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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8-05-01 21:29:36 | 争房产父女反目 法官倾力调解促撤诉 | 2018-04-20 | “李法官,真的谢谢你,如果不是你坚持做我女儿的工作,我们父女可能因为这次诉讼就是一辈子的仇人了,她妈妈在九泉之下也不得安心。”拿到撤诉裁定书时,刘某祥感激地对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李鉴敏法官说出了上面一番话。 原来,被告刘某祥与张某英系夫妻,两人育有两女一子,即本案原告刘某莲(长女)、被告刘某亮(小儿),第三人刘某香(二女)。被告刘某祥与张某英在征地拆迁时政府补偿了一块地皮,两人在上面建了房屋一栋共四层,原告刘某莲、第三人刘某香相继出嫁,2012年,原告刘某莲母亲张某英去世,房子主要由被告刘某祥和刘某亮两人居住。自2014年开始,因为家庭琐事,原告刘某莲与父亲刘某祥、弟弟刘某亮之间开始产生矛盾,并愈演愈烈。2016年1月,被告刘某祥到房管部门将房子过户至被告刘某亮个人名下。当原告得知此事后,因为与父亲、弟弟之间的矛盾始终无法化解,且认为父亲与弟弟侵犯了自己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遂于2017年3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张某英的遗产,将其与被告刘某祥共有的房屋的八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 承办法官先是向其解释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接着耐心听取被告叙述与原告矛盾的起因由来。接着,法官拨通了被告刘某亮和第三人刘某香的电话,与之进行了一番耐心交流,重点是了解家庭矛盾的具体缘由。最后,法官又拨打了原告的电话,听取其意见和想法。在法官的耐心劝说和调和下,双方都表示愿意在开庭前先由法院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当天,因为双方矛盾日积月累,十分尖锐,且都较为固执,调解最后不得不中止。李法官只得定下开庭时间,让双方回去好好再想想。开庭前,法官多次打电话给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充当沟通的桥梁,传递各方的想法,终于双方思想上有些松动,慢慢有了和解的意向。尤其是原告刘某莲对于李法官的耐心调和十分感动,最后提出只要父亲以后不再对外说她的不是,她就撤诉,且永远不再对涉案房屋提出分割。最终,在被告张某祥口头答应原告此要求后,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双方矛盾终于和解。 |
2018-04-20 14:42:58 | 庞宇 | { "21": { "category_1_x_anli.id": 21,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22 | 2018-05-01 21:29:40 | 江西首例制毒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 2018-04-19 | 1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西省首例制毒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就同一行为引发的刑事诉讼案与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当地检察机关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年底,张星金(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陈李明商量一起生产“溴水”(制造冰毒的原材料,学名溴代苯丙酮),由陈李明寻找合适的地方生产。2017年2月,陈李明联系被告人万学平,由其提供江西省凯思德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平方米的西面厂房作为生产“溴水”的场地。随后,被告人陈李明、万学平等8名被告人按照各自分工,改建了厂房、购置了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2017年3月14日,正式开始生产“溴水”。3月17日,被告人谢柏昌、万学平等人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现场扣押的物品进行鉴定,鉴定生产出的溴代苯丙酮共计179.03公斤。另经广昌环保局认定,现场收缴的64.9121吨原料、配剂、废水、残渣均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代码900—999—49。 法庭上,公诉人及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出示了相关证据。陈李明、万学平等8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8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中称,非法制造“溴水”的原料、配剂被随意堆放在厂房地面上,未采取密闭保存措施,桶内35公斤“溴水”泄漏,产生的废水、残渣通过排污管道排入或直接倾倒入厂房外废水池内,挥发出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周边生态环境遭受污染。要求8被告依法及时处置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如未履行,则交由第三方处置,并共同承担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 法庭辩论时,公益诉讼人与8名被告围绕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确定等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发表了辩论意见。 18时43分,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据审判长邱建军介绍,以往这类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根据今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公益诉讼案可以依法由基层法院审理,此案成为江西省基层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案”。 |
2018-04-19 11:09:59 | 李科元 | { "22": { "category_1_x_anli.id": 22,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23 | 2018-05-01 21:29:40 | 投递员忽悠法院 邮政局被罚十万 | 2018-04-19 | 近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罚款10万元,其原因是该公司投递员忽悠该院,以“电话不是本人、无法联系”这一虚假理由,将该院特快专递退回,被该院认定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 2017年5月10日,曾都区法院通过特快专递向一案件中的被告邹某和成都市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投递员以“电话不是本人、无法联系”为由将该院特快专递退回。同年8月11日,该院派人到被告邹某及其公司直接送达,经邹某本人确认,其地址、电话与该院发送的特快专递上的信息一致。故该投递员所称“电话不是本人、无法联系”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此行为妨碍了该院案件的正常审理,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该案中,由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的投递员在对涉讼法院专递进行投递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了民事案件被告因没有收到法院开庭传票而无法按时到庭参加民事诉讼,进而影响该案的审结进度和效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投递员不负责任的表现已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妨碍了该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院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
2018-04-19 09:16:22 | 庞宇 | { "23": { "category_1_x_anli.id": 23,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24 | 2018-05-01 21:29:42 | 法院审理厘清三大争议焦点 | 2018-04-19 | 焦点一: “沪江”是否是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已提交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沪江”是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主要为内部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该“沪江”标识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系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沪江公司认为,历史上的沪江大学已终止存续,上海理工大学没有继承沪江大学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且上海理工大学亦没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大量使用“沪江”商标并成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其对“沪江”标识的使用是有限的。另外,沪江公司表示,其注册的沪江系列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状态,可以针对性抵销上海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认为,结合上海理工大学在报纸、校园活动、校友会、内设机构中使用“沪江”标识等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沪江”标识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至于二审期间有关“沪江外语培训中心”的证据,法院认为该培训中心主要为满足本校学生的外语学习需要,适量招收外校学生,市场区域范围有限;且三年间招生人数不足千人,市场份额不高;根据百度搜索结果,该中心对外宣传有限,市场声誉亦不高。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其请求将“沪江”标识作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 沪江公司使用“沪江”作为字号,是否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沪江公司使用“沪江”作为字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将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局限于商标,进而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沪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曾就读于上海理工大学,并参与了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沪江语林网”的建设运营工作,具有使用“沪江”标识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 沪江公司认为,“沪江”并非上海理工大学的企业名称,上海理工大学无权主张沪江公司使用“沪江”字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沪江语林网”,系伏彩瑞个人创办的网站,并非上海理工大学投资建设。 法院认为,原沪江大学虽然与上海理工大学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自1952年以来,“沪江大学”的名称一直未实际使用,即便上海理工大学保留了“沪江大学”校牌、曾使用“沪江大学校友会”名称、其主办公司及内设机构的名称使用了“沪江”,但不能据此认为“沪江”系上海理工大学的名称或字号。由于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标识不享有企业名称等权利,其关于沪江公司使用“沪江”标识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的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 焦点三: 沪江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上海理工大学和沪江公司都是从事教育服务,存在竞争关系。沪江大学与上海理工大学的承继关系是客观事实,不容否认。沪江公司的虚假宣传对公众造成混淆,损害了上海理工大学的利益,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沪江公司认为,沪江公司是专业从事非学历在线教育的互联网企业,上海理工大学是大学,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事在线教育,双方没有竞争关系。沪江公司所作的宣传内容符合事实,没有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解的结果,且未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没有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认为,在认定经营者的竞争关系时,不宜对经营者所处的行业领域作过细划分,主要应考虑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本案中,沪江公司与上海理工大学均从事教育行业,且均涉及外语教学,其消费群体也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虽然沪江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发布的宣传内容并非虚构,但其将“沪江网”与原沪江大学进行对比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至于沪江公司辩称其沪江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抵销上海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海高院于4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 |
2018-04-19 08:57:25 | 庞宇 | { "24": { "category_1_x_anli.id": 24,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25 | 2018-05-01 21:29:45 | 上海“沪江”标识之争终审揭谜明是非 | 2018-04-19 | 一方是与原沪江大学有着一定历史渊源的上海理工大学,一方是拥有系列“沪江”商标的在线教育互联网企业,双方对“沪江”标识争执不下诉至法院。4月18日下午,这场商业标识争夺战落下帷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一审判决,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沪江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驳回原告上海理工大学其余诉讼请求。 “沪江”的前世今生 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的渊源,要从半个多世纪前说起。 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原沪江大学部分院系分别并入今上海理工大学、今上海财经大学、今华东政法大学、今华东师范大学,沪江大学校址及附属房屋全部划给上海工业学校。1953年,上海工业学校先后更名为上海第二机器工业学校、上海机器制造学校,1958年,上海机器制造学校更名为上海机械专科学校,1960年上海机械专科学校更名为上海工业学院,同年上海工业学院更名为上海机械学院,1994年,上海机械学院更名为华东工业大学,1996年,华东工业大学与上海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上海理工大学。据上海理工大学章程记载:“上海理工大学办学文脉可追溯至1906年创办的沪江大学和1907年创办的德文医学堂。” 1997年至今,该校现址的校门上同时悬挂有“上海理工大学”和“沪江大学”的校牌。法院同时查明:沪江大学校友会于1985年在上海成立,于2011年经核准变更为上海理工大学校友会,该校友会主办的《沪江校友通讯》面向上海理工大学师生及校友,未向社会公开发行。此外,1985年至1993年间,上海理工大学前身上海机械学院先后成立、投资了“上海机械学院沪江科教开发总公司”“桂林市沪江保健食品厂”等公司,上述公司均于2000年前后歇业审计或注销。 另一方面,沪江公司于2009年成立,时名“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更名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伏彩瑞,其于1998年至2005年间在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求学。经查明,2006年起,伏彩瑞先后申请“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等商标,系列商标于2010年至2015年间先后被核准注册。沪江公司成立后,其即在网络在线教育经营活动中使用“沪江”字样,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间,沪江公司通过百度、搜狗以及其他广告公司在互联网及户外发布广告,累计投放广告的费用约为人民币3亿元。 2015年4月23日,沪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沪江和剑桥那些事儿”一文中写道:“若干年前沪江大学最有名的学生徐志摩就与剑桥颇有缘分……如今互联网平台沪江再次与剑桥结缘,一起为中国的学习者带来优质的课程体验……”沪江公司在其官网上陈述“沪江大学是20世纪上半叶一所位于上海的教会大学,解放后已风流云散,令人欣喜的是,沪江网校横空出世……” 两“沪江”上演商业标识争夺战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学一纸诉状将沪江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判令沪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8月,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同年10月,上海高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理工大学上诉请求上海高院判决沪江公司停止侵犯上海理工大学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沪江”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使用。沪江公司则上诉请求上海高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上海理工大学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分别提交了证据,上海高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上海高院另查明以下几项事实: 沪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在多次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沪江网的名称出自沪江大学的校名,是出于学生对母校文化的情结;2007年,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开办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根据该校自述,据不完全统计,沪江外语培训中心2007年招生374人、2008年9月招生246人、2009年3月招生169人。2017年12月1日,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搜索结果前100项内容均与上海理工大学无关;2017年12月4日,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公司“沪江”注册商标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作出裁定。 |
2018-04-19 08:49:54 | 庞宇 | { "25": { "category_1_x_anli.id": 25,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26 | 2018-05-01 21:29:49 | 云南建水:运用新司解成功调解涉债婚姻纠纷 | 2018-04-18 | 中国法院网讯 (孙俊颖) 近日,云南省建水县法院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成功调解一起受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离婚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范某某起诉与严某某离婚,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所欠债务较多,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上双方争议较大。建水法院法官考虑该离婚案件已是第三次起诉,且因债务问题协议不一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殴打等行为,甚至打过报警电话。为避免再次激化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法院主要以调解为主,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态度都非常强硬,每次调解都不欢而散。 最后,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最新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认为,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男女结婚后不能否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同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双方就争议较大的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化解了激化已久的矛盾。 |
2018-04-18 16:34:04 | 刘瑞红 | { "26": { "category_1_x_anli.id": 26,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27 | 2018-05-01 21:29:51 | 购房遭卖方悔约 买方获赔房屋差价80余万元 | 2018-04-18 | 中国法院网讯 (王梦茜) 房屋买卖双方已签订购房合同,买方支付了首付款且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正准备同卖方去房产交易中心过户,却遭卖方悔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卖方悔约后,买方的损失应该如何认定?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卖方返还买方已付首付款,并赔偿买方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 案情回顾:卖方以未收到贷款为由拒绝过户 2016年7月17日,杨先生与胡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胡先生将其作为产权人的某处房产出售给杨先生。27日,双方签订网签合同,约定房产转让价款为98万元,且双方应于9月3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当日,杨先生向胡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包含定金)30万元。 9月23日,杨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9月27日,中介公司向胡先生发出房屋过户通知,要求胡先生两日后办理过户手续。不料胡先生临时悔约,称此前合同约定,杨先生要在签订买卖合同60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并且银行放款,如今他并未收到银行的放款,所以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杨先生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卖方构成违约判赔买方房屋差价及首付款利息等 杨先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请求解除合同,胡先生返还其已付房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和房屋的增值差价损失等。 一审法院认为,杨先生按约支付了前期房款30万元,也按期办理了贷款手续。杨先生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均符合合同约定,而贷款必须要在房屋过户之后才由贷款银行发放,这是应有的常识,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必须在60天内发放贷款到位、否则杨先生以现金补足的内容,故胡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关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胡先生返还杨先生购房首付款30万元,且根据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系争房屋市场估价193万元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判定胡先生赔偿杨先生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并赔偿其首付款的利息损失。胡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买方获赔房屋差价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对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贷款手续办理的相关约定所持的意见,是他基于自身利益出发对于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与合同本身约定以及房屋买卖交易惯例不符,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基于胡先生违约的事实,根据权威机构的评估报告结论,认定房屋评估价为193万元,并结合合同履约情况、违约过错程度、市场房价涨跌等,判定胡先生赔偿杨先生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并无不当。但由于杨先生的损失已在房屋差价赔偿中获得,故胡先生不再赔偿其首付款的利息损失。 综上,上海一中院作出胡先生返还杨先生购房首付款30万元,并赔偿杨先生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的判决。 |
2018-04-18 14:34:07 | 李宁 | { "27": { "category_1_x_anli.id": 27,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28 | 2018-05-01 21:29:52 | 苏州虎丘法院对虚假陈述开出5万“罚单” | 2018-04-18 |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针对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虚假陈述的行为,法院对其开出了5万元“罚单”。这也是该院针对虚假陈述开出的首张罚单。 趁被告缺席时虚假陈述 2017年6月中旬,阿伟一纸诉状将阿兵告上法院,称其在2016年8月向他借款3.4万元,说好借期1个月,逾期按总额20%承担违约金。随后阿兵不仅分文未还,还失去联系。故阿伟请求法院判令阿兵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违约金6800元。 “立案后,被告一直联系不上,无法送达;而原告本人也不愿露面,几番都是律师到庭参与诉讼。”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2017年7月20日第一次谈话的过程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他按照阿伟所述向法庭陈述:“被告向原告借款3.4万元,借款合同是原告在网上下载的,并未约定利息,但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1分利。被告借款后,迄今一分钱都没有还过。” 后经法院调查发现,在诉讼期间,被告阿兵被关押于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法院遂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与此同时,承办法官还调查发现,原、被告在法院系统内存在关联案件。 “几乎在同一时间,与阿伟均处姑苏区住所的谢某,也将阿兵告上法院,同样由律师王某代理,只不过谢某是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随后,承办法官调阅谢某作为原告的案件庭审笔录发现,谢某与阿兵均确认:二人是通过阿伟介绍认识,因阿兵还不上阿伟的钱,阿伟遂介绍其向谢某借款3.8万元,拿到钱当天,阿兵就直接归还了阿伟3万元。 庭审公放电话终露马脚 根据上述掌握的情况,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再次进行谈话,原告阿伟到庭,并签署了诚信诉讼承诺书。他一再表明:“谢某是我介绍给阿兵的,但他们借钱的过程我不在,阿兵向谢某借款后也一分钱都没有还给我。” 在承办法官反复向其释明虚假陈述需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阿伟仍坚决否认阿兵曾经归还过3万元欠款。 对于法官的问题,阿伟还感到不理解。他说:“阿兵是吸毒的,外面欠了很多钱,为什么你们要向着他。” 而当法官再次向他释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均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如实陈述事实。阿伟还是一口咬定:“一分钱都没有还过。” 2018年1月15日,虎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阿兵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阿伟并未露面,由王某到庭。 庭审过程中,被告阿兵辩称,“2016年8月24日,原告借款当天转账给我3.4万元,但是几分钟后,我就通过手机转账将利息支付给了跟原告一起来的人,一共9000元。2016年12月12日,为了还他的借款本金,原告介绍谢某给我认识,谢某借给我3.8万元现金,我直接给了原告3万元。我向谢某借钱的时候,原告从始至终一直在边上。” 听取被告答辩期间,王某当庭拨通阿伟的电话,并全程进行公放,经与阿伟核实后,王某最终向法庭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3.4万元,借款当天,原告转账给被告3.4万元,但随即被告转账回原告的朋友,共支付了9000元,实际出借的本金是2.5万元;且向谢某借款后,被告又随即支付了原告3万元。 法院:签署承诺书仍作虚假陈述,罚!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阿伟实际出借给被告阿兵的借款本金是2.5万元。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并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原、被告陈述口头约定有高额利息已超过法定年息24%的标准,应当依法调整以法定年息24%标准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16年12月12日被告阿兵归还原告阿伟3万元时,被告已清偿完毕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法定利息。故判决驳回原告阿伟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针对审理过程中,原告阿伟签署承诺书后,在庭审中多次向法庭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的行为,虎丘法院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罚款决定书送达后,阿伟申请复议,后经苏州中院审查认为,虎丘法院罚款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连线法官■ 以往在诉讼中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较少,但近年来该类情形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尤其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案件中,为获得不当利益,虚假诉讼、虚假陈述高发、频发。针对上述情况,法院采取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的形式,对诚信诉讼、如实陈述等内容进行告知,让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一旦发现虚假陈述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诚实守信是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尤其应当遵守诚信。案件审理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 此外,法官还提醒,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及时全面提供证据,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
2018-04-18 10:55:04 | 庞宇 | { "28": { "category_1_x_anli.id": 28,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29 | 2018-05-01 21:29:55 | “天猫淘宝”诉“惠惠助手”不正当竞争案开庭 | 2018-04-18 | 因认为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和淘宝网上安装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提供比价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将二公司诉至法院。4月17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了两案。 二原告天猫和淘宝公司诉称,“惠惠网”是网络购物导购网站,惠惠用户在下载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后,使用浏览器在天猫网和淘宝网进行购物时,惠惠购物助手插件会自动嵌入天猫网和淘宝网页面。二原告认为,其与二被告均系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购物、为商家提供营销渠道的商业经营主体,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首先,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未经二原告许可,在天猫网和淘宝网网站上直接嵌入内容的行为,不但遮挡、覆盖了二原告的网页,严重破坏了二原告用户良好的使用体验,而且易使相关公众对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其次,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劫持原本应由二原告享有的巨大流量,降低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交易机会,给二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未经二原告许可,在天猫网和淘宝网上直接嵌入二被告和其他企业广告的行为,强行改变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页面布局,使用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页面资源,获取了不正当利益。 二被告未经二原告许可,通过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利用天猫网和淘宝网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庞大的客户基础谋取不正当利益,显属“搭便车”行为及对他人的合法经营行为的不当滋扰,已经构成对二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不但有损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整个互联网产业的有序竞争。 二被告辩称,二原告起诉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属于主体错误。“惠惠”与二原告公司并非竞争关系,相反却存在着广泛的合作关系。淘宝、天猫网站长期以来享受着其所谓不正当竞争带来的收益,诉讼中却采取双重标准。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属于浏览器功能拓展软件,开发获得浏览器的许可,下载、安装、使用均由网络用户自行控制。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并未改变天猫和淘宝网页原有的内容,占用一定的页面空间属合理现象。 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弹出浮窗系用户主动操作行为,且未对天猫和淘宝页面进行实质遮挡,浏览器最下端的横幅并未对天猫和淘宝网页进行实质性的遮挡。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没有破坏用户体验,更不会混淆服务来源。惠惠购物助手插件不存在流量劫持的情况。该插件促进了天猫和淘宝网站交易机会的产生,丰富了用户信息和选择,并未对天猫和淘宝网站的经营构成不当干扰。 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具有真正的公益属性,应遵循非公益必要不干预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本案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亦不存在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淘宝和天猫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000万元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主体适格性、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是否涉嫌插入和遮挡、是否构成流量劫持、是否进行不当广告推广、提供比价信息是否真实公允等问题进行了举证及激烈辩论,并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技术性问题向法庭进行说明。 本案涉及对比价软件与购物平台共生行为边界的确定,将对该类软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一定的指引作用。鉴于天猫公司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
2018-04-18 10:15:11 | 庞宇 | { "29": { "category_1_x_anli.id": 29,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30 | 2018-05-01 21:29:55 | 韩美林诉“钞氏兄弟”商标侵犯著作权索赔50万 | 2018-04-18 | 因认为“钞氏兄弟”商标侵害其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知名艺术家韩美林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该注册商标人梦幻传奇(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梦幻传奇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4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韩美林诉称,其系知名艺术家,曾被授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平艺术家”称号,代表作品包括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国航航徽等。原告应学生钞子伟及钞子艺请求创作了《裂·变——钞氏兄弟作品展》书法作品,并将其赠与钞氏兄弟,但对该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后钞氏兄弟举办作品展览时将上述作品中的“钞氏兄弟作品展”文字作为海报标题宣传,并上传至微博相册。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将上述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申请并取得相应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前述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 被告梦幻传奇公司辩称,原告无法证明韩美林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的书法作品原件上虽有签名,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署名真实性。且原告微博图片均为钞氏兄弟发表,恰恰说明钞氏兄弟更有作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依据。且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接触过涉案作品,被告亦无接触涉案作品可能性。被告注册涉案商标“钞氏兄弟”商标后,没有进行商业使用,亦无经济收益,原告主张经济赔偿于法无据。 庭审中,双方就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作品著作权是否随原件转移以及涉案作品价值认定等问题发表了意见。鉴于双方均当庭表示愿意调解但未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
2018-04-18 09:17:10 | 黎虹 | { "30": { "category_1_x_anli.id": 30,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31 | 2018-05-01 21:29:56 | 操作失误用户多提取“瑞波币”不当得利引纠纷 | 2018-04-16 | 中国法院网讯 (陈开廉 黄健涌) 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赛岐法庭通过跨域立案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不当得利纠纷,标的物为网络虚拟货币“瑞波币”。 原告诉称被告属于其所属网站的注册用户,在原告依照国家要求关闭其网站后,被告在原告的网站上提取瑞波币,但被告未能收到提取的瑞波币,为了保证被告的利益,原告多次人工提交申请,直到被告收到所提取的瑞波币为止。但随后原告发现该现象属于瑞波币网络问题,双方当事人多次提交的申请均有效且无法撤销,被告多提取不为其所属的瑞波币计63608个,原告遂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瑞波币。 本案瑞波币是网络数字加密货币的一种,数字加密货币一般是指通过计算机破解加密难题,从而获得一定的奖励的货币,这些货币一般都是开源的,信息是公开透明的,“比特币”就是典型的例子。据原告律师介绍,去年市场高峰时价值每个瑞波币值人民币25元。 据悉,本案系宁德市第一例涉网络虚拟货币案件,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
2018-04-16 16:31:22 | 陈思 | { "31": { "category_1_x_anli.id": 31,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32 | 2018-05-01 21:29:56 | 丈夫称单身抵押共有房 妻子要求停止强执被驳 | 2018-04-16 | 中国法院网讯 (许修安) 李某以登记在其名下房屋为某文化公司提供担保,后因文化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王某(李某妻子)认为法院无权强制执行抵押的自己与李某的夫妻共有房产,王某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停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二中院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某文化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担保公司为文化公司提供担保。2015年2月李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北京某房产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在文化公司不能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时,自己向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及抵押登记过程中,李某书面承诺其未曾登记结婚,并向公证处出具了单身声明书和户口簿。后文化公司未能按时向银行偿还借款,担保公司于2016年向银行全额代偿了327万余元本息。2016年,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李某抵押房屋强制执,执行中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涉案抵押物属于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李某签署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应停止执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愿为某文化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物为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担保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李某在公证书中已经出具声明书,声明自己未曾进行过结婚登记,因此无论是担保公司还是公证处都有理由相信李某的担保物属于第三人个人财产,且该抵押物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担保公司已经善意取得了担保物的抵押权。担保公司在履行了代偿义务后,有权利向第三人追偿,故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王某虽然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但其未能提交足以阻止继续执行的证据,故法院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担保公司是否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本案中,李某将其与王某共有的房屋抵押给担保公司,属于无权处分,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办理抵押登记前,涉案房屋仅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声明未曾结婚,其出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亦未显示已婚,故应当认定担保公司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时是善意的;担保公司系基于为文化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而要求李某以涉案房屋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取得涉案抵押权具有合理对价;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在上述情形下,应当认定担保公司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对于不动产而言,该条中抵押无效的规定,应当是指登记于产权证上的共有权人,而不是应该享有共有权或可能享有共有权的人。 |
2018-04-16 14:22:58 | 李宁 | { "32": { "category_1_x_anli.id": 32,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33 | 2018-05-01 21:30:00 | 短信验证码被窃取后遭遇盗刷 银行是否担责? | 2018-04-16 | 中国法院网讯 (许修安 徐莺歌) 因认为自己银行卡被盗刷,某银行存在过错,李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某银行支行返还自己银行卡上的999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北京二中院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1月24日,李某在某银行开具了尾号为2661的账户,并签署了《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双方协议约定,即李某需妥善保管银行卡号、银行电子口令、密码等,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银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李某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李某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李某账户账号、客户编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李某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银行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2014年3月24日,李某开通了e支付,该支付产品提供网上便捷支付服务,在开通e支付功能后,通过手机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进行身份认证,可进行小额网上支付、转账、缴费。 2017年2月3日22时32分26秒至2017年2月4日00时35分04秒期间,李某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收到95588发送的短信若干,短信内容分别为:“短信验证码:202484,您正在通过手机客户端登陆我行融e联,请勿向他人泄露动态密码(短信编号:621731)”;“您在付款,为防诈骗千万不要告诉他人验证码023030,商户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金额1979.60元。如有疑问请停止操作(短信编号:426815)”,通过此种方式李某借记卡账户发生6笔消费共计9994元。 2017年2月,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利用快捷支付方式,获取李某的短信验证码,并修改其网银密码,从其账户转走9994元。交易记录显示,李某的手机收到银行发送的载有短信校验码的短信若干。李某以某银行支行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自己银行卡上的999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消费的9994元是否应当由银行返还。依据李某与银行签订协议的约定,e支付的交易方式为: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交易时,银行首先向预留手机号发送验证码,待反馈的验证码正确后,银行完成付款;李某对通过e支付交易方式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银行在e支付交易付款时,向涉案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发送了验证码,且收到了正确的验证码,据此完成付款。银行该种做法符合双方关于e支付交易方式的安排,并不存在过错,且双方约定该种方式的交易视为李某所为,由李某负责,故李某要求银行返还涉案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消费的9994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4-16 14:07:34 | 李宁 | { "33": { "category_1_x_anli.id": 33,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34 | 2018-05-01 21:30:02 | 楼顶积雪坠落致车受损谁买单 | 2018-04-15 | 2017年冬,山东省威海市的雪下得比往年大了些,雪天既要当心路滑,还需谨防祸从天降。这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受理了一起因下雪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历经两个小时的调解,案件当庭履行完毕。 原、被告系小区前后楼住户。2017年12月,傅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王某楼下,因王某楼顶彩钢瓦积雪过重,坍塌坠落后将楼下傅某的车辆砸坏。为此,傅某花费车辆维修费2000余元。 傅某称其当日为此事报过警,且事发后亦多次联系王某要求赔偿,但王某均拒绝协商。王某称傅某需提供证据证实积雪系从其楼顶坠落,同时因楼顶彩钢瓦系共有部分,即便赔偿也应当由该栋楼全体业主来共同承担责任。为此,傅某向法庭提交了其当日录制的积雪从王某楼顶彩钢瓦坠落的视频以及当日其对涉案车辆位置进行固定的照片。在大量证据面前,王某对积雪从其楼顶坠落砸坏傅某车辆的事实无异议,但称此案件系天灾意外,且傅某停车位置不合理是造成其车辆损害的重要原因,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坚持说傅某应当将该栋楼全体业主列为被告,双方为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后物业证实,王某楼顶的彩钢瓦系其后期花钱私自加盖,不是小区管理的统一行为,亦不是小区每栋楼都存在的现象。而王某邻居(顶楼住户)亦电话告知法庭,彩钢瓦系顶楼住户自己花钱加盖,与其他业主无关。 法庭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彩钢瓦结构系尖形两面坡存在不合理性,没有预留积雪消融的天沟;傅某停车的位置有不合理之处;傅某维修车辆的发票中没有显示具体的维修部位等。 在调解中,双方对自身在本次纠纷中存在的过错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转为自觉主动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考虑现有的邻里关系及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最终案件以王某当场赔偿傅某800元结案。 违建设施引发事故应担责赔偿 ■以案释法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涉案屋顶彩钢瓦系王某个人私自加盖,所有权人系王某个人,其应当保证使用该彩钢瓦的安全性,避免由此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积雪堆积在彩钢瓦上,应预留天沟等部位保证积雪的消融及避免积雪的轻易坠落,而尖形两面坡的设计不仅使积雪无法在彩钢瓦上消融,更增加了积雪坠落造成损害的风险,故其无法以上述规定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加盖的彩钢瓦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性,造成积雪坠落,使得傅某车辆受损,王某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18-04-15 19:06:15 | 刘瑞红 | { "34": { "category_1_x_anli.id": 34,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35 | 2018-05-01 21:30:04 | 工作14年退休才发现没社保 | 2018-04-15 | 农民工张某在某公司工作14年多,退休时却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张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万余元。 2002年4月,46岁的张某进入江苏省南通市某公司工作。后与公司于2014年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6年10月29日止。2014年4月,公司向张某发出通知书一份,要求其于2014年4月20日前至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并明确了可补缴对象为男性55周岁前在本公司初次参保,至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者。张某在该通知书回执上选择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10月30日,张某达到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向他发出退休通知书,让张某在一周内办理退休离职手续。为退休待遇问题,张某于2016年11月向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于2017年1月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经社保机构审核不能补缴或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之日起,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5年,用人单位应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2007年9月实施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南通某公司属于私营企业,2007年9月1日前尚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张某2002年4月进入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不属于“应缴未缴”相关社保的法定情形,但2007年9月江苏全面强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公司仍未为张某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构成违法,故应自2007年9月1日起承担赔偿张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 虽张某连续工作未满15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应自依法应当为张某办理社保之日起,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南通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96.4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张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法院据此判决公司赔偿张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万余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对此案终审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18-04-15 19:03:53 | 刘瑞红 | { "35": { "category_1_x_anli.id": 35,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36 | 2018-05-01 21:30:06 | 呷哺呷哺起诉火锅城及百度侵犯商标权 | 2018-04-14 | 因认为山西省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未经授权擅自注册“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企业字号,并在招牌上使用“呷哺呷哺涮锅城”,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有权,呷哺呷哺公司将该火锅城及百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呷哺呷哺”文字的企业名称、消除负面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呷哺呷哺公司诉称,其创立于1998年,是国内首创的吧台式涮锅连锁企业,目前拥有直营店数量超过700家。呷哺呷哺公司在第43类别上对“呷哺呷哺”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 经呷哺呷哺公司调查发现,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未经授权,使用“呷哺呷哺涮锅城”的招牌经营餐饮服务,其注册企业字号为“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其提供的服务和经营业态与呷哺呷哺公司提供的服务和经营业态相同,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呷哺呷哺公司,或者误认为其为呷哺呷哺公司的关联企业或与呷哺呷哺存在特定关系。 呷哺呷哺公司认为,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有权,导致其商誉及品牌受到严重的质疑和伤害。百度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商,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在其运营的百度网上为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提供推广展示服务和侵权平台,二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2018-04-14 09:44:01 | 王娜 | { "36": { "category_1_x_anli.id": 36,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37 | 2018-05-01 21:30:06 | 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 女儿起诉父亲增加抚养费获支持 | 2018-04-14 | 秦某与金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金一系双方婚生女儿。秦某与金某于201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该案判决认定金一由母亲秦某抚养,父亲金某一次性支付其抚养费7万元。父母离婚时,金一年仅2岁,出生以来一直随秦某在上海生活,物价水平较高,7万元已经在金一成长过程中花费殆尽,故金一诉至法院要求父亲金某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某再给付原告金一抚养费每月700元至其成年。 被告金某辩称,不同意金一的诉讼请求,金一法定代理人秦某与金某的离婚判决中对于抚养费已作出了处理,即金一由秦某抚养,金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7万元,该判决生效后金某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鉴于抚养费已经支付完毕,故金一现提出主张难以成立。 庭审中,秦某向法庭提交其工作收入情况,证明其每月工资加奖金四五千元。金某陈述其在父亲开设的店里帮忙,每月工资三四千元,但秦某认为该店实为金某个人经营,并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离婚案件中就原告的抚养费已作出处理,根据该判决内容计算得出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约为360元。该判决作出后,原告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可见其对于当时认定的每月360元标准是认可的,原告在本案中提出按照1200元每月计算抚养费,7万元已经全部消耗完毕的意见存在不当。但是按照目前原告的生活所需,被告所支付的每月360元的确已明显偏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是成立的,但本院判定的支付实际是在原有360元的基础上增加相应抚养费。原法院判决的一次性支付仅是一种支付方式,但原告实际还是按月消耗费用的,并不能将一次性给付理解成原告丧失了在必要时增加抚养费的权利。故,被告应在原有已付抚养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支付抚养费。关于增加的具体数额,考虑到原告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被告目前还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再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遂作出前述判决。 |
2018-04-14 09:26:31 | 王娜 | { "37": { "category_1_x_anli.id": 37,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38 | 2018-05-01 21:30:09 | 委托人期货账面大幅亏损 操盘手说亏了算他的 | 2018-04-14 | 杨某委托操盘手朱某代为管理、操作其在香港海通证券专设的期货账户,并承诺若赢利,朱某可提取利润额的40%作为酬金。但三个月后,账户亏损就达到360万港元,朱某为此承诺单方承担全部亏损,然而亏损还是继续扩大,至该账户停止交易后,账面亏损额达港币577万余元。为索赔,杨某一纸诉状将操盘手朱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双方委托理财合同,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杨某577万余港元或等值人民币。 杨某与期货操盘手朱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杨某与朱某经协商后,在微信上达成了委托操作协议:由朱某管理、操作杨某在香港海通证券专设期货账户;若赢利,朱某提取利润额的40%作为酬金;双方确认按港币结算盈亏。 2015年12月9日起,杨某依约向该期货账户陆续汇款,转入初始资金折合港币合计684万余元,朱某亦按约操作期货账户。 然而,期货市场风云突变,风险难料。2016年1月27日,杨某惊讶地发现自己账户出现了100多万港元的亏损,赶紧在微信上询问朱某。朱某回答,“你不要担心,没几天就会回来的。” 2016年3月26日,杨某发现账户上已经亏损到360万港元,又在微信上询问朱某。朱回复说,“如不能拉回,我愿意赔偿你的全部损失。”2016年7月21日,杨某发现账户上资金回来了一点,但还亏损300万港元,当他再次询问朱某时,朱某在微信上说亏了都算他的。 在接下来的近一年时间里,朱某做足功课,拼尽全力。可惜天不遂人愿,杨某账户上的资金还是一再缩水。截至2017年6月底,该账户停止交易后,账面亏损额高达港币577万余元。 多次索赔无果,杨某遂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了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被告赔偿损失本金577万余港元或者等值人民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承诺保证原告财产本金无损失风险,实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这项约定忽视众所周知的期货市场高度风险,也明显有悖合同公平原则,故相关约定应认定无效,但无效保底条款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双方未约定具体合同有效期,被告亦早已实际停止该账户的期货交易,故应支持原告解除理财合同的诉请。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的主张,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对于已然产生的亏损,宜参照双方关于盈利分享的比例予以分担,由被告赔偿损失总额港币577万余元中的40%,即港币计231万余元或者等值人民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庭上,原告辩称,一审判决保底条款无效是错误的,被告应赔偿全部损失;被告则辩称,本案中出现的亏损由市场风险产生,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一审认定保底条款无效,那么就该条款约定的风险承担及利润分成条款也无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关系。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推断双方曾约定如获利,原告应当给付被告利润的40%作为报酬,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曾有过对出现亏损如何处理的约定。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所谓“保底条款”是在出现大额亏损后,被告单方面作出的赔偿全部损失的承诺。本案中,被告作出承诺时,香港账户已发生巨额亏损。被告作出承诺的目的在于维持原告的信任,以继续操作香港账户,获得期待中的利润分成。 被告明知市场存在巨大的风险,在已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以承诺的方式换取合同的继续履行,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只要合同不违反禁止性条款就不应简单认定无效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其中的“保底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季建波介绍说,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指合同中约定确保委托人收回本金,或者在收回本金的基础上获取一定收益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保底条款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非利用受托人的经验缺乏,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反而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受托人承诺委托人可收回本金,如有盈利,受托人可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获取高额的利润。况且,本案与一般保底条款的约定存在区别,被告作出保底承诺是在已发生重大亏损之后,与事先签订保底条款相比,更能体现出被告自愿承担损失的意思表示及对自身操作水平的充分自信,对其而言,该承诺不存在所谓的失去公平,而本案正是基于被告的承诺,原告仍继续委托被告操作,以致发生了更大的损失,如认定该承诺无效,显然对原告有失公正,故本案被告主张保底条款无效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
2018-04-14 08:53:08 | 王娜 | { "38": { "category_1_x_anli.id": 38,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39 | 2018-05-01 21:30:12 | 小摩托车引发大债务 好意施惠行为需谨慎 | 2018-04-13 | 现年四十岁左右的周某本是一地道农民,多年来一直以务农为生,小日子虽然过得不是很宽裕,但也悠闲自在,但这种惬意的日子却因为曾某一次好意施惠的行为被打破。近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因好意借车给他人使用,却因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自身承担巨额债务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10月7日,国庆小长假的最后一天,曾某与刚认识不久的朋友彭某、杨某、张某等人共进早餐后,正欲离开,这时,彭某向曾某提出借摩托车使用。彭某碍于朋友之间的情面,在没有审查彭某是否具备摩托车驾驶资质且明知自己所有的摩托车未依法年检的情况下很爽快的将摩托车借给了彭某之后自己走路离开。当日下午2时45分许,曾某得知彭某借得自己的摩托车并于当日中午饮酒后驾车载二人在南县S202线由东往西行驶至73KM+500M时越线驶入对向车道,与一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彭某、杨某当场死亡,另一乘车人张某重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车受损。事故经南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彭某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越线驶入对向车道,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注意安全不够,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某、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张某家属为获得赔偿,将彭某继承人、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承保保险公司及曾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在依法审理并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在确认其他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认定曾某作为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明知车辆未年检且在借车给彭立飞之前没有审查彭立飞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对事故发生具有侥幸心理,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曾某赔偿杨某、张某家属共计40余万元。 |
2018-04-13 10:51:25 | 陈思 | { "39": { "category_1_x_anli.id": 39,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40 | 2018-05-01 21:30:16 | 兄弟姐妹出租共有房屋 弟弟的租金去哪了? | 2018-04-13 | 中国法院网讯 (李寒) 兄弟姐妹四人共同购买的房子,房子也登记在四人名下,但出租了近十四年的房子,弟弟却说自己从来没有拿过任何租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近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共有纠纷进行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姐姐支付原告张某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租金收益82350元。 2005年12月份,张某兄弟姐妹四人向自己母亲曾某购买上市房改房,现该房登记在兄弟姐妹四人名下。该房从2004年8月起还在曾某名下时就出租给巫某,巫某每四个月就将租金转到曾某存折内,但是张某主张自己从来没有分到过租金,并主张存折都是由张某姐姐保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姐姐分配该房屋的租金收益94375元。 庭审中,张某姐姐辩称,其与原告已经十几年未见过面,双方无经济往来。其母亲曾某的存折也不在其这里。涉案房屋的租金都是母亲曾某管理的,也是曾某名下的账户,涉案房屋的租金自己没有领取。 张某母亲曾某述称,涉案房屋的房租自己没有拿到,租金是由张某姐姐拿的,张某姐姐与租户之间怎么支付租金其不清楚,租户是谁曾某也不知道。 为查明案件情况,法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调取了原告主张的存折支取凭证,该凭证显示2005年12月16日、2006年6月4日、8月26日、2008年4月16日、2009年4月16日、2010年4月18日取款人为“张某姐姐代”。再经兴宁区法院向张某姐姐询问,张某姐姐又主张签有张某姐姐名字的是其帮领取的,但签有曾某名字的是其与曾某一起领取的。曾某不认可张某姐姐的主张,并主张张某姐姐并未带其去银行领取款项,张某姐姐也没有给过房屋租金。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兄弟姐妹四人名下,各方并未约定共有性质,且四人系兄弟姐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涉案房屋所有人张某四人虽系兄弟姐妹关系,但四人并未共同生活,且各自财产独立,有其自己的家庭,四人并非系家庭关系,认定2005年12月份四人购买涉案房屋后,由四人按份共有。四人亦未明确其各自的出租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涉案房屋由张某四人等额享有。张某对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亦享有1/4的收益权利。 结合巫某出具的房租证明以及该存折存款状况,法院认定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该存折存款为巫某所支付的房租。经法院调取取款底单,均显示该期间租金收益由张某姐姐进行领取,张某姐姐亦认可底单上“曾某”由其代签,故兴宁区法院认定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存入该存折的租金收益共计329400元由张某姐姐领取。张某姐姐主张其领取款项后转交给母亲曾某,曾某对此不认可,张某姐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存款交付给曾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法院对张某姐姐该主张不予采信。涉案房屋自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经查实共有租金收益329400元,故张某作为等额享有的按份共有人之一,可获得82350元的收益。现该款均有张某姐姐领取,故其应支付原告张某82350元的租金收益。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涉案房屋所有人张某四人虽系兄弟姐妹关系,但四人并未共同生活,且各自财产独立,有其自己的家庭,四人并非系家庭关系,故认定2005年12月份四人购买涉案房屋后,由四人按份共有。四人亦未明确其各自的出租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涉案房屋由张某四人等额享有。张某对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亦享有1/4的收益权利。 本案中涉案房屋张某作为共有人之一,依法享有该房屋收益的权利,涉案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有收益租金,租金一直由张某姐姐持有,故张某亦应该按照其份额分得该租金收益。 |
2018-04-13 08:59:24 | 李宁 | { "40": { "category_1_x_anli.id": 40, "category_1.id": 1, "category_1.ts": "2018-04-27 23:27:31", "category_1.title": "民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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