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_1_x_falvwenzhang.id,category_1.id,category_1.ts,category_1.title,falvwenzhang.id,falvwenzhang.ts,falvwenzhang.title,falvwenzhang.neirong,falvwenzhang.daodu,falvwenzhang.fabiaoshijian,falvwenzhang.zuozhe,falvwenzhang.guanjianci,falvwenzhang.liulancishu 301,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01,"2018-05-02 00:13:03",如何实现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对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途径的一般性探讨 窦荣刚 内容摘要:探索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推动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变革与提升,是当前业界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着眼于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实践需要,在对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影响因素、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核心内容加以论述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和详细地阐述了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可以采用的基本步骤、措施和方针策略。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 文化变革 途径 步骤 措施 一、引言 律师事务所文化作为一种组织文化,可以被定义为在律师事务所运作的各个层面得到体现和传播,并被传递至下一代员工的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模式,其中包括成员共同拥有的一整套信念、价值观、行为方式、目标、技术和实践。总体而言,律师事务所某一时段的文化特征总会打上本行业所处环境的深深烙印。在我国律师行业的起步阶段,生存问题是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面临的首要挑战,因此必然造就效率优先、利润优先的文化倾向。随着律师经济、社会地位的不断提升以及律师行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在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层面,能否引领和支持本所律师更好地践履职业使命,能否团结律师及其他成员为共同目标齐心奋斗,已然成为决定律师事务所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亟需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变革,以应对新的形势和环境。 对于已习惯于受旧的文化观念和运作模式支配的广大律师事务所而言,如何克服旧的文化传统带来的重重阻力,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和实现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确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作为一个尝试,试图在实践经验还相对贫乏的不利条件下探寻实现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必须借鉴同属组织文化的企业文化建设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在文化变革中面临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由此决定了他们在变革的内容、程度、方式等方面必然出现不同的选择,不可能存在一种文化革新的固有模式,因此,本文就文化变革途径的探讨不仅是初步的,也将是一般性的。 二、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影响因素 诚然,随着环境的变迁和经验的积累,文化是可以实现自发、被动、缓慢变革的,自古迄今的人类文化演进史多半源自这一机制。可是,就现代组织或律师事务所而言,它们无时无刻不在经受外部的各种竞争压力和来自内部的各种威胁,当各种压力和威胁积累到一定程度,如不能主动寻求自身文化变革以适应环境和形势的变化,等待它们的极有可能将是极为严重的后果。然而,文化变革绝非易事,也不是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能够顺利实现自身文化的主动变革,在笔者看来,文化变革计划的推行顺利与否,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受到以下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1、变革需求和变革意愿 决定一家律师事务所变革需求大小的因素主要有:A、律师事务所外部竞争压力大小和客户资源的充足程度; B、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体系能否发挥应有的效用,为律师执业和其他成员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决定变革意愿强烈与否的,除了上述两个影响变革需求的因素以外,还包括律师事务所本身的发展历程、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和整体素质、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其领导层的危机意识和进取意识等。 2、开放的心态和长远的眼光 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核心,是以一系列新的、有生命力的文化理念取代陈旧的、落后的文化观念的过程,因此,律师事务所及其领导层须具备开放的心态,愿意学习和接受新思想、新观念、新文化,愿意为律师事务所的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冒一定的风险,承担暂时的牺牲。 3、人文关怀 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就是要创造一种关心人、爱护人、培养人、造就人、服务人、与人为善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人本环境,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和人文关怀,并以此作为文化建设和变革的原动力。 4、与文化变革有关的管理素质和能力 这类素质和能力也是对律师事务所领导层或文化变革的推行者的要求,它们通常包括:沟通力、影响力、分析能力、决断能力、决策素质、正直诚信的品格、激励他人、授权他人、培养他人的能力,以及战略思维能力和管理变革过程的能力等。 5、高密度的交互 律师事务所须具备一定的规模,人员较多,这是达成文化稳定性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人员相互之间也不能是孤立的,一盘散沙的,各种正式的、非正式的沟通须达到较高程度,才能保证新的文化观念在员工间获得及时和有效的传播,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存在坦诚沟通的氛围和有效沟通的机制。 三、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核心内容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重心,在于实现律师职业伦理和律师事务所经营理念两个层面的提升和变革。 1、律师职业伦理 随着市场机制的作用,当前我国律师服务的商业化倾向已极为明显,这一点不仅体现在律师的执业行为选择上,还更加直观地显现于某些同行公开发表的文章或言论中,在他们看来,律师与商人没有两样。可是,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言,对于法制而言,最根本的价值不是效率而是公正,不是利益而是信赖,因此,作为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律师职业必须与一般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划清界限,况且,律师虽然需要通过市场价格来显示其实用性和确立其地位,但如果市场原理得到充分贯彻,那么律师反而会在与非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竞争中、在交涉和斡旋的实际过程中失去其身份特性。笔者认为,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建设,一方面,从长远着眼,必然要求坚持律师职业的公益属性和非营利特征,大力弘扬职业精神和职业信念,加强行业自律,重点遏制律师职业的过度商业化倾向和由营利动机引发的不正当行为,另一方面,在坚持为最大限度地确保客户权益而奋斗这一基本使命的同时,还必须接受法律的限制,忠于法制和公共秩序,使这两种伦理价值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中得到平衡。只有坚持这样的伦理观念,律师职业才能真正确立其社会身份和地位,才能最终解决困扰律师行业的一系列职业伦理问题,律师行业的发展才会获得广阔的空间。因此,作为律师执业机构,律师职业伦理的提升和变革理应成为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但是,真正适应中国律师行业发展需要的职业精神和职业伦理的形塑,是一项关涉广泛的长期性任务,它不仅端赖于全行业职业荣辱意识的发生和发展,以及行业自律机制的发展和成熟,同时也需要一个向着法治化轨道不断进步的廉洁的国家司法体系,而这些条件短期内都很难达成。因此,就单个律师事务所而言,可以为本所律师职业伦理建设设立较高的目标,提出较高的要求,但同时应当将此目标和要求作长期考量,在具体的计划制定和实施上必须根据社会大环境的发展变化和本所发展的实际需要作循序渐进的安排。 2、律师事务所经营理念 律师事务所是为了什么而存在的?律师事务所的真正使命是什么?这些都是律师事务所经营理念所要回答的问题。律师事务所要健康发展,首先应当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因为,第一,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人才、知识、实力、规模、经营能力等,虽然都是重要因素,但最根本的还是正确的经营理念。只有在正确的经营理念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有效地使这些因素发挥作用。第二,在千变万化的社会形势中,在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只有正确的经营理念才是判断形势、决定取舍的基本依据。第三,对于一家拥有众多员工的律师事务所来说,要使之同心协力,发挥巨大干劲,其基础仍然是经营理念。 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存在和发展的目的和使命,在于组织、领导律师开展符合职业使命和职业伦理的执业活动,并为律师及其他成员构筑成功和满意的职业生涯提供支持,这才是正确的律师事务所经营理念。但在我国目前的律师行业中,真正能够树立并坚持这样的经营理念的律师事务所想必不算很多,相反,只看重业务量和收费的管理和经营,只顾合伙人利益或少数人利益的管理和经营,没有觉悟到自身使命的管理和经营,甚至于“名为合伙实为单干”的管理和经营,倒可谓司空见惯,这些都严重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及其成员的发展,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律师事务所凝聚力、竞争力的不断下降甚至是律师事务所的分崩离析,故律师事务所经营理念的提升和变革,同样应当是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核心内容。较之律师职业伦理建设,律师事务所在自身经营管理理念方面的创新与变革,更易有所作为,更易取得实效。 四、如何实现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 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是一项内容浩繁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处理好律师事务所内部因素与外部环境、律师事务所整体与员工个人、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传统文化与时代要求等一系列关系。新的文化观念的形成又是一个长期、复杂的心理过程,其能否确立及确立程度与员工对此观念的心理接受程度直接相关。应当说,成功实现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所需要的才能和技巧绝不亚于指挥打赢一场现代战争。你必须对当前的形势,对你的员工和组织的优势和劣势了如指掌。你必须认清你的盟友和对立面,以及他们的优势和劣势。你必须根据长期和短期目标制定实施规划和战略战术。你必须对要打的战役做出明智的选择,并清楚地知道何时该妥协让步,何时该坚持立场。你还必须不断召集部队,不断向他们灌输你们为之奋斗的目标、原则和价值观,时刻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力求从他们那里获得更多的拥护和支持。 以下是笔者对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可以采取的一般步骤和措施的大致构想: 1、创造你理想中的律师事务所文化的远景 M·戴安·沃格特和洛里安·瑞卡尔德在《留住好律师》一书中描述了最好的律师事务所的特点: 他们有远见,总是努力提高客户服务和工作环境;他们提高工作满意度和律师执业目标;他们在律师与管理者之间建立了信任;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总是与所内的每个人进行坦诚沟通,以使他们感觉到自己在一个开放透明的环境中工作;他们实施有价值的能够授众的目标;认可每一位律师的价值,并创造一个大家互相支持和灵活的文化;他们知道每一名律师都是优秀的问题解决者;当一个问题出现的时候,他们与有关的律师一起来分析问题,接受建议,最后综合意见,再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他们想办法为律师提供能激发他们工作激情的有挑战性的工作并支持他们;他们想办法让律师在行业内控制和管理自己的生活。 文化远景是律师事务所使命和价值观在律师事务所运作各层面上的理想化呈现。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和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推行者,也应当为你的律师事务所作这样的远景勾画并使之不断明晰,它是你为之奋斗的动力和蓝图。同时,你还要不失时机地把它拿出来与你的伙伴、员工们分享,激发他们追随你去实现这幅图景的热情和信心。 2、陈述律师事务所的使命,明确支持、支撑理想文化的一整套价值观和信条 如前所述,律师事务所的使命回答了“为什么?”——律师事务所存在的原因和文化变革的原因。律师事务所远景目标和使命的牢固结合说明了文化变革的必要性,同时也向员工、合伙人和客户传达了这种必要性的关键所在。在征求全体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使命做出明确陈述,并明确支持和支撑律师事务所使命的一整套价值观和信条。如果能将律师事务所文化远景目标和使命牢固建立在这套催人奋进的价值观和信条之上,律师事务所运作与文化变革目标之间将更趋和谐,同时也就拥有了向陈旧的观念和信条挑战的基础。为建立这一基础,利用各种平台、载体、场合和方式开展对新的使命和价值观的宣传和讨论,直到使其成为多数成员的普遍共识。 3、明确律师事务所当前的文化,寻找当前文化与理想文化的主要差距,分析支持和抵制变革的因素,制定改变文化的策略 律师事务所当前文化是怎样的?依照描述理想文化的模式描述当前文化,并找出两者之间的主要差距,它表明了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目标和方向。由于文化具有阻碍变革的天然倾向,在制定文化变革计划的过程中,你必须对哪些是支持变革的文化因素,哪些则是阻碍变革的文化因素作出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出改变文化的有效策略,比如,一般不要从旧文化中最根深蒂固的部分,而应选择从比较容易得胜的方面入手,创造出大部分员工认为是有益的变革;再比如,要团结律师事务所内有影响力的人和勇于、善于发表意见的人,使他们成为你的盟友,并为他们创造和提供进一步发挥影响力的条件。 4、根据律师事务所使命和新的价值观完善和修订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制度,建立新的行为导向和评价标准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晋升制度、人才招聘和培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薪酬制度、奖惩制度等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既定时期经营理念和价值观的产物,反映着律师事务所对自身目标和实现方式的认识,同时也隐含着律师事务所对员工行为的评判标准。根据律师事务所使命和新的价值理念的要求,通过上述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建立新的行为导向和评价标准,搭建撬动行为方式和文化理念变革的一系列制度杠杆,并确保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为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深入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5、根据律师事务所使命和价值观的要求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为律师及其他成员构筑成功和满意的职业生涯提供支持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使命,体现着律师事务所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因此,不断改善律师及其他成员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是律师事务所使命和价值观的必然要求。要在办公场所、办公器材、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工作服装、薪金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执业保险等各方面为律师和其他成员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保证律师和其他成员在更好的条件和环境下执业和工作。 6、其他传播、实践和强化新文化理念的措施和方式 (1)领导带头,身体力行 律师事务所领导层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的龙头,律师事务所领导层的模范行为是一种无声的号召,对员工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要塑造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价值观,领导层本身应成为这种价值观的化身,并通过自己的行动传达和诠释律师事务所的价值观。这就要求领导层除注重对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总结、倡导和管理之外,更要率先垂范。 (2)树立榜样,典型引导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发挥榜样的作用在一切组织文化建设中都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方法。把那些最能体现价值观念的个人和集体树为典型,不失时机地进行宣传、表彰,并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激励方法,利用模范人物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传播、弘扬律师事务所倡导的价值观。 (3)建立文化传播网络 将律师事务所内部刊物、网站建设成为员工参与律师事务所事务、交流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抒发情感、陶冶情操的园地,利用图书室、活动室等设施和定期组织集体出游、节日聚会、文艺晚会、运动会等业余文体娱乐活动,丰富员工生活,传播律师事务所文化理念。 7、不断进行评估 定期评估你的律师事务所在迈向理想文化的征途上处于何方。花些时间分析律师事务所所处的状态,时时回顾文化变革所走过的道路并确定还得走多远。从评估当中发现计划、策略及其实施当中的不足之处,并及时作出修正。注意从文化变革过程中学习有用的东西。 五、结语 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是一个吸引人、有挑战性且有回报的漫长过程——尽管你很可能永远也无法获得彻底的成功。在这一过程当中,你一直都会有更远的路要走,有另外的步骤和措施需要被采行,管理和推行这个复杂过程,你会遭遇无穷无尽的阻力和挑战。但是,对更高的人生境界和职业理想的执著追求会一直伴随和激励着你,催促你倾注所有的力量和资源,去打一场将使你和你的组织受益无穷的战争——文化变革带来的不仅是结果,更重要的是你和你的组织中的人们从中获得的生命的滋养。 有了这种信念,你们将做得更好。参考文献: 1、《创造基于能力的企业文化》,[美]迈克尔·茨威尔著,王申英、唐伟、何卫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1月版。 2、《留住好律师》,[美] M·戴安·沃格特和洛里安·瑞卡尔德著,刘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 3、《现代市场经济与律师的职业伦理》,作者季卫东,载《律师文摘》2003年第一辑。 4、《试论企业文化的形成机制与建设》,作者黎群,载《北方交通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5、《企业文化》(第三版),刘光明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3月版。 (正文共计5948字)",内容摘要:探索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推动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变革与提升,是当前业界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着眼于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实践需要,在对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影响因素、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核心内容加以论述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和详细地阐述了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可以采用的基本步骤、措施和方针策略,2009年09月10日,(律师)窦荣刚,"律师事务所 文化变革",2113 302,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02,"2018-05-02 00:13:09",浅谈新形势下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调解作用,"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 黄琼芳 改革开放至今,各地企业带动了经济飞速发展,相应地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尤其是近几年,而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对于大部分企业及其员工来说,绝不是无关紧要的事件。它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严重冲击,新形势下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在不断地受到侵害,维权之路步履维艰,劳资关系日益紧张.诉讼不断。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及仲裁机构也十分重视诉讼中的调解程序,而相当多的案件都是在调解中得到皆大欢喜的结果.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调解,既可以起到正面作用,促使案件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案结事了,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相比较而言,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当事各方积极主动参与调解,更是能及时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合理的赔偿或补偿,也让企业避免为旷日持久的诉讼耗时耗力。 既然律师积极参与调解这么重要,如何来真正做到能调能解?本人从积极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实践中,得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以供交流: 一、转变思想观念,高度重视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真正将委托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将热情服务从口号变成行动。主动提出调解,配合仲裁官或法官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促使当事双方达成调解,不唱反调。 二、准确地把握对方当事人的心态,主动与其进行沟通 主动地与争议双方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力争在程序、实体上达成共识,调动双方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就诉讼成本、证据利弊、案件结果等主动向当事人表明,让当事人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三、利用调解省时、省力的功效,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性 调解的省时、省力的功效,可以使律师用较少的时间和精力办理所代理的案件,特别是那些庭审前就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律师就不用出庭、写代理词了。这样,可以使律师在相同的时间办更多的案件,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四、利用律师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律师的主动性 律师毕竟是法律工作者,应以追求法律和正义的实现为目标。在每个案件中,作为一方代理人的律师,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合理的预见,当认为自己所代理的一方理由和证据并不十分充分时,会主动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解释法律,说服当事人自愿接受公正的调解。 五、切忌对当事人进行错误的诉讼导向。律师不能为达诉讼目的不择手段。损害当事人权益和律师形象的事绝对不能做。 六、宽容大度,不计一时之气。调解过程中可能会有言语冲突,这时要力求保持冷静,毕竟“辱骂和恐吓都不是战斗”,忍过一时之气,事情才可能向顺利解决方向上发展。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09年2月初,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发出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了应当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共同稳定就业局势,要做到既保企业又保员工,力争使企业不裁员又能增效益。努力维护家民工合法权益,特别对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建立健全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制度作了重要指示,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作为律师,在劳动争议个案中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谅解,达到既维护了权益又化解了矛盾,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2009年5月","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及仲裁机构也十分重视诉讼中的调解程序,而相当多的案件都是在调解中得到皆大欢喜的结果.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调解,既可以起到正面作用,促使案件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案结事了,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2009年09月01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劳动争议",2767 303,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03,"2018-05-02 00:13:17",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指引,"律师接待咨询时,可以先倾听当事人进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始末,了解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处地位、受损情况、对方当事人情况、有无经过交通警察部门处理等基本信息。 一、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其他当事人情况,与在事故中所处的地位;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 3、交警部门处理情况,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 4、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项目; 5、肇事车辆基本信息、肇事机动车保险情况; 6、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心理预期。 二、律师接待交通事故当事人咨询应了解的信息 (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系乘客、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前来咨询,律师应了解以下信息: 1、当事人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婚否、亲属关系等情况;了解当事人有无受伤及治疗情况、有无伤残。如系当事人亲属前来咨询,则应了解其与受害人关系。 2、了解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名义车主、实际使用人、挂靠单位等车辆信息,有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车辆是否另投有商业险。 3、了解事故有无经过交警部门处理,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是无责、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抑或是负全责;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及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依据。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则需要进一步了解与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有关的详细情况;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 4、当事人如有住院治疗,则进一步了解详细治疗情况,涉及的救治医院、具体治疗项目及治疗费用,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病历、住院病程记录等资料,了解当事人住院天数、住院期间有无护理人员、误工时间、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5、如有伤残,则询问有无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无,则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建议当事人尽快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或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律师提供此项法律帮助,以确定伤残等级;如已做伤残鉴定,则要了解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当事人伤残等级,出院后是否仍需继续受护理,是否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等。 6、了解在同一事故中有无其他受损人及受损情况。 7、咨询中应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反应,尤其是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前来咨询的情况,接待律师应当对当事人表现出足够的同情与耐心,同时还要保持客观冷静,注意把握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律师在回答或是询问的时候,语气尽量柔和,多用中性语词,避免使用足以刺激当事人情绪的字眼,更不能在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时候施以诱导或刺激,而应通过抚慰性或劝慰性言辞让当事人尽可能保持平静。 (二)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前来咨询的,律师应了解以下几方面: 1、了解当事人是否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者机动车实际控制人,了解其与机动车车主之间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借用关系抑或其他。 2、了解当事人驾驶证取得时间,准驾车型;所驾驶的机动车型号、车牌号码、有无年检、保险标志;核对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所持驾驶证与有权机关核发驾驶证是否相符;肇事时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注明的准驾车型是否相符。 3、了解当事人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是否存在以下情形: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4、通过当事人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责任划分;了解当事人承担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或者无责;倾听当事人对事故的看法,对事故认定书的意见。如当事人对认定不服,律师应进一步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 5、了解机动车投保情况,有无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及保险金额。 6、了解对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有无过错、过错程度,当事人有无可以依法减轻赔偿额的情形。 7、了解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三)律师解答与处理咨询 律师在听取咨询当事人的陈述之后,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当事人咨询: 1、以当事人告知、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区分不同情形,为其分析判断该案件在法律上的处理后果: (1)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财物损失等。 (2)肇事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情形下,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并可以告知其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起适用的标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如果机动车一方另投有商业保险的,视投保详情为当事人解答。 (3)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部分,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具体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各地发布的指导意见。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具体减轻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各地发布的指导意见。 ③ 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咨询过程中,律师了解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告知当事人涉案机动车保险人只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④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5)如涉案机动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的,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由机动车驾驶人在应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出其应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部分,按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理。 (6)加害人的赔偿能力问题,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满足亦至关重要,律师应向当事人说明之。 2、结合实际操作,向当事人分析法律理论后果与实际操作上的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报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3、咨询结束后,当事人如何达到目的解决问题,当事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当事人需要经历哪些阶段、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如何。 律师回复当事人咨询,不能仅仅将当事人的咨询问题进行了回复作为完成的标志。律师接待当事人的咨询,要分析当事人咨询的目的、要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为当事人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具体计划。",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指引,2009年07月14日,帐号已禁用,交通事故,2230 304,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04,"2018-05-02 00:13:23",大律师的三大法宝,"大律师的三大法宝 我国现行律师制度起源于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发出的《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初,1980年全国律师总数不超过300人,经过近30年的发展,现在全国律师从业人员人数已有13万之众,律师职业也从八十年代初被认为是替坏人说话的职业转变成今天许多人梦想中的高收入职业。影视中那些雄辩于法庭之上,玩弄法律于掌股之间,决定当事人之生死荣辱的大律师形象深入人心,给民众一种律师就是坐着飞机轿车,出入宾馆酒店,掌握着当事人生死命运,能力可通鬼神的风云人物。当然,现实中的律师不可能有通鬼神的本领,律师也只能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施展才华,发挥作用。但是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影响法院的判决,改变当事人的命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制现代化建设也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在律师行业中,“大律师”是行业里对成功律师约定俗成的一种尊称,做律师没有不想做“大律师”的,“大律师”是众多年轻律师的梦想和追求。其实,大律师与普通律师并没有什么天生的差别和不可逾越的鸿沟,那么,大律师的“大”体现在哪里呢?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笔者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并联想到了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从诞生之初仅有50余人的小党在短短20几年的时间里发展成为一个拥有448万党员,领导几亿人口大国的执政大党,按照毛泽东的说法就是中国共产党拥有三大法宝:“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和“党的建设”。笔者认为,律师的成长离不开一些必备的优良品质,大律师之所以“大”,就是因为“大律师”具有这些引领自己走向成功的优良品质:广泛交际、勇于斗争和自我提高。这三大优良品质就是“大律师”的“三大法宝”,其中,广泛交际是大律师的“统一战线”,勇于斗争是大律师的“武装斗争”,自我提高是大律师的“党的建设”。 一、广泛交际,大律师的“统一战线” 我们可以看到,大律师的办公室前门庭如市,车水马龙,相比之下,那些整天为案源发愁的年轻律师就显得相当寒酸了。笔者认为,大律师之所以“案源滚滚”,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律师人缘较好,朋友很多,交际广泛,拥有大量青年律师所不具有的社会资源,这是大律师的第一大法宝。大律师深刻知道交际对一个律师的重要性,并且善于在实践中进行有目的的交际活动,非常注重在工作、生活、学习中发展自己的朋友圈,扩大自己的业务圈,建立自己的“事业统一战线”,为自己的事业提供坚强支撑。“大律师“的“统一战线”可以分为纵、横两条:一是与自己的老师、前辈、领导、学生、晚辈、下属相互照顾,相互尊重、共同发展,建立一条纵向的“事业统一战线”;二是与自己的爱人、亲戚、朋友、同学、同事和谐相处,亲密合作,并肩前进,形成一条横向的“事业统一战线”。大律师本人则居于这两条纵、横“统一战线”的交叉点上,是这两条“统一战线”的中心,是两条“统一战线”的能量聚焦点。在这两条统一战线里面,大律师能够赢得大家的好评、信任、尊重、甚至爱戴,这两条统一战线就成了大律师的起家本钱,成了大律师事业的根据地。 那么,大律师为什么能够拥有如此广泛的交际,形成自己的“事业统一战线“呢?笔者认为这是每一个律师应该予以研究的问题。许多年轻律师也认识到广泛交际的重要性,刚做律师时,印上几百张名片到处去发,恨不得让全国人都认识自己,以为这样一来就可以不愁案源了,就可以功成名就了。这种认识实际上是把“交际”做了庸俗化的理解,是没有真正懂得“交际”的真谛。普通律师在疯狂发名片的同时忽视了巩固近在咫尺的亲友圈,朋友圈,建立属于自己的事业上的统一战线,犯了“只扩大地盘,不巩固阵地”的兵家大忌。因为认识你的人或许很多,但遇到法律上的问题能够立即想到你的人或许没有多少,想到你的人能够很信任的把事情委托给你的人可能就更少了。笔者认为,大律师深知怎样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不仅能将每一个与自己交往的人变成自己的朋友,而且能够将朋友发展为自己潜在的客户或者事业的支持者,把朋友变成自己永远取之不尽的资源。大律师形成自己的交际圈,建立事业统一战线的过程是一个从点到线,从线到面的过程。大律师每结识一个陌生人,能够通过自己的忠实、热情、能力、服务赢得这个陌生人的好感、信任、尊重,把他变成自己的朋友,这样就巩固了一个“点”;在以后的交往中,又以自己的忠实、热情、能力、服务在这个朋友的家人、亲戚、朋友、同事等亲友圈、朋友圈里面获得信任、尊重,潜在的发展成了一条“线”;在取得这条“线”的充分信任后,线上的各各“点”又会进一步的扩展,最终必然发展成为“片”;“片”与“片”连在一起,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一块“面”,从而开拓了一整片市场。因此,只要大律师有了第一个朋友,就能够开拓出一个大市场来。 事业统一战线对大律师的成功具有重要作用,笔者认为,“统一战线”的建立对大律师来说具有三个方面的利益:一是扩展案源,确保案件数量。只要大律师所构建的统一战线足够牢固,那么即使没有慕名而来的陌生委托人,也能够有效地保证案源不断。二是增强势力,避免孤军作战。大律师深知孤掌难鸣,独木不成林的道理,知道怎样在个人事业发展的道路上吸引和聚集一大群优秀的跟随者和合作者,充分发挥团队效应,与自己的跟随者和合作者同事业、共前程,把个人的事业变成了团队的事业,这样,个人的发展就获得了团队的强大支持。三是提供便利,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我国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同程度的存在官僚主义作风,律师办案常会遇到一些公安、司法人员的故意刁难,使本来几分钟能办好的事情要花上好几天时间才能完成。有了广泛的交际,就能够得到一些相关人员的配合,案子做起来就要便利得多,能够减少许多不必要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勇于争斗,大律师的“武装斗争” 武装斗争当然不是要大律师拿着刀枪去跟人家决斗,而是指大律师面对大案要案疑案,勇于迎难而上,敢于据理力争,不畏权势,不惧黑恶势力,在办案实践中就象一个无所畏惧的将军一样冲锋陷阵,虽然未必能够屡战屡胜,但至少具有屡战屡勇的气魄。大律师勇于争斗的“武装斗争”精神主要体现在大律师接收案件和承办案件上。 1、 大律师勇于接收复杂案件 一个律师要把业务做大做强,既让当事人满意,又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办出社会效益来,就必须具备办好大案子的能力。凡大律师,总能拿出几个像模像样的案子来,一个律师没有成功地承办几起复杂点的案子,就很难称得上是“大律师”。然而,凡是复杂点的大案要案疑案,肯定不会象普通案件那样是所有律师都能够做好的,这些案子往往都具有相当大的客观困难,这就要求律师具有顽强的意志和敢拼敢斗的勇气。许多律师在执业初期天天苦于没有案源,但是某一天突然来了一个大案要案疑案又畏惧三分,缺乏办好的勇气和信心,甚至连接下来的胆量都没有。但大律师则不同,大律师都具有敢于胜利的优秀品质,不管案件有多大多难,不管自己对这方面的业务有多陌生,大律师都敢接,有信心把案子办好。许多大律师之所以出名,就是因为敢于把大家认为是铁证如山的案子接过来,然后通过努力推翻它。在大律师眼里,没有什么铁案,任何案件,只要终审判决还没有出来,就都有胜利的希望存在。所以,大律师敢于把任何案子接下来,然后认认真真地去办,甚至即使终审判决书出来以后,大律师也不会受判决书的约束,也有自己的独立思维,只要自己认定判决有误,就敢于接下来替当事人四处奔波,八方申诉。 2、 大律师勇于承办复杂案件 律师接了案子以后,常会出现案子的进展与自己的预想背道而驰的情况,虽然经过努力但无济于事。在这种挫折面前,许多律师往往不敢迎难而上,总是寻找各种借口向委托人诉苦,甚至主动将案子退回去。笔者认为,做律师就要有敢于斗争的勇气。大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勇于争斗的“武装斗争”精神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面对名牌律师、专家律师时勇于争斗。任何一个律师都有可能遇到比自己名气更大、更成功的律师,甚至是法学界权威的专家型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大律师能够相信自己,相信法律,相信真理,敢于胜利。二是面对司法官员的阻扰时勇于争斗。实践中,律师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公安、司法人员的无理阻扰,没有经验和勇气的律师,就不敢与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据理力争了,大律师面对这种不法的威胁、刁难能够迎难而上,大义禀然,以理为根,以法为据,敢于理直气壮地与个别不法的公、检、法人员做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名大律师田文昌甚至在遭到驱除法庭时也敢于向践踏正义的法官大胆说“不”,虽然得罪了法官,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律师如果不敢力争,虽然案子办得很轻松,很顺利,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法官也对律师很满意,但唯一的缺陷,也是致命的缺陷就是没有依法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失去当事人的信任,而且违背了律师的职业追求。三是面对社会黑恶势力敢于争斗。据报道,我国律师有遭到报复被挖掉眼睛的,有被杀死在法庭之上的,至于收到匿名恐吓信的就更多了,没有勇气的律师或许会知难而退,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在办案过程中不敢有丝毫作为,甚至干脆推病辞掉当事人的委托。面对这种情况,大律师能够坚信正义必定战胜邪恶,不畏强暴,依法履行职责,敢于冒生命危险以追求公道、正义。四是面对地方保护主义勇于争斗。就当前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严重的地方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在涉及地方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律师办案往往会遇到一股来自政府、司法等机关的无形压力。对次,大律师不是将困难一古脑地推给当事人,而是在向当事人解释存在困难的同时,能够一马当先,冲在当事人之前,有理、有据地与地方保护主义做斗争,敢于在困难面前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自我提高,大律师的“党的建设” 没有优良的综合素质做支撑而获得成功是不可想象的。这种优良的综合素质对于一个成功的律师来说尤为重要。第一,没有优良的综合素质,律师不可能得到其他人的认同,不可能有很多的朋友,也就不可能建立起属于自己的事业统一战线。第二,没有优良的综合素质,律师不可能有超人的胆识,没有勇气与权势做斗争,没有能力战胜执业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最后,没有优良的综合素质,在取得一定的成就后就会飞扬跋扈、目中无人、甚至自我堕落,最后必然失道寡助,只能是红极一时,昙花一现。但是,优良的综合素质又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后天在一个不断学习、积累、提高的过程中培养出来的。大律师之所以具有优良的综合素质,重要地、也是唯一的原因是大律师非常注重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断地学习、自我深造、自我提高。这种自我深造、自我提高、自我“建设”的优良品质是大律师成功的又一大法宝。 1、深入生活,积累丰富的生活经验 法律工作生活性较强,决定了律师必须深入学习生活法则。法律的精神来自于生活中形成的正义、平等、公平等朴实观念,深刻、全面领会这些观念有助于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运用。民事法律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道德规范作为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所以,法律工作离不开生活实践。律师是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的人,所以律师就更加离不开生活实践。我们难以想象一个离开日常生活、脱离社会实践的律师仅仅凭满脑子的法律条文就能够完美办好案子的。作为律师,必须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不断吸取生活经验。大律师并不是我们想象中那样整天过着那种坐在舒适的办公室里,开着豪华的高级轿车,成天与政府、司法机关里的官员以及大企业的董事、经理们在一起,寻常百姓难求一面的生活方式。其实这样的律师不是大律师,只不过是个靠着不正当的关系来赢得案子的庸律师。真正靠法律武器打赢官司的大律师必须深入生活,细心领悟生活真谛,积累生活经验,用生活中的经验法则和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大律师自我“建设”,自我提高,自我发展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就是深入生活,观察生活,思考生活,领悟生活。 2、坚持学习,掌握深厚的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更新较快,决定了律师必须将学习法律知识当作一项日常性的工作。大律师能够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最新的立法、司法动向及法学理论成果。值得一提的是,大律师并不认为只要及时学习新颁布的法律和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就足够了,相反,大律师往往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法学理论的关注、学习、研究。每一个大律师都是一个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律专家。由于立法者不可能制订出一部包罗万象,永远与时俱进的万能法典,因此必然会存在对一些社会问题的规制在法律上是一片空白的情形,这些问题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适用,就必须运用令人信服的法理来说服法官,这时候,大律师的法学理论就有了用武之地了。实践证明,几乎所有的疑难案件的成功解决都离不开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在法律知识上的不断积累,不断提高,确保业务水平与时俱进,是大律师“自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3、 提高思想道德修养 道德是法律的根基,没有完全脱离道德的法律,法律的精神与道德、与人性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相通性、可溶合性,只有具有高尚的个人道德品质的人才能够精通法律,领会法律真谛。笔者认为,律师将自己的思想品德与法律的精神溶为一体,这才是最高的律师职业道德。大律师自我提高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自己个人思想道德品质的“建设”。有人看到那些成功律师言谈得当,举止文雅,穿着整洁,待人热情,品德高尚,富有正义感和同情心,工作有条不紊,精益求精,办事果断刚毅,优质高效,总以为是天生做大律师的料。其实,大律师的这些品质也与他们的法律知识一样,是“自我建设”得来的,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大律师非常注意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自我发展,人的许多品行都是可以模仿的,人不通过模仿他人,就不可能形成自己独特的个人品格,大律师始终能够以崇高的品质作为自己追求的道德目标,从严要求自己,严格训练自己,约束自己,时间一长,逐渐形成吸引人的优秀品质。这种严格自我要求、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作风,使得大律师能够始终保持一种敬业、坚毅、正直、向上、勇敢的优良品质,而这些品质是成功必不可少的要素,是大律师终生拥有、不可剥夺的宝贵财富。 四、三大法宝的关系 大律师深知中国共产党发展壮大过程中的“三大法宝”对律师个人业务做大做强的重大参考和指导意义,因此能够融会贯通,对中国共产党的“三大法宝”进行变通改造,变成自己个人发展的“三大法宝”。实际上,“朋友多了路好走”是“统一战线”的现代版,“爱拚才会赢”是“武装斗争”的新诠释,“男儿当自强”是“党的建设”的延长线。大律师之所以能够成其“大”,就是因为大律师能够把中国共产党的“三大法宝”改建成自己的“三大法宝”,并且能够运用好这属于自己的“三大法宝”。在这“三大法宝”中,“党的建设-----自我提高”是“统一战线-----广泛交际”和“武装斗争-----勇于争斗”的基础,是成功的前提。没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就难以吸引他人,更难以赢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就不可能建立起属于自己的“事业统一战线”。“统一战线-----广泛交际”是事业的根据地,是成功的可靠后盾,没有广泛的交际,单凭律师个人孤军奋战,哪怕能力再强也难以成功。“武装斗争-----勇于争斗”是大决战,要想成为“大律师”关键就是靠法庭内外的斗争了,没有勇于争斗的气魄,不经过唇枪舌剑的争论,支持的人再多也办不成大案要案疑案,毕竟成功要靠律师自己的奋斗。因此,广泛交际,勇于争斗,自我提高是大律师取得成功、必不可少的“三大法宝”,离开了这“三大法宝”中其中的一“宝”,任何律师都难以取得成功,更不可能成为“大律师”。 作者王惟福,系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作者声明:作者对本文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对本文文责自负。 联系电话:15011593184",大律师成功的三大法宝,2009年06月29日,(律师)王惟福,律师,2599 305,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05,"2018-05-02 00:13:31",律师的职业素养,"律师是正义之剑,是民主之犁,是令人感到无尚光荣和无比自豪的职业。年轻律师作为这支队伍中的新成员,更应当加强职业素养的自我锤炼,只有这样才能早日成为其中优秀的一员,为当事人提 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服务;才能为这支队伍的发展壮大,为中国律师文化的创建做出自己的贡献。 与资深的前辈相比,年轻律师在诸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深入钻研。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积极地探索实践是职业的航程。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律师是实践性很强的职业,对法理深入钻研就是为实践中地灵活运用做雄厚的铺垫。如果仅有抽象深奥的法理而没有具体多样的实践,那么很可能成为夸夸其谈、无的放矢的空想家。实践中,恰如“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一样”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到之处,都需要象指挥战斗一样,运筹帷幄、排兵布阵,及时准确地做出判断。其间,经验的积累是不可或缺的,律师需要经过一年地实习才能执业,也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只有将法理和实践充分结合起来,才能使自己的航船产生更大的动力,办理好各类具体的案件和事务,为自己的航程平添许多亮色。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表现为某一具体案件的胜诉与否,而且还要维护好蕰涵其间的当事人更深层次的预期利益,要从大局的角度出发,全面把握,努力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二、宽广的知识领域是职业的吨位。 随着我国加入 WTO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未来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领域将会越来越宽广,越来越精深,只有博览群书,不断拓展知识层面,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各领域当事人提供到位的法律帮助。同时,律师这艘航船才能承载更大的吨位,甚至驶出国门远渡重洋,从而真正“与国际接轨”。 哲人说过: “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一切都在变”。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在更多的时候将要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百态。万物皆有其自身的规律,律师不可能逐一钻研,逐个掌握,直至成为面面俱到的行家里手。那么如何才能从容应对各类情况,圆满处理各项事务呢。经验的积累固然不可少,但身处万象更新的时代,我们又有多少经验可以借鉴呢。因此,笔者认为,年轻律师应当充分发扬“拿来主义”的精神,尽可能广泛地涉猎相关学科和专业知识。合理知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将是自身成长的必备要件之一;专项知识领域拓展和延伸,将是自我壮大的有效途径之一。 知识的渊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还决定着人的应变能力。律师的应变具有偶然性、突发性、创造性等特点。诉讼的应变,更要求律师具有较好的应变能力和应变技巧。所以,年轻律师以不变应万变的最佳方案应当是博闻强记、日积月累,处处留意、时时请教,充分汲取各方面的营养,不断充实自我、完善自我。 古语道: “腹有诗书气自华”。律师的职业气质也会在知识的扩充和经验的积累过程中得以不断提升。相得益彰,何乐而不为。 三、专业的发展格局是职业的航向。 未来社会分工会越来越细化,律师职业也不能例外,专业化是社会发展和行业竞争的必然选择。只有走专业化道路,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尽善尽美的服务,才能在职场中更具竞争力。专业知识的丰富性,多项技能的实用性,应当成为新一代律师独领风骚的最佳看点。正如广告词说的那样: “因为我们专业,所以我们精彩!”因此,年轻律师尽早对自我发展的方向做出选择,将有利于集中优势力量,在某一领域有所突破。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的起点,这是中外律师同行的共识,它也是律师素质得以全面提高和展示的重要途径。因此,专业化发展是建立在综合业务能力基础之上的,二者不可偏废。虽然行驶的航线有所差异,但终将是殊途同归。 四、前瞻的思维模式是职业的雷达。 “鲜花与荆棘同在,危机与希望并存”。律师职业的实践性和社会性,决定了其间必然隐含着许多不可估量的风险。所以,前瞻的思维模式应当成为律师职业航船的预警雷达。其中,敏锐地洞察、深邃地分析、缜密地推理是这一设施工作的三大重要环节。 敏锐地洞察需要长期经验的积累和广泛知识的涉猎,通过捕捉生活中看似无关紧要的讯息,体察到其内部可能潜藏的预期隐患,从而及时做出对策,将其消除在萌芽阶段。深邃地分析和缜密地推理,需要综合的业务能力来支撑,犹如科学实验,每一个数据都必须仔细论证,环环相扣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从而为安全航线的确定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因此,前瞻的思维模式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培养和锻炼的,是切实有效的预警机制,是值得律师向其发起攻势的。 总之,律师作为职业巨轮的舵手,其素养可以用这样的词语来概括: 政治家的头脑、军事家的胆识、外交家的风度、科学家的严谨、哲学家的深邃、文学家的笔墨、演讲家的口才和诗人的浪漫等。针对具体的案件,律师勿必要做到认识准确、分析透彻、推理缜密、判断无误。然则,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律师任重而道远,正所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律师作为职业巨轮的舵手,其素养可以用这样的词语来概括:政治家的头脑、军事家的胆识、外交家的风度、科学家的严谨、哲学家的深邃、文学家的笔墨、演讲家的口才和诗人的浪漫等。,2009年05月31日,(律师)周旭辉,"律师 职业素养",6781 306,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06,"2018-05-02 00:13:38",结合律师法修改草案论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作者:李红伟,律师法是规范我国律师行为或律师活动、引导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是确定律师工作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法律。在律师法颁布之前,律师执业的依据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首次对律师的性质、任务、职责、权利、义务、资格条件及工作机构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当时受到了很大的重视,对律师的权利与义务也有很多前瞻性的规定,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隆重出台。与律师暂行条例相比,律师法在有关律师的性质、资格的取得、律师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2009年05月09日,帐号已禁用,律师调查取证权利,3180 307,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07,"2018-05-02 00:13:42",律师调查权何日得到真正实现,"律师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需予以协助,新律师法及相关法律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北京执业的律师,除司法机关、工商部门等单位对律师开放以外,在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时,却可能会受到种种阻挠,调查取证得不到有力保障。笔者最近接手的两个案子,欲到有关行政单位查询有关档案,但该单位拒不配合,当事人的诉求因为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另人气愤。 笔者代理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委托人与一开发商签订生活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设备安装供应合同,开发商拒付尾款,理由是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竣工时委托人需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否则该工程视为未竣工和违约,开发商认为委托人没有交付竣工资料,所以工程尾款不能支付。而事实是相应竣工验收资料委托人早已将给对方,当时未办理书面签收手续。这当然有委托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之处,但开发商利用其强势地位不给相关书面签收手续,委托人也只有忍气吞声,只是相信其本着诚信原则,不会在工程竣工后依此条而拒不给付工程款。从常理判断,此一工程已得到某环保局环保验收通过,环保局验收时开发商必然要出示相关竣工验收资料,而这一专业性较强的资料是开发商拿不出来的,依此推断委托人已将相关资料交付给开发商。为了拿到证据,笔者到带上所里的介绍信到环保部门查询开发商上交的档案资料,但环保部门根本不配合,说这涉及到上交资料单位的商业秘密,外人不得随便查询,律师也不例外。我就不明白,现在不是推行行政公开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就不能向公众公开,环保部门对相关交上来的竣工验收资料,应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对大众公开,经得起时间考验。 另一起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委托方为供货单位。因为双方长期有合作关系,信任程度比较高,而供货又具有连续性,所以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对方电话下订单,这方就发货。现在对方不付货款,并否认合同关系存在。供货方按月寄给了对方增值税发票,对方也没有退回。现在供货方想通过国税部门查阅收货方是否将其寄出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如果已抵扣,合同关系就成立。本律师到达国税部门,答复时到国税查询,必须由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或国税内部的发出的协查函,不针对律师。到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却又不了了之,没有实施。 赋予律师有效的调查能力,是保证当事人权利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也是提高律师地位的重要体现。我们期待这一天早些到来。","律师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需予以协助,新律师法及相关法律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北京执业的律师,除司法机关、工商部门等单位对律师开放以外,在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时,却可能会受到种种阻挠,调查取证得不到有力保障。笔者最近接手的两个案子,欲到有关行政单位查询有关档案,但该单位拒不配合,当事人的诉求因为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另人气愤。 笔者代理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委托人与一开发商签订生活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设备安装供应合同,开发商拒付尾款,理由是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2009年05月04日,帐号已禁用,律师调查权,2265 308,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08,"2018-05-02 00:13:49",信用,是律师的天职----你还记得吗?,"听说国外的律师对其所知晓的当事人犯罪可以拒绝作证,就象神父和医生,就象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一样----这是很令人骄傲的事情,因为那代表对一种关系的信任,那也是一种行业的信用。 曾经我以为,律师只要够专业,够勤勉,够智慧,就能得到客户的认可。 可逐渐地我发现,律师要想真正的在公众眼中,像我们自我感觉自我标榜的那样,成为头戴荆棘王冠、手握正义宝剑的斗士,尚还任重而道远----因为,这个行业似乎正在逐渐地失去信用。 今天和一位朋友吃饭聊天,随口问到对律师的印象如何?朋友说,律师就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朋友的回答让我无地自容。问这个印象从何而来?朋友说听别人都这么说的,还说以前也认识一位律师,也是这样一个“坏人”。面对这样的质疑,我当时气愤又玩笑般地把这顶帽子转送给了法官,还坚持要其学习关于所谓“主流与支流”的辩证法。 想起如下林林总总,其实我知道,我的那些辩解是何等的无力和不堪,一点也不有趣! 有这么几件事情,不知同行怎么看,或许可以给一些警醒。 去年,办理一个案件。有一天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明显感觉到其脸上的敌意,本来案件进展相当顺利,委托关系应该是比较融洽的才对。经反复询问得知,对方当事人曾对他讲,你这人傻得要命,打官司打到现在,连你的律师都成了我的好朋友。在我们律师看来,这显然是对方当事人的心理战术,就象英超赛场上穆里尼奥和弗格森、温格斗法一样。谁知我们的当事人却信以为真,真把自己的律师当成了叛徒,所以再次会见的时候直接就把不高兴写到了脸上。 实际上此前我连对方当事人的电话都没打过一次,几乎都忘了对方叫什么名字。虽然基于双方长期的合作基础,略加解释也就打消了当事人的疑虑。但是对方的这一点点“挑拨”就差点“离间”,还是让我心生疑惑:我自认对得起我的职业,但从什么时候开始,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变得如此的脆弱呢? 今年春节期间,我的一个朋友家里出现变故,他读高中的侄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在与肇事司机谈判过程中,朋友征求我的意见。鉴于其侄子系农村户口的实际,我判断他们依现行法至多能获得十多万的赔偿(且不论法律是否公平),并建议其以这个金额为基础展开调解谈判。但朋友的哥哥的老板从很远地方搬来的另一位所谓“大律师”却豪言可以争取获得四十多万的赔偿,其把握性在于深谙潜规则,没有摆不平的事情。 朋友的哥哥问我,你说那个律师说的话不靠谱,难道他就不怕毁了这个行业的声誉吗?我几乎无言以对。我只能说,他不会珍惜行业的声誉,因为他根本就不是我们这一“行”的人(事实上,那个人的确没有取得律师资格,只是俗称的所谓“律师晃晃”,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做法律生意的人”)。 这就是我们的“行业”现状----形容为“鱼龙混杂”,我觉得一点也不过份。 最近听说有一起律师代理(多位)员工一方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案件。几次庭审下来,单位自觉理亏,可就是不愿意据实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单位遣人与员工的律师联系,承诺给律师以一定的金额买断对劳动者的补偿,让员工的律师代为摆平此事。 员工一方的律师最终是否同意了资方的“摆平条件”,不得而知。但我知道,由此可见律师这一行业并不总是铁板一块,这个人群会出现“分化”。 昨天,有多位业主因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交接纠纷,寻求律师帮助,其中三位维权代表慕名来访并与我面谈三个多小时。最终谈到律师费的支付,我就依案件的实际情况介绍了三种律师收费方式供其选择:其中一种就谈到由律师出面协助业主进行谈判,按谈判次数进行收费(具体金额略)。 应当说几位代表都是高级知识分子和国家干部,具有相当的认知水准,在谈定具体收费标准后,其提出两个要求:一是能否将按“次”收费改为按“天”收费(担心我将一“天”之中的间断性的谈判算作几“次”来收费);二是能否在每次决定启动下轮谈判的时候先知会一下业主,让他们有个心理准备(担心我为了多赚几次谈判的律师费而故意人为地不计成本地组织谈判)。 由于当时洽谈的氛围很好,所以他们提这些“要求”的时候用语非常委婉,还反复解释为什么要这样“节外生枝”,生怕我“见外”。 在他们提出这样的要求后,说实在话,我的感觉很复杂。 其实,在我的意向中,这些担心本来不成为一个问题。 如果在一天中,上午谈判没有结果、下午接着谈,当然算作一次;如果在一天中,找副总谈判没有结果,接着找总经理谈,或者换作他们的律师谈,当然算作一次。可是我们的当事人就是担心我会把这些当作两次,当作三次。。。可是,或许,有律师曾经这样做。 如果第一次谈判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我判断和谈的可能性很小,我当然会很开诚布公地向他们解释继续谈判的风险成本和收益,并且会建议结束谈判、转入其他救济渠道;我万万不会图点律师费去发扬所谓屡败屡战的精神、直到当事人发怵律师心慌。。。可是,或许,有律师曾经这样做。 我也非常理解他们的担心,所以在解释了我的做事原则后,当即同意他们的要求对代理协议作了相应修改和补充。我知道,在很多时候,当事人一旦把案件委托给律师办理后,往往案件的走向及最终的胜负就在很大程度上由律师把握和控制。我们时常说到“弱势群体”,也经常抱怨律师在强力机构面前也是“弱势群体”,可是基于现实的专业壁垒,当事人在律师面前又何尝不是“弱势群体”呢? 以前,总听朋友及社会上的公众把律师描述为“会钻空子的人”,还经常会为这样的评价而暗自得意。但是当这种认识作为一种顾虑进入与律师的直接关系中时,当事人恐怕也担心一旦代理协议有“空子”可钻,就会给善于钻空子的律师以机会,“会钻空子的人”实实在在就成为了一种负面的评价。 因此,“会钻空子”的律师,在获得所谓“专业信任”的同时,失去的却是更为宝贵的“人格信任”! 我们常常感叹国人之所以法律消费的意识薄弱,除法治环境恶劣外,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国民性中欠缺契约的精神。可是,契约精神的核心是信用,而我们律师群体自己就正在被悄然无声地绑到失信的耻辱柱上。在律师失去信用的时候,也让当事人“失去”了律师,从而也更加失去了寻求法律救济的希望。 因此我在想,繁荣律师服务市场,当重塑律师形象;重塑律师形象,当从信用开始----因为信用,是律师的天职。 也许我这番言论会显得有些偏激,也许会刺痛一些人,包括那些有着正直的灵魂、为我所尊敬的人。可是话说回来,在外表繁华的背后说几句“风凉话”,也不会要了人的命。古人有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唯愿以此文与有志之士共勉。(湖北武汉律师 吴新平)",也许我这番言论会显得有些偏激,也许会刺痛一些人,包括那些有着正直的灵魂、为我所尊敬的人。可是话说回来,在外表繁华的背后说几句“风凉话”,也不会要了人的命。古人有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唯愿以此文与有志之士共勉。,2009年04月13日,帐号已禁用,"| 浏览:2359",2359 309,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09,"2018-05-02 00:13:59",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处理中常见的问题,"1、管辖与立案 涉外离婚案件在起诉时,首先遇见的问题就是管辖和立案的问题:(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2)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国法院首先对一方是中国人,且向中国法院提起的案件,中国法院一般是受理的。但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中国法院是何态度,对于这类案件,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目前,在上海,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原告在中国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仅有原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些省市的法院系统制定了一些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具体条款,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条规定“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住在港澳地区,如香港、澳门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结婚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者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涉外离婚律师应熟悉掌握本地法院系统是否有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或者操作实务,用来解决管辖权问题。 在确定了一个涉外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管辖后,到底有哪个实际接收案件并立案审理呢?一般来说,还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适用 管辖和立案后就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外国当事人一方可能会想当然地以其本国的法律作为其案件处理的行为指南,在遇到问题时,有意无意的会联想到其本国的法律规定或者风俗习惯。这种定向思维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判决离婚的标准 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解决。在涉外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爱慕另一方的外国人身份,为了达到一些狭隘的的私利荣耀,盲目的进入婚姻围城,婚前对感情本身的重视不够,导致婚后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国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婚后的生活可想而知。那么对于这样的涉外婚姻婚后生活状况,法官应该如何选择呢?究竟是应该判离还是不判离呢?一刀切全部判离婚,那么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临结束的命运,因为他们的问题相差无几,但是对于感情是否破裂且不可弥补的标准呢?对于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判断,只有通过个案分析比较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对于第(1)(2)(3)(5)这四项标准,中外案件的判断标都是一样的,涉外离婚案件的条件也不存在例外。关键是第(4)。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个硬性条件上,法官很难作出判断,实际上,很多涉外婚姻案件外国的当事人一方往往在国外工作,聚少离多,直接对婚姻状况产生影响,此时双方产生矛盾,一方长期在国外工作执意不回家,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呢?如何理清两者的界限是法院遇见的一个挑战。","1、管辖与立案 涉外离婚案件在起诉时,首先遇见的问题就是管辖和立案的问题:(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2)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国法院首先对一方是中国人,且向中国法院提起的案件,中国法院一般是受理的。但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中国法院是何态度,对于这类案件,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目前,在上海,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原告在中国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仅有原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2009年04月13日,(律师)王成,涉外离婚,3222 310,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10,"2018-05-02 00:14:06",律师从政,动了谁的奶酪?,"律师从政不是一个新话题,一方是学者呼吁,律师表态,另一方是公检法不屑,高层沉默。今年听说全国人大政协的律师代表增加了80%,不过最近又有官方媒体建议律师从政不宜“片面追捧”、操之过急。这不由得让人疑惑,律师从政到底动了谁的奶酪? 律师从政首先就要明白“政治”为何物。在今天的中国,“政治”一词已不仅仅是与经济、文化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它本身就被贴上了“正确”的标签,有时候还被夸张为“伟大光荣正确”。“不讲政治”成为体制中对官员最严重的负面评价,和封建社会的“欺君”差不多。只有“政治正确”,才能跻身主流圈,否则,就是言行的禁区如同高压线一样触碰不得。 一般的教育认为,主流政治体系中不应有宗教语言系统。实际上在我看来,在中国,当政治具有天然正确的属性时,它本身就已经成为了一种宗教。只不过这种宗教是一种至上而下的游戏,而且是少数人的游戏,这种游戏认可唯一的正确。在如此体制之下,从政就是入教,入教就如参加游戏,游戏就要遵守游戏规则,而这里的规则就是----“同意”。 但我们知道,政治本来不应该是这样的。它只是表达“意见”的一种方式,甚至可能只是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必然的“真理”。如果把政治由真理转为意见看作一种回归的话,我认为成熟的政治需要这种回归,而律师从政或许可以成为这种回归的契机。 假如大量律师进入国家政治话语体系,也许人大政协开会就不再是一边倒的同意,一边倒的论证----因为律师天然的思维习惯就是怀疑,职业的技能素养就是说“不”,让律师去习惯地对别人的观点表示赞同实在太难。因此,律师从政所导致的政治向中性理性的回归无疑会触动某些人“一贯正确”的敏感神经。 相对我们现有全体一致(绝大多数)同意的大背景,律师的反对就象一根搅屎棍。其不一定能搅出一些名堂,但肆意搅动还是会让大好的政治形势充满变数。而不确定性就是不稳定,不稳定即为政治大忌,此必为主流的大局观所不容。 我们还看到,当前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局面已经形成,某些人只是基于对经典马列主义的机械理解,对这种社会分化的现实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在此背景下,利益的重新分配成为一种欲说还休的现实诉求。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散布在社会各方面矛盾的中心,对“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有直接深切的体会。律师也很明白,作为纠纷解决的中介,他们自己不能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如果不参与现存的利益分配格局,他们就只能是政治上的边缘人、隐形人。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他们也有不安分的参与利益重新分配的动力。 而律师在政治上的积极参与无疑会给现存的利益格局造成冲击,让各方特别是弱势民意骑虎添翼。更由于有权阶层的利益既得和冲突性,律师从政也会触动有人处心营造的不公平的利益均衡局面,这恐怕也是某些人阻止律师从政或明或暗的理由。 当然律师从政举步维艰,也有其自身原因。除了囿于生计谋取经济利益的现实考虑外,这也由于大多数律师公益性人格尚未完全养成,还未能向公众充分证实律师群体的价值所在。 近几年,华南虎、天价烟、躲猫猫等一系列事件的潮起潮落,让世人对中国的“网民”刮目相看。你很难界定这一群人是什么的构成,也很难判断他们的最终利益诉求,但因为他们能够不断地挑战,不断地以群体力量发出自己的声音,他们就能在原有政治布局中占据一席之地,有趣的是有些地方人大还设置了网民席位。不排除这些网络网民事件当中有炒作的成份,但其积极意义还是令人鼓舞。 反观律师,面对不断出现的公众性事件,律师鲜有表达。如对艳照门中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对杨佳案中申请鉴定的权利、对三聚氢胺事件中的公益代理,等等,律师有过参与,但缺乏持续的热情及专业探讨的深入,当然更加缺乏在此基础上对国家立法的实践干预。 如果说有些资源被浪费很可惜,那么律师资源的闲置无疑是其中非常大的一个遗憾。前段时间,律师团体在法国起诉禁拍圆明园兽首的努力让我们看到这个群体开始真正走上前台,但作为一支政治性的力量,做到这一步显然远远不够。 由此我们还是要遥想,假如将来律师真的成为政治上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能够超脱党派而作为一个群体来影响政治走向,则法治幸甚,中国幸甚。(湖北武汉律师 吴新平)",律师从政不是一个新话题,一方是学者呼吁,律师表态,另一方是公检法不屑,高层沉默。今年听说全国人大政协的律师代表增加了80%,不过最近又有官方媒体建议律师从政不宜“片面追捧”、操之过急。这不由得让人疑惑,律师从政到底动了谁的奶酪?,2009年04月07日,帐号已禁用,律师从政,2030 311,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11,"2018-05-02 00:14:15",律师与半风险代理,"债务催收是律师的一项基本业务,催债过程中律师收费有三种,一为标准收费,即根据标的额按一定比例在诉讼前支付律师费;一为风险代理收费,即收回款项收费,收不回不收律师费;第三种其实是前两种的这种,暂称之为半风险代理收费,即前期委托人支付律师一部分基本费用,待收回款项后再提取一定比例的律师费。本文主要谈一下第三种收费方式。 半风险代理收费是对标准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的折中。标准收费将案件的风险主要交由委托人承担,律师在诉讼前收取律师费,而不论案件最终结果如何,风险代理收费将案件的风险主要交由律师承担,律师只有在收回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情况下才能有律师费,如案件最终收不回任何款项,律师的劳动就没有任何回报。而半风险代理收费正是综合考虑了以上两种收费的优劣,将案件的风险交由委托人及律师共同承担,委托人前期给付基本律师费,这是对律师投入基本劳动的认可和回报,这样律师会在经济及人格等方面感到更大的认同感,而更大的律师费份额只有在收回款项后再支付给律师,这也是对委托人利益的保障。 因此,该种半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在律师办案实践中是有越来越多的趋势,有其是一些异地委托的债务催收案件。 半风险代理一般的收费是怎样的呢?前期律师费根据案件标的一般是从一千元到六七千元不等,当然标的特别小或特别大除外;后期律师费根据案件标的一般从6%到30%不等,特殊情况除外。以上数据只是笔者自身在青岛的实践数据。 半风险代理的案件一般有什么特点呢?这种案件对于委托人来说,一般是存在某些困难,这些困难包括异地催收不方便、证据不是很全面等情况。基于这类案件的特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往往先要充分证据,而录音证据是经常被采用的,尤其是针对一些异地委托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有很多是传真件、复印件,买卖合同中送货记录往往残缺不全。 律师接受委托后的催收方式主要是什么呢?律师的催收一般包括非诉讼催收和诉讼催收,非诉讼催收包括发送律师函和谈判,这个阶段律师的任务有二:一是摸清对方底细想法;二是趁此补足证据,如采用录音方式。非诉讼催收难度是很大的,中国有句古话:打蛇要打七寸,非诉讼催收同样要抓住对方要害,否则就会流于形式,笔者在实践中也碰到过这样的事情,你单说起诉对方本身,对方会不是很在乎,但如果在案件中把他的重要客户告上,对方有可能会妥协,当然前提是该重要客户和本案有牵连。如果非诉讼催收没有实质性进展,就需要走上诉讼途径,其实,诉讼也就是换个房间重新谈判,无非谈判的房间在法院就是了,所以无论何时,还是要抱着能调解的态度,省时省力。在诉讼催收中,要充分注意庭审的准备及庭审的发挥,只有在庭审中镇住对方了,对方在心理上才会将金钱的砝码更多的移到我们这一边。 对于半风险代理,需要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及沟通,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团队,而不是互相拆台,当然案件结束后,律师费的交接也要清楚及时。 作者:周海滨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同时具有文学学士学位。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为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债务催收是律师的一项基本业务,催债过程中律师收费有三种,一为标准收费,即根据标的额按一定比例在诉讼前支付律师费;一为风险代理收费,即收回款项收费,收不回不收律师费;第三种其实是前两种的这种,暂称之为半风险代理收费,即前期委托人支付律师一部分基本费用,待收回款项后再提取一定比例的律师费。本文主要谈一下第三种收费方式。,2009年04月07日,帐号已禁用,半风险代理,3606 312,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12,"2018-05-02 00:14:23",中国法律人的春天来了吗?,"多少年前,走到哪里都有人问同一个问题,“到底是法大,还是权大?”作为法律人肯定会回答,法大。但也知道这仅仅是我们美好的愿望。记忆中问这问题的人,其实都不是什么法律专业人士,也不是什么达官显人,大多是普通农民、工人兄弟姐妹,殊不知这个问题还真就问对了。确实,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雪亮的,一个最简单的问题就把事情的实质给问出来了。其实谁都知道问题在哪里,但似乎谁也没有什么好办法来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现在也很少再有人问这样的问题了,似乎这样的问题有些太小儿科了,业或是大家心中早就有了答案了?依法治国早已经成为了我们国策,其意义和重要性不容置疑,但依法治国到底是治谁啊,是治民还是治官,业或是治商?还有,最要紧的问题是到底先治谁啊,谁治谁啊? 依法治民自然是少不了的,但数千年来普通百姓从来都是被治理的对象,如果依然还是只治民,肯定是把民越治越刁、把民越治越怨、把民越治越反。自古以来老百姓造反都是被治得受不了了,最后不得不揭竿而起,铤而走险的。虽说现在是市场经济,依法治商也是免不了的,但自古商人的地位比普通百姓还糟糕,早在二千多年前,秦始皇就恶狠狠地把商人治到边疆去保边防、搞开发了。在重农抑商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商人在夹缝中已经生活了二千多年了。直至今日,商人也好,企业家也罢最怕的不是法,也不怕法来治,大家都公平了就没什么好怕的,怕的是有着各种各样权力的官,法外用权,神鬼也莫可测。显然,先取依法治商是搞错对象了。说到官,这可不得了,中国自古就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说,虽然本来意思的是大夫有大夫的刑,庶民有庶民的刑,不能用庶民的刑去上大夫,也不能让庶人享受大夫的刑;同样,大夫有大夫的礼,庶民也有庶民的礼,大夫之礼不能下庶民,庶民不得享受大夫之礼。但从字面上来理解却成了,法律只治庶民不治大夫了。这种理解绝对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但绝对是权势集团、利益集团及其附庸阶层孜孜以求的梦中家园和理想境界。虽说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国策,也是政府的号召。但由于中国社会官患太深、官疾太重,当革命革到自己头上的时候,总免不了要打着红旗反红旗。依法治国的重灾区依然还是在官,不在商,更不在民。如果不治官,就治不了国,只治民、只治商只会给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增添灾难,给历史增加笑料。所以,依法治国应该从治官开始。说到底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治权,千万不能再打着依法治国的旗号依权治法了。依法治国这么多年了,法律人一天天在边缘化,律师在一天天地被妖魔化,司法机关一天天在被丑恶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律师行业似乎还被一只无形的大手控制着,有良心的法官、有正义感的律师、有良知的法律人似乎都没有什么好下场,而那些趋炎附势,在权力面前唯唯喏喏的人更容易平步青云。法律被权势、显贵绑架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然权不依法、法不从民必祸乱天下。现在,连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都因腐败出了问题,这样的人也能平步青云,能让人们不感到心寒和绝望吗?是的,失望、寒心、痛心一直像毒针一样无时无刻不在刺伤、刺痛着法律人的心,但这也绝对不意味着中国法治还在深冬,因为春天也有寒冷的时候。时令上有“倒春寒”之说,民间也有“三月三,冻得老牛直翻眼。”之谚语,春寒料峭这个词就是专门用来一形容春天的寒冷的,也许现在就正是春寒呢!?现在,在法律面前倒下的官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大,这就足以说明法对官的作用越来越大了,依法治权和依法治官的行动早就开始了。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的民间行动早已经开始了,很多的官都是倒在人民来信的揭发上、显形于媒体的阳光下;现在,还有越来越多的贪官污吏被网络中愤怒的网民击中倒下。难道这不是春天的信号吗?对大自然来说,一个季节仅三个月而已,可对一个国家来说,对一段历史进程来说,一个季节就远不是三个月那么短暂了,也许是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五十年甚至一百年。二千多年的泰国,在商鞅变法后一百多年才成为列国之雄,并一举统一天下。现在,我们要依法治理的是有着有着数千年历史的,且专制和特权文化早已经深入人心的国度里,要完成这样的大业,显然不是三、二十年就能成就的。中国要强大,还得再出一个“商君”,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再出一个“商君”,这个“商君”,不是用来治民,也不是用来治商,而是专门用来治官、治权,从治权、治官开始以至法制天下。相信,当这“商君”出现的时候,当这“商君”能以巨人的雄姿站在中国的现实的舞台上、政治舞台上、历史舞台上的时候,中国人法制的春天就来到了,法律人的春天也就真正来到了。这个“商君”不是别人,正是那些在亿万百姓心中存活了多少年的,有良知、良心和正义感的法律巨人。中国的迫切需要用法律人的铁腕和铮铮铁骨以及铁面无私来打开一扇通向未来的大门,除此以外,我们别无选择。但是,现在我们还只能选择等待,因为冬天正在过去,春天和大地正翘首以待惊蛰的雷声,等候那春雷一声震天响。这是时代的强音,也是历史的强音。为此,大家一起来祈祷吧,祈祷法律的巨人尽快走上现实的舞台、政治的舞台、历史的舞台。最后,让我们在重读毛泽东的诗词《七律•冬云》的朗朗声中期待春天的到来吧。雪压冬云白絮飞,万花纷谢一时稀。高天滚滚寒流急,大地微微暖气吹。独有英雄驱虎豹,更无豪杰怕熊罴。梅花欢喜漫天雪,冻死苍蝇未足奇。邱旭瑜律师 2009年3月14日于深圳",中国要强大,还得再出一个“商君”,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再出一个“商君”,这个“商君”,不是用来治民,也不是用来治商,而是专门用来治官、治权,从治权、治官开始以至法制天下。相信,当这“商君”出现的时候,当这“商君”能以巨人的雄姿站在中国的现实的舞台上、政治舞台上、历史舞台上的时候,中国人法制的春天就来到了,法律人的春天也就真正来到了。这个“商君”不是别人,正是那些在亿万百姓心中存活了多少年的,有良知、良心和正义感的法律巨人。中国的迫切需要用法律人的铁腕和铮铮铁骨以及铁面无私来打开一扇通向未来的大...,2009年03月16日,帐号已禁用,"| 浏览:2906",2906 313,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13,"2018-05-02 00:14:34",律师业发展的总体战略思路和宣传策略,"在2009年深圳律师协会的宣传工作会议上,笔者作为列席代表就当下的感想也进行了发言,回来后经过深入思考,觉得问题远没有当时想的那么简单,故成文以叙之,一吐为快。从对2008年的总结及2009年的计划来看,律协的宣传工作显得有些无所适从。原因很简单:一是对当前律师业面临的形势缺乏全面的认识和判断;二是没有明确的行业中长期的发展战略和目标;三是对宣传工作重视不够、资源配置有限,经验不足、思路失当、方法也不得力等。基于以上三个原因,律师协会的宣传工作总是被事牵着鼻子走,不是在四处应急、就急就是在媒体打擂台,宣传工作缺乏应有的坦然与井然。在此笔者借着全国都搞律师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之际,说说自己的一家之言。一、律师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就“用弱”而不是“用强”律师业面临的总体状况是被动、弱势、阴盛阳虚,在行业的发展上也是内忧外困、积重难返,整个行业被边缘化、妖魔化的现象比较严重。现在,从政府到普通百姓没有愿意说律师的好话,就是我们自己说自己的好话都有些显得底气不足。在这种状况下律师业应该怎么办?最近笔者在学习《易经》,从中得到很大的启发,不妨在此一并道来。乾、坤二卦作为《易经》的首卦告诉人们,事物在阴阳二势之时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应对策略。乾卦的卦象是“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是潜龙的智慧,用阳、用强的智慧,潜龙勿用、见龙在田、君子终日乾乾、或跃在渊、飞龙在天、亢龙有悔提示了事物由弱到强、由强而衰的过程。如果运用到律师行业发展来看,就是说律师业当自强不息,对自己的信念和追求要永远都不放弃、不改变、不动摇,把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正义作为我们行业永恒的使命和目标。但在现在的环境条件和自我实力下,应采用潜龙的智慧,“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以求无咎。为“或跃在渊”等待时机、积聚力量、创造条件。前提是“利见大人”,意思是抓住机遇,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和智慧,做对国家、社会、人民有价值和贡献的事,尤其是要得到党和政府的认可,否则永远都不会有“飞龙在天”的辉煌。坤卦的卦象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此卦是牝马(母马)的智慧,是用阴、用柔、用弱的智慧。“履霜,坚冰至。”、“直、方、大,不习,无不利。”、“含章可贞。或从王事,无成,有终。”、“括囊、无咎,无誉。”、“黄裳,元吉。”、“龙战于野,其血玄黄。”,告诉人们事物处于阴柔和弱势时的规律和对策,以达到以柔克刚的效果,而不是以刚克刚。这对律师业处理与党政部门、两会、司法机关的关系过程中尤为适用。在当前的形势下,厚德载物是根本,所以律师业严以律己、宽以等人,把眼睛盯着自己,不要老盯着别人。现在,律师业必须全面整肃自己的队伍,否则难以取信于天下,只有这样才可能达到“含章可贞”的效果,也才有机会“或从王事”。“或从王事”意思是面对困惑和挑战,应该老老实实从大局出发,从国家、民族、百姓最基本的利益出发,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普及法律等中发挥律师的优势和长项,尤其是要做党和政府认为重要的事。在宣传策略上,要达到的效果“无咎,无誉。”,而不是一战告成,一举改变律师业被动和局面。并且断不可以对政府、司法机关、垄断行业等强势部门贸然发起挑战,否则,结果一定是“龙战于野,其血玄黄。”,弱中求败、败中取辱。在这方面律师业应该有深刻的教训,这几年不断有律师参与上访、社会群体事件、起诉政府机关、垄断行业等,不管这些律师的出发点如何,对他们的勇气和正义感应该给予高度肯定,但对这种做法不应支持和鼓励。事实上他们的做法是在激起官愤,在政治上把律师行业拖入了泥潭和冷宫。所以,从行业角度看,应该加以管理和控制,杜绝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说到底因为时机不成熟,依法治国尤其是依法治权还没有形成气候,现在别说是一两个律师就是整个律师行业,再说大一些把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捆在一起,也不是这些强势部门的对手。而且只要你敢用一分的力量挑战他们,他们就会以十倍百倍的力量来反击你。律师现在面对的不是几个人、几个部门的冷漠,而是一切手中有特珠权力、特殊利益、特殊追求的人,如果有人胆敢公然挑战,必然会先除之而后快。例如,党政机关为什么对律师业总是横眉冷对、漠然以视,甚至不愿意看到人有人说律师的好话,主要是因为律师参与过上访和群体事件。律师参与上访、群体事件,依法维护百姓的权益,有什么错?没有错,但就是不能做,起码不能随便做。再如:新律师法出来,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总能找出理由来,于是刑诉法的效力高于律师法这样的混话也就出来。退一万步讲,即使不用这样的说词,也能用一千个、一万个办法就让你律师处处受难、事事受阻。再如,去年深圳有两名勇敢的律师为查询收费起诉深圳市工商局,结果他们两个人的胜利换来的却是五千多名律师查询工商档案的受阻、受难。仔细想想,值吗?一点都不值。综上所述,律师对自己的使命和目标,对自己的理想和抱负应该用阳、用强,自强不息,永不放弃。但是,在处理与党政部门、两会机构、司法机关、垄断行业等特殊的权力机构和利益部门时,要用弱、用柔、用阴,在策略上以柔克刚。这是总的战略,但也不排队在局部用阳、用强、用刚,比如在专业、行业、社会上取得较好发展和获得较强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地位和影响力来帮助改善律师的执业和环境和律师维权。比如,作为深圳政协委员的杨一平律师,多年来他凭自己孜孜不倦的努力和奉献,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在改变律师“三难”和律师维权上所取得的成绩,是普通律师远非能及甚至超过了律师协会的作用。同样律师也可以重点选择涉及民生、社会风气、社会稳定等政治效果好、社会影响大、群众基础好等事件为突破口,标准只有一个于民、于政、于己皆有利。这就是律师业发展需要的理性和智慧,否则律师业就会像一支作战部队一样,往往因为一两个人的好勇斗狠、立功心切而破坏了整个战略布局。二、在宣传策略要明确方向、重点突出、区别对待就律师业目前的处境和形势来看,律师业的宣传工作应该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并针对不同的社区群体采取不同的策略。1、对党政机关、两会机构、司法机构的宣传,应突出行业管理、队伍整肃、行风行德,抓制度、抓落实、抓教育、抓惩处。媒体包括党报、党刊、内参、内服等,每年有计划、有选择地报道这些内容,基本策略是坏中有好、好中有坏,而且每次好与坏的侧重要有所不同,全说好话人家不接受,全说坏话我们自己受不了。说白了,我们既要在韬光养晦中等待时机,争取和拓展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也要通过潜移默化的力量改变我们的形象和地位。2、在面对普通大众,则要通过典型案例、热点事件、敏感话题,从正面突出律师的专业形象和社会形象,尤其是要增加律师在社会公益活动、社区服务、劳动维权、小区管理、消费者权益保障等社会影响大、宣传效果好、社会关注度高的话题的篇幅,并且始终要与维护社会安定、建设和谐社会、维护民生促进消费等主题紧密联系。主要媒体为:电台、电视台的重点栏目,普通百姓关注的报刊杂志,如晚报、晨报、晶报、都市报、周末等等。策略是,突出正面形象,及时消除媒体不良、不实报道和消息的负面影响。说白了,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体为自己说好话。3、面对专业群体,则还是要从专业出发,突出律师的职业形象和专业形象。律师是一个专业团体,没有专业精神也就没有自己的一切,所以必须善于用自己的专业说话才有力量。专业的论文、文章、分析、报道,热点事件的跟踪、典型案例的剖析、重大立法、司法活动的评说等,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展示律师与众不同的职业形象、专业形象,职业智慧和专业智慧。主要媒体为法制和法律类的电台、电视台的专栏,报纸、杂志,以及自己的专业刊物等等。这样的刊物面广量大,要有重点选择发行量大、普及程度高的报刊为重点报道和参与。同时要鼓励律师发表自己文章和见解、著书立说、参与专业的论坛和讲座,培养一批律师写手和演讲能手游说天下。在策略上要选择一些有深度、广度和影响力的文章、书稿出版发行,在律师队伍中培养一批能写会说的高手,不遗余力地全说自己的好话。三、律协自有刊物的发展方向各地律师协会都有自己的刊物,这样的刊物该怎么办?有一点必须明确,这些刊物都是用律师的钱来办的,所以他服务的重点理所当然的是我们律师群体。是律师自己说话的舞台,也是为律师服务的平台,这个大方向不能错。否则,就会显得有些舍本求末了,最终结果一定是里外不是人。从《深圳律师》杂志最近的改版来看,是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一改以前沉闷的风格,但也似乎只是律协在自娱自乐。首先是方向上出了问题,把《深圳律师》杂志定位于普通人看的,社会大众能接受的刊物,是一个错误的定位。背离了全体深圳律师的利益,自然也就缺乏参与的热情。《深圳律师》的投稿量明显不足,与这个定位有必然的关系。其次,在内容上,要突出的重点是让深圳的律师说话。为此,设置相应的栏目让广大律师有一个充分发表意见和见解,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个人风范的机会。再则,要充分体现服务,及时把律师业和律师业有关的好文章、好思想、好作品拿来展示给深圳的律师。《广州律师》在这方面就做得比较好,基本上在全国范围选择稿件,而不仅仅局限于广州的律师。这样,选择的空间和余地就比较大,同时也能保证刊物的质量和专业水准。最后,律师杂志要给律师充分展示自己文学才能和艺术才华的平台,设置相应的栏目给律师以展示的空间和机会。当然,要搞好这样的工作也要有相应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律师发表文章出版、书稿、参与学术活动应该给予一定的回报和鼓励。适当给一些稿酬当然是必要的,同时也要给一些奖励,在会上笔者就建议深圳律师协会对在媒体上发表文章、出书、演讲等给予学分的奖励和精神的鼓励。总之,要有一些奖励措施,以提高大家的关注和参与的热情,这也是深圳律师协会需要改善的。四、律师业的发展要有“三只眼”海尔的张瑞敏有一个著名的“三只眼”理论,其主要内容为:1、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只要一只“眼”就够了,没有钱可以向政府要。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得比较好的企业,应该有两只“眼”,一只“眼”盯住内部员工,达到员工满意度的最大化,另一只“眼”盯住用户,达到用户满意度的最大化。3、现在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中国企业应该长“三只眼”,一只“眼”盯住内部的员工,要让员工对企业忠诚;另一只“眼”要盯住用户,只有员工对企业忠诚,用户才能对企业忠诚;第三只“眼”是盯住政策,即抓住政策机遇。这“三只眼”非常适合我们律师业的发展,具体可作如下的发挥和改造:1、第一只“眼”,律师业必须紧盯着自己的队伍,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既要依法又要依德管理行业。在现阶段,律师业还要鼓励、引导、支持律师业的机制、模式、业务创新,把律师业打造成一支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队伍。因而行业管理工作要从律师开始、从律师事务所开始。2、第二只“眼”,律师业要紧紧盯着法律服务市场和需求,对传统的业务以不变应万变,对成长型业务和创新型业务要以变应变、以变制变,引导市场、创造需求。3、第三只“眼”,律师业要紧紧盯住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从国家的大局和全局出发来规划和调整行业的发展。该看别人的脸色就看别人的脸色,该给脸色别人看的时候也要当仁不让,但要把握火候和尺度。千万不能把自己当孙悟空,因为少了一只眼而目空一切;更不能把自己当秦始皇,只用一只眼傲视天下。以上是笔者就律师业的发展战略和宣传策略发表的一些见解和想法,仅代表一家之言,但愿能抛砖引玉,共托大业。总的来说律师业应该认清形势、把握方向;同时也要认清自我,守天命、尽人事。作为行业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要有这样的勇气和能力,“飞来山上千寻塔,闻说鸡鸣见日升。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王安石《登飞来峰》)。邱旭瑜律师 2009年3月12日于深圳",以上是笔者就律师业的发展战略和宣传策略发表的一些见解和想法,仅代表一家之言,但愿能抛砖引玉,共托大业。总的来说律师业应该认清形势、把握方向;同时也要认清自我,守天命、尽人事。作为行业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要有这样的勇气和能力,“飞来山上千寻塔,闻说鸡鸣见日升。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王安石《登飞来峰》)。,2009年03月13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发展",2751 314,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14,"2018-05-02 00:14:43",律师参与重大合同审查注意事项,"所谓合同审查,是指从法律方面对合同进行把关,是签订合同的必要程序。通过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即使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发生了违约或者争议的情况,也可以比较顺利的解决问题,得到必要的补偿,避免或者减少损失的发生。审查经济合同,是律师作为做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合法性审查、真实性审查、公平性审查和周密性审查。其中,合法性审查是合同法律审查的首要内容。 1、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合同合法性审查就是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合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合同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2、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审查合同的最重要内容。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登记,如果有规定,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需要公证才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期限,应审查是否到期。 (4)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的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 二、合同真实性审查 审查合同的真实性时,要结合对方的当事人的设备、技术水平、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加以调查核实,看其意思是否存在欺诈或者重大误解。履约能力主要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审查支付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况。审查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可以性。 在审查合同真实性的时候,除了审查对方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以外,还要注意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偿付能力。企业拟签订的合同,应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偿付能力相适应,这是保证全部履行的基本要求。 三、合同公平性审查 对合同进行公平性审查,就是审查合同是否显示公平。《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审查中发现明显对我方不利的条款时,一定要指出来,提出修改意见,与合同对方协商。 四、合同周密性审查 对合同的周密性审查,就是审查合同是否完备、严密。具体来说应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反映。条款不完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影响合同的履行,造成合同纠纷。因此合同条款应无遗漏。 (2)合同条款齐备以后,注意合同条款本身的规定是否完善,也就是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者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此外还要注意审查合同对可能发生的容易引起纠纷的特殊情况是否作了规定。 (3)审查合同文字是否规范、准确。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用词一定要规范、准确,要避免用词含糊,模棱两可,否则难免发生纠纷。所以,应对合同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至每一个标点、标的规格、数量等是如何表达的,一定要仔细考虑、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书表达,并及时纠纷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确定合同的文字表达准确无误。认真、仔细、严重的把好合同文字关。",所谓合同审查,是指从法律方面对合同进行把关,是签订合同的必要程序。通过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即使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发生了违约或者争议的情况,也可以比较顺利的解决问题,得到必要的补偿,避免或者减少损失的发生。审查经济合同,是律师作为做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任务。,2009年03月10日,(律师)王成,"律师 重大合同审查",4104 315,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15,"2018-05-02 00:14:50",律师业务发展的迷思一二三,"身为律师行业中的一员,近几年从在实践中的迷茫、思考、探索到,写了很多的文章,并也品尝到了作为一名读书人发表文章和出书的快乐。但这也仅仅是如中了彩票一样兴奋,兴奋之后自然会有更多的理性和思考,能发文章、出书也仅仅是偶然中的机遇和幸运,如果我不写自然还有人来做这些事。自2008年开始以后我就几乎很少写有关律师的文章了,逐步把注意力放在民营企业的成长、发展和管理上。作为一名律师,不可能不关注自己所在的行业,也不是不想写,而是写作进入了可怕的“审美”疲劳阶段。而且深深感到律师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瓶颈,不是一个人写几篇文章、出几本书就能解决的。我写是因为我有迷惑,不写是因有更大的迷惑。大的不用说,就以年轻的成长来说,有很多技术性的因素和条件,必须经过长期的训练和积累才能成就,比如从起码的写作法律文书的能力、技巧,到出庭如何选择诉讼方案、应对策略,如果没有三五年的积累,连门都入不了。再如律师的社会交往能力、谈判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能力的开发和培养、律师营销等都有共同的特点,它们既是一门学问又都是一门技术,培养这些能力必须扎扎实实从技术层面着手,从别人怎么说你就怎么做开始,而不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说婆有理的学问开始。而我们的律师都有太多的学问,对依样葫芦画瓢学技术和技巧,学像了再去干,可这对他们来说似乎是一种侮辱。这样说确实是因为有恨铁不成钢之怨,但年轻律师确实有他们的难处和无奈,在此就引出本文的第一迷思。 一、律师的职业哺乳问题前不久,我在与深圳律师同行交流时,我举了这样的例子。当一个饥肠辘辘人在荒野中面对这样的场景,身前有一地瓜田,其中有很多的地瓜;身后有一水塘,其中鱼类繁多,不远处的树上还有一只鸟儿。在这个时候,此人如果要填饱肚子活下去,是选择地里长的瓜、水中游的鱼还是树上会飞的鸟。相信,再笨的人都知道先刨个地瓜来填饱肚子再说。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似乎很容易忘记这样的常识。很多律师在执业之前就已经把职业的目光定在了天上的鸟和水中的鱼了,至于土得掉渣的地瓜,压根儿想都没想过。于是问题就来了,水中的鱼儿如果没有工具得有技巧,而天上的鸟儿没有工具是万万不可能掉进你的盘子中来的。想吃鸟儿,起码得有弓有箭或者有枪,然后再按三点一线的要求训练出百步穿杨的本领来才成。买弓买箭买枪买子弹都得首先付出代价,而且苦练射击技术,否则一切也还都是白搭。举这个例子无非是想告诉大家,律师执业也要从学习技术开始,而且要作好长期吃从地瓜的准备,先吃上地瓜然后再去苦练水中抓鱼、天上射鸟的本领。近几年来,我接触了很多年轻律师,有几个愿意这样来开始她们的执业生涯的?结论是:有,但不多,而且是太少了。从上是不是在此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愿意这样开始的律师都该死?非也!前几天我去学校参加孩子的家长会,家长学校辅导老师告诉我们,孩子要经历两个断乳期。一是生理是的断乳期,在孩子一到两岁的时候;另一心理的断乳期,在孩子青春期,这个时候孩子要摆脱对父母和家庭的依赖独立成长。当时我就在想,人生是不是还应该有一个职业断乳期。试想一下,现在的孩子都是从家门、校门直接进入社会,适应社会需要时间,学习生存的本领更需要下一番功夫,尤其是在职业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所有的人用人单位都需要有几年的工作经历,有的甚至公开拒绝招聘应届毕业生。没有单位接受凭什么有工作经历,这不是个天大的难题吗?律师同样也是如此,从大学毕业千辛万苦考上律师牌,然后就要独立面对生存竞争的压力。我们正规的大学教育几乎没有类似于职业培训和生存训练,他们凭什么从一开始就能独立面对复杂的社会和变幻莫测的竞争。结果是,问题出在教育上,板子打却打在了他们的屁股上,这对他们公平吗?于是就有了这样的问题,所有的大学毕业生都应该有一个职业哺乳期,当然律师更应该相应的职业哺乳期,但是这个哺乳期的责任谁来承担,是家长、律师事务所还是律师协会,还是主管律师的司法行政机关吗?显然,在现有的体制下,似乎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最后倒霉的还是孩子和家长。这个问题一直困扰了我很久、很久,确实我没有能力来解决这样的问题。这次金融危机给了我启示,面对金融危机世界各国政府倾其一国之力相救,如此历历在告诉我们,当一个行业出现危机和困境时,最终化解危机和危局的还是政府。律师的职业哺乳问题,最终还只能由政府来解决,要由政府来给政策、想办法、定机制、立规划,说到底最终还是得由政府来出票子。诚然,律师业经过近三十年发展,问题远非职业哺乳这么简单,还有更复杂的问题需要解决。二、律师的社会归属客观地说,三十年来中国的律师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也就在放任自流的这草生木长中律师这一个群体已经被严重地边缘化甚至妖魔化,在主流社会中失去了其应有的位置。在主流群体这是一个被管制、压制、排挤甚至打击的对象。原因很简单,在主流体制中律师离政治太远,离政府太远。在我们这样的国度里,一个远离政治和政府的行业绝对是一个没有前途的行业。虽然律师参政议政的大门已经洞开,但律师从政的大门没有打开,回归司法机关的大门也依然紧闭。这其中能有所作为的,也大都是从窗子里跳进去的,而不是从正门昂首阔步地走进去的。一个行业或一个群体的存在,最终的出路在政治,在政治中找到认同和归属才是根本的出路。如果这个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律师将永远只能在主流体制中过低人一等的生活,律师业就会成为一个没有出路的行业。这个问题说多大就有多大,也绝非律师业或行业主管机关能解决的问题。三、律师的执业障碍说到律师的执业障碍,这可是老得不能再老的话题了。律师的“三难”由来已久,它首先来自公、检、法机关的充满敌意的横眉冷对,其次还来自于行政机关、政府部门的横挑鼻子竖挑眼,给律师执业设置了一道又一道的铁丝网。工商、税务、车管、房管、土地、卫生、消防等部门总能找出理由来给律师的执业设置障碍。再者企业单位、老百姓个人对律师的工作更是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类似这样的问题已经社会上的普遍现象,律师为了办案也只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去年,深圳有两名律师因不满深圳市工商局信信息中心的查询收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深圳市工商局及信息中心查询工商信息收费为行政违法行为,并要求其退还因查询工商信息而被其收取的工商单等各类信息的费用。经过这样一折腾收费虽然被取消了,但是障碍随之就恢复了。原来花钱能办成的事,现在不用花钱,事情就难办了,不仅要有法院受理证明,还有预约等等。律师通过起诉把坏事变成好事,人家舍什么都不要就又把好事变成坏事了。说话老实话,现如今律师能通过明明白白地花钱把事办妥已经是万幸了,总比那种求爷爷、告奶奶地把事办成要好。虽然律师法规定了律师有这样权利、那样权利,可人家硬是不买帐,你又能如何?法律都不管用,还有谁有管用。林林总总,这些在社会上早已经存在并还将继续存在下去的执业障碍,各地律师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虽然一直在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但也总是按下了葫芦起了瓢。显然,单靠律师和司法行政的力量是不可能化解这些问题的。 四、律师事务所内在管理体制模式毫不夸张地说,中国律师业是全国最大的个体户联合体,现在发展的瓶颈很大程度上是由这种机制造成的。以广东为例,截至2008年6月底,全省执业律师人数达到15519人,律师事务所1273家。但是,有100名以上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只有4家,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有676家,超过律师事务所总数的60%,大量的律师事务所仍然停留在“小作坊”式的运作,实行以提成制为主的分配制度,没有分工,没有团队协作。这种低层次的服务如何能满足大公司、大企业以及国际化法律服务需求?再看,深圳的律师从一开始走了一条与众不同的道路,即以“台位制”为主的管理模式。这个模式怎么来的?原因在于深圳特区发展起初,机会太多,律师的钱太好赚了,而且有些好多钱是赚得不明不白。这不明不白的钱赚多了,自然风险也大。于是深圳律师就创造性地发明了让律师个人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大化的管理模式。因为大家赚钱都比较容易,所以合伙人也不在乎律师事务所这个平台能否赚钱。 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深圳的这种模式用“穷凶极恶”这个词来形容也不为之过,但确实适应了深圳当时的时宜,以律师个人执业普遍的高成本、高风险、高收益,或者说律师在成本、风险、收效严重的不确定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进行统一管理。但是世易时移,现在一切都不同了,“台位制”赖以生存环境条件早已经不存在了,如果现在还死抱着这种模式不改,必然会严重影响律师业发展。但是,这种模式的改变又谈何容易。还有,现在在全国各地通行的“提成制”似乎也走到了尽头,有的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的提成比例已经到了2/8、1/9,如此律师事务所除掉成本根本无积累可言,没有积累还谈什么可持续性发展。说改容易,但怎么改就不是件容易的事了。五、律师业整体上正面临着发展的瓶颈和困境自从2000年以后,中国律师业从整体就已经陷于发展的瓶颈,至今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和策略,无论是从政策、法律层面、政府层面还是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机制和模式。虽然以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律师业仍处于高速发展的态势,但这种发展是以中西部地区的律师业停滞不前甚至萎缩为背景和代价的,而且这些地区高速发展的态势势必很快也会步入强弩之末,步入盛极而衰的趋势。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金融危机的到来也许加速了这种趋势的到来,而且仅仅是开始。“履霜,坚冰至”。在此,唯厚德载物方可成就地势。律师业要解决三十飞速发展带来的种种弊端,以我之算至少还需要二十年。从此以后,踏踏实实地尽人事、知天命、守本份,老老实实地为社会承担起律师应该承担的使命和责任。否则,只能在穷凶极恶中陷于穷途末路。相信,以上迷思并非一人之忧,面对行业的困境总会有人站得更高、看得更远。从去年下半年,司法部就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布置“律师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笔者也有幸成为“深圳市律师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课题组成员之一。于是,又不得不拾起这些困惑了好久的问题。总的来说,希望能借这次课题组的工作,从更高的层次上为解决律师业面临的现实问题和长远的发展问题作出自己的努力。邱旭瑜律师2009年3月4日","自从2000年以后,中国律师业从整体就已经陷于发展的瓶颈,至今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和策略,无论是从政策、法律层面、政府层面还是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机制和模式。虽然以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律师业仍处于高速发展的态势,但这种发展是以中西部地区的律师业停滞不前甚至萎缩为背景和代价的,而且这些地区高速发展的态势势必很快也会步入强弩之末,步入盛极而衰的趋势。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金融危机的到来也许加速了这种趋势的到来,而且仅仅是开始。      “履霜,坚冰至”。在此,唯厚德载物方可成就...",2009年03月05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业务发展",3161 316,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16,"2018-05-02 00:14:59",律师如何审查刑事案件的证据,"---律师如何办理“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与“证据的瑕疵” 作者:河北张庆月律师13833460936 目前,中国的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仍采取传统思维模式: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疑罪从拖,将法律贯彻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抛开。而我们律师就是推进“疑罪从无”贯彻的队伍,以促进中国法律实施的前进。 通常,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会阅卷,阅卷时时经常会看到公安机关提供的刑事证据多多少少有这样或那样的毛病,因为公安大多数是负责提供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我们律师是帮助当事人审核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帮助当事人减轻刑罚一支队伍,这样就逐渐养成了给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挑毛病的习惯,下面我就办案中出现的刑事证据提供以下看法,供大家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主要有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首先我这些证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介绍: 一、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出示宗双龙《讯问笔录》样品、和张立果的《讯问笔录》样品) 首先,说《讯问笔录》。通常我们在阅卷时,首先会注意到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在这些笔录中公安机关通常会按照格式如:抬头上写明讯问的时间、地点、二位办案侦查人员姓名和单位、记录人员,紧跟下边被讯问的人员基本情况,然后下面是被讯问的内容,按照这种格式制作了《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至于讯问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位,是否包括记录人员,即询问时参与人员是三人,还是二人?!因法律未详尽规定,在此不做讨论。 言归正传,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讯问完笔录后,交给当事人核对无误后,会被要求在讯问笔录中最后一页中写明“以上笔录我都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等字样,然后被讯问人签字和按手印。然后匆匆了事,笔录就这样制作完毕。很少有两位侦查人员在笔录中签字;只是有时侯被讯问人拒绝签字了,才有一位或二位侦查办案人员在笔录中最后一页签了侦查人员的名字,然后注明被讯问人被拒绝签字的原因。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91条、95条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中签名。像这种缺少必要的程序作出的《讯问笔录》,跟一般的证人证言有何区别?这样的《讯问笔录》在民事案件上,证据可信度根本不可能成立。何况严肃的刑事案件。所以我认为像这种情况下,开庭时直接严明:因侦查机关制作讯问笔录缺乏必要的程序,其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出现这样的情况,我认为缘由:1、办案人员的疏忽;2、办案人员实际讯问时少于二人;3、侦查人员办案存在违规现象,怕签字承担责任。 还有需要我们注意:公安连续做讯问的时间是否超过了十二小时,以及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时,是否有通宵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或注明,需要我们在阅卷时注意审查。 其次,侦查人员在制作被害人及证人的《询问笔录》时,也通常犯以上的弊病。其制作的《讯问笔录》不仅要当事人签字,两位侦查人员也一定要在笔录中签字,这样制作的刑事证据,从表明上才算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9条法律规定证据要件。 最后,我们律师刑事案件时,通常会行使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制作的《律师调查笔录》和《律师会见笔录》(民事案件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因法律未规定,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律师制作笔录时,格式基本跟公安的《讯问笔录》一样,制作完毕后,也一定要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字:会见人或调查人、记录人,这样才符合一个完整形式上的笔录,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我和马律师在办理任丘一个刑事申诉案件时,就发现北京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根本没有律师的签字,结果申诉时被河北省高院以“不符合证据”为由,让当事人重新调查取证,结果给造成了当事人很大的怨言,不过这便宜还是让我们给沾了。 二、勘验、检查笔录。(出示宗双龙案卷中《现场勘验笔录》、张立果的《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不能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相混淆。在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勘验、检查笔录有:(1)现场勘验笔录。(2)尸体检验笔录。(3)物证检验笔录。(4)人身检查笔录。(5)侦察实验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程序 A.由侦查人员主持制作。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在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主持进行。 B.邀请见证人见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是为了确保勘验、检查及其笔录制作的客观公正,可以防止当事人以后对勘验笔录提出异议。 C.应由勘验人等签字或者盖章。这是为了确保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准确,保证有关人员对勘验、检查笔录组负责和便于核查。 审查认定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制作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当时有无见证人在场,审查认定勘验人员和见证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但我发现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虽有现场勘查人员的名字,但并无现场勘查人员的签名,甚至连见证人也没有,只有一个刑事科学技术室的章。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根本不符合《现场勘查笔录》的程序要件,一个笔录不符合制作程序,其证据真实性就值得怀疑。 勘验笔录的功能就是记载现场所发现的物证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现场勘验笔录必须有见证人的监督和签字。现场勘验笔录为什么要有见证人的签字?原因很简单,有见证人在场,在客观上能够体现公正性,真实性,实际是一种监督,不然的话,即使你是真实的也容易引起怀疑,比如公安机关自己单枪匹马的搞现场勘验笔录,很容易被人误解可能伪造证据。 2、《检查笔录》弊病同上。需要我们律师在办案时注意。 三、物证、书证。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扣押物证、书证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力,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与勘验、搜查一起进行的,因此,只有公安、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侦查人员才能扣押物证、书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 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清单上应当写明扣押物品、文件的名称、规格、特征、数量、质量、时间、地点以及文件的名称、编号等,并有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在特殊情况下,持有人无法到场的,可以由其亲属签名或者盖章。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应当有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 公安机关调取、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原物调取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制作副本或者复制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3条规定,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现实实践中,关于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如:侦查机关未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物证、书证的清单没有见证人签字,货扣押物品清单没有交给物品持有人,或在制作物品照片、书证复印件时,制作人只有一人,这根本不符合证据收集的规则。 四、证人证言。 1、对关键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必须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通常情况下,法院常依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8条规定,对未出庭证人,其证人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论证人在案件中起关键主要证明作用,还起次要佐证的作用。 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关键看证人在刑事案件中起多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 如果关键的证人没有法定的特殊事由不出庭作证,其作出的证言证言因其未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因此其作出的证人证言,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们在办理次案件时,可以运用此招数,挑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的毛病。 五、鉴定结论: 刑事鉴定结论主要分类: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惜动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1、鉴定结论的告知,应制作专门的告知笔录 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刑诉法未规定告知鉴定结论的方式。 由于法律未对告知鉴定结论的方式作出详细规定,部分侦查人员对告知鉴定结论方式不够重视,在告知时往往是口头告知而不做记录,或做记录也是在讯问、询问笔录中一笔带过,少数侦查人员甚至忽略该条规定,忘记履行告知义务。还存在告知时间不及时和告知内容不具体的情况,有时甚至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在公诉人员审查起诉时,或在庭审示证时才知道鉴定结论。结果造成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本律师在2008办理平山张某盗窃和故意毁损财物一案,就出现了侦查人员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丧失的事例。 制作专门告知笔录对告知时间和内容进行规范,才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情况,有利于刑事诉讼法证据的规范。 2、鉴定结论必须附有鉴定单位和人员资质证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8条,鉴定结论必须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盖章。如果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可以重新鉴定。 但关键是刑事案卷中鉴定结论往往并未附有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和鉴定人所在单位资质证明,或虽有资质证明,但并不属法律专门指定的资质机构。这一点我们在办案中一定要严加注意。我发现往往严肃的刑事鉴定结论还不如其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证据完善和充分。 2008年7月1日,发生在上海闸北公安局杨佳杀害六明民警案,二审律师辩护的重点,就是围绕上海市司法局在颁发给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时,是否依法具有资质和鉴定业务范围是否包括“精神病鉴定”进行了重点辩论。在庭审时,杨佳案二审时担任主公诉人的季刚(上海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全国首届十佳公诉人)在辩论时竟说出“资格问题和鉴定结果没有关系”这一笑话,足以证明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对鉴定人员的资质忽视。 3、鉴定结论必须具有至少两名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和盖章。 如一份鉴定报告,只有鉴定单位的公章,却没有鉴定人的亲自亲笔签名,或有鉴定人签字却未注明鉴定人执业证号,则违反了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的最后落款处应写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以确认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如违背上述法律规定,其作出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 4、鉴定人应否到庭宣读鉴定结论?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4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例外。鉴定人到庭后,必须如实提供鉴定意见。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前,应当在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 实践中,鉴定人通常是不出庭宣读鉴定结论的,至少我办理过的刑事案件,鉴定人从未出庭,且因为鉴定人未出庭,大部分律师在办案中不清楚鉴定结论到底阐明了什么,经常为鉴定结果摸不着头脑。如徐延平主任律师在办理徐东辰强奸杀人案时,公安部DNA结论为“不排除沙某某阴道擦拭纱布及卫生纸上的精斑是嫌疑人徐某所留。” 什么叫“不排除”,不排除就是有嫌疑,但不是肯定的意思表示。再如:宗双龙入室抢劫杀人案鉴定结论-----(出示宗双龙鉴定结论。) 我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则鉴定人则必须出庭。出庭有出庭的必要:鉴定人出庭可以解释鉴定的结果,可以解释鉴定书中“专业术语”,让外行上可以清楚的了解,其鉴定结论到底是什么。 某省一件重大冤假错案,在办理一起普通的强奸案件时,就是因为侦查人员误读了公安部出具的“DNA”鉴定结论,再加上刑讯逼供,迫使其屈打成招,酿造了一起错案。 2007年闹的沸沸扬扬“周正龙华南虎事件”,起初陕西省林业厅组织专家对周正龙提供照片真伪进行鉴定时,鉴定结论为:照片是真。随后,陕西省林业厅对外公开宣布,野生华南虎在陕西境内仍存在活体。鉴定专家起初没有对陕西林业厅对外的宣布情况进行否定。但事情闹的无法收场时,专家却表示“照片是真”与“确存野生华南虎”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有关部门有意的误读” “照片是真”,并不意味着“照片上的老虎也是真的”,“而且也从未承认过确有野生华南虎。”为此事,竟反复搞了六次官方和民间鉴定。 六、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诉讼独立证据的一种,它是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借助录音、录像设备、以录像、录音方法收取的形象和声音,以及通过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科技设备所呈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但是,视听资料中的录音、录像易被剪辑、加工、伪造,在使用视听资料时,必须认真查明其是否真实,以及收取的方法是否合法。 1、作为定案依据的视听资料必须是原件,经过剪辑、删接或其他可能导致失真的技术加工处于处理的复制视听资料,一般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2、作为定案依据的视听资料必须合法,其中包括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收集的主体应当是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司法人员在直接录制视听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对于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情的视听资料证据,应依照有关扣押的规定,依法实施扣押,并且认真进行保管和封存。 3、我国法律目前仅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在看守所内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保证讯问案件过程中,没有采取被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第二十条 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的同意,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发生在2008年10月11日,哈尔滨六警察打死人一案,因为唯一的视听资料在播放时,被裁剪、编辑一部分,导致公众的猜疑,从而导致舆论轰动性比较大,就是一个很大典型。 4、我国目前对其他案件的尚未实施同步录音、录像,不过鉴于实行该项措施:有利于固定关键证据;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办案干警;有利于通过再现审讯过程,从中研究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实战案例加强对干警的培训。这“四项有利于”,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侦查人员在办理其他案件时,也会实施该项措施。 七、辨认笔录:(重点是程序) 辨认包括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无名尸体、犯罪现场的辨认,以及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涉案物品、现场的辨认。辨认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循辨认规则,违反辨认程序,则导致辨认程序无效,甚至可能导致冤假错案,辨认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辨认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时,应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1994年,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就是因为在被害人亲属对无名尸体辨认时,侦查人员表现得十分粗疏和草率,在张在玉家人并不能确信死者就是张在玉情况下,侦查机关未按照严格辨认程序进一步进行医学辨认(如张在玉的哥哥曾提出其做过剖产手术)、未对尸体进行详细检验(DNA检验)等等,才导致了错案发生。 八、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述:(重点是来源合法性)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5条: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签名,按指印。侦查人员受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否则,就有造成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供词来源不合法性,否定该项证据。 九、对测谎仪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注意转载必须注明出处,严禁假冒!",律师该怎样办理刑事案件中证据不足案件,达好证据不足的官司,首先要审核刑事证据,本文就时教你如何审核刑事证据。,2009年02月23日,(律师)张庆月,刑事案件,4916 317,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17,"2018-05-02 00:15:07",交通事故损害索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在各类人身损害赔偿中所占比例较大,据统计,2004年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达十多万人。频发的事故过后,留给我们的除了对事故原因的思索之外,我们还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但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由于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不了解,在赔偿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赔偿得不到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及急救120,以便交警部门查清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责任的认定,当事人或委托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一起的人及时向交警部门反映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这样有利于分清双方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生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及时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好现场十分重要,是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责任的关键,不要为了推脱、逃避责任(或者有侥幸心里)破坏现场,甚至逃逸,这样会导致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甚至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结合病例和诊断等相关证据确定。这一规定明确阐明医疗费的赔偿,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住院单据,法院才能支持当事人要求赔偿的主张,因此,当事人受伤住院,注意保管好医药费住院费单据、病历、诊断证明,及一日用药明细条等单据。三、出院后,当事人身体伤害程度较大及财物受到损失的,要及时到伤残鉴定部门及财物损失评估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和财物损失,便于交警部门调解或者到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支付伤残补助费及财物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补助费的数额是根据伤残等级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评定伤残等级鉴定书确定的,因此伤残等级鉴定书和财物损失鉴定书是侵害人要求支付伤残补助费及财物损失的依据。四、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及时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对方不同意调解,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不经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安全法与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不同,交警部门不再主动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警部门才予以受理。交警部门的调解不是到法院起诉的前提,当事人可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可直接到法院起诉。笔者建议,为了及时得到赔偿,先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为宜。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一年,一般从伤害之日起算,如果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将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六、提起民事诉讼,要注意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被告车辆投保的,可申请法院查封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讼保全措施是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有效措施,可确保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原告及时获得赔偿。七、判决或调解生效后,被告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果超过执行期限的,法院不再对被告强制执行,原告损害赔偿得不到实现。因此,原告要注意执行的期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较多,笔者认为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上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的几个问题,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岳阳律师周旺",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在各类人身损害赔偿中所占比例较大,据统计,2004年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达十多万人。频发的事故过后,留给我们的除了对事故原因的思索之外,我们还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但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由于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不了解,在赔偿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赔偿得不到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2009年02月16日,"| 关键词:交通事故损害索赔",交通事故损害索赔,2790 318,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18,"2018-05-02 00:15:16",律师是一种品质,"律师是一种职业,一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谋取自身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一些人的中国未来二十年需要二十万律师的呐喊,随着一些人的律师乃社会收入最高一阶层的蛊惑,在中国大陆,律师及律所如雨后春笋,甚或如细胞裂变般疯长着栖身于社会各个角落。二十年来,律之师者确实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创建了奇功,为正义的传播甘当踽踽独行的侠者,然,也有相当一些律之师们仍旧在制造并复制着冷漠、卑劣、甚至邪恶。 江平先生曾言,律师应属于哲人范畴,律师应多一点哲人气质。张思之前辈也呼吁,律师应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和政治家的立场。作为一名晚辈,我不仅为两位老先生对律师的定位而激动和感动,而且,我也认为,律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重要的,律师应当是一种品质。 品质,《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认识、品性等的本质。在市场竞争中,品质是质量、信誉、责任和文化的集合,品质是始终如一的追求。那么,作为律师的品质是什么或者如何来承载这些品质呢? 律师是一种法治品质。法治是什么,是正义,是公正,是公平,是自由和平等,而人类几千年来,为正义的梦想曾撒下多少鲜血,为公正公平的理想曾捐躯几何,又为自由和平等曾饮下多少苦酒,是律师,撑起了法治的一角,与其它司法机关一道塑造了一个平稳的三方构造,从而扯掉了自中世纪开始高大威严法庭上秘密和恐怖的黑色面纱。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司法公正,而没有律师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正如法国的杜米耶在《律师与客户》中所说,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是无辜,也有定罪之险。所以,律师是司法公正之魂,律师是法治的一种品质,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可言。也因此,律师应是一种使命,一种千古铁肩,而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一个饭碗。律师也只有担当了法治使命的重担,才能真正体现法治的品质,才不愧自己的历史价值。 律师是一种职业品质。纵观古今,横看中外,有哪一种职业比律之师者更具有智慧的内涵,渊博的学识?西塞罗,一个响彻古罗马上空的法学家,其"第一雄辩家"的睿智也穿透着历史空间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的思想。而普利尼,继西塞罗之后的又一代辩护宗师,用辩护的手法阐释了什么是正义:所谓正义,主要地不是关于实际规则的对或错,人类的正义,是要求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来处理,而且,这种规则应能适用于一切人,适合于一切人与生俱来的本性;有哪一种职业比律之师者更代表着一种诚信和忠诚,一种责任和担当?一旦接手了当事人的委托,责任便重于一切,律师必须以忠诚忠实全心全意来诠释这个职业;又有哪一种职业比律之师者更充满着挑战和激荡人心的刺激?一山山,一程程,一路上的跌宕起伏汹涌澎湃成成败败时时刻刻冲击着人的灵魂,挑战着人的极限。也正因此,律师代表着智识超群的职业素养,代表着卓尔不凡的职业品质。 律师是一种人的品质。人,首先要真,律师要做真人,率真,坦直,爱憎分明,侠肝素心,剑胆琴心;人,其次要诚,不欺骗不坑蒙,有则有,无则无,办多大事,吃多少饭,不能乘当事人之危,掠当事人之财;人,还要正,用一身之正气,挡一面之歪风,不屈曲合和,蝇营狗苟,不媚俗,不与权势勾结,不唯利是图,不唯当事人的马首是瞻,要有原则和底线;人,还要厚,坦荡情怀,虚怀若谷,恢宏大气,悲天悯人;人,更要有风骨,律师的风骨体现在用每一言每一行来诠释法的精神、法的价值和法的灵魂。律师,应当处处展现着“人”的品质。 所以,江平先生言律师应有哲人气质:哲人者,以真智慧给人以启迪;哲人者,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哲人者,正人君子,堂堂正正;哲人者,应具有很高之文化修养,言谈吐语、待人接物均有相当之品位……而张思之先生也道,真正的律师,似澄澈见底的潺溪清流,如通体透明的光泽水晶;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 诚然,律师是人,是社会中的一群人,是这个物欲横流、世俗浮躁社会中的一个阶层,人须臾不可脱离世俗社会而生活在真空中,因此,律师也应该有自己的生存方式。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律师在正道取财之时,希望有识之律师不要推脱自己的历史重任,大智大勇之律师应将自己放在更高层次,高屋建瓴,高瞻远瞩,不负历史赋予之使命,让律师真正成为一种品质。岳阳律师周旺",律师是一种职业,一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谋取自身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一些人的中国未来二十年需要二十万律师的呐喊,随着一些人的律师乃社会收入最高一阶层的蛊惑,在中国大陆,律师及律所如雨后春笋,甚或如细胞裂变般疯长着栖身于社会各个角落。二十年来,律之师者确实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创建了奇功,为正义的传播甘当踽踽独行的侠者,然,也有相当一些律之师们仍旧在制造并复制着冷漠、卑劣、甚至邪恶。,2009年02月16日,"| 关键词:律师",律师,2181 319,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19,"2018-05-02 00:15:24",[转载]不要轻易相信法官,“请不要相信法官!”一听到这句话,一定会有很多大法官沉不住气。而以此为题写点随感,心里就不免有点担忧,因为害怕招致大法官们的群起而攻之,害怕被戴上对法官不敬甚至更重的罪名。莫容置疑,这句话肯定会损害法官的威信和尊严。声明一点,这句话并非我原创,我可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哟。最初听到这话,是从一个输了官司的人口中,也许是其一时愤激,也许是承办法官真的贪了赃枉了法,也许……不过不管真相到底如何,他的结论以偏盖全,并无多大说服力,也并无多大影响力。第二次听到这话,是十多年前刚做律师时,一位业内的老前辈正是这样告诫我的。这位老前辈还说:“凡是当了有些年头律师的人,都或多或少地吃过轻易相信法官的亏。说不定你以后也会吃到。”说实话,多年的经历告诉我,这位前辈说的不无道理;然而当时我乍从老前辈口中听到此话,不免大感惊诧。不过慢慢地我明白我的惊诧只是缘于自身犯的很低级的逻辑错误:司法公正的实行者和保障者是法官,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是司法公正的实行者和保障者。法官应当忠于法律,在审判时,应该严守中立,不应该让感情左右自己,应该排除一切干扰,秉公执法,做到公正廉明。可是法官也食人间烟火,也有七情六欲,要想个个做到清正廉洁又谈何容易。所以总有法官被利所诱、被情所惑、被权所扰,违反职业道德,枉法裁判。有的法官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对法官的信任,有意曲解法律,甚至将个人意志替代法律,把当事人玩弄于股掌之间。地球人都知道,律师是与法官接触最多的人,最了解法官,对法官最知根知底,同时律师也是法律工作者,差不多二十年前就开始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来获取从业资格了,因此律师也应该是最通晓法律的群体之一。法官办案过程中每说一句话,每一个环节,是否在法律和公正的立场上,律师最清楚。律师也许嘴上不说,也没有证据,但对法官突然成为变色龙的原因,是心知肚明的。谁都希望别人相信自己,更不用说法官了,威信越高无疑越有利于法官工作。然而,最近一次听到“请不要相信法官”这句话,却是出之一位法官之口,一位山区小县基层法院的法官之口:那次我到那个山区小县法院办案,开好庭后,旁边的审判庭还有个案子正在调解,案子不复杂,是个普通邻里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好象有个当事人有些不相信对方,主办的法官做了一些调解工作,那个当事人最终表示相信法官时,这个法官说了这句话,无意中听到此言的我,不禁对这个普通的法官肃然起敬。是的,无论如何,真的应该为法官说“请不要相信法官”叫好!这位法官并不试图让别人相信自己,在说了“请不要相信法官”后,他的话还有半句:“请相信法律!”值得赞赏的是,这位法官始终保持着法律至上的清醒理念,没有将自己言行和法律混为一谈;更值得赞赏的是,这位法官还让当事人保持头脑清醒,不迷信法官,独立去思考和判断。无论“请不要相信法官”出自谁之口,都值得我们深思,不过,法官也如此说,或者可以理解为有着谦虚的含义,作为一个整体,随着法官的素质提高,其职业语言、思维、行为会越来越合乎法律要求,所以我们有必要辩证地将这句话修正为:“请不要轻易相信法官!”岳阳律师周旺,"“请不要相信法官!”   一听到这句话,一定会有很多大法官沉不住气。而以此为题写点随感,心里就不免有点担忧,因为害怕招致大法官们的群起而攻之,害怕被戴上对法官不敬甚至更重的罪名。",2009年02月16日,(匿名),法官,2002 320,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20,"2018-05-02 00:15:39",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律师实务中的疑难问题,"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一个类罪名,法学理论界通常认为,此类犯罪是指生产、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故意生产、销售各种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了解决司法实务中遇到的不少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即:2001年4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责任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3年5月13日通过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本身的有关条款,对下列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关于“伪劣产品”司法认定的几个具体问题 从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表述看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有四种,一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一)如何合理把握“以假充真”的范围 “以假充真”的产品固然属于伪劣产品,但销售假产品的行为是否一律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是值得研究的。 (二)如何认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责任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所谓“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产品质量法也明确规定了产品的质量要求。然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伪劣产品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过程中,对于某些产品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往往因无法直接判断而发生争议,这就需要由权威机构做出判断,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责任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款规定:“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三)如何把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鉴定问题 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对于某些行为是否属于伪劣产品,或者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可能无法直接判断,这既涉及准确划分罪与非罪问题,也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区别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的关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责任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款规定:“对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不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第3条、第4条还规定,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或者不含有所表明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或者所标明的适用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而对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只有是否属于伪劣商品难以确定的,才有必要进行鉴定。如果一般消费者依其直观感觉就能断定所涉及商品系伪劣商品,或者控辩双方对所涉及的商品系伪劣商品没有异议,鉴定就不是必经程序。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销售金额”的计算 依照刑法第140条-----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各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依据的是“销售金额”的大小,“销售金额”也是对所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罚金刑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责任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140条、第149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对于这一规定,应理解以下几点: 1、司法解释所指的“全部违法收入”,包括犯罪分子所得的和应得的两种违法收入,在具体计算时不应该扣除成本及各种费用。 2、“销售金额”不等于“违法所得金额”。一般情况下,“销售数额”要大于“违法所得金额”,有时候甚至即使实施了销售行为也不存在“违法所得数额”,比如说在转手倒卖发生亏损的案件中,很难说有获利的事实。 3、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责任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关于销售金额的规定,是针对刑法第140条、第149条作出的解释,但同样适用于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即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各条款中规定的“销售金额”,都是生产者、销售者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一个类罪名,法学理论界通常认为,此类犯罪是指生产、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故意生产、销售各种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2009年02月11日,(律师)王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943 321,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21,"2018-05-02 00:15:48",首个“国家文物保护及流失文物抢救”豪华律师团在天依所主导下筹备,"组建律师专家团保护文物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洋称:就年内二月“佳士得拍卖公司”在法国巴黎公开拍卖流失海外圆明园大水法兔首和鼠首一事,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对我进行单访。当天下午,本所律师在疑难案件研讨会上对此进行讨论。几位资深律师鼓励我将诉讼追索进行下去,几天以来,我放下手头的工作,一头扎进图书馆,最后,我得出结论:此案可诉。 我深知,诉讼是一个完全理智的斗法过程,任何责任道义狂热和激情都无法替代;我深信,此诉一旦提起,作为曾经被侮辱国民的声音定会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回响,而尊严是应该首先被考虑的;我权衡:起诉的胜与败暂且不论,仅仅行为本身,我们就会得到满分。我预测:胜诉,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收获将会帮助我们渡过2008年注定沉默的冬天;如和解,也依然会显现我们中华民族的宽容和殃殃大国的大度;假如败诉:那我们也不气馁,因为还有上诉和有条件的三审,甚至启动一些连绵不断的诉讼。屡败屡战和屡战屡败对于我们来说都不是太坏的事。现在,让我们静下心来,理性而冷静的对这些看似枯燥实际上又十分有趣的法律问题作一下探讨。我尽可能撇开那些“法言法语”,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进行叙述。 我承认:真正鼓舞我的,乃是来自于判例法国家的成功的判例,和成文法国家公道的法律,及为数不多国际条约的相互认可和授权。 第一部分、成文法国家首宗成功判例: 美国《Menzil(马自理)诉、Albertcise安德鲁士》返还名画案: 1932年,马自理家族在比利时曾购进一幅莫乃的名画。二次世界大战,德国入侵比利时期间,马自理家族逃离住所,将所有的财产遗留在比利时,包括这幅名画。战后,马自理家族返回比利时,发现这幅名画不翼而飞。1955年,纽约的一家艺廊善意地从一位巴黎画商处购得此画。而后,该艺廊将这幅名画转卖于安德鲁士,后安德鲁士将此画发表于一本书上,被马自里家族发现并进行寻找。1962年,马自理遂向安德鲁士交涉,要求返还这幅名画,但被安德鲁士断然拒绝! 后,马自理女士向纽约州法院提取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安德鲁士返还该幅名画,在答辩中,安德鲁斯辩称:该画离失窃时间已经二十二年,按照法律,已过诉讼时效,善意买受人应当拥有该画。法院应该援引消灭时效的规则,驳回马自理的诉讼请求!马自理认为:如果采用通常的“发现”规则,从发现名画被盗之时开始计算时效,那么显然对原告是不公平的。因为,原告并不知何人盗走该画,不知将向何人主张权利,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应当采用原告确知名画下落,而又索要无果,也就是说:从1962年,原告发现安德鲁斯持有该画而向其主张权利时计算。后来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意见,认为:“盗窃者缺乏转移所有权之资格或地位,该立场用以担保辛勤工作者,不因宵小的邪恶,而丧失其成果”。后经二审法院乃至终审法院的一系列判决,确认了这一规则,这是在判例法国家里首次抛弃了失窃物时效计算所通常采用的“发现规则”而采用“请求拒绝”规则的判例,形成了有名的“马自理规则”。在这个判决书中:法官作了以下有趣的陈述: “若按“发现”规则判决,从失窃物脱离原告时计算,如果对此盗窃之物为外国时,并无提供合理机会使其了解现占有人究竟为何?亦无充分的时间使得以采取诉讼以请求回复,法院考虑,若采用“发现”规则阻断盗贼之物之受害人之请求返还者,若盗贼将其藏匿以过诉讼时效,则纽约岂不成为海外盗贼的天堂”?以后,援引这个规则,美国法院系统作出了一系列的有关判决。 二、《德国博物馆诉 Elicofon(伊兰凡)返还名画案》 1945年二战期间,美军占领德国时,德国博物馆将Aibreche.Durer于1499年所作的名画,藏匿于一座成堡中。在美军自该地区撤出后,该画遗失。1946年,美国一艺术品收集商伊兰凡从美国大兵手中以450美元的价钱购得此画。而后发现该画及相关背景资料及作者,并已知市价已达600万美元,乃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德国博物馆发现以后,要求返还,但遭拒绝。德国博物馆遂于1969年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起诉。 被告主张:善意受让该画的持有人应该拥有该画。且请求权人自1945年丧失该画至1969年向其请示返还时,已过时效。法院援引马自理案中确立的“请求拒绝”规则判决德国博物馆胜诉,即而,德国博物馆追索成功。 三、以后,著名的《土耳其共和国诉纽约大都会博物馆返还发掘自土耳其境内ushak地域的地下文物案》,(纽约州联邦地方法院,纽约州二审法院,纽约州最高法院判例)。 以上法院判决土耳其共和国胜诉,并在判例中进一步确认诉讼时效计算的“请求拒绝”规则,以及不保护善意持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保护依不动产所在国法律的有关规则。而且我们还可以从本案中窥见,纽约州法院并没有行使国家财产(纽约州大都会博物馆属国立博物馆)诉讼辖免权。 四、以后,《赛普路斯共和国和教堂诉Peg Goldberg返还被盗的马赛克案》(1989年印第安娜州法院、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判例)。 这些判例,分别就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认为国家财产被侵害的国家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和被告身份的认定(认为即便是系争之物持有人不是原被盗之物盗贼,仍可作为被告被诉而判决履行返还义务。 第二部分、成文法(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问题 前部分我们所列举的是判例法国家的判例。 至于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则各有不同,我们只能采用涉及哪个国家则对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研讨,尽可能的作出预见,并以此指导我们的行为。 无论追讨对象是判例法国家还是成文法国家,提起追索流失文物的诉讼,不外乎两个途径,一是国内法院的诉讼途径;二是国外法院的诉讼途径。按照国际私法公认的场所支配行为的共识:“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则国内法院有权审理;依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的外国法院有权审理,这主要取决于原告的选择。 关于国内诉讼,笔者已作了大量研讨和充分的准备。而且在实践上,已经走出可喜的一步。2007年6月,笔者启动的“以诉讼方式追索流失海外的洛阳龙门石窟佛头”一案已经成功地在河南洛阳立案。当然,我们仍希望诉讼追索流失海外的圆明园文物,依然能够沿着这条路走下去。 但是我也清醒的意识到,本国的判决要去法兰西共和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无论如何都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关于国内诉讼的法律问题,我已做过广泛的论述,但仍希望有识之士能够对我的论述展开批判,以此作为庭前演练。我在这里着重探讨的是去法国诉讼的问题。 一、诉讼中适用的程序法及原告身份的确定: 首先,依照国际私法中形成的普遍共识:诉讼程序适用受诉法院国诉讼法。因此,去法国进行诉讼适用是法国的民事诉讼法,《法国民事诉讼法》认为:原告,必是在本诉中据有诉讼利益的人。那么,本次诉讼的诉讼利益享有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受她的委托持有或期待持有;管理经营或期待管理经营的单位肯定适格。 对于国家的组成人员之居民是否具有诉讼利益,法国民诉法规定模糊。 二、被告身份的确定: 关于被告,法国民诉法没作具体的规定。但按照成文法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对被告身份进行确定,是原告的主观认为和案件事实的实际牵连。 将涉案的物第一个从所有人处非法占有的作为被告肯定没有争议。但,物已流转,人已死亡,人已死亡则无人可诉;物已流转,却能进行追索。这就是法律上的物上追及权。所以,任何现行持有该物的个人或组织,都是适格的被告,具体来说,法国的那位持有圆明园兔首和鼠首的物品代管人就是本案的被告。 另外依据中法两国都加入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第三条: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该归还该被盗物。 确定被告并不困难。 三、适用的法律及诉讼请求: 就是本次诉讼的那个兔首和鼠首的财产性质是不动产还是动产,现行的《法国民法典》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的不动产部分第525条:动产如以石膏、石灰或水泥附着于不动产时,或如非破坏或毁损该动产本身或其所附着的一部分不动产,不能于之分离时,视为所有人以该动产永远附着于不动产。画额及其它装饰品亦同。雕像安装于特备的墙壁之凹外,虽不破坏或毁损亦能移动者,仍为不动产。 显然,依照法国民法典,兔首鼠首显属不动产。 但是,依照国际私法普遍的共:“不动产的诉讼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物权的分类,物权的保护方法也应由物之所在地法确定”。 那么,物之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建筑物上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故,两国法律规定一致,审理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该是不成问题。 因此,我们又可以得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四、关于证据, 按照通常的举证责任承担原则,原告必须完成以下举证责任: (一)起诉人享有诉权。这不难解决,身份证书可以解决问题。 (二)系争之物确定来源于原告,并为其所有。它的准确的方位、形状、质地;该物在一个确定的时间,因确定的事由而丧失;而且必须叙明丧失的过程。这一切都不难,历史画卷、文献的记载、历史人物的见证、自传、亲历记等等,足以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似乎有理由请求法院确定:这是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有如月球围绕地球旋转,地球又围绕太阳公转一样的确定。按照:人所共知的事实无需举证的一般法律规则,法院应当免除我们的举证责任。其余的乃是被告的自认:我们注意到,在被告委托佳士得公司将此物进行拍卖的时候,他已经“自认”了该物的来历及来源,依照《法国民法典》第1354条:“对于当事人一方不利的自认,得于裁判上或裁判外为之”。故被告方于裁判外(即庭审之外)的自认是符合法国法律的,是不可撤回的。 因而,依据:众所周知的事实(其实我们亦有充分证明之)和被告方的裁判外的“自认”,法官可以依照《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进行事实的推定。“推定或法律推定是指在审判时已知的事实推定未知事实”。这个未知的事实是:在1860年的X月X日X时,有一个参战的士兵,窃掠了中国北京圆明园大水法的鼠首和兔首!然后,将其转卖,直至最后掌控在被告手中。 五、关于时效: 1、在时效问题上,如果适用了法国民法,那么法律情况是这样的: A、法国和其他成文法国家一样,认为时效问题不属于程序法而属于实体法,这一点和我们国家一样。 B、法国国家不但规定了消灭时效(即超过一定期间不行使诉权或物权或债权,法院不再提供司法保护),而且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占有人以所有人的名义继续、不断、和平、公然并明显的占有,超过一定期间即取得了所有权)。 C、关于占有:法国民法规定:对不动产的占有,首先须持有正当的权利证书,其次,占有须是善意。一般情况下,经过十年或二十年,便取得了占有物的所有权。(《法国民法典》2265、2266条),这点我们不怕,如果认为圆明园的兔首鼠首是不动产的话,那么占有者须持有合法权利证书(这一点是不可能的)和占有者的善意(持有者明知该物是窃掠而来,不可能被推定为善意)。 D、如果法国法院认为兔首鼠首因为已脱离原建筑物,故作为动产来看待的话,那么,依据《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对于动产,占有相当于权利根源的效力,但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其遗失人或者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有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又进一步在2280条作出这样的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原所有人须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的请求回复原物”。 E、但我们仍有抗辩的理由。 首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签定国应履行该公约第6条第3款:“本条约各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约国国内的第1条、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原告方认为:《法国民法典》关于盗窃之物的追回规定的期间间接地损害了文物来源国的诉讼权利,和签字的公约产生冲突,应排除适用。 其次:法国和中国同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公约》的签字国,该公约部分条款应得到遵守和适用,该公约第二章第三条第一项、三项、四项、五项、六项,有关“被盗文物拥有者应当返还该被盗物”基本观点。及有关追诉时效的具体规定,包括计算起点,经过期间,最长期限和各国的保留意见都应该得到适用。 第四章第十条: (一)第二章的规定,仅适用于本条约对一国生效后,在该国提出索还请求的被盗文物只要: (1)该物品是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后从该国国土内被盗的; 或者 (2)该物品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后位于该国。 虽然法不朔及既往,但我们注意到中法两国在公约上的具体约定。那就是:即便是该物的流出时间是在双方签署公约之前,但公约签署以后,只要该物仍位于缔约国一方,均适用于该公约。因此,本次诉讼的诉讼时效的起点,应当是:“任何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应自请求者知道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的拥有者的身份之时起(公约第二章第三条第三项),任何缔约国可以声明一项请求应受七十五年限制,或者受到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更长时效的限制(第五项)。 六、关于政府继承问题: 关于圆明园财产权属问题,有可能也会成为一个不大不小的争议焦点。即:系争之物被盗被抢掠的时候,是清朝政府执政期间,怎么一下子就成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财产呢? 答案是:这里面就牵扯到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问题:即一国政府非按宪法的原则进行交接,即通常说的是政变或者革命进行更替的,后一个政府承接了前一个政府的所有财产的称为政府继承。一般的政府继承都对财产(包括财产权利,比如债权等)和档案采用完全继承的方式。 按照以上的情形:圆明园的财产是通过两个继承行为完成的;第一个继承行为是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建立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对原属清朝政府的财产进行了首次继承;第二个继承行为发行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并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国家财产又发生了第二次继承。 第三部分、我的愿望 我已经对以上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相信仍会有遗漏之处,我希望指正。 这些天来,我的精神一直处在昂奋过程,我知道,在准备一个重要讼案的时候,这才叫真正的进入状态。在思考和研讨过程中,所遇到的任何一个细节上的疙瘩,都可成为这个讼案致命的死结。我时常为之恐惧的发抖!但奇怪的是关键时候,总好象有如神助,让我一路势如破竹,当我写完最后一笔,收拢起案上如山的书藉之时,我对这个讼案已经有了肯定的把握,就象我现在站在地板上一样的肯定。 紧接着就是一个最难攻破的关口,那就是如何的说服那些有权力提起诉讼的决策者们。 这些年来,我沤心沥血,四处奔波,竭尽全力,而鲜有收获。关键是决策者们不能认真的听我去说,我看够这些冷漠的面孔。我不止一次地把尊严放进行囊,为得是取得他们的合作和帮助。作为律师,我可以挖空心思去挣更多的钱,但我的想法却不如此,我之把这件事作为我的毕生事业,因为我觉的她的意义超过福布斯,请相信我这个壮年的理想主义者,我不需要什么报酬,只需要一纸授权,就会披挂上阵,我甚至可以自备干粮!我的热心的同事们支持和鼓励着我,我可以毫不费力的组成一个同样自备干粮的律师团。 这一切,旨在让你们相信,这不是痴人说梦。 放下笔来,我想把这个文章发布出去,但愿有更多的人能看到它,听到我的呼吁。我希望得到更多人的帮助,我愿意接受善意挑战,同时也准备接受恶意挑衅。 紧接着,我要四处游说,因为时不我待,有利的机会转瞬即逝,我们必须在明年二月拍卖之前提起诉讼,否则,原属我们这两件心爱之物,也许永久的离我们而去,那才是我们心头永远的痛。 但情况似乎并不十分乐观,因为在法国法律面前,我本人似乎没有明确的诉权。如果他们仍然按兵不动,这一切都会泡汤!但这一次我打算不再沉默,因为我欣喜的看到,今年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里,已经给我另一个诉权。那就是本规定的119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可以作为职务侵权纠纷立案,我要对那些尸位素餐者提起诉讼。因为他们的不作为,侵害了我作为一个共和国居民的财产共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一般人格权。 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刘洋 张生贵等",文物保护与律师,2009年01月12日,(律师)张生贵,文物保护,2102 322,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22,"2018-05-02 00:15:58",2009年:律师业将全面开始区域化整合,"到2008年,律师业经过三十的发展,原有的模式几乎都已经走到了极限。全国律师业普遍存在提成制为代表的模式被竞争逼到了二/八、一/九的极限,几乎再也没有优惠的空间;在深圳,以租赁台位为主要形式的包干制似乎也走到了极限。虽然深圳的律师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但现在大部分律师事务所,还是有空缺台位卖不出去,新建的律师事务所使出各种解数,空房、空位现象依然严重。在北京律师为代表的计点制,因为计算过于复杂及利益过于偏向律师事务所或合伙人,一直都没有得到普及,而且现在也在逐步吸收提成制的做法,提高办案律师的收入。至于公司化的律师事务所,还是雷声大、雨点小,由于律师局限来源的不可预测性,仅限于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局部生存。其实这几年,深圳的律师事务所尤其是新设律师事务所为了更好地吸引律师加入,很多律师事务所早开始了一所两制、多制,并也悄悄开始了提成制,提成比例从三/七到一/九的皆有,挂靠的费用多则上万元,少则数千元数百元甚至0挂靠都有,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冲规模,凑人数。内地的律师事务所也就开始了以提成制为主,以包干制为辅的方法,以每个台位每年必须一定额度的业务收入为基数进行考核,以此办法来确定律师最低上交额,以分摊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至于始于北京的计点制,在人才的竞争中,不得不让利于办案(事务)律师,增加了案源提成、办案提成、计时考核、业绩考核等内容,使得律师的付出与收入日渐公平。随着律师业务的项目招标的出现,律师事务所深感到没有专业化协作以及规模和品牌的优势,很难在一些国际、国内大的项目招标中获得竞争优势,于是律师事务所专业、规模和品牌的整合,将是未来律师业的竞争主线。在2008年前,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在规模、专业和品牌的整合上先声夺人,现在北京的分所遍布全国各大城市,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很多内地的所为了获得专业和品牌的优势,主动加盟北京的律师事务所或上海的律师事务所。但律师事务所区域化的整合还没有形成热点,但是面对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强势竞争,律师事务所为了在本地业务获得竞争优势,势必要在在专业、规模、品牌等方面进行区域内的优势整合,以提高律师事务所在本地业务上的竞争力。新修订的《律师法》和新发布《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作出的明确规定,为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整合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早已经在实践中存在的合伙人全级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就在上述规定生效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和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成立京城第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笔者原先所的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也在不久前完成改制,进一步加强区域内以总所加分所组合,成为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年前笔者得知广州目前也有四五家律师事务所正在筹备重组,在原有的品牌所的基础上形成规模和专业优势。在律师业的发展过程中,也不乏通过整合迅速获得优势的案例。1999年4月,上海锦联、天和、长城三家中等事务所合并重组而成立上海锦天成律师事务所,由于三个事务所主任史建三、聂鸿胜、黄仲兰同出于华东政法学院,请华东政法学院原院长史焕章出山担任事务所主任。从此开始锦天城的规模化发展之路,在国际国内都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业务收入多年来位列上海第一。另外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也是在非诉业务领域,可以与北京律师叫板的为数不多的上海本土律师事务所之一。2008年感觉律师业突然变得有些沉闷,有关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管理、营销、品牌、文化等声浪一下变得低调起来,加上美国的金融海啸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必然要影响到律师业的发展,非诉业务的缩水也是不可避免的,同时必然会加剧律师业的竞争。金融海啸引发的危机影响还在继续,对律师业的影响也必然在深入,律师业竞争激烈和残酷还会加剧。这种影响什么时候才能消除,谁也说不清楚,正如一个受重伤的病人,什么时候才能康复,即使是医生也不敢打保票,好了才是好了。在这种背景下,律师事务所的区域内整合也成为势在必行。首先,律师事务所通过区域内整合,能迅速获得规模优势,人多势众这是一个起码可以达到的目的。其次,律师事务所通过区域内整合,可以迅速提升专业优势。将众多有专业之长的律师汇聚到一个平台下,组建成相应的团队,以专业化的团队和专业化的协作面对市场,显然会更有竞争力。再次,律师事务所通过区域内的整合,更容易形成地缘优势和品牌优势。通过所与所的合并达到人才和资源的整合,规模化、专业化和影响力的整合必须会大大提升高律师事务所在本地的竞争优势和品牌影响力。另外,律师事务所通过区域内的整合,必须要促进律师的管理机制、分配机制、人才机制等方面的创新。从已经掌握的信息看,整合后的律师事务所对合伙人大都采取分级管理,分配机制是博采提成制、计点制、计时制、业绩考核制以及包干制等之长,不再局限于某一种管理模式或分配模式。当然,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整合必然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所有中国式管理中的弊端也都可能会在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出现,融合后各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摩擦和冲突都会出现,稍有不慎就会因中国式的内耗和内讧而使整合归于失败。从成功的经验来看,整合必然要有号召力的人来牵头,有影响力的人来压陈,但最终还是要有公平和公正的内部管理机制来保障。因而,律师事务所区域内的整合不是一件随随便便的事。首先要把一群人、一群律师会聚在一个大旗下,如召集人和组织者必须要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其次让一群人汇聚到一个平台上共同发展,必须要有强大的资源作保证,所以这项工作必须要有具备长期积累的人来完成;再则,必须要在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所创新,并催生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否则无法形成“1+1>2”的优势;最终,还是需要一群对律师事业有使命感的责任感的人来完成,这对已经从业二十年以上,已经功成名且人到中年的律师来说既是挑战也是使命。总之,中国律师业经过短短三十的发展,不会突然停滞不前,也不会突然一步登于。在经过一个高速发展后会有“不应期”,达到一定的高度后也会有“高原反应”,在市场环境激烈的变化中也会有“黑障期”。但这些都仅仅是发展中必然要发展过程必然会有的现象。“发展才是硬道理”,坚信,律师业也总会有一群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的开拓者,再难的事、再苦的活、再险的路都会有一群不畏艰险的人去挑战和跋涉,正如中国的航天事业一样,再难、再苦、再险也终有人去完成。中国管理律师网http://www.runlawyer.com邱旭瑜律师 2009年1月4日于深圳","到2008年,律师业经过三十的发展,原有的模式几乎都已经走到了极限。   全国律师业普遍存在提成制为代表的模式被竞争逼到了二/八、一/九的极限,几乎再也没有优惠的空间;在深圳,以租赁台位为主要形式的包干制似乎也走到了极限。虽然深圳的律师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但现在大部分律师事务所,还是有空缺台位卖不出去,新建的律师事务所使出各种解数,空房、空位现象依然严重。在北京律师为代表的计点制,因为计算过于复杂及利益过于偏向律师事务所或合伙人,一直都没有得到普及,而且现在也在逐步吸...",2009年01月06日,帐号已禁用,律师,2577 323,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23,"2018-05-02 00:16:07",离婚纠纷律师实务策略,"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不是人们的任意行为。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才谈得上离婚。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可离婚。 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应注意下面几点内容: 一、要全面了解婚姻状况及离婚理由,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还是无效婚姻、同居关系等婚姻情况。不同的婚姻状况诉讼方案是不一致的。其次要了解婚姻的基本情况,包括何时认识、恋爱过程、结婚时间、有无子女、婚后感情等基本情况。再次要清楚离婚原因,因为离婚的原因是判断是否应当离婚的关键性事实,所以应该仔细了解清楚。最后要清楚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对离婚的态度,确定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无签订离婚协议等其他情况。 二、依法定情节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 是否应当离婚的核心要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也应围绕这一核心展开工作。不应以主观臆测评判,而应该以法定情节为依据,符合法定情节的皆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不符合法定情节的,就不一定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感情却已破裂的法定情节主要是《婚姻法》第32条的四种情形,最高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十三种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否感情破裂要是具体情况确定。 三、在没有1离婚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很可能需要二次诉讼离婚。 当夫妻第一次离婚时,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则人民法院在审查感情是否破裂时,没有上述二所属的情形和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很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这种情况下,坚决要求离婚的当事人,需要提出第二次离婚诉讼,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第二次离婚必须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方能提出,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2、为了提高效率,缩短离婚诉讼周期,无特别情况下,第一次不准离婚判决后,一般不宜上诉,除非有新情况发生。 3、在未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的期间内,双方应当分居。如果在此期间内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可能导致第二次离婚失败。 四、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出发,确定子女归谁抚养 子女抚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有子女的夫妻离婚,就子女抚养问题能协商一致的,一般法院以协商意见为准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求抚养,或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的,则人民法院将从谁抚养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要点 1、原告应当在诉讼请求中,将要求处分的财产列明,提请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对不在诉讼中提出诉请的财产不予列明,如果原告一方不列明财产或少列财产,则被告一方就要正确分析,是否提出财产分割问题,如果被告一方补充提出分割财产要求,一般在答辩状中提出。2、对容易变动、转移的财产,应申请诉讼保全,离婚案件比较特别,原被告双方均有权提出诉讼保全。3、要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其他财产。 六、全面搜集与离婚有关的证据,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主张离婚一方要全面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坚决不离婚的一方要收集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书信、电子邮件、短信、QQD等网络聊天记录、报警笔录、验伤单据分居后的租房证明、房产证、邻居或同事的证言、录音、录像、照片、悔过书或保证书。 取证方法主要有四种:(1)通过律师调查如工商资料、房产证、土地权属等登记资料;(2)当事人提供如结婚证、户口本、保证书或悔过书;(3)借助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取得有效证据。如家庭暴力警方所做的笔录;(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如银行查询、证券查询等。","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不是人们的任意行为。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才谈得上离婚。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可离婚。 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应注意下面几点内容: 一、要全面了解婚姻状况及离婚理由,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还是无效婚姻、同居关系等婚姻情况。不同的婚姻状况诉讼方案是不一致的。其次要了解婚姻的基本情况,包括何时认识、恋爱过程、结婚时间、有无子女、婚后感情等基本情况。再次要...",2008年12月29日,(律师)王成,离婚纠纷,4088 324,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24,"2018-05-02 00:16:19",律师营销的第二阶段——定名营销,"律师在完成度过生存阶段的难关后,虽然生存的压力有所减缓,但是心理压力并不会因此减少,而且天天面对大量低端的业务和案件,很快就会陷于心理上的疲劳和烦躁,感觉自己就像一只钻入笼子的小白鼠,天天忙忙碌碌,疲于奔命,却也收获不大。为摆脱困境,律师往往会开始第二阶段的营销——定名营销。 一、定名营销的含义和特征 定名营销,顾名思义就是律师为改善自己的社会形象和大众口碑,通过改善和提高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层次来提高自己的业务层次,以获得品质高、标的大、收费高的案件和法律顾问单位。定名营销是律师发展阶段的营销,相对于生存阶段的营销显得更体面、更有尊严、更具有间接性等特点。 1、“仓凛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律师的定名营销往往是从改善自己的个人形象开始,律师在有了稳定的业务和收入后,紧接着要做的事就从衣着装束上改善自己的个人形象,甚至以买车、购房来提高和证明自己的价值,以吸引更高层次的客户。 2、在这个阶段,律师开始注重自己的职业形象和道德形象,尤其是大众口碑。用通俗的话讲,这个人是不是“上路子”。朋友可千万不要小看了这句话的杀伤力,律师无论在办案过程中还是日常生活交往中,稍有不慎就会被人戴上“不上路子”的帽子,这顶帽子戴上容易,想摘掉可不容易。笔者在十二年的法官生涯中,曾经多次见闻到律师因为法官或者其他人的一句“这名律师不上路子”,而被当事人解除委托,甚至不敢再找律师代理。 所以律师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不仅工作中要慎重,步步到们,而且为人处事处处都要小心,切不可被人戴上“不上路子”的帽子。尤其是在内地狭小的生存空间中,人与人之间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道德评价往往比法官的判决书更有杀伤力,但这种状况在大城市会有所改观。 “上路子”、“不上路子”完全是一种道德评价和感官判断,内容无非是律师办事认真不认真,通俗地说有没有水平;律师为人是不是中道,不好走极端或钻牛角尖;为人处事大方不大方,是不是斤斤计较,辎珠必争等等。相信各地都有各地标准和依据,所以律师在执业过程和日常交往中,必须对此有相当的认识和理解。 3、定名营销根本上还是改善和提高社会交往、社会关系的层次,通过改善人际关系的品质来提高自己的职业形象,并获得更高层次的业务和客户,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收入。 4、定名营销往往是通过培养和建立一些特殊的人际关系,包括与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来提高自己的口碑和信任度,同时为律师个人办案提供便利和保障。 从上不难看出,律师的定名营销,也是一个争名和证名的过程,成效如何往往取决于一名律师的社会活动和为人处世的综合能力,并且有不断完善和积累的过程。 二、定名营销的本质 定名营销归根到底就是告诉人们,我到底是一位什么样的律师,给社会大众以一个一个稳定统一的形象或名份。简单地说,这是一位做上市的律师、做房地产的律师、做婚姻案件的律师、做劳动纠纷的律师、做刑事案件的律师等等,这是从专业角度所作的定名。有专业以外还有很多名可以定,比如这是一位很勤奋的律师、很有水平的律师、路子比较野的律师、很难缠的律师、比较刁蛮的律师,甚至这是一位美女(俊男)律师都可以作为定名的元素。定名之数是无穷尽的,不仅仅局限于专业领域。 定名营销就是要把律师的个性、气质、风范,价值、信念、目标、追求,专业、专长、能力、经历以及主要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等因素结合起来,并把这些完全个性化的因子整合一个名号或大旗下,以便于展示在社会公众面前,同时也便于向社会进行营销传播和推广,树立个人品牌和影响力。 当然,要告诉人们自己是一位什么样的律师,必须首先告诉自己,我到底是一位什么样的律师。在此,就引出另一个更深层次的话题,我做律师到底是为了什么?在此,就必须用思维的四个层次来回答了,是用零度思维来回答还是用彻悟思维来回答,不同的人自然就会有不同的选择。如果为什么做律师和做律师是为什么的答案是一样的,这样的律师在职业或事业道路上很快就会陷入瓶颈。没有改变就没有成长,没有成长就没有发展。 所以定名营销,对外要解决名号或名份问题,对内是解决的则是价值观和信念问题,是别人眼中的我与内在的自我统一的问题。学有专攻、业有所长、品有所名、德有所行,这样的律师就会像棵大树一样,屹立于天地之间,不为风雨所动。 至于如何定名,既是自我价值选择和定位的结果,也是现实利益权衡的结果。判断的标准有三: ■最有热情的; ■最能做到顶尖水准的; ■最有经济效益的。 对已经有了相当从业经历和积累的律师为说,就是根据优势业务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资源来为自己定名,并以此定名营而销之。 定名带来的结果必然是,有所为必所不为。至此,无论从佛教的戒、定、慧,还是《大学》所说的“知止而后有定,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都用不同的方式告诉我们,这是人生必然要经历心路和修炼,这也许就是定名营销最高的学问了。 三、定名营销的手段和方式 传统的律师发展模式中,律师的定名营销往往是一个自然的、渐进的积累过程,律师经过五至十年的积累,都会形成自己的个性风格和特殊的社会关系交往圈,并最终形成一个稳定生存和发展状态。但是,通过营销的手段和方法,可以大大提高效率、缩短积累的过程。以下就律师在定名营销常用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简要的介绍。 1、口碑营销 这是律师营销最传统和最基础的方式,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调查报告》显示,企业通过朋友介绍聘用法律顾问的比例达到52%以上,而且普通百姓更是信赖这种方式寻求律师的帮助和服务。 律师的口碑营销包括两大方面: ■客户的介绍和转介绍,就是律师基于通过在对客户服务的过程中形成满意、放心和信任的关系,在继续保持与律师的服务关系的同时,而把律师介绍给有法律服务需要的朋友或熟人。这是律师营销中非常有用的一招,客户的正面评价和由此形成的良好的口碑往往是最有说服力和影响力的,这也是大部分律师可靠的业务的来源之一。 ■熟人、亲朋好友的推荐和介绍,这是律师业务来源的主要途径,律师更多的是依靠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固有的或结成的信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并通过这些关系的介绍和推荐获得源源不断的业务和客户,很多年轻律师缺乏案源就是因为缺乏这方面的社会关系。 从专业营销的角度,口碑营销不仅仅停留在自发、自动、自觉的层面,而是有意或刻意制造口碑,并通过大人渠道进行推广和宣传。 口碑营销不仅在亲朋好友之间的交流来传播自己的产品、服务和品牌,更重要的是企业运用各种有效的手段,引发企业的顾客对其产品、服务以及企业整体形象的谈论和交流,并激励顾客向其周边人群进行介绍和推荐。 律师在度过了生存阶段的难关后,都会逐步把营销的重点转移到以口碑营销为中心的营销方式上来。使得律师的营销更体面、更有尊严,从而避免因生存阶段的急功近利、锋芒直指式的营销而给别人带来的反感和抗拒,以及诸多负面的评价。 2、事件营销 事件营销是律师营销中必不可以的手段,也是律师迅速提高自己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方式之一。 所谓的事件营销是企业通过策划、组织和利用具有名人效应、新闻价值以及社会影响的人物或事件,引起媒体、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的兴趣与关注,以求提高企业、产品、服务的知名度、美誉度,树立良好品牌形象,并最终促成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简单地说,事件营销就是通过把握新闻的规律,制造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并通过具体的操作,让这一新闻事件得以传播,从而达到广告的效果。尤其是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的今天,通过网络,一个事件或者一个话题可以更轻松地进行传播和引起关注,成功的事件营销案例开始大量出现,这也就给事件营销带来了巨大契机和更为广阔的空间。 事件营销一直以来都为律师所关注,并不断在实践中运用,诸如帮名人打官司,利用热点的话题、事件、案件,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等等方式制造新闻效应,几乎每一个名人或企业家倒下去,都有一位律师站起来。 事件营销最好的好处就是成本低,借事件营销自己几乎是没在成本的,而且目的性和针对性强,但是也有风险,风险来自于媒体的不可控制和社会大众理解、接受程度。稍不慎重就会形成负面的效果,甚至会出现因准备不充分,推广者自己的负面形象和偏面的观点成为别人的新闻。因而事件营销必须要经过专业的策划和营销准备。 事件营销最大的特点是在点上,不在面上,因而必须在新闻点上做足文章、做好文章,一般来说没有经过事先充分论证、准备的观点、话题、评价不宜通过媒体进行公开传播。因为事件营销面对的社会公众,所以对热点的法律事件、话题、案件要充分考虑大众的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应该入情入理再入法,而不能以法离情悖理走极端,否则就会引起公众的心理对抗,而影响营销的效果。 但是,无论如何事件营销以其集新闻效应、广告效应、公共关系、形象传播、客户关系于一体的优势,能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插上腾飞的翅膀,并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带来和创造很多的机会。所以,律师在善于在日常和工作和生活中捕捉和把握事件营销的机会,只要通过一系列专业营销和策划手段,就能迅速在社会大众中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关系营销 关系营销是律师在任何发展阶段都必需注重的一种营销方式,只是在各阶段各有不同的侧重点。在律师发展的第一阶段,为了生存充分利用现有的亲缘、地缘、业缘、情缘关系资源传播自己,看起来甚至有些不加选择。而在律师发展的第二阶段,因为工作、生活负担日益加重,而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滴水不漏,因而律师在这一阶段必须要有所侧重和选择,并且需要不断开拓一些更高层次的社会关系,借助这些关系推广和营销自己。 一般来说,律师经过数年的积累和发展后,都会形成这样的现象,即80%的收入来自20%的客户,而20%的收益是由80%的或业务或客户带来的,因而律师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后,要对自己的业务和客户进行统计分类,一般按三类划分: ■一类关系资源和客户,这是需要特别维护和拓展的关系资源和客户,这类业务和客户往往数量小,但份量重,大部分的业务和收入都由这部分业务和客户带来,因而必须全力对类关系、客户和业务进行全方位维护。 ■二类关系资源和客户,这是需要进行普通或日常维护的关系资源和客户,这类关系资源是属于只能带来20%收益的关系资源,这部分客户资源和关系资源面广量大,为确保工作量,律师必须选择其中一部分进行常规维护,既不能失去这部分关系和客户资源,但也避免消耗太多的精力,以至于无法有新的发展空间和精力。 ■三类关系资源和客户,这是需要放弃或转移的关系资源和客户,也就是说律师要根据自己工作量和承受能力有选择地放弃或转移一部分资源和客户,当然比例不宜过高,一般控制在10%至20%之间,这样律师才可能腾出精力来开发一类资源和客户,确保二类资源和客户。这对大部分律师来说是一种挑战,舍得、舍得,有舍才有得,什么都不愿意放弃的人,最终都是被已有关系资源和业务、客户困死在一个狭小的空间中,得不到发展。 在关系的营销中,要始终处理好发展与放弃的关系,关系没有创新也就没有发展,要有发展就必须要所放弃,但是如果没有发展放弃也就没有意义。很多在踏入社会一二十年后,往往会被自己多年来积累的社会关系捆住手脚,感觉再也没有发展的空间,也没有时间、精力甚至愿望去开拓新的社会关系,律师或律师在经历一定的发展时期后也都会陷于这种瓶颈,也就是所谓的“天花板现象”,摸摸哪里都一样,没有新的突破点和方向。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但从根本上说无非有二,一是目标过低或没有目标,其二是舍不得放弃。究其原因,往远处说这是数千年农耕文明遗留下来的思想的观念的产物,往近处说是因为律师有了稳定的收入,安逸和富足的生活让其失去了前进的动力,不愿意为自己的事业再有所付出,没有了动力再多的方向也没有意义。所以,律师在自己职业生涯中需要不断调整自己的人生目标和事业目标,新的目标带来新的动力,新的目标创造新的能力。 在此,笔者介绍一种理论,即六度空间理论。是指:一个人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也就是说,最多通过六个人你就能够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这就是六度空间理论,也叫小世界理论。 1967年,哈佛大学的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兰姆(Stanley Milgram)就设计了一个连锁信件实验。他将一套连锁信件随机发送给居住在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的160个人,信中放了一个波士顿股票经纪人的名字,信中要求每个收信人将这套信寄给自己认为是比较接近那个股票经纪人的朋友。朋友收信后照此办理。最终,大部分信在经过五、六个步骤后都抵达了该股票经纪人,六度空间的概念由此而来。这个连锁实验,体现了一个似乎很普遍的客观规律:社会化的现代人类社会成员之间,都可能通过“六度空间” 而联系起来,绝对没有联系的A与B是不存在的。 这个理论告诉我们,在关系的营销过程中,没有打不通的关系,只有不想、不敢、不愿打通的关系。也告诉我们,在律师的职业生涯中,只要调整好发展的理念和思路,一切的方法都不是问题。 5、专业营销 对于以传统的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尤其是处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或中小城市的律师,对律师专业营销往往不大注重。原因在于市场对专业的法律服务需求不高,如果仅仅从事某个专业的律师往往是投入大、收效低,案件与收入甚至会远远低于“万金油式”的律师。但是,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律师走专业化发展之路也仅仅是一种趋势,很多律师尤其是以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甚至终其一生都没有自己的专业方向。 笔者以为: 从一名职业律师的发展来,从个人和职业发展的需要都必须要有一个专业支撑,起码得有业务专长。这样既丰富了自己的人生,也丰富了自己职业生涯,而且也是实现自我价值最大化的必然。一个有专业特长的律师和没有专业之长的律师执业的快乐程度也远非一样,一个没有专业方向的人极可能就是一个失去目标和方向的人,也往往会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悲哀。总之,一个有追求的人总没有追求的人要充实和快乐。 面对日益激烈的来自行业内和行业外的竞争,一个没有专业之长的律师很难在市场中脱颖而出。从营销角度看,没有专业特长就很难进行有效的营销推广,“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也总得有可夸之瓜呀。从竞争需要来看,专业化是律师发展的必然方向。 当然,在专业化发展之路,又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地域和区域的发展状况,尤其是自身的发展状况,选择好专业发展的方向和道路。在此,有三句话要送给大家。 ■首先专业化是一种乐趣,律师的专业化应该是一件非常快乐的事,是一件需要长期付出的事,律师职业追求的终极价值和精神追求所在。所以,专业化的起点是热情,终点是自我的价值的实现,律师选择专业必然是自己最有热情的一个点,然后慢慢实现专业的价值。 ■其次专业是一个卖点,律师的专业化也是为了更好地在社会上传播和推广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戴帽子”,通过长期通过某一个专业对特定的目标群体进行持之以恒的推广,不断营造自己和提升自己,最终通过专业的营销来实现现实利益和精神价值的最大化,做一位名副其实的专业律师。 ■专业化未必是律师的全部,在专业化发展上,律师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环境因素来决定的自己的专业之路,并且要循序渐进,而不能因为专业丢了其它。现实的法则是:维持既有的,创造想要的。通俗地说就是,卖什么,不代表只做什么。应该说,律师的法律服务中大量的业务对律师的专业要求并不高,对大部分律师而言,必须依靠这部分业务的支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专业化发展,只有当专业业务成为律师的主要业务来源,并在专业业务的收入以了足够的支撑,才可能百分之百地走专业化发展之路。 律师如果决定好了自己的专业方向,余下就是确定专业之路该怎么走的问题。 专业营销的第一步是,明确专业之名,并且在专业之名下进行大量的学习和实践,迅速积累专业的知识、技能、经验。 专业营销的第二步,就是针对专业领域进行广泛的营销和传播,并迅速积累起人脉和影响力,成为专业领域内公认的专业律师或专家型律师。 对此,律师在发展的第二阶段与第一阶段有所不同,律师在第一阶段往往从零开始,在没有现实的积累基础上,选择一个专业一路走下去。而律师在第二阶段往往面临很多的选择,可以在已有的业务基础上选择一个或几个专业领域作为尝试,并在实践的基础最终确定自己的专业方向。 6、教学营销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想迅速拓展自己的业务、关系和人脉,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边教边学,既要善于当老师又要善于当学生。 首先,教是最有效的积累律师个人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途径,通过教可以迅速把自己积累的知识、经验、能力以及上个人的风范传达到目标群体,得到更多的人认识和赏知。所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要放弃并主动积极地创造做老师的机会,多与政府、社区、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合作进行讲课或讲座,一个人面对一群人的营销往往是最有效的营销。 其次,学既是学习知识、提升自己的手段,也是迅速积累人脉关系的纽带,以同学为基础的地缘、业缘、情缘关系能以快速有效的方式把律师的声名传达社会的方方面面。就是在日常生活中,一名不拘一格勤奋好学的律师与处处自以为是的人相比更容易获得别人的赞赏和认同。所以,律师在这一阶段,向谁学、和谁一起学就显得特别重要,至于学什么就必须与前二者结合起来综合进行考虑,以扩大学习的效果。 总之,教是个人综合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推广,而学则主要是个人品行和风范的营销,各有所长,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效果。对此,笔者曾在《学习的五重境界》一文中有所的详述,故在此不作赘论。 7、服务营销和社会营销 服务营销和社会营销都是企业全面营销和全员营销中形成和发展而来的营销的理念和实践。 所谓服务营销,就是把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过程当作营销,同传统的营销方式相比较,服务营销是一种营销理念,企业营销的是服务,而传统的营销方式只是一种销售手段,企业营销的是具体的产品和服务。 服务营销基于: ■ 每一个顾客背后都存在着250个潜在客户; ■ 获得一个新顾客比留住一个已有的顾客花费更大; ■ 除非你能很快弥补损失,否则失去的顾客将永远失去; ■ 不满意的顾客比满意的顾客拥有更多的“朋友”; ■ 如果你不去照顾你的顾客,那么别人就会去照顾等理念和认识。 社会营销是一种运用商业营销手段达到社会公益目的或者运用社会公益价值推广商业服务的解决方案。营销是有意识地改变消费者行为的工作策略,别人也许原来用那个品牌,但营销的目可以使其成为我这个品牌的使用者。 社会营销在这个意义上和其他商业营销是一样的,都是追求对客户行为的成功影响和改变。行为改变有三种可能方式: ■规则干预,是强制性的干预,是人们基于害怕而接受的干预,但是也是短期效率高长期效率比较低的干预; ■利益干预,是应用最广泛的干预,但又是最落俗套的干预模式,价格战是最常见的模式; ■关系干预,是社会中最重要的干预方式,也是最具有长久影响力的干预方式,它通过改变受众与干预者的关系,将对象的行为整合到干预者期望的路线上来。利益干预是一般 商业营销的典型模式,而关系干预与一部分的规则干预则带有社会营销性质。社会营销包括:认知改变阶段、行为改变阶段、习惯改变阶段、价值观改变阶段四个过程。与一般商业营销模式比较,社会营销中所追求的行为改变动力更 多来自非商业动力,或者将非商业行为模拟出商业性卖点。这样社会营销就会形成两条路线,一条是公共项目的商业化营销,另一条是商业项目的公益化营销。 用心处处皆营销,其实无论是服务营销还是社会营销,在传统的律师营销模式中早就存在,而且很多律师的成长与发展就是得益于服务营销和社会营销工作做得好,只是没有上升到营销的角度来加以认识和对待,这也使得很多律师误以为自己不需要营销的原因。 服务营销和社会营销要求律师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 ■营销从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客户做起,处处注重改善和提高自己的办案的技能和质量; ■从日常生活工作中注重和改善自己的个人形象和职业形象,以良好的形象和个人风范面对客户和社会大众; ■律师的营销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一招一式的事,而是一个持之以恒、日积月累的过程。 ■律师的情绪、言论、行为、思想都要纳入到律师自我管理的范畴,这也是管理的最高境界,即所谓的管理管理者。 从现实的状况来看,很多律师在经历初期的发展后,很快就陷入了发展的瓶颈,原因就在于不懂得如何开展服务营销和社会营销,对全面营销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认识。不注重再学习,能力上吃老本;不注重新的社会关系的培养,总被原来的业务、客户、社会关系捆住手脚;日常生活中不注重自己个人形象和职业风范,对自己的个性随心所欲、放任自流。尤其是不懂得改变和改善自己个性、行为、习惯、思想等方面负面、消极甚至是反社会倾向和影响。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很多律师以为客户是自己最大的敌人,从表面上看是客户和当事人的挑剔和计较,而其实是律师缺乏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力和技巧,尤其是缺乏谈判的能力不够。与客户沟通、谈判乃至服务的过程是一个“在商言商”的过程,要在这个“在商言商”过程中发挥律师的个人才能和影响力,而不是简单地把客户当作敌人对待,这样既不能获得客户的忠诚,也不可能赢得客户的转介绍的推广。所以,对客户当敌人是“零度思维”的表现。 总之,营销远处不在,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应该处处注重营销自己的能力、素养、形象、风范和影响力,把营销融化中日常工作生活中,一言一行中,做一个有心人。律师与律师之间竞争的差距,也就是在这样的有心和无心中逐步形成。 8、律师的全面营销和整体营销 在关律师的诉讼营销和法律顾问营销,总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从根本上来说律师的营销归根到底就是要获得更多的案源和法律顾问单位。 在律师发展的第一阶段,有效的营销是针对需求,从律师专业和专门的服务开始,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到了律师发展的第二阶段,这种营销模式当然可以继续引用,但是不能因此排除其它的营销方式和模式,并全面进入全面营销阶段并有重点提高和改善自己的职业能力、形象以及社会关系品质,把营销的重点转移到律师影响力和培养和提高上来。 从整体营销来看,营销还是有基本路径的: ■营销的第一步就是与客户建立关系和联系,由于法律服务需求的不确定性,律师必须从关系人群的培养开始,通俗地说律师得有一支高品质的“拉拉队”,通过这支“拉拉队”逐步形成局部的知名度、影响力,即所谓的大众口碑。 ■营销的第二步,通过专门或专业的服务或者口碑及影响力获得具体的案件或法律顾问服务。 ■营销的第三步,通过具体的案件服务,培养与改善与客户的关系最终形成稳定法律顾问服务,或者通过法律顾问服务获得案件。 ■营销的第四步,通过的良好的服务和个人能力的提高进一步获得客户的认同和赏识,进而借客户的口碑传播自己或者介绍客户。 ■营销的第五步,在业务、客户、大大众口碑和影响力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开始形成自己的个人职业或专业品牌,也就是说在个人熟悉的社会关系、资源比较丰富的领域,开始打造自己的社会形象和品牌。 ■营销和第六步,以律师个人的品牌、影响力逐步积累和支撑起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形象和品牌。 在此,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 ■第一就是诉讼营销和法律顾问营销的关系问题,要根据律师的发展阶段区别对待。在律师发展起步阶段,现实的道路是律师应更注重诉讼业务的营销,并在为客户的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法律顾问单位。在律师发展的阶段,律师应更注重于高品质法律顾问单位的开发,并从法律顾问单位的开发,获得源源不断的案件。 诉讼业务和法律顾问营销是两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同时又可以相互转换的,现实中年轻律师,因为生存的压力往往选择从案件营销开始,逐步向法律顾问营销;而已经取得业务和资源优势的律师,往往更愿意选择优质法律顾问单位开始,并以此为突破口获得大量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甚至有的律师把法律顾问费定的很低,把法律顾问年费当作“挂号费”,即使法律顾问单位每年有一两个大案件,收入也非同一般。 ■第二,在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形象和品牌到底谁优先的问题。从现实角度看,除非律师事务所已经在规模、专业、影响力等方面上取得区域或全国范围内数一数二的地位,大量的中小律师事务所应该选择从律师个人影响力和品牌的积累和培养开始,并以律师个人的名牌逐步支撑起律师事务所的品牌。 现实中大量的律师事务所是没有品牌价值可言的,不关注和注重律师个人的品牌的影响力的培养、提高,是根本原因。有少量的律师已经取得数一数二的地位,并非有意或刻意的培养和打造,而大都是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品牌优势。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也可能从进一步进行品牌推广和运作开始进行品牌营销,并进而在品牌优势下进一步培养和造就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专业、团队以及经营管理优势。 四、律师定名营销现实意义 定名营销,是笔者根据自己对营销的认识和实践并结合律师的在不同阶段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总结而来的,意在解决律师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1、业务的瓶颈问题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律师,在经历五至十年的发展后就陷入于发展的瓶颈,似乎再怎么努力也就这样子了,天天做着年年相似的业务,疲于奔命,感觉自己像一只磨房中拉磨的驴,想改变却又不知道从哪里下手,只能天天被业务和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变成了办案件的工具。钱也许没少挣,但渐渐感觉自己失去了目标和方向,日益增加的却是疲惫和麻木,以至于落入了干一行怨一行的俗套,最终只能把解脱的希望寄托在退休之后。 庄子说过:“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这个世界太大,就是律师的职业而言,可以做的业务和办的案件太多了,人有限的一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而人生到了一定的时候,就必须要为一棵树木放弃一片森林。用一只手把握已有的,腾出一只手来去争取想要的。 定名营销要解决的就是律师的学有专攻、业有所长、品有所名、德有所行,找到律师修身立命的基点,在点上寻求发展和突破。阳光虽然灿烂,但照不死一只蚂蚁,但经过聚集后可以点燃草木甚至融化任何坚硬之物。所以定名营销就是有选择地进行营销,把自己的时间、精力、金钱、经验、智慧、能力用于一个专业、一个领域、一个目标甚至是一群人,在服务的品质和高度上寻求突破和发展。如此,以点求面就可能为自己的职业、事业乃至人生开创一个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 2、解决关系的瓶颈问题 业务的瓶颈往往来自于关系的瓶颈,现实生活中人的时间和精力总是有限的,而人们习惯于把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在已有的社会关系中,天天忙得不亦乐乎,却不知道为什么在忙。一名律师,如果三年之中,所办案件的品位和收费没有明显的提升,肯定是社会关系的交往出现了瓶颈。 定名营销要解决的就是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关系的突围和提升,在定名营销中理想的模式是:不该做的事一件不做,不该交往的人一个不交,不该赚的钱一分不赚。这就由律师自我的定名来解决,根据自我的定名,选择社会交往的人群,并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热情,以自我的专业、专长和职业操守为特定人群服务,与此无关的人和事就显得无足轻重了。 专才可以钻,钻才可以深,深才可以高。社会关系品质的提升在于自我价值、能力和品行的提升。人往高处走、水往低于流,这既是自然规律也是社会规律,人长期处于一个水准上没有发展就是倒退,而人外在世界的不如意是因为内在的世界缺乏高度。解决高度必须从专开始,而专正是定名营销的基础和前提。 3、解决社会资源的整合问题 有很多人干了很多年甚至一辈子的律师,积累了大量的社会关系和资源,但是要有人问起这位律师到底是干什么的,人们通常的回答是:不知道,好像什么都做。这样的传播几乎往是无效传播,除非交往的人只认识这么一位律师,否则即便有了法律上的问题也不知道该不该找你,最后会选择有名份的律师。 深圳有这样的一位律师,自称从来没有请法官吃过一餐饭,也没有主法官喝过一次咖啡,法院的法官都不愿意主动承办他代理的案件,他是深圳法官们公认的最难缠的律师,法官办案稍有不慎,他就会搞到天翻地覆为止。但是,这样的律师照样发展的很好,当事人自认为比较麻烦的案件自然会循名而来。 一名律师的专业、专长、能力、品行和风格,与其交往的人就会选择与其相适应的客户或案件来寻求服务,通俗地讲,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这个的亮还是由作为律师的你照亮的,案件和客户绝对不会无缘无故地跑到律师手中来。 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话,离婚官司你有没有打过,工伤纠纷你有没有处理过,刑事案件你办不办等诸如此害的问题,如果事先有人告诉他们你就是一位婚姻律师或工伤事故的律师或专办刑事案件专家,沟通就会变得很容易,问话就会变成“你是婚姻律师,我现在想离婚,请你代理需要付多少钱?”这样,从一开始就可以切入到实质性的谈判之中。 你是一位什么样的律师由你自己决定,你是什么样的律师自然就由无形的关系流自动地为你传播并吸引来与你的定名相适应的案件和客户。如果,这个定名过程是刻意地经过营销策划的,传播速度和效率自然要比无意识的要强、要好。这也就是定名营销在资源整合中的意义。 人的个性特征总是多元化的,而能在别人心目中留下显著印象的往往只有一二个点,所以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必须要有自己鲜明的职业个性,并能在人们的心智空间迅速留下深刻印象,这也是品牌营销中常用的法则。总之,有名总比无名好,定名总比随名强。 4、解决职业的情趣问题 职业应该是快乐的,做律师也应该是快乐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心中充满着负面的情绪,挣钱的律师在骂,挣不到钱的律师更加有怨。为什么?是因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找到自己职业的归属和归宿,用哲学的语言来说,没有找到职业的彼岸。哪彼岸又是什么东西,通俗地说就值得你永远地去追、去求,但却又是求之不得的东西,这是一种来自现实又超越现实的精神,包括使命、价值、信念和理想,而这些看似无形的东西最终都降落在有形的人和事上,并在点上发光发热。 现在,无论在大城市还是小城市,不管在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无专业、无专长、无专门服务的律师占大多数,能著书立说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大部分律师在漫漫职业生涯中,连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好奇心都没有了,更不用说下功夫去钻研了。这就好比以写字为生的从来不练书法,对这样的人来说写字一定是世界上最痛苦和无奈的事,当然没有职业上的快乐可言。 在解决了生存的基本问题后,人的快乐来自于好奇心、重要感、成就感和贡献感。对律师来说,这个职业本身就有很强的专业性、知识性、理论性、文化性,如果不能上升到像书法、绘画那样的精雕细刻的追求精神,显然快乐无以立足。 营销的本质就是在点上做足文章、做好文章,定名营销也就是在自己的制高点做足文章、做好文章,要占领制高点,必须从专开始。 只有专才有学,只有学了才知道自己的不知道,只有知道了自己的不知道才会有钻,有了钻才会有深度和高度,有了深度和高度才有刺激感、重要感、成就感和贡献感,如此快乐自然就会从中而来。 对律师来说,学习是永恒的快乐,只有保持学习的激情和热情,才会有持之以恒的快乐;有了学,才可能教也才可能书,师者的快乐更是一种境界,传播者的快乐也就是天使的快乐。所以,哪怕是最小地方的律师、最落后地区的律师,如果能做到学有专攻、业有所长、品有所名、德有所行,即使在财富上无可称道,依然是最快乐的律师。 综上,律师的定名营销,不仅仅在于迅速提高律师的商业价值,更重要的在于提升律师的内在的价值和精神追求。 五、律师定名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律师的营销虽然已经风生水起,律师业全面进入营销竞争阶段也已经成为行业的基调,但刚刚起步的律师营销依然存在诸多的困惑和问题。 1、对营销无知认识和观念是律师营销的最大的敌人 至今尚有很多律师,包括在行业中一批德高望重和位贵势显的律师对律师的营销充满着偏见和误解,从观念上总以为律师从来就不需要营销,律师的营销丢尽了律师的脸,对处于生存竞争阶段的律师营销充满着非议和指责,对律师营销是横挑鼻子竖挑眼。同时,还有大量的律师虽然认识到律师营销的重要性,但不知道如何进行营销,尤其是已经获得发展的律师,不敢定名营销,不会定名营销,不愿意为营销付出代价。 律师的商业属性决定了当法律服务市场由卖方转向买方时,营销就成为一种必然,也必然成为律师执业必须的投资和成本。当然有投资必然有风险,营销必然也会与市场有个磨合的过程,必然也会在失败和无效的营销中找到真正有效的营销模式。 面对现实,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变观念、认识营销、学习营销、实践营销,并在实践的基础总结出适合于律师业以及律师个人的营销理论、方法和模式。从这个角度上说,律师业任何的营销实践都是律师业宝贵的财富,不可随意偏之、非之、废之、弃之。 现在,律师业的营销刚刚起步,也许会和刚刚出生婴儿一样难看、无序和了无章法,但相信随着认识和实践的深入,一切都会好起来的,正如我们的孩子一样,终有一天会长大成人,成为律师业不断向前发展的桥梁和依托。 对律师业来以及已经了相当积累和发展的律师来说,不是要不要营销的问题,而是如何营销的问题,律师的定名营销是律师营销主干,在生存营销和正位营销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2、片面的认识和实践是律师营销的桎梏 律师的营销绝对不仅仅是打几个广告、做个网页或网站那么简单,律师的营销无处不在,无时不可为。而且律师职业的人格性、地缘性等特点,决定了律师的营销必然会把有形的营销融化到无形的营销实践中去,走出生存竞争难堪的律师必然会选择体面营销、价值营销和隐性营销,因而定名营销是一种必然的,也可以说不得不为之的选择。 在生活中可能看到很多律师,在卖自己的专业能力时忘记了普罗大众的接受能力,以至于把营销变成了卖弄。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甚至都不知道配上与律师职业相匹配的正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总爱说别人听不懂的话,出别人不愿意看的文件,甚至出庭前连起码的准备都没有,说话颠三倒四,出示证据手忙脚乱,特别爱钻牛角尖,用一些片面和极端的观点哗众取宠,得理不饶人,既没有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又伤害了一大批观众和旁听者。日常生活随意散漫、不修边幅、不注重公众形象,走到哪里都是一副出我是律师我怕谁的刁民德行,叫人不得不敬鬼神而远之。 …… 由于日常生活不检点,机会来时又不能把握,即使有营销的意识和观念,也不会有好的结果。殊不知,一百次的正面形象往往会被一次负面的印象毁灭。如果律师能牢固树立全面营销、全方位营销的观念,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就不会随心所欲,轻易妄为。律师的定名营销是律师全面营销和全方位营销的集中体现,不可不为之,也不能不为之。 3、没有放弃和投入的利益追求是一种囚笼 只愿意得到、不愿意付出,也许是人的天性和本能,但这是有分寸和标准的。律师业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利益上的辉煌一时,很多律师的利益标准依然停留在十年前的辉煌时期,总以为律师是一个不需要投资就可以坐收渔利的职业。舍不得放弃和投资,浓重的功利主义加上严重害怕风险,以至于把律师的职业变成了囚禁自己身心的牢笼。 如果已有的业务、客户、关系、资源统统紧握在手,不愿意放弃一点点,那么任何的营销活动都将成为徒劳,既有一切就会成为囚禁自己的牢笼。牢笼政策让律师在经历一定的发展后,很快就陷于寸步难行的境地。 竞争必然带来营销,营销从差异化开始,差异化决定必须有所选择和放弃,同时必须为营销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投入,这是依然是观念问题,观念问题解决了才是营销的策略、技术和方法问题,也是实践问题,在实践层面上方法总比困难多,只要有投资和风险意识,那么很容易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营销模式。 律师的定名营销,就不断培养和加固自己正面形象的过程,在律师业日趋竞争的今天,定名营销已经和女人的脸蛋一样重要,需要天天维护和装饰,同时女为悦己者容,在自己定名的目标群体中不断的展示和传播。 已经小富起来的律师,千万不要让自己已有的一切变成自己的囚笼,冲破牢笼从营销开始,从定名营销开始。 4、放弃学习是律师正名营销致命的硬伤 磨刀不误砍柴功,是人人皆知的常识,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律师天天忙于业务,夜以继日疲于奔命,根本没有时间顾及学习,最多是要什么学什么,缺乏职业发展必须的大量、系统、全面的再学习,总觉得学习是把钱赚够了以后的事。还有的状况就是学无所专,不知道学什么才好。长此以往,显然律师就会缺乏卖点,或者说没有与众不同的新卖点。因为无点可卖,所以只能什么都卖,职业由此而进入驴拉磨的境况。 知无涯而学有涯,学习要取得好的效果依然要从点上开花,当然学习不仅仅在知识、书本的学校,而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仁、义、礼、智、信,信为本;按此推论,天、地、君、亲、师,则师为本。也就是说人在后天的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成就上差异往往是 从老师开始,无论业务的瓶颈,关系的瓶颈、资源的整合、职业的情趣或乐趣,一切 从老师开始是最佳的捷径。 5、缺乏做老师的勇气和胆识 在常人眼里,律师是一个能说会道的职业,但现实生活中的律师似乎总是在各人自扫门前雪,各人在自己狭小的天地里默默经营着自己的一切。当然如果没有竞争,客户没有太多的选择和比较,律师原本都可以在这样的模式中安享职业的快乐。正如其它商业领域一样,客户是需要教育的,营销往往都需要从教育客户开始,通过教育引导消费、创造消费。在这种背景下,律师业就有必要培养有能力教育客户的律师,因而律师行业内的自我培养和再教育就成为了一件不得不为之的事了。 从大的方面讲,中国的法制现状决定了我们的政府、百姓、企业家都需要不断地接受法律教育,传播现代社会的法制精神和法律文化;同时从营销的角度上,教育营销和知识营销来早已经成为营销的利器,并越来越被各行各业的营销所重视。同为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业在这方面的工作远不如管理咨询和财务顾问公司,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服务很大一块市场被其它中介服务机构抢占了。大部分律师只能在传统的业务狭窄的空间中生存发展。 实践证明教育是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传播手段和营销手段,律 师通过做老师,很快就会现社会传播自己,建立自己的个人的口碑和形象,并在自己的专业或专门领域获得社会的认同并有效地获得服务。 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大大众传播: ■律师必须肚子里必须要有很多的故事可讲,把工作中遇到的典型的案例变成故事,以更借故事营销推广自己。 ■一名愿意承担师者责任的律师,愿意教育来营销自己的律师,一般都要准备十至二十分钟左右的职业或专业报告,用于短时间的自我介绍和推广,这便于在一些公众场合随机演讲,要求具体生动,以点带面并能迅速打动人心,吸引他人的注意力。 ■根据自己的执业和专业方向,准备一个二至三小时的专业课程,以便于对客户和目标群体进行系统的培训。 ■有条件的律师要准备一天或两天系统的专业课程,用于全面的培训、教育和传播,当然要达到这种水准有一定的难度,一是对专业领域有系统的研究,其二要有大量的实践,由于律师的教育培训往往是面对社会大众和商务人员,所以还必须通俗易懂、具体生动。 总之,付出才会有收获,律师只有愿意无条件把自己的智慧、知识、经验、技能传播给他人,才可能为自己获得更为宽广的价值空间、成长空间、生存和发展空间。 6、不善于做一名传播者 律师是一个有智慧、有思想、有知识的职业,商业营销的根本目的就是借产品、服务、品牌、文化来占据别人的心理空间,把有形的产品和服务上升并转化成人们的精神享受。律师的营销也不例外,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把律师的智慧、思想、知识等在人们的内心深处找到呼应点和响应点,满足人们交流、沟通、情感以及价值观认同的需要。这律师的定名营销阶段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这样的传播能迅速地让公众知道你是一位什么样的律师,同时也从由此而产生的重要感、价值感、成就感、贡献感来满足律师自我实现的需要。 传播是一件非常快乐的事,也是一件非常专业的事,律师必须根据自己的定名来决定传播的内容和形式。现在传播的工具和媒介特别发达,而律师的传播本身就包含着商业的含义,因而必须符合一些商业的规则,和营销一样必须要在点上做足文章、做好文章,通过一切传播手段告诉人们,你是一位什么样的律师,你最擅长做什么,你的理想和追求是什么等等。而且任何的传播必须在点维持一定的时间和热度,才能开花结果,不可能一挥而就。 传播中一个种心田的过程,必须要有长期耐心和热情作支撑,围绕律师的个人形象、和专业能力通过长期积累,打造自己的个人品牌和社会影响力。 7、不善于自我表现和表演 社会原本就是个大舞台,每一个人都是这个大舞台上的演员,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其既是一名专业人士,又是一名演员,任何的工作机会都是自我表现和表演的机会,律师最佳的表演场所就是法庭上、谈判桌上、讲台上。谈到表演,总是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需要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对自己言行举止一点点进行精雕细琢,说白了就是要培养自己在合适的场合、做合适的事、说合适的话的能力,处处散发着律师特有智慧、专业、高雅的气质。 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刚刚入行的律师,严重地缺乏这方面的素养。往往只顾自我宣泄的快乐,一古脑地把自己的一切都搬出来展示在他人面前,当一个真善美与假丑恶都暴露无遗的时候,就不会产生美感,美誉度就会为零。 每一个人总是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这是由人性的局限决定的,所以以社会大舞台上,必须更多地展示自己天使的一面,任何工作的机会和过程都必须经过事先的精心策划和准备,而不是随心所欲地面对。 所以,作为一名职业律师: ■在任何公众、公开、工作的场合,不要随意宣泄自己的情绪和道听途说的言论。 ■做人切忌随口言,不对没有准备的话题、没有经过论证的主题、不熟悉的问题随意发表自己的意见。 ■在日常交往中时间、地点、场合、对象不适合,退后一步少说话、少表现。当自己没有准备好的时候,要善于创造空间让自己作好准备。 ■与人交往要善于赞美别人、肯定别人,在肯定别人的基础上给予建议和批评。同时要善于对别人说对不起,人非圣贤,每一分钟都可能说错话、做错事,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处理上,只有适合的才是正确的,其它的都是错误的。 ■当然,一旦要有机会就要全力以赴,充分发挥,并不断总结,加以提高。 ■特别要注意的是,一切的表演和表现仅仅是对真实的感情、事实和过程加以精雕细刻,而不是经虚构和虚假的感情、事实和过程为基础,否则一切的努力都将会因此而毁于一旦。 以上这些其实都是一个人为人处世必须掌握的本领,只是作为一名职业律师需要特别的加以注重和修炼。在现实生活中自由律师对自己的言行和举止不加约束、不加修饰的现象比比皆是,即使在最严肃的法庭上都是如此,确实让人感到担忧。 8、因为害怕失败而缺乏行动力 害怕失败,担心因为失败而失去他人的认同和肯定,是人类的基本恐惧之一,而且人们往往因为恐惧和担心失去行动力,大部分人一生都生活在由自我恐惧的篱笆构筑成的牢笼中不能自拔。 每一个人自以为的世界与真实的世界都有很大的差异,甚至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世界,从自我的世界走向真实的世界有很长一段心路,在这段心路上必须经历的就是磨难、失败和挫折,如果没有足够的勇气来面对磨难、失败和挫折并从中站立起来,那么一生就只会成为恐惧的奴隶,从此没有了生命的远方。 从这个意义上说,失败的速度等于成功的速度。人师在面对复杂的社会过程,需要不断地调整、调整、再调整,对应、对应再对应直到找到自己的生命之路。律师也不例外,只有在社会的海洋里,学会游泳找准方向,才可能游向事业的彼岸。 律师的定名营销,其实就是在完成这样的心路,以自我的价值点对应社会的需求点,最终通过二者的结合实现自己的价值,所以要不断的挑战自我,在挑战自我中实现自我。 律师营销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想到了就学,学到了就干,失败了再调整,调整了再行动,直到找到适合自己的道路和方法。 在此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想到了,是先学而不是先干,首先在别人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中总结出适合自己的方案和方法,在此基础上加以认真实践,不断总结提高。所以,只有不害怕失败的人,可能在这条路上一直走下去,并达到光辉的顶点。 五、本章小结:都是竞争惹的祸 律师的定名营销是律师职业生涯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决定影响着一名律师一生的职业道路和事业成就。 在现实生活中,每一名律师其实都在自觉和不自觉地进行着这样的营销,但是由于大部分人往往是基于不自觉的心态,最终让自己职业之路和事业成就局限在“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自我的小世界中。当然,如果不是因为竞争,每一个人都可能在自我的世界里休养生息,安享职业带来的平静和快乐。竞争会让每一个原本安静的自我世界很快就破烂不堪,容无可容。 律师,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为了实现自己的追求和梦想,就不得不拿起营销的利器,学会在竞争中生存、在竞争中发展、在竞争中实现,这一切都是竞争的惹的祸。在竞争中,我们不能改变和消灭竞争,但可以改变自己,从学习营销、实践营销开始。",律师在完成度过生存阶段的难关后,虽然生存的压力有所减缓,但是心理压力并不会因此减少,而且天天面对大量低端的业务和案件,很快就会陷于心理上的疲劳和烦躁,感觉自己就像一只钻入笼子的小白鼠,天天忙忙碌碌,疲于奔命,却也收获不大。为摆脱困境,律师往往会开始第二阶段的营销——定名营销。,2008年12月21日,帐号已禁用,律师营销,2477 325,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25,"2018-05-02 00:16:27",对房屋权利变更登记审查义务的分析,房屋权利变更登记具有明晰权利义务关系及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这一程序中涉及到的登记审查制度则是房屋变更登记的核心内容之一。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审查义务是指房屋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权利变动更(因转让、继承、抵押、司法行为等原因引起的)要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核实的法律行为,其主要意义在于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必经程序之一是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一、从相关理论及各国实际规定来看,对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审查基本有三种方式:其一、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审查,而不对该形式要件涉及到的实质内容的真伪进行核实。其二、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不仅对申请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真实合法,而且对形式要件反映的实质内容是否真实予以调查并核实。其三、折衷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对申请主要进行形式审查,但如有合理的怀疑(指高出一般人注意义务的专业机构所应有的审慎态度,如我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说明对其注意程度要求较高),则应对该疑问的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应登记。采用不同的登记审查标准,对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以及登记错误责任的承担都有重要的影响。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主要区别:登记机构是否有义务对引志房屋权利变更的物权原因关系进行审查。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主要是涉及到公平与效率的取舍问题。所以,相对来说,一般国家的立法实践更多的是采用折衷审查,并侧重于形式审查。当然,对审查后已登记的事项也并不能因登记而推定为完全真实,如遇纠纷,其登记事项的真伪最终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裁决。二、我因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的是折衷审查方式,且更侧重于实质审查。我国《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第十九条规定了如有特殊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综上所述,我国房屋登记机构的的主要义务为:查验权属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主要包括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委托书、相关协议或者生效司法法律文书、房产证等。一般只是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文件,有些登记事实的非法或虚假不需进行实质审查,只要进行形式审查,从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就完全可以发现。总的来看,并不要求对提交文件之外其他事实进行了解或调查,以确认有关事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这是因为对于原因关系的查验,特别是相关合同原始文件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比较困难的,不但导致效率低下且有时也是根本不可能作到的。但有合理怀疑时,登记机构应当询问登记申请人提供材料之外的事项,并应于必要时实地查看不动产的权力,其是为了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已经属于实质审查的范围。三、登记机构如违反了其审查义务,因其过错造成登记错误时,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综上所述,确定登记机关是否应对非法或虚假的登记承担责任,不是根据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而是看其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或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即确定登记机关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其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如果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只有在因自己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才负赔偿责任。如果从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足以发现有关事实的非法或虚假而登记机关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发现或虽已发现却未采取相应措施,对由此而作的错误登记则不能免除登记机关的过错责任。在此情形下,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应的申请人承担责任是毫无疑问的言,但并不由此就否定了登记机关的责任。,"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审查义务是指房屋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权利变动更要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核实的法律行为,其主要意义在于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必经程序之一是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本文旨在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对房屋登记机构的义务作一定探析.",2008年12月15日,(律师)李广利,房屋权利变更,2271 326,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26,"2018-05-02 00:16:37",律师营销实务篇之律师的生存营销,"律师营销不是律师业固有的概念,更不是律师业发明的析名词,正如商业营销的出现一样,都是被市场逼出来的。自2000年以后,内地大量的律师转移到上海、北京以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使得这些地区的律师从业人数以年20%速度急剧增长。初到陌生城市和地区的律师,为了急于摆脱大城市和发达地区越来越高的生活成本的压力,因而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获得客户和案源,以尽快吃上“第一碗饭”。营销也就成为这群律师不得不选择的利器,从简单的广告、廉价的网络、便利的传单以及随处可见的招贴牌就成了律师的首先之器,律师营销也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浮出水面的。可以这么说,律师的生存营销是律师营销的始作蛹者。 所以,谈律师的营销,无法回避的话题是律师的生存营销。但律师生存营销,仅仅是律师营销的初级阶段,把律师营销放到整个营销的大背景下,并结合中国律师业三十年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律师的营销也就不仅仅是生存营销这么简单了。以此为契机,必然会把律师业的营销带入更新、更高的台阶和境界。 本篇笔者将根据亲身经历和实践,以及近年来对全国各地律师业的发展情况的了解和考察,结合律师成长和发展的全过程,把律师营销分成了三个阶段。 1、律师营销的第一阶段——生存营销,此阶段解决律师在行业的立足和生存问题,这也是任何刚刚入行的律师都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尤其是随着律师业竞争的局面的出现,律师的生存竞争就显得尤为重要,生存营销也就成为了竞争的必要手段; 2、律师营销的第二阶段——定名营销,律师在解决了生存的基本问题后,必然会转入稳定的发展期,在此必然有一个社会角色的调整和重新定义,其实是对自我的重新认识,并以此确定自己职业和事业的发展方向,做一名什么样的律师,大部分律师用一生职业生涯在回答这个问题; 3、律师营销的第三阶段——品牌营销,这是律师营销的高级阶段,律师为争取其在行业或区域中的地位所采取的一系列营销活动,核心的内容是在规模、专业、地位、影响力争取数一数二的地位,形式上也由律师的个人营销逐步走向律师事务所的营销,以个人的品牌、地位、影响力等优势带动律师事务所品牌的发展。 律师营销在每个不同的阶段都有自身的特点、内容和形式,分别在以下各章分述之。第一章、律师营销的第一阶段——生存营销 1990年代曾经风光一时的律师业,吸引了社会上大量的人才转入律师业,其中有政府机关的、司法机关的、企业界的,加上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已经相对饱和,大量的法律专业院校的毕业生毕业后就直接进入律师业。随着律师业从业的人员飞速发展,很快社会对法律服务的总需求呈现相对不足的态势,总供给大于总需求,标志着律师业由买方市场转向了卖方市场,由此必然引发了律师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面临越来越强烈的竞争压力,律师业的后来者就必须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迅速扩大其生存空间,以获得维持其生存和发展必要的业务,律师营销就应运而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年轻律师生存状况的恶化直接催生了律师业的营销。这就为律师的营销平添了几分无奈、极端和悲壮,律师的营销也就此拉开了帷幕。 一、律师生存营销的任务和特点 律师营销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超越律师传统的营销模式漫长和积累期,以尽快获得维持其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的客户和资源。 很多老律师不认同营销,认为律师根本不需要营销。但是,要是问他们的业务是如何发展起来的,要么含糊其词,要么干脆说不知道,确实很多律师连自己也说不明白,业务是如何来的。但是,从营销的思路看,他们还是有营销的,只是他们的营销不是刻意而有意为之,而是按照传统的资源和关系积累模式成长和发展而来的。 传统的营销模式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传统的营销基本模式中,律师依靠个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建立起来小社会,也就是所谓的关系圈,通过口口相传以传播本人的律师职业身份,通过亲戚、朋友、熟人、当事人等的介绍或转介绍获得业务。这个小社会关系圈的社会地位和层次,影响甚至决定了律师发展状况。 2、在传统营销模式中,同乡、同学、同事、朋友、战友等这些有过共同学习、工作、集体生活经历或密切交往的一群人,构成共同成长的团队,随着这个团队共同成长给律师带来源源不断的发展机会。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律师在从业几年后,突然就会有源源不断的机会的原由。 3、在传统的营销模式中,当事人的转介绍也是非常重要的机会和业务来源。还有一部分就是因为需要主动找上门,也有是因为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慕名而来的。 4、传统的营销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自然的积累过程,社会关系和资源都是靠时间一点点日积月累起来的。 在以上传统营销模式的组成中有几个非常重要的元素: ■家庭背景,家庭关系中有人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国有企业等担任重要职务等,这种背景的社会层次越高,获得的资源和业务的机会就越大。 ■个人出身,求学、工作、当兵等这些经历所带来的社会关系和地位,往往会成为律师职业的起点。起点高的机会成本低,起点低的机会成本大。 ■特殊经历,特殊经历往往造就特殊关系,例如爱好打麻将的就会有一圈打麻将的朋友,爱好琴棋书画的就会有一群志趣想投的朋友,爱好体育的就会有一群爱好体育的朋友,有过患难之交的就会有生生死死的朋友,等等。 ■交往能力,个人社会交往能力是个培养社会关系和获得机会的重要保证,否则再好的出身和经历也无济于事。通俗地说,律师要有混事和混世能力,在执业过程中要逐步把身上的书卷气蜕掉,做一个深谙人情世故又不失去职业风范的社会工作者。 但是,不管律师传统的营销模式有组成和元素有多复杂,最终都遵循着一个原则,“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朋友的脸就是你的脸,与你密切交往的人决定了你在人们心目中的社会地位和影响。这些都是不变的法则人们只有遵循它,才能得以更好的发展。 但是,这种营销模式往往是一个自然积累的过程,是律师以时间在空间的积累为基础,一般都有三到五年的自然积累过程。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年轻律师,尤其是刚刚到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执业的律师,如果按这个模式进行积累,几乎无法在律师业中立足,甚至连基本的生存都没有保障。所以,律师生存营销最大的特点就是直接针对需求实施营销,以求最快的速度获得维持律师生存的案件和客户。具体表现为: ■由于律师从业之初大都没有社会关系的积累,也没有太多的经验可言,律师生存营销,大都是针对具体的案件,而且都是低端业务,如婚姻、债权债务纠纷、劳资纠纷、损害赔偿以及刑事案件等等标的比较小的,含金量较低的诉讼案件。 ■营销方式比较直接,直接针对有需求的人群或者需求相对集中的人群进行推销,比如在法院、医院、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等大门口发名片、传单,通过报纸或网络做广告、宣传等等。方式比较简单、原始,也给人以一种迫不急待、如饥似渴的感觉。这也是律师营销颇受非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律师在生存阶段也有律师尝试在法律顾问、专业营销等,但由于律师大都缺乏社会大众公认的经验、资历和信任度,往往难度较大,成功率也比较低。 ■律师生存阶段的营销的目标群体大都是中低社会群体,案件数量较大,争议比较简单,收费较低,是老律师不想接、不懈顾及的案件,年轻律师以其收费低廉的优势吸引着这部分人群来寻求帮助和服务。 基于以上特点,律师在生存阶段的营销除了方法以外,对大多数刚刚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来说,更多的是心理上挑战,年轻律师要在生存阶段获得发展,首先要解决的是自己的心理关,放下原先对律师业不切合实际的幻想,以“一不怕苦、二不要脸”的勇气一头扎进市场,从最简单、最辛苦的、收费最低的业务入手,并以此为起点,扎扎实实地开始自己律师执业生涯。 二、律师生存营销的心理路径 前文多次讲到,营销总是被逼出来的,律师营销尤其是律师的生存营销,更是被逼出来的。如果要用几句话来概括律师生存营销的酸甜苦辣和心路历程,下面四句话比较恰如其分:万事开头难;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行百里者半九十。 1、万事开头难 生存竞争中的律师营销,也就是就年轻律师执业之初的营销有四难: ■第一难是观念上的不接受,律师大都没有从商的经历,也没有专门经过营销的培训,观念上首先对营销有排斥甚至拒绝,而且开始行业内大多数人对律师营销是持反对的态度。 ■第二难是对营销一知半解,半懂不懂就开始匆匆忙忙地到处推销自己,费时、费力、费钱,最后还是吃力不讨好。 ■第三难放不下身段,在营销过程中很多律师总放不下高高在上的学尊之身,言谈举止之中总在散发着一种“你来求我”的高傲,过于在夸夸其谈上做文章,根本没有生意人的平和、直接、务实、对等。也就是所谓的知识分子酸秀才气,让人往往敬而远之。 ■第四难不愿意放弃,营销的思路就是要强调一对一、点对点,不管你有多大能耐、会做多少事,在一段时期内你只能卖一样,卖多了就不灵。也就是所谓的必须为一棵树木放弃森林,让律师承认我只做什么案件,是一件难上加难的事。 这“四难”如果不能克服,无论做什么营销都很难,做律师营销就更难。 2、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 所谓良好的开端,就是找准了点对点的感觉,我只做劳动纠纷案件、我只做工伤案件、交通事故案件、我只做婚姻案件、我只做房地产案件、我只做债权债务案件等,必须具体明确到具体的案件分类。一旦下决心有了如此的定位,很快就会找到目标客户群,然后对通过营销手段与他们建立联系,也可以说对他们进行营销轰炸,很快就会取得效果,下面给大家提供几个成功的案件。 3、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每一个人自我们定位都是从高到低,最后回归真实。很多律师一开始往往都目标很大,自我定位也很高,只是在现实的步步紧逼下,才一步步辑录归真实,这个自上而下的顺序大际是: ■首先是金融、证券、上市、收购、兼并等高端业务,名利双收还不需要劳心费力; ■其次是大公司、大企业甚至政府的法律顾问以及大案、要案、名案,总之把希望寄托在一举成功、一案成名,一步到位; ■然后把业务层次定为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对案件没有选择,什么都想、什么都要、什么都干,但未必什么都有。 ■最后在现实的一步步紧逼下,无可奈何地从最简单的案件、最繁琐的案件、最不挣钱的小案件做起,最后找到市场的感觉、营销的感觉,也才逐步找到做律师的感觉。 随着市场的大门一扇扇被关上,其实窗子也会一扇扇地打开,只要认为它是机会的时候。刚刚步入社会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大都是从经历从上而的自我定位,最后“柳暗花明又一村”中找到自己的职业发展之路。 形象地说,这个过程好比一个不会游泳的人,看见别人在水中畅游,就纵身跳下了水,随后来的就是在水中开始几乎失去理智的挣扎,惊慌失措中好不容易一脚触到了水底,用力一蹬,终于冒出了水面,从此识得水性。无论人生也好,事业也罢,转机往往都来自于走投无路后的起死回生,这也正应验了一句话,世界上没有随随便便的成功。 4、行百里者半九十 营销永远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律师营销也不例外。营销总是从最容易、最简单处着手,以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律师赖以生存的资源和业务保障,在此基础上再去敲开一扇扇业务的大门。 在此不妨举几个律师营销实例: ■深圳的曾律师,前几年刚刚来深圳的时候,在关外租一个民房,在房子外面打一个大牌子,某某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然后是联系方式,就这样饥一顿饱一顿地艰难地生存。前年他吸取教训,把关系转到了关内一个较大的律师事务所,给自己定位为劳动法专家,这样通过在网上网下的推广,很快就获得了相当的案源。不仅如此,他们所有一百多名律师,很多律师遇到劳动纠纷案件后都交给他。他现在的目标是,通过劳动纠纷案件的办理及劳动法讲座,与企业建立联系,并进一步开拓法律顾问业务并已见成效,随着顾问单位的增加,业务开始向纵深发展,但是他的营销形象依然还是劳动法专家。 ■上海的沈律师,前几年从法院辞职后,从山东到上海来执业的,他在上海之所以立稳脚跟全得益于两个网站,一个是他自己做的“合同法在线”,还有就是加盟某离婚网,作为该离婚网在上海的分站的站长。合同法在线每年给他带来一至两个法律顾问单位,离婚网给他带来二三十件案件,几乎没有经历太多的周折,就解决了律师从业之初的生存之难。现在他已经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带领自己的团队在上海全面拓展业务。 ■成都的邓律师,在从事律师职业前是从医疗行业销售工作的,在从事律师职业后,直接把自己定位于“医疗纠纷案件”专业律师。笔者去年去成都时,特地约他进行了长谈,并去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交流。他的目标就是:医疗纠纷案件为突破口,把自己从专业律师打造成专家型律师,然后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与各大医院进行广泛的接触和联系,最终把视野扩展到全省的医疗卫生单位。有本有末,有始有终,这才是真正的营销。 ■北京的李律师,她毕业于北京政法大学,在从事律师后,一改北京律师把眼光瞄准全国市场的常态做法,一头扎进丰台这一方水土,召集一批电大、自考生等学历基础的律师,踏踏实实地从社区服务和义务普法开始,通过义务普法、免费咨询形式硬是打造出了自己良好的律师形象,并被冠之为“民企的正义天使”等称号,并打造了一个精于社区服务的律师团队。 在社区服务过程中发现一个金矿,原来社区供热单位每年都有数千万元的供热费收不回来,虽然单笔金额都不大,但案件数量多,可以作为非诉案件处理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处理,而且可以按批次起诉。这类案件专业性不强,可以标准化作业,比较适合律师团队运作。 当然李律师也有自己的专业定位,她自己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钻研,在社区服务过程中,也获得了发展的机会。 以上四位律师都分别在大城市、省会城市、中等发达城市执业,她们的经验和发展模式值得年轻律师参考和借鉴,尤其是李律师的发展模式,虽然是在北京但更适合中小城市、县级及发达地区的乡镇律师借鉴。 三、律师生存营销的起点和步骤 以行路来说,一个人只要知道自己该从哪里出发,只要认准一个方向,那么就没有到不了的地方。人生、事业无不如此,律师营销也不例外。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人,因为不知道自己真实的起点,总是在不断重复新的开始,加上没有始终如一的方向,以至于总在原地打转,最终大都选择放弃,在原地不动。这也就是为什么成功总是只属于少数人的原因。 1、营销的第一步就是选择自己的起点 从营销学的原理,选择起点仅仅是一个选择过程,看起来仅仅是一个分析判断过程;从实践来看,选择起点往往是对真实的自我认识过程,事实上这是一个非常痛苦的过程,相当于一个浓妆艳抹的人造美女,被大雨淋过以后那样狼狈,真实往往都是非常残酷的。 笔者从离开法院到现在已经有十年的时间,这十年中有一半以上的时间在寻找自己的中打转了。悠悠天地、茫茫人海要找准自己的位置,并重新为自己的人生和事业的定位,整整消耗了将近十年的时间。唯一值得庆幸的,就是没有放弃。 所以笔者在此真心地告诫年轻的律师朋友,假如你不是出身名门大家,假如你没有那么多丰富多彩的阅历,假如压根就不愿意去名律师事务所做一名工匠式的律师操作工,假如你没有机会成为名律师的助理或助手,假如你还没幸运地找到一位可以成为你师傅的老师,假如你没有富到可以不把律师职业当作谋生的手段,成为一名律师后就老老实实地从最基础的做起,从最简单的、最苦最累的案件做起。如果没有很好的平台和领路人,原则上从诉讼案件做起。 基本做法是:对本地的法律服务市场作一个综合全面的了解,根据本地各类案件发生的数量、比例、变化等情况,选择自己感兴趣和有成长空间的案件类别或专业服务作为自己生存营销的突破点,在此基础按照营销的思路设计好专业或服务产品。 一般刑事案件、婚姻案件、劳动案件、工伤、道路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房地产案件等案件都是较为普遍的案件,每一个地区的案件发案情况,只要通过各地法院的立案和审判部门都能得到较为准确的信息。这些事都不难做到,只是需要去做就会有结果。 因为年轻律师大多资源与财力有限,不可能做面广量大的营销工作,因而无论知道多少、懂多少、会做多少,对外营销的点只有一个,营销点越专一,市场的信任度就越高,营销点越多效果就越差。不管什么钢用在刀刃上总是最有效的。 2、营销的第二步就是设计好专业和服务 设计过程就是让专业和服务产品化的过程,产品化是为了便于人们识别、便于传播和推广、容易引起别人的兴趣和关注,以获得别人的信任。这些材料都可以通过专业或专门的设计制造出来的。 3、营销的第三步就是优选目标客户进行营销推广 即选择需求集中的区域和人群,用组合营销的方式对其进行集中轰炸。组合的方式包括:电话营销、传真推广、上门洽谈、市场调查、网络宣传等,有条件的还可以进行利用媒体和户外条幅或招牌进行广告以及期刊、简报等形式进行推广宣传。尤其是要善于运用软广告,如:媒体采访、专栏供稿、会议、讲座、免费咨询、义务授课等形式段进行全面营销。如果财力允许,最好是有一个单独的工作室,聘请一至两名专业的营销员进行电话营销或营销推广,这样更容易产生效果。 另外,在对外营销宣传中要专一,不做与自己营销相冲突的宣传或推广,变化太快或太多,人们就会失去关注的兴趣。 4、营销的第四步,就是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及时调整目标区域或目标群体,营销的方式、方法。世界上没有必然成功的现成方法和模式,任何方法和模式都必须在实践中进行战术上的不断调整和改善,以求得适合的营销道路和方法。 律师从事自我营销,非常辛苦而且要承受相当的心理压力,如果能像北京的李律师那样,以团队的形式开展,效果将会更加明显,笔者也是通过团队协作的方式试验并取得预期效果的。 四、律师自我价值的定位 时下很多专业或专门的营销培训中,都有对学员心灵成长的培训和辅导,而我们的大学教育很少关注受教育者的心理状况和心理成长。自我价值的定位更多是的关注人的精神追求和内在价值的体现。 一般地来说,产品和服务价值定位有两个意义,对外使产品和服务便于识别、引导关注、制造抽象联系、升华产品、服务或企业的外在形象;对内通过产品和服务的定位提升企业集体的凝聚力以及任命感、荣誉感、价值感,激发员工的自信心、热情和创造力,尤其是要提升员工面对打击和失败的心理承受能力。 价值是抽象的和无形的,但抽象的价值往往是更能吸引人们关注。一句优美的广告词、一段美妙音乐、一个特别的标识都能吸引别人的眼球和耳朵来关注企业及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能从抽象的价值中条件反射地联想起特定的产品和服务。如,“真诚到永远”就会联想到海尔冰箱;“来自大草原的牛奶”能联想到蒙牛的牛奶,“让心灵去旅行”就会联想起利群的产品,“山高人为峰”能联想到红塔集团的产品等等。这些都是可了随口道来的,同样律师商业价值的设计也就是让一个人一个律师事务所成为一个专业、一个品牌、一个文化的代名词和符号,让一个人变成一个更能打动人心的东西。然后通过激发外的需求和关注激发起内在的价值和自信,使一个团队更加有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 由于律师业对行业和职业的关注更多集中在利益层面,而对价值层面的关注显得比较苍白和薄弱,所以笔者在此多占用些篇幅作些介绍。 1、思想的结构和层次决定价值 马来西亚国际讲师吴学文在其《真我中心学》培训课中对人的思想和思维结构和层次作了如下分类: ■零度思维,从直观出发,对人、事、物作出直接的、没有经过思维或思想加工的认识和判断。 ■运用思维,在局部或特定的空间中,对、人、事物作出相对理性的认识和判断。较零度思维上升了一个层次。 ■明了思维,从整体出发,对人、事、物作出理性的认识和判断,这较运用思维又上了一个台阶。 ■彻悟思维,从万物的运行规律出发,对人、事、物以上各种认识和判断进行的超越和升华,即哲学的总结。 前三个思维层次属于形而下的范畴,第四个判决是思维和思想的最高层次,是非功过属于形而上的范畴。现在,我们也不妨借《三个石匠的故事》来说明一下人的自我思想结构层次系统进行具体的对比分析。 《三个石匠的故事》,自从被德鲁克搬进了他1954年出版的《管理实践》一书后,几十年来一直为管理界所津津乐道。 相传山脚下正在建一个教堂,有三个石匠在干活。一天,有人走过去问他们在干什么。第一个石匠说:“我在混口饭吃。” 第二个石匠一边敲打石块一边说:“我在做世界上最好的石匠活。” 第三个石匠眼中带着想象的光辉仰望天空说:“我在建造一座大教堂。” 从思想和思维的层次结构来看: 第一个石匠的回答属于零度思维,从其直观的、不假思索的回答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极其没有自我价值的人,仅仅是为了活着而活着。 第二个石匠的回答属于应用思维,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而且对自己正在做什么有理性的判断和认识。这是个比较有自我价值感的人,而且正在通过努力做出最好的石匠活来实现其价值。 第三个石匠的回答属于明了型思维,从整体出发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作出认识和判断,属于相当有价值感的人,明白活着的意义就是要作出贡献。 但是, 第三个石匠的回答依然没有到达自我价值的顶峰,最高的形态的价值是为上帝或人类传播爱,或者传播上帝的精神。这属于彻悟型思维,对自己所面临的一切作出哲学的思考和判断,由此而获得的价值属于使命型的。 这是自我价值的最高形态,持有这种价值观的人,愿意为自己的使命和追求付出一切甚至是自己的生命。 所以,人的思维结构层次决定了一个人的自我价值,而人的思维和思想又是受一个人的信念控制和决定的。据国外专家研究,人一生有二千多个信念,其中90%以上都是由童年形成的。而在这二千多年信念中,90%以上都是由零度思维和运用思维构成的,属于明了思维的信念已是很少,属于彻悟思维的更是廖若晨星。人的自我信念和由信念支撑起来的价值观往往都处于不完善的状态,甚至是错误的状态。也正因为此,人性总是不完善的。正因为不完善才需要不断地调整和修正,要学会用更高甚至最高形式的思维模式来重新认识和审视自己所面临的一切,包括自己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信念,要学会向内看。 以律师职业为例: ■ 零度思维,做律师是为了谋生; ■ 运用思维,做律师是为了每一个案件办好,对当事人负责; ■ 明了思维,做律师是为了中国的法制事业的进步,作出贡献。 ■ 彻悟思维,就是为了传播和弘扬法制精神,为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 现在律师业中的大多数人都是从零度思维和运用思维的角度来看待自己的职业和人生,这也就是我们这个行业为什么得不到社会普遍认同和关注的根源所在。 下面我们再作进一步的分析: ■ 零度思维,做律师是为了赚钱,这样的人赚不到钱就选择放弃,另求发展。所以,有那么多人退出律师行业也就不例外了。 ■ 运用思维,做律师就是为了把律师做好,这样的人愿意为把律师做得更好,就会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来提高自己,并容易在能力和专业上有所突破,不断提高。 ■ 明了思维,做律师是为更好的向社会作出贡献,这样的人就会对行业和社会的发展承担起责任,而成为律师行业和法制事业发展先行者或探路者。 ■ 彻悟思维,这样的人注定就是为了发光和发热,现实中的一切都将成为他思想和精神的食粮,并把法制的精神和文化融入到现实生活中的每个细节,加以发扬光大。 所以,一个人在行业中能不能坚持下来,并不完全取决于现实的环境,更主要的在于个人的信念和价值观。在现有的环境条件下,那些仅仅把律师职业当作谋生手段的人,最终选择退出律师业也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了。只有那些还有些追求的人,才可能在律师业中长期坚持并发展下去。 2、律师自我价值的商业定位? 律师作为一个职业,不管其有多么高尚的职业追求,现实的需要总是第一位的,尤其是对年轻律师来,生存是发展的基础,没有生存就没有一切。所以,律师的价值定位还是要从现实出发,从利益的回报出发。从提供服务获得收费这个角度来看,律师和商业企业没什么两样。商业价值的设计首先是有形的产品和服务,然后才赋予更高的价值。 在此,有一个公式要和大家分享: 律师的回报=律师为别人省下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因为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并不直接从事有形的社会财富生产,律师必须用自己创造的价值和服务来与社会进行交换,获取回报。可以交换的价值就是为别人省下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以此为出发点,我们的一切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着这样的价值追求,使我们所做的一切更符合人性、更符合现实中人们的追求和需求。 无论我们当初的“无结果、无报酬”的设计,还是北京李海珠律师的社区服务以及曾凡新律师劳动法专家的形象的打造,都无不体现这种价值追求。实践证明,在这样追求中我们都成功了,而那些天天想着做高端业务、做大案、要案、名案中一举成功、一夜成名的人,大部分都因一事无成不得不悄悄退出律师业了。 所以律师在设计自己营销的产品和服务过程中,要始终贯穿和凸现如下主题: ■专门、专业、专家,专门的服务,专业的律师和专家型的背景,这是所有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人都愿意接受的服务,这样才能更具有吸引力。 ■方便、快捷、高效,时间与效率是当事人关心的主题,因而要求律师更主动性和机动性,随时能为客户提供高效和高品质的服务,专业化是基础。; ■省事、省力、省心、省钱,省事、省力、省心当然是当事人所期望的,但省钱更具有诱惑力,这也是行之有效的促销手段。 ■免费服务和收费服务相结合,服务在先、收费在后,服务为主、收费为辅。为了能打动客户,主动提供一些免费服务,包括免费咨询、义务授课、提供风险预案、法律建议,通过举办会议、论坛,提供专业信息、期刊、简报等,都是比较有效的方法。 竞争越激烈,竞争手段就越复杂,律师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竞争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律师还是在走别人走过的路,律师天天在办公室闭门造车、守株待兔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竞争面前,成功的速度在于一个人付出的能力和速度,用自己的付出,换取信任和机会,才是最行之有效途径。 律师就应该这样营销自己。 五、律师生存营销中必要的准备 孔子说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意思是说一个人要把事做好,必须把工具准备好。既然律师把营销作的利器,总得有所准备。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结果只会是越抱越蹩脚,费时费力最后还不讨好。律师在营销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尤其是刚刚入行的律师,一定要准备工作下下功夫。 律师营销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卖什么,二是卖给谁。所以制造“卖点”是律师在营销前准备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制造卖点,才能“勾引”客户,实现服务。 如何在准备工作中制造卖点,具体做法如下: 1、在选择了专业和专门的服务后,下功夫熟悉和了解专业和领域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解释,重要的法律条文务必熟记在心,应答自如,就像要上考场一样。 2、收集相关的案例,找出三到五个典型案例,编成故事,随时对人讲故事。 3、熟悉掌握与业务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书的格式、范本,并能快速制作出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4、充分利用去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机会,有针对性查阅相关领域或专业的案卷材料,了解司法实践中法官所需要的材料与律师提供材料的对应关系,同时熟练掌握装订整理材料、装订案卷等基本功。遇到实际问题,一定要向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问清楚。 5、如果有现成的案件,认真做好三个案件。第一个模仿或在指导老师一步一问的指导下完成,第二案件在指导下独立完成,第三个案件完全独立经办。如果没有业务来源,就选择三个同一类型的已结案件,模拟进行学习和训练,并去法院全程旁听相关类型案件的审判过程。 6、结合专业或选择的服务领域热点的法律问题和案例,写几篇论文或案例分析,以供发表和宣传,力求能刊物和媒体上发表。 7、结合所选择专业和相关服务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准备一个是二十分钟左右演讲稿,一个二个小时讲课的课件或稿件。内容力求具体、生动、通俗易懂,目的就是要让不懂法律人一听就明白。 8、设计好自己的简介和专业背景,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宣传资料、名片、网站、网页等,设计好与客户沟通的电话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总体要求是直接、简单、明了、生动。要求:能吸引别人的兴趣和关注。 以上这些准备工作,都是些必要的准备工作。如果扎扎实实地做,快则三到六个月就能完成,慢则半年到一年的时间,起码一年的实习时间是足够的了。近年来也有很多律师在从事营销,但效果往往不理想,或根本就没有效果,原因往往都是因为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总之还是那句话:世界上没有随随便便的成功,成功只属于有准备的人。 中国管理律师网 http://www.runlawyer.com 邱旭瑜律师",律师营销不是律师业固有的概念,更不是律师业发明的析名词,正如商业营销的出现一样,都是被市场逼出来的。自2000年以后,内地大量的律师转移到上海、北京以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使得这些地区的律师从业人数以年20%速度急剧增长。初到陌生城市和地区的律师,为了急于摆脱大城市和发达地区越来越高的生活成本的压力,因而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获得客户和案源,以尽快吃上“第一碗饭”。营销也就成为这群律师不得不选择的利器,从简单的广告、廉价的网络、便利的传单以及随处可见的招贴牌就成了律师的首先之器,律师营销也就是在这...,2008年12月15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营销",2673 327,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27,"2018-05-02 00:16:51",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指引,"一、制订《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必要性。 (一)是应对新形势下,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需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婚姻家庭案件出现了新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现代婚姻家庭案件的涉案标的额在增加。现在,一个婚姻家庭案件的涉案金额,较以前有着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在京、沪、穗等大城市,一个婚姻家庭案件中仅涉及的房产争议就可能达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这与过去婚姻家庭案件“分筷子、分煤球”的传统认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现在婚姻家庭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过去婚姻家庭案件主要以房产、子女抚养为主;而在当今时代,越来越多的婚姻家庭案件涉及股票、公司股权、债券、无形资产的分割。甚至,一个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和继承案件,甚至能影响到一个公司、企业的经营发展。这就要求律师在代理婚姻家庭案件中,不仅要熟悉婚姻家庭法律领域,而且还要熟悉财税、公司、证券、票据等法律领域,甚至还需要掌握一些心理辅导常识和操作技巧。 3、涉案主体呈年轻化、时代化的趋势。随着离婚率的提高,以及教育的普及,涉案主体的学历呈升高趋势,但年龄却在呈下降趋势。并且,当事人过于重视“关系”的在逐渐减少,而侧重律师业务能力的越来越多。 (二)是防范律师代理工作失误,减少律师代理风险的需要。 随着涉案标的额的增多,以及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化,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当中需要投入更多的专注和精力。特别是在律师调查取证方法、举证时限、法律文书交接、代书遗嘱方面,不允许有丝毫的马虎。但是,实践中出现了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重大失误。比如,忽视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举证期限、没有按法律要求的人数进行遗嘱见证、办理离婚案件时超越一般代理权限代理等诸多问题。有的问题出于律师不够细致,有的问题却是律师没有以验。而《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出台,无疑可以给律师办理此类案件一个可规范的指引。 (三)是加强专业律师交流,促进和提高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业务水平的需要。 由于现代婚姻家庭案件涉及法律部门的复杂化,以及涉外法律事务的增多。代理工作要求律师熟悉公司、企业档案查询、个人股票信息查询、涉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的程序及格式、以及涉外送达、我国与外国涉及人身关系的裁判文书的相互承认等。对于有些律师来说,由于没有办理过类似案件,在业务处理中可能会面临不了解相关程序和办理要求的难题。而《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可以加强婚姻家庭业务的交流,提高律师办案的业务能力和技巧,促进律师整体代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的进步。 (四)是律师做好法律援助公益事业,构建和蔼社会的需要。 婚姻家庭案件,在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类型中占有重大的比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和谐和稳定。因此,更好地办理婚姻家庭类的法律援助案件,是促进社会稳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起草《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原则和草案的形成。 制定本指引的原则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依据,贯彻全国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业务能力的要求,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制定出通俗、实用、准确的案件办理操作指引,促进律师业务能力的提高,降低律师代理案件的风险。 2006年11月份,在全国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期间,由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朱树英主任提议,受全国律协民委委托,我开始着手准备起草《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操作指引》。为保证指引的规范性,我参阅了全国律协颁布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上海市律师办理行政案件规范》等全国、地市律师协会已颁布的规范和指引。经过二个月的精心准备和努力,三易其稿后,在今年二月中旬完成草案的撰写,并提交给了全国律协民委。在起草过程中,我充分听取了律师同行的意见,交与各地律师进行了认真的交流,特别是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在认真阅读本草案后,提出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在各位领导和同行的指导和建议,促进了本指引的日趋完善。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与代理其它案件相比具有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委托人身份的自然人属性。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不能为法人的特性,这一点,与其它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刑事案件不同。 第二、受托人委托代理授权的限定性。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离婚案件,由于涉案的人身关系属性,法律要求离婚案件的代理人一般不能代委托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及和解。 第三、案件胜诉概念的不确定性。婚姻家庭案件中,离婚案件中对共同财产的处置一般为均等分割原则,不存在一方绝对的给予、一方绝对的支出,与其它民事案件及经济案件不同。 第四、胜诉判断标准的主观性。因判断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外在标准模糊,法院在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上自由裁量权较大,依据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案件中基本难以达到,与其它案件不同。 第五、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及双方家庭情感因素较多。感情因素又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因素对案件的处理,这一点也与其它案件不同,是此类案件中独特之处。 第六、当事人委托的偶然性和唯一性。一个当事人一生可能有很多法律纠纷让律师处理,但对于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离婚案件来说,当事人可能只经历一次离婚案件。很多离婚案件不会像其它类型的案件一样,是靠朋友介绍过来,而是靠与律师的直接接触后,基于对律师的信任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 三、《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 在吸取已颁布规范和指引的基础之上,结合以上特点我将《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分为了八章。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这一章主要阐明了制订本操作指引的依据、适用范围、代理离婚案件时律师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 第二章为律师提供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律师代理的绝大多数婚姻家庭案件,是委托人向律师经过初步咨询后,基于对提供咨询律师的信任而产生委托的代理关系。在很多地区和城市,婚姻家庭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是咨询多家律师后,再择优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因此,离婚咨询效果的好坏,是律师能否赢得委托人信任继而得到委托的关键,所以,这个指引,为律师如何接待咨询也提供了一些操作指引,这是这个指引的特点,是其它规范所没有的。并且,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特点,这一章中也提醒律师注意了很多细节。比如,第十条中,关于“会客室应放置干净清香的餐巾纸,以便当事人在情绪激动时使用”的条文,是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离婚咨询时,易激动,出现哭泣、落泪的情景而做出的;再比如,第十七条,关于律师接待咨询时,基于案件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原因,律师在与实习生、助理一起接待的问题上,我们做了较为必要的提醒。 第三章为案件受理、收费与结案。根据离婚案件的特点,我在这个指引中,强调了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在哪些情况下,律师不能代理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并强调了根据最新的国家相关规定,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代理国外当事人应办理的特殊手续等内容。 第四章为案件准备阶段,主要明确了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之前应做的准备工作特别是证据收集工作的内容。 第五章为案件诉前调解阶段,主要强调了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调解原则,以及调解的方法、技巧的应用。婚姻家庭案件纠纷其实质是人民内部矛盾,因此,法律非常重视调解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重要性。特别是离婚案件,法律要求调解是办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婚姻家庭案件代理过程中的调解日益重要,甚至在有些城市,如上海,产生了诉前调解程序。 第六章为立案,主要明确了律师代理离婚诉讼时,立案时应携带的材料、涉外案件立案的处理。 第七章为开庭,包括开庭前的准备、一审开庭程序、二审开庭程序等。结合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律师授权通常的限定性,本操作指引提示了律师在开庭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八章为庭审完后的工作,主要提示律师在开庭后进行资金结算、案件结束后进行证据原件的交接、再次离婚诉讼的提醒等。 第九章为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及公益诉讼。 以上操作指引,是基于我基于多年离婚案件的代理、结合相关的案件操作规范、指引所作,由于我水平有限,难免会有不妥、欠缺之处,恳请同行批评更正。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提供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咨询 第一节 客户来访前的准备 第二节 律师接待咨询需要了解的内容 第三节 律师回复咨询 第四节 咨询后的工作 第三章 案件受理、收费与结案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收费 第三节 结案 第四章 案件准备阶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据收集 第五章 案件诉前调解阶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律师居间调解 第六章 立案 第七章 开庭 第一节 开庭前的准备 第二节 一审开庭审理 第三节 二审庭审 第八章 庭审完后的工作 第九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离婚案件,应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第六条 律师不得同时接受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七条 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对案件的影响,注意用适当的心理引导方式配合依法处理案件。 第八条 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把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与委托人保持适当距离,在办案期间,不得与委托人产生情感纠葛。 第二章 律师提供离婚法律咨询 第一节 客户来访前的准备 第九条 当事人来访之前,律师应告之来访路线、停车位置等来访信息。 第十条 在客户预约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对于继承、变更抚养权或者涉及离婚协议的案件,律师应通知客户带好遗嘱、离婚协议或者相应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若在律师事务所接待,接待咨询应在整洁、安静的会议室进行。会客室应放置干净清香的餐巾纸,以便当事人在情绪激动时使用。 第十二条 接待律师应穿着规范、大方、得体。 第十三条 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应提前安排前台接迎当事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进会议室后,律师可以稍候几分钟会谈,方便客户适应环境及了解律所。 第十五条 律师进入会议室后,应先自我介绍,并可以递上名片,以便以后客户与自己联系。 第十六条 若咨询收费,律师应在客户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开始前,应先就咨询收费问题再与客户确认。 第十八条 婚姻案件涉及个人极度隐私,在决定是否带助理或实习律师共同接待时,要注意当事人的情绪。 第二节 律师接待咨询需要了解的内容 第十九条 律师接待咨询时,可以先倾听当事人进述其婚姻经过、子女养育情况以及婚后财产情况。 第二十条 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离婚案件 1)婚姻基础方面。 2)子女抚养方面。 3)夫妻感情方面。 4)财产分割方面。 5)目前对于婚姻的态度和期望方面。 2、继承案件 1)当事人家庭成员组成情况。 2)遗嘱订立情况。 3)遗产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处理情况。 3、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 1)原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或者判决情况。 2)子女生活教育现状以及子女现在的态度。 3)现有证据情况。 第二十一条 离婚案件的婚姻基础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相识及恋爱的过程以及婚姻关系缔结的时间、地点等。 子女抚养方面是指当事人生育子女的时间、子女的抚育过程,目前子女的就读情况、对父母感情状态是否知晓、十岁以上子女对父母离婚后随哪一方的意见等。 夫妻感情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婚后感情变化过程以及具体事例,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等。 第二十二条 继承案件的家庭成员组成情况大致包括第一顺序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人选,是否有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如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有继承权利的胎儿以及是否存在转继承以及代位继承的情况。 遗嘱情况指律师要清楚系争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是否前后立有多份遗嘱、是否有公证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的遗嘱其见证人是否适格、遗嘱是否为生活困难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等。 遗产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处理情况是指是否有继承权人放弃继承以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发生。 第二十三条 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了解原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或者判决情况,要求律师对子女抚养权现状的成因有充分的认识。 子女现状及子女现在的态度,是指律师要清楚一方提出抚养权变更之诉的理由是什么,现在是否确实存在由对方抚养会严重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 现有证据情况,要求律师结合当事人的变更原因,搞清楚现在的证据是否充分,以便给当事人合理的建议,制定科学的诉讼策略。 第二十四条 财产方面,律师可以分以下10部分了解: 1、 房产情况。 2、 存款情况。 3、 股票情况。 4、 家具电器情况。 5、 贵重金属、物品情况。 6、 车辆拥有情况。 7、 公司、企业股权拥有情况。 8、 其它共同财产拥有情况。 9、 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10、 双方有无财产约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了解房产情况,可以从以下10个方面了解: 1、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即现房还是期房。 2、房产性质,比如,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3、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 4、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 5、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截止目前贷款余额的本金。 6、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 7、房产有无其它抵押。 8、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 9、该房产内的户口情况。 10、其它房产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了解存款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 双方名下有无存款,相互是否知晓; 2、 有否对方的存、取款凭条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 3、 存款的大约数额。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了解股票情况,可以了解: 1、双方名下的股票账号的开户证券公司。 2、股票资金账号和股东代码。 3、目前股市内大约市值。 4、是否以本人的名义开户。 第二十八条 在接待咨询阶段,律师可以不必细问家具电器情况,只需了解家具电器的大约市值,除非有特别贵重的相关财物。 第二十九条 律师可以了解双方持有贵重金属、基金、贵重古玩字画及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动产财物的情况。 第三十条 律师可以了解双方名下汽车拥有情况,包括以下信息: 1、 汽车款型; 2、 牌照号; 3、 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 4、 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5、 目前车辆市值。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了解公司、企业股权情况,可以了解: 1、公司、企业的名称。 2、公司、企业注册的时间、注册地、注册资金。 3、公司、企业股东人数、持股比例。 4、公司、企业注册后股金有无变动情况。 5、公司、企业财务情况、上年底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情况。 6、当事人对公司、企业的态度。 7、其它公司、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若当事人还有其它共同财产,律师应仔细询问。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简要陈述完以上情况后,律师可以问及双方对于离婚的问题是否正式谈及,以及当事人对离婚的看法,包括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初步想法和方案。 第三节 律师回复咨询 第三十四条 在倾听当事人介绍其婚姻、子女、财产的具体情况后,律师再给予咨询。 第三十五条 除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当事人咨询: 1、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为其判断该案例在法律上的处理后果。 2、结合实际操作来看,法律理论后果与实际操作上的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报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3、咨询结束后,当事人如何达到目的解决问题,当事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当事人需要经历哪些阶段、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如何。 第三十六条 律师回复当事人咨询,不能仅仅将当事人的咨询问题进行了回复作为完成的标志。律师接待当事人的咨询,要分析当事人咨询的目的、要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为当事人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具体计划。 第三十七条 律师回复离婚咨询,应告之当事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八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要善于把握和控制咨询的整个思路、控制咨询时间,在咨询时,律师要起到一个主导地位。 第三十九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不能轻易给当事人以保证,或通过不正当途径或去当事人的信任。 第四十条 律师接待咨询时,行为举止不可过于随便。 第四十一条 律师接待咨询,一般应作记录,制作《律师接待咨询记录表》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后续法律服务时保持对案情的了解清晰,以及律师事务所存档及当事人查询。 第四十二条 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留下当事人联系方式,以便再次联系。 第四十三条 在接待咨询时,律师不宜接听与咨询无关的电话。若有紧急电话或其它事项处理,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致歉。 第四十四条 会谈时,律师所注意保持良好的会谈氛围,律师所应注意会议室外噪声的控制。 第四节 咨询后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若是咨询收费,咨询结束后,律师应告之当事人应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安排财务人员前来收取并出具咨询发票。 第四十六条 接待结束后,律师应注意整理咨询记录,保存当事人联系信息。 第四十七条 咨询记录应当做到保密,非经律师事务所批准及当事人同意,严禁外泄。 第四十八条 律师可以在咨询后将案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可以制作《律师咨询建议》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 第三章 案件受理、收费与结案 第一节 收案 第四十九条 案件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自然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五十条 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或应委托人的要求指派1~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五十一条 律师接受离婚当事人的委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无证据表明委托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委托人已出示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或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告之委托人在特定时间内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 配偶正在怀孕期间。 2、 配偶分娩后未满一年。 3、 配偶中止妊娠未满六个月。 律师应同时告之委托人,若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条 在法律禁止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期间内,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离婚调解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案件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律师可以告之当事人,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师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告之当事人,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一般应准予离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1、 已经接受同一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2、 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的有关材料,比如,身份证、结婚证等。 第五十七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可以给当事人作案情笔录,以确定当事人婚姻缔结的过程、生育子女的情况、共同财产的购置拥有、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态度等。 第五十八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可以让委托人填写《当事人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于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通讯情况、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MSN等基本情况。 第五十九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委托手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一份交所内勤保存。 2、 由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3、 律师事务所同时出具公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六十条 收案后,若发现委托人已委托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共同代理;如果意见不一致,可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第六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因发生特殊情况,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或就终止合同一事协商。 第六十四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只能接受委托人一般授权代理。 第六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应诉,或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即将出国,以及其它特殊原因,委托人不能亲自参加出庭的情况下,委托人可对律师做特别授权代理,并制作特别授权委托书。 关于特别授权代理的具体办理方式,律师还应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按案件所在地法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律师做特别授权代理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委托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上诉等。 第六十七条 律师在授权委托书中若没有上诉权限,在对管辖权异议书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中、以及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中,应及时办理上诉的代理权限后,再代理上诉程序。 第六十八条 如果律师代理期限仅限一审,应注意二审时需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九条 接受境外中国公民或外国人的委托代理离婚案件,相关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委托人的身份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件,律师应做好公证、认证程序。 第七十条 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 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 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起诉状; 5、 结婚证件。 若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要求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护照认证件的,律师按程序办理后提交。 第七十一条 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离婚意见书; 若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要求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护照认证件的,律师按程序办理后提交。 第七十二条 律师接受境外外籍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人的护照; 2、 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若该委托书为外文版,应在案件所在地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取得翻译件; 3、 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及认证的中文版民事起诉状; 4、 结婚证件。 第七十三条 律师接受境外外籍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人的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3、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认证的离婚意见书; 第七十四条 律师接受香港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 4、结婚证件。 第七十五条 律师接受香港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 第七十六条 律师接受澳门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 4、结婚证件。 第七十七条 律师接受澳门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 第七十八条 律师接受台湾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起诉状; 4、 结婚证件。 第七十九条 律师接受台湾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 第八十条 若结婚证件系中国境外颁发,或港澳台地区颁发,结婚证件应作好相应的公证、认证、证明等手续。 第八十一条 离婚意见书包括以下事项: 1、 委托人的姓名、护照号码、身份基本状况; 2、 委托人婚姻缔结的基本情况; 3、 委托人对于是否同意离婚的明确态度; 4、 委托人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明确态度; 5、 委托人对于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态度; 6、 委托人亲笔签名,并做好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第八十二条 若离婚意见书为外文格式,在提交法院之前,律师应在当地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做好翻译工作,并向法院提交外文件原件和翻译件原件。 第八十三条 律师接受香港居民的委托,相关的法律文件需要由司法部指定具有公证资格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再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后,寄交国内使用。 第八十四条 律师接受澳门居民的委托,相关的法律文件需要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相关证明手续后,寄交国内使用。 第八十五条 律师接受台湾居民的委托,相关法律文件按《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操作处理。 第八十六条 律师接受外籍人士的委托,相关的法律文件先由该国律师、公证员公证、由该国外交机构公证后,再交由我国驻外领馆认证。 第八十七条 律师受理离婚案件后,办案流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案件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 诉前调解阶段; 第三阶段 案件诉讼阶段; 第四阶段 案件诉后阶段。 第二节 收费 第八十八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按相关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第八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用后,应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发票。 第九十条 律师可以视具体情况请委托人预支交通费、差旅费、诉讼费,相关费用收取应给委托人出具书面收据,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使用情况(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案件办理花费表),在结案之前向委托人结清。 第三节 结案 第九十一条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办案小结,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第九十二条 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据、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之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案,并整理案卷归档。 第九十三条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代理关系的,律师应将解除代理合同连同其它案卷材料装卷归档,并注明解除委托合同的原因。 第九十四条 协商解除代理关系的,律师可以向委托人提供相应办案材料。提交的相关材料律师应制作清单,由委托人签字后收取。 第四章 案件准备阶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案件准备阶段,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签订合同后,在认真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委托人合法地实现或尽量实现诉讼目的而采取及实施的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段。 第九十六条 案件准备阶段,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几个任务: 1、了解和熟悉案情。 2、收集原、被告主体身份材料。 3、收集相关证据。 4、分析案情,制订代理策略。 第二节 证据收集 第九十七条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针对婚姻案件的特点,做好证据调查收集工作。 第九十八条 离婚案件中,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房产证、还款对账单、遗嘱、判决书等。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当事人之间馈赠的物品、夫妻之间争吵时砸碎的电脑等。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一般指起诉状、答辩状中的相关内容,及庭审笔录。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伤残鉴定、房价评估报告等。 7、其它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第九十九条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第一百条 律师不得仿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仿造证据。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接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二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第一百零二条 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法庭上出示的,应事先告之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或依法鉴定。 第一百零五条 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 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收集涉案证据: 1、离婚案件 1)当事人夫妻关系成立的证据。 2)证实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3)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证据。 4)双方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的相关证据。 5)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 2、继承案件 1)相关人员是适格继承权人的证据。 2)遗嘱的形式及内容是否完全合法有效的证据。 3)前后多份遗嘱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它们效力顺序先后的证据。 4)被继承人的合理债务是否存在的证据 。 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 1)对方抚养孩子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据。 2)我方当事人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证据。 第一百零七条 律师收集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据,是指律师应收集: 1、 原告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謄本、身份证明材料、护照等。 2、 被告住所地的相关证明,如共同居住的房产证、居委会、物业公司证实被告形成居住地的相关证明、被告的户籍登记情况。 3、 若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是境外人士的,注意办理委托人护照的公证、认证手续以及收集对方当事人相关的身份材料。 4、 若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是港、澳、台人士,注意收集当事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台胞证等相关身份文件。 5、 对于不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士人,应提醒其护照应进行公证认证后寄交国内使用。 第一百零八条 律师收集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成立的材料,是指: 1、 若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收集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2、 若双方系国内民政局登记结婚,收集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3、 若双方系在外国注册结婚,需收集注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4、 若双方系在港、澳、台注册结婚,需要收集相关结婚证明材料以及办理相关的公证、转递、证明等手续。 第一百零九条 通过收集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承办律师应当清楚以下事实: 1、 双方认识时间; 2、 确立恋爱关系时间; 3、 订婚、结婚登记时间; 4、 婚后夫妻感情及变化情况; 5、 目前协议离婚存在的主要分歧; 6、 当事人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 7、委托人欲达到的目的。 第一百一十条 律师收集当事人双方感情状态证据之前,应询问当事人之间感情状态变化的原因、表现、可以反映感情状态的具体事例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律师代理原告,可以收集以下材料证实夫妻感情状况: 1、邻居、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 2、报警记录、验伤单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其它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 3、离婚协议、电子邮件、信件、短信。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一方存在婚外婚的证据。 5、收集其它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一百一十四条 通过收集子女扶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数额的证据,承办律师必须清楚以下事实: 1、 子女姓名、性别、生育的时间; 2、 子女出生后受照顾的过程、当事人双方及父母家人照顾子女的情况; 3、 目前子女的生活状态、入托、就读的具体单位、地址; 4、 十周岁以上子女的具体意愿; 5、 当事人双方及当事人父母双方的工作单位、地址、收入情况、学历; 6、 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品质、有无不良嗜好、身心是否健康等。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大学期间子女的学费,不是父母必须支付的法定义务范围。 第一百一十六条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律师收集子女判归女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 1、子女是否尚在二周岁之内。 2、女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 3、子女是否一直跟随女方生活。 4、女方工资收入是否相对稳定。 5、女方的学历情况。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 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8、男方是否有过错的。 9、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愿。 10、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第一百一十八条 律师收集子女判归男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 1、女方是否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 2、女方是否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 3、男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影响生育能力。 4、男方是否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 5、女方是否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 6、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 7、其它子女随父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第一百一十九条 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向当事人的父母调查取证,以证明当事人父母对于当事人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态度以及可以为子女提供的帮助。 第一百二十条 若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另有子女,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及对委托人获得子女归属权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一条 通过收集共同财产方面的证据,律师必须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前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目前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分割的态度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 若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书面约定,律师应帮助当事人审查该协议是否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 涉及不动产分割的,律师应取得产权证;若取得产权证有困难的,或产权证尚未办出的,律师可以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调取产权登记信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 若房地产权利证书上载明有未成年子女之外的第三人的名称,应告之当事人,因房产涉及案外人权益,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若房地产权利设有银行贷款抵押,应调查清楚该套产首付情况以及婚后还贷情况,并收集最近的还贷对账单据。 若购房款涉及婚前财产或涉及债务或其它抵押,相关证据律师也应收集齐全。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案房产内有户口,律师应调查清楚户口挂靠人及与委托人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若当事人双方可能对房产市值有异议的,律师应尽量了解和掌握涉案房产的市值。律师可以通过查询互联网或走访房产所在地的中介公司等途径了解以上信息。 第一百二十八条 若夫妻共同房产在国外,律师可准备好相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公证、认证件及翻译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律师应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存款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基本信息,包括银行账户的开户名、账号、大约的存款金额,银行所在的地址等。 第一百三十条 律师应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股票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股东代码、资金账户的具体银行、具体股票交易的对账单、资金账户流水对账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若不能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资金账户的具体信息,律师可以委托法院在中央证券结算(上海、深圳)公司调查、或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详细信息,同时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股票资金账户,从而进一步获取对方当事人股票的资金对账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是以自己名义开户炒股,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收集代炒证据,另案提起财产所有权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于家具、家电情况,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制订财产清单,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共同财产,以便在法院开庭时提供。 第一百三十四条 若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持有贵重金属、基金、贵重古玩字画或其它有较大价值的财物,律师可以制订相关表格详细列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若相关动产容易灭失,或者一方有可能转移、隐匿,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采取摄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保全措施以固定相关证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若当事人双方拥有车辆,律师应向委托人索取行车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共有车辆的证据,并调查了解车辆有无贷款、主贷人、车主记载、贷款余额本金、车辆上于何地牌照、车辆现值等信息,并应询问目前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律师应向委托人询问当事人双方名下的公司、企业的名称,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到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公司、企业内档,打出基本信息,并应掌握下列材料: 1、公司、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 2、公司、企业设立时的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注册资金; 3、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的变动情况; 4、公司、企业年检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 5、公司股权变动情况。 6、其它应当了解的情况。 第一百三十八条 律师调查收集以上工商材料后,可以向委托人提交《工商征信报告》,对调查公司的资信、股东持股情况、目前公司所有者权益情况做出初步分析说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 律师在收集以上工商材料时,注意收集公司的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资金查询。 第一百四十条 若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存在其它财产情况,律师应尽力查询,并收集相关证据。 第一百四十一条 若当事人的财产在国外,律师应在尽力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之上,注意当事人国外财产处理的国际冲突规范或法院实际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律师可以向法院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以佐证自己的观点。证人一般应予出庭接受质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律师可以通过制作调查笔录的形式收集证据。调查笔录应载明: 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原因、被调查人陈述。 被调查人陈述完毕,应由其核对调查笔录,并签署“以上看过,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若调查笔录多页,被调查人应在每页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律师应根据需要安排被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律师向法院提交录音资料,需注意提交录音源文件,或磁带原件。对于数码、电子证据,应刻录成光盘,并整理出录音资料的书面文字材料。 在向法院提录音材料前,律师应仔细核实录音文件,对于提交的录音文件,应反复核对,律师本人至少要从头至尾听一遍。 第一百四十六条 律师向法院提交照片,需要注意提交照片的电子源文件或原胶片,并冲洗或彩打出来,用A4纸按序列粘贴,注明证据名称、拍摄时间、证实内容等。 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若提交原件,应请法院出具收据;若法院出具有困难,尽量请当事人本人提交;若只能由律师向法院提交原件时,请在证据目录及其它相关材料中记载原件上交的具体时间、收件人、法院不能出具原件收据的原因,并及时告之委托人,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据应准备至少四份,法院提交一份、对方当事人一份、律师所存档一份、交由委托人一份。 律师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第一百四十九条 律师代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第一百五十条 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律师的调查申请不予准许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律师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建议委托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据原件律师不宜保管。若一定需要保管,需要向委托人出具《证据原件保管交接单》,由承办律师在交接单中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案件诉前调解阶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在办案过程中贯穿调解原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建议委托人在诉前进行调解,以缩短争议解决时间,减少双方诉累,诉前和对方调解显然不利于案件进程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应与委托人制订调解方案和调解进度计划。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方案是指,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尽量促成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具体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方案的方式方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调解方案可随着案件的进展以及律师对案情的了解随时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节 律师居间调解 第一五十七条 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可在诉讼前就离婚问题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律师在熟悉案情、做好协商准备的前提下,再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协商事宜。 第一百五十九条 律师在与对方当事人正式联系之前,应与委托人再次确认,并提醒委托人防止家庭暴力,做好私人证件、物品、电脑资料的保护,注意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正常秩序。 第一百六十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初步联系时,可以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以及直接当面协商等方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初次联系时,一般可告之以下内容: 1、 告之委托人已书面委托律师进行离婚案件的代理; 2、 告之律师的姓名、执业机构、地址、联系方式; 3、 告之委托人委托律师调解的建议和诚意,希望对方当事人能和律师面谈商议离婚相关事宜。 第一百六十二条 律师可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考虑时间后,再与对方当事人确定面谈的具体时间、地点。在确定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当面协商的问题上,应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果对方当事人断然拒绝与律师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律师可以建议对方慎重考虑,之后再与对方联系。若再联系时,对方当事人仍然断然拒绝协商,律师可以考虑根据案件进度,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计划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百六十四条 如果对方当事人直接询问协议条件,在未做好充分准备之前,律师可不予直接回答,而是建议对方当事人考虑具体方案,留有缓冲时间再与委托人确认方案,以平衡双方心理、避免直接冲突或草率承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如果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与律师进行协商,律师可以与对方当事人预约面谈的时间、地点。赴约之前,律师应熟悉案情,为面谈准备。 第一百六十六条 预约面谈的地点,可以设在律师所、咖啡厅、茶馆等安静场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面谈协议离婚事宜时,可视具体情况建议委托人是否参与。 第一百六十八条 承办律师为女律师而对方当事人为男性时,承办律师可请本所其它律师或律师助理陪伴,若面谈安排在晚上,则开始的时间不应太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商议应该在公共场所进行,禁止到对方当事人居住地或私人住宅进行面谈协议。 第一百七十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商议离婚事宜,应尽量避免对方有过多人员参与,以防一方情绪激化及意外事情发生。 在多人参与协商离婚的场合下,律师应注意避免激化矛盾,并注意控制谈判氛围。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离婚事宜时,律师应注意控制现场气氛,应主动调解和缓和对方紧张情绪。与对方当事人要平等相待,口气温和,态度坦诚,立场适度中立,不宜一味强调委托人单方利益,引起对方当事人反感,从而导致协商没有意义。 第一百七十二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谈判协商后,应将协商情况及时通报给委托人。对于有些不利于案件处理的信息、不利于与对方当事人进一步保持交流沟通的信息,律师可不必向委托人转述。 第一百七十三条 若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律师应及时组织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到法院经调解离婚。 办理离婚手续时,律师应在场陪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离婚和解协议,应注意时间把握和控制,对于双方差距较大、暂时无协商和解可能的,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起诉立案。 第六章 立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律师在立案前,应首先检查以下工作是否完成: 1、 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是否已落实。 2、 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据收集工作是否完成。 3、 证实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是否收集完成。 4、 过错的认定及证据收集工作是否完成。 5、 是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工作以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6、 立案所需材料是否准备齐全,起诉状是否由委托人已亲自签署。 7、 共同财产清单、当事人各方婚前财产清单是否制订。 8、 离婚诉讼策略方案是否制订。 9、 确定管辖法院立案时间、立案需带材料、法院内部立案表格是否已了解。 10、 立案所需的诉讼费用及准备。 11、 其它应该准备的工作是否完成。 第一百七十六条 律师立离婚案件,起诉状应由委托人本人亲自签名。 第一百七十七条 委托人为外籍、港澳台人士且在国内的,若授权委托书未进行公证,立案时委托人须到场。 第一百七十八条 若存在被告出境可能对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立案时,律师可向法院申请限制被告出境。律师应询问每次限制出入境的时间,及时提交延长申请。 第一百七十九条 律师申请限制被告出境,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在限制出境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限制出境的事实理由、提交必要相关证据,以及交缴保证金。 第一百八十条 律师在立案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制订证据目录,注明证据名称、证实内容等。 第一百八十一条 立案之后,律师应将代缴的诉讼费单据原件交委托人保管,同时留好复印件。若原件需要代为保管,应保存好原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律师立案后,除法院立即排期开庭、指定审判人员名单的,可在立案的三日内,询问相关法院民庭内勤,查询立案案件的受理法官,并与法官联系,询问开庭时间,避免开庭冲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律师立案后,应注意应诉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以上法律文书,应向委托人转交。 第一百八十五条 律师在立案时,向对方提出精神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七章 开庭 第一节 开庭前的准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律师在开庭之前,应至少检查以下几项工作: 1、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组成等信息,律师在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当事人。 2、在开庭前一天,可再次与当事人联系提醒,并提醒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明和证据原件。 3、开庭之前,应与委托人讲述开庭的程序、委托人应注意的问题、法院、对方当事人可能的发问。 4、应制订好共同财产清单、婚前个人财产清单等表格。 5、再次检查卷宗材料是否完整、有否遗漏,各种文件是否复印齐备。 6、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人是否已妥善安排。 7、律师注意携带执业证。 8、若有委托人亲友旁听,应提示携带身份证明,并提前告之旁听规则,并提醒委托人及其亲友庭审时保持理智,避免由于双方亲友参加庭审酿成纠纷。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于没有书面出庭通知的案件开庭,律师可在开庭前一天,再与法院联系,确认开庭时间,以防止开庭情况有变。 第一百八十八条 律师参加开庭,应根据交通情况估计好路时间,杜绝开庭迟到。若因特殊原因开庭可能迟到,律师应提前与主审法官联系,争取得到谅解。 第一百八十九条 若律师发现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离婚的,可以建议委托人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一百九十条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离婚时,委托人若发现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律师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建议委托人申请法院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律师应当告之委托人,上述行为的委托人离婚后才发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律师应告之当事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三条 律师应告之当事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 律师应告之当事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律师应告之委托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 如律师发现委托人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以建议委托人请求对方经济帮助。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若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律师发现当事人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建议当事人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院之间的书面往来材料,须入档保留,电子往来数据须下载备份,案件结束后,统一打印归档处理。 第二节 一审开庭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律师到法庭后,若尚未提交委托手续,应及时提交委托书、公函等法律文书,并按举证规则及法院的举证通知提交证据材料。 第二百条 律师开庭,作为原告或上诉人,应坐在面对法官席的左手位置;作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坐在面对法官席的右手位置。 第二百零一条 律师开庭,应注意调解和缓和委托人的紧张情况。 第二百零二条 律师开庭前及开庭中,应注意防止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人身和情绪冲突,防止相互打骂事件的发生。若在案件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打骂事件,律师不应参与,并做好自身安全工作。 第二百零三条 律师开庭,应衣着端装,用语规范,态度谦虚,不挑词架讼,不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争吵或相互攻击。 第二百零四条 律师开庭,应做庭审记录。 第二百零五条 关于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事实理由等案件事实方面的陈述,一般可由当事人自己进行。若代理委托人进行,须先征得法官意见,特别授权代理除外。 第二百零六条 律师在法庭上发言,声音应有力、洪亮。 第二百零七条 律师在庭审中,应视具体情况提示委托人控制情绪,避免委托人感情失失控。 若当事人情绪失控,应注意采用适当方式调整,必要时,可申请法官休庭。 第二百零八条 庭审顺序按法官指导进行。律师在代理委托人陈述案件请求及事实理由时,应逐项宣读诉讼请求,事实理由部分可以视具体情况宣读或与诉状一致。 律师可建议委托人视具体情况对诉状之外的事实理由进行补充。 第二百零九条 律师代理被告一方,可指示委托人宣读答辩状,或征得法官同意后代为宣读。 第二百一十条 法官根据庭审程序询问委托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问题时,除非征得法官同意,律师不宜代为答复。 第二百一十一条 律师举证时,应按法官指导,向法院逐项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证实内容。 第二百一十二条 律师质证时,应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关联性等方面质证。 第二百一十三条 律师在质证时,应注意,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 与一方当",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指引,2008年12月14日,(律师)田军,"律师 婚姻家庭案件",3756 328,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28,"2018-05-02 00:17:00",律师营销总论篇,"以2006年9月23日在山西省太原市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设立营销策略分论坛开始,标志着律师营销已经得到律师行业的高度重视;以 2007年10月26日在北京召开的“营销与管理——2007律师精英论坛”为标志,律师营销普遍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同。现在律师业要关注的不是要不要营销的问题,而是如何营销的问题。 鲁迅先生曾说过:“世人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但也有人说:世界上本来有路,走的人多了,反而没路了。这一正一反两句话,正如恰如其分地道出了中国律师业的现实的窘境。 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永远都有路;总在走别人走过的路,总有把路走没的时候。是走别人走过的路,还是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是一种选择。律师营销就是大家在把路走没的时候才不得不走的一条路,一条别人没走过的路。既然是一条没有走过的路,我们就只能边走、边看、边琢磨,跌到了爬起来继续往前走。相信走的人多了自然就会有路,等大家都来走这条路的时候,我们再走别的路。但是,现在是走的不够多,已经上路的人似乎还有些孤单。但,不管怎样,我们既然已经上路了,就只能沿着这条路走下去了。 当然,走别人没有走过路,能欣赏到别人欣赏不到的风景,同时也必然会品尝支别人没有品尝到艰辛和苦涩。但是,毕竟:“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在此,笔者就请朋友们和我一起上路吧。 一、律师营销产生的背景 根据权威统计:从一九七八年至二00五年,中国经济以年均百分之九点七三的速度高速增长, 200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过去五年,中国经济跨上新台阶,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6%。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4.66万亿元,比2002年增长65.5%,年均增长10.6%,从世界第六位上升到第四位;全国财政收入达到5.13万亿元,增长1.71倍;外汇储备超过1.52万亿美元。 而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我国目前律师业从业人员总数已达153846人。别忘了这个数据的统计口径是“人业人数”,而不是执业律师人数。在这153846的统计数据中其中专职律师只有114471人以及兼职律师7418人,二者相加为121889人,勉强过了十二万人,还有31957人是所谓的律师助理和辅助人员。这个数据是怎么来的,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有案可查的历年律师人数统计来看,从2000年开始,中国执业律师人数就已经突破了11万,而中国律师经过最近七、八年的发展,才增加了一万人。 如果按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10%来计算,到2007年中国律师业至今应该至少是21万人。假设每年有1.5万名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加入律师行业来计算,律师行业的流失率就高达90%以上,也就是就几乎每进来10个人,就有9个人最终选择退出律师行业,而且连执业证都不再保留了,而且留下来的人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仅仅保留了执业证,并不实际从事律师职业。 这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反差,原因到底在哪里? 2007年上海市律师协会作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发起的《青年律师生存状况调查项目》,通过对上海市目前在业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进行全面、详细调查,采用问卷与访谈的形式结合进行,对上海30岁以下的青年律师进行了全方位的细致“盘问”,受访律师中有一半律师年收入在1至5万元,34.9%的律师收入在5至10万元,13.9%的律师收入在10万元以上。收入的高低与学历的高低有成反比的倾向。在年收入1-5万元的律师中,硕士比例达到55%,而年收入为5至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的律师,硕士比例仅为23.1%及25%。也就是说50%以上律师的年收入不超过5万元,85%的年青律师的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而且大有学历越高收入越低的趋势。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 律师业的发展速度远远滞后于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 2、 全社会对法律服务总需求远低于律师业所能提供的总供给。 3、 律师业已经从买方市场转入卖方市场了。 4、 行业的竞争格局已经形成,且竞争日趋激烈,表现在竞争已经超越了专业本身,也就是说律师在专业能力以外必须要有更广泛的能力。 5、 竞争带来执业成本的提高已经远远超过年轻律师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 以“20/80”现象的出现为标志,律师业的原生态的两极分化局面已经形成,在人才、体制、机制、成长模式等方面两极分化和断裂层已经形成,并大有扩大之势。 经济发展的规律告诉我们,当市场总供给大于总需求时,必然会导致的加剧,竞争的加剧必然会导致经营成本的大大增加。在这种背景下,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以营销尽快从市场获得支持和支撑,就成为不得不进行的选择,从简单的推销到全面的营销,也势在必行。营销,总是被逼出来的。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发生在1990年代中期的律师业大发展,从根本上讲是因为我经济飞速发展的结果,但直接点燃这次发展的不是经济发展的加速发展,而是经济的减速发展。经济大发展后的国家宏观政策调控,银根收紧导致大量的遗留问题,需尤其是企业经济往来中大量的欠款,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因而给律师业一个绝好的发展契机。现在我们面临着的依然是这样的困惑,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必然带来律师业的发展,我们经济又经过这么多年的飞速发展,调整是必然,但是机会什么会来,谁也说不准。相信一句话:机会总是只给有准备的人,准备得最好的人。 从律师业本身发展的状况来看,“20/80”现象的出现是自然或自由竞争的结果,如果没有外力的干预,任何行业自由竞争的结果必然会有的现象。20%的人掌握着80%的资源、财富和机会,这种现象的出现,意味着国家、政府没有对行业进行正面、积极的干预和引导,或者说干预和引导不到位;同时也意味着行业内无论是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本身对行业的未来及可持续性发展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律师不需要对律师负责任,律师也不需要对行业负责任。客观地这种相互的作用还是有的,但效果几乎为“0”,只要“20/80”现象存在,证明任何的干预和努力几乎没有实际发生作用,这似乎也是律师业从体制内向体制外转移后自由发展和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如果从外在的体制到内部的机制没有进一步的调整,这种80%的律师争夺20%的业务的现象还将继续,直到大家都不能承受为止。 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人们,律师仅凭拿着执业证挥动几下,就可以轻易获取名利场大门入场券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现在,作为一名律师,除了要有扎实的专业能力外,还要广泛的社交能力、公关能力、营销等综合能力,尤其是一名年轻在律师在专业优势不明显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在专业以外的寻求突破,以迅速形成自己与竞争对手不同的风格和特色,在差异化的营销中快速获得市场的支持和支撑,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后再考虑在专业上形成自己的特色,这对大部分年轻律师来说,不失为一条最现实的道路。 营销,是律师不得不选择的利器。 二、律师的行业特点 要深入认识律师营销,就必须对律师的行业特点、职业特点以及现实中律师业的竞争状况有所了解,下面我们就从律师的行业特点开始。归纳起来,律师行业的特点有:高尚性、利益性或商业性、专业性和封闭性,下面分而论之。 1、 高尚性 律师是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职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必然的价值精神和价值。律师必须处处体现对强权和强势的对抗,对弱势群体人道和人文的关怀。 从宏观的角度看,这是律师行业在社会上立足之本。国家对律师业的安排首先是道义上安排,其次才是制度上的安排,律师业的存在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象征和标志。相信,大部分人也正是因为律师职业的高尚性而选择律师作为自己的职业的。 2、商业性 律师业具有商业的属性,也属于服务业。与其它服务业一样,律师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需求通过自身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间接地获得社会财富。所以,律师职业又具有交易和交换的一面,也具有商人的属性。这也是任何一名律师的立业之本,也是行业的立业之本,无此一切都是奢谈。 正因为有商业性的利益存在,在利益最大化动因驱使下,交易者都会本能地做一件事,就是在自由大旗下无限扩大自己的交易空间和范围,甚至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但是,这种自由必定也是有限制的。 3、专业性 律师具有专业性,律师必须是由深谙律法之人来担当,并且都必须经过相当专业和学历教育,这是无可争议的。而且随着社会生活和社会需求日趋复杂,专业分工会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会越来越高。现在的情形是,可能社会对律师的专业化需求越来越高,律师业的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但二者的发展还不平衡,没有达到相对的平衡。 显然,现实的状况是:社会需求还没有达到能导致律师不得不进行专业化,律师业本身也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和能量来引导和影响社会需求。这是水和船的关系。 从长远的角度看,专业化的水准总是与现实的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在现有的条件下,是等待社会需求的改变来催生律师的专业化,还是用律师的专业化来引导、影响社会的需求,这是一种选择,在于每一位律师的自由选择。 当然用营销的观念来看,律师业应该主动寻求改变,而不是被动地等待改变。 4、封闭性 律师业以上的三个特性决定了,律师业不可能是无限开放的行业。一方面国家必须对行业的准入必定会有很多准入的限制,也就是有条件的开放;另一方面行业里先进山门者、取得优势地位者必然会对后来者进行限制和封锁。本来这种限制是正面的、积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进本行业的人的起码的专业水准与道德水准。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和体制的保障,这种善意的限制就会变成冷漠甚至会变成恶意的封锁。 现实情况也正是如此,由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律师行业基本实行粗放式管理,行业中每个人对行业的责任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律师身份。于是,行业内功成名就、德高望重者往往在高谈阔论中完成对后来者的封锁,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和地位;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则在沉默中对后来者不闻不问,只有要求没有付出。 综合以上四个特性来看,四个特性的低水平作用,形成了这样一个生态链:由于社会法制水准及诸多因素的制约,律师业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和影响都远低于人们的期待,由于高尚性不够必然导致商业性膨胀,商业性的膨胀必然导致行业眼光的短视,进而严重影响了专业化进程的发展,由于专业化程度整个行业对后来者的限制就会变成低水平的冷漠和封锁。 谁来切断这根生态链,闯出一条新路来。从历史经验来看,还必须依靠先富起来的、优先发展起来的一群人。但是,律师业现在老的太老、新的太新,早期步入律师行业的人大都是“廉颇老矣”,没有了变革的热情和动力,而后来者也大都有心无力。然也正是这一群有心无力的人,才充满着迎接挑战、迎接变革的热情和动力,如果他们能在如此艰难的环境和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必将成为中国律师业未来的生力军。 温房育弱苗,风雨出栋梁。为了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尽快获得市场的支持和支撑,竞争和营销手段就成为后来者不得不选择的利器,相信全面营销的观念来规划和指导律师的职业之路,很快就会有一大批律师在职业的道路上茁壮成长出来。 三、律师的职业特点 律师职业除了具有行业的共同特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归纳起来有:需求的不确定性、结果的不确定性、标准和评价的不确定性、过程的不确定性或隐秘性以及职业的地域性、执业的人格性、积累的长期性、发展的局限性。 1、需求的不确定性 国情特点决定了法律服务尚没有成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必然需求,对律师的需求往往是“无事不登三宝殿”,人们不找律师是常态,找律师只是例外。人们只是遇到了法律上的麻烦或纠纷,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想起来要找律师。 面貌究其原因,我国数千年来一直是伦理主导社会,而非制度和法律主导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传统的“一代官司三代仇”的传统观念,让人们普遍对法律敬而远之。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社会生态从伦理主导型转化为利益主导型,虽然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必然会受法律制度的限制,但人们似乎还在习惯中回避法律,更多地在法律手段外寻求保护和帮助。当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已经大大提高发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但人们主动寻求律师的帮助或提供服务,还没有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即使是企业主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和提供服务的比例依旧还不高,甚至大部分企业拒绝法律帮助和服务。因而,法律服务需求的不确定性,从根本上依然没有得改观。 2、结果的不确定性 在律师传统的诉讼业务中,结果因特定事件的相对人的需求或诉求、环境条件、动机目的、行为或意思的不同而变化,一切都充满着变数。同样的案件,因当事人不同的诉求而可能有不同的结果,同一个案件可能因承办的法官不同而结果不同。而在非诉讼业务中,也会因当事人不同的利益趋向和目标而会有不同的结果。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因势而异,是律师业务中的普遍现象,这也是律师职业本身固有的和显著的职业特点。 3、评价标准的不确定性 因为律师是以自己的专业为社会提供智力劳动的结果,小到一个法律文书的谦辞造句,大到法律事件中权利、义务的设计以及实现权利、义务流程和程序设置。就是对同样的结果,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也会有不同的评价。人们对律师及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总是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也是律师职业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显著特点之一。 4、过程的不确定性或者隐秘性 过程的不确定性是为了在名称上与上述三个特性中的“不确定性”相对应,其实就是律师职业的隐秘性。 因为律师职业面临太多的不确定性,过程自然就会充满变化和不确定性,也就充满了隐秘性。每个案件都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秘密和隐私,甚至还会有不正当的、不可告人的企图,律师也会根据不同的当事人的不同的诉求,设计自己的工作方案、流程和步骤,这就是所谓的律师的后台工作,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律师工作的秘密,加之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以及相对人出现的变化莫测,尤其是在律师业日益加剧的竞争,使律师不得不为自己的工作穿上神秘的外衣。 律师职业内在的特点和外在的需求,都使律师的工作充满着不确定性和隐秘性,这也就是为什么大部分律师对自己办过的案件三缄其口,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原因。年轻律师在老律师面前常常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也就不足为怪了。 过程的不确定性或隐秘性是律师职业又一个显著的特点,这也就决定了律师这个职业只能是“师傅领进门,修行靠自己”。律师是一个高度自觉、自悟、自度(自立、自强)的职业,每一个人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都会形成独具一格的特点和风格。 5、职业的地域性 传统的律师业务大都遵循着“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的古训,职业的地域性由资源和社会关系的地域性造成的。一名律师如果异地执业,其一切的社会资源就会重新归于零,社会资源和关系的积累都得重新开始。这也就是律师异地执业处处不便的原因,但是,随着律师的专业性加强,尤其是非诉讼业务的发展,这种状况在逐步得到改变,但传统业务的地域性依然没有改变。 6、职业的人格性 由于律师是从事智力劳动的职业,职业充满着诸多的不确定性,故而律师是一个非常个性化的职业,这正如画家一样,各有各的个性,各有各的风格。也正因为如此,律师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显得更加复杂,以至于所有的专业院校或法学院对此都回避三舍。 7、积累的长期性 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律师职业技能和经验不可能从书本和院校中来,只能从实践中来,所以律师都有一个基本技能和经验的积累过程,仅这一点就需要三五年的积累时间。另一层意思是,传统的律师的发展模式大都是靠自己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积累的社会关系,以及客户的转介绍,在口口相传中扩大和积累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社会关系和资源的自然积累的过程往往要长达十年以上的时间。这就是所谓的律师职业积累的长期性。 8、发展的局限性 律师职业发展的局限性一方面表现在国家和政府对律师职业的范围、空间、准入等必须进行法律、制度的限制和约束,同时社会对法律服务的总需求受限于国家和社会的法制状况、社会的文明状况、文化传统、地域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等制约。总之,需求决定发展,有限的需求决定有限的发展。 以上几个特点是律师职业固有的,并与律师的职业始终相生相伴的特点。 四、律师业的竞争特点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多样性,律师业在面临行业内越来越竞争的压力,同时还要承受着来自行业外的竞争压力。一方面生存的空间在不断地被来自行业外的力量挤压,另一方面行业内部规模化、专业化垄断的竞争压力,大量的律师被挤压到很狭小的业务空间展开肉搏战。具体表现在: 1、律师的专业化、规模化以及区域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律师垄断化倾向日趋明显,大量业务集中在少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手中。如: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收购兼并、上市等专业性非常强的高端业务,北京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明显地获得了垄断优势。在传统业务中,含金量高的大案、要案,也都被一些规模律师事务所和处于强势地位的律师瓜分。 2、区域内律师业务竞争的多元化,律师不仅承受来自本地区律师竞争的压力,还要承受来自区域外甚至海外律师的竞争。以深圳为例,深圳的法律服务市场,除了有来自本地律师激烈竞争外,还有来自广州的、东莞的、北京的、上海的、香港的以及海外的律师的竞争,同时在深圳还有相当的公司法务、外地律师同样也在消化有吸收深圳的法律服务业务。 3、大量的专业性中介服务公司,以其在专业领域的背景、地位和影响,大量抢占与其专业相关法律服务业务,如商标、专利、税务、著作权、证券、上市、兼并、土地开发、矿山资源开发、海关、会计等业务以及大量管理咨询和顾问公司等都在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影响,大量从事法律服务或与法律相关的服务。这类竞争明显的特点就以专业作为其竞争优势。 4、大量的民间机构或人士,个人或公司名义直接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如在公司清欠、公司注册年检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大量或专门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乃至诉讼业务。此类竞争以低价或超低价以及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为竞争手段,其中也有不正当服务的竞争。 其中,前二者是来自行业内部的竞争,后二者为来自行业外部的竞争。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激烈竞争,必然导致法律服务市场格局的悄悄地发生变化。高端业务集中在大客户、大业务、大案件的竞争,竞争的手段越来越依赖专业化、规模化以及各种社会资源的整合能力上,而在低端业务、传统业务中低价竞争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价格战似乎一触即发。总的来说,竞争不是导致成本的加大,就是导致收费的降低,这也就意味着律师业的风险也将越来越大。这也是导致很多年轻律师望而止步,退出律师业的原因。 五、律师营销的特点 来自律师行业的、职业的、行业内外的竞争特点,必然决定了律师营销有其自身的特点。既然营销的本质是管理需求,我们就先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从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来看,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包括:正需求、上升需求、潜在需求、不规则需求,同时还夹杂着有害需求或不恰当的需求。需求从总体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而且潜在的需求市场依然很大,目前表现出来的需求仅仅还是冰山的一角。 ■从营销观念的导向上看,律师的营销应从全面营销和社会营销的导向为基础,而不能仅仅以建推销的观念为导向。 ■从营销的战略上看,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必须首先有明确的,并能始终坚守如一的价值导向、理念或文化主线,成为一位有灵魂的律师或一个有灵魂的律师事务所。在此基础上在在细分的市场中寻找适合自己价值观和理念的目标市场,并以此作为营销的突破口或新的发展点。 ■从营销的战术上看,必须选择一个专业领域或服务产品作为营销的载体,并以无处不营销的为指导思想,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方法,以最快的速度与目标市场建立最广泛的联系。因此,专业、团队、专门或专业的营销队伍是必不可少的投资。 ■从行为模式和思维模式的角度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从单纯的业务索取型向价值贡献型转变,与其守株待兔不如主动寻找市场,通俗地说等死不如找死,在对社会的贡献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从投资的角度看,律师已经不是一个可以坐而论道的职业,是一个需要投资的职业,而且要把营销当作长期的投资来对待,那种小农经济的意识已经不适合律师业现在的竞争和发展需求了。 ■从市场规律和营销的法则来看,营销必须以人为本,对社会对顾客尤其是对社会的弱势群体给予人文的关怀,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以适当的价格、适当的信息沟通和促销手段,向适当的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法律服务。 ■从自身发展需求看,营销就是通过重新定义价值系统,针对特定的目标市场,制造与竞争对手有显著不同的差异化服务,改变传统的资源和财富自然的积累模式,通过营销手段获得竞争优势,从市场中快速地抽取资源,以期以最快的速度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也就是以最快的速度营造自己、创造价值、制造卖点、建立关系、实现销售。 在此要说明的,由于律师营销从整体上讲还处于起步阶段,律师营销不排斥推销,既不绝对否定“有什么就卖什么”,也不完全赞同“客户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服务”,一切都需要在特定的价值系统和市场定位中来衡量。 律师营销的评判标准,对一个律师事务所来说,要在一年内获得业务支持,三到五年内完成专业和团队的打造,并获得有效的社会资源的支持和支撑。对律师个人来说,必须在半年最多一年内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并获得继续发展业务支持和支撑。这是个硬指标,否则律师营销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笔者当初做营销试验,是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实现了第一步目标。有关律师如何进行营销,将在下一个篇章中进行分述。","以2006年9月23日在山西省太原市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设立营销策略分论坛开始,标志着律师营销已经得到律师行业的高度重视;以2007年10月26日在北京召开的“营销与管理——2007律师精英论坛”为标志,律师营销普遍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同。现在律师业要关注的不是要不要营销的问题,而是如何营销的问题。 鲁迅先生曾说过:“世人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但也有人说:世界上本来有路,走的人多了,反而没路了。这一正一反两句话,正如恰如其分地道出了中国律师业的现实的窘境。 走别...",2008年12月10日,帐号已禁用,律师营销,2513 329,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29,"2018-05-02 00:17:07",怎样办理集体案件,"怎样办理集体案件 集体案件,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法官在处理这样的事情时,会倍感压力;由于这种案件,一般是一方权威势重,所以法官会面临上级的压力、或者政府的压力;然而又由于另一方人数众多,因此法官又面临着社会的压力,也就是来自于社会群体的压力。这种案子一般发生在劳动案件、拆迁案件、土地征收案件和购房案件中。 对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来说,形成为集体案件,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可以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从而形成和强势一方相抗衡的力量。第二,一个客观的原因是,一个案件也确实波及到了这个数量庞大的群体,比如土地征用,或者是处理不好,或者是违规处理,可能会造成成百上千个受害者;再比如,电厂改制,一下子把许许多多的人,从国有身份中剥离出来,却不能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这些人必然会自发地组织起来,因为他们单个人的力量相对于一个庞大的组织,力量是微不足道的。 在我们从事集体案件中,主要是为众多的弱势一方争取权利。现在主要就办理案件中的成功经验作一总结: 1、争取权利的一方要有坚强的领导,这样才能抵制住对方的“斩首行动”。 毛泽东曾讲:在中国的事件,往往是“两头小、中间大”,实际上真正起作用的是为首的那几个人。在集体案件中,也是一样的。比如说,在浙江省温州市的这个案件中,并不是几个小组的村民完全是争先恐后的要为自己争取权利,其实坚决为自身争取权利的也就是那么十几个人。这样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比如我们在与政府谈判的过程中,政府会在背地里先做这十几个人的工作,要求他们妥协,要他们撤诉。而这十几个人是这个案件组织者的中坚,如果他们妥协,那么这个案子就没法做了。还好,在这个案子中他们是抵住了政府的压力。而一旦组织者能够坚强,案子一般是会成功的。我们温州这个案子成功了,我们所里其他同事的张家口发电厂的集体案件也成功了。 2、争取权利一方要团结一致,这样才能抵制住对方的“各个击破”。有着共同目标的人才走到了一起,然而可能会由于每个人具体目标的差异,或者由于意志坚定程度的个体差异,当对方使用离间等手段时,可能会使本来人数众多的个体分崩离析。这样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德国起初他们(纳粹)追杀共产党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接着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然后他们追杀商会会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商会会员;后来他们追杀基督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徒;最后他们直奔我而来,而这时候已经没有人能够为我说话了。”结果是,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 3、要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律师既然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道义所及的限度内,都是义不容辞地为当事人服务;但是,这种服务,是以律师的精湛的职业技能、深厚的学术背景为基础的。也正是有这样的积淀,律师在做事情时,知道如何取舍。我们退步,是为了更好地进步,比如在浙江的案子中,当事人当时主张首先要400万元的补偿费,但是我们在充分考量了当时的情境后,为了争取到后面的更大的楼房的实物补偿,我们只要了230万元的补偿。 4、要保持灵活的策略。该调解时调解,该让步时让步。这是由上面得出的必然结论。在有律师参与、并且全体当事人团结一致要解决问题时,为着更好地、更快地、更圆满地解决问题,就要保持灵活的策略。这往往能够决定着解决案件的进程。比如在浙江的这个案件中,我们本来是想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打行政诉讼的,但是考虑本案的特殊性,那就是政府在处理这件事情中的明显违规,政府很可能会愿意调解解决这件事情。这样一可以圆满,照顾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二可以很快解决问题,避免有时会是繁琐的诉讼程序。 集体案件,是社会政策调整、但又不能照顾到人们的必要利益的必然结果;但是,这些人的抗争又确确实实地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作为律师,我们希望这样的案件越少越好,同时,我们也提醒人们,在自身的权利收到无谓的忽视时,要敢于为了自身权利而斗争。 张海亮律师: 中华知法律师网(www.bj64.net)首席律师 电话:13521223368",集体案件,是社会政策调整、但又不能照顾到人们的必要利益的必然结果;但是,这些人的抗争又确确实实地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作为律师,我们希望这样的案件越少越好,同时,我们也提醒人们,在自身的权利收到无谓的忽视时,要敢于为了自身权利而斗争。,2008年11月05日,(律师)张海亮,集体案件,1899 330,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30,"2018-05-02 00:17:14",执业律师应具备的能力,"律师从事的是社会工作,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诉讼业务为主的,还是非诉讼业务,作为执业律师,尤其作一个合格的优秀律师,以下四种能力不可不具备。 一、口头表达能力。口语是情感沟通、信息传递最快捷的方式,律师的工作要跟众多的人打交道,跟不同的人交流与沟通,这就需要律师有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无论在何种场合,都能够清楚明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如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对案件的分析,说一遍听者就能明白其中的意思,在无形中缩短了人与人的距离,短时间内就会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在法庭上,拥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可以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有理有据的辩驳可以征服对手、感动法官,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听众也会留下难忘的印象。反之如果说话吞吞吐吐,词不达意,听的人是越听越糊涂,没有人明白要表达的意思,谁愿意听这些毫无意义的讲话,又怎么接受你的观点,委托律师还有什么意义。 因此有人说,律师要具备演讲家的口才,一点也不为过。要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就要不断锻炼自己的口才。要表达的问题如果不是太简单,可以把复句拆成单句,长句变成短句,一句话分成两句话来说,句子越短越美丽。 二、逻辑思辩能力。作为执业律师,不得不经常面对这样的问题:委托人的目的是什么?要达到这些目的需要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委托人有哪些证据?应该再去搜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对方会如何反驳?反驳的理由有无证据支持?进而可以分析预测委托人的要求能否达到。 我们知道打官司靠证据,而证据的选择方法都因人、因事而异,非法律专业人员有时无从下手,只有律师通过经验对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同层次的判断,才能准确的适用到具体案件之中,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从一定程度讲,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甚至超过语言表达能力。常有律师说,在法庭上遇到滔滔不绝、口若悬河的对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完美无缺的证据,无懈可击的逻辑,可见逻辑思辩能力对一个律师是何等重要,这种能力需要在办案实践中积累。 三、文字表达能力。一个律师的书面表达如何,与知识、阅历、信息接受及文化程度有关。在接受律师继续教育时,一学者讲:“律师要具备文学家的笔墨。”诚然,无论是从事诉讼代理还是辩护业务,抑或是非诉讼顾问,都离不开书写。起诉状、代理词、辩护词、合同等都需文字表达来完成。有一老律师写了整整8页的辩护词,法官看了吓了一跳,用一两句可以表达清楚的内容,竟用了近一页,有些语句不通顺。其中还有什么“肯定证据”“否定证据”如何认定,法律人都知道,理论上只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之分,何来“肯定否定”之说。语句不通顺,表意不精确,文字不精炼,这种人很难胜任律师工作。律师书写法律文书在语言上的要求应该是精炼、准确、朴实、庄重。 四、人际交往能力。现代人已经认识到,专业知识是双刃剑,人际关系是秘密武器。个人事业的成功,单靠自己的力量去努力,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如果借助别人的力量,可以一份耕耘,数倍收获。美国有句谚语:一个人能否成功,不在于你知道什么(what you know),而在于你认识谁(whom you know)。著名的人际关系学家卡耐基认为“成功=15%的专业知识+85%的人际关系”。相对于律师来讲,人际关系尤其显得重要,律师要增加业务收入,需要有取得业务的机会,业务机会得取得,需要广泛的人脉。 所以律师要走出自我封闭的小圈子,多参加社会交往活动。在与人相处时,要学会接纳不同性格的人,多站在对方立场上考虑问题,以真诚求真诚。前几天看到一本杂志,有一句话很有道理,就是51%和49%的选择,与人合作或处事永远要49%,把51%给别人,与人交往在经济问题上,如果抱着这样的心理,无论走到哪里,必定是一个受欢迎的人。 也许你会说,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不需要上述能力。需要明白的是,在中国80%的律师在从事传统的诉讼业务。而非诉讼业的律师务能够做得有声有色,其经验及规避风险的能力,无不来源于在具体案件中获得的知识和经验。只有辩护代理业务做的好的律师,才有可能向非诉领域转化,才有可能在非诉业务中游刃有余。也只有具备上述能力的律师,才能胜任顾问工作的需要。作为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一定要认清上述四种能力的重要性。",律师从事的是社会工作,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诉讼业务为主的,还是非诉讼业务,作为执业律师,尤其作一个合格的优秀律师,以下四种能力不可不备、、、,2008年10月26日,(律师)党延珍,执业律师,4233 331,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31,"2018-05-02 00:17:19",离婚案件中,律师对手机短信证据的把握,"在离婚案件中,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尤其在证明当事人另外一方有外遇或财产情况时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短信法律效力的认定,目前法院还未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很少法院能就此做出具有代表性的判决。但是随着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引起律师办案的重视,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的特点,此外手机短信还具有关联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手机上收发信息,又发信息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可查询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二两个号码收发具有对应性。第三手机短信还具有合法性,又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合法的使用手机才是合法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中确认了数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通过以上条文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的利用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会被广泛应用。作为律师,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时,注意将短信内容固定,必要时请公证处的人员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注意记录手机的型号及品牌,以便后查,这样的证据需要对方提供更强的效力的证据才能推翻。",通过以上条文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的利用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会被广泛应用。作为律师,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时,注意将短信内容固定,必要时请公证处的人员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注意记录手机的型号及品牌,以便后查,这样的证据需要对方提供更强的效力的证据才能推翻。,2008年10月20日,(律师)王成,离婚案件,短信证据,2785 332,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32,"2018-05-02 00:17:25",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作用,"王建东 和谐社会是千百年来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十一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更加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律师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提高普通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离不开律师。 社会中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不少,如法官、检察官、法学研究及教育工作者,但真正有条件、有权利能够向普通公众宣讲法律知识、灌输法治意识,特别是就具体事务给予法律帮助和指导的,只有律师职业。这是因为在法治社会中,法官、检察官作为公职人员不可能、也不应该与普通公众过多的就法律问题、特别是具体问题进行讨论与沟通;法学研究及教育工作者又由于其专业性较强及其所面对的对象特定等因素,在与普通公众进行法律交流时亦受到诸多制约;而律师则既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又有机会接触到社会中几乎所有阶层之人士,并且基本上没有禁止性规范的限制。所以,只有律师才是真正意义上能够有助于提高普通公众法治意识及法律知识的职业群体。和谐社会首先应是法治社会,是公平与秩序同在的一种社会状态,而这种状态或是对这种状态的追求又正是律师职业本身所一直予以倡导和为之不断努力的目标。因而说,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提高全社会普通公众的法治意识,因而也离不开律师职业这一群体的重要作用。 二.相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律师与普通公众的距离感较小,因而易于为普通公众所信赖。 当前中国社会,由于多种原因、特别是“官民不同谋”这一封建传统意识的潜在影响,老百姓对国家机关、特别是其中一部分工作人员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距离感,甚至是不信任感,特别是在公民认为“政府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了自己利益”的情形之下,此感更甚。而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人员,律师乃超脱于国家机关之外、同时又具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对问题的评价及判断较为客观,因而易为普通公众所接受和信赖,进而决定了律师在国家机关与老百姓之间进行疏导与协调方面存在明显的便利与优势。这一点,我想既是需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原因,同时也从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所取得的效果当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至少笔者通过参加信访接待就对此感受颇深。 最后,律师职业自身对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和谐社会的追求积极性相对较高,这也决定了律师群体愿意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自己的最大努力。 首先,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与法治精神所追求的价值相一致的,因而作为受法学教育多年、对实现法治价值不懈努力的律师来说,构建和谐社会亦是实现自身理想之途径;其次,只有实现体现高度文明程度的和谐社会之目的,律师自身的价值也才愈发能被社会所认可,律师职业也才会更加受人尊重与仰慕。这其中的道理,笔者认为广大律师同仁一定会有清晰肯定的认识。 据前所述,笔者认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伟大事业当中不仅有着重要作用,而且有着独特、甚至在某些方面无法替代的作用的。并且,律师在这些方面作用的发挥还有着相对更高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实乃创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王建东 2005 年 11月",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更加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律师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08年10月20日,(律师)王建东,律师,2530 333,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33,"2018-05-02 00:17:33",刑事辩护,需要高素质的律师,"作为一名具有综合素质的实力的律师,需要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应变能力特别迅速,这些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显得尤为突出。在过去,我们的印象中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业务比较传统单一,无非是抢劫故意伤害之类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社会对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需要精通刑事实体法,又需要熟悉证据法程序法金融证券票据会计税收期货等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争取被告人权益的最大化。 一个刑事案件,看起来很简单,实际上不是这样,非常复杂,就拿一般的贪污受贿案件来说,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如何量刑?涉及的领域会很多很细很复杂,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来不得一点儿马虎,这样所以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要求就会更高更严格,不能吃老本行,要密切注意国内司法改革的现状并及时不断的学习新知识,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和办案能力。 另外在刑事辩护的旅途上,会有种种荆棘,特别是在审前程序中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使许多律师对刑事案件谈辩色变,视为畏途,即使承办了,也缩手缩脚,心有余悸,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罢辩”事件。具体来说,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困难:一.调查取证难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律师有两种方式调查取证,但实际上往往会陷于尴尬的局面,第一种刑事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但由于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致使律师调查取证无法开展。第二种就是申请人民检察院取证,,人民检察院往往会以各种这个那个借口予以推诿或置之不理。二.取保候审难问题,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是一种普遍现象,当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时,几乎95%以上的嫌疑人被侦查机关以拘留或逮捕等手段强行羁押在看守所里。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保候审的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的确是可望不可求。三.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的背后都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四.听取.采纳律师辩护意见难。在审判中,许多冤假错案,当初被告人的律师提出了正确有依据的法律,但司法机关就是不重视,不理睬。五.我国《刑法》的第306条款问题,就因为触犯《刑法》306条款被告的律师有200多人,因为此条款,许多律师心有余悸,不敢办,不愿办刑事案件。 面对刑事辩护工作的各种之困难之风险,刑事辩护律师除了理性思考外,要非常非常熟悉相关刑事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绝对不允许丝毫的疏漏。刑事辩护是一门学问,面对一个刑事案件,需要讲究策略和技巧,需要经验和智慧,需要沟通与协调,本着以一名专业法律人士的良心做事,本着对法律的忠诚和受托人的责任心,竭尽全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自己的努力和影响下,事发故那接受自己的辩护意见,使被告人依法获得从轻.减轻.或无罪判决,更要使那些在死亡路上的被告人获得新生。 当看到一个生命可能因为社会偏见和错判而即将结束的时候,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没有办法做到袖手旁观而不伸出援助之手。中国的法治事业需要有律师的参与,更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律师辩护律师。",当看到一个生命可能因为社会偏见和错判而即将结束的时候,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没有办法做到袖手旁观而不伸出援助之手。中国的法治事业需要有律师的参与,更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律师辩护律师。,2008年10月13日,(律师)王成,律师,刑事辩护,2086 334,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34,"2018-05-02 00:17:41",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风险的控制,"律师的职业注定与风险结缘,帮助当事人防范、控制、化解风险贯穿于律师执业的全过程。每一个律师都希望自己所经办的案件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与律师的执业技能是成正比、也与风险防范能力成正比。但律师的头脑中一定要有风险意识。 一、接案过程中的风险 律师都希望自己案源不断、并希望自己能经办大案、要案。当事人委托律师处理的案件多种多样,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涉黑、共同犯罪案件、涉政治性案件中,律师接受委托前,一定要掂量自己有无处理案件的能力。这里所说的能力并不是指从法律上分析案件的性质、根据法律对案件结果作出判断,而是正确的认识涉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案件的来龙去脉和可能牵涉的其他部门的人员,在此过程中需要与哪些人打交道。正是这些背景和各种关系在影响案件的走向,这些关系的分化组合也是利益的博弈过程。 如果律师只是从法律上看待案件,有脱离实际办案之嫌,而从分析关系办案却非律师所为。社会中运行的法律从来都不是脱离社会而虚拟的一种理想状态,律师只有既以法律为执业之本和维护当事人的利器,又能在在各种利益的分化组合中游刃有余,如此才能不负当事人所托。超出自己的能力、对各种利益关系不谙熟,接案后将令自己步履艰难。 二、律师接案时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案件的风险 律师都希望能将案件接下来,特别是刚开始执业的律师,好不容易有当事人找过来请求代理。当事人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一定要诚实的告知当事人,在可能到手的代理费之前一定要冷静,不能为没有案源而乱接案子。 对于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障碍,要告知当事人,并告诉自己将要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地方。现在的当事人已不只关心案件的输赢,他们更关心律师能否帮他们将钱拿回来或最大限度的减少他们的损失。律师的责任已不仅仅只是打赢官司,要考虑到案件最终的结果,要比当事人考虑得更周全。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即应当询问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并准备财产保全措施。有的律师可能担心,将案件的难度告诉当事人,当事人会对律师没有信心,代理费就收不到了。这里就是语言和沟通的艺术,律师朋友应当学学心理学和营销学的知识,如实的、有技巧的向当事人讲出案件中的难点,在办案中出现问题时,可以取得当事人的支持和谅解,避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产生,这也是律师诚信执业的要求。 三、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告知案件进展 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无形的,那么律师要将这种无形服务有形化,就应当告知委托人案件的进展和情况。有的律师做了很多工作,但是都秘而不宣,最后只是开庭或拿到裁判文书才告知当事人,给当事人的感觉是律师走过场、敷衍应付;而律师也有很多委屈,自己做了太多工作,而当事人全不认可。这就是律师和委托人之间沟通补偿出现问题。将案件的进程和结果告诉当事人、是因为委托人而不是律师才是案件的主角,可以让当事人知道律师所做的工作。 四、妥善保管案卷、对案件保密 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倡不要收取当事人证据原件,而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律师只收取复印件。律师收取原件、一旦遗失、将可能导致委托人败诉,而律师也面临当事人的指责和投诉、赔偿,给执业生涯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律师应当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文书及时归卷归档。如果说律师的身体是执业技能栖身之所、那么卷宗则是执业技能的展现和凝结。遗失卷宗,即会给案件处理代理麻烦、也可能泄露委托人的秘密,律师应当时刻以谨慎之心对待卷宗和证据。 五、律师在法庭上要正确处理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收放有度。 这几年,新闻上经常出现律师代理案件而被对方当事人伤害报复的报道。律师在出庭代理案件时,态度一定要客观、尊重对方当事人的人格、不要一味偏袒己方当事人、在争取己方当事人的利益时,可以劝说己方当事人适当让步。每一个当事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事人虽然看重金钱的赔付,但也看重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如果能够在此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实现利益最大化,律师的代理工作不仅将得到己方当事人满意,也可以令对方心服。挤兑对方、帮助委托人挖空心思算计对方当事人,固然能够实现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利益、但不是最佳方案,必将引起对方当事人对律师的愤恨。因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要收放有度、得理饶人! 各种风险伴随律师执业的全部生涯,控制风险的能力属于律师执业技能其中的一个方面,律师应当努力提高执业技能、遵守律师执业道德、绷紧风险意识的弦,才可以走律师生涯中跨越更高、迈步更远!",律师的职业注定与风险结缘,帮助当事人防范、控制、化解风险贯穿于律师执业的全过程。每一个律师都希望自己所经办的案件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与律师的执业技能是成正比、也与风险防范能力成正比。但律师的头脑中一定要有风险意识。,2008年10月13日,(律师)黄坤志,律师,2229 335,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35,"2018-05-02 00:17:50",洛阳律师王自刚:代理律师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作用,"作为律师在代理环境侵权案件过程中,要帮助当事人做好侵权事实和与因果关系相关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1.证明污染事实存在的证据。包括对污染源的环境监测报告(注意相关机构的有效性)、有关的视听资料、照片等; 2.证明污染损失的证据。包括动、植物和其他财物的损失数量、权威机构的市场价格证明、鉴定机构的定损;人体伤害的病历、鉴定报告、医药费票据等; 3.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一方面要考虑环境保护行政机关、鉴定机构或有关专家的意见,另一方面也要综合全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 4.审查证据。一是要高度重视证据取得的程序,尤其要注意有关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取得的程序。二是要高度重视损害结果的实际数额。一般说来,污染事件发生后,被告通常会极力否认其污染责任和因果关系,而不注意对损失大小证据的搜集和核实,因此在责任或因果关系确定的前提下,其就赔偿数额的抗辩往往失去了主动权,作为代理律师要非常注意这个环节。另外,受害人往往会夸大损失的程度,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但又难以提出有力的证据,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要细心审查实际损失和可能成立的间接损失,避免在法庭上丧失庭审的主动权。 5.帮助当事人注意环境侵权案件的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如果权利人不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其将丧失胜诉权。环境民事诉讼实行了较长的民事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比《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民事诉讼时效要长一年。这是由于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环境污染有个发生、发展、变化、积累的过程,有些污染有较长的潜伏期,在短期内难以被认识和被发现,只有规定了较长的时效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6.帮助当事人既能够得到因为环境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也要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律师除了要关注受害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还要关注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7.注意诉讼策略,把握环境侵权致害人的共同责任和混合责任。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要注意把握环境损害共同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共同过错责任的区别。不管个致害人对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上起了作用与否以及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只要其行为与损害有一定的关联,有造成该损害的可能,就可以推定每个致害人的行为都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各个致害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事当事人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代理律师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作用,2008年10月08日,(律师)王自刚,律师,环境侵权,2124 336,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36,"2018-05-02 00:18:01",从新律师法看律师职业豁免权,"从新律师法看律师职业豁免权作者:李红伟 摘要: 新律师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律师职业豁免权,这一规定的出现将对保护律师行业发挥作用,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的规定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如仅将律师职业豁免权限定在庭审时,例外情形规定过于原则且不具有可操作性,缺乏其他配套法规的支撑等。为确保我国律师职业豁免权更好地实现,笔者建议应将该项权利的范围逐渐扩大到侦查、审查起诉或在任何司法机关、行政当局履行职责阶段,并严格解释例外情形,废除《刑法》第306条,突出律师协会的自治地位。 关键词: 新律师法 律师职业豁免权 例外情形 一、律师法概述 我国第一部律师法是经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至今已有10年多时间。新律师法为适应我国律师工作发展的需要,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调整,新增、修订40余条款,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已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亮点之一就在于其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如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增加了律师职业豁免权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为改善我国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主要探讨和分析新律师法中首次明确出现的“律师职业豁免权”。 二、新律师法对律师职业豁免权的规定 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规定“律师职业豁免权”,促进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尽量消除顾忌,全面行使代理权或辩护权,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服务。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律师职业豁免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主体 律师职业豁免权的主体是依法进行执业活动的律师,即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依此规定,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情形被排除在外。 (二)权利适用范围 新律师法将律师职业豁免权的适用限定于庭审中的口头、书面言论,而不包括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三)权利内容 律师职业豁免权包括其在庭审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意见的行为不受国家刑事追究,不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来讲,除非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惩戒应当由律师协会进行,而不能轻易启动司法程序。综上,律师的职业豁免权不包括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所给予的行业自身的纪律处分。 (四)权利限制 律师发表的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不属律师职业豁免权的范围。 三、新律师法增加律师职业豁免权的意义 (一)这是对律师执业权利受侵害事实的救济反应,是保护律师人身权的重要举措。 我国缺乏传统的律师制度,现代社会中仍有不少人把律师辩护或代理说成是丧失立场,不分是非,替坏人说话。这种缺乏认同和理解的执业环境,无疑潜伏着律师的执业风险。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家本位、权力本位的思想浓厚,公检法机关作为公权力一方,其占有的资源是律师不可比拟的,无形中使律师沦为弱势群体。我国律师的执业权利甚至人身权益得不到保障是令人痛心的现实,自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订以来,已有许多律师因进行辩护活动而身陷囹圄[①]。通常被视为律师成名摇篮的刑事辩护,变成了一项风险很高的职业,被律师们避之若“雷区”。全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目前全国刑事案件中无辩护人的案件达70%,部分发达省份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比例也从1997年的20.4%下降到2002年的11.6%。以北京为例,目前律师每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还不足1件。发达地区尚且如此,其他老少边区更不足论了。通过律师界长期不懈的努力,新律师法终于规定了律师职业豁免权,这不啻为广大律师的一个福音。 (二)这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体现了国际视野 赋予律师职业豁免权是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198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必须真实和准确。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法国1881年7月29日实施的《刑法典》第41条规定:“不得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提起诽谤、侮辱或蔑视法庭的诉讼。”1959年8月1日制订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条例》第七篇“地区仲裁法院的诉讼”第117条规定:“不得因执行地区仲裁法院的程序而拘留、逮捕或审讯律师,也不得为鉴定律师的精神状况而将其送往精神病院。”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事务律师执业行为操守指引》、《香港大律师执业行为守则》和《香港事务律师执业指令(1990)》等有关章节均明确规定:执业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在出庭代理诉讼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罪法律责任,而大律师在处理诉讼案件时,有不负疏忽责任的权利。 律师制度有其本土性的一面,即要求律师制度必须要适应本国的政体、司法制度及相关意识形态,符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惯;律师制度又有国际性的一面,即要求各国律师制度相互接轨。我国新律师法增加关于律师职业豁免权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 (三)这是保护律师这个特殊行业的需要 在西方国家,存在着对某些特殊行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特殊保护的理论。如神职人员、医生、律师享有“职业秘密”的权利。这种“职业秘密”特权,既是对特殊行业服务对象权利(例如,隐私权) 的保护,也是对该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特殊保护。对律师在履行职责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豁免其民事、刑事责任,同样体现了对律师行业的特殊保护。对律师权利规定特殊的法律保护制度,是由律师行业的特点决定的。律师不论为哪一方提供服务,都处于冲突另一方的对立面,这使律师执业面临一定的风险。如果不能保证律师在诉讼中的言论不受追究,律师就不敢或不愿毫无保留地陈述他对案件的意见。这既不利于专门机关公正处理案件,也不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律师职业豁免权不仅事关辩护、代理制度的兴衰,也关系到国家民主法治的兴衰[②]。 四、新律师法对律师职业豁免权规定的不足 无可否认,新律师法对律师职业豁免权的规定有重大的意义,但这一制度仍称不上完美,笔者认为现行规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商榷: 首先,将律师职业豁免权仅仅限定在庭审时,这一限定的范围过窄。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或在任何司法机关、行政当局履行职责阶段同样承担着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运用其执业权利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公权力相抗衡的职责,同样处于弱势地位,有很大的执业风险。该限定不尽合理,不足以充分发挥保护律师人身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次,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缺乏其他法律特别是《刑法》第306条的支撑,其实际意义可能会大打折扣。[③]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 年以来,全国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判刑的案件已有数百起。这其中,律师被指控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而被追究“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 %[④]。在那些被拘留、逮捕、判刑的律师中,确实有一些律师因伪证罪被判处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律师,经过审理被判无罪。可这些无辜律师大都被关押了长达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郑州的李奎生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羁押,后案经“三移三送”,直到其在接到无罪释放的判决书时,在监狱已度过了700多个日子。昆明律师王一冰因涉嫌伪证罪,在关押了整整两年后,被宣告无罪,出狱不久,便与妻子双双出家。对此,我国律师界不少人发出“律师伪证罪猛于虎”的感叹。有的地方司法机关借助《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给律师制造麻烦,不少律师在法庭上就直接被警察带走,还有的被法官轰出去,理由就是律师作伪证或涉嫌诱供。我们认为,诱供这个问题很难界定,法官或检察官说你诱供,律师难以解释清楚,不让你再代理辩护,你也没有办法。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不对刑法第306条作出调整,即使有律师职业豁免权的规定也很难切实保障律师的权益。 再次,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了律师职业豁免权的例外情形,即“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然而,这些除外情形的标准非常难以确定,其判断标准仍掌握在法官手中,鉴于目前我国存在部分法官水平和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不排除出现乱用该例外情形的可能性,这可能会成为除《刑法》第306条之外的又一把制裁律师的 “尚方宝剑”。 最后,新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可见律师协会只是自律性组织而不是自治性组织,律师这一行业整体并不独立,这种局面也影响到了律师的独立执业权,不利于律师职业豁免权的实现。 五、对完善我国律师职业豁免权的建议 (一)将律师职业豁免权扩大到侦查和审查起诉等履行职责期间 扩大律师职业豁免权的范围不仅有利于维护律师的人身权利、抗衡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而且也符合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基本原则》的规定。其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根据这一条款,律师不仅对其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享有豁免权,而且在法庭外为履行职责,在司法机关或行政当局发表的相关言论也享有豁免权。我国也应参照此《关于律师作用基本原则》的精神扩大律师职业豁免权的范围。 (二)废除《刑法》第306条 律师最为经典的形象是站在法庭上为被告辩护,而律师最具讽刺的形象则是站在被告席上为自己辩护。该对比反差似乎荒诞,但却一幕又一幕地不断上演,而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刑法》第306条“功不可没”。《刑法》第306条规定从立法观念、特殊主体设置、条文拟制、司法平衡、审判实践及实施后果上看都是极为失败的,并且成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之反动。[⑤]律师所受的迫害,不仅仅是律师的悲哀,也是中国法律制度的悲哀。《刑法》第307条已经对一般主体的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做了规定,而在306条中又特别针对刑事诉讼的辩护律师作出类似的规定,这对律师是有歧视性的,从根本上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律师的不信任态度。如果不废除《刑法》第306条的规定,那么律师职业豁免权的规定就会有名存实亡的危险。律师当然得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在代理的过程中肯定会有所取舍,比如说对证据的选择,这是出于职业的需要,也是一种诉讼技巧。建议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以及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危害他人生命或者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外,律师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无检举、作证的义务。 (三)对律师职业豁免的例外情形应做严格解释 对此,可参照美国的相关判例精神,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审查标准。纽约市一名顶尖法律援助律师马丁·爱德曼被指控藐视法庭,因为他猛烈批判刑事司法的执行现状,并影射法官像妓女和鸨母一样故意参与对事实的扭曲。另一名在华盛顿执业的律师菲利普·赫斯科普也因类似情形被法宫逐出法庭。但在这两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除对律师处以温和的训诫外,不能处以其他任何处罚。[⑥]所以在美国,律师在整个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言论自由,可以针对案件所涉及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辩论,只要不是故意作有损于公正审判或虚假的陈述即可。我国也应严格解释该例外情形,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在法庭上慷慨陈词,言论不免过激,但这种情况也不宜认定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否适用律师职业豁免权的标准应该由律师的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而且对律师职业过程中的惩戒应该主要由律师协会进行,不能轻易启动司法程序。 (四)全面增强律协职能,保障律师独立执业 在我国,律师协会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得到全面的认可及重视。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在序言中指出:“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我国也应更加尊重律协地位,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制度中的功用,以保障律师独立执业,增强律协职能,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不公正限制和权利侵犯。同时,增强律协职能,也可以通过律师行业的自律功能防止律师职业豁免权被滥用。 一项新制度要实现其设立目的,需要能被合理地贯彻执行并获得实际的效果,否则只会形同虚设。新律师法对律师职业豁免权的规定存在美中不足之处,有待结合具体司法实践加以完善。我们广大律师应该树立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争取让律师职业豁免权成为打开律师职业困局的一把钥匙,虽不能立得之,但要时刻心怀梦想,不断进取。希望律师职业豁免权在我国能尽快得以真正实现。 [①] 陈宜:《论律师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国律师网, 2006年6月21日。",新律师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律师职业豁免权,这一规定的出现将对保护律师行业发挥作用,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的规定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如仅将律师职业豁免权限定在庭审时,例外情形规定过于原则且不具有可操作性,缺乏其他配套法规的支撑等。为确保我国律师职业豁免权更好地实现,笔者建议应将该项权利的范围逐渐扩大到侦查、审查起诉或在任何司法机关、行政当局履行职责阶段,并严格解释例外情形,废除《刑法》第306条,突出律师协会的自治地位。,2008年09月28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职业豁免权",3457 337,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37,"2018-05-02 00:18:12",论从制度上保障律师辩护,顾永景,律师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角色和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应当享有十分广泛的诉讼权利。但现实中的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会遇到种种制度性障碍,主要是侦查阶段忽视律师的辩护地位,造成律师执业难,审查起诉阶段限制律师的辩护职能,使辩护律师无法辩护,审判阶段轻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削弱了律师的辩护作用。为了保护受刑事追诉者的权利,彰显程序正义,实现司法公正,必须通过修改刑诉法及相关法律来改造并重新构建律师辩护制度。,2008年09月15日,(律师)顾永景,律师辩护,2833 338,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38,"2018-05-02 00:18:19",律师为什么也会被“双规”?,"消息一: 2008年7月21日因涉嫌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案,广东知名律师陈卓伦被中纪委“带走”。杨贤才于 2008年6月28日被中纪委“双规”,并已经被河北省一检察院批捕。 消息二: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确于 8月13日被中纪委“双规”。同时,检检察机关还逮捕了涉案的另外两名律师——来自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的张玉栋和曾在那里工作过的刘阳。知情人士指出,此三人涉及的案件与一家外资公司的并购项目行贿有关。 张玉栋是郭京毅在北大的同班同学,两人曾经在同一间宿舍住了四年。毕业后,郭京毅进入外经贸部,而张玉栋则做了律师,专门从事外国投资项目。 近年来,从事传统诉讼业务的律师因法官出事而被带出的案件屡见不鲜,法官和律师似乎是贪腐藤上的两个瓜。但是,因行政官员贪腐案捎带出律师的案件并不多见。在此似乎暴露出一个端倪,从事诸如金融、证券、上市、兼并、收购等所谓高端业务的律师与相关行业的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不乏不正当的利益交往,郭京毅案作为一个特例露出的仅仅是冰山的一角,太多的内幕只有到当事者东窗事发的时候,才会大白于天下。 显然,律师行业和职业的玄机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也非理想主义者期望的那样清澈。律师业也不可能脱离基本的社会现实和生态而存在,也不可能游离于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之外,更何况律师原本就是一个要根植于污泥的行业和职业,在参与各种利益的搏弈中,有部分律师深陷污泥而不能自保,不断有从事传统诉讼业务的律师和非诉讼业务的律师被“双规”,也是情理中的事。 在现实的社会生态环境中,人们基本按照以下由低到高的方式获得利益和各种关系的平衡。 1、一方水土养一方人; 2、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3、通过利益平衡利益; 4、通过权力平衡利益; 5、通过政治手段平衡权力和利益; 6、通过战争或非和平的方式获取或平衡权力和利益。 在现实的生活中,大部分人一般都按照前三种方式获得和平衡自己的利益。在传统的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社会里,人们总能按照自己的方式获得适合于自己的关照和利益。以律师为例,只要在一个地方从事律师职业,无论你水平如何,总会有适合于你的案件来关照,而且无论水平都臭,大家都会从基本的情面出发,即使是法官也做到心照不宣,自动地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进行平抑,以达到生态的平衡,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撕破情面。当然,这是最原始的生态方式,在这种生态中人们只能获得相对较低或者是最低的社会保障和利益。 再往高处走,人们就会自觉不自觉地通过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方式,形成特定的社会关系群。这原本以每个人的性格和个性为基础的群分,但到了社会环境中就会演变成一群人必须对另一群人进行特别的关照或不关照,通过这种区别显现出人的高低上下,因而就会有一部分人通过类聚和群分的力量,获得特别的利益和利益平衡。一个牛不牛,不是看他本人有多牛,而是看站在他身后的那群人有多牛,律师也不例外。 再高级一点的形式,就是要在社会生态环境中,充分利用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来平衡和保障自己的利益,这无论在市井社会、商业社会、江湖社会中,最普遍适用的法则。律师无论是向法官行贿还是给关系人回扣甚至政府官员给分利,都属于这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虽然普遍,却比较简单、原始,往往是就事论事,处事中更多的是适用社会潜规则。 无论如何,用利益平衡利益的方式大都属于自在和自发的,当利益不可能通过利益进行平衡时,就必须借助权力进行平衡;当小的权力不够时,就必须借助更大的权力进行平衡。当权力和利益关系复杂到权力无法调和时,就必须借助政治手段包括制定政策和法律,据后续的报道,郭京毅及张玉栋案件还涉及到立法腐败,其中的内幕现在还无法详知。至于战争和非和平手段,是一种非常手段,只有在利益和权力的矛盾不可在调和的情况下才会采取的暴力手段解决。 在如此复杂的社会生态中,律师要求得利益和发展的最大化,就不可能永远只停留在简单的利益交换和平衡中,势必会寻求更高级的方式获得利益和平衡利益。而且在现有的环境条件下,律师寻求权力作为支撑和保障是最现实手段和方式,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寻求司法权的支撑和保障,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同样需要行政权的支撑和保障,就会成为律师潜在的追求。一旦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出事,带出个把律师也就是顺理成章,不足为怪了。 在此就不得不正视一个让人比较悲哀的结论:一名律师如果想在行业中做大做强,如果没有权力(无论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为支撑,几乎是比登天还难。 从许多成功的律师经验和不成功律师的教训来看,在一个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里,离开权力似乎是寸步难行;一名律师如果仅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想独步天下,几乎是不可能的。也许这是一种偏见或者是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式的结论。但是,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和生态,就是大部分的律师只能在简单的生存游戏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和保障,不是人人都可以贪高求大的。律师职业也是如此,小有小的温暖,大有大的寒冷;低有低的坚实,高有高的脆弱。 但愿律师不再被“双规”! 邱旭瑜律师(天上的虫子) 2008年9月14日0时20分于深圳","从许多成功的律师经验和不成功律师的教训来看,在一个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里,离开权力似乎是寸步难行;一名律师如果仅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想独步天下,几乎是不可能的。也许这是一种偏见或者是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式的结论。但是,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和生态,就是大部分的律师只能在简单的生存游戏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和保障,不是人人都可以贪高求大的。律师职业也是如此,小有小的温暖,大有大的寒冷;低有低的坚实,高有高的脆弱。 但愿律师不再被“双规”!",2008年09月15日,帐号已禁用,律师,双规,2072 339,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39,"2018-05-02 00:18:26",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风险防范之我见,"李 纯,师福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吉林 长春130021) [作者简介]李纯(1952-)男,吉林长春人,执业律师,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主任。 [内容提要] 文章在分析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风险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律师防范执业风险应采取的对策:①律师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以达到提高执业水准之目的;②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律程序上应尽量避免出现错误,实体上的错误还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来解决,但在诉讼程序中出了错误,将会造成无法换回的损失;③建议在立法中,确立刑事审判于开庭前控辩双方证据的互相展示制度;④建议争取邀请省公、检、法的领导作为省律协维权委员会的顾问,以期有利于律师维权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 律师;刑事诉讼;执业风险;对策 《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新《刑法》与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通过,在赋予律师新的权利,可以更多地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同时,也增大了律师的执业风险。 近年来,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律师被指控的犯罪案件也有所增加。新刑法306条有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的规定,犹如高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加重了律师执业的心理压力。律师执业的环境日趋复杂。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理解,甚至出现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非法拘禁、绑架的事件,所以,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值得律师界各位同仁的思考…… 一、执业风险明显增大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环节增多了,从而使律师面临的风险显著增大,具体表现在: 第一,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不仅有刑事诉讼,而且还有在侦察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及自诉代理,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等。这为律师的工作提供更为广阔的时空舞台的同时,也增大了执业风险。 第二,明确了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同时也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限制,特别是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时需双重许可,增加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复杂程度。而律师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做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一些证人作伪证的情况也会相应的增多,这必然增大了律师执业的风险。 第三,律师的法律责任加重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或其它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它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但这一规定中何为威胁证人、引诱证人?何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何为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行为等问题,《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此情况下,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执业带来的风险无疑将会增大。 二、风险成因 构成律师参与刑诉的风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⑴风险来自于少数律师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违纪行为。公正地讲:“全国律师队伍中绝大多数律师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质是过硬的,但律师队伍中也确有个别人,不能够严格的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近年来,不断见诸媒体的律师因指使他人作伪证,贿赂办案人员、私自收费、不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而被判处刑罚,被取消律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些突出的不正常的现象:一些律师为了关系案、人情案,采取一些挖墙角、说坏话,抢案子、给回扣、拼杀价,进而“勾兑”法官、贿赂法官等不正当、不正常的手段;而在当事人面前拍胸脯,说大话,打包票,最终又不讲信用,甚至私自收费,故意偷逃税等严重损害律师队伍整体形象。为谋求私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非法要求,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做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 ⑵风险来自少数公、检、法人员的偏见,误解和侵犯。由于少数司法人员受传统执法思想影响较深,总把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认为是“替坏人说话”,不懂得被告人也需要司法公正,不理解律师是在从另一个角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知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是司法的最高境界。培根曾写到:“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法律工作者树立起公正的道德观念,加强公正司法信念,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因此,常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怀疑律师与被告人有通谋;另一方面,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一遇到案件出现翻供、串供、包庇、伪证等情况,就怀疑律师在其中操作。 ⑶风险来源于少数当事人的不满、报复和陷害。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既可为被告作辩护人,也可为被害人作代理人。当被告人受到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时,有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就会有意或无意地将对被告人的仇恨转移到辩护律师身上,而当被告人受到刑事处分,或判处了较重的刑罚,有的被告人及其亲属就会怪罪于被害人的代理律师。 ⑷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少数亲属,瞒着律师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伪造证据,这些行为一旦被司法机关识破,一些当事人就会把责任推到律师身上,由此给律师带来风险。 三、风险防范对策 面临日益增大的执业风险,除进一步完善执法环境,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制度,严厉制裁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外,律师自身增强保护意识则更为重要。 ⑴加强律师的自身修养。做律师也要先做人,只有先“律已”,才能“律人”。如果这个基本问题不清楚、不明白、不解决,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就会毁于一旦。因此,律师的所作所为应有根有据,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维护,非法的要求,如要包打赢官司等,应该拒绝。在法庭上要尊重同行,作到“庭上是对手,庭下是朋友”,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不能得理不饶人,穷寇猛追。避免双方矛盾的激化乃至对立,使自己的人身受到威胁。 ⑵正确处理与公、检、法的关系。在于这三家国家司法机关交涉时,一方面要做到有理、有节、不卑不亢;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加强联系,尽量多做沟通工作,争取他们对律师的理解和支持;对恶意报复诬陷和其它非法侵害,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律协汇报,争取得到律协维权委员会的支持。如上海市律师协会邀请市公、检、法的领导作为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顾问,在解决律师维权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果吉林省律协维权委员会,也能借鉴上海律协的作法,可能会大有裨益。福建省律协注重利用媒体做好律师的宣传工作,赢得了社会各界对律师工作的认可。 ⑶严格遵守刑事辩护规则。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承办刑事案件,最好有两名律师参加,尤其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调查取证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女性,应派一名女律师参与会见; 第二,应注意代理事项的关键点,尤其是在法律程序上决不能出错,实体上的错误还可以通过再审等程序来解决,而在程序上出了差错,将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耽误了申请执行、错过了上诉期,由于律师的过失造成超过诉讼时效等。 第三,律师主张当事人的有关文件(包括法院退回来的原件),应由当事人在律师事务所签收,不可以直接交付。以免出现纠纷时,处于谁也说不清的两难境地。 ⑷建议在立法中确立刑事审判于开庭前控辩双方证据的互相展示制度。如果这样,则不但有利于律师更加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案情,提高辩护质量,还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律师妨害作证罪的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证据突袭”、“证据的真伪”、“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违法”,一经展示认证,即可克服。 ⑸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办齐必须的相关手续,持证会见,并应遵守监所规章制度。 第一,律师不得带任何无关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律师会见这些人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常履行辩护职责,其它任何与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规定无关的人员都不得随律师参与会见。对此,律师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不论是被告、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还是其它人都不得带入监所的会见场所参与会见。 第二,律师不得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一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总是利用各种机会和可能与外界建立联系,了解案情,极少数甚至想利用各种条件为脱逃做准备。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时,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如高级律师彭杰在会见被告时,被告人杨永光乘机脱逃,彭律师因此被衡东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提起公诉。就是一例。因此,如果不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必将给自己执业带来极大的风险。 ⑹调查取证时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96条的规定执行,决不能越过第38条的禁止性条款。 第一,明确律师在侦察阶段不享有调查取证权,律师不应明知故犯。严格遵守对某些特定对象调查取证时“双重许可”的规定,反之,将可能承担极为严重的不利后果。 第二,对于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时,如确有必要,则尽可能申请法院、检察院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取证所获得的调查材料,都应有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如实提供证言和对方同意接受调查的记载,调查对象应当在其认可的陈述笔录的每一页上签名,涂改的文字应有被调查人重新补正。 第四,律师不得为了获得对自己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条件而伪造证据。律师在办案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线索,不以自己对案件相关人的好恶选择证据,不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扩大或缩小及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其内在品质。不能为了证明某事而制作假证据;不能明知是假的,还以假充真。对证据材料上的疑问,可向提供材料的人提出来,请他将疑问说明,或是围绕疑问再调查,但不能为了某种意图或目的改变证据材料。 第五,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律师除自己不得伪造证据外,同时也不得利用他人的短处,隐私及违法行为,威逼或胁迫他人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不得利用物质利益或各种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律师虽然没有伪造证据,也没有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但对已知是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佯装不知而提交给司法部门的行为,也是律师执业纪律所不允许的。 第六,律师不得暗示他人提供虚假的证据。即律师已了解事实,仍暗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具支持自己诉讼主张或是否定对方诉讼主张并且无事实依据的证据。正常情况下,律师根据了解的案情是能够判断出证据的真伪的。 第七,要跟踪证据的使用,交给有关机关的重要原件,要求他们出具收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面对国家权利机关,要做到这一点非常不易,律师既要态度友好,也要坚持自己的合理要求。 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宜勉强。 第二,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反之,等行为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姑且不论,就其行为给律师带来的风险亦将不可避免。 《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修改颁布后,律师在刑事诉讼领域机遇与挑战并存,律师只有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严格恪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法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才有可能预防和避免自己执业风险的发生。","[内容提要] 文章在分析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风险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律 师防范执业风险应采取的对策:①律师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 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以达到提高执业水准之目的;②参与刑事诉讼,在 法律程序上应尽量避免出现错误,实体上的错误还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来解 决,但在诉讼程序中出了错误,将会造成无法换回的损失;③建议在立法 中,确立刑事审判于开庭前控辩双方证据的互相展示制度;④建议争取邀 请省公、检、法的领导作为省律协维权委员会的顾问,以期有利于律师维 权工作的开展。",2008年08月15日,(律师)师福东,律师,刑事诉讼,执业风险,3872 340,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40,"2018-05-02 00:18:37",试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内容摘要:在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一理念的提出,对于我们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整合社会力量,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无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完成这一浩瀚的系统工程中,需要各行各业为之奋斗,其中一个法律人群体——律师将发挥日渐重要的作用。但现实环境也正阻碍着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的内涵 和谐社会的特征 律师作用 律师地位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特征 诚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言,“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要将这一理念贯彻到日常行为之中,首先在于对于概念的明晰。什么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中的各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广义上的和谐社会是指人类社会同一切与之相关的事物保持着一种协调的状态,它包括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协调、经济发展同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经济同政治之间的协调、经济同文化之间的协调等等。狭义上的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层面本身。主要是指社会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社会的各阶层能和谐相处、共同发展。具体而言,和谐社会主要包括以下内涵: 1、和谐社会的社会结构趋于均衡。社会结构是社会的框架,它包括人口结构、阶级结构、民族结构、职业结构、地区结构、家庭结构等各个方面。各个社会单元之间,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所谓均衡的社会结构就是将这种摩擦降低到最小值,使社会单元能够融入到社会系统之中,并使其能够正常稳定地运转。 2、“和谐社会”中的社会资源能够兼容共生。民族、宗教、党派、阶层是国家重要的社会资源。这些社会资源之间固然有这样那样的差异,但是它们都是共存、共生于一个社会之中。它们各有各的生命力。和谐社会应当给各类人谋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提供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从而把各类社会资源联合起来,形成合力。合力是吸引力与排斥力的平衡方程。和谐社会应当是各类社会资源互相促进而又互相制衡的经纬交织的公民社会。 3、“和谐社会” 是法制健全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通过法律为人们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使人们在决定自己的行为之前有明确清晰的依据,从而趋利避害,作出使自己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决断。而在发生了矛盾纠纷之后,充分发挥法律作为社会调节器的作用,对矛盾冲突作出及时的解决;更为重要的是,矛盾双方对于依据法律所作出的裁判,能够心悦诚服。只有在法律的规束下,社会运转才能有条不紊。 在一个结构合理、资源共享和法制健全的社会中,各社会成员彼此协作,形成稳定的内部机制;虽然有矛盾摩擦,但是能够在健全的协调机制下得到及时的调和,这才实现了真正的“和谐”。我们认为,和谐社会的建立主要有以下特征: 1、在思想上,社会倡导的核心价值观念,道德观念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换句话说,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能够形成主流的价值关、道德观。 2、在经济上,有较为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惟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的幸福感、成就感。 3、在管理上,社会的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它既包括政府的主要方针、政策、制度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拥护;也包括司法体系能够高效、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二、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著名法学家江平认为,当前律师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已经不可动摇,在政治舞台上应发挥更多作用。那么,律师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究竟应该居于何种地位? 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 现行《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仅仅是从技术层面上阐明了律师的职业特性,而忽视了律师深层次的政治属性、司法属性、公益属性和法律属性。 律师肩负着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公正的神圣使命。权力制衡和社会公正在民主社会不可或缺,它是一个国家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标志。在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中,律师通过法律的力量去实现制衡,实现到最大程度的公正。世界各国都把律师看做是社会力量的协调器。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律师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鲜活案例。 同时,律师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它对社会各个利益主体利益诉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有比较深刻的认识,这有利于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妥协方案,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再加之,律师有着敏锐的社会洞察力和严密的思辩能力,由于其职业特性,同社会的各个层面有着广泛的接触,这些将有助于对社会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综上所述,律师的工作范围涵盖社会所有的经济生活领域,是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的排头兵,是经济活动的领航员,是民主化建设的催化剂,更是和谐社会的润滑油,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轻重的地位。 三、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社会中各阶层、团体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出现裂痕和冲突。在法律至上的法治社会中,各个社会主体的任何一个行为都与法律紧密相连;和谐社会的构建迫切需要有一个特殊群体以法律为准绳协调、缓和矛盾冲突。律师恰好满足了这一诉求。具体而言,律师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咨询、非诉讼代理、鉴证服务,对社会成员行使权利(权力)的行为形成制衡,以确保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均衡。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平等,各社会单元之间必然存在强弱优劣上的差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作为社会的调节器,拉近了强弱之间的差距,平衡了实力上的悬殊。但是,由于法律内容的专业、语言的晦涩,必须依靠专门的法律人进行解释和适用,否则,静态的法律只能变成一纸空文。在法律人群体中,法官、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代表着国家公权,肩负着居中裁判或惩治犯罪的特定任务,不可能为当事人维护权利提供最直接的服务;而法学家更多地侧重于学术上的研究,与变化万千的现实社会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律师就成了联系国家法律与现实社会的主要桥梁。 律师通过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向当事人宣传法制,普及法律知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便于当事人依照法律规避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比如,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合同及债权债务管理基本制度,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在个人方面,在进行购房等大额交易之前,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以帮助当事人作出合理的选择。由此可见,律师通过法律服务,将矛盾化解于无形之中,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以保证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 2、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法律服务,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在矛盾既已形成之后,律师可以积极地参与到矛盾的化解中,防止矛盾冲突的激化,保证公正的实现。不管是通过诉讼、仲裁还是调解、和解,律师基于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这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对法治理念的积极倡导。尤其是在参与诉讼、仲裁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更能得以体现。因为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是法律部门日益细密,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从而诉讼法律技术性愈强,当事人需要的帮助也就越多,为了使诉讼程序有序运行,诉讼功能的充分发挥,就必须建立在法律专家参与诉讼对当事人进行辅佐的基础上,律师正是出于这种需要培育出来的专门人才。所以,律师参与诉讼帮助当事人已经成为诉讼的基本机制,律师在诉讼中承担的职能总体上应是增强的趋势。 对于现今矛盾冲突尖锐的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等引发的纠纷,律师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冲突,促使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己的权益,有效地杜绝了自焚等不和谐因素的出现。 总而言之,在社会矛盾产生之后,不管是通过诉讼还是非诉讼程序,律师的介入对于矛盾的解决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而达到“亡羊而补牢”的功效。 3、制约国家公权,防止公共权力的专横滥用对民权构成的侵害。绝对的权力只能导致绝对的腐败,无限扩张的公权会对民权造成严重的侵害。纵观我国最近十年的历史,由于政府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限制,在征用农村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等行政行为中,出现了大量利用权力“寻租”和侵犯人民利益的现象。因此,在和谐社会中是,尊重、保护和实现民权成了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的价值准则之一。为了保障民权、限制公权,人们通过法律途径建立了由一整套制度构成的民权保障机制,其中就包括现代律师制度。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律师通过其对法律的掌握以及法律人特有的严密逻辑思维能力,对公职人员形成程序上、权利上、法律解释上的制约。在限制政府权力方面,主要是依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当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遭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律师经委托可以代理人的身份,通过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撤销错误的行政行为,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错误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既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也对政府依法行政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 四、现实环境阻碍了律师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整个司法体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司法机关,律师只是无权无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在观念上,由于官本位意识、人治观念的遗毒甚深,司法人员对于律师产生了强烈的地位优越感,甚至将律师看作是胡搅蛮缠的“诉棍”。在制度上,律师权利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持。《律师法》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的阐述过于笼统,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得到有效的细化。导致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困难重重,尤其是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长期存在着“三难一怕”的现象(即取证难、会见难、阅卷难,担心的是《刑法》306条专门为律师设立的“律师伪证罪”)。所以有人发出“中国律师是弱势群体”的惊呼。思想观念的滞后和相应制度的缺失使得中国律师成了法律的点缀品,难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政治领域,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太少。前述所言,律师精通法律,又与社会各阶层有着广泛的接触,决定了律师对于社会有着敏锐的洞察力。所以,在西方国家,律师是政治进程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比如,在美国,议会议员的比例相当高,总统有一半以上都是律师出身。但是,在我国,一直到2003年政协一次会议上才首次出现了律师人大代表。目前,全国人大中律师只有11位,政协中也只有4名。这是同律师的职业特性所不相符的,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应然的理想和实然的现实之间的差距迫使我们必须突出律师“法律人”内涵,提升其社会地位,丰富和强化其社会功能,淡化其中介化、商业化认知取向,形成现代社会律师之“政治人”、“法律人”、“经济人”、“文化人”的完整结合,彰显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体地位。 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律师地位: 1、首先,律师可以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与限制政府权力的立法和提出政府质询案。律师作为人大代表,可以利用自身的知识优势以及经验优势,以集体提案的方式请求人大制定限制政府权力的相关立法或提出对某一政府部门的质询;也可以直接在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起草法律草案时提供咨询意见,参与起草工作,从而保证制定的法律能够与时俱进,有效调和矛盾。 2、其次,律师可以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政府的某些行政行为,由于影响到个体的利益,会导致行政相对人产生抵触情绪。这就要求政府在进行行政授权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听取顾问律师的法律意见,防范违法行政于未然;同时,律师由于其职业特性,对于矛盾的协调有着丰富的经验,因此律师也能协助政府寻求一种妥善的解决方案。 3、律师还应当广泛参与到宪法诉讼和公益诉讼中去。 (1)我国宪法长期以来都被束之高阁,不能直接在具体诉讼中得到适用,直接造成我国宪法诉讼制度无法建立,导致大量违宪立法与违宪行政行为无法救济,从而损害了根本大法的权威性,也对社会的和谐产生负面影响。律师作为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公民,经过长期的法律实践,对于法律与行政行为违宪情形可谓了如指掌,一旦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确立,律师不仅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宪法诉讼,而且可以作为普通公民直接提起宪法诉讼,纠正违宪的立法与政府行为,维护宪法权威。 (2) 公益诉讼是律师作为社会人维护社会权、协调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还很少,这主要是因为我们过多地关注到律师的商业属性,而忽视了他们的社会属性和维权地位。律师完全可以利用其自身的知识优势,保障社会权不受侵蚀,实现社会和谐。比如,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在环保部门未能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代表社会公众提起公益诉讼,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 四、结语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要实现上述目标,就需要有完善的矛盾调和、权利救济机制;建立这一机制的关键在于实现权利制衡。在我国现今民主法治化进程中,不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制约、利益均衡,还是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协调,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来协助各个主体维护权利,协调各方矛盾。其中,律师由于其职业特性,在矛盾的协调过程中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亡羊而补牢”等多重作用。 但是,在当今中国,律师的价值还没有得到完全的体现,律师的地位也没能达到应有的高度。全社会应当在意识形态上屏弃对于律师的偏见,在制度上保障律师的权利,全面提升律师地位、凸现律师作用、彰显律师价值,促进和谐社会的早日实现",在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一理念的提出,对于我们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整合社会力量,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无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完成这一浩瀚的系统工程中,需要各行各业为之奋斗,其中一个法律人群体——律师将发挥日渐重要的作用。但现实环境也正阻碍着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2008年08月04日,(律师)杨春恒,"律师,和谐社会",3292 341,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41,"2018-05-02 00:18:43",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于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备四个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001年〈〈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其名称为:北京+申请人姓名+律师事务所。” 对这一规定,有不少律师提出异议 ,认为:个人律所名称和申办人“绑定”的规定并不利于律所的长远发展,经过十几年建立起声誉和品牌的律所因为所主任的离职而被迫更名,这样的规定有违国际趋势。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对个人律师事务所名称的要求与国资所、合伙所是一样,“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住所有很具体的要求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不得在居民楼内设立办公场所。” 2006年《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 “有明显区别于个人生活场所并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则没有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住所提出上述要求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 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受薪制的专职律师,不得聘用分成制的专职律师,不得聘请兼职律师,不得接受实习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助理,但不得超过两人。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至少聘用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一名财会人员。 《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需“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人数没有具体要求,但强调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设立人的有二个要求,一是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十年以上;二是执业期间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具有5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执业信誉良好,执业期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处罚、处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只要求五年的执业经历,没有区分专职律师执业经历和兼职律师执业经历,兼职律师执业年限也可以计算在内。 四、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对于个人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1、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 《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具“ 有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和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没有要求个人律师事务所交纳执业风险准备金,只需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则可。","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于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备四个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001年〈〈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其名称为:北京 +申请人姓名+律师事务所。” 对这一规定,有不少律师提出异议 ,认为:个人律所名称和申办人“绑...",2008年07月23日,(律师)廖旭东,个人律所,15666 342,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42,"2018-05-02 00:18:52",律师办理集体拆迁、集体征地案件的注意事项,"在律师界公认刑事案件律师的办案风险很大,笔者认为集体拆迁案件的律师办案风险不亚于刑事案件。原因在于当今中国拆迁虽然大都是由拆迁公司对拆迁户为拆迁行为并进行补偿安置,但很多政府在拆迁行为背后为谋取不当的巨大利益,同时也为了保证当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他们会在背后密切配合甚至指使拆迁公司进行非法拆迁、非法征地,为了达到他们的非法目的,他们携同拆迁公司对拆迁户采取隐瞒、欺骗、威胁、恫吓,甚至不惜动用国家机器去“杀一儆百”、“杀鸡儆猴”,因此接受拆迁户委托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风险可想而知。 律师在办理集体拆迁、征地案件中应至少注意下列事项: (1)律师绝不能煽动被拆迁户聚众闹事,打砸抢政府、拆迁公司财物,律师要教会被拆迁户“忍”。忍的目的是避免节外生枝,为正当维权排除障碍,更确切地说忍能使办案过程顺利、办案效率大大提高、办案阻力减到最小、办案代价降到最低。我们可以预测一下,假如有被拆迁人砸了政府机关的窗户或者办公设施,隶属于政府机关的当地公安部门一定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对其罪责只能从重不会从轻,那么一个被拆迁人被关了进去,集体中其他被拆迁人当然心里胆怯(毕竟都是没见过事面的普通百姓),很多被拆迁人很容易因此从集体中撤掉对律师的委托,接受拆迁人开出的不合理的拆迁补偿“价格”,集体人数减少了,律师谈判的砝码就减小了,集体凝聚的力量就衰减了,集体的影响力就削弱了,当然无形之中本来就处于弱势的集体一方对抗的能力就会大大降低。 还有,如果律师从中指使,律师便会身陷囹圄,然而如果拆迁户行军作战的“军师”“被擒”,那么何谈再去以智取胜、以巧取胜,面对强大的拆迁公司,面对强大的政府,面对他们操纵的花样翻新、阴损毒辣的非法手段,被拆迁户、被征地户甚至都难以招架,何谈再去“还击”?对方希望的正是有几个被拆迁户先“出事”,最好是办案律师“出事”,这样他们谈补偿条件就会顺利得多。所以,办案律师应把做好被拆迁、征地户的安定团结工作,要求他们忍一时之气的思想动员工作放在第一位,作为办案的重中之重。 律师要树立被拆迁户、征地户正确的上访观。不能越级上访,不能以上访为名去闹事或者造影响,上访要有序、合法和正当。另外,在其他救济途径还能行使的情况下,就先不要去上访。 (2)律师要隐蔽自己的行踪。我们只从电影里看到过在黑暗的旧社会,我们的地下党在敌后工作时以各种方式去隐藏自己的身份为党的事业而战斗,办理拆迁、征地案件的律师虽然不会象他们一样过分谨慎,但必要的自保是应当做的,为了拆迁户,更为了自己。从媒体报道上可知,拆迁律师明着被打的有、暗着被打的更有。明着打律师是愚蠢的,那么暗着打,对方可能会认为很“聪明”:一来,成本相当低,“花费”较小;二来,社会影响也小,打人不是杀人,性质并非很严重,媒体也难以造势;三来,一旦真相大白,找个“替罪羊”也很容易,指使者可轻而易举地脱身;四来,操作简单、隐蔽性强、难于发现真相;五来,对人的心理威胁大,因为这种违法行为操作时间、空间的选择性很宽裕,所以给人造成“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理压力。因此,律师要尽量隐蔽自己的行踪,除了必要的公开露面外(立案、开庭、听证等),要注意甩开对方的“眼线”,迅速隐蔽起来,要注意与集体案件的组织者、拆迁群众密切配合,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要让他们理解不是律师“胆小”和怕打,这样做只是为了顺利无碍地办好案件而为的“聪明”自保行为,在这方面律师“胆大”、“英勇”、“从容”被打,连打人者都难以找到,这种“英勇”又有何意义?当然如果无可避免的被打,律师也不会害怕,拆迁律师随时做好了这种思想准备,因为这种风险是无时不在的,要做拆迁律师就必须勇于面对,不仅包括被打,还包括更严重的“事件”! (3)律师要保护组织者和被拆迁户、被征地户。律师接受的委托虽然只是拆迁案件本身,但因为拆迁案件不仅仅只包含拆迁的内容。举例说,一个被拆迁人被非法行政拘留,那么虽然这不是律师接受委托的内容,但这个事件跟拆迁相关,况且如果此事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势必助长非法势力,危及集体案件的合法、正当、公正维权。还有,此事在律师策划下、组织者的运作下、集体的努力下得到一定的相对合理的处理,会极大增加集体对律师的信任、集体对组织者能力的肯定、增强集体内部的凝聚力。集体在经历意外挫折小有胜利后一定会更加团结,对集体案件本身的最后胜利意义重大。所谓“经历风雨才易见彩虹”,正是此理。 (4)律师要合理运用办案技巧,使信息沟通顺畅。集体案件人数众多,而办案律师数量相对较少,让律师做每一个指示,说明每一件事情都要面对集体中每个人去一对一交待是不现实的,那么中间需要组织者去从中协调、沟通、上传下达,这个交通“要道”不能出问题,否则案件很难办下去。那么律师要想尽办法去做信息沟通的保障工作,一定要确保这条“高速公路”的畅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不断辅设备用“道路”以防不测。 此外,律师还要做好保密工作,什么能对集体中的个体说,什么只能对组织者说,什么谁也不能说,律师心里应准确把握。以上是笔者办理集体拆迁、征地案件律师办案的一点心得,不当之处,望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罗春利律师 首都大律师:http://www.010864.com",在律师界公认刑事案件律师的办案风险很大,笔者认为集体拆迁案件的律师办案风险不亚于刑事案件。原因在于当今中国拆迁虽然大都是由拆迁公司对拆迁户为拆迁行为并进行补偿安置,但很多政府在拆迁行为背后为谋取不当的巨大利益,同时也为了保证当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他们会在背后密切配合甚至指使拆迁公司进行非法拆迁、非法征地,为了达到他们的非法目的,他们携同拆迁公司对拆迁户采取隐瞒、欺骗、威胁、恫吓,甚至不惜动用国家机器去“杀一儆百”、“杀鸡儆猴”,因此接受拆迁户委托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风险可想而知,2008年07月18日,(律师)罗春利,"律师,集体拆迁",2758 343,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43,"2018-05-02 00:18:59","构建和谐社会 律师应当有所作为","人类文明的出现在人类诞生的历史长河中只是短暂的一瞬,但是中华文明在世界文明中却长期独占鳌头。直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的不断创新和探索者,在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新的高度向全社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 虽然和谐社会的理念是我们的党最近提出的,但它却是我们的党吸收、传承、创新中华文明的集中体现之一。回顾历史可以看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为追寻和谐,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提出“和为贵”,墨子提出“兼相爱”。直到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同志根据国内外形式与变化,提出了关于促进社会主意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同发展的思想。 因此,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符合中国传统的“大同社会”的思想,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科学设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重大创新。 无论是我们的执政者,还是法学研究者均一致认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与法治社会的价值是完全一致的,作为承载着推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使命的社会法律工作者——我们每一位律师不能不回答——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律师应该充任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塑造什么现象,体现什么价值,应当如何有所作为? 一、律师应积极参政、议政,主动体现律师的作用和价值。 1、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人类追求和谐的体现。 众所周知,律师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产物,而是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在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中出现的民主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学者和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平等”、“自由”、“博爱”等新思想猛烈抨击封建的专制统治和野蛮的司法制度,这为律师制度的产生及律师的定位奠定了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律师制度虽初步成立,但因受封建主义的影响深远,同时存在法律虚无主义的干扰,因此律师制度并未真正得以执行。直至改革开放后,1980年8月《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中国律师才得以真正发展。1997年1月1日《律师法》的施行,进一步确认了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角色。20多年来,中国律师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 2、律师参与政治、参与立法是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 20多年以来,中国律师事业虽然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个人生活状况也得到较大的改善,但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中国律师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律师应有的作用还不相符合。对政治的漠不关心,对立法的听之任之,是许多律师目前的心态。殊不知,任何政党,任何政府在执政时,都有可能出现偏差。而律师作为政府施政的经常感悟者,法律制度实施的经常实践者,对政治和法律在社会中的运行情况是最知情的群体,当然有更多的义务建言献策。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一直高速发展,在经济发展的进程当中,总会出现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利益的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急剧变化,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如何实现各利益主体的诉求,使其达成妥协,实现相对利益均衡,从而最终实现社会和谐,这都需要有律师的积极作为,因为律师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律师对以上社会和谐因素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律师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他的政治组织的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利于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妥协方案,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作为律师,在我国目前的政治架构之下,我们不能被动地等待参与政治生活,我们的权利,我们的声音必须依靠自己的积极作为去争取。因此,在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将是律师实现职业群体价值的一次机遇。 二、律师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工业化,新农村建设”,是律师的神圣使命。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不仅是我国工业化路径的创新,也是经济增长方式的创新,更是发展理念乃至现代化模式的创新。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运用科学发展观破解“三农”问题的新理念和新实践,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举措,也是增进农民福祉、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 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必然触及部分群体的利益,必然引起他们的反对,亦可能引发群体性的冲突,此时,如果处理不当,则很可能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各种冲突的发生,经常需要律师的经常介入,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不仅是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同时,也是国家法律、政策的宣传者。要正确引导民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我们党的方针和政策,有时两者可能出现某些偏差,此时,律师不仅要讲政治、讲法律,可能还要情理、讲道德、讲个人利益,这些都是对律师的各种考验,需要律师以大局为重,以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重。在t 三、律师坚持捍卫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的重要因素和手段。 我们的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的确是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又一大理论成果。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一个现实是,在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中,还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和谐音符。我们经常了解到政府各级机关中被查处了大量的党政领导干部,大到中央政治局委员,地方一把手,部门一把手,小到基层的一般干部,因为贪污腐化,生活堕落,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究其原因,表面上看是因为犯罪者的贪婪造成,深层次来分析,我们不得不承认,其中更多的是制度的原因。而良好制度的构筑,需要我们有民主的思维,法治的观念。 首先,律师应当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发挥民主立法的表达和汇集作用。我们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需要民主立法,应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将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下充分表达,然后整理汇集,最终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律师需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将普通民众的意志和愿望进行充分的表达,应要求通过立法监督、约束政府各级机关行使权利的方法和程序,使政府在执政当中不是行使个别领导人的意志,而是行使人民的意志。只有当律师将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代表、不同意志诉求所表达的各种声音汇集成为立法决策者的立法依据时,民主及法治才得以体现。 其次,律师应通过自己的职业特点对民主法治进行正确导向和宣传。民主法治作为一种社会进步的标志,不是与生俱来的。律师应当正确的引导民众对民主的理解和合理期待,要影响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仰,要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诉求。要使民众表达意志时不脱离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或假借民主和法治的口号采取违法的过激行为,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综上行为与真正的民主法治是不相符合的,也不符合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四、律师坚持维护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公平即正义,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由来已久。在阶级社会里,通过民众的斗争,取消了奴隶主与奴隶,君主与平民之间的等级关系,赢得了公平;近代社会里,女权主义的兴起,要求男女平等,反对种族歧视的呼声也日益高涨,逐渐形成了性别、种族之间的公平。在现代社会里,由于存在各部门利益的冲突,各行业利益的冲突,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冲突,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使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和正义具有片面性。此时,律师坚持维护公平正义尤为重要。有些部门,有些行业,有些区域,有些群体因为有国家政策的倾斜,政府的支持,导致社会各级层之间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从而发生各种争执和纠纷。只有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由于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和非官方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有挑战权力的条件。为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就要有挑战权力的勇气。任何社会都有权力的制衡问题,律师制衡作用的力量就是一种民间的力量。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将律师职业看作是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和权利保障者。因为律师一天到晚和各阶层的人交往,了解人民的疾苦,社会的百态。律师要救弱扶贫,必须勇担挑战权力的重担,为实现公平正义而斗争。只有实现各阶层的平等,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成员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相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犹如一曲气势恢宏的交响乐,需要社会各成员共同协作和配合。构建和谐社会,任重而道远,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同时,这也是人类不懈追求的美好理想。作为这个时代的律师,为实现社会和谐,我们应当有所作为! 文永军律师电话:13975297182",构建和谐社会,任重而道远,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2008年07月08日,(律师)文永军,"和谐社会,律师",2384 344,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44,"2018-05-02 00:19:07",免费的午餐谁收益?——律师咨询收费之思考,"作者:张顺荣 作者简介:张顺荣,1999年毕业于南京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后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佳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上海法学研究》、《江海学刊》、《知识产权》、《社会科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多篇法学专业论文。 著作权声明:本站律师的署名文章,未经作者同意,请勿为转载、复制、下载等侵权行为;依法引用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 关键词:律师/法律咨询、收费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推进,律师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所起的依法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并逐步得到广大国民的普遍认同。“有事找律师”的观念亦深入人心。 从全国的律师人数上来看,我国律师从业人员逐年在增长,律师的业务也从传统的诉讼、仲裁代理服务延伸到法律咨询服务、企事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公司改制、重组、上市、破产清算等非诉讼业务服务,并且非诉讼服务业务的创收额占全部业务创收额的比率也呈逐步上升趋势。 但据笔者所知,南京地区一些律师在提供正式法律咨询服务时大都放弃收费的权利,甚至将此作为吸引案源的竞争手段。那么,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免费午餐,在律师和咨询人之间的博弈,究竟谁会收益呢? 二、从咨询者的利益视角分析 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的动机通常为: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或获得更广泛的潜在的案源(即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机会。抱着这种想法的律师实际上是将律师的业务狭义地理解为打官司,因而为获得潜在的来之不易的承接诉讼或仲裁代理业务的机会,在提供免费咨询过程中,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引导甚至误导咨询者:只有通过打官司才能解决咨询者面临的困境,而对咨询者的具体问题要么含糊其词,不知所云;要么做出信誓旦旦的承诺。有的律师谙达咨询者的心理,会暗示甚至明示自己和司法部门或有关人员有着广泛的私人关系云云,在“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种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势下,一些咨询者的心理防线被摧毁,糊里糊涂地签下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价格不菲的代理费。 实际上,很多咨询者其实并不了解,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和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除极少数胆大妄为者外,绝大多数法官其实很在意自己的职业前景和职业荣誉的,起码很在意自己的饭碗,不会因什么私人关系而做出违法乱纪的事。因此,咨询者要格外警惕那些声称和某某人有关系的律师的承诺。 解决法律纠纷的方法有多种:比如协商、发律师函等。相比较而言,诉讼或仲裁有时是费钱又费时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因为不仅要支付给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的代理费,还要支付给法院诉讼费等费用,且一般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至少在三个月左右,复杂的案件有的要更长的时间。笔者提倡在一般情况下,尽可能地用非诉讼方法处理自己的纠纷,只有在纠纷确实无法调和时,再考虑采取诉讼或仲裁等途径。 综上,从咨询者的利益视角分析,免费咨询其实并不免费,而且往往要为此支付更多的费用。 三、从律师自身的利益视角分析 在现实社会中,许多聪明的国民把握了想承接诉讼或仲裁案子而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的心理,到多家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处咨询法律问题,而不考虑付费,似乎付咨询费是不可思议的事! 此外,咨询人的咨询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是因为涉及到诉讼或仲裁,也并非是想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手段解决纠纷,而纯粹是对自己已经或即将做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太明了,想就此请专业律师为自己做出判断,以便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或了却心中的烦恼及困惑。 基于上述分析,抱着承接案子而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律师,在遇到上述情形中的咨询人时,不仅会失去咨询服务的收入,且其期待的诉讼或仲裁代理的机会也随之落空。 律师都知道,律师在正式执业前需要付出相当大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积累成本:大学四年的寒窗苦读、一年或多年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的煎熬以及一年的律师实习的磨练。在执业后仍须不断的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及技能,因此也要付出很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积累和更新成本。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除非是提供公益咨询[笔者创建的网站——南京顺荣律师在线网站也提供公益法律咨询,但限于网站咨询的局限,无法核实咨询人的身份(无法排除客户利益冲突)及相关资料(无法对案情事实作出判断),加之律师时间、精力有限,故仅提供非正式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性的简单咨询;作为例外,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对于愿意采用胜诉收费的咨询人,并经律师同意的,可以提供免费咨询],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是对自己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积累和更新成本的否定,是对自己现时营业成本的否定,也是对自己工作的市场价值的否定,更是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咨询服务市场需求的否定。 四、结束语 基于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免费的午餐——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其实没有收益者,因此,建立律师咨询收费制度是必要的。收费咨询不仅有助于律师不断地钻研其服务领域内的法律和法学知识及专业执业技能,提高自身的咨询服务质量,减少不必要的,甚至是恶意诉讼的几率;而且,也有利于咨询者可以获得其真正想要得到的最佳法律纠纷解决方案。 从英美等有着几百年律师服务历史的国家的实践来看,律师咨询按小时收费是很普遍的做法,因而,从实证的角度也证明了律师咨询收费是可行的。(有兴趣的可浏览相关网站:http://www.memphisdivorce.com/consultation_and_fees.html 或http://www.manchanda-law.com/Contact.html或http://www.serottelaw.com/consultation.php或http://www.visalawyerblog.com/legal_consultation/等等) 完稿于2008年6月26日并于同日发表在南京顺荣律师在线网站",基于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免费的午餐——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其实没有收益者,因此,建立律师咨询收费制度是必要的。收费咨询不仅有助于律师不断地钻研其服务领域内的法律和法学知识及专业执业技能,提高自身的咨询服务质量,减少不必要的,甚至是恶意诉讼的几率;而且,也有利于咨询者可以获得其真正想要得到的最佳法律纠纷解决方案。,2008年06月26日,帐号已禁用,律师咨询收费,2889 345,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45,"2018-05-02 00:19:15",想和律行有约定:始终做个有深度的律师,"我要说的这个话题从题目上看,可能一时不大好理解,有深度的律师并不是指深沉,更不是身价,也不是所谓大律师的深藏不露,我要说的是律师的思维方式要有深度,对待客户的服务要有深度,并且这个深度是通过长期的养成。 不管愿不愿意听或愿不愿是看,现在的我真的觉得要有必要说一下,我是带过实习律师的,面对实习律师各式各样的心态和对律师这个行业的各式各样的看法,和有必要提到做深度律师的话题。 实习律师是律师的未来,不远的将来也会成为法律的栋梁,实习是打基础,显得格外重要,既要实习入行的艺术,入行的技能,还要实际练习和掌握从业的本领,更要学习做律师的品德。 新律师入行前对律师行业充满了新奇感,觉得一切都是那么新鲜,那么吸引人,但当真真伏下身子做一些案件时,才知道此行的非常之处,面对当事人渴望的目光,面对法官的冷言,顿觉手里捧的不是案卷而是沉重的担子,此时手足无措,似梦醒时分,一想到要从这样的光阴里获取生活来源,大有心头拔惊拨惊感。当有了这种感觉的时候,说明回到了现实的、真实的、养家糊口律师职业。想信每个律师都自豪拿到红本的第一天,有过激动,有过憧憬,走过梦想,走过花季,现在的情况是面对红本的激动一下变得短暂了许多,红本渐渐地成了重任或压力,而不再变得让律师自豪,现实的脚步现实心态现实的想法,万人独过第一考的拼劲在指间流过的时候,与之俱为的是实实在在的拐点。 我是一个过来的律师,也是从实习律师过来的,现在还带着实习律师,我们那会儿不叫实习律师,只叫小律师,就是刚入行的律师,那个时候没有实习培训,没有老师带着,都是自悟,凭着悟性在老律师那里偷学功夫,那时学习是一定要选好师长的,尽管没有人带,偷学也要看准对象,集百家之长,学的是迷踪本领,多这个律师处学习做接谈笔录,从那个律师处学习出庭风格、学分析案件的方法,学接待当事人的表达,学如何问清案情的思路,学做律师的良知,总之一切都的学,当学的经验多的时候,反倒感觉自己知道的东西越来越少了。 新入行的律师都站在同一个起点上,各方的进步就看跑的快慢。律师这行不象统考那样,只要考试过关都进校深造,统考是以入学为条件,而律师是以适合这个行业为条件,两个角度不一样,要经过大浪淘沙的关口。现在的司考恰恰有象统考一样,只要考试过关都可以当律师,虽然还有法官检察官从司考过关的人才中选任,但检法两个职业不可以轻易进,只有律师行业同考试紧密度最近,也就是说只要司考过关,就一定是律师了,入行律师的门槛相当低,自然而然就会增加实习的难度。现实中律师的路从入行开始,还要走过做人、做律师、做合格律师、做优秀律师、做知名律师的过程。 如何走过这个关口,不妨看一个小故事:有这样两个同龄的年轻人,同时受雇于一家大卖场,开始都拿着同样的薪水,可是在一年时间后,一个叫刘诺的小伙子青云直上,而那个叫王兴的小伙子仍在原地踏步,王兴觉得经理对自己不公正,很不满意,终于有一天他到经理那里发了一通牢骚,经理一边耐心地听着他的抱怨,一边心里盘算着怎样向他解释清楚他和刘诺之间的差别。一天经理找王兴,安排王兴到集市上去一下,看看今早都卖什么,王兴从市场上跑回来向老板汇报说:今早市场上只有一个农民拉一车土豆在卖。老板问有多少?王兴赶快載上帽子又跑到市场上。然后回来又告诉老板说:一共四十袋土豆。经理又问价钱多少?王兴又第三次到集市上问清了价格,回来报告给经理。老板此时对王兴说,现在请你过来坐到这把椅子上看看别人是怎么做的,于是,他叫来了刘诺,也让他到市场上去看看有什么卖,刘诺很快就从集市上回来了,并向老板汇报说:到现在为止,只有一个农民在卖土豆,一共四十袋,价格是每斤五角,质量很不错,他带回来一个让老板看看,同时他说还了解到这个农民一个钟头后还会弄来几箱西红柿,据他了解价格非常公道,由于昨天他们大卖场的西约柿卖得很快,库存已经不多了,他想这么便宜的西红柿老板肯定要进一些,所以他不仅带来一个西红柿样品,而且把那个农民也领来了,他现在就在外面等着回话,此时老板转向王兴说,现在你应该知道为什么刘诺的薪水比你高的原因了吧。 深度思维决定了刘诺和王兴的不同,决定一个人的进步高低升迁快慢的主要因素是能力大小,而一个人的能力大小并不在于他的年龄是否成熟,不再于他的水平和知识学历的高低,而在于他的思维深度,凡事能否考虑得更全面、更长远,这是一个人做人做事成功的关键。做律师也一样,拿到一个案件,面对当事人的企求,面对司法的规则,如何为当事人做主,如何争取最大利益,这都需要深度的思考,这样的深度律师是在一个又一个案件研究和习惯中养成的,不是一蹴而就的,习惯是从入门开始的,这叫行规,当学了分析案例的方法,就会养成方法习惯,当学会了出庭应辩的技能就会掌握和提高庭辩能力,如果跟着喜欢斗胜的老师学,学到的就可能是庭审中的斗胜,倘若跟着学到了化解矛盾的本事,这会把心思和深度放在平息纠纷的角度。 学什么、怎么学、如何学、跟谁学是自己的事情,学到那、学了么、学了谁是想不想的事,不管怎样,做有深度的律师是行业的整体要求,更是一个律师永恒的话题。",律师随想,2008年06月22日,(律师)张生贵,律师,1827 346,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46,"2018-05-02 00:19:24",集体案件离不开律师的帮助,"集体案件因为人数众多、人心难齐,组织困难,而且一般对方都非常强大,多数还有地方政府的庇护,所以办理集体案件获得熟知律法、深谋远虑、策略多端的律师的帮助是必不可少的。律师会起到如下作用: (1)让集体万众一心,沟通顺畅通达。律师倒不会给每一个人去做思想工作,但他们会指导组织者如何能让大家信服你,如何规避组织者自身的风险,如何让组织者与大家保持密切联系。律师会告诉组织者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 (2)律师会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法律途径。因为律师是解决纠纷的“高手”,他们不仅知道如何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于一些非正规的法律途径他们也能驾轻就熟。而且律师凭借自已丰富的办案经验会轻而易举地甄别出哪一条法律途径最为适宜,副作用最小和最容易实现。 (3)律师不仅自已会自保,还会教会组织者如何自保,集体中个体如何自保。律师办理集体案件一般不会单打独斗,否则自已就没了后路,律师首先要保全好自已,自已身陷囹圄还谈得上去为集体维权吗?组织者是律师与集体中个体联系的纽带,组织者没了,线就断了,律师会告诉组织者如何避免断线情况的发生。集体中个体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律师会让组织者传达对时势的分析判断,当然这一判断是基于个体自身的利害关系作出的,从而让个体作出保全自身的决定。 (4)律师能准确把握证据。律师会告诉个体如何获取证据、如何固定证据、如何将证据组织起来证明自已权利被侵犯的事实,以此为基础来实现属于自已的合法权利。 (5)律师能准确把握律法。律师知道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由于个体素质参差不齐,集体案件进展过程中受到的阻力很大,而且来自各个方面、各个主体,情况相当复杂,所以个体碰到新情况,尤其是对自已不利的情况时很容易有冲动的情绪,控制不好就容易发生过激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多数的不合法的,律师会告知其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再有组织者的劝导,一般就可以控制住局面,从而避免节外生枝,给正当维权铺平道路。 获得职业道德高尚、办案经验丰富、有正义感的律师的帮助是集体案件成功的关键因素。 作者:罗春利律师 源自:首都大律师http://www.010864.com",集体案件因为人数众多、人心难齐,组织困难,而且一般对方都非常强大,多数还有地方政府的庇护,所以办理集体案件获得熟知律法、深谋远虑、策略多端的律师的帮助是必不可少的。,2008年06月17日,(律师)罗春利,"集体案件 律师",1825 347,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47,"2018-05-02 00:19:35",吕良彪:律师营销要有尊严(《新法制报》专访吕良彪律师),他是九江走出来的知名律师他是现任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的学生,《新法制报》专访吕良彪律师,载2008年3月25日新法制报,为中国律师网、大江网等多家媒体转载。,2008年06月02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营销",1938 348,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48,"2018-05-02 00:19:44",谈要求落实并逐步提高死刑案件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根据我国宪法精神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一般是通知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是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司法局再根据情况指派下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法院办理有关手续。有的地方甚至规定,每位执业律师每人每年必须办理至少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等),否则,年检不予通过。 但问题是,律师是完全依靠承办法律事务来获得收入的,如果接指定进行法律援助,不仅得不到收入,反而要花费一定的工作时间,自己承担文印费、交通费、到外地办案的还得支出住宿费、餐饮费等。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近年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越来越重视该问题的存在,相当多的地方出台了积极的规定,规定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给与适当地补助,虽然数额不多,但切实降低了律师的个人负担。2006年本人承办2起法律援助案件,一起是在青岛开庭的伤害案件,往返青岛3次,每次交通间或包括住宿等费用大概300-500元,总计1200元,据说按规定补助法律援助经费600元,另一起在济南某法院审理的抢劫案件,系受区司法局指定,但不能获得补助。 2008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对律师接受指派办理死刑案件辩护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象征着律师被指定承办死刑案件辩护越来越程序化、规范化。 可以想见,如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二审案件的指定辩护,那么,律师的费用支出应该是比较大的,每个案件必须到羁押地会见至少一次被告人、到法院阅卷一次、到法院开庭至少一次计算,如果被告人关押在千里之外,仅仅差旅费的支出就是一个不菲数字。 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可见,文件制定者已经考虑到了该问题的实际存在。但如何落实,何时落实到位,应该是文件执行部门的实际工作。 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了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要求建立考核机制。内容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并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 法律援助制度应当让更多的经济困难者得到帮助,让律师在有效的机制下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有制度,才有考核,而制度应当是公平而又便于实际执行的制度。 电子邮箱:lawyeryu999@163.com 电 话:13601088320","法律援助制度应当让更多的经济困难者得到帮助,让律师在有效的机制下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有制度,才有考核,而制度应当是公平而又便于实际执行的制度。",2008年05月29日,帐号已禁用,"死刑案件,法律援助",2133 349,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49,"2018-05-02 00:19:53",律师的职业特点就是:通过制造文件来制造一切,"——写在《律师专业思维与写作技能》出版以后 “兄弟,你太厉害了,一下子就弄了俩。”这是我看到高云的新书《律师专业思维与写作技能》和《律师写作训练与典型案例》后,在电话里与其说的第一句话。 律师与其它职业相比有着自己显著的特点,是一个通过文件来解决问题的职业,一切最终都得落实到法律文件上来。形象地说,律师事务所就是一个制造文件的工厂,律师就是要通过制造文件来制造一切。但是,律师制造法律文件的能力更是:台前一分钟,台后十年功。基本功的训练和培养绝对不是仅凭四年大学教育就能完成的,更不能凭空完成。 记得我们刚刚参加工作的时候,法院任何的法律文件都必须经过“三堂会审”才能付印。审判员起草法律文书,庭长和主管文字的办公室主任修改,然后由分管院长签发才能交付打印和印刷,所有文书的文字和风格必须满足他们三个人的口味才能过关。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经历,才锻炼和培养了我们扎实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制作的基本功。无论是摆事实还是说讲道理,每一个部分和细节都会有很多种的叙述方式和风格,写作者只是要找出最适合的叙述方式和风格。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种能力只能在实践中慢慢积累和培养。 2004年国内知名刑法专家赵秉义教授途经深圳应邀来我所指导工作,曾告诫我们在座的律师,写作法律文书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让外行人一看就明白,因为法律文书制作过程是专业,而客户或授众往往是非专业的。法律文书既要专业还要通俗,是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年轻的职业律师面临的一项挑战。 现在刚刚从事律师职业的朋友,大都没有我们刚参加时那种众口难调的挤兑经历,无论是执业技能和写作技能的培养上几乎都是在“走夜路”,没有人指导也没有很好的书参考,只是死搬教条和格式,更有甚者是不负责地凭想象任意发挥,其结果只能是误人误己。 我在出版《穷律师、富律师》一书的过程中,就有很多的朋友批评我的书和文章严重缺乏技术含量,尤其是对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制作叙述不够,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任何一个人要把自己成长的经历用文字专业而系统地表达出来,绝非是一项一挥而就的工作,这正如要把自己当年学走路的过程和经验系统地总结出来一样的难,要完成这项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尤其是要在大量的实践中加提炼。而高云的《律师专业思维与写作技能》和《律师写作训练与典型案例》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难题。 这两本书最大的特点就是一切都从实践中来,是高云律师在自己十几年律师执业和教学经验的总结,因而对实践更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对年轻律师来说可以避免或摆脱“走夜路”的窘境,起码可以少走弯路。 笔者是通过《通向律师事务所成功之路》认识了高云律师并开始交往,对他的基本判断是:他的作风一向严谨而务实,是一名典型的专家型律师。书如其人,其新作《律师专业思维与写作技能》和《律师写作训练与典型案例》,从律师的专业思维、写作技能以及典型案例,以具体的案件为背景,从法律文书写作和制作细节着手,很好地完成了“从实践中来”来的工作,较好地弥补了大学教育“一切从书上来的”缺陷和不足。这两本书就是对我这样已经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的职业律师来说,也是难得的好教材,拿到书以后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认真学习。 在此,笔者把这两本书推荐给年轻的律师朋友,同时也对高云律师在繁忙的工作中格外的潜心付出深表感谢和钦佩。 邱旭瑜律师 2008年3月1日于深圳",现在刚刚从事律师职业的朋友,大都没有我们刚参加时那种众口难调的挤兑经历,无论是执业技能和写作技能的培养上几乎都是在“走夜路”,没有人指导也没有很好的书参考,只是死搬教条和格式,更有甚者是不负责地凭想象任意发挥,其结果只能是误人误己。,2008年05月25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职业特点",3287 350,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50,"2018-05-02 00:19:59",律师“三难”何时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新律师法实施与检察工作座谈会侧记 昨天上午,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安排,参加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新律师法实施与检察工作座谈会”。这次会议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崇安主持,该院公诉一科、公诉二科及反贪局负责人及部分检察员参加,深圳市律师协会指派了六名律师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在修订后的律师法生效之前,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能有如此真诚和尊重,主动邀请律师进行座谈,这对饱受“三难”的困扰的律师来说,真是有点受宠若惊。在此,笔者不得不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这种“低三下四”的做法深表敬意和感谢。 修订的后的律师生效在即,新法对老法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同时对律师申请调查和自行调查作了规定。这些与原有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并有所突破。显然对律师和司法机关的工作都会带来新的调整和影响。所以,司法机关能主动与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真是一个难能可得的机会。 这次座谈会首先由律师发言,律师同行们就在执业过程中亲身经历过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情况作了比较全面的介绍,同时对起诉阶段遇到问题尤其是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范围扩大后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设想。检察院的同志在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后也对律师的工作和配合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总的来说,律师的“三难”由来已久,而且这个问题似乎是套在律师头上去不掉的魔咒,这是导致大量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辩护的主要原因。 从区域情况来看,沿海比内地好,经济发达地区比经济不发达地区好;从层面上看,上级司法机关比基层司法机关好,从诉讼的阶段来看,问题难点集中在侦查机关和侦查阶段,侦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其次。而侦查阶段和侦查机关主要集中在公安机关,律师“三难”问题集中体现在基层派出所对律师工作的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是排斥和拒绝。大家一致认为,深圳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执业环境好于内地甚至邻近的城市,检察机关对律师工作的支持、配合和给予的方便比较突出。笔者就曾经在罗湖检察院办理过会见,既没有被刁难也没有被监视。 与会律师对检察院提的建议有: 1、新律师实施后,对律师的阅卷和复印给予专门的场地和人员给予支持,以方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的工作,以共同提高工作效率。 2、规范好律师会见过程中,辩护资格和律师资格审查和会见的批准机关或人员以及程序,协调好与看守所的关系。 3、重要法律文书和材料提交后要给予相应的收具凭证。 4、因工作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安排阅卷或会见,应给予律师明确的时间。 5、对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等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即使不同意也应给予书面回复。 6、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移送法院后,应及时通知辩护律师。 7、律师与刑诉法规定的冲突及效力问题。 8、对律师的职业尊重和执业重视。 9、检察机关能否对保障律师法的实施进行法律监督等。 对以上问题,罗湖检察院一一给予了解答或解释,对给予律师阅卷和复印的便利的问题,胡崇安当即表态要报请检察院党组研究后作专门的安排;对律师辩护资格审查及阅卷、会见的安排,原则上律师只要出具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函,就会给予安排。同时说明,对律师的资格审查权不是法定的,但是多年来习惯上一直沿用这种作法。对律师会见原则上由看守机关负责审查。另外,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主动与检察院办案人员联系,进行预约,免得因工作冲突而引起不愉快。重要法律文书的递交律师应提供相应的回执以方便出具收到的证明。对不同意律师提出改变强制措施申请给予书面回复,案件退查和移送后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都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和改善。至于法律规定的冲突问题是暂时的,以后立法机关会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律师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还需要时间来加以完善。 检察官们特别强调的是,检察院所担任的侦查和起诉工作都需要律师的配合和支持,起诉和辩护工作不是也不应该是对立的,特别要求律师支持和配合的是: 1、调查取证应尽可能通过检察院进行,以便检察院可以在第一时间全面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2、对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重要证据,律师应该在开庭前告知或递交给检察院,避免在庭中突然提出,搞得检察员措手不及,不得不中止上案件的审理,如此影响工作效率不说,最终受影响的还是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利益。 在以后的工作中,律师也要改变观念,建立起律师与检察机关职业互信和配合关系。 对此,与会律师都表示出了高度的认同和理解。 总之这是一次非常友好和愉快的座谈会,它带来的信号就是律师的职业逐步为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理解和尊重,起码这是一个好的开始。当然,律师执业中的“三难”不可能通过一次法律的修订,几次会议就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律师的“三难”现象,有着极其深刻和复杂的社会成因,尤其是表现在司法和执法机关和律师在社会地位、执业权利以及职业利益之间的对立和搏弈上,在侦查阶段则强烈地表现为侦查和反侦查的搏弈。当然由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地位和权利处于优势,所以受伤害的总是处于弱势的律师。相信,这种搏弈还将继续长期存在下去,作为职业律师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在现阶段,律师能获得社会各界对我们职业的理解、支持和尊重,是第一步的,一切从尊重开始。 勿用讳言,律师法的修订是个好消息。但是,好消息的背后总会有不和谐的坏消息,也就在昨天的座谈会我们也得到了一个坏消息,内地也有少数的公检法的机关在认真学习律师,研究如何对付律师的新方法。解决律师“三难”不会也不可能一帆风顺。毕竟,让有权的人变得越来越没权,没权的人变得越来越有权是一件非常难堪和苦涩的事,痛苦和周折总是难免的。 最后,作为一名职业律师,还是要对深圳市罗湖检察院表示深深的敬意和谢意,虽然这次会议规模很小,影响也有限,但却让律师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来自职业的尊重和重视。 邱旭瑜律师(天上的虫子) 2008年5月24日16时于深圳",总之这是一次非常友好和愉快的座谈会,它带来的信号就是律师的职业逐步为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理解和尊重,起码这是一个好的开始。当然,律师执业中的“三难”不可能通过一次法律的修订,几次会议就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律师的“三难”现象,有着极其深刻和复杂的社会成因,尤其是表现在司法和执法机关和律师在社会地位、执业权利以及职业利益之间的对立和搏弈上,在侦查阶段则强烈地表现为侦查和反侦查的搏弈。当然由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地位和权利处于优势,所以受伤害的总是处于弱势的律师。相信,这种搏弈还将继续长期存在...,2008年05月25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三难",1972 351,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51,"2018-05-02 00:20:07",浅析我国法律/律师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题记:作为从事律师服务行业8年的执业律师,笔者在执业中经历了风风雨雨,品尝了人生的酸甜苦辣,感悟了人性的善恶美丑,对中国的国民和司法制度的现状有着切身的体会。中国的司法制度有着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并正积极地向着人类所共识的法治化发展。本文是作者长期思考的心得,献给那些为中国法治作出贡献并仍在辛勤耕耘的同行,与大家共勉。 自从地球上诞生以新陈代谢为基本特征的生命体以来,为延续生命和繁衍后代,生命体之间的竞争就从未停止过; 人类的出现使得这一竞争变得更为复杂多样,即不仅表现在人作为生物与自然界(狭义意义上的)的生物性的竞争,还表现在人作为智能生物与人自身的竞争。 纵观各国的历史,为获取自身的利益,人类自身的竞争就从为停止过并仍在继续,当然,关于人类竞争的话题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作为执业律师,本文主要就“我国法律/律师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这一主题做一简要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所谓核心竞争力,就是指在某一个时间段内企业能够拥有,而竞争对手却没有的资源、能力、优势等。如果企业有,竞争对手也有的就不能算作核心竞争力,只是普通竞争力。(参见http://www.china-training.com/wzxx.asp?id=14172) 应该说,和其他完全由市场需求所主导并有足够多的商品或/和服务供应者的行业一样,法律/律师服务业在中国现阶段是个完全竞争的行业,律师事务所甚至是律师个人都在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进行激烈的竞争,那么,我国现阶段法律/律师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究竟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律师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核心的甚至是垄断的法律业务承办资格 在以政府行政许可的国家管理模式为特征的当代中国,商业领域内的商业运作主要是由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在许多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和美国等,更多的是通过民商法调整和规范,而非如同中国通过多如牛毛的行政性规范文件和商业法来调整和规范)。具备某种经行政许可而获得的商业领域的特殊资格的商业主体,将具有其竞争对手难以望其项背的核心竞争力。 同样,在某些具有超高额利润的法律服务领域的法律服务项目,某些具有特殊资源优势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优先获得这一许可并在这些领域内获得绝对优势。因此,这些特殊的法律业务承办资格就是这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 2、相关特殊行业的政府管理或企业运作经验 许多律师在从事律师服务业之前,曾在复杂法律运作环境的行业如电力、银行、海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期货、证券等工作过,具有丰富的相关特殊行业的政府管理或企业运作经验和一定的人脉资源,在承接相关的法律服务业务时就具有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所不具有的竞争优势。 3、长期的、有效的广告宣传而形成的品牌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长期的、有效的广告宣传而形成的品牌是吸引相关客户的有效方法,在潜在消费者无法判别所购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价值的情况下,品牌是最好的说客,比如可口可乐、雪碧是饮料的著名品牌,”thinkpad”、联想是著名的电脑品牌,万科是著名的房地产项目的品牌。同样,具有品牌优势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某一领域内的法律服务将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4、科学、高效、务实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管理运作模式 正如在原始草原或森林中的单个的野兽很难生存一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任何个体在竞争中一般来说都处于劣势,尤其是对需要团队合作的行业。律师/法律服务业从本性上来讲,是个需要团队合作的行业。固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律师以个人为单位在处理简单的法律事务时,可以提供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但从对客户负责的角度来说,任何比较复杂疑难的服务都需要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其他相关律师对其服务质量予以监督和把关,因此,律师们所提供的服务从本性上来说是集体的智慧和劳动。 然而,如何构建科学、高效、务实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管理运作模式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课题。我们看到、听到、经历着律师们的分分离离。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是律师们在职业理念、利益分配、工作作风、合作方式、性格人品等诸多问题上很难达成共识。 我们知道,很多优秀的企业都有优秀的管理团队,也知道,管理就是生产力的道理,同样,科学、高效、务实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管理运作模式是很多成功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队相对于其他同行的核心竞争力。 5、具备诚实、守信、敬业、合作、宽容、耐挫、进取的律师成员 成功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团队必然拥有: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熟记相关法律等法学素养外,还具备诚实、守信、敬业、合作、宽容、耐挫、进取等品质的律师成员,很难想像,狡诈,失信,慵懒、狭隘、虚伪、自私以及其他恶劣品格的律师能有所作为。 6、持续地研发和创新法律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的能力 在市场竞争环境下,最终是由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以及购买谁的服务和商品,因此,准确判断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并具备持续地研发和创新法律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的能力的律师团队将获得竞争优势。 7、具有竞争力的服务价格 我们看到,很多刚出道的律师为了生存,往往把法律服务的价格压得很低,在简单的法律服务领域,在潜在消费者购买力有限,在潜在消费者无法判别律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价值的情况下,这一卖点是有竞争力的。 和其他商业领域的服务业一样,核心竞争力还有许多其他的表现形式,这里就不一一分析了。 完稿于2008年5月15日并于同日发表在南京顺荣律师在线网站, 作者简介:张顺荣,1999年毕业于南京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后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南京佳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上海法学研究》、《江海学刊》、《知识产权》、《社会科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多篇法学专业论文。",纵观各国的历史,为获取自身的利益,人类自身的竞争就从为停止过并仍在继续,当然,关于人类竞争的话题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作为执业律师,本文主要就“我国法律/律师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这一主题做一简要分析,以期抛砖引玉。,2008年05月17日,帐号已禁用,律师服务,核心竞争力,3097 352,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52,"2018-05-02 00:20:15",解读“律师函”,妙用律师函,"一、律师函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二、律师函的作用 一般来说,律师函的作用有: 1、可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拖欠的货款等债务。担保业务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等候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签发律师函向客户提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一般会偿还借款。 2、在所发生的纠纷没有提起诉讼与仲裁之前,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在担保业务中发生的纠纷,是很麻烦的,追偿借款涉及到很多方面,因而及时顺延诉讼时效是非常必要的。 3、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 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说不能及的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一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6、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了、解除合同了、停止付款、停止供货了等等。 三、 律师函要具备的内容有: 1、 阐明事态。在一份律师函里头,必须让对方清楚真实的事态,不夸大也不缩小。 2、 提出主张。律师函要不露声色的告知对方你的主张。 3 、 告知后果。这个很关键,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是没有力量的,没有告知后果的律师函像就像温开水。当然这个告知的表述有很多种,有彬彬有礼型的,比如说“我方不排除采取XX措施的可能性”。有温文尔雅型的,比如说,“我方保留通过XX途径对贵方进行追索的权利。”有针锋相对型的,比如,“我方已经准备向贵方提出XX程序以保障我方的权益。等等等等。当然,各种表述各有好处,关键要达到效果。 四、“俗话”律师函 所谓律师函,实际就是一封恐吓信 以让对方卷入法律纠纷相威胁。 大体格式 ×××:  鉴于你丫做了如下坏事让我丫不爽......有把柄在我丫手里  你丫再不怎么怎么地,我丫就要告你丫了!!! 我丫具名 解读: 你丫我丫=你方我方 坏事 = 侵权or违约 不爽 = 权利受侵害 把柄 = 证据,(也包括对法律程序的了解以及其他具有的法律资源等) 怎么怎么地 = 赔偿 停止侵害 告 = 起诉 五、律师建议: 作为权利人一方,选择纠纷解决的方法很关键。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途径可供选择,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步骤展开。 自行协商或起诉→中间人调解→律师代理协商调解→起诉或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 以上途径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经济能力及时间等情况)来选择。 ◆律师函的使用: 当事人自己无法独立完成权利救济等活动,但又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那么可以在正式启动司法程序前单独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 律师函业务收费低,有些情况下非常有效果。所以,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需要委托律师办理部分程序,比如发律师函的程序。如果发律师函起不到预想效果,可以再委托律师起诉,而一般来说委托同一律师的话,律师函的费用会计算入代理费中,不会增加太多费用。 聘请律师发送律师函对当事人解决纠纷是非常便捷而且成本低廉的。是正式司法程序启动前很有必要选择的一步。特别是在这个信用社会,律师函的威慑力越来越明显。",当事人自己无法独立完成权利救济等活动,但又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那么可以在正式启动司法程序前单独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2008年05月07日,(律师)余伟安,律师函,2609 353,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53,"2018-05-02 00:20:23",律师法律咨询收费问题初探,"作者: [ 陕西西安 ] 余伟安律师 15891701615",所谓律师咨询收费是指律师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办案经验对咨询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按照一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一定费用的法律服务活动。随着交流媒介的多元花发展,律师咨询的方式也多样化.,2008年04月20日,(律师)余伟安,律师,法律咨询,收费,2404 354,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54,"2018-05-02 00:20:31",法律文书&律师,"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可以说法律在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等等)、证券纠纷、信托纠纷等等,这些纠纷的解决越来越离不开法律,离不开律师的参与。但律师的作用远不止是通过解决纠纷帮助客户减少风险,更重要的在纠纷发生之前帮助客户预防风险、控制风险,尽量避免风险的发生或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达到避免或减少客户的经济风险、商业风险,来维护客户最大的经济利益。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或商业活动中,在各经济实体起桥梁作用的往往是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否确定直接决定了各经济实体的利益是否得到最终的实现。 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增值服务之一就是减少客户的法律风险,而减少客户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在制作法律文书中把相关事实或各方意思表示的不确定性降到最低。如何做到这一点呢? 首先,律师在制作法律文书前要对法律文书所要承载的相关事实要有全面、细致的了解、熟悉、掌握。通常,客户对于相关法律并不了解,而且缺乏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经验,因此很可能并不清楚自己面临哪些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律师通过有针对性的询问、引导的方式与客户进行沟通,就客户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达成共识。但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一定要确保与之交谈的人能够提供最全面、最详细的事实。例如,作为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审阅合同时,通常第一个与其打交道的是销售经理。销售经理会拿一份对方的合同让律师问看,并询问是否可以接受。如果合同中出现不寻常的付款方式或有关融资的条款需要律师确认能否接受,此时最清楚地传达公司立场的人通常不是销售经理,而是财务经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必须与有关的财务人员进行充分沟通来了解公司的要求,而不应该仅仅征求销售经理的意见。 了解相关事实后,律师要确认客户所面临的问题对客户的重要性。有的问题看似简单,但处理不好有可能影响一个重要项目的进程,如果律师不了解问题的背景,可能就不会给予其足够的重视;而有些问题看似严重,但是相对而言对客户并不重要。因此,律师只有在理解所面临的问题的重要性后,才可能以令客户满意的方式来解决。 方案的确定。在对客户所面临的问题有一个清楚了解之后,下一步要确定的就是客户对结果的期望值。客户由于本身法律知识有限或对所面临的问题的本质缺乏了解,并不了解可供选择的全部方案,而可能只想到部分方案要求律师去实施。在这时,律师不能消极地接受客户初步的指令,而在应充分理解客户自身的情况和目的后,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同客户一起分析各种备选方案的利弊,然后让客户选择最佳方案。(待续)",律师起草法律文书,2008年04月17日,帐号已禁用,法律文书,2076 355,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55,"2018-05-02 00:20:38",中国律师业发展困惑之随想——对《律师法》修改的思考,"作者:蒋文勇 来源:中国律师网",中国律师业发展困惑之随想——对《律师法》修改的思考,2008年04月14日,(律师)蒋文勇,律师业,发展,1804 356,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56,"2018-05-02 00:20:47",从制度上打通律师与已决犯之间的沟通渠道,"中国律师网(实务) 长期以来,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辩护工作始于审查起诉阶段,止于法院的终审判决。随着今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的实施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应调整,律师的辩护工作有望提前到侦查阶段。但法院终审判决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基本上中断,在很多情况下律师的工作不得不自然终止。 其实,在法院终审判决后,已决犯同样非常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种帮助对已决犯本身是有益的,必要的。而且如果一旦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不仅有利于已决犯的改造,使其仇视社会的心理逐渐淡化,并进而最终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而且对于相对封闭的劳改单位,也就增加了一种有效监督渠道,防止侵犯已决犯合法利的行为及腐败的发生。 法院终审判决后,律师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能有所作为的。 一是少部分冤假错案,已决犯通过律师的帮助,可以进一步申诉,向有关部门反映,以期进入正常的错案纠正渠道,使案情最终大白于天下。而不是像目前这样,绝大多数的冤假错案都是靠偶然因素发现。而且发现后,也并不一定能进入正常的错案纠正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只能通过监狱转递。相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样的材料后,几乎都是完全按一种内部监督程序在处理,在很多情况下都流于形式,缺乏第三方力量的有效监督,直接影响了很大一部分错案的及时纠正。 二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但一般情况下,已决犯本身是被动的。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是否应当监外执行,均由改造机关说了算,已决犯本人的话语权很少。虽然规定监外执行的决定应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但大多数情况下,这种通知和抄送都是一种形式,很少有被否定的情况。 减刑和假释虽然规定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但监狱的减刑和假释建议却至为关键。也就是说,没有这种建议,即便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也不能进入正常程序。 通过律师的帮助,符合条件的已决犯可以直接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并对审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过程进行监督,杜绝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及暗箱操作。 三是已决犯合法权利的维护。我们不能完全排除已决犯的合法权利有被侵犯的情况。比如不适当的体罚,向已决犯要钱要物、强买强卖。由于缺乏一种正常的反映渠道,绝大多数已决犯只能忍气吞声。而依法反映之后,有可能得到的是加倍的报复。 如果律师能有效介入,可代理已决犯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防止已决犯权利被进一步侵犯的情况发生。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已决犯和外界的沟通渠道并未完全断绝。比如可以与他人通信。但这种通信都要接受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还可以扣留。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接受检查。 由于通信要接受检查,已决犯是不敢在信件中有对改造机关不利的言辞的。虽然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的信件和司法机关的信件可以不接受检查,但已决犯在这些信件中也难免会有所顾虑,从而影响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即便表达了其真实意愿,反映的问题也基本上是通过内部监督进行处理,这种处理力度往往非常有限。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也就是说,可以会见的人是不包括律师的。当然,罪犯不服生效判决、合法权利被侵犯,其他的合理要求,可以传达给近亲属、监护人。但是当近亲属和监护人觉得有必要聘请律师维权时,律师从什么角度介入缺乏操作性。律师甚至连已决犯都不能会见,也就是说,第一手的材料都不能了解,因此,即便接受近亲属和监护人的委托,代已决犯向有关部门反映,也会往往因案情掌握得不充分、不全面且没有法定的介入渠道而难有大的作为。 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王明迪在《中国监狱的人权保障》一文中指出 “由于中国是一个基础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一部分监狱人民警察法律意识、人权意识不强,政策、业务水平不高,在罪犯权利保障方面,确实还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诸如:有些监狱罪犯生活较差,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有些罪犯的申诉、控告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少数监狱劳动条件较差,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个别监狱警察违法乱纪,打骂罪犯,甚至致死、致残。” 可见,在已决犯合法权利的维护上,我们国家也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引入律师这种第三方力量对监狱进行监督,维护已决犯的合法权利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一件事。 从制度上明确律师与已决犯之间的沟通渠道,律师还可以以会见、通信等方式,了解已决犯的思想状况,让其安心改造,并帮助已决犯从法律上进行分析,让其认识到安心改造和抗拒改造的不同法律后果,为已决犯的改造起到很好的良性作用。律师所扮演的角色使得律师的意见很容易被接受,这样的效果是执行机关不容易达到的。 在制度的设计上,律师的正常介入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修改。 就《刑事诉讼法》而言,在 “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应当明确地把辩护律师纳入到申诉主体中。因为目前的申诉主体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虽然从法律上来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聘请律师代为申诉,但是否申诉,申诉是否有结果,律师应该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更能很好把握。因此,直接赋予辩护律师提起申诉的权利是必要的。 在 “执行”一编中,增加律师与已决犯之间正常沟通的条款。条款的内容可以是“罪犯被交付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将服刑场所通知罪犯的最后一个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罪犯,与罪犯通信。罪犯与律师的通信不受检查。罪犯及其近亲属也可另外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罪犯,与罪犯通信。” 就《监狱法》而言,在 “通信、会见”一节中,应增加律师与罪犯正常沟通的条款,且律师与罪犯之间的沟通应当不受检查。 除此之外,包括监狱在内的执行机关应该设立值班律师制度。即与当地的律师协会联系,定期派律师到执行机关值班,接受已决犯的法律咨询,转达已决犯聘请律师的法律需求。 笔者认为,任何一种权利,如果缺乏正常的救济渠道,这种权利往往形同虚设。相对于其他人而言,已决犯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利很容易被侵犯。而从制度上打通律师与已决犯之间的沟通渠道,既有利于其合法权利的维护,又能帮助已决犯更好地接受改造,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是大有裨益的。我们呼吁这样的制度早日建立。",从制度上打通律师与已决犯之间的沟通渠道,既有利于其合法权利的维护,又能帮助已决犯更好地接受改造,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是大有裨益的。,2008年03月30日,(律师)苟峥嵘,"律师 实务",2720 357,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57,"2018-05-02 00:20:53",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趋势漫谈,"“一个中国人是条龙,三个中国人是条虫”,似乎有这么一种说法。大概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因,在我们国家,律师这种最需要团队合作精神的行业就成了一个以单打独斗作为主要存在方式的行业。 今年6月1日以后,随着新的律师法的实施,目前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将正式粉墨登场,在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上,中国将全面与国际接轨。 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是申请律师必须执业五年以上。从目前来看,执业五年以上的律师大约占到了律师从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而目前的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都是松散型的,即由一个个实际上完全单独执业的律师打着律师事务所的招牌从事律师工作,律师事务所以固定或提成的形式在律师头上收取不菲的管理费。也就是说,目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着数重剥削,一是以会费形式继续存在的年检注册费,二是每办理一个案件都需要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当比例的税,三是给律师事务所上交的管理费。一般情况下,在一个中小城市,律师每年承担的各种费用占到了年收入的二分之一以上,在大城市,这些费用也大致占到了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 律师事务所在案源方面不能给律师提供任何支持,却让律师交纳高昂的管理费,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律师执业必须依附于一个律师事务所,否则便师出无名。于是律师交费交得怨声载道,律师事务所收费收得心安理得。 一旦执业五年以上的律师能够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符合这种条件的律师基本上都有了比较稳定的案源,为什么会甘愿接受剥削而不自己另立门户呢?正因为这样,因此一旦个人律师事务所开禁,我预测这种形式的事务所将遍地开花。 现在的一般说法是,6月1日以后,个人律师事务所将成为西部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而我的观点正好相反,如果管理部门对发达地区的个人开所不在律师法的规定之外设定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个人律师事务所将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 就目前来看,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人数没明确。我想6月1日以后,应该有相关的规定对此予以明确,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聘请其他律师的可能性很大。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遍地开花,对律师行业的发展是好事还是坏事呢?应该说有利有弊,总的说来是利大于弊。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弊端一是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二是不具备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能力。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成立方式灵活,能够解决西部地区因律师数量少不能成立律师事务所的问题。二是能满足普通百姓日常的法律需求。三是减轻律师负担。 一般的法律事务,个人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能够办理,涉及到重大法律事务,可以与其他律师合作。这种合作可能存在跨所执业的风险。为规避这种风险,可以分别签几份委托合同,各自开展的工作分别约定,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在个人律师事务所遍地开花的同时,就面临着这种形式的事务所之间的激烈竞争。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一部分个人律师事务所站稳了脚跟,业务突飞猛进,如果相关规定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有所限制的话,这部分个人律师事务所就不得不考虑采取另外的形式,比如重新找几个人合伙,或者找几个人挂名,成立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以规避法律对个人所的限制,以使律师事务所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 一部分个人所在竞争中举步维艰。一方面要承担因个人开所随之而来的高额费用,另一方面业务收入捉襟见肘。面对这种窘境,这部分律师就不得不考虑重新加盟到其他的合伙所之中,演绎着从终点回到起点的故事。 剩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既没有达到业务量大增不得不改变律师事务所体制的程度,也没有举步维艰的尴尬,这样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就保留下来,成为绝大多数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常态。 三国演义开篇一句话,“话天下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用这样一句话来概括个人律师事务所今后的发展,窃以为“然”。",今年6月1日以后,随着新的律师法的实施,目前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将正式粉墨登场,在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上,中国将全面与国际接轨。,2008年03月14日,(律师)苟峥嵘,"律师事务所 发展",3316 358,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58,"2018-05-02 00:21:02",从中国古代诚信思想,谈律师执业诚信建设,"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鲁邦升 在中国古代文化中,有着丰富的诚信思想。在讨论律师诚信建设,正确处理律师和法官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构筑和谐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对中国古代的诚信思想加以审视和梳理,充分吸收和运用中国古代“诚信”文化的宝贵资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唯天下至诚,方能经纶天下之大经,立天下之大本,知天下之化育”(《中庸》)。这里的“诚”是道德的概念,指诚恳、诚厚、诚实,古人极力把“诚”推向“天道”的高度,把“诚”提高到“天人合一”的境界。“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认为“信”是为人处事最起码的准则。中国古代的“诚信”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诚信是一种美德,是修身治国之本。人们立身处世,必须要“诚”,对天、地、人均须诚心诚意,待人诚实,处世真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反对弄虚作假,不可欺瞒使诈,表里不一,注重“诚”字的修养,诚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大学》云,“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所谓修身在正其心者,心有所忿怒则不得其正,有所恐惧则不得其正,有所好乐则不得其正,有所忧患则不得其正。”认为只有作到了诚意,才可能心正、身修、家齐、国治。古人强调了道德修养是一门最高的学问,认为道德本位可以归结为修身为本。对修身的关键,认为是“正其心”“诚其意”,正心诚意的关键是不自欺,不自欺则能自得其乐。  《中庸》云,“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这里也突出一个“诚”字,且从更高的层次“道”,从天人关系的基础上讲人应当如何实现自己的道德本性,即人应当完全敝开心灵,效法上天,努力尽求达到天人合一的最高道德境界,以“至诚尽性”为归,“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所谓“道”就是指人道,离开人也就无所谓道,道不离乎日常生活,但它又极其高深,“道”可以归结为一个“诚”字,认为“诚”无所不在,无所不要求,但其微妙处虽圣人也有所不知,即“诚”是人应终身修养的学问。天道人道都是如此,天之诚,在于它真实无妄;人之诚,在于确立无欺无妄的根本态度,从天来讲,不诚无物,从人而言,诚则能明,诚明为一。所以“至诚”的原则,就是治理天下的大法,是立国的根本,更是为人处世的最基本准则。 第二,在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上,古人主张“言而有信”,认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认为守信乃君子所为,“言而无信”是小人所为,“信”是为人处事的最基本准则。 人不能无信,“信则人任焉”,认为守信用就能得到别人的信任和尊重。孔子认为“人无信不能行走”;荀子认为“诚信生神”;道教以“孝忠诚信”为天下大事,主张“言善信”,“真者,精诚所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庄子?渔夫》)。认为诚信是做人的根本,至诚可以收到感动天地、调和阴阳的效果,把诚信看作是实现天人合一的纽带,衡量历代兴衰治乱的尺度,教化民众自觉行善的律令,正所谓“万法皆空,一诚为实”。 在中华文明的历史进程中,古代“诚信”思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今天我们在讨论律师诚信建设,正确处理律师与当事人、法官之间的关系,构筑和谐的执业环境,重新审视中国古代诚信思想中的优秀一面,仍然是可资利用的资源,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律师的专业性质和工作方式,决定了这个行业的诚信度是最高的行业,可以说律师的诚信是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和职业纪律的综合反映,诚信是律师的形象、旗帜和生命。正因为诚信对律师有着如此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传统的“诚心正意”思想加以理性的呼应和重新阐扬。 律师是以法为业,以律为师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以维护法律正义和法律权威为已任的职业群体,它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社会对这个行业的素质和诚信,也有着特别的要求,律师的诚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占有特殊的位置。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律师本身就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因为律师参与诉讼、法律见证等执业活动,其本质就是对诚信的维护。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诚信是律师生存的根本,信誉是它发展的灵魂,诚信与信誉是律师的形象、旗帜和生命。由此可见,如何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声誉,提高律师社会形象,是每个执业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那么如何维护律师行业声誉,提高律师社会形象呢?笔者认为:维护律师声誉和提高律师形象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正确理解“诚”和“信”的内涵,吸收传统“诚信思想”的精华,把传统的“诚信”思想自觉地融入自己的执业行为,“正其心,诚其意”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体现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上。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群体,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民法所调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石就是诚实和信用。如果丧失了基本的诚信,律师的执业就失去了生存的根基。律师只有以诚信为当事人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才可实现律师本身的价值,律师行业才可得以健康发展。 律师诚信的第二层次,是体现在对其它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对法律的诚信。如果说律师对当事人的诚信主要体现在他的道德品质和职业修养方面,那么律师对事实和法律的诚信,则体现在他的知识结构、文化素养、思辨能力、专业水准和社会阅历等方面。《中庸》曰:“诚者,自诚也,而道自道也。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是故君子诚之为贵。诚者,非自成已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已,仁也;成物,智也。性之德也,合内外之道也。”古人认为“唯天下至诚”,方能“经纶天下之大法,立天下之大本,知天地之化育。”律师对事实和对法律的诚实就是体现在对案件错综复杂情节的把握,对法律精神的融会。职业性质决定,律师只有掌握了立法者的本意,才可能做到对法律的诚实。肖扬在《关于规范律师和法官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讲话会议上指出:法官“要有诚实信用的品质”,他认为法官的品质,应该是“一个公正的、博学的、洞察的,善断的融智慧与仁慈于一身的人,而不应是脱离法律和事实轨道的人”,他认为“作为一个法官,仅仅具备法律知识,而欠缺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等等经验和知识,没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没有对人生的深刻体验,想当好一名称职的法官是困难的”。肖扬在此虽然是对法官素质提出的要求,但笔者认为这更是对律师素质的要求。因为法官的职责毕竟是居中依法裁判,而律师的职责是以自己渊博的知识、严密的言辞、充足的证据、科学的推理和鲜明的法律观点,来影响法官,促使法官公正判决,以求司法公正,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一角度来说,法律对律师的素质要求应高于法官。因此笔者认为:律师对法律的诚实的落脚点,最终体现在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对辩护技巧的娴熟、对人文知识的运用。只有精通法律、吃透法律精神,且对当事人诚实守信,敢于抵制司法丑陋,仗义执言,才可有效地维护司法的公正,也才可能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这样的律师,才会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因此,律师必须要加强自己的知识修养,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准,以求更好地做到对事实和对法律的诚实。 律师诚信的第三层次,是体现在对自我认识的程度上,要按照自己的专业水准、办案能力、知识结构和社会阅历等综合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自已在法律服务市场这座金字塔中的座标位置,不能办理自己难以办理的案件。对执业律师来说,这是最大的诚实,也是最难把握的诚实。笔者认为:在确定地区、确定时期内,法律服务市场的案源是相对稳定的。律师不是万能的,任何律师都有自己的专长和薄弱的一面,律师的专业水平不是体现在法律本身,而是体现在产业领域。对一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已具备执业资格的法律人,不可能不懂得基本的法理、法条和法律原则,但如果仅停留在这一层次上,那律师就相当于一瓶万金油,或者说象一个“赤脚医生”,泛泛而谈,什么都懂,但什么都不精。一个只有一百斤力气的人,是挑不动二百斤担子的。一个只懂得基本法律知识,没有其它相关知识、阅历作背景的律师,是办不了复杂疑难案件的。一个不懂得财务基本常识的执业律师,很难想象他可以办理好资产清算纠纷的案件。所以,执业律师必须要诚实地解剖自己,诚实地坐在自己该坐的位置,诚实地承接自己力所能及的案件。如果对自己没有一个诚实的认识,在法律服务市场这个金字塔里没有找准自己的位置,就会象乡镇卫生院接受了一个癌症患者的求医,治疗结果可想而知。同样,律师若去办理一个非自己专长的案件,就会象一个外科专家去给内科患者治病,治疗效果也可想而知。医生的错位表现在对患者的不诚实,执业律师如果给自己定位不准,一方面会影响自己的业务发展,更为严重的是会因此影响到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当事人和法律的不诚实。目前我市各律师事务所还没有形成团队运作机制,各律师执业基本上还处于单打独斗局面,估计在短期业内还会处于这个状态,难以形成专业分工的协作机制。这个体制一方面限制了律师事业的发展,浪费了律师资源,另一方面也迫使了部份律师象赤脚医生一样,什么患者都接,不见得对什么病都能治好。因此,在目前的条件和环境下,执业律师更要正视自己,更要坦诚地面对当事人,更要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否则是很容易失去诚信的。 其次,审视中国古代道德思想,在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坚定信念,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官与律师之间具有微妙的关系,在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还不成熟,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社会整体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对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加快法治进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律师与法官的共同语言是法律,他们的共同舞台是法庭,但法官是法律和正义的代言人,从职责要求上来说,法官必须要正确把握法律精神,依法公正裁判。而律师是受当事人的委托,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进行辩护,来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但律师该如何影响法官?这是一个方法和艺术的问题。律师当要以自己渊博的知识、娴熟的技巧、对案件事实细微的洞察、以自己高尚的人格、对法律精神的正确剖析等来影响法官,而不能靠请吃送礼行贿来影响法官。从原则上说,律师不应该办理法官介绍的关系案子、人情案子或者金钱案子,更不能与法官形成诉讼利益的共同体,否则必然会影响司法公正,同时影响律师群体的社会形象,并可能因此导致司法腐败。笔者认为: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应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诚实基础上的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诚信关系。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也就是说,君子的品行会影响社会风气。律师作为社会精英一族,务要深刻理会孔子的“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逊以出之,信以诚之,君子哉!”的内涵,也就是说律师要以义为根本,依礼来实行它,以谦逊的语言来传达它,用诚信的态度来完成它,要当一个法律的君子。在执业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谋道与谋食”的关系,做到“坦荡荡”,“泰而不骄”而不能“长戚戚”,“骄而不泰”,对法官要“敬而无失,恭而有礼”,这样必然会是“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只要做到这样,律师“何患无兄弟也”?",在中国古代文化中,有着丰富的诚信思想。在讨论律师诚信建设,正确处理律师和法官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构筑和谐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对中国古代的诚信思想加以审视和梳理,充分吸收和运用中国古代“诚信”文化的宝贵资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2008年02月26日,帐号已禁用,"律师执业 诚信",2712 359,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59,"2018-05-02 00:21:11",吕良彪:律师的职业恐惧与社会责任,"吕良彪:律师的职业恐惧与社会责任 ——在“营销与管理——2007中国律师精英论坛”上的演讲 一、律师营销的社会责任首先要感谢两位协会领导(北京律协监事长赵晓鲁、江苏律协副会长薛济民),他们把我们今天的话题推到更深更广的地步。我们前面只讲到律师事务所的营销、律师的营销,实际上两位协会领导讲到了律师对于社会的责任、对于公众的责任,我觉得这是我们律师行业的营销。律师个体、律所加上律师行业,这样营销体系才完备。律师为什么不是商人?律师是政治人、法律人和商人的结合体;律师赚律师费有什么丢脸的?那(律师费)是律师保障精神、人格、职业独立的基本保障,所以我们赚律师费要大大方方的赚。刚刚我还想给两位会长一些建议,都说从大所引退是因为精力不济,那你为什么干吗什么事都自己管呢?你完全可以把具体的行政事务交由专门人员管理嘛!我们律师行业的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乃至律师的管理确实需要很多拓展,需要借鉴很多成功的经验。 二、中国律师的职业恐惧缺席了今天上午的论坛,是因为韩国科技部的官员和企业家去大成看我——客人远道而来却之不恭,更重要的,也许是内心觉得那是大人物、是企业家,兴许对自己业务有帮助。近来我总是尽可能少地参与纯律师界、纯理论性的活动,想来一是因为自己精力、水平不够,参加此类活动怕耽误时间,这是一种公益心和社会责任心消退的体现,对于我要深刻检讨。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见到的大多是老朋友:今天上午老外一见我就问:HOW ARE YOU?这我听懂了,翻译成中文就是“怎么是你呀?”这是老朋友见面打招呼;还有一句叫HOW OLD ARE YOU?,翻译成中文就是“怎么总是你呀?”我希望律师界的活动,台面上能出现更多的新面孔,希望律师界的活动能跳出律师自身自说自话的圈子,能够更好地紧贴社会生活。刚才我在认真反思自己为何本能地选择企业家的交流而非律师的交流,我觉得那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律师的职业恐惧:因为核心竞争力的缺失与恶性竞争的压力,中国的律师们太迫切渴望充分地与企业家们进行交流。中国律师业专业性还相对很弱,不可替代的专业能力更是极其缺乏。在此背景下,中国律师低价竞争、不守规则与诚信的非正当竞争也就很正常,中国律师的职业恐惧感也就具备相当的普遍性。这种恐惧感很容易使律师个体与行业整体失去尊严,沦为单纯的利益追逐者。而从利益追逐角度而言,律师的能力与商人相去太远,因为二者可供追求利益的资源原本就有天壤之别。所以,律师应该光明正大地追求经济利益,但切不可沦为纯粹的利益追逐者;律师的价值更多地体现于他的政治价值、法律价值。今天论坛的主题,营销与管理,抓住了当今中国律师职业恐惧的核心:价值实现与风险控制。律师说白了就是要有生产法律产品的能力,生产出产品,再努力把产品卖出去,并使自己的产品能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在此过程中,尽可能地控制成本和风险。如此循环,形成良性发展。三、有尊严的律师营销:勾引别人来勾引你关于律师的营销《法人》采访过我,可惜把我最精华的部分删掉了。我主张律师作为专业人士,要进行的是一种有“尊严的营销”!我总结了一句不太雅观的话叫做律师不能主动上门勾引别人,要“勾引别人上门来勾引你”。你怎么才能有本事让人家上门找你呢?首先你自己要拿出东西来,要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或规模化,什么样的人才我都有,所以什么样的业务我都敢做,都能做好;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同类业务我做得最好,不可替代;中小所也同样可以利用自己在某些领域的资源和特长,灵活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找准定位至关重要。律师的营销很有讲究。刚才桂明先生没有听清,吕立山先生说他们每年花2、3百万做营销。律师有了材之后就想出名,就需要获得市场和公众的认可。关于律师出名,我觉得有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想出什么名?你是做公益出名,做婚姻案子出名,还是做投资并购出名,或者成为媒体热点人物;第二,在哪里出名?有的律师热衷于网络,有的律师有机会上报纸,还有的律师能上央视,我觉得都好。律师要善于使用媒体,但一定要理性。象我自己在央视做过一些节目,有一些领导和朋友就责任我为什么要做那些技术含量低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节目把自己贬低了。当然,我不完全同意他们的意见。第三,怎么出名。第一种途径,我的业绩,我做过哪些案子,我做过哪些非诉讼的法律服务;其次,政治途径,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国家立法决策;第三是文化的模式,即努力成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者通过网络不断的写,成为公众的领袖,赢得一种社会声望,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觉得你真是一号人物了。还有比如你在什么所里?你的所是什么地位?你有什么样的车啊?等等等等,这些都在里面,都是你营销的武器和方式。但更多的,我非常认同薛济民讲的,特别是和客户接触的时候不能跟人家大而化之的讲道理。大家一定要注意,刚刚与客户接触的时候,不要急于展示自己,急于去试图说服我们的客户,而是大家建立起一种良好的沟通状态。律师绝对不可以迎合客户,律师要保持自己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在必要的时候需要教育客户。一句话:律师要有导师的状态,同时也要有丫鬟的心态。我们要为客户提供什么服务?我觉得律师的服务应该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称为“开刀式”的,客户有病的时候要有本事解决,官司要打的赢,上市你要搞定,不行你要明确告诉他。第二是“保健式”的,要把经营机制理顺,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在哪个环节会出什么问题,你掐死,这是对他很好的发展。第三个环节,我觉得法律不仅仅是被动的盾牌,也是主动的法律武器,我们称之为法律杠杆,我们通过合理的设计法律模式、商业模式,可以达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商业目的。我们通过这样一种依法依规的并购可以使一个亿控制三个亿,通过这三个亿控制五个亿乃至更多,这是对我们律师最大的考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管理我还是三句话,应该是心态决定状态,定位决定地位,思路决定出路。你用什么心对待市场,你把自己怎样定位,如何做这样的律师这点太重要了。作为律师最重要的还有两点,一个是有感恩之心,第二要有自律之志,谢谢大家。","吕良彪:律师营销的本质在于对社会和公众的责任 ——在“营销与管理——2007中国律师精英论坛”上的演讲",2008年02月19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营销",2066 360,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60,"2018-05-02 00:21:19",成熟律师的显著标志,成熟律师的显著标志人的一生将发生的许多事情中,法律因素在很早很早以前就有着潜移默化的渗透,过去没有法律或者法律无用的时光正在越来越快地离我们远去,国人也象西方人一样拍响胸脯说“有事跟我的律师谈”的时光已经走近,人们每时每刻都离不开的法律生活飞速袭来,说明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日趋高智能化。法律事务需求者对律师服务者的标准越来越严格,更加促成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从业内来看,持有律师执照早已不再象刚入行时刻的激动,律师们更多考虑的是如何适应市场以及如何成为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这个问题令执业值得长效关注。当事人遇到涉法问题总是希望找到高水平的律师,怎样的律师才是合适的律师,这的确应当费些时间考量,目前虽说律师的作用并不立竿见影,但成熟律师有着侍法呼呐的一面,律师对个案的服务正铺就着事半功倍效用的征途,如同成熟医生一样药到病除。律师业特特殊性说明律师市场没有试验田,成熟的经验和能力是客户依赖的基础,除此以外即便有了些许业务也会在不声不响中流失。律师和律师业已有许多鲜明和重大的特点开始表露。我想说律师不仅仅是一门技术,也不仅仅是一种知识,律师应当有更多功能的发挥,理应成为释疑解难法务的高能综合体,一个重法学派整合的团体,从一种随起的工具跃为助推社会的动力,为法治的明天做着更多、更好、更高、更快的奉献。就目前律师的法律服务还只停留在表层,未深及骨里。角色之中有事务型或工匠型或治国安邦助推型,何种型面令律师们长期以来研修不停。由于我国律师执业市场的准入条件还相对较低,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即可从事律师,没有别的限制性条件,门槛底才会置律师业整体抗御风险能力有限,众多律师报以此业裹纳肌腹,正所谓身穷志短,执业初期一般难以适应市场需求,高成本低产出或厚积薄发无疑增加了律师执业标准的模糊状态,也令民众对律师真正的作用把持不准。公众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对律师期冀高标准,但律师群中有着不同回应,律师迫于压力而将更多时间花费在寻求案源上,充电磨刀的有效工夫少了,逐渐进入素质退化循环期,跌跌撞撞地盲从服务,大都意识不到手中掌握的潜能,给新入行律师背负了更重的危恐感。律师的执业模式还坚持着各自为战的状态,律师既要找活又要干活,既要考虑适应市场,又要顾及执业水平的提高,很难同步化效应,如果不做改观只讲急功近利,拿来就作的主义同样会极大地挫伤律师从业积极性,造成律师业的整体不稳,长此以往使公众日渐失缺对律师的信任度。律师作为法学派团体,还缺少经典化宣传和前瞻性普及,自然而然地直接放在社会大背景下过滤,极易产生空前疑迷,随时随地面临重组和切割。律师用以吃饭工具的法律是软的,法事的社会性往往熏蒸着律师的思绪,击荡职业者颤抖不定随时变异,众律师们在潺潺巍巍中固化着各自向往的职业。律师业其实是一种很高尚的职业,律师以宣传法律、维护民权、推进民主为已任,因此更是受到社会公众无比尊崇,也才能引得各路高手报一腔热血纷纷挤进这支队伍,但近几年律师整体形象受到不断指责,问题究竟出在那里,有没有肃整的办法,值得有仕之士们深深思考。如何提高素质来满足社会需求是我们首要急需解决的,功夫究竟该下在哪儿才能凑效,是规范市场还是顺应市场。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性,律师执业范围的开放性,需要成熟律师进行规范。笔者在这里拟化一个标准,一个成熟律师的标准,认同成熟律师是决定法律服务市场的关键,承办案件的律师是否成熟即影响着律师行业的递进度,又提升着社会公众的期望值。成熟律师是走向成功律师的前奏,成功律师是成熟律师的高端境界。什么是成熟律师,其标志有哪些,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会有完全不统一答案,但从律师的本质及律师业整体功能,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现显,在此提出来对律师掌握办案的科学性,提高律师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有思维、有志向,有牢靠的法律思想,有为法律而献身的精神,对待客户靠真诚、报真心,以善待自己一样做为,以化解矛盾普及法律为己任,以推行民主进程为终极目的。二、成熟律师有着超出强人的能量注入事业,充满着极其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能找到没人注意的处事格局,用法律标准和框架联系和建立涉法事务,练就惊人的见解和超群的能力,能把客户领到法律亮处。成熟律师还有着奇特的适法捷径,以和谐大局考量问题,用长远心态和整体眼光综合看待每件事务,不以收费高低为好恶,把每项事务都看成大要案件,在每件业务中均投入全身心精力,从中清析地发现问题的症结,用成熟的养料化解纠纷,培育引人目光的技能。三、成熟律师具有迥然不同的知识结构和经验积累,常常会把个人丰富的经历同职业经历巧妙串到一起,从中建树非常思维和法律权威,注入新颖别具的方法解决法律疑难。律师的经验是在很长的时间内逐渐形成和产生的,而且往往是在个人意识的状态下发展起来的,每一次的案件都伴有辩别真理标准的重大变化,而这些影响了我们办理案件法律服务的类型,成熟律师从一件件一撞撞法律事务中得到感悟,不再想信权利至高无上,并准备同权利争斗,人们不会很轻易地完全地摆脱他们对权威的依赖,资质证书或者文凭也不再是金牌。当新的问题出现时,越来越想求助于专业的法律人士,各个领域里出现的权威代表越来越窄,律师真心输出这样一个观念,全能的权威只有法律,从业务中培养法感情和对法的尊崇。四、成熟律师不唯上、不唯书、不唯权;有能力、有方法、有气度;有责任感,有灵感,有价值观;有气质、固品质、强素质;成熟律师能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客观性和现实性为主线,从解决案件矛盾和问题入手,尊重客观,尊重证据,尊重法律,任何时候都把重点放在法律中。处理法律业务时能提供多向性方法,纵向连动纵深到位,逆向连动反向思考,善于从若干个不同方向探求认识案件和解决问题,提出多种设想多种方案,扩大余地,灵活变换案件处理的方法,从新思路中寻求最优答案,保障问题最佳解决。成熟律师明确处理问题地系统性和整体性,纠纷的发生从起诉到辩论这个全过程是为一个目的、围绕一个中心而进行的,具有高度系统性和整体性,从系统和整体出发,成熟律师承办案件不仅有自己自成一体的过程,而且还有贯穿始终、目的明确的思维过程。从参与非诉讼来看,律师承接业务也同样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律师的整体性表现为有自己一整套想法和完整的构想,并为此安排适当的步骤和方法,以达到非诉目的。律师的方式不同但必须统一在思维的整体中,处理好部分与局部,全局之间和整体之间的关系。律师没有一套成形的方案和内容可供参照,尤其是诉讼业务,双方都会有律师参与,虽有各异的观点和方法,但内心动因须站立在法律理念的同一个园点,否则,律师对阵就成为毫无意义的口水之战。律师服务中没有一项值得效仿的成熟经验,律师各自为战形成五花八门的经验和技能,成熟律师都有一套约定俗成的标志性特征,具备较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突出能力,其观察、分析、判断、思考、决策的能力强;经过系统有效的专业化训练,思维方法不断更新。五、成熟律师能在艰苦的求索中日积月累,产生自己的认识飞跃,在具体实践中成熟律师会注意到承办业务的计划过程、操作过程、知识获取过程,并对各个过程整合重组,形成概念化的东西,指导后续业务,并向新的高度和更高层次跃进。成熟律师办案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始终不忘从工作目标、兴趣中发源坚强的意和增进智力,强化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条件和能力。成熟律师把传递法律当成永恒的话题,以语言表达活动为基线和特征进行着法律的思维和实践,从中形成规律和独道方法,把法律言辞当成思维物质的外壳,利用特殊场合下特殊的表达造就成熟律师具有的特殊形式和规律。六、成熟律师深深知道办案是高度复杂多变的活动,令事务主体和法律受体在经历强烈心理考验和激烈对应中感悟法律活力。人们各自的地位、职责、利益、认识角度不同,发表的意见分歧很大甚至完全相反,成熟律师能巧然遵循共同的规律和化解问题的方法来传输法律思想,把不同意见的争论通过法律准绳达到统一认识,取得正确的结论,否定错误观点,寻找事物本质。不听任单方想法,不钻进个案而跳不出纠纷圈子,不进行就事论事,不许诺包揽,否则难以分清焦点,找不准核心问题,影响纠纷解决。律师办案的过程是对人对案有关的已有理性认识放在思维实践中检验得到提高的过程,成熟律师往往从核实证据材料入手,查明事实真相,以合法合理为宗旨,有着辩法析理和案结事了的大局观念,常常把视角放到摆事实讲道理分析论证上,从本质上划清正义与邪恶、真理与谬论、正确与错误,让各方地位和利益在法律框架下达到重新构建。当事人基于利益对峙各自会表现出来强烈的情感,无论起诉辩论都会提出各自的要求和愿望,有爱憎和情感因素的参与,会影响终局的过早出现,成熟的律师视合法利益为先,潜移默化地说明法律,具备开拓性与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承办法律事务中能够揭示案件本质特征和事物之间的规律,从司空见惯或完美无缺的诉争中提出质辩,发表新的见解看法和意见,有建树性解决问题的思路。七、成熟律师有着对各项事务合理怀疑的因子,敢于对现行不合理的政策方针提出质疑,敢于对人们习以为常的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加以挑剔,充满法律自信心,在没有确凿证据之前不轻易改变自己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即使遇到传统势力的强压也决不动摇。能够随着案件处理变化而发展变化,能够及时调整自己的观点和方法,适应处于动态变化的案情。跳出常规思维,拓展现存思路,不过分重复前人过去已经进行的思维过程,将实践中经常重复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练到一个高度,把目光重心放在前卫。不满足于现状和已有的知识经验,努力探索客观世界中尚未认知的规律,以此解决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律师实践活动提供和开辟新领域新天地。八、成熟律师具备超强的灵活应变能力,紧紧跟踪不断变化发展的动态社会,不局限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和方法,不作简单推论,用有限推导无限、用过去推导未来、动中思动以变应变,独立于别人的思维框架,独立于自己以往的思维框架,灵活多变,做到因人、因案、因时、因事而异,解决由面到点的转移,用知慧进行劳动,用大脑来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古往今来的成功者既不是那些最勤奋的人,也不是法律知识最渊博的,而是一些有头脑的人,正所谓成熟的人,明白如何去思考,如何去分析案件,如何寻求解决方法。九、智慧能力上上、知识文凭次之。当事人对律师办案技能的理解进入一个误区,认为是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文凭的高低,以为法律知识和高文凭是掌握办案技能的全部,忽略了对律师智慧开发的理解,所以有不少律师的宣传材料中首要提写高文凭以应然当事人。其实律师办案的核心是思维而不是知识,更不是学历或文凭。律师是解决问题的高手,不是打官司的高手,不是演讲比赛高手,律师最宝贵的是诚信化解矛盾的水平。随着信息时代的普及,查询法律不再成为难事,律师缺少的不是法律条文,而缺乏的是驾驭法律与案件事实融合的智慧,案件取胜的焦点不再是比谁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文凭的高低,而是对法律运用的精深,在多意图、多线条的交叉思维中寻觅灵活丰富的创造力。例如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中,面对指控严密或刺激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起诉,律师激烈而成功的辩护可能刺激到公诉人,各方充分论述又可有刺激到一些参与人,他们或存有孤立无援的心理,或有强化胜诉的信心,在交叉语言中这种心理上的互感性难以避免,成熟律师能够且具备分析这种刺激的能力,认为如果是正常的积极的,能引起良性循环就可坚持,如果认为是消极的能引起恶性循环的,则要离除和防范。从容表达意见,沉着反驳,有条不紊,靠事实根据和法律准绳,不激动不感情用事,智慧胜人,传达改变一个人的思维方法要远比改变一个人的思维内容更为有效的实践性道理。十、成熟律师的取胜之道在于消灭不公平和不公正。诉讼只是围绕着法律真理展开的一场微妙的战斗,当更多的人们都以思想、文化和财富有关的东西为基础时,我们为什么还要有法律信仰,这个问题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人们对不同的法律真理都会给予不同的砝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决策。在从前变化相对较小的社会里,律师只所以受到尊敬,那并不是因为他们懂得法律,而是因为他们懂得用法律的精神处理社会事务,当律师的法律方法出现时,那是用法律和公平的双手开避以前从未有过的正义。鉴于今天变化速度的加快,大量的知识已经逐日过时,法律不可能再助人们腾达,法律让精英阶层或者任何人操纵一致的意见变得越来越难,异样的人们正通过或经济或财力或命令或武力来实行着所谓的正义,成熟律师将在这里不改法律初衷,不人云亦云,顶法律不放松,相信随着社会变化速度的加快,引发许多人们对法律的增需,权利思想的侵入只是暂时影响着对法律观的看法和信念,法律面前权力或其他观念终究要失去理性。比如我们试着和一位行政官员谈谈让他放弃权利,或是让老板采纳你的新主意,不管你的主意有多新颖,如果没有法律理性的敬告你的主意就一文不值,公司失败、债务清算和官员丑闻,所有这些问题减小了个人权威,加剧了法律权威。如律师代表患者向医生提出质问,律师在民告官行政案件中与政府权力对抗挑战权威,成熟的律师和有准备的律师们获胜的几率越来越高,我们正需要用法律手段减轻我们对风险的恐惧心理。诉讼中对审者的自由度也正在不断受到挑战,而且随着新知识的获得不断修复,未来将越加取决于用法律频率。,成熟律师,2008年02月05日,(律师)张生贵,"成熟 律师",2044 361,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61,"2018-05-02 00:21:29",中国律师现状:想说爱你不容易,"中国律师现状:想说爱你不容易随着社会的进步,中国律师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并日益影响着国家的建设、社会的发展甚至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把当律师作为了人生的奋斗目标。那么中国律师的现状如何呢?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由于从事律师职业,故对律师职业有了比外人更深刻的认识,于是便有了下面的一些文字。中国曾经是一个古老的封建制国家,在古代的中国,没有律师,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的只是“法制”,所谓“制”,里面带了一把“刀”,于是法律更侧重于公权,而轻于私权,因为刀字代表的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近代的中国,律师是一种外来的职业种类,是借鉴西方文明而设立。新中国的律师制度,经过二十年来的发展,无论是律师的数量还是律师所的数量,都有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律师的社会地位也越来越高。但是,中国律师的现状却让人欢喜让人忧。在十年前或者更早些时候,谈到律师的身份或者地位,绝大多数人会羡慕不已,但是现在的情况却大不一样了,随着律师数量的不断增多,律师与社会交往的频率增多,越来越多的律师参政议政,人们对律师的认识生产了深刻的变化。认为律师有崇高的社会地位的人,往往是与律师职业接触不多的人,或者说对律师仍然处于幻想阶段,他们还沉浸在关于律师职业的种种神话或者传说当中,他们把中国的律师和西方国家的律师或者香港律师相提并论,他们认为现实生活中的律师和电视剧中的律师一样潇洒自如、谈吐不凡、收入丰厚。业内人士和知情者,却对律师的地位及身份不以为然,尤其是对现阶段的中国律师的社会地位不以为然。一、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律师的身份只是一个民间人士在中国,由于受几千年来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人们一直以有个一官半职为荣,一切都要与官衔相比,才能体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于是,在中国的政府机构里,带有一个“长”字的,便会受到级别比其低的人的尊重、攀附或者是仰视,而没有“长”字的更是以求得一官半职为终身的奋斗目标(大多数人都是如此)。在司法领域更是如此,律师所面对的是法官、检察官、警官,甚至在法院做笔录的都被称为“书记官”,全部都是当官的,而律师却没有一个官字,从来没有听说过把哪一个律师称为“律官”,于是,为了帮助委托人实现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律师总是得罪不起这些“官老爷”们,在他们面前,律师说话总是小心翼翼,生怕大权在握者会作出不利于已方当事人的行为。前段时间武汉中院的司法腐败案震惊全国,也有几个律师被牵连进去,于是社会舆论又把法官的落马归罪在律师的身上,称是“律师把法官拉下了水”。其实在法官受赌的案件中,又有几个律师是心甘情愿地去送钱送礼?这些律师们也是用心良苦,只是为了不该败诉的案件被法院判败诉,或者说为了本该败诉的案子不至于输得更惨。在各种民事活动中,律师的身份仅仅是一个民间人士。周旋于各种强权机构及强权人员的中间,律师们总是如履薄冰,举步艰难。二、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严重,新入行律师举步艰难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律师的工作不了解,一提起律师首先想到的是律师是有钱人的职业。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也有一部分律师因为生正逢时,加之人脉关系畅通,又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技能,所以成为“百万富翁”级的律师,甚至还有“千万富翁”级的律师。但是每一个行业都摆脱不了“二八定律”的制约,律师行业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在律师行业中有20%的律师承揽了律师业80%的业务和案源,而余下的20%的市场则由80%的律师来分享和竞争。80%的市场已经被20%的律师分食完毕以后,那么其他律师要生存,就只能破釜沉舟背水一战了。用律师同行的话来说就是“先死而后生”。刚入行的年青执业律师更是为案源而焦头烂额、费尽心机。除了市场竞争的原因以外,还有很多的原因。因为除去大额的律师业务如大公司大企业都已被律师分割占据以外,余下的就只有一些散单了,也就是一些公司和个人的零散法律业务,这些案件往往是其他的律师们不愿意做的。而中国的老百姓是不喜欢打官司的,有的人甚至一辈子都不会打一场官司,既便碰到一个官司,也可能会成为人生中唯一的一次官司。因此打官司成为了一生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一辈子才一次的如此重要的事情,人家怎放心交给一个年青律师来做“实验田”呢?因此,有人说:知道你的不会请你打官司,不知道你的更不会请你打官司。我在中国的第一个经济特区深圳执业,曾见到很多怀着美好的梦想来深圳发展的律师,有的律师业务能力较强,在深圳打开了市场,站稳了脚跟,而且业务还做得有声有色,而有的律师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煎熬和忍耐之后,由于业务没有什么起色,最后黯然放弃了深圳。这就是大浪淘沙的市场竞争!律师们见面,问候的话题往往也是案源问题,业务问题,而少有案件中法律问题的讨论,或者法律关系的分析。对于律师而言,“有米下锅”比 “如何下米”要重要得多了。但是中国的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见《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而不是商人,被市场经济浪潮的中国律师们,为了生存不得不挣扎向上多方进取,以求博得一个立身之地。正因为如此,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的陈默在《律师距离商人有多远》一文中所提到: “从某一定程度上,律师的存在并非社会的需要而产生,而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使其具有存在的理由,所以律师必须首先解决生存问题,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社会的承认,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尽可能地先让自己富起业可能是一个比较现实上的选择。”(《广东律师》总第154期第56页)由此可见,律师行业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严重,已经是一个普遍现象了。三、律师之间缺少合作精神,律师协会在律师权益维护方面严重不足。律师们之间大多数是单打独斗,缺少团队合作,律师所与律师所之间存在竞争,律师与律师之间存在竞争,甚至在同一个律师所里面的律师也存在竞争,加之国家对律师业的发展根本就不会去扶持和帮助,对律师的管理也只是处罚而少有鼓励。甚至连律师协会这样的一个自律性的律师组织,在律师出现问题时首先不是站出来帮律师说话,相反地而是站在公检法或者司法局一边,立马和这个律师划清“阶级战线”,甚至不经仔细认真地调查取证,就对律师给予严厉地处罚,这样的例子在全国各地举不胜举。这样的现状非常不利于律师队伍的长期建设和健康发展。四、职业歧视,定位错误,律师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其他人的眼里看来,律师是一个神圣而又光辉的职业,散发着迷人和智慧的光芒,有的学者甚至美化律师职业,称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守护神”,是“正义与公平的使者”,是“正义的骑士”,是“法律的卫士”,八十年代的胡乔木的那句脍炙人口的诗词更是把律师赞美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但在现实生活中,律师真的有那么神气吗?我想不是。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的莫赳在《浅谈律师文化的糟粕》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政治腐败,律师地位低下。社会对律师误解,角色定位错误。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这四种职业构成执法共同体。律师不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而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已任。法官、警官、检察官是社会游戏规则中的裁决员和监督员,而律师是社会游戏规则中的运动员。真正有责任主持正义、扶持弱者的应当是法官、检察官等国家公职人员。”由此可见,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的守护神”、“法律卫士”不应当是律师或者律师这个群体,而是享有国家公权的、对案件的实体具有决定性权力的法官、检察官、警官!由于律师的特殊地位,法官、检察官、警官们总是对律师充满职业歧视,他们视律师为眼中钉,更有甚者在法庭上将律师赶出去,在某中院就曾发生过年轻的法官将老律师赶出法庭去的事情,原因很简单,年轻的法官称律师说话的声音“怪声怪气”,而老律师当然不会服气,结果二者吵了起来,法官就说律师的行为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所以就拉响警铃,叫法警把律师赶出法庭。后来此事闹得沸沸扬扬,最后还是不了了之。我在《利剑又一次刺向律师》一文中也曾讲到过 2007年4月2日,河北省沙河市公安局在法庭上将刚结束庭审的作为辩护人的北京律师李庄带走,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限制李庄律师人身自由达五个多小时的事情,最后李庄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河北省沙河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此事在律师界内曾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并直接影响到《律师法》的修改(后在《律师法》修订草案中,为保障执业律师依法执业,充分行使辩护权,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并已写进了修订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律师被捕的案子还有一个,那就是广州市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马克东,因涉嫌诈骗辽宁毒枭100多万被逮捕,于2007年9月10日在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还是收100万元收律师费还是诈骗的问题,以及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见我前些时候写的一篇文章《马克东律师:刀尖上的舞蹈者》)。这个案子曾引起广东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国内众多法学家、律师同仁等的强烈关注。在现实生活中,法院里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甚至门卫都不把律师放在眼里,认为律师是来求他们办事的必须服从他们的安排。由此可见,中国的律师们在大大小小的司法官员面前除了毫无地位可言之外,还倍受职业歧视。五、律师还没有形成一个阶层或者社会力量,律师文化有待丰富和发展中国的律师不象国外的律师那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在政治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不如国外律师那样有一整套完善的管理体系,我国的律师还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社会阶层。以被称为“律师国度”的美国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美国与律师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不仅仅是因为美国是世界上律师最多的国家,而且也是律师制度最完善的国家。曾经读到一篇文章,说在美国的首都华盛顿,在街道上的行人中,每四个人里面就有一个律师。律师之多,是其他国家所不能比拟的。而且,在美国的历届总统中,有许多就是律师出身的,如林肯、克林顿等等都是非常出名的大律师。在美国,律师资格的取得是非常难的,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极力地去考律师牌, 并且把当律师作为人生的一种最高荣誉。《中国律师》里有一篇文章叫《美国律师“八路军” 走马观花看美国律师》,里面写到:美国这个国家是由律师设计的,也是由律师建立的,后来又是由律师统一的,所以,更是由律师领导的。律师改变了美国,律师成就了美国,律师完善了美国。在美国,哪怕人再多,律师都是需要的;哪怕有再多的人讨厌律师,律师都是必要的;哪怕当不了总统、州长,律师都是重要的。因为,在美国,律师已不仅仅是一个职业,也不仅仅是一个行业,还不仅仅是一个群体,更不仅仅是一个阶层,而是一种力量、一种文化、一种象征!而在现阶段的中国,由于律师建制时间较短,律师的管理及建设均没有形成较规范的体系,律师文化建设更是处于起步阶段。令人欣慰的是,中国的当权者们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把这个问题提到了工作议程上来。在2005年6月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司法部党组首次提出了开展律师文化建设研究的命题,此后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都不同程度,以各种形式对律师文化建设问题进行了研究,有新闻媒体称“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律师文化建设座谈会标志着律师文化建设研究工作进展良好”。律师群体文化、律师集体文化、律师个人文化三个方面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文化的科学构成体系。就目前而言,中国的律师还没有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不像国外和律师那样,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甚至影响国家的政治走向和国家命运。我们所见到律师参政议政的事例,可能是万分之一甚至连十万分之一都还不到。中国的律师们要想走向政治舞台,成为一个理想中的政治家,还有很漫长的一段路要走。后记尽管中国的律师存在上述诸多让人感到不足的地方,但是律师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还是让人看到了律师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正如中国的法学泰斗 江平教授在评价中国律师时所称赞的那样:“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亡则国家亡!”律师作为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必将在未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舞台上展现出多姿多彩、举足轻重的一面,发挥其越来越多的作用!(深圳陈伟律师 2008年1月18日)","中国律师现状:想说爱你不容易 随着社会的进步,中国律师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并日益影响着国家的建设、社会的发展甚至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把当律师作为了人生的奋斗目标。那么中国律师的现状如何呢?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由于从事律师职业,故对律师职业有了比外人更深刻的认识,于是便有了下面的一些文字。 中国曾经是一个古老的封建制国家,在古代的中国,没有律师,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的只是“法制”,所谓“制”,里面带了一把“刀”,于是法律更侧重于公权,而轻于私权,因为刀字代表的是...",2008年01月18日,(律师)陈伟,"律师 现状",4254 362,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62,"2018-05-02 00:21:41","从医务人员到专业律师--- 法海任我行","王爱民,中国致公党党员,医学、法学双学历律师,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业务二部主任,连续三年获天矩优秀律师称号, 2006 年度“淄博市优秀青年”。 业务主攻方向:以医疗纠纷为龙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妇女维权为主的婚姻家庭案件、刑事案件。 擅长领域: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各种司法鉴定、工伤及职业病病残程度(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伤害程度(伤情) 鉴定等 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实际操作经验丰富 。代理与此相关的各类案件,得心应手,件件经典。 理论研究重点:医事法律、刑法理论、保险法。 偶然机会接触法律,自学通过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其实,从事律师工作对于我来说完全是一个偶然。 接触法律,源于一个亲戚的案子。 1998 年,一个亲戚以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了。鉴于老公的社会关系比较广,亲属们找到我家,要求帮忙请律师,查资料。那时,已经在医院工作了十几年的我早已经过了而立之年。用了半个多月的时间,我在网上、在书店里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资料,并形成了对亲戚案件的比较完整的认识。在与亲戚的律师交谈时,那个律师曾误以为我是律师同行。得知我是学医的出身后,那个律师说:你可以考虑考律师资格,你对法律具有天然的悟性。如果你做律师,结合你的医学专业知识,以医疗纠纷案件作为突破口,你的律师生涯肯定会有声有色。也许是受了这位律师的鼓动,我开始怀揣律师梦而自学法律。 天道酬勤,当我以 269 分的成绩通过了 2002 年的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我知道,我已经与法律结缘。我毅然放弃了医院的工作,开始了律师生涯。 曾有人说,如果一个人从事某种工作超过三年而毫无起色,他要考虑改行。如果三年内能够找到感觉,可以断定该人适合这个工作。我相信我适合做律师。 首战告捷,成为本市首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代理人 2002 年 9 月,我步入律师行列的时候,刚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配套的法规、部门规章、规范颁布实施,对于有十几年医学背景的我来说,这是一个机遇,似乎老天对我格外垂青。我有幸代理了条例实施后的淄博市第一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理委托手续、提交鉴定材料、共同抽取专家、参加鉴定会,我与刚刚成立的淄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一起走过了第一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全过程。因为是第一例,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及结果被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报道。又因为对方没有聘请律师参与,媒体的采访特别是针对法律程序、法律规定方面问题的采访全指向了我,一个刚从业的年龄比较大的“年轻律师”,一时间我成了“名人”。迈进律师门的第一步我走得特别好看。 医院错误用药致病人死亡,成功代理获巨额赔偿成经典 2003 年 10 月 30 日 9 点左右,某患者去本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就诊时患者病情并不严重,只是因为正常口服的维护心脑血管的药物用完了,要找大夫做一下检查,再开点药。患者自己来到四楼的诊室,紧接着做心电图,显示急性心肌缺血。其实一直给该患者看病的值班医师应当知道,登四层楼的运动量已经超过了该患者平时的活动耐量,足以出现一过性的心肌缺血。但他还是给病人应用了后来被证实加重了其心肌缺血的药物,致使病情加重,诱发了严重心律失常。出现心律失常后,院方的抢救过程又出现,延误治疗,致使患者最终在入院 8 小时后死亡。 患者的儿子是做心血管疾病研究的,就职于国外一家政府医院。当他回国见到父亲的病历后非常吃惊,医生竟然给患者静脉注射双嘧达莫(潘生丁)注射液,此药静脉注射可引起“冠脉窃血”现象,使心肌缺血加重,出现严重心律失常。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有明确说明:双嘧达莫注射液临床仅用于双嘧达莫试验(双嘧达莫试验为一经典的冠心病药物激发试验,即用双嘧达莫静脉应用或大剂量口服以诱发心肌缺血来诊断冠心病,诱发缺血反应后迅速静注茶碱以逆转双嘧达莫诱发缺血的效应)。本来是诊断用药,怎么能用于治疗呢?而患者的不稳定型心绞痛为此试验首要禁忌症,严密监护并有逆转药物的试验都禁忌更何况是静脉输液用于治疗呢? 患者的儿子发誓要为父亲讨回公道,他拿着父亲的病历开始找律师,对律师讲父亲临终前严重心律失常的心电图,讲双嘧达莫注射液不能用于治疗,讲心律失常的抢救程序。当他找到我时,已经有其他的律师朋友帮他代写了诉状并已经起诉,但他要找个专业律师。他终于找到能与他讨论心电图、讨论用药禁忌和不良反应、讨论抢救程序的律师。他毫不犹豫地给我签署了授权委托书,然后不得不回到了国外。此后,我们通过电子邮件交流案件情况。当我告诉他已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时,他相信了中国多数医疗专家的水平。当我告诉他一审部分胜诉时他坚决要求上诉。当我告诉他二审胜诉,被告赔偿 24 万元的时候他相信了中国的司法公正和律师的专业素质。 此案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审判信息》编为经典判例,也是我的第一个“官方认可”的经典案例。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三次代理结果大不同 近两年我代理过三起非法行医的案件,一次为被告人辩护,两次代理被害人亲属参与诉讼。通过这几个案件,我对于非法行医罪以及非法行医行为做了深入的研究,也写了部分文章,而三次代理工作更是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案例1、作为一个非法行医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我参与的这个案件有一个明显的定性方面的漏洞,被告人本人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只是因为村卫生室分家,三个乡村医生共用一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个用原件,两个用复印件。我的当事人用的是复印件,可以比用原件的医生每年少交200元管理费。平时给村民看病都很好,该医生的医术得到了村民们的赞许。但不幸还是发生了,一个村民因发烧去就诊,输液过程中发生过敏反应死亡。显然,他在行医过程中出现患者非正常死亡时与国家刑法为打击江湖游医而设置的非法行医罪有质的区别,并且他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而放开是否属于非法行医不说,他在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聘请律师时,双方已经多次发生冲突。我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终于在法庭主持下,促使他们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我援引了最高法院《刑事审判》上的一个非法行医案例,说明被告人不属于刑法本意打击犯罪对象,最终,案件的刑事部分因为定性的问题被检察院撤诉。 案例2、这例非法行医涉及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区别问题。一位年轻的女士因为在美容院漂唇注射麻醉剂过敏死亡,死者亲属委托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为一家三口,长期开美容院,有民事赔偿能力。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刑事定性而非民事证据。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漂唇”是生活美容,不属于医疗范围,也就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如果要刑事追究,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在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时,我充分发挥了医疗背景的优势,准确解释了何谓医疗美容,指出漂唇这种介入性的操作是医疗美容的范畴,注射麻醉剂更是应当具有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可采取的行为,我当庭提交的医疗专业目录列明了医疗美容分属于美容整形专业,是医疗行为。最终我的当事人获得了28万元的民事赔偿,其中还不包括丧葬费、检验费等由被告人一方实际支出的费用。 案例3、另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的被害人亲属是一个老年妇女,她也是在输液过程中死亡的。给她输液的诊所老板是一年轻姑娘,她没有执业医师资格,没有乡村医生资格,也没有护士资格。老太太半夜头痛,老伴去本村的诊所叫大夫(他不知道该大夫没有任何行医证件,一直找她看病),大夫开了点降压药。老太太吃了两次后发现四肢不能动了。再次找大夫,大夫说得了脑血栓,领着病人到镇上医院做检查,回来后开始给老太太输液。每次输液都在病人家里,打上针过一会儿大夫就回诊所,家属负责换液体、拔针。在输液一个月以后,大夫给病人加了一瓶药,输这瓶药时病人出现了紧急情况。当家属把大夫喊来时,病人已经停止了呼吸。经过村委会调解,大夫家不同意赔偿,认为是病人生病死亡,与治疗无关。家属找派出所、找卫生局,折腾了一天,终于在医学会的委托下做了尸体检验。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家属以及医鉴办才知道大夫根本没有行医资格。医鉴办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了家属和大夫一方,不能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了,这属于非法行医范围。 家属找卫生局,卫生局让找公安局,而公安局说不能确定因果关系无法立案。家属走投无路时,找到了天矩所,找到了我。律师介入后,督促公安部门作出了刑事检验报告,确认了治疗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案件随即进入刑事程序。本案历时两年,三次鉴定,两级审判,最终被害人亲属获得民事赔偿,大夫被追究刑事责任。 病历不被医学会采信医院照样担责 滨州地区的农民杨某某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晚 11 点发生车祸,伤及腹部,求救后被 120 急救车送往滨州市某某医院。住院后医院简单处理,夜间曾发现肝破裂,但未采取措施。第二天转往滨州市中心医院,手术后死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案件的了解到突破口在治疗过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处理: 2005 年 12 月 2 日 0 点 20 分住院,并通知值班大夫。 0 点 40 分护理记录单内容如下:患者因车祸致头部及胸腹部外伤 1 小时急症入院, 0 时 20 分通知王医师,神志清,呼吸稍促,脉搏快而规整, 108 次 / 分,血压 150/100mmHg ,鼻部有少量血性液体流出,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正常,自述头痛头晕无恶心呕吐,胸部压痛明显,腹部压痛明显,腹肌略紧,反跳痛明显,腹部膨隆,腹胀明显,四肢活动无异常,入院后给予抗炎止血药物治疗,彩色 B 超示肝挫裂伤。 王大夫于 0 点 50 分下达医嘱,给予抗炎、止血等静脉输液药物治疗。 夜间 1 点患者血压降至 120/80 mmHg 、 1 点半降至 101/66 mmHg 。其后患者吐鲜血数口,家属立即报告了值班护士。 3 点左右患者开始烦躁不安,腹胀腹痛难忍; 6 点患者血压 89/51 mmHg ,大夫依旧没有采取措施。 这时候距离抽出腹腔内不溶血已经 5 个小时,彩超提示肝挫裂也已经数小时。 早 8 点上班后,大夫建议手术,但是必须从外院请大夫,本院做不了并且不知道什么时候请到。家属要求直接转院,大夫不同意,说想走必须先出院,并且不能提供救护车。家属无奈办理了出院手续,同时给滨州市中心医院打电话要求来接病人。 8 点 30 分到达滨州市中心医院门诊。 8 点 50 分,办理住院手续,立即输血,腹腔穿刺,准备手术。手术过程中,清理出腹腔积血 3800ml 。在手术结束拔出气管插管后患者心率突然减慢,以至停止。 回病房后继续抢救,患者于下午 5 点 10 分临床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于次日回滨州市某某医院要求复印病历资料,但是医务人员拒绝提供复印服务。家属无奈拿着病历要到外面复印部里去复印。这时有个护士试图藏起那张彩超报告单,被家属发现后抢了过来。复印后送回病历时,院方却不收,要求家属交给 110 处理。家属怕硬留下病历没人管,丢失或缺少了不好处理,便自行保存。 所以主要问题是:滨州市某某医院在救治杨某某的过程中,没有遵从复合损伤引起腹腔内出血的诊疗规范,延误了手术时机,使患者失去了成功救治的机会。滨州市某某医院恶意篡改病历,不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完成病历,且侵犯患方的知情权。 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后, 家属希望通过司法程序判断医院在为杨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到底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随后杨某某的亲属向惠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法院委托滨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会上,院方代表认可患方提交的原始病历,专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意见和答辩。三个月后,医学会给了法院一个通知,意思是因为病历应当由双方封存并医院保存,但本病历是患方保存的,其真实性难以确认,终止鉴定。 经过再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某某医院病历保管不善,没有按照规定向家属提供复印服务,应当对不能鉴定承担责任。法庭确认医师应当具备专业的高度注意义务,滨州市某某医院存在延误治疗的医疗过失,应当对杨某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当庭口头宣判被告承担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6 万多元。 2007 年 6 月该判决生效,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义务。 做专业律师网站 多渠道参与公益法律咨询和服务 2004 年3月8日,我依托《民商律师网》建设的律师个人网站《淄博律师在线》http://www.mslv.net/zbls建站。这个网站在我苦心经营三年后,成为了我的一个网上工作室和免费咨询室,还是一个普法的宣传站。 网络成为我生活、工作中不能缺少的朋友。 作为《淄博日报》说医论法栏目独家撰稿人,我把自己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写出来,给广大读者以医法结合的知识。我做客淄博交通文艺广播电台《据案说法》栏目、淄博经济广播电台《法眼看天下》栏目担任嘉宾主持,与听众沟通法律观点,解答其法律咨询。我还是淄博电视台科教频道的新视窗律师团成员,对其报道的事件进行现场说法。我把这些稿件、案件、事件都发到我的网站上,作为网友的参考。通过网络联系,我于 2007 年9月21日、22日作为山东省两名与会代表之一参加了在郑州举行的中国妇女权益公益律师研讨会。 会议的重点是公益诉讼特别是妇女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包括妇女财产权的保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等问题。我们将通过网络的依托,为妇女权益保护的公益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由于我热心公益,在 2006 年我被山东省青年联合会、共青团淄博市委授予“淄博优秀青年”称号。 在《淄博律师在线》这个网站上,我写了大小五百多篇文章。当看到经典案例已经列了一长串时,当看到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人身损害的案子被我一件件做成经典时,我感到了欣慰。再看看刑法园地里的案例,我自己都吃惊,原来我曾经做了这么多次成功的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也有经典,今年两起毒品案件成功辩护 2006 年 4 月 23 日 17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一起带着部分冰毒从青岛到淄博来。事先他们联系过淄博的另外一名被告人张某某,张说你们来淄博玩吧,顺便看一下二手车市场。然后王某某电话通知刘某某一起来认识淄博的大哥,并提醒刘某某带着点东西(指冰毒)玩玩。到达淄博后,他们与张某某联系。在张事先订好的酒店房间里见面,刘就拿出了冰毒,交给张。张遂吩咐在场的另一朋友去购买吸食冰毒的工具。然后大家一起吃饭。 饭后,包括王、刘、张在内的人员共 7 人一起吸食毒品,打带彩头的斗地主。后来张问大家,有没有小姐。有一人自告奋勇电话找来两个。青岛来的王、刘二人随小姐上楼到了张事先开好的另两个房间。 晚上 11 点多,刑警接举报前往搜查。在打牌的房间茶几上查获冰毒 15 克,张在查获物品清单上签字。从楼上房间里抓获王、刘二人及分别跟他们在一起的按摩女。 遂,公安机关以王、刘涉嫌运输毒品、张涉嫌持有毒品的罪名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以同样罪名诉至人民法院。 笔者接受了王某某亲属的委托,为王辩护。 庭审中,我的辩护观点是: 王的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为:王某某联系刘某某带冰毒到淄博来,并没有要求要带多少,实际上他也不知道刘某某带了多少。到淄博后,虽然刘某某将冰毒交到张某某手中,由张某某随手扔到自己房间的床上去,但是刘某某、王某某是可以也已经继续使用这些冰毒的。也就是说,他们并没有失去对这些冰毒的控制权。公安人员到达现场时,虽然王某某、刘某某不在房间,但是他们上楼只是为了完成另外一个违法行为。他们本打算在楼下一起玩通宵的。王某某既不是贩卖毒品的成员分子也不是受雇于贩毒分子的人。虽然在客观上是他的存在导致了刘某某将毒品从青岛带到淄博的事情发生,但是主观上他不存在为达到自己或自己所在的团伙走私、贩卖和制造毒品的目的而运输毒品的故意,也不存在帮助他人走私、贩卖和制造毒品而运输毒品从中牟利的故意,并且不存在毒品犯罪中最显著的目的特点:牟利。所以,为了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存在贩卖目的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试想,如果张某某到青岛去,与刘某某、王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并带回部分毒品,能以张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定罪处刑吗?还试想,如果刘某某、王某某不上楼去,继续在楼下房间吸食毒品时被查获,又如何定性是谁持有这些毒品呢?张某某吗?显然不符合事实和情理。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起诉书所指控的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但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性质存在差异,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三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判处三被告人管制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后记-------我的感悟 从一名医务人员转变为法律服务人员,我已经完成了职业的转型。现在,我饱尝了创业的艰难,也收获了成功的乐趣,对律师职业充满了自信和激情。我感觉法学就象浩瀚的大海,而自己象一条鱼,自由自在地遨游在法海中。 法律之于社会正如医生之于人体。医生悬壶济世,为人们解除身体的病患,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律师行侠仗义,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对如此异工同曲的两个职业,我感到了工作的顺畅和乐趣,也体会到了人生的价值。 作者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王爱民律师13853329136 转贴请注明出处和作者","从一名医务人员转变为法律服务人员,我已经完成了职业的转型。现在,我饱尝了创业的艰难,也收获了成功的乐趣,对律师职业充满了自信和激情。我感觉法学就象浩瀚的大海,而自己象一条鱼,自由自在地遨游在法海中。 法律之于社会正如医生之于人体。医生悬壶济世,为人们解除身体的病患,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律师行侠仗义,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对如此异工同曲的两个职业,我感到了工作的顺畅和乐趣,也体会到了人生的价值。",2008年01月01日,帐号已禁用,医务人员,律师,2564 363,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63,"2018-05-02 00:21:46",《“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江平先生、于宁会长作序推荐,吕良彪律师文集《“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名律师讲演录)由法律出版社于2007年7月正式出版发行,并在全国各大新华书店或者网上书店销售。全书共25.4万字,定价38元。 该书收录了近年来吕良彪律师在北大、清华、人大等知名校府,于中国律师论坛、违宪审查与中国宪政的未来国际论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国际论坛、中国中西部投融资高峰论坛等高端论坛,以及中国驻美使馆、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人民大会堂等知名机构和场所所作的近四十个演讲,内容涉及人权宪政、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企业改革、律师的价值与智慧等方面面面,精解律师与社会、政府、法官和律师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并融会作者吕良彪律师的醇厚的人生和职业感悟,深入人心,值得赏阅。 江平先生、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于宁先生为该书作序。 律师的境界与追求 在台湾讲学时曾听说有一本书叫《千万不要学法律》,搜寻之后终于买到了。当然对此书内容褒贬不一,学法律的人当然不以为然。现在,在我的案头这本书稿叫《杀光所有的律师?!》(出版时更名为《“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名字比前者更加醒目刺人。细看之下是一位律师在中国律师论坛上的发言题目,好在这个醒目标题下面还有个问题和惊叹号。在今天社会对于律师的作用和形象褒贬不一的情况下,这个能振聋发聩的标题及书的内容无疑会起到一定的挑战作用。 我与良彪律师见过几次面,知道他是一位颇有才华的律师。他曾经从一名律师成为法官,然后再下海做律师,在不同场合作有关律师问题的演讲,颇有见地;也曾到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名律师讲坛》演讲,受到学生的欢迎;在美国访问期间也发表了数次演讲。他确实是一位勤于探索的学者型律师。 作为一位有良知的律师,良彪的思考与探索当然不会局限于律师的狭小范围。他关心经济改革、司法改革、关心法治建设、关心宪政人权,这不仅需要良知,也需要勇气。 律师有三种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有高度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第二个境界是有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第三个境界是有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挑战权威、挑战体制。我们不能要求所有律师都做到,但许多律师在朝这个方向努力,吕良彪也是其中一个,这是使我最感欣慰的,所以欣然命笔为他的这本书作序。江 平 2006年12月《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名律师讲演录》的图书目录 法治社会的律师,理应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地位,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与人权保障最灵敏的晴雨表。 目录 [序一]律师的境界与追求江平 [序二]中国律师理应发出自己的声音 于宁 [前言]这样的时代,这样的律师--民主、共和、宪政视野下律师的价值 第一章 律师的价值与尊严 1.“杀光所有的律师?”--论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的价值与使命 2.律师理应成为这个社会的主流文化 3.“律师从政”--中国律师政治性功能实现的矛盾 4.我们应该如何规范律师收费 5.“提成制”扬弃还是放弃? --关于现阶段律师分配体制的再思考 6.中国律师业应如何提升行业地位、抵御法律风险? 7.什么是我们的贡献?   第二章 律师的智慧与激情 1.追求卓越 2.律师的“武功秘笈” 3.有尊严的律师营销--<法人>杂志记者与吕良彪律师对话律师营销 4.律师的品牌锻造与社会影响力 5.“亮剑”的胆识与艺术 6.法官与律师如何实现良性互动? 7.法官决策与律师策略 8.律师的职业技能:说服法官 9.拓展律师事业的“蔚蓝海洋” 10.新“龟兔赛跑”的启示--关于律师职场竞争与合作的演讲 第三章 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1.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 2.《公司法》的修改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影响 3.优化经济环境的法理学思考 4.中国风险投资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5.中西部地区投融资领域的多元冲突及其平衡 第四章 传媒自由与司法独立 1.围绕媒体:冲突的多元与平衡 2.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 3.律师与传媒:天然的“战友” 4.法官“下海”与律师“上岸”--关于法官与律师关系与角色互换的演讲 5.网络的宪政、经济与文化价值 6.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第五章 宪致与人权 1.本土化与现代化:法治的悖论? 2.“西法”何以“东渐”? 3.解决宪法性冲突、保障宪法性权利 4.警惕公权力的“集团利益化” 5.自由、高效与法律人角色--访美演讲花絮 6.男人“偷腥”被抓应该通知老婆吗? 7.谁为警察的失职买单?--评“杜宝良事件” 8.独立审判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9.“个税”征收中的权利本位与服务意识 10.毕竟是在前行   [跋]让律师成为一种文化刘桂明 [后记]我希望自己也能够呐喊",该书收录了近年来吕良彪律师在北大、清华、人大等知名校府,于中国律师论坛、违宪审查与中国宪政的未来国际论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国际论坛、中国中西部投融资高峰论坛等高端论坛,以及中国驻美使馆、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人民大会堂等知名机构和场所所作的近四十个演讲,内容涉及人权宪政、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企业改革、律师的价值与智慧等方面面面,精解律师与社会、政府、法官和律师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并融会作者吕良彪律师的醇厚的人生和职业感悟,深入人心,值得赏阅。江平先生、全国律师协会会长...,2007年12月26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演讲录",1808 364,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64,"2018-05-02 00:21:56",律政往事(一)“讼棍”事件,"某省政法干校教诉讼法的张老师,在省城一法律顾问处做兼职律师。1980年代初第一次严打时,张老师与一班专、兼职律师赴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一起流氓团伙案的公开审理。为了严打的声势和普法教育,开庭是在一大礼堂进行的,坐满了旁听的公民,当地的头头脑脑也来了不少。由于当时公检法的办案水平实在不高,又恰逢严打,诉讼程序也形同虚设,案子实在是办得太糙了。 张老师是1950年代的法学院毕业生,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有扎实的诉讼功底,在骨子里上还有法律至上的精神。于是在开庭过程中,张与各位律师除对案件的事实、定性发表了辩护意见,还对公安侦查、检察起诉中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了揭露,同时与法庭种种阻挠、限制律师辩护的行为进行了斗争,博得了旁听公民的阵阵喝彩,场面一时有些失控(对某些人来说)。不管怎样,案子还是当庭就宣判了,但开庭的效果,显然让某些人的脸挂不住了。 数被告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上诉状的同时,也收到了一份报告——《关于以张某某为首的资产阶级讼棍集团在某某地区恶劣行径的情况汇报》,报告由该地区公检法三家联合署名。省政法委、司法厅也收到同样的报告,并要求政法干校找张老师谈话。 在首届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前的培训班上,我有幸听了张老师的课,听他讲上述故事。从他飞扬的神采中,看出他并没有因“资产阶级讼棍集团”事件影响骨子里的精神。",在首届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前的培训班上,我有幸听了张老师的课,听他讲上述故事。从他飞扬的神采中,看出他并没有因“资产阶级讼棍集团”事件影响骨子里的精神。,2007年12月23日,(律师)王良钢,律师,2245 365,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65,"2018-05-02 00:22:03",中国律师业发展的第二次春天,"一、引言 将近两年的时间里,收到了近千封来自全国各地的年轻律师、准律师或法学院同学的来信,信中透露出来的大多是迷茫、困惑、无奈和无助,年轻律师生存的艰难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也成为了一种社会现实,显然这也是个人的力量是无法改变的现实。虽然尽我所能的给每一位来信的都回了信,但是也仅仅是一些安慰和鼓励,路还得由每个人自己走,包括我自己也是一样。 今年3月,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发起的《青年律师生存状况调查项目》,通过对上海市目前在业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进行全面、详细调查,采用问卷与访谈的形式结合进行,对上海30岁以下的青年律师进行了全方位的细致“盘问”,受访律师中有一半律师年收入在1至5万元,34.9%的律师收入在5至10万元,13.9%的律师收入在10万元以上。收入的高低与学历的高低有成反比的倾向。在年收入1-5万元的律师中,硕士比例达到55%,而年收入为5至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的律师,硕士比例仅为23.1%及25%。 统计数据显示,从2000年开始,中国执业律师人数就已经突破了11万,但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律师目前从业人员总数已达153846人,其中专职律师114471人(包括女律师24361人);兼职律师7418人,律师助理31957人。也就是说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的总人数才刚刚满12万人,拿3万多律师助理来凑数才勉强过了15万。 这也就是说,从2000年开始,几乎律师行业每进来10个人,几乎就有9.5个人离开这个行业,执业律师人数停滞不前说明,刚刚入行的律师连执业证都养不了,每年2500元年检注册费都交不上。 今年3月,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发起的《青年律师生存状况调查项目》,通过对上海市目前在业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进行全面、详细调查,采用问卷与访谈的形式结合进行,对上海30岁以下的青年律师进行了全方位的细致“盘问”,受访律师中有一半律师年收入在1至5万元,34.9%的律师收入在5至10万元,13.9%的律师收入在10万元以上。收入的高低与学历的高低有成反比的倾向。在年收入1-5万元的律师中,硕士比例达到55%,而年收入为5至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的律师,硕士比例仅为23.1%及25%。 50%以上律师的年收入不超过5万元,在也就是说85%的年青律师的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这也就从一个侧面回答了中国律师业在近几年来为什么停滞不前的原因了。 二、我国律师业的变迁 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 1980年通过实施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具有公职身份,是拿工资的国家干部,律师事务所是事业单位。 1985年,由“法律顾问处”脱胎而来的律师事务所摆脱公职身份的束缚,逐步推行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体制。 1988年,开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不要国家经费并实行自负盈亏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必须辞去公职身份。 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不再以所有制的性质和行政级别的属性来界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并允许律师辞去公职后,成立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 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其报告中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于是就有了2000年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所有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几个月之后全部推向了社会和市场。 北京成为律师业最发达的省市之一 1979年,北京市恢复成立了第一家国办的法律顾问处。 1988年,本市率先开展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突破了国办律师事务所这唯一的组织模式。 1994年,本市率先设立了全国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使合伙制迅速发展成主流。 据统计,1979年全国律师事务所为的79家,执业律师从212人;到1998年底全国律师事务所为8600多家,执业人数增加到10万多人。从2000年起,律师人数一直停留在11万到12万之间徘徊。显然,从宏观上看,律师业遭遇到短期内无法克服的发展瓶颈。13亿中国人养不活12万的律师,飞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无法支撑律师业的发展,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三、剖析中国律师业的第一次大发展的成因 从统计数据上看出,中国律师业在1990年到2000年间,取得了一次大的发展,到底是什么支撑了中国律师业二十八年来的发展? 为了深入剖析中国律师业近三十年来的发展历程,我们不妨来做个选择题: 1、普通百姓的法律服务需求; 2、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 3、外资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 4、国有、集体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 5、政府管理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 6、国际化带来法律服务需求。 显然以上各个要素都支撑或支持了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但是,要维持一个行业的大发展显然是侧重的。 1、普通百姓虽然有大量的法律需求,但大都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量能和质能上都无法支撑起一个行业的发展,甚至连律师业简单的生存都无法维持; 2、民营企业大都是带上几个馒头、一壳水就匆匆地踏上了淘金路,根本就不在乎有没有律师的服务,不到病入病入膏肓不会轻易去费钱找律师的,所以法律服务至今尚没有成为民营企业普遍需求,也没有成为中国律师业发展主要的支撑点; 3、外资企业虽然有法律需求,但是在量能上显然也不能支撑一个行业的发展; 4、政府至今也没有能让律师全面地参与到社会管理的事务中来,这目前依然是一道天上的菜; 5、国际化带来的机遇仅仅是少数律师能享受到,因为大部分律师都没有国际化业务的背景和基础; 经过排队后,发现唯一能支持和支撑中国律师业的第一次大发展只能是强大的国有企业和发达地区的集体企业。 支持点包括: 1、律师的国家干部的身份带来的“面子效应”,成为律师获得国有或集体企业支持的护身符。 2、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过程中,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为律师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 3、国有、集体企业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过程中出现大量的三角债,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机会,在业务的量能上飞跃支撑了律师业的大发展。 4、上市、兼并、收购、破产等一系列的为国有企业解困制度的实施,又为律师业的发展带来的质的飞跃。 5、加入WTO后,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上市、兼并收购也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 从上可以看出,中国律师业近三十年来的发展,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以国有集体、企业的法律需求为主导,加之普通百姓和民营企业等不断增长的法律需求,共同支撑了中国律师业第一次大发展。 从上也不难看出,行业中得益最多的是那些有“国家干部”身份和政府背景的律师,而且这些人至今也没有退出律师舞台,并且进一步利用他们的背景优势和资源优势向其它领域延伸,使得后来者无法与他们竞争与抗衡。 另外从社会对法律内在需求来看,内在的需求并不强烈,所以导致律师的面子工程失去价值后,很快使律师业的发展步入“荒漠化”。这依然通过一个选择题来回答。 社会大众最相信什么? 1、 政府; 2、关系; 3、法律或法院; 4、律师; 答案是不言自明,中国人最相信的是关系,一切以关系为出发点,没有关系的律师就是没有“面子”的律师,没有“面子”的律师也就是没有市场的律师,凡事走投无路才不得不找律师,而且要找与政府和法院有关系的律师。 由于法律服务需求的本身并不是法律和律师,导致正常的供应与需求脱节,必然造成市场的畸形发展,畸形发展的市场必须会有极限和瓶颈,这已经成为现实了。 四、中国律师业的第二次春天在哪里? 显然要回答这个问题,再做一次选择题。能支撑起中国律师业第二次大发展的是: 1、普通百姓的法律服务需求; 2、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 3、外资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 4、国有、集体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 5、政府管理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 6、国际化带来法律服务需求。 显然: 1、普通百姓的法律服务需求是中国律师业发展的支持点,但短期内不可能成为中国律师业发展的支撑点;他们一生中找律师的概率比他们去天堂的概率还要低。 2、国有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已经被开发到了极限,很难有量能和质能上的突破和飞跃,而且这是一块早已经被瓜分了的蛋糕。 3、外资企业和国际化的法律需求永远都是局部的,不可能成为普遍需求,因而也仅仅是支持点而不是支撑点。 4、民营企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必须要产生大量的法律服务需求,一切仅仅是时间问题。 5、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社会化,也是小政府大社会的趋势,最终由律师来帮助政府对社会事务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事先的审查,做他们想做又做不好、做不了的事,但是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从以上简要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律师业的第二次春天在待于中国民营企业的崛起和觉醒以及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转变。相对来说,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显得更为现实一些,但是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一切仅仅是处于一种自在状态。乐观地估计至少都要在三、五年时间才可能新的突破,这不是说民营企业完全没有法律服务需求,而是律师界没有为民营企业的服务作好准备,不能提供他们需要的服务。 不要以为民营企业将来也会像国营企业、集体企业那样大方地请律师,民营企业家个个都是在社会大舞台上身经百战的老手,他们需要的绝对不是只会纸上谈兵的律师,只可做摆设和装饰的律师,他们要的律师必须要有真才实学,要有真本领和真功夫。所谓有真本领和真功夫就是指: 1、别人办不成的事,你能办成; 2、别人办不好的事,你能办好; 3、别人走不通的路,你能走通。 没有人愿意出钱找一名“大路货”为自己办事。为此,一名律师要能经得起民营企业的检验,必须: 1、要有综合和复合能力,也就是要有处理实际问题和复杂的社会关系的能力,通俗地说也就是要有高超的为人处世、处事、处人的能力。 2、专业能力的显著性,也就是说一名律师必须要有自己的专长,而不是“万金油”。 3、要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做诉讼案件必须要有公检法机关的关系资源,否则谁会相信你能帮助他打赢官司;做非诉讼的也必须要有相关的行业或主管部门的关系资源,做商标的,商标法局没有关系,做证券的证监委没有路子,谁能相信你能替他办成事,国情决定了短期内这种状况还将继续。说白了,律师还是要有关系,因此律师必须要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和社会活动能力。 4、要有团队依托和支撑,企业的需求总是多方位的,不是一名律师一个专业就能满足得了的。 5、要有一定资历或阅历并且要有与目标客户行业地位、知名度相对称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虽然英雄不问出处,但是也只有英雄人们才不问出处,不是英雄还是要问出处的。 6、律师要有经营自己和团队的能力,不再满足于单打独斗,做个人英雄。 民营企业将是对律师非常挑剔甚至苛求的一个群体,必将进一步地促进律师业的变革和发展,具体表现在: 1、市场需求将呈现的多元化的发展。 2、法律服务的多样化、专业化、实用化、市场化、商业化,民营企业对法律需求日益提高,必将促进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商业化和业务的创新。 3、多元化的法律服务市场必将带来律师业内部更加激烈的竞争,而且竞争将渗透到律师业和服务的方方面面,同时律师业将进一步向规模所和精品所分化; 4、律师业将成为一个需要实实在在进行投资的行业,“播种式”的经营方式将取代“游牧式”的经营方式,那种“扛一杆枪就能上山打猎”的时代将成为过去。 5、具有经营管理能力复合型的人才以及专业律师和知名律师将成为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 6、律师事务所不得不走以文化建设为根本的品牌发展之路。 所以面对未来,律师业的必须做好全面的准备,单单凭一张文凭和执业证就能独闯江湖,并能功成名就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当然,要从根本上改变律师业的被动局面,有待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公司注册为例,现除了上市和大型的兼并、收购活动必须要有律师参与外,其它的诸如公司注册、年检、经营管理过程中特定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一直由政府的职能部门垄断,这是他们无法做到和做好的事,进尔导致公司注册、年检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形同虚设,也使得公司从注册开始就可以把律师的参与排斥在外。这也就是同样都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会计师业中就没有律师业现在的难堪和窘迫,因为政府把审查公司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的职能交给了会计师事务所。 当然,最终使得律师业全面发展的动力是普通百姓的需求,前提是普通百姓得有钱,他们命要值钱。很多年前曾经看过这样一篇文章,说有一名留学生在美国被饭店的自动门撞了一下脑袋,结果找一名律师发了一份函给饭店老板,结果就获得了5000美金的赔偿。简单地说在我们国家就要看一记耳光的价格了,如果一记耳光的赔偿价低于1000元,都没有请律师的必要。 五、结束语:“冬天已经来了,春天还会远吗?” 1980年代,虽然那时律师无论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都只不过是聋子的耳朵——摆设,但是还有很多当事人打官司愿意找一个律师,因为体面;有的企业在报纸上刊登大幅广告,广而告之“本公司聘请某某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也是因为体面。律师为什么能给人带来体面,因为律师有“国家干部”的身份,与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都同属同路人。 1990年代,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时候,公、检、法都一度沦为了地方利益的“打手”,有些地方的法院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此时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明显提高。也就在这个时候律师似乎成为了法院和法官的财神爷,有的法官为了能完成收费任务,不得不有求于律师,对律师是“惟命是从”。那时律师在企业上市、兼并、收购、破产中都做了些什么,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律师只要做一做别人的“遮羞布式”就能名利双收。 但是,历史总是在变化中前进,这样的好时光对律师业来说已经成为历史了,现在的律师尤其是后来者必须面对“狼多肉少”残酷的现实,“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一切就看入行者适应环境的能力和速度,在激烈的竞争中抢得一份“蛋糕”。正因为如此,律师事务所的商业化的营销和管理才成为这个阶段的主题。 纵观中国律师业近三十年来的发展,1980年代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是命好,1990年代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是运好,2000年后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是命苦运也糟,是一群典型的倒霉蛋。 好在年轻律师生存状态正日益为全社会关注,当问题已经出现并成为普遍关注的焦点的时候,离解决它的时候也就不远了。律师业在获得新生前的陈痛和煎熬总是难免的,一切仅仅是过程中的一叶。 借用雪莱的诗来结束本文,“冬天已经来了,春天还会远吗?”但是,等待与观望决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只有积极的参与者才可能发展的成果分享。 邱旭瑜律师(天上的虫子) 2007年12月15日0时18分于深圳","纵观中国律师业近三十年来的发展,1980年代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是命好,1990年代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是运好,2000年后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是命苦运也糟,是一群典型的倒霉蛋。 好在年轻律师生存状态正日益为全社会关注,当问题已经出现并成为普遍关注的焦点的时候,离解决它的时候也就不远了。律师业在获得新生前的陈痛和煎熬总是难免的,一切仅仅是过程中的一叶。 借用雪莱的诗来结束本文,“冬天已经来了,春天还会远吗?”但是,等待与观望决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只有积极的参与者才可能发展的成果分享。",2007年12月16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发展",2013 366,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66,"2018-05-02 00:22:09",律师介入公司清算业务的优势和必要性,"公司清算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后,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公司终结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是终止公司法人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公司在经济活动中依法享有独立人格,股东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制度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但增加了债权人的利益风险。公司清算的价值则是为了防止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平衡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 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中分析,现行公司清算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普通清算,二是破产清算,三是特别清算,四是强制清算。普通清算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清算,清算过程完全是股东或股东大会自治的行为;特别清算是由债权人借助法院的审判权进行的命令性行为;破产清算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的一种清算;强制清算的前提是公司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清算的组织者是有关主管机关。可见,除普通清算外,其余三种清算方式均是在法院或主管部门主导下进行的,具有外在的强制与监督色彩。只有普通清算是由投资者自行组织清算,这是法律赋予投资者的权益,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致使普通清算往往流于形式,不可避免地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介入公司普通清算业务,能够客观、中立的对公司终止前的清算,平衡各投资者及债权人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也减轻了行政机关的监督成本。具体律师介入公司普通清算业务的前景与优势,本文初步探讨如下。 一、律师介入公司普通清算业务的前景分析 1、目前公司投资者不进行清算利用公司逃废债现象的突出,使强化公司清算保障债权人利益成为当务之急。 清算制度应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理想的模式是,公司解散后,公司的股东自行清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通知公司债权人,双方达成还债安排,清偿所有欠债。尽管我国公司法专门规定了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职权职责、清算程序、违法清算的法律后果,但现实中,解散后的公司的财产、账册大都掌握在负有清算责任的公司股东手中,他们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拒绝清算,或是改换门庭,旧店新开,或是逃之天天,人去楼空,公司的独立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成为不法经营者规避法律、逃废债务的有效手段。通过规避清算以达到逃脱法律责任的目的,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导致社会信用危机。如深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均要公告吊销上万家企业的营业执照,但真正进行清算并注销的企业寥寥无几。 2、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者清算责任的明确与强化,为公司清算业务开创了广阔的市场。 《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但对不清算或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多次出台司法解释,对投资者不清算或怠于清算等情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对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 第十二条 清算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造成企业法人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损失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企业法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在损失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清算义务人侵占企业法人财产的,应当在其侵占财产份额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算义务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以欺诈手段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且在申请注销企业法人登记过程中,作出对企业法人债务承担偿还、保证责任等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内容对企业法人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出对企业法人债权债务负责处理等承诺的,应在造成企业法人财产损失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者清算责任的明确与强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不清算的成本,必然遏制了投资者不清算关门走人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律师介入清算的潜在市场。 3、律师作为社会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为平衡各投资者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提供了可能。 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无论是股东还是债权人都会意识到这将是公司最后的盛宴了,如何才能公正地分配成为各利益主体争议的焦点。公司清算能够合法公正顺利地进行,这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公司清算方面的法律知识与经验,也需要具备足够的公信力与协调能力。股东之间及与债权人之间均存在利益冲突,损害一方利益的情况常有发生。律师作为相对中立公正的中介机构介入清算,能够发挥其法律专长与社会矛盾的协调器之功能,使各方利益得到相对平衡,清算结果为各利益主体能够接受,从而保证了清算工作顺利及时的完成。 4、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共识,是律师介入公司普通清算业务的必要条件。 律师介入公司清算对利益各方来说,都是多赢,但在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共识则成为律师介入公司普通清算的过渡性选择。具体来说,为便于律师尽快介入并迅速展开公司普通清算业务,律师必须通过律师协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可行性与操作性进行专题研究、磋商,并形成有效文件,推动这一有益的改革尝试。 二、律师作为公司普通清算负责人的优势比较 律师介入公司普通清算,并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 1、律师更能保证普通清算工作内容与程序的合法有效。 公司清算既是经济行为,更是法律行为,既要体现实体正义,又要保障程序公正。公司破产清算中,有人民法院参与保障清算程序及清算结果公平合法,公司普通清算在一定程度上也应当有专业机构介入,起到保障与监督作用。律师无疑是最佳人选,不仅因为律师的专业,也因为律师的独立,专业确保清算合法,独立确保清算公正。 2、律师更能充分协调多方利益,并兼顾社会利益。 律师的本质是社会矛盾的协调器,律师的功能不仅在于法庭上的对抗,更在于矛盾的沟通与利益的协调。律师的职业造就了协调与沟通的专长,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充分发挥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各方利益冲突与矛盾。同时,因为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明确规定了律师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求律师执业过程中必须兼顾社会利益,也因为律师对自身形象与声誉的珍惜,律师能够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相对起到社会监督作用。 3、律师能够独立承担清算责任与风险。 律师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会利用专业知识与经验技能组织合法公正的清算活动,以避免自身的各种执业风险。但如有过错造成利害关系人利益损失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完全能够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律师执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可以获得充分赔偿。 4、从制度设计上,由律师主导公司清算是合理科学的。 由律师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主导公司清算,真正与清算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股东与债权人可以作为清算事务的监督主体,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清算事务的裁判主体,这样既有事先的防范措施,又有事后的救济手段,应当是比较合理比较科学的。",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介入公司普通清算业务,能够客观、中立的对公司终止前的清算,平衡各投资者及债权人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也减轻了行政机关的监督成本。,2007年12月12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公司清算",4753 367,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67,"2018-05-02 00:22:17",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宝,"做律师最经典的当属刑事辩护,辩护业务无疑对律师是最具神秘吸引力,刑事业务以无尽的魅力掉足了律师和社会的眼光,因此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一提到律师,就会联想到律师辩护,不会辩护的律师不能称之为好律师。律师留给人们的典型形象是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滔滔不绝,一时间雄辩成为律师的代名词,自从有了律师职业以来,辩护定格在人们心目中的经典形象,辩护为律师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任何充满激情和斗志的渴望,都可以在法庭辩护中得到淋漓尽致的表达。律师敏捷的思维、丰富的知识、卓著的辩才,律师以锲而不舍的勇气在法庭展演,让人们欣赏赞许。 强烈的使命感: 刑事辩护律师代表着公民对公权的制衡,担负着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神圣使命,辩护律师的职业极富挑战性和对抗性,辩护律师是维护人权的斗角士,是推进法治的先锋队,是促公正保公平的尖兵,辩护律师是法治的需要,更是民主的需要。 辩护是律师最基本的业务和最基本的素质,不会辩护的律师或从未担任过辩护业务的律师络身遗憾。律师从辩护开始自己的职业进程,每一位初入行的律师应当首先尝试和领略辩护舞台的风光。辩护律师只所以格外重要,原因在于辩护律师承担的职责份量太重,同时辩护律师要不断地同侦办及公诉机关进行力量对抗。侦办机关认为经办的案件个个都铁案,无漏可击,而辩护律师却偏偏要寻找其工作的错误,一方代表公权利,一方代表私权,两权相遇,力量上的失衡给律师带来职业压力,给案件带来定性紊乱,加之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一般都受社会敌视,律师担任辩护时免不了要遭受索连,辩护律师显然是属于少数人支持,甚至是孤军作战,在夹缝里寻求真理,就此可见辩护律师要敢于忍辱。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了三堂会审,律师在其中找寻问题增加难度,辩护业务对律师的要求更高,除了具备高度机智随机应变的能力,还要思路敏捷,言词逻辑达练,找到疑点抓住关键,镇静临危不乱,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最简洁最清淅的方式表达出来,说服法庭,这正是律师职业极赋挑战性的一面,是其他职业难以胜任的。辩护律师应当具备广博的知识,精良的理论素养,通读刑事法律及刑事诉讼法律,还应当懂得诸如会计、医疗、技术、历数、精算等相关科学知识,单纯的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辩到位才能护到佳: 良好的辩才是律师的基础,辩是核心,护是目的,雄辩是力量,保护是目标,律师要明白,辩护的内容重于辩护的形式。辩护律师的第一道关口是与侦查机关打交道,处理好这层关系也是辩护律师的前提。侦办机关与辩护律师在地位上显得一强一弱悬殊性,导致律师不愿意从事辩护业务,怕担风险,但如果依法正确看待两者殊途同归的关系,敢做敢辩,善于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能达到目的,相信侦办机关会给予一定的配合。因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是强势的权利,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以谁掌握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充足谁就是强势,我们要认识到权势不等于强势。在工作关系上看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二者之间不存在高低贵贱。 庭前充分做好准备是迎接胜利的良好开端,每一场精彩的辩论背后都有着律师鲜为人知的艰辛,开庭前周密的准备,庭审调查时成功的举证和质证,是赢得法庭辩论不可缺乏的条件,庭前阅卷、会见、分析案情、查证,抓住案件要害,把握全案整体,避免任何疏漏,防止重大失误,庭前准备既要从业务理论上准备又要从心理素质上做好准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显得尤为重要,丰富的办案经验不可或缺,不能满足于了解法律条文,否则不会取得辩护的成功。驾驭好理论同实践之间的默契,理论水平不够也不行,在法庭辩论中提不出支持自己观点的理论依据,不光是遗憾更是失职。如在分析案情时作出了错误判断,误将故意伤害判断成为正当防卫,尽而确立不成功的辩护观点。在质证中不能及时发现证据错误和问题,辩论时儃化地照念事先准备的辩护词,不能脱稿或跳出思路,往往会出现重大失误。 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加上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辩护才能有可靠保障。律师承办案件涉及方方面面,人命的事,财产的事,技术的事,恩恩怨怨难以想象,哪一种职业都无法比律师涉足的领域广泛,所以律师要有广博的学识,在复杂多变的问题中理显现超高的分析和判断力,如果不精心准备就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法庭辩论不同于演讲授课,法庭辩论具有互动性、双向性、针对性、专业性、系统性,空乏的理论难以说服法庭,更不能切中要害,但缺少理论支持的巧辩也显得苍白无力。一个出色的理论家未必能胜任法庭辩论职责,一个能言善辩的演说家也同样不能取得好的效果,法庭辩论是理论和辩论的结合,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因此要成为一个成功的辩护律师,必须具备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 逻辑思维是制胜的关键因素,我们都体会到,在许多情况下,同样的一个观点,表达方式和水平不同而效果不尽相同,这其中的逻辑思维力量十分关键。立论准确,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环环相扣,是辩论中不可缺的,一场动人的精彩辩论最能展示律师风采的首先是逻辑其次是词语。 责任当头法理并举: 辩论不仅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艺术,更是一种责任,辩论的成功与否,不仅体现律师自身的水平与形象,而且还涉及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法庭辩论是律师综合水平与责任感的结合,追求的是辩论水平与实际效果的统一。律师辩论的因素很多,案件的事实,量刑轻重,处罚副度,刑种适用等等要点,期间律师的水平、工作准备、办案经验无不显得重要,律师要正确认识法庭辩论和整体基调方向。 质证防守见优势: 刑事辩护律师中是控方举证辩方质证,控方始终处于攻势,辩方掌握证据在后处于守势地位。法律规定控方举证责任要求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这对于控方来说压力很大,辩护律师只要攻破证据就可以取胜,打破控方证据的链条制造失利。以前在刑事辩护中有人曲解了举证责任,认为被告主张无罪就得举出无罪的证据,把举证责任倒置,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一般情况下是控方举证,但在防卫案件中需要辩方举证,这只是例外,如果律师要认为是正当防卫,就要提出防卫成立的证据。 辩是方法护是目标: 法庭辩论的侧重点与目的应当相一致,要注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之有据,而不是攻击对方,这是非常重要的,律师要明白这个道理。民事案件中的律师也是要拿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正确的法律方法,而不是压制打击对方,不是为辩而辩,应当是辩出方法、辩出化解问题的思路。有些律师沾沾自喜于把对方打败了,把对方驳得无话可说,其实这是不正确的。重要的是结果,是法官能否采纳,这一切必须建立在举证、质证、辩证的基础上,律师的目的是让人家接受你的观点,法庭辩论不是表演,而是追究实际效果,这种理念不能变。 法庭辩论中论题的确立、辩论内容的展开和调整、辩论方法与技巧的选择和运用都不能偏离法庭辩论的目的,这是法庭辩论取得成功的首要条件,在这个基础之上,法庭辩论技巧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辩论紧紧扣住中心,直击对方的观点,不能偏离主题,自成系统,不能前后矛盾,更不能支离破碎。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滔滔不绝,听来听去却找不到对抗结合点,似乎各自演说,这种缺乏针对性的辩论不能称之为有效辩论。听者不知所云,法官也如坠雾中,同时也有防止你来我往就事论事无根无据,听起来如同口水之战,严然一个吵架式辩论,再高明的法官也难以做出判断。 法言法语句句不离: 法庭辩论的语言特点,法庭辩论追求的效果是自己的意见被法官采纳,而不是一种水平的认可,法庭辩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认识案件事实,如何适用法律,所以正确运用法言法语,是对律师的基本要求,有人主张用白话式辩论,这种现象是由于律师针对法治建设还不完善阶段的情况下采用的,现在应当转变,否则律师和委托人就没有什么区别了。说理与辩论要注重表达自己观点,一场精彩的辩论可能观点并不为对方或听众所接受,其辩论的水平和技巧得到肯定就可以取得成功,听众或当事人判断的是辩论者的水平或风采,但法庭辩论是希望法庭采纳自己的观点,风采和水平仅仅是为实现这个目标提供服务的,所以法庭辩论必须具有较强的说理性,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功利性,说服当审法官。基于这样的目的,法庭辩论的语言所注重的应当是如何向法庭据理陈词,并非展现才华,更不是标新立异。 证据依据、法律依据、理论依据都是支持观点的要素,法庭辩论只所以要求依据充足,这是由于法官的判断和裁决权只能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脱离法律依据的辩论即使有充足的理由也不能且不会被采纳。高谈阔论推理式听起来象小说,很可能打动人心,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为基础,这种纯粹煽情式的辩论在当今法庭显然不可取。 气度风格不能丢: 律师的辩论气度与风格会影响到法庭气氛,控辩双方剑拔弩张的气氛比较多见,事实上这种情况不一定取得最佳效果。早些年的辩论冲突性、对抗性、情绪化言行时有发生,敌意感增强造成不利局面。今天的辩论应当是理性化、正常化、平和主动、有礼有节、和谐友善,法庭风格的转变是一个重要课题,有些律师不失风度的充分说理和态度平和不仅赢得了法庭和旁听公众的赞许,也会得到控方的钦佩,这种风格增强了辩论的说服力。 法庭辩论技巧要从抓住要害、突出重点出发,法庭辩论不是堵住对方的嘴,不是混战,不是面面俱到互不相让,任何一方都企图尽可能全面地阐明自己的观点,担心遗漏自己的观点而被对方占有上风,这样子的心理想法可以理解,但作法不够高明,辩论的观点使人能信服,无论案件多复杂,只对定罪和量刑起决定作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强求全面却会冲淡主题,有论必驳不一定具说服力。高明律师通常并不在乎对方提出了多少具体问题,而是善于在短暂的时间里将这些问题归纳整理,抓住要害不放,枝节问题不纠,回避被动的问题,采用这种方式才能临危不乱占据主动。发现矛盾利用矛盾,寻找对方破绽,注意策略,深入浅出,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往往收到明显效果,要知道法庭既不是讲坛也不是学术论坛,不要只说教而偏离了终结目标。",刑事辩护,2007年12月09日,(律师)张生贵,刑事辩护,1951 368,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68,"2018-05-02 00:22:25",论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中律师的特殊作用,"一般情况,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往往采取被动的方式,即跟着刑事案件阶段的发展,分别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不同的法律帮助,却无法阻止刑事案件从一个阶段向下一个阶段发展变化。但是如果公安机关明显插手经济纠纷,律师再按部就班地提供法律帮助,就会贻误战机导致辩护难度的加大。这种情况下,律师完全可以采取主动方式,寻求检察机关的支持,纠正公安机关违法的行为,达到撤案放人的目的。 不久前,佳木斯的一位老板急匆匆地找到笔者,说他的朋友吴某被广东某市公安经济侦查大队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原因是吴某欠对方货款530万元,欠款的原因是对方所供货——牛仔服装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双方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货款一直没有结算。2007年5月,债权人以合同诈骗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吴某刑事拘留。笔者经过分析,认为该案很难构成犯罪,断定是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理由是,第一,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合作已经五年了,彼此贸易关系密切;第二,债权人的弟弟一直与债务人同吃同住,负责货物中转和货款收取;第三,货物有质量问题,债权人的弟弟已经认可,并且将货物降价处理也是征得债权人弟弟的同意;第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是事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收货方有权行使抗辩权。于是笔者及时将案情和律师意见反映到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依法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上级检察机关迅速发函督办指定当地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最终某市公安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消案件并放人。 分析以上案例的成功之处,可以看出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在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时,可以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利益-——撤案放人。当然类似案件的成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案件确属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第二,犯罪嫌疑人正出在刑事拘留而尚未被逮捕阶段,如果未被逮捕,律师和检察机关共同对抗公安机关,如果已被逮捕,律师要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两家对抗,如果已被起诉,律师要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家对抗,就中国司法环境而言,哪一种情形难度最小哪一种最大,恐怕一目了然;第三,犯罪嫌疑人家属最好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不久就委托律师,因为上级检察机关的督办函件在途中需要半月的时间,如果函件晚到,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事情就麻烦了。具备以上条件,加上律师和检察机关的努力,完全有可能将案件解决在刑事拘留阶段,避免酿造成新一起错案冤案,错案冤案一旦酿成,想伸冤就难上加难了。 宋义凯 2007年12月6日",在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中,律师可以打破常规采取主动方式,取得检察机关的支持,依法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撤案放人。,2007年12月06日,(律师)宋义凯,"律师 经济纠纷",2571 369,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69,"2018-05-02 00:22:32","律师伴您 征程无忧","法律不是万能,但失去法律万万不能;律师不会全能,但没有律师全然不能。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就象一条条高速公路,路上有高架桥、有交叉口,路旁设置着各种各样的标志。人主宰着社会,自然人、经济实体组成社会细胞,进而构成纷呈繁杂的七彩世界。人们正像一支支行进在海面上帆船长队,在征程中迎激浪涛,有顺境也有坦途,遇险情需要排除万难,期待日日夜夜有人照料;各式各样的组织又象是奔驰在高速路上的车子,在各种变化着的路口叉道穿行不息,时时刻刻会被形形色色的路障倾覆,为了安全前行寻觅着防范办法,故而生活离不了法律,消费离不开法律,创业离不得法律,经商离不开法律,每一步都期望法律护航。 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是正常的,而法律不会直截了当为您指明要探查问题的解决方法,就需要律师的析法辩理,律师将法律的每条、每款、每章、每节清晰划归为类,犹如医院的科别一样细腻入微,从日常的职业经历中汇总成完善的经验,拿给需要的人们。法律是一根剪不断的链条,带着人们走过每一个白天和黑夜,到达美丽向往的彼岸;律师巧妙析辩使法律发挥其应有的力量,引领社会主体在纷繁复杂的事务中穿行,用实际行动构建着和谐。 法律如何体现公平,徒法往往不能自行,律师把法律公正公平的一面演绎成活生生的实例,以此展示法律的终级目标。法律的本意是公正,但公正需要通过集中的平等展现出来,公正只表白在法律条文中,显得僵硬和无活力,而公正需要用平等转化,律师正是把公正转化为平等的媒介传递给社会,律师的眼里来看,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等于不平等,任何一种不平等都会引起争吵,因此,有区别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从法律上说就是恰当的平等,区别优势与劣势的平等、调整后的平等才是律师期望的总平衡,精明的律师是通过转化的法律把每个人的真正的优美品质放大,让其在理性支配下获取正义。法律如果没有律师的演绎会变得无序化,法律的无序化会毁掉一个国家。 长期做律师的切身感受是苦乐面前无理性,邪恶当头无正义,苦乐人生更需要律师帮助,风险当头不要忘却律师的荷护,律师会把圣洁自由交给需求者。古往今来有多少失足者在临监一脚时因没有早些得到律师的帮助而顿足懊悔;也有多少志士在创业的商海中因缺了专业律师的预防被纠纷缠绕;人类悠悠历史长河中没有一个词能像自由这样使人心潮澎湃激情燃烧,自由是人类的圣物,也是法律的崇高追求,律师将法律化的自由纳入视野,律师精心探究了法与自由的理念,律师把法律这座丰富的宝库打开,让人们目不暇接,律师又把法律宝库中的颗颗夺目的明珠奉献给人们,律师大声地告诉自己的客户,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或废弃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法律首先被有理性的律师们理解和认知,把准则化的条文变成活着的力量,律师让缺乏理性的人得到理解,让不愿服从的人认同法律,律师把纠纷解决的标准和尺度拿给当事人,对裁决不公的问题提出理由,律师帮助人们相互协议订立契约,谋求彼此之间舒适和谐安全平等的生活;律师想之当事人所想、急之当事人所急,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健康,律师把最本质的人权从法律中精心挑选出来回归于自然,通力保护您的自由,哪里有法律哪里就会有律师,哪里有不平哪里就有律师,律师用法律技能和案例经验伴随您度过生活生产的每个时刻。 签约前问问律师,律师会把准确的法律概念写进商事合同,防范合同的不完善和失约风险;律师同样会告诉公司治理中股东会如何依法召集、董事会怎样形成表决;有了争议的时候,律师会及时提供最佳方案依法化解,律师也会提前介入设法获救冤狱并会细致分析有罪与无罪的客观证据;从民事常规到刑事辩护、从房产契约到商标专利、从加盟许可到日常消费、从基本人权到扶助贫弱、从民生到民主再到民声,律师为之呼、为之呐;律师是正象一把明理保驾的方便伞,是您晴天备在家里的伞,时时防范有备无患;是您阴天带在身边的伞,随时避险及时消灾,是您雨天撑在头顶的伞,破解纠纷消除麻烦,身边有个律师朋友,律师会伴您征程无忧。",律师,2007年12月05日,(律师)张生贵,律师,1800 370,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70,"2018-05-02 00:22:38",浅议新《律师法》中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变更,"黄彩虹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既是律师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也是律师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管理者。然从实践看,旧律师法所规定的合伙、合作、国资三种律所组织形式,已不能完全符合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某种程度上甚至限制了律师业的发展,影响了律师业更好提供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有鉴于此,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扩展,尤其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完善,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故本文就新规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变更进行细致分析,以期更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设立是主体资格从无到有的产生过程,而所谓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则是指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伙律师事务所取得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过程。与旧律师法相比,新律师法有关合伙律师事务的设立有很大的改动,除了名称、住所、章程和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等一般规定之外,还详细规定了设立人的条件、合伙人数、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要求等。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是指发起并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人,它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当然的合伙人,然而合伙人却并不全是设立人,二者具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1、新律师法详细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具备的条件。该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在司法部2004年颁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规定合伙人应当具备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由于旧法的法律效力规则,旧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与新的《律师法》规定不同的,应以《律师法》为准,所以作为设立人的合伙人只需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这一规定既填补了旧律师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法律空白,又放宽了设立人的限制条件,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律师通过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2、设立人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人资格,或者因参与设立律师事务所而取得,或者因入伙而取得,对律所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并共担风险;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则是在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过程中产生的,并因参与设立而当然取得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范围大于或等于设立人的范围,二者存在属与种差的逻辑包含关系。然而对于合伙人的条件,新律师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原《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人要具备五年以上执业经历,而新律师法对设立人的条件规定才是三年,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也即表明,对合伙人没有也不应当有执业经历年限的要求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数。新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当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这与新律师法规定的有所不同,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应以新律师法为准。“三名以上合伙人”的数量要求,更加符合作为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律所经营的风险,利于营造当事人放心的法律消费环境。 (三)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要求。新律师法第十四条采用准用性条款规定了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要求参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定执行。2004年司法部发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资产。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仍需依照这一办法具备1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然而,《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有合伙人各方实际交付的出资,但并没有对最低出资额作限制规定。律师是用法律专业知识作为资本入伙并提供社会服务的,本身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各国法律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均未作要求,所以,合伙律师事务所只要具有本身日常运转所需要的经费即可,没有必要规定最低出资数额。新律师法并未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具体资产数额,只单设了准用性的模糊条款,这样也为以后司法行政部门修改相关规定留下了空间。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变更 新律师法一改过去单一的传统合伙模式,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的精神和内容,引进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该法第十五条规定,采用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形式上基本为传统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实际上,已经大量存在部分合伙人有条件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内部协议。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引进,适应了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的形势需求,既降低了部分合伙人对合伙所承担的风险,又为合伙所规模的扩大提供了可能和保障。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传统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责任的承担是根据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合伙人在合伙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多采用这种组织形式。但这种合伙制对合伙人的要求比较严格,需要合伙人之间相互熟悉,相互信任,而且合伙人的执业风险较大,因此,很难符合律师事务所扩大规模和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随着社会对各项专业服务需求的迅速增长,专业服务机构的规模扩大,合伙人数目的增加,“人合”特征在合伙所中越来越不明显,合伙人之间不再限于熟人之间,随着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发展,律师之间的业务也发生了明显分工。承认并引入新类型的合伙组织形式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呼声。新律师法适时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事务所形式。这种形式的精髓在于合伙人之间法律责任的隔离,即在保留有过错的合伙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切断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避免无过错的合伙人因个别合伙人的过错或违法行径而遭受灭顶之灾,这样,合伙人仅需对本人负责的业务或过错所导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从而避免了合伙人承担过度风险。 基于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存在的种种优势,由普通合伙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变势必成为一种潮流,当然,对于作为新事物的特殊普通合伙,其运行也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部分特殊普通合伙向普通合伙的变更也是可能的,两种合伙形式之间的相互转换,即合伙类型的变更,成为今后律所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势将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然而,新的律师法对于律所形式的变更规则、变更流程并未做出相应的规定,也没有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以本文建议,在两种类型的相互变更中,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下面从两种类型的变更来分析: 1、从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一,由于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仅需对本人负责的业务或过错所导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这样,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由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就应有一个债权人同意程序,先要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只有经所有债权人同意才能进行变更。第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由于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不能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但应该在司法行政部门对此有所备案。 2、从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一,由于合伙人承担律师事务所债务从有条件的无限连带责任转为无限连带责任,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更加有利,因此,建议只需通知债权人无需债权人同意。第二,对司法行政部门有关“特殊普通合伙”的备案进行变更。 新律师法有关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充实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律师事务所自我管理、自谋发展,是促进整个律师行业和谐发展的基础环节和关键环节。在新律师法的积极推动下,律师业也将迈上一个新的发展台阶。",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既是律师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也是律师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管理者。然从实践看,旧律师法所规定的合伙、合作、国资三种律所组织形式,已不能完全符合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某种程度上甚至限制了律师业的发展,影响了律师业更好提供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有鉴于此,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扩展,尤其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完善,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故本文就新规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变更进行细致分析,以期更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2007年11月28日,帐号已禁用,"律师事务所 变更",4729 371,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71,"2018-05-02 00:22:45",专业团队——律师事务所的核心资产,"葛优在《天下无贼》中有一句精彩的台词:“21世纪什么最宝贵?人才!”这是一个连“贼”都能明白的道理。哪什么是人才?有能力为自己和他人创造价值和财富的人是真正的人才。 很长时间以来,律师事务所没有引入经营的理念,所以经营型的人才一直是律师事务所的弱项或空缺。由于大家都在经营自己,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就显得不怎么重要了。由于法律服务的市场日趋激烈,才不得不想起“经营”这两个字。 现在律师业中很多人都在谈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战略,但是律师事务所到底该经营什么,却莫衷一是。大多数人都以为律师事务所经营的是业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服务。而不知道律师事务所由于其行业和职业的特点,经营的是律师,是有获得业务和服务能力的律师,而不仅仅是业务和服务。 中国经济在近三十年高速发展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早就发生了翻来覆去的变化,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会打几个普通官司的律师,尤其是作为社会最活跃的生产力的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多层次和全方位,逼得律师事务所不得不开始打造专业和经营团队。 从简单的推理来看,律师事务所要有自己的品牌: 1、 必须要有自己的专业支撑; 2、 专业一定是需要专业人才来支撑和代表; 3、 而人才又必须要由团队来打造和成就; 所以,专业团队是品牌的支撑点,也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资产。 反之,如果律师事务所要打造自己的品牌,必须从培养专业团队开始,专业团队的打造又必须从专业律师开始。 现在律师事务所最大的弊端就是不愿意培养人才,生怕煮孰的鸭子也会飞,大都把精力放在使唤、利用人才上;但是现实的状况是,如果一名律师已经在专业有所造诣往往都不愿意寄人篱下,而且自己有足够的收益对团队压根就不会有积极性,充其量需要几个下手和助理。而且由于大部分律师过惯了“天马行空、独来独往”的生活,根本承受不了团队的约束。大概有五到十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律师,基本上就无法与人合作或组建团队。所以,组建团队必须从年轻律师培养起。但是,培养律师是需要付出巨大代价的,如果不能达到百里挑一的效果,都算不上是真正的人才。 律师有律师的成长规律,团队也有团队的成长规律。一名律师起码要培养五年、磨练五年,才可能真正成为一个专业领域的掌门人;团队生命力在于成长,只有团队能对所有成员的成长负起责任,才会有生命力。这二者如果不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了,即使能培养几个人才出来,也是“煮熟的鸭子”,依然会飞走。 打造几个有核心竞争力的团队,绝不是随便拉几个人,打上一个旗号就可以坐享其成的。把一群人组成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难,把一群中国人组成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更难,把一群中国律师组成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是难上加难。但是,即使是难于上青天,这个作业都必须完成,否则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战略必然是一句空话。 抗战时期,其实蒋介石也在研究毛泽东的《论持久战》,并派遣了部队到敌占区打游击,但是他派出去的人大都很快就卷了钱财不知去向了,而共产党的部队哪怕只有一个人,都能冒着生命危险,在敌占区坚持抗战到底。这是为什么? 因为人是有灵魂的,团队也是有灵魂的,而且一个团队的灵魂首先来自于领袖或核心人物的境界、胸怀、气度、使命和责任。相信共产党为什么最终会胜,国民党为什么会败,在此无需赘述。曾经和律师同行探讨过年轻律师的培养问题,有的人是这样回答的:“这是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的事”。这样说肯定是有道理和理由的,正如孩子的教育问题政府有义不容词的责任,但是无论如何培养和造就下一代首先承担起责任的一定是他们的生身父母。团队是核心人物个人灵魂的延伸,如果没有生儿育女的那份责任和悉心,是不可能形成强大的团队的。所以,如果在打造团队上感到力不从心,作为律师事务所的领导者就必须好好检查一下自己的灵魂了。 总之,一个坚强有力的团队最鲜明的特征就是:通过成就别人来成就自己,而不是利用别人成就自己。专业团队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资产,如果想有这样的团队就必须付出常人所不能付出的。中国律师业必须等到这样的“疯子”出现,才会有突破性的发展,相信这样的“疯子”很快就会出现的。 邱旭瑜律师(天上的虫子) 2007年11月27日1时30分于深圳",因为人是有灵魂的,团队也是有灵魂的,而且一个团队的灵魂首先来自于领袖或核心人物的境界、胸怀、气度、使命和责任。相信共产党为什么最终会胜,国民党为什么会败,在此无需赘述。曾经和律师同行探讨过年轻律师的培养问题,有的人是这样回答的:“这是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的事”。这样说肯定是有道理和理由的,正如孩子的教育问题政府有义不容词的责任,但是无论如何培养和造就下一代首先承担起责任的一定是他们的生身父母。团队是核心人物个人灵魂的延伸,如果没有生儿育女的那份责任和悉心,是不可能形成强大的团队的。所以,如果在...,2007年11月27日,帐号已禁用,律师事务所,1854 372,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72,"2018-05-02 00:22:56",律师经世谋业的五种境界,"如果要用一句话形容做律师的感受,有这样一句民谚:“驴子拉屎——外面光”,似乎很适用。律师行业外面看起来很光鲜,个中的酸甜苦辣也只有做了律师后才会有切身的感受。律师是一个行业,首先因为它是一个职业,可以谋生的行当,起码可以算是三百六十行中之一行吧。自然一行有一行的特点,也有一行的门道,律师也不例外,律师有律师的生态,包含着谋生、营生和经营的方方面面。自然,谈律师的生态还得从律师的前生今世开始。引言:律师的前生今世不管人们如何地看待律师,对律师寄予多么厚重的希望,也不论律师行业中的人多么的妄自尊大或妄自菲薄,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一个营生。既然是职业和营生,当然每一名首先的问题就是养活自己,满足起码的衣食住行的需求,然后再来谈做人、谈做事、谈做道,谈追求、谈精神、谈文化,也才能有心承担天下的使命和责任,有力为国家和社会多作贡献。律师原本是有钱、有势、有权人家的专利,闹着玩似地学习原本属于上流社会的或上流社会制定的游戏规则的法律,然后利用自己家族或身份的背景,在一群达官贵人在类似于“猜中猜”的游戏中,上次你输、下次他输、这回敢轮到你该死一回了。在他们的游戏中,他们所代表的当事人不是上天堂就是下地狱。或者律师应该是宋江、吴用这群黑得跟煤炭似的地痞流氓式的江湖人士干的营生,他们与大堂之上套着官袍的丑恶灵魂或高举杀威棒的邪恶幽灵沆瀣一气。他们把王法当成了自己的蜘蛛网,只要有自投罗网者立即群起而食之,不把别人的骨头榨出油来绝对不会善罢甘休,大堂之上棍重棒轻就全看银子的多少了。如果连骨头都榨不出油水来或者榨出来的油水含金量太低,那么对这样的人就只有绳之以法,并一定会严格依法办“死”。站着进去的必然是躺着出来,只是出来的大多是一堆尸骨了。历史的变化正如:“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就在最近的二三十年间,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一下子涌现出十多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普通知识分子家庭的出身的律师大军,由于遗传基因的先天不足,这一群人压根就不懂得,一切游戏规则都是同时制造阳光与罪恶,正义与恐怖的武器两面剑。正如所有民法典事实上都是有钱人的财产所有权。一个连自己的肚子都照顾不好的人,距离监狱的大门也就不远了;所有权制度决定了饥饿的穷人最容易“侵犯”别人的财产所有权。一群不知天高地厚的人,只知道法律除了有邪恶的克星、专门为了保护好人的一面,不知道法律也会有制造邪恶和罪恶的一面,而且法律也会吃人。当你受了法学院老师或电影、电视、小说的一面之词,被误导进入律师行业后,面临的第一件事,就是“被法律吃了”。事实上,中国律师已经成为最容易“被法律吃了”的一群人了,而且只有“被法律吃了”几回的人,才会修炼成精,成为真正的律师。所以,要想吃“法律的饭”,首先得准备“被法律吃了”。正如学游泳的人,必然要有被水淹得半死的准备,想要玩水者必须要先被水玩几下子方可成才。既然平民百姓家出身的人都做了律师,律师这行营生肯定又多了一份平民的特色,自古以来平民百姓就有平民百姓自己的营生方式。有高贵血统的人看得顺眼也好、看不顺眼也罢,地痞、流氓们瞧得上眼、瞧不上眼也罢,也只能走自己的路了,毕竟做了律师最重要的还是要把肚子先照顾好。一、律师生态的第一种境界:地摊式谋生自古离开土地或失去土地的人们,总要做些什么来养活自己,除了上山为匪、下海为盗者外,大多数人都选择做些什么、贩些什么、卖些什么。1、因为一无所有,一部分人就学些小把戏,再把草木灰做成大力丸,然后行走江湖,每到一地都使出吃奶的力气和浑身的解数,卖一粒是一粒。如此,虽然不能大富大贵,却也能混个酒足饭饱。2、因为一无所有,大部分人选择卖力、卖艺,或者以此为营生或者在有了一份本钱后,做些小生意,或者四外叫卖或找个方便的地方就地摆个小难。这样的小生意,虽然总有收入,但也会有风险。以卖苹果为例,进一百斤苹果可能会坏了三五斤或因时间长卖相不好要蚀本。所以做小商小贩不管是行商还是坐商,都必须在秤上做好、做足文章,在秤上把损失赚回来。所以,短斤少量是小商小贩的必修课,否则就混不下去了。但是,恰到好处,不露破绽方为高手。3、因为一无所有,还有一部分人就开始装神弄鬼、八卦、算命、看风水,以逢凶化吉、指点迷津为能事,骗吃、骗喝、骗色。4、因为一无所有,干脆什么都不做,就加入乞丐大军,假如能在丐帮中混个一官半职,不仅衣食无忧,说不准还能混个“荣华富贵”。……当然,在三教九流的世界,各种营生五花八门,但是无论如何一个一无所有的人,在江湖世界中,哪怕仅仅为了混饱肚子,也得恶狠狠地下一番苦功,要想混出个所以然来,还非得有独门暗器不可。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真中有假、假中有真,有机会就坑点、蒙点、拐点、骗点是常事,当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缺斤少量是最基本的手法,如果连这点雕虫小技都学不会,那就干脆别出来混。不要以为律师有什么特别,大部分平民家庭出身的律师,刚刚从业后所面临的,与市井世界的三教九流没什么二样,只是因为多读了几天书,一开始都自视清高,不肯“入草为寇”,所以只有饿肚子的份;等在饥饿难耐中终于放下了读书人的清高,却不知道如何营生。要么变得不择手段,也开始学着坑点、蒙点、拐点、骗点;有所醒悟者知道营销,但又不知道如何营销,要么是死守摊头或者到处流走,见人就发名片,逢人就说自己是律师。如此,虽然有损于律师的伟大形象,但却也是种无奈。一个没有充分思想准备和意志坚强的人,在肚子饿得受不了的时候,是很难有尊严和做出有尊严的事来的。这是大部分平民家庭出身的律师步入职业后的面临的人生第一课。从实践来看,能很好的交出的答卷的是两类人:1、产品式营销,这是一群首先愿意从出力流汗的活干起的人,并知道把自己仅有的能力产品化后加以营销,在苦干加巧干的基础上,逐步有了客户和业务的积累,尤其是宝贵的执业经验和社会经验都在苦干中的巧干得来的。在此还是为强调,执业之初,为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的律师,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成活,因为只要经济在发展,这样的纠纷都会源源不断的出现。2、布道式的营销,这是一种对律师职业艰巨性有着清醒认识或者有崇高理想追求的人,愿意无条件地为社会提供义务的无偿的法律宣传或咨询服务,并在此过程中积累出了布道式营销的经验,以针对性地为社会和普通群众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得源源不断的机会。这就应验了一句话,种什么收什么,要想收获必须先播种,在付出中一定会得到更多,没有得到是因为没有付出或付出不够。所以,律师走向职业的第一课是学会如何付出,在付出中获得发展的空间和机会,总把得到放在第一位的人,或许不一定会失败,但一定会付出痛苦的代价。在此,建议刚刚从业律师的朋友,在从业以前至少有一个一到两年的短期职业计划,把被动和盲目中付出的代价变成主动交纳的学费,在心理上、思想上、行动上、物质上做好准备。这正如一个要出远门的人,没有充分准备是走不远的。现在有很多的年轻律师,在步入律师行业前都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这也注定了他们中有一部分人最终要退出这个行业。二、律师生态的第二种境界:杂货铺式的营生当一个人做小本生意赚了些钱,有了一定的积累后,就可以自己开店了,卖一些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需要的柴米油盐酱醋茶,开这样的小店往往是依赖于特定的社区中人的消费和一定的人流为基础不特定消费为基础的。这种小店的基本生态特点是:1、千金难买回头客,主要是靠一些老主顾的照顾使小店的生意得以维持下去,而且基础的生意就是以一个社区的一家一户对生活必需品的消耗速度和一定的比例和概率为基础的,或者以一定的人流量中可能产生的消费的概率和比例为基础的,如果社区和人流是量为基础产生的日常消费不能满足小店的生存,这个店就开不下去了。2、为了赚取更多的钱,不得不以次充好卖一些假冒伪劣的商品,例如现在日常生活生活用品都会卖一些假烟假酒、假名牌商品等,而且小店利润的增长点主要靠这些假烟假酒形成,因为正牌的商品利润都非常有限,只能维持一个小店的基本生存。 其实律师执业生态的第二种境界也非如此而已,当律师干了三、五年后,有了一定的基础案源和工作量后,律师自己可以租个办公室坐堂办公或者三、五个人凑合一下办一个律师事务所,基本生态是:1、依赖熟人、朋友和客户的介绍,以及这群人中可能产生和带来案件获得一定的案件,并以此维持律师日常和工作量和生计。2、这个时候律师的营销无论是自在的还是刻意而为之的,都应该是比例和概率营销,以增加人脉来获得更多的案件量。3、由于竞争激烈,如果没有任何关系背景,现在主动找上门的客户越来越少了,所比例和概率营销显得尤为重要,也就是通过增加熟人圈子来增加案件的来源,律师营销真正的学问也就在此,以增加能帮你产生或带来案件的熟人圈为核心。4、在这个时候律师也往往都有一些不正当的职业门道,比如把一些原本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上升到诉讼案件,有了案件还会以需要请客、送礼与法官沟通等额外地收取一些费用,为此要做很多的“假动作”和表演来形成工作量和维护专业形象,如拉虎皮作大旗、安排一些相关或无关紧要的吃请等等,一是为了增加客户对律师的信任,二是为了获得一些灰色收入。很多年轻律师入行后老摸到门道,也就是因为没有掌握这些类似于江湖道术的窍门,当然基础的营生还是以比例和概率营销获得的客户和案源为基础的,如果玩小技巧玩豁边了,当然就会对他产生负面的影响。但是,技巧人人玩,不露是高手,那些自名清高的人往往因为得此法而身受其累,而且大部分的律师玩技巧玩上瘾了,甚至一生的职业营生都停留这种阶段。三、律师生态的第三种境界:专卖店或专营柜式的经营走在大街上,望着各种各样的专卖店、专营柜,要么是只卖一个品牌的商品,要么是只卖一类商品,小到日常生活用品,大到电脑、冰箱、汽车等,应有尽有。开这样的店:1、服务和商品市场成熟,并且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或消费群。2、要选择在人流集中的闹市区或者选择高档的消费场合;3、店面装修考究,并讲究服务品质;4、投资大、收益高,风险也大;5、或者有别人的品牌支持或者有自己的品牌支撑;6、这样的店卖的品质、放心和服务。律师也不例外,当一名律师在某个专业或专门的领域有了一定的积累,形成了个人的影响力,并且得到社会的认可,有相对稳定的客户和案源。这个时候或者自己挂帅发起成立个律师事务所,扯起专业的大旗,这也就是时下所说的精品律师事务所;或者在一个综合律师事务所开个专营柜台,成为某个专业或专门领域的领军人物。这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因律师行业本身的特点而有其特点:1、专家加专营,靠律师个人的知名度、影响力和专家形象,支撑专业和律师事务所的品牌;2、这样的律师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和培养,至少得有五年到十年以上的专业积累;3、需要有专业所在的行业或部门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并为社会普遍认同;4、同样需要政府资源、司法资源的支持,以及灰色利益关系的支撑;5、推广或营销的目标群相对单一,且技术含量较高,往往通过专业或行业的活动与目标群保持密切的联系;6、这样的律师卖的依然是品质、放心和服务。很多年轻律师以为只要有专业知识和能力就可以高枕无忧地做专业律师了,而不知道需要专业所在的部门或行业的关系支持,这种关系的积累需要长期的坚持和培养。专业律师只能在长期的执业经历中慢慢培养和形成,切忌好高骛远和拔苗助长。四、律师生态的第四种境界:大超市式经营现在大超市遍布全国城乡各地,以其规模优势见长而一枝独秀,并深受市场的青睐,投资者不仅看好其良好的规模效益,尤其是其产生的巨大的现金流,而成为了投资者的“银行”,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资本效应。1、超市以大而全著称,以品种齐全且价廉物美深受消费者喜爱;2、因的采购和物流成本低,吞吐量大、周转时间短而成为制造现金流的机器;3、因规模和品牌优势而具有强大的霸气、侵略性,能无偿占用上游供应商的资金;4、拥有强势的话语权和影响力;5、因现金流和带来巨大的资本效益,甚至超过零售业本身;6、大超市经营的是品牌和规模。目前规模律师事务所的超市式经营虽然还处于发展的初期,但也是一大趋势。但是律师事务所经营与超市有所不同。1、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经营的是不是商品,而是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品牌以及律师和律师的服务,三位一体缺一不可;2、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具有综合性,各种业务人才皆备,并且有数个见长的专业支撑,每个专业都有各自的成名和领衔人物;3、律师队伍团队优势明显且老、中、轻配比合理,形成传帮带培养、培训机制;4、对客户有跟踪和服务系统,对案件有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5、内部合作或协作机制明显,利益分配机制合理;6、对某些业务和案件处于行业垄断地位,也有相当的侵略性,在资源、客户的竞争和争夺中往往处于优势或强势的地位。遗憾的是,目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并不多见,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由于思想和观念的落后,往往把律师当作少数强势合伙人捞取个人利益和资本的工具,具体表现在:1、不懂得三位一体的经营,尤其是不懂得规模律师事务所一定要经营好律师,吸引优秀的律师加盟律所,而不是仅仅为了抬高少数几个合伙人;2、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和合伙人,仅仅是为收取台位费、房租或提成,或者剥削别的律师,根本不顾别的律师的死活;3、自然律师在各自的发展上各自为政、自生自灭,没有团队优势也不注重人才的积累和培养,甚至根本不允许律师在专业或声名上超过自己;4、规模所不懂得如何服务好律师,让律师服务好客户;5、没有相对公平合理的协作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之间的合作与协作处于自在的状态;6、律师事务所的大,仅仅是因为少数几个强势合伙人买得起或租得起大的办公场所。这样的律师势必大也仅仅是一时,而且再大也强不了。五、律师生态的第五种境界:集团化经营品牌企业在经过长期的经营和发展后,必然会从品牌扩张走向资本扩张,并以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吸附和吞噬资源、人才、技术,集资本红利、品牌红利、人才红利、技术红利、产品利润于一身,不仅如此企业在文化上也具有强大的渗透性,甚至能影响到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一次在与一个国内知名企业家交谈时,他说出了他的担心,“我现在最大的担心就是会被钱砸死”。只要国际上的跨国集团看上了我们的那个产业和行业,他们会“不惜”代价大举进入,他们会花数亿、数十亿、数百亿的资金来收购或击跨我们的企业、囊括人才、淘汰我们的产品和技术,单单从资本角度讲,我们上百亿、千亿的“企业巨人”,在他们那都只不过是“小儿科”而已。跨国集团之所以神通广大,除了有强大的品牌和资本外,还有市场长期对他们建立起来的信心,与他们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公司,一旦上市股价数十倍上百倍的翻。这也就是市场对它们趋之若鹫的原因。但是资本上的投靠、品牌上的归依在带极大的效益同时也会造成文化上的屈从。国际跨国集团早已把目光紧盯着中国了,中国的企业家已经感到了压力。但是,中国的律师因为有政策和法律的保护,似乎还没有感受到这种压力。虽然已经有少数在国内取得优势地位的规模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在国际、国内区域内开始了集团化的实践和探索,简单地说还处于初级阶段。造成这样的原因,除了品牌优势还不明显外,还表现在:1、律师事务所缺乏资本的涨力,投资意识不强,大至都还处于打井取水状态,还远没有到筑渠引流阶段。2、律师事务所没有形成强大的文化优势,文化还处于吸收状态没有进入发散状态。文化是利益最好的粘合剂,中国的企业之所以大都是大而不强,原因就在于缺乏文化的上凝聚力。文化的强大在于其能利益当作文化或某种精神价值的载体,而现在无论是企业还是律师事务所都仅仅是把文化当作获取利益的工具或包装。只有把利益当作实现文化和文化赖以存在和发展精神价值当作实现利益的手段或工具,以实现现实的利益和精神价值的统一,这才是一切利益中人精神彼岸。企业的发展如此,律师事务所更是如此。相信,中国的律师业还必须为此交纳昂贵的学费。结束语:现实主义的泥潭和理想主义的悲哀律师业的是一个集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于一体的行业,而且普遍的是从理想主义悲哀走向现实主义的泥潭。现实主义者的目标就是自己能坐在一座金山上,有了金山就有了一切;而理想主义者的目标,在于世界的清平,现实生活的一切公平、公正、正义最好随手就能捻来,而且最好昨天就已经存在,今天不需要努力。明天就可以坐享一切。现实的利益总是无止境的,一个人能得到的和可能得到的利益也总是有限的,如此一个人就会处于一种永恒的饥渴中,这样的人为了利益就会不顾他人的死活,为了利益更不会有心情去欣赏一下沿途的风光,更不会想到照顾一下自己行业的前景。作为一名淘金者首先是一名找金者,然后就是一位掘金者,哪里有金子就会去向哪里、挖向哪里,无论是山川还是河泊,也不论是平地还是大道都会不顾一切地淘挖。问题是世界上如果只有一个淘金者,那问题不大,问题是往往一个淘金者的足迹会引来一大群的淘金者,结果你挖、我挖、他挖,往往是挖断了自己的来路和退路,让自己陷于自己或同行者挖掘的金坑中不能自拔。事实也正是如此,因为衡量一名律师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否成功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收费,以收费论英雄,自然律师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一名淘金者,与此同时律师业也就会成为一群投机者和冒险家的乐园,金钱以外的一切都成为可有可无的装饰或点缀。一个行业失去了精神追求,也就没有发精神支点,而落入了现实主义的泥潭。现在突然有人清醒过来,问了一句“律师到底是什么东西,这时大家才发现原来这个行业,一个十多万人马的律师队伍,已经失去方向很久了。面对现实不得不承认,这是中国律师业发展近三十年来的悲哀。理想主义的悲哀在于,天天梦想普天之下都长出他想看到的青青果园,就是不愿意在自家的后院挖上一锹土,种上一棵苗。于是就会在被害者、攻击者、拯救者的迷宫中不停地打转,一会气急败坏、一会顶天立地,紧接着就会伤痕累累,再开始新的气急败坏,并在幻觉中又一下子变得顶天立地,……。世界是现实的,人不能脱离现实而存在,但现实中的一切,在人的世界中,现实中的一切都不过是人的精神生活的一部分,现实的世界脱离了精神生活,就会变得不可思议;人也不能没有理想,但理想必须从现实出发,在现实的土地上一点点建设现实和精神世界中的青青家园。设想一下,如果人人都生活在自觉中,政治家个个都像圣人或天使样,政府官员个个都廉洁奉公、法官个个都不偏不枉,社会秩序一切井然有序,哪还要法制干什么,还要法官干什么,尤其是还要你律师干什么?邱旭瑜律师(天上的虫子)2007年11月13日21时于深圳","如果要用一句话形容做律师的感受,有这样一句民谚:“驴子拉屎——外面光”,似乎很适用。律师行业外面看起来很光鲜,个中的酸甜苦辣也只有做了律师后才会有切身的感受。 律师是一个行业,首先因为它是一个职业,可以谋生的行当,起码可以算是三百六十行中之一行吧。自然一行有一行的特点,也有一行的门道,律师也不例外,律师有律师的生态,包含着谋生、营生和经营的方方面面。自然,谈律师的生态还得从律师的前生今世开始。",2007年11月14日,帐号已禁用,律师,2143 373,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73,"2018-05-02 00:23:02","律师的风骨与气节 吃进的是法条 挤出的是和谐","律师的风骨与气节 吃进的是法条 挤出的是和谐 有一句名言值得律师铭记,进入律师行当的每个律师都应当知道,律师的眼里永远没有“好人”和“坏人”之分,只有“原告”和“被告”之别,律师从业者背靠法律的力量压缩低俗,收获充实,律师职业的最大亮点:吃进法条,挤出和谐,这也正是律师风骨与气节的丰满折射和真切写照。人们生活在这样一个法治的时代里,有规范人权保障的法,有规定社会秩序的法、有设制交易公平的法,有确立环境保护的法,法律涉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期间唯有律师从业者对每部法律每个条文都情有独衷,都报以极大的热忱,尤其遇到相关争议,无不细密查核,因而在律师来说,对法律之情感形成一种与业外人迥然不同的情趣。律师对法律尽乎或痴或狂,因为他们知道这是律师从业的底子,他们必须死守着。律师是知识精英,由法而展开去,为弄清析明法律理由,对知识拥有报以难以铭状、无可遏制的热忱,侍法破译各类纠纷争端,律师常有惊世骇俗的作为,对待强权暴力是傲骨铮铮,强进不屈,从事律师职业者真的可爱可敬同时又可叹可歌。面对黑砖窑事件律师风骨不易,闻言华业事件律师择善言指,面对悲情弱民律师激扬法力,遇强势不显屈从,遇弱者伸出援手,律师背靠法律的力量一如既往。律师的职业是学与识、才与情、规范与秩序的融汇贯通,品其就像一壶佳酿绝有滋味,律师守护规范,抵制违法,满是法言法语的行为里体现着的法之精神、法之传统、法之风骨。在三百六十个行业里,唯律师对每一部法律、每一法规、每一规章的每一条文的冷暖无不知晓。那里有了不平那里就有律师站出来,为寻寻觅觅公平,律师向铁道部叫板了票业官司,为了关注公益,律师面对不法收费充任一元钱斗士,呼爱心事业,律师建立了希望学校,添彩奥运,律师奉献了业务精华,推进法治进程,律师激活了公民的对法律的期待。有争议发生的时候,律师细心释法,耐心化解争端径直走向和谐,把动态的法律演泽的活灵活现,使法律更加鲜丽艳亮,只有化争议才能达和谐,而绝非个别官员意念中误读律师在和谐里惹争议。律师的风骨在一道道解压筏里尽显无疑,律师的气节在一个个纠纷化解的缓冲器中展演,因为律师吃进的是法律,挤出的是和谐。",律师,2007年11月12日,(律师)张生贵,律师,1888 374,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74,"2018-05-02 00:23:12",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三级跳,"凭着二十多年来对风险管理的潜心学习、思考、探索、积累,为中国的民营企业的管理和中国式管理的探求稍稍有所建树,而被管理传播界冠以管理律师的虚名,但是对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一直没有片言只语,不是不想说而是感觉不太好说。说白了中国律师业的管理也是中国式管理的一个缩影、或者说是一枝独表。律师事务所自从被下放到民间后,在管理上面临的困惑与瓶颈与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的困惑与瓶颈是同出一辙,外在的表现方式因行业的性质看似有所差别,其实根子是的问题都同一、同根、同源的。曾经有美国专家来中国考察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的民营企业与比现代美国的现代企业管理落后一百一十年,站在中国民营企业管理界的角度来看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管理上的差距可能远不止这些,即使中国规模最大、管理最为先进和严谨的律师事务所,他们的管理至今仍然处于中国式管理最原始的起步阶段。由于管理是一群人对另一群人的管理,优秀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必须借助社会实践在成败得失中一点点积累并固化新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而且不同的人群和组织都有最适合自己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这种千差万别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管理大世界是一个万花筒,本身就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每一群人只能取其所要、用其所能,这也是笔者对中国律师事务所管理一直保持沉默的原因。这次参加完《营销与管理——2007律师精英论坛》回来,感觉整个行业在管理上的迷茫和困顿,如果从一个现代管理者的眼光来看,与现有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的对话是一场现代人与原始人的对话,一个信息时代的人与刀耕火种时代的人的对话,所以有了一种紧迫感,有些话还是一吐为快的好。纵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在发展过程中有三个拐点必须逐一突破,否则整个律师事务所就像磨房中的一头驴,只会在原地打转,直到老死为止。一、从小到大的跳跃合伙制的本质是人合而非资合,我们匆匆忙忙引进这种制度时候,不知道在中国传统文化本质上是农耕文化,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文化、是糠菜半年粮的文化;传统社会就是从家庭到朝廷的文化,从土地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是我家的就是皇帝的,而且小家与国家的概念始终模糊不清,一方面强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至高无上,同时又要强调“百行万善孝为先”,一个上、一个先,两头都经兼顾,所以大凡中国人有了好东西,不是献给皇上就要拿回家尽孝,原则上只有这两种选择。所以物质交流贫乏导致商业文化与商业文明没有形成,在家和国以外的利益关系的处理上都没有起码的道德和信条约束,所以当皇帝不存在的时候,国家就成为一个抽象的概念,人对物质利益的处理就会立即回到原始的本能,把一切都要拿回家。在利益面前所有的人都回到了原始的本能,把一切可能拿回家的都要拿回家,把不可能拿回家的变成可能也不过拿回家。我们的合伙制和民营企业一样,都是在建立在“把一切拿回家”的原始的本能欲望上,虽然律师法有关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的规定抄得不赖、条文的也非常符合法律逻辑,于是到了实践中就成了三、五个人为了能把自己可能不可能得到的一切都拿回家,而走到一起成立一个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任何的公共积累和公共的利益关系。律师事务所就成为合伙人把各自的利益尽可能拿回家的道具。这就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起点,也是目前6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10人以下的所)的现状,在“分光、吃光、用光”的“三光”政策下,律师事务所由于没有公共积累,什么长远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团队协作与专业分工相结合、人才培养与积累、市场策略、品牌战略等等,一切都成为空话,这样的律师事务所怎么可能有所发展。这个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变化,这样的律师事务所一般在经历三到五年的发展后,就会面临发展的瓶颈,要走向规模化发展就必须要追加投资,在这个时候只要有一个仍然抱着“把一切拿回家”的信念不变,原有的合伙人队伍就会面临着分崩离析,正所谓合久必分,有发展要求的合伙人必然要分或立,重新组织有发展要求和投资意愿的律师重新组合新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无发展和投资意愿的退出原有的律师事务所。 这就是律师事务所面临的第一次跳跃,需要做的仅仅是人员的重新排列组合,需要的也仅仅是一种勇气和远见,当然更重要的要有业务支撑,这一跳也正是现有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面临或将要面临的课题,而且迟早都是要交的一个答卷。二、从大到强的跳跃按06年的统计数据,上海700家律师事务所超过30名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有32家,占总数的4.69%,其中前三甲为:锦天城(146名)、中信正义(83名)、国浩(75名)。北京全市865家律师事务所中,执业律师人数超过50人的有21家,过百人的大所达到3家。到目前为止深圳224家律师事务所中超过30人的律师事务所有近40家,占总数的17.8%过百人的律师事务所3家,超过200人的律师1家。按这种统计口径来判断,30-50人的所就算规模所了,100人以上的所绝对就是大所了,很多人不以为然,一谈到这就拿出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平均人数1300人,人数最多的3600人这样的数据来对比,言下之意我们太不怎么样了。殊不知把一百名中国放在一起已经很难,把100名中国的律师放在一起就更难了,因为我们的基因中缺少合作与协作的公共基因,因为我们的律师个个都是个自由战士,把追求绝对的自由当作自己的潜在的目标。如果不是一个有价值的平台和人人有利可图的利益机制,想把100名中国律师捆绑在一个平台上简直是不可能的事。所以规模所没有一定的人数肯定不行,但是仅仅是人数的算术累加也不能称得上强,这就需要从有价值公共平台和人人都有利可图的利益机制着手。律师事务所的价值平台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公共的价值平台,包括:1、品牌优势,律师事务所在社会公众面前有较强的影响力,在较高的知名度和认知度;2、专业优势,专业所必须要有数一数二的专业优势,综合所起码得有二个以上的专业优势,并且每一个专业都有专家型的律师作为引路人。3、有相当的人才储备以及人才的吸收、培训机制,能在人才的动态流动中保持专业队伍的稳定性。4、有长远的发展规划和投资、市场、品牌等发展战略,并有较强的投资能力。5、律师事务所有坚强的领导核心,并有良好的文化氛围,律师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相对宽松的个性自由空间。6、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和人际关系。以上这些也是目前中国律师业所缺乏的,首先是缺乏认识,因为认识不足,所以实践远远脱离了市场对行业的要求。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机制,这是律师事务所关键的也是核心的机制,如果利益机制没有很好的设计,做大很难做强就更难了。以公司化或团队作业律师事务所的实践模式来看,按目前律师能接受的心理标准,律师事务所在案件的营销阶段用于分配的实际收费应占15%—20%,用于分配具体承办的律师比例应该在30%左右,用奖励或管理者分配的比例应该在5%—10%,律师事务所提留的比例以不高于50%为限,40%左右更容易被接受。合伙人或投资者利益空间应该在40%--50%的毛利空间中做文章,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靠规模产生效益、带动效益、促进效益。否则整个团队的机制不是过于松散就是过于僵化。以实际承办案件的律师为例,如果收费一百万案件仅仅给予一、二两万的工资或奖励,巨大的心理落差产生的负面效应,长期在无价值感的刺激下,会处于精神的崩溃,最后会毫不犹豫地选择逃离这个团队。但是实际的情况是,内地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没有团队与协作,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关系要么是提成制、要么包干制,有能力的律师或事务所给予律师相对固定的授薪。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创立了计点制,以点数来计算律师的收益。这种模式下承办案件的普通律师的实际收入远远低于30%的标准,合伙人、资源的开发者或投资者分配比例过高,大有挟资源以欺律师之嫌,普通律师就成为了合伙人或律师事务所的打工者。以笔者了解情况来看,计点制既有国际背景也有国内的成因,计点制也曾经为国外的律师事务所采用,国内采用计点制一是计划经济暑期的农村生产队,二是劳改劳教机构。计点制的基础是资源和产出相对稳定不变,为分配而分配设立一种制度,显然这是一种没有活力的分配制度。北京的律师事务所之所以能成功推行计点制是因为律师的合伙人或主要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和外部的资源处于长期的垄断地位,强行在合伙人和普通律师之间推行大律师与事务律师的等级之分而精心设计的一种分配模式。这种模式有其合理性,但优点与缺点同在,适合资源丰富且能保持垄断的律师事务所采用,但因为明显存在着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现象,因而是不可能长久的分配机制,以后必然会逐步缩小合伙人与普通律师的收入差距发展,变化在于市场环境改变与律师事务所对人才竞争的激烈程度。深圳现在的利益分配机制相对多元化,规模所一般都采用两条腿走路,既有费用包干的律师也有提成的律师、授薪的律师、以及底薪加提成的律师。公司化的也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随着非诉业务的比重不断加大,公司化的趋势也就越来越明显。总的来说,目前国内的律师事务所大所不多,强所更少,即使强也是关起门来进行比较,但就是这样已经非常不容易了。未来的发展中规模所一方面要专业领域进行突破,以开拓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不断探求能把一百名、五百名、一千名甚至更多的律师整合在一个平台上的管理模式和机制,确实任重而道远。律师事务所要想有健康发展,合伙尤其是是拥有强势资源的合伙人要有一种胸怀,少拿一点回家。三、从强所到国际化的飞跃律师事务所的国际化正如民营企业的国际化一样,还处于小打小闹的发展初期,甚至对律师事务所来说仅仅是把触角伸到了国外,但由于中国律师整体上在国际大舞台上的弱势地位,还没有与国际大所竞争的实力,即使是合作也往往很难取得对等的地位。原因是我们在国际舞台上还没有可以与国际规则相抗衡的中国规则,我们的规则基本还处于拿来主义的状态,我们是在用别人制定的规则对付别人,受制与被动总是难免的。而且这种状态还会继续相当的一段时间。从民营企业的国际化来看,最大的问题我们还没有能力把一群来自不同的地域和文化背景的人,融合、融合在一个平台上,有效地发挥作用。这个问题企业界没有解决,律师业因缺乏实践基础现在也不可能解决,一切有等于未来的实践和探索来解决。就本文所说的三级谈看似简单,其实面临着复杂的发展瓶颈,更进一步的论述详见《律师不是一群不需要对大地负责任的耗子》一文。邱旭瑜律师(天上的虫子)2007年11月5日22时于深圳","凭着二十多年来对风险管理的潜心学习、思考、探索、积累,为中国的民营企业的管理和中国式管理的探求稍稍有所建树,而被管理传播界冠以管理律师的虚名,但是对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一直没有片言只语,不是不想说而是感觉不太好说。 说白了中国律师业的管理也是中国式管理的一个缩影、或者说是一枝独表。律师事务所自从被下放到民间后,在管理上面临的困惑与瓶颈与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的困惑与瓶颈是同出一辙,外在的表现方式因行业的性质看似有所差别,其实根子是的问题都同一、同根、同源的。 曾经有美国专家来中...",2007年11月09日,帐号已禁用,律所,2271 375,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75,"2018-05-02 00:23:17",到沈阳评高级律师之所感,"到沈阳评高级律师之所感 这一生中感触最深的莫过于一次次的考试了。每一次考试就像是一道道鬼门关一样,在过关之前的焦灼难耐真让人感觉生不如死。不过这次不是参加考试,这次是评审高级律师职称答辩。这可要比一般的考试范围更没有边际了。我是在上周接到的通知。订在周日(4号)到沈阳进行答辩。一周的准备时间按说也算充分,可是手头的烦乱杂务让我静不下来心,事情一压多就开始上火了。嘴中长起疮,吃饭说话都费劲,心情坏极了,心烦气燥,看什么都不顺眼。这就是典型的考前综合症。到了周五,抽出一整天时间在家准备答辩。可是,还是感觉没有个边际。越准备心里还越没有谱……这次评高职大连市只有我一名律师申报。我的申报材料有一大编织口袋,有三十斤重。其中有原始卷宗十本,每本就有一斤多。我的论文八大本,相关材料表格。由于这次申报高职的时间很短,接到通知后只有三天准备时间,头十月一前的这三天我都没有睡过完整觉。同时我把周围的小律师们也都调动起来帮我忙活。到最后一天,总算是把全部材料准备停当,报到大连市司法局。昨天早晨,我按时来到答辩地点辽宁省律师协会。听着评委主任在宣布答辩要求,我心中七上八下的。会问什么问题呢?我提交的八篇论文涉及民商事、刑事、行政、海事,面也太广了,要让我回答法条那可害了我了。评委会主任是鞍山的陈律师,他主持完答辩会后,过来和我握手问候。后来我一看工作人员手中的答辩程序就明白了,原来陈主任我是主评委。我的所有论文材料都是由陈主任主阅审查的。全辽宁省参加评审高职的律师有二十几名,以沈阳居多有十二名,奇怪的是大连却只有我一名。我是排在答辩名单的第二位,可是我足足等了一上午,等到会议室的人都快走空了时才最后轮到我。这时我已经神情自若了。一上午的时间我始终在看手中的杂文报,我不去想那些论文中的复杂法律问题。进了答辩室。陈主任坐在主评审的位置,他见到我像是见到老朋友一样热情地问候。他有六十多岁的年纪,精神头非常旺盛,对人和蔼慈祥。他热情地向另两位评委介绍我的情况,他对我的学术理论与业务水平好一顿肯定,看来他对我的情况是非常了解的了。另两位评委比较年轻,一男一女,都是四十多岁。陈律师让我介绍一下任中级律师五年来的成绩。我侃侃而谈。之后,陈律师提出我两篇论文中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是比较有争议的。在论文落笔之前我当然也是深思熟虑的。但是陈律师与另两位评委还是提出质异观点。好在这不是应试考试的那种非对即错,我自会自圆其说了。二十分钟的答辩时间很快过去,可是我还没有说够。评委们说已经听明白了,可我还是在不停地补充。都是律师同行,沟通起来理论业务问题还是非常愉快的。走出律师协会,感觉天空是那么湛蓝。微凉的秋风拂面,让人感觉无比舒服。这种感觉可太美妙了!每次大考过后,我都会有这种感觉。这种畅快、释放、兴奋的感觉,我想大笑,我又想大叫。我想要大家一起与我分享这份美妙。管他评上评不上的,今年评不上明年可以继续评吗!只是这种如释重负的感觉让人真开心。今早到辽宁省高级法院办案,很顺利,现在在火车站候车室网吧。一会就要踏上赴连的列车。 北京华泰律师大连分所 吴京堂高级律师提供地址:大连开发区金马路华堂大厦201-16号电话:0411-66778321 13840874066E-mail:wu_tie@163.com",z,2007年11月06日,帐号已禁用,律师,2421 376,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76,"2018-05-02 00:23:25",商业化——中国律师业变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兼议红顶律师的红顶在前不久举办的《营销与管理——2007律师精英论坛》上,来自深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舒卫东律师作了《营销策划和品牌战略是技术打造商业化律师事务所的必由之路》,对此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颇有微词,一再强调:律师陷入不择手段的商业竞争中,以营利为目的不断追求个人利益,将会突破道德底线,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在会上李大进律师当即表示要好好会会舒卫东律师,探讨商业化律师到底是什么东西。有关律师是不是商人、律师事务所要不要商业化、律师要不要营销,这种争论已经很久了。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争论,原因在于有一群“功成名就”的律师,也就是这个行业的既然得利益者,根本不知道商业化为何物、营销为何物,他们的案件都是别人给的,他们的钱都是别人给的,他们的地位也是别人给的或者是天下掉下来的。与这群功成名就的律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大批行业中的后来者,面对已经被瓜分殆尽的市场份额,只有高举商业化与营销的大旗,勇敢地去拼夺并和开拓市场。这两者分化明显地可以划出分水岭,前者是我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市场就必须接受什么样的服务;后者是市场需要什么样的服务,我就开发什么样的服务、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显然后者是经不起前者的道德审判的,但这正如市场经济经不起任何道德审判一样,市场经济的路还是一定要走。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是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轨迹一路走来的,近三十年的发尽其所有历程,律师业的发展首先得益于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得益于企业的发展。但是在从计划经济、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到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格局,显然律师业最大的资源是国有企业,他们为律师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财源。面对国有企业,律师靠什么竞争,当然中国的国度里竞争的是政府背景,而不是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在此过程中集大成者当属北京的律师。北京的律师拥有全国最丰富的政府资源的背景,全国各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没有人敢不给北京的面子。这就导致几十年来,北京律师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法律服务市场上一直处于垄断地位。甚至有的企业为了摆平方方面面的关系,不得不聘请多个顾而不问的律师。再者,全国各级审判机关也都受政府的制约,当然也不能不给北京面子,尤其审级越是接近北京的,越是要给北京面子。依靠强大的政府资源、司法资源和背景,北京的律师一直得风气之先,近水楼台先得月,发展遥遥领先于全国各地,甚至远远超过上海、广东。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改制、兼并、上市、金融证券业务等,看似市场化的举措,都为北京的律师提供源源不断的机会,外地律师始终无法与北京的律师竞争,原因很简单,这一系列的动作没有一个项不需要经过北京的审批。形象地说,北京的律师在北京搞掂一个人,在地方上就能搞掂一群人。就连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等专业领域,最有影响力或最终决定权的部门都在北京,这也就导致这些领导的专业化,也是北京律师独占鳌头,外地律师只能在北京律师的残羹冷炙或传统业务中展开竞争。如果要给这群律师戴帽子话,就冠之以“红顶律师”最适合的了,也就是指那些依靠政府资源和背景发迹的律师群,这样的律师不是北京特有的现象,而是普遍现象即使在深圳也不例外。“红顶律师”们要么只顾闷声发财,不问窗外事;要么活跃于各种社会舞台,以此来证明他们是多么的优秀和专业,最终是要证明的是他们的财富和地位是取之有道的。现在活跃于各地律师协会或者在律师协会中担任要职的大都属于这种律师。从被称之为中国律师庙会的历届律师论坛来看,论坛的资源大都被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师协会瓜分,包括这次《营销与管理——2007律师精英论坛》也没有能走出这个怪圈和窠臼,基本都是“红顶律师”的天下。七届律师论坛开的越来越热闹,场面越来越大,级别越来越高,但是一次又一次的论坛为中国法制留下了什么、为中国的律师业的未来留下什么、为中国的司法实践和改革留下什么,现在下结论还为是过早。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垃圾多于精华、热闹多于思考,至于在思想的文化上能留下什么,就不敢有半点奢望了。套用一句名言:“即使明知道我讲的不对,也要誓死捍卫我说话的权利。”也许这就是敢于开口的“红顶律师”的座右铭了。由于这群在资源、财富、地位占绝对优势的“红顶律师”把持着整个律师业发展的大门,越来越多的后来者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冲破这扇“牢不可破”的大门,律师业务的市场化、商业化的商业化就成为了必然,律师事务所的营销和品牌理所当然就会成为律师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一定程度上说,律师业近三十年的发展,造就了一批功成名就的“红顶律师”,而这批红顶律师的“力大气粗”又是律师业走向市场化、商业化的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社会经济结构发生的深刻的变化,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必须导致法律服务市场的多元化,律师业的市场化、商业化始终不会排斥红顶律师的存在和发展,因为国有企业是红顶律师永远的“唐僧肉”,还有层出不穷的“红顶商人”永远也离不开“红顶律师”背后的那双看不见的手。李大进作为北京律师协会会长,他是中国律师业近三十年来发展的杰出代表,也是北京律师的杰出代表,也是“红顶律师”的杰出代表。一方面他的存在本身就是中国律师业改革和变革的原因和动力,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多元化,也非你身向后的那双看不见的手完全能掌控的,中国律师业未来发展的多元化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化、商业化也仅仅是其中的一支,以后会开出什么花、结出什么果来,还有待于时日的考证。在此,要审判别人还是先审判自己的好。数千年中国的历史因为拒绝商业化,造成了落后挨打的局面;中国的律师业拒绝商业化会带来什么,难道还要“八国联军”的律师再来给我们上一课吗?最后借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在《营销与管理——2007律师精英论坛》上的一句话来结束本文,“律师具有多重属性”,既然律师具有多重属性,当然也就不能拒绝其商业性。商业化——中国律师业变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邱旭瑜律师(天上的虫子)2007年11月4日11时30分于深圳,"李大进作为北京律师协会会长,他是中国律师业近三十年来发展的杰出代表,也是北京律师的杰出代表,也是“红顶律师”的杰出代表。一方面他的存在本身就是中国律师业改革和变革的原因和动力,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多元化,也非你身向后的那双看不见的手完全能掌控的,中国律师业未来发展的多元化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化、商业化也仅仅是其中的一支,以后会开出什么花、结出什么果来,还有待于时日的考证。在此,要审判别人还是先审判自己的好。 数千年中国的历史因为拒绝商业化,造成了落后挨打的局面;中国的律师...",2007年11月04日,帐号已禁用,律师,1913 377,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77,"2018-05-02 00:23:35",律师博客的宪政与快乐,"律师博客的宪政与快乐----在博客律师聚会上的即兴演讲(10月12日,律坛怪侠杨金柱先生发起律师博客研讨,学者王利明教授、张新宝教授,律师的老朋友刘桂明先生、刘耀堂先生,律师岳成、王才亮、吕良彪、张起淮、段建国、刘晓原等参与研讨。这是作者的即兴发言。)第一,律师博客是律师文化的很好载体。 其一,律师个体应成为一个有文化的人。从古罗马时起,法学与医学即被认为是最有学问的两门科学,律师唯有具备相应渊博的专业知识与人文关怀,方有资格被称之为“师”,方具备安身立命之本。写作,包括博客写作,是律师表达的一种方式,是律师个体修养与文化的载体。",博客律师聚会演讲,,2007年11月02日,帐号已禁用,律师,2608 378,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78,"2018-05-02 00:23:44",聘请律师十大误区,"聘请律师十大误 你是否有过法律方面的需求,是否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为聘请一个合适的律师而困惑?的确,选择一个“好”的律师对于合法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俗话说的好,“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我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律师,发现很多个人或单位在遇到法律难题的时候,对于应该聘请什么样的律师,如何聘请律师等问题存在一定的错误认识。现对此作一个归纳,并介绍一些在聘请律师过程中的小窍门,希望能带给大家一定的帮助。 误区一、无需聘请律师 有这种认识的人也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曾经经历过官司并聘请了律师,结果“输了”,将责任归结到律师的身上,这种情形很复杂,根本的就是你对官司的期望与结果之间的巨大反差。那么这个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期望是否有法律依据、对官司是否有个正确的认识、律师是否正真用心工作等等。另一种情形就是有些人也接触过法律或官司没有聘请律师,而且有成功的记录,这样就助长了自信,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总认为法律或官司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情,随便翻翻法条就可以应付。这种认识蕴含着极大的危险性。 误区二、出事再请律师 尤其是单位和业务比较多的个人不应该有这样的错误认识,因为预防的成本绝对要低于解决问题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成本,一次有效的咨询论证和策划其效益是无形的也是无限的。 误区三、病急乱投医 在发生法律问题特别是有些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慌张的不得了。聘请律师的过程中,不加以任何的考虑、挑选,对律师的责任心、能力水平等等不加以考察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要考察和怎样去考察。 误区四、请律师看“名气” 是不是遇到法律问题或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时候为了“面子”一定要请“有名气”的律师呢,当然不是。“最好的不一定适合我,适合我的才是最好的”,再说名气与责任心、能力水平、精力不是成正比。我听到过某公司董事长这样的抱怨:某某律师,全国优秀律师、首届全国十佳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与公司签了三年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第一年是在收顾问费的时候来了一次,之后再没有见过,收顾问费都是叫律师事务所的内勤人员来的。请律师不能被名气所吸引。 误区五、请律师看收费低 一个有执业道德和素养的正真意义上的律师,不能漫天要价或“看着当事人的口袋报价”,更不能降低收费标准,用不正当的手段争揽业务,而应当在法定的收费幅度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工作的复杂程度、等等客观因素给出合理的律师费用清单。作为当事人要明白,聘请律师的最主要的目的是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和维护合法权益,不是为了省钱而不顾案件的质量。 误区六、请律师看“打包票” 很多当事人在与律师商谈委托代理事宜的时候,就是看“谁的胸脯拍的最响!”,谁下的保证越响亮就聘请谁。而律师执业规范明确规定,律师对法律服务事项不能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误区七、请律师看“特殊关系” 很多当事人衡量律师是否有能力的条件就是看律师是否与法官、检察员等存在特殊关系,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有部分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这一心理,总是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来透露其与某某法官、某某检察官等有什么特殊的过硬的“关系”。这是极其错误的,试问:判决书能将“关系”作为判决的理由吗? 误区八、请律师看“装备” 诚然,律师穿着打扮应该严肃整洁。但是,有部分当事人以一些外在不相关的现象作为评价一个律师的标准进而作为是否建立委托关系的要件,错误的认为佩戴名牌首饰、穿着名牌西装皮鞋、豪华的办公室、顶级跑车才是成功律师的标志,也是他想要寻找的救星。 误区九、请律师看“名片头衔” 律师的名片也是有强制规定的,现在的现状却是很泛滥。兼职教授、什么委员、什么联络员、什么成员、什么特约嘉宾等等无奇不有,只要是能写上的,甚至有的写不完还将名片设计成折叠式双面的。不懂的还真被吓着,认为头衔越多越好。 误区十、请律师看年龄 有个别律师,一开口就是“我作律师N年了……”,当事人也错误的认为“律师越老越吃香”。实际上,律师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律师既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又要有充沛的精力还要时刻把握法制动向。据本人的总结,律师的中坚力量如果从年龄上来划分的话集中在30岁在50岁之间。而且经验是否丰富,时间不是最主要的考察指标,而应该是办案经历和办案总结。一年到头没有办几件案子,熬的年数再多能称的上经验丰富吗? 余仁财 2007.8.8",聘请律师十大误区,2007年10月24日,(律师)余仁财,"律师 误区",2513 379,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79,"2018-05-02 00:23:54",律师文化与律师事务所竞争力的适应性选择,律师文化与律师事务所竞争力的适应性选择林合敬律师,律师的文化建设是律师在发展中的必然选择,但“一刀切”的发展模式必然使律师文化走向发展的死胡同,只有建立起一套适应自己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律师文化体系,才能确确实实地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笔者希望今后看到的律师文化是真真切切的“百花齐放”。,2007年10月22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律所",2633 380,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80,"2018-05-02 00:24:01",浅议中国律师参与国际贸易的必要性及律师实务,中国的经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并且自上世纪末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在政治、经济上已经逐渐的成熟与自信,伴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经济交往活动的逐步加强,中国开始向更深远、更广泛的层面发展,中国参与世界各国之间进行的自由而广泛的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多。国际贸易的自由化、经济的民主化、市场的统一化要求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必须加强合作和进行更广泛的交流一、中国律师参与国际贸易的必要。当前我国的律师业务能够介入国际贸易的领域并不广泛,由于客观原因的制约,目前国内企业对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往往更多的依靠政府出面解决,能够通过法律解决的案例很少,我国的律师面临着贸易纠纷增多带来的更为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但同时又不得不面临着由于自身的先天不足而不能和西方代理国际贸易诉讼的律师相抗衡的尴尬。在国际上,经常有西方国家通过诸如反倾销等法案,对华进行制裁,但制裁所针对的国内企业往往又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能够意识到运用国际法来保护自己权益的企业极为少见,即便有这样的企业,也会花费巨额费用聘请国外的律师。而所谓的客观原因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国内企业对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缺少认知,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国内缺少通晓国际法的律师等法律专家。但是,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国内企业也意识到了法律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性,国内企业诸如彩电行业就多次积极的到国外应对制裁,通过诉讼解决贸易争端。二、中国律师参与国际贸易的实务。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律师业务在日益频繁和更加广泛的国际贸易活动中,涉及有关法律事务的方面异常复杂和繁多。在律师实务中越来越广泛的接触《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有关的国际贸易组织决议等。国际贸易活动广泛地存在于货物、服务、技术等各个领域,需要在国际贸易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以及发生纠纷后的调解、国际仲裁与诉讼、国际贸易的支付、有关贸易方政府对贸易的管制措施、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状况的了解以及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许多方面作大量而繁复的工作。就国际贸易中律师能够参与的法律实务而言,无外乎以下的几个重要方面:1、律师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中有关的合同协议的谈判和签订过程。对国际贸易相对方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调查并咨询贸易相对方所在国的贸易法规和相关政策。代理或协助贸易委托方与对方进行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谈判,依据有关国际贸易法规、针对不同的贸易项目,把握好对贸易委托方有利的相关条款,掌握主动权,以充分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在合同条款确实符合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前提下与贸易相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2、律师参与国际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履行及其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在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代理律师要注意贸易相对方是否依约履行合同,如是否依约在船上交货、是否依约交付了有关单据及单据与货物是否相符等。如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律师可与对方协商和解、进行调解或通过国际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在解决贸易纠纷过程中,代理律师要全面把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对方的违约情况,如货物的遗失是在风险转移之前还是之后、委托方不履行合同是否因对方预期违约所造成、委托方拒收货物是否因对方的货物与单据不相符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等。3、律师参与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行票据结算和国际贸易支付过程。如审查票据的合法有效性、是采取的汇付、托收、信用证那一种支付方式,如信用证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是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等。4、律师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过程。比如要审查贸易相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倾销,所倾销商品的价格是否大大低于其正常价值而且数量巨大,调查了解贸易方所在国政府的补贴行为是否超出了可以补贴的产业和产品的范围等。5、律师参与办理国际投资法律事务,国际投资。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市场统一化的条件下,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将显得更加重要和经常化。国际投资可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如国际贷款),前者又可分为国际政府直接投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和国际组织直接投资,后者可再分为国际政府间接投资、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和国际组织间接投资。在国际间的经济贸易活动中最常见和广泛的一种方式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即国外有关个人和经济组织将自己直接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资金、技术、设备、知识产权等)通过法律途径投向非本国进行生产、经营并由投资者对其进行直接管理的一种投资方式。在中国大陆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多属于私人直接投资的方式,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律师办理国际投资有关法律事务的工作内容非常广泛,主要的讲包括担任外国投资者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进行律师见证、代理资信调查、代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草拟、审查重要合同、办理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法律事务等。办理国际投资法律事务,对律师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掌握国际投资方面繁多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还要熟悉国际投资者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知识,具备较熟练运用英语等外国语的能力。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投资者所在国为资本输出国,接受投资国为资本输入国。对中国律师而言,既可为国内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为国外一方提供法律服务。国际投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代表性的一种为BOT方式即建设、经营、移交的方式,在当今国际投资活动中较为通行,而且主要的存在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活动中。律师办理国际投资法律事务时,不仅要参照国际投资双方的国内法,而且还要参照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如世界银行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外的经济贸易活动更加广泛和经常化,众多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大量适用,对我国律师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当然也给我国的律师业走向成熟和现代化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相信中国的律师将能够胜任担当之责,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作出应有的贡献。,贸易,实务,,2007年10月12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经贸",2691 381,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81,"2018-05-02 00:24:06",律师支点之---法律正因律师的存在而精彩,律师支点之------法律正因律师的存在而精做了许多年的执业律师,总想追问一件事情,这个问题是:律师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律师是干什么的,此问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会得出不同的答案。我国律师制度初建时期,人们普遍关注这一问题,律师制度恢复二十多年的今天,也是我们不无关心的。同一个问题答案,给律师从业者自身也带来困惑。看似简单的问题,不同的回答有可能导致律师文化的革命性产物,早些年以前,人们面临着对法律的信任,也有对法律的危机感,法情感的不同命运,使律师和律师业促生诸多疑惑。守法者的一般民众中对律师业存在着一种漠名情节,似有若即若离态势,尤在一些官员眼里,律师职业是替坏人说话的,这种思想一直被人们传言着,多年来,我从不少的电影、电视剧里看到的关于律师的形象描写,没有一个是受人真诚接纳的,当然除了因革命宣传需要而塑造在施洋大律师以外。专业人士的立法者、司法者中也存在倾向性认识,从律师管理暂行条例到律师法的过渡同样没有改观,现行的律师法实质上是律师管理法、律师处罚法,律师才强烈提出要求修订一部律师权益保障法,律师执业中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进程,律师的职业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民众生活生产当中,律师也慢慢地得到一些尊崇。但还有一个概念需要知道,律师职业性质和地位,不会因为律师从业人数的增多而有所改变,人们对这一行业的情感也不会因某些大律师的业绩增加好感,我个人认为,律师业真正的精彩之处在于对法律的信任。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的终极意义与生活观念没有多大关系,现代法律纯粹是理性的,是用来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主要强调的是人们对现行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和对违法者的惩处,律师的角色却反其道而行之,挞救或为违法者提供辩护,这样一来,能有多少人愿意看到如此背世之举,对律师情感的另眼相待便随之犹然。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信仰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对法律职业人的情感。法庭尤如剧场,法官的服饰、法庭的布置、法律参与人的辞令或用语以及运作方式等均具有强烈的剧场效果,同时诸如公正、公平、客观、平等之类的有关法律的崇高理念或价值被容入戏剧中,凭借着共同构筑的司法议式演泽扩展,司法正义的理想是作为律师的神圣之物,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合并的权利和义务。公正审理案件的要求没有律师的参与会生出许多难题,法律的公平性更需要不一致的反映,律师抱念平等对待的热望,对非法行为的增恨、对合法的强烈诉求,使人们共享的情感得到实现,律师当属实现这种愿望的角色,法律议式的使命就是实现之,法律将这种议式提升为一种共同的信仰,不是无的放矢,这种忠诚本质上就是对人生终级目的的戏剧性回应,标志着法律的连续性,法律权威依赖于一些成文的或口头的言词论辩。说到这里,有一个故事说道,在很早很早以前的一个夜晚,一堆燃烧的篝火旁,穿着粗布制服的人坐在木桶上躬着背伏在膝盖上放着的纸片上,正聚精会神地挥笔撰文,他偶而也会抬起头来,这时会看见满是皱纹的脸,大大的鼻子在火光的照耀下被映得通红,格外显眼,微微隆起的眼睛仍在凝眸沉思,仿佛在思索用什么样的通俗易懂的句子写出富有救世意义的方案,所有这一切都留下深刻的印象,这个人就是托马斯,是自由的使者,属于全人类的人,他一身曾痛苦的活着,他本人也曾一度将自己的名字“PAINE”写成“PAIN”痛苦,幸运的是历史的岁月终究化解了人们对托马斯的种种非难,他对世界的贡献也逐渐被人们认识,他提出的种种思想成为人们宝贵的财富,他的作品以短小精悍著名,唤起了人民的觉悟,鼓励了人们的志气,有力地推动了独立革命的成功,赢得了美国之父的美誉,被誉为穷人的圣者。律师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把宪法和普通法规定的条款一一贯穿于具体的案件当中,是律师对实际情况的理性地分析,是律师把立法者事先没有预见到的各种情况查摸到细处,是律师活化了法律的精神实质,是律师把法治的蓝图推向了一个新层次,法律的精彩正是由于律师的存在,对于律师的作用我想用爱因斯坦的一句话来衫托:世上没有什么比立了法却不能执行更能使法律感信迫降了。法律给我们的只是一支罗盘,一支量角器,是律师从业者把法律演泽成蓝图绘入现实生活,要理解法治的真正的内涵当从理解律师职业开始。,律师大业,2007年10月07日,(律师)张生贵,"法律 律师",1754 382,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82,"2018-05-02 00:24:15",律师的行业本质——帮助当事人赢得安全和利益,最后在看郎咸平的《本质》一二册,这个一直将自己标榜为“资本主义经济学家”的学者,他的书确实让人受益匪浅,从实证到理论,翔实的数据运用与推断,娓娓道来一个又一个行业的本质。运动服行业的本质是“联系运动精神”,咖啡店行业的本质是“体验增值”,化妆品行业的本质是“品牌人格化”,电影行业的本质是“刺中观众的幻想神经”,赌博行业的本质是“提供优质的享受环境和服务”,等等。这个彻头彻尾的“资本主义经济学家”正在努力告诉国人,每一个行业都有自己的本质。在此,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不得不反问自己,律师行业的本质是什么?要搞明白律师行业的本质,必须明白两个问题。首先得搞清楚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是规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为什么要强制?因为法律要维护一部分特殊的人的特殊利益,要求另一部分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关系中的人,一定是有着特殊、特别、特定利益的人。其次,要搞清楚律师的职业特点。律师执业活动是基于当事人的利益委托,而不是基于国家的委派或授权。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什么?是一种租赁关系。当事人租赁的是律师的专业知识、技能、智慧和影响力,也就是说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自己租赁给当事人使用的关系。这正如出租车司机把自己和自己的汽车都一起租给乘客一样,在租赁期间只能服从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否则这种关系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当事人为什么时候聘请律师?就是为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获得安全和利益的最大化,归结成一个字,就是“赢”。帮助当事人在交往、交易和冲突中赢得安全和利益。人类在数千年的发展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游戏规则,人与人之间交往往往就是一种搏弈,在这种搏弈中技能、方法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力量和智慧。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和安全,就不得不租用各种社会力量和智慧来帮助自己,律师仅仅是其中之一。“赢”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赢得最多;二是输得最少。为此,律师就必须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智慧,为当事人设计好其与他人交往与交易的套路,以期在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风险最小。当然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和非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每一名律师的必须的基本功,但决定一名律师的实力的是非法律的风险的控制和处理能力。非法律风险的处理有两种基本方法,一是显、二是隐。在所有复杂的关系中能上升到法律关系的,就用法律关系的形式包装并固定下来,以约束交易双方并在风险实际到来时有据可依。对无法或不可能、没必要上升或到法律关系的复杂关系,应归于隐,采取即时发生即时消灭的原则,永远沉没于江湖、不留任何痕迹,使其永远不能复原。把普通的、有瑕疵的社会关系修复为完整的或完善的法律关系,并取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同时消灭、隐弃那些不能修复社会关系,使其在法律面前不存在,这就是律师赢的术和道。在此不得不强调的就是律师的职业操守,回到民法上所说的善意和恶意,善意的显和隐是符合律师的职业操守的,恶意的显和隐即为不违反律师职业操守的,其合理性在于度,就是所谓的合理规避。律师的职业操守根本上说是社会标准,而不是法律标准,或者说不仅仅是法律标准,当然也不是普通的社会道德标准,如果按照普通的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律师是没有办法开展工作的或者说其工作没有社会价值与意义。时下很多当事人都迷信律师的法官的关系,租用律师与法官的特殊关系赢得官司,是最低层次的也是最没有专业水准的一种,也是律师及整个律师行业没有力量和缺乏智慧的表现,但似乎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有太多的难言之情。总之,律师的行业本质是帮助委托人赢得安全和利益。邱旭瑜律师(天上的虫子)2007年8月25日23时30分于深圳,非法律风险的处理有两种基本方法,一是显、二是隐。在所有复杂的关系中能上升到法律关系的,就用法律关系的形式包装并固定下来,以约束交易双方并在风险实际到来时有据可依。对无法或不可能、没必要上升或到法律关系的复杂关系,应归于隐,采取即时发生即时消灭的原则,永远沉没于江湖、不留任何痕迹,使其永远不能复原。,2007年09月28日,帐号已禁用,律师,2128 383,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83,"2018-05-02 00:24:21",我是一名没有指导老师的律师,"在中国律师网上看了寿坚荣的《艰难而卓越的律师之路》之后,我感慨万千。感慨之一是他能够超越常人难以想象的艰难而取得律师创业之初的成功,实为我辈之楷模,值得我们好好的学习。感慨之二是在他实习期间有一个好的导师一直在默默的支持他,而我却没有一个老师指导我,我在苦闷和挣扎中度过实习期,以及现在蹒跚学步,走上执业之路。我最初是一名教师,成天和学生打交道的工作对于我来说已经没有任何一点激情,工作的一层不变让我烦恼。于是我选择了学习法律的道路,几年下来我非常顺利的取得法学本科文凭,然后我一蹴而就通过司法考试,为此我颇有点沾沾自喜,因为许多人连考多次都没有通过。接下来当然是义无反顾的投身到滚滚的律师潮流中,自以为可以搏击长空,弄潮沧海。 也许我不是所谓的全日制毕业生,所以选择一家比较小一点的律师事务所。当我来到这个所的时候,主任接待我,很简单的讲了一些律师的常识,就问我跟公检法的人熟不熟?我说没有一个朋友。接下来我被暂时安排在一张办公桌前。每天我都早早的到来,可是每天相同的事情就是坐在办公桌前。每天进进出出许多人,彷佛没有一个人会注意你。我心中顿生惶恐之情,我是有家的人,老婆没工作,儿子在读书,这样下去怎么行呢?于是我请求主任安排一个律师带我,可以办案,还有收入。随后一个40几岁的老师成为我的老师,为了表示我的诚意,我还送给他一盒茶叶,算是拜师了。我想这下我应该有事情了。的确我有事情了,我和他一起去办了一个交通损害案件,我整理资料、收集证据,还到委托单位调查,不久案件办完,老师却给了我100元。当时我心中有点乞丐的酸楚感觉。随后这个老师忙他的事情,我们很久没有联系。我的恐慌再次袭击我的心田。为什么律师竟然如此?后悔当初的莽撞了。后来我决心不和这个老师打交道是老师在解答一个人身受到伤害的搬运工(重庆又称扁担)时,居然说诉讼时效是两年。当时我就懵了,据我所知,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突然我觉得这样的人也能当我的老师吗?尽管在实习期间我前后只办过几个案件,根本没有什么收入。但我知道,律师是靠自己的本事(特别是所谓的关系)求生的,不是局外人想象的那样光鲜,许多律师的收入有时连低保都不如。实习完毕,我转到了另一个所。我开始了我的职业律师生涯。原以为成为了专职律师,我的运气会慢慢走上金光大道的;原以为到一家较大规模的事务所会有很大的起色。可是律师之路岂能如人之盘算。同样我仍然坐在办公桌前钻研书本,寂寞的空间锁住欲飞的翅膀。我期待着能有律师前辈(只要比我入行早的,我都称前辈)能够带我飞出寂寞的空间,犹如戴望舒期待一个丁香般女孩出现一样。可我的期待也犹如著名诗人一样失望而惆怅。在我跟着主任跑了几次看守所之后,我又沉寂在无边的海洋中,犹如一叶孤舟。我突然感觉律师行业犹如一杯冰水,你的生存、你苦乐,同行没有人会在乎你。有时我犹如一个落水的人,眼看着一个个从你面前经过,却没有人会伸手拉你一把。中国律师网上经常看见许多反应刚入行的律师的生存状况的文章,就是这样的象我一样的律师之写照。从此我真正感觉到做一个律师跟一个商人没有一点区别。老板将办公室给你之后,就意味着你象一个商贩一样守着自己的摊位,至于你盈利了,事务所会提走40%,如果没有利润,那么你将没有一分钱的收入,没有人指导你,更别说关心你。所以我认为寿坚荣律师比我好,就在于始终有一个导师默默地看着你,虽然他根本就不想靠老师,但毕竟有一个值得他推崇地老师。所以想起自己,我为何感慨万千呢?记得我有一个案件,公司书面承诺在6月30日以前支付她(公司的员工)30万元作为一次性地房屋补贴,如果逾期未付,承担违约金9万。到期后公司却以公司资金紧缺为由拒绝支付,她找到我,要我帮她处理,同时由于公司很有可能转移财产(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希望在诉讼前进行财产保全。她要求律师风险代理(代理费30%),同时要求律师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我一贫如洗,那有什么财产来提供担保。于是我将这种情况给主任说了。主任也认真审查了,认为官司赢一般没问题。我想主任肯定会想办法支持我。可是他居然说,小蒋,这个案件自己看着办,我不会提供担保的。当时我心凉了半截。从那以后,我彻底地知道,一个律师要生存,只有依靠自己的奋斗,所谓靠人靠天靠祖上不如靠自己。所以我下定决心,我要拼命的努力,挖掘案源。执业两年来,我没有办理过事务所交给我的案件,我所承办的案件,全是我自己寻找的,尽管比较少,但毕竟是我真心付出的心血,我感到很欣慰。现在我不断总结办案经验,争取自己的办案有特色,有专业化;我不断努力,在实践中学习,提高自己的实战经验,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提高自己的办案技巧。我觉得律师推销自己的法律服务和商人推销自己的商品一样没有区别,所以我把自己的服务对象称为客户而不是当事人,不断和我的客户保持经常的联系,不断提高我和客户交往的水平。慢慢地我觉得自己在成长,尽管成长可能很慢。我想起一首曾经非常流行的歌,“虽然没有家,但是我一样,渐渐地长大,只要心中充满爱,就会被关怀”。尽管我没有一个真正指导我的老师,但是我同样渐渐地成长。只要我心中充满梦想,我就会为梦想而奋斗。我相信,我会和寿坚荣这样的律师一样,会成为一名艰苦而卓越的律师。",在中国律师网上看了寿坚荣的《艰难而卓越的律师之路》之后,我感慨万千。感慨之一是他能够超越常人难以想象的艰难而取得律师创业之初的成功,实为我辈之楷模,值得我们好好的学习。感慨之二是在他实习期间有一个好的导师一直在默默的支持他,而我却没有一个老师指导我,我在苦闷和挣扎中度过实习期,以及现在蹒跚学步,走上执业之路。,2007年09月24日,帐号已禁用,律师,3055 384,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84,"2018-05-02 00:24:31",论律师的生存,"论律师的生存中国的确是个特殊的国度,中国的律师的确是个特殊的群体。在这个国家里律师们经常谈的竟是律师的生存;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中国,竟然也只有律师这个行业在谈生存。律师卖的东西比较特别,名曰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本身并不能给消费者带来利益,它是通过对有权部门产生影响,从而使客户受益。既然法律服务的目的是影响有权部门,那服务的重心其实并不在于你的服务态度和你的服务包含了多少智慧,而在于你的服务是不是可以有效的影响有权部门。执业多年,我确实见识了有些大律师呼风唤雨的本领,其中的奥秘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我和许多当事人第一次接触时当事人一般首先都问,纪律师,你和某某法院的关系怎样?我的案子能赢吗?纪律师,你给我弟弟辩护,究竟能给他减几年。有当事人网上公开招募律师者明确说,我要找与哪个检察院或法院关系熟的律师,愿出重金。在这里是否出重金不是看你服务技能和品德,而是看你和权利部门的关系。这是被服务者的真正所需。并不是我们的当事人和客户不好。现时我们的法制环境就是这样。有一个基层法院,他们的工作习惯是一个上午一个合议组开两个刑事庭,从上午九点到十一点半,两个庭,你算算,一个庭多长时间。律师被安排匆匆讲几句话,很多事情只能庭后解决。法官在当事人面前毫不掩盖对律师的蔑视。开完这样的庭,看着当事人逐渐从热切到冷淡的目光,你还想再做律师吗?中国的现实决定了有些律师不能生存。正在生存的律师想办法生存。有些律师连蒙带骗的生存,有些律师乞讨着生存,有些律师苟延残喘的生存,有些律师狐假虎威的生存,有些律师分明是坐在火山上生存。武汉中院和深圳中院的事发连带出的很多律师在出事之前就是在火山上生存的例子。我们的律师现在已经分化为富律师和穷律师。这也是中国的特色。难道是中国有富的法律和穷的法律吗?我认为这种分化本身就是中国律师和中国法治的悲哀和耻辱。中国现在不乏年薪百万、甚至千万的律师,请这些富律师问一下自己,高薪从何而来?这些富律师对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又究竟作了哪些积极的贡献?所为富者,不过是长了些虚膘而已,底气终究不足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二十几年。我们仔细研究就会发现为中国法制建设作出贡献并不是富律师,而是穷律师,正如中国有今天的富裕穷人对社会的贡献远远大于富人对于社会的贡献。中国是制造业大国,我们产品的竞争力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价格低,我们的人力成本低。可以说是千千万万的打工者支持我们国家的出口,支持着我们充足的外汇储备。而所谓的富人给社会带来什么呢?北京搞了几天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北京的空气质量立竿见影地好转。为什么?机动车是空气污染的制造者,而机动车的拥有者绝大多数是富人。富人利用手中财产和机器拿走了本来属于每个人的新鲜空气和环境。每一个富人,每一个以中产阶级自诩的人不应该反思吗?昨天的《钱江晚报》报道在浙江义乌找不到工作的农民工露宿街头,我们为什么看不见这些人对社会的贡献?他们离开家乡,减轻了家乡环境压力,他们生活勤俭,节约了地球宝贵的资源,今天他失业了,可昨天他还在为这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做贡献,我们为什么不善待他们?我们还是回过头说穷律师。中国今天好象是富裕了,可是我们还有多少贫困地区和人民。一个年轻人有志于律师行业,你总得让他有个开始吧。现在一个中国农民的平均收入也就两、三千元,贫困地区还要远远低于这个数字,代理他们的案件你能收多少费用?一个坚持在不发达地区做十几年的律师,不对权力低头,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他会富吗?他对社会的贡献会小吗?一个做证券业务的律师一定神通广大,可是中国的证券律师信誉究竟怎么样?对社会的贡献又怎样?大家可以看看重庆律师周立太律师的例子。一个为农民工服务的律师,有了这个负责任的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把工人的薪水讨回来,为社会减少了多少动乱的源头,其价值并不是钱可以衡量的,然而这样的律师律师费竟然得不到保障。周律师自己坦言自己欠了很多外债,是名副其实的穷律师,可这样的律师为社会已经做了多大的贡献啊。再回顾我的执业经历,执业前几年竟然是为交注册费和社保金而奔忙。这究竟是我个人的耻辱还是律师界的耻辱?但我觉得我还是在为社会做贡献。我的生计虽然困难,但我向国家交税,10.5%,我收500元律师费,我交给国家50元。国家盖楼、修路、政府人员的吃喝、挥霍有我一个硬币在里面。所以,当我去某局调查取证时,局长吼着让我出去,我回答“这是办公室,不是你的私人住宅,我的公事没办完,你没有权利赶我走”。在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中,我为一个十六岁的少年辩护,我自费打车去看守所会见他,自费坐车去开庭。这次辩护对一个身陷牢狱的孩子是多么重要啊。这个搭钱的事情我一点都不后悔。只可恨,我的法律援助津贴不知道被谁截流了。我在为一名身患癌症急需治疗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后,当事人拿一千元给我,我坚决没有收,就为了援助的承诺,律师的话说过就不能改。大年三十,这位当事人在西安当兵的儿子给我打来电话拜年,他们心目当中的律师形象可不是一千元钱所能换来的。这些事情都很小,本来是不值得炫耀的,但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不会是一夜而成,象种庄稼一样需要一点点浇灌,象学生学外语那样要一个个单词去体会,这些小案就是法治大厦的一砖一瓦,而中国又有多少律师为了这些小案殚精竭虑。(小案通常比大案更费工夫,更须功力。)再看看有些富律师。呼风唤雨靠的是和政府和法院的关系。案子赢了,却造成社会不公,上访不断。这样的律师属于投降派,电视或者电影里长见这样的镜头,一个人受不了革命的苦,叛变,领着敌人追杀自己过去的同志和战友,换得荣华富贵,锦衣玉食。这样的富裕你要吗?如果说过去我们有仇富情节,那么现在我们就是面临盲目崇富的时代。这都不是正确的财富观。看到一个律师很有钱,开个很大的律师所,就盲目崇拜得不得了。你得看一看,他做了什么?他是在提高律师的形象还是在败坏律师的形象。我为穷律师说话,并不是认为律师应该穷。正如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那样,律师作为群体也应当是富裕的。我希望现在的穷律师面对逆境拿出勇气来,挺直脊梁。美国伟大总统林肯就是一个穷律师,可他以自己的正直和勇敢把祖国引领到正确的航道上来。美国总统布什有钱,虽然他也是律师,可他代表美国大军火商的利益而发动战争,让美国士兵身陷战争泥潭,让美国在国际上名声扫地。谁更值得尊重?我希望全社会尊重律师,社会应当看重的是律师的道德和业务,而不是他们手中的金钱。",中国的确是个特殊的国度,中国的律师的确是个特殊的群体。在这个国家里律师们经常谈的竟是律师的生存;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中国,竟然也只有律师这个行业在谈生存。,2007年09月03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生存",2612 385,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85,"2018-05-02 00:24:41",论律师产权管理文化,"论律师产权管理文化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顾壹心谈论律师文化眼下是一种时尚,律师文化对律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文化是一个种概念,我们可将此分为律师职业文化和律师管理文化,前者还可分为法律人文化(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一份子,研究律师文化,当然要首先研究法律人文化)、群体文化(律师这个群体所特有的文化)和个体文化(某个特定律师的文化现象),后者还可分为律师行政管理文化(律师的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律师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化现象)、律师行业管理文化(律师的行业管理团体在管理律师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化现象)和律师产权管理文化(作为产权组织形式的律师执业机构在管理律师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化现象)。本文主要论及的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一、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内涵与结构(一)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涵义律师产权管理文化是企业管理文化的组成部分,而企业管理文化作为一种概念和理论,则是美国管理学界在研究了东西方成功企业的主要特征,特别是在对美日企业进行了对比后,于80年代初提出来的。在1982年7月出版的《公司文化——公司生活的礼节和仪式》一书中,作者——哈佛大学的特伦斯·迪尔教授和麦金赛咨询公司顾问阿伦·肯尼迪——提出了构成企业文化的5要素:·企业环境——对企业文化的形成影响最大、决定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价值观——组织的基本思想和信念,它们本身就形成了企业文化的核心;·英雄人物——把企业的价值观人格化且本身为职工们提供了具体的楷模;·礼节和礼仪——公司日常生活中的惯例和常规,向职工们表明对他们所期望的行为模式;·文化网络——组织内部的主要(但非正式的)交际手段,公司价值观和英雄人物传奇故事的“运载工具”。二十多年来,国内外学者见仁见智,陆续对企业文化的涵义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至今还处在探讨、争论的阶段,把各种观点罗列出来,应有数十种之多。一般认为下述定义可能是较为适当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全体职工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培育形成并共同遵循的最高目标、价值标准、基本信念和行为规范。与之相适应,笔者认为,律师产权管理文化,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中从业的全体员工在长期的从业过程中培育形成并共同遵循的最高目标、价值标准、基本信念和行为规范。之所以叫律师产权管理文化,是相对于律师行政管理文化和律师行业管理文化而言的,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合伙的、合作的和个体的,都是律师执业机构的产权组织形式,因此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实际上都是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依据其对律师事务所的股权所产生的管理职能;即便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不是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他们的管理职能也是由股权派生的;所以,可以称为产权管理。律师产权管理文化是律师事务所观念形态文化、物质形态文化和制度形态文化的复合体。对于观念形态文化和制度形态文化,人们基本上是没有异议的,需要解释的是物质形态文化。这里所指的物质形态文化,不是指律师服务产品的本身,而是指律师服务产品的特色;不是指律师事务所的硬件投资,而是指对劳动的态度;不是指工作环境,而是指对工作环境的感情及审美意识;不是指律师执业方式本身,而是指所以采用这种律师执业方式的原因;总之,是指从律师事务所物质形态中所折射出来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特色、技术特色、管理特色以及律师执业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二)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结构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结构大致可分为3个层次,即精神层、制度层和物质层(或叫器物层)。1、精神层精神层指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员工共同信守的基本信念、价值标准、职业道德等,它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形成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物质层和制度层的基础和原因。律师产权管理文化中有没有精神层是衡量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否形成了自己的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标志和标准。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精神层包括以下6个方面:(1)律师事务所精神。它是现代意识与律师事务所个性相结合形成的一种群体意识,是律师事务所全体(或多数)员工共同信守或拥有的基本信念、意志品质和思想境界。律师事务所精神随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并固化下来,是对律师事务所现有的观念意识、传统习惯、行为方式中的积极因素进行总结、提练及倡导的结果。(2)最高目标。它是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的共同追求,是全体员工共同价值观的集中表现,同时又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最高目标反映了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和员工的追求层次和理想抱负。有了明确而崇高的律师事务所目标,就可以发动群体,激发广大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其成就感,还可以防止短期行为。(3)经营哲学。它是律师事务所管理者为实现律师事务所目标而在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中坚持的基本信念,是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对律师事务所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策略的哲学思考和抽象概括。只有以正确的律师事务所经营哲学为基础,律师事务所内的资金、人员、设施才能真正发挥效用。有了正确的律师事务所经营哲学,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处理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中发生的一切问题才会有正确的依据。律师事务所经营哲学的形成首先是律师事务所所处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环境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同时也受律师事务所领导人价值观念、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实践经验、思想方法、工作作风及性格等主观因素的影响。虽然律师事务所经营哲学与律师事务所领导人的关系最为密切,但也应为广大员工所认可和接受;否则,它就难以得到很好的贯彻。(4)律师事务所风气。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有其特有的风气。它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外在表现,是律师事务所及其员工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以及共同的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一种精神状态及精神风貌。人们总是通过一个律师事务所员工的言行举止感觉到这个律师事务所的风气的,透过律师事务所风气又可以体会到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从而深刻地感觉到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产权管理文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风气一般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一般的良好风气。所谓风气就不是个别人、个别事、个别现象,只有形成了带有普遍性的、重复出现的和相对稳定的行为心理状态,并成为影响整个律师事务所活动的重要因素时,才具有“风”的意义。例如,开拓进取之风、团结友爱之风、艰苦朴素之风、顽强拼搏之风等等,这是一般意义上的风气,即律师事务所风气。第二层是指一个律师事务所区别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独特风气,即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中最具有特色、最突出和最典型的某些作风。它体现在律师事务所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全体员工特有的活动样式,构成该律师事务所的个性特点。律师事务所风气是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在员工的思想作风、传统习惯、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综合反映。律师事务所风气一旦形成就会在律师事务所内造成一定的氛围,并形成律师事务所集体的心理定势,形成集体多数成员一致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因而成为影响律师事务所全体成员的无形的巨大力量。律师事务所风气所形成的文化氛围对一切外来的信息有筛选作用。同一种不良的社会思潮,如个人主义的思潮,在律师产权管理文化贫乏、律师事务所风气较差的律师事务所可能会造成工作积极性下降、人际关系紧张、凝聚力减弱、人心涣散等灾难性后果;而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完善、律师事务所风气健康的律师事务所,则全体员工可能会与律师事务所同呼吸共命运、同舟共济、扶正压邪、战胜困难,保证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5)律师事务所道德。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律师事务所道德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调整人与人、单位与单位、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律师事务所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准则和规范。其内容包括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3部分。道德意识是道德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它包括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道德关系是人们在道德意识支配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道德行为是人们在道德实践中处理矛盾冲突时所选择的某种行为。律师事务所是开放性的,它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律师事务所道德也受到社会道德的深刻影响。律师事务所要摒弃社会道德中的消极面,鼓励积极面,培育独具特色的律师事务所道德。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道德要能引导干部、员工正确处理国家、律师事务所与个人的关系,时刻以国家利益、律师事务所利益为重,并尽可能把三者的利益统一起来。(6)律师事务所宗旨。这是指律师事务所存在的价值及其作为经济单位对社会的承诺。作为从事服务活动的社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对内、对外都承担着义务。对内,律师事务所要实现其发展,使员工获得基本的生活保证并不断改善其福利待遇;对外,律师事务所要提供合格和满意的服务,满足被服务者的需求,从而为社会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做出贡献。上述6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精神层,各方面都有所侧重、角度不同;但是,在本质上它们又是统一的、协调的。在内容上,6个方面互有交叉,对律师产权管理文化进行设计时,不一定要对6个方面作严格的区分。只要在内容上涵盖了全部6个方面,这一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精神层就是完整的。2、制度层这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中间层次,主要是指对律师事务所员工和律师事务所组织行为产生规范性、约束性影响的部分,它主要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成员在共同的执业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行动准则及风俗习惯。制度层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1)一般制度。律师事务所中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制度,均应包括在律师事务所一般制度之内,如合伙(合作)协议、章程、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学习制度等。(2)特殊制度。这主要是指该律师事务所独有的、非一般性的制度,如员工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干部“五必访”制度(员工生日、结婚、死亡、生病、退休时干部要访问员工家庭)、员工与干部对话制度、庆功会制度等。与一般制度相比,特殊制度更能反映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特色、文化特色。有良好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律师事务所,也必然有多种多样的特殊制度;律师产权管理文化贫乏的律师事务所,则往往忽视特殊制度的建设。(3)风俗习惯。这是指律师事务所长期相沿、约定俗成的典礼、仪式、行为习惯、节日、活动等,如歌咏比赛、体育比赛、集体婚礼、所庆等等。律师事务所风俗与一般制度、特殊制度不同,它不表现为确定的文字条目,也不需强制执行,它完全靠习惯、偏好的势力维持。它由精神层所主导,又反作用于精神层。律师事务所的风俗习惯可自然形成,也可人为开发,一种活动、习俗,一旦为全体员工所接受并沿袭下来,就成为律师事务所风俗习惯的一种。3、物质层这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表层部分,其稳定性较强,是律师事务所创造的器物文化,是精神层的形体,它往往能折射出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思想、经营管理哲学、工作作风和审美意识。物质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律师事务所标志、标准字、标准色等;②所容所貌,包括律师事务所的自然环境、建筑风格、办公室的设计布置方式等;③文稿格式、文件袋、信封、信纸等;④所服、所旗、所徽、所花、所歌等;⑤律师事务所的纪念品;⑥律师产权管理文化传播网络,如报纸、刊物、告示栏、宣传品、广告牌等。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精神层、制度层和物质层是不可分割的、浑然一体的,精神层是物质层和制度层的思想内涵,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制度层制约和规范着物质层和精神层的建设,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也就无从谈起;物质层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外在表现,是精神层和制度层的物质载体。二、律师产权管理中的文化力律师产权管理文化为什么能推动律师事务所发展?其奥秘何在?《公司文化》一书的作者迪尔和肯尼迪有一句名言:“文化中存在力量。”这里所说的“文化中的力量”,就是笔者所说的“文化力”。(一)文化力的概念《辞海》中对文化的解释是这样的:“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基于上述定义,我们认为,文化力是与经济力、政治力相对应的概念。经济力也可称为物质力,诸如技术力、机械力、资金力、人力、畜力、水力、电力等等都属于这一范畴。政治力包括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法规、国家在世界的地位以及对经济的干预等等。文化力,简而言之,就是文化作用于人所产生的效应,如前所述,也可以说是文化中存在的力量。精神力、道德力、舆论力等等都是文化力的具体形式。(二)文化力的特征1、间接性这是说文化力是通过人的中介来对自然界产生作用的,它不能直接作用于自然物质。文化力的作用对象只有一个,那就是人,因为只有人类社会才有文化,只有人才能感知文化。人受到文化力的作用,就能更充分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释放出更大的能量,去改造自然,征服自然。2、综合性文化力的综合性体现在3个方面:其一,文化力的作用源是模糊的,我们无法确切指出这种力究竟源于何处;其二,文化力的作用不是单一的,同一种文化所产生的文化力既有正作用力,又有负作用力,最终表现为多种力的合力;其三,各种力也不是均衡地起作用,一种文化力必然有其主导作用力,这种主导作用力来自文化体系中的主流文化。3、无形性文化力发生作用是无形的,我们只能看到文化力作用的结果,却看不到其作用过程,甚至难以预先感知。政治力虽然也是无形的,却可以预先感知,经济力则既有形,又可预先感知。要使文化力的作用能够预先感知,就要能够操纵文化,使其按预期的方向发展。建设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就是对律师产权管理文化进行操纵,使其产生我们所需的文化力,并使文化力按我们的意愿发挥作用。4、继承性文化的发展是连续的,任何一个时代的文化都不可能脱离历史而存在,因此,文化具有继承性。文化的继承性决定了文化力的继承性。这种继承性是客观的,不可能人为割断它。文化力因文化之存在而存在,所以人们在继承一种文化的同时,也继承了相应的文化力。但是,同一种文化在不同的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对于历史文化和外来的文化,要采取扬弃的方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如此形成的文化力,才能对律师事务所、社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5、客观性这就是说,文化力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所转移的。凡有组织,就会有一定的组织文化;只要存在文化,就存在相应的文化力。人只能通过改变文化去改变文化力,却不可能让文化不发挥作用。6、渗透性与文化扩张性和弥漫性相对应,文化力具有渗透性,文化力是无孔不入的。文化的扩张,就是借助这种渗透性得以实现的。一种文化的形成也是这样,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由点到面、由浅入深的长期过程,这一过程所表现出来的,正是文化力的渗透性。以上6点是文化力的一般特征,律师产权管理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其文化力当然也应具备上述特征。(三)文化力的功能文化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力,有其特有的功能。正是因为具有这些功能,文化力才成为律师事务所竞争力的重要源泉。具体来说,文化力主要有以下功能:1、导向功能这是说律师产权管理文化能把员工个人目标引导到律师事务所目标上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律师事务所如果没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统一的目标,就不能形成强大的竞争力,也就很难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传统的管理方法都是靠各种各样的策略来引导员工去实现律师事务所的预定目标;而如果有了一个适合的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员工就会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共同的价值观念,不仅过程自然,而且由此形成的竞争力也更持久。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就是在律师事务所具体的历史环境及条件下将人们的事业心和成功欲化成具体的奋斗目标、信条和行为准则,形成律师事务所员工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为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奋斗目标而努力。因此,建设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实质就是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动力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使广大员工自觉地把个人目标融入到律师事务所的宏大目标中来,可以使其勇于为实现律师事务所目标而作出个人牺牲。2、约束功能这是说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对律师事务所每个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文化力的约束功能,与传统的管理理论单纯强调制度的硬约束不同,它虽也有成文的硬制度约束,但更强调的是不成文的软约束。作为一个组织,规章制度对律师事务所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即使有了千万条规章制度,也很难规范每个员工的行为。律师产权管理文化能使律师事务所的信念在员工的内心深处形成一种定势,构造出一种响应机制,只要外部诱导信号发生,即可得到积极的响应,并迅速转化为预期的行为。这种约束机制可以减弱硬约束对员工心理的冲撞,缓解自治心理与被治现实形成的冲突,削弱由其引起的心理抵抗力,从而产生更强大、深刻、持久的约束效果。这种约束作用还更直观地表现在律师事务所风气和律师事务所道德对员工的规范作用上。3、凝聚功能当一种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价值观被该律师事务所成员认同之后,它就会成为一种粘合剂,从各方面将其成员团结起来,形成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这就是文化力的凝聚功能。通过这种凝聚作用,员工就把个人的思想感情和命运与律师事务所的兴衰紧密联系起来,产生对律师事务所的强烈的“归属感”,跟律师事务所同呼吸、共命运。“上下同欲”即指思想、信念的一致,它是深层凝聚力的主要来源。4、激励功能在是说律师产权管理文化能使律师事务所成员从内心产生一种情绪高昂、奋发进取的效应。倡导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过程就是帮助员工寻求工作意义,建立行为的社会动机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可以在员工中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在律师事务所中形成人人受重视、受尊重的文化氛围。这种氛围一旦形成,就足以胜过任何行政命令。在这种氛围中,每个成员做出了贡献都会及时得到领导和员工的赞赏与鼓励,获得极大的心理和精神满足,并因而自觉地树立起对律师事务所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对于一个律师事务所来说是弥足珍贵的。有了这种责任感,员工就会为律师事务所发展而勇于献身、奋勇拼搏;有了这种责任感,员工就能迸发出无穷的创造力,为律师事务所发展献计献策、不断创新。人是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的统一体。作为自然人,每个人都有力气、有基本的思维能力;作为社会人,每个人又都有精神需要,蕴含着巨大的精神力量。而没有获得激励时,人发挥出来的只是物质力量;获得激励之后,人的精神力量就得到了开发,激励越大,所开发出来的精神力量就越大。文化力的作用正是通过激励来满足人的精神需要,使人产生归属感、自尊感和成就感,从而调动人的精神力量。由于它迎合了人的需要、人的本质,所以比现有的其他形式都更为有效。5、辐射功能文化力的辐射功能与其渗透性是一致的,就是说,文化力不只在律师事务所内起作用,它也通过各种渠道对社会产生影响,文化力向社会辐射的渠道很多,主要包括传播媒体、公共关系等。在律师事务所越来越重视宣传、重视形象和声誉的今天,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对社会的辐射作用越来越大;律师事务所在报刊、电视、广播中的宣传越来越广泛,人民大众在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口号的同时,也在接受着律师事务所做人办事的标准,从而净化自己的灵魂。作为一种亚文化,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在社会文化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这正是文化力的辐射功能所导致的。三、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实施艺术(一)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开展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认识:首先,开展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是律师全行业发展的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律师行业已经形成了12万人的庞大群体,建立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机构和各地律师协会组织。这从一定意义上说,我们解决了行业队伍问题、组织架构问题。这个行业队伍靠什么精神支撑起来,这个组织架构靠什么理念去指导运作,就迫切需要形成一种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以及律师行业特征的职业精神,也就是社会主义律师文化。从律师文化力的辐射功能上来讲,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建立与健全将对律师全行业的文化建设、繁荣和发展取着巨大的反作用。一方面,各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繁荣和发展正是律师业及其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另一方面,律师业及其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又离不开各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繁荣和发展。既然律师事务所的繁荣和发展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当然也是整个律师业繁荣和发展的需要。其次,开展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是律师事务所自身发展的需要。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是需要精神支撑的。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充分表明,符合时代特征和先进方向的精神产品,往往能够保障一个民族和国家顺利地向前发展。没有这种精神,民族将无法生存、繁衍和抗争,国家将不可能谋求繁荣和发展。同样,一个组织的发展,需要体制保障,也需要精神支撑。体制是事业发展的保障,文化是事业发展的支撑。律师事务所所这个群体,能不能形成集体精神,有没有共同的思想基础、价值追求和执业品质,决定了这个律师事务所能不能持续发展、能不能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正是充分发挥文化的这种特定功能的有效途径。 最后,开展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是律师个人发展的需要。由于律师的组织形式与公务员、警察队伍的组织形式有所区别,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要善于运用适合律师组织形式和职业特点的方式方法来进行。养成良好的律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需要外力,也需要内力;需要教育,也需要自觉。管理是一个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等环节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资源,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现代管理理论认为,管理的对象包括人、财、物、信息、时间5个方面,其中,人在管理中具有双重地位: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管理过程各个环节的主体都是人,人与人的行为是管理过程的核心。因此,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是“以人为中心”的。律师事务所的物力、财力、信息资源都是有限的,而人力资源的开发则永无止境。人的潜力发挥出来了,物力、财力、信息资源也可以得到更好的利用,律师事务所的效益就能提高。(二)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的实施艺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浩大的工程,要做的工作很多。在此,笔者不准备对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的各个阶段作详细说明,只择其要点,谈3点:1、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要坚持以律师为中心律师在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中也有双重身份:既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的主体,又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的客体。坚持以律师为中心,就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确立律师的中心地位,发挥律师的中心功能。(1)律师在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的主体。这就是说,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要依靠律师,不仅依靠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更要依靠广大员工。我们要看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在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注意员工并不是被动的接受者。一方面,他们也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创造者。作为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灵魂的律师事务所精神、律师事务所道德、律师事务所风气主要是广大员工在长期的实践中创造形成的,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只是对其进行总结加工,离开了员工共同创造的律师事务所的历史,就无法形成律师事务所的产权管理文化。另一方面,他们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建设者、发展者。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建设,最终要落实到广大员工的思想和行动中去,这一过程,离开广大员工的主动参与就不可能实现。律师是有思想的,强制、灌输的方式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达不到目的。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应使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不仅身体力行、认真贯彻,而且积极参与、献计献策。这样就能够集中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的能量和智慧,把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好。(2)律师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的客体。这就是说,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要为了人、塑造人。首先,建设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目的是为了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而律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目的又是为了满足广大员工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从而,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人。对内,是为员工;对外,是为消费者,为人民群众。正如日本学者村田昭治所言,“‘顾客至上’、‘员工幸福’、和‘为社会服务’这三种价值观将成为企业经营的标志”,“过去那种市场占有率至上和销售额第一的观点将站不住脚,对人和社会做多大贡献将成为一个评价企业的标准。”所以,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建设要体现律师事务所存在的价值,要为实现律师事务所的目标服务。其次,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也要着眼于塑造人、培养人。律师产权管理文化是一种氛围,它的精神层和物质层无时无刻不在感染、引导着员工;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又是一种机制,其制度层具体规定了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律师事务所要通过充实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精神层和物质层,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感,引导员工加强品德修养,提高思想觉悟。2、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要形成自己的特色个性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特性之一,律师产权管理文化有没有特色,反映了这个律师事务所是否真正重视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是否真下了功夫建设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律师产权管理文化惟有形成特色,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没有个性的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对员工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不能给员工以亲切感和认同感。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要形成特色,首先要密切联系本所的实际,这包括律师业、本所的发展历史、本所的发展战略、本所的优势和弊端、本所的执业方式、从业风格、本所人员的素质等等;其次是要突出重点,特别是在精神层的表述上,许多律师事务所往往热衷于面面俱到,这样做的结果其实是对重点的埋没和面面难到。突出重点不等于只顾重点,因为律师事务所的各个方面都是互相联系的,抓住重点就可以带动全面,从而收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国内外的许多优秀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精神层的表述都是简洁明了、个性突出的,例如笔者所在之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的所志铭是:“田湾者,乃临水屯垦之地,农耕置业之本也。余侪竭倾囊之力,于黄海之滨、云台山下置此桑土,虽非鸿鹄之志,却也怀丰足之念。吾与汝泊于此,耕于此,猎于此;勿忘折箸之师,勿吝滴土之汗,勿撼九鼎之言,勿弃怜民之心。唯此,衣食丰也,事业旺也,理想达也。”团结、勤奋、诚信、博爱,是也。3、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是系统工程目前我国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中另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流于表面化。许多律师事务所仅仅满足于多喊几句口号,既没有对员工的教育普及,也不注意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把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落到实处。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包括精神层、制度层、物质层,3个层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只重视精神层的建设,而缺乏制度层、物质层的支持和辅助,精神层就将成为空中楼阁。(三)管理者与律师产权管理文化要建设强有力的律师产权管理文化,首要的因素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们。作为律师事务所的领导人,管理者在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凡成功的律师事务所都有优秀的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又都有优秀的管理者。管理者在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者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塑造者由于管理者在律师事务所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他们对律师事务所承担了更多的责任,相应地,对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哲学、律师事务所精神、律师事务所价值观等也都能施加较大的影响。律师产权管理文化要形成体系,就更离不开管理者的总结、归纳和加工,离不开管理者的才智以及对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很多律师事务所管理文化的内容,甚至都是直接来自管理者的思想和主张,所以美国企业文化专家斯坦雷·M·戴维斯在其著作《企业文化的评估与管理》中指出:“不论是企业的缔造者本人最先提出主导信念,还是现任总经理被授权重新解释主导信念或提出新的信念,企业领导者总是文化的活水源头。如果领导者是个有作为的人,他就会把充满生气的新观念注入企业文化之中。如果领导者是个平庸之辈,那么企业的主导信念很可能会逐步退化,变得毫无生气”。但是,我们也不赞成无限夸大管理者在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因为律师产权管理文化是一种组织文化,创造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文化的,是广大员工,他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律师事务所的精神财富。管理者只是对广大员工创造的文化进行总结和加工。离开广大员工的实践,离开律师事务所已有的文化,管理者是不可能独自创造出适合于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新文化的,所以,《公司文化》的作者迪尔和肯尼迪指出:“是不是每个公司都能有强烈的文化?我们想是能够的,但是要做到这一点,最高层管理者首先必须识别公司已经有了什么类型的文化,哪怕是很微弱的。总经理的最终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精确地辨认公司文化并琢磨它、塑造它以适应市场不断转移的需要。”综上所述,管理者作为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塑造者,一方面要对律师事务所已有的文化进行总结和提练,保留其积极部分,去除其消极因素;另一方面又要对提炼后的文化进行加工,加入自己的信念和主张,再通过一系列活动,将其内化为员工的价值观,外化为员工的行动。这就对管理者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管理者的品格、智慧、胆识在很大程序上决定了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水准。2、管理者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管理者我国在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中存在一个误区,就是把律师产权管理文化仅仅看成是律师事务所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种形式,因而,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就成了党支部、团支部的事,主任对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常常不闻不问。事实上,律师产权管理文化是一种先进的管理理论,对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管理是当代管理者的主要职能。美国管理学家埃德加·H·沙因甚至说:“领导者所要做的惟一的重要事情就是创造和管理文化,领导者最重要的才能就是影响文化的能力。”在美国著名的坦顿公司(Tandem),最高层经理大约花一半时间管理企业文化,这使它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管理者所塑造或设计的律师产权管理文化是律师事务所的目标文化,它源于现实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又高于现实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培育这样一个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过程,是发扬现实律师产权管理文化中的适用部分,纠正现实律师产权管理文化中的非适用部分的过程,是微观文化的净化和更新的过程,也是把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同思想政治工作密切结合的过程。管理者对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管理正体现这一过程中,他所做的一切,就是要在律师事务所中形成预期的文化。为此,他要使员工明白律师事务所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要及时处理推行新文化的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必要时,还要对律师产权管理文化进行修正和补充。通过管理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管理者就能有效地管理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文化》一书中,这类管理者被称为“象征性的管理者”。3、管理者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倡导者这就是说,管理者在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建设中要起示范和表率作用。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形成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管理者的一言一行,都将为广大员工有意或无意的效仿,这时,其言行就不再只是个人的言行,而具有了示范性、引导性。正如《成功之路》一书所说,管理者是“以身教而不是言教来向员工们直接灌输价值观”的,他们“坚持不懈地把自己的见解身体力行,化为行动,必须做到众所瞩目,尽人皆知才行”,必须“躬亲实践他想要培植的那些价值观,堂而皇之地、持之以恒地献身于这些价值观”,这样,“价值观在员工中便可以扎根发芽了”。孔子在《论语·子路》中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也是强调管理者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管理者要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就需要具备管理者的优秀素质,包括完善而先进的价值观、高尚的道德品质、创新精神、管理才能、决策水平、执业能力、人际关系等等,尤其是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只有具备了良好的道德品质,管理者才会自学地以身作则,才会真正信任、尊重员工,而不是凌驾于员工之上,把员工看成自己的工具;员工也才会敬重和支持管理者,心甘情愿地接受管理者的领导,并且自觉地以管理者为榜样,齐心协力共同建设律师产权管理文化。4、管理者是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变革者由于律师事务所的内外部环境在不断变化着,律师产权管理文化也不是静止的、永恒不变的,在必要的时候,也需要对律师产权管理文化进行变革,以适应新的形势。这种变革必须依靠管理者自上而下地进行,离开了管理者的领导,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发展就势必陷入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新的良性的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就不可能形成。但是,并不是说只要内外部环境变化了,就需要对律师产权管理文化进行变革,律师产权管理文化也要有相对的稳定性。那么,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在什么时候需要变革呢?这就要求管理者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强烈的辨别能力。一般来说,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管理者必须变革律师产权管理文化:(1)当律师事务所的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例如,国家的经济法律政策发生重大改革并且对本所造成重大影响,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有重大调整,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方式有重大改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等等。(2)当律师事务所的业绩平平,甚至每况愈下时;(3)当律师事务所的主导文化与宏观文化发生严重冲突时。由于文化具有很强的惯性,管理者对变革律师产权管理文化一定要采取慎重的态度,要尽可能地维持律师产权管理文化的稳定性;而一旦决定变革,就应当冲破层层阻力,构筑新的律师产权管理文化体系。无论何时,律师事务所都要有明晰的律师产权管理文化,切忌使律师事务所陷入文化混乱状态,在这一点上,管理者的旗帜鲜明、当机立断是至关重要的。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关键词: 律师 文化 内涵 结构 文化力 实施艺术",2007年08月20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文化 内涵 结构 文化力 实施艺术",1812 386,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86,"2018-05-02 00:24:47",党员律师--一支催化和谐的先锋队,"党员律师――是一支催化和谐的先锋队律师队伍里既有党员律师,又有律师党员,一提到党员律师和律师党员两个词组,有细心的人曾经认认真真地作过分析,“党员律师”与“律师党员”不光是文字顺序的不同,其中的含意也有着差别,“党员律师”是说党员队伍里的律师,“律师党员”则是说律师队伍里的党员,他们各自代表的层面不同,所在的区营领域也不同,各占总数的比例还不同,各自发挥的功能和作用也不相同。“党员律师”是指党员队伍里有多少是律师,据二00四年出版《中国律师业发展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全国的党员律师占七千万中共党员总人数的万分之六,党员律师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律师业有其特殊性,律师执业者必须是高学历、高水平、高素质的三高人员,还要成为法律之师、道德之师、文明之师的三师群体,党员律师应是律师队伍中的群星和明珠,是先进众群中的先进人物。“律师党员”说得是律师队伍中的党员,目前律师党员占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支部建在事务所后,律师党员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律师中有党员,党员中有律师,律师和党员这两个集合的交集就是党员律师。社会发展的各个时期和事业成就的各个行业,共产党员一直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先进文化的代表,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员律师理所当然是这些代表中的杰出者,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先进代表,党员律师是催化社会和谐的先锋队。党员律师不仅应在律师队伍中发挥先进性作用,而且应该在党员队伍中发挥先进性作用。党的先进性要求党员律师要始终保持先进性,顺应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的要求,自觉主动持续地保持先进,努力使党的全部理论和律师事业的全部工作体现时代性、规律性、创造性,律师业要始终与时代发展同步行、与人民群众共命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要求党员律师把先进性建设贯穿于法治工程,把和谐理念贯穿于律师业务的方方面面,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上全面跟进。对于党员律师来说,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准,民主法治催升律师业的崛起,律师职业有其固化的特殊性,隶属现实社会,律师业对推动国家法治进程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律师发挥着法律服务工作效能,促进了法治的完善和进程。党员律师是广大律师队伍中的先锋模范,新时期对于加强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如何真正能够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和政治保障作用,是律师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律师党员具有服务性的、代表性,由事务所党支部作为组织者,保障者,支持者,在党员律师中开展活动,要求党员律师针对性总结与评价。党员律师作为国家法律框架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服从国家大政方针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要具备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大局观念,党员律师在转型期更要具有使命感和责任心,在观念上、思想上与党保持高度的一致,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人的思想是复杂而又多变的,不注重理论学心就会退步。只有时时增强党员律师的党性,使其成为律师事务所的骨干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增加党员律师的凝聚力与战斗力,使党员律师深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不同于普通群众的一个显著差别,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应有之义,律师都具备基本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甄别判断能力,对党员律师的教育与引导方式方法正确得当,作为律师业中的组织会成为一个极富战斗力和影响力的团体,在这方面浩东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党员律师开展了“法治阳光”“法律进社会”“青少年法律专项服务”免费法律咨询活动,使全体党员律师深刻领悟到什么才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社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群是实实在在的存在着的,并且是迫切的需要及时雨和雪中炭的,通过这样的沟通与联系,使律师与潜在客户建立起了联系,党员律师在平凡的工作中体验到不平凡的经历,并在此基础上施以完善和推进,锤炼和提高党员律师的党性,浩东律师事务所的所训是“诚信为本,服务为重”,党支部紧紧围绕这个中心,在律师事务所日常的工作中,时刻不忘充分发挥党员律师的模范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反对司法腐败上,更多的应是以社会国家发展为己任,保障自身以及集体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并坚持一贯的工作原则与方针,不做虚伪承诺,不唯利益至上。党员律师的工作目的是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都要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党的建设带动和促进法治建设,通过法治建设促进党的执政能力,推动法治建设进一步向前发展。党员律师以立党为公、服务为民、严格要求、求真务实为基石,加强党员律师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还要在律师队伍中大力发展律师党员,把优秀律师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重视发挥党员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事务所党支部要全方位支持律师开展工作,为律师事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党员律师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人权,党员律师一定要弘扬正气,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经营、生活中的困难,坚决反对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党的基层组织要带动党员律师,在思想认识上有新提高,在解决突出问题上有新思维,在处理发展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上有新进展,建立和谐社会新形势下长期接受教育的长效机制上有新收获,进一步把党的依法治国的建设推向前进。 党员律师是实现理论上的先进与实践上先进的先锋模范,党员律师应当在律师工作实践中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修养,强化原则,积极发挥先进性作用,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党员律师要有崇高的品德,要催升为和谐社会服务的水准,在具体业务中体现品格,成就暂新且前卫的律师业,说到这儿,我想到了一个故事,说的是林肯,林肯在做律师的时候,有人找林肯为一件诉讼中明显缺少理由的一方担任辩护律师,林肯回答说,我不能这样做,如果我这样做了,出庭陈词时我就会不知不觉地高声说林肯你是个说谎者,正是因为林肯追捧真理的伟大品格,才使林肯成为举世名人,在人的一生中,品格会起重要作用,要么是你的宝库,要么是你前行的障碍,如果党员律师被人们贴上一个无品格的标签,那么往后的路还怎么走。实践证明处于敏感业的党员律师,更要有敏感的思维和超前的意识,用党对发展的新理论、新观念创造性地做好党员律师的每一项业务,依法保障和谐社会,进而促进法治建设。",党员律师,2007年08月20日,(律师)张生贵,"律师 和谐",2798 387,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87,"2018-05-02 00:24:54",知产律师业务展,"实用新型专利案拟诉程序律师规划方案关 键 词:专利 实用新型 侵权 诉讼 致送单位:主办律师:韩 哲 张生贵 规划时间2007年8月3日--------------------------------------------------------------------------------------------诉前规划方案概要一、拟诉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二、1、管辖法院:侵权行为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有关事宜通知》规定专利权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一审,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进行二审。2、诉讼保全措施:根据知产被侵权情况随间确定是否进行保全三、诉讼费用标准:没有争议价额的每件交750元,有争议价额的按百分之二点五交纳。诉讼费、调查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四、证据组织:(证据一式五份)1、证明权利的证明: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2、证明权利新颖性、有效性的证据:提出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3、证明侵权事实证据:侵权物品生产商、销售商、侵权物样品、侵权时间、侵权地点、侵权物品生产商或销售商企业信息情况、网站宣传资料等可视性证据。4、证明赔偿额的证据及赔偿额确定标准: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的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受到的损失,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的侵权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费数额、时间等因素参照许可使用费的一至三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许可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五千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五十万元。5、可在诉前视情况申请保全侵权人生产账册销售记录资料。五、法律审查确定权利人专利权保护范围:1、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说明书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2、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方案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六、确定保护范围的法定原则:专利有效原则,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原则,既要避免周边限定原则,又要求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采用折中解释原则,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前序部分写明的主题名称、特证部分写明的技术特征)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以专利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七、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以国家授权机关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公平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的或者相互矛盾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八、侵权判定比较方法:(公司可指派专利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及技术特征会同律师研讨判定)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主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1、覆盖原则:指被控侵权物品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对应一一相同。2、等同原则:被控侵权物品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九、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意见:1、不侵权抗辩:被控侵权物品缺少原告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2、不视为侵权抗辩:享有先用权、非故意能提合法来源者。3、已有技术抗辩:与已有技术相同不构成侵权,有可能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无效诉讼中止。4、合同抗辩: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从第三方合法取得(责任抗而非侵权抗)5、诉讼时效抗辩: 方案设计:韩 哲 张生贵",知产律师,2007年08月13日,(律师)张生贵,知产律师,1975 388,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88,"2018-05-02 00:25:00",浅议“胜诉收费”,"作者:张顺荣 作为职业律师,笔者在工作之余,除了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动态、行政执法及司法领域的重大新闻,更留心律师行业的最新信息。 笔者最近仔细浏览了南京地区发行量及影响颇大的主要综合性报纸——《金陵晚报》、《现代快报》及《南京晨报》,发现在分类信息的相关栏目中,有许多律师的广告信息。其中,不少律师出于竞争的需要,甚至打出了“胜诉收费”的卖点,以吸引潜在客户的眼球。 “胜诉收费”作为律师赢得案源的竞争手段,对广大拟接受法律服务的特定群体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因为对于采取此种收费模式的律师而言,其服务报酬将由待承办案件的审理结果决定,若案件的诉求未被法院或仲裁委支持,则不能取得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报酬。 也正是如此,许多困于法律纠纷的企业或个人,在未聘请律师对自己特定的法律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的解决方案作出详尽而深入的分析,想当然认为“胜诉收费”的律师水平肯定很高,有的更在潜意识里认为这些律师和司法机构的人员有特定的关系,可以将案件摆平,并贸然与这些打着“胜诉收费”口号的律师签订了诉讼或仲裁委托代理协议。直到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出来后,这些企业或个人才发现原来所谓的胜诉结果与自己的期望相差甚远(更普遍的情况是,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许多企业或个人根本就无从知道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期望值)。 此外,“胜诉收费”这种收费模式也助长了不少律师的赌徒心理,甚至与相关司法人员进行非法交易,从而损害了司法的公开、公正、公平的价值理念,动摇了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的信仰,,背离了我国宪法开宗明义地要求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最终使得整个社会沿着一条危险的轨道运行。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拟接受“胜诉收费”这种收费模式的企业或个人,笔者认为务必首先明确以下几点:1、所谓“胜诉”中的“诉”究竟是指哪些“诉”?若该“诉”含有财产数额,分别为多少?;2、这些“诉”可以取“胜”的理由是什么?;3、自己能否提供这些“诉”取“胜”的必备证据?4、律师的收费比率是否合理?这样,在权衡利弊后,就可以决定是否采用此种收费模式。如果经过分析,待处理案件的“诉”的取“胜”的可能性很大,就可以考虑采用一般的收费模式(即按政府指导价收费),以减少律师费的支出;若“胜”的可能性很小,就可以考虑采用“胜诉收费”模式。 由上可知,对于困于法律纠纷的企业或个人而言,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或仲裁代理并就收费模式作出选择之前,应当聘请专业律师就待处理案件作出详尽而深入的分析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以此作为是否采取诉讼或仲裁并就相关收费模式作出选择的依据。 写于2007年8月8日子时",基于上述分析,对于拟接受“胜诉收费”这种收费模式的企业或个人,笔者认为务必首先明确以下几点:1、所谓“胜诉”中的“诉”究竟是指哪些“诉”?若该“诉”含有财产数额,分别为多少?;2、这些“诉”可以取“胜”的理由是什么?;3、自己能否提供这些“诉”取“胜”的必备证据?4、律师的收费比率是否合理?这样,在权衡利弊后,就可以决定是否采用此种收费模式。如果经过分析,待处理案件的“诉”的取“胜”的可能性很大,就可以考虑采用一般的收费模式(即按政府指导价收费),以减少律师费的支出;若“胜”的可能性很小,就...,2007年08月10日,帐号已禁用,胜诉收费,2656 389,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89,"2018-05-02 00:25:05",想瞬间识透律师行,"先律师忧之所忧 后律师乐之所乐一位律师的深切感言 很现实的人们如今对“律师”二字的表达和表意可谓褒贬不一,单从“律师”为名词来说,可表为从业者个体,也可说成一种职业群体,还可特指专有的事业,若将其视作动词,运动着的律师更让人难以着摸。 拷问律师者,民间、官方、业界的眼光里,也会抛掷多个角度复杂的评述,律师也真是的,对外行有一种神密,对内行却是一种说不尽的味道。 由大律师小律师们堆砌起来的这个业,有人说律师外表光鲜,内心焦酸,也有人称律师代表高昂和富足,还有人正钻在大与小切割而成的缝隙间穿梭。 律师究其如何复杂多变,要我说:律师其实就是一种工具,一种闲置忙用的工具,一种谁有事谁就拿过来用用的器具,没事的时候恨不得丢进垃圾堆里痛齿的废料,这个很现实;我要说:律师就是一把伞,晴天备在家里防御,阴天带在身边防范,雨天挡在头顶防住。 “律师”由来是一种无法准确说的清楚、无法准确把握得住的玄乎职业,律师是复杂的矛盾综合体,但又是法律的前沿信息之源,真正体察律师,可以为我们认识一个国家法律职业体真面目提供依据,就像各种事情都有一个起源一样,我们透过律师、律师职业者、律师群体,对这里所呈现出来的各种变数着的信息进行分析、过滤、评估,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律师职业体是由个体从业者组成,每个从业者的教育背景、办案习惯、个人秉性、生活阅历、思维方式均有不同,因此,每个律师所表现出来的职业状态都不一样,再加上每个人在不同的场合和时间都会有不同的心态和情绪,因而由一个个律师从业者的种种心迹的不同,才表现出律师职业的纷繁,律师们浮现于言行举止之中,流露于神色气韵之间的心机,给识别者以玄乎难测,律师的城府与幽深溢于言表。不管怎样多变,认识这职业体的时候,一个本质上且十分突出的问题不能被甩开,那就是生存基础,同时生存问题也是三百六十行每个行都不能不首要谈到的,当一个曾经被视作光鲜的职业蜕变到不得不必须面对生存而奔袭的时候,这个职业光鲜耀人的一面就会荡然无存。现阶段律师从业者往往都难以彻底掩饰自己的全部心思,报着一腔热血和对律师事业的无限憧憬,刚刚加入律师行,今天手持着崭新的执照,明天就会为肚皮而发愁,律师又是厚积薄发的职业,要熬过生存线的坎儿,只有靠爹妈接济,回头会再发现饿着肚皮的日子里,什么不能收获,肚皮职业就会落差为穿西服的乞丐。我国目前糊口律师占大部分,离开这个真正的概念谈律师似乎总也说为完全,只有些许先律师忧之所忧,后律师乐之所乐者关注律师,关注律师职业,关注律师事业,才会有律师真正的职业感。 很多人长期研究实践,概括出了一整套洞悉律师职业的方法,随着现代行为学、人才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发展,人们识别职业群优劣的眼球更加科学,更加理性了,仔细品味、用心体会北京雷海军律师的《小律师 大律师》,她拨开迷雾,直逼事物真相,在瞬息之间洞悉了律师深处的玄机,看破律师真伪,顺利窥探出律师造化,辩别出律师界从业者气色之中蕴藏的内涵,令我们不变应万变,潇洒辗转于职业竞技场,在律师业旅途上左右逢源。 雷海军律师正是在总结的基础上,从最短的时间内看透律师,从大与小的角度出发,围绕着律师的方法,技能,举止,兴趣,习性,从细节了解大局,从现象到本质,由表及里,由内至外,层层剥落,步步推进,全面而精当地分析律师之术,教你如何看透律师。 从业律师切身的体味,先律师忧之所忧后律师乐之所乐,内容精道,结构严谨,文字通俗,论述浅显易懂,是一本集实用与可读于一体的读物,可以为律师从业者指点迷津,为业外人识别律师提供窥角,可以为新手入道打造理想方法,掌握为律师的处世策略,最终达到无往不胜的高超境界。",大案律师,2007年08月06日,(律师)张生贵,律师,1883 390,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90,"2018-05-02 00:25:16",律师——千万别忘记自我保护,"198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所确定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那期间律师队伍的来源,是靠组织调配,身份来自国家干部或事业单位。1997年1月1日起我国颁布并施行的律师法第二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自此律师的性质由“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替代了“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内容。社会上的每一种工作都脱离不开一定的风险,只是有的风险大些,有的风险小些。既然我们是做律师的,应该了解律师执业有哪些风险。若律师不能保护自己,就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这是每个律师的至理名言。现实生活中,作为自然人来讲,为社会提供服务所面临的风险要远远大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风险,作为执业律师有必要了解律师的执业风险。可以说从北京到南京,从东部的沿海到西部的高原,律师被抓及律师被打,已是屡见不鲜的事情;律师被投诉、被诬陷、被伤害,以及律师被处罚、被吊证、被判刑等事件亦经常被露报端。由于你的名字叫律师——千万别忘记自我保护 。律师的风险与律师的业务紧密相关,由于律师工作的广泛性,律师风险的来源也是多方面的:一是来自政府或政府机关,如农民或某些行业不满政府部门的收费及摊派,政府部门因参与经济事务的管理引发的诉讼,政府部门无论是胜诉或是败诉,都有可能给代理律师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别若遇到当事人集体上访等问题,因案件代理办案的律师不是被这个部门谈话,就是被那个单位了解情况,若凭侥幸不被责难的话,也避免不了提心吊胆,身心疲惫。更糟糕的是律师的所在单位,有可能为此处于直接受制或间接制裁的境地。如某张律师曾因被涉嫌支持某单位上访被司法局停止职业半年的处分。又如某律师所被某政府领导签发了“立即停止某某律师事务所在某某地区的一切活动”的签发令。二是来自公安机关或执法机关。如律师面对不服公安部门的治安行政处罚、不服工商、税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以及法院、检察院等对案件的处理,在法庭上双方难免唇枪舌剑,无意中,庭后,或许会遭到有关机关针对律师的调查,再进行反调查,并且向司法局发出不利于律师的建议书。其不良辐射面甚至可波及到整个律师行业,如某工商部门拒绝向律师提供企业工商的档案调查;某税务部门将某律师所置于重点监督检查中,并作了相关处罚;某王律师、某刘律师被检察院以伪证罪科刑;某朱律师被法官直接使用刑具铐在法庭上;某刘律师被某法院以妨害执行公务罪关押,还有某律师竟被公安人员打得鼻青眼肿------在青岛地区震动最大的是发生在权威律师所的权威律师王某,因职务行为参与审查某法律顾问单位的购销合同,因合同未履行被检察机关以参入诈骗罪逮铺,关押了长达一年之后以律师渎职罪被判一缓二,几乎全体青岛律师为他喊冤,心力交瘁的王某几经申诉,最终予以平反,当历史还他一个清白的时候,另一种厄运却夺走了他的生命。三是来自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对方当事人及自身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在一宗案件中,对方当事人、自己的当事人及其证人。律师为完成代理职责,吃尽千辛万苦,不知不觉中得罪了对方当事人,有的人把败诉的怒气转移到对方的代理律师,甚至直接加害律师,某吴律师开庭后被截住在途中遭受暴打,某周律师外出在宾馆中遭人加害;律师遭到相对方不满,似乎情有可原,目前为数不少的是来自自己的委托人,诸如收费问题,办案质量,虚假承诺,已是司法部门接受数量较大的投诉案件。其次来自同仁,俗话说同行相挤,律师之间的互相倾轧、诋毁、中伤也是不可忽视的。司法机关在处理当事人投诉案件中,其中大量案件竟有律师在后边操纵。人们常说外行人看外表,内行人知技巧,行业内幕都是由行业人自爆的。既然律师风险的来源如此众多,律师应怎样自我保护?律师能因风险而怯步不前吗?答案是否定的。提出问题和发现问题,是为解决问题和避免问题。在谨慎从业中将执业风险规避到零,这是我们的期望。目前,律师受其害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能否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甚至违法行为。律师不可能凭借个人的力量改变某些社会对你的不公,但律师有能力从纷杂的社会中找到自我保护的防范办法,不因自己工作方法的缺憾或过错,为自己带来不幸。其关键要领是律师必须全力打造自己。一、以正义应对不则,才能无坚不摧。律师首先要严于律己,才能做公道正派律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追求,律师要通过自己的全部执业活动,当好一名卫士,为此需要律师内化于心,外见于行,坚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一身正气,不畏权势,清正廉洁,不谋取非分之利,拒收不义之财,不进是非之地,堂堂正正做事,清清白白做人,以次为立足点,站稳脚跟,立住威信;以正义应对不则,才能无坚不摧的。二、遵守游戏规则的人,则无需耽心受罚。律师要做遵纪守法的楷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对每一位律师最为基本的要求。 遵纪守法,是指一定社会组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制度保证。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需要有纪律约束,社会越发展,越需要有纪律作为行为指南。律师行业为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通过各级司法管理部门下达了各种规章制度,如律师事务所应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纪律规范》《律师惩戒规则》等,律师必须自觉按照这些规定约束自己,就是遵守执业纪律。不遵守游戏规则的人最终只能害人害己,遵守游戏规则的人,则无需耽心。  三、诚信关系到律师事业存亡。真诚到永远是海尔著名广告语,已成为海尔的无形资产,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海尔有国内市场,走向国际。海尔的成功经验,值得律师深入思考。目前律师已被推向市场,同样要接受市场的考验,要接受诚信的评判。一个律师,若不讲诚信,便会被人唾骂,那么这个律师,自然失去了客户,没有客户,律师便不可能持续发展,为此必须以其诚信服务作支撑的。诚信就是律师的良好的口碑,他会给律师带来无尽的效益。为此律师无论是大案,还是小案,律师都应尽职尽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如果一个律师,收了委托人的律师费后,怠于给委托人办事,一拖再拖,或者敷衍了事,或者草草应付,甚至丢失证据及不准时到庭,遗漏关键事实等,委托人肯定不会善罢甘休。  四、学识丰富才能赢得人们的敬佩。古今中外,律师的知名度都是靠自己的学识、口才、应变能力及高超的技术而赢得的。知名度是社会认同、赞赏的体现,是影响力的基础。律师知识结构,既要有一定深度的业务专长、又要有较宽的知识面。业务不专当不了好律师,知识面窄对当事人缺乏影响力。因而律师需要贯通各种行业的知识,使自己成为通才,这是律师影响力的源泉。应该说,博学多知与孤陋寡闻相比,前者更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其产生的影响也远远要大于后者。勤于学习、善于研究是律师不断补充社会新知识的途径。律师对股票、房地产、新刑法、国际贸易等专业培训,理当踊跃参加,争做一名有较高学识的人。博学之才来源于社会,只有扎根社会、服务于社会才能学有所用,从而才能体味到风险与成功的真正意义。 各位同仁,当事人蒙受冤屈时首先想到的是律师;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想到的也是律师;当事人需要援助时往往也想到律师。社会中,不同阶层的人都可能成为律师的当事人。他们或许是某企业的厂长或某公司的老板;或许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或其它犯罪分子;也可能是一个分文没有的打工者或受到歧视或诋毁的老弱病残者。他们对律师的要求是不为权势所迫,也不为金钱所动,而是靠律师的职能作用让法律得以正确实施。因此,律师请拿起法律武器,仗义执言,在保护你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千万别忘记自我保护。",因此,律师请拿起法律武器,仗义执言,在保护你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千万别忘记自我保护。,2007年08月01日,(律师)于海峰,"律师 自我保护",2644 391,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91,"2018-05-02 00:25:21",律师如何面对失败,"(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近日,偶尔阅读张勇律师所著的《远见》一书,读到一则很有意义的故事。为与各位大律师共勉,特作此文。 这个故事题目是《在大海航行的船没有不带伤的》,说是英国劳埃德保险公司曾从拍卖市场买下一艘船,这艘船1894年下水,在大西洋曾138次遭遇冰山,116次触礁,13次起火,207次被风暴扭断桅杆,然而它从来没有沉没过。 劳埃德保险公司基于它不可思议的经历以及在保费方面带来的可观收益,最后决定把它从荷兰买回来捐给国家。现在这艘船就停泊在英国萨伦港的国家船舶博物馆里。 不过,使这艘船名扬天下的却是一名曾来此观光的律师。当时,这位律师刚打输了一场官司,委托人也于不久前自杀了。尽管这不是他的第一次失败辩护,也不是他遇到的第一例自杀事件,然而,每当遇到这样的事情,他总有一种负罪感。他不知道自己该怎样安慰这些在生意场上遭受了不幸和失败的人。 当他在萨伦船舶博物馆看到这艘船时,忽然有了一种想法,为什么不让他们来参观参观这艘船呢?于是,他就把这艘船的历史抄下来和这艘船的照片挂在了他的律师事务所里,每当商界的委托人请他辩护,无论输赢,他都建议他们去看看这艘船。 虽然屡遭挫折,却能够坚强地挺住,这就是成功的基础。 这个故事让我想起了香港人的一种创业精神:逆境有为,永不言败! 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人生哲理:人的一生不可能不经历失败和挫折,关键是如何去面对人生中所面临的失败。在大海航行的船没有不带伤的,在人生的海洋航行的人,同样也不可能不经历任何的风雨,遇到一点点小的挫折就放弃自己的人生理想的人,是永远都成不了大器的。在律师界里,并非人人都能成为杰出的、优秀的律师,而杰出的、优秀的律师也不可能永远地杰出、永远地优秀。在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也不可能每一件案子都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而且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也不可能是常胜将军,而没有一件败诉的案件。 关键是我们律师在面对工作中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失败、挫折、打击时,如何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保持一种自信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 正如刘同苏在《论法庭冲突》一书中所讲的那样:“你虽然失败了,但由于突破了你的能力极限,不知不觉前进了一大步。正是通过这样一步步的积累,你终有一天会成为法庭辩论的大师。” 律师,作为智者,更应明白这些道理。 ( 2007年7月31日 于深圳)","律师如何面对失败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近日,偶尔阅读张勇律师所著的《远见》一书,读到一则很有意义的故事。为与各位大律师共勉,特作此文。 这个故事题目是《在大海航行的船没有不带伤的》,说是英国劳埃德保险公司曾从拍卖市场买下一艘船,这艘船1894年下水,在大西洋曾138次遭遇冰山,116次触礁,13次起火,207次被风暴扭断桅杆,然而它从来没有沉没过。 劳埃德保险公司基于它不可思议的经历以及在保费方面带来的可观收益,最后决定把它从荷兰买回来捐给国家。现...",2007年07月31日,(律师)陈伟,律师,败诉,1933 392,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92,"2018-05-02 00:25:31",公益诉讼能增强律师的荣誉感和使命感,"浩东律师诉讼部:青年律师要领跑公益诉讼 树立一面旗帜公益诉讼能增强律师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近来围绕着“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和“牙防组”被撤展开了一场公益诉讼的呼声,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新热点。 所谓公益律师是指由一群通过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律师,就此状举法律专家称:公益诉讼律师的作用不可忽视。浩东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任张生贵律师说:公益诉讼能增强律师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张律师鼓励青年律师更多关注公益诉讼,投身公益法务。德国法学家鲁道夫耶林名作《为权利而奋斗》写道法律的生命是奋斗,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这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更是一个公民为国家尽的义务。为权利而奋斗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于是许多人在权利受到伤害时选择了保持沉默,这就需要一些人在自身权利和公共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挺身而出,去承担为权利而奋斗的神圣义务,公益律师当任不让。中国应当有这样一群特殊的律师,他们或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或叫板行政机关不合法律的规章,或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四处奔走;或为春运火车票涨价状告铁道部;或为业主维权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斗争;或为了伤残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在公众眼中他们是一群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律师。浩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益律师在中国刚刚形成萌芽,还面临着种种困难,但是这支律师队伍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其未来发展趋势正受到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公益律师有待进一步发力。近一段时间以来围绕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和牙防组被撤展开的争论,让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成为公众关注的新热点。有关交强险涉嫌暴利的说法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都纷纷给予高度关注。保监会也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将原来的1050元固定保费改为上下浮动30%。交强险的这一重大变革,从原办法最初被质疑到新办法出台,仅用了三四个月的时间,推动这一变革的最直接动力应该说来自律师。另一件公益诉讼案件,在历经近2年之后,终于尘埃落定。成立20年其间从事长达15年“认证”工作的全国牙防组,于4月30日被卫生部宣布决定撤销。其间不得不提的还是律师。 公益诉讼并无法律定义,学界定义也不一致。公益诉讼是指私人代表以私人利益受侵害为名,向国家司法机关对侵权者提出告诉,意在以小博大替不特定的多数人挽回权利和利益的一种公益活动。至于打公益诉讼官司人各有专长,社会分工各不相同,让一般的老百姓去对垄断经营者提意见或者打官司,或是无济于事,或是力不从心,或是无此觉悟,这种事情应该由有法律专长的知识分子来启动,以此来完成律师专业人士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作为法律工作者可以案例的形式完成义务,为民众创造一个引人深醒的案例,打官司是为打出一面旗帜、一种理想。这样既可以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又可促进社会法律思想体系和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应是人生快事。这种愿望在律师身上体现出来并不为过。虽然公益诉讼败多胜少,但是公益诉讼不是以成败论英雄,它的本质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参与。发现了问题并不等于能解决问题,解决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每个公益案件都经过精心策划,每次公益诉讼都会确定新的目标,选择新的角度,创造新的案例。目前社会民众还把批评的眼光聚焦于夜间长途电话费、取暖费、起步费等问题上,从此之后公众的目光还会从电信领域转到邮政、航空、铁路、金融、保险、医疗、物业管理等更为广泛的领域,也就是说维护个人权益正在实现由点到面的突破。有人指责公益律师做秀出风头,公益诉讼为了炒作,为了出名,以便接到更多的案件,赚更多的钱?曾经参与公益诉讼的张律师认为,各界存在不同意见是很正常的,公益本身就是代表各方利益的争夺战,不能要求人家只说好话不说坏话。做公益诉讼是思想上的张扬而不是做秀。通过媒体把公益官司的事情广而告之,这样会具有轰动效应,才能引起上层、制度层面对它的关注,对它进行研究和思考,从而推动制度的进步。公益律师困难也有许多,从司法实践来看,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首先是法律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因为法院认定原告与案件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近些年来随着公益诉讼的不断涌现,公益律师这一群体也逐渐落入了公众的视野。在公众眼里这个群体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揭露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普遍存在的各种歧视行为、乱收费行为、逃避税收行为、政府失职行为,并且试图通过对相关法律程序的运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法制的完善。由于这些法律行动带有鲜明的公益性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社会的声音,因此公益诉讼以及作为发起者主体的公益律师日益受到公众的瞩目乃至媒体的追捧。 在目前这个经济快速发展而利益却不断分化的时代,各种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处于强势的垄断组织、公司、企业漠视公民个体权利和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某些政府部门失职、失责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而各种传统的法律和政治途径却又经常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公众迫切需要寻找表达自己声音的新的渠道,也迫切希望有人敢于站出来采取切实的行动,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应运而生,公益诉讼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直面社会问题、表达被忽视的公众声音,并通过坚持不懈地利用法律本身达到既张扬法治的价值又实现理性社会变革的目的。 公益诉讼在性质上主要是一种法律行动,因此参与者主要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研究人员和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这些人,我们可以笼统地称之为“公益律师”。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公益律师的涌现既说明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渴望法治,并试图通过利用法律的行动来维护法律的价值,也说明人们不再把法律程序仅仅当作是维护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工具,而试图把它改造成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和推动社会变革的强有力手段。尽管目前的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取得的效果还相当有限,但这并没有妨碍公众对它的支持,因为在公众的眼里,公益诉讼这种挑战行动本身就具有远远超越个案价值的社会意义,公益律师们所展现的坚持为法律和权利而斗争的精神更是成为展现社会理性力量的有力象征。无论公众赋予了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怎样的道德光环,都无法改变某些冷冰冰的社会现实。目前的大部分公益诉讼都很难在法律上获得胜诉,即便部分获得良好结果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舆论宣传的功劳;还有大量的公益案件从一开始就被法院拒之门外,最终无声无息、无疾而终。可以说对于很大一部分公益诉讼案件而言,其发起本身或诉讼的过程都只能证明目前法制的苍白、政府的失灵和法院的脆弱。从目前公益诉讼的类型上看,目前的公益诉讼最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公民权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还局限于环境权、平等权和教育权这几类政治敏感度相对不太高的领域。对于公益律师而言,其发起公益诉讼的行为本身也经常会充满悖论或令人困惑。作为法治价值的维护者,他们一方面主张要坚持理性的精神,坚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却对现实法制系统的有效性充满怀疑,以至于经常不得不通过诉诸媒体这种法律之外的手段寻求合理的结果;经验总是证明对于公益诉讼而言,可以指望的总是媒体的力量而不是法院的审判。作为法律职业者,公益律师们一方面坚持要在尊重现有的政治秩序下寻求通过法律的理性纠纷机制,但另一面却又不得不经常面临被过分政治化的危险,因为在有些人看来,公益律师总是无事生非的麻烦制造者。作为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公益律师们愿意为此而牺牲自己的时间和金钱发起各种类型的实验性公益诉讼,但其结果却不得不承受法院的如下指责,明知不能通过法院或现有法律解决问题的诉讼,既浪费了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削弱了法院的法律权威。任何事情都是具有两面性。目前法治环境的某些不完善,既给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带来了困难或困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的迅速发展;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的局限性也与其独特价值同时存在。在我们这个充满生机却又问题丛生的时代,人们对于实现社会变革的途径充满了不确定性感,然而公益律师们已经通过自己的行动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始终坚持一种理性的精神,无论对于现实多么不满,都始终坚持在尊重现有政治和法律秩序下逐步解决问题,始终坚持一种革新的精神,坚持通过运用现有的法律寻求法制的完善、权利的扩展和社会的变革。公益律师们这种坚持通过法治实现社会正义,通过个案逐步推进社会变革的精神应是我们这个时代非常可贵的东西。",公益诉讼,2007年07月24日,(律师)张生贵,律师,公益诉讼,1952 393,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93,"2018-05-02 00:25:43",美国律师不过是骑士制度的变种——评《我在美国当律师》一书,"昨天下午在太原机场,无意中发现了一本书《我在美国当律师》,及至今天早上把它看完。这本书讲述了一位华人青年律师张晓武进入美国主流社会的历程,作者是海军政治部创作部一级作家李忠效与张晓武合著。华人律师张晓武的经历虽然发生在美国,但是其在异国他乡自强不息、奋发图强的精神值得国内的律师学习和借鉴,尤其是现实中美国律师真实的生活、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对那些把美国的一切当作理想蓝本的学者和学子是一注最好的清醒剂,作为职业律师在中国、美国做律师其实都一样。天下没有馅饼掉,无论在哪里做律师,既要有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要有品行和通过个人的品行积累起来的影响力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网络,特别不可缺少的是律师智慧和狡猾。下面摘其要而评之:一、张晓武的成长历程:1、1960年出生于旅顺一个海军高级干部家庭,1971年,上小学四年级时,父亲调到青岛工作,随之全家都搬到青岛。粉碎“四人帮”后,因为其父为战友说了一句公道话,父母先后被隔离审查;2、1978年在青岛考入山东大学,当时其父母仍在被关押之中。暑假期间,在青岛海滨浴场结识法国金发女郎丽迪,开始了一场短暂而浪漫的异国情缘;3、1982年大学毕业分配到青岛工艺美术学校当英文老师;4、1983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攻读美苏全球战略,并触动出国留学的神经,就谋划利用暑假到国际旅行社当导游,以寻求国外的经济担保人;5、1985年暑假,为一美国20来人的旅行团“全陪”,在西藏遇险其杰出的表现,感动美国犹太老太太菲比,并成为他日后留美的经济担保人和干妈;6、1986年初以优异的成绩收到所有报考的美国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并选择能获得全额奖学金的诺瓦大学法学院;7、经过模糊战术,通过蒙混连闯三关(应届毕业生不能出国留学、父母级别在副部和副军以上的出国留学要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护照审查关)获得护照,并于1986年7月11日登上去美国的航班。8、1987年3月,以自己的才华“勾引”同桌的金发女同学卡萝里成功,并最终由情人发展成太太,从同居到结婚;9、1989年5月,通过论文答辩,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到同学马克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帮忙做移民业务,一下子做了三百个疑难移民案件,积累了办移民案件的经验和技能,并在侨界获得好评;10、1989年11月20日当还没有拿到绿卡的情况下又蒙混过关得到律师执照,并租了一间房、买一堆高档、廉价的旧办公家具,在佛罗里达州参议院院长的楼下开办“张晓武律师事务所”;11、1989年12月,在华侨当地《侨声报》上打广告,由于有三百个移民案作基础,开张第一天就有很多咨询电话,没有经历三个月不开张的窘境;12、1993年1月2日,其律师事务所所有设备和人员并入包利考夫律师事务所并正式成立移民部,正式开始在大所赚大钱的转折,并有了大所律师的身份和地位。评:以上简短的经历中,可以看出张晓武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用尽心机几乎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真才实学加歪门邪道无所不用其极,这也应验了一句话:目标创造能力与机会,机会往往在不经意的中到来,连他申请律师执照也不例外。“张晓武考律师执照的时候,连正式绿卡都没有。美国人在这一点上是个大大的忽视,而这个忽视,似乎又情有可原。因为一般来说,很少有外籍人到美国学法律,偶尔有那么几个,也是家里相当有钱的人,法学院的学费比一般学校要高两倍,普通人家上不起,而外籍有钱人家的孩子到美国学完以后就回国了,更少有在美国当律师的,这些人是冲那个法学院傅士学位来的。拿到学位,就衣锦还乡了,像张晓武这样靠奖学金读完法学院并留下来当律师的外籍人,几乎是绝无仅有。美国人恰在这“绝无仅有”上犯了错误——他们根本没有怀疑晓武的身份,移民局往往是去餐馆之类的地方查没身份的非法移民,没有到事务所查律师的,谁能想象到一个律师会没有身份?于是,张晓武在移民局的印象差里,大摇大摆地当了个没有美国身份的美国律师”。  二、即使在美国,不是做了律师就会一本万利,一旦做了律师以后,一切也都得从零开始。‘张晓武律师事务所’刚开业的时候,没有秘书,只有张晓武一个人。楼里其他干了很多年的律师也都没有私人秘书,房东在这个楼的专门位置上安排了三四个小姐,是大家公用的秘书,她们为所有的律师接电话,这种服务的代价是在每个律师的房租上多加40美金。对于这些个体律师来说,每天的客人不是很多,没必要雇专职秘书,也雇不起秘书。  评:这与国内律师从业之初也没有什么两样,做律师总是要从“一不要脸、二不怕苦”开始。三、即使在美国经验也只能从实践中来。人们一定不明白,一个法学院的法学博士,还要通过案件来获得经验。其实,答案很简单。在学校里学到的是法律上的基本知识,基本条文,以及解决问题的原则。而实际要做的案子,面对的情况却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你要跟人家打一个官司,起诉状怎么写?怎么送进法院?这些东西都要从头开始学,书本上没有。因为法院的程序、规定非常繁琐具体,如果不了解所有的规定的话,就是一个很好的案子,尽管能讲得很清楚,可是由于没有按照规定去做,也可能被法院驳回。上庭律师要学会上庭的技巧,这一点非常重要,有些律师在读法学院的时候,就有意识避开“法庭技巧”这一课,不希望成为上庭律师。其实,做律师最有意思的就是上庭取证、辩护,不认真学好法庭技巧,上庭后就会稀里糊涂被人打得丢盔卸甲。在法学院上“法庭技巧”课时,老师给你一段案子的事实,由你准备,或者选择扮演检察官起诉,或者扮演被告的辩护律师,或者是民事法中的起诉者,或是被告者。各种案情均不一样。你要认真研究有关的法律、材料,才能扮演好。律师面对的上庭的证人有两种,一种是你自己的证人,就是说,你事先都知道他要说的话,由他来证明你这方是正确的;还有一种证人是对方的证人,你不知道他将怎么回答你的问话,所以要事先做好准备,设计几种应对方案,不管是什么样的证人,你都要想方设法在这个证人身上,找到对你有利的证据,和对你有利的话。有的时候可能找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话,但要尽可能地避免对方讲出对你不利的话,这是个技巧,有时该把他的讲话打断,就得及时打断,有时又可故意让他延续讲话,以出现漏洞。 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要在当地公民中挑选二十至三十人,由法庭选择陪审团组成人员。大的刑事案件陪审团为十二人,一般刑事案件为六人。在佛州,检察官有权无条件拒绝陪审团中的三名成员,被告也有权无条件排斥三名陪审团成员。比方说,我的家庭成员被选作陪审团成员,检察官就会提出拒绝,因为我是律师,家庭成员会受我的影响,而我们做私人律师的往往会倾向于被告,我的工作是在和政府、警察“对抗”。再比如说,东方人,检察官也会拒绝,因为东方人从传统上讲,比较害怕警察,这也是一种社会习俗。有时,被告的律师会聘请心理学家帮助选择陪审团成员。美国的法律,互相制约,常常是甲法律中的某个条文,恰可被乙法律中的某条文击破。因此,从法律的整体来看,又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常将此叫做在法律中做“游戏”,但这“游戏”真做起来是很不轻松的。它考验的是律师自身对各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律师的机智程度。因此,这种法律“游戏”,就得讲技巧。 我到马克的律师事务所上班以后,立即着手处理积压的案件。每拿到一个案件首先要到图书馆去翻阅各种法典,找出准确答案,然后再跟认识的移民律师进行联系、磋商,这个过程使我一点点积累了经验,这个积累是我立足于庞杂的美国社会的基础。评:以上所有的办案的技能和技巧,只能在实践中慢慢学习和积累,根本无法从书本上学到,这与我们的司法实践与律师执业是同出一辙,只是侧重有所不同。无论是国中还是外国,公平与公正都仅仅是法律游戏,除了法律规定还要有游戏的技能与技巧。四、律师在美国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是制造出来。称美国是个法律的国家是准确的,因为,美国的各种法律法令多如牛毛。但是由此,又可以把美国称为是律师的国家。这是了解了美国的生活,研究了美国的历史和现实之后得出的结论。由于美国的法律法令多如牛毛,因此美国的律师也多如牛毛。这是美国有别于他国的现象。在美国,几乎每件事情,哪怕是很简单的事情,你都要找律师来办,否则你将处境悲惨。比如你要开办一个公司,或是买卖一个餐馆,或是出了车祸,或是犯了什么罪,都要找律师;我们几乎可以在任何一部美国电影或电视剧中都看到律师的形象,这是美国律师遍地这个事实的佐证。换句话说,你一踏上美国的土地,没有律师,你将寸步难行。另外,美国的各种法案,名目百例,有各种复杂的案例,这种信息也不是大张旗鼓地经常公布于众,一般人要想了解某一方面的法律条文,自己去图书馆又查不明白。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律师在美国的作用越来越大,使得越来越多的美国人都想去当律师,甚至有的人想通过这个途径步入高阶层社会。在美国,几乎没人怀疑律师的社会地位和重要性,这是由好多因素造成的。比如美国的国会议员,百分之九十都是律师出身,这是美国多年形成的惯例。这些人在国会上立法,谁能看得懂呢?只有律师能看得懂。而且立法的时候,还受好多“院外集团”的影响。“院外集团”是指国会参众两院以外的集团,在美国政治上称作“Lobbyist”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走廊上的人”。到了美国后,确切地说是在我当几年律师后,才知道美国所有的“院外集团”,全都是大的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为院外集团呢?主要是因为这些律师事务所影响比较大,与联邦议会和州议会都有比较密切的联系。人们经常看到某某议员在立法院提出某项立法议案,而这些议案常常是某律师事务所根据某个客户的要求拟好后,递到议员那里去的。作为律师,在受雇佣后,建议立法时,并不完全听命于客户的,还要从律师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能让把这个法做得太简单了,否则客户一打官司就赢,还要律师干什么?所以律师在立法时,条文字句要写得非常清楚、非常准确,程序会设计得非常复杂,总之,保证新立的法只有律师才能操作,别人操作不了。评:美国的法律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严肃,和美国的选举一样,往往是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与平衡的结果,根本的就是让懂法律的人为有钱的人说话。美国的法律与法制纯粹是有钱人的法律和法制,没有钱就没有地位,也没有话语权,也请不起律师帮他打赢官司。正因为如此,美国的律师才会那么高的社会地位,而且这种地位也纯粹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并不是什么“天赋人权”。而且这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有这样的能力,仅仅是少数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才有些能力与影响力。五、在美国,律师依然要靠江湖技巧取胜1、我们上法学院时,有一个模拟案例:一个大学校长被告犯有受贿罪,案中有一段,要证明的事实是一个学生的爸爸付给校长一笔钱,校长就录取他的孩子为该校医学系的学生。当时,我扮演代表政府的律师去问被告的证人,即那位学生的父亲。事先,我对这位证人做了详细的分析。我知道,他是不会承认自己为了儿子上大学,而向被告行贿的。如果承认,就证明他的儿子不够上大学的条件;同时,如果由于他的证词使被告败诉,那么他的儿子将不再有可能继续在学校读书。我的目的就是使他说出不利于被告的证词。我开始态度和蔼、语气亲切地向证人提问。律师:先生,你好,你是不是觉得你的儿子特别聪明,学习特别努力?证人:是。律师:你是不是觉得为有这样的儿子而自豪?证人:是。律师:作为父亲,当然希望自己的儿子出类拔萃,出入头地。证人:是的。律师:你也非常热爱自己的儿子,对不对?证人:是的。律师:所以说,为了你儿子将来的发展,你会不惜任何做法,作出任何牺牲?证人:是的。律师:谢谢,没有再多的问题了。他的回答,已婉转地证明了他有可能行贿。如果直接问他是不是贿赂了校长,给了多少钱,他是绝不会承认的,并且也会产生一种对抗,我这个律师就达不到目的。许多同学由于采取了直接询问的方法,失败了。2、接下来我要讲一个我处理的案子。这个客人是从大陆来的,叫徐婉芬,是客家人,由于移民局认为她不符合入境条件,而被关在拘留所里。我去了以后,发现她讲客家话,于是,心里就开始想主意。迈阿密的拘留所有六百张床位,远没有住满,这个人如果关在迈阿密,一时半时放不出来。而纽约的拘留所当时只有一百张床位,如果把她的案子弄到纽约,很容易把人放出来。但我必须找到将她的案子移到纽约的理由。这一点,我从和她一谈话,就已心中有数了。上庭的时候,我要求将此案转到纽约审理,理由是迈阿密没有合适的翻译。……实际上我的根本目的是因为纽约移民局拘留所只有100张床位,通常是满的。一般情况下,纽约只要求把案子转过去,人都不要去,案子的文件传到以后,草草履行一下手续,就让你在这面把人放了。结果,徐婉芬的案子转去纽约不久,她就被放了出来。3、有一位台湾来的老先生,花二万美金让律师给办了一个临时绿卡,结果这个临时绿卡是假的,老先生不知道反而拿去申请正式绿卡,结果被移民局抓了起来。我听了这个情况,感觉到了问题的严重,如果被驱逐出境,五年以内不允许来美国,无论通过什么手续都不行。我对侦察员说:“他的年纪不小,女儿在美国有居留权,很快也可以申请美国公民,为了他们一家人的团聚,是否可以不驱逐出境,给他一个自动离境。”自动离境,在美国什么记录都没有,再回美国不受任何限制。对方说:“自动离境需要上级批呀!” 我说:“这样吧,我来斡旋吧!”于是我就去了移民局。“你们知道,我是一名很正派的律师。”……十分钟后,侦查员出来说:“副局长同意了,给你张律师一个面子,不让他进拘留所了,让他三十日内自动离境。”……4、(有一名从福建偷渡到美国的农民,因拿的是假护照在过海关时被抓了起来,在路上逃跑了,并找到了张晓武律师),因为这个福建农民什么身份证明都没有,又不忍心让他流落街头,就给他在比较偏远的地方找了一家餐馆做事,这个人在这家餐馆干了两年,学会了厨师,然后以正式厨师的身份给他办“劳工纸”,由另一家中国餐馆出面招聘厨师,广告要求:会做川菜,必须要有两年主厨经验等,反正要让美国人无人能应聘,在当地找不到合适的厨师,劳工部就会批准一个名额。……评:做律师真正有用的学问,往往在那些不起眼的江湖技巧和雕虫小技中,很多律师都犯了“李德与博古的毛病”,以为军人只有通过陈地战中取胜,才是真正的英雄,而忘记了游击战的妙用,做律师也一样,往往要通过这些小技巧来一步步地实现自己的意图。  六、总评透过现象看本质表面看美国的律师与中国的律师都一样,把法律与规则当作游戏的工具或道具,但是美国有法律制度与律师制度有着其自身的特点:1、美国的律师制度是西方社会传的骑士决斗制度的延续,美国的国家制度中只是巧妙地把骑士换成了律师。欧洲中世纪的骑士制度不仅是欧洲军事贵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骑士是欧洲社会、国家以及军事、政治活动的主体力量,作为“上帝的战士”体现出一种文化精神,直接影响了欧洲中世纪的社会风貌和美学观念的演。骑士制度作为一种崇高的现世生活的形式可以视为一种带有伦理理想外表的美学理想。2、美国社会通过尊重律师、重用律师、依赖律师来尊重法律、重视法律、依赖法律,并通过极其复杂的法律程序,使得百姓与政府的一言一行都离不开法律,并以此确立司法制度、政治制度、国家制度的核心,这种制度得以存续的前提是古老的“愿斗认输”的骑士决斗规则,这正如中国人“愿赌服输”的法则一样,只是前者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离开西方的决斗制度来看待西方的法律和法制,显然就失去了方向。3、美国人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的核心,就是维护有钱人的利益,一切凭实力说话,这个实力就是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是“金钱面前人人平等”。4、有钱人制定的法律必定是:既要让政府为有钱人的利益服务,又要限制政府的专权,所以三仅分立的核心通过立法、司法来限制、制约、控制政府,不是相互制衡,而是限制政府不能干预和改变,社会各阶层按照立法机关确定的规则,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的游戏规则得来的结果。5、立法与司法活动在美国是一件最不严肃的事,充其量仅仅是游戏,法律在美国从来就不是最神圣的。在美国神圣不可侵犯是圣经和上帝,而不是宪法。总统、议员、法官都只向圣经宣誓,在上帝的名义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是向国家和宪法宣誓。圣经是美国的社会的道德、伦理、精神基础,这是唯一千古不变的纲常。在美国人人可以议论总统、法律、议员、法官等,但从来没有人非议圣经,甚至没有人对圣经的细节和故事进行认证,即使科技界也是如此。6、美国在国家制度上保证国家让有钱人说了算,让有钱人利用律师的“决斗”的说了算,这就决定了美国的司法判决结果不可能从天下掉下来,也不可能由某个人的意志来决定。同时在个案的处理上,让不懂法律的人对案件作出基本的判断,从而保证法律制度与司法制度不脱离社会现实、不背离普通人的良心,进而从根本上上保证了司法审判的道德性。自由心证由普通的、完全不懂法律的人的判断来决定。7、三权分立这个形式如果离开决斗式律师的台前幕后的工作毫无意义和价值,投票、大选、审判过程仅仅是个决斗过程的变种或继续。8、和骑士一样,律师制度也是贵族制度的补充,也是对以前社会文明的补充和发展。现代的文明已经不取决于血统和出身,社会的等级划分增加了财富的内容。一名律师如果没有足够的财力和能力步入上流社会,连为有钱人说话的机会都没有。9、美国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制度仅仅是美国的社会制度的外衣而不是内核,法律与制度仅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和道具,维护社会公共的价值观和民族精神的手段。10、离开本民族和社会的价值观和伦理观,照搬他们的三权分立的形式、立法技术与技巧,无异于缘木求鱼。  评:美国在与中国近半个世纪的较量中,最成功与最得意之作就是在中国培养一大批的知识买办。其中,中国法学界与法学教育是其最成功的得意之作。把一大批中看不中用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向中国输入,使得中国在规则的游戏与较量处处立于下风,限制甚至控制中国的发展,加上国内利益集团的买办化,使得国内的立法、司法活动不仅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相反严重地破坏了既存的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和价值体系,在一点点摧毁我们的立国之本与立民之本。在此还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我在美国当律师》一书中的主人公,之所以能在美国如鱼得水,一方面与他个人的努力分不开,同时与他有一个美国妻子分不开。如果没有美国妻子的帮助,他那言谈举止中的“土里土气”,根本无法融入美国的社会,更别用说主流的社会了。这在该书中也有专门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读为快。邱旭瑜律师(天上的虫子)2007年7月20日19时30分于深圳","美国在与中国近半个世纪的较量中,最成功与最得意之作就是在中国培养一大批的知识买办。其中,中国法学界与法学教育是其最成功的得意之作。把一大批中看不中用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向中国输入,使得中国在规则的游戏与较量处处立于下风,限制甚至控制中国的发展,加上国内利益集团的买办化,使得国内的立法、司法活动不仅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相反严重地破坏了既存的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和价值体系,在一点点摧毁我们的立国之本与立民之本。 在此还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我在美国当律师》一书中的主人公,之所以能在美国如...",2007年07月23日,帐号已禁用,律师,4177 394,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94,"2018-05-02 00:25:49",吕良彪:我希望自己能够呐喊----名律师讲演录之《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近来一直出差在外,其间经历了利用规则的力量请法官不讲方言而改讲普通话的博弈,与动用公安胁迫投资商签约的地方政府进行了义正辞严的交锋,在三天时间内促成了客户与战略合作者至少五个亿的战略合作,也帮助律师处理着当事人诉讼结束后拖欠诉讼费甚至打完官司要讨回律师费的无赖,在感受着律师职业的尊严与价值的同时,也体会着这个行业的艰辛无奈。好在就在这样的时候,今天接到法律出版社发来的邮件,称我的演讲文集被该社作为“名律师讲演录”的第一本正式交付印刷,预计中旬即可面世。对于这样一本涉及人权宪政、司法独立、新闻自由与律师价值的发言稿集锦在更换了多家出版社之后最终能够得以出版,我内心充满深深的感激。我深知,在当下的中国,思索、表达乃至呐喊是需要勇气与胆识的,这既是对作者的要求,更是对出版者的考验。因出版需要,书名不得不由原拟的《杀光所有的律师?!》改为现在的《“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封面上的一句话道出了此书创作的冲动:当下的中国,律师作为这个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理应有所思索,有所作为,理应以法律特有的方式,对宪政、法治,对人权保护,对社会深刻变革,进行思考、表达乃至呐喊。我希望自己能够呐喊; 我庆幸自己能够呐喊; 我所作的也仅仅只是呐喊。本书的出版历经坎坷,书名也由起初的《杀光所有的律师?!》改为《 “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这一历程应该符合当下中国的时代特色罢。 当下的中国,律师理应有所思索:律师作为这个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作为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林晓东先生认为此 “三个代表”正切合民主、共和、宪政之意,刘军宁先生对此高度认同),理应以法律人特有的方式,对宪政、法治,对人权保护、对社会的深刻变革进行思考----没有法治思想和法律文化的土壤是不可能有真正的“依法治国”的。当下的中国,律师理应有所表达:律师作为 “在野法曹”,在中国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强制性权力,他们所享有的只是一种“表达权”、“请求权”甚至“求情权”。律师要影响社会实现自身职业价值,无论是以诉讼、非诉讼的法律职业模式,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社会公共规则制定的政治模式还是成为某一专业领域权威或是公众意见领袖的文化模式,都需要一种符合法律人特性的、内敛而理性的表达。当下的中国,律师理应有所呐喊:律师本应是自由职业,然而法治土壤的匮乏、司法环境的恶劣和执业权利的缺失却使中国律师不得不成为 “戴着镣锆的舞者”。中国的改革就是“变法”,几千年莫不如此。然而无论是当社会深刻变革之际,还是为当事人权利而辩之时,律师的声音却总是那么的微弱与脆弱,这其实是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公民权利的微弱与脆弱的一种体现。于是,中国的律师注定要为自身权利而呐喊,注定要为民主法治的进程而呐喊----这当然是一种悲壮,但不应是西西弗斯式的无奈。这种思索、表达乃至呐喊,始终伴随着我的成长:近年来,我有幸走进北大、人大、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多所名校演讲,有幸在违宪审查与中国宪政的未来国际研讨会、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暨控制国际论坛等国际性论坛发出自己的声音,有幸在人民大会堂、上海国际会展中心等知名场所与一直非常尊重的知名人士一起作专题发言,有幸给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企业家讲授公司治理、风险投资、海外上市等法律问题,有幸在高端的研讨会上与法学大师们一起探讨国企改制、宪政与传媒、律师文化,有幸走入CCTV与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以及专家学者和知名企业家们对话、在 “法律讲堂”以法治的眼光解读社会现象,有幸分别作为主辩手与领队参与、指导“中国律师论坛”的律师辩论赛,有幸被知名大学聘为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有幸成为《中国律师》杂志的首任常年法律顾问,有幸赴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进行学习交流,有幸应邀访韩并受到温家宝总理和韩国总理韩德洙的亲切会见……本书所收录的近五十个演讲、访谈录,记下了我成长历程中若干值得回味的时刻。正是这些思索、表达乃至呐喊,使我在忍受律师职业所固有的焦虑与煎熬的同时,也感受着这个职业的尊严与快乐,帮助我赢得了很多知己让我找到许多的“同路人”并由此得到很多的帮助,使我满怀感激之情。尤其是脱去法官袍重新回律师队伍,只身来到北京重新开始律师生涯之初,我有幸得到钱卫清律师的指点和帮助。经卫清先生引见,我认识了时任《中国律师》主编的刘桂明师兄。卫清先生让我充分领略到中国大律师的智慧与境界,而桂明师兄不仅始终兄长般关心着我的成长,还时常布置任务督促我努力思考,一步步将我引入现阶段中国律师表达与呐喊所能达到的最高端层面。我内心始终对他们充满深深的感激与敬意。感谢江平老师的鞭策与勉励,他老人家在本书序言中所倡导律师的三重境界是我毕生追求的方向。感谢于宁会长的关爱,他拨冗为本书作序赋予这些发言稿一种厚重的历史感。感谢李大进会长的指点,有幸多次受教于他对这些演讲和辩论的点评,受益匪浅。 感谢法律出版社赋予本书出版的机会,感谢赵利铭先生和本书责任编辑先生,本书的出版得益于他们的直接帮助。 中国律师是一项充满挑战、艰辛甚至血泪的事业,也是一个满怀豪情、智慧与尊严的事业。 “律师兴、国家兴”是一种浪漫;“国家兴、律师兴”是一种追求。与自己在其他具体领域的专业出版物相比,这本文集凝聚着我更多的感情与心血,也记载了自己的心路历程。在迈向法治的征程中,我只希望能多思索,多表达,多呐喊。在此过程中,我深感学识有限,所言所想难免有疏漏和谬误,期待各位读者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名律师讲演录之《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后记,2007年07月17日,帐号已禁用,律师,1882 395,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95,"2018-05-02 00:25:57",我看律师法(七)——有不如无的烫手“山芋”,"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照现行法可见此条变化是对“黑律师”查处的执法主体的变更,即变公安机关为地方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厅、局)。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与公安机关现存的具有各种执法手段和执法经验的执法队伍相比,并没有执法队伍和有效的执法手段的司法行政部门能否担此重任?改变这一执法主体对有效打击“黑律师”究竟有利还是无利?此变更有何实质意义? 据说这一改变是司法行政部门争取来的。果真如此,我要冒昧的说,这一好不容易争取来的权利当真得握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手中时,或许他们会感到此不过是一个烫手的“山芋”",我对《律师法(修订草案)》的意见,2007年07月17日,(律师)吕淮波,"律师法 修改",3536 396,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96,"2018-05-02 00:26:04",江西电视台专访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廖军民律师,江西电视台专访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江西电视台专访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廖军民律师 2007年7月11日,江西电视台对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廖军民律师进行法制节目人物专访。在一个多小时的采访过程中,江西电视台记者主要围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和发展等话题进行展开。采访期间,江西电视台记者还针对广大电视观众所关心的法律术语对廖军民律师进行了专访。廖军民律师针对该话题从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进行了深入浅出地分析,对江西电视台收集的大量电视观众的提问作出了详尽的解答。 据悉,2007年7月15日下午两点到两点半时段,江西...",2007年07月17日,帐号已禁用,"律师 专访",2772 397,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97,"2018-05-02 00:26:14",利剑又一次刺向律师,"——《北京律师告河北公安非法关人》引发的思考(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今日上网,读到一篇文章《北京律师告河北公安非法关人》,讲的是北京律师李庄,作为一个涉黑刑事案件被告人徐某的辩护律师,于 2007年4月2日,在河北省沙河市某法院案出庭参加庭审,当日12时许,庭审结束后,正在收拾东西准备走人的李庄律师,被几名沙河市公安局警察拦住,要求他说明情况,就这样,李庄律师被当地公安机关带走,并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关了5个多小时。李庄律师认为,公安局没有任何手续就不让他离开,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此,他将河北沙河市公安局告到海淀区法院。 2007年7月12日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庄要求确认警方行为违法,索赔1万元。公安局一方认为,这是正常行使侦查权。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很多年前发生在深圳的一个案例,张正乾律师(现为广东翰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在代理一起行政诉讼过程中(该案被称为“中国第一楼”争讼),在 1996年10月10日中午下班时,被埋伏在大门外边的公安局的四个便衣扭住,铐进了吉普车,带到公安局,并且没有任何理由地一直把他关到次日中午,其用意非常简单,就是不让他参加 10月11日上午广东高院的庭审,而公安人员的回答是“我们是奉命办事”(详见《律师与法制》1999年第2期第8页)。真是“一朝天昏风雨恶”、“唯有孤臣雨泪重”啊! 河北公安关律师的这个案件不得不再一次地引起我们律师的深思:是谁给了警察这么大的权力,随意地非法关押他人?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执法机关,为什么一次次地随意违反法律?为什么利剑又一次地刺向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是职业报复还是合法侦查? 好像律师与警察之间永远有解不完的怨恨!在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总是有意无意地制造一些路碍,会见、取证、阅卷三难问题中,总是少不了人民警察们忙碌的身影,这些还是其次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以“正常行使侦查权”为由,看哪一个律师不顺眼,就逮哪一个律师,大不了,关几个小时就放人,要手续,没有!要说法,没有!刑事诉讼法第38条、刑法第336条、第337条铸成的一把利剑,时时架在律师的脖子上,威胁着所有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而公安机关就是握利剑的那一只手! 李庄律师的经历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了,可以说是公安机关力所能及的事情,在律师打交道的社会活动中,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是国家的强权机构,都是带“枪”的部门,而律师却是唯一的一个不带枪的群体。律师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要仗义执言、奔走疾呼,难免会触及到他们的痛处,引起他们的职业歧视和职业报复,于是,就产生了打击报复,于是,冤案横生!正如去年北京的某一法院立案庭的王学林法官对律师所咆哮的那样:“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我说不立案就不立案!”而本案例中的公安民警们,可能也在心里说:“我就是公安局,公安局就是我,我说关人,就得关人!”活脱脱的一副街头小混混形象! 这个案例反映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司法观念,在国家提倡依法治国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执法机关,更应该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不仅仅因为被非法关押的是律师!而这个案例反映的也不是某一具体的事件的优劣或者具体的执法者的水平高低,而是反映的一个执法群体的执法意识、执法水平的落后和无知!当法律这一神圣的、代表公正与正义的工具被一群无知的人所掌握和操作的时候,公民的合法权益何以能得到公平地保护?司法的公正何以得到体现?法律的价值何以能体现?我国的“依法治国”的梦想又怎能实现? 希望悲剧不能重演! ( 2007年7月13日于深圳)附: 北京律师告河北公安非法关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点击数: 187 更新时间:2007-7-12 11:57:48","利剑又一次刺向律师 ——《北京律师告河北公安非法关人》引发的思考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今日上网,读到一篇文章《北京律师告河北公安非法关人》,讲的是北京律师李庄,作为一个涉黑刑事案件被告人徐某的辩护律师,于2007年4月2日,在河北省沙河市某法院案出庭参加庭审,当日12时许,庭审结束后,正在收拾东西准备走人的李庄律师,被几名沙河市公安局警察拦住,要求他说明情况,就这样,李庄律师被当地公安机关带走,并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关了5个多小时。...",2007年07月16日,(律师)陈伟,律师,1839 398,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98,"2018-05-02 00:26:21",21世纪女性职业律师的处境,"(作者:何东侠,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随着文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从女孩身上发现了一种疗救弊病的力量。对于这种力量,艺术家早有觉悟,所以歌德诗曰:“永恒之女性,领导我们走。”哲学家们也纷纷觉悟了,马尔库塞指出:“一个自由的社会将是一个女性的社会”,法国后结构主义者断言:如果没有人类历史的“女性化”,世界就不可能得救。当然,在这样的潮流中,我们说女性拯救人类,并不意味着要让女性独担这救世重任,而是要求男性更多地接受女性的熏陶,世界更多地倾听女性的声音。 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文明的冲撞。现在女性的地位越来越高,以前只允许男性从事的行业,女性也可以涉足了。 今天我所要谈论的就是律师这个行业,律师这个行业中特殊的一群,她们是新时代的女性、她们拥有着干练的外表、她们拥有着傲人的口才、她们拥有着坚强的心灵。她们在律师的岗位上兢兢业业、自强不息,她们时时刻刻在同恶势力做斗争,她们在面对更多的诱惑时敢勇敢的说“不”。  (一)律师行业女性和男性何者更易成功。  在仍以男性为主流的社会背景条件下,人们对职业女性的期望值明显低于男性。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女性更容易比男性成功。一名女律师只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就很容易取信于客户;如果具备积极向上的奋斗精神和较强的竞争意识,就很容易取得成就。这就是性别优势。我们的性别其实有利于我们从事许多律师业务,善良、细腻的特性天生擅长调和,所以我们常常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在非诉讼业务领域,谈判是家常便饭,而女性的敏锐和坚韧又是谈判的催化剂。应当肯定,律师是非常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  (二)困惑地面对诱惑  律师行业随着社会生活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机遇与挑战并存,人人都希望长足发展。而女律师的劣势也很明显。我们往往对自己的认识有些局限,自信心不足,竞争意识不够;工作的压力和家庭生活的负担,有时会使我们力不从心。遭遇失败和挫折时,容易一蹶不振;而机会来临的时候,却又往往没有足够的勇气去把握和驾驭。因此,我们的成功概率普遍低于男性同行,为此,我们常常感到困惑。  就女性同行而言,不少人借助性别优势,热衷于发展和利用社会关系,同样在事业上取得较大成功。她们没有花费太多的精力和时间却能使业务量大幅飚升,做业务驾轻就熟,成就感溢于言表。更多没有特殊背景且不善交际或不愿交际的女律师,也会因此而困惑。有些人试图改变自己的现状,希望能走条捷径,但是清醒地发现可以迅速带来改变的捷径上充满了诱惑!这些诱惑能让你在收获利益和虚荣的同时迷失自我!于是她们迟疑了,因为她们并不想迷失自我。如何把握分寸?如何能够“同流而不合污”?很多女律师为此困惑,在太多的诱惑面前感到困惑。  (三)理性地运用感性 女人的感性在我们的职业生涯当中,经常表现得淋漓尽致。爱憎分明和同情弱者的秉性使我们在工作中每每感情用事。我们会为遭遇不幸的人潸然泪下,会对施恶加害者慷慨激昂;即使面对一个死囚,看到他求生的目光时,也会凭生怜悯。感性给我们的职业融入更多的人性色彩,让我们与生活贴得很近,并且从不觉得平淡和乏味。但感性有时会驱使我们不再坚持和固守应有的原则,出现失误和偏颇。近几年,不时有女律师身陷囹圄,涉嫌伪证也罢,泄密也罢,多因感情用事而引火烧身。 其实在更多的时候,女律师需要的是理性思维。因为我们需要准确地理解、适用法律,需要用理智的头脑分析事物,用客观的态度去处理问题,用果断的方式去把握机会。能够用理性思维去指导和驾驭自己的言行,恰当地运用自己的情绪和感情,是女律师应有的素质,更是女律师的魅力所在。 下面有一个例子可以更好的说明我的观点。 曾经担任过武威“11.8”冤案被告代理人的女律师吴桂英将成某收为学生,并带成某到天平法律事务所实习。期间,成某先后借、欠吴桂英人民币8400元(有借条、欠条)。后成某因故离开天平法律事务所。吴桂英多次到成某家索债未果。2001年6月1日,当吴再次赴成家索债时与成的父母发生冲突,吴被致伤住院治疗10天。随后一封名为《道德败坏的泼妇律师谁敢管》的告状函向省、地、市人大及司法厅、律师处、律师协会、司法局、政法委等部门广为投送。 最终,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均属对公民名誉权的非法侵害。成某的父母书面向有关部门控告原告,虽然是行使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但由于控告书所反映的主要事实经相关部门调查系不实之词,且控告书中有大量损害原告名誉的言辞,给原告在控告材料散发的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二人的行为已非法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成某的父母立即停止对吴桂英的名誉侵害并赔礼道歉;并赔偿吴桂英精神抚慰金500元。 500元虽少,但它证明了一个事实:不管利用什么方式,也不论假借何种理由,只要是捏造事实,肆意诽谤、诋毁他人名誉都要为此付出代价。让事实和法律教会那些诽谤、诋毁他人名誉和人格尊严的人懂得如何在法治的社会中生活,懂得如何尊重别人。 吴桂英说,律师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名誉和人格尊严。所谓名誉就是名声,是人们根据某人工作、生活、言行以及其他社会行为的表现所形成的,对他的品德、才干、声望、信用、作风及其他方面的社会评价。名誉和人格尊严对于每个公民都是至关重要的,它是公民在社会中得以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败坏一个公民的名誉,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粗暴的践踏和最严重的侵害。“作为一名律师,我把维护自己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看得比保护自己的财产和生命还重要。我不仅爱护和珍惜自己的名誉和人格尊严,而且在某种情况下就是为此献身也在所不惜。正因为如此,我才要将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名誉的人送上法庭……”。  (四)或许你的性别决定了你做某些事情不如男性那么顺利,但是你依然要前进,并努力的争取自己应该得到的。 斯沃兹认为,如果女人在支撑家庭的同时还要在公司里争取更高的位置,那么公司结构就必须提供更大的空间。她的建议被认为是“危险的”和“落后的女性主义”的,因为这给了公司一个借口进一步限制女性的职业前景。没有被讨论到的一个问题是公司结构隐含着一个假设:男性职员有妻子,同时却在更严重的程度上反对女性职员拥有这一权力。 到了90年代后期,我们已经习惯于听到一些女性在升职时受到阻碍的故事。甚至是超级女人也不能往前一步。试图在职业领域抱有雄心壮志和家庭之间取得平衡的女人被看作是神话传说里那个愚蠢的伊卡洛斯,她曾经用蜡做的翅膀一直往上飞,最后到了和太阳很近的距离。结果会怎么样呢?掉下来摔死。 2003年9月发表在多伦多的《国家邮报》(National Post)上一份有关女性律师的报告充分表明了一个事实:在职业领域女性被当作一个独立的和不平等的种类被对待。这篇文章的题目是“在游戏的最顶端”,文中列出了加拿大最杰出的25名女律师。不难看出,孤立主义非常明显。不是“最出色的25名律师”而是最出色的25名女律师。这篇文章揭示,尽管这十多年在法律院校中男女学生的比例已经基本持平,但是在个人执业的律师中,女性律师占的比例一直在25%左右,在大的律师事务所中担任合伙人的女性律师占的比例仅仅是20%。女性如何在家庭与事业间取得平衡又一次被当成了问题的根源。一个女律师,有两个孩子,她的丈夫也是律师。她承认就她丈夫的本意,更愿意让她留在家里为他服务,而不是选择自己为她服务。但是待在家里不是她的选择:“我将会变成一个疯子,因为我无法得到满足,我无法快乐。” 即使女性在整个劳动力中已经超过了半数,在政府、公司或者是大学里她们能够担任高级职务的还是很少,这无法反映出女性在受教育方面的成就。做到高级职位的女人,比如像布什政府中最杰出的女性康登丽莎.赖斯,经常是单身或者是没有孩子。在2002年评选出的全球500强中的首席执行官中,仅有6名是女性,只占微不足道的12%  (五)华裔女性从事律师工作的路途荆棘丛生 然而,尽管前面有人打开了通路,直到如今,女性从事律师工作的路途仍是荆棘丛生,尤其对华裔女性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多伦多华裔女律师秦怡敬表示,华裔女性聪明好静,多愿意从事医生、会计师等职业,很少有人愿意去学法律。当她从多伦多大学法律系毕业时,全班1 6 0 人中只有3 名华裔,而女性的比例更是低得出奇。  可能出于同样的原因,加拿大第一位华裔女性律师直到5 0 年前才出现。加拿大法律协会的资料显示,当社会风气转为强调家庭价值时,女性进入法律学院就读的人数就大大减少。王瑰兰于1 9 4 6 年正式获得律师执照,是加拿大历史上第一位华裔女性律师,她能当律师的原因和当时大多数律师(包括男律师)一样,都是因为家庭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关系网。  今天,任何一位女性都有权选读律师专业,不过有了家庭和孩子的女律师,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一个许多世纪以来一直存在的老问题:事业与家庭孰轻孰重?外表精明强干、为人和蔼可亲的秦怡敬去年做了母亲,她十分了解家庭与事业兼顾的困难,感叹作母亲必须有所牺牲。她说以前考虑的只是个人的生活方式,以自己心情的好坏来决定每天工作的时数,自己开业当律师只须向自己交待,真是自由自在。有了一对双胞胎女儿后,秦怡敬重新调整自己的生活,尽量平衡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为确保女儿有健康快乐的童年,她中止了周末工作,也减少了在社区的义务服务时间。秦怡敬表示,今天女性律师在工作上已不受性别的影响,她开业至今已有1 0 年,这期间并没有人对她有所歧视,倒是刚刚开业时,她的年龄常是别人询问的话题,当时她才2 5 岁,很多人惊讶她这么年轻就能自己挂牌开业。 秦怡敬表示,律师是一个需要付出很多时间和精力的行业,有些女律师每天坚持到下午3 时半下班,这种精神很可贵,不放弃自己的专业也很值得,因为每个女人都应尽可能保有一份工作,争取经济上的独立比什么都重要。从她接办的案子中不难看出,许多华裔妇女婚后完全依赖丈夫,一旦生活发生变动,作妻子的往往不知所措,受打击也最大。 秦怡敬强调,在庆祝加拿大女性律师开业100周年之际,妇女们应当意识到,不论什么样的职业,都应喜爱并坚持工作下去。社会千姿百态,工作也是多种多样的,不一定人人都作律师,但一定要使自己保持独立,这样才能不与社会脱节。如今的华裔妇女多半接受过高等教育,如果不进入社会,实在是极大的浪费。女人也该先立业、后成家。  (六) 女性加入司法界与司法界之性别文化 对于女性加入司法界,与司法界之性别文化之问题,尚未有研究成果累积。少量研究指出在女性律师方面,女性律师的自我感觉普遍良好,并不感到有严重之性别歧视问题。但亦遭遇大多数职业妇女家庭与事业难以兼顾之两难。 将司法界「性别化」,也就是把司法界定性为「不适合」女性的环境,在比较法上,可以追溯到上世纪的美国案例: Bradwell v. Illinois。27 Mrs. Myra Bradwell 是最早完成法学教育、却被Illinois州拒绝执业律师申请的女性。 1872年Illinois州最高法院拒绝Mrs. Myra Bradwell的理由是:「女性天生的气质、内向害羞的个性、脆弱的天性,不适合很多行业,而律师业正是其中之一。」在当时的美国,很多法学院不招收女性;某些学校招收女性,但是法学院毕业后却面临身为女性被拒绝进入律师业的限制。 一直到当代美国律师界,女性与非白人男性在这个领域依旧有疏离感。例如,美国社会心理学学者 Rand Jack就以心理学的研究结果表示:「法律是男人玩的游戏,而女人,并不具备天赋来玩这个游戏。」  经过将近一百年来妇女运动和女性主义者的努力,美国女性主义者逐步发展出女性主义法理学来抵抗上述不利女性的言说。美国女性主义法学者对于法律专业文化的批判,主要承袭基进女性主义(radical feminism)的观点,将「法学界」的阶级化归因于父权之宰制(patriarchy)。 她们认为法学界之父权的作用已经深化到法哲学层次:认识论、知识论、方法论等, 并由此延伸至法学教育、法律事务所等环境, 对女性、少数族裔(非美国白人男性族裔)均产生排挤与歧视。 女性在美国法学界遭逢两种困境:「Paradox」 与「Double Bind」 。 Paradox是指美国女性法律人最大的困境在于父权的法律文化与强调阳刚的法律专业表现与女性气质格格不入。 Double Bind是指女性为了让自己在美国法学界占有一席之地,一方面需要学习让自己变成「a gentleman」?法律人 (这个「人」的形象是男人的形象),一方面却必须面对被批评为不像女人、或是太过强硬、激进的没有女人味、没有吸引力的女人。 综上所述, 这样的美国女性主义批判,固然承载其政治使命,亦即:争取妇女及少数族裔在法界的平等地位。然而,对于整体法律文化以父权之单一概念批判、将法律专业归类于性别分工(sexual division of labor)中的「男性化行业」来贯穿整个女性主义法理学对法律专业社群的批判,似有不足。 Vicki Schultz即注意到当越来越多女性进入传统被定性为「男性」产业领域时,性别分工的概念便不敷使用。Schultz 指出:在自由主义理论影响下的的性别歧视理论,反而形成「性别分工」正当性的温床,使女性自然成为性别分工理论的受害者且难以翻身,因为人天生适合从事什么行业或不从事什么行业,已经被先验性的决定了,然后众女性主义者们再大加批判之。这样先验性的决定性别分工的正当性,然后再努力推倒这个敌人的招数,对Schultz来说,显然是有疑问的。 由于熟知宪法及其它法律条文中种种平等权保障的金科玉律,法律人不论男性女性,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总是有一种受过训练的敏锐,因此不但不敢擅自侵犯别人的权利(比如说因为是男性就歧视女性)。当自己权利被侵犯时,也比较会敏感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不会让「自己的权利睡着了」。 假设工作场合的结构已逐渐开放并被修正,那么法律也应该开放出空间。…法律条文已经先预设了哪些是女人适合的工作,…然而,当女人已经发展出新的职业兴趣并且从事那些被归类为非传统女性从事的工作的人数增加中,法律要如何响应?…女性特质与认同从来就不应该被钉死、反而应该保持开放性。所以,我们必须在深入的去思考法律如何作用在不同的领域中产生的不同的职场文化,而不是认为某一种女人天生适合某一种工作。 律师这个行业对于女性来说确实是一个挑战。一个女性想做一个好律师所要承受的社会和家庭的压力比男性要大的多。但是不代表这些压力就让我们的女律师们望而却步了。我们的使命是给当事人一个真正的公道。要做到这点,我们必须要时时刻刻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当然只有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在物欲横流的社会里,要保持一颗纯净的心不受同化,只有这样了,才能更好的做一个维权大使。只有这样了才能称得上是一个好律师。",随着文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从女孩身上发现了一种疗救弊病的力量。对于这种力量,艺术家早有觉悟,所以歌德诗曰:“永恒之女性,领导我们走。”哲学家们也纷纷觉悟了,马尔库塞指出:“一个自由的社会将是一个女性的社会”,法国后结构主义者断言:如果没有人类历史的“女性化”,世界就不可能得救。当然,在这样的潮流中,我们说女性拯救人类,并不意味着要让女性独担这救世重任,而是要求男性更多地接受女性的熏陶,世界更多地倾听女性的声音。,2007年07月16日,(律师)何东侠,女性职业律师,3042 399,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399,"2018-05-02 00:26:27",我看律师法(五)——失衡倾斜的法律责任,"草案第六章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共计七条、十款、二十六项。其中只有两条规定的是律师以外人的法律责任,其余的五条、十款、二十六条都是针对律师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许《律师法》不能仅仅是一部律师权益保障法,但应肯定律师法理应突出对律师权益的保障。可是现在的草案在律师权利的保障与律师行为的规范、义务责任的承担上反映出的失衡倾斜仅从上述条文的比例上即可看出,还不说这些义务责任是实的,而许多拟定的权利是虚的,是难以实现的。 更让人感到失衡倾斜的是草案对律师规定了如此多的法律责任,却未赋予可能会受到处罚的律师以任何申诉、控告的手段和救济途径。对照《法官法》、《公务员法》就对法官、公务员的惩戒、处罚规定了大量的赋予法官、公务员的救济手段和详尽的救济程序的条文,我不能不感到草案将律师置于了可任人宰割的羔羊地位。 难怪有人说草案所反映的《律师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法,而是律师义务法、律师管理法。",我对《律师法(草案)》的看法——失衡倾斜的法律责任,2007年07月13日,(律师)吕淮波,律师法,2930 400,1,"2018-05-01 22:39:33",律师实务论文,400,"2018-05-02 00:26:32",我看律师法(一)——关于修改立法的时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吕淮波 一、关于修改立法的时机 《中华人民共各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在扩大律师的权利和律师职权的保障上有有一些突破、有一些亮点,但我认为与保障律师能得以顺利执行职务、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的进程中的作用而本应赋予律师的权利相比,这些突破、这些亮点是微乎其微的、是远远没有到位的,且即便是这些突破、这些亮点,我觉得可能也是虚幻的,如草案真得通过我们就会发现在律师实际执业活动中,草案上的这些突破和亮点是难以体现的。 为什么我们呼吁、社会期待的律师应有的权利,大多在草案中没有或者难以体现,为什么说少许已体现的具有一些新意的律师权利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虚幻的?这是因为律师权利的扩大、律师职权的保障受制于现行诉讼法的规定,有赖于诉讼法修改立法的突破。 应该说诉讼业务是律师最基本、最突出、最主要、数量也是最大的业务。因此律师的权利最主要地体现在律师的诉讼权利上,而这些权利的基本渊源应来自诉讼法而不是律师法,律师法作为部门法不应与宪法和诉讼法相抵触,在诉讼法尚未修改之前,我们期望律师法在律师职权的扩大和保障上有更大的突破、草案拟定的不同于诉讼法的规定要获得通过,即便通过了要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是不现实的至少是困难的。假设在诉讼法未修改前草案获得通过,正如前面说的,或许我们会发现,草案中有关律师权利和权利保障的突破、亮点将会树之高阁,无法或者难以落实,而草案中加大了对律师执业约束、管理、惩罚,以及加大了对律师义务的规定将落到实处,必将更加加重律师权利与责任、义务的失衡。基于这样的认识我认为草案未能获得表决(实际上是只进入一读程序,并未进入表决程序,下同),未必不是个好事。它会让我们反思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我们的工作重点应放在何处?一句话,在时机尚未成熟、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我们于其勉为其难地力促草案尽快获得通过,还不如把我们的精力更多地用在促进三大诉讼法的立法修改上、促进诉讼法的修改在律师职权的规定上有更大的突破上。",我对《律师法(草案):》的看法——修改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2007年07月12日,(律师)吕淮波,"律师法 修改",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