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li.id,anli.ts,anli.title,anli.neirong,anli.laiyuan,anli.zuozhe 1,"2018-05-02 01:18:16","女友腹痛12小时死亡 男友:我已买药煮粥还打了120","同居女友腹痛 12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女方父母认为男友延误了抢救时间 将其诉至法院索赔近14万元 (网络图片) 女儿身亡父母诉其男友 索赔近14万元 广东中山女子阿花(化名)与阿伟(化名)于2015年相识,随后建立恋人关系并同居,同住在阿伟所购房产内。 2016年7月19日晚上12点,阿花在家中开始出现腹痛,第二天早上,阿花还是感觉下腹痛,阿伟到药店买药给其服用,中午12点阿花病情加重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大约20分钟左右失去知觉,救护人员到场抢救但无效死亡。 经鉴定,阿花因右侧输卵管异位妊娠并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阿花父母认为被告阿伟在阿花开始出现腹痛时,没有及时将其送入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为此,阿花的父母诉至法院,主张被告阿伟应负20%责任,支付阿花的死亡赔偿金139028元。此外,原告补充事实理由称,阿伟乱买药给阿花服用是明显的过错,且两人2016年开始同居,阿花宫外孕是由阿伟导致的。 男友辩称: 我已经买药煮粥还打120了 对于事件,阿伟辩称: 1。阿花的死亡原因系因其右侧输卵管异位妊娠并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与自己无关。 2。自己曾多次要送阿花到医院治疗,但均被拒绝,自己对阿花未及时治疗没有过错。 3。在收到阿花肚子疼的信息后,自己随即前往陪护,于次日给其买药服用,并煮粥给阿花吃;后发现阿花十分痛苦即拨打120。 4。自己是按阿花的要求买药,且阿花的死亡与服药没有关系。 5。阿花本身就有疾病,并隐瞒自己,其未及时治疗致失血休克死亡,与自己无关,且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法院查明,2016年3月阿花曾在医院就医并被诊断为不孕症;庭审中,阿伟称阿花曾将这件事告诉了他。 另外,中山市东凤镇某药房负责人老李(化名)在接受派出所讯问时称:2016年7月20日8时30分许,一名男子到其处讯问肚子疼买什么药好点,于是向其推荐了腹可安片和肠康片,该男子每样买了一盒。 法院判决: 仅照看并未积极履行送医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死者阿花与被告阿伟存在特定的关系,是恋爱同居关系。当女方生病时,男方负有合理的注意及救助义务。",中法网学校, 2,"2018-05-02 01:18:22","原房主隐瞒“凶宅”信息被要求退房赔钱 法院咋判","电影《京城81号》,影片里不断出现的惊悚情节及画面,曾让人看得心惊胆跳!影片中出现的这座老宅子位于北京市朝阳门内81号院,这栋老宅子曾一度被传说成“京城第一凶宅”。 当然传说就是传说,谣传经不住考验,“凶宅”的故事后来被证实都是子虚乌有。 其实,“凶宅”的概念并无权威官方或法律界定,但在房屋的买卖过程中,如果房主故意隐瞒房子应予披露的信息,可能涉嫌欺诈而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曾经办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因为房主与购房户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将有人曾在这间房屋自杀的信息向购房户披露。购房户知晓此信息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那么,这起案件的详情是怎样的?天法小新今天就带您了解此案。 85万元买套“问题”房屋 苏闵(化名)大学毕业后,从外地来长沙工作的她急需在长沙购买一套住房,为了方便查看房源,苏闵便找到长沙某房产中介公司,请中介公司帮着一起寻找合适的房源。 之后,房产中介公司为苏闵推介了一套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某小区的一套住房。虽然这是一套老房子,但看到这里交通便利,小区环境还可以,加上价格适中,苏闵便看上了这套住房。 2017年3月,苏闵与房主李敏(化名)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总价款为85万余元。合同签订当日,苏闵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敏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同时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购房中介费1.7 万元。 2017年3月底,苏闵又通过银行转账,将16万余元购房首付款转账至李敏银行账户内。不久后,苏闵又将余下的房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李敏。 2017年4月,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李敏将这套房屋过户至苏闵名下。苏闵为购买该房屋,缴纳了各项税费共计2万余元。 据了解,为了凑齐房款,苏闵还与长沙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约定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月利率为3.675‰。 在房子交付不久后,苏闵便搬进去了。有一天,苏闵无意中从小区居民口中得知,他所购买的这套房子曾经有人在房中自杀身亡。为了核实这一情况,苏闵又四处找人打听此事,后来发现这套房子在以前一直是作出租房使用,就在他购买这套房子之前,有一名女性租客的确在房子里自杀身亡了。 但是,李敏在房屋交易时,并未将该事实告知苏闵,致使苏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 法院判决“退房赔钱” 自己花了85万元的钱,却买到了一套“问题”房子,苏闵遂向李敏提出了退房的要求,但遭到了李敏的拒绝。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苏闵将李敏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争论的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原告苏闵称,其在入住之后,通过走访周边邻居及有关部门,才了解到该房屋在出租期间曾有一女子在该房屋内自杀身亡。但是,他在购买此房时,李敏却隐瞒了这一事实。苏闵认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他与李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撤销。李敏应返回他支付的购房款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而被告李敏辩称,当时签合同时她没注意看合同条款,她的本意并不是欺瞒,不存在蓄意隐瞒,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苏闵与被告李敏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敏向原告苏闵返还购房款85万元余元,并向原告苏闵支付购房款中65万元银行贷款实际产生的利息;原告苏闵将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过户登记至李敏名下。法院同时还判决,被告李敏向原告苏闵支付1.7 万元购房中介费,并向苏闵赔偿损失3万元。 此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主审法官 周长军 法官说法 天心区法院办案法官周长军解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撤销该合同。 “本案中,李敏向苏闵故意隐瞒了交易房屋在之前出租期间有人在房中自杀身亡的真实情况,导致苏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思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敏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苏闵有权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周长军说。 “凶宅”并无法律界定 据天法小新了解,类似因为购买到被俗称为“凶宅”的房子后,继而因为退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屡见报端。而法院对待这类案件多以判决“退房赔款”为主。但并非房屋只要发生了人员死亡,法院都会判决“退房赔款”。 有媒体披露,2014年,浙江余姚的温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住房,并与房主金先生以115万元的价格达成购房协议。2014年6月,温女士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办理了相应的转让过户手续。 2015年11月,温女士打算出售这套房屋,与贾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契约》,贾某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没过几天,贾某却向温女士提出解除契约,给出的理由是2013年,这套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 2016年3月,温女士把前房主金先生告上法院,她认为金先生在出售房屋时隐瞒了房屋出现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这一行为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退款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调取了公安笔录,笔录中的记载并没有出现他杀或者自杀的恶性事件。当时的死者很有可能是其自身原因或者疾病死亡,因此排除了自杀或者他杀,因此与大众观念中的“凶宅”是不同概念。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温女士的诉讼请求。 那么,“凶宅”说法到底属于民俗还是迷信? 2018年3月16日,天心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董燕,曾应邀参加湖南省委法治办、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经视联合打造的法治电视专栏《钟山说法》,对这一问题谈了她个人的看法。",中法网学校, 3,"2018-05-02 01:18:27","洗车时被楼顶脱落的瓷片砸伤 谁来担责","在洗车公司洗车时,被二楼顶部外墙脱落的瓷片砸中头部,经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近日,家住佛山的颜先生不幸遭遇了这件事。为维护自身权益,颜先生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洗车公司及其股东吴某、该建筑用地的所有权人村委会及经济社赔偿2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处涉案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经济社赔偿颜先生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2017年8月1日中午,颜先生来到位于禅城区的一家洗车公司洗车,在等待车辆清洗的过程中被从二楼顶部外墙脱落的瓷片砸中头部。随后,颜先生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颅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右前臂皮肤挫裂伤”,因为这次事故,颜先生共支出了医疗费4万余元,其中被告村委会垫付了3.5万元,洗车公司股东吴某垫付了6547.1元。   颜先生诉称,被告洗车公司是该建筑物的使用人,被告吴某是洗车公司的一人股东,被告村委会和经济社是所有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上四被告应就本次事故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其本人是上海市非农业户口,认为残疾赔偿金应按上海城镇标准计算,四名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在内的损失23万余元。   经济社表示,其已将涉案建筑物租赁给洗车公司使用,根据合同约定,物业的管理和维护由洗车公司负责,因此其没有任何责任。洗车公司作为经营者应该提供安全的场所为顾客服务,因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颜先生及其家人长期在佛山居住生活,因此赔偿应当按照佛山的标准进行计算。庭审中,该经济社承认颜先生是被二层顶部脱落的外墙瓷片砸伤,也表示在事发后为安全起见拆除了其余的外墙瓷片。   村委会辩称,其并不是涉案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洗车公司及股东吴某辩称,颜先生的事故与其无关,脱落、砸伤原告的瓷片并非属于其租用的物业,洗车公司只租用了首层铺位,而脱落的瓷片来自二楼的外墙。此外,村委会及经济社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亦为涉案建筑物的所有人,因此应当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该案中,颜先生是在首层铺位前的公共区域内等待洗车时被脱落的瓷片砸伤,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有权向涉案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主张赔偿权利。   经济社是涉案物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没有举证证明其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其应向颜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其辩解将涉案建筑物租赁给洗车公司和吴某使用,根据合同约定,物业的管理和维护由吴某负责,故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因吴某承租的涉案物业是首层铺位,而非二层物业的使用人,且砸伤原告的瓷片位于二楼顶部,是二楼的专属区域,并非首层与二层相连的公共部位。事发后,经济社及时拆除了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外墙瓷片,也说明其明知对涉案物业的二层负有管理、维护义务。   关于洗车公司、吴某和村委会,因均不是涉案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且村委会亦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其与经济社均为独立法人,故均无须在本案中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颜先生经常居住地是佛山市,应当按照佛山市赔偿标准计算。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人民法院报, 4,"2018-05-02 01:18:36",上海二中院对伪造证据当事人及虚假陈述证人处以罚款,"张某(女)去世后留下了价值逾2000余万元的四处房产,张某母亲王某(外婆)与张某儿子李某(外孙)打起了遗产继承官司。外孙声称母亲留有遗嘱将所有遗产留给了自己,但一直未将其提交法院。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判决外婆与外孙享有平等继承权。外孙不服,日前又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迟到的遗嘱“原件”和见证遗嘱形成过程的两位证人终于现身法庭,然而法官经仔细辨别,确认遗嘱系伪造。近日,上海二中院对该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认定外孙与证人恶意串通,对该案关键事实问题作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依法对其与证人各处以8万元罚款。   遗嘱“缺席”引发继承官司   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后留下了四处房产,2014年,张某的母亲王某初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认其与张某的儿子李某共同分割这四处房产。李某则辩称,母亲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确认归自己所有,要求法院按遗嘱继承处理本案遗产。该案历时四年多,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日前又上诉到上海二中院。案件的焦点在于李某口中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李某在一审、二审以及发回重审后的一审阶段均未向法院提交自书遗嘱“原件”,故法院在原一审和发回重审后一审均判决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王某与李某享有平等继承权。李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李某终于提交了遗嘱原件,并提供了在遗嘱上签名见证的两位证人,即李某的岳父赵某、岳母钱某的证言。这份遗嘱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包括被继承人对这份遗嘱系最终遗嘱的确认、如何分配身后遗留财产、立遗嘱人签名等内容;后半部分记载赵某、钱某见证遗嘱订立过程、见证人签名等内容。两部分均用英文书写,遗嘱上的签署日期为2009年3月20日。应合议庭要求,两位证人到庭详细陈述了他们在香港见证张某亲笔写下遗嘱并作为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名的过程。   迟到的遗嘱疑点重重   这份遗嘱到底是真是假?承办法官岑华春指出,本案所涉遗产价值总计达2000余万元,如果这份自书遗嘱确为被继承人张某所立、真实有效,则二审或将改判王某不能分得被继承人的任何遗产;反之,则维持一审判决,王某依照法定继承分得一半遗产。故合议庭对这份迟到的遗嘱“原件”进行了细致慎重的审查。   经过反复梳理案件材料,合议庭发现这份遗嘱疑点重重。首先,张某虽已取得加拿大国籍,但长期在国内生活,并无证据显示其有英文书写习惯,而自书遗嘱用英文书写,不合常理;赵某、钱某均为中国国籍,到庭作证时承认自己不懂英文,但遗嘱中的见证内容却是英文书写,令人生疑。其次,李某称找到该遗嘱“原件”之时,本案正处于原一审审理阶段,但李某并未将找到遗嘱“原件”的情况告知法院,亦未及时将遗嘱“原件”提交法院,而是称其提交至加拿大法院进行诉讼,有悖常理。此外,赵某、钱某称,张某在立遗嘱当天及第二天均在香港,但王某提交的张某出入境记录却显示,2009年3月20日张某就已经离开了香港。赵某、钱某到庭陈述后,合议庭多次要求两位证人提交证明他们于2009年3月20日前后往返香港的证据,但两位证人一直拖延未予提交。   伪造遗嘱各被罚款8万   为查清遗嘱中的疑点,岑华春与法官助理曹艳梅赴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查询两位证人于2009年3月20日前后的出入境记录,结果显示两位证人在此期间并无往返香港记录。至此,查明两位证人称在香港当场见证张某亲笔写下遗嘱并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系虚假陈述。合议庭随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对以上查询结果进行质证。质证后第二天,李某就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李某与两位证人随后即向法院书面致歉。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鉴于已查明两位证人系虚假陈述,系争自书遗嘱涉嫌伪造,李某在面临诉讼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申请撤回上诉,依法不应予以准许。李某将载有虚假见证内容的“遗嘱”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合议庭有理由相信李某与两位证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位证人证言系虚假陈述,参与了“遗嘱”的伪造。   综上,上海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认定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并据此所作的判决当属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与两位证人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遂依法决定对李某、钱某、赵某各处以8万元的罚款,并限期缴纳。",人民法院报, 5,"2018-05-02 01:18:44","兄弟姐妹出租共有房屋 弟弟的租金去哪了?","兄弟姐妹四人共同购买的房子,房子也登记在四人名下,但出租了近十四年的房子,弟弟却说自己从来没有拿过任何租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近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共有纠纷进行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姐姐支付原告张某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租金收益82350元。 2005年12月份,张某兄弟姐妹四人向自己母亲曾某购买上市房改房,现该房登记在兄弟姐妹四人名下。该房从2004年8月起还在曾某名下时就出租给巫某,巫某每四个月就将租金转到曾某存折内,但是张某主张自己从来没有分到过租金,并主张存折都是由张某姐姐保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姐姐分配该房屋的租金收益94375元。 庭审中,张某姐姐辩称,其与原告已经十几年未见过面,双方无经济往来。其母亲曾某的存折也不在其这里。涉案房屋的租金都是母亲曾某管理的,也是曾某名下的账户,涉案房屋的租金自己没有领取。 张某母亲曾某述称,涉案房屋的房租自己没有拿到,租金是由张某姐姐拿的,张某姐姐与租户之间怎么支付租金其不清楚,租户是谁曾某也不知道。 为查明案件情况,法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调取了原告主张的存折支取凭证,该凭证显示2005年12月16日、2006年6月4日、8月26日、2008年4月16日、2009年4月16日、2010年4月18日取款人为“张某姐姐代”。再经兴宁区法院向张某姐姐询问,张某姐姐又主张签有张某姐姐名字的是其帮领取的,但签有曾某名字的是其与曾某一起领取的。曾某不认可张某姐姐的主张,并主张张某姐姐并未带其去银行领取款项,张某姐姐也没有给过房屋租金。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兄弟姐妹四人名下,各方并未约定共有性质,且四人系兄弟姐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涉案房屋所有人张某四人虽系兄弟姐妹关系,但四人并未共同生活,且各自财产独立,有其自己的家庭,四人并非系家庭关系,认定2005年12月份四人购买涉案房屋后,由四人按份共有。四人亦未明确其各自的出租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涉案房屋由张某四人等额享有。张某对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亦享有1/4的收益权利。 结合巫某出具的房租证明以及该存折存款状况,法院认定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该存折存款为巫某所支付的房租。经法院调取取款底单,均显示该期间租金收益由张某姐姐进行领取,张某姐姐亦认可底单上“曾某”由其代签,故兴宁区法院认定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存入该存折的租金收益共计329400元由张某姐姐领取。张某姐姐主张其领取款项后转交给母亲曾某,曾某对此不认可,张某姐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存款交付给曾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法院对张某姐姐该主张不予采信。涉案房屋自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经查实共有租金收益329400元,故张某作为等额享有的按份共有人之一,可获得82350元的收益。现该款均有张某姐姐领取,故其应支付原告张某82350元的租金收益。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涉案房屋所有人张某四人虽系兄弟姐妹关系,但四人并未共同生活,且各自财产独立,有其自己的家庭,四人并非系家庭关系,故认定2005年12月份四人购买涉案房屋后,由四人按份共有。四人亦未明确其各自的出租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涉案房屋由张某四人等额享有。张某对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亦享有1/4的收益权利。 本案中涉案房屋张某作为共有人之一,依法享有该房屋收益的权利,涉案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有收益租金,租金一直由张某姐姐持有,故张某亦应该按照其份额分得该租金收益。",中国法院网, 6,"2018-05-02 01:18:50","小摩托车引发大债务 好意施惠行为需谨慎","现年四十岁左右的周某本是一地道农民,多年来一直以务农为生,小日子虽然过得不是很宽裕,但也悠闲自在,但这种惬意的日子却因为曾某一次好意施惠的行为被打破。近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因好意借车给他人使用,却因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自身承担巨额债务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10月7日,国庆小长假的最后一天,曾某与刚认识不久的朋友彭某、杨某、张某等人共进早餐后,正欲离开,这时,彭某向曾某提出借摩托车使用。彭某碍于朋友之间的情面,在没有审查彭某是否具备摩托车驾驶资质且明知自己所有的摩托车未依法年检的情况下很爽快的将摩托车借给了彭某之后自己走路离开。当日下午2时45分许,曾某得知彭某借得自己的摩托车并于当日中午饮酒后驾车载二人在南县S202线由东往西行驶至73KM+500M时越线驶入对向车道,与一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彭某、杨某当场死亡,另一乘车人张某重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车受损。事故经南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彭某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越线驶入对向车道,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注意安全不够,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某、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张某家属为获得赔偿,将彭某继承人、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承保保险公司及曾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在依法审理并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在确认其他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认定曾某作为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明知车辆未年检且在借车给彭立飞之前没有审查彭立飞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对事故发生具有侥幸心理,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曾某赔偿杨某、张某家属共计40余万元。",中法网学校, 7,"2018-05-02 01:18:58","委托人期货账面大幅亏损 操盘手说亏了算他的","杨某委托操盘手朱某代为管理、操作其在香港海通证券专设的期货账户,并承诺若赢利,朱某可提取利润额的40%作为酬金。但三个月后,账户亏损就达到360万港元,朱某为此承诺单方承担全部亏损,然而亏损还是继续扩大,至该账户停止交易后,账面亏损额达港币577万余元。为索赔,杨某一纸诉状将操盘手朱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双方委托理财合同,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杨某577万余港元或等值人民币。 杨某与期货操盘手朱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杨某与朱某经协商后,在微信上达成了委托操作协议:由朱某管理、操作杨某在香港海通证券专设期货账户;若赢利,朱某提取利润额的40%作为酬金;双方确认按港币结算盈亏。 2015年12月9日起,杨某依约向该期货账户陆续汇款,转入初始资金折合港币合计684万余元,朱某亦按约操作期货账户。 然而,期货市场风云突变,风险难料。2016年1月27日,杨某惊讶地发现自己账户出现了100多万港元的亏损,赶紧在微信上询问朱某。朱某回答,“你不要担心,没几天就会回来的。” 2016年3月26日,杨某发现账户上已经亏损到360万港元,又在微信上询问朱某。朱回复说,“如不能拉回,我愿意赔偿你的全部损失。”2016年7月21日,杨某发现账户上资金回来了一点,但还亏损300万港元,当他再次询问朱某时,朱某在微信上说亏了都算他的。 在接下来的近一年时间里,朱某做足功课,拼尽全力。可惜天不遂人愿,杨某账户上的资金还是一再缩水。截至2017年6月底,该账户停止交易后,账面亏损额高达港币577万余元。 多次索赔无果,杨某遂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了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被告赔偿损失本金577万余港元或者等值人民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承诺保证原告财产本金无损失风险,实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这项约定忽视众所周知的期货市场高度风险,也明显有悖合同公平原则,故相关约定应认定无效,但无效保底条款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双方未约定具体合同有效期,被告亦早已实际停止该账户的期货交易,故应支持原告解除理财合同的诉请。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的主张,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对于已然产生的亏损,宜参照双方关于盈利分享的比例予以分担,由被告赔偿损失总额港币577万余元中的40%,即港币计231万余元或者等值人民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庭上,原告辩称,一审判决保底条款无效是错误的,被告应赔偿全部损失;被告则辩称,本案中出现的亏损由市场风险产生,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一审认定保底条款无效,那么就该条款约定的风险承担及利润分成条款也无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关系。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推断双方曾约定如获利,原告应当给付被告利润的40%作为报酬,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曾有过对出现亏损如何处理的约定。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所谓“保底条款”是在出现大额亏损后,被告单方面作出的赔偿全部损失的承诺。本案中,被告作出承诺时,香港账户已发生巨额亏损。被告作出承诺的目的在于维持原告的信任,以继续操作香港账户,获得期待中的利润分成。 被告明知市场存在巨大的风险,在已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以承诺的方式换取合同的继续履行,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只要合同不违反禁止性条款就不应简单认定无效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其中的“保底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季建波介绍说,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指合同中约定确保委托人收回本金,或者在收回本金的基础上获取一定收益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保底条款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非利用受托人的经验缺乏,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反而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受托人承诺委托人可收回本金,如有盈利,受托人可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获取高额的利润。况且,本案与一般保底条款的约定存在区别,被告作出保底承诺是在已发生重大亏损之后,与事先签订保底条款相比,更能体现出被告自愿承担损失的意思表示及对自身操作水平的充分自信,对其而言,该承诺不存在所谓的失去公平,而本案正是基于被告的承诺,原告仍继续委托被告操作,以致发生了更大的损失,如认定该承诺无效,显然对原告有失公正,故本案被告主张保底条款无效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人民法院报, 8,"2018-05-02 01:19:05",楼顶积雪坠落致车受损谁买单,"2017年冬,山东省威海市的雪下得比往年大了些,雪天既要当心路滑,还需谨防祸从天降。这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受理了一起因下雪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历经两个小时的调解,案件当庭履行完毕。 原、被告系小区前后楼住户。2017年12月,傅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王某楼下,因王某楼顶彩钢瓦积雪过重,坍塌坠落后将楼下傅某的车辆砸坏。为此,傅某花费车辆维修费2000余元。 傅某称其当日为此事报过警,且事发后亦多次联系王某要求赔偿,但王某均拒绝协商。王某称傅某需提供证据证实积雪系从其楼顶坠落,同时因楼顶彩钢瓦系共有部分,即便赔偿也应当由该栋楼全体业主来共同承担责任。为此,傅某向法庭提交了其当日录制的积雪从王某楼顶彩钢瓦坠落的视频以及当日其对涉案车辆位置进行固定的照片。在大量证据面前,王某对积雪从其楼顶坠落砸坏傅某车辆的事实无异议,但称此案件系天灾意外,且傅某停车位置不合理是造成其车辆损害的重要原因,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坚持说傅某应当将该栋楼全体业主列为被告,双方为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后物业证实,王某楼顶的彩钢瓦系其后期花钱私自加盖,不是小区管理的统一行为,亦不是小区每栋楼都存在的现象。而王某邻居(顶楼住户)亦电话告知法庭,彩钢瓦系顶楼住户自己花钱加盖,与其他业主无关。 法庭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彩钢瓦结构系尖形两面坡存在不合理性,没有预留积雪消融的天沟;傅某停车的位置有不合理之处;傅某维修车辆的发票中没有显示具体的维修部位等。 在调解中,双方对自身在本次纠纷中存在的过错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转为自觉主动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考虑现有的邻里关系及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最终案件以王某当场赔偿傅某800元结案。 违建设施引发事故应担责赔偿 ■以案释法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涉案屋顶彩钢瓦系王某个人私自加盖,所有权人系王某个人,其应当保证使用该彩钢瓦的安全性,避免由此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积雪堆积在彩钢瓦上,应预留天沟等部位保证积雪的消融及避免积雪的轻易坠落,而尖形两面坡的设计不仅使积雪无法在彩钢瓦上消融,更增加了积雪坠落造成损害的风险,故其无法以上述规定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加盖的彩钢瓦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性,造成积雪坠落,使得傅某车辆受损,王某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制日报, 9,"2018-05-02 01:19:09","短信验证码被窃取后遭遇盗刷 银行是否担责?","因认为自己银行卡被盗刷,某银行存在过错,李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某银行支行返还自己银行卡上的999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北京二中院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1月24日,李某在某银行开具了尾号为2661的账户,并签署了《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双方协议约定,即李某需妥善保管银行卡号、银行电子口令、密码等,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银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李某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李某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李某账户账号、客户编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李某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银行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2014年3月24日,李某开通了e支付,该支付产品提供网上便捷支付服务,在开通e支付功能后,通过手机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进行身份认证,可进行小额网上支付、转账、缴费。   2017年2月3日22时32分26秒至2017年2月4日00时35分04秒期间,李某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收到95588发送的短信若干,短信内容分别为:“短信验证码:202484,您正在通过手机客户端登陆我行融e联,请勿向他人泄露动态密码(短信编号:621731)”;“您在付款,为防诈骗千万不要告诉他人验证码023030,商户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金额1979.60元。如有疑问请停止操作(短信编号:426815)”,通过此种方式李某借记卡账户发生6笔消费共计9994元。   2017年2月,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利用快捷支付方式,获取李某的短信验证码,并修改其网银密码,从其账户转走9994元。交易记录显示,李某的手机收到银行发送的载有短信校验码的短信若干。李某以某银行支行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自己银行卡上的999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消费的9994元是否应当由银行返还。依据李某与银行签订协议的约定,e支付的交易方式为: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交易时,银行首先向预留手机号发送验证码,待反馈的验证码正确后,银行完成付款;李某对通过e支付交易方式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银行在e支付交易付款时,向涉案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发送了验证码,且收到了正确的验证码,据此完成付款。银行该种做法符合双方关于e支付交易方式的安排,并不存在过错,且双方约定该种方式的交易视为李某所为,由李某负责,故李某要求银行返还涉案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消费的9994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中法网学校, 10,"2018-05-02 01:19:15","丈夫称单身抵押共有房 妻子要求停止强执被驳","李某以登记在其名下房屋为某文化公司提供担保,后因文化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王某(李某妻子)认为法院无权强制执行抵押的自己与李某的夫妻共有房产,王某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停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二中院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某文化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担保公司为文化公司提供担保。2015年2月李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北京某房产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在文化公司不能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时,自己向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及抵押登记过程中,李某书面承诺其未曾登记结婚,并向公证处出具了单身声明书和户口簿。后文化公司未能按时向银行偿还借款,担保公司于2016年向银行全额代偿了327万余元本息。2016年,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李某抵押房屋强制执,执行中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涉案抵押物属于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李某签署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应停止执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愿为某文化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物为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担保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李某在公证书中已经出具声明书,声明自己未曾进行过结婚登记,因此无论是担保公司还是公证处都有理由相信李某的担保物属于第三人个人财产,且该抵押物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担保公司已经善意取得了担保物的抵押权。担保公司在履行了代偿义务后,有权利向第三人追偿,故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王某虽然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但其未能提交足以阻止继续执行的证据,故法院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担保公司是否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本案中,李某将其与王某共有的房屋抵押给担保公司,属于无权处分,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办理抵押登记前,涉案房屋仅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声明未曾结婚,其出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亦未显示已婚,故应当认定担保公司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时是善意的;担保公司系基于为文化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而要求李某以涉案房屋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取得涉案抵押权具有合理对价;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在上述情形下,应当认定担保公司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对于不动产而言,该条中抵押无效的规定,应当是指登记于产权证上的共有权人,而不是应该享有共有权或可能享有共有权的人。",中国法院网, 11,"2018-05-02 01:19:23",操作失误用户多提取“瑞波币”不当得利引纠纷,"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赛岐法庭通过跨域立案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不当得利纠纷,标的物为网络虚拟货币“瑞波币”。   原告诉称被告属于其所属网站的注册用户,在原告依照国家要求关闭其网站后,被告在原告的网站上提取瑞波币,但被告未能收到提取的瑞波币,为了保证被告的利益,原告多次人工提交申请,直到被告收到所提取的瑞波币为止。但随后原告发现该现象属于瑞波币网络问题,双方当事人多次提交的申请均有效且无法撤销,被告多提取不为其所属的瑞波币计63608个,原告遂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瑞波币。   本案瑞波币是网络数字加密货币的一种,数字加密货币一般是指通过计算机破解加密难题,从而获得一定的奖励的货币,这些货币一般都是开源的,信息是公开透明的,“比特币”就是典型的例子。据原告律师介绍,去年市场高峰时价值每个瑞波币值人民币25元。   据悉,本案系宁德市第一例涉网络虚拟货币案件,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中国法院网, 12,"2018-05-02 01:19:27",“天猫淘宝”诉“惠惠助手”不正当竞争案开庭,"因认为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和淘宝网上安装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提供比价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将二公司诉至法院。4月17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了两案。   二原告天猫和淘宝公司诉称,“惠惠网”是网络购物导购网站,惠惠用户在下载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后,使用浏览器在天猫网和淘宝网进行购物时,惠惠购物助手插件会自动嵌入天猫网和淘宝网页面。二原告认为,其与二被告均系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购物、为商家提供营销渠道的商业经营主体,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首先,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未经二原告许可,在天猫网和淘宝网网站上直接嵌入内容的行为,不但遮挡、覆盖了二原告的网页,严重破坏了二原告用户良好的使用体验,而且易使相关公众对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其次,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劫持原本应由二原告享有的巨大流量,降低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交易机会,给二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未经二原告许可,在天猫网和淘宝网上直接嵌入二被告和其他企业广告的行为,强行改变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页面布局,使用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页面资源,获取了不正当利益。   二被告未经二原告许可,通过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利用天猫网和淘宝网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庞大的客户基础谋取不正当利益,显属“搭便车”行为及对他人的合法经营行为的不当滋扰,已经构成对二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不但有损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整个互联网产业的有序竞争。   二被告辩称,二原告起诉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属于主体错误。“惠惠”与二原告公司并非竞争关系,相反却存在着广泛的合作关系。淘宝、天猫网站长期以来享受着其所谓不正当竞争带来的收益,诉讼中却采取双重标准。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属于浏览器功能拓展软件,开发获得浏览器的许可,下载、安装、使用均由网络用户自行控制。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并未改变天猫和淘宝网页原有的内容,占用一定的页面空间属合理现象。   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弹出浮窗系用户主动操作行为,且未对天猫和淘宝页面进行实质遮挡,浏览器最下端的横幅并未对天猫和淘宝网页进行实质性的遮挡。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没有破坏用户体验,更不会混淆服务来源。惠惠购物助手插件不存在流量劫持的情况。该插件促进了天猫和淘宝网站交易机会的产生,丰富了用户信息和选择,并未对天猫和淘宝网站的经营构成不当干扰。   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具有真正的公益属性,应遵循非公益必要不干预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本案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亦不存在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淘宝和天猫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000万元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主体适格性、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是否涉嫌插入和遮挡、是否构成流量劫持、是否进行不当广告推广、提供比价信息是否真实公允等问题进行了举证及激烈辩论,并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技术性问题向法庭进行说明。   本案涉及对比价软件与购物平台共生行为边界的确定,将对该类软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一定的指引作用。鉴于天猫公司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未当庭宣判。",人民法院报, 13,"2018-05-02 01:19:36",苏州虎丘法院对虚假陈述开出5万“罚单”,"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针对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虚假陈述的行为,法院对其开出了5万元“罚单”。这也是该院针对虚假陈述开出的首张罚单。   趁被告缺席时虚假陈述   2017年6月中旬,阿伟一纸诉状将阿兵告上法院,称其在2016年8月向他借款3.4万元,说好借期1个月,逾期按总额20%承担违约金。随后阿兵不仅分文未还,还失去联系。故阿伟请求法院判令阿兵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违约金6800元。   “立案后,被告一直联系不上,无法送达;而原告本人也不愿露面,几番都是律师到庭参与诉讼。”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2017年7月20日第一次谈话的过程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他按照阿伟所述向法庭陈述:“被告向原告借款3.4万元,借款合同是原告在网上下载的,并未约定利息,但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1分利。被告借款后,迄今一分钱都没有还过。”   后经法院调查发现,在诉讼期间,被告阿兵被关押于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法院遂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与此同时,承办法官还调查发现,原、被告在法院系统内存在关联案件。   “几乎在同一时间,与阿伟均处姑苏区住所的谢某,也将阿兵告上法院,同样由律师王某代理,只不过谢某是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随后,承办法官调阅谢某作为原告的案件庭审笔录发现,谢某与阿兵均确认:二人是通过阿伟介绍认识,因阿兵还不上阿伟的钱,阿伟遂介绍其向谢某借款3.8万元,拿到钱当天,阿兵就直接归还了阿伟3万元。   庭审公放电话终露马脚   根据上述掌握的情况,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再次进行谈话,原告阿伟到庭,并签署了诚信诉讼承诺书。他一再表明:“谢某是我介绍给阿兵的,但他们借钱的过程我不在,阿兵向谢某借款后也一分钱都没有还给我。”   在承办法官反复向其释明虚假陈述需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阿伟仍坚决否认阿兵曾经归还过3万元欠款。   对于法官的问题,阿伟还感到不理解。他说:“阿兵是吸毒的,外面欠了很多钱,为什么你们要向着他。”   而当法官再次向他释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均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如实陈述事实。阿伟还是一口咬定:“一分钱都没有还过。”   2018年1月15日,虎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阿兵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阿伟并未露面,由王某到庭。   庭审过程中,被告阿兵辩称,“2016年8月24日,原告借款当天转账给我3.4万元,但是几分钟后,我就通过手机转账将利息支付给了跟原告一起来的人,一共9000元。2016年12月12日,为了还他的借款本金,原告介绍谢某给我认识,谢某借给我3.8万元现金,我直接给了原告3万元。我向谢某借钱的时候,原告从始至终一直在边上。”   听取被告答辩期间,王某当庭拨通阿伟的电话,并全程进行公放,经与阿伟核实后,王某最终向法庭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3.4万元,借款当天,原告转账给被告3.4万元,但随即被告转账回原告的朋友,共支付了9000元,实际出借的本金是2.5万元;且向谢某借款后,被告又随即支付了原告3万元。   法院:签署承诺书仍作虚假陈述,罚!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阿伟实际出借给被告阿兵的借款本金是2.5万元。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并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原、被告陈述口头约定有高额利息已超过法定年息24%的标准,应当依法调整以法定年息24%标准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16年12月12日被告阿兵归还原告阿伟3万元时,被告已清偿完毕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法定利息。故判决驳回原告阿伟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针对审理过程中,原告阿伟签署承诺书后,在庭审中多次向法庭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的行为,虎丘法院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罚款决定书送达后,阿伟申请复议,后经苏州中院审查认为,虎丘法院罚款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连线法官■   以往在诉讼中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较少,但近年来该类情形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尤其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案件中,为获得不当利益,虚假诉讼、虚假陈述高发、频发。针对上述情况,法院采取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的形式,对诚信诉讼、如实陈述等内容进行告知,让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一旦发现虚假陈述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诚实守信是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尤其应当遵守诚信。案件审理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   此外,法官还提醒,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及时全面提供证据,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损。",人民法院报, 14,"2018-05-02 01:19:44","购房遭卖方悔约 买方获赔房屋差价80余万元","房屋买卖双方已签订购房合同,买方支付了首付款且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正准备同卖方去房产交易中心过户,却遭卖方悔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卖方悔约后,买方的损失应该如何认定?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卖方返还买方已付首付款,并赔偿买方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   案情回顾:卖方以未收到贷款为由拒绝过户   2016年7月17日,杨先生与胡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胡先生将其作为产权人的某处房产出售给杨先生。27日,双方签订网签合同,约定房产转让价款为98万元,且双方应于9月3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当日,杨先生向胡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包含定金)30万元。   9月23日,杨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9月27日,中介公司向胡先生发出房屋过户通知,要求胡先生两日后办理过户手续。不料胡先生临时悔约,称此前合同约定,杨先生要在签订买卖合同60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并且银行放款,如今他并未收到银行的放款,所以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杨先生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卖方构成违约判赔买方房屋差价及首付款利息等   杨先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请求解除合同,胡先生返还其已付房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和房屋的增值差价损失等。   一审法院认为,杨先生按约支付了前期房款30万元,也按期办理了贷款手续。杨先生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均符合合同约定,而贷款必须要在房屋过户之后才由贷款银行发放,这是应有的常识,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必须在60天内发放贷款到位、否则杨先生以现金补足的内容,故胡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关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胡先生返还杨先生购房首付款30万元,且根据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系争房屋市场估价193万元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判定胡先生赔偿杨先生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并赔偿其首付款的利息损失。胡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买方获赔房屋差价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对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贷款手续办理的相关约定所持的意见,是他基于自身利益出发对于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与合同本身约定以及房屋买卖交易惯例不符,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基于胡先生违约的事实,根据权威机构的评估报告结论,认定房屋评估价为193万元,并结合合同履约情况、违约过错程度、市场房价涨跌等,判定胡先生赔偿杨先生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并无不当。但由于杨先生的损失已在房屋差价赔偿中获得,故胡先生不再赔偿其首付款的利息损失。   综上,上海一中院作出胡先生返还杨先生购房首付款30万元,并赔偿杨先生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的判决。",中国法院网, 15,"2018-05-02 01:19:48","幼童启动超市员工三轮致兄重伤 超市及员工赔58万","超市员工将未拔除钥匙的电动三轮车停在人行道上卸货,未料一3岁幼童玩耍时意外将车启动,致车侧翻,将5岁哥哥压于车下,致其头部严重受伤、左侧身体偏瘫。近日,贵州六盘水盘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调解:由超市及其员工周某共同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 据介绍,2017年5月31日,盘州市某超市员工周某将未拔除车钥匙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人行道路上卸货,不满5岁的陈某甲和三周岁的弟弟陈某乙在旁玩耍,后陈某乙将周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启动行驶,导致三轮车向右侧翻,将陈某甲压倒于车下,造成陈某甲头部严重受伤。此次交通事故致使陈某甲左侧身体偏瘫,生活无法自理,需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2018年2月9日,陈某甲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按交强险承保限额赔偿12万元,并与周某共同赔偿50%的经济损失53万余元。 盘州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调查后,结合案件情况及双方实际状况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经多次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超市及周某赔偿陈某甲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 来源:贵州都市报",中法网学校, 16,"2018-05-02 01:19:52",受第三人欺诈而订立合同的认定,"【案情】 2017年10月10日,王某向天宝银行申请贷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方某给这笔贷款作保证人并要求张某提供反抵押担保。10月12日,王某与张某约定,王某将其名下的厂房免费提供给张某使用,张某则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向方某提供反抵押担保。10月14日,方某和张某签订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反抵押担保合同。但是,王某在获得贷款后,拒绝免费提供厂房给张某使用。现张某主张反抵押担保合同是被第三人王某欺诈而订立,要求撤销反抵押担保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本案中的情形不满足受第三人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构成要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谨慎而严格,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来说,我国法律对于受第三人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撤销权规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五个构成要件:一是第三人须有欺诈行为;二是第三人须有欺诈的故意;三是行为人须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的认识,并因为这个错误的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四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五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本案中,前四个构成要件成立,但第五个构成要件不成立。方某是反抵押担保合同的相对方,也是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并要求张某做反抵押人,方某对整个交易活动有一定的了解并促成了反抵押担保合同的订立。但是,这并不代表方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王某的欺诈行为。张某对其主张的第三人王某欺诈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对于方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证明也没有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所以,本案中的情形并不构成受第三人欺诈而订立合同,张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第二,从商事活动主体的特殊性来看,张某的本意是通过提供反抵押担保合同来免费获得王某厂房的使用权,其身份是一个从事商事行为的商自然人。在商事活动中,张某应当知晓其从事商事行为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张某在与王某约定为方某提供反抵押担保之时,应当预见到约定达成后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同时,也应当知道与方某签订的反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张某应当承担因商事行为产生的风险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17,"2018-05-02 01:20:00",委托人期货账面大幅亏损,操盘手说亏了算他的!,"人民法院报讯 杨某委托操盘手朱某代为管理、操作其在香港海通证券专设的期货账户,并承诺若赢利,朱某可提取利润额的40%作为酬金。但三个月后,账户亏损就达到360万港元,朱某为此承诺单方承担全部亏损,然而亏损还是继续扩大,至该账户停止交易后,账面亏损额达港币577万余元。为索赔,杨某一纸诉状将操盘手朱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双方委托理财合同,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杨某577万余港元或等值人民币。 杨某与期货操盘手朱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杨某与朱某经协商后,在微信上达成了委托操作协议:由朱某管理、操作杨某在香港海通证券专设期货账户;若赢利,朱某提取利润额的40%作为酬金;双方确认按港币结算盈亏。 2015年12月9日起,杨某依约向该期货账户陆续汇款,转入初始资金折合港币合计684万余元,朱某亦按约操作期货账户。 然而,期货市场风云突变,风险难料。2016年1月27日,杨某惊讶地发现自己账户出现了100多万港元的亏损,赶紧在微信上询问朱某。朱某回答,“你不要担心,没几天就会回来的。” 2016年3月26日,杨某发现账户上已经亏损到360万港元,又在微信上询问朱某。朱回复说,“如不能拉回,我愿意赔偿你的全部损失。”2016年7月21日,杨某发现账户上资金回来了一点,但还亏损300万港元,当他再次询问朱某时,朱某在微信上说亏了都算他的。 在接下来的近一年时间里,朱某做足功课,拼尽全力。可惜天不遂人愿,杨某账户上的资金还是一再缩水。截至2017年6月底,该账户停止交易后,账面亏损额高达港币577万余元。 多次索赔无果,杨某遂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了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被告赔偿损失本金577万余港元或者等值人民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承诺保证原告财产本金无损失风险,实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这项约定忽视众所周知的期货市场高度风险,也明显有悖合同公平原则,故相关约定应认定无效,但无效保底条款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双方未约定具体合同有效期,被告亦早已实际停止该账户的期货交易,故应支持原告解除理财合同的诉请。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的主张,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对于已然产生的亏损,宜参照双方关于盈利分享的比例予以分担,由被告赔偿损失总额港币577万余元中的40%,即港币计231万余元或者等值人民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庭上,原告辩称,一审判决保底条款无效是错误的,被告应赔偿全部损失;被告则辩称,本案中出现的亏损由市场风险产生,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一审认定保底条款无效,那么就该条款约定的风险承担及利润分成条款也无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关系。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推断双方曾约定如获利,原告应当给付被告利润的40%作为报酬,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曾有过对出现亏损如何处理的约定。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所谓“保底条款”是在出现大额亏损后,被告单方面作出的赔偿全部损失的承诺。本案中,被告作出承诺时,香港账户已发生巨额亏损。被告作出承诺的目的在于维持原告的信任,以继续操作香港账户,获得期待中的利润分成。 被告明知市场存在巨大的风险,在已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以承诺的方式换取合同的继续履行,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郭文宗 古 林) ■法官说法■ 只要合同不违反禁止性条款就不应简单认定无效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其中的“保底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季建波介绍说,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指合同中约定确保委托人收回本金,或者在收回本金的基础上获取一定收益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保底条款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非利用受托人的经验缺乏,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反而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受托人承诺委托人可收回本金,如有盈利,受托人可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获取高额的利润。况且,本案与一般保底条款的约定存在区别,被告作出保底承诺是在已发生重大亏损之后,与事先签订保底条款相比,更能体现出被告自愿承担损失的意思表示及对自身操作水平的充分自信,对其而言,该承诺不存在所谓的失去公平,而本案正是基于被告的承诺,原告仍继续委托被告操作,以致发生了更大的损失,如认定该承诺无效,显然对原告有失公正,故本案被告主张保底条款无效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人民法院报, 18,"2018-05-02 01:20:05",未成年子女拥有产权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江西省信丰县的王某与阳某,于2010年初通过他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10月1日登记结婚,次年10月生下儿子。由于妻子阳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打工,为便于孩子成长及就业,夫妻俩于2015年3月初,在惠州市购买了一套45平方米的二手房,总价28万元,以儿子的名义一次性付清房款,并将儿子的户口迁至惠州市,还办理了所有权人为儿子的房产证。由于阳某在惠州市陪儿子就读小学,夫妻两地分居,相互猜疑,双方感情破裂。王某于2017年10月诉至信丰县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儿子名下的房产,阳某提出反驳,表示此房屋系夫妻俩赠与儿子的财产,不能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据此可知,未成年人进行房屋登记的情形,包括接受赠与并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对于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可以结合赠与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来认定赠与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情况和权利人的户口从江西省信丰县迁至广东省惠州市的事实,可以推断出,王某、阳某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接受他人的赠与,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即使是纯获法律上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单独为民事活动,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中,王某、阳某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代理人。在此情况下,若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利于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违反“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不能实现立法目的。据此,对于将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无论父母提出分割或收回该财产,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认定,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中法网学校, 19,"2018-05-02 01:20:09","短信验证码被窃后遭盗刷 银行是否担责?","因认为自己银行卡被盗刷,某银行存在过错,李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某银行支行返还自己银行卡上的999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2010年11月24日,李某在某银行开具了尾号为2661的账户,并签署了《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双方协议约定,即李某需妥善保管银行卡号、银行电子口令、密码等,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银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李某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李某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李某账户账号、客户编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李某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银行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2014年3月24日,李某开通了e支付,该支付产品提供网上便捷支付服务,在开通e支付功能后,通过手机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进行身份认证,可进行小额网上支付、转账、缴费。 2017年2月3日22时32分26秒至2017年2月4日00时35分04秒期间,李某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收到95588发送的短信若干,短信内容分别为:“短信验证码:202484,您正在通过手机客户端登录我行融e联,请勿向他人泄露动态密码(短信编号:621731)”;“您在付款,为防诈骗千万不要告诉他人验证码023030,商户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金额1979.60元。如有疑问请停止操作(短信编号:426815)”,通过此种方式李某借记卡账户发生6笔消费共计9994元。 2017年2月,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利用快捷支付方式,获取李某的短信验证码,并修改其网银密码,从其账户转走9994元。交易记录显示,李某的手机收到银行发送的载有短信校验码的短信若干。李某以某银行支行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自己银行卡上的999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消费的9994元是否应当由银行返还。依据李某与银行签订协议的约定,e支付的交易方式为: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交易时,银行首先向预留手机号发送验证码,待反馈的验证码正确后,银行完成付款;李某对通过e支付交易方式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银行在e支付交易付款时,向涉案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发送了验证码,且收到了正确的验证码,据此完成付款。银行该种做法符合双方关于e支付交易方式的安排,并不存在过错,且双方约定该种方式的交易视为李某所为,由李某负责,故李某要求银行返还涉案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消费的9994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人民法院报, 20,"2018-05-02 01:20:15",第三方电商平台自律管理效力的认定,"裁判要旨 商家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网签的电子合同真实有效,商家以系争合同存在格式条款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商家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售假构成违约,平台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家进行处罚系自律管理,对处罚幅度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调整。 案情 2016年4月29日,原告成都希言自然贸易有限公司网签平台协议,入驻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自主经营,协议约定商家售假需承担“假一赔十”责任,平台有权直接自商家账户扣款。2016年11月29日,被告基于平台日常抽检需要,在原告网店下单购买系争睫毛膏并送往商标权利人(品牌方)鉴定。2016年12月26日,品牌方出具《鉴定报告》确认送检睫毛膏为假货,上述过程均全程录像。2016年12月27日,被告冻结原告账户,并通知原告限期提供商品合格证明。因原告未按期提供合格证明,被告自原告账户扣划83771元并全额赔付给购买到涉假商品的消费者。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扣款。 裁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平台协议合法有效,商品抽检鉴定过程合法有据,商家售假给平台造成了消费者赔付金+抽检及打假管理成本+商誉损失,被告按约对原告售假行为作出处理于法不悖,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一审宣判后,原告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1.第三方电商平台用户协议的效力认定。电商平台并非垄断行业,无论商家还是消费者均有选择交易平台的自由,有完全的意思自治。只要相关规则并未显著免除平台责任,加重商家义务,排除商家主要权利,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商家一旦入驻电商平台并签署协议、接受规则,即视为对自身相关权利的让渡,就需要服从平台自律管理。需要强调的是,平台规则并非一对一的传统合同,不是平台与某一具体商家决定或修改的,而是平台与所有商家共同达成的一致契约,遵守平台规则不单是商家对平台的义务,也是对其他商家的义务,更是对消费者的承诺。在本案中,用户协议虽是格式合同,但被告已履行了充分合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对相关售假的认定及处罚条款处均进行了加粗,且协议内容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情形,法院对本案用户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 2.关于违约情形是否成立的认定。首先,平台协议约定及平台“打假”过程须合法有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平台协议对于售假行为的定义及抽检方法有详细约定;就“打假”过程看,被告基于日常抽检需要,向原告下订单随机购买商品,收货后录制拆包视频并将自原告网店购买的商品黏贴贴标交由商标权利人鉴定,商标权利人经鉴定发现系仿冒伪造商品后及时致函被告告知鉴定结果。被告“发现”假货并“打假”的整个过程均由视频固定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次,鉴定人须具有鉴定资质。作为送检睫毛膏商标的权利人及使用人,本案品牌方对原告在被告平台上售卖商品的鉴定系有权鉴定,其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最后,认定售假金额方面,在被告出具了鉴定报告及商家销售清单等基础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售假行为后,举证义务转移至原告,原告需就其商品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而本案原告在纠纷发生后直至诉讼过程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明,依据民事诉讼证据优势原则及平台协议之约定,原告售假事实和售假金额依法应当予以认定。 3.平台协议约定的“假一赔十”标准是否需要调整。笔者认为,在认定“假一赔十”条款是否合理时应综合考虑平台损失、商家意思自治及平台自律管理等因素。首先,平台损失。(1)对消费者已经实际支付的赔偿。本案中,被告已将其扣收的83771元全额赔付给消费者,原告签订的“消费者赔付金制度”实际在商家、平台及消费者之间创设了一种新型法律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2)认定商家售假的管理及诉讼成本。由于网络销售数量庞大、无时空边界等特点,平台不论是根据消费者投诉或主动抽检,在购买样品、与品牌方沟通、获取鉴定报告及走诉讼程序的过程中都须耗费大量的人力及经济成本;(3)商誉损失。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们的选择偏好却越来越高度趋同,人们高度依赖网络平台上各类“销量最高”“评价最好”来进行选择,个人的喜好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几何作用无限放大,最终成为群体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为提升销量倾向于寻找人气高的平台,消费者为保证质量亦倾向于寻找口碑好的平台。如果商家利用平台售假或虚假交易,必然损害平台的商誉。其次,商家意思自治。商主体之间作为更为理性且更加专业的交易对象,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地位更加平等,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更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排除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基础上,商家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网签电子合同,说明对电子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是明知的,应当根据诚信原则接受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各项管理,不售卖假货,并在出现售卖假货的情况下自觉按照双方协议接受平台的处罚。最后,平台自律管理。行业自律及社会自治成为弥补政府公权力管制的有力补充,平台方一方面负有维系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的职责,另一方面也应当拥有制定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处理方式及商家违规经营管理等促进网络交易整体发展规则的权利。 综上,在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诚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商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底线内不干涉第三方电商平台的自律管理。 本案案号:(2017)沪0105民初3792号 案例编写人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邓 鑫",中法网学校, 21,"2018-05-02 01:20:19",承包人工期延长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综合各方因素进行考量,"裁判要旨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案情 原告电力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其公司的复合绝缘子项目扩建工程——机械配件生产厂房、套管生产厂房(高压试验大厅)钢结构分部工程发包给被告钢结构公司进行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09年5月18日,竣工时间2009年10月25日。合同签订后被告钢结构公司即于2009年5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完毕后,双方于2009年12月15日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超过合同约定工期49天。原告电力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钢结构公司承担工期延长的违约责任。审理中,被告钢结构公司提供:1.《工作联系单》,证明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返工、改建;2.《付款对比表》,证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付款;3.市气象局出具的2009年6月至12月的气象资料,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施工的事实。 裁判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当综合各种实际因素来确定工期延误的原因。一是原告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的情形。双方在合同中对具体的付款时间节点进行了约定,但根据被告提供的《付款对比表》,原告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付款过程中存在延期付款之违约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故原告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付款过程中存在延期付款的违约情形,属于工期实际顺延考虑的因素之一。二是根据案件查明事实,被告方工期延期客观存在以下因素:1.根据如皋市气象局的证明,如皋市2009年6至12月降水日数为58天。钢结构施工工程大部分情况下是露天作业,晴天施工,下雨天停止作业。下雨天停止作业属于不可抗力的天气因素造成,工期按理也应顺延。2.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返工、改建,也属于承包人顺延工期的情形。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59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未有上诉。 评析 工期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工期延误可分为可原谅的工期延误与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 1.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可原谅的工期延误指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有以下几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通常来说,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一般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的工期,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长,不可预见的主客观因素多,顺延工期、延误工期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屡见不鲜,建设工期也成了鉴定单位、施工单位争议的高发点。 2.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指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承包人组织管理不善或承包人一方违约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对于此类工期延误,承包人不仅不能顺延工期,还应当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承包人工期延误后,虽然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和设计图纸,但与承包人工期延误没有因果关系,承包人不能因此主张顺延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情形,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是否因此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取决于工期延误是否符合顺延工期的事由。 本案案号:(2016)苏0682民初9757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孔德莱",中国法院网, 22,"2018-05-02 01:20:28",股权质权借名登记之下的权利归属认定,"裁判要旨 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对于股权质权借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若借名登记行为合法且不损害登记权利人及相关债权人利益,质押担保范围亦限于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则应当认定借名登记行为合法有效,股权质权应归属于实际权利人。 案情 原告李某福与原告刘某系夫妻。被告陈某陆续向两原告借款,其中2012年4月24日借款80万元,2012年7月2日借款10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陈某对上述借款未予还款。2015年6月2日,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福的兄弟即被告李某兴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陈某因需向李某兴借款180万元,至今尚欠本息未予返还,陈某自愿将其名下浙江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3%股权质押给李某兴。之后,二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质权设立登记手续,质权人为李某兴,出质股权数额60万元。2016年1月11日,两原告因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12月7日,2016年9月26日,被告陈某、李某兴分别向原告出具《股权质押说明》《说明》各一份,载明股权质押合同设立质权为担保陈某向李某福的借款,实际权利人应为李某福等内容。两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陈某出质给李某兴的投资公司股权质权归两原告所有并对上述股权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 椒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非经登记设立无权取得排他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原告李某福既未与被告陈某订立书面的股权质押合同,也未就其主张的出质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故其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予以了驳回。 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进行了改判,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股权质权借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为效力及权利归属应作如何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股权质权制度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模式,登记作为股权质权的外在表现形式,能够对股权质权的归属、范围等进行明确界定,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与此同时,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股权质权非经登记设立无权取得排他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借名登记之下应按照登记内容判定质权权属。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质权虽自登记时设立,但对于股权质权借名登记的情形,若借名登记行为本身合法且不损害登记权利人及第三人利益,质押担保范围亦限于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则应当认定借名登记行为合法有效,股权质权应归属于实际权利人所有。笔者赞成该观点。 1.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角度。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依法开展民事活动,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予干预。股权质权借名登记行为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将股权质权登记在登记权利人名下的行为,该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被告虽未达成正式的借名登记协议,但股权质押合同及股权质押说明可以证明借名登记的事实,且两被告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实施该行为亦是出于三方的一致同意,符合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2.从规避法律行为效果的角度。借名登记多是出于规避法律的考虑,而规避法律行为的效果一般表现为以下两种:一是能直接认定无效的行为,主要是指符合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无效情形的,此类行为应当直接认定无效;另一种是不能直接认定效力的其他行为,此类行为应当通过分析行为目的、内容和后果综合判断其效力。本案借名登记行为是出于原告公务员身份的避嫌才铤而走险,最终目的是担保原告债权的实现,行为后果也没有损害登记权利人及相关债权人利益,属于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应直接认定无效。 3.从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角度。股权质权借名登记行为涉及实际权利人和登记权利人,也涉及法律权利和事实权利的关系。登记权利人享有法律权利,而实际债权人享有事实权利。由于法律权利和事实权利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不同,在法律的保护程度上也存在差别。法律权利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使社会公众可以信任,并因此信任作出相应的法律行为,因此,法律权利具有正确性推定效力,除有相反证据,无需举证证明权利的正确性。但事实权利没有法定的公示方法,无法推定权利的正确性,尤其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基于对其利益的保护,事实权利往往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实际债权人需负有积极的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借名登记以及其系真正权利人的事实,积极履行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查明被告李某兴不存在与他人包括与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可能的情形下,认定借名登记行为有效并据此判定权属符合事实和法律。 本案案号:(2017)浙1002民初763号,(2017)浙10民终728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甜甜 王晓婷",中法网学校, 23,"2018-05-02 01:20:34",民事执行与刑事追赃实证辨析,"【案情】 2004年,铁路法院依法接受指定,执行长安公司申请执行汤某、曹某及鸿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在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时发现,汤某、曹某均查无下落,其住所地南省北市公安机关为此出具了相关证明。3月4日铁路法院向汤某、曹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3月5日,鸿达公司签收了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表。 根据长安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铁路法院于2004年3月3日裁定查封了预售登记在汤某、曹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两套房产,同时依法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3月9日,铁路法院向汤某、曹某公告送达查封裁定。同日,向管理该两套房产的物业公司送达了查封裁定。 经法院调查,该两套房产曾于1998年1月21日被南省检察院扣押,当时在该两套房产上加贴过封条。南省北市财政局国库券交易部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于1998年6月2日按照南省检察院指令,已将该两套房产及同位于北京市的另一套房产(共三套房产)的购房尾款合计642万元支付给鸿达公司。2001年10月31日,此三套房产已由南省北市检察院(系南省检察院的下级检察院)发还交易部,南省检察院并代交易部委托鸿达公司将涉案两套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现该两套房产已经出租,每月租金共计3450美元,鸿达公司按约定每季度将该笔租金在扣除管理费用后全部返还南省财政。 另查明,南省检察院对涉案两套房产的扣押,当时并未向北京市房产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登记,亦未送达扣押决定和协助执行通知。 2004年3月11日,铁路法院接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电话,称该局于2004年3月10日收到南省北市公安局扣押该两套房产的决定。 经查证,该两套房产于1996年6月13日即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前身)办理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抵押期限自1995年10月26日至2000年10月25日。抵押人系本案被执行人汤某、曹某,抵押权人为某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北京市某法院的已生效民事判决,1996年5月23日,由被执行人鸿达公司作担保人,被执行人汤某、曹某与某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签订的两份《楼宇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申请执行人长安公司合法继受抵押权人某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的权利。 【分歧意见】 (一)检察机关的意见和理由 南省检察院认为,其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为追查刑事犯罪需要,代表国家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相关规定,扣押涉案犯罪嫌疑人汤某、曹某的违法所得财物,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其扣押该两套房产的时间远早于铁路法院的查封行为,其扣押时间为1998年1月21日,而铁路法院查封时间为2004年3月3日。 第三,检察机关扣押行为是基于刑事诉讼工作需要,而法院查封行为是基于民事案件执行工作需要,按照“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刑事扣押的效力高于民事查封的效力。 第四,铁路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明知该两套房产已被刑事扣押,而仍然予以查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规定,因而是违法和无效的。 第五,铁路法院的违法查封行为,不仅干扰了检察机关刑事扣押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扰乱了检察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而且还会进一步直接导致刑事案件被害人——交易部的合法权益失去法律保障。 基于上述理由,铁路法院应当立即撤销违法查封行为,解除错误查封,以维护检察机关刑事扣押行为的法律严肃性,进而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交易部的合法权益不因国家公权力的违法干预而受到侵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法院的意见和理由 法院认为,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该两套房产的查封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的规定,抵押权人某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的优先受偿权应当受到依法保护。 第二,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房产的查封、扣押,应当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查封、扣押备案登记,但南省检察院当时却并未履行这一必要手续。因此,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先于检察机关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了必要的查封备案手续后对该两套房产的查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复查封。 第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未履行法定手续的查封、扣押不得对抗履行了法定手续的查封、扣押。故南省检察院对该两套房产的扣押不得对抗铁路法院对涉案房产实施的有效查封。 第四,检察机关已将涉案房产发还给了刑事案件被害人——交易部。在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的情况下,对涉案财产进行实体处理,不仅办理了发还手续,并且对外出租,收取租金。这种错误处理方式严重违背了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办案。 第五,该两套房产合法设定抵押权是1996年,而南省检察院扣押时间是1998年,在明知房产已合法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仍继续办理房产发还刑事被害人手续,且将房产对外出租,租金返还南省财政,这直接导致抵押权人即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抵押权无法实现,其优先受偿权不能得到法律有效保护,违背有关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 第六,南省检察院指令交易部将涉案两套房产的购房尾款付给鸿达公司是错误的。该笔款项应当向抵押权人某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或长安公司支付。这样才能保护抵押权人合法的优先受偿权,也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其对涉案两套房产的查封合法有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依法对被查封的两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变价,以拍卖所得款项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同时,注意保护该两套房产实际承租人的权利,允许其继续租用房产至合同期满,但租金应由法院管控。 【评析】 当前,因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与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进行追赃而产生的重复查封、扣押、冻结问题,已越来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由于这种司法冲突和矛盾尚无规范解决机制,造成人民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根据调查或当事人举证,经审查认为属于被执行财产的,即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措施,进行强制变价或将财产给付申请执行人。但与此同时,公安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为同一财产非为被执行人所有而是属于刑事案件被害人财产,依法应当追缴,从而也实施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措施进而追缴该财产退还给刑事案件被害人。这就引发了对同一项财产不同执法机关作出不同认定的问题,从而产生了民事强制执行与刑事诉讼追赃的司法冲突和矛盾。 刑事追赃是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在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作出有罪判决后,依据生效判决中对罪犯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财物的确认,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强制手段,对涉案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依法处理的诉讼行为。其作用在于惩罚犯罪,并在最大程度上挽回因犯罪行为而给社会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司法解释明确了赃款赃物的执行权属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追赃本质上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行为,因而,刑事案件裁判中关于财产部分(包括财产刑和涉案财物)的执行事项理应由行使国家执行权的机构来负责执行,而当前国家执行机构归属于人民法院,因此,刑事追赃的执行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在案的房产属于依法不宜移送的实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查封、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将执行回单送回。 据此,检察机关若为赃款赃物的查封、扣押机关,可以依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处理其查封、扣押在案的财物。没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直接处理其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另外,在刑事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在执行依法不移送的被查封、扣押财物时,应当及时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法院对涉案的两套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且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因此,应当依法对被查封的两套房产继续予以执行。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中法网学校, 24,"2018-05-02 01:20:42",抵押权的行使时限及立法原旨探寻,"【裁判要点】 抵押权属担保物权,其效力已被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法构建了抵押权的除斥期间制度,以限定抵押权的存续。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但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情】 1997年2月18日,芝山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因经营资金需要向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贷款150000元,贷款期限二年。原告彭志明用其所有的永政房字971007号房产、原告彭红明用其所有的永政房字971005号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为二年,并于当日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并将房屋产权证交与被告永州市财政局。贷款到期后,被告芝山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至今没有偿还,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也没有向原告主张行使抵押权,原告诉之本院明示不再进行抵押,要求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协助原告办理撤销永政房字第971007号、永政房字第971005号房屋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产权证。 【审判】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是除斥期间的消灭还是诉讼时效的丧失。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第三人原芝山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在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贷款150000元,贷款期为二年,原告方用其房屋作为抵押,抵押担保期为二年,贷款、抵押期间为1997年2月18日至1999年2月17日。债权人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应在贷款期满后二年内向贷款方主张权利行使抵押权,而本案贷款至今达21年余,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未向法院要求保护其抵押权,故抵押权已消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协助原告办理撤销永政房字第971007号、永政房字第971005号房屋抵押担保登记手续、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立即将抵押房屋产权证返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一、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我国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以外的民事权利,如物权等支配性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的完成,其直接效力为抗辩权的发生,而非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对抗性权利,不具有消灭实体民事权利的效果。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典型为撤销权,超过该期限未行使的,其权利归于消灭,是一种存续期限的规定,因此不会像诉讼时效因中止、中断事由的发生变得不确定。具体到本案中,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和“抵押权从属性说”三种理论观点。“诉讼时效说”以诉讼时效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果,对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抵押权的行使所受期间的限制予以解释,主要是依靠类比诉讼时效的效果之方法,对抵押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而不予保护的文义上进行的解释。“除斥期间说”认为抵押权行使的期间作为抵押权消灭的事由在法律解释的逻辑上,与诉讼时效相比较,更具有合理性。“抵押权从属性说”认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亦非除斥期间,而是抵押权具有从属性的具体表现。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债权效力的消弱自然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依物权法定主义,抵押权并不消灭,但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抵押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抵押权人。 二、抵押权受制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于抵押权的时效问题,在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和观点,但在我国司法实务界主流观点为除斥期间,抵押权毕竟是物权,尤其在抵押担保的债权之请求权罹于时效的情形下,承认抵押权的永续存在,对于抵押人而言,过于苛刻,物权法有必要对此情形下的抵押权的效力变动予以特别规定,以“除斥期间完成”这样的法律事实作为抵押权消灭的原因,简单可行。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款中不予保护含义的明确依赖于抵押权性质的分析:虽然从其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表述看,类似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的表述,但不应当以其表述上的巧合而望文生义。诉讼时效是以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至法定期间的状态为规制对象,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之作用。依民法理论,其适用范围限于债权请求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具体到抵押权的实行,则为变价权的行使,变价权不是请求权。就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或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该期间经过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三、抵押权设立的法律原旨的探寻 就设立抵押权的目的而言,其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以确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若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不进行限制,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抵押权,将使抵押财产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仅不利于保护合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物之使用、流通效能的发挥和发挥财产的经济作用。同时,促使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更快的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从权利的分类角度看,依据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有主权利与从权利之分,本案中,债权与为担保债的履行的抵押权同时并存,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在主权利债权丧失强制力保护状态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权也应消灭,才能更好的发挥物的作用。综上,应当认定法律已设定行使期限后,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法律对之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应使抵押权消灭。具体到本案中,被告零陵区财政局在长达20年的过程中未行使抵押权,对其抵押权,不予保护,归于消灭。 综上所述,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湖南省零陵区人民法院)",中法网学校, 25,"2018-05-02 01:20:49","下车时摔倒被车拖拽致死 死者是否系“第三人”?","乘客周某在开门下车时不慎摔倒,此后又被所乘车辆拖拽,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事后,死者亲属姜女士将车辆驾驶人戴某与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共计赔偿原告17万余元。 2017年5月27日,戴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周某从海安县高新区钟涵村工地回家。当车辆沿胡青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光华小区南侧时,周某从后面叫戴某不要送了,并请他靠边停车。于是,戴某就让汽车先慢了下来。但是就在车辆慢慢向路边靠近时,周某突然打开了右侧的车门并摔倒,随后被车辆继续拖拽了约五六米远。 戴某听到周某的呼救声后,赶紧刹车并送其到附近医院检查治疗,后周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29日死亡。后经海安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另查明,戴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处理完周某的后事后,周某的亲属姜女士一纸诉状将戴某与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海安县人民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18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周某实际为车上乘客,而非“第三人”,所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姜女士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乘客周某在开门下车时不慎摔倒,此后又被所乘车辆拖拽,致其颅脑损伤死亡。这个拖拽行为发生时,周某已经实际脱离所乘车辆,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害发生时,周某仍未脱离案涉车辆,故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综合认定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法院予以采信,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由周某、戴某按6∶4的比例分担。对戴某应负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告因其亲属周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6万余元。根据计算,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余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7万余元,两项合计17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曹璐介绍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这一规定,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周某相对于戴某所驾车辆属于“本车人员”还是“第三人”。 曹璐介绍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未对“本车人员”内涵作明确界定,但结合交强险立法目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本车人员”与“第三人”系基于特定时空下的临时身份,其身份会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身份,应当根据受害人在损害发生的这一特定瞬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主要依据,如在车内即为“本车人员”,如在车外即为“第三人”。 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受害人周某在打开车门下车过程中摔倒后被车辆拖拽。结合其送医救治的事实可知,周某下车摔倒后并未当即死亡,而是被案涉车辆拖拽,应当认定此时其身份已经从该车的“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报, 26,"2018-05-02 01:20:54","拒不承认支付宝转账 微信聊天记录还原真相","借条是借款事实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在借贷纠纷中,是否持有借条往往会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但家住河南省许昌市的耿女士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凭着微信和支付宝的聊天记录,一样打赢了官司。4月8日,二审法院维持了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耿女士状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张某被判返还耿女士借款24929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张某以经营超市为由,多次向好友耿女士借款,耿女士以现金交易形式分多次交付张某借款94700元,张某向耿女士出具了借条。除现金外,耿女士还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分51笔向张某交付借款156590元。两项合计共借款251920元。借款交付后,经耿女士催要,张某父母于2017年1月向耿女士出具保证书一份,称其自愿为儿子张某借耿女士现金251920元承担保证责任,自愿每个月在有能力下偿还一部分借款,自愿将其名下房产出售偿还耿女士借款等。但该保证书签订后,张某的母亲只偿还耿女士2000元,余下249290元却迟迟不予归还。无奈之下耿女士将张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返还借款24929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要求张某的父母负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面对耿女士的诉求,张某却只认可借条上的94700元,对其他形式的借款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耿女士提供的支付宝转账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聊天记录、借条、收款收据、银行查询单、银行取款单、保证书等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某向耿女士借款251920元的事实;原告耿女士自认张某母亲已返还借款2000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关于张某父母保证责任问题,二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保证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偿还耿女士249290元。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中法网学校, 27,"2018-05-02 01:20:59","服务员添加酒精不当 火球烧伤女顾客险毁容","郭女士餐厅用餐时,由于服务员操作不当将点燃的酒精块甩到郭女士身上,致其二度热烧伤,腹部、左上肢、双下肢烧伤,郭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餐馆店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餐馆店主赔偿郭女士各项损失合计8030.35元。   郭女士诉称,2017年7月23日下午,其与两位好友前往餐馆就餐,就餐过程中餐馆的服务人员操作不当,将点燃的酒精块甩到郭女士身上,时值夏天,郭女士仅穿了一条裙子,掉落的酒精块的火焰迅速在郭女士的双腿及上身蔓延开来,此时郭女士的双腿以及手臂均被不同程度烫伤。情急之下郭女士及其两位好友迅速将郭女士的衣服撕扯下来,在众目睽睽之下,郭女士几近赤身裸体才避免被进一步烧伤,案发后,郭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郭女士为二度热烧伤,腹部、左上肢、双下肢烧伤。此后郭女士多次去医院治疗,餐馆前期垫付过部分医药费用,但是后期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   餐馆当庭认可其操作过程中存在过失,确实给郭女士带来伤害,但是认为郭女士索要的赔偿数额太高,希望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降低赔偿标准。   本院仅仅围绕着双方的陈述以及证据进行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医药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餐馆对于郭女士的伤确实存在过错,理应对于郭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依法判决餐馆赔偿郭女士各项损失合计八千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本案判决已经生效。",中国法院网, 28,"2018-05-02 01:21:04","“假结婚”瞒天过海购房不成 买方卖方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程某是外地人,不具有北京市购房资格,但萌生了通过“假结婚”获得资质并购房的想法。但奈何北京新政,程某意图毁约,独自以个人名义申请购房,造成资质审核失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便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双方合同解除,王某归还程某85万元,程某赔偿房主王某20万违约金。   程某为购房同时通过两次网签,第一次利用高价格网签获得银行高贷款额度,第二次利用低价格网签以达到避税目的。程某通过某经纪公司居间操作,进行假结婚买房,并与房主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在与程某签署合同前,便得知程某不具有购房资格,要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购房。程某以家庭名义进行资质审核并通过,继而办理了网签手续,瞒天过海行动一切进展顺利,但奈何北京新政要求北京人与外地人以家庭名义购房,房本上必须登记两人的姓名,不允许只登记外地人的姓名。因此程某意图毁约,便独自以个人名义申请购房,造成资质审核失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于违约款项巨大,双方起了争执,便对簿公堂。   程某认为王某明知自己无购房资格还签订合同,同时合同约定如果资质审核失败,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负责任。王某则认为程某第一次网签已通过,说明程某符合购房资质条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现程某以无购房资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应属于根本违约。   法院认为,程某在第一次网签成功后,便表示他可以完成购房,拥有完成合同的能力。第二次网签,程某私自更改资质审核方式,以不正当方式促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他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王某需归还程某定金和已支付的首付款共计85万元,并结合目前房屋市场成交价格以及程某的违约情形等因素判决程某支付房主王某20万违约金。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中法网学校, 29,"2018-05-02 01:21:12","小学生春游摔断门牙 法院认定学校旅行社责任三七开","阳春三月,草长莺飞,正是中小学组织学生春游踏青的好时间。然而,孩子天性顽皮,加上春游场所一般在户外,意外事故偶有发生。学生小明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时在游船上不慎摔断牙齿,其父母将学校、旅行社和游船公司起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学校承担三成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2014年4月23日下午,某小学组织学生乘坐某游船公司的游船进行春游,学生小明在游船上玩耍期间不慎摔断一颗门牙。春游结束返回学校之后,小明的妈妈将儿子送到医院。看着受伤的孩子,小明父母觉得应该有人为此负责,于是一纸诉状将学校、旅行社和游船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小明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和监管义务;旅行社和游船公司作为活动承办方,均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方均存在过错,应共同赔偿损失。 学校认为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在游览过程中也已尽到监管职责,小明摔倒是其不听老师的安全提醒所致,自己并不存在过错。校方提出旅行社导游没有上船陪同,旅行社、游船公司以及小明个人都需担责。 旅行社解释称当日由于游船承载人数到达上限,导游无法上船。事发后,也积极配合学校解决纠纷,并愿意依照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游船公司辩称游船上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并且在学生上船后广播了安全须知,游船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校方与旅行社针对该次春游签订了旅游合同,学校在活动前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春游当天,学校组织500余名学生乘坐游船公司两艘游船进行浦江游览,每40名左右的学生由三至四位老师带队。由于乘船人数限制,两位学校老师、旅行社跟团导均游未上船陪同游览。小明在游船上玩耍期间不慎摔倒,摔断一颗上排门牙。游船靠岸后,小明跟随团队返校,其母亲到校后将儿子送到某医院,经诊断:小明右上第1牙冠折露髓,左上第1牙震荡。 法院认为,虽然学校在事发前已履行过安全教育义务,但学校的教育、管理义务应贯穿整个游览活动,本案中并无证据反映带队老师对小明的“不当行为”及时发现并阻止,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旅行社未按照约定由导游陪同上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因此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游船公司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过错,因此游船公司不承担责任。小明作为未成年人,事发时并无证据显示其存在明显不合理行为。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70%赔偿责任,同时学校、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游船公司和小明个人均不承担责任。(文中所涉当事人为化名)",中国法院网, 30,"2018-05-02 01:21:17","营业2个月就停业 10万元店面转让费打水漂","花了10万元转让费租赁的店面,两个月后不能续签了,转让费还能不能退还?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店面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由于孙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在相城某商场内的店铺承租合同将于2018年1月到期,孙某又怀孕待产,她便于2017年10月把店面转让给了刘某。双方签订了店面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费用为10万人民币,分两期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孙某便交付店面,刘某付款5万元,剩余5万元待刘某与置业公司续签合同时付清。可是合同签订后不久,由于置业公司要求孙某必须去办理过户和转让事宜,刘某才能正常经营。而刘某也考虑到与置业公司续签合同的不确定性,便在几天后与孙某又补签了一份协议。协议表明,如果刘某与置业公司能续签合同,则剩余5万元在续签合同时付清,如果刘某不按时付清,孙某将有权收回该店面的使用权;如果置业公司不愿意续签,则相关赔偿事宜均与刘某无关;在合同期满后(即2018年1月)直到置业公司正式收回该门面使用权期间,刘某需正常经营。   一切手续完成后,刘某便重装开业了。可是前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置业公司就要求刘某改造煤气,且不肯签长期租赁合同,只同意签短租合同。刘某考虑到改造费高达5万元,且不能确保稳定租约,故拒绝续签租约。孙某迟迟未收到后续的5万元转让费,无奈之下便将刘某告上了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刘某认为孙某存在欺诈行为,使其不仅无法正常经营还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便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孙某承担自己的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和刘某达成了合法的转让合同关系并生效,故均应按约履行。刘某在签订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经预见到了房屋将来不能继续租赁的可能性及相应的风险,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孙某有义务促成刘某与置业公司续签合同,补充协议中又约定如果不能续租,则刘某也不能索要任何赔偿。此外,有证据表明,置业公司曾向刘某催要房租,即希望续签合同,但刘某拒绝续租,其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应向原告孙某支付第二期转让费5万元,同时驳回被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国法院网, 31,"2018-05-02 01:21:26",河北首例大气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宣判,"10日上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诉秦皇岛方圆玻璃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方圆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赔偿150余万元,并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   据了解,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河北法院宣判的首例大气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经该院审理查明:被告方圆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熔窑出口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平均值均超过《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因拒不改正非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对大气造成重大污染。经鉴定,被告某公司所在的秦皇岛市环境空气二类区,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共计154.96万元。   该院依法判处方圆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共计154.96万元,支付至秦皇岛市专项资金账户(此账户资金将用于秦皇岛环境治理和修复);方圆公司在全国性媒体上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方圆公司支付原告中国绿发会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驳回原告中国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中国绿发会是1985年在民政部注册、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旨在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方圆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各种玻璃包装瓶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拥有玻璃窑炉四座。2015年12月23日,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就曾向该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熔窑出口排放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出口二氧化硫排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均超过《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4次共计1289万元。   秦皇岛市中院院长胡华军称,此案的审理和公开宣判作为司法服务京津冀环境治理和秦皇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示范效应,此案的圆满审结,将对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和秦皇岛生态文明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中国新闻网, 32,"2018-05-02 01:21:36",学员驾驶教练车出车祸谁买单?法院这样判,"学员曾某某驾驶教练车临时停车开门时不慎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宋某某撞倒,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温江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保险公司和驾校共同赔偿宋某某102000.75元,曾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温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11时许,学员曾某某驾驶教练车沿温江区锦绣大道行驶至温江区锦绣大道南段时,临时停车打开驾驶室门未认真观察,与宋某某驾驶的直行至此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宋某某受伤。   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教练车教练)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无责任,宋某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肇事车辆系被告成都市金泰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马公司)所有车辆,吴某某为金泰马公司员工。该教练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   温江法院审理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责任划分正确,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吴某某系被告金泰马公司助考员,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职务行为,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由金泰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教练车是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员考试车辆,被告保险公司在该车辆投保时已审核车辆使用性质,且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故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原告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金泰马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代为被告金泰马公司赔付。",四川新闻网, 33,"2018-05-02 01:21:50","快递食品受损坏 法院调解获赔偿","快递寄出十天后仍未收到,待货物送达时食品已经损坏,收货人拒绝了收货并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起邮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据悉,2017年12月26日韩某在张李乡淘宝中心通过xx快递邮寄货物(包括咸鸭2只、咸鸡2只、腌制土狗1条、咸鱼2条、鸡鸭肫及内胀10对、腊肠10根、大豆等),该快递于2017年12月26日寄出,直到2018年1月4日收货人还未收到以上货物,韩某向xx快递公司投诉后,货物找到后被快递员送给收货人时已损坏,因为所寄货物为食品,收货人拒绝了收货,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韩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xx快递公司自愿于调解书送达之日支付原告韩某经济损失1700元。",中国法院网, 34,"2018-05-02 01:21:54","穷小伙借尽钱财娶新娘 岂料赔了夫人又”折兵”","小杜是一农村小伙,家境较为贫寒,最近如愿以偿得娶了新娘小张,本来是大喜事的,可杜某却高兴不起来,近日更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彩礼6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此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和平分手,小张分两次返回彩礼5万元。   小杜诉称,其与小张经人介绍,考虑到双方岁数都比较大,没多久就登记结婚了。目前也只是才登记不足3个月。满心怀着新婚憧憬的他却被现实打了一记响亮的耳光。婚后的小张拒绝与其过夫妻生活,且一天也没有在小杜家生活过。现在,因为自己婚前筹备彩礼钱,用尽了家里所有的积蓄,造成家里生活困难,现在父亲生病住院也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小杜几次到小张家,希望与其和好,但都得不到任何响应,反而受到小张家人的谩骂和威胁。现在小杜只想尽快摆脱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而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张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小张返回彩礼6万元。   小张到庭后,表示其与小杜没有任何感情基础,性格不合。婚后因为不适应小杜家的生活方式,确实没有在小杜家生活过,二人之间争吵不断。现在感情完全破裂,同意与小杜解除婚姻关系,但只同意返回彩礼3万元。   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和平分手,小张分两次返回彩礼5万元。",中法网学校, 35,"2018-05-02 01:22:02","没打借条朋友借钱不还 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王女士将钱借给好友张女士周转资金,王女士陆续为其转款共计280000元,但被告张女士拒绝为原告出具借条、欠条。王女士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最终判决张女士返还王女士不当得利28万。   原告王女士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称急需资金周转,于2016年12月开始至2017年1月期间陆续让原告为其转款共计280000元,但被告拒绝为原告出具借条、欠条;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原告,故起诉。被告张女士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其与原告属于合作关系,钱款为合作的经济往来,并非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以转账方式给付被告28万元的事实双方并无争议,关于给付原因,被告虽称系履行《业务相关协议书》,但协议双方并非原被告,原告并不负有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取得诉争钱款缺乏法律根据,应当予以返还。",中国法院网, 36,"2018-05-02 01:22:09","网友微博话题发布侮辱内容 吴亦凡名誉权纠纷案胜诉","新浪微博用户殷某发布微博话题,称吴亦凡“诱奸未成年”等,并在部分图片中标写污秽文字,被吴亦凡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吴亦凡要求被告殷某等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开支等各项损失51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吴亦凡诉称,2017年9月,新浪微博平台上出现了以“#吴亦凡骗炮#”为话题的专题页面,殷某系该话题的主持人,在该话题页面及其个人微博主页发表了诸如:“#吴亦凡骗炮#话题维护”、“吴亦凡骗炮诱奸未成年”等针对原告的大量不实信息及配图。该话题一经公布引发了一场网络口水战。截止提起诉讼之日,该话题讨论量达108条,阅读量高达7.8万人次。在该话题发布前,原告所在经纪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委托律师通过新浪微博平台就网络中针对原告的“约炮”等不实言论公开发表声明,指出上述低俗内容构成对原告的诽谤。但被告殷某仍指名道姓的恶意发布贬损原告形象的信息,给原告形象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同时受到猛烈的舆论攻击,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该网络暴力行为使原告公众形象遭到了严重贬损,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被告殷某未到庭应诉及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法院依法按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殷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殷某在涉案微博标题及微博内容中称原告吴亦凡“诱奸未成年人”、“骗炮未成年”等,并在部分配图中配有大量污秽文字。上述内容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意在对吴亦凡名誉进行恶意贬损、诽谤,侵害了吴亦凡的名誉权。吴亦凡有权要求殷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关于停止侵权一项,鉴于涉案内容已删除,吴亦凡当庭放弃该项诉请内容,法院不持异议。关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精神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殷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判令被告殷某在涉案微博个人主页首页连续三十日发布声明,向原告吴亦凡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关于吴亦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项,鉴于其并未提交因涉案微博内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依据,且法院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亦对其潜在权益影响进行了适当考虑,故不再另行支持。吴亦凡为维权而进行的公证及聘用律师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范畴,法院综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依法予以确定赔偿金额为2万元。",中国法院网, 37,"2018-05-02 01:22:17","货车司机撞毁路边民宅 房主诉车主赔偿获支持","一男子因驾驶不慎竟将路边的房屋撞毁,车主与屋主达成赔偿协议后,却又不积极履行,无奈之下,屋主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付某诉被告曾某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曾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某房屋赔偿款7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曾某雇请的司机驾驶其所有的货车,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至道路左侧居民住宅内,造成车辆及原告房屋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经协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于2017年9月22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并当即支付了50000元,剩余70000元由被告曾某出具了欠条。其后,被告曾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赔偿款7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协议书》,系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赔偿款70000元从而引发本案纠纷,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赔偿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中国法院网, 38,"2018-05-02 01:22:25","社保断缴无法摇号 男子起诉公司索赔10万被驳","因材料不齐,公司没有给陈先生缴纳入职第一个月的社保,陈先生认为中断社保影响了他参与摇号购车的资格,于是将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0万元。近日,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公司没有给陈先生缴纳社保确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其就主张的损失没有提供充足证据,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社保断缴起诉公司索赔 陈先生诉称,2013年8月14日,他入职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宝公司”)担任技术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觉得自己连续缴满五年社保的陈先生申请摇号买车,却得知自己的社保中间断缴了。他了解到,公司没有为他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导致社保缴纳记录中断,这才导致无法买车。 陈先生找到公司要求补缴社保。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于是陈先生提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 2017年2月,陈先生从星德宝公司离职,后陈先生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因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导致他不能在北京摇号买车赔偿金10万元。 公司:有摇号资格不等于中签 对于陈先生的起诉,星德宝公司辩称,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因为陈先生入职时手续有问题,入职第一个月的社保才没有缴纳。 对于陈先生诉讼请求中的损失,星德宝公司认为这个损失实际并没有发生,具有摇号资格和是否摇号中签是两回事,即便陈先生具有摇号资格,根据北京市小汽车摇号中签的概率,他的诉请损失也未必会发生。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陈先生主张因星德宝公司未为其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因为这一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导致其没有办法在北京摇号买车,造成损失。星德宝公司未为陈先生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确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小客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取得参加摇号资格虽然规定了应连续满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即使陈先生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的资格,而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关于陈先生主张的不能在北京摇号购买车辆的损失,陈先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陈先生可通过其他行政途径另行解决。 宣判后,原告表示服从判决结果。 此案主审法官提醒,因社保关系到购房、买车等生活重要事项,公众一定要随时关注社保基金缴纳情况,如出现断缴,一定要及时补缴,避免断缴带来的不便。",中法网学校, 39,"2018-05-02 01:22:33",利用银行快递单信息实施信用卡诈骗,"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银行信用卡快递单信息实施信用卡诈骗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人李新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桂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另责令二被告人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李新某、李桂某经合谋,由李新某在海南省海口市承租诈骗窝点、准备电脑等作案工具并搭建网络电话平台、购买银行信用卡业务快递单用于诈骗;李桂某召集多人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使用上述虚拟的银行号码拨打快递单上所载的信用卡客户联系电话,以为持卡人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套取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安全码及支付验证码等信息,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冒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在多家网站消费购买手机充值卡,再将所购的手机充值卡卡密发给李新某在网站出售套现。   经查实,李新某、李桂某等人冒用8名被害人的银行信用卡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39900元;以上述方式冒用267人的银行信用卡消费购买手机充值卡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146万余元,所购手机充值卡卡密均交由李新某在网站上代为销售套现,从中收取非法利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新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桂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宣判后,二原审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李桂某申请撤回上诉。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新某与李桂某经事先预谋后,分工配合,共同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9900元,以及上诉人李新某明知手机充值卡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代为销售套现,所涉金额共计人民币146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新某的行为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二人各自所犯罪行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警惕诈骗犯罪花样翻新   该案承办法官徐艳说,随着社会信息化的逐步发展,诈骗手段也不断翻新,日趋复杂和隐蔽。本案的犯罪分子正是发现和利用了银行客户办理信用卡收取邮寄快递单的漏洞,非法获取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再凭借网络虚拟银行号码骗取持卡人信任,进一步向持卡人套取信用卡相关信息,最终实现冒用持卡人身份消费并套现获利的目的,可谓环环相扣,步步为营,诈骗手段在原来单一环节的基础上实现了“换代升级”。上述诈骗行为隐蔽性、渗透性强,危害范围广,已查实的被骗人数达270余人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50余万元。   诈骗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一段时间以来司法机关对此形成了从快查处、从严惩处的打击态势,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与合法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但面对利益诱惑,仍有犯罪分子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企图利用各种新型手段实施诈骗。因此,为有效保护群众的财产利益,在依法惩处诈骗犯罪、积极追赃的同时,还需要堵源截流、预防诈骗,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诈骗防范意识、谨慎处理财务意识及信息保密意识,加强对群众信息的保护,强化网络管理及安全力度,及时完善已发现的漏洞和隐患,注重开展全方位、高密度、多层次、立体式的防范宣传,建立“打防并举”的常态化机制。",中法网学校, 40,"2018-05-02 01:22:41",涉案人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被罚,"“张某向本庭书面保证据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自愿接受处罚,但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张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3月29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作虚假陈述的张某发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处罚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这是该院打击当事人庭审中虚假陈述开出的首张罚单。   当天江北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前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如实陈述保证书,法庭同时明确告知双方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在案件审理时,张某称李某向其借款10万元但未能按约还款,并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而被告李某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自己只是提供了银行账号,在收到张某的10万元汇款后立即交给了案外人。   承办法官详细询问双方款项交付当日的情形,调取了李某及案外人的银行流水,并向张某阐明相关法律规定。面对证据,张某见难以掩盖事实,随即改口承认李某确实不是本案的借款人。张某的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江北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据了解,近年来诉讼中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呈上升趋势。尤其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企业破产案件中,为获得不当利益,虚假诉讼、虚假陈述高发。为此,江北法院采取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形式,对诚信诉讼、如实陈述等内容进行告知,让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一旦发现虚假陈述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诚实守信是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尤其应当遵守诚信。案件审理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法庭依据当事人的保证承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完全符合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江北法院民一庭庭长郭晓寅说,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及时全面提供证据,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损。",人民法院报, 41,"2018-05-02 01:22:47","十年合约被“打散”后遭解约 空姐起诉航空公司","在某航空公司服务了近十年的空姐,就因期间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的签署单位,李桃(化名)不仅无法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单方面被航空公司解约。李桃以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十年来的经济补偿金10万余元。   昨日(3月30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航空公司表示,之前李桃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如今和该航空公司的合同只有三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最终双方同意庭后调解。   因“转制”改变签约方 工作年限被打散   李桃2006年至今在某航空公司做空姐近十年,她先是与其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凤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凤凰)签劳务派遣合同,第一次从2006年到2014年,第二次续约从2014年1月签到2017年。   和金凤凰续约半年多后,李桃被告知有机会可以跟航空公司直接签约,这个被称作“转制”。   于是李桃2014年9月1日直接和“航空公司”签约,签约前,按规定和金凤凰签署了一份“自愿离职”的合约,未要经济补偿。   然而和航空公司3年合约即将期满,李桃准备续约时,却被告知对方不准备和她续约了。“没有任何理由。”李桃说,其所在航空公司否认和她有十年合约,只承认3年合约,对此次不续约答应赔偿3+1(4个月工资)的经济损失。   “事实上,被告是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交替变换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打散这些空姐的劳动年限,使她们无法依法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桃代理人颜谨律师事务所律师颜青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航空公司此举(“转制”)是在诱导“这些即将达到无固定期限的空姐”转换劳动合同签约方,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恶意。   “作为一个普通的空姐她是无法判断这其中法律关系的,她认为从劳务派遣到航空公司签约是一种福利,所以才自愿签了离职金凤凰的协议,但如果当时不签这份‘霸王条款’,她也没有办法和航空公司直接签约。”颜青说,在此之前李桃已提起劳动仲裁。   被告称“转制”属自愿 不应算进年限   在劳动仲裁中,航空公司一方否认和李桃在2014年9月1日签约前的劳动关系,表示李桃在金凤凰工作的年限不应当与在其公司的年限连续计算,并称李桃后来和航空公司签约是自愿行为。   金凤凰则辩称,2014年8月底,李桃是自愿和金凤凰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该要补偿金。经仲裁,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采信航空公司与李桃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9月1日,最后裁决,航空公司支付李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万元(4个月工资),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李桃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昨日下午该案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航空公司方答辩表示,李桃和被告于2014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仅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李桃与航空公司之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航空公司在‘派遣制劳动关系转换改革’时,已就相关事宜告知了员工,是航空公司依法深化改革用工制度。”被告代理人说,当时向员工明确和航空公司签约还是继续和金凤凰签约属于自愿,因此不存在“规避”和“强迫”。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该航空公司表示,2014年8月29日是李桃个人原因向金凤凰提交辞职报告,不应该计算进航空公司的年限。   “综合当时的情况看,2014年8月李桃正怀孕,她和金凤凰解约是‘自愿’,不拿任何经济赔偿金,是因为她当时不认为那是‘解除’,而认为是‘转换’。”在法庭询问中,李桃代理人介绍,当时的大背景是航空公司要进行“转正、转制”,从空姐中“考核选拔”出人员签约,“挑选的都是乘务长职位的空姐,对员工来讲是个奖励。”颜青认为,如今航空公司再提和李桃没有长期劳动关系是恶意的。   最终双方同意庭后调解。",新京报, 42,"2018-05-02 01:22:54","滥用真人“表情包”恐侵权 如何制作、使用才合法?","继“小胖”“金馆长”、姚明脸、洪荒少女傅园慧、“葛优躺”等表情包之后,又有一些热点事件中的人物形象被制作成各类表情包,也在网络中瞬间铺天盖地,成为网民新宠。然而,在这些司空见惯的现象背后,却隐藏着不得不重视的法律问题。 那么,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会侵犯哪些权利?如何制作、使用才合法呢?《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李瑶瑶法官,就相关问题予以解读。 擅用表情包做宣传会侵犯肖像权 表情包以其丰富的表意性和超强的趣味性被亿万网民推崇,已形成一种独特的网络流行文化。其中,以公众人物或热点人物的肖像为基础制作的真人表情包尤其受网民的欢迎。 2016年底,葛优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使用“葛优躺”照片造成的侵权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葛优的诉求。看来,以真实人物形象为基础制作的表情包,因涉及法律保护的某些权利,不是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法律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两个要素,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如果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用于营利,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比如商家擅自将表情包用于商品的宣传,无疑构成侵犯肖像权。 李瑶瑶指出,目前许多微信公众号也多在文章中配有真人表情包,以增加内容的吸引力。如果公众号通过文章的广告或开通流量主等方式赚取收益,亦属于营利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同样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如果网民在聊天或者朋友圈中自行制作、使用真人表情包,因缺少营利目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截图表情包可能侵犯著作权 表情包中有一类是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视频片段或截图,通常以明星为主体,“葛优躺”便是其中的代表。 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制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允许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因此,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片段和截图制作表情包,将同时构成对制作方和演员著作权的侵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因“葛优躺”表情包擅自使用了《我爱我家》的剧照,《我爱我家》的版权方也可以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上述旅游公司索要赔偿。 但如果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因此,一般认为普通网民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这类表情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 恶搞表情包还会侵犯名誉权 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呢?实则不然。 大部分的表情包目的是娱乐,自然少不了恶搞的元素,但这种恶搞应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中的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如果制作表情包时使用的文字与配图带有辱骂、贬低真人人格等字眼,或者过分夸张扭曲真人形象,对其恶意丑化,则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几年前流行的“小胖”表情包,存在一些将小胖身体与女性身体结合,或配有黄色、低级的内容等情形,已构成对“小胖”名誉权的侵犯。 在众多真人表情包中,还有一种形式被大家熟识,即将真人形象以绘画或漫画的形式再现而成的表情包,比如姚明脸或动漫版的傅园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构成侵权,但通常认为,如果由卡通形象及配字等因素整体判断表情包人物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明确指向某一真实人物,亦会构成侵犯肖像权。在赵本山诉海南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中,两审法院便是以此为由,认定涉案的卡通形象构成对赵本山肖像权的侵犯,最终判决海南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李瑶瑶表示,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只需保证合理使用,不侵犯真实人物的名誉权即可。而一旦以营利为目的,则需要征求肖像权人、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 虽然真人表情包已成为众多网民分享和消遣的对象,但相应的法律边界不容突破。因网络的虚拟性、高速传播性、广泛联结性等特点,真人表情包的侵权认定目前存在着侵权主体难确认、维权成本高等困难,许多侵权行为并未得到法律的制裁,但随着互联网规范制度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完善、网络净化力度的加强以及网民法律和道德意识的提高,相信网络将不再是侵权者放肆狂欢的庇护所,而真正成为尊重个体合法权利的和谐社区。",中法网学校, 43,"2018-05-02 01:22:58","烧纸上坟引发火灾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一万元","因上坟烧纸不慎将树木烧毁,周某被土体承包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周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王某1万元的判决。   2016年2月,周某在北京市房山区一村庄路边上坟烧纸,不慎着火,将王某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树木烧毁。   王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周某给付自己经济损失1.6万元。周某辩称,王某种的树未成活,且未全部烧毁,王某有责任将其承包地上的干枯野草和干枯已死的树苗及时清理,做到尽职责任人,故不同意赔偿。案件一审中,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烧毁树木的价值进行了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周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机构现场勘验笔录,王某与周某均到场参与勘验,并对被烧毁树木的种类、大小、数量进行指认并签字确认。现周某主张王某被烧毁树木在起火之前就已死,但其提供的照片系着火之后的照片,无法证明起火之前树木的情况,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根据鉴定报告,王某合理经济损失中争议部分价值为8015元,一审法院参照双方叙述的着火点及燃烧范围,依据生活经验,酌定其中40%损失与起火有关。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祭祀先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近年来随着健康环保理念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文明祭祀、绿色祭祀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然而仍然有少数群众将焚烧纸钱香烛、燃放鞭炮烟花作为祭祀先人的方式。这种传统习俗不仅污染环境,更易引发火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文明祭祀才是对先人最好的告慰,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在这里我们要积极倡导文明祭祀,抛弃旧有陋习,努力做文明、环保、安全、节俭祭祀的践行者。",中法网学校, 44,"2018-05-02 01:23:06",北京农商银行起诉中公教育侵犯企业名称权,"因认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告传单中擅自使用其名称进行宣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名称进行招生培训的行为,赔偿损失8万元并在其官方网站和省级以上报纸公开发表道歉声明。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农商银行诉称,2015年起,中公教育在其办公楼周边发放招生宣传广告传单,内容都是针对原告招聘岗位设置的培训课程,传单中还印有“中公农商行面试课程”、“中公农商行网校课程”、“中公农商行备考QQ群”。原告在发现被告的上述行为后,多次对被告进行口头警告,但是被告并没有停止借用原告名义宣传的侵权行为,反而自2016年开始更加猖狂地到原告办公楼大厅拉拢生源,并散发印有“农商选中公”、“中公农商行”等字样的宣传报纸和测试题。原告认为,原告享有名称权,被告故意将“中公”与“农商行”字样捆绑在一起对外宣传,很容易使人产生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的误解,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名称进行招生宣传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犯。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中国法院网, 45,"2018-05-02 01:23:13","方志敏烈士名誉侵权案达成和解 两被告诚恳认错并道歉","中国法院网讯 (姚晨奕 占飞鹏 周军)  4月2日,方志敏烈士嫡孙方华清诉徐禄飞、余香艳名誉侵权案,在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由徐、余两人当场就损害方志敏烈士名誉一事诚恳道歉并作出书面致歉声明,方华清同意谅解并放弃对两人精神抚慰金赔偿的请求。方志敏家乡代表等旁听了诉前调解。 方志敏是江西省弋阳县人,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军事家、杰出的农民运动领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赣东北和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的创建人。方志敏的一生,是为民族的解放、人民的幸福,为共产主义事业英勇奋斗的一生。 方华清向弋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2017年1月,徐禄飞在微博上发表不实信息,诽谤方志敏名誉;2017年2月,余香艳在微信群传播谣言文章,损害方志敏名誉,两人的行为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方志敏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方华清请求判令被告徐禄飞、余香艳分别在相关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经法院征询意见,原、被告各方均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原告方华清考虑到两被告的认错态度诚恳,且先烈的名誉不能用金钱衡量,自愿放弃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在调解现场,两被告均真诚向原告方华清认错,并且鞠躬道歉。他们表示,通过原告和法官、代理律师的教育,其本人十分后悔自己的无知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方志敏英烈的光辉形象,也严重伤害了方志敏后人的感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知错悔错,以后不信谣,不传谣,努力传播正能量。",中国法院网, 46,"2018-05-02 01:23:21","近20万元借款有去无回 本家兄弟翻脸对簿公堂","谈到借钱,有句老话是这样说的:“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如果“有借无还”,那可就真“摊上事儿”了。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乙返还原告李甲20余万元。   李甲和李乙两人是本家兄弟,李乙是李甲的堂弟。因为做买卖,李乙向李甲借款22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会归还借款,并约定如果不还款则需要交出额外的1万元。随后,李乙以货抵账,共还款2.1万元。但是,其余借款经过李甲多次催要,至今尚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甲将堂弟李乙诉至法院,请求李乙返还剩余借款及其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乙陆续向李甲借款22万元,并向李甲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甲现金贰拾贰万元整,若三年到期后不还款罚金壹万元整”。不久,李乙以其经营的烟酒店货物抵账2.1万元,其余19.9万元至今还没有归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甲与李乙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李乙归还李甲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20余万元。",中国法院网, 47,"2018-05-02 01:23:30","银行卡被盗刷 开户行是否承担责任","【案情】 2017年8月10日22时04分,在S是L区的周某收到A银行发送的消费短信,显示其持有的借记卡在当时消费支出667859元,后查明当时周某收到的消费信息地址为在Z市某商场。周某当即致电银行客服电话,提出异议并挂失了该借记卡。之后周某按银行客服人员的建议,在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在当地该银行的ATM机上进行查询操作,留下了操作信息。2017年8月14日,周某到该借记卡的开户行投诉上述借记卡被盗刷的情况,并提出退还被盗刷款项资金的要求,A银行拒绝向周某赔偿损失,故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银行承担周某因银行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 另查明,周某自办理开通该借记卡以来,利用该卡进行了大量大额交易记录,并与多人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且周某将该卡关联了网上某第三方支付平台,而在该第三方支付工具存在大量“盗刷”事件。 关于周某在公安机关报案的处理情况,截止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案件找到犯罪嫌疑人。 【分歧】 周某因银行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系借记卡纠纷,周某与A银行之间属储蓄合同法律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鉴于银行卡是为银行自身工作便利而设,故银行应当保证其交给储户的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本案中A银行作为涉案借记卡的发卡银行,在他人持有伪造的借记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因为其自身及其关联的银联的系统与技术漏洞等原因,未能识别出伪卡,而且并在周某挂失后未能及时追回被盗刷的资金,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周某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不在于银行卡账户信息被复制,日常交易中的“刷银行卡”仅仅只是通过银行卡磁条中记录的账户信息找到银行账户入口,伪卡持有人在没有密码的情况下,是无法进入银行账户进行资金交易的。而银行卡密码是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卡时向银行预留的、未来办理业务时提供给银行自动识别客户身份、权限的数字、字母或其组合,即使在银行系统中也是以密文的形式进行存储及信息传送、处理的,因此理论上而言,银行卡密码只有持卡人本人才掌握及知晓,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秘密性。据此可认定周某的银行卡被盗刷与A银行未识别出伪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导致周某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是周某自己本人对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故应当由周某本人对银行卡盗刷产生的损失负责。 第三种意见认为,银行卡领用法律关系是随着现代电子金融交易技术的发展而诞生的、涉及多方主体的复合型法律关系,交易方式和支付条件体现了网络化、无纸化和即时性特征,因此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就成为银行卡交易中仅需的支付条件。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在现代银行交易系统中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有鉴于此,银行卡领用法律关系的内容必然要求交易各方均应承担交易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一方面,在周某自身持有真实的借记卡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账户交易,可见A银行存在无法识别伪造银行卡的技术漏洞,违反了其应当负担的安全防范义务,A银行对持卡人周某银行存款资金被非法盗用交易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仅仅只凭伪造的借记卡尚不足以导致交易发生,行为人还必须知晓银行卡的交易密码,而银行卡密码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秘密性,正常的交易情况下应当是由持卡人设定并仅为其掌握的。而从交易记录上看,本案中的借记卡交易较为频繁,且通过网络交易的次数较多,加之涉案借记卡还关联了不安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可推知周某对自己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其对涉案借记卡的密码泄露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 48,"2018-05-02 01:23:35","烧纸上坟引发火灾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一万元","因上坟烧纸不慎将树木烧毁,周某被土体承包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周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王某1万元的判决。 2016年2月,周某在北京市房山区一村庄路边上坟烧纸,不慎着火,将王某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树木烧毁。 王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周某给付自己经济损失1.6万元。周某辩称,王某种的树未成活,且未全部烧毁,王某有责任将其承包地上的干枯野草和干枯已死的树苗及时清理,做到尽职责任人,故不同意赔偿。案件一审中,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烧毁树木的价值进行了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周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机构现场勘验笔录,王某与周某均到场参与勘验,并对被烧毁树木的种类、大小、数量进行指认并签字确认。现周某主张王某被烧毁树木在起火之前就已死,但其提供的照片系着火之后的照片,无法证明起火之前树木的情况,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根据鉴定报告,王某合理经济损失中争议部分价值为8015元,一审法院参照双方叙述的着火点及燃烧范围,依据生活经验,酌定其中40%损失与起火有关。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祭祀先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近年来随着健康环保理念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文明祭祀、绿色祭祀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然而仍然有少数群众将焚烧纸钱香烛、燃放鞭炮烟花作为祭祀先人的方式。这种传统习俗不仅污染环境,更易引发火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文明祭祀才是对先人最好的告慰,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在这里我们要积极倡导文明祭祀,抛弃旧有陋习,努力做文明、环保、安全、节俭祭祀的践行者。",中法网学校, 49,"2018-05-02 01:23:43",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案情】 1999年4月24日原告李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期为终身,交费期为10年,原告李某依据约定按期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费在2009年交费完毕。保险公司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规定:“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1999年4月24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附加住院险合同,并交纳了保费,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每年从原告提供的存款账户直接扣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费,一年一保,到期续保。2013年原告李某因病住院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2014年被告某保险公司没有按期扣缴原告李某的附加住院医疗险保费,同时表示不再续保。经原告李某多次交涉,2015年9月1日被告某保险公司补扣原告李某2014-2015年保费并分别理赔了2014年、2015年的住院费。2016年7月12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李某正式送达《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声明不再继续承保李某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无效。 【分歧】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保险?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的基础是双方自愿,契约自由是合同法存在的理论基础,李某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期限已到,保险公司拒绝与李某继续签订续保合同,属于契约自由的根本体现,不存在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得终止合同。契约自由是合同法存在的基础,但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无效,且人身保险合同应当避免道德风险,合同的签订与终止不但要遵守契约自由原则,而且要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评析如下: 一、保险公司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讼争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初次签订时间为1999年4月24日,在连续续保的情形下,2016年4月24日系一个保险年度届满时间,因在保险期间届满的10日前,作为投保人的原告李某没有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那么讼争的附加合同视为续保。2016年7月12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李某送达《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系合同有效存续期间提前解除合同,被告某保险公司作出这一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作出的《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无效。 二、保险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附加住院险条款设置了续保条款,同时又为保险公司设置了终止续保的保留权,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续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更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由此引起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拒绝续保的保留权的行使范围存在争议,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的解释,认定保险公司没有权利终止保险合同。 三、人身保险应当注重避免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应当更加注重避免道德风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往大家关注最多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防止投保人虚构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以及伤害被保险人而故意就成保险事实从中获得保险金。但是近些年以来某些保险公司开发出长期投保的人身保险以后,被保险人一般在年轻的时候开始投保,那时候被保险人身体很好,一般不出现理赔问题,保险公司坐收保费;但是被保险人进入中老年以后,病痛肯定会增多,保险公司能否在这种情况以各种理由终止被保险人继续投保呢?这就涉及到一个诚实信用问题所衍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的设置必须体现一定的风险,不能出现只赚不赔的情形,如果保险公司设置的保险条件置被保险人在年老多病的时候于不顾,显然就出现保险公司的道德问题。就本案而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收取了原告李某将近20年的保费没有出现理赔的情形,原告李某理赔一次就拒绝继续承保,显然不符合道德,也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四、保险公司怠于扣保费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告某保险公司每年从原告提供的存款账户直接扣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费,一年一保,到期续保。因此,这是一个特殊的合同,如果原告李某的账户没有可供保险公司扣款的足够余额,那么责任在原告一方;现被告某保险公司2016年基于终止保险合同的考虑而没有扣收保费,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履行, 综上所述,《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无效,2016年4月14日前原告李某没有作书面不续保的通知,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已于2016年4月24日续保,故附加住院险保险合同必须按照约定继续履行。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 50,"2018-05-02 01:23:49",游客景点参观过程中坠落,责任谁负?,"近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游客在旅游景点参观过程中不慎坠落造成人身伤害的典型侵权案件。依法判决受害人承担三成责任,旅游景点担责七成。   2016年2月13日,郑某一行几人到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纪念馆参观。郑某在参观到文化艺术馆时,后仰式倚靠在木制手扶护栏上,双膀也架在木制扶手护栏上。突然,木制手扶护栏脱离原位,郑某不慎从3米多高的平台坠落,木制手扶横栏也脱离原位掉落地下。郑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于是,郑某将该新四军军部纪念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66854.01元。   法院审理认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安全保障义务来自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观过程中倚靠游览通道的木制扶手护栏上,并后仰式倚靠在木制手扶护栏上,导致木制扶手横栏脱离原位,郑某坠落受伤,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该纠纷相应的民事责任即30%。   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纪念馆作为旅游经营管理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但在游览区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提示牌,且平台护栏与墙面之间有一定空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职责,以致郑某在游览中遭受人身损害,其作为从事具有特殊义务经营管理者,依法应承担该纠纷的主要民事责任即70%,最终认定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纪念馆赔偿原告郑某损伤的各项费用计人民币178797.81元。   庭审过程中,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纪念馆辩解其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辩解理由存在瑕疵,即没有在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禁止性标志,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新四军军部纪念馆的不作为行为与郑某损伤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其辩解理由,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院善意提醒,游客在旅游参观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切忌嬉戏打闹,做出一些危险动作,否则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中国法院网, 51,"2018-05-02 01:23:54","女子产婴后扔出窗外 因杀人罪获缓刑","4月25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将新生儿扔出窗外的小华被判缓刑。 提到被丢弃的孩子,小华掩面哭泣。 在单位宿舍内诞下女婴后,小华(化名)直接顺着宿舍窗户把孩子扔出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因女婴掉进一层的垃圾堆里,被保洁人员捡到后及时送医,保住一命。 昨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小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庭后,提起孩子小华一直落泪,她说孩子仍在福利院,但自己没有结婚,也没有能力抚养,不想接回孩子。 生产后把婴儿从二楼窗户扔出 今年22岁的小华身高1.75米,初二就辍学打工的她,因在京务工一直住在单位宿舍。 “因为她挺高的,又很瘦,一直看不出来怀孕。”一位室友出庭作证说,小华怀胎10个月,室友们都没看出来。直到事发前几天,她才主动告知大家怀孕一事。 根据检方指控,2017年3月16日8时许,小华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某宿舍内分娩一女婴,并将其从二楼窗户扔至楼下垃圾堆内,该女婴被他人捡拾后送到医院救治。 “我们宿舍共4个人,平时睡觉都拉着厚帘子,那天早晨起床,看到房间里有一大摊血,全吓哭了。”小华室友告诉新京报记者,平时女工们都上班,和小华交流不是很多,大家都没敢问怎么回事,就收拾东西上班了。 约一小时后,保洁人员在清理垃圾堆时发现小婴儿,连脐带都没有剪断,便赶紧送医。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婴儿“生命体征平稳,额头部见V形皮肤裂口,长约5厘米,深达筋膜层,少许出血,脐带未断,额面部外伤。新生儿脐炎,脑发育畸形,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侵犯新生儿的生命健康权 接民警电话后,小华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后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昨日上午,因涉及个人隐私,该案未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小华对检方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律师吴松认为,小华系初犯,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未遂,具有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未进行任何清理和包裹,将赤裸的新生儿从二楼扔到一楼卫生条件极差的垃圾堆内,侵犯了新生儿的生命健康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女婴被及时救治,因小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故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小华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小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主审法官还当庭对小华进行训诫和法制教育,“青年人应有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要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生类似情况,要勇于承担起法定责任和义务。” ■ 追访 1 为何杀人罪而非遗弃罪? 遗弃主观上希望孩子被捡拾,而非放任死亡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小华被抓时按照遗弃罪被刑事拘留,而在公诉阶段,公诉机关将罪名定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主审法官张妍表示,遗弃罪是具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比如将孩子穿戴好,放置在福利院门口,或置于人口繁密、易被人发现的公共场所,“主观上希望孩子被他人捡拾,而非放任孩子死亡”。 而小华的行为与遗弃罪不同。她将赤裸的新生儿丢下垃圾堆,在卫生条件极差的环境下,在3月份寒冷的天气里,是会造成婴儿死亡的。作为成年人,小华应该了解这些情况,因此她主观上有放任孩子死亡的故意,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如果不接回 婴儿怎么办? 民政部门有权收回抚养权,权力机关将追责 庭审结束后,小华说自己至今没去福利院看过孩子,也不想接回孩子。明明有亲生父母仍无法被接回,孩子该何去何从? 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包华认为,小华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明知自己有监护职责,如果福利院等相关部门作出指示仍不接回,恐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包华介绍,首先,判处缓刑不等于不违法不犯罪,而是有条件地不关押,小华需要定期去社区报到。 福利院如果发现她不主动接回孩子,可以上报到主管的民政部门,要求民政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小华经过工作依旧不肯接回孩子,民政部门有权收回抚养权并由权力机关对其追究进一步的刑事责任。“首先追究的就是取消缓刑,并决定是否追究其遗弃罪的刑事罪名”。 ■ 讲述 “没结婚,也没能力养孩子” 昨日,取保候审的小华来到庭审现场。她身材纤细,眼神呆滞,偶尔和室友交谈几句,声音低到听不清,几个字几个字地蹦。 事发时,小华刚满21岁。她说,自己初二辍学后就开始打工,也不听父母的话,从老家来到北京务工,开始交男朋友。平时,她很少和宿舍室友们交流,交了男朋友后发生了关系。 和男友分手几个月后,小华发现身体有些异样,腰开始疼,拿验孕棒测试,发现怀孕。至于为何没有觉察到生理期异常,小华说,之前会很少,因此并没有怀疑过自己怀孕,测出来时,流产已经来不及了。 “我之前很活泼,发现怀孕后开始闷闷不乐。”小华说,自己手足无措,不想联系前男友,也不想告诉父母和室友,“太丢人了,我一直默默承受”。这段时间里,因交流较少,室友们也没有发现她的变化。 直到案发当天早上,小华肚子开始疼。她不愿意过多回忆生产的情况,只是说肚子疼后蹲在地上就生出孩子。 小华的父母曾提出,把孩子接回家抚养,遭到她的拒绝。“我还没有结婚啊,没结婚。”她多次重复这句话,并表示目前已经有了新男友,但没有告诉他这一切。此外产后仍有些后遗症,比如浑身发冷。 如今,小华仍在原工厂上班,只要提到孩子,她的眼泪就止不住地掉落。她表示很想知道孩子的情况,但是自己没有结婚、也没有能力抚养,并不想接回孩子。 “你是孩子的母亲,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你还很年轻,我们不希望还有其他不幸发生。”法官说道,并提醒年轻女性在感情上要保护自己,避免相关事件发生,发现问题及时去医院检查。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 本版摄影/新京报实习生 陈婉婷",中法网学校, 52,"2018-05-02 01:24:02","他疑妻不忠趁其熟睡挥刀猛砍并追砸后脑 获刑11年","怀疑妻子不忠,趁妻子熟睡时,王某持菜刀朝妻子头面部猛砍,又拿剪刀刺了妻子腹部多刀,妻子逃离时,他又用铁锹砸向妻子后脑……男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 疑妻子不忠欲杀妻 1967年出生的王某是黑龙江人,在辽宁大连居住生活。2016年9月11日22时许,王某因怀疑妻子李女士不忠,要离开他,于是趁李女士睡着,从厨房拿了菜刀朝妻子头部、面部砍了多刀。李女士惊醒后,王某又拿起剪刀向妻子腹部刺了多刀。李女士起身要逃离家中时,王某又拿起铁锹向李女士的后脑打了数下…… 李女士逃离家中后,王某试图自杀但没有实现。李女士入院时失血性休克,腹部有刀刺伤,全身多处刀砍伤,后枕部头皮裂伤,右侧颌面部外伤,经鉴定,李女士身体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某提起公诉。王某认为他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辩称当天喝酒了,没有想要杀李女士,“只是想吓唬吓唬她。”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后,王某在公安机关共作过六次讯问笔录,在第一次、第二次笔录中均明确承认因怀疑李女士有外遇,而要杀害李女士及杀害李女士的事实,在第三次至第六次笔录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故意杀人被判11年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采取刀砍、剪刀捅刺、铁锹砸等手段实施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系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当庭翻供,辩称其不想杀害被害人,只是想吓唬被害人的辩解意见。 经查,王某因怀疑被害人有外遇,在被害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用菜刀在被害人头部、面部等要害部位砍了多刀、用剪刀捅刺被害人腹部,并在被害人受伤后逃跑的情况下,依然用铁锹砸被害人后脑部,上述行为结合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目的,王某的当庭辩解意见无据认定,法院不予采纳。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来源:半岛晨报",中法网学校, 53,"2018-05-02 01:24:07","男子捕杀37只野生鸟 上海检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男子顾某为了满足口腹之欲,在不到一月时间内先后捕杀乌鸫、白腹鸫等37只野生鸟后藏匿家中,用于个人食用。其中白腹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乌鸫列入《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就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顾某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该案是上海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2017年11月中旬至2017年12月6日期间,顾某在上海市崇明区东部一小树林内悬挂张网2顶,用于捕获野生鸟类,挂网范围长12余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顾某明知其猎捕的是野生动物,仍在野生动物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非法狩猎,造成37只野生鸟类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顾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中法网学校, 54,"2018-05-02 01:24:16","工地发生口角打伤人 两人借故寻衅滋事获刑","近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施工工地内发生口角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李某林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   2017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李某林与一同前去的王某,在信阳市羊山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工地南大门门口,拦住被害人张某军,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右手受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7年7月22日,李某林主动到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李某林与被害人张某军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李某林赔偿张祖军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张某军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   平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林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林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陈某、李某林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中法网学校, 55,"2018-05-02 01:24:23",张家界永定区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4月19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黑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被告人唐某某,2006年至2010年间,参加以赵某(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赵某利用组织势力,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慈利县三官寺乡等地开设赌场。唐某某负责管理永定区及慈利三官寺赌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照看”赌场安全,并将赌场“抽水”用于组织成员吃住后上交给赵某,为该犯罪组织成员参与违法活动和逃避法律追究提供经费,并为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奠定了经济基础。2009年,赵某为争霸一方,纠集众人与另一方殴斗,被告人唐某某为赵某等人开车送枪。 2018年2月11日,永定区法院受案后,指派刑事庭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已判刑)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犯罪组织通过打压对手、限制竞争等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控制永定区后坪镇土家风情园一线、阳和至武陵源一线的旅游散客市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唐某某积极参加该犯罪组织,系该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参与聚众斗殴,负责管理赌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奠定了经济基础。遂作出前述判决。",中法网学校, 56,"2018-05-02 01:24:32","假离婚转移财产 “老赖”拒执被判十个月","把债务全部归自己,将财产全部分配到家庭成员的名下,以“假离婚”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近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5月7日,家住安徽省肥西县的被告人王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合肥高新区法院判决赔偿赵某133874.93元。在收到判决书后,王某在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一直未向赵某履行赔偿义务。更有甚者,在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王某不断更换电话号码,使得赵某及法院执行人员无法联系,逃避履行义务。随后,王某还通过办理离婚的方式,把债务全部归于自己,将拆迁安置的房屋等财产全部分配到家庭成员的名下,以“假离婚”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对赵某进行了赔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虽然通过打工可以获得2000元左右的月收入,但没有偿还能力,认为其虽然在抓捕后向赵某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实际上是其家人凑钱帮忙偿还的。而其通过离婚给妻子的房产,是尚未拆迁安置的自建房屋,无法变卖,而且王某等也尚未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离婚协议等证据恰恰证明其没有偿还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取得了原告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没有履行能力,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过在卷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银行明细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通过打工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此外还有粮食补贴、拆迁补贴、田亩出租等收入,其配偶及子女均有收入来源。被告人王某为了达到不赔偿或少赔偿的目的,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办理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债务留给自己,所有财产归于配偶,逃避执行的主观意图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报, 57,"2018-05-02 01:24:39",老师让师弟帮师兄代考构成代替考试罪三人受罚,"身为教书育人的职业技术学院老师,安某竟然应以前学生陈某的请求,联系自己现在的学生杨某帮助其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结果在考试现场被当场发现。三人均触犯刑律构成代替考试罪,近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分别单处罚金。   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人陈某,是新疆某职业技术学院老师安某曾经教过的学生。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5日,陈某联系安某,让其帮忙找人代替自己参加2017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某即联系自己现在的学生杨某,让其代替陈某参加考试,征得杨某同意后,将陈某的手机号码告知。2017年10月27日,陈某将自己的准考证、身份证当面交与杨某。28日,杨某在乌鲁木齐市某中学考场代替陈某参加成人高考时被监考人员发现。   今年3月22日,乌市沙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陈某犯代替考试罪,各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安某犯代替考试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一审判决后,三人未提出上诉。",中法网学校, 58,"2018-05-02 01:24:45",张岑等40人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昨一审开庭,"2018年4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张岑等40人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上述被告人系公安机关2016年从肯尼亚押解回国人员,其中5名被告人为台湾居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岑等40人于2014年9月至11月间,先后在肯尼亚共和国境内参加诈骗犯罪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语音群呼,冒充医保局、公安局及检察院工作人员等身份,虚构被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虚假事实,以需要接受审查、资产保全等为名,先后骗取陈某、赵某某等20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2万余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3名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律师,对于其余37名被告人,法院在充分征求其意见的基础上,通知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组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运用电子示证等形式进行了证据展示,出示了电子数据、书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一发表了质证意见。法庭辩论阶段,40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犯罪金额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等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最后陈述阶段,40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部分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部分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台胞代表、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中法网学校, 59,"2018-05-02 01:24:51","为保禾苗生长 男子砍断香樟树获刑八个月","野生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被判处相应刑罚。近日,家住江西省铅山县汪二镇的村民周某,因为不知擅自砍伐野生樟树的严重后果,付出了严重的代价,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定罪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在汪二镇石马自然村屋背山田边放牛时,看到田边树木遮住了自家禾苗。为不影响禾苗的生长,周某未经批准,将屋背山田边上遮住自家禾苗的一株野生樟树、一株松树、一株荷树砍掉。经鉴定:被采伐香樟树一株,立木总蓄积量:0.1368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树一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被告人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中法网学校, 60,"2018-05-02 01:25:00",“北京律师扬州遇袭案”9名被告人因寻衅滋事被判,"正义网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顾广绪 王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勇进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院门口被打一案,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扬州市检察院4月9日公布,经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江都区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伟等9人有期徒刑一年到十个月不等,其中8人为实刑。4月8日,10天上诉期满,9人均未上诉。 2017年6月21日,刘勇进在扬州市江都区法院代理一起民事诉讼,庭审结束后刚走出法院大门,就被多名身份不明男子围殴,直至法警上前制止,不明男子才四散而逃。经司法鉴定,刘勇进构成轻伤一级。 扬州市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与市司法局、律协进行沟通。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也专门作出指示,要求江苏三级检察机关及时履行职能,引导侦查机关快速处理案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随后,扬州市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此案,协助公安机关细致分析案情,固定客观证据。由于刘勇进腿部受伤行动不便,检察官还来到他的床前听取意见。最终,检察官确定刘勇进所代理案件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方伟具有重大嫌疑。在检警密切协作下,方伟等9名作案人相继被抓获。经查,方伟系因其父与他人的民事诉讼,对他方代理律师产生怨恨,多次恐吓无果后,召集多人将刘勇进打伤。 2017年10月24日,江都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方伟等9人提起公诉。",中法网学校, 61,"2018-05-02 01:25:05","考验期内违规违法 男子被撤销缓刑实刑入监","缓刑,是对罪犯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依据罪犯在考验期限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制度。但考察期间如果不知悔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将撤销缓刑。4月2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因强奸罪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丘某某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丘某某与其前妻任某某因发生口角,继而违背被害人任某某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未遂。当日19时许,被告人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丘某某多次向被害人任某某道歉,被害人任某某对被告人丘某某表示谅解。2017年9月11日,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罪犯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间,罪犯丘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因未按照要求参加社区矫正大会被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警告一次。2018年3月29日,罪犯丘某某又因殴打其前妻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于2018年4月2日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丘某某的缓刑。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丘某某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罪犯丘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丘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中国法院网, 62,"2018-05-02 01:25:12",帮人取款能月入上万?贪心男子获刑九个月,"“只需帮忙取款,就能月入上万。”这么轻松、简单的好工作不禁让人蠢蠢欲动,福建省大田县一男子就为了万元“高薪”不惜铤而走险,将法律后果抛掷脑后,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2016年6月期间,余某在福建省安溪县、厦门市认识两名陌生男子,二男子让余某使用其二人提供的银行卡到银行进行取款,并承诺将取款金额的7%-8%作为报酬,余某表示同意。余某在明知其二人提供的银行卡内钱款来历不明,仍多次持银行卡在厦门市湖里区、集美区等地实施取款共计人民币29800元给两名陌生男子。2016年12月,大田县公安局侦查员在安溪县中医院将余某抓获。案发后,余某退出款项(暂扣款)人民币10000元,其在帮助取款中获得非法报酬(手续费)计人民币3000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款项,仍帮助取现予以转移计人民币298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举报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知情不报甚至为虎作伥,只会将自己也推向犯罪的深渊。",中法网学校, 63,"2018-05-02 01:25:18","打着投资做生意幌子诈骗 “温柔地产经理”获刑受罚","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周某、于某冒充地产经理及下属骗取被害人谢某20000元,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7年10月,两名鹰潭市余江籍被告人周某和于某乘车抵达万载,两人约定各自寻找目标,互相配合、打掩护实施诈骗。后周某化名为“王某强”,自称是万载县“宝源地产”管材料的经理,于某则假冒周某下属进行配合。周某以其温柔、绅士的形象很快在龙湖公园搭讪上一起跳舞的谢女士,并以与谢女士恋爱,且可以投资做生意为由进行诈骗,同年10月24日骗取谢女士人民币20000元。事后两被告人按照之前约定的四六分成,周某分得人民币12000元,于某分得人民币8000元。 几天后谢女士突然联系不上“温柔的地产经理”才发觉上当受骗,于是报警。后周某在余江县被万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于某到万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两被告人赔偿了谢女士人民币24000元,谢女士对二人表示谅解。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发现周某曾因犯诈骗于2014年被四川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万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以交男女朋友及投资为由,骗取他人财物20000元,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钱财,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中法网学校, 64,"2018-05-02 01:25:22","以农村老人为作案目标 男子盗窃诈骗获刑一年","农村的老人有在家里放置大额现金习惯,却被犯罪分子盯上,他们采取哄骗的办法,找到老人存放现金的地方,伺机实施盗窃或者诈骗,窃取老人财物。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劫、诈骗案件,被告人贾某犯盗劫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窜至74岁村民邵某家,谎称带邵某购买建筑材料,在被害人从床头取现金时,发现存放地点。将邵某带离家中后,贾某返回邵某家,盗走现金2000元;2017年6月30日8时许,被告人贾某窜至76岁村民陈某家,以雇佣陈某栽树,兑换零钱为由,发现被害人存放在土窑的现金。将陈带离家中后,贾某返回陈家,盗走现金3600元。 2017年6月7日8时许,被告人贾某窜至村民龚某家便民超市,谎称自己是修路工人“小兵”并与龚某丈夫相识,骗取龚福勤现金600元、金皖香烟2条。2017年6月14日10时许,贾某窜至72岁村民周某家,以借款为名发现被害人存放在酒盒里的现金,骗取周某现金5650元。 归案后,被告人贾某亲属赔偿了四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贾成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贾成跃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判处。被告人贾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中法网学校, 65,"2018-05-02 01:25:29","男子强行搭车被拒 怒而持刀砍人致残获刑二年","一男子强行要求搭陌生人顺风车,遭到拒绝后,竟然持刀将人砍伤。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8月25日下午,聂某心情不畅喝了点酒,想去亲戚家串门排解。在步行前往潭丘乡奇富村的路上,拦下了素不相识骑摩托路过的黄某并要求将自己送到指定地点,遭到黄某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黄某担心会起冲突,便给附近的某硅石矿厂老板谢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帮忙调处。硅石矿厂的谢某、熊某等人来到现场与之交涉。在此过程中,聂某执意要黄某送自己去目的地,再次遭到熊某等人的拒绝。聂某怒气上头遂在附近村民家中拿了一把菜刀,随即用菜刀砍向熊某,导致其左手腕几乎被砍断。之后,聂某被赶来的民警抓获。经鉴定,熊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两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随意拦截陌生人并强制要求对方送自己到指定地点,遭到拒绝后,逞强耍横,为发泄情绪,持凶器砍伤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熊某,造成熊某轻伤一级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聂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中国法院网, 66,"2018-05-02 01:25:35","制售假景区门票200张 两名男子为此“买单”","家住某风景区附近的徐某眼见该景区游人如织,便动起了伪造景区门票销售牟利的歪心思,其伙同经营广告门店的何某一道伪造200张假门票进行销售。近日,徐某、何某二人因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皆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徐某从他人处获得一张票面价额为100元的黑山谷景区旅行社专用门票,并将该门票拿到某广告门店,让该门店经营者何某模仿门票的样式印制200张,谈好以2元左右的价格支付费用。后何某将该门票扫描到电脑上,将图片处理清晰后,又在网上联系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家印刷厂以255元的价格印制200张。6月30日下午,徐某从何某的门市将印制好的200张伪造门票取回。7月1日上午,徐某以80元/张的价格卖出15张伪造门票。后徐某持伪造门票到黑山谷景区盖章时,被景区工作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7月3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在其经营的广告门店内被抓获。二被告人被告人在庭审中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伪造、倒卖有价票证,被告人何某伪造有价票证,且伪造的200张景区门票票面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未提起上诉。",中法网学校, 67,"2018-05-02 01:25:39",广西宜州一男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95万余条获刑,"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宜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兰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用于作案的电脑主机一台、电脑硬盘一个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90后的兰某具有初中文化,从2015年以来,兰某欲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遂使用QQ聊天工具从互联网上非法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存储于其个人使用的电脑中。2016年12月12日,公安民警在宜州区庆远镇矮山村兰某的家中将其抓获,经对从其个人使用的电脑内提取到的文件数据进行比对,共有真实的公民个人身份证信息941341条和公民个人银行账户信息9128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95万多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兰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兰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五万条以上,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本案进行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施行,应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办理,兰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95万多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兰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中法网学校, 68,"2018-05-02 01:25:45","专注盗窃二十余年 惯偷男子屡教不改“五进宫”","男子钟某曾在1996年至2014年间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四次判刑,但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干着“老本行”,先后两次在他人商铺中实施盗窃。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10月21日,钟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一家商店店内无人,便趁机撬开店内抽屉,从中盗取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700余元;2017年12月6日14时许,钟某在县城一家土特产店内,趁店主打瞌睡之机,将放在收银柜上的一个黑色背包盗走,内有现金4900余元。当天晚上公安民警将其抓获,从其身上搜到被盗的现金4900余元,并将被盗现金归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钟某曾因犯盗窃、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中法网学校, 69,"2018-05-02 01:25:51","男子强奸抢劫聋哑女子 数罪并罚领刑四年半","目前,我国残疾人数量已超过8500万,由于在感官、肢体、智力或精神方面遭受长时间的损伤,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更应受到社会的关注和保护,然湖南省临湘市一男子却将罪恶之手伸向了他们。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强奸、抢劫案,被告人何某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驾驶一辆白色踏板摩托来到被害人余某(女,21岁,系聋哑人)家中,谎称帮余某介绍工作将其骗上摩托车。然后,何某将余某带至临湘市五里街道办事处的一杂草地,以拖拽、打耳光、用竹条抽打等暴力手段强行与余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何某在穿衣服时又抢走余某裤子口袋内现金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系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可从轻处罚,其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折翼天使”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对他们的保障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任何对残疾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惩罚。",中国法院网, 70,"2018-05-02 01:25:57",外卖送餐员心生歹意性侵未成年少女获刑四年半,"2017年11月20日10时许,王某通过手机APP点餐,某平台外卖送餐员李某接单后前往家中配送,因见王某独自一人在家心生歹念,并通过送餐电话加其微信,表示想追求王某,遂于当日15时许再次来到王某家中,骗开房门后不顾王某反对,先后两次强行将其奸淫后离开。案发后,经王某父亲报警,李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经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近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害人涉未成年人,故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违背未成年少女意志,强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案发时被害人王某系未成年人,酌情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作案手段、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伴随外卖市场的快速飙升,各式各样的互联网平台层出不穷,“外卖”已经成为餐饮服务环节的新型业态”,因其快捷、实惠、新潮等特点得到年轻一族的喜爱,但近几年出现很多不和谐声音,食品安全、通讯安全、交通陋习、以及人身、财产安全不断被曝出诸多问题,上述案件看似个案,但类似情况屡见不鲜,虽然外卖送餐人员因送餐之便心生歹意的不法行为已受到法律制裁,但犯罪事实背后很多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受害少女同意添加被告人微信在清楚对方意图后未拒绝给其开门,可见受害少女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且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能力;受害人父母因工作忙碌未对子女生活进行悉心照顾、心灵呵护,导致缺乏必须的监护;网上送餐平台也未能对顾客手机号码等隐私进行有效保护且对工作人员未进行严格管理,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尤其是女性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切记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微信、电话号码,过多泄露自己家中无人等情况,不让陌生人进入室内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未成年父母要多关爱子女,除提供生活必须以外,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独自在家,引导子女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及犯罪的防范意识;网络送餐平台应通过技术处理保护顾客隐私,如提供虚拟手机号码或是对送餐员工使用设备手机进行相关处理,进一步加强员工规范化管理。   外卖小哥很辛苦,网络平台的监管也在逐步增强,我们在感谢送餐服务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减少互联网送餐行业发展路上的那些个案的不美好,甚至是犯罪。",中法网学校, 71,"2018-05-02 01:26:03",北京律师扬州遇袭案宣判:9人因寻衅滋事被判刑,"正义网扬州4月10日电(通讯员 顾广绪 王强)“感谢江苏检察机关对我执业权利的保护,使打伤我的九名被告人得到法律惩罚,我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近日,曾被广泛关注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勇进律师在扬州被打一案宣判,刘律师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中法网学校, 72,"2018-05-02 01:26:12",更名改国籍外逃十七年红通犯归案,"公司女会计刘梦平在1995年至1998年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他公司在借款及延缓还款时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伙同他人先后收受好处费共计六百余万元。2000年刘梦平在被审查期间脱逃境外。2017年6月29日,刘梦平再次入境时被抓获归案。4月3日上午,潜逃海外17年之久的56岁被告人刘梦平因涉嫌受贿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梦平于1995年至1998年期间,利用担任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付某(均另案处理),为某国际有限公司向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共计5000万港币及延缓还款时间提供帮助。为此,刘梦平及王某、付某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董事罗某给予的共计50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37.406万元),其中刘梦平分得198.3万港币(折合人民币213.093万元)。被告人刘梦平还伙同上述二人为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替珠海经济特区某公司先后代开多笔信用证提供帮助。为此,刘梦平及王某、付某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陈某、负责人卢某给予的共计37.5万港币、3.2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6.839万元),其中刘梦平分得13.34万港币、1.07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3.18万元)。案发前后,刘梦平将所得大部分赃款退还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力电力对外公司及中共中央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3日上午开庭时,刘梦平供述称,其案发后已经被单位开除,目前已经是新加坡籍公民,不再符合受贿罪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在2005年后,她持新加坡护照往返国内与新加坡多次,并没有办案机关对其进行调查和拘捕,所以不存在任何逃避调查躲避抓捕的情况。她案发后已经退还了大部分赃款,作为会计,她在共同犯罪中起不到关键作用。   据了解,2000年5月27日,中共中央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对刘梦平进行审查。期间某日,刘梦平借机去洗手间时,趁工作人员不注意逃脱。她脱逃后,先是到婆婆的住处先拿了护照和9万多人民币,然后用了两天两夜时间,花费2000多元接连打车到了深圳,再从罗湖口岸到了香港,最终辗转到新加坡找自己的丈夫。   此后5年,刘梦平一直没有出现在国内。在此期间,她被单位开除并一直被列为被通缉人员,2015年被最高检列为“红色通缉人员”。2005年,刘梦平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取消了中国国籍,并改名叫刘思佳。此后她持新加坡护照共计往返中国12次。“一直也没人找我,我以为当年钱都还了就没事了。” “我之所以改名刘思佳,是因为我觉得刘梦平这个名字笔画不吉利,而且,也让我想起以前在国内这些不好的事情。”刘梦平在法庭上说,20年前的种种,一直未能让她完全释怀,但改名字并非为了逃避追捕和调查。   2005年,刘梦平在国内的母亲代其更换了二代身份证,虽然持有国内的二代身份证,但刘梦平十几年间一直没有使用过,直到2017年6月5日,刘梦平拿着自己的二代身份证去家门口的工商银行办了银行卡开户的手续。   法庭上,法官问及其为什么要拿着身份证去银行卡开户,刘梦平说自己就想看看这个身份证是否能使用:“要是不能用了,说明我的国籍确实注销了,我应该就没事了,网上的通缉就不用怕了”。   根据办案人员介绍,2015年,刘梦平被列入“红通”名单后,她仍然频繁地往返于新加坡和国内,办案人员通过对红通人员的面部识别的系统追踪,锁定改名刘思佳的刘梦平,并于2017年6月29日将其在海关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梦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审理后将择日进行宣判。",中法网学校, 73,"2018-05-02 01:26:16","生女儿不甘心 夫妻重男轻女再买男婴获刑罚","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现实当中有这样一种父母,由于种种原因自己生不了小孩,花钱去买别人的小孩来抚养。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件,其中三名被告人涉及收买被拐儿童罪,被判处刑期。   被告人杨某和邓某因结婚多年只生育了一个女儿,两人又受到家里必须有个男丁传递香火的观念影响,遂告知朋友黄某其欲购买一名男婴抚养,被告人黄某遂将巫某介绍给杨某和邓某。杨某找到被告人巫某商定以人民币85000元购买男婴后,将此事告知其妻邓某,取得了邓某同意。数天后,巫某雇请被告人谢某驾驶轿车载其与杨某夫妇一起前往浙江,由巫某支付55000元向一对夫妻购买了一名男婴,随后交给杨某夫妇。事后杨某支付给巫某85000元,巫某支付给谢某车费4500元,支付给黄某1000元作为介绍费。   数月后,因受人举报,该案东窗事发。随后,几名被告人均被抓获,该婴儿被民警解救。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黄某贩卖婴儿,谢某帮助接送,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邓某收买他人出卖的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法院网, 74,"2018-05-02 01:26:24",江苏:医疗单位管理人员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3月28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对泰州市高港中医院原骨伤科主任李亚东涉嫌受贿案,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江苏省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办理的留置案件中,首个被提起公诉的贪腐案件。 经查,2012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李亚东利用其担任泰州市高港中医院骨伤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帮助张某、孙某、戴某等人向高港中医院供应骨伤科医疗器械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张某、孙某、戴某等人所送的好处费,合计250.77万元,并为张某、孙某、戴某等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 今年2月26日,泰州市高港区监察委员会对李亚东以涉嫌受贿罪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3月22日移送高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该案符合强制措施适用条件,高港区检察院于次日对李亚东依法决定逮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江苏省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75,"2018-05-02 01:26:32","“神医”帮忙消灾解难 三前科人员调包偷钱领刑","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神医”盗窃案。被告人朱某生、朱某香(女)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被告人邓某(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朱某生、朱某香、邓某合议一起外出以神医的名义行骗,并由朱某生负责租用车辆。2017年10月13日8时许,三人乘坐一辆面包车到达万载县城后,由朱某香、邓某负责寻找诈骗对象,后二人找到被害人张老太并通过相互配合将其哄骗至朱某生处,朱某生再冒充神医以张老太儿子有血光之灾、帮其消灾解难为由,要求张老太拿出全部积蓄诚心拜佛。在张老太从银行取出29000元后,三名被告人将张老太带至万载县城建局对面的巷子内,待张老太将全部钱财交给朱某生专心祈祷后,朱某生便趁张老太不备时将上述财物调换并逃离现场。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邓某家属退还了被害人29000元,并另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害人张老太对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三被告人均系有前科人员,其中被告人朱某生与朱某香均于2015年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邓某于2007年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万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生、朱某香、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冒充神医行骗的过程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生、朱某香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三人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邓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钱财,三名被告人均得到了张老太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虽有犯罪前科,但其一个人退赔了受害人张老太的全部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中法网学校, 76,"2018-05-02 01:26:37","私立幼儿园为外籍老师办假证 中方负责人获刑","北京市通州区某一私立幼儿园为招收两名外国人在幼儿园担任外教,其负责人夏某不惜出金向王某为二人办理虚假学历证书等资料。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其办理任职申请时,被相关部门当场截获。今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对被告人夏某、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夏某曾有过海外留学经历,回国后2012年来北京打工,2013年到通州区一家私立幼儿园担任行政主管。2017年年初,夏某欲招收两名外国人在幼儿园担任外教,但这两名外国人不符合相应学历条件,夏某为办理二人国内任职申请,以166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王某为两名外教分别制作虚假学历证书等资料,并贴上伪造的我国相应驻外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两份,后夏某指使员工持其中一人资料办理任职申请时,被相关部门当场截获。经我国外交部认定,截获的(2017)塞领认字第某号认证书系伪造。2017年8月23日、28日,被告人王某和夏某相继被民警抓获。   在庭审中,夏某和王某均表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触犯了法律,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且夏某表示在事发后,他所在的幼儿园已经被有关部门要求整改,“所有不符合规定的外教都辞退了,整改已经完成”夏某说。   最终,通州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对被告人夏某、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中法网学校, 77,"2018-05-02 01:26:43","经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 一潜逃超20年嫌犯被判死缓","自1996年11月案发至今,20多年的时间过去了。潜逃万里之外、隐姓埋名打工的刘某,最终还是没能逃出恢恢法网。 记者从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了解到,由该院最初办理、报请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的被告人刘某强奸一案,近日一审有果: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在判决生效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余元。 据悉,该案系全国检察机关首例由未检部门成功办理的核准追诉案件。案件从报请核准到依法获判,历时一年。 现年43岁的刘某系河南省郸城县宁平镇人,小学文化。1996年11月26日下午,刚到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一煤矿打工仅两天的刘某,酒后行至马沟村一乡间小路时,将放学路过此处的8岁女孩郭某强行抱进路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实施强奸,致郭某窒息死亡。经鉴定,郭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事后,刘某将郭某掩埋并潜逃。数日后,郭某的尸体被发现,当地公安机关虽查明郭某系被他人强奸并杀死,但限于当时的侦查技术,案件一直未能侦破。 2013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安机关从被害人体内提取的生物检材中发现线索,经过排查,锁定了刘某。2017年3月1日,公安机关将在新疆隐姓埋名打工的刘某抓获归案,并移送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刘某实施犯罪的时间是1996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日被抓获时,已超过20年。根据1979年刑法第76条规定,本案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时,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办案检察官、新密市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李爱民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暴力手段实施犯罪,致他人死亡,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对被害人家属及周边村民造成巨大影响,应依法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2017年3月10日,该院检委会经研究同意了承办人意见。最高检受案后,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 根据管辖权规定,新密市检察院随后将此案移送郑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强奸致人死亡,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案件发生对当地村落和学生造成恐慌,产生极其恶劣影响,检察机关追诉被告人刘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顺应民意,有利于社会稳定。2018年1月,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刘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依照法律规定,河南省高级法院正对判决进行核准。",中法网学校, 78,"2018-05-02 01:26:48","假父女联手骗婚 拿走彩礼人即消失被判刑","与爱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是人生中最幸福的事情之一,广西贺州市平桂区有一对“父女”,就抓住了一些人急于寻求另一半的心理,打起了歪脑筋,合谋干起了骗婚的勾当。近日,广西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李某、杨某诈骗罪一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杨玉荣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 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杨某、卢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杨某假冒李某的父亲,以李某和贲某假结婚的方式,骗取贲某的钱财。同年9月18日,贲某到杨某家中,以与李某结婚为由交给杨某8000元人民币彩礼钱。杨某随即把钱交给了李某,由李某、杨某、卢某某在杨某房间将该8000元分掉。当天贲某把李某接到自己工作的某石材厂摆酒席结婚。第二天贲某给李某购买了一台价值2700元人民币的vivo手机。之后李某离开贲某,贲某多次寻找李某未果,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诈骗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影响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中法网学校, 79,"2018-05-02 01:26:54","技术图纸雷同非巧合 侵犯商业秘密五人获刑罚","一公司生产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图纸与另一公司的技术图纸完全相同率达90%以上。雷同率如此之高,纯属巧合?非也!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等人于2014年11月成立“神月公司”,办公场所租在衡阳市蒸湘区衡祁社区附近原衡阳市第四机械厂家属房某楼内。罗某某通过邀请某科技公司在职人员即被告人刘某某全家外出旅游、微信转帐及给付现金与加油卡等方式将被告人刘某某收买,为其提供某科技公司专利产品的技术图纸等商业秘密资料;2015年1月,招聘某科技公司离职后未超过保密协议约定期限的被告人涂某某、李某某为其公司的技术人员。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罗某某和邓某某利用与某科技公司相同的专利产品技术图纸,组织涂某某、李某某等人,生产与某科技公司相关产品实质相同的产品,销售给各地的钢铁及铝业公司,为其牟利,给某科技公司造成损失9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涂某某、李某某非法使用其掌握或获取的商业秘密,或利诱或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设立公司,利诱、招募他人为其提供、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其公司牟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涂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听从他人安排,为其提供、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涂某某、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赔被害单位损失3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五被告人七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犯罪违法所得。",中法网学校, 80,"2018-05-02 01:27:02","非法经营网络翻墙软件获利 兄弟俩领刑受罚","广西梧州市民曾某恒和弟弟曾某宁通过QQ、支付宝等方式,在网络上非法贩卖VPN(翻墙)软件,非法经营数额达40多万元。日前,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曾某恒、曾某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2月,曾某恒在一个网络游戏群里看到有人在招VPN网络加速器的销售代理。在了解到VPN网络加速器具有观看国内外网站、连接国外服务器、隐藏更改IP地址等功能后,曾某恒顿时就对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便主动与对方接触,最终成为了VPN网络加速器的销售代理。   拿到代理权后,曾某恒注册了40余个QQ账号,通过在QQ群、QQ签名、58同城网站、赶集网等处发布广告招揽客户。铺天盖地的广告攻势很快就取得了效果,大量的网民开始主动联系曾某恒,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其购买账号和使用期限。2013年至2014年期间,几乎每天都有20多个用户向曾某恒购买VPN网络加速器,一天下来的营业额有300到400元左右。尝到了甜头的曾某恒便劝说自己的弟弟曾某宁入股,一起贩卖VPN网络加速器。经过兄弟俩的共同努力,“生意”很快就打开了局面,销售额节节攀升,连一些专门制作、销售VPN网络加速器的人都会主动找到他们,要求他们帮忙销售。   2017年8月,梧州市公安机关根据情报线索,在梧州市长洲区的一间出租屋内抓获了曾某恒和曾某宁兄弟俩。   经验证,曾某恒和曾某宁销售的网络加速器中,有五款加速器软件为国家严厉打击的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   长洲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恒、曾某宁违反国家规定,代理销售国家严厉打击的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恒、曾某宁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恒、曾某宁相互配合,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恒、曾某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曾某恒、曾某宁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中法网学校, 81,"2018-05-02 01:27:06",宁夏首例海外代购走私案一审宣判:主犯获刑六年,"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海关获悉,由银川海关缉私局侦办的宁夏首例海外代购走私案,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涉案6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主犯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了解,该案涉案人员唐某、韩某、杨甲、杨乙、单某、郭某,采取蚂蚁搬家方式,从境外走私大量奢侈品经航空口岸入境,逃避海关监管,并通过淘宝网店在国内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偷逃海关应缴税额400余万元。   2016年8月,银川海关旅检关员从郭某随身行李中查获大量奢侈品首饰,共计81件。银川海关缉私局经过突审,了解到以唐某为头目的走私团伙盘踞在无锡长期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专案组连夜飞赴无锡对该团伙窝点进行搜查,并对唐某等人展开抓捕。唐某最终向银川海关缉私局投案自首,并劝说同案犯投案。   据银川海关缉私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为新型网络走私犯罪,主要证据为电子数据,涉案资金查证难度大、取证涉及人员众多、分布广。办案民警科学运用电子取证的侦查手段,对64G的电子数据和5000多页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分析梳理,最终成功提取该团伙走私的关键证据,形成了牢不可破的证据体系。   一审法院认定,6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系团伙头目,负责组织、策划、指挥走私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某劝说同案犯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余5名被告人在唐某安排下,或在韩国负责采购货物,或负责统计采购货物明细,或通过行李加仓方式带货走私入境以及负责销售走私货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人均判处缓刑并处罚金3万元至30万元不等。",中法网学校, 82,"2018-05-02 01:27:15",全国首例“笑气入刑”案宣判,"4月4日,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在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殷某某因非法经营“笑气”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4月4日上午,云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殷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销售额共计3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云和警方调查,2017年5月至10月底,殷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青田的出租房内,以转售谋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要经营“笑气”,必须获得安监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涉嫌非法经营。经向浙江省公安厅请示并多次与安监、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专业人士进行深入探讨,云和警方决定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一氧化二氮定性为非法经营。   2017年10月28日,各部门对云和警方提出的法律依据取得共识。在省市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云和警方迅速行动,破获殷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笑气”案,捣毁3个非法贩卖“笑气”的窝点,抓获涉案嫌疑人9名,查扣“笑气”10000余瓶、作案手机10多部。   经鉴定,殷某某等人经营的“笑气”全部属于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云和县公安局依法对殷某某等3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余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据殷某某交待,其购入一氧化二氮后存放于出租房内,通过另一个微信号在其朋友圈发送广告进行宣传推销,并利用该微信号和淘宝店铺联系买家收取货款,通过快递将一氧化二氮寄送至全国各地买家手中。累计向上家购买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共计13000余盒(10支/盒),平均购入价格约为人民币20元/盒,利用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支付货款。   截至案发,殷某某已出售“笑气”12000余盒,销售额人民币30余万元,扣除物流费、快递费等支出后,赚取差价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新闻内存   过量吸食危害大   严重可致人死亡   一氧化二氮是医用麻醉剂,有轻微麻醉作用,“笑气”还常见于蛋糕店的奶油气弹里。“笑气”并不会让人发笑,而是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形成一个诡异的痴呆笑容,因此才被称为“笑气”。过量吸食笑气会引发人体精神疾病,甚至造成死亡,危害极大。   去年以来,杭州、宁波等地的医院就接诊过因吸食“笑气”精神失常的病例和因长期吸食“笑气”成瘾,导致双腿“瘫痪”,坐着轮椅到医院治疗的病例。   尽管“笑气”的毒性堪比毒品,但管理却呈现盲区。同国际上很多国家一样,我国并没有把“笑气”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只是将其作为普通的化学品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监等部门负责对“笑气”的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安全监管。对于买卖“笑气”的行为,由于无法可依,各地只能使用行政手段或者地方性条例责令商家下架。",北京青年报, 83,"2018-05-02 01:27:19","小区保安伪造停车卡出售 业主贪便宜购买被骗","小区保安瞄准停车卡充值漏洞伪造停车卡低价出售,部分业主贪图小利上当购买被骗14400元。日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事保安被判处缓刑。 董某从外地来沪务工。2015年,他开始在上海市龙吴路某小区担任保安一职,主要从事小区安保等工作。工作过程中,董某发现小区停车收费需要用的停车卡充值操作非常简单,加之小区部分业主常常抱怨停车较贵,他便动起了歪脑筋。董某对部分业主谎称可以帮忙低价办理停车卡,基于对他保安身份的信任,部分业主便贪图便宜和方便委托他来办理充值事宜。2015年12月至次年6月期间,先后有十二位业主分别以500元至22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董某伪造复制的小区停车卡。这些伪造的“停车卡”一开始可以“正常使用”,但是随后就被业主委员会发现,使用权限被冻结。董某售卖伪造复制的小区停车卡一事也随之败露。 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十二人人民币共计14400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董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84,"2018-05-02 01:27:25",女子两次网购刷鞋粉毒杀三岁继子获死刑,"因与丈夫前妻产生纠纷,江苏省丹阳市一名继母,通过网购含铅刷鞋粉,两次采取包括掺入饮料中、撒向玩具等方式,对时年仅3岁的继子进行投毒,并导致其最终死亡。近日,此案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继母王莉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男童血铅中毒身亡   2013年,做灯具生意的江苏丹阳人陈林与王莉结婚,并抚养其与前妻顾薇所生的2岁儿子陈明。   2014年8月20日,陈明突然出现呕吐、腹痛现象,并于10月27日上午开始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等症状,后经确诊为血铅中毒。上海司法鉴定所的检测显示,陈明的血液中,铅元素的质量浓度为742ng/ml,远高于正常人水平。   2014年11月27日,陈明在医院宣告不治身亡,年仅3岁半。随后,生母顾薇向丹阳市公安局报案,警方初步判断,陈明之死或与其生前被投毒有关。   侦查中丹阳警方发现,陈明的继母王莉,曾经通过网络购买粉状物质100克,其货源被鉴定出含有铅成分。此外,对王莉周围人的调查结果显示,在陈明铅中毒身亡后,王莉曾就如何应对警方传讯,与周围人商讨。此外种种迹象显示,陈林与王莉之间,时常因陈明的抚养问题发生争吵。   2016年7月18日,丹阳警方对王莉进行控制,并对其深入调查。   继母曾经两次投毒   王莉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承认毒害继子,称此举是为迫使顾薇将孩子接走,丈夫就可以腾出更多精力照顾已怀孕的自己。事发几天前,她通过网络看到儿童铅中毒事件的报道,于是想通过下毒,让陈明中毒发病。   丹阳警方查明,2014年7月,王莉网购含铅的刷鞋粉,溶于水后,装入家中的饮料瓶内,让陈明饮用。此后,王莉再次购买上述含铅刷鞋粉,并进一步撒在陈明日常能够接触到的物体上,包括玩具和食物。   而当陈明呕吐不止,家人四处寻医问药时,王莉始终隐瞒真实病因,使陈明病情持续加重直至去世。而就在陈明去世前13天,王莉与陈林的儿子出生。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莉明知含铅的刷鞋粉会对人身健康造成损伤,而向死者陈明多次投放,致其中毒。事发后,以及陈明接受治疗期间,王莉刻意隐瞒真相、拒不说明真实病因,对陈明的生命安全漠视、放任,具有杀人故意,且实施了以投放有毒物质为手段的杀人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法网学校, 85,"2018-05-02 01:27:30","青年为微信赌博计分 牟利53万元获刑十一个月","近日,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微信红包赌博的案件,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1991年出生的陈某在微信红包群参与赌博后,发现群内有“机器人”帮助参赌人员计分计算输赢,来钱很快而且简单,于是就动了自己帮助微信赌博群计分牟利的念头。陈某说干就干,随即就赶到徐州向提供机器人计分服务的鑫某学习机器人计分技术,学成后回到和县开设了“机器人工作室”,购买了PC科技软件及微信号用于微信红包赌博群计分。   2016年5月份,陈某聘请了多名员工,为“东盟国际群”、“清华群”、“财神客栈群”、“东盟8倍群”等多个微信红包赌博群提供赌博计分服务。微信群赌博采取“微信红包”的方式进行,参赌人员在群里抢红包,用所抢红包金额的数字对照相应的赌博规则比较大小。群内发红包后,参赌人员在20秒内抢完红包,之后陈某开设的“机器人工作室”通过PC科技软件自动读取该微信红包数据,根据预先设置好的格式,计算出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生成每局的账单,后将账单发回微信红包赌博群。当参赌人员需要结算时,赌博群内的“财务”人员会联系“计器人工作室”,“机器人工作室”根据PC科技软件内统计的个人积分生成个人账单,并将账单发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根据账单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与参赌人员清算。   截至案发时,陈某共收取服务费53万元。2017年3月初,陈某开设的“机器人工作室”被和县公安局依法查禁,陈某被批准逮捕。归案后,陈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陈某亲属在庭审后主动向法院退出非法所得53万元,并缴纳了罚金。",中国法院网, 86,"2018-05-02 01:27:36","故意杀人、强奸等致死4人 方林崽一审被判死刑","本网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4月8日上午,景德镇中院依法对方林崽故意杀人、强奸、绑架、抢劫、强制猥亵妇女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方林崽死刑。 经审理查明,方林崽在1999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实施犯罪行为14起,其中,故意杀害3人,强奸妇女10人(其中奸淫幼女1人,致1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2人轻微伤),绑架1人,抢劫4人,强制猥亵妇女3人。 景德镇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林崽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有抢劫罪、盗窃罪犯罪前科,虽有自首等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林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方林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8205.5元。 该案审理期间,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方林崽的各项诉讼权利。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人民群众以及当事人亲属8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新闻链接 2000年5月23日晚,江西景德镇市所辖乐平市发生一起命案,当地一超市店主蒋某某与随行女子郝某遇害。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乐平市中店村村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及汪深兵(另案处理)杀害蒋某某,强奸杀害郝某并分尸,抢走两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IC电话卡等物品。 此后,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对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提起公诉,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对程立和提起公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上述四名被告死刑。宣判后,四人均提出上诉。 2004年1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景德镇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04年11月18日仍判处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宣判后,四名被告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06年5月,江西省高院改判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不服,提出申诉。 6年后,一个名叫方林崽的犯罪嫌疑人自认是“5·24”案“真凶”。 2016年12月22日江西省高院在再审判决:对四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当依法改判四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意见,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中法网学校, 87,"2018-05-02 01:27:41","继母因1岁半孩子不听话用秋裤将其勒死 被判15年","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因为1岁半的孩子不听话,继母王文(化名)用秋裤将孩子勒死。新京报记者4月4日上午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法院认定王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根据起诉,2015年12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文因对继女小惠(化名)哭闹不满,先后使用黑色秋裤缠绕、双手扼压小惠颈部的方法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被查获归案。 次日王文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2017年3月因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1岁7个月的小惠是王文的继女,事发后,王文因处于怀孕期,被取保候审,哺乳期结束后警方将其刑事拘留。 事发前,王文和小惠相处刚4个多月,王文丈夫说,这是他和前妻的孩子,不怎么听继母的话,王文还打过孩子屁股。王文丈夫回忆,那天10点多,他正在工地干活,妻子打电话给他,说孩子叫了不答应,让他马上回家。他到家后得知孩子死亡。 在报案时,丈夫并不知道妻子究竟对孩子做了什么,希望公安机关查明孩子死因。后来王文才告诉他,那天喂孩子吃饭,孩子不听话闹了起来,她把秋裤缠在孩子脖子上想吓唬,秋裤一直缠在孩子脖子上,她(王文)就睡着了,等睡醒以后发现孩子不行了。 因涉及个人隐私,该案未公开开庭审理。 其辩护人认为案发时王文怀孕,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文使用黑色保暖裤缠绕、双手扼压被害人颈部致幼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杀人的直接故意明显。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王文有期徒刑15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王文赔偿小惠生母6万余元。",新京报, 88,"2018-05-02 01:27:46","上坟引发火灾2000余亩林地被烧毁 古稀兄弟领刑罚","清明将至,不少人回家乡扫墓,每年此时都会有一些因扫墓引发的火灾。日前,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扫墓过程中疏忽大意引发火灾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明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7年清明节,被告人张某明和胞弟张某阳到位于某山场其祖母墓地扫墓,张某阳割草过程中,因内急到他处方便。被告人张某明点燃了插在墓堂里的香和蜡烛后在一旁吸烟,当他吸完一支烟后,发现墓地起火了,其欲折树枝扑火,但未能折断。这时,张某阳也发现墓地起火,赶来用刀劈了一棵小树枝用于扑火,但因风大、杂草干燥,火势快速蔓延。张某阳担心被告人张某明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被烧伤,要求其离开火场,被告人张某明收拾供品回家,张某阳留在山上继续扑火。张某阳回家吃过午饭后,又独自返回山场扑火。张某阳、被告人张某明回村后均未向村干部报告火情,也未通知村民帮忙救火。事后,村干部发现火情,组织人员上山救火,于当日21时许将山火扑灭。经鉴定,共烧毁山场林地2427亩,火灾烧毁林木蓄积2372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18600元人民币。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在扫墓时因疏忽大意未等杂草清除干净,便点燃蜡烛,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审判时被告人张某明已年满75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中国法院网, 89,"2018-05-02 01:27:51","ATM机上做手脚 复制银行卡“捞钱”被判刑","使用ATM机原本是一种高效、安全的存取款方式,但是总有不法之徒绞尽脑汁“钻空子”,恶意窃取他人财产,这样的“小聪明”终究会被识破,最终受到法律严惩。4月2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五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王某、岳某、惠某等人通过加入QQ群,学习如何盗刷信用卡认识,并从网上购买了多套盗刷信用卡设备,2017年3月底,几人约定在凤台县城关镇内某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学以致用”。被告人岳某和王某在门口“望风”,被告人惠某将“微型摄像头”、“卡口并用卸卡器”等工具安装在ATM机上,借机复制在ATM机上取款用户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并通过QQ将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传给被告人顾某,被告人顾某通过专用设备制作了含有被害人银行卡信息的伪卡,利用被告人梁某购买POS机将卡内信息盗刷,转至梁某的银行卡中,最后由被告人梁某等人在外地取出现金后分赃。截至案发,五名被告人分别在安徽、山东、江苏等地共作案5起,其中被告人顾某、梁某犯罪数额为313068元,被告人岳某、王某犯罪数额为304234.42元,被告人张某犯罪数额为148755.4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岳某、张某、顾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顾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38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岳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信用卡诈骗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被告人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二万;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被告人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中国法院网, 90,"2018-05-02 01:27:56",男子为逃避检查开车拖行交警近10米获刑六个月,"3月30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以被告人董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4日20时左右,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联合巡防警察在寿县寿春镇南门口设卡进行统一行动,查酒驾、毒驾。当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驾驶黑色现代轿车由北向南经过时,其拒不配合交警让其停车检查的执法行为,当执勤辅警陆某把呼气式酒精检测棒伸进车窗进行酒精检测时,董某为了逃避检查,故意将车开走,强行冲卡,车窗外的陆某因胳膊挂在车窗内被拖行近10米后,被甩出摔倒在地上受伤。董某冲卡后弃车逃离现场。同时查明:2017年12月2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董某到寿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另查明: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董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陆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董某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结合其认真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中国法院网, 91,"2018-05-02 01:28:03","为招揽顾客卖卤肉放罂粟壳 夫妻店主双双获刑罚","好吃红火的卤菜店竟然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罂粟壳!2017年年底,市场监督部门查获了一家非法添加的卤制食品店,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   蒋某、金某夫妻经营一家安徽卤菜店,在一次偶然情况下,蒋某听别人说在卤药包中添加罂粟壳制成卤水,更能使肉味提香。为了提高营业额,招揽更多顾客,他专门购买了罂粟壳。此后每次在加工卤肉时,都要用加了罂粟壳调味的卤水熬制卤菜然后进行售卖。然而,没过多久,就被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卤水汤料及卤菜中均查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汀等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金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判处蒋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金某有期徒刑6个月15日,并处罚金1万元。",中国法院网, 92,"2018-05-02 01:28:11","河南武陟县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恶案件 5人获刑","4月3月下午,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对4起涉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5名被告人获刑,该院通过此次集中宣判,有力推动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 据了解,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该院对这5名被告人当庭进行宣判,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古某和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某乙有期徒刑二年。 针对涉黑涉恶案件,该院坚持审判节奏快,确保黑恶势力得到及时惩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让每一名黑恶犯罪分子都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据悉,武陟县法院以此次集中宣判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再动员、再部署,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坚决以更高的工作要求、更强的工作措施,以敢于碰硬的勇气,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净化辖区社会风气,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国法院网, 93,"2018-05-02 01:28:15","网吧睡觉起贼心 90男子盗窃手机被判处拘役","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一网吧找了个位置睡觉。同日20时许,吴某在该网吧上厕所途中发现被害人李某趴在电脑桌前睡觉,李某的一部手机放在电脑显示器旁边,后趁无人注意时,将该手机窃走并逃离。次日,被告人吴某来到西湖区火车站附近,将窃得的上述手机销售给一家手机店,得款750元被其挥霍。经估价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099元。   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某在西湖区丁公路另一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09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中国法院网, 94,"2018-05-02 01:28:20",为躲查酒驾高速公路弃车逃离致他人车毁人亡,"被告人曾兴东在高速路上所驾驶的大货车被追尾,因担心自己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发现,就弃车于高速公路主车道离开。不久,一越野车因躲避不及就与停放在高速路主车道的大货车相撞,并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不同程序受伤、越野车毁损的严重后果。3月29日,曾兴东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原来在2017年1月21日晚,被告人曾兴东饮酒后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并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路上被一小型轿车追尾。其因担心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发现,在明知高速路上不得随意停放车辆的情况下,把车停放在高速路第二车道,且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便熄火离开现场。当晚9时30分,游某驾驶越野车途经此路段,因躲避不及与曾兴东停放在高速路主车道的大货车相撞,致使车内2人当场死亡、3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毁损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曾兴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并当庭表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曾兴东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应当知道并预见,夜间违规将大货车停放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存在极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物损毁的危险性,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开启警示灯便熄火离开,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其有自首、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判决后,曾兴东及其辩护人以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17年12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陈晓英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间接故意是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采取的态度是放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漠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也无所谓,采取这种放任的态度,漠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而过失犯罪则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在主观上,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该案,曾兴东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首先是驾驶没有反光标识的车辆,更严重的是在其车辆被追尾后,车辆停放在高速公路的主车道,却不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其次是其车辆被追尾发生交通事故是在晚上,即使在白天光线较好,或车辆停放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按规定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更何况此案是在晚上将大货车停放在高速公路主车道,且该车没有反光标识,曾兴东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并在未开警示灯就熄火离开,这必然导致后来车辆处于极端危险状态,被告人曾兴东对此应有清楚的认识。然而,曾兴东不但未采取任何必要的危险防范措施,反而因逃避酒驾处罚的动机逃离现场,使危害后果不可避免地发生。   因此曾兴东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漠视危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观心态应是间接故意自无异议,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中法网学校, 95,"2018-05-02 01:28:27",小心“散财童子”让你散尽钱财,"近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一起庄家操纵微信红包群开设赌场的案件。   被控开设赌场的14名被告人,大都是90后的青年人。他们将微信群变为自己疯狂敛财的工具,在“散财童子”等微信群内抢得红包总额为1211万余元。主犯胡志丹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各被告人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营造赌窝:在校女大学生购买微信群,用于开设赌场   2017年5月,28岁的主犯、被告人胡某在一个赌博群中结识了大四的在校女大学生孙某。孙某虽然是大学生,却是精通微信红包的资深赌博玩家。胡某认为这是一个商机,遂鼓动孙某开个微信赌博群。二人一拍即合:胡某负责出启动资金、租赁办公用房; 孙某负责购买微信群、制定赌博群规则。   2017年7月,名为“散财童子”的微信群正式开张。生意火红,胡某给孙某利润的10%作为报酬,其余被告人则各领取每日200至400元不等。   “抢红包,来私我” “赔率高,来私我”,还有配图上写明特等奖24999元等极具诱惑力的广告。一时间,不少受害人经不住诱惑,被微信好友拉进了这个叫“散财童子”的微信群。   段某进群才两三天就输掉8000多元,事后心疼不已,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段某参加的这个“散财童子”微信群,涉嫌开设赌场罪。   庄家操盘:吉祥号赔付可高达800倍,涉案赌资达1211万余元   在胡某等人组织的微信群中,赌博规则与普通的微信红包赌博有着明显的区别。   胡某为方便庄家操盘抢红包,购买了11部iPhone6手机以及专门用于操作赌博红包群的外挂程序,分别注册微信号,成为庄家在本案的“散财童子”群中秒抢号,所有赌客发出的红包,只有庄家可以抢。几名被告人在微信群中诱导赌客发布红包并设置某个数字为“雷”,若庄家所抢红包的尾数正好是设置的数字,即中“雷”,庄家需进行2倍以上的赔付。如赌客甲发了总额为200元的红包,分了5份,设置雷为“3”,庄家的秒抢号所抢红包中如果未出现尾数为“3”的红包,那这个红包归庄家所有;如果出现尾数为“3”的红包,则“中雷”,需要赔付赌客2倍即400元;如果出现了2个尾数为“3”的红包,则需赔付3.5倍,即700元;在运气特别好的情况下,如果赌客设置雷为“9”,分为5个包,庄家抢的红包中出现9.99元,则赔付800倍,即16000元。   为活跃群气氛,营造赌博群的繁荣场面,胡某还请了几名“托”,由“托”在冷场的时候发布一些红包给庄家抢并进行大额的赔付,以吸引其他赌客参与;为扩大群收益,争取到更多的“优质”赌客,被告人胡某还给拉赌客进群的“中介”设置了优厚的回报条件,每成功拉一名赌客进群都有红包奖励,另外可以获得被拉赌客在群里所发红包金额的5%作为回扣。   “散财童子”群赔付高、讲信誉,很快吸引了大量的赌客参与,中介也积极拉人进群赌博,高峰时期达300多人。2017年7月10日至20日以及2017年8月7日至13日间,几名被告人操控秒抢号所抢的红包总金额达12110818.91元。   法条释义:参赌人数3人以上,获利5000元以上的,可以认定开设赌场罪   本案中,公安机关还抓获了部分“中介”,这些“中介”也几乎都是20多岁的年轻人,他们平时无所事事,再加上对法律的茫然无知,当有“工作”找上门时一拍即合,却不知已触犯刑法。   赌博犯罪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大,一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另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刑事处罚对公民来说是最严厉的处罚,但一旦涉罪,还面临着以下一些后果:   一、除了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外,公职人员参赌被处罚后还面临着党政纪处分,甚至开除公职;二、违法犯罪记录伴随终生,个人考公务员、参军、入党、出国、留学都受限制,律师等相关行业禁入;三、不仅是自己,子女参军、入党、出国、留学同样受限制,参军入党招飞政审难通过;四、形成前科劣迹记录在案,以后有违法犯罪行为从重处罚。",中法网学校, 96,"2018-05-02 01:28:35",南乐法院宣判一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今天(3月30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对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孝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潘孝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处空心胶囊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19.4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潘孝伟与张亚明、潘林夫、潘伟伟(三人已判刑)在工商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工业明胶掺入生产空心胶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310元,扣押空心胶囊价值500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潘孝伟伙同丁忠诚(已判刑)、邵书庆(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乐县杨村乡天宇家具城内创办胶囊厂,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工业明胶掺入生产空心胶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150元,扣押空心胶囊价值约3万元。据检验,被扣押空心胶囊送检样品铬含量均超过相关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孝伟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属从犯,且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该县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潘孝伟表示服判,不上诉。",人民法院报, 97,"2018-05-02 01:28:40",青岛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最高获判20年,"3月30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红、于瀛寰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赵红、于瀛寰等14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是中央今年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青岛市两级法院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红、于瀛寰等人自2001年起在某市场通过经营“洗头房”的方式进行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于2007年年底逐步确立了在该市场“一家独大”的地位,发展成了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转租“洗头房”获取差价、强迫“卖淫业”店主交纳保护费、从卖淫女的卖淫行为中营利抽头等手段实现对该市场“卖淫业”的非法控制,明目张胆地大肆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对于不服从管理或者不交纳保护费的“卖淫业”店主通过打砸店铺等形式排除异己,对于在市场上经营其他买卖的商铺,无事生非,通过砸店、辱骂等行为恐吓无辜群众。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先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赵红、于瀛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通过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打砸店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实现了对卖淫行业的非法控制,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于瀛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中法网学校, 98,"2018-05-02 01:28:44","检察机关成功抗诉 福建宁德一涉黑案二审改判","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最新通报,3月29日,福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宁德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涉黑组织案,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张德星、张德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改判相应刑期和罚金。   据介绍,法院2017年1月24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33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但未认定张德星、张德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福鼎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宁德市检察院经审查支持福鼎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其间,检察机关向公安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进一步补充和稳固张德星、张德齐团伙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证据材料,对抗诉成功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二审判决中,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被告人张德星刑期,从一审的有期徒刑10年5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从一审的“并处罚金50万元”改判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被告人张德齐刑期,从一审的有期徒刑11年8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19年,附加刑从一审的“并处罚金35万元”改判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骨干成员也相应改判,增加了一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提高了罚金。   经查,2011年至2014年5月,以张德星、张德齐为头目的犯罪组织,在福鼎市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以威胁等手段强行夺取项目;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区域外建材供货商进入当地市场;给组织成员分配枪支用于威胁他人等。同时,张德星等人还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获得更大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新华网, 99,"2018-05-02 01:28:52",违法倾倒废水污染环境获刑一年九个月并罚金,"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5年9月初,被告人郑某与陶某、王某、张某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下,在其租用的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某厂房内,合股经营金属提炼加工厂。被告人郑某与陶某、王某负责购买相关设备、金属提炼技术、联系客户等事宜。张某等人负责租赁厂房、接待、管理账目、缴纳水电费等事宜。被告人郑某与陶某、王某等人利用强酸等浸泡废旧金属进行提炼,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酸溶液存储于工厂内其自建的收集池。后因该收集池容量无法满足生产需要,张某等人又租用罗江一块荒地,并在该荒地上建设的两个土坑池。被告人郑某和陶某使用自制槽罐车将工厂内的废酸溶液转运至该土坑池内倾倒。   福安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月对该金属提炼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对铸钢厂边上池子、渗坑、土坑渗透水、工厂内废水收集池及槽罐车内的溶液进行采集取样。经宁德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废水收集池、槽罐车、铸钢厂边上池子、渗坑及土坑渗透水样PH值、铜浓度、铅浓度、镉浓度及锌浓度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属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且经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计量,后太桥铸钢厂区旁的两个土坑池内的废酸溶液总净重28746.9kg。   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郑某被温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1日向福安法院提起公诉,福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规定,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下,与陶某等人合伙私设金属提炼加工厂,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法倾倒PH值≤2.0且含重金属超标的废水28746.9kg,含重金属超标的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郑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中国法院网, 100,"2018-05-02 01:28:59","男子迷恋赌博 骗取客户货款获刑三年九个月","一钟姓男子因在互联网赌博亏空,利用业务经理身份的便利,以将货款打到其私人账户有优惠名义,骗取客户货款用于赌博,最终落入法网。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被告人钟某原是广西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贺州区业务经理,因其在互联网赌博亏空,遂产生利用业务经理身份,以将货款打到其私人账户有优惠名义,骗取客户货款用于赌博的想法。2016年5月3日至16日,被告人钟某为了非法占有客户货款,虚构将货款打到私人账户有优惠的事实,让客户李某将货款50108元打到其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得手后,钟某将50108元货款用于赌博和游玩并与李某断绝联系。2016年5月14日至27日,被告人钟某用同样的手段让客户黄某将30835元货款打到其账户。同年9月10日,被告人钟某在南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