You are browsing sample data. Buy download of full dataset or subscribe to API access with one of our member plans.
anli.id | anli.ts | anli.title | anli.date | anli.neirong | anli.time | anli.zerenbianji |
---|---|---|---|---|---|---|
1 | 2018-05-01 21:28:58 | 搬运工工地作业受伤 施工方未尽责被判赔 | 2018-04-27 |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承建公司、出借企业资质的劳务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蒋某经济损失90000余元。 2016年5月30日,王某雇请蒋某等四人前往永川区神女湖附近某建筑工地为其装运废旧木材。蒋某负责在货车车厢中将塔吊吊运的木材卸下并码放。期间,因塔吊吊臂移动过快木材晃动幅度过大而将蒋某挂倒,从3米高的车厢顶部坠落地面受伤,致蒋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双足跟部软组织损伤,经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经重庆市永川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双下肢各丧失功能10%以上,伤残评定为两个Ⅹ级。经庭审核实,蒋某因此次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1458.21元。涉案建筑工程由重庆某建设公司承建,该公司将部分劳务发包给曾某,曾某借用永川某劳务公司的资质(挂靠)与重庆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该院审理认为,重庆某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应对事发工地安全负责,其公司明知永川某劳务公司出借承包建筑劳务的资质给曾某,仍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承包建筑劳务资质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曾某,与劳务公司一道存在过错,应与曾某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由重庆某建设公司、永川某劳务公司与曾某承担60%的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重庆某建筑公司、曾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2018-04-27 10:31:16 | 李科元 |
2 | 2018-05-01 21:29:01 | 去哪儿网出票瑕疵被诉欺诈 票务公司证据不足被驳回 | 2018-04-27 | 票务公司称,其通过去哪儿网定票,去哪儿网出票票号错误,去哪儿网以假充真出售机票的行为构成欺诈,票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购票款三倍赔偿其102102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欺诈不成立,驳回了票务公司的诉请。 原告票务公司诉称,2016年7月1日,其在去哪儿网为5名案外人订购了5张行程为2017年1月26日和2月1日的北京——塞班的往返机票。其支付票款成功后,去哪儿网并没有给出票号,承诺7月2日下午会给出具体票号,但直到7月4日去哪儿网才给出票号,订单显示出票成功。由于职业习惯,原告马上联系了韩亚航空公司唯一官方客服核对机票订单情况,被告知其中两张票是别人的,其他三张都是假票号,且行程也不对,五张均为假票。原告马上联系去哪儿网,被告知需要核实,经过反复催问交涉,去哪儿网在7月5日重新给出了票号,经核对后为真实票号且行程准确,但对假票一事解释为操作失误贴错票号并拒绝三倍赔偿。 原告不认可其解释。票号是航空公司给出的,如果代理商或平台用正确的方式将消费者的预订款及所有信息都转给航空公司,自然就有票号等相关信息,平台只是向预订客户转发信息而已,无需人工手动操作,因此不存在贴错票号一事。韩亚航空公司唯一官方客服明确告知这几个乘机人在7月4日只是预订,并未出过票,且有一张票出过又退了,原因不详,事实上去哪儿网提供的真实票号出票日期是2016年7月5日。综上所述,去哪儿网以假充真出售机票是欺诈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赔偿其102102元。 被告去哪儿网辩称,票务公司作为公司主张消费者权益,不予认可。去哪儿网是为普通消费者提供机票采购的消费者平台,或者在自营的情况下作为机票销售代理商直接出售机票。其自营情况下是由子公司北京嘉信浩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该子公司所有售票行为其愿意承担。本案票务公司作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其经营内容存在竞争关系,而且从对方起诉状来看,其购买机票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经营,因此,其认为票务公司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只能是普通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票务公司主张赔偿,应当证明其存在违约行为并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而目前其仅仅存在出票瑕疵而且已经及时补正,并未给该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其不应赔偿。另外其认为票务公司作为与去哪儿网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熟知机票出票的规则和流程,并且意图抓住其出票瑕疵进行敲诈,本次诉讼具有敲诈恶意,请求法院驳回票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服务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票务公司为案外人在去哪儿网上代购机票,并支付了机票价款,去哪儿网亦回复告知其订票号等信息,应当视为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去哪儿网在2016年7月4日出票时票号错误,后于次日重新出票。票务公司据此主张去哪儿网该行为构成欺诈,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其三倍损失,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总则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其权益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票务公司作为票务代理公司,其为案外人代订的机票最后仍旧转归案外人个人消费,承受消费者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所以票务公司不属于消费者范畴。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二是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三是对方当事人基于信任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四是对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失与欺诈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票务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去哪儿网存在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因此,去哪儿网出票错误的行为并不符合民法上所指欺诈行为之要件,不构成欺诈。去哪儿网在履约时虽存在票号错误的履约瑕疵,但在票务公司的提示下,及时作了有效改正,且票务公司所订机票的起飞时间距预定时间尚远,出票错误并未直接影响案外人出行,而票务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因此遭受了机票款的实际损失。综上,法院对于票务公司要求去哪儿网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票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
2018-04-27 10:19:58 | 李科元 |
3 | 2018-05-01 21:29:05 | 单位与员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合法有效 | 2018-04-27 | 河南省南阳市一单位与员工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后又无故终止该协议,经仲裁委裁决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后,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单位终止无效,继续履行双方所签的退养协议。 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系中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的二级单位改制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年58岁的黄经华系该公司具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人。2016年12月30日,公司与黄经华签订了《合同制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约定黄经华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离开公司,不再参加劳动,实行内部退养,退养期限为2016年12月30日至黄经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时止。退养期间,公司按黄经华离岗前所聘岗位基本薪酬的85%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2017年5月18日,该公司制定了《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将黄经华纳入待岗人员范围,并要求黄经华回单位参加竞聘上岗。自此开始,公司便终止了与黄经华签订的退养协议的履行。 黄经华多次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但公司拒不纠正,黄经华遂向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8月,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退养协议有效,继续履行。该公司认为仲裁委的裁决错误,将员工黄经华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委的裁决书,支持公司让员工执行出台的《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废除双方签订的退养协议。 2017年11月30日,宛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和员工订立的《合同制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内容履行。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制定的《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将黄经华纳入待岗人员范围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对双方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单方面变更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公司与黄经华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一审宣判后,原告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
2018-04-27 09:54:00 | 李科元 |
4 | 2018-05-01 21:29:09 | 以假乱真 假冒铝材贴标变“名牌”被判侵权 | 2018-04-26 | 中国法院网讯 (王玥) 如今,建材市场的商品稂莠不齐,不乏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情形。某商行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暴利,将假冒铝材贴上标签,摇身一变成“名牌”。近日,该商行因侵犯商标权被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某商行坐落于园区某大型建材广场,从事钢管、铝材批发零售。由于建材行业竞争激烈,商行老板吴某动了不少脑筋,最终吴某通过老乡介绍,获得了一条赚钱“捷径”:从老乡处购买低价铝材,贴上“羅普斯金LPSK”商标出售。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羅普斯金LPSK”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果不其然,前来购买铝材的顾客都认准了“羅普斯金LPSK”品牌,销路大好,吴某也是赚的盆满钵满。 2017年年底,商行收到了一封来自园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来,商行在一次交易中,向消费者出售了价值1200元的铝材,经罗普斯金公司现场鉴定,所用标有“羅普斯金LPSK”商标的铝材并非公司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商行侵犯了罗普斯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商行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罗普斯金公司就商行的侵权行为,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某商行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构成侵权,商行应当停止侵害,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罗普斯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被告商行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被告商行赔偿15000元。 法官提醒: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企业主、商家在出售相关品牌商品时,一定要先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如发生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消费者来说,为了保证产品质量而购买名牌产品无可厚非,但最好在专卖店或者其他正规销售点购买,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2018-04-26 14:49:46 | 李宁 |
5 | 2018-05-01 21:29:10 | 出国旅游购物后反悔 游客诉旅行社退货被驳 | 2018-04-26 | 中国法院网讯 (海宣) 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10日,刘女士参加了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欧洲5国14日游,并缴纳了相关费用。期间,刘女士购买了某品牌女士腕表,花费6万元。因刘女士要求退表未果,后将旅行社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刘女士诉称,在旅游期间,她在导游的诱导劝说下,由导游找人代刷卡,购买了价值6万元的女士手表一个。买表两天后,感觉不对要求退表,但导游在境外并没有帮她退表。后她一直与旅行社联系,但均未果。故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将购买的女士腕表退掉,返还购买手表的全部金额6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旅行社辩称,刘女士是在旅行社组织的境外游自由活动时间自行购买手表,刘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购买行为负责,当时是刘女士自己想买表,后向公司导游借钱,后公司导游觉得不合适,刘女士就向同团的其他人借钱购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女士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游,并在旅行期间于境外购买了女士腕表一块。现刘女士以受到导游诱骗且购物场所系旅行社指定为由,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支付退货货款,上述主张并未得到旅行社之认可,且刘女士并未就其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亦未就该女士腕表存有质量问题向法院充分举证。最后,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可见,通常情况下,旅行社无须为出售旅游商品的人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购物场所是旅行社指定的,旅游者对于购物场所的选择权受到了限制,此时若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旅游者可以直接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手续。本案中,刘女士虽主张系受到导游诱骗而购买该女士腕表,但并未就此向法院提交证据。另经法院查实,刘女士购表期间为旅行社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该购物场所并非旅行社指定,且刘女士并未就该女士腕表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充分举证,故刘女士之主张不符合《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刘女士作为成年人在旅游期间自主购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18-04-26 09:24:46 | 李宁 |
6 | 2018-05-01 21:29:13 | 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开庭审理 | 2018-04-25 | 被告表示,空竹技术是民间技艺、民间文化,杂技有27种,只要是杂技,在表达上都有相似的成分。法院供图 中国杂技团诉称其享有《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著作权,发现腾讯视频网站播放的许昌县广播电视台举办的2017年春节联欢晚会中,《俏花旦》节目与《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高度相似,侵犯了其相关著作权益。故将腾讯公司、许昌县广播电视台以及表演单位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侵权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昨日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张硕杂技团否认侵权,并认为原告的节目不是原创作品,而是中国传统杂技节目,自己有权表演。该案当庭未宣判。记者了解到,该案系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作品被恶意使用 侵犯著作权 4月24日下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除腾讯公司、许昌县广播电视台(现名称: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中心)以及《俏花旦》节目的表演单位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三被告代理人外,还邀请两位抖空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到场旁听。 原告中国杂技团诉称,其享有《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著作权,该节目获得了包括2007年央视春节晚会“观众最喜爱的春晚节目”(戏曲曲艺类)一等奖在内的国内外众多奖项,是演出市场上最有价值的杂技艺术产品之一。 2017年1月上网时,原告发现在腾讯视频网站上,有2017年许昌县广播电视台举办并播出的春节联欢晚会,其中有《俏花旦》节目的图片和视频,其表演的背景音乐、演员服装、动作组合、表演形式等,与原告《俏花旦-集体空竹》相似度达90%以上。 “使用的音乐完全一样,道具和服装相似,表演都是以杂技的动作抖空竹形式近似。这是严重的抄袭行为。”原告代理人称,许昌县广播电视台所拥有的微信公众号“映像许昌”中,在2017年1月27日上午9点发布的“2017年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中,侵权节目在43分05秒播放。 此外,涉嫌侵权的演出主体为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属于个体工商户,在腾讯视频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传播推广,扩大侵权范围。腾讯公司作为侵权视频的载体,应有审查视频的责任,但没有尽到义务删除侵权视频,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看到了该作品的商业价值和利益并恶意使用,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及商业利益和传播艺术价值,造成一定的商誉和经济损失。”据此,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侵权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被告:“原告作品非原创 我方有权表演” 庭审中,被告腾讯公司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基础难以确定,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我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做任何修改、删减,根据答辩人后台记录显示,涉案视频已被及时删除。”腾讯公司代理人称,公司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涉案视频侵权,同时也未从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中心表示,电视节目录制过程经过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的合法授权,涉案节目与原告的节目有一定的相似,对此不知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认为,原告的节目不是原创作品,是中国传统的杂技节目,自己有权利表演。“原告的作品系抄袭自别人的作品,张某是抖空竹技艺的传承人,不存在侵权,更不存在抄袭原告节目的事实。” “空竹技术是民间技艺、民间文化,杂技有27种,只要是杂技,在表达上都有相似的成分。空竹为民间技艺,不应因版权登记来限制民间艺人的演出,否则不利于民间技艺的传承和发展。”被告席中,张某补充道,该杂技团在2003年就开始从事抖空竹杂技表演,涉案节目内容由自己创作,参考自沧州某杂技节目。 对于被告的辩护,原告出示《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原创材料,“俏花旦”的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拥有《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全部版权,以及“俏花旦”作品的商标权。 原告表示,起诉是针对《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而非针对空竹杂技艺术本身。“一个完整的节目作品涵盖音乐、服饰、道具、动作编排等各种因素的集合。我方起诉被告的理由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该作品节目著作权,而不是我方主张享有空竹杂技艺术类型的权利垄断。” 鉴于双方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未组织调解。该案当庭未宣判。 |
2018-04-25 09:18:27 | 李科元 |
7 | 2018-05-01 21:29:15 | 银行卡异地被盗刷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储户损失 | 2018-04-24 | 中国法院网讯 (方芳) 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银行认为刑事案件已侦破拒绝赔偿,应由公安机关追回储户损失,银行并无过错,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银行卡纠纷一案,判令被告中国某银行舒城县支行赔偿被盗刷的全款及利息,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7年4月12日下午一时许,舒城的王女士在在浙江省嘉兴市某区刷卡缴税时,发现自己银行卡里122850元不翼而飞,经到当地银行查询发现当日中午十一时三十四分左右该卡被连续盗刷三次:在“塔尔玛河北珠宝”刷卡支付29000元、在“重庆双桥区卫强玉器店”刷卡支付49000元、在“重庆双桥区卫强金饰品店”刷卡支付44850元,一直随身携带保管的银行卡为什么会在重庆被刷?惊出一身冷汗的王女士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该案侦破,在犯罪分子处发现了大量被复制的银行卡。王女士认为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中国某银行舒城县支行立即返还原告王女士122850元,并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中国某银行舒城县支行辩称,原告银行卡被盗刷已经公安机关破案,应要求公安机关追回;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密码泄露,应自行承担责任;刷卡并非在被告银行发放的POS机上,无法辨识卡的真伪,被告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银行卡的真实性与密码的符合性是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当支付的关键,银行负有保障银行卡真实性及唯一性的义务,而持卡人则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原告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报警并将涉案银行卡交由公安机关复印备案,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作为持卡人存在银行卡保管不善或泄露密码的故意或过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虽涉嫌刑事犯罪,但本案系原告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的侦办不影响涉案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由于被告的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加之银行卡系统不能辨别真卡和伪卡的安全隐患,给了刑事犯罪可乘之机,正是因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中国某银行舒城县支行赔偿原告王女士12285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至还款日)。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原告银行卡盗刷虽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不影响原告依据合同向银行主张权利。银行卡是储蓄户据以向银行提取款项的凭证,银行有义务鉴别银行卡真伪。本案中,原告得知存款被盗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供了银行卡原件,因此证明原告并非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涉案的银行卡进行消费,银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密码泄露,导致损失,且涉案银行卡(伪卡)能够在其他银行提供的POS机上使用,应认定被告银行与提供POS机的银行之间存在委托与被委托关系,被告认为提供POS机的银行所提供的POS机对伪造卡不能识别存在技术缺陷,因提供POS机的银行代表被告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并造成原告损失,其违约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
2018-04-24 15:52:20 | 李宁 |
8 | 2018-05-01 21:29:19 | 俩聋哑人“唱双簧”实施盗窃均获刑 | 2018-04-24 |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陕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在高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与以往的刑事案件庭审不同的是,庭审现场“安静”了许多。两名被告人正在用手语比划着,在他们身旁的手语翻译老师将他们想表达的意思传递给合议庭法官。 孙某和柳某是聋哑人,均刚成年。2017年4月,两人驾乘摩托车在晋城市城区及高平市市区,通过相互配合,趁被害人停车等信号灯时,由柳某敲打驾驶室车窗玻璃吸引被害人注意,孙某将副驾驶座位上的挎包盗走,俩人一天之内作案三起,共盗窃财物总价值达4.7万余元。 高平法院一审认为其二人构成盗窃罪,孙某系累犯,但考虑到孙某、柳某为聋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量刑情节,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两年。一审判决结果下发后,二被告人对结果不服,上诉至晋城中院。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晋城中院为二人在高平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聘请了手语翻译老师李敏。同时,主动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他们指派了辩护人。 庭审中,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明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该履行的诉讼义务,聚精会神地倾听控辩双方的意见,从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每一项诉讼进程都经过手语老师翻译,使被告人能够听清问题、看懂材料、发表意见,也让法官更加清楚犯罪事实、了解犯罪动机、倾听被告人的心声。 一字一句,法庭上演着“无声的审判”,法庭下的旁听席也悄然无声,无论是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还是旁听群众,都安静地聆听,庭审以“无声的方式”让大家感受看得见的公正。 |
2018-04-24 15:33:26 | 李科元 |
9 | 2018-05-01 21:29:20 | 最高法当庭裁决:代持保险公司股权协议依法应认定无效 | 2018-04-24 |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上诉人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杰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策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康人寿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决,认定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代持君康人寿公司股权协议无效。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虞政平、主审法官毛宜全为合议庭成员。 本案中,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于2011年签订《信托持股协议》,约定天策公司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伟杰公司持有其拥有的2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2012年,君康人寿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伟杰公司股份额为4亿股。2014年,天策公司向伟杰公司发出《关于终止信托的通知》,要求伟杰公司依据《信托持股协议》终止信托,将信托股份过户到天策公司名下,并结清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之间的信托报酬。伟杰公司向天策公司发出《催告函》,确认双方就君康人寿公司股权代持等事宜签订了《信托持股协议》,但不同意将股权过户,双方产生纠纷。天策公司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信托持股协议》终止,并判令伟杰公司将其受托持有的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立即过户给天策公司,并办理相关的股份过户手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天策公司为讼争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伟杰公司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故判决伟杰公司将其受托持有的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过户给天策公司,并配合办理相关的股份过户手续。伟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福州开发区泰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孚公司)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主张天策公司、伟杰公司讼争的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中的2亿股系其所有,因被伪造转让协议于2011年登记至伟杰公司名下,现应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虽签订有《信托持股协议》,但双方是否存在讼争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关系,需依法追加泰孚公司等第三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后方可作出判定。但无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讼争保险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关系,由于双方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明显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理由是:首先,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制定依据和目的来看,尽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的明确授权,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而制定。据此可以看出,该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其次,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内容来看,该规定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具体制定,该内容不与更高层级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也未与具有同层级效力的其他规范相冲突,同时其制定和发布亦未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再次,从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危害后果来看,允许隐名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将使得真正的保险公司投资人游离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如此势必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妨害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之由于保险行业涉及众多不特定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公司这种潜在的经营风险在一定情况下还将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进而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可见,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关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一样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本案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天策公司依据该《信托持股协议》要求将讼争4亿股股份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天策公司可以在举证证明其与伟杰公司存在讼争股份委托持有关系的基础上,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法主张相关权利。为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并考虑追加当事人之必要,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行使诉讼权利,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当庭裁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
2018-04-24 12:15:45 | 陈思 |
10 | 2018-05-01 21:29:21 | 精神病患者被病友打伤 医院被判担全责赔11万 | 2018-04-24 | 中国法院网讯 (芦萍 沈永祥) “90后”青年吴某因精神分裂症在河南省许昌市某专业治疗精神疾病的许昌某医院治疗,期间,吴某被其他精神病人打伤。吴某家人遂以吴某之名起诉许昌某医院。4月2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精神病人状告医院案件,依法判决许昌某医院赔偿吴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 2016年10月,吴某因呆板、不语、紧张害怕一月余,入住许昌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同年12月29日,吴某在医院大厅活动时突然冲动,掐住病友焦某的脖子,焦某还击打中吴某眼部。当日,吴某在当地医院检查后被送往郑州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障碍、眼外伤,吴某住院近一个月。2017年8月,吴某再次到郑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硅油填充眼,左眼无晶状体眼,抑郁症。吴某住院10天。2017年10月,吴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许昌某医院为吴某支付医疗费7千元,支付现金1万元。 2018年2月,吴某家人以吴某名义起诉许昌某医院,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许昌某医院辩称医院只有治疗、护理任务,没有监护职责,而且和患者签有合同,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由病人家属承担。再者医院不是本事件的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系特殊人群的精神病患者,且被告许昌某医院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故被告除对原告疾病进行治疗外,对原告生活和人身安全也负有较高保障义务。原告在被告处治疗期间受到被告收治的其他病人伤害,被告许昌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8110元,扣除被告先期支付的17000元,被告许昌某医院应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111110元。 |
2018-04-24 09:20:21 | 李宁 |
11 | 2018-05-01 21:29:22 | 装修新房发现质量问题 业主诉开发商获支持 | 2018-04-24 | 中国法院网讯 (孔祥娟) 满心欢喜买套房,装修时却发现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未果,业主遂与开发商对薄公堂。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陈某、魏某房屋修复费、装修工料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36749元。 据了解,2012年10月,陈某、魏某与萧县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房屋一套,总价款407931元。后陈某、魏某付清了全部房款,萧县某置业公司亦交付了房屋。2015年7月始,陈某进行房屋室内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客厅顶面平整存在误差、室内墙面粉刷层脱落及强度不够、室内走道承重墙夹斜等情形,向萧县某置业公司反映要求处理,该置业公司对室内墙面粉刷层作了部分处理,对客厅顶面平整度误差制定了处理方案,因双方对维修处理事项及方案存在争议,萧县某置业公司最终未进行维修施工。后陈某、魏某诉至法院。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对案涉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事项进行质量检测、修复方案及工程造价的评估鉴定,确定房屋存在主要质量问题为客厅顶面平整相对高差存在区域夹斜、走道之间间距不一致、呈非平行布置,室内墙面粉刷强度小于规范要求允许值;针对质量问题事项设计了相应修复方案,评估修复工程实施费用为44204.31元,陈某、魏某分别支付了检测费25000元、设计费8000元、评估费10000元,合计为43000元;陈某、魏某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及客厅进行装修,自行购买装潢材料墙面砖、板材及辅材等折价款15727元,停工后核算应付工时费13019元;陈某自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租住私人房屋支付租金20800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为136750元。 萧县某置业公司辩称,其已交付经验收的合格房屋,交房时没有房屋质量问题,原告陈某、魏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反映的质量问题,萧县某置业公司制定了针对性维修方案,可以进行维修;对原告主张的房屋质量检测的司法鉴定费用,应由双方分担,修复方案及工程造价的鉴定费用与本案无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魏某与萧县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萧县某置业公司交付陈某、魏某的商品房住房在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属实,导致陈某、魏某对房屋不能进行正常装修、使用、及时入住,萧县某置业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陈某、魏某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实际损失1367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萧县某置业公司应予赔偿。萧县某置业公司辩称陈某、魏某已经完成的装修项目,不需要清除再装修,装修工料损失不应当全部支持等意见,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4-24 08:56:53 | 李宁 |
12 | 2018-05-01 21:29:23 | 前公关总监朋友圈晒员工工资 公司称其泄密索赔 | 2018-04-23 | 认为曾任公司公关总监的关女士在朋友圈发布员工的工资数据构成泄密,北京一家公司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公司称,关女士曾是该公司公关总监,负责新媒体运营。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曾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工资薪酬属于商业秘密,关女士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也有相应约定。2015年11月,公司与关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因工资问题对公司不满,关女士于2017年10月11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该公司三名员工的工资数据,而公司员工的工资相互之间是保密的,只有财务和高层领导知晓。关女士的行为严重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删除朋友圈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庭审中,原告公司指出,因同行业工资是保密的,工资泄露后会影响到公司的竞争力。而关女士称,她当时的岗位只有她一个人,负责编辑内容发送公众号,在工作中接触不到其他员工的薪资信息,也未打探过。后来与原告打劳动仲裁官司,有同事向她反映他们的工资有问题,自己便发了相关的朋友圈。目前,涉案信息已删除。 “我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发过后也没有人向我打听相关信息。”关女士还称,这三名员工的实际工资与她发布的数字不同。而薪资也不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应有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其没有构成侵权。但公司表示,关女士发布的数字正是涉案员工的实际收入。此案将择日宣判。 |
2018-04-23 21:10:50 | 王娜 |
13 | 2018-05-01 21:29:25 | 奢侈品牌“中国制造” 起诉索赔终难如愿 | 2018-04-23 | 中国法院网讯 (渠守彬) 近日,王某在网上购买皮包浏览一家店铺,其店铺品牌介绍其品牌发源地为法国,待收到货物后发现其生产地为中国广州,王某将某皮具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并给付三倍赔偿金及其它损失。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某皮具公司为王某办理退货,王某将商品费用退还,驳回了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诉称,2017年6月,其在浏览京东商城时看到某皮具公司网店销售的法国某品牌奢侈品皮包正在参加京东店庆日促销活动。该店铺品牌介绍为:品牌发源地法国;1998年创办首间作坊;2002-2013年先后在法国巴黎、瑟堡开设六家分店……2010年,该品牌正式进入中国市场,并由某皮具公司代理在中国大陆销售。根据某皮具公司的产品介绍,王某误认为该品牌属于法国奢侈品牌皮包,于是就给自己和家人购买了男包两件、女包两件,并支付货款2810元。收到货物后,王某开箱查看该产品的包装、生产商、发货地等信息后发现皮包系广州公司生产,实际产地为中国广州。某皮具公司在销售时宣称为法国品牌,这是明显的欺诈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王某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某皮具公司辩称,涉案品牌在法国、中国均有注册,同时在国外均有销售过,某皮具公司均有合法生产和销售权,不存在欺诈行为,王某购买的商品都经过京东官方的严格审核,皮具公司更无宣传为“名品,贵族专供”等,王某有故意歪曲和捏造事实之嫌并且皮具公司对王某购买商品的目的性表示怀疑,其在多地有多起诉讼,并非真实的、普通的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故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某皮具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某皮具公司出售的诉争产品在中国和法国均进行了商标注册,现某皮具公司合法使用上述品牌,且某皮具公司也在产品吊牌和合格证中写明了产品产地为中国广州,故不能认定为某皮具公司就此对王某进行了欺诈。但应指出,虽然某皮具公司的行为尚未达到欺诈的要件,但某皮具公司在其店铺宣传页面上并没有在显著位置指明该产品产地系中国广州,而仅是在产品吊牌及合格证中写明了该情况,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造成理解有误,某皮具公司应注意改正该情况,法院认为某皮具公司应退还王某购买诉争产品的费用2810元,而王某也应将所购皮包退还某皮具公司。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皮具公司为王某办理退货,王某将商品费用退还,驳回了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
2018-04-23 14:55:33 | 陈思 |
14 | 2018-05-01 21:29:26 | 出租房内污染物严重超标 诉至法院退租金 | 2018-04-23 | 中国法院网讯 (张馨月) 王某经链家房地产公司与杨某签订合同租用其房屋,王某伴随有头晕,流泪、扁桃体发炎,皮肤过敏等症状出现但是在其入住后发现房屋里有刺激性气味,,故王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押金返还租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7年9月28日,原告王某经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杨某将前述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房屋租金为6400一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六。支付租金的日期为2017年10月28日,2018年4月29日,押金6400。 2017年10月28日签订合同当天,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6个月租金及押金,共计44500元,被告出具了收据,原告向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刷卡支付了4400元居间服务费,原告入住后,发现前述房屋内有刺激性气味,并且出现头晕,流泪。扁桃体发炎,难以入睡,皮肤严重过敏红肿等不适,两次就医,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原告入住后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确认出租房屋室内污染物严重超出国家标准,危害原告的人身健康,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收回房屋及钥匙,返还押金,租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案已经受理,等待进一步审理。 |
2018-04-23 14:41:14 | 陈思 |
15 | 2018-05-01 21:29:26 | 观调团 青田家事审判的强力“外援” | 2018-04-23 | “这婚,非离不可。”原告斩钉截铁,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被告态度也很坚决:“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是4月13日在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法庭内的一幕。 几个小时后,经法官的劝解疏导和人民观察调解员的民意评判,最终,原告当庭自愿撤回起诉,被告也承诺会努力维系好家庭…… 丈夫四次起诉要求离婚 陈某和王某都是青田本地人,今年均是44岁。 1999年初,两人经介绍相识,接触一段时间后,在当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照传统习俗举办了婚礼。 双方婚后的生活平淡却很幸福,婚后一年便生下一个聪明可爱的儿子。此后,两人又分别在2007年、2008年连续生育了一子一女。 起先,王某“主内”当全职太太,负责三个孩子的抚养教育,并打理着家里大小所有事务,而陈某则“主外”,在外投资了一家公司并参与经营。 平静的日子却不断起着涟漪,双方因为家庭事务逐渐产生了摩擦。2014年3月,陈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青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后经法官及亲友相劝,陈某撤回了起诉。此后,陈某又连续两次起诉离婚,不久后又撤诉。 今年,陈某第四次走进了青田法院,再次递交了离婚诉状。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通过庭前查阅案卷并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承办该案的青田法院家事审判组组长周小敏法官发现双方之间的对抗情绪非常严重。 鉴于此案法律关系相对明确、双方当事人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周小敏决定在案件审理中适用青田法院首创的人民观察调解团制度。家事审判法庭内采用同心圆设计,除了法官、书记员和双方当事人的座席外,还额外设置了人民观察调解员的席位,专门邀请了7名专家型和民意型人民观察调解员到庭。 法庭上相互吐槽 周小敏先通过PPT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庭前教育。看完家庭教育短片后,王某擦着眼泪,陈某则低着头,沉默不语。 “这么多年来,我作为一个男人,得不到一点认可,不管是在家人面前还是在外人面前,都抬不起头。家里的所有的生意都不归我管理,所有的财产我也没有一点知情权,这样的日子过得有什么意思呢?”当着法官和人民观察调解员的面,陈某大倒苦水。 这时候,王某也反驳道:“家中生意的所有来往账目都有,他也不看,他做所有生意都亏了,最后只能我来接手,为了家庭,我一直无怨无悔地在付出。” 法庭调查过程中,陈某坚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表示自己一而再再而三地起诉又撤诉,是试图挽回这段婚姻,但女方不但不做任何改变,反而变本加厉,作为一个男人,没有任何地位可言。 王某听到这里眼含热泪,表示夫妻关系并没有破裂,自己也给他洗衣做饭,照看三个孩子,还孝顺着双方父母。 接下来,双方当事人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以及婚内共同财产问题据理力争,进行了激烈辩论。在提到共同财产时,陈某一再强调自己作为一个男人,应该有财产的管理权和支配权,而王某根本就无视自己的存在。 观调团“闪亮登场” 在基本事实呈现清楚后,案件进入调解阶段,人民观察调解团“闪亮登场”。 首先,特邀情感专家、心理咨询师应童对双方当事人发问,陈某对应童的提问持对抗性的态度,而王某在这种情形之下显得更加有底气。 此时,7名观调团成员及情感专家及时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开展“背对背”调解。 应童认为,陈某因多年以来得不到家人的支持和认可,其又有很高的个人成就感诉求,导致目前呈现出来的高度自尊和对抗性行为。而王某作为一个相对传统的女性,为家庭默默付出很多,不仅自我认知上得到了满足甚至也得到陈某父母的支持,从而显得很有底气,对陈某的态度不免有一些轻慢,对自我情绪的把控也产生懈怠。应童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分析,精准把握了双方的心理诉求,特别是对王某进行心理疏导之后,让她认识到男方的心理诉求,主动放下姿态,改变高高在上的心态,通过积极的言行去挽回男方。 西班牙侨领、观调员徐宋灵通过与到庭的陈某母亲对话,了解到双方平时的生活状态,有针对性地提出看法和建议,结合国外的生活经历及国内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让男方母亲主动软化态度,肯定双方各自对家庭的贡献和作用。 观调员姜剑宏得知双方大儿子正在读高三,便尝试从孩子在读书为切入点与男方进行思想沟通。他对陈某说道:“你们的婚姻破裂与否,可能在你看来是两个人的事情,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你正在冲刺高考的孩子?” 陈某仿佛忘记了正在争执现场,他对大家说道:“我儿子很优秀的,他在重点高中读书,成绩一直很好。”此时的陈某只是一个为孩子感到自豪的父亲,多年来家人的不信任没能改变他对孩子的爱。 姜剑宏趁热打铁:“你们两个人的事,说小了是你们的事情,说大了何尝不是你儿子的乃至一家人的事情呢?你们不是在毁自己、毁家庭,很有可能是在毁你们的儿子。给彼此一个机会,家才是最好的港湾和前行的勇气。” 陈某顿时沉默了下来。 最终,在周小敏、应童以及7名观调员的积极调解下,王某动情地对陈某说道:“老公,对不起,这么多年来,你在我心中一直是一个好丈夫、好爸爸,我没能给你足够的支持和理解,是我太强势了,对不起,我以后一定信任你,爱护我们的家庭。” 一个奉献而又强势的女人,敞开心扉,说出心声,开始软化下来。一个在强势的妻子和母亲阴影下生活的男人,也走出了关键的一步。 陈某当庭同意撤诉。法庭内顿时响起了阵阵的掌声…… “家庭的和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家事纷争务求多方发力,化剑拔弩张为握手言和。”青田法院院长徐蓓姿介绍说,该院于2015年底在全国率先探索创设了家事纠纷人民观察调解团制度,通过在审理中征询民意评判,借助社会力量高效化解民事纠纷,助推案结事了人和。截至目前,已有74件家事案件适用观调团制度,其中调解撤诉67件,调撤率达90.5%,服判息诉率达100%。 |
2018-04-23 14:30:52 | 庞宇 |
16 | 2018-05-01 21:29:27 | 《京城81号2》引纠纷 投资方起诉制片方还款 | 2018-04-23 | 中国法院网讯 (海宣) 因认为制片方中影新锐(北京)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投资合同约定,作为电影《京城81号2》投资方之一的浙江天映传媒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一次性归还剩余本金、固定投资收益等共计39559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天映传媒公司诉称,其与中影新锐(北京)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电影<京城81号2>联合投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天映传媒公司需将投资款项足额汇至中影新锐(北京)公司指定账户,而中影新锐(北京)公司应在2017年8月29日前一次性归还本金600万元和支付固定投资收益90万元。后经天映传媒公司多次催款,中影新锐(北京)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归还投资款200万元,同年11月10日归还投资款100万元,同年11月30日归还投资款100万元,同年12月19日归还投资款100万元,之后再无归还款项。原告认为,中影新锐(北京)公司违约后,经天映传媒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2018-04-23 09:39:05 | 李宁 |
17 | 2018-05-01 21:29:29 | 假老板微信指示转账76万元 财务被判赔公司15万元 | 2018-04-22 | 一名公司财务人员按自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上的要求,给客户转账了76.4万元。谁知,收款的不是公司客户,要求他们转账的也不是公司法人。被骗的款项尚未追回,公司将财务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损失。 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财务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且未核实的情况下,依据微信付款指令进行付款,具有过错,公司同时存在管理过失,酌定财务人员承担20%即152800元的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罗某和吴某是浔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分别掌握付款密码和网银制单密码。2015年11月30日,一名自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花某的人向罗某发出微信要求加好友,微信头像使用的是花某微信头像,被告罗某没有产生怀疑并加对方为好友。随后,这位“法定代表人花某”通过微信指示罗某向深圳某公司银行账号付款764000元,此时微信上多次出现警告提示。但罗某未理会警告提示,也没有与花某本人电话确认,即要求吴某进行网银操作。 付款后被告罗某未完善相关手续,亦无向公司汇报该笔款项的支付情况。后某公司发现账户资金异常进行排查,经与罗某、吴某核实后于同年12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现被骗取的款项尚未追回,原告广州浔某公司为此损失764000元。 原告广州浔某实业公司诉称,因为罗某、吴某的过错,导致公司损失764000元,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被告罗某辩称,其没有违反公司制度,涉案款项转账是按照原来的惯例操作。以前法定代表人花某也曾通过微信告知的形式让其转款,并转款成功。因此本人没有过错。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某作为原告公司负责审核及对外付款的财务人员,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且未核实的情况下,依据案外人通过微信发出的付款指令进行付款,从而造成原告损失,被告罗某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并未严格遵守会计财务管理规范,存在管理上的过失。被告吴某并不负责审核付款,其按罗某的指令进入网上银行制单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罗某对浔某公司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18-04-22 08:45:16 | 边江 |
18 | 2018-05-01 21:29:29 | 指饮料“撞衫”,三得利诉“RIO微醺”索赔300万 | 2018-04-20 | 因认为“RIO微醺”系列酒精饮料的包装设计与“三得利鸡尾酒HOROYOI”系列包装设计高度近似,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RIO微醺”系列酒精饮料的委托商、代理商、实际生产商及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诉称,其系三得利集团旗下的全资公司,作为最早研发“ほろよいHOROYOI”(中文含义:微醺或微醉)系列酒精饮料产品的公司,其从2009年开始陆续推出了“三得利鸡尾酒HOROYOI<白桃>”等系列酒,在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地进行销售,深受各地消费者的喜爱。该系列饮料产品包装设计于2009年完成初稿设计,于2015年8月创作完成,并于2015年10月进行首次发表。这些包装设计属于具有独特设计的创作且具有艺术美感,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对该系列作品享有著作权。 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近期经调查发现,由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作为委托商、上海锐澳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总代理、巴克斯酒业(天津)有限公司作为实际生产商所生产、销售的“RIO微醺”系列酒精饮料所使用的包装设计与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享有著作权的前述美术作品在描绘对象、设计构思、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 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认为,“RIO”与三得利处于同一行业,且“RIO微醺”鸡尾酒产品推出的时间明显晚于三得利微醺系列产品包装设计的创作完成和发表时间,具有接触三得利作品的可能性,其行为已构成对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享有著作权的三得利微醺系列产品的名称及包装设计的侵犯。涉诉的“RIO微醺”产品在线上线下均有销售,以上三家公司还通过其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途径对涉案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所获利益巨大,在中国相关消费者中已造成严重影响,对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造成重大损害。且三得利微醺系列产品的名称及包装设计已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RIO微醺”系列酒精饮料的委托商、代理商、实际生产商等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2018-04-20 16:23:07 | 庞宇 |
19 | 2018-05-01 21:29:30 | 判赔46万 涉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一审宣判 | 2018-04-20 | 因认为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主办的网站上传了其享有著作权的VR全景摄影作品,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4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进行当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本案是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VR全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全景客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移动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公司,拥有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创作完成了《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两部VR全景摄影作品,其中作品《故宫》已由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传了《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两部作品中的76幅VR全景摄影作品,侵害了我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 被告同创蓝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瑕疵,对于部分作品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证明。原告主张的76幅作品中,仅有43幅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余33幅作品原告仅提供了电子证据,但是鉴于此类证据具有易修改性,故无法单独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及作者信息。 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做出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且对于他人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不知情。涉案全景作品全部由用户免费注册和发布,我公司均在用户协议中对遵守著作权法等进行了必要的提示。我公司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和推荐,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 我公司从未从用户提供的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对涉案内容进行了强制关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且无证据支持,没有事实依据。涉案作品在我公司网站展示期间的浏览量和传播度极低,原告作品的拍摄质量也远低于行业水平,律师费等并非本案必要支出。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涉案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利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电子底稿、作品登记证书及展示有涉案作品的原告网页打印件,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辩称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酷雷曼网站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360度全景展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系由用户上传,其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鉴于酷雷曼网站网页前端并未显示涉案作品的上传者信息,被告的法律声明中亦声称其网站上的所有内容均由其享有权利,且后台用户注册信息具有可修改性,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在被告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就涉案作品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的情况下,法院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就本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提交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法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作品均为全景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的拍摄和创作难度;第二,被告将涉案作品直接展示在其网站上用于商业案例宣传;第三,涉案作品的在线浏览量较大,受关注度较高。综上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合理,法院予以全额支持。被告对原告因本案所支付律师费、公证费应一并予以赔偿。 宣判后,原告表示服从判决,被告表示保留上诉权利。 |
2018-04-20 16:02:38 | 庞宇 |
20 | 2018-05-01 21:29:33 | “好友趣”引发商标权侵权纠纷 | 2018-04-20 | 因认为封丘县友趣饮品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的“好友趣”商标、北京物通时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友趣饮品厂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二公司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将二公司诉至法院。4月19日下午,北京市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好丽友公司诉称,其注册使用了第6236874号、第6972285号、第14517055号“好友趣”文字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9类,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被告友趣饮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容器、包装及广告宣传、招商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好友趣”商标,与其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近似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物通时空公司作为“中国食品招商网”实际经营者,为被告友趣饮品厂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友趣饮品厂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饮料商品容器和包装上及商业活动中使用“好友趣”商标的行为;2.被告物通时空公司立即停止以其经营的“中国食品招商网”为被告友趣饮品厂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进行广告宣传、招商等商业活动的行为;3.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206万元。 被告友趣饮品厂答辩称,1.其仅是个体户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利润微薄;2.涉案商品是饮料,好丽友公司第8512108号好友趣商标(案外商标)因与友趣饮品厂的友趣商标近似,于2016年4月26日已经被国家商评委裁定仅在“啤酒、饮料制剂”上予以维持,其余在“无酒精饮料、水(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花生奶(软饮料)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3.涉案商品是否为友趣饮品厂生产和销售有待查证,公证产品上显示的“河南省友趣饮品公司”并不存在,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友趣饮品厂生产和销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物通时空公司辩称:1.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友趣饮品厂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2.其公司经营的“中国食品招商网”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原告起诉前并未接到原告的侵权通知,起诉后已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围绕友趣饮品厂是否生产销售了涉案商品、商标核定商品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物通时空公司经营平台的性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本案未当庭宣判。 |
2018-04-20 15:50:37 | 庞宇 |
21 | 2018-05-01 21:29:36 | 争房产父女反目 法官倾力调解促撤诉 | 2018-04-20 | “李法官,真的谢谢你,如果不是你坚持做我女儿的工作,我们父女可能因为这次诉讼就是一辈子的仇人了,她妈妈在九泉之下也不得安心。”拿到撤诉裁定书时,刘某祥感激地对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李鉴敏法官说出了上面一番话。 原来,被告刘某祥与张某英系夫妻,两人育有两女一子,即本案原告刘某莲(长女)、被告刘某亮(小儿),第三人刘某香(二女)。被告刘某祥与张某英在征地拆迁时政府补偿了一块地皮,两人在上面建了房屋一栋共四层,原告刘某莲、第三人刘某香相继出嫁,2012年,原告刘某莲母亲张某英去世,房子主要由被告刘某祥和刘某亮两人居住。自2014年开始,因为家庭琐事,原告刘某莲与父亲刘某祥、弟弟刘某亮之间开始产生矛盾,并愈演愈烈。2016年1月,被告刘某祥到房管部门将房子过户至被告刘某亮个人名下。当原告得知此事后,因为与父亲、弟弟之间的矛盾始终无法化解,且认为父亲与弟弟侵犯了自己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遂于2017年3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张某英的遗产,将其与被告刘某祥共有的房屋的八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 承办法官先是向其解释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接着耐心听取被告叙述与原告矛盾的起因由来。接着,法官拨通了被告刘某亮和第三人刘某香的电话,与之进行了一番耐心交流,重点是了解家庭矛盾的具体缘由。最后,法官又拨打了原告的电话,听取其意见和想法。在法官的耐心劝说和调和下,双方都表示愿意在开庭前先由法院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当天,因为双方矛盾日积月累,十分尖锐,且都较为固执,调解最后不得不中止。李法官只得定下开庭时间,让双方回去好好再想想。开庭前,法官多次打电话给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充当沟通的桥梁,传递各方的想法,终于双方思想上有些松动,慢慢有了和解的意向。尤其是原告刘某莲对于李法官的耐心调和十分感动,最后提出只要父亲以后不再对外说她的不是,她就撤诉,且永远不再对涉案房屋提出分割。最终,在被告张某祥口头答应原告此要求后,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双方矛盾终于和解。 |
2018-04-20 14:42:58 | 庞宇 |
22 | 2018-05-01 21:29:40 | 江西首例制毒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 2018-04-19 | 1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西省首例制毒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就同一行为引发的刑事诉讼案与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当地检察机关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年底,张星金(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陈李明商量一起生产“溴水”(制造冰毒的原材料,学名溴代苯丙酮),由陈李明寻找合适的地方生产。2017年2月,陈李明联系被告人万学平,由其提供江西省凯思德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平方米的西面厂房作为生产“溴水”的场地。随后,被告人陈李明、万学平等8名被告人按照各自分工,改建了厂房、购置了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2017年3月14日,正式开始生产“溴水”。3月17日,被告人谢柏昌、万学平等人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现场扣押的物品进行鉴定,鉴定生产出的溴代苯丙酮共计179.03公斤。另经广昌环保局认定,现场收缴的64.9121吨原料、配剂、废水、残渣均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代码900—999—49。 法庭上,公诉人及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出示了相关证据。陈李明、万学平等8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8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中称,非法制造“溴水”的原料、配剂被随意堆放在厂房地面上,未采取密闭保存措施,桶内35公斤“溴水”泄漏,产生的废水、残渣通过排污管道排入或直接倾倒入厂房外废水池内,挥发出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周边生态环境遭受污染。要求8被告依法及时处置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如未履行,则交由第三方处置,并共同承担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 法庭辩论时,公益诉讼人与8名被告围绕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确定等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发表了辩论意见。 18时43分,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据审判长邱建军介绍,以往这类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根据今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公益诉讼案可以依法由基层法院审理,此案成为江西省基层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案”。 |
2018-04-19 11:09:59 | 李科元 |
23 | 2018-05-01 21:29:40 | 投递员忽悠法院 邮政局被罚十万 | 2018-04-19 | 近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罚款10万元,其原因是该公司投递员忽悠该院,以“电话不是本人、无法联系”这一虚假理由,将该院特快专递退回,被该院认定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 2017年5月10日,曾都区法院通过特快专递向一案件中的被告邹某和成都市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投递员以“电话不是本人、无法联系”为由将该院特快专递退回。同年8月11日,该院派人到被告邹某及其公司直接送达,经邹某本人确认,其地址、电话与该院发送的特快专递上的信息一致。故该投递员所称“电话不是本人、无法联系”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此行为妨碍了该院案件的正常审理,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该案中,由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的投递员在对涉讼法院专递进行投递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了民事案件被告因没有收到法院开庭传票而无法按时到庭参加民事诉讼,进而影响该案的审结进度和效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投递员不负责任的表现已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妨碍了该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院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
2018-04-19 09:16:22 | 庞宇 |
24 | 2018-05-01 21:29:42 | 法院审理厘清三大争议焦点 | 2018-04-19 | 焦点一: “沪江”是否是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已提交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沪江”是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主要为内部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该“沪江”标识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系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沪江公司认为,历史上的沪江大学已终止存续,上海理工大学没有继承沪江大学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且上海理工大学亦没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大量使用“沪江”商标并成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其对“沪江”标识的使用是有限的。另外,沪江公司表示,其注册的沪江系列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状态,可以针对性抵销上海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认为,结合上海理工大学在报纸、校园活动、校友会、内设机构中使用“沪江”标识等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沪江”标识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至于二审期间有关“沪江外语培训中心”的证据,法院认为该培训中心主要为满足本校学生的外语学习需要,适量招收外校学生,市场区域范围有限;且三年间招生人数不足千人,市场份额不高;根据百度搜索结果,该中心对外宣传有限,市场声誉亦不高。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其请求将“沪江”标识作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 沪江公司使用“沪江”作为字号,是否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沪江公司使用“沪江”作为字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将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局限于商标,进而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沪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曾就读于上海理工大学,并参与了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沪江语林网”的建设运营工作,具有使用“沪江”标识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 沪江公司认为,“沪江”并非上海理工大学的企业名称,上海理工大学无权主张沪江公司使用“沪江”字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沪江语林网”,系伏彩瑞个人创办的网站,并非上海理工大学投资建设。 法院认为,原沪江大学虽然与上海理工大学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自1952年以来,“沪江大学”的名称一直未实际使用,即便上海理工大学保留了“沪江大学”校牌、曾使用“沪江大学校友会”名称、其主办公司及内设机构的名称使用了“沪江”,但不能据此认为“沪江”系上海理工大学的名称或字号。由于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标识不享有企业名称等权利,其关于沪江公司使用“沪江”标识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的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 焦点三: 沪江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上海理工大学和沪江公司都是从事教育服务,存在竞争关系。沪江大学与上海理工大学的承继关系是客观事实,不容否认。沪江公司的虚假宣传对公众造成混淆,损害了上海理工大学的利益,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沪江公司认为,沪江公司是专业从事非学历在线教育的互联网企业,上海理工大学是大学,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事在线教育,双方没有竞争关系。沪江公司所作的宣传内容符合事实,没有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解的结果,且未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没有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认为,在认定经营者的竞争关系时,不宜对经营者所处的行业领域作过细划分,主要应考虑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本案中,沪江公司与上海理工大学均从事教育行业,且均涉及外语教学,其消费群体也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虽然沪江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发布的宣传内容并非虚构,但其将“沪江网”与原沪江大学进行对比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至于沪江公司辩称其沪江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抵销上海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海高院于4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 |
2018-04-19 08:57:25 | 庞宇 |
25 | 2018-05-01 21:29:45 | 上海“沪江”标识之争终审揭谜明是非 | 2018-04-19 | 一方是与原沪江大学有着一定历史渊源的上海理工大学,一方是拥有系列“沪江”商标的在线教育互联网企业,双方对“沪江”标识争执不下诉至法院。4月18日下午,这场商业标识争夺战落下帷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一审判决,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沪江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驳回原告上海理工大学其余诉讼请求。 “沪江”的前世今生 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的渊源,要从半个多世纪前说起。 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原沪江大学部分院系分别并入今上海理工大学、今上海财经大学、今华东政法大学、今华东师范大学,沪江大学校址及附属房屋全部划给上海工业学校。1953年,上海工业学校先后更名为上海第二机器工业学校、上海机器制造学校,1958年,上海机器制造学校更名为上海机械专科学校,1960年上海机械专科学校更名为上海工业学院,同年上海工业学院更名为上海机械学院,1994年,上海机械学院更名为华东工业大学,1996年,华东工业大学与上海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上海理工大学。据上海理工大学章程记载:“上海理工大学办学文脉可追溯至1906年创办的沪江大学和1907年创办的德文医学堂。” 1997年至今,该校现址的校门上同时悬挂有“上海理工大学”和“沪江大学”的校牌。法院同时查明:沪江大学校友会于1985年在上海成立,于2011年经核准变更为上海理工大学校友会,该校友会主办的《沪江校友通讯》面向上海理工大学师生及校友,未向社会公开发行。此外,1985年至1993年间,上海理工大学前身上海机械学院先后成立、投资了“上海机械学院沪江科教开发总公司”“桂林市沪江保健食品厂”等公司,上述公司均于2000年前后歇业审计或注销。 另一方面,沪江公司于2009年成立,时名“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更名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伏彩瑞,其于1998年至2005年间在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求学。经查明,2006年起,伏彩瑞先后申请“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等商标,系列商标于2010年至2015年间先后被核准注册。沪江公司成立后,其即在网络在线教育经营活动中使用“沪江”字样,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间,沪江公司通过百度、搜狗以及其他广告公司在互联网及户外发布广告,累计投放广告的费用约为人民币3亿元。 2015年4月23日,沪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沪江和剑桥那些事儿”一文中写道:“若干年前沪江大学最有名的学生徐志摩就与剑桥颇有缘分……如今互联网平台沪江再次与剑桥结缘,一起为中国的学习者带来优质的课程体验……”沪江公司在其官网上陈述“沪江大学是20世纪上半叶一所位于上海的教会大学,解放后已风流云散,令人欣喜的是,沪江网校横空出世……” 两“沪江”上演商业标识争夺战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学一纸诉状将沪江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判令沪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8月,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同年10月,上海高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理工大学上诉请求上海高院判决沪江公司停止侵犯上海理工大学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沪江”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使用。沪江公司则上诉请求上海高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上海理工大学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分别提交了证据,上海高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上海高院另查明以下几项事实: 沪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在多次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沪江网的名称出自沪江大学的校名,是出于学生对母校文化的情结;2007年,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开办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根据该校自述,据不完全统计,沪江外语培训中心2007年招生374人、2008年9月招生246人、2009年3月招生169人。2017年12月1日,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搜索结果前100项内容均与上海理工大学无关;2017年12月4日,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公司“沪江”注册商标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作出裁定。 |
2018-04-19 08:49:54 | 庞宇 |
26 | 2018-05-01 21:29:49 | 云南建水:运用新司解成功调解涉债婚姻纠纷 | 2018-04-18 | 中国法院网讯 (孙俊颖) 近日,云南省建水县法院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成功调解一起受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离婚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范某某起诉与严某某离婚,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所欠债务较多,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上双方争议较大。建水法院法官考虑该离婚案件已是第三次起诉,且因债务问题协议不一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殴打等行为,甚至打过报警电话。为避免再次激化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法院主要以调解为主,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态度都非常强硬,每次调解都不欢而散。 最后,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最新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认为,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男女结婚后不能否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同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双方就争议较大的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化解了激化已久的矛盾。 |
2018-04-18 16:34:04 | 刘瑞红 |
27 | 2018-05-01 21:29:51 | 购房遭卖方悔约 买方获赔房屋差价80余万元 | 2018-04-18 | 中国法院网讯 (王梦茜) 房屋买卖双方已签订购房合同,买方支付了首付款且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正准备同卖方去房产交易中心过户,却遭卖方悔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卖方悔约后,买方的损失应该如何认定?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卖方返还买方已付首付款,并赔偿买方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 案情回顾:卖方以未收到贷款为由拒绝过户 2016年7月17日,杨先生与胡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胡先生将其作为产权人的某处房产出售给杨先生。27日,双方签订网签合同,约定房产转让价款为98万元,且双方应于9月3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当日,杨先生向胡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包含定金)30万元。 9月23日,杨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9月27日,中介公司向胡先生发出房屋过户通知,要求胡先生两日后办理过户手续。不料胡先生临时悔约,称此前合同约定,杨先生要在签订买卖合同60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并且银行放款,如今他并未收到银行的放款,所以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杨先生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卖方构成违约判赔买方房屋差价及首付款利息等 杨先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请求解除合同,胡先生返还其已付房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和房屋的增值差价损失等。 一审法院认为,杨先生按约支付了前期房款30万元,也按期办理了贷款手续。杨先生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均符合合同约定,而贷款必须要在房屋过户之后才由贷款银行发放,这是应有的常识,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必须在60天内发放贷款到位、否则杨先生以现金补足的内容,故胡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关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胡先生返还杨先生购房首付款30万元,且根据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系争房屋市场估价193万元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判定胡先生赔偿杨先生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并赔偿其首付款的利息损失。胡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买方获赔房屋差价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对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贷款手续办理的相关约定所持的意见,是他基于自身利益出发对于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与合同本身约定以及房屋买卖交易惯例不符,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基于胡先生违约的事实,根据权威机构的评估报告结论,认定房屋评估价为193万元,并结合合同履约情况、违约过错程度、市场房价涨跌等,判定胡先生赔偿杨先生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并无不当。但由于杨先生的损失已在房屋差价赔偿中获得,故胡先生不再赔偿其首付款的利息损失。 综上,上海一中院作出胡先生返还杨先生购房首付款30万元,并赔偿杨先生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的判决。 |
2018-04-18 14:34:07 | 李宁 |
28 | 2018-05-01 21:29:52 | 苏州虎丘法院对虚假陈述开出5万“罚单” | 2018-04-18 |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针对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虚假陈述的行为,法院对其开出了5万元“罚单”。这也是该院针对虚假陈述开出的首张罚单。 趁被告缺席时虚假陈述 2017年6月中旬,阿伟一纸诉状将阿兵告上法院,称其在2016年8月向他借款3.4万元,说好借期1个月,逾期按总额20%承担违约金。随后阿兵不仅分文未还,还失去联系。故阿伟请求法院判令阿兵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违约金6800元。 “立案后,被告一直联系不上,无法送达;而原告本人也不愿露面,几番都是律师到庭参与诉讼。”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2017年7月20日第一次谈话的过程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他按照阿伟所述向法庭陈述:“被告向原告借款3.4万元,借款合同是原告在网上下载的,并未约定利息,但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1分利。被告借款后,迄今一分钱都没有还过。” 后经法院调查发现,在诉讼期间,被告阿兵被关押于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法院遂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与此同时,承办法官还调查发现,原、被告在法院系统内存在关联案件。 “几乎在同一时间,与阿伟均处姑苏区住所的谢某,也将阿兵告上法院,同样由律师王某代理,只不过谢某是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随后,承办法官调阅谢某作为原告的案件庭审笔录发现,谢某与阿兵均确认:二人是通过阿伟介绍认识,因阿兵还不上阿伟的钱,阿伟遂介绍其向谢某借款3.8万元,拿到钱当天,阿兵就直接归还了阿伟3万元。 庭审公放电话终露马脚 根据上述掌握的情况,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再次进行谈话,原告阿伟到庭,并签署了诚信诉讼承诺书。他一再表明:“谢某是我介绍给阿兵的,但他们借钱的过程我不在,阿兵向谢某借款后也一分钱都没有还给我。” 在承办法官反复向其释明虚假陈述需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阿伟仍坚决否认阿兵曾经归还过3万元欠款。 对于法官的问题,阿伟还感到不理解。他说:“阿兵是吸毒的,外面欠了很多钱,为什么你们要向着他。” 而当法官再次向他释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均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如实陈述事实。阿伟还是一口咬定:“一分钱都没有还过。” 2018年1月15日,虎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阿兵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阿伟并未露面,由王某到庭。 庭审过程中,被告阿兵辩称,“2016年8月24日,原告借款当天转账给我3.4万元,但是几分钟后,我就通过手机转账将利息支付给了跟原告一起来的人,一共9000元。2016年12月12日,为了还他的借款本金,原告介绍谢某给我认识,谢某借给我3.8万元现金,我直接给了原告3万元。我向谢某借钱的时候,原告从始至终一直在边上。” 听取被告答辩期间,王某当庭拨通阿伟的电话,并全程进行公放,经与阿伟核实后,王某最终向法庭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3.4万元,借款当天,原告转账给被告3.4万元,但随即被告转账回原告的朋友,共支付了9000元,实际出借的本金是2.5万元;且向谢某借款后,被告又随即支付了原告3万元。 法院:签署承诺书仍作虚假陈述,罚!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阿伟实际出借给被告阿兵的借款本金是2.5万元。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并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原、被告陈述口头约定有高额利息已超过法定年息24%的标准,应当依法调整以法定年息24%标准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16年12月12日被告阿兵归还原告阿伟3万元时,被告已清偿完毕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法定利息。故判决驳回原告阿伟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针对审理过程中,原告阿伟签署承诺书后,在庭审中多次向法庭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的行为,虎丘法院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罚款决定书送达后,阿伟申请复议,后经苏州中院审查认为,虎丘法院罚款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连线法官■ 以往在诉讼中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较少,但近年来该类情形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尤其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案件中,为获得不当利益,虚假诉讼、虚假陈述高发、频发。针对上述情况,法院采取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的形式,对诚信诉讼、如实陈述等内容进行告知,让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一旦发现虚假陈述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诚实守信是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尤其应当遵守诚信。案件审理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 此外,法官还提醒,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及时全面提供证据,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
2018-04-18 10:55:04 | 庞宇 |
29 | 2018-05-01 21:29:55 | “天猫淘宝”诉“惠惠助手”不正当竞争案开庭 | 2018-04-18 | 因认为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和淘宝网上安装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提供比价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将二公司诉至法院。4月17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了两案。 二原告天猫和淘宝公司诉称,“惠惠网”是网络购物导购网站,惠惠用户在下载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后,使用浏览器在天猫网和淘宝网进行购物时,惠惠购物助手插件会自动嵌入天猫网和淘宝网页面。二原告认为,其与二被告均系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购物、为商家提供营销渠道的商业经营主体,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首先,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未经二原告许可,在天猫网和淘宝网网站上直接嵌入内容的行为,不但遮挡、覆盖了二原告的网页,严重破坏了二原告用户良好的使用体验,而且易使相关公众对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其次,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劫持原本应由二原告享有的巨大流量,降低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交易机会,给二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未经二原告许可,在天猫网和淘宝网上直接嵌入二被告和其他企业广告的行为,强行改变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页面布局,使用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页面资源,获取了不正当利益。 二被告未经二原告许可,通过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利用天猫网和淘宝网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庞大的客户基础谋取不正当利益,显属“搭便车”行为及对他人的合法经营行为的不当滋扰,已经构成对二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不但有损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整个互联网产业的有序竞争。 二被告辩称,二原告起诉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属于主体错误。“惠惠”与二原告公司并非竞争关系,相反却存在着广泛的合作关系。淘宝、天猫网站长期以来享受着其所谓不正当竞争带来的收益,诉讼中却采取双重标准。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属于浏览器功能拓展软件,开发获得浏览器的许可,下载、安装、使用均由网络用户自行控制。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并未改变天猫和淘宝网页原有的内容,占用一定的页面空间属合理现象。 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弹出浮窗系用户主动操作行为,且未对天猫和淘宝页面进行实质遮挡,浏览器最下端的横幅并未对天猫和淘宝网页进行实质性的遮挡。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没有破坏用户体验,更不会混淆服务来源。惠惠购物助手插件不存在流量劫持的情况。该插件促进了天猫和淘宝网站交易机会的产生,丰富了用户信息和选择,并未对天猫和淘宝网站的经营构成不当干扰。 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具有真正的公益属性,应遵循非公益必要不干预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本案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亦不存在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淘宝和天猫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000万元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主体适格性、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是否涉嫌插入和遮挡、是否构成流量劫持、是否进行不当广告推广、提供比价信息是否真实公允等问题进行了举证及激烈辩论,并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技术性问题向法庭进行说明。 本案涉及对比价软件与购物平台共生行为边界的确定,将对该类软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一定的指引作用。鉴于天猫公司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
2018-04-18 10:15:11 | 庞宇 |
30 | 2018-05-01 21:29:55 | 韩美林诉“钞氏兄弟”商标侵犯著作权索赔50万 | 2018-04-18 | 因认为“钞氏兄弟”商标侵害其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知名艺术家韩美林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该注册商标人梦幻传奇(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梦幻传奇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4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韩美林诉称,其系知名艺术家,曾被授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平艺术家”称号,代表作品包括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国航航徽等。原告应学生钞子伟及钞子艺请求创作了《裂·变——钞氏兄弟作品展》书法作品,并将其赠与钞氏兄弟,但对该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后钞氏兄弟举办作品展览时将上述作品中的“钞氏兄弟作品展”文字作为海报标题宣传,并上传至微博相册。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将上述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申请并取得相应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前述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 被告梦幻传奇公司辩称,原告无法证明韩美林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的书法作品原件上虽有签名,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署名真实性。且原告微博图片均为钞氏兄弟发表,恰恰说明钞氏兄弟更有作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依据。且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接触过涉案作品,被告亦无接触涉案作品可能性。被告注册涉案商标“钞氏兄弟”商标后,没有进行商业使用,亦无经济收益,原告主张经济赔偿于法无据。 庭审中,双方就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作品著作权是否随原件转移以及涉案作品价值认定等问题发表了意见。鉴于双方均当庭表示愿意调解但未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
2018-04-18 09:17:10 | 黎虹 |
31 | 2018-05-01 21:29:56 | 操作失误用户多提取“瑞波币”不当得利引纠纷 | 2018-04-16 | 中国法院网讯 (陈开廉 黄健涌) 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赛岐法庭通过跨域立案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不当得利纠纷,标的物为网络虚拟货币“瑞波币”。 原告诉称被告属于其所属网站的注册用户,在原告依照国家要求关闭其网站后,被告在原告的网站上提取瑞波币,但被告未能收到提取的瑞波币,为了保证被告的利益,原告多次人工提交申请,直到被告收到所提取的瑞波币为止。但随后原告发现该现象属于瑞波币网络问题,双方当事人多次提交的申请均有效且无法撤销,被告多提取不为其所属的瑞波币计63608个,原告遂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瑞波币。 本案瑞波币是网络数字加密货币的一种,数字加密货币一般是指通过计算机破解加密难题,从而获得一定的奖励的货币,这些货币一般都是开源的,信息是公开透明的,“比特币”就是典型的例子。据原告律师介绍,去年市场高峰时价值每个瑞波币值人民币25元。 据悉,本案系宁德市第一例涉网络虚拟货币案件,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
2018-04-16 16:31:22 | 陈思 |
32 | 2018-05-01 21:29:56 | 丈夫称单身抵押共有房 妻子要求停止强执被驳 | 2018-04-16 | 中国法院网讯 (许修安) 李某以登记在其名下房屋为某文化公司提供担保,后因文化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王某(李某妻子)认为法院无权强制执行抵押的自己与李某的夫妻共有房产,王某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停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二中院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某文化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担保公司为文化公司提供担保。2015年2月李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北京某房产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在文化公司不能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时,自己向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及抵押登记过程中,李某书面承诺其未曾登记结婚,并向公证处出具了单身声明书和户口簿。后文化公司未能按时向银行偿还借款,担保公司于2016年向银行全额代偿了327万余元本息。2016年,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李某抵押房屋强制执,执行中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涉案抵押物属于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李某签署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应停止执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愿为某文化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物为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担保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李某在公证书中已经出具声明书,声明自己未曾进行过结婚登记,因此无论是担保公司还是公证处都有理由相信李某的担保物属于第三人个人财产,且该抵押物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担保公司已经善意取得了担保物的抵押权。担保公司在履行了代偿义务后,有权利向第三人追偿,故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王某虽然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但其未能提交足以阻止继续执行的证据,故法院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担保公司是否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本案中,李某将其与王某共有的房屋抵押给担保公司,属于无权处分,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办理抵押登记前,涉案房屋仅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声明未曾结婚,其出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亦未显示已婚,故应当认定担保公司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时是善意的;担保公司系基于为文化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而要求李某以涉案房屋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取得涉案抵押权具有合理对价;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在上述情形下,应当认定担保公司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对于不动产而言,该条中抵押无效的规定,应当是指登记于产权证上的共有权人,而不是应该享有共有权或可能享有共有权的人。 |
2018-04-16 14:22:58 | 李宁 |
33 | 2018-05-01 21:30:00 | 短信验证码被窃取后遭遇盗刷 银行是否担责? | 2018-04-16 | 中国法院网讯 (许修安 徐莺歌) 因认为自己银行卡被盗刷,某银行存在过错,李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某银行支行返还自己银行卡上的999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北京二中院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1月24日,李某在某银行开具了尾号为2661的账户,并签署了《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双方协议约定,即李某需妥善保管银行卡号、银行电子口令、密码等,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银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李某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李某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李某账户账号、客户编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李某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银行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2014年3月24日,李某开通了e支付,该支付产品提供网上便捷支付服务,在开通e支付功能后,通过手机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进行身份认证,可进行小额网上支付、转账、缴费。 2017年2月3日22时32分26秒至2017年2月4日00时35分04秒期间,李某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收到95588发送的短信若干,短信内容分别为:“短信验证码:202484,您正在通过手机客户端登陆我行融e联,请勿向他人泄露动态密码(短信编号:621731)”;“您在付款,为防诈骗千万不要告诉他人验证码023030,商户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金额1979.60元。如有疑问请停止操作(短信编号:426815)”,通过此种方式李某借记卡账户发生6笔消费共计9994元。 2017年2月,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利用快捷支付方式,获取李某的短信验证码,并修改其网银密码,从其账户转走9994元。交易记录显示,李某的手机收到银行发送的载有短信校验码的短信若干。李某以某银行支行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自己银行卡上的999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消费的9994元是否应当由银行返还。依据李某与银行签订协议的约定,e支付的交易方式为: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交易时,银行首先向预留手机号发送验证码,待反馈的验证码正确后,银行完成付款;李某对通过e支付交易方式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银行在e支付交易付款时,向涉案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发送了验证码,且收到了正确的验证码,据此完成付款。银行该种做法符合双方关于e支付交易方式的安排,并不存在过错,且双方约定该种方式的交易视为李某所为,由李某负责,故李某要求银行返还涉案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消费的9994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4-16 14:07:34 | 李宁 |
34 | 2018-05-01 21:30:02 | 楼顶积雪坠落致车受损谁买单 | 2018-04-15 | 2017年冬,山东省威海市的雪下得比往年大了些,雪天既要当心路滑,还需谨防祸从天降。这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受理了一起因下雪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历经两个小时的调解,案件当庭履行完毕。 原、被告系小区前后楼住户。2017年12月,傅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王某楼下,因王某楼顶彩钢瓦积雪过重,坍塌坠落后将楼下傅某的车辆砸坏。为此,傅某花费车辆维修费2000余元。 傅某称其当日为此事报过警,且事发后亦多次联系王某要求赔偿,但王某均拒绝协商。王某称傅某需提供证据证实积雪系从其楼顶坠落,同时因楼顶彩钢瓦系共有部分,即便赔偿也应当由该栋楼全体业主来共同承担责任。为此,傅某向法庭提交了其当日录制的积雪从王某楼顶彩钢瓦坠落的视频以及当日其对涉案车辆位置进行固定的照片。在大量证据面前,王某对积雪从其楼顶坠落砸坏傅某车辆的事实无异议,但称此案件系天灾意外,且傅某停车位置不合理是造成其车辆损害的重要原因,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坚持说傅某应当将该栋楼全体业主列为被告,双方为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后物业证实,王某楼顶的彩钢瓦系其后期花钱私自加盖,不是小区管理的统一行为,亦不是小区每栋楼都存在的现象。而王某邻居(顶楼住户)亦电话告知法庭,彩钢瓦系顶楼住户自己花钱加盖,与其他业主无关。 法庭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彩钢瓦结构系尖形两面坡存在不合理性,没有预留积雪消融的天沟;傅某停车的位置有不合理之处;傅某维修车辆的发票中没有显示具体的维修部位等。 在调解中,双方对自身在本次纠纷中存在的过错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转为自觉主动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考虑现有的邻里关系及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最终案件以王某当场赔偿傅某800元结案。 违建设施引发事故应担责赔偿 ■以案释法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涉案屋顶彩钢瓦系王某个人私自加盖,所有权人系王某个人,其应当保证使用该彩钢瓦的安全性,避免由此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积雪堆积在彩钢瓦上,应预留天沟等部位保证积雪的消融及避免积雪的轻易坠落,而尖形两面坡的设计不仅使积雪无法在彩钢瓦上消融,更增加了积雪坠落造成损害的风险,故其无法以上述规定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加盖的彩钢瓦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性,造成积雪坠落,使得傅某车辆受损,王某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18-04-15 19:06:15 | 刘瑞红 |
35 | 2018-05-01 21:30:04 | 工作14年退休才发现没社保 | 2018-04-15 | 农民工张某在某公司工作14年多,退休时却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张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万余元。 2002年4月,46岁的张某进入江苏省南通市某公司工作。后与公司于2014年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6年10月29日止。2014年4月,公司向张某发出通知书一份,要求其于2014年4月20日前至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并明确了可补缴对象为男性55周岁前在本公司初次参保,至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者。张某在该通知书回执上选择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10月30日,张某达到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向他发出退休通知书,让张某在一周内办理退休离职手续。为退休待遇问题,张某于2016年11月向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于2017年1月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经社保机构审核不能补缴或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之日起,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5年,用人单位应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2007年9月实施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南通某公司属于私营企业,2007年9月1日前尚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张某2002年4月进入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不属于“应缴未缴”相关社保的法定情形,但2007年9月江苏全面强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公司仍未为张某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构成违法,故应自2007年9月1日起承担赔偿张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 虽张某连续工作未满15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应自依法应当为张某办理社保之日起,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南通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96.4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张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法院据此判决公司赔偿张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万余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对此案终审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18-04-15 19:03:53 | 刘瑞红 |
36 | 2018-05-01 21:30:06 | 呷哺呷哺起诉火锅城及百度侵犯商标权 | 2018-04-14 | 因认为山西省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未经授权擅自注册“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企业字号,并在招牌上使用“呷哺呷哺涮锅城”,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有权,呷哺呷哺公司将该火锅城及百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呷哺呷哺”文字的企业名称、消除负面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呷哺呷哺公司诉称,其创立于1998年,是国内首创的吧台式涮锅连锁企业,目前拥有直营店数量超过700家。呷哺呷哺公司在第43类别上对“呷哺呷哺”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 经呷哺呷哺公司调查发现,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未经授权,使用“呷哺呷哺涮锅城”的招牌经营餐饮服务,其注册企业字号为“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其提供的服务和经营业态与呷哺呷哺公司提供的服务和经营业态相同,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呷哺呷哺公司,或者误认为其为呷哺呷哺公司的关联企业或与呷哺呷哺存在特定关系。 呷哺呷哺公司认为,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有权,导致其商誉及品牌受到严重的质疑和伤害。百度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商,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在其运营的百度网上为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提供推广展示服务和侵权平台,二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2018-04-14 09:44:01 | 王娜 |
37 | 2018-05-01 21:30:06 | 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 女儿起诉父亲增加抚养费获支持 | 2018-04-14 | 秦某与金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金一系双方婚生女儿。秦某与金某于201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该案判决认定金一由母亲秦某抚养,父亲金某一次性支付其抚养费7万元。父母离婚时,金一年仅2岁,出生以来一直随秦某在上海生活,物价水平较高,7万元已经在金一成长过程中花费殆尽,故金一诉至法院要求父亲金某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某再给付原告金一抚养费每月700元至其成年。 被告金某辩称,不同意金一的诉讼请求,金一法定代理人秦某与金某的离婚判决中对于抚养费已作出了处理,即金一由秦某抚养,金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7万元,该判决生效后金某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鉴于抚养费已经支付完毕,故金一现提出主张难以成立。 庭审中,秦某向法庭提交其工作收入情况,证明其每月工资加奖金四五千元。金某陈述其在父亲开设的店里帮忙,每月工资三四千元,但秦某认为该店实为金某个人经营,并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离婚案件中就原告的抚养费已作出处理,根据该判决内容计算得出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约为360元。该判决作出后,原告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可见其对于当时认定的每月360元标准是认可的,原告在本案中提出按照1200元每月计算抚养费,7万元已经全部消耗完毕的意见存在不当。但是按照目前原告的生活所需,被告所支付的每月360元的确已明显偏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是成立的,但本院判定的支付实际是在原有360元的基础上增加相应抚养费。原法院判决的一次性支付仅是一种支付方式,但原告实际还是按月消耗费用的,并不能将一次性给付理解成原告丧失了在必要时增加抚养费的权利。故,被告应在原有已付抚养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支付抚养费。关于增加的具体数额,考虑到原告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被告目前还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再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遂作出前述判决。 |
2018-04-14 09:26:31 | 王娜 |
38 | 2018-05-01 21:30:09 | 委托人期货账面大幅亏损 操盘手说亏了算他的 | 2018-04-14 | 杨某委托操盘手朱某代为管理、操作其在香港海通证券专设的期货账户,并承诺若赢利,朱某可提取利润额的40%作为酬金。但三个月后,账户亏损就达到360万港元,朱某为此承诺单方承担全部亏损,然而亏损还是继续扩大,至该账户停止交易后,账面亏损额达港币577万余元。为索赔,杨某一纸诉状将操盘手朱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双方委托理财合同,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杨某577万余港元或等值人民币。 杨某与期货操盘手朱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杨某与朱某经协商后,在微信上达成了委托操作协议:由朱某管理、操作杨某在香港海通证券专设期货账户;若赢利,朱某提取利润额的40%作为酬金;双方确认按港币结算盈亏。 2015年12月9日起,杨某依约向该期货账户陆续汇款,转入初始资金折合港币合计684万余元,朱某亦按约操作期货账户。 然而,期货市场风云突变,风险难料。2016年1月27日,杨某惊讶地发现自己账户出现了100多万港元的亏损,赶紧在微信上询问朱某。朱某回答,“你不要担心,没几天就会回来的。” 2016年3月26日,杨某发现账户上已经亏损到360万港元,又在微信上询问朱某。朱回复说,“如不能拉回,我愿意赔偿你的全部损失。”2016年7月21日,杨某发现账户上资金回来了一点,但还亏损300万港元,当他再次询问朱某时,朱某在微信上说亏了都算他的。 在接下来的近一年时间里,朱某做足功课,拼尽全力。可惜天不遂人愿,杨某账户上的资金还是一再缩水。截至2017年6月底,该账户停止交易后,账面亏损额高达港币577万余元。 多次索赔无果,杨某遂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了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被告赔偿损失本金577万余港元或者等值人民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承诺保证原告财产本金无损失风险,实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这项约定忽视众所周知的期货市场高度风险,也明显有悖合同公平原则,故相关约定应认定无效,但无效保底条款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双方未约定具体合同有效期,被告亦早已实际停止该账户的期货交易,故应支持原告解除理财合同的诉请。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的主张,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对于已然产生的亏损,宜参照双方关于盈利分享的比例予以分担,由被告赔偿损失总额港币577万余元中的40%,即港币计231万余元或者等值人民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庭上,原告辩称,一审判决保底条款无效是错误的,被告应赔偿全部损失;被告则辩称,本案中出现的亏损由市场风险产生,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一审认定保底条款无效,那么就该条款约定的风险承担及利润分成条款也无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关系。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推断双方曾约定如获利,原告应当给付被告利润的40%作为报酬,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曾有过对出现亏损如何处理的约定。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所谓“保底条款”是在出现大额亏损后,被告单方面作出的赔偿全部损失的承诺。本案中,被告作出承诺时,香港账户已发生巨额亏损。被告作出承诺的目的在于维持原告的信任,以继续操作香港账户,获得期待中的利润分成。 被告明知市场存在巨大的风险,在已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以承诺的方式换取合同的继续履行,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只要合同不违反禁止性条款就不应简单认定无效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其中的“保底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季建波介绍说,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指合同中约定确保委托人收回本金,或者在收回本金的基础上获取一定收益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保底条款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非利用受托人的经验缺乏,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反而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受托人承诺委托人可收回本金,如有盈利,受托人可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获取高额的利润。况且,本案与一般保底条款的约定存在区别,被告作出保底承诺是在已发生重大亏损之后,与事先签订保底条款相比,更能体现出被告自愿承担损失的意思表示及对自身操作水平的充分自信,对其而言,该承诺不存在所谓的失去公平,而本案正是基于被告的承诺,原告仍继续委托被告操作,以致发生了更大的损失,如认定该承诺无效,显然对原告有失公正,故本案被告主张保底条款无效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
2018-04-14 08:53:08 | 王娜 |
39 | 2018-05-01 21:30:12 | 小摩托车引发大债务 好意施惠行为需谨慎 | 2018-04-13 | 现年四十岁左右的周某本是一地道农民,多年来一直以务农为生,小日子虽然过得不是很宽裕,但也悠闲自在,但这种惬意的日子却因为曾某一次好意施惠的行为被打破。近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因好意借车给他人使用,却因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自身承担巨额债务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10月7日,国庆小长假的最后一天,曾某与刚认识不久的朋友彭某、杨某、张某等人共进早餐后,正欲离开,这时,彭某向曾某提出借摩托车使用。彭某碍于朋友之间的情面,在没有审查彭某是否具备摩托车驾驶资质且明知自己所有的摩托车未依法年检的情况下很爽快的将摩托车借给了彭某之后自己走路离开。当日下午2时45分许,曾某得知彭某借得自己的摩托车并于当日中午饮酒后驾车载二人在南县S202线由东往西行驶至73KM+500M时越线驶入对向车道,与一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彭某、杨某当场死亡,另一乘车人张某重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车受损。事故经南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彭某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越线驶入对向车道,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注意安全不够,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某、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张某家属为获得赔偿,将彭某继承人、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承保保险公司及曾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在依法审理并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在确认其他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认定曾某作为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明知车辆未年检且在借车给彭立飞之前没有审查彭立飞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对事故发生具有侥幸心理,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曾某赔偿杨某、张某家属共计40余万元。 |
2018-04-13 10:51:25 | 陈思 |
40 | 2018-05-01 21:30:16 | 兄弟姐妹出租共有房屋 弟弟的租金去哪了? | 2018-04-13 | 中国法院网讯 (李寒) 兄弟姐妹四人共同购买的房子,房子也登记在四人名下,但出租了近十四年的房子,弟弟却说自己从来没有拿过任何租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近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共有纠纷进行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姐姐支付原告张某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租金收益82350元。 2005年12月份,张某兄弟姐妹四人向自己母亲曾某购买上市房改房,现该房登记在兄弟姐妹四人名下。该房从2004年8月起还在曾某名下时就出租给巫某,巫某每四个月就将租金转到曾某存折内,但是张某主张自己从来没有分到过租金,并主张存折都是由张某姐姐保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姐姐分配该房屋的租金收益94375元。 庭审中,张某姐姐辩称,其与原告已经十几年未见过面,双方无经济往来。其母亲曾某的存折也不在其这里。涉案房屋的租金都是母亲曾某管理的,也是曾某名下的账户,涉案房屋的租金自己没有领取。 张某母亲曾某述称,涉案房屋的房租自己没有拿到,租金是由张某姐姐拿的,张某姐姐与租户之间怎么支付租金其不清楚,租户是谁曾某也不知道。 为查明案件情况,法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调取了原告主张的存折支取凭证,该凭证显示2005年12月16日、2006年6月4日、8月26日、2008年4月16日、2009年4月16日、2010年4月18日取款人为“张某姐姐代”。再经兴宁区法院向张某姐姐询问,张某姐姐又主张签有张某姐姐名字的是其帮领取的,但签有曾某名字的是其与曾某一起领取的。曾某不认可张某姐姐的主张,并主张张某姐姐并未带其去银行领取款项,张某姐姐也没有给过房屋租金。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兄弟姐妹四人名下,各方并未约定共有性质,且四人系兄弟姐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涉案房屋所有人张某四人虽系兄弟姐妹关系,但四人并未共同生活,且各自财产独立,有其自己的家庭,四人并非系家庭关系,认定2005年12月份四人购买涉案房屋后,由四人按份共有。四人亦未明确其各自的出租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涉案房屋由张某四人等额享有。张某对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亦享有1/4的收益权利。 结合巫某出具的房租证明以及该存折存款状况,法院认定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该存折存款为巫某所支付的房租。经法院调取取款底单,均显示该期间租金收益由张某姐姐进行领取,张某姐姐亦认可底单上“曾某”由其代签,故兴宁区法院认定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存入该存折的租金收益共计329400元由张某姐姐领取。张某姐姐主张其领取款项后转交给母亲曾某,曾某对此不认可,张某姐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存款交付给曾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法院对张某姐姐该主张不予采信。涉案房屋自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经查实共有租金收益329400元,故张某作为等额享有的按份共有人之一,可获得82350元的收益。现该款均有张某姐姐领取,故其应支付原告张某82350元的租金收益。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涉案房屋所有人张某四人虽系兄弟姐妹关系,但四人并未共同生活,且各自财产独立,有其自己的家庭,四人并非系家庭关系,故认定2005年12月份四人购买涉案房屋后,由四人按份共有。四人亦未明确其各自的出租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涉案房屋由张某四人等额享有。张某对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亦享有1/4的收益权利。 本案中涉案房屋张某作为共有人之一,依法享有该房屋收益的权利,涉案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有收益租金,租金一直由张某姐姐持有,故张某亦应该按照其份额分得该租金收益。 |
2018-04-13 08:59:24 | 李宁 |
41 | 2018-05-01 21:30:18 | 上海二中院对伪造证据当事人及虚假陈述证人处以罚款 | 2018-04-13 | 张某(女)去世后留下了价值逾2000余万元的四处房产,张某母亲王某(外婆)与张某儿子李某(外孙)打起了遗产继承官司。外孙声称母亲留有遗嘱将所有遗产留给了自己,但一直未将其提交法院。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判决外婆与外孙享有平等继承权。外孙不服,日前又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迟到的遗嘱“原件”和见证遗嘱形成过程的两位证人终于现身法庭,然而法官经仔细辨别,确认遗嘱系伪造。近日,上海二中院对该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认定外孙与证人恶意串通,对该案关键事实问题作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依法对其与证人各处以8万元罚款。 遗嘱“缺席”引发继承官司 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后留下了四处房产,2014年,张某的母亲王某初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认其与张某的儿子李某共同分割这四处房产。李某则辩称,母亲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确认归自己所有,要求法院按遗嘱继承处理本案遗产。该案历时四年多,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日前又上诉到上海二中院。案件的焦点在于李某口中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李某在一审、二审以及发回重审后的一审阶段均未向法院提交自书遗嘱“原件”,故法院在原一审和发回重审后一审均判决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王某与李某享有平等继承权。李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李某终于提交了遗嘱原件,并提供了在遗嘱上签名见证的两位证人,即李某的岳父赵某、岳母钱某的证言。这份遗嘱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包括被继承人对这份遗嘱系最终遗嘱的确认、如何分配身后遗留财产、立遗嘱人签名等内容;后半部分记载赵某、钱某见证遗嘱订立过程、见证人签名等内容。两部分均用英文书写,遗嘱上的签署日期为2009年3月20日。应合议庭要求,两位证人到庭详细陈述了他们在香港见证张某亲笔写下遗嘱并作为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名的过程。 迟到的遗嘱疑点重重 这份遗嘱到底是真是假?承办法官岑华春指出,本案所涉遗产价值总计达2000余万元,如果这份自书遗嘱确为被继承人张某所立、真实有效,则二审或将改判王某不能分得被继承人的任何遗产;反之,则维持一审判决,王某依照法定继承分得一半遗产。故合议庭对这份迟到的遗嘱“原件”进行了细致慎重的审查。 经过反复梳理案件材料,合议庭发现这份遗嘱疑点重重。首先,张某虽已取得加拿大国籍,但长期在国内生活,并无证据显示其有英文书写习惯,而自书遗嘱用英文书写,不合常理;赵某、钱某均为中国国籍,到庭作证时承认自己不懂英文,但遗嘱中的见证内容却是英文书写,令人生疑。其次,李某称找到该遗嘱“原件”之时,本案正处于原一审审理阶段,但李某并未将找到遗嘱“原件”的情况告知法院,亦未及时将遗嘱“原件”提交法院,而是称其提交至加拿大法院进行诉讼,有悖常理。此外,赵某、钱某称,张某在立遗嘱当天及第二天均在香港,但王某提交的张某出入境记录却显示,2009年3月20日张某就已经离开了香港。赵某、钱某到庭陈述后,合议庭多次要求两位证人提交证明他们于2009年3月20日前后往返香港的证据,但两位证人一直拖延未予提交。 伪造遗嘱各被罚款8万 为查清遗嘱中的疑点,岑华春与法官助理曹艳梅赴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查询两位证人于2009年3月20日前后的出入境记录,结果显示两位证人在此期间并无往返香港记录。至此,查明两位证人称在香港当场见证张某亲笔写下遗嘱并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系虚假陈述。合议庭随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对以上查询结果进行质证。质证后第二天,李某就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李某与两位证人随后即向法院书面致歉。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鉴于已查明两位证人系虚假陈述,系争自书遗嘱涉嫌伪造,李某在面临诉讼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申请撤回上诉,依法不应予以准许。李某将载有虚假见证内容的“遗嘱”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合议庭有理由相信李某与两位证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位证人证言系虚假陈述,参与了“遗嘱”的伪造。 综上,上海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认定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并据此所作的判决当属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与两位证人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遂依法决定对李某、钱某、赵某各处以8万元的罚款,并限期缴纳。 |
2018-04-13 08:58:13 | 王娜 |
42 | 2018-05-01 21:30:18 | 妻离家多年诉离婚 夫索要孩子抚养费 | 2018-04-12 | 妻子离家打工杳无音讯,多年后却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家抚养孩子的丈夫,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补偿离家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近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但原告须补偿离家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5.6万元,并且今后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抚养费给婚生子,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于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胡某生下长子李某斌,2007年生下次子李某辉。2008年,胡某以家里没有经济收入为由撇下两个年幼的儿子独自一人外出打工,近十年音讯全无。 2017年5月,胡某向平远法院起诉离婚,称婚前对李某缺乏了解,婚后李某脾气暴躁,难以沟通,且有赌博恶习,屡劝不改,对家庭不负责任。分居多年,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她与李某离婚,婚生子李某斌、李某辉由被告李某抚养。 被告李某答辩称同意胡某全部诉请,但胡某需支付自2008年离家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共13.02万元,加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到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万元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消费,原告需支付5000元,合计13.5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离家多年,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儿子长期随被告生活,也表示愿意继续随被告生活,故应该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原告胡某在庭审时自认其确实自2008年开始未支付过抚养费,故被告李某要求原告补偿儿子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被告索要抚养费的数额及计算方法无合法的依据,故法院仅予以部分采纳。鉴于原告目前并没有工作,没有任何收入,但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原告应从2008年1月开始按每个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给婚生子李某斌、李某辉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斌、李某辉均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胡某须一次性支付离家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5.6万元,并按每月500元的标准于每月9日前支付李某斌、李某辉开庭之日起至两人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原、被告共同按贷款合同约定向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偿还所借1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本息。 |
2018-04-12 16:28:03 | 王娜 |
43 | 2018-05-01 21:30:20 | 洗车时被楼顶脱落的瓷片砸伤 谁来担责 | 2018-04-12 | 在洗车公司洗车时,被二楼顶部外墙脱落的瓷片砸中头部,经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近日,家住佛山的颜先生不幸遭遇了这件事。为维护自身权益,颜先生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洗车公司及其股东吴某、该建筑用地的所有权人村委会及经济社赔偿2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处涉案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经济社赔偿颜先生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2017年8月1日中午,颜先生来到位于禅城区的一家洗车公司洗车,在等待车辆清洗的过程中被从二楼顶部外墙脱落的瓷片砸中头部。随后,颜先生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颅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右前臂皮肤挫裂伤”,因为这次事故,颜先生共支出了医疗费4万余元,其中被告村委会垫付了3.5万元,洗车公司股东吴某垫付了6547.1元。 颜先生诉称,被告洗车公司是该建筑物的使用人,被告吴某是洗车公司的一人股东,被告村委会和经济社是所有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上四被告应就本次事故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其本人是上海市非农业户口,认为残疾赔偿金应按上海城镇标准计算,四名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在内的损失23万余元。 经济社表示,其已将涉案建筑物租赁给洗车公司使用,根据合同约定,物业的管理和维护由洗车公司负责,因此其没有任何责任。洗车公司作为经营者应该提供安全的场所为顾客服务,因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颜先生及其家人长期在佛山居住生活,因此赔偿应当按照佛山的标准进行计算。庭审中,该经济社承认颜先生是被二层顶部脱落的外墙瓷片砸伤,也表示在事发后为安全起见拆除了其余的外墙瓷片。 村委会辩称,其并不是涉案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洗车公司及股东吴某辩称,颜先生的事故与其无关,脱落、砸伤原告的瓷片并非属于其租用的物业,洗车公司只租用了首层铺位,而脱落的瓷片来自二楼的外墙。此外,村委会及经济社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亦为涉案建筑物的所有人,因此应当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该案中,颜先生是在首层铺位前的公共区域内等待洗车时被脱落的瓷片砸伤,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有权向涉案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主张赔偿权利。 经济社是涉案物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没有举证证明其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其应向颜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其辩解将涉案建筑物租赁给洗车公司和吴某使用,根据合同约定,物业的管理和维护由吴某负责,故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因吴某承租的涉案物业是首层铺位,而非二层物业的使用人,且砸伤原告的瓷片位于二楼顶部,是二楼的专属区域,并非首层与二层相连的公共部位。事发后,经济社及时拆除了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外墙瓷片,也说明其明知对涉案物业的二层负有管理、维护义务。 关于洗车公司、吴某和村委会,因均不是涉案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且村委会亦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其与经济社均为独立法人,故均无须在本案中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颜先生经常居住地是佛山市,应当按照佛山市赔偿标准计算。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
2018-04-12 16:28:00 | 王娜 |
44 | 2018-05-01 21:30:21 | 微信公众号擅用“黑猫警长”形象被判侵权 | 2018-04-12 | 某微信公众号发布《这下知道黑猫警长单身30年的原因了》一文,擅自使用经典动画形象“黑猫警长”。“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将运营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这篇文章,并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2万元。 “能不能留一个你的电话?” “110。” 以上对话来自《黑猫警长2010电影版》。2017年5月30日,某微信公众号截取该电影的上述对话画面,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中所附图片5张,其中4张图片中共有4个“黑猫警长”形象,以《这下知道黑猫警长单身30年的原因了》予以发布,文章尾部还附有商业广告推广内容。 美影厂诉称,该厂拥有动画片《黑猫警长》中“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认为,上述公众号未经同意使用了“黑猫警长”的形象。 经查,该微信公众号由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备案运营。 在对涉案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后,2017年9月1日,美影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2018年2月13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未出庭应诉。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黑猫警长”造型设计者通过独特的五官、身体比例、色彩及线条,塑造出具有独特个性的“黑猫警长”角色造型,该作品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作品。 美影厂享有“黑猫警长”影视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这下知道黑猫警长单身30年的原因了》一文中所附5张图片中共有4个“黑猫警长”形象,该“黑猫警长”与美影厂享有权利的“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在人物体貌和服饰造型等主要特征方面基本相同。 该科技公司未经美影厂许可,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点击数量、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涉案图片的使用位置及使用方式、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美影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科技公司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关于美影厂要求科技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举证证明其名誉因此受损,且赔礼道歉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人格权所应承担的责任,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科技公司侵害的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呢?法官提醒,著作权法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新闻报道等12种合理使用,但这12种合理使用范围仅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第二种情况是,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法官强调,包括上述两种情况,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时,都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运营微信公众号的人不在少数,不少人为了推广微信公众号,图文并茂,声像俱全。法官提醒,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使用了他人创作的图片、文字、音乐、影像、动漫形象等作品,都需要指明作者姓名,并表明已经作者同意,支付报酬,否则就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2018-04-12 09:40:18 | 王娜 |
45 | 2018-05-01 21:30:21 | 《特工兔》《咭咭豆》遭擅播 动漫公司起诉维权 | 2018-04-11 | 中国法院网讯 (海宣) 因认为印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稻田视频”上提供《特工兔》《咭咭豆》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杰外动漫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两起案件。 原告杰外动漫公司诉称,其经过合法授权取得动画作品《特工兔》和《咭咭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其发现,印娃公司未经其合法授权,通过经营的“稻田视频”网络平台提供上述动画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印娃公司非法提供该动画作品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极大侵害了其对该动画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印娃公司立即停止《特工兔》《咭咭豆》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分别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8万元、10万元。 目前,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2018-04-11 16:51:21 | 陈思 |
46 | 2018-05-01 21:30:24 | 丈夫擅自售房 妻子主张返还获支持 | 2018-04-11 | 中国法院网讯 (张亚琪 黄惠敏) 丈夫陈某向丁某借款,因无力偿还遂擅自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陈某不幸去世,妻子韩某要求丁某返还房屋,丁某拒不归还。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丁某返还房屋。 据了解,陈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于1998年在某街道758号自建商铺一间,并于1999年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陈某名下。2003年3月,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丁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陈某因无力偿还借款,遂于2004年3月3日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夫妻共同所有的758号商铺作价39998元,出售给丁某,双方在协议中另约定陈某在2005年3月前可以以同等价格买回,超过2005年3月,就以协议约定为准。协议落款有丁某、陈某、韩某的签字,但韩某的签字经鉴定并非其本人所签,韩某也未授权他人代其在协议中签字。协议签订后,丁某另补了9998元给陈某,陈某将店铺交付给丁某使用,并一直由丁某发租至今,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5年3月1日,陈某去世。2016年3月23日,韩某以遗产继承的方式在万载县房管局对758号商铺办理了新的产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铺系陈某与韩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陈某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丁某,且未提供韩某同意对该共有房产进行处分的书面意见或授权陈某对该房产进行处分的委托手续,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韩某对案涉房屋的出售亦拒绝予以追认,故本院对该份《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定。虽然丁某购买店铺时系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价格,但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故对韩某要求丁某返还758号商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丁某由此遭受的损失,其可另行主张。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4-11 15:38:41 | 陈思 |
47 | 2018-05-01 21:30:28 | 奔驰车尾灯现苍蝇 车主索赔76万元 | 2018-04-11 | 发现所购奔驰车尾灯内有苍蝇,车主起诉生产商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奔驰公司),要求收回车辆,双倍返还购车款及各项其他损失共计76万余元。该案昨日在北京市大兴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奔驰公司表示,尾灯为散热留有缝隙,涉诉车辆尾灯中的苍蝇是使用过程中进入的。 尾灯有苍蝇 车主“很不适” 来自陕西的王先生称,2015年6月26日,他在北京以34.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北京奔驰公司生产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去年10月,他发现车辆左侧尾灯大灯内有一只苍蝇。 王先生认为,苍蝇是原厂生产时进入的,据此以轿车有质量瑕疵为由,将北京奔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收回该问题车辆,双倍返还已付购车款及各项其他损失共计76万余元。 大兴法院昨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官询问如何发现苍蝇后,王先生称,他是在一次洗车后,才发现车左侧尾灯内有一只很大的苍蝇,“苍蝇是死的,怎么拍车灯都不动,虽然对车辆使用没有明显影响,但让人感觉很不适。” 王先生说,由于他所在的地方没有4S店,只能找修理厂处理,修理厂工作人员告诉他,苍蝇是原厂生产中进入的。他联系北京奔驰公司售后服务,对方让去4S店进行处理,但因为没有说明要承担相应费用,尾灯内的苍蝇一直没有处理。 开庭前,王先生向记者提供的他的车灯视频及照片显示,车灯内有一只完整的苍蝇。 厂家称尾灯为散热留有缝隙 北京奔驰公司代理人称,涉案车辆在出厂前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取得车辆合格证等,王先生购车时签署了新车交车单,代表他进行了车辆外观核验等验车环节,“王先生在提车时没有发现苍蝇,在使用的两年时间内也毫不知请,显然是自相矛盾。” “汽车尾灯在出厂时不是完全封闭的。车灯背面为散热有孔洞和缝隙,以延长尾灯的使用寿命。蚊蝇具有趋光性,会寻找光亮和热源进入车灯。”该代理人向法庭展示了车尾灯的内部构造,认为苍蝇是在王先生车辆行驶过程中进入车灯。 北京奔驰公司代理人表示,苍蝇无论何种原因进入尾灯,都不影响车辆尾灯的使用,也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所以不属于质量瑕疵和质量缺陷。王先生据此要求厂家承担产品质量问题,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因涉诉车辆还在王先生陕西老家。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涉案车辆尾灯的设计构造是否密闭还是存在孔隙,需要现场勘验车辆之后,本案再择期开庭。 |
2018-04-11 14:54:41 | 王娜 |
48 | 2018-05-01 21:30:29 | 小区撞人逃离负全责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 2018-04-10 | 小区内倒车撞倒老人后驾车离开现场,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否构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理由?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肇事者杜某和两家保险公司应共同赔偿被撞老人经济损失9万余元。 2016年5月17日,家住淮南市田家庵区的杜某,驾驶一辆浙江嘉兴牌照的轿车,在淮南市一个小区里倒车时撞上年逾七旬的季老太,后驾车离开现场。事故发生后,季老太亲属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诊断,季某为左股粗隆间骨折、阿尔茨海默病、高血压病。后经司法鉴定,季某为十级伤残。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杜某在小区内道路倒车时遇行人季某未停车让行或者避让,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季某出院后,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田家庵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驾驶的轿车分别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支公司(下称人寿财险南湖区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下称人保秀洲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包括“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季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应由人寿财险南湖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人保秀洲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杜某没有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在未报警、未拨打急救电话、未送伤者就医的情况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故超过交强险部分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人保秀洲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侵权人杜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季某在事故中各项损失9.2万余元,由人寿财险南湖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季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5.2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部分4万余元由杜某赔偿。 杜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称其在事故发生后下车查看了老人的情况,发现老人没有受外伤,且老人自己说没事,他才会离开,不应认定其“逃离现场”,不能构成人保秀洲支公司的免责事由。 二审期间,淮南中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除人寿财险南湖支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数额不变,剩余款项由人保秀洲支公司和杜某各承担50%。 ■连线法官■ 当前,私家车保有量不断增长,购买车辆保险也是车主经常要遇到的情形。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出具印制好的合同文本,而且合同中会有“免责条款”。本案中,杜某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中就载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因此,如果遇有上述情形,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绝赔偿的。这里要提醒广大车主,事故发生后,特别是发生人员受伤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救治伤员,并拨打报警电话,千万不能逃离现场,这不仅是合同的约束、法律的约束,也是道德的起码要求。 |
2018-04-10 16:48:50 | 王娜 |
49 | 2018-05-01 21:30:33 | 河北首例大气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宣判 企业被判赔偿逾150万 | 2018-04-10 | 10日上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诉秦皇岛方圆玻璃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方圆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赔偿150余万元,并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 据了解,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河北法院宣判的首例大气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经该院审理查明:被告方圆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熔窑出口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平均值均超过《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因拒不改正非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对大气造成重大污染。经鉴定,被告某公司所在的秦皇岛市环境空气二类区,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共计154.96万元。 该院依法判处方圆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共计154.96万元,支付至秦皇岛市专项资金账户(此账户资金将用于秦皇岛环境治理和修复);方圆公司在全国性媒体上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方圆公司支付原告中国绿发会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驳回原告中国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中国绿发会是1985年在民政部注册、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旨在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方圆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各种玻璃包装瓶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拥有玻璃窑炉四座。2015年12月23日,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就曾向该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熔窑出口排放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出口二氧化硫排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均超过《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4次共计1289万元。 秦皇岛市中院院长胡华军称,此案的审理和公开宣判作为司法服务京津冀环境治理和秦皇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示范效应,此案的圆满审结,将对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和秦皇岛生态文明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
2018-04-10 15:57:39 | 王娜 |
50 | 2018-05-01 21:30:35 | 营业2个月就停业 10万元店面转让费打水漂 | 2018-04-10 | 中国法院网讯 (唐灿 方芳) 花了10万元转让费租赁的店面,两个月后不能续签了,转让费还能不能退还?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店面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由于孙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在相城某商场内的店铺承租合同将于2018年1月到期,孙某又怀孕待产,她便于2017年10月把店面转让给了刘某。双方签订了店面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费用为10万人民币,分两期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孙某便交付店面,刘某付款5万元,剩余5万元待刘某与置业公司续签合同时付清。可是合同签订后不久,由于置业公司要求孙某必须去办理过户和转让事宜,刘某才能正常经营。而刘某也考虑到与置业公司续签合同的不确定性,便在几天后与孙某又补签了一份协议。协议表明,如果刘某与置业公司能续签合同,则剩余5万元在续签合同时付清,如果刘某不按时付清,孙某将有权收回该店面的使用权;如果置业公司不愿意续签,则相关赔偿事宜均与刘某无关;在合同期满后(即2018年1月)直到置业公司正式收回该门面使用权期间,刘某需正常经营。 一切手续完成后,刘某便重装开业了。可是前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置业公司就要求刘某改造煤气,且不肯签长期租赁合同,只同意签短租合同。刘某考虑到改造费高达5万元,且不能确保稳定租约,故拒绝续签租约。孙某迟迟未收到后续的5万元转让费,无奈之下便将刘某告上了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刘某认为孙某存在欺诈行为,使其不仅无法正常经营还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便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孙某承担自己的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和刘某达成了合法的转让合同关系并生效,故均应按约履行。刘某在签订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经预见到了房屋将来不能继续租赁的可能性及相应的风险,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孙某有义务促成刘某与置业公司续签合同,补充协议中又约定如果不能续租,则刘某也不能索要任何赔偿。此外,有证据表明,置业公司曾向刘某催要房租,即希望续签合同,但刘某拒绝续租,其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应向原告孙某支付第二期转让费5万元,同时驳回被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18-04-10 15:51:16 | 陈思 |
51 | 2018-05-01 21:30:39 | 电动三轮被鉴定为机动车 无证驾驶撞伤人获刑 | 2018-04-28 | 许某在一家快递公司的网点送快递。在一次送快递时发生交通事故,他将一名老人撞成重伤。4月27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京深路某路段时,电动三轮摩托车左前部将行人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创伤性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许某没有驾驶资格。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良乡大队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张某送良乡医院就诊,后报警。 “我实在对不住被撞的老人,现在我意识到自己是无证驾驶,以后我再也不会犯这种错误了。”法庭上,被告人许某哽咽着说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考虑到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法官介绍,电动三轮摩托车由于具有便捷、轻快的特点而普遍应用于快递等行业,但近年来由其引发的交通事故亦是层出不穷,车毁人亡的悲剧时有出现。究其原因,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超速行驶、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首当其冲。 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须通过考试持有驾驶本才能开,否则出了事故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点很多人都不知道。本案中,被告人许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经过鉴定被认定为机动车,按照规定,他是需经过考试取得驾驶资格才能驾车上路的。 法官提醒驾驶人员,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应遵守相关道路安全法规,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文明出行。此外,法院将针对此类案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
2018-04-28 09:58:49 | 李科元 |
52 | 2018-05-01 21:30:43 | 兰州开审涉八亿元特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 | 2018-04-28 | 4月26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大涉众型经济类犯罪案件——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长虹等5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案。该案犯罪金额高达8亿余元,受害群众涉及甘肃、浙江等地近2000人,案卷材料共300余册。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1年以来先后开发了甘肃省兰州市“西湖明珠”项目和甘肃省会宁县“西湖庭院”项目。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吕长虹设立了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售楼部,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聘请徐关委组建的销售团队,通过业务员发送彩页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商铺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酒店房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建设和开发的“西湖明珠”项目部分房产非法进行39年的使用权转让销售,再以统一管理为名,以兰州某珠宝城公司和兰州某酒店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或《酒店房间承包经营合同》,将使用权已转让的商铺及公寓进行反租。截至目前共有社会公众968人购买了“西湖明珠”项目共计1287套铺面、酒店式公寓的使用权,涉案金额为3.5亿余元。 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吕长虹在浙江省东阳市注册成立了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聘请工作人员,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在兰州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西湖明珠”大厦作为抵押,并支付高额利息,在浙江省东阳市公开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截至目前,共向社会公众721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5亿余元。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吕长虹、沈晓峰以科达公司的名义与甘肃某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由置业公司给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借款3000万元。同时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已经出售使用权的“西湖明珠”房产卖给置业公司,以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长虹、徐关委、孙晓丽、沈晓峰、王平安以售后返租的模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吕长虹、沈晓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置业公司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法庭审理中,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基本认可,但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辩解意见。庭审预计将持续两天,受害人代表、被告人家属5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
2018-04-28 09:37:24 | 李科元 |
53 | 2018-05-01 21:30:46 | "海归硕士卖火柴枪"案二次开庭律师作无罪辩护 | 2018-04-27 | 因为在网上开店售卖自己生产的火柴枪,去年7月,陕西咸阳青年郑宇哲被上海宝山警方带走调查。后上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郑宇哲提起公诉。2017年底该案首次开庭,未当庭宣判,后郑宇哲被取保候审。记者从郑宇哲母亲及其辩护律师处获悉,昨天该案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海归硕士网上卖火柴枪被查 1986年出生的郑宇哲是陕西咸阳市秦都区人,父母都是工程师,从事机械设计方面的工作。郑宇哲的母亲于女士告诉北青报记者,从小时候起,郑宇哲就表现出了对玩具枪支的浓厚兴趣,喜欢摆弄各种玩具枪。 2005年6月,父母将高中毕业的郑宇哲送往俄罗斯一所大学求学,并拿到了硕士学位。2015年回国后,郑宇哲先是在西安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从事设计工作。于女士说,2016年一个偶然的机会,郑宇哲发现网上火柴枪卖的挺多的,因为本身喜欢,他就想着也做一做拿来卖。 很快,他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了火柴枪。之后他辞掉工作,自行采购原料制作,并通过网店销售。他设计制作的火柴枪,每把售价大概在300元左右,每月可以卖出十几把。“当时我们哪里知道卖火柴枪会犯罪,只以为是玩具枪,他自己也不知道这是犯罪,没想到会是这样。但凡我们知道,肯定反对他做。”于女士说 郑宇哲被警方调查缘于另一起案子。2017年,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抓捕嫌疑人郭某,并搜出四把玩具枪,其中一把枪是从郑宇哲的店铺所买。当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赶赴西安找郑宇哲。 火柴枪被鉴定为枪支 警方在郑宇哲的汽车内,搜查出4支尚未出售的火柴枪,并带回上海进行鉴定。2017年8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郑宇哲制造的4支火柴枪,“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2017年11月30日,宝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郑宇哲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1日,该案首次开庭,但并没有当庭宣判。在当时的庭审中,辩护律师为郑宇哲作了无罪辩护,理由是郑宇哲的涉案枪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另外,警方对于郑宇哲销售的枪支曾经进行过两次鉴定,但两次结论却不一致。一次认为郑宇哲制售的火柴枪“以火药发射为动力,不能正常击发”;一次则认为“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今年1月,在被羁押100多天后,郑宇哲被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回家。 被告律师认为案件应适用新司法解释 昨天上午9点15分,该案开庭。根据指控,2014年开始,郑宇哲为牟利自行设计制造仿真手枪,并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以每把380元进行贩卖。其中郭某2017年4月中旬从该网店购买了一把以火药发射为动力不能正常击发的仿真手枪。2017年7月公安人员将郑宇哲抓获,同时查获枪支枪管4件、枪支握把10件及加工工具等物。经鉴定,上述拼装后的四支枪支均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有致伤力。检方认为,郑宇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据郑宇哲的辩护律师和郑宇哲母亲介绍,昨天的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庭审中进行了杀伤力演示,比对了物证。 2018年3月,两高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在对该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中,最高法称,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案件情况非常复杂,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需要考虑枪口比动能这一重要因素,但更须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司法实践中对于涉“火柴枪”等其他致伤力较低枪支案件的处理,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处理具体案件时,可以根据《批复》的精神,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据辩护律师介绍,他和上次开庭一样为郑宇哲作了无罪辩护,因为此前两高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所以在这次的辩护中,他把新司法解释的内容加了进去,提出应该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认为郑宇哲不构成犯罪。 |
2018-04-27 19:13:56 | 王娜 |
54 | 2018-05-01 21:30:47 | 醉酒驾车送人 被查判刑加罚金 | 2018-04-27 | 日前,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刘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8年2月23日15时29分,刘付在乡下朋友家聚会,中午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送朋友回县城。在沿五河县城关镇三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王路与彩虹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刘付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付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付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在如此严查严打的情况下,还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触犯法律,实属愚蠢至极,必被法律严惩。 | 2018-04-27 15:29:06 | 庞宇 |
55 | 2018-05-01 21:30:47 | 网购零件制造枪支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 2018-04-27 | 近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邵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4月和5月份,被告人邵某分多次从淘宝网购买各种枪支零部件后组装枪支一支。2017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邵某与高某在五寨县运输路汇丰粮库后高某家大门外发生冲突。期间,邵某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开枪两次。因邵某被高某用刀刺伤,邵某在开车离开现场途中打电话报警,后将随身携带的枪支扔在北苑新村运管所楼下汉腾汽车门市前面的绿化带草丛里。 当日,五寨县公安局砚城派出所民警在调查高某打邵某一案时,获知邵某非法持有钢珠枪一支,公安民警将邵某持有的钢珠枪一支、射钉枪弹药22颗、直径0.5cm钢珠42粒、直径0.7cm钢珠83粒予以扣押。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邵某处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五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非法拼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判决被告人邵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查获的射钉枪一支、枪弹、钢珠予以没收。 判后,被告人邵某认为原判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以其购买枪支后,只是对枪支加装瞄准镜等附属配件,对原枪支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变;虽持有该枪支但并未对任何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在公安机关调查打架案件中主动、如实供述所持有的枪支等为由提出上诉。 忻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某提出在购买枪支后,只是对枪支加装瞄准镜等附属配件,对原枪支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改变与事实不符。侦查机关调取邵某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其分多次从淘宝网购买枪支零部件,并无整枪交易记录,邵某本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亦证实其购买零部件后进行组装的事实。邵某在因打架事件报警后,为避免自身因枪支遭受牵连,将枪支丢弃或藏匿。民警在调查打架事件中获知邵某非法持有枪支,后展开调查,进而本案案发。因此邵某所提其主动、如实供述所持有枪支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驳回邵某上诉,维持原判。 |
2018-04-27 15:22:01 | 庞宇 |
56 | 2018-05-01 21:30:51 | 湘潭豪车“碰瓷”案宣判 二人获刑 | 2018-04-27 |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豪车“碰瓷”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严某某等五人组成“碰瓷”团伙,经预谋在湘潭、株洲等地驾驶奔驰、宝马等豪华轿车,趁被害人驾驶车辆超车变道之机,故意撞击被害人车辆,敲诈、骗取被害人钱财。 请人运输设圈套豪车“碰瓷”相威胁 2015年农历十月份的一天,张某某伙同严某某及何某某(在逃)三人来到浏阳市普迹镇以请人运输烟花为圈套,欲以“碰瓷”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严某某、何某某请了从事货车出租的刘先生将烟花运到湘潭,由严某某负责跟车带路。当刘先生驾车经过湘潭县射埠镇高凤村藕塘组时,张某某驾驶一辆奔驰小车在路边缓慢行驶,刘先生便从奔驰车的左侧超车,当刘先生的车子超过奔驰车的时候,张某某故意往左打方向盘,使奔驰车与刘先生的货车尾部相撞。随后张某某逼停刘先生的车子,并声称刘先生无证运输危爆物品,属违法行为如果报警会被公安机关处理。刘先生迫于无奈同意赔偿24000元,由于刘先生随身携带现金不够,何某某便拿出事先准备的24000元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拿钱后驾车离开现场。后刘先生只得放弃自己的600元运费,并将20000元打到何某某的银行卡上。 数罪并罚二人最高被判四年半 一年时间不到,该团伙以设圈套碰瓷的方法作案十余起,涉案金额13万余元。该系列豪车“碰瓷”案,近日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经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在湘潭、株洲等地采用开车“碰瓷”的方法,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虚构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严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应金额。 |
2018-04-27 14:51:43 | 庞宇 |
57 | 2018-05-01 21:30:53 | 垫江法院审结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 2018-04-27 |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余某甲在领取工程款后,外逃异地,玩起“失联”,拖欠40余名农民工工资26万余元两年多时间,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8月,被告人余某甲承包了垫江县澄溪镇新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建设泥水工程劳务,先后聘请50余名工人在该公司进行厂房建设、泥水、粉刷等工作。 2015年9月,余某甲在拖欠40余名农民工工资266372元的情况下,外逃海南、湖南等地,扔掉了原来的电话卡,导致工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6年3月,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余某甲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并送达给余某甲的父亲余某乙、张贴在新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对余某甲所居住的村委会进行公告送达。余某甲从其父亲余某乙处得知此事后仍在外地逃匿,逾期未按要求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2017年9月8日,余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被告人余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4-27 14:19:30 | 庞宇 |
58 | 2018-05-01 21:30:54 | 疑超速拆卸移动测速仪 因故意毁坏财物受刑罚 | 2018-04-27 | 被告人代某担心车辆超速被处罚,将公安机关设置的移动式雷达测速仪带走并丢入河中。近日,被告人代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7年12月25日下午,代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行驶至丰都县龙河镇柏木园村石板水电站附近路段时,看到公路旁边有一台移动式雷达测速仪正在测速,代某清楚该段公路限速60码,看了自己的车速表后担心超速被拍将受处罚,代某心想,如果把测速仪拿走则自己的违章行为就不会被发现,遂自作聪明把测速仪搬到自己车上,然后驾车往丰都县城方向行驶,途中将测速仪丢入公路边的龙河中。经鉴定,被毁损的测速仪价值人民币74200元。法网恢恢,代某私自取走测速仪的行为被另一位驾驶员看见,公安机关排查时掌握这一线索,将犯罪嫌疑锁定到代某身上。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代某知道事情败露,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全额赔偿了公安机关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并全额赔偿财产损失,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代某悔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了财产损失,没有犯罪前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
2018-04-27 14:15:34 | 庞宇 |
59 | 2018-05-01 21:30:56 | 专偷女性丝袜 恋物癖男子一审获刑半年 | 2018-04-27 | 对女性丝袜有一种特殊的嗜好,多次偷盗女性丝袜后暗地里做不可描述的事情,内心极度扭曲。4月25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4日、17日、22日,被告人黄某三次窜到桂平市麻垌镇政府宿舍楼楼梯平台晾衣处,分别先后盗走李某、陆某、容某、黄某某四人共五双连体丝袜。2017年11月29日17时许,黄某欲再次潜入麻垌镇政府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黄某交代,其对女性穿过的丝袜有着莫名的喜好,每次都拿偷盗来的女性丝袜进行“手淫”、“自慰”,寻求刺激,在其心理和生理得到满足后即将丝袜丢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4-27 11:19:25 | 李科元 |
60 | 2018-05-01 21:30:59 | 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倪士俊涉嫌受贿、滥用职权被公诉 | 2018-04-27 | 记者今天(4月2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江苏省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倪士俊(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倪士俊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倪士俊,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士俊于2001年3月至2016年2月间,利用担任江苏省邗江县建设委员会主任、江都市市长、江都市委书记、江都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及单位在企业经营、承接工程、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税收返还、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江都市委书记的职权,违规以低于保护价的价格供应土地,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巨额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2018-04-27 11:11:47 | 庞宇 |
61 | 2018-05-01 21:31:00 | 近两万元现金不翼而飞 小偷竟是“串门”熟人 | 2018-04-27 | 王某家中18200元现金不翼而飞,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小偷竟是常来王某家里串门的孙某。4月25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熟人之间发生的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王某同是寿县板桥镇居民,孙某经常到王某家串门,知悉王某家现金存放的地点。2017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来到王某家,通过翻墙进入院内,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推开其家卧室门,将床下抽屉抱至院中,偷走抽屉内钱包存放的人民币共计18200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王某对孙某表示谅解。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他人财物18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入户盗窃,予以从重处罚;具有盗窃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且所盗赃款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4-27 10:48:19 | 李科元 |
62 | 2018-05-01 21:31:01 | 借朋友手机用网贷平台借款被判盗窃罪 | 2018-04-27 | 借用朋友手机,然后通过其手机线上借款,将钱转入自己的账户中,这样的“塑料兄弟情”你见过吗?近日,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此案并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前往西安市莲湖区某小区,与多年的好朋友、本案被害人苏某家中商议还钱之事。期间,杨某以打电话为由借用苏某的手机,取得苏某已解锁手机,进入苏某支付宝获取动态密码并修改了苏某的支付宝密码,利用网贷平台借款150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12月3日,杨某又用同样的手法使用苏某的手机分别在多个网贷平台借款24320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被害人发现后报警。2017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4-27 09:47:42 | 李科元 |
63 | 2018-05-01 21:31:01 | 涉嫌以赌养黑以黑护赌 六安一涉黑团伙16名被告人受审 | 2018-04-27 | 4月24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智等16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等10项罪名一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89年出生的被告人李智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先后三次被判处刑罚。2011年,李智刑满释放后,纠集胡青道、张凌峰(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六安市各赌场放高利贷,并以暴力、 威胁、滋扰等手段讨要高利贷,非法敛财。为进一步发展壮大组织,2014年底,李智先后网罗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汪硕、张德海等人,逐步形成了以李智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层级分明,李智负责决策和组织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汪硕、张德海等人充当打手,促使该组织发展壮大,逐步树立强势地位。 该组织在六安市裕安区、金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处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所获利益部分用于发放组织成员工资、奖金,以此笼络人心,强化控制; 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支出,摆平事端,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李智及其组织成员为树立非法权威、获取非法利益,以赌养黑、以黑护赌,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行为,以及随意殴打、侮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严重违法行为,为非作恶,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该组织通过威胁、借故生非、输打赢要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通过实施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暴力手段非法讨债,称霸一方,致使大量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亲属等160余人旁听了庭审。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预计庭审需要4天。 |
2018-04-27 09:44:45 | 李科元 |
64 | 2018-05-01 21:31:04 | 北海开庭审理一起23人涉黑案 被告人被控触犯9项罪名 | 2018-04-27 | 4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杨绍光等23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9项罪名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杨绍光、杨绍明先后纠集、招揽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银海区福成镇等地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共同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地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机关认为,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多种手段非法聚敛财产已超过100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该犯罪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海运宿舍及三中路人口密集中心区域,长年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通过控制赌博行业敛财数额巨大,对该区域生活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作用,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杨绍光等2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逐项举证、示证,法庭各项庭审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 被告人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近200人旁听了庭审。 据悉,这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广西法院第一起开庭审理的重大涉黑案件,整个庭审预计将持续4天。 |
2018-04-27 09:39:11 | 李科元 |
65 | 2018-05-01 21:31:08 | 男子非法制造枪支并在禁猎区持枪狩猎获刑三年二个月 | 2018-04-26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法官26日在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公开宣判一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这是该法庭自2016年9月26日设立以来首次开庭。一名男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获刑三年二个月。 据介绍,2008年底,昌江男子韩某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和若干射钉弹、铁质弹丸,之后用电焊机将一根钢管切割制成枪管套在射钉枪上,自制成一把猎枪。2017年9月16日上午11时许,韩某携带自制的猎枪、射钉弹、钩刀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到霸王岭天保工程重点公益林山中狩猎。至9月17日19时许,韩某共猎杀了5只赤腹松鼠、1只褐胸噪鹛以及4只橙头地鸫。 因害怕携带的枪支被公安机关发现,韩某将自制枪管扭下丢弃在山上,其余物品及猎杀的野生动物均带下山,但在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随身携带的相关物品均被查扣。随后,韩某带民警上山查扣了其丢弃的自制枪管。民警经对指认的打猎现场进行GPS坐标比对,确认韩某打猎的地点属于海南省重点公益林,该林地内禁止狩猎。经鉴定,韩某自制的枪型物品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韩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韩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狩猎罪。韩某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且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海南二中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宣判结束后,海南二中院与霸王岭林业局共同主办了涉环境资源犯罪法律讲座,向群众深入剖析滥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
2018-04-26 23:09:04 | 王娜 |
66 | 2018-05-01 21:31:09 | 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夏新平贪污两千余万 获刑十六年 | 2018-04-26 | 4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夏新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夏新平利用担任扬州市公安局局长、镇江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在工程承接、职务调整、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00万余元。 2007年至2014年间,夏新平利用担任镇江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个人擅自决定并指令下属单位挪用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6750万元借与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采取虚报等方式贪污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0万余元;为个人目的,指使下属公安分局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以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新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夏新平部分受贿犯罪具有索贿情节;贪污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 遂判处被告人夏新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对被告人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其贪污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
2018-04-26 19:12:29 | 王娜 |
67 | 2018-05-01 21:31:14 | 湖南检察机关依法对蒋益民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 2018-04-26 | 4月25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日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副书记、厅长蒋益民(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益阳市检察院向益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蒋益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蒋益民,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益阳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益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2018-04-26 18:43:07 | 王娜 |
68 | 2018-05-01 21:31:14 | 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对黄仕芳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 2018-04-26 | 4月25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广东省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黄仕芳(正厅级,已退休)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中山市检察院依法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黄仕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仕芳,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中山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仕芳利用其担任惠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2018-04-26 18:36:09 | 王娜 |
69 | 2018-05-01 21:31:15 | 两男子吃"霸王餐"还收"保护费"店铺闹事获刑 | 2018-04-26 | 吃“霸王餐”,收“保护费”,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恐吓他人。近日,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强、李兵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和一年零六个月。 2017年以来,小本经营烧烤店的李某夫妇遭遇贾强和李兵吃“霸王餐”。贾李二人还多次进店闹事,威胁、恐吓店主及店内客人,迫使客人离开,并向李某夫妇强行索要每月600元的“保护费”,其行为严重影响烧烤店的正常经营。不仅如此,二人还接连几次到烧烤店旁的超市寻衅滋事,将铁球扔向超市老板郑某,对其进行威胁恐吓,以此找老板“免费”拿烟抽。 为抵制贾强、李兵的蛮横行为,周围商户、社区工作人员等纷纷来到派出所报警。2017年5月,贾强、李兵被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审查后,以寻衅滋事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 2018-04-26 16:14:21 | 李科元 |
70 | 2018-05-01 21:31:17 | 骗子骗人竟被骗子骗 两人自作聪明先后获刑 | 2018-04-26 | 中国法院网讯 (赵玉民 郭娜) 在大家的印象中,诈骗犯罪嫌疑人应该是比较“聪明”“狡猾”的,但是在下面这个案例中,其中一个诈骗犯竟然被另外一个诈骗犯给骗了,两人相继获刑。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诈骗案件。 2016年9月开始,甲在网络上发布可以破解QQ密码、微信密码、聊天记录的虚假信息,以破解微信密码需要交纳费用、保证金、保密金为由,共骗取四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000元。被害人报案后,甲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主动退还了赃款。 取保候审期间,甲出行中在快车上与乙聊天说道:“我最近摊上事了,被鼓楼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了。”乙说:“我认识鼓楼法院的法官,是我一个亲戚,之前有人案子分到他手里,拿钱就判了缓刑。” 甲听了很动心,主动添加乙的微信。后乙以帮助甲减轻处罚为名先后骗取甲现金20000元、购物卡4张(合计价值4000元)、中石化加油充值卡2张(合计价值2000元)。案子判决后,甲被判实刑,恼怒之下,甲向公安机关报案,揭发乙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现代社会由于人们的法治意识增强,法院审理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随之而来的诈骗也衍生出新的形式。有些人声称认识法官,可以帮助刑事犯罪的当事人争取缓刑,或者帮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打赢官司,打着法官的旗号收取大额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办案、公正执法,法官不可能以任何形式借助他人名义索贿,拿自己的职业生涯开玩笑。还请广大群众加强警惕,不要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
2018-04-26 16:12:47 | 李宁 |
71 | 2018-05-01 21:31:19 | 女子以推销商品为名出售会员骗取他人80余万元 | 2018-04-26 | 以推销商品为名,宣称交费获得会员资格可分红,半年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0余万元。日前,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肖婵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判处王和清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8月,肖婵成立云南嘎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外宣称公司是分享制,主要经营衣服等商品,认购6400元或1.28万元商品即成为公司会员,会员按层级排队分红和提取介绍佣金。之后,王和清等11人交钱成为该公司的VIP会员。2015年10月,肖婵、王和清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成立该公司实体店。截至2016年2月,肖婵、王和清等人共发展会员80余人,收取认购款80余万元。 2016年2月,由于公司的经济分配问题,一名成员到工商局报案,肖婵、王和清分别于2017年9月、10月被警方抓获。 | 2018-04-26 16:09:40 | 李科元 |
72 | 2018-05-01 21:31:22 | 广西靖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16人获刑 | 2018-04-26 | 中国法院网讯 (罗将) 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在该院大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严重涉恶势力犯罪案件,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罪名涉及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罪等。 该案已于今年3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影响大,该案由靖西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卢吉宁亲自担任审判长,标志着靖西法院敲响了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锤。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覃某某等人在靖西市某娱乐会所喝酒时与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产生矛盾进而引发斗殴,致被告人覃某某、潘某某等人受伤。为泄私愤,覃某某通过打电话、微信等方式召集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等十多人携带钢管、砍刀、棍棒、自制沙枪、自制左轮手枪等器械,冲到该娱乐会找李某某等人报复。李某某为防报复也纠集了麻某某等十多人到娱乐会所汇合,双方在该娱乐会所门前碰面后互殴,致使农某某、黄某某等人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梁某某等16名被告人持器械聚众斗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携带枪支积极参与斗殴罪,构成聚众斗殴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覃某某召集斗殴,起组织作用,是首要分子。综合1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以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三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梁某某、凌某某等14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
2018-04-26 15:57:31 | 李宁 |
73 | 2018-05-01 21:31:23 | 3岁男孩遭继母投毒身亡继母一审被判处死刑 | 2018-04-26 | 江苏省丹阳市一名3岁男孩莫名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四处求医后,确诊结果是铅中毒。男孩最终身亡。他为何会中毒?是谁下的毒手?丹阳警方立案调查发现,下此毒手的是他的继母王某。 王某为何要害继子?近日,警方披露了此案的侦破经过。 今年37岁的丹阳男子陈某,经营汽车灯具生意,曾与顾女士结婚并育有一男一女,2013年两人离婚。离婚时,儿子林林判给了陈某,女儿判给了顾女士。同年,陈某与王某结婚。 2014年8月20日,林林出现呕吐、腹痛现象。陈某带他去丹阳市区的一家医院检查,医生说小孩是贫血,建议他去大医院检查。陈某带林林去了江苏省南京市等地就诊,但都没有得到确切答案。 2014年10月27日早晨,林林出现抽搐、惊厥、眼睛上翻、口吐白沫等症状,被送到丹阳人民医院抢救,后转院至江苏省苏州市儿童医院,被检查出血铅中毒。由于病情严重,林林又被转院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被确诊为血铅中毒。 2014年11月27日,林林不治身亡。 林林夭折后,顾女士向丹阳市公安局报案。警方随后对林林进行了尸检,部分检材测出血铅。之后,警方围绕林林身边关系人询问、居住环境污染检测以及专家论证等,结合死因(急性铅中毒症状),对林林被投毒一案开展立案调查。 通过侦查,丹阳警方发现,林林的继母王某曾网购粉状物质100克,货源被鉴定出含铅成分。 警方还发现,王某曾向陈某透露购买粉状物质的事情并致林林中毒。 2016年7月18日,警方与王某正面接触。 经调查,王某和陈某结婚后,顾女士以陈某注册商标侵权等问题起诉陈某。王某对顾女士心存芥蒂。2014年6月,林林生病,陈某与王某发生争吵,王某埋怨陈某不会照看小孩致使小孩生病。 当时,王某刚好在网上看到报道,铅中毒会导致小孩出现贫血、记忆力减退、不长个子等症状,就想下毒加害林林。 2014年7月的一天,王某网购含铅的粉状物质后,装入饮料瓶中。次日中午,王某和林林在客厅里看电视,林林吃了几块饼干后嚷着要喝水,王某就用手指了指那瓶装有铅粉水的饮料,林林拿起饮料就喝了起来。 不久,林林开始呕吐不止,便出现前述情景。 2014年9月,顾女士来到陈某家中,两人发生争吵。之后,王某再次购买了含铅粉状物质,向林林投毒。当晚,林林呕吐不止。接下来几天,林林病情持续加重。 2014年11月27日,林林被宣告死亡。此时,王某的儿子出生。 2016年7月20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王某被丹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此后,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移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7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2018年4月3日,镇江市中院作出一审宣判,王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上诉期届满之前,王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018-04-26 15:27:16 | 李科元 |
74 | 2018-05-01 21:31:23 | 赌徒帮助诈骗团伙到ATM机上取款 获刑三年 | 2018-04-26 | 中国法院网讯 (刘万春) 男子因沉迷赌博导致资金紧张,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资金获得薪资,这样的一份“工作”,将自己送上通往监狱的道路。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汪某在湖北省孝感市中心城区看到一张写着“代办大额信用卡、代取钱”等字样的名片,因其沉迷赌博导致资金紧张,遂联系名片上的联系方式。对方得知被告人汪某缺钱的情况后,便称可以提供一份工作给汪某,让其在“拿银行卡代取钱、去云南运输毒品和快递枪支配件”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项,被告人汪某选择了代取钱的工作,约定薪酬为取款总额的百分之二。此后的三个月里,被告人汪某陆续收到对方邮寄过来的八张银行卡,汪某遂隔三差五在湖北省三汊镇、闵集乡、祝站镇、孝感市区等地银行ATM机取款,且取款时间多为凌晨,取款时特意佩戴头盔伪装。每次取款后的第二天被告人汪某又根据对方电话中告知的内容将现金存入指定账户,以此帮助对方转移钱款。 2017年11月,被害人吴某、孙某在网上看到办理高额信用卡的广告后联系对方办理,分别被诈骗122000元、53600元。被害人孙某向宜春当地公安报案。经公安机关查询资金流向,被害人吴某、孙某被骗的资金经多次转移后最终转入李某、赵某、唐某、廖某、刘某、胡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并由被告人汪某在湖北省孝感市的多个ATM机将钱取走。 2017年12月2日,宜春公安民警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将刚取完赃款的被告人汪某抓获,并当场从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内搜出8张银行卡和153000元现金,经查询开户人信息,分别为李某、赵某(两张)、唐某、廖某、刘某、胡某、陆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吴某12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汪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孙某的陈述、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向表、信用卡信息、汇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报案材料、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警大队城南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予以转移,金额达175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辩称其取款时没有特意伪装,都是在同一个ATM机上取钱,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不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法院也不予采纳。被告人汪某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当庭自愿认罪,大部分涉案赃款已追缴并发还给部分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2018-04-26 15:23:14 | 李宁 |
75 | 2018-05-01 21:31:27 | 昌平一女干部受审:受贿1100万 曾获三八红旗手称号 | 2018-04-26 | 15年期间收受16人贿赂1100万元,4月26日上午,涉嫌受贿罪的原北京市昌平区卫计委副主任王红珍在一中院受审,在法庭上,她表示认罪,她说赃款用于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最后陈述时,王红珍哭着说是贪欲毁了自己,自己很惭愧。 而此前的4月23日,给其行贿的2名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在同一个法庭上受审。 15年受16人贿赂1100万元 上午9点半,头发花白的王红珍被带进法庭。 51岁的王红珍案发前系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曾先后担任过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 检方指控,被告人王红珍于2001年下半年至2015年初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卓成星运科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北京保利康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等16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开展医疗设备或医用耗材供货、身体检查或医疗服务项目合作、照明或绿化工程承揽、物业或食堂业务承包等事宜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 王红珍被抓后,王红珍的家人退缴了288万元。 记者梳理起诉书后发现,检方指控王红珍的受贿事实共计16起,从医疗设备、医用耗材供货、身体检查、医疗服务项目合作、照明或绿化工程承揽、物业或食堂业务承包等涉及所有领域,最少的一笔是收受某公司月嫂业务好处费3万元,最多的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440万元。受贿时间主要集中在她在担任昌平区妇幼保健医院的13年期间。 庭审认罪 “属实”对于指控,王红珍很痛快的点头表示认罪。她说自己于2001年7月到2013年1月,担任昌平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后调任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但依然兼任保健院的党委书记,2013年10月后到2016年被双规前为昌平区卫计委副主任。 王红珍说自己担任了13年的妇幼保健医院的院长,医院从最初的收入600万元到她调离时已经高达2亿元,所以她虽然调到卫生局担任副局长,但是领导不放心,还是让她兼任党委书记,因此对于医院她还有决定权。“我虽然名义上是管党建,但是院长跟我汇报医院工作,我就会提出建议,我就会管”。 按照程序,保健医院采购医疗器械和药品都有专门的采购办负责,先是由各个科室提出采购要求,然后召开专家委员会进行商议,“我们一个季度开一次会议,让大家提意见,如果有几家公司同时供货,就要相比较,主要看价格,我作为院长是最后发表意见,我不会强迫大家同意的”王红珍说。 但是公诉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显示,用哪家公司的产品都是由王红珍决定的。 某公司负责人孙某给王红珍好处费440万元,孙某在证言中称,为了让自己的公司跟保健医院保持顺利合作,孙某多次给王红珍钱,孙某说,王红珍都会提前给要采购器械的科室负责人打招呼,要求使用自己指定的公司产品,为了显示公平,她还会要求采购走招投标程序,但是她会跟经办招投标的公司打招呼,然后使得自己照顾的公司顺利中标。 收钱转个弯 收钱的时候,王红珍也很注意方式,很多不是直接自己收钱,而是转个弯。 某公司证人陈某在证言中称,2006年到2012年保健医院采购了他们公司的彩超机10台,陈某将器械参数提供给科室,然后又提供给财务科,最后又给了招投标公司,最后,从陈某处拿了150万元,而且为了安全,王红珍并没有直接拿钱,而是让陈某将钱给到自己的亲戚,然后过段时间,再由亲戚转给她。 所有赃款,王红珍主要用于保险理财,还有一部分放入小金库了。 被抓 王红珍说自己受贿的事实大部分是自己主动交代的。“我记得,2016年6月9日端午节时,昌平区纪委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谈话,谈了一天,还提醒我收没有收过一个搞绿化人的钱,我想了很长时间没有想起来,其实9月17日开始,区纪委一直在查我在保健医院13年的账,把我13年的账本都拉到专案组,9月26日到30日,我每天都要到专案组去谈话,后来查出来我给职工发羊绒大衣,护士节发放礼品等,9月30日上午9点去的,到了晚上就突然宣布对我双规了。”王红珍说。 最后陈述哭着说惭愧 贪欲毁了自己 在为自己辩护时,王红珍对于指控的大部分事实都承认,但是对一些行贿人证言还是提出了异议。“我没有独断专行的权力,我也要考虑自己的影响,我一项是抓大放小,其中行贿人孙某说他将器材的参数给了我,然后我又将参数给了要采购的科室的科长,这不是事实。”王红珍说。 王红珍的辩护人则提出,王红珍交代了大部分受贿事实,办案机关仅掌握了8万元的受贿事实,其余全部是王红珍交代,交代比例为99.27%,近乎属于自首。另外,王红珍提供了高某的犯罪线索,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虽然不能算作重大立功,但是法庭应该有所考虑。另外,赃款中相当部分赃款被王红珍用于给单位和相关单位发放福利,辩护人还表示,王红珍曾授予北京市和昌平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因此建议希望从宽处罚,从轻处罚。“我从来没有向一个药商要过钱,我也没有给别人压钱不结账,我有很强的协调能力,医院盖大楼几个亿都是我找来的,妇幼保健医院在我任职期间不缺钱,我不可能压哪个药商的钱,医院职工收入一直在上升,我没有用过医院的钱”。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红珍哭着说,“站在这里我百感交集,最多的则是内疚、惭愧和悔恨,我也是一名受党组织培养多年的干部,20多年的工作历程我是带着满腔热情的去工作,是贪欲毁了我,我们行业不不成文的潜规则,我看到大家都这么收,我也这样收,后来渐渐的我也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法网恢恢,上天放过谁,我写了两封悔过书,我辜负了父母的养育之恩,我父母都是老党员,父母不知道我收了这么多钱干什么了,退休后他们都回老家种菜,我出事后,父母觉得给家庭蒙羞,给父母丢脸,对不起党组织,对不起家人、父母,让儿子背上了罪人的名声,希望能给我从轻,我希望早点回归社会,我会在里边学习技能,贡献余热。” |
2018-04-26 15:11:20 | 李科元 |
76 | 2018-05-01 21:31:32 | 女子产婴后从窗户扔出 被判故意杀人罪获缓刑 | 2018-04-26 | 在单位宿舍内诞下女婴后,小华(化名)直接顺着宿舍窗户把孩子扔出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因女婴掉进一层的垃圾堆里,被保洁人员捡到后及时送医,保住一命。 昨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小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庭后,提起孩子小华一直落泪,她说孩子仍在福利院,但自己没有结婚,也没有能力抚养,不想接回孩子。 生产后把婴儿从二楼窗户扔出 今年22岁的小华身高1.75米,初二就辍学打工的她,因在京务工一直住在单位宿舍。 “因为她挺高的,又很瘦,一直看不出来怀孕。”一位室友出庭作证说,小华怀胎10个月,室友们都没看出来。直到事发前几天,她才主动告知大家怀孕一事。 根据检方指控,2017年3月16日8时许,小华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某宿舍内分娩一女婴,并将其从二楼窗户扔至楼下垃圾堆内,该女婴被他人捡拾后送到医院救治。 “我们宿舍共4个人,平时睡觉都拉着厚帘子,那天早晨起床,看到房间里有一大摊血,全吓哭了。”小华室友告诉新京报记者,平时女工们都上班,和小华交流不是很多,大家都没敢问怎么回事,就收拾东西上班了。 约一小时后,保洁人员在清理垃圾堆时发现小婴儿,连脐带都没有剪断,便赶紧送医。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婴儿“生命体征平稳,额头部见V形皮肤裂口,长约5厘米,深达筋膜层,少许出血,脐带未断,额面部外伤。新生儿脐炎,脑发育畸形,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侵犯新生儿的生命健康权 接民警电话后,小华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后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昨日上午,因涉及个人隐私,该案未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小华对检方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律师吴松认为,小华系初犯,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未遂,具有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未进行任何清理和包裹,将赤裸的新生儿从二楼扔到一楼卫生条件极差的垃圾堆内,侵犯了新生儿的生命健康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女婴被及时救治,因小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故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小华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小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主审法官还当庭对小华进行训诫和法制教育,“青年人应有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要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生类似情况,要勇于承担起法定责任和义务。” ■ 追访 1 为何杀人罪而非遗弃罪? 遗弃主观上希望孩子被捡拾,而非放任死亡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小华被抓时按照遗弃罪被刑事拘留,而在公诉阶段,公诉机关将罪名定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主审法官张妍表示,遗弃罪是具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比如将孩子穿戴好,放置在福利院门口,或置于人口繁密、易被人发现的公共场所,“主观上希望孩子被他人捡拾,而非放任孩子死亡”。 而小华的行为与遗弃罪不同。她将赤裸的新生儿丢下垃圾堆,在卫生条件极差的环境下,在3月份寒冷的天气里,是会造成婴儿死亡的。作为成年人,小华应该了解这些情况,因此她主观上有放任孩子死亡的故意,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如果不接回 婴儿怎么办? 民政部门有权收回抚养权,权力机关将追责 庭审结束后,小华说自己至今没去福利院看过孩子,也不想接回孩子。明明有亲生父母仍无法被接回,孩子该何去何从? 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包华认为,小华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明知自己有监护职责,如果福利院等相关部门作出指示仍不接回,恐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包华介绍,首先,判处缓刑不等于不违法不犯罪,而是有条件地不关押,小华需要定期去社区报到。 福利院如果发现她不主动接回孩子,可以上报到主管的民政部门,要求民政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小华经过工作依旧不肯接回孩子,民政部门有权收回抚养权并由权力机关对其追究进一步的刑事责任。“首先追究的就是取消缓刑,并决定是否追究其遗弃罪的刑事罪名”。 ■ 讲述 “没结婚,也没能力养孩子” 昨日,取保候审的小华来到庭审现场。她身材纤细,眼神呆滞,偶尔和室友交谈几句,声音低到听不清,几个字几个字地蹦。 事发时,小华刚满21岁。她说,自己初二辍学后就开始打工,也不听父母的话,从老家来到北京务工,开始交男朋友。平时,她很少和宿舍室友们交流,交了男朋友后发生了关系。 和男友分手几个月后,小华发现身体有些异样,腰开始疼,拿验孕棒测试,发现怀孕。至于为何没有觉察到生理期异常,小华说,之前会很少,因此并没有怀疑过自己怀孕,测出来时,流产已经来不及了。 “我之前很活泼,发现怀孕后开始闷闷不乐。”小华说,自己手足无措,不想联系前男友,也不想告诉父母和室友,“太丢人了,我一直默默承受”。这段时间里,因交流较少,室友们也没有发现她的变化。 直到案发当天早上,小华肚子开始疼。她不愿意过多回忆生产的情况,只是说肚子疼后蹲在地上就生出孩子。 小华的父母曾提出,把孩子接回家抚养,遭到她的拒绝。“我还没有结婚啊,没结婚。”她多次重复这句话,并表示目前已经有了新男友,但没有告诉他这一切。此外产后仍有些后遗症,比如浑身发冷。 如今,小华仍在原工厂上班,只要提到孩子,她的眼泪就止不住地掉落。她表示很想知道孩子的情况,但是自己没有结婚、也没有能力抚养,并不想接回孩子。 “你是孩子的母亲,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你还很年轻,我们不希望还有其他不幸发生。”法官说道,并提醒年轻女性在感情上要保护自己,避免相关事件发生,发现问题及时去医院检查。 |
2018-04-26 14:35:28 | 李科元 |
77 | 2018-05-01 21:31:35 | 1包烟牵出货值百万网络售假案 浙江永嘉4人获刑 | 2018-04-25 | 与亲戚合伙在互联网上售卖假冒香烟,通过快递送货。而快递员明知对方快递的物品是假冒香烟,为了赚取差价仍然提供快递和代收货款服务,不但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由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詹安华等人销售假烟案一审宣判:詹安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詹忠坚、詹坪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各并处罚金10万元、5万元;洪树毫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为图方便网上下单 发现买到假烟 永嘉县的网民朱某在网上购买香烟,没想到却牵出了一起网络销售假烟案。 2017年初,平时爱抽烟的朱某在网上看到詹安华发布的售卖香烟的信息,就加了对方QQ买了某品牌香烟,网上的售价和实体店相差无几,为了图方便,朱某下单了。 詹安华通过快递向朱某送货,烟款由快递公司代收。朱某拆开香烟包装抽烟时,发现香烟与自己之前买的不一样,抽起来感觉很苦,才知道自己上当了。朱某联系詹安华退货被拒后,向永嘉县烟草局举报詹安华售卖假烟一事。2017年5月,永嘉县烟草局经过调查后,移送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找快递员运送假烟 许以额外好处费 詹安华系广东省潮州市人,没有正当职业。据詹安华供述,自己从2015年开始在网上销售假烟,他从上家进货,再通过快递发货卖给下家。 正常情况下,物流公司不允许快递假烟,为此,詹安华颇花了一番心思。一次偶然机会,他认识了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洪树毫。洪树毫与詹安华同年,也是广东人。两人认识后,詹安华经常请他吃饭唱歌,两人渐渐熟悉起来。之后,詹安华让洪树毫帮忙签订月结(快递员送货时代收货款)的协议,每个星期将销售金额汇到由詹安华提供的银行卡上,作为报酬,詹安华给洪树毫的快递费用为每单28元,而正常情况下,每单只需23元。 据洪树毫供述,他曾问詹安华其售卖香烟是否合法,詹安华回答称自己有烟草证件,但是并没有拿出来,只是安抚洪树毫说没问题。2017年1月,詹安华通过洪树毫发出去的香烟被当地的烟草局没收,公司让他过去处理,洪树毫才确定詹安华卖的是假烟。 得知詹安华卖的是假烟后,洪树毫为了利益仍然帮忙寄送。洪树毫说,公司给他的每单快递价格是18元,距离远近会有微调,他给詹安华的价格是每单23元,詹安华额外再给他5元好处费。洪树毫之后安排詹安华更换了代收货款的协议,在代收货款的月结账单登记货物信息为宝石、日用品等,以躲过检查。 拉上亲戚组团售假 货值高达百万 因为业务繁忙,詹安华叫上了小舅子詹忠坚一起干售卖假烟的“生意”。之后,詹忠坚又叫上了堂兄弟詹坪帮忙,詹安华定期给两人发放工资,两人主要负责送货、打包寄快递等工作。 经查,2015年至2017年5月,詹安华、詹忠坚在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卷烟的合法有效运输证明及购买凭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镇租用仓库,从上家购进各种品牌的假冒香烟后,在互联网发布销售香烟的信息,并通过快递公司向全国各地销售。詹坪受詹安华、詹忠坚雇用于2015年至2016年3月参与经营,洪树毫在明知詹安华等人销售假烟的情况下,为赚取高额利润而提供快递服务。 2017年5月30日,民警在詹安华等人租用的仓库内查获639条各种品牌的香烟,并在洪树毫包内查获3条软壳中华香烟,经烟草部门鉴定,该642条香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 经查,詹安华、詹忠坚销售的假冒烟草价值达107.5万元;洪树毫通过快递为詹安华等人寄送并代收货款的假冒烟草价值累计达73.9万元;詹坪参与期间销售假冒烟草累计达39.3万元。 |
2018-04-25 22:29:09 | 王娜 |
78 | 2018-05-01 21:31:39 | 男子求复婚不成一怒欲杀前妻未得逞 获刑五年半 | 2018-04-25 | 本想与前妻复婚,但在遭到拒绝后却欲对前妻痛下杀手。近日,经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周立国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周立国与赵某于2017年10月20日协议离婚。同年11月13日下午,周立国在朋友家打牌时与赵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周立国找赵某理论,并要求复婚,但遭到赵某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周立国激愤之下用携带的美工刀划伤赵某颈部,又将赵某摁倒在地,在其肚皮和后背各划一刀。后又将赵某拖拽至海陵河,将其头往水里按,欲将其溺死,但因周边群众救助而未得逞。 案发后,周立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赵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得到了赵某的谅解。经查,赵某全身多处创伤,创口累计长度达44.5厘米,构成轻伤一级。 | 2018-04-25 22:24:02 | 王娜 |
79 | 2018-05-01 21:31:40 | 兰州审理房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涉案金超8亿元 | 2018-04-25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开庭审理了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某等5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案,犯罪金额达8亿余元。 庭审当天,受害人代表、被告人家属共500余人旁听此案。该案受害民众涉及甘肃省兰州市、白银市多地及浙江省东阳市等地近2000人,案卷材料达300余册。 据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以来,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开发了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明珠”项目和会宁县北河坪新城区滨河东路“西湖庭院”项目。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吕某某设立了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售楼部,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聘请被告人徐某某组建的销售团队,通过业务员发送彩页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随后,他们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商铺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酒店房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将“西湖明珠大厦”部分房产非法进行39年的使用权转让销售,再以统一管理为名,将使用权已转让的商铺及公寓进行反租。 截至目前,共有社会民众968人购买了“西湖明珠”共计1287套铺面、酒店式公寓的使用权,涉案金额为3.55亿余元。 2012年3月31日,吕某某在浙江省东阳市注册成立了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聘请工作人员,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在兰州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西湖明珠大厦”作为抵押,并支付高额利息,在浙江省东阳市公开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截至目前,共向社会公众721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58亿余元。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沈某某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甘肃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由时代置业公司给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与时代置业公司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已经出售了使用权的“西湖明珠”,卖给时代置业公司,以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长虹、徐关委等5人以售后返租的模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吕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时代置业公司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当日的庭审中,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基本认可,但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辩解意见。该案的庭审将持续两天。 |
2018-04-25 22:13:53 | 王娜 |
80 | 2018-05-01 21:31:55 | 甘肃检察机关依法对马光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 2018-04-25 |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日前,甘肃省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马光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马光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光明,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审批、项目开发、工程项目建设、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2018-04-25 15:48:46 | 庞宇 |
81 | 2018-05-01 21:31:59 | 新生女婴被扔出窗外 女子故意杀人获刑两年 | 2018-04-25 | 中国法院网讯 (秦文柏) 去年3月,来京务工的小婷(化名)在单位宿舍独自产下一名女婴,并将女婴从二楼窗口扔入楼下垃圾堆。后女婴被保洁员发现送医。今天(4月25日)上午,小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审,法院当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事发时小婷刚满21岁。小婷自述,自己从初二辍学,后来京务工,一直在一家座套加工厂打工。 去年3月16日早上8时许,小婷在位于朝阳区来广营乡的公司宿舍内,产下一名女婴。在对新生儿未做任何清理和包裹的情形下,小婷将赤裸的女婴从宿舍二层楼道的窗户扔至一层垃圾堆内。约一小时后,一名保洁人员发现女婴并报警,后女婴被送往医院抢救。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婴儿“生命体征平稳,额头部见V形皮肤裂口,长约5厘米,深达筋膜层,少许出血,脐带未断。额面部外伤。新生儿脐炎,脑发育畸形,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在接到民警的电话之后,小婷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归案。 庭审中,小婷对检方的指控不持异议,当庭认罪。其辩护律师认为,小婷系初犯,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构成犯罪未遂,具有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婷未对新生儿进行任何清理和包裹,将赤裸的新生儿从二楼丢入一楼卫生条件极差的垃圾堆内的行为,侵犯了新生儿的生命健康权,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鉴于女婴被及时救治,因小婷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小婷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小婷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小婷当庭表示不上诉。 宣判后,法官当庭对小婷进行了训诫和法制教育,法官说:“青年人应有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要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生类似情况,要勇于承担起法定责任和义务。” 主审法官张妍指出:小婷的行为与遗弃罪不同。遗弃罪是具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比如将自己孩子穿戴好,放置福利院门口,或置于人口繁密、易被人发现的公共场所,主观上希望自己的孩子被他人捡拾,而非放任孩子死亡的故意。 |
2018-04-25 14:50:44 | 李宁 |
82 | 2018-05-01 21:32:01 | 广西北海开庭审理杨绍光等23人涉黑案件 | 2018-04-25 | 中国法院网讯 (费文彬 苏爱萍 黄宇倩) 4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杨绍光等23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9项罪名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杨绍光、杨绍明先后纠集、招揽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银海区福成镇等地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共同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地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机关认为,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多种手段非法聚敛财产已超过100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该犯罪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海运宿舍及三中路人口密集中心区域,长年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通过控制赌博行业敛财数额巨大,对该区域生活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作用,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杨绍光等2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逐项举证、示证,法庭各项庭审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 被告人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近200人旁听了庭审。 据悉,这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广西法院第一起开庭审理的重大涉黑案件,整个庭审预计将持续4天。 |
2018-04-25 14:06:45 | 李宁 |
83 | 2018-05-01 21:32:01 | 趁朋友醉酒利用支付宝盗窃 男子获刑十一个月 | 2018-04-25 | 中国法院网讯 (沈泽晨) 安徽滁城一“90后”男子胡某某趁朋友醉酒之际,用朋友支付宝里的蚂蚁借呗借3万元并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查,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某酒吧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郭某某。后因郭某某喝酒过多,被告人胡某某将其送至附近的酒店休息。在酒店房间外,胡某某趁郭某某不备,从郭某某手机支付宝的“蚂蚁借呗”里借款3万元至支付宝余额中,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郭某某支付宝余额中的该3万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4-25 10:14:19 | 李宁 |
84 | 2018-05-01 21:32:03 | 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盗版案:团伙盗版328万册儿童读物 | 2018-04-25 | 4月24日上午,涉案328万余册、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破获盗版图书册数最多的案件在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宣判。团伙8人中,主犯赵春广以犯侵犯著作权罪获刑6年半,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缓刑到4年有期徒刑不等。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该案呈现家族联手,分工严密;窝点隐蔽,手段多样;线上线下衔接,产销一条龙特点。而这些盗版书印刷粗糙、油墨有害、文字错误百出,一旦流入市场,不仅危害儿童身体健康,还影响儿童认知。 8个仓库起获逾360万册涉案书籍 2016年6月,有匿名举报称,北京通州区宋庄镇某村涉嫌存在存放盗版幼儿图书的仓库。接报后,全国“扫黄打非”办将线索转至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北京市公安局处理。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一起地下盗版图书的制售交易链浮出水面。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至2016年9月,赵春广伙同其父亲赵树本、其堂弟赵俊豪(另案处理)、雇用工人邢丽彬一起从事盗版图书活动。 2016年9月,执法机关在北京通州区和朝阳区查获8个存书仓库,现场起获涉案书籍共计3603461册。经鉴定,其中3281554册为非法出版物或侵权复制品。 主犯获刑6年半罚金150万元 八名被告人相继被警方控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春广、赵树本、赵俊豪等6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此外,团伙明知盗版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逃避查处,赵春广还躲到老家河南新蔡县。被告人苏进学、张瑞明在明知其犯罪情况下,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转移并窝藏在开封市某小区,均构成窝藏罪。 一审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赵春广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 赵春广等4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三中院刑二庭庭长王海虹介绍,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获的盗版图书册数最多、少儿出版物码洋最大的案件。 追访 盗版流行绘本 影响儿童认知 整个盗版交易链中,以赵春广为首,其和上下游联系基本通过电话、QQ、微信,交易主要使用现金和支付宝;赵树本协助经营;赵俊豪负责开车送货;邢丽彬负责配送图书。 具体来说,赵春广等人将绘本样本交由私人扫描、排版,再发至指定的地下印刷厂、装订厂进行印刷、装订,最后将图书分别运往赵春广、赵树本在北京通州区、朝阳区租赁的仓库。 这些图书少部分在赵春广、赵俊豪等人开设的网店零售,以快递方式发往全国各地,绝大部分批发至朝阳区王四营图书市场。在该地区的个体商户张雨辰、王芬霞,所售盗版书基本全部来自赵春广处,进价为1.2元到1.6元左右,售价1.7元至4元不等。 据了解,这些盗版图书主要为市面上流行的儿童书籍,涉及数十家出版社1800余种图书。 其中包括法国儿童科普经典“第一次发现”系列丛书(接力出版社)、日本绘本“可爱的鼠小弟”系列(南海出版公司)、“聪明豆”系列绘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英国绘本《我爸爸》(河北教育出版社)、德国绘本《牙齿大街的新鲜事》(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等。 “这些盗版书成本低廉、印刷粗糙、油墨有害、画面模糊不清、文字错误百出,危害儿童健康,且影响认知。”主审法官王海虹表示,该行为还蚕食正版图书的利润,扰乱文化市场秩序,因此要严厉查处盗版活动,依法判决犯罪分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讲述 应聘司机送货 进价仅1元多 据邢丽彬供述,自己2016年2月应聘司机时,就知道“赵春广是干盗版图书的买卖”。 他主要负责运输运送盗版图书、管理库房,月薪4000元。具体来说,赵春广的几个库房里堆着不同的儿童盗版书籍,他会按照订单到不同库房取货,之后配书、装车、运送到王四营图书批发市场给订书人。 每个月,邢丽彬都要运送到王四营的书商每家几千本盗版书。这些书虽然标价二十元以上,但进货价一本只有一元多。“如果书是正版的,即使批发也不可能这么便宜,所以这些书商都知道是盗版书。”邢丽彬说,他从2016年2月16日到8月30日大约共运送一百万本。 这些盗版书一部分运送到上述市场个体户王芬霞的店里,而她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挂着别人的照卖盗版书。王芬霞说,盗版儿童绘本进货价1.6元一本,便宜又好卖,平均半个月从赵春广处进一次货,每次进2000多本。至今从她店里卖出1.6万本书,共卖了3万余元。 另一名书商张雨辰供述,自己之前是快递公司客服,赵春广经常到其公司发快递卖盗版书。二人认识后,她发现赵春广生意越做越火,很容易挣钱,便请教怎么操作。于是在王四营书市做起盗版书买卖,她1.2元每本进货,再加价6分钱批发出去,挣了15万余元。 链接 五年来侵犯知识产权案下降 北京市三中院表示,该院辖区5年来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共249件,调研发现,发案数大幅下降,开始由线下转移到线上。 王海虹介绍,该院辖区(包括朝阳、顺义、通州、怀柔、密云、平谷6区)249件侵权案中,2013年158件,2014年43件,2015年16件,2016年11件,2017年19件,2018年至今2件,发案数大幅下降,反映出国家打击此类犯罪的坚定决心、突出力度和良好效果。 具体来看,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发案最高,且随着互联网发展,该类犯罪开始从线下转移至线上,出现在手机软件客户端、网页等新载体上。 王海虹表示,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窝点隐蔽、手段多样、联络松散的特点,建议加强部门间联合执法,提高打击力度;重视在互联网上打击,加大对文学网站、视频网站上传作品著作权合规性的监督;加强对电商平台销售商品的监管。 |
2018-04-25 09:37:48 | 李科元 |
85 | 2018-05-01 21:32:08 | 一周内六次飞车抢夺金项链 二男子被判刑 | 2018-04-25 | 中国法院网讯 (张兴 徐春生) 驾驶摩托车流窜作案,专挑佩戴黄金项链女子进行抢夺,最终难逃法网。日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钟某、张某犯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2017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4日期间,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流窜作案,见被害女子骑电瓶车在前,且脖子上戴有一根金项链,便驾车尾随跟踪并逐渐靠近,随后趁被害人不备时,拽走其脖子上的金项链后迅速逃离现场。短短几天内,二被告作案六起,被抢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2418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张某一年内多次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价值24188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二被告人共同抢夺他人财物,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所盗的赃物已被追缴,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张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2018-04-25 09:17:30 | 李宁 |
86 | 2018-05-01 21:32:08 | 广东3名男子利用销售VR眼镜传播淫秽物品获刑 | 2018-04-24 | 3名男子开网店卖VR眼镜,为提高客户满意度,在学习他人所谓的“运营模式”后误入歧途,为客户免费提供淫秽视频,近日,3人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并对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十个月不等。 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谢某某3人是老乡兼朋友,2016年5月,3人在福田区振兴路某大厦组建了一家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了淘宝网店,并选择了移动VR(虚拟现实)眼镜作为公司的主打销售商品之一。 据了解,这种初级VR设备因为入门门槛低,在市场上从事同类销售的商家为数不少。开业不久,3人即感受到了竞争压力,经过对其他公司的运营模式进行认真调研对比,他们发现,这些公司为更好满足客户购买VR的配套需求,会主动提供“特殊的种子”,以此吸引客户增加销售量。实际上,“特殊的种子”就是网络淫秽电影及视频的BT种子文件。 3人自以为找到生意捷径,经商量后决定赶上“先进者”脚步,也实行免费赠送。在接下来的运营中,谢某某负责VR眼镜的产品推广,陈某某负责从网络寻找淫秽视频资源,并储存在网络硬盘空间,客户购买了VR眼镜后,再按需求将这些淫秽视频文件的种子共享链接发送给客户。 直至2016年11月底,3人的行为被警方发觉,陈某某、谢某某随即被警方抓获。2017年2月,外逃他省的林某某落网归案。 3人归案后,对自己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不法行为供认不讳,但辩解称自己只是为了提高好评率和销售额免费赠送,并没有以此牟利。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不要求行为实施者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即能构罪。本案中,3人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先后累计达100余人次,已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的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4-24 23:10:42 | 王娜 |
87 | 2018-05-01 21:32:08 | 湖南省统计局原副局长杨跃涛涉嫌受贿罪案被提起公诉 | 2018-04-24 |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日前,湖南省统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杨跃涛(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跃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杨跃涛,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跃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2018-04-24 22:52:53 | 王娜 |
88 | 2018-05-01 21:32:10 | 江苏一社保中心职员分46次“搬走”社保资金270万 | 2018-04-24 | 用蚂蚁搬家的方式,分46次“搬走”社保资金270余万元。日前,经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对昆山市社保中心原职员茆大伟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同案犯张瑶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昆山市社保中心养老支付科原科长沈某没有尽到审核责任,因犯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东窗事发:40多笔丧葬抚恤费都有问题 “职工的丧葬抚恤费一般也就四五万元,怎么会变成7万多元?”2016年11月,昆山市社保中心养老支付科原科长沈某无意中发现,养老支付科窗口办事员茆大伟近期办理的一笔丧葬抚恤费金额不正常。 面对质问,茆大伟刚开始谎称是自己办错了,后来才承认是自己违规操作动用了这笔钱,并请求沈某不要向领导汇报,他保证会把钱补上。沈某同意了茆大伟的请求,但随后发生的事着实让他大吃一惊——又有两笔茆大伟办理的单子出现问题。这时再拨打茆大伟手机,早已关机,人不知去向。因事态严重,沈某不得不向上级领导坦白。很快,社保中心上级单位昆山市人社局对茆大伟涉嫌贪污的情况进行报案。当办案人员赶往茆大伟住处时,发现其已不知去向。 办案人员对茆大伟经手的所有业务进行了清查,结果陆续查出了40多笔丧葬抚恤费有问题,初步估算涉及的社保资金达百万元之多。办案人员分析,茆大伟为江苏连云港人,1991年出生,从心理安全的角度来说,极有可能逃回老家。果不其然,办案人员在连云港发现了茆大伟驾驶的车辆,车子就停在他父亲单位门口。后经交涉,茆大伟迫于压力自首,并打电话叫同案犯张瑶到案。 里应外合:利用系统漏洞把公款装进自己腰包 茆大伟大学毕业后,从2013年12月起一直在社保中心养老支付科窗口工作,主要负责整个昆山市参保人员退休和死亡待遇的审核与支付,这其中就包括职工的丧葬抚恤费。 按照昆山市社保中心的有关规定,职工在死亡后,职工家属领取丧葬抚恤费,需要带着死亡证明、关系证明等材料来社保中心办理。申请材料经养老支付科审核后会出具支付凭证,申请人拿着支付凭证到指定银行窗口就能领取现金。 正常情况下,已经领取过丧葬抚恤费的,相关程序就应该办理终结了。但茆大伟在日常操作中发现,单位电脑社保系统存在漏洞,丧葬费、抚恤金、养老账户的余额都是可以修改的,已经支付完的还能重新生成支付凭证。 虽然支付凭证需要经过审批,但茆大伟知道科里审批把关并不严格,而银行工作人员一般又只认证不认人。他很好奇,能否利用这个漏洞取到钱? 恰巧,茆大伟的初中同学张瑶(因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来昆山玩,就住在他家里。在一次聊天中,茆大伟说到了他们单位的这个漏洞,张瑶说可以试一试。他们商定里应外合,由茆大伟负责开具支付凭证,张瑶拿着支付凭证去取钱。 几天后,茆大伟在上班期间,趁机伪造了一张丧葬抚恤费的支付凭证,在社保中心后门外将伪造的支付凭证给了张瑶,张瑶果真取到了钱。后来,茆大伟如法炮制又取了一笔,前后两次取了近10万元。 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违法,茆大伟起初也担心被人发现,一直惴惴不安。但一个多月过后依然风平浪静,茆大伟发现竟然可以瞒天过海。此后,随着用钱需求的增大,茆大伟就更加肆无忌惮了,像蚂蚁搬家一样一次次把社保资金揣入自己的口袋。 慢慢地,茆大伟没有了“风险意识”,完全把社保资金当成了自家的提款机。从最初的一个月提一次,到后来的一个月提五六次,频率越来越高,金额也越来越大。最终一共取了多少钱,茆大伟说连他自己也不清楚了。 后经侦查查实,茆大伟利用职务之便,从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与张瑶内外勾结,先后46次共同骗取丧葬抚恤费共计270万余元。 追悔莫及:因为一时贪念毁了自己 “我的行为是违法的,我本来有一个好的工作、好的前程,因为一时的贪心毁了自己。”茆大伟对自己铸成的大错追悔莫及。 到案发时,270余万元巨款已被茆大伟、张瑶二人挥霍殆尽。在短短两年半间,他们是如何花掉这么一大笔钱的呢? 据茆大伟交代,被他们贪污的钱大部分都用在了吃喝玩乐上。有钱之后,两人变得穷奢极欲,很快过上了纸醉金迷花天酒地的生活。在酒吧、KTV、夜店等娱乐场所消费时往往一掷千金,每晚消费动辄过万元。在追求异性时,茆大伟也是出手阔绰。为讨异性欢心,他在案发前借给一个女孩20万元。此外,他还用赃款购买进口轿车,还房贷和炒股等。 其实,茆大伟的经济条件并不差,大学一毕业就考上公务员,每月的工资也不算低。据查办此案的检察官分析,他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对法律和制度的敬畏之心,加之远离父母的监管,使他在腐化堕落的路上越走越远。 通过办理此案,昆山市检察院分析研判认为,养老待遇支付窗口操作系统中存在的漏洞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了防止此漏洞被其他工作人员利用,造成更大的贪污、挪用类的损失,该院建议昆山市人社局展开自查,并对操作漏洞进行整改。目前,昆山市人社局已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弥补了系统操作方面的漏洞。 |
2018-04-24 22:40:07 | 王娜 |
89 | 2018-05-01 21:32:10 | 订酒送车送手机?男子私刻公章骗取412万余元 | 2018-04-24 | 一男子为满足自己挥霍,打起了私刻公章冒充某经营部工作人员行骗的歪主意。他以订酒送车送手机的方式取得经销商信任后,骗取酒水订购金412万元。近日,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阿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赃款412万余元,退还各被害人。 原来,李阿宽是一家酒类公司安排到富顺协助某经营部销售白酒的工作人员。2015-2017期间,李阿宽私自刻了枚虚假的“某经营部”公章,多次使用该公章以富顺某经营部名义,编造假的促销政策。如只要先预付货款,就能享受到特价酒,引诱富顺片区经销商订购某品牌酒,并收取预付金等。为进一步取得白酒经销商们的信任,李阿宽不仅谎称达到一定销售额就奖励面包车和苹果手机,甚至还自己出钱购买了面包车和手机奖励给了部分被害人。这样的伎俩使得不少经销商都信以为真,继续在李阿宽处订购酒水。 李阿宽在收取多位经销商的订购金后,便采取部分供货或者不供货的形式来推托。一旦遭遇经销商多次催促发货时,李阿宽就向对方出具欠条或向另一经销商以赊账形式买酒充抵,拆东墙补西墙,把这样获取而来的资金进行大肆挥霍。 2017年4月12日,早已债台高筑的李阿宽,迫于压力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这时,李阿宽冒充某经营部名义骗取经销商预付酒水订购金的骗局才被暴露。据查,李阿宽共骗取十余人财物,累计诈骗金额4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阿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冒用某公司名义,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获刑。(文中人物系化名) (李莎 曹熙翔 记住 徐昭磊) |
2018-04-24 22:33:17 | 王娜 |
90 | 2018-05-01 21:32:15 | 云南省农信社原党委书记万仁礼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 2018-04-24 | 记者24日从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万仁礼(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仁礼先后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主任、理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万仁礼,男,1959年5月出生,云南永胜人,历任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助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主任、理事长等职。2017年2月任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2017年4月11日被免去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职务。 | 2018-04-24 22:11:34 | 王娜 |
91 | 2018-05-01 21:32:17 | 用软件招揽赌徒 涉赌资3.4亿 118名被告人受审 | 2018-04-24 | 中国法院网讯 4月24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曾某某等118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罪一案。由于案件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预期开庭时间将持续一周。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曾某某、朱某某、符某、邵某某、金某某等118名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在聊天平台中植入的“欢乐车行”赌博软件,招揽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涉案赌资共计达3.4亿余元;上述118名被告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故提请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庭审。 | 2018-04-24 15:36:04 | 李宁 |
92 | 2018-05-01 21:32:21 | 伪造证件替人“消分”牟利 12名被告人被判刑 | 2018-04-24 | 中国法院网讯 (董馨) 近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刑事案件,12名被告人伪造、变造身份证、驾驶证,为他人在交警部门进行面签“消分”,以此牟利,被该院一审判处刑事处罚。 该案被告人牟某、胡某等人无固业职业,在发现有人有偿代为他人处理交通违法面签“消分”后,认为这是一条赚钱的门路,经牟某、胡某等合谋,决定开展该项“业务”。因为需要大量的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牟某等人找到被告人杨某,由杨某从他人处获取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以伪造、变造的方式将头像变更为被告人李某等人的头像,其余信息不变,由李某等人到交警部门为他人进行面签“消分”,并收取费用。交警部门发现面签存在异常的情况后,报公安机关进行侦破。 法院审理认为,牟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伪造、变造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李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违法为他人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其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根据12名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依法判处被告人牟某、胡某等人两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附加刑。判处被告人李某等人罚金四千元至二千元不等附加刑。被告人牟某等人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经二审判决维持,现已生效并交付执行。 |
2018-04-24 14:58:10 | 李宁 |
93 | 2018-05-01 21:32:24 | 两次拘留仍不还款 湖北巴东一“老赖”受审 | 2018-04-24 | 中国法院网讯 (谭元贵 向小燕) 湖北巴东籍男子王某合在有房产、有车辆、有店铺、有务工收入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经法院两次拘留后仍不执行。4月24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据悉,这是该院开庭审理的第二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 王某与王某合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由王某合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080元,定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合未按约定履行,王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给王某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王某合未如实申报财产,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王某合未有履行,法院再次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但王某合仍未履行相关义务。2018年3月30日,王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立案受理后,于4月3日作出逮捕决定,巴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经调查发现,王某合有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两层、奇瑞牌轿车一辆,有店铺,月务工收入3000元,且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其个人银行账号的交易流水金额在5万元以上。 庭审中,法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从严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依法保障王某合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王某合表示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请求自诉人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将根据王某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议后,另定日期宣判。 |
2018-04-24 14:21:23 | 李宁 |
94 | 2018-05-01 21:32:27 | 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构成失火罪获刑一年 | 2018-04-24 | 湖北省随县“2·10”森林火灾案今天宣判,随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失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程某在其位于随县环潭镇许庙村自家承包的农田里种植白杨树苗,因田内的杂草太深,担心影响白杨树苗的种植,便用打火机点燃田埂上的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后经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失火现场进行勘测,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8.4870公顷,折127.305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在湖北省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在林区边缘的农田种植白杨树苗时放火烧草,且不注意防火,任由火势蔓延,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8.4870公顷的较大森林火灾,违反了《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随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和辖区内重点镇村干部、护林员、社区代表、村民代表等100多人现场旁听观摩了今天的庭审。 |
2018-04-24 10:00:28 | 李科元 |
95 | 2018-05-01 21:32:30 | 拒不搬离已拍卖房产 构成拒执罪领受刑罚 | 2018-04-24 | 占据法院公开拍卖的房产拒不搬离,导致买受人迟迟实现不了合法权利。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吴某某等6人与吴某父子发生继承纠纷。2013年5月26日,颍泉区法院判决被告吴某父子与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产权调换的房产,由原告吴某某等6人每人继承10㎡的房产;被告吴某父子继承54.73㎡的房产。同年9月,阜阳中院终审驳回吴某父子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吴某父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吴某某等6人向颍泉区法院申请执行。经颍泉区法院告知、通知,吴某父子仍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颍泉区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某名下的坐落于阜阳市人民东路一套建筑面积为69.35㎡的涉案房屋予以公开拍卖。2015年8月4日,竞买人周某以45.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当月,颍泉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涉案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某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周某。颍泉区法院通知要求吴某迁出该房,但吴某拒不搬离。 因吴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颍泉区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颍泉区公安分局,进行立案侦查。后经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吴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履行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4-24 09:59:17 | 李科元 |
96 | 2018-05-01 21:32:32 | 两名被告人酒店内贩卖毒品 公开审理当庭宣判 | 2018-04-24 |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并当庭宣判,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余某,女,张家界市永定区合作桥乡人,曾因吸食毒品三次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张某,男,张家界市永定区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17日,余某安排张某到张家界市永定区某酒店给他人售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97克。交易完成后,张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余某、张某的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298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向他人销售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在本案中系共同犯罪,余某为主犯,张某为从犯。余某有多次吸毒前科,系累犯,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2018-04-24 09:55:02 | 李科元 |
97 | 2018-05-01 21:32:36 | 福建省一男子被判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2018-04-24 | 福建省一男子经营的公司为他人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并提供银行账户为运营该网络平台的资金流通账户,引诱社会人员在该网络平台软件上参与传销活动,接收资金数额累计逾4844万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判决该男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冻结在案银行账户余额逾48万元予以没收。 2016年10月,郭某经与吴某(另案处理)预谋,由郭某经营的厦门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为吴某经营的厦门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2016年12月,双方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和服务合同书。而后,该信息技术公司为该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网络平台软件,该软件构建二十二个层级的传销管理体系,其中仅以本人向下的三个层级参与返利。同时,该信息技术公司提供其银行账户作为该文化传播公司运营该网络平台的资金流通账户。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郭某及吴某等人以投资为名,通过发展会员返利等方式,引诱社会人员在该网络平台软件上参与传销活动,接收资金数额累计逾4844万元。其中,郭某在此期间内利用该网络平台软件,以个人名义发展传销层级五级,可计传销人员39人。 2017年3月,因该网络平台资金链断裂,部分传销人员为索回钱款聚集在该信息技术公司,郭某遂拨打电话报警。 到案后,郭某如实供述了上列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组织、领导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接收资金数额累计逾484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防止互联网成为传销犯罪的温床 关于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特殊之处,承办法官付福临介绍,常见的传销活动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以此发展下线、扩大层级,赚取提成。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借助网络平台实施传销活动的态势,本案便具有新兴网络传销活动的特征,即开发可供传销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并利用该平台发展传销人员,吸取巨额传销资金,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危害经济社会正常秩序。 面对传销活动网络化发展态势,有关部门应努力提升网络技术,依托大数据优势,建立预警防控机制,加强线上打击传销活动的力度,并做好普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通过多管齐下,大力遏制网络传销的发展蔓延。 |
2018-04-24 09:52:15 | 李科元 |
98 | 2018-05-01 21:32:37 | 为获优先受偿 伪造工资欠条 虚假诉讼被判刑 | 2018-04-24 | 为使一般债权能够优先受偿,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竟然与他人串通,伪造工人工资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虚假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马某飞、黄某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及一年,并处罚金。 马某国原是南通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马某国及其公司与通州某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发生借款合同纠纷,经通州区法院调解后达成协议,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该小额贷款公司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10月,法院查封了马某国公司厂区内的全部财产,并对被查封的资产、房产等进行了评估。 之后,又有多名债权人向通州区法院起诉被告人马某国及其公司,要求清偿债务。2015年10月,马某国的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通州区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当年12月23日宣告该公司破产。 法院同时查明,2008年,马某国将公司的土建工程承包给了马某飞,马某飞组织马某均、朱某等工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马某国一直未能支付工程款。2013年9月20日,马某国向马某飞出具了欠工程款66.8万元的欠条。 在公司宣告破产后,为让该笔工程款一般债权在破产清算时能够优先受偿,马某国与马某飞谎称马某均、朱某等人为其机械工程公司的员工,并且伪造了公司欠朱某等11名工人工资的欠条,后马某飞授意该11名工人持伪造的工资欠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费用由马某飞支付。法院根据工人提交的工资欠条及马某国等人的证言,作出了11份民事调解书。 此后,为了能使黄某新父亲的16万元借款以及褚某5700元的加工费能够优先受偿,马某国如法炮制,又先后伪造了黄某新及褚某的工资欠条,打起“假官司”。 截至案发,马某国共参与伪造欠条13份,金额为83.37万元;被告人马某飞、黄某新分别参与伪造欠条11份及1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国、马某飞、黄某新明知双方之间的债权仅为一般债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使这部分债权能够优先受偿,马某国分别与马某飞、黄某新恶意串通,通过捏造破产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虚假事实,伪造欠工人工资的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企图将一般债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受偿,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4-24 09:40:07 | 李科元 |
99 | 2018-05-01 21:32:40 | 上海一“吊模宰客”团伙13名被告人员获刑 | 2018-04-24 | 一伙不法分子结伙,以低价按摩为名搭识外籍游客,将被害人诱骗至消费场所后,大肆开价宰客,通过威胁等手段索要高额消费价款。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这起 “吊模宰客”行为引发的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等13名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六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2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下旬起,被告人王某、胡某、褚某等人经预谋共同经营位于上海市金沙江路95号的酒吧、按摩店,专门针对外籍男子进行“吊模宰客”。被告人分工明确,分别负责日常管理、结账买单、收款、记账、安排服务等,并有专门的“黄牛”负责拉客,利用外籍男子至上海出差,对上海人生地不熟之际,先由“黄牛”在外搭讪外籍男子并引至该店,在店外望风的同伙用对讲机向店内通报,店内遂安排女性提供服务,后再开出数万元高额消费单据,并倚仗人多势众、以言语威胁及推、按等手段,向被害人强索钱款。得逞后,再安排“黑车”司机将被害人送至借住酒店,以防被害人报警。2017年6月7日晚,5名外籍男子被敲诈勒索共计7万余元。 2017年6月8日,警方将全部涉案人员抓获归案。2018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对1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犯罪未遂;高某的辩护人提出与其他被告人无犯意的联络,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余被告人的辩护人结合各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建议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等1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13名被告人涉案金额从2万元起至7万元不等,犯罪手段卑劣,后果严重,均应从重处罚。最后,法院在结合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考量各被告人主从犯、犯罪前科等情况以及坦白、退赃等不同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此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上海市首起犯罪人数较多的涉黑恶势力案件。 “吊模宰客”可能构成多种罪名 “吊模宰客”是指不法分子以各种名目,诱骗游客至酒吧、按摩房等场所消费、购物,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高额消费费用,谋求高额利润,“吊模”从中抽取一定比例提成。根据不法分子索要消费钱款的手段、地点、数额不同,可能构成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罪名。 庭审之后,案件主审法官周波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谨防掉入“吊模宰客”陷阱,一旦遇到此类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周波表示,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依法予以从严打击。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打黑”到“扫黑”,一字之差,彰显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王某等13名被告人“吊模宰客”的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此类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绝不手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 |
2018-04-24 09:33:38 | 李科元 |
100 | 2018-05-01 21:32:42 | 入室盗窃在失主家吃住五天 累犯男子再获刑 | 2018-04-24 | 中国法院网讯 (张玉山) 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诈骗案件,被告人汪某因盗窃、诈骗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07月20日晚,被告人汪某翻墙进入石店镇王某家,并在其家中生活5天,在失主王某家生活期间,消耗掉20斤菜籽油,四箱多白酒,07月25日,汪某离开时,将失主家两箱白酒,二台电视机,一台微波炉盗走。涉案被盗物品鉴定价值3124元。2017年06月至07月期间,被告人汪某以借骑为由将被害人祝某的一辆电动车和杨某的一辆摩托车骗走,后将车辆作价变卖或抵付消费欠款。涉案车辆价值共计7604元。 另查明,.2015年7月6日,汪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8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汪某应数罪并罚。综合汪某系累犯、有自首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4-24 09:07:02 | 李宁 |
anli.id | anli.ts | anli.title | anli.date | anli.neirong | anli.time | anli.zerenbianj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