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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05-02 21:46:07 | 河南财经第2期2018 |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此,学者提出广泛批评,认为对所有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唯独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特殊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缺少必要的理由。在2016年发生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中,进一步暴露了这一规定的缺陷,即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受害游客保护不周。值此修订《侵权责任法》为民法侵权责任编之际,应当对此进行修改,规定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才能够与所有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则相一致,更好地保护游客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 民法侵权责任编;修订;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调整 |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与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适用归责原则的反差(一)《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的不同归责原则(二)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伤人案(三)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案件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后果二、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理由及反对意见(一)立法者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说明(二)学界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的批评意见三、民法侵权责任编规定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一)各国规定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例比较(二)对国外动物损害责任立法例的比较分析(三)对民法侵权责任法编调整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的建议四、结论(助理编辑:杨慧敏) | · 人格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 ·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 ———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释评 · 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继承权的保障制度改革 · 《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 2018年4月3日 第32789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2期 |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
2 | 2018-05-02 21:46:12 | 武汉大学第2期2018 | 民法典编纂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履行 |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对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被违反时可以产生解除权,但须严格成立要件。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产生解除权,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通常事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均可产生解除权。主要义务或大部分义务已被履行的场合,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有些约定,表面形式上似乎属于他种法律制度或规则,但实质上应为约定解除。在违约行为和不可抗力均为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应由解除权人选择决定以何为由解除合同。在合同已经成为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应享有解除权。通过区分合同解除的类型而确定有无损害赔偿,违约解除不排斥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 合同解除; 解除对象; 附随义务; 解除权; 违约方; 约定解除识别; 民法典合同编 | 一、合同的解除对象:建议纳入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合同解除的条件三、约定解除的识别四、违约和不可抗力均为解除事由时的合同解除五、赋予违约方解除权的特定情况六、合同解除场合责任的确定(助理编辑:陈小娟) | · 技术合同的立法论 ·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 不动产附合规则之于中国民法典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其认定 | 2018年3月24日 第32692篇《武汉大学学报》 2018年第2期 | 崔建远 |
3 | 2018-05-02 21:46:19 | 法学研究第1期2018 | 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 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引出了一个很重要的侵权法问题,即当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结合共同造成或扩大了损害时,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判断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能否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时,应当先分析作为客观要件的因果关系,再研究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能否被评价为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特殊体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三种类型的因果关系,前两种属于共同因果关系,但有所区别,而第三种属于假设因果关系。不同类型的因果关系对于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影响不同。而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应当被评价为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也不因有特殊体质而被施加更高的自我照顾保护义务,否则不利于保护人格平等、维护自由以及控制风险。 | 损害赔偿;特殊体质;因果关系;受害人过错;过失相抵 | 一、第24号指导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要旨及问题(一)基本案情与裁判要旨(二)由第24号指导案例引出的问题二、受害人特殊体质在侵权法上的意义三、受害人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一)受害人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影响(二)受害人特殊体质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类型及损害赔偿责任四、受害人特殊体质、过错与过失相抵(一)过失相抵中受害人过错的涵义(二)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与非固有意义的过错(实习编辑:蔡蔚然) | · 损害赔偿法中受害人共同责任的规范模式 · 论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 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与不动产善意取得 · 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之规定 · 论担保物权之存续期限 | 2018年3月1日 第32553篇《法学研究》 2018年第1期 | 程啸 清华大学 |
4 | 2018-05-02 21:46:28 | 河南社会第6期2017 | 民法典 合同总则 合同法 |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同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涉及民商事交往的方方面面,编纂难度大、面临挑战多。在此背景下,对合同编编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具有重大意义。在本组研究中,谢鸿飞研究员指出了合同编总则编纂面临的两个约束性条件,提出应坚持尊重现行法律秩序、重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区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思路,同时认为不宜根本性地改变《合同法》的法律结构,并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重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高圣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且危及交易安全,建议在我国既有的体系安排之下,采取登记公示出租人所有权的模式,同时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融资租赁辅之以登记公示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制度重构时,应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规定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在程序设计上,应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由当事人单方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曹兴权教授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创设的一般性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规则,虽有助于彰显诚信但也呈现出过度强制而损及交易公平乃至效率之弊。为避免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失败,民法典应理顺不得虚假陈述与不得故意欺诈的关系,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原则与除外等立法技术进行完善,对询问回答及其他替代性程序的引入、行业习惯之于评价信息披露合理性的意义、技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别影响等问题进行回应。本专题所组的3篇文章从上述3个视角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期望本组研究能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河南社会科学》将持续关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将继续组织相关方面的选题策划,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参与我们的讨论并赐稿。 |
民法典合同编;合同编总则;《合同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 | 一、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编纂的两个约束条件二、合同编总则的立法思路与法律结构(一)合同编总则的立法思路(二)合同编总则的法律结构三、合同编总则重要制度的修改建议(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履行(五)合同终止(六)违约责任(实习编辑:林文静) | · 租售同权的法律意涵及其实现途径 · 中国民法典的宪法功能——超越宪法施行法与民法帝国主义 · 《民法总则》是中国立法的里程碑 · 代理制度的构建——以其立法理念为视角 · 历史法学的思想内核及其中国复兴 | 2018年2月27日 第32532篇《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第6期 |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 |
5 | 2018-05-02 21:46:37 | 探索与争第5期2017 | 法治人才 法学教育 法律思维 | 那种按照教科书式体例撰写的法学论文,其最大的弊病在于“有论域而无论题”,亦即只是选定了一个研究领域、对象或范围进行面面俱到的介绍和叙述,却没有从中提炼出一个中心论题贯穿全文始终并加以论证。教科书式的写作风格在今天仍然顽强乃至顽固地继续影响着法学论文的写作,这在很多题为“××制度研究”或“论××制度”的硕博士学位论文当中体现得尤其明显。之所以仍然存在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是与对问题意识的重视不够和认识误区有关,特别是没有充分意识到问题(question)、论题(problem)和命题(issue)之间的区别。对于如何提炼问题意识这一问题的思考,可以围绕“书本知识VS.社会实践”“历史视野VS.现实关怀”和“中国意识VS.国际视野”这三组概念展开。 | 问题意识; 法学论文写作; 教科书式体例; 命题缺失现象; | “有论域而无论题”的通病问题(question)、论题(problem)和命题(issue)的联系与区别问题意识从哪里来(一)书本知识VS.社会实践(二)历史视野VS.现实关怀(三)中国意识VS.国际视野(责任编辑:郭咪萍) | 2018年5月2日 第32831篇《探索与争鸣》 2017年第5期 | 尤陈俊 中国人民大学 | |
6 | 2018-05-02 21:46:43 | 社会科学第1期2016 | 法学教育 法系 法制教育 | “法政速成科”的设立不仅表明传统的东亚中华世界主导的天下体系解体、中日千年文化格局开始向日本倾斜,而且,意味着地中海文明-大西洋文明所建构的现代世界体系统治全球,法律文明秩序取替过往的农业-伦理文明。在此,中日双方调动了各自的历史记忆,围绕着国家建构及其法政体系,追求以富强为基础,而以文明立国和以政治立国,讲述了一个大转型时代东亚意识、种族意识和世界意识纠结下的法律叙事。 | 法政速成科; 法制; 历史记忆; 以文明立国; 以政治立国 | 一、情非得已,各有预期二、东亚意识、种族意识与世界意识三、富强为基,以文明立国四、历史记忆与法律文明秩序五、历史为人世奠基,为人生立法(责任编辑:郭咪萍) | · 从汉语入手提炼中国法律体系 · 两年来的中国法治:举措、前景与隐忧 · 从汉语入手提炼中国法律体系 | 2018年5月2日 第32830篇《社会科学论坛》 2016年第1期 | 许章润 清华大学 |
7 | 2018-05-02 21:46:48 | 比较法研第2期2018 | 宪法 法治 标准 | 通过对法律文本的检索与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标准在法律的众多领域里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当法律涉及科学技术问题时,需借助于标准以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行为的内容,标准成为调整社会关系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手段。我国宪法未规定标准,表明标准在宪法上的地位有待确立,从标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来看,有必要在宪法规定标准的法律地位,并制定一部以建立国家标准体系为目标、全面统揽标准化工作的法律。 | 标准;法律;国家治理;宪法 | 一、法律文本中的标准(一)法律文本的来源(二)“标准”一词的含义(三)检索结果二、标准在法律中的地位与应用三、标准的宪法地位问题(责任编辑:司小函) | · 民法总则制定中的若干问题 · 合同中的标准问题 · 比较法视野下的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问题 · 标准与法律的融合 · 民法总则不应是《民法通则》的“修订版” | 2018年4月30日 第32896篇《比较法研究》 2018年第2期 | 柳经纬 厦门大学 |
8 | 2018-05-02 21:46:55 | 甘肃社会第1期2018 | 民法典 个人信息 人格权 | 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是人格权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自《民法通则》开始,我国民事立法历来重视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民法总则》虽然也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从正面对一般人格权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各项具体人格权做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各项人格权内容、效力等作出规定,其只是对人格权进行了初步确权,并没有真正完成人格权确权的任务。为顺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适应网络时代、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民法典应当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的类型,增加规定个人信息权等权利,细化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并对人格权的行使规则、利用规则、限制规则以及权利冲突规则等作出规定。 | 民法典; 人格权; 消极保护; 积极确权; 个人信息权; 人工智能; | 一、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是人格权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二、我国民事立法历来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三、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适应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四、人格权积极确权的发展要求人格权必须独立成编结语 | · 《法治具有目的性》 · 合同编解除制度的完善 · 功在当下,利在千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之我见 · 准合同与债法总则的设立 · 我国《民法总则》的成功与不足 | 2018年4月27日 第32744篇《甘肃社会科学》 2018年第1期 |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
9 | 2018-05-02 21:47:01 | 国家行政第1期2018 | 民法总则 社会 国家 自然 | 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典常常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表达了一个民族对一系列关键问题的基本立场,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也不例外。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该法就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自然,表明了立场和态度,展现了其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为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 民法总则;人;家;社会;国家;自然 | 一(一) 民法总则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二) 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三) 民法总则有关弱势群体保护的规定二(一) 民法总则中的家,不仅指家庭,也指家族(二) 民法总则继续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三) 民法总则认可家是社会交往的特殊领域三(一) 我们身处什么时代(二) 如何看待国家(三) 何时可以动用国家公权力四(助理编辑:林文静) | · 认真对待民法总则中的公共利益 · 法律规范类型区分理论的比较与评析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沉重哀悼傅鼎生教授 · 论物权法文本中“不得”的多重语境 · 民法典编纂需要协调好的六个关系 | 2018年4月25日 第32759篇《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 |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 |
10 | 2018-05-02 21:47:09 | 当代法学第2期2018 |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合同法 | "债因"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作为控制除要式契约以外的契约发生效力的重要工具,像合意契约、要物契约就是因具有"债因"而受到法律保护;而简约因为无债因,所以根本就不发生债的效力,仅仅能够作为抗辩。无名契约因其"债因"不好把握,从而优士丁尼一直拒绝承认其效力。《法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债因,并区分合同的原因与债的原因,同时将"不法"与"原因"相联系,就使得罗马法上的债因概念在这里发生了变异,从而使其成为《法国民法典》中最具争议和不确定的概念。德国法用另外的模式继受了债因,其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而负担行为是"有因"的,处分行为是无因的,从而将"债因"留在了债的部分,其比《法国民法典》更好地继承了罗马法上债因。我国立法和学理对"债因"一直没有重视,但这是一个无法忽视的概念,因为债的效力时刻与其相关。《合同法》的许多规范都显示出"债因"的存在,如关于要物合同的规范模式、赠与合同的规范模式、合同无效的规范模式、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抗辩权等。我国未来民法典应重视债因的作用,以债因作为把握合同效力的主线。 |
合同;债因;原因;要物合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 |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二、债因概念的源流(一) 罗马法上的债因概念(二) 法国法上的债因概念(三) 德国法上的债因概念三、债因的具体作用(一) 债因在罗马法上的具体作用(二) 债因在法国法上的具体作用(三) 债因在德国法上的具体作用(四) 债因(原因)在我国法中的具体作用四、结论(助理编辑:林文静) | · 论连带责任的性质 · 论自然之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地位 · 物权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物权法》第2条的法教义学解读 ·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 · 论我国民法上“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脱节 | 2018年4月25日 第32758篇《当代法学》 2018年第2期 |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
11 | 2018-05-02 21:47:14 | 中国政法第2期2011 | 合伙 合伙企业 连带责任 | 什么是连带责任?原告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如何行使请求权?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被告人之间如何分担责任?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立法、学理和判例存在很大的分歧,例如,《民法通则》与《合伙企业法》中的连带责任的概念就不同,在《合伙企业法》中,一方面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却规定先由合伙企业财产支付,实际上赋予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对债权人"先诉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连带责任的认识也很不一致。这种分歧和不一致不仅会给学术研究带来不便,更重要的是引起司法实践的混乱。从罗马法以来,连带之债就具有其质的内在规定性,表现在:主体的多数性和平等性、发生原因的同一性、给付的同一性、消灭上的整体性、可求偿性等。后来的《德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等都坚持了这些特征,而我国民法在继受过程中,变化了连带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的内涵,造成了立法、学理和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性。我们也应该坚持传统民法关于连带责任的内在规定性,认真纠正我国有些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连带责任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
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债务; | 一、问题的提出二、比较法上的连带责任(一)罗马法上的连带责任(二)德国立法和学理关于连带之债的理解(三)日本的立法与学理三、我国立法和学理关于连带责任之考察(一)立法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二)学理上的认识四、我们的观点与说明(一)坚持传统民法关于连带责任的一般概念而清除我国一些立法、理论和司法中的错误认识(二)在连带责任的分类上要坚持真正的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分(助理编辑:杨慧敏) | · 论自然之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地位 · 物权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物权法》第2条的法教义学解读 ·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 · 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 论我国民法上“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脱节 | 2018年4月24日 第32871篇《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第2期 |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
12 | 2018-05-02 21:47:23 | 现代法学第2期2018 | 物权 用益物权 居住权 | 渊源于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广泛存在于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诸多国家与地区的民法典中,我国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未纳入该制度,实属立法政策上的失误。当前民法典分则立法应于物权编创设居住权制度,此举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可以更好地体现所有权人的意志。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分则物权编应围绕居住权的一般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人的使用权、居住权人的义务、所有权人的义务等十二个方面对居住权制度做出系统性规定,从而在丰富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同时,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提供法律管道,实现我国住房之策由“居住有其屋”向“住有所居”的转变。 | 居住权; 用益物权; 住房保障; 立法理由; | 一、引言二、设立居住权制度可以更好地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 一)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 有利于实现居民住房形式的多样化,一般性地缓解目前的住房压力( 三) 有利于为离婚妇女、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 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三、设立居住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体现所有权人的意志( 一) 设立居住权制度既可让财产走向符合被 继承人的意志,又保障了遗属的居住需求( 二) 设立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房屋利用方式的多样化,解决日趋老龄化的中国老年人养老问题( 三) 设立居住权制度可以让老年人将本为死后的钱拿到生前来花四、设立居住权制度,有利于缓解物权法定过于僵化的弊端五、我国民法典创设居住权制度的具体条文设计六、结语 | · 论我国药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内涵、意义与机制 · 论遗体在民法教义学体系中的地位——兼谈民法总则相关条文的立法建议 · 中国法上抵押权效力与可及标的范围 | 2018年4月24日 第32812篇《现代法学》 2018年第2期 | 申卫星 清华大学 |
13 | 2018-05-02 21:47:29 | 比较法研第1期2017 | 民法典 债权 债权总论 自然之债 | 自然之债所要规范的是一些介于法律义务与纯粹的社会、道德义务之间的义务,是法律义务与非法律义务的中间地带,其在欧洲国家民法典中都有规范,仅仅是规范方式不同。大致有德国式规范模式与法国式规范模式。在我国,自然之债也是现实存在的现象,如民间借贷在24%至36%之间的约定利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被债务人抗辩后的债权、缔结婚姻的彩礼等。另外,由于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让被管理人支付费用等成本,而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善意获利者也仅仅以利益的现存为限,这样必然会在法律义务与社会义务之间存在自然债务。我国民法典正在编纂过程中,不可能无视自然之债的存在。由于我国许多学者主张未来民法典将合同与侵权独立成编,必然会有“债法总则”,从这种情况看,采取法国式的方式,即“一般规定+具体的个别化处理”模式来规范自然之债更适合我国实际。 | 自然之债;不完全债权;民法典;债法体系;契约自由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二、自然之债的概念三、自然之债与债法体系中契约自由原则的协调 ——对自然之债是否可以通过约定产生之疑问的说明四、自然之债与无因管理之间的关系五、自然之债与不当得利的关系六、自然之债在民法典债法中的体例(一)民法理论与立法体例的比较法观察(二)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自然之债规范模式之我见(三)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中的自然之债的规范模式设计七、结论(责任编辑:康秉国) | · 论连带责任的性质 · 物权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物权法》第2条的法教义学解读 ·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 · 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 论我国民法上“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脱节 | 2018年4月23日 第32843篇《比较法研究》 2017年第1期 |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
14 | 2018-05-02 21:47:34 | 比较法研第2期2018 | 物权 物权总论 物权的概念、特征 用益物权 | 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了三款内容:“(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3)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如果从法教义学的视角看,该条的规定与整个物权法的规范体系存在不协调的矛盾和冲突,表现在:(A)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如何理解?“占有”在物权法中究竟应该划归于“归属”还是“利用”呢?(B)我国《物权法》为什么将物权法的客体限定在动产和不动产这样的有体物上?权利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C)无排他性的“物权”是否属于物权?该条第3款规定的关于物权的核心效力——支配和排他,在我国物权法上有大量的“物权”不具备这种特质,如何能够解释为物权?(D)究竟是什么决定了一种权利是物权还是非物权?我国学理和该条都认为“支配性”是物权的核心问题,但用益物权的支配性如何体现出来?即使是担保物权,是否具有直接支配性也值得思考和商榷。因此,从法教义学的视角看,该条根本不需要如此复杂、甚至是多余的规定。仅仅保留第 2 款就可以了,但需要稍加改造,否则逻辑不通:“物权的客体为物。本法所称的物为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支配性;物;物权;用益物权;法教义学 | 一、问题的提出二、作为本文分析工具的“法教义学”概念的界定三、《物权法》第2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与解读(一)对于《物权法》第2条第1款中“民事关系”的法教义学解读(二)对物的归属和利用是否能够涵盖物权法规范的所有内容?四、《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民法教义学分析与解读——物与客体(一)什么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二)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所称的“物”应如何从法教义学的视角来解读?五、《物权法》第2条第3款的法教义学分析与解读(一)不同时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权利是否属于物权?(二)用益物权的根本属性是支配性,排他性还是优先性?(三)担保物权的根本效力是支配性,还是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六、结论(责任编辑:康秉国) | · 论连带责任的性质 · 论自然之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地位 ·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 · 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 论我国民法上“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脱节 | 2018年4月23日 第32842篇《比较法研究》 2018年第2期 |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
15 | 2018-05-02 21:47:41 | 比较法研第2期2018 |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人格权 | 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和创新。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是对我国长期以来的立法经验、司法实践以及学理研究的务实总结。草案整合了部分特别法、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草案也参考比较法的经验进行了诸多的创新,涉及肖像权、信用权、个人信息、禁令救济、比例性原则、判决的刊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等;草案还存在着一些尚待完善的内容和环节,包括要厘清人格权侵权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草案现有部分条文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斟酌,草案还需要增补一些必要的原则和制度。在总体上,草案满足了概念的清晰性、可操作性以及法律的确定性等法律技术层面的要求。 | 人格权独立成编; 法律渊源的理性化; 民法典体系; 立法技术; | 一、现有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务实总结二、人格权保护的重要创新三、建议进一步完善的制度(一)厘清人格权中的侵权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二)草案部分条文的完善(三)建议增补的制度四、结语: 民法典体系的新发展(助理编辑:蔡蔚然) | · 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 · 民法典的法律渊源体系——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为例 · 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关于《民法总则》的批判性解读 · 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合同编的编订——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看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则的完善 · 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出发 | 2018年4月22日 第32791篇《比较法研究》 2018年第2期 |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 |
16 | 2018-05-02 21:47:48 | 法学家第6期2017 | 私法自治原则 意思表示 民法总论 | 沉默本身因其不具备任何表示价值,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行为人沉默也是私人自治的体现。但沉默在例外情形下也可具有法律意义,并表现为一定的类型层级,其背后体现着对私人自治的多层次平衡。其中,沉默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可拟制为意思表示,而不管私人的真实意思为何,是对私人自治的强平衡;在存在相应义务而沉默从而造成他方损失时,则需要承担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对私人自治的中平衡;在可归责的以沉默引起相对人信赖,相对人善意、信赖又具有合理性时,就需要承担以履行方式维护积极利益的信赖责任,是对私人自治的弱平衡。这种多层次的结构构成了对私人自治平衡的基本范式。 | 沉默; 意思表示拟制; 义务违反表现; 信赖责任基础; 私人自治平衡; | 问题的提出一、作为意思表示的沉默(一)沉默拟制为意思表示的具体表现(二)沉默拟制为意思表示的内在机理二、作为义务违反表现的沉默三、作为信赖责任基础的沉默(一)容忍代理权中的沉默(二)商事交往中的沉默(三)矛盾行为中的沉默结论(助理编辑:蔡蔚然) | · 动产善意取得的经济分析 ·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分析 | 2018年4月22日 第32687篇《法学家》 2017年第6期 | 石一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17 | 2018-05-02 21:47:56 | 四川大学第1期2018 | 民法典 私法自治原则 继承法 |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
民法典;继承法修订;产权保护;家庭结构;意思自治 | 一、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二、产权保护与自然人的财产状况三、家庭结构的变化四、自由观念的增强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责任编辑:曲晓梦 | · 论继承法修订应考虑的因素 · 关于人格权立法的思考 ·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 关于民法总则中时效制度立法的思考 · 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 | 2018年4月20日 第32837篇《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 | 郭明瑞 烟台大学 |
18 | 2018-05-02 21:48:02 | 法学杂志第4期2018 | 民法规范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 我国合同法上规定有许多赔偿责任,但这些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不尽相同:有的以传统民法上的违约责任为规范基础,比如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第108条规定的逾期违约后的赔偿责任、第110条规定的继续履行后的赔偿责任、第107条及113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等;有的则属于独立的责任规范基础,例如第42条、43条、58条等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规范的范畴;第122条属于加害给付的范畴。第48条规定的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之请求权基础应解释为缔约过失更为合理;第406条及425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制规范基础解释为违约责任更为合适。第189条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赠与合同不能履行的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第191条规定的赔偿责任中,如果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瑕疵而造成受赠人损害的,是侵权责任与加害给付的竞合;如果是保证责任无瑕疵而造成受赠人损害的,则是加害给付。 | 赔偿责任;规范基础;违约责任;加害给付;侵权责任 | 一、问题提出的意义二、属于传统民法违约责任范畴的赔偿责任范畴的赔偿损失及其规范(一)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方式中的赔偿损失规范概述(二)作为独立救济措施及作为辅助性救济的赔偿损失的规范分析三、缔约过失虽然规定在合同法中但却应该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四、《合同法》第122条的规范理解与适用(一)当债务人的给付不仅有瑕疵,而且该瑕疵造成了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侵害时,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二)在加害给付并未对债权人的履行意义造成损害,而仅仅对债权人的固有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会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五、《合同法》第48条及第49条的赔偿责任规范基础分析六、《合同法》第406条及第425条之请求权规范解释七、《合同法》第189条及第191条之赔偿请求权基础(一)关于第189条的规范理解(二)关于第191条的规范理解八、结论(责任编辑:曲晓梦) | · 论连带责任的性质 · 论自然之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地位 · 物权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物权法》第2条的法教义学解读 · 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 论我国民法上“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脱节 | 2018年4月20日 第32826篇《法学杂志》 2018年第4期 |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
19 | 2018-05-02 21:48:11 | 河北法学第3期2018 | 法的制定 法律规范 法与社会建设和管理 |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进一步扩大立法参与程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言而喻。对立法参与的理论分析和新《立法法》相关制度的规范梳理基础上,借助2015、2016两个年度的立法公众参与和立法专家参与情况实证评估,深入阐述好、中、差评价及其理由,鼓励公众提出立法意见建议、形成公众参与立法—获得积极反馈的良性循环,加大专家参与立法程度,发挥专家参与立法作用。最后提出完善立法参与的制度建议。 | 立法参与; 制度设计; 效果评估;政策建言; | 一、立法参与的理论和制度分析 (一)立法参与的理论意义(二)立法参与过程的制度分析二、公众与专家立法参与的效果评估(一)调研指标和有关说明 (二)立法公众参与(三)立法专家参与 三、完善立法参与的制度建议第一,坚持立法公开原则。第二,扩大立法参与范围第三,确定立法参与方式。第四,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书面征求意见制度。第五,建立立法参与补贴和意见反馈制度。第六,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七,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编辑:郭咪萍) | · 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 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 《民法总则》颁布对宗教法治的影响 · 宗教财产归属与宗教法人资格问题的法律思考 ·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推动宗教慈善健康有序发展 | 2018年4月18日 第32835篇《河北法学》 2018年第3期 | 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 |
20 | 2018-05-02 21:48:18 | 中国法律第6期2017 | 监察委员 监察体制改革 国家监察委员会 |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展开,改革的目标已经清晰——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于是,实现改革总目标的路径也就清晰,且不容置疑——通过试点,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为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上述内容在全国推开并落到实处,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改革提供支撑,在修改宪法及其相关法规范的基础上,做到包括试点在内的改革全过程都于法有据,依宪依法进行国家权力重新配置和机构整合。应当在试点过程中以及试点之后进行科学评价,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基于评价结果来确定由谁、何时、如何全面推开。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课题,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课题;并且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推开,对该课题展开深入研究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 |
监察; 组织架构; 监督执法机关; 政治机关; 信访; 全覆盖; | 引言——问题所在 一、改革目标应当依法转换为国家任务(一)改革的目标(二)确立改革目标的程序保障 二、改革应当在宪法框架下推开(一)改革应当符合宪法精神(二)改革需要修宪以提供依据 三、改革应当以法制建设为先导(一)改革需要法律层级法源的创制(二)《行政监察法》的修改与《监察法》的制定(三)其他法律的修改完善(四)改革需要法规规章等的创制 四、改革试点工作应当由全国人大授权 (一)授权主体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 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本身应当依法推进(一)做好对行政监察制度的改善与衔接工作(二)依法组织推进试点工作 六、健全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科学评价机制(一)积极建构改革的科学评价机制是国家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二)对改革试点进行科学评价的主要方面(三)基于对改革试点的科学评价推开改革(四)健全对改革全过程的评价机制 七、改革应当注重组织法的建构和完善(一)通过组织法解决好权力清单问题(二)体现监察主体宪法地位的根本性改变(三)科学规定监察制度的内容和功能 八、改革应当注重程序创新及其法制化(一)应当确立公开和参与程序(二)应当建立健全改革过程中不同观点的应对机制(三)应当明确相关案件处理程序(四)应当明确责任追究程序 九、改革应当注重信访 (一)信访和反腐败应当相辅相成(二)信访功能发挥的域外经验 十、改革应当重视整合资源、推进公务协作(一)设置监察委员会,保证其监察的独立性 (二)赋予监察委员会以必要的职权,确保监察实效性(三)确立监察委员会信息公开制度(四)确保监察委员高素质及委员身份保障和人身安全(五)确立监察委员会与外部资源的沟通与整合机制 结语——建设合宪、合法、可持续且具有实效性的监察制度(责任编辑:郭咪萍) |
· 杨建顺:父母晚退休,不如子女早上岗 | 2018年4月18日 第32828篇《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第6期 | 杨建顺 中国人民大学 |
41 | 2018-05-02 21:48:27 | 广东社会第1期2018 | 合同法合同分则 技术合同 | 中国民法合同编仍应坚持技术合同章,而不必设知识产权合同章。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合同编应予明确,这两种合同之间可有五个方面的区别。保密义务不是技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是附随义务,它原则上不适用法律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合同法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创设合理分担风险的规则,是先进的,合同编应予坚持,并将之扩及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之中。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义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为不真正义务,在个别场合为真正义务。 | 合同编;技术合同;保密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 | 一、宜为技术合同章而非知识产权合同章二、明确界分各种技术合同三、如何认识保密条款 (义务) 的地位及价值四、合理分担风险的规则继续保留五、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六、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属于何种义务(助理编辑:杨慧敏) | ·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 不动产附合规则之于中国民法典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其认定 | 2018年4月17日 第32781篇《广东社会科学》 2018年第1期 | 崔建远 |
42 | 2018-05-02 21:48:35 | 法学家第2期2016 | 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 | 见义勇为者在遭受损害时,依据无因管理规定对被救助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侵权责任法》第23条仅在见义勇为者无法通过无因管理规定、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国家救助渠道时补充适用。为了避免评价矛盾,被救助者依据无因管理规定负担的赔偿义务和《侵权责任法》第23条中的受益人补偿义务都不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但是,见义勇为者仅在损害源于见义勇为的特定风险时,方可向被救助者主张无因管理之赔偿请求权或《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的适当补偿请求权。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应当通过国家救助、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和受益人补偿义务等多元化渠道获得救济。 | 无因管理;补偿义务;损害赔偿;公平; | 问题的提出一、讨论的前提:《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32条的解释(一)体系化思考下的无因管理完全赔偿论(二)无因管理中本人赔偿义务的范围二、无因管理视角下见义勇为的构造(一)管理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正当性(二)对本人损害赔偿义务的限制(三)见义勇为者通过无因管理获得救济的可能性三、受益人补偿义务的体系定位(一)受益人补偿义务的必要性(二)受益人补偿义务的构成要件 四、多重救济渠道的内部关系——代结论(助理编辑:杨慧敏) | · 论买卖合同中的修理、更换 · 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 · 获利返还论 ——以《侵权责任法》第20条为中心 | 2018年4月17日 第32767篇《法学家》 2016年第2期 | 缪宇 中国社会科学院 |
43 | 2018-05-02 21:48:42 | 法制与社第1期2018 | 法的价值 法律意识 西方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 | 在传统的"事实—虚构"二分法法学叙事中,法律拟制常常被视为法律上的虚构,而奠基于经验主义怀疑论与康德批判哲学的拟制哲学则对法律拟制提出了不同见解。在拟制哲学提出之后,纯粹法学、论题学法学与类型理论以拟制哲学为资源,回应了法律拟制问题。拟制哲学可以成为法律拟制的哲学基础。依据拟制哲学,法律拟制并非纯粹虚构,其毋宁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在拟制哲学的视野下,法律天然具有拟制属性,而通常所言之法律拟制,则系具有实践价值的类推。 | 法律拟制;经验主义怀疑论;康德哲学;拟制哲学;类推;纯粹法学;论题学法学;类型理论 | 一、 关于法律拟制的传统认知及其缺憾:概念史上的精要观察二、 拟制哲学的形成:从经验主义怀疑论到拟制哲学(一)拟制哲学的前见与基础:经验主义怀疑论与康德哲学(二)拟制哲学:对经验主义怀疑论的积极运用与康德哲学的批判性发展三、 Vaihioger论法律拟制:以拟制哲学为基础的全新解释(一)法律拟制的本质:法律拟制系具有实践价值的类推(二)揭开“事实—虚构”二分法面纱:拟制哲学对祛除法律拟制虚伪性的理论贡献四、 纯粹法学、论题学法与类型理论:以拟制哲学为资源的法学展开(一)纯粹法学:奠基于最低限度拟制之上的形式逻辑实证法学(二)论题学法学:以片段思考方式与修辞学观念回避拟制(三)类型理论:将拟制中的类推思维予以精致理论化五、 结论:关于法律拟制的一般认知——以拟制哲学为哲学基础(一)法律天然带有拟制的属性(二)法律拟制在思维层面上系属类推而非单纯的法律技术(三)作为开端的法律拟制是法律得以实存的基础(四)作为流变的法律拟制实法律得以自我革命或者补正的手段(责任编辑:司小函) |
· 法律拟制的哲学基础 · 罗马私法拟制研究 ·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 论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 · 善意取得制度体系瑕疵祛除的拟制论解释——以善意取得中间法律效果的提出为核心 | 2018年4月16日 第32840篇《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年第1期 | 谢潇 重庆大学 |
44 | 2018-05-02 21:48:46 | 河北法学第5期2018 | 流质(押)契约的禁止 买卖合同 让与担保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4 条存在证实偏见,所谓的结果正义无法得到理论的支撑。在民间借贷中,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既非买卖合意,也非纯粹的担保合意,而是附有选择权的清偿合意。于两种债务清偿方式中,若债务人选择履行还款义务,则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消灭,债权人也丧失了请求债务人交付担保型买卖合同标的物之基础;若债务人选择交付标的物,则借款法律关系同样消灭,债务人无须再履行还款义务。由于债务人可以根据客观情势的变化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清偿方式,所以担保型买卖合同的设立并未使债务人处于急迫之境地而不得已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因此其并不受流质禁令的约束。 | 担保型买卖合同;买卖合意;担保合意;清偿合意;流质禁令 | 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证实偏见二、担保型买卖合同并非买卖合意三、担保型买卖合同亦非纯粹的担保合意(一)物权担保合意:“后让与担保说”与“不动产抵押说”(二)债权担保合意:“诺成性的担保约定说”四、担保型买卖合同是附有选择权的清偿合意(一)担保型买卖合同不符合预约合同的实质要件(二)“纯代物清偿合意说”与“附有选择权的清偿合意”五、附有选择权的清偿合意下不受流质禁令的约束结语(责任编辑:司小函) | ·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必须正视的几个基本问题 · 资本显著不足不应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的进步与不足 · 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体外受精胚胎问题的私法问题研究 | 2018年4月16日 第32834篇《河北法学》 2018年第5期 | 张素华 武汉大学 |
45 | 2018-05-02 21:48:54 | 广东社会第1期2018 | 民法总则 判例 物权法定原则 | 《民法总则》第10条正式规定习惯作为民事法律渊源。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分并无实质意义,立法并未采用"习惯法"的概念。政府的限行限购、去极端化等"政策"均以地方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无需再赋予政策以法源的地位。习惯不等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和指导性案例所形成的判例法。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无法通过习惯创设新物权。司法实践中,习惯宜留待个案查明而非抽象出一般规则,且不宜推广、长期反复适用。 | 习惯;法源;政策;判例法;物权法定;抽象性 | 一、引言二、“习惯”与“习惯法”概念之争的分晓三、习惯取代政策作为法源的争议四、习惯不是判例法五、习惯无法创设新物权六、习惯宜留待个案查明而非抽象出一般规则七、结语(助理编辑:林文静) | · 《民法总则》中的成年监护制度 · 经由编纂民法典实现民商合一——兼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与《商事通则立法建议稿》 · 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兼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 · 法学视角下的浦东综改:经验、困局及其破解 · 经由编纂民法典实现民商合一 | 2018年4月15日 第32683篇《广东社会科学》 2018年第1期 | 孟强 北京理工大学 |
46 | 2018-05-02 21:49:01 | 武汉大学第2期2018 | 违约责任 合同法 合同的解除 | 的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对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被违反时可以产生解除权,但须严格成立要件。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产生解除权,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通常事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均可产生解除权。主要义务或大部分义务已被履行的场合,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有些约定,表面形式上似乎属于他种法律制度或规则,但实质上应为约定解除。在违约行为和不可抗力均为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应由解除权人选择决定以何为由解除合同。在合同已经成为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应享有解除权。通过区分合同解除的类型而确定有无损害赔偿,违约解除不排斥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 合同解除; 解除对象; 附随义务;解除权;违约方;约定解除识别;民法典合同编 | 一、合同的解除对象: 建议纳入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合同解除的条件三、约定解除的识别四、违约和不可抗力均为解除事由时的合同解除五、赋予违约方解除权的特定情况六、合同解除场合责任的确定(助理编辑:林文静) | · 技术合同的立法论 ·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 不动产附合规则之于中国民法典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其认定 | 2018年4月15日 第32675篇《武汉大学学报》 2018年第2期 | 崔建远 |
47 | 2018-05-02 21:49:08 | 法学第1期2018 | 民法总则 公平原则 乘人之危 撤销权 | 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1条有关显失公平规定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既往相关裁判经验的吸收、调整与完善。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事实与主观要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固定的权重比例,应借鉴“动态体系论”,注重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考量。在受损害方的客观利益损失极为严重时,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事实仍不可或缺,但对其可能得出表见证明之结论。鉴于有关违约金调整的规定、有关海难救助报酬或居间报酬调整的规则与有关显失公平的规定之功能界分更加明显,法院应在必要时就当事人是否还需请求酌减违约金或酌减报酬进行释明。在显失公平的主观构成要件中,“缺乏判断能力”的原因包括缺乏一般生活及交易经验;应在消费者合同中补充“利用对方非理性状态”的情形;应扬弃“利用优势”的裁判经验,补充“利用依赖关系”的情形。在原有的显失公平情形下的法律行为可变更之规定被删除后,应扩张部分撤销的适用范围,以构建有层次的救济体系。 |
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 解释论; 裁判经验; 部分撤销; 《民法总则》第151条 | 一、显失公平主观要件事实与客观要件事实之整体考察视角(一)“沙堆原理”“滑动标尺法”及其启示(二)高度充足的客观要件与不够充足的主观要件(三)高度充足的主观要件与不够充足的客观要件二、《民法总则》第151条与仅包含单一客观要件的公平规范之间的关系(一)《民法总则》第151条与违约金调整规定、服务报酬变更规则之间的关系(二)《民法总则》第151条与不公平格式条款效力规定之间的关系三、显失公平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及其内容补充(一)利用危困状态的典型情形(二)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标准(三)应予补充的主观要件具体情形四、法律行为可变更救济方式的删除及其应对(一)对删除法律行为可变更救济方式的反思(二)删除法律行为可变更救济方式后的救济体系(助理编辑:陈小娟) | · 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 · 拍卖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与担保责任——从居间商的法律地位出发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物的瑕疵与退货的定性及出路——基于与合同法相衔接的视角 · 通往“合理期间”之路——基于“慷慨的一个月”大致基准和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 · 减价实现方式的重思与重构 | 2018年4月14日 第32722篇《法学》 2018年第1期 | 武腾 中央财经大学 |
48 | 2018-05-02 21:49:12 | 中州学刊第7期2017 | 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律行为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履行 | 在实务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或曰合同项下的一项义务或几项义务的履行附条件,远远多于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与合同附条件既存在差异,也有共同点,适用法律时对二者均应关注,不可偏废。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仍然属于附条件,而非附期限,因为它完全符合附条件的规格要求,却与附期限相去甚远。判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有效或无效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宜是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而应为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用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分配。 | 合同条款; 合同义务; 附条件; 附期限; 有效 | 一、合同附条件与合同条款附条件的一般理论二、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条款附条件三、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根本不属于合同条款附期限四、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应为有效(助理编辑:陈小娟) | · 技术合同的立法论 · 不动产附合规则之于中国民法典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其认定 | 2018年4月14日 第32720篇《中州学刊》 2017年第7期 | 崔建远 |
49 | 2018-05-02 21:49:18 | 交大法学第4期2017 | 抵押权 让与担保 所有权保留 信托法 | 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法定的非占有式担保亟待完善,其一方面无法回应实践中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未能顺应动产担保改革的国际潮流。国内反复出现的让与担保反映出当事人降低担保物变现成本的需求,域外法中的信托制度显示出其在保护资金方面的优势。尽管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较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但因其缺乏公示性以及与现有制度不相融合等原因,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均无法替代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在有益功能的实现方式上,既有制度的继续改良优于引进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我国的动产担保应致力于完善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通过借鉴美国UCC第9编等先进经验,并结合让与担保制度及信托制度的有益启示,应在动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功能化路径、价金识别、实现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良。 | 动产担保;抵押;让与担保;信托;所有权保留 | 一、问题的提出二、克服动产担保高成本问题的替代制度——让与担保三、克服动产担保过度形式化问题的替代制度——Quistclose类信托四、替代制度有益功能在我国的实现方式(一)引进替代制度的不可行性(二)功能借鉴与既有制度的改良(三)动产担保的改革目标五、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新路径选择(一)抵押权登记制度的完善(二)抵押权功能化路径的建立(三)抵押物价金识别规则的确立(四)抵押权实现程序的简化六、结语(助理编辑:林文静) | · 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的新路径探索(下) · 现代权利视域中利益理论的更新与发展 · 论《民法总则》第 10 条中的习惯——以“顶盆过继案”切入 · 共同监护制度的解释适用——以《民法总则》颁布为背景 · 论《民法总则》中习惯的司法适用 | 2018年4月13日 第32660篇《交大法学》 2017年第4期 | 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 |
50 | 2018-05-02 21:49:24 | 政法论坛第2期2018 | 民法 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破产法 | 《民法总则》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意义重要但规定过于简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在目的、成立、财产、成员构成、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该类法人缘起于从互助组发展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现阶段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具体的组织形式,而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交织在一起。它须有决策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其法定代表人因有无组织形式而存在差异,但都应由章程加以规定。章程的制定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内容应尽可能全面,兼具对内和对外效力,并由全体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我国立法不应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以破产能力。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法人;治理结构;章程;人民政府;破产能力 | 一、引言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法律定位与现实意义(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法律定位(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现实意义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存在形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结构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章程的内容及其效力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破产法之适用五、结语(助理编辑:罗骜) | · 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研究 · 机关法人制度解释论 · 民事责任本质的历史考察 · 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宏观思考 · 不动产属地登记原则及其规则体系——兼及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制度的完善 | 2018年4月12日 第32806篇《政法论坛》 2018年第2期 | 屈茂辉 湖南大学 |
51 | 2018-05-02 21:49:29 | 外国法制第19期2016 | 民法典编纂 西方法律文化 法系 | 1794年生效的《普鲁士普通邦法》是一部在启蒙思想和自然法精神指引下制定的、涵盖公法和私法各个领域的庞大法典。自其诞生之日起,德国的相关的立法和学术研究都多受其影响。即使是抛弃了《邦法》立法价值基础和编纂体例、风格的《德国民法典》,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也大量地参考了《邦法》的智慧。除此之外,《邦法》被誉为一部民族性、创造性和社会性的广受欢迎的法典,这与强调个人主义、冷静、很难调动国民热情的《德国民法典》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邦法》追求个人自由和公共利益平衡的立法定位、鼓励国民广泛参与的宪治思维、便民的体例和语言风格等,对于正在编纂民法典之中国也有鲜明的借鉴意义。而《邦法》排斥法律人作用的狂妄,至少也应值得我们引以为戒。 | 《普鲁士普通邦法》;民法典编纂;民法总则;公共利益;社会参与 | 一、《邦法》的制定背景及指导思想二、《邦法》的基本内容(一)前言(二)上编(三)下编(四)小结三、《德国民法典》对《邦法》的抛弃四、《邦法》在法典编纂中的智慧和对我国的启迪(一)法典的价值基点(二)法典编纂的社会参与(三)法典的架构(四)法典的语言(五)法律漏洞和法律人的作用五、结论(助理编辑:罗骜) | 2018年4月12日 第32805篇《外国法制史研究》 2016年第19期 | 林洹民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 |
52 | 2018-05-02 21:49:34 | 法学第3期2017 | 担保物权总论 代位权 追偿权 共同担保 | 我国《物权法》第176条的模糊规定引发了(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之争议。虽然论者大都基于公平观念认可上述追偿权,但其背后的核心依据并非公平,而是效率。基于效率价值,借由对《物权法》第176条的目的解释,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在解释论上可以证立。单纯从连带债务、不当得利、意思自治等角度展开的教义学分析实难有说服力。在认可追偿权的背景下,同样基于效率价值,各担保人宜按照“事后的期待责任”而非“事前的责任风险”之比例分担责任。在进行内部追偿之前,追偿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 | 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代位权;意思自治;法教义学;经济分析 | 一、共同担保人责任分担的理由何在(一)法教义学分析(二)价值判断二、共同担保人责任分担的标准三、共同担保人责任分担的制度构造(一)责任分担之计算(二)追偿权之行使四、结论(责任编辑:康秉国) | ·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显失公平制度)评注 · 法教义学的巅峰——德国法律评注文化及其中国前景考察 · “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 · 诉讼外和解的实体法基础——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 · 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 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 | 2018年4月11日 第32798篇《法学》 2017年第3期 | 贺剑 北京大学 |
53 | 2018-05-02 21:49:42 | 法学家第1期2017 | 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 不正当竞争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 尽管学说上不乏争议,但实务中普遍认为,《合同法》第54条的显失公平制度应遵从《民通意见》第72条,包含主客观双重要件。不承认主观要件,不仅面临教义学上的障碍,在价值层面也难以成立。就规范目的而言,显失公平制度是公序良俗原则之体现,与公平原则或诚信原则并无关联。它的适用对象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合同条款;适用范围不限于双务合同,亦不限于民事交易。在一些情形下,显失公平的判定可以采类似于动态系统论的立场,综合考虑主客观要件。就法律后果而言,变更原则上优先于撤销;变更合同条款时,原则上应模拟当事人真意,不宜直接套用相应的任意性规则。 | 显失公平;公序良俗;公平原则;乘人之危 | 一、规范目的与立法历史(一)规范目的(二)立法历史(三)适用范围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共识与争论(二)双重要件说(三)单一要件说(四)折衷说(五)显失公平制度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六)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三、法律效果(一)概述(二)撤销(三)变更(四)撤销和变更的关系四、常见案例类型五、证明责任(责任编辑:康秉国) | · 走出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公平”误区——《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 · 法教义学的巅峰——德国法律评注文化及其中国前景考察 · “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 · 诉讼外和解的实体法基础——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 · 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 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 | 2018年4月11日 第32797篇《法学家》 2017年第1期 | 贺剑 北京大学 |
54 | 2018-05-02 21:49:48 | 东方法学第2期2018 | 民事权利 人格权 人格权独立成编 | 随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再次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首先需要克服潘德克顿体系的束缚,人格权自诞生之日起就被排斥在该体系之外,人格权法完全是实践的产物。将人格权作为自然权利对待是一种立法者的不作为。人格权只有不断地上升为法定权利才能得到真正有效地保护。宪法基本权利架起了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桥梁,人格权一般条款则使得宪法基本权利与人格权之间能够有效互动。人格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还需克服诸多的理论漏洞,权利客体并非权利的必备要素,权利内容才是根本。人格权具有支配权能,并不是必须同时表现为事实支配和法律支配,事实支配对于人格权来说是普遍存在的,但对于法律支配则涉及哪些人格要素能够进行支配,如何支配,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伦理的判断问题。 | 潘德克顿体系;自然权利;法定权利;权利客体;支配性; | 一、潘德克顿学派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理论障碍二、人格权的权利属性之一—— — 自然权利抑或法定权利三、人格权的权利属性之二—— — 宪法权利抑或民法权利四、人格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理论障碍结 语(助理编辑:杨慧敏) | · 担保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之辨 · 资本显著不足不应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的进步与不足 · 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体外受精胚胎问题的私法问题研究 | 2018年4月10日 第32813篇《东方法学》 2018年第2期 | 张素华 武汉大学 |
55 | 2018-05-02 21:49:57 | 东方法学第2期2018 | 担保物权 非典型担保物权 让与担保 破产别除权 破产撤销权 |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呈现灵活、弹性运用的状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产物,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破产法中的让与担保权的处理,重点在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根据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明确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规制模式。根据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构成理论,在破产程序中应赋予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而非取回权。二是根据破产别除权特性,平衡担保权人和担保提供人之间的利益以及担保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让与担保权人在担保设定人破产时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能就物上代位权行使代偿别除权,以期更好地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降低担保权人的风险。但对于让与担保容易滋生的过度担保和秘密担保行为也应予以规制。 | 让与担保;别除权; 撤销权;过度担保;秘密担保; | 一、问题的提出二、破产法上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造(一)所有权构成说(二)担保权构成说三、让与担保权人破产规制模式选择四、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的实现(一)优先受偿权(二)代偿别除权(三)优先受偿权的限制(助理编辑:杨慧敏) | ·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效力及其救济——兼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 论婚姻缔结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 · 夫妻团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 ·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 “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 ———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 | 2018年4月10日 第32765篇《东方法学》 2018年第2期 | 冉克平 华中科技大学 |
56 | 2018-05-02 21:50:04 | 法学杂志第3期2018 | 合同法 合同的订立 买卖合同 | 合同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当事人、标的和合意,标的的数量和质量均为将标的特定化的因素,而非独立于标的的要件。《法释(2012)8号》对当事人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以证明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的规定,笔者基本赞同,但主张类型化和区分签收人的身份而定;对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的证据效力的认定,笔者表示赞同。意向书、备忘录依当事人的意思可有本约、预约和无积极的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三种类型,《法释(2012)8号》仅仅注意到一种,因而合同编不应一刀切地吸收该种解释,而应视意思表示的具体情形而定。本约生效后相应的预约应该功成身退。违反预约的责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同于违反本约的责任,但鉴于确定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的数额特别难以确定,在个别场合可比照违反本约的赔偿范围确定违反预约的赔偿数额。当事人不履行预约项下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可直接判决本约成立,在多数情况下只能判决损害赔偿。 |
买卖合同;成立要件;意向书;备忘录;行为债务;强制执行 |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二、买卖合同的形式认定三、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据及其认定四、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的定性和定位五、本约生效后预约的存续六、违反预约的赔偿责任及其范围七、预约的强制执行(助理编辑:蔡蔚然) | · 技术合同的立法论 ·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 不动产附合规则之于中国民法典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2018年4月9日 第32673篇《法学杂志》 2018年第3期 | 崔建远 |
57 | 2018-05-02 21:50:10 | 法学杂志第3期2018 | 民法典 合同法 合同的解除 | 合同解除既是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原因,也是违约救济的重要方式,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制定过程中应当重点规定的法律制度。虽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基本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但仍有需要完善之处。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定解除权的主体,完善法定解除的条件,细化合同解除的规则,明确合同解除的效力,以更好地适应市场交易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 民法典;合同解除;司法解除;根本违约 | 一、明确法定解除权的主体二、明确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三、细化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四、进一步明确合同解除的效果(一)明确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二)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五、结语(助理编辑:蔡蔚然) | · 《法治具有目的性》 · 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 · 功在当下,利在千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之我见 · 准合同与债法总则的设立 · 我国《民法总则》的成功与不足 | 2018年4月9日 第32672篇《法学杂志》 2018年第3期 |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
58 | 2018-05-02 21:50:15 | 西北大学第1期2018 | 知识产权 对外贸易 301调查 | 针对美国2017年8月发起的301调查挑战,总的来说,我国应全盘考虑国际国内局势以及美国的政局特点,稳住阵脚,谨慎应对。针对美方的关切,对症下药,要解决问题和分化对手并举。对于我方的关切、对方的误解等要进行全方位的沟通,取得理解、谅解和支持。反对单边制裁,主张多边机制解决问题,促使特朗普政府遵守多边规则,树立中国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的形象。应对此次301调查还要有全局视野和长远眼光。要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内产业升级来调整投资布局,从而改善贸易顺差问题。要明确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思路,加快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优化施政方式,尽快建成法治国家。还应综合考虑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和知识产权问题,优化市场主体构成,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推进国有企业(包括控股、参股企业)的市场化。 | 特朗普;知识产权政策;贸易政策;301调查;中美关系 | 一、背景二、美国301调查及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三、美国此次301调查的诉求(一) 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难以获得充分有效的保护(二) 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难以获得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会四、美国可能采取的措施五、中国的应对措施(一) 全盘考虑,稳住阵脚(二) 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和分化对手并举(三) 全方位沟通,取得理解、谅解和支持(四) 扛起旗帜,力挺多边机制(五) 做好两手准备,有理有利有节,做好反制裁预案(六) 调整全球投资布局,将解决贸易顺差与“一带一路”建设及国内产业升级结合起来(七) 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思路,加快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优化施政方式(八) 优化市场主体构成,综合考虑市场经济地位、国有企业、双边投资协议和知识产权问题(九) 抓住特朗普政府的特点,推进“新型大国关系”建设六、结论(助理编辑:林文静) | · 中国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知识产权立法的选择 · 专利法的转型:从二元结构到三元结构——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章及修改条文建议 · 中国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知识产权立法的选择 ·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 ·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缓和——兼对《民法总则》第123条条文的分析 | 2018年4月8日 第32757篇《西北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 | 易继明 北京大学 |
59 | 2018-05-02 21:50:21 | 甘肃社会第1期2018 | 民法总则 法的价值体系与价值位阶 法的适用 法律解释 | 《民法总则》是私法的"基本法",是加强版的"民事权利宣言书",也是聚焦版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总则编是法律形式理性的产物,理解《民法总则》应首先掌握法典化的立法技术。适用《民法总则》,要处理好与周围其他法的"相邻关系":未被明文废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其相关条文可能因与新法抵触而已被"刷新";新颁布的法律未必都是原有法律的新法,二者亦可能构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律人的工作重心应从立法批判转向法律解释,让《民法总则》从"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市民社会现实世界中的法治。为此,应依靠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作为《民法总则》的一般解释方法,并通过利益衡量和价值补充对《民法总则》的不确定概念与概括性条款进行具体化,同时借助习惯和基本原则填补民事法律的规范漏洞。 | 民法总则;法律位阶;形式理性;法律适用;法律解释 | 一、应被仰望的《民法总则》: 法律位阶分析(一) 《民法总则》乃私法的“基本法”(二) 《民事总则》是加强版的“民事权利宣言书”(三) 《民法总则》是聚焦版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二、技术先进的《民法总则》: 形式理性概览(一) 民法典总则是形式理性的产物(二) 《民法总则》形式理性的具体表现三、外部和谐的《民法总则》:“相邻关系”探析(一)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二) 《民法总则》与分则性法律的关系(三) 《民法总则》与“典外”法律的关系(四)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配套司法解释的关系四、“因用而活”的《民法总则》: 解释方法应用(一) 《民法总则》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二) 《民法总则》的一般解释方法(三) 《民法总则》的价值补充路径(助理编辑:林文静) | 2018年4月8日 第32747篇《甘肃社会科学》 2018年第1期 | 侯国跃 西南政法大学 | |
60 | 2018-05-02 21:50:30 | 江汉论坛第6期2017 | 民法典编纂 不动产物权变动 添附 | 不动产附合时常发生,中国现行物权法却未设包括不动产附合规则在内的添附规则,只有两个司法解释对此有所规定,但存在着不专业的瑕疵,编纂民法典应当增设添附规则。涨滩形成土地所有权的现象,由不动产附合规则调整最为顺畅,只是在附合的构成上必须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应例外地承认泥沙与堤岸、海岸、滩涂同属国家所有时仍可成立附合。建筑物与土地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各为独立之物、不适用附合规则的现行法模式可以继续维持,且有登记程序制度支撑和实务操作的历史验证。供热(气、水、油)管道与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适用附合规则抑或各为独立之物的模式,利弊相伴,中国现行法认其为独立的不动产,编纂民法典可以承继。林木,尤其是森林,不适用附合规则,这符合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方向,编纂民法典时应予肯定。附合制度须有不当得利制度的衔接、配合,有时还要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缔约过失责任甚至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 |
不动产;附合; 涨滩; 土地; 建筑物; 供热管道; 不当得利 | 一、增设不动产附合制度的必要性二、附合规则之于涨滩三、附合规则之于建筑物四、附合规则之于供热(气、水、油)管道五、附合规则之于林木六、附合规则之于房屋装修(助理编辑:陈小娟) | · 技术合同的立法论 ·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其认定 | 2018年4月7日 第32719篇《江汉论坛》 2017年第6期 | 崔建远 |
61 | 2018-05-02 21:50:36 | 海南大学第1期2018 | 民法总则民事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 | 农民集体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理论中以一种新型权利主体的姿态出现,有别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自然人与法人。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语境下的农民集体进行定义追溯,分析其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固有缺陷,结合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99条、第101条关于农民集体行使主体的最新规定,从农民集体法律地位依据私法明确、农民集体类型依据渐进式构造、农民集体行使主体依据实践塑型、农民集体意志形成机制依据自治程序指引几个方面对农民集体进行私法重塑,使其能遵循法律主体的制度逻辑,明确行使主体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 农民集体;民法总则;权利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 | 一、定义追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语境下的农民集体(一)农民集体的定义(二)农民集体的权利主体特征二、固有缺陷:游离于传统民事主体之外的农民集体(一)农民集体的法律表达虚幻(二)农民集体类型的归属困惑(三)农民集体的行使主体混同(四)农民集体的意志形成机制不成熟三、私法重塑:走向意思自治的“农民集体”(一)农民集体法律地位依据私法明确(二)农民集体类型依据渐进式构造(三)农民集体行使主体依据实践塑型(四)农民集体意志形成机制依据自治程序指引(助理编辑:陈小娟) | · 三网融合背景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事前防治探究 · 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探究 ·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制度研究 · 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救济方式研究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改革与立法突破 | 2018年4月7日 第32718篇《海南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 | 唐欣瑜 海南师范大学 |
62 | 2018-05-02 21:50:44 | 交大法学第1期2018 | 抵押权 让与担保 所有权保留 信托法 | 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法定的非占有式担保亟待完善,其一方面无法回应实践中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未能顺应动产担保改革的国际潮流。国内反复出现的让与担保反映出当事人降低担保物变现成本的需求,域外法中的信托制度显示出其在保护资金方面的优势。尽管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较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但因其缺乏公示性以及与现有制度不相融合等原因,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均无法替代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在有益功能的实现方式上,既有制度的继续改良优于引进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我国的动产担保应致力于完善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通过借鉴美国UCC第9编等先进经验,并结合让与担保制度及信托制度的有益启示,应在动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功能化路径、价金识别、实现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良。 | 动产担保;抵押;让与担保;信托;所有权保留 | 一、问题的提出二、克服动产担保高成本问题的替代制度——让与担保三、克服动产担保过度形式化问题的替代制度——Quistclose类信托四、替代制度有益功能在我国的实现方式(一)引进替代制度的不可行性(二)功能借鉴与既有制度的改良(三)动产担保的改革目标五、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新路径选择(一)抵押权登记制度的完善(二)抵押权功能化路径的建立(三)抵押物价金识别规则的确立(四)抵押权实现程序的简化六、结语(助理编辑:林文静) | · 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的新路径探索(上) · 现代权利视域中利益理论的更新与发展 · 论《民法总则》第 10 条中的习惯——以“顶盆过继案”切入 · 共同监护制度的解释适用——以《民法总则》颁布为背景 · 论《民法总则》中习惯的司法适用 | 2018年4月6日 第32659篇《交大法学》 2018年第1期 | 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 |
63 | 2018-05-02 21:50:52 | 中国农村第6期2017 | 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 |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理论研究与地方实践,存在将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三者等同混用的情形,其根源在于对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主体混同,既是政策和法律变迁中本土概念与现代产权话语脱节的历史产物,又是解决农民集体无法独立行使所有权的无奈选择。但是,将二者等同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进行法人化改造的探索,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法人责任财产被转让的风险。如果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法人的责任财产,则会违反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法》规定。因此,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不宜直接进行法人化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不能被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但作为特别法人可基于独立经营对外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 | 特别法人;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 一、问题的提出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政策分析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实践探索(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二)以农民集体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三)既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规定农民集体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主体混同的原因(一)历史根源(二)现实原因五、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再认识(一)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二)农民集体具备实质意义的所有权主体资格(三)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可能路径六、结语(助理编辑:林文静) | · 论基金会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 · 特留份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法制构造 · 志愿者激励机制法制化研究 · 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公众查阅机制 · 社会共治视角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研究 | 2018年4月6日 第32658篇《中国农村观察》 2017年第6期 | 宋宗宇 重庆大学 |
64 | 2018-05-02 21:50:59 | 社会科学第7期2016 | 物权 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的善意取得 | 动产善意取得旨在通过衡量财产静的安全与财产动的安全,来保护交易安全。引入经济学的分析将有助于明晰此种宏观上的价值判断是如何在微观上展开的。以第三人与所有权人之注意义务水平作为模型的变量,可推导出两者都采取社会最佳注意义务时,社会总成本最优,最能实行交易安全之保护。再通过委托物与脱离物的区分,并区分公开市场交易与非公开市场交易,修正不同情形下第三人与所有权人的注意义务水平,使得法律在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时能更加的精细化。 | 动产善意取得;注意义务水平;多因素考量;区分原则;公开市场 | 一、问题二、单因素模型:第三人单方视角三、双因素模型:第三人与所有权人双方视角四、多因素模型:委托物与脱离物的影响五、结论(助理编辑:罗骜) | · 沉默在民商事交往中的意义——私人自治的多层次平衡 ·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分析 | 2018年4月5日 第32804篇《社会科学家》 2016年第7期 | 石一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65 | 2018-05-02 21:51:08 | 华东政法第2期2015 | 基础理论 比较法 法学 法系 | 比较民法研究应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采用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各国法制的关联项进行比较,寻求较优的问题解决方案。就研究立场而言,在宏观比较过于繁荣的中国当下,比较法的研究应更多地强调微观方面,即法教义学比较。功能主义与法教义学的结合让比较民法的研究超越了“概念法学”的局限,以司法机关的裁判或判例为研究对象,关注社会中的“活法”,从而获得更真实可信的结论。当下中国,民法学人的使命应当是将“法教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结合起来,通过判例研究展开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良性互动,促进法律的合理化发展;用点点滴滴法教义学知识的累积构建当代中国的法学和法治。 | 比较民法;判例研究;法教义学;比较法;功能主义 | 一、引言二、重申一个立场:比较法与法教义学三、从概念比较到案例比较四、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在中国:何以不能?如何实践?五、结语:参与法秩序的有机形成和发展(助理编辑:罗骜) | · 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 ·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基础与规范表达《民法总则》第九章评释 | 2018年4月5日 第32803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 | 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 |
66 | 2018-05-02 21:51:16 | 法学评论第1期2016 | 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 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 | 科学完备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辅助手段”,其不仅仅是“国际法治评估运动”在中国法治语境下的一种能动反映,更在于是其蕴育、生长于中国特定经济政治制度、法治文化等社会物质生活资源,内嵌于其国度的法治体系之中,呈现出目标预期确定、价值取向民主、激励约束矫正等特性,其设计与实施的目标在于通过对“法治中国”建设全过程与结果进行测度、评估、预警、矫正等,保证法治建设预期目标的实现,发挥其驱动法律实施机制的创新、助推中国式“善治”水平的提升、蕴育中国法学新型学术流派成长、催生中国特色法治评估话语体系的形成等不可替代的价值功能,并且成为服务于“后现代化国家”法治建设“赶超战略”的“增长点”,保障“后发式国家”法治体系“加快建设”与“高效实施”的一套科学完备的评估工具。 | 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法治中国;特性;功能 | 一、问题的提出二、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特性三、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功能(一)法治体系维度:法律实施机制创新的驱动力(二)治理目标维度:中国式“善治”的助推器(三)理论创新维度:中国法学新型学术流派的蕴育体(四)国际话语维度:中国特色法治评估体系话语表达的新声音(助理编辑:康秉国) | · 国家监察权的属性探究 · 我国司法职权配置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 2018年4月4日 第32748篇《法学评论》 2016年第1期 | 徐汉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67 | 2018-05-02 21:51:22 | 中外法学第1期2018 | 基础理论 民法的渊源 民法典 民法总则 民法规范 | 法源是具备权威理由或实质理由的裁判依据,形成具备不同分量的法源位阶,分别指向依法裁判与正当裁判的目标。各法学流派依认定的法源不同而对“法”有着不同的理解,私法法源的社会理论基础是进化论理性主义与自生自发秩序,私法因包含阐明与未阐明两种正当行为规则而具有开放性特质。法源理论与民法方法论有勾连也有分工。罗马私法发展各阶段几乎涵盖后世知晓的所有法源形态,却最终衰退为法典编纂一种形式。《民法总则》第10条法源条款中的“法律”包含规范法源与准规范法源两大谱系以及具体规则与基本原则两种类型,“习惯”也应作弹性理解,习惯与习惯法只是程度差别。对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则、基本原则、习惯等多元法源,需要建构起一套司法适用的步骤与方法。 | 法源;习惯;习惯法;罗马法;《民法总则》第10条 | 一、法源作为法的适用机制:法源性质与法源分量的双层构造(一)法源性质(二)法源分量二、法源作为法的创制机制:私法法源的观念史与社会理论基础(一)近代以来私法法源观念史(二)私法法源的社会理论基础(三)法源的开放及其与民法方法论的分工三、私法史样本:罗马多元法源的内涵与兴衰(一)远古时期(二)形成时期(三)古典法时期(四)后古典法时期(五)法典编纂时期四、中国问题:《民法总则》第10条的理论构造与司法适用(一)法源条款中“法律”的内涵(二)基本原则的法源地位与司法适用(三)习惯的法源属性与现实境况(四)习惯还是习惯法?(五)习惯的司法适用(六)总结(责任编辑:康秉国) | · 消费者合同中价格条款的法律规制 · 土地物权规范体系的历史基础 ·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其现代传承——以“侵辱之诉”为研究中心 ·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重功能属性——基于罗马氏族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比较分析 ·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对现行规范的法构造阐释与法政策考量 | 2018年4月4日 第32707篇《中外法学》 2018年第1期 | 汪洋 清华大学 |
68 | 2018-05-02 21:51:28 | 清华法学第4期2016 | 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 买卖合同 | 修理、更换的解释和续造应当遵循两项利益衡量规则:作为违约责任救济方式,修理、更换不得使买受人蒙受额外不利;作为实际履行的具体形态,修理、更换不得使出卖人承担过重的负担。我国《合同法》第111条实际上将修理、更换的选择权交给了买受人,为了避免出卖人承担过重的负担,应当引入相对费用过巨抗辩权,承认绝对费用过巨抗辩权,两者均以《合同法》第110条第2项为法律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否认了买受人的自行修理权,但是由于我国违约责任体系与德国债务不履行体系存在本质区别,修理、更换不具有优先性,我国也未承认出卖人的二次供货权,因此,出卖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买受人自行修理的费用。 | 修理、更换;实际履行;违约责任;选择权;费用过巨 | 一、修理、更换遵循的利益衡量规则二、买受人的选择权(一)选择权的归属(二)对变更选择的限制(三)对更换的限制三、出卖人的拒绝权(一)相对费用过巨抗辩权(二)绝对费用过巨抗辩权四、修理、更换的费用(一)出卖人自行修理、更换时的费用承担(二)买受人自行修理时的费用承担五、结论(助理编辑:杨慧敏) | · 论被救助者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赔偿义务 · 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 · 获利返还论 ——以《侵权责任法》第20条为中心 | 2018年4月3日 第32766篇《清华法学》 2016年第4期 | 缪宇 中国社会科学院 |
69 | 2018-05-02 21:51:36 | 武汉大学第2期2018 | 民法规范 强制规范 合同法 | 在一般的解释规则中,除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之外,类型化方法亦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重要手段。类型化方法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判定中的运用是通过选取广泛的案例样本,以案例判决事实中相似特征的相同评价为标准进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类型梳理。从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实务出发,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涉及合同资质缺乏类和合同行为禁止类,其中合同资质缺乏类可分为权利和许可本身流通资质缺乏类,因涉重大公共利益的限营、特营准入资质缺乏类;合同行为禁止类可分为行为对象禁止类,行为本身禁止类,行为超过特定限量禁止类等。而涉及权利和许可之衍生产品流通资质缺乏,一般市场准入资质缺乏,一方合同行为禁止以及合同当事人行为方式不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排除类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是一个不断开放的体系,需依据新规范和案件进行完善。 | 类型化方法;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资质缺乏; 合同行为禁止; 合同行为方式不当; | 一、问题的提出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标准选取(一)类型化标准的基准(二)现有类型化标准之不足(三)类型化标准之重构三、合同当事人资质缺乏类(一)市场流通资质缺乏类(二)市场准入资质缺乏类四、合同当事人行为禁止类(一)行为对象禁止类(二)行为本身禁止类(三)行为超过特定限量禁止类五、合同当事人行为方式不当类六、结语(助理编辑:蔡蔚然) | · 动产善意取得的经济分析 · 沉默在民商事交往中的意义——私人自治的多层次平衡 | 2018年4月2日 第32686篇《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 | 石一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70 | 2018-05-02 21:51:43 | 法学第2期2018 | 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 在“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土地所有权派生而来,土地经营权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而来。土地所有权不因其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亦不因其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而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分离不应在法律上表达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而应体现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土地经营权这一权利负担。“两权分离”之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三权分置”之下的“土地承包权”实为同义语,只不过在“三权分置”之下承包农户行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其上所设定的土地经营权的限制。现行法上“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脱逸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应重构为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在保障经营主体的稳定经营预期的政策目标之下,应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登记能力,经营主体自可以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 一、“两权分离”与“三权分置”之间的关系二、 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三、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助理编辑:蔡蔚然) | · 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 · 动产抵押登记的审查责任——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 · 论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 · 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研究——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 · 农地三权分置视野下土地承包权的重构 | 2018年4月2日 第32685篇《法学》 2018年第2期 |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 |
71 | 2018-05-02 21:51:50 | 法学论坛第1期2018 | 基础理论 民法总则 民事责任 | 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是指见义勇为受益者对见义勇为受损者应当承担的适当补偿责任。我国建立独立的见义勇为人受损补偿机制源于对苏俄民法"因抢救社会主义财产而发生的债"理论的继受,在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意识迁移现象。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具有独立性。《民法总则》上的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两项制度存在价值评判趋同现象。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正当性在于无偿性和受益性,并具有补充性质。应该改变在私法内部寻求全部救济可能的路径依赖,建立多顺位的见义勇为综合救济机制,统一规定补充性无偿受益补偿责任。 | 见义勇为;无因管理;因抢救社会主义财产而发生的债;补偿责任;多顺位综合救济机制 | 一、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界定(一)界定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关键点(二)《民法总则》背景下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发界定二、我国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确立过程三、我国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独立性(一)比较法上对见义勇为人受损的民法救济(二)我国民法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性质的不同学说(三)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独立性(四)《民法总则》上的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价值评判趋同(五)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是无偿受益补偿责任四、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优化(一)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补充性质(二)受益人补偿金额的确定(三)应该建立多顺位的见义勇为综合救济机制(四)统一规定补充性无偿受益补偿责任(助理编辑:陈小娟) | · 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化与规则设计——以违反防止进入高度危险区域义务侵权责任为视角 · “批发”抑或“零售”——《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背景与结构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 · 《民法总则(草案)》若干法律规范去留问题大数据分析——以《民法通则》相应条文的司法适用大数据报告为基础 | 2018年3月31日 第32717篇《法学论坛》 2018年第1期 | 王竹 四川大学 |
72 | 2018-05-02 21:51:59 | 河南社会第2期2018 | 民法典编纂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 损害赔偿具有补偿、预防、惩罚、维护行为自由等多重功能。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能够反映和实现损害赔偿的上述功能,以实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完全赔偿原则以补偿受害人为目的,在适用效果上呈现全有或全无的判断模式,因而在逻辑及价值层面存在诸多不足。基于损害赔偿的多重功能和利益平衡的考量,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我们应当抛弃完全赔偿原则,在打通要件与效果间之隔绝的基础上,对损害赔偿效果作出弹性化的认定。 | 损害赔偿;补偿功能;行为自由;利益平衡;完全赔偿原则 | 一、问题的提出二、损害赔偿的功能(一)补偿功能(二)预防功能(三)惩罚功能(四)维护行为自由功能三、完全赔偿原则之存废四、结论(助理编辑:陈小娟) | · 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检讨 · 比例原则在现代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 公众人物理论与真实恶意规则之检讨 · 侵权责任能力与监护人责任规则之适用 · 侵权责任能力判断标准之辨析 | 2018年3月31日 第32716篇《河南社会科学》 2018年第2期 | 郑晓剑 厦门大学 |
73 | 2018-05-02 21:52:04 | 电子知识第1期2018 | 法律解释 专利法 专利权的保护 |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PCT专利国际申请的译文出现错误时,是否允许法院参考原始说明书(英文及译文)来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具体的判断准则是否因不同的错误类型而有所不同;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及参考涉案专利PCT国际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说明书(英文及译文),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之际,应当如何选择法条适用,现有的司法实践对于立法的完善提供哪些借鉴……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依据,梳理了分歧性观点,主要是抽象的理论之争,以及具体的规则之争,并结合对于立法现状的考量,以及域外经验的借鉴,从法律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角度出发开展多元思辨。在此基础上,还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 专利侵权;PCT译文出错;修正性解释 | 一、视点聚焦:PCT 专利译文出错时的案例透视与争议分析(一)案例透视(二)争议分析二、实务之惑:PCT 专利译文出错时的规则解读与适用困境(一)立法现状之梳理(二)法律适用之困境三、理论之辨:PCT 专利译文出错时的观点思辨与利益衡量(一)多元观点之思辨(二)多元利益之衡量四、制度重构:PCT 专利译文出错时的制度考量与路径选择(一)域外经验之考量(二)法条适用之明确(三)完善立法之建议五、结语(实习编辑:林文静) | ·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法律属性辨析 · 绿色原则何以入民法典 | 2018年3月30日 第32655篇《电子知识产权》 2018年第1期 | 马洪 上海财经大学 |
74 | 2018-05-02 21:52:11 | 学术交流第8期2017 | 用益物权 分时度假 权属性质 | 分时度假是结合分时与交换概念的新型旅游消费品,对其上衍生的分时度假权益权属性质的界定,我国学术界提出所有权说、他物权说、准物权说、债权说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则以债权说为主流。但是,分时度假权益本身具有异于债权的权利特质,体现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尽管分时度假制度设计的"分时"特点及处分权的限制削弱了权利自身的绝对性和排他性,但从物权之对抗性、流通性、稳定性因素来分析,应该将分时度假权益归入物权体系进行调整。一方面,分时度假权益具有促进物的有效利用、保障利益平衡、维护物的利用秩序的存在价值,且分时度假的法律特征、内容与用益物权相吻合;另一方面,分时度假权益的期限性、权利主体的多元性、权利构成的复合性,以及主体对标的的不完全处分的特性,有悖于传统用益物权,故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用益物权更为妥当。 | 分时度假;权属性质;特殊用益物权 | 一、观点纷争:分时度假权属性质的讨论二、债权说: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一)典型案例的样本分析(二)基于典型案例解构分时度假权益内容(三)分时度假权益定性为债权的因由三、权属定位:分时度假权益在我国实定法中的应然位置(一)债权拟或物权:分时度假权益物权属性的理论分析(二)所有权拟或用益物权:分时度假权益物权体系定位(三)现有用益物权种类之内拟或之外:分时度假用益物权属性的种类分析四、结语(助理编辑:林文静) | · “城中村”土地改造中宅基地换房的法律探析——以天津市的做法为分析对象 · 农地“三权分置” 怎样与现行法律衔接 · 房地产众筹的商业模式与法律风险规制 ·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研究 · 私法视域下的公墓及经营性公墓使用权 | 2018年3月30日 第32645篇《学术交流》 2017年第8期 | 陈耀东 南开大学 |
75 | 2018-05-02 21:52:19 | 当代法学第5期2017 |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 生命权 | 生命利益的立法定位需要承认生命的安全机制。生命利益的法律化,应走出 “好人好命”“坏人坏命”的文化误区,将其结构化区分为: 一级形态 “生活或生存”以 “生存权”规定,二级形态属于生命 “安全或安宁”利益作为 “生命维持 1”层面,三级形态 “健康或无病”的健康利益作为 “生命维持 2”层面,与四级形态 “生命权侵害”救济利益作为 “生命维持 3”层面,构成各类生命安全层面 “生命安全权”范畴,并与五级形态 “生命权处断”选择利益构成完整的生命权立法思路。以生存权、生命受保护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安宁利益权、生命健康权、禁止侵害他人生命利益、生命损害求偿权、生命处断权和生命利益交易权等体系化思维,完善生命权立法。 | 生命利益; 安全机制; 生命权立法; 泛化保护; 立法设想 | 合作作者:李欢一、生命的法律定位基础:生命安全机制二、生命利益的法律化:“好人”与“坏人”文化障碍三、生命权立法的体系化设想(一)生存权(二)生命受保护权(三)生命安全权(四)生命安宁利益权(五)生命健康权(六)禁止侵害他人生命(七)生命损害求偿权(八)生命处断权(九)生命利益交易权四、结语(助理编辑:罗骜) | · “人的致灾性”及其界定 · 生命利益结构与生命权的法律保护——基于弗洛姆“人能毁灭生命”的观点 · 资本市场诚信的结构性分析——以法律视角 · 失独老年人意定监护的制度设计 | 2018年3月29日 第32741篇《当代法学》 2017年第5期 | 王建平 四川大学 |
76 | 2018-05-02 21:52:26 | 中国人民第2期2016 | 环境保护法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新篇章。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既有法理基础,也符合现实需要。但检察机关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时,需要妥当处理公益诉权与行政权和社会监督权之间的关系。环境行政权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上具有主导性,应避免检察监督权与环境行政权失衡。由于社会公众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上的“最终启动者”地位,还应防范检察机关过度干涉社会公众的诉权。为此,需要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对象选择、诉讼范围划分、诉讼顺序安排、诉讼权利限制、与刑事公诉衔接配合等方面进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与一般公益诉讼的设计安排。 |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人 | 本文作者:李艳芳、吴凯杰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与现实需要二、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与环境行政执法权之间的互动关系三、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与环境行政执法权之间的互动关系四、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五、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选择与建议(一)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的选择(二)诉讼范围的划分(三)诉讼顺序安排(四)诉讼权利限制(五)环境公益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衔接配合(责任编辑:康秉国) | · 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法领域的有限适用 · 论检查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 环境法视野中的环境义务研究述评 | 2018年3月28日 第32705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6年第2期 | 李艳芳 中国人民大学 |
77 | 2018-05-02 21:52:34 | 山东大学第2期2018 |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民法与商法 改革开放 | 改革开放为我国民法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以及《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重要民商事法律,民法上的主体制度、行为制度、权利保护制度也不断得以发展与完善。与此同时,我国的民法学研究在此四十年间呈现出了研究领域不断拓展与深化、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转变以及研究路径和方法不断多样化等特征。我国的民事立法积累了坚持以民商合一为基本理念、坚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借鉴比较法经验、实行民主立法、吸纳司法实践中有效做法等有益经验。在未来的民法发展中,科学地编纂民法典无疑是最为重要且紧迫的任务,民法学界应更为系统的进行比较法研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民法学者应合力推进我国民法本土化与现代化的进程。 | 改革开放;民商法;立法经验;编纂民法典;本土化;现代化; | 一、改革开放后民法的发展(一)民事立法的发展(二)民法学的发展二、我国民法发展经验之总结(一)坚持以民商合一为基本理念(二)坚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三)充分借鉴比较法经验(四)实行民主立法(五)吸纳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三、我国民法未来发展之挑战(一)科学地编纂民法典(二)全面系统地进行比较法研究(三)进一步实现民法的本土化与现代化四、结语(责任编辑:刘清越) | · 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主体类型 · 论附合的物权法规则 · 论人格权一般条款的立法表达 · 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信用保障 | 2018年3月27日 第32666篇《山东大学学报》 2018年第2期 | 房绍坤 烟台大学 |
78 | 2018-05-02 21:52:41 | 甘肃政法第1期2018 |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权分离 | 本文论述了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升级为新时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若干重点问题。本文指出农村土地的二元产权结构符合现代社会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相分离的普遍现象和内在规律,具有时代生命力,新时代农村产权制度必须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承包经营。本文分析了现行农村产权制度需要改革的具体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强化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以改变目前较为普遍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弱化和虚化,即确认农户的成员权、扩大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集体土地事务的范围和自主权、农户家庭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后回归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议在土地征用、农民集体组织收益权、流转土地上的特殊权益上逐步落实农民的土地权益,即严格限制土地征用范围和改革现行征地的方式和标准、农民集体组织自主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有无对价和有权分享土地征用收入与流转收益、流转土地不被强制执行和农户有权基于生存需求收回流转土地。本文认为,农村土地价值是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国家立法机关应在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兴利除弊构建新时代农业产权制度。 |
新时代;农村土地产权;集体土地所有;家庭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 |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二、强化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一)农户成员权(二)成员权对象(三)农户家庭承包权三、落实农民土地权益(一)土地征用(二)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收益(三)流转土地上的特殊权益(责任编辑:刘清越) | ·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不二选择 · 司法裁判应维护成文法的核心价值 · 司法裁判应维护成文法的核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2号判决书研读 · 论约定违约金调整的正当性与限度 · “一带一路”与建设工程合同国际化 | 2018年3月27日 第32665篇《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 | 孟勤国 武汉大学 |
79 | 2018-05-02 21:52:48 | 政治与法第2期2018 | 民法总则 时效 诉讼时效 | 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其不是法律移植的结果,而是选择性接受既有理论共识并进行一定程度理论创新的体现。该条的规范涵义可结合立法目的、法条文义、其他相关规则等因素予以确定。该条存在的问题是:遗漏了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失之草率;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范围过于狭窄;兜底条款遗漏了“依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对于这些问题,应当运用目的性扩张解释等方法予以解决。 | 诉讼时效;请求权;民法总则;返还原物请求权 | 一、《民法总则》196条的规范依据:法律移植、既有共识抑或理论创新(一)《民法总则》196条第1项的规范依据(二)《民法总则》196条第2项的规范依据(三)《民法总则》196条第3项的规范依据(四)《民法总则》196条第4项的规范依据二、《民法总则》196条的规范涵义(一)《民法总则》196条第1项的规范涵义(二)《民法总则》196条第2项的规范涵义(三)《民法总则》196条第3项的规范涵义(四)《民法总则》196条第4项的规范涵义三、《民法总则》196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一)《民法总则》196条第1项的问题及其解决(二)《民法总则》196条第2项的问题及其解决(三)《民法总则》196条第3项的问题及其解决(四)《民法总则》196条第4项的问题及其解决(助理编辑:蔡蔚然) | · 诉讼时效效力模式之选择及立法完善 | 2018年3月26日 第32621篇《政治与法律》 2018年第2期 | 杨巍 武汉大学 |
80 | 2018-05-02 21:52:54 | 中外法学第1期2018 | 婚姻家庭继承 婚姻 夫妻共同债务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规定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理论基础,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夫妻连带债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产物,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负责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合同债务,首先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债务又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配偶是否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按照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认定。不过,日常家事代理权旨在维持夫妻生活共同体,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理论基础。配偶对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借款不负连带责任;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结合借款收益、企业性质和经营控制权等因素综合认定。 |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制;日常家事代理权;连带债务;民间借贷 | 一、问题的提出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视野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夫妻连带债务(一)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夫妻连带债务的问题(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本来面目(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类型(四)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关系(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模式三、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基础(一)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婚姻法中的地位(二)日常家事代理权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冲突(三)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区别四、实践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一)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借款(二)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五、结论(助理编辑:蔡蔚然) | · 论被救助者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赔偿义务 · 论买卖合同中的修理、更换 · 获利返还论 ——以《侵权责任法》第20条为中心 | 2018年3月26日 第32620篇《中外法学》 2018年第1期 | 缪宇 中国社会科学院 |
81 | 2018-05-02 21:53:00 | 法学杂志第12期2016 | 民法典编纂民事主体 法人 | 本文作者:房绍坤,张旭昕 在民法典编纂中,民事主体的类型选择应着重考虑主体立法与行为立法的分工、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选择、主体立法的开放性及民事基本法与商事单行法的协调等问题,并按照独立性、经济性、意思能力及内部决策机制等主体适格性标准科学选取主体类型。基于此种标准,法人、合伙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适格的民事主体类型;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应在民法典编纂中取消。民法典应采取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统一协调立法的策略,针对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共性特征加以规定,有关商事主体的组织与行为的特别规则及技术性特征应更多地体现在商事特别法之中。 | 民法典编纂;民事主体;类型选择 | 一、民事主体类型立法所应考虑的基本因素(一)民事主体立法与民事行为立法的分工(二)民事主体立法中的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模式选择(三)民事主体立法应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四)民事主体立法中应确保民法典与商事单行法的立法协调二、民事主体立法中的主体适格性标准(一)主体独立性标准(二)主体经济性标准(三)意思能力及决策机制标准三、民事主体的立法类型选择(一)关于法人(二)关于合伙和其他组织(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编辑:程炳坤) | · 论附合的物权法规则 · 与改革开放同行的中国民法 · 论人格权一般条款的立法表达 · 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信用保障 | 2018年3月25日 第32702篇《法学杂志》 2016年第12期 | 房绍坤 烟台大学 |
82 | 2018-05-02 21:53:05 | 北京航空第1期2018 | 民法典编纂 所有权 添附 | <正>《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添附规则,在此次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则有必要再进行相关考虑。我认为,关于附合的物权法立法应重点关注三个问题。第一,附合的发生原因。这个问题直接影响着附合的内涵界定与法律适用。我们知道,附合制度是基于物在客观上的结合、为维护附合物的经济价值而设定的一项制度,但是这种结合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认为,附合发生的原因可以是当事人行为,可以是第三人行为,也可以是自然利益,这里的行为…… | 民法典编纂;所有权;添附 | 一、附合的发生原因二、附合的构成要件(一)物的重要成分应该坚持严格的验证标准(二)要把符合被附合人的利益作为附合的构成要件三、附合的法律效果(一)附合法律效果的规定是属于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二)对失权者的救济是属于不当得利解除权还是非典型债权解除权?(责任编辑:程炳坤) | · 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主体类型 · 与改革开放同行的中国民法 · 论人格权一般条款的立法表达 · 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信用保障 | 2018年3月25日 第32701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 | 房绍坤 烟台大学 |
83 | 2018-05-02 21:53:13 | 法学第10期2017 | 法与政治 劳动合同法 市场规制法 | 在“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背景下讨论《劳动合同法》修订既不能仅局限于法律条文,亦不可误读为放松管制。劳动法规制灵活化的实质是顺应劳动用功的多样化和灵活化趋势,在分类调整的方向上重新配置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和“例外规定”的法律技术,扩张行政及地方的立法权。在保证《劳动合同法》内容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限缩其适用范围,藉由行政及地方立法拓展法律适用例外的空间,增强规制的弹性,最终实现从传统综合性劳动立法向社会政策劳动立法的转型。 | 劳动合同法;立法权;规制;灵活化;放松管制 | 一、问题的缘起二、既有学说及其分歧三、以劳动法分类调整为基础的规制灵活化(一)规制灵活化不是“一刀切”式的放松管制(二)无法构建体系化的劳动者分层结构(三)劳动法分类调整的方案更为可行四、通过扩张行政/地方立法权构建劳动法分类调整模式(一)行政/地方立法对劳动法律的发展(二)《劳动合同法》的症结在于对行政/地方立法权的压制(三)基于扩张行政/地方立法权的修法设想五、结语(助理编辑:陈小娟) | · 工作时间基准的体系构造及立法完善 · 工作时间基准的体系构造及立法完善 · 独树一帜:基于互联网给付劳务不该认定为劳动关系 · 劳动者集体行动治理的司法逻辑——基于2008-2014年已公开的308件罢工案件判决 · 经理雇佣合同与委任合同之分辨 | 2018年3月24日 第32664篇《法学》 2017年第10期 | 王天玉 清华大学 |
84 | 2018-05-02 21:53:19 | 人民论坛第27期2017 | 平等原则 平等权 租售同权 | “租售同权”结合中国国情,将租赁权这种民事权利和宪法上的平等权紧密联系,是一大法律亮点。“租售同权”的实现也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直接通过各种规范性文件赋予承租人在公共领域享有和房屋所有权人同等的权利。二是通过扩大房源、支持租房租赁企业的发展等措施,促进租赁市场的发展,从而扩大租赁权主体,惠及更多人群。 | 租售同权;平等权;购租并举 | 一、从宪法上的平等权看“租售同权”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二、从民事权利角度看“租售同权”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三、“租售同权”的实现需要多措并举(实习编辑:林文静) | ·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的立法技术与制度安排 · 中国民法典的宪法功能——超越宪法施行法与民法帝国主义 · 《民法总则》是中国立法的里程碑 · 代理制度的构建——以其立法理念为视角 · 历史法学的思想内核及其中国复兴 | 2018年3月23日 第32644篇《人民论坛》 2017年第27期 |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 |
85 | 2018-05-02 21:53:24 | 江汉论坛第1期2018 |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 | 滥觞于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绝对权,它保护的是具体人格权以外的不确定人格利益。作为德国民法典权益保护开放性不足的产物,它也无法替代人格权一般条款。宪法上的人之尊严不是基本权利,而是一切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基本权利对抗公权力,民事权利对抗私主体,二者仍然泾渭分明。基于违法性和保护方式的不同,基本权利的私法化存在不可克服的法教义学难题。人格权一般条款纯属私权范畴,其立法表达不应照搬宪法,而应立足于民法进行设计。人格利益的主观性要求人格权一般条款对权利和利益区分保护,这也符合比较法上的普遍做法。社会典型公开性应为人格权与人格利益的区分标准,但缺乏社会典型公开性的人格利益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 一般人格权;人格权一般条款;基本权利私法化;社会典型公开性 | 一、一般人格权的实质是人格权一般条款(一)创设一般人格权并不是要产生一项绝对权(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利益(三)一般人格权保护具体人格权以外的利益二、人格权一般条款不是基本权利的私法化(一)人之尊严是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二)基本权利私法化存在法教义学难题(三)人格权一般条款纯属于私权范畴三、人格利益保护应当区分权利和利益(一)人格利益的主观性要求区分权利和利益(二)区分保护权利和利益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三)人格利益保护应明确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标准四、结语(实习编辑:林文静) | · 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主体类型 · 论附合的物权法规则 · 与改革开放同行的中国民法 · 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信用保障 | 2018年3月23日 第32632篇《江汉论坛》 2018年第1期 | 房绍坤 烟台大学 |
86 | 2018-05-02 21:53:33 | 学习与探第11期2017 | 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权分离 |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抵押、入股、信托流转的实践中,呈现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再次设定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现实需要与运行样态。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于所有权的属性,为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奠定了权能分离与借鉴永佃权及农育权制度的法理基础; 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创设符合用益物权客体设定的一般规律,也并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因此,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应当对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称谓、期限、设立与变动、权利状态、消灭机制等基本问题给予规定,明确耕作经营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对该权利进行转让、抵押、租赁的权利,从而实现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法定化。 |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性耕作经营权; 永佃权; 抵押 | 一、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的实践基础分析(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实践与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二)“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与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创设(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程与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与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二、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的法理问题分析(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所有权属性与永佃权制度的借鉴(二)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创设符合用益物权创设的基本法理,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三)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可以优化农地利用关系,构建理想的“三权分置”农地结构三、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的立法方案(一)名称界定(二)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四、结论(助理编辑:罗骜) | · 缩小征地范围视角下土地储备制度改革研究 ·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所有权属性 | 2018年3月22日 第32698篇《学习与探索》 2017年第11期 | 袁震 西北政法大学 |
87 | 2018-05-02 21:53:42 | 法学论坛第1期2018 | 民事权利的概念 个人信息 人格权 民事权利客体 |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规定的究竟是法益抑或权利,在学者中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在法律中规定对某种民事利益进行保护,又没有写明为权利的,应当根据该民事利益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民事利益之间的界限是否清晰、在实践中作为一项权利进行保护有无障碍、在比较法上有无规定为法益或者权利的立法例来确定。《民法总则》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身份信息,与隐私权保护的私人隐私信息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上作为一个权利保护没有障碍,在比较法上没有对个人信息作为法益保护的立法例,因此,应当认定《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就是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即个人信息权。 | 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益;权利 | 一、《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背景、形成及解读(一)《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信息的社会背景(二)《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信息的条文形成二、认定《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是个人信息权的理论依据(一)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的不同解读(二)法律规定对一种权益保护的不同做法及真实含义的确定(三)《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权利三、个人信息权的概念界定以及内容与法律保护(一)对个人信息权的概念界定(二)个人信息权的客体(三)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四)个人信息权的义务内容(五)个人信息权的一般义务主体和特殊义务主体违反义务的侵权行为(六)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责任编辑:康秉国) | · 修订侵权责任编应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调整 · 人格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释评 · 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继承权的保障制度改革 · 《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 2018年3月21日 第32669篇《法学论坛》 2018年第1期 |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
88 | 2018-05-02 21:53:50 | 政治与法第2期2018 | 民法典编纂 请求权 诉讼时效 民事责任 | 在我国民法立法、裁判和学理方面,并没有建立起的完整的“请求权体系”,民事权利(请求权)、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并没有很好协调,整个民法的规范体系并没有按照“权利——请求——抗辩”的一般逻辑进行,尤其是“民事责任”这种根深蒂固的概念严重破坏了民法权利本位的基本立场。在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关系中,两者明显地脱节:我国《民法通则》和我国《民法总则》都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制度,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方面,却远远超出“向人民法院请求”的范畴,甚至只要有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中断时效;立法者确立诉讼时效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话,“民事责任”属于民事权利就不合逻辑。特别是经过法院判决确定后的“民事责任”与未经法院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就成为问题。我国司法执行实践中普遍适用的“债权凭证”制度,基本上废止了诉讼时效制度,其合法性值得怀疑。应该从理论和立法上彻底抛弃“民事责任”的概念,回归于民法“权利本位”的概念体系,让“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对接,真正实现诉讼时效的使命——对请求权的公力救济。 |
诉讼时效;民事责任;请求权;债权凭证 |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二、民事责任与民法上的义务(债务)及请求权之关系三、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脱节(一)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二)责任由谁负责“落实”、责任适用诉讼时效吗四、结论(责任编辑:刘清越) | · 论连带责任的性质 · 论自然之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地位 · 物权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物权法》第2条的法教义学解读 ·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 · 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 2018年3月20日 第32662篇《政治与法律》 2018年第2期 |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
89 | 2018-05-02 21:53:55 | 法学评论第1期2018 | 监察权 监察体制改革 国家监察委员会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学界对国家监察权的属性尚未达成共识,对此有必要予以辨析,弥合分歧。国家监察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力而非“综合性”权力。其权源的生发性使其具有天然的行政属性,但又脱胎于行政权具有相对独立性;而无论是其权力的规制指向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指向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特定对象,其权力运行亦当遵循“上下一体、内部协调、横向协作、整体统筹及客观义务”的理念、程序及其规律,既发挥好国家监察制度创设的预期功效,又建立起权责明晰、程序规范、监督制约、错案追责、协调有序,统一高效的运行体系。 | 检察权;人民性;复合性;必要性 | 一、问题之提出(一)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性质问题(二)国家监察权属性的界定问题(三)国家监察权的运行对“分权控制、协调配合”原则的遵循问题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及其性质(一)厘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人民性”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核心要义(二)明晰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人民性”是对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根本性质的基本遵循(三)坚持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人民性”是厘清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根本要求三、国家监察权:一种高位阶独立性的复合性权力(一)国家监察权的属性之争(二)国家监察权属性之界定四、国家监察权属性的守护(一)构建科学完备的权力运行组织架构是国家监察权复合性得以守护的前提基础(二)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是守护国家监察权复合性的必要条件(三)建立监察官职业共同体制度是守护国家监察权属性的根本保障五、结语(责任编辑:刘清越) | · 论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特性与功能 · 我国司法职权配置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 2018年3月20日 第32629篇《法学评论》 2018年第1期 | 徐汉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90 | 2018-05-02 21:54:03 | 法学评论第2期2018 | 产品责任 民法典编纂 侵权责任 | 在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立法中,应当设专章集中规定产品责任制度,并对现有的产品责任制度予以完善。尤其是要将《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部分产品责任制度纳入民法典之中,以实现法典中心主义。另外,该制度具体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产品”的概念并明确其范围、完善“产品缺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明确产品责任的主体原则上限于生产者、完善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明确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是过错责任、考虑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协调以完善相关规则。 | 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 产品跟踪观察义务 | 一、引言二、产品的概念界定及其范围三 、产品缺陷四、产品责任的主体(一)欧盟模式(二)美国模式(三)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采欧盟模式五、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一)现行法上的三项免责事由应当继续认可(二)我国还应认可新的产品责任免责事由六、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七、合同法与侵权法相协调视角下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一)产品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关系(二)产品责任是否救济产品自身的损害(助理编辑:蔡蔚然) | · 论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 论侵权法上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 · 河南永城婚检事件的民法分析 · 我国侵权法上完全赔偿原则的证立与实现 | 2018年3月19日 第32651篇《法学评论》 2018年第2期 | 周友军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
91 | 2018-05-02 21:54:10 | 法学评论第2期2018 | 民法典 物权 所有权 | 各国立法例中“所有权”编的体系结构大致有“客体模式”、“事项模式”和“综合模式”,其主要差异在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立法定位和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等方面。以“三分法”为“所有权”编的结构主线并非一种理想模式,我国物权法“所有权”编可采取一种融合“一元论”与“三分法”的所有权立法体系构建模式。“所有权”编应将先占、添附、时效取得纳入所有权取得方式,对拾得遗失物采取“拾得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并对相邻关系制度予以完善。 | 民法典;所有权; 体系结构; 制度完善 | 一、“所有权”编的体系结构二、“所有权”编的内容构造三、“所有权”编的制度完善(一)对先占作出规定(二)对添附作出规定(三)对时效取得作出规定(四)对拾得遗失物采取“取得所有权主义 ”(五)完善相邻关系规则(助理编辑:蔡蔚然) | ·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范畴与运行机制 · 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与制度供给 ·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范畴与运行机制 · “保险消费者”概念辨析 ·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范畴与运行机制 | 2018年3月19日 第32650篇《法学评论》 2018年第2期 | 温世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92 | 2018-05-02 21:54:18 | 东方法学第2期2017 | 民法典编纂 成年监护 个人信息 | 按照《民法总则草案》的体例顺序对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中的有关规定,对比《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和三审稿,提出了完善意见。比如在一般规定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在民事权利能力中增加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以及对体外授精胚胎的保护规定;在监护一节重点完善了成年监护和监护监督制度;在宣告死亡一节中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在民事权利一节增加了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将域名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同时增加了环境权;在民事法律行为一节增加了真意保留制度;在代理一节进一步完善了隐名代理的具体规定,同时对数人代理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在民事责任一节严格区分了法定责任与约定责任;在诉讼时效部分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增加了诉讼时效届满对从权利的影响以及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抵销规则。 |
《民法总则草案》;生态环境保护;成年监护;意思表示;个人信息; | 一、一般规定(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议(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三、监护(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五、法人(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六、非法人组织(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七、民事权利(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八、民事法律行为(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九、代理(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十、民事责任(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十一、诉讼时效(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责任编辑:程炳坤) |
· 担保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之辨 ·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必须正视的几个基本问题 · 资本显著不足不应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 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体外受精胚胎问题的私法问题研究 | 2018年3月18日 第32653篇《东方法学》 2017年第2期 | 张素华 武汉大学 |
93 | 2018-05-02 21:54:26 | 中国人民第1期2018 | 合同的订立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 对于劳动合同形式,我国采用形式强制立法模式。该模式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为“增强企业活力”而确立的,时至今日,其所承载的功能以及运行的社会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革。我国的书面劳动合同制度是对形式自由的管制,有违比例原则,且制度层面将证据效力作为书面劳动合同的制度目的也欠缺逻辑的合理性。《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形式强制的立法模式,导致其内在的价值和制度冲突。欧盟国家与我国相反,以形式自由为基本原则,以劳动合同期限为中心设计合同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可借鉴欧盟国家的经验,削弱对劳动力市场的过度管制,确立形式自由原则,理顺形式与期限、解雇保护三者间的逻辑关系,以完善劳动合同形式制度。 | 劳动合同;形式强制;形式自由;证据效力 | 一、我国劳动合同形式强制的发展演进及其现实困境(一)发展演进:形式强制的中国逻辑 (二)现实困境: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二、劳动合同形式强制的理论及其制度反思(一)自治与管制:形式强制的理论反思(二)证据效力:书面形式制度目的的反思三、欧盟国家劳动合同形式制度的借鉴(一)遵循形式自由原则,以“非要式主义”为原则(二)劳动合同形式与期限、解雇保护之间具有体系的关联性(三)区分合同的双方性和雇主告知义务的单方性,规定雇主的书面告知义务四、我国劳动合同形式制度的完善(一)确立形式自由原则,劳动合同形式由“要式主义”改为“非要式主义”(二)在理顺劳动合同形式与期限等制度逻辑联系的基础上,明确劳动合同制度的定位(三)强化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将劳动者知情权保护功能从书面劳动合同中剥离(助理编辑:陈小娟) | · 日本劳动关系“三支柱”的形成、变革与展望 · 企业劳动争议内部处理机制实证研究 · 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预设前提及其反思 ·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争议处理研究 | 2018年3月17日 第32663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 | 范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94 | 2018-05-02 21:54:35 | 比较法研第4期2017 | 民法总论 民法典编纂 民法总则 | 《民法总则》的颁布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正式开启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进程;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强化了私权保护机制,完善了私权体系;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完善了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民法总则》体现了鲜明的本土性和时代性,作出了诸多的重要制度创新,推动了我国民法的制度发展。不过,该法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它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存在一些法律体系化方面的欠缺,而且,人格权条款的规定明显不足。 | 民法总则;民法典编纂;民法总论 | 一、《民法总则》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二、《民法总则》体现了鲜明的本土性和时代性三、《民法总则》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创新,推动了民法的制度发展四、《民法总则》的不足之处(一)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二)存在一些法律体系化方面的欠缺(三)人格权条款的规定明显不足(助理编辑:陈小娟) | · 《法治具有目的性》 · 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 · 合同编解除制度的完善 · 功在当下,利在千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之我见 · 准合同与债法总则的设立 | 2018年3月17日 第32517篇《比较法研究》 2017年第4期 |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
95 | 2018-05-02 21:54:40 | 四川大学第1期2018 | 民法典 继承法 继承 |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
民法典;继承法修订;产权保护;家庭结构;意思自治;科技发展 | 一、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二、产权保护与自然人的财产状况三、家庭结构的变化四、自由观念的增强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实习编辑:林文静) | · 论继承法修订应考虑的因素 · 关于人格权立法的思考 ·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 关于民法总则中时效制度立法的思考 · 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 | 2018年3月16日 第32578篇《四川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 | 郭明瑞 烟台大学 |
96 | 2018-05-02 21:54:49 | 辽宁大学第2期2017 | 大数据 广告联盟 互联网 | 随着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广告联盟逐渐成为互联网广告市场最重要的经营模式之一。特别是广告联盟与大数据精准营销、付费搜索、自媒体、UGC 等新型网络技术结合后的新业态,给互联网广告的理论与实践带来重大挑战。国家工商总局新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 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将广告联盟正式纳入到立法和政府监管体系,对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 广告联盟;大数据;精准营销;自媒体广告 | 一、广告联盟的法律性质(一)DSP 是广告联盟活动的核心,承担广告发布者与经营者责任(二)ADX、SSP 和SSP 成员属于技术中立性质,承担“明知或应知”的特殊法律责任(三)广告联盟各主体不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性质,而是广告经营活动的参与者二、广告联盟的精准营销形式(一)大数据精准营销(二)广告联盟是大数据精准营销的主要展示渠道(三)我国首起精准营销广告联盟侵权案的讨论三、广告联盟与自媒体广告(一)自媒体广告的类型(二)自媒体广告联盟的主体性质四、POI、UGC、OGC与广告联盟的关系(一)POI 模式中的广告性质(二)UGC 和OGC 模式中的广告性质(实习编辑:林文静) | · APP新政将给我们带来什么改变 · 论互联网账号行为的主体推定原则及其责任 · 互联网+对民法典编撰的影响 | 2018年3月16日 第32577篇《辽宁大学学报》 2017年第2期 | 朱巍 中国政法大学 |
97 | 2018-05-02 21:54:57 | 东北师大第2期2018 |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 人格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性别选择权,系指行为人因生理差异或性别焦虑原因依法自主变更为另一目标性别的权利。承认性别选择权,有利于主体资格建构与确证;有利于身份关系认证;有利于婚姻关系缔结和角色定位;有利于社会角色识别。性别选择权有其自然法、宪法和民法基础。性别选择权系人格权、身份权和身体权。性别选择权的行使应具备法定要件,并须履行告知义务、注意义务,遵循类型限定和次数法定的原则。 | 性别选择权;性别变更;变性;人格权 | 合作作者:吴昭军一、类型区分与概念界定二、性别选择权构建的法律意义(一)有利于主体资格建构与确证(二)有利于身份关系认证(三)有利于婚姻关系缔结与角色定位(四)有利于社会角色识别三、权力来源·性质界定·权利边界(一)性别选择的权利基础(二)性别选择权的法权性质(三)性别选择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四)性别选择权行使的具体规则四、体系化位置(助理编辑:罗骜) | · 偏倚性理论与“城中村”股份制改造 · 传统智慧财产:主体类型、价值诉求、法权构造 · 祭祀权:法权认知与制度再造 · 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兼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 论隐私侵权法律适用——以英国隐私法的发展为参考 | 2018年3月15日 第32657篇《东北师大报(哲学社会科学报)》 2018年第2期 | 刘云生 西南政法大学 |
98 | 2018-05-02 21:55:04 | 甘肃社会第1期2018 | 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民法总则》第 111 条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即个人信息应当依法收集、利用,不得非法收集、利用,但该条并没有对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为充分发挥个人信息的经济效用,不宜一概以被收集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个人信息的去身份化处理虽然能够降低个人信息利用过程中的隐私风险,但其实质是将个人信息转化为不包含个人身份信息的数据,无法真正解决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的合法性难题。出于隐私保护的需要,隐私信息的收集应当经个人同意,隐私信息以外的个人信息,则应当尽量弱化个人的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也不得侵害个人隐私权,不得不当扭曲、损害个人的“数字化形象”。 | 民法总则;个人信息;去身份化;合法性;隐私权 | 一、问题的提出二、不宜一概以被收集者同意作为合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必要条件三、去身份化处理无法真正解决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的合法性难题四、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判断(一)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二)个人信息利用行为合法性的判断结语(助理编辑:罗骜) | ·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 · 人格权确权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以个人信息权为例 · 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中心 ·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公示方法的冲突及其解决 · 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中心 | 2018年3月15日 第32656篇《甘肃社会科学》 2018年第1期 | 王叶刚 中央民族大学 |
99 | 2018-05-02 21:55:11 | 人大法律第1期2017 | 虚拟财产 物权 债权 | 围绕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争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的物权化定位而日益炽烈。在正反双方穷尽传统民法资源而无法达成共识之后,法律经济学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在法律经济学看来,形式上“物债二分”背后是效果上的“物债一元”。物权和债权与其说是本质上的非此即彼,毋宁是界权成本上的高低多寡。在制度成本最小化的进路下,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定位成本比债权定位的成本更低,配置效率更高,从而成为我国立法的更优选择。 | 虚拟财产;物债二分;配置效率;制度成本 | 一、物权和债权的同质性(一)“卡-梅框架”(C&M framework)的法学意义(二)权利及其保护模式二、物权和债权的异量性(一)权利的成本类型(二)物权和债权的界权成本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界权成本比较(一)虚拟财产权的公示成本(二)虚拟财产权的认识成本、缔约成本、执行成本与争议成本(责任编辑:康秉国) | · 网络虚拟财产:一个习惯权利的进路 · 中国律师职业的兴起(下)——以商务律师为中心 · 劳动合同的自治与规制——以“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为中心 · 股东会与董事会分权制度研究 · 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定位的证立——一个后果论的进路 | 2018年3月14日 第32610篇《人大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 | 许可 中国人民大学 |
100 | 2018-05-02 21:55:19 | 人大法律第1期2017 | 司法解释 裁判规范 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 法与经济 | 民商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追求形式合理性的前提下,并不能排除对裁判结果的实质性判断,但法律解释方法本身难以解决实质性判断的选择理由,法经济学通过的裁判结果的成本收益分析,做出财富最大化的选择,可以有效增强裁判的说服力。由于对经济学的数学推理和财富最大化的误读,制约了法经济学在民商事审判领域的运用。但廓清对经济学本身的误读,了解经济学与民商事审判在方法与观点上的共通之处,有利于形成法学与经济学的对话和联姻。本文结合法经济学在民商事审判实务中的运用领域和运用方式,结合具体案例,讨论了法经济学实务运用的角度和限度。 | 法经济学;民商法;法律解释;财富最大化 | 一、案例与问题:公正的诉求与解释的困境二、法学与经济学的误解与沟通 (一)敬而远之与望而却步:法官对经济学的误解与廓清(二)方法与功能:经济学与民商法的对话基础三、尺短寸长:法经济学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司法运用(一)运用领域(二)运用方法(三)实例说明四、结论:把法经济学放入法官的工具箱(责任编辑:康秉国) | 2018年3月14日 第32609篇《人大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 | 李志刚 最高人民法院 | |
101 | 2018-05-02 21:55:28 | 经济问题第2期2018 | 法律热点法的制定 宏观调控法 国有资产管理法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启动了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这次改革无论是强度还是深度,都超过以往,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了保证上海在“十三五”结束能够实现国资国企改革深化的目标,法律的指导作用至关重要。目前,上海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立法问题难以解决主要因为国有资产监管本身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同时上海相关的市场化机制还不够成熟与健全,利益集团的阻碍及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担负着巨大的包袱。借鉴国际实践经验,针对上海实际,提出了立法先行,在法律上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有效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建立职工长效激励的法律法规,强化外部监管等多项可操作性建议。 | 上海;国资国企改革;立法;国有资产监管; | 一、 上海国资国企改革立法现状及其指导下的改革成绩(一)上海国资国企改革立法现状(二)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取得的进展二、 基于“十三五”目标的上海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上海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二)上海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立法问题的原因分析三、 关于上海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立法的建议(责任编辑:刘清越) | · “法律人格”的私法解读——兼及“人格”的翻译问题 | 2018年3月13日 第32628篇《经济问题》 2018年第2期 | 王森波 上海电力大学 |
102 | 2018-05-02 21:55:33 | 国家行政第1期2018 | 民法典编纂 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变动 行政法学 | 民法依其本质属性明显地区别于行政法,但因市场经济先天地带有弱点,如其自身无法阻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政法适当介入,与民法衔接和配合势所必然,中国民法尤其如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行政主管机关及其行为密切相关,但其中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确权,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商合同。建造建筑物需要行政法规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十分必要,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则取决于政府是否继续允许期房预售。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等合同,至少在目前还看不出不需要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某些合同的生效以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为法定特别要件,应予坚持。 | 民法;行政因素;衔接;不动产物权变动;建造建筑物;合同生效要件; | 一、 基本原理二、 物权变动与行政因素:争论与拙见三、 建造建筑物与行政因素:坚持抑或修正?四、 合同效力与行政因素:争论与拙见(责任编辑:刘清越) | · 技术合同的立法论 ·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 不动产附合规则之于中国民法典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2018年3月13日 第32618篇《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 | 崔建远 |
103 | 2018-05-02 21:55:37 | 东方法学第6期2017 | 民法典编纂 个人信息 人格权 |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作出了规定,肯定了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属性,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民法总则》仅使用个别条文对各项具体人格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并没有真正完成对各项具体人格权的确权。民法典应当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对各项具体人格权进行进一步确权;就个人信息权而言,人格权编应当在肯定其具体人格权地位的基础上,准确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明确合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标准,并对信用信息保护规则以及个人信息权的限制规则等作出规定。 | 人格权;确权;个人信息权;人格权独立成编 | 一、《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权利的确权二、应主要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进一步对个人信息权进行确权三、人格权编个人信息权利保护规则的完善(实习编辑:陈小娟) | · 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以《民法总则》第111条为中心 ·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 · 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中心 ·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公示方法的冲突及其解决 · 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中心 | 2018年3月12日 第32518篇《东方法学》 2017年第6期 | 王叶刚 中央民族大学 |
104 | 2018-05-02 21:55:44 | 法律适用第11期2017 | 民法总则 强制规范 公序良俗原则 无效法律行为 |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既是判断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标准,也是判断无效合同的新标准。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无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适用范围狭窄,对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判断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抛弃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说法,对违反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违背公序良俗条款确定无效。 |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民法总则 | 一、我国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立法发展评析二、我国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与阐释(一)学理上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二)司法实务中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阐释三、境外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立法比较与反思(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三)境外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立法比较的反思四、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价值探讨(实习编辑:陈小娟) | · 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情谊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 2018年3月12日 第32515篇《法律适用》 2017年第11期 | 董万程 海南大学 |
105 | 2018-05-02 21:55:53 | 辽宁广播第2期2016 | 物权效力 所有权 夫妻的财产关系 | 婚前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收益如何认定归属,对正确分割夫妻财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综合立法及理论研究的现状,对婚后产生收益的形式做了系统分类,力求完善概括出各种收益的类型形态。文中指出相关立法的不足及完善路径,主张应当根据夫妻间是否存在财产或劳务贡献即夫妻协力,来确定婚后财产增值归属问题。 | 婚前财产;增值;孳息;收益 | 一、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的基本类型(一)孳息类型(二)增值类型(三)投资类型二、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归属的法律调整与缺憾(一)我国法律的规定(二)《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三)《婚姻法解释三》中的规定三、完善婚后财产增值归属立法之途径(一)明确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归属的参考依据(二)在立法中增加认定婚后财产增值归属的一般原则和补充原则的规定四、结论(责任编辑:程炳坤) | · 民法总则:背景、问题与展望 · 论可撤销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的方法——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为背景的分析 · 民法典编纂如何对待司法解释 · 法典编纂:被宣告死亡者死亡日期如何确定? ·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组织体制问题:结合意大利经验的讨论 | 2018年3月11日 第32631篇《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第2期 | 薛军 北京大学 |
106 | 2018-05-02 21:56:01 | 华东政法第3期2017 | 民法典编纂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人格权 | 《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民法典编纂的关键一步。《民法总则》的制定受到中国当下的既有立法、法源体系结构以及民法典编纂的组织模式的深刻影响,强调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民法总则》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所作出的抉择,对民法典分则的编纂会产生系统性影响,《民法总则》对具体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司法适用。但《民法总则》也遗留了一些问题,表现出与先前的立法类似的缺陷,并且制造出一些问题,例如对人格权问题的规定过于简略,不合理地拆分了债法体系。这些问题有待于在分则部分的立法中,以替代性的方法予以弥补。 | 民法典编纂;民法总则;法律行为;人格权;债法体系 | 一、导言二、特定历史背景中的民法总则三、民法总则:解决的问题四、民法总则:存在的问题五、未来展望:民法典分则编纂大有可为(责任编辑:程炳坤) | · 浅谈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的归属 · 论可撤销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的方法——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为背景的分析 · 民法典编纂如何对待司法解释 · 法典编纂:被宣告死亡者死亡日期如何确定? ·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组织体制问题:结合意大利经验的讨论 | 2018年3月11日 第32630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3期 | 薛军 北京大学 |
107 | 2018-05-02 21:56:09 | 人大法律第1期2017 | 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 公平原则 财产权 财产权法定 |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门实践性学问,需要在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中展现其解释力和生命力。本文以中国大陆地区的财产权制度和实践为观察背景。在概要说明财产权制度的经济学维度之后,笔者尝试对财产权的正当性(为什么要有财产权)、财产权的出现、财产权的分割、财产权的取得与流转,以及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等财产权问题的经济原理予以初步阐释,以期促进法律同行在分析我国财产法律制度时对其经济维度做更精细化的讨论。 | 效率与公平;财产权的正当性;财产权的出现、分割与流转;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 | 一、财产权的经济维度二、为什么要有财产权? (一)人格论和自然权利论(二)经济学的解释三、财产权的出现四、财产权的分割(一)财产权的分割(二)财产权分割的益处及实现方式(三)财产权分割的成本及应对方案五、财产权的取得与流转(一)无主物的发现:乌木应归谁所有?(二)财产权的变动方式(三)财产权的善意取得六、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一)小区公共绿地的供给(二)图书馆的经营管理(责任编辑:康秉国) | · 实用主义能走多远? · 法律的形式与功能——以“知假买假”案为分析范例 · 专车拼车业的组织、效应与管制 · 专车拼车管制新探 · 民商法研习方法 | 2018年3月10日 第32607篇《人大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 | 熊丙万 中国人民大学 |
108 | 2018-05-02 21:56:16 | 法律适用第1期2018 | 侵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 2017年12月1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是对该法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解释。其中包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具体规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责任鉴定与专家辅助证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调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损害发生的责任关系,促进医患关系的协调发展,将会发生重要的指导作用。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司法解释;释评 | 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具体规则(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二)对具体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的举证责任分配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鉴定意见与专家辅助证人(一)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申请人和鉴定人(二)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有关材料和程序的要求(三)因果关系的原因力鉴定(四)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五)专家辅助证人(六)对当事人单独或者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采信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侵权责任认定(一)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失的认定因素(二)关于知情同意权的问题(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共同侵权或者分别侵权五、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定 (一)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案件涉及不同地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三)死者近亲属等请求赔偿适用《司法解释》及对医疗产品概念的界定六、《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责任编辑:康秉国) |
· 修订侵权责任编应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调整 · 人格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 ·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 ———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 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继承权的保障制度改革 · 《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 2018年3月10日 第32606篇《法律适用》 2018年第1期 |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
109 | 2018-05-02 21:56:21 | 广东社会第1期2018 | 合同的履行 合同分则 知识产权 | 中国民法合同编仍应坚持技术合同章,而不必设知识产权合同章。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合同编应予明确,这两种合同之间可有五个方面的区别。保密义务不是技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是附随义务,它原则上不适用法律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合同法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创设合理分担风险的规则,是先进的,合同编应予坚持,并将之扩及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之中。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义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为不真正义务,在个别场合为真正义务。 | 合同编;技术合同;保密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 | 一、 宜为技术合同章而非知识产权合同章二、 明确界分各种技术合同三、 如何认识保密条款(义务)的地位及价值四、 合理分担风险的规则继续保留五、 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六、 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属于何种义务(责任编辑:刘清越) | · 技术合同的立法论 ·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 不动产附合规则之于中国民法典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2018年3月9日 第32614篇《广东社会科学》 2018年第1期 | 崔建远 |
110 | 2018-05-02 21:56:25 | 吉林大学第1期2018 | 合同法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变更 无效合同 | 民法合同编正面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具有积极价值,合同效力方面的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依规定有效要件与否为转移,“法无禁止即自由”并非阻碍正面规定有效要件的障碍。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存在细微差别,合同编在法定的特别生效要件方面应继续坚持若干合同以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为生效要件的制度,在约定的特别生效要件领域应当设置随意条件、合同条款附条件的规则,为解决实际生活出现的相应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合同未生效、合同效力中止作为合同效力的类型,不应被忽视。民法总则对于隐匿行为的效力规则暧昧含混,合同编应予明确。此外应恢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增设背离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这些无效原因。无权处分应当影响买卖等合同的效力。因欺诈等原因而订立的合同应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民法总则取消变更权罔顾生活真实。 | 合同效力中止;有效要件;生效要件;未生效;无效;变更权; | 一、 有效要件的价值二、 区分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三、 增设合同效力的类型四、 合同无效规则的廓清与类型梳理五、 废除变更权实属罔顾生活六、 对无权处分制度的固执呐喊七、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赔偿范围(责任编辑:刘清越) | · 技术合同的立法论 ·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 不动产附合规则之于中国民法典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2018年3月9日 第32613篇《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第1期 | 崔建远 |
111 | 2018-05-02 21:56:34 | 当代法学第1期2018 | 民法总论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 《民法通则》具有详细地“零售民总”与简要地“批发民分”的双重定位。“编纂民法典”是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延续第三次民法典起草“批发”改“零售”的最后阶段,由《依法治国决定》及时地实现了“零售”改“批发”的历史阶段转化。1997年的《刑法》修订实质上是“编纂刑法典”,比照“编纂刑法典”,编纂民法典行使的是《宪法》第62条第3项规定的“修改权”而非“制定权”。“两步走”编纂民法典的立法计划实质上是“两步批发”民法典,即第一步“先行批发”民法总则,第二步“后续批发”民法分则。《民法总则》兼具“批发”和“零售”的双重性质。《民法总则》的大部分条文是“批发”《民法典·总则编》,分为“确定批发”和“暂定批发”两类。《民法总则》的少数条文直接或者间接地“零售”了《民法典》分则各编规则,是及时应对政治决断、社会舆论和实践需要的立法反应。 | 《民法总则》;编纂 《民法典》; 批发; 零售 | 一、从 “零售” 到 “批发”: “两步走” 编纂民法典(一) “零售”: 分编制定未来 《民法典》各编(二) “批发”: 将民事单行法法典化为 “民法典”(三) “两步批发”: 编纂民法典 “两步走”二、“批零兼营”: 《民法总则》 的编纂定位(一) “批零兼营”: 《民法总则》的双重定位(二) “更新零售” 的定势思维: 对《民法总则》 第 11 条 “有特别规定” 的解读(三) “先行批发”的内容安排: 《民法总则》与 《民法通则》章节设置对比三、“主营批发,兼顾零售”: 《民法总则》 的内容评析(一) “主营批发,兼顾零售”: 《民法总则》条文的立法功能(二) “主营批发”: “批发条款”的进程评估(三) “兼顾零售”: “零售条款”的影响评估(助理编辑:蔡蔚然) | · 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论——以《民法总则》第183条为中心 · 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化与规则设计——以违反防止进入高度危险区域义务侵权责任为视角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背景与结构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 · 《民法总则(草案)》若干法律规范去留问题大数据分析——以《民法通则》相应条文的司法适用大数据报告为基础 | 2018年3月8日 第32554篇《当代法学》 2018年第1期 | 王竹 四川大学 |
112 | 2018-05-02 21:56:40 | 比较法研第1期2018 | 民法典 民商合一 比较法 | 阿根廷新民商法典的编纂,被定位为阻止或对抗20世纪日益增长的解法典化进程的一种有计划的操作手段,其关键是如何处理法典和特别法的关系。编纂委员会按照部分再法典化的进路展开法典体系的重构,实现了从完备而封闭的法典到原则性的法典和“法源间的对话”的转变。另一方面,此次法典重构的初始动因是在私法领域实现民商合一的夙愿,其目的是在民法商法化和商法民法化之间达成一种平衡。《阿根廷民商法典》对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发意义,应该在于它是解法典化背景下作出的法典重构和民商合一的最新努力。 | 阿根廷民商法典 ;解法典化;微观体系;民法典重构;民商合一 | 一、引言二、解法典后的法典重构:法典样式的再造(一)法典解构是如何发生的(二)再法典化的定位和进路: 认真对待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三)从完备、封闭的法典到原则性的法典和“法源间的对话”三、法典重构中的民商合一(一)民商分立抑或合一:崎岖的历史路径(二)法典重构中民法商法化的程度(三)商法民法化的本质及其实现途径四、结语:对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助理编辑:蔡蔚然) | · 域外文献之引证偏好与我国民法学的路径依赖——CSSCI来源期刊(法学类)民法论文域外文献引证分析 · 代理制度如何贯彻私法自治《民法总则》代理制度评述 · 代理制度如何贯彻私法自治——《民法总则》代理制度评述 · 英美法教育在近代中国——以东吴法学院为例 ·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之解释基准——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分析文本 | 2018年3月8日 第32548篇《比较法研究》 2018年第1期 | 徐涤宇 湖南大学 |
113 | 2018-05-02 21:56:47 | 东方法学第1期2018 | 基础理论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 利益理论若仅提出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利益,而不指明利益的判断程序、利益与权利的关系、权利人的确定标准等,其权利概念可能就是一个“毫无必要甚或令人迷惑的术语”。为回应这些质疑,利益理论者也作出了克服利益理论自身缺陷的诸多尝试。探求权利的本质更重要的或许不在于揭示权利本质本身为何,而在于依照权利的本质要求创设与实现权利。由此,应该从权利人的视角即从内部由权利人自身创设权利,而非从外部赋予权利人权利。循此,则必须保证并确立权利人参与权利创设与适用的法律程序。现代权利的程序理论主要包括权利的生成程序与适用程序,其能够涵盖并容纳两种传统权利理论的核心内容,应该是研究现代权利理论的正途。 | 利益理论;意志理论;利益评价机制;利益正当性;权利生成程序 | 一、利益理论的核心观点(一)内容方面:权利的核心是利益1.利益是权利的精髓2.利益往往被理解为实际好处或益处(二)主体方面:利益理论的目的与核心就在于确定权利人(三)规范功能方面:权利是证成他人义务的基础(四)法律效果方面:为提升权利人利益而对权利人的必要干预二、利益理论在现代权利学说发展中的缺陷(一)没有说清何为利益及其与权利的关系(二)赋予权利的特定主体范围过于宽泛(三)难以证成有权利但不能受益、甚至有害的情形(四)利益学说的最大缺点是易于导致父权主义(五)利益理论同样具备意志理论的某些缺陷三、利益理论对相关问题的回应(一)权利主体范围过于宽泛或权利的无限衍生等缺陷的解决途径(二)对有权利而未必获得利益之诘难的回应四、利益理论的问题根源(一)利益理论对“利益” “福祉”等核心概念的理解模糊(二)利益理论缺失从利益到权利的具体程序性设计(三)利益理论的权利分析有时混淆了具体法律关系(四)利益理论虽触及但并未充分揭示权利本质五、利益理论的贡献及对权利研究的启示(一)利益理论的理论贡献(二)利益理论的实践贡献(三)利益理论对现代权利研究的启示(实习编辑:朱婷婷) |
· 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的新路径探索(上) · 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的新路径探索(下) · 论《民法总则》第 10 条中的习惯——以“顶盆过继案”切入 · 共同监护制度的解释适用——以《民法总则》颁布为背景 · 论《民法总则》中习惯的司法适用 | 2018年3月7日 第32561篇《东方法学》 2018年第1期 | 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 |
114 | 2018-05-02 03:33:21 | 法学杂志第10期2010 | 著作权 著作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 | ||||||
115 | 2018-05-02 21:56:58 | 四川大学第1期2018 | 继承法 继承 继承人 | 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法定继承顺序,而是对其采用代位继承的规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的规定违反遗产流转规律,在继承人继承权失权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就无法实现,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与我国《民法总则》第124条和第130条等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晚辈直系血亲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充分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即使采用代位继承的制度,也准许在继承人失权时,不影响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权的实现。只有采用苏联立法模式的国家,与我国《继承法》的这一规定相一致,显然我国这一现行立法采纳的是苏联模式,难以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对此,在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时,应当对此进行改革,将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予以规定,配偶作为无固定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应当增加遗嘱继承的后位继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 |
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一继承顺序人;继承权保障;改革 | 一、现行《继承法》规定无法切实保障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的继承权二、对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权法律保障进行改革的基础和基本目标(一)对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权法律保障的国外立法比较(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权保障的立法来源(三) 确定晚辈直系血亲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才能保障其继承权三、增加规定后位继承更有助于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实习编辑:林文静) | · 修订侵权责任编应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调整 · 人格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 ·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 ———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释评 · 《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 2018年3月6日 第32574篇《四川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 |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
116 | 2018-05-02 21:57:07 | 政治与法第8期2017 | 民法典 民法总则 人格权 人格权法编 | 我国《民法总则》突出了对个人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保护,也提出了制定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现实要求。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应当以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为基础,积极总结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经验。同时,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应当以我国司法实践为基础,力求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并体现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反映网络和大数据时代的时代特征。在具体内容安排方面,人格权编应当包括人格权的一般规定、具体人格权、人格权益的许可使用与限制以及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等内容。 | 民法典;民法总则;人格权 | 一、我国《民法总则》的通过提出了制定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现实要求二、应以《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三、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应坚持本土性与时代性的价值导向(一)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应当立足我国实践,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二)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应当体现时代精神,反映时代特征四、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则的具体设计五、结语(实习编辑:陈小娟) | · 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以《民法总则》第111条为中心 · 人格权确权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以个人信息权为例 · 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中心 ·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公示方法的冲突及其解决 · 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中心 | 2018年3月5日 第32519篇《政治与法律》 2017年第8期 | 王叶刚 中央民族大学 |
117 | 2018-05-02 21:57:11 | 暨南学报第5期2017 | 网络安全 互联网 市场规制法 | 我国《网络安全法》奉行着一种关于网络安全治理的强监管理念,在当今世界的网络安全专门立法中可谓独树一帜,系以一个更加多层次的综合化的网络安全概念为面向,重在强化国家对于网络安全的管制力。其体系架构,在原则上体现为一种由复杂原则组合指导的特点,但格外强调国家管理的本位性和直接性;在管制事项上则体现为名目繁多,内容绵密,并呈现不少独特的体制特色。所以,为了有效而合理地实施《网络安全法》,应当深刻理解有关网络安全管制正当化基础及其演化,更加准确地解读和把握我国网络安全管制的内在基础和外在边界,并且还要特别注意实施中的目的体系、行政权属性以及网络安全技术架构等限定问题。 | 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管制;管制框架;正当化基础;适用限定 | 一、导言:网络安全管制的释义问题二、网络安全管制的正当化基础及其演化三、我国网络安全管制架构:概念、原则和事项的分析视角(一)《网络安全法》管制的概念面向(二)我国《网络安全法》管制的架构原则(三)《网络安全法》管制的架构事项四、我国网络安全法管制实施的限定因素(一)网络管制规范的目的和体系限定(二)网络管制规范的行政限制五、结论(实习编辑:陈小娟) | · 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 · 不动产登记性质及其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研究 ——兼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 · 数据新型财产权的建构及其体系研究 · 民法依据的独特性——兼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 · 不动产登记性质及其纠纷处理机制问题 | 2018年3月5日 第32516篇《暨南学报》 2017年第5期 | 龙卫球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
118 | 2018-05-02 21:57:16 | 中州学刊第1期2018 | 基础理论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意思表示 法学 |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和规则作了规定,但没有设定“错误的表示无害”这一例外情形。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未能重视意思表示解释的优先地位,没有认识到意思表示解释释判断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必要“前置程序”,而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错误应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考察表意人主观的表示意义与可归责的表示意义是否一致。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一部分及第125条应该被《民法总则》第142条替代,但《合同法》第61条中作为漏洞填补的规范仍然有效。 | 民法总则;意思表示解释;合意;意思表示错误 | 一、 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二、 意思表示的解释与合意三、 意思表示的解释与错误四、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与《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关系五、 结语(实习编辑:罗骜) | · 民法“重大误解”继受之反思——兼以台湾“民法”第88条第1款为例 · 网络购物标价错误的法律规制 · “不能胜任工作”与“末位淘汰”规则的规范分析——指导性案例第18号评析 | 2018年3月4日 第32616篇《中州学刊》 2018年第1期 | 王天凡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
119 | 2018-05-02 21:57:22 | 法商研究第05期2017 | 民事习惯 交易习惯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内容全面、效力明显的广西金秀瑶族石牌习惯法的许多规范传承、保留到了当代社会。在当今的金秀地区,物权习惯法、借贷习惯法、交换习惯法、婚姻习惯法、分家析产习惯法、互助习惯法、公共事务习惯法、丧葬习惯法、纠纷解决习惯法等得到全面传承。民众广泛通过村规民约弘扬习惯法,发扬村老制度、“众节”习惯法、“做社”习惯法等的积极功能,并将金秀瑶族石牌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金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构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对固有习惯法予以肯定和运用,表现出对习惯法的重视和尊重。我们应当尊重习惯法的客观存在,恰当处理现代法治建设中的习惯法,承继习惯法的理性规范,吸纳习惯法的良善内容,扬弃习惯法的恶法因素,使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坚实的本土基础。 | 习惯法;村规民约;瑶族;田野考察; | 一、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二、习惯法的当代弘扬三、习惯法的当代吸纳四、结语(助理编辑:康秉国) | ·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央规范性文件角度的考察 · 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 · 认可、吸纳与空漏:《民法总则》对习惯的规范及完善 · 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立法、司法视角的讨论 · 延续法统:村规民约对固有习惯法的传承——以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为考察对象 | 2018年3月3日 第32598篇《法商研究》 2017年第05期 | 高其才 清华大学 |
120 | 2018-05-02 21:57:28 | 暨南学报第09期2017 | 民事习惯 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研究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央规范性文件对村规民约、乡规民约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体现出村规民约在农村基层组织、乡村社会管理、乡村基础建设、乡村生态保护、乡村社会治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反映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一定重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规定,内容比较原则。从乡村实际情况出发、尊重村民自治进行规范方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 村规民约 乡村;治理;作用; | 导言一、村规民约与农村基层组织二、村规民约与乡村社会管理三、村规民约与乡村基础建设四、村规民约与乡村生态保护五、村规民约与乡村社会治安小结(助理编辑:康秉国) | · 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来自广西金秀的田野考察报告 · 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 · 认可、吸纳与空漏:《民法总则》对习惯的规范及完善 · 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立法、司法视角的讨论 · 延续法统:村规民约对固有习惯法的传承——以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为考察对象 | 2018年3月3日 第32597篇《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09期 | 高其才 清华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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