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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2018-05-02 21:57:33 | 四川大学第1期2018 | 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嘱 其它形式遗嘱 | 共同遗嘱与单独遗嘱不同,其性质上属于共同法律行为或双方法律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处分的相关性或关联性。我国现行《继承法》在共同遗嘱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尚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司法实务中对于共同遗嘱在效力认定、生效时间、能否撤销等问题上做法不一,导致理论界对是否承认共同遗嘱也存在争议。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在继承编中明确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并对其成立条件、生效时间、撤销等具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借鉴德国民法中关联性处分的相关理论,构建我国的共同遗嘱制度。 | 共同遗嘱;效力;生效;撤销;失效; | 一、共同遗嘱在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的现实困境(一)共同遗嘱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规范现状(二)共同遗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二、 共同遗嘱在效力认定上的比较法经验和理论争议(一)比较法上关于共同遗嘱效力的立法例(二)我国学界关于共同遗嘱效力的理论争议三、承认共同遗嘱效力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承认共同遗嘱效力的现实必要性(二)承认共同遗嘱效力的理论可行性四、构建我国共同遗嘱制度的具体规则(一)共同遗嘱的成立条件(二)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三)共同遗嘱的撤销与失效(责任编辑:刘清越) | · 民法总则中自愿紧急救助制度的理论逻辑与适用规则 · 产品责任:欧洲视角的比较法评论 · “事实推定”理论之反思 · 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 2018年3月2日 第32573篇《四川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 | 王毅纯 中央财经大学 |
122 | 2018-05-02 21:57:42 | 苏州大学第5期2017 | 民法典 中国特色的法律理论体系建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 | 传统权利本位范式,是建立在以权利形式平等掩盖商品实质平等基础之上的权利本位范式,其以社会对商品存在普遍的共性需求为前提,故属于普遍权利本位范式。而随着经济基础的急剧变革,个体对环境、民生、教育等多领域的个性化需求与相关领域社会资源的有限,逐渐成为社会的主要供需矛盾,由此决定了其利益诉求也呈现出个性化特征。而新兴权利的客观存在,就在于解决这种个性化利益需求的法律保障问题。对该法律现象的研究,逐渐形成了个别权利本位范式。其目的在于解决社会发展不均衡所导致的、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主体,其在不同需求层次的个性化权利实现问题,是从传统民事权利的形式平等,走向社会主义民事权利所追求的实质平等。 | 新兴权利;权利范式;民法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 一、 既有权利本位范式的实质二、 既有权利本位范式的挑战三、 新兴权利本位范式的发现(一)实践分析(二)法理分析四、 新范式下的权利立法追求五、 结语:反思民法典编纂中的“自信”(责任编辑:刘清越) | · 职业资质权的实践发现与理论建构——兼谈新兴权利的发现与生成 · “骗贷逾期未还”纠纷案中的姓名权私法功能与启示——对新型人格权“信用权”的一点质疑 · 子女姓名决定、变更权的实证分析与启示——实证主义路径下的我国首部民法立法解释评析 | 2018年3月2日 第32570篇《苏州大学学报》 2017年第5期 | 任江 哈尔滨理工大学 |
123 | 2018-05-02 21:57:50 | 法学研究第1期2018 | 民法典 担保物权 抵押权 | 我国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的时效问题已有自创性的表达,为学理和司法实务制造了解释难题。缺乏对立法例经验借鉴的科学分析,总结我国司法实务的经验不足,以致物权法就抵押权的时效问题的表达具有了权宜性特点,内容草率、简单。抵押权的时效问题,依照物权法定主义,应属物权关系范畴,与我国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本无联系,这是物权法表达抵押权的时效问题的基础。因为有此考虑,我国物权法难以借鉴法国、日本和德国民法的已有制度经验,但可以借鉴渊源相近的我国台湾民法的相应表达。物权法第202条若以除斥期间制度来表达抵押权的物权变动及其效果,所有的解释难题将不复存在。 | 抵押权;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 一、问题的形成二、抵押权的时效问题的本体:个别立法例的比较(一)法国民法(二)德国民法(三)日本民法(四)我国台湾民法三、抵押权的时效问题在我国的不同解释路径(一)诉讼时效说(二)除斥期间说(三)抵押权从属性说四、我国物权法第202条之制度创新(一)本土经验:“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二)域外经验:立法例借鉴的可信程度(三)制度创新:简单问题的复杂化余论(实习编辑:蔡蔚然) | · 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及其缓和——兼论《物权法》第191条的制度逻辑和修正 ·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研究——以涉商事指导性案例为例 · 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表达——以民法典物权法分编的制度设计为样本 ·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 · 我国司法实务应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 2018年3月1日 第32552篇《法学研究》 2018年第1期 | 邹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 |
124 | 2018-05-02 21:57:59 | 政治与法第4期2011 | 物权的善意取得 夫妻的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制 |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有特定的法律价值,而要在更大范围内防止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无权处分,还是应从现有的善意取得制度上采取措施。“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一方面对保障原权利人的基本生存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也存在着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 | 一、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与夫妻法定财产制之间的衔接不畅二、《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第1款的现实意义三、《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第1款存在的问题四、从保护夫妻共有房屋的视角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 · 论夫妻财产制的定位及存在的误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为视角 · 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 · 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 | 2018年2月28日 第32539篇《政治与法律》 2011年第4期 | 孙若军 中国人民大学 |
125 | 2018-05-02 21:58:06 | 法律适用第4期2013 | 夫妻的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债务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平等为理念,确保夫妻双方的经济独立,在婚姻关系解体时,适用社会法的精神保护弱势群体和为家庭做出贡献的一方,已成为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方向。本文围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所引发的争议从立法依据、积极意义、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厘清在婚姻法定位上存在的误区, 借以推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 夫妻财产制;共同共有;财产分割 | 一、《解释三》第 7 条规定的法律依据辨析二、以产权登记确认赠与人意思表示的积极意义三、夫妻财产制的定位及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误区一:婚姻法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就是在用市场经济规则调整家庭关系。误区二:婚姻法不应将重心放在调整财产的问题上。误区三:婚姻法对婚姻关系及家庭伦理的维护有赖于财产的共同共有。四、结语(实习编辑:朱婷婷) | · 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 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 · 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 | 2018年2月28日 第32538篇《法律适用》 2013年第4期 | 孙若军 中国人民大学 |
126 | 2018-05-02 21:58:15 | 山西大学第2期2017 | 医疗损害责任 法律监督 医疗卫生安全 | 移动通信技术和医疗信息化催生移动医疗的兴起,移动医疗是移动通信技术与医疗技术相融合的新兴产物,突破了医疗服务在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领域"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移动医疗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在发展过程中,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我国法律发展的滞后性导致移动医疗监管领域的法律问题尤为突出。文章从法治视角厘清了我国移动医疗发展的情况以及立法现状,明确了我国目前移动医疗除法律法规不健全外,存在的准入门槛、技术稳定、虚假广告和医疗安全性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问题。参照美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我国移动医疗在监管上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机构、监管权限、监管程序,建立移动医疗分级监管模式,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建立畅通的社会监督反馈渠道。 | 移动医疗;法律监管;监管程序;完善措施 | 一、引言二、我国移动医疗所面临之困境三、移动医疗法律关系界定四、对我国的移动医疗法律监管的建议(实习编辑:林文静) | · 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与权力 · 离婚救济制度的辨析与重构 | 2018年2月27日 第32575篇《山西大学学报》 2017年第2期 |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 |
127 | 2018-05-02 21:58:24 | 学术月刊第10期2017 | 民法总则 基本原则 民法典 | 绿色原则作为现代环境资源法(社会法范畴)的基本原则,能否成为民法基本原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从广义上,社会法应否和能否纳入民法问题;二是在民法分则中能否设计出实现绿色原则的具体制度,从而使绿色原则的确立,与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归纳抽象基本原则的民法技术相协调。通过考察民法的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历程可以发现,民法的再法典化主要表现为民法对社会法的改造与吸收。通过对环境资源法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分析可以发现,对该制度进行民法改造,完全可以设计为民法制度。因此民法确立绿色原则为基本原则,在理论上当无问题。 | 绿色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生产者延伸责任;民法典 | 一、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确立的过程及争议(一)绿色原则确立的过程(二)绿色原则的争议(三)绿色原则确立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民法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的启示:社会法纳入民法问题(一)民法解法典化与社会法的兴起(二)民法再法典化对社会法的吸收(三)民法吸收社会法的解读三、绿色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制度设计问题——以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民法设计为例(一)绿色原则的初步立法探索(二)环境资源法中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及立法体系(三)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民法设计四、结论(实习编辑:陈小娟) | · 专利侵权诉讼中PCT译文出错的修正性解释 ·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法律属性辨析 | 2018年2月26日 第32521篇《学术月刊》 2017年第10期 | 马洪 上海财经大学 |
128 | 2018-05-02 21:58:29 | 陕西师范第2期2017 |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知识产权 | 201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过,与物权、债权、继承等一样,其对知识产权也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对于民法典编纂而言,知识产权与民法典之间采取分离式、纳入式、链接式或者糅合式等4种连接方式的选择,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法整体纳入民法典“入典”独立成编或者是制定专门知识产权法典单独“成典”这两种立法模式的选择。囿于历史和时代局限,近代自然法运动的法典成就在现代社会出现了危机。因应这一危机,需要回归自然理性的法典传统,循着私人生活的形式理性主义建立起统一的私法典。“入典”与“成典”之间,没有第三条道路。知识产权法整体纳入式的“入典”模式,既是知识产权制度自身的体系化,也是现代民法典不断自我完善 | 民法典;知识产权法典;“入典”模式;“成典”模式;立法选择 | 一、引言二、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连接方式(一)分离式(二)纳入式(三)链接式(四)糅合式三、统一私法典运动与知识产权的法典化(一)传统民法典的危机(二)法典重构中的知识产权(三)知识产权法典化的两个范式四、“入典”:知识产权法典化模式的艰难选择(一)“入典”与“成典”之外没有第三条道路(二)“入典”契合(后)社会主义的传统(三)“成典”模式会导致叠床架屋困境(四)“入典”模式的理论根源五、结语:中国的选择(实习编辑:陈小娟) | · 美对华启动301调查与我国的应对措施 · 专利法的转型:从二元结构到三元结构——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章及修改条文建议 · 中国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知识产权立法的选择 ·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 ·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缓和——兼对《民法总则》第123条条文的分析 | 2018年2月26日 第32520篇《陕西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第2期 | 易继明 北京大学 |
129 | 2018-05-02 21:58:34 | 理论学刊第2期2017 | 亲子关系 亲权 父母的权利 父母的义务 | 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实践中父母过度惩戒子女、伤害未成年人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与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概括、父母惩戒制度的法律缺失有关。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应当构建以子女权利救济为重要保障的父母惩戒制度,从权力行使原则、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到权力滥用的救济等方面予以明确和细化,以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 子女本位;父母惩戒制度;权利滥用;法律责任 | 合作作者:马菱霞一、父母惩戒制度的历史发展(一) 源起及流变(二) 父母惩戒权的当代涵义(三) 父母惩戒权的定位二、父母惩戒制度的域外法考察(一)父母惩戒权的法律定位(二)父母惩戒权的行使标准及限度(三)父母滥用惩戒权的法律后果三、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面临的挑战(一)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二)面临的挑战四、重构父母惩戒制度的思考(一)确定权利行使原则(二)明确权利行使主体及相对人(三)规范权利行使方式(四)建立撤销父母(或监护人)资格制度(五)依法处理监护侵权案件(实习编辑:罗骜) | · 我国法典化民事立法之回顾与展望 · 无意思联络环境污染者对外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为展开 · 突破环境公益诉讼启动的瓶颈:适格原告扩张与激励机制 · 我国老龄化社会中监护与照护制度的重构 · 社会性别视角中的法治文化 | 2018年2月25日 第32569篇《理论学刊》 2017年第2期 | 王丽萍 山东大学 |
130 | 2018-05-02 21:58:39 | 江海学刊第5期2017 | 民法的渊源 民法典 民事习惯 | 《民法总则》的通过和即将实施表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迈出重要的一步。总结《民法总则》中关于习惯的规范,对于理解《民法总则》、思考民法典编纂中有关习惯的科学安排有积极意义。《民法总则》对习惯进行了直接的认可规定,确认了习惯法的正式法源地位。《民法总则》对习惯进行了隐含规定、吸纳规定,体现了对我国民事生活内生规范的尊重。同时,《民法总则》在有关习惯方面还存在空漏状况,需要在编纂民法典、整体完成民法典时予以弥补和完善。在民法典分则编制定和民法典整体编纂时,需要认真总结现有民事法律关于习惯的规定,总结司法解释中有关习惯的规定,总结学界有关民事习惯的论著,更需要认真进行民事习惯调查。 | 《民法总则》;习惯法;习惯;民法典 | 《民法总则》有关习惯的认可规定(一)《民法总则》关于习惯法的一般性规定(二)《民法总则》关于习惯法的具体性规定《民法总则》有关习惯的隐含规定《民法总则》有关习惯的吸纳规定《民法总则》有关习惯的空漏状况总结与思考(实习编辑:罗骜) | · 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来自广西金秀的田野考察报告 ·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央规范性文件角度的考察 · 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 · 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立法、司法视角的讨论 · 延续法统:村规民约对固有习惯法的传承——以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为考察对象 | 2018年2月25日 第32568篇《江海学刊》 2017年第5期 | 高其才 清华大学 |
131 | 2018-05-02 21:58:44 | 北方法学第01期2018 | 违约责任 责任范围 合同责任 民事责任 | 从民法视角观察,科研人员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的法律基础为科技项目合同,该合同目的并非直接执行公务,合同内容没有给予行政机关以行政优益权,也不涉及公民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故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基于此,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科研人员,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从事的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行为均不具有“公务”的属性;课题经费经由国家财政划拨给项目组支配以后,也不再属于“国有财产”。因此,科研人员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贪污罪的主体身份,课题经费亦不构成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不宜以刑法的贪污罪加以追究。 | 科研人员;科研经费;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行政协议;贪污罪; | 一、问题的提出二、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三、科技合同的目的并非执行公务四、科技合同内容是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五、科研人员 “贪污”之否认(助理编辑:康秉国) | · 民法典编纂中的立法语言规范化 · 民法典编纂中的立法语言规范化 · 民事责任能力之本质新解 · 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度研究 · “进城”农民社会保障的基础分析 | 2018年2月24日 第32591篇《北方法学》 2018年第01期 | 朱涛 重庆邮电大学 |
132 | 2018-05-02 21:58:53 | 南京社会第3期2017 | 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住房财产权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 抵押权 房地一体 | 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法理论、法技术和法政策层面均可得到充分支持。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关系中,抵押人并非独立于自然人的主体——“农户”,而是特定农户的全体家庭成员;客体应以登记确权的宅基地为限,并应遵循“房地一致”原则; 抵押权人不应局限于金融机构。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运行中,为疏解宅基地流转和耕地保护的矛盾,应当对超标宅基地抵押进行限制,并增设“新增宅基地抵押冷却期”制度。为平衡银行贷款风险和农民宅基地抵押经济价值,抵押权实现时,应当将不同实现方式层次化对待,并逐步拓宽受让人范围。同时应当设立风险基金作为宅基地保障功能的初步替代,并应鼓励采取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等保险方式为农户增信。 |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土地制度;农村土地流转; | (本文作者:温世扬,潘重阳)一、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之法理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之主体和客体(一) 抵押人(二)抵押物(三)抵押权人三、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之运行(一)抵押的设立1、超标宅基地抵押限制——既存宅基地浪费的治理2、新增宅基地抵押冷却——侵蚀农用地趋势的防控(二)抵押权的实现1、实现方式的层次化2、受让人范围应逐步扩大(三)配套制度的构建1、建立风险基金2、鼓励保险增信(助理编辑:康秉国) | · 《民法典》应如何规定所有权——《物权法》“所有权”编之完善 · 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与制度供给 ·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范畴与运行机制 · “保险消费者”概念辨析 ·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范畴与运行机制 | 2018年2月24日 第31990篇《南京社会科学》 2017年第3期 | 温世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133 | 2018-05-02 21:59:00 | 国家行政第6期2017 | 宪法 国家机构 行政法学 法律规范 | 法规范文件的监督和审查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热点和难点,通过备案制度,可以维护法制统一并替代司法监督。现行法规范文件的双重备案体制存在备案机关重合低效、审查程序安排不当、备案资源分散浪费等问题。未来应当减轻国务院的备案审查负担,将国务院的行政监督重心从事后审查向事前评估转移。 | 法规范文件;事后审查;法治;备案; | 一、“备案”概念厘分二、法规范文件备案的出现、发展及功能定位(一)备案的出现(二)备案的发展(三)备案的功能定位三、法规范文件备案制度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一)法规范文件备案制度的问题(二)法规范文件备案制度的对策建议四、结论(责任编辑:刘清越) | · 立法成本收益分析在中国:理念更新与制度确立 | 2018年2月23日 第32589篇《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 | 刘莘 中国政法大学 |
134 | 2018-05-02 21:59:05 | 法制与社第1期2018 | 法理学 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 法治 法律规范 | 在传统的“事实—虚构”二分法法学叙事中,法律拟制常常被视为法律上的虚构,而奠基于经验主义怀疑论与康德批判哲学的拟制哲学则对法律拟制提出了不同见解。在拟制哲学提出之后,纯粹法学、论题学法学与类型理论以拟制哲学为资源,回应了法律拟制问题。拟制哲学可以成为法律拟制的哲学基础。依据拟制哲学,法律拟制并非纯粹虚构,其毋宁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在拟制哲学的视野下,法律天然具有拟制属性,而通常所言之法律拟制,则系具有实践价值的类推。 | 法律拟制;经济主义怀疑论;康德哲学;拟制哲学;类推;纯粹法学;论题学法学;类型理论; | 一、关于法律拟制的传统认知及其缺憾:概念史上的精要观察二、拟制哲学的形成:从经验主义怀疑论到拟制哲学(一)拟制哲学的前见与基础:经验主义怀疑论与康德哲学(二)拟制哲学:对经验主义怀疑论的积极运用与对康德哲学的批判性发挥二、Vaihinger论法律拟制:以拟制哲学为基础的全新解释(一)法律拟制的本质:法律拟制系具有实践价值的类推(二)揭开“事实—虚构”二分法的面纱:拟制哲学对祛除法律拟制虚伪性的理论贡献三、 纯粹法学、论题学法学与类型理论:以拟制哲学为资源的法学展开(一)纯粹法学:奠基于最低限度拟制之上的形式逻辑实证法学(二)论题学法学:以片段思考方式与修辞学观念回避拟制(三)类型理论:将拟制中的类推思维予以精致理论化四、 结论:关于法律拟制的一般认知——以拟制哲学为哲学基础(一)法律天然带有拟制属性(二)法律拟制在思维层面上系属类推而非单纯的法律技术(三)作为开端的法律拟制是法律得以实存的基石(四)作为流变的法律拟制是法律得以自我革命或者补正的手段(责任编辑:刘清越) |
· 法律拟制的哲学基础 · 罗马私法拟制研究 ·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 论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 · 善意取得制度体系瑕疵祛除的拟制论解释——以善意取得中间法律效果的提出为核心 | 2018年2月23日 第32588篇《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年第1期 | 谢潇 重庆大学 |
135 | 2018-05-02 21:59:15 | 清华法学第5期2011 |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风险社会”和“事故社会”的担心日益加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也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国际化的趋势。在这个高风险的社会,有必要加重经营者责任,但同时又要给经营者确定适度的责任,从而协调好受害消费者、经营者和全体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全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 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者;责任 | 一、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责任主体(一)法律重视经营者责任的基本原因(二)各国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责任的重视(三)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经营者责任的重视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点是加重经营者责任(一)适用更为严格的归责原则加重经营者责任1.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经营者责任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经营者责任3.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经营者责任(二)规定丰富多彩的侵权责任形态加重经营者责任(三)建立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加重经营者责任三、平衡利益关系给经营者确定适度责任(一)平衡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利益和全体消费者利益的基本思路(二)平衡受害消费者、经营者和全体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具体措施1.正确适用确定经营者责任的归责原则2.正确掌握确定经营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正确掌握确定经营者赔偿责任的基本要素4.正确掌握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数额(实习编辑:朱婷婷) | · 修订侵权责任编应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调整 · 人格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 ·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 ———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释评 · 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继承权的保障制度改革 | 2018年2月7日 第32537篇《清华法学》 2011年第5期 |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陶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136 | 2018-05-02 21:59:21 | 法律适用第8期2013 | 民事权利 个人信息 人格权 侵权责任 隐私权 | 网络环境的复杂性、高技术性给相关信息保护带来很多难题,纠纷日益增加。本文主要阐释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法理基础,包括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法律性质、权利基础、保护的具体方法。 | 个人信息;民事权利;隐私权;人格权;侵权责任请求权 | 一、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法律性质二、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权利主体(一)为什么《决定》仍然规定权利主体为公民而不规定为自然人(二)为什么没有规定法人也是电子信息的权利主体三、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权利基础(一)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属于财产权利(二)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概括在隐私权之中(三)隐私权是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权利基础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民法保护的具体方法(一)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二)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三)用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方法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实用性(实习编辑:朱婷婷) | · 修订侵权责任编应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调整 · 人格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 ·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 ———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释评 · 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继承权的保障制度改革 | 2018年2月7日 第32536篇《法律适用》 2013年第8期 |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陶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137 | 2018-05-02 21:59:26 | 现代法学第5期2017 | 民法典编纂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 未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成年人不处于父母照护权之下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通过委托或者以遗嘱方式为其设立监护人,并将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与保护委托给监护人代理行使的制度。它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具有自身的特征,它体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意思与意愿,意定监护人履行的是类似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形式,但从立法本身及其适用效果来看,我国的意定监护还存在着立法体系不统一、内容不够完善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建议由民法典来统一规定意定监护,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意定监护人选任资格、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并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 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指定监护 | 一、问题的提出二、未成年人意定监护的基本理论(一)未成年人意定监护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区别(二)未成年人意定监护的理论基础三、我国未成年人意定监护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现状(二)存在问题四、我国未成年人意定监护立法完善的若干建议(一)统一立法体系(二)完善具体制度(实习编辑:陈小娟) | ·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修正 · 民法典视域下亲属身份权之重塑 | 2018年2月5日 第32514篇《现代法学》 2017年第5期 | 叶英萍 海南大学 |
138 | 2018-05-02 21:59:33 | 河北经贸第3期2017 | 民法典 合同法 买卖合同 |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互联网+”战略。“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更加敦促我们高度关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应有的位置和归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注意义务的特殊主体,对其平台使用者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进行规制十分必要。在互联网立法背景下,用良法实现网络交易的善治,同时借助法律手段不断完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以及各方主体利益平衡需要的规则,是现代民商法、经济法发展的趋势。 | 互联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民法典;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消费者 | 一、问题的提出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法地位(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的争议(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的认定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范围(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事前注意义务的范围(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事中注意义务的范围四、完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立法建议(一)在《民法典》中增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二)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规定(三)加快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五、结语(实习编辑:陈小娟) | · 中国综合农协的法律制度构造 · 农村土地流转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 农村土地流转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 2018年2月5日 第32513篇《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7年第3期 | 柴振国 河北经贸大学 |
139 | 2018-05-02 21:59:39 | 国家检察第5期2017 | 意思表示 夫妻关系 婚姻的终止 婚姻终止的效力 | 法院裁判“假离婚”案件的司法智慧是贯彻“区分原则”:区分意思表示动机和内容,以确认当事人终止婚姻关系意思的法律效力;区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以界分该意思表示之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变动的不同法律效力;区分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以规制“假离婚”引发的次生问题。相较于将“假离婚”阐释为“通谋虚伪离婚”,司法实践秉持的“区分原则”契合了离婚的法律构造、离婚的运行机理以及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法律逻辑,应该成为解决“假离婚”引发的利益纠葛和法律评价冲突的当然选择。 | 假离婚;司法智慧;通谋虚伪表示;婚姻法;法律效力 | 合作作者:刘国栋一、 “假离婚”的意涵诠释二、 “假离婚”案件司法智慧的挖掘与整理三、 “假离婚”法律解释路径的应然选择(一) 动机与内容区分的裁判原则契合离婚的法律结构(二) 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的裁判原则契合离婚的运行机理(三) 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区分的裁判原则契合公私法划分的法律逻辑四、结论(实习编辑:罗骜) | · 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 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 · 社会团体法人自治与司法审查的实证研究 · 我国基金会行政规制模式的转变 · 历史建筑保护的物权法进路 | 2018年2月4日 第32584篇《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 | 蔡立东 吉林大学 |
140 | 2018-05-02 21:59:48 | 学术月刊第12期2013 |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 民事责任 | 托马斯·林赫斯特的生产者延伸责任模型,是对生产者延伸责任内容的最经典描述,其要旨主要在于直观地说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容,而不是对其进行法学阐释。从法学中的义务与责任的关系来看,生产者延伸责任属于义务,该义务源于环境与资源危机压力下的法律规定。责任则是违反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一方面,生产者不履行该义务,后果是造成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受害者是全社会中所有的人(公共利益),法律责任的承担超出了私法关系的范围,这就使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现问题较为复杂;另一方面,作为责任,现代的生产者延伸责任仍属于自己责任范畴,但与自己责任中的个人责任的社会化发展不同,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出现,是将个人行为的社会风险归还给个人。情形正好与个人责任的社会化相反。但是,生产者延伸责任也有与“社会责任论”契合的一面,它反映了“应该将责任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者”的社会责任观念。 | 生产者延伸责任;产品责任;自己责任;社会责任;污染者责任 | 一、 生产者延伸责任内容的法律分析二、 产品责任与生产者延伸责任:义务与责任的界定三、 自己责任与生产者延伸责任四、 污染者负责与生产者延伸责任五、 结论(实习编辑:罗骜) | · 专利侵权诉讼中PCT译文出错的修正性解释 · 绿色原则何以入民法典 | 2018年2月4日 第32583篇《学术月刊》 2013年第12期 | 马洪 上海财经大学 |
141 | 2018-05-02 21:59:53 | 法学杂志第2期2017 | 民事诉讼法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管辖 | 新《环境保护法》提出了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划管辖的立法精神,这为破解“立法不健全,相关条款原则性强、存在司法管辖冲突”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管辖现状提供了契机。在把脉司法实践中所呈现之“专门管辖型”“集中管辖型”“巡回法庭型”“指定管辖型”的实践后,问诊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所遇到的难题。破解之道应首先对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管辖进行顶层设计,以集中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其次,根据环境要素特点及司法现状,有序构建跨行政区划环境审判机构;同时,根据司法审级规定和审判需要完善环境审判机构的层级;最后,根据跨行政区划环境案件的管辖及审判特点,完善环境诉讼程序。 | 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审判机构多层级化;集中管辖; | 一、把脉:现行规范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及其困境(一)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的现行规范(二)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困境二、诊断: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管辖地方实践总结(一)模式一:专门管辖型(二)模式二:集中管辖型(三)模式三:巡回法庭型(四)模式四:指定管辖型(五)四种实践模式遇到的瓶颈问题三、开方: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管辖制度的完善(一)管辖路径:建议以集中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二)完善环境审判机构(三)完善环境诉讼程序(助理编辑:康秉国) | · “去杠杆”背景下的金融创新——“名股实债”的性质认定及法律风险分析 · 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以日本金融交易法修正为例 · 法官如何“找法”:法律发现的失范与规制 | 2018年2月3日 第32290篇《法学杂志》 2017年第2期 | 余德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142 | 2018-05-02 22:00:01 | 中国人民第4期2017 | 监护 成年监护 代理 | 世界各国均因老龄社会的到来而启动成年监护的立法活动, 《民法总则》通过修改《民法通则》上的监护制度而构建了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成年监护制度可分为成年法定监护与成年意定监护两种类型,后者被监护人意思自治程度要高于前者。成年监护制度能够对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进行妥当管理及保护,在老龄化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成年监护制度在主体范围、事务范围、公权力的介入与保障等方面比委托和信托更具优势。 | 成年监护;老龄社会;委托;信托; | 一、引言二、世界范围内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轨迹三、《民法总则》中成年监护制度的类型化四、成年监护制度在我国老龄化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五、成年监护制度与委托制度和信托制度的比较优势(助理编辑:康秉国) | · 民法总则中习惯法源的概念厘清与适用原则 · 经由编纂民法典实现民商合一——兼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与《商事通则立法建议稿》 · 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兼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 · 法学视角下的浦东综改:经验、困局及其破解 · 经由编纂民法典实现民商合一 | 2018年2月3日 第32175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年第4期 | 孟强 北京理工大学 |
143 | 2018-05-02 22:00:11 | 法学研究第1期2018 | 民法总论 民法典 基本原则 | 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了“法律—习惯”二位阶法源体系。该体系会造成大陆法系实证法根本矛盾无法克服、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无法实现、民事诉讼目的无法达致的弊端。以上弊端无法以第一位阶“法律”中已包含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弊端的实质思想基础也值得反思。为克服以上弊端,应将“依基本原则确立的规则”作为第三位阶补充性法源,在我国背景下该表述较之其他可能选项具有更大的优越性。适用该法源时,法官具有“确立规则的义务”,并须在判决书中展示从原则到规则的推导过程,方法上应优先适用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上的类推。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论路径,可以在解释论上产生该第三位阶补充性法源。 | 民法总则第10条;习惯;补充性法源;民法基本原则 | 一、比较、差异及相关讨论(一)民法总则学者建议稿的比较(二)比较法的视角(三)立法与学界的讨论二、“法律—习惯法”二位阶法源体系的弊端(一)弊端及其产生的理论阐释(二)第一位阶“法律”中不应包含基本原则(三)法学实证主义(概念法学):无心而离奇的思想基础三、依基本原则确立的规则作为补充性法源(一)作为补充法源的是依基本原则确立的规则(二)“依基本原则确立的规则”较之“法理”的优越性(三)“依基本原则确立的规则”的适用方式四、引入补充性法源的方法论路径:目的性扩张(一)确认漏洞(二)填补漏洞:目的性扩张结论(实习编辑:蔡蔚然) | · 认真地对待《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 · 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 · 我国《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再认识 · 民法典的开放性及其妥当实现 · “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谁为集体所有权人?——风险界定视角下两者关系的再辨析 | 2018年2月1日 第32551篇《法学研究》 2018年第1期 | 于飞 中国政法大学 |
144 | 2018-05-02 22:00:18 | 法学家第1期2018 | 民法典 物权 抵押权 | 《物权法》第191条的制度逻辑是通过限制抵押物的转让来落实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缓和。限制抵押物的转让,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为目的,在制度结构上并产生了恶化抵押人和抵押物取得人不利地位的客观效果,此与照顾抵押人的利益为目的而缓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制度,难以相通。在理论和制度结构上,也难以寻找到限制抵押物的转让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缓和相互连接的平衡点。中国民法典应以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为基础,通过创设抵押人的除去抵押请求权、抵押权人的代价清偿请求权和抵押物取得人的代价清偿除去抵押请求权,以实现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缓和。 | 抵押权追及效力;抵押物的转让;除去抵押请求权 | 问题的缘起一、抵押权追及效力的法理二、《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及其解释三、限制抵押物转让的制度逻辑四、缓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制度构建(实习编辑:蔡蔚然) | · 抵押权时效问题的民法表达 ·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研究——以涉商事指导性案例为例 · 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表达——以民法典物权法分编的制度设计为样本 ·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 · 我国司法实务应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 2018年2月1日 第32542篇《法学家》 2018年第1期 | 邹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 |
145 | 2018-05-02 22:00:26 | 法商研究第1期2018 | 合同履行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履行 | 在法律上,标准与合同的关系可以描述为:标准通过约定进入合同,成为“标准条款”;当出现标准条款无效等“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情形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1项之规定援引标准以填补合同的漏洞。这一模式较为准确地反映了合同与标准的关系,应予肯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1项之内容与标准化体制不协调,应当在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中予以调整。 | 标准;标准条款;合同法;适用程序 | 一、问题的提出二、标准条款的形成与效力(一)标准条款的形成(二)标准条款的效力三、《合同法》第 62 条第 1 项之适用(一)《合同法》第62条第1项适用的前提(二)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1项规定援引标准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通常标准”、“特定标准”(三)《合同法》第 62 条第 1 项适用的程序性问题四、结语:合同与标准关系模式之评价(实习编辑:朱婷婷) | · 法律中的标准——以法律文本为分析对象 · 民法总则制定中的若干问题 · 比较法视野下的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问题 · 标准与法律的融合 · 民法总则不应是《民法通则》的“修订版” | 2018年1月31日 第32559篇《法商研究》 2018年第1期 | 柳经纬 厦门大学 |
146 | 2018-05-02 22:00:31 | 河南财经第5期2017 |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 《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一章对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形态作出一般性规定,吸收了《侵权责任法》对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分担方式的立法经验,写入了多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在适用中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 民事责任形态;按份责任;连带责任;部分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一、《民法总则》中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形态的必要性(一)《民法总则》中民事责任独立成章的必要性(二)《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形态的必要性(三)《民法总则》与分则关于民事责任规定的对接二、《民法总则》对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规定及不足(一)按份责任的法理基础及规则(二)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及规则(三)仅规定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立法缺陷三、多数人侵权适用部分连带责任的现实考量(一)多数人侵权适用部分连带责任的实践经验(二)部分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规则(三)侵权责任编里规定部分连带责任的设想四、多数人侵权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现实考量(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规则(二)侵权责任编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设想(实习编辑:朱婷婷) | · 环境分别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我国网络信息化进程中新型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与法律规制 · 人格理论视角下的权利客体制度的现代化课题 | 2018年1月31日 第32535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5期 | 陶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147 | 2018-05-02 22:00:36 | 华东政法第2期2017 | 宗教团体法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宗教院校法人 |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宗教法人制度的深入研讨和立法完善,则是这一实践进程的核心问题和基本前提。文章首先对《民法通则》关于社会组织之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予以厘清,并在辨析宗教法人概念、指出《条例》有关规定不足的基础上,分别对宗教团体法人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和宗教院校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入研究,强调应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和最高行政机关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依法确定宗教主体的法人资格、认定程序和条件,促进宗教事业发展。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法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宗教院校法人 | 一、宗教法人制度立法综述与法理评析(一)《民法通则》关于社会组织之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二)宗教法人概念的提出和《条例》有关规定的不足二、宗教团体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一)宗教团体的法人资格及其登记管理(二)《条例》修订与宗教团体法人制度的完善三、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问题的解决及其必要性(二)“财团法人说”质疑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的完善四、宗教院校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实习编辑:林文静) | · 立法参与的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评估 · 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 《民法总则》颁布对宗教法治的影响 · 宗教财产归属与宗教法人资格问题的法律思考 ·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推动宗教慈善健康有序发展 | 2018年1月30日 第32531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2期 | 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 |
148 | 2018-05-02 22:00:42 | 法学评论第1期2018 | 物权 登记对抗模式 抵押权 动产抵押 | 登记只是动产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动产抵押登记簿不登记所有权的取得或转让,并无公信力,其作用仅在于提请第三人注意特定标的物上可能存在抵押权负担和确立同一标的物上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由此而决定,登记机关对动产登记申请仅负形式审查责任。从形式上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律上禁止充任担保人的主体不能作为动产抵押人。就抵押物而言,登记机关只需审查该抵押物是否属于其登记职责范围即可,无须进一步审查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无法得出动产抵押登记机关需负实质审查责任的结论。 | 动产抵押登记;登记对抗主义;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 一、声明登记制之下的形式审查二、动产抵押登记审查的法律依据三、动产抵押登记中对当事人身份的审查四、动产抵押登记中对抵押物的审查(一)审查抵押物是否属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职权范围(二)是否应审查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三)是否有必要对抵押物是否查封、扣押进行审查?(实习编辑:林文静) | · 论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的重构——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为中心 · 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 · 论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 · 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研究——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 · 农地三权分置视野下土地承包权的重构 | 2018年1月30日 第32494篇《法学评论》 2018年第1期 |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 |
149 | 2018-05-02 22:00:52 | 甘肃政法第3期2017 |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 随着环境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一些环境服务机构成了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的帮凶,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的责任急需规范。《环境保护法》第65条为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何种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法律适用困难。环境服务类型多样,服务内容和性质有别,应区分环境服务类型,确定不同的侵权责任规则。 | 环境服务机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 | 一、环境服务与环境服务机构的界定二、环境服务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三、环境服务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环境服务机构实施了违法行为(二)环境服务机构有过错(三)损害后果(四)损害后果与环境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环境服务机构的责任承担(实习编辑:陈小娟) | · 美国温室气体排放企业的气候变化侵权责任 · 美国气候变化侵权诉讼发展与评价 | 2018年1月29日 第32512篇《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 | 黄萍 上海政法学院 |
150 | 2018-05-02 22:00:56 | 海南大学第5期2017 | 民法总论 民事权利 | 随着互联网发展,个人信息的人格和财产价值日益凸显,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愈显重要。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在维护人权的同时,还应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实现信息的经济效益。私法既能为个人信息提供私法确权的保护,又能提供私法救济的保护。我国应在《民法总则》第111条基础之上,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确立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地位,并在未来民法典《人格权编法》中加以规定。同时,制定统一、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特殊规定。 | 个人信息;网络环境;私法保护;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一)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界分(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特征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考察及启示(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考察(二)个人信息保护域外考察的启示三、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私法保护考察及反思(一)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实践考察(二)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现状反思四、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构想(一)私权的保护(二)私法的保护(三)行业自律机制保护(实习编辑:陈小娟) |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探析 · 论自贸区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解决机制 · 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治化构造 · 论农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 · 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的实证分析与启示 | 2018年1月29日 第32470篇《海南大学学报》 2017年第5期 | 王崇敏 海南大学 |
151 | 2018-05-02 22:01:01 | 金融理论第1期2013 | 保险法 保险公司 |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包括公司实体责任保险这一附加承包范围,因此,当公司因遭遇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而与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连带责任时,赔偿责任以及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就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为了及时解决分摊难题并增强公司的赔偿能力,应当借鉴美国保险公司的实践经验,在董事责任保险中附加公司实体责任保险。 | 保险研究,董事责任,公司实体责任,保险合同 | 一、 公司实体责任保险的历史溯源二、 公司实体责任保险的功效发挥三、 购买公司实体责任保险应当注意的问题四、 我国的现实需求(实习编辑:罗骜) | · 我国《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完善之研究 · 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完善 · 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完善之研究——以《保险法》第16条第3款为中心 | 2018年1月28日 第32563篇《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3年第1期 | 孙宏涛 华东政法大学 |
152 | 2018-05-02 22:01:09 | 湖南师范第2期2014 | 法系 文献阅读 法学 民法 | 对CSSCI法学来源期刊诸民法论文的域外文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民法学者在撰写论文时存在着引证域外文献偏好,甚至有发展成“无洋不成文”的研究格局的趋势。这种引证偏好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民法学研究中制度路径的竞争和选择。在制度路径的竞争过程中,学者们会逐渐形成对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路径依赖,过度的路径依赖会贻误本土民法学的培育。 | 引证文献;域外文献;引证偏好;路径依赖 | 合作作者:连光阳一、 问题的提出:基于引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二、 域外文献之引证偏好的形成(一)“与时俱进”的域外文献引证趋势(二)不同年龄段的学者引用域外文献的特征(三)小结:日趋“时尚”的域外文献引证偏好三、制度路径的相互竞争与路径依赖的形成(一)制度路径的竞争与选择(二)路径依赖在制度路径的相互竞争中形成四、结语:路径依赖与本土民法学的培育(实习编辑:罗骜) | · 解法典后的再法典化:阿根廷民商法典启示录 · 代理制度如何贯彻私法自治《民法总则》代理制度评述 · 代理制度如何贯彻私法自治——《民法总则》代理制度评述 · 英美法教育在近代中国——以东吴法学院为例 ·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之解释基准——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分析文本 | 2018年1月28日 第32562篇《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第2期 | 徐涤宇 湖南大学 |
153 | 2018-05-02 22:01:14 | 清华法学第1期2018 | 合同总则 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研究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法治 | 乡规民约是农村自治的重要规范形式,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东中西部45个行政村实地调查后发现,当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集中表现在保障基层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分配保护资产等十一个方面。乡规民约积极作用产生原因主要有国家法律的确认、社会环境的支持、自治传统的发扬、集体认同心理的支撑、治村强人的推动以及村规民约的变革调适。乡村社会结构转型、行政权的过度指导以及村规民约自身制定实施方面的不足直接影响制约着乡规民约作用的发挥。应从主客观两个层面构建乡规民约作用发挥机制:主观层面应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客观层面应该提供制度保障,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合理构建乡规民约作用发挥机制。 | 乡规民约;乡村治理;积极作用; | 本文作者:陈寒非、高其才一、问题的提出二、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一)保障基层民主(二)管理公共事务(三)分配保护资产(四)保护利用资源(五)保护环境卫生(六)促进团结互助(七)推进移风易俗(八)传承良善文化(九)维护乡村治安(十)解决民间纠纷三、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原因(一)国家法律的确认(二)社会环境的支持(三)自治传统的发扬(四)集体认同心理的支撑(五)治村能人的推动(六)村规民约的变革调适四、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障碍(一)乡村社会结构因素(二)国家行政权力干预因素(三)乡规民约制定实施因素五、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的建议(一)提高认识(二)完善制度六、结论(助理编辑:康秉国) | · 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来自广西金秀的田野考察报告 ·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央规范性文件角度的考察 · 认可、吸纳与空漏:《民法总则》对习惯的规范及完善 · 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立法、司法视角的讨论 · 延续法统:村规民约对固有习惯法的传承——以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为考察对象 | 2018年1月27日 第32596篇《清华法学》 2018年第1期 | 高其才 清华大学 |
154 | 2018-05-02 22:01:23 | 求是学刊第6期2017 |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 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侵权责任构成规则与被侵权人过错抗辩事由规则应该被区分。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仅适用于动物园设置了隔离措施的情形,在事实层面分为被侵权人是在隔离区之外还是之内被动物侵害两类,应当适用不同的规则。参观者在动物园隔离区之外被动物侵害的情形,动物园应当承担未尽管理职责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是类似监护人责任的法定减责事由,以体现其公益性和开放性。参观者在动物园隔离区之内被动物侵害的情形,动物园应当承担未尽防止进入隔离区义务侵权责任,是一种违反防止进入高度危险区域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隔离区;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 一、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化思路(一)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二)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案件事实的类型化维度(三)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案件的法律规则需求(四)设置了隔离措施的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设计二、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侵权责任的规则设计(一)设计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考量因素(二)从文义看《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 是过错推定责任(三)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不合理性(四)对《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无过错责任改造与缓和三、动物园未尽防止进入隔离区义务侵 权责任的规则设计(一)违反防止进入高度危险区域义务的侵权责任(二)动物园防止进入隔离区义务属于防止进入高度危险区域义务(三)未经许可进入动物园隔离区之内受损的规则设计(助理编辑:康秉国) | · 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论——以《民法总则》第183条为中心 · “批发”抑或“零售”——《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背景与结构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 · 《民法总则(草案)》若干法律规范去留问题大数据分析——以《民法通则》相应条文的司法适用大数据报告为基础 | 2018年1月27日 第32595篇《求是学刊》 2017年第6期 | 王竹 四川大学 |
155 | 2018-05-02 22:01:32 | 山东大学第5期2017 | 民法的渊源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民法总则 | 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之后,我国就踏上了漫长的制订民法典之路。60多年过去了,民法典的立法也经历了几落几起。1954年和1962年的民事立法工作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改革开放之后1979年开始的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由于时机不成熟而代之以民事单行法的方式,出台了《民法通则》以及系列民事单行法。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随着《民法总则》的颁行,民法典渐行渐近。这部民法典,应当是一部顺应人权保障、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反映高科技时代与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应对风险社会和老龄化社会的挑战,适应环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需求,既与国际社会接轨又反映中国特色的、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提升国家软实力的中国民法典。 | 法典化;民事立法;民法典;民法典编纂; | 一、改革开放之前的民事立法二、经济体制改革与民事立法三、《民法总则》之制订及主要内容四、民法典之编纂(责任编辑:刘清越) | · 子女本位下的父母惩戒制度研究 · 无意思联络环境污染者对外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为展开 · 突破环境公益诉讼启动的瓶颈:适格原告扩张与激励机制 · 我国老龄化社会中监护与照护制度的重构 · 社会性别视角中的法治文化 | 2018年1月26日 第32501篇《山东大学学报》 2017年第5期 | 王丽萍 山东大学 |
156 | 2018-05-02 22:01:40 | 法学家第1期2018 | 民法典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 关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定之债的规则,《民法总则》的规定较为简略,需要在民法典分则中予以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在中国民法典分则不设置债法总则编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在合同编中规定准合同一章,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各种债的关系作出集中规定,以实现民法典规则体系的科学性。在引入准合同概念之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内涵,确定其在合同编中的体系安排,并对准合同一章所包含的债的类型、合同法规则参照适用于准合同之债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 民法典;准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法总则 | 一、合同编引入准合同概念具有比较法的经验可循二、合同编规定准合同制度的必要性三、民法典合同编应当规定的准合同类型(一)无因管理之债(二)不当得利之债(三)悬赏广告(四)法定补偿之债(五)获利返还之债四、准合同概念的引入与债法总则的设立结语(实习编辑:蔡蔚然) | · 《法治具有目的性》 · 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 · 合同编解除制度的完善 · 功在当下,利在千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之我见 · 我国《民法总则》的成功与不足 | 2018年1月25日 第32541篇《法学家》 2018年第1期 |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
157 | 2018-05-02 22:01:47 | 清华法学第1期2018 | 民法典 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对其依合同取得的耕地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既不应定位为 “权利用益物权”、也不应定位为 “债权”,而应定性为 “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既有承继也有续造,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对本权的处分权等权能;“三权分置” 中土地经营权的立法规制,在名称上民法典物权编应使用 “土地经营权”的立法表述。在权利变动上,应采行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在条款设置上,应主要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取得以及权利限制等制度。 | 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物权编 | 一、“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基本要义(一) “土地经营权” 名称的由来(二) “土地经营权” 的政策内涵(三) “土地经营权” 的应有涵义二、“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一) 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的理论争议(二) 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争论之反思(三) 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的应然定位三、“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一)土地经营权权利内容的 “承继”与 “续造”(二) 土地经营权的具体权能四、“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立法规制(一)民法典物权编中 “土地经营权”名称的取舍(二)民法典物权编中 “土地经营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三) 民法典物权编中土地经营权的条款设置五、结语(实习编辑:蔡蔚然) | · 论“三权分置”中的土地承包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 美、英互联网体育博彩的法律规制及对中国的启示 ·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 《物权法》中物权限制规范的立法技术之缺陷及补正 | 2018年1月25日 第32526篇《清华法学》 2018年第1期 | 丁文 华中师范大学 |
158 | 2018-05-02 22:01:55 | 法学杂志第4期2013 | 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法国《消费法典》未规定消费欺诈,而是采用了“商业欺诈行为”的概念,包括作为的商业欺诈行为与疏忽的商业欺诈行为,前者有混淆风险、欺诈陈述、不指明行为实施者三类假定,后者涉及违反实质信息提供义务。商业欺诈行为的主要处罚包括罚款、罚金与监禁,附加处罚包括公告判决、发布更正通告、停止违法行为,缔约方可主张合同无效和损害赔偿,严重情形构成诈骗罪。建议我国系统地设定消费欺诈行为规则,明确不作为构成消费欺诈的条件,强制责任主体自行公告消费欺诈行为等。 | 消费者;消费欺诈;商业欺诈;惩罚性赔偿 | 一、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适用二、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一)作为的商业欺诈行为(二)疏忽的商业欺诈行为三、消费欺诈的责任承担(一)商业欺诈的行政确认(二)商业欺诈的主要处罚(三)商业欺诈的附加处罚(四)商业欺诈的民事责任四、法国的法律实践对我国消费欺诈立法的借鉴价值(一)关于消费欺诈的立法设计(二)关于不作为消费欺诈的认定(三) 关于公告判决与发布更正通告(实习编辑:朱婷婷) | · 民法典编纂与消费者保护———以德国债法改革为参照 · 论东亚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统一化 | 2018年1月24日 第32534篇《法学杂志》 2013年第4期 | 苏号朋 对外经贸大学 |
159 | 2018-05-02 22:02:02 | 法学杂志第10期2015 |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德国在2001年进行债法现代化改革时将大部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民法典之中,从而使消费者保护法成为一般私法的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应当以保护弱者利益、维护实质公平为社会使命,处理好形式平等与实质正义、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的关系,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民法典之中,并处理好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外在关系。 | 民法典;消费者保护;普通民法;特别民法 | 一、《德国民法典》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发展史及其启示(一)《德国民法典》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过程(二)《德国民法典》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启示二、我国民法典应当纳入消费者保护法(一)维护实质公平是民法典的当代使命(二)民法典不应排斥国家干预(三)消费者保护应当成为普通民法的组成部分三、代结论:民法典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模式选择(实习编辑:朱婷婷) | · 法国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借鉴 · 论东亚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统一化 | 2018年1月24日 第32533篇《法学杂志》 2015年第10期 | 苏号朋 对外经贸大学 |
160 | 2018-05-02 22:02:08 | 法学第9期2017 | 民法典 财产权 虚拟财产 | 在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虚拟财产在权利属性上经历了从物权到非物权的变化,该法第127条最终并未明确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而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中的位置也使其权利性质扑朔迷离。虚拟财产的"关系范式"保护缺乏明确的分类标准,且其与"权利范式"保护并非对立。"权利范式"保护下的"虚拟财产物权说"存在本质论和后果论两种不同证明路径,前者是功利选取特征予以论证且将支配权和物权等同的结果,而后者是固守物债二元财产权体系的结果。从刑法上的盗窃罪和保险法中虚拟财产保险的视角看,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也并非债权。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应被界定为虚拟财产权,从而纳入民事权利体系。虚拟财产的独特性足以使其成为一种新兴民事权利的客体,无形财产权作为上位的学理概念不能反映虚拟财产权的本质。虚拟财产权的立法框架应由权利的主体、客体、行使、公示与变动等内容构成。 | 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物权说”;“虚拟财产债权说”;无形财产;虚拟财产权 | 一、“关系范式” 下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及其批判 (一)虚拟财产“关系范式” 保护的主要观点 (二)对虚拟财产“关系范式” 保护的批判二、对“权利范式”保护下“虚拟财产物权说” 的批判 (一)对本质论进路下“虚拟财产物权说” 的批判 (二)后果论进路下的“虚拟财产物权说”是对物债二元财产权体系的固守三、对“权利范式”保护下“虚拟财产债权说””的批判 (一)刑法盗窃罪视角下“虚拟财产债权说”之否定 (二)保险法视角下“虚拟财产债权说”之否定四、作为独立新型民事财产权的虚拟财产权之证成 (一)虚拟财产的独特性足以让其成为新型民事权利的客体 (二)无形财产权作为上位的学理概念不能准确反映虚拟财产权的性质 (三)立法成本高不能成为否认虚拟财产权独立的充足理由 (四)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构造为虚拟财产的独立立法模式提供了范式五、虚拟财产权立法框架解析 (一)虚拟财产权的主体 (二)虚拟财产权的客体 (三)虚拟财产权的行使及保护 (四)虚拟财产权的公示 (五)虚拟财产权的变动 (六)虚拟财产权的立法模式(实习编辑:林文静) |
·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与本相——兼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类型化 · “虚拟财产权”的证立与体系安排 · 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 2018年1月23日 第32492篇《法学》 2017年第9期 | 李岩 辽宁大学 |
161 | 2018-05-02 22:02:15 | 政法论坛第1期2016 | 民法典财产权 财产权法定 | 对世权是财产权的本质。财产权概念的外延是广阔的,不应限于有体物财产,应涵盖无形财产权;不应限于法典中的财产权,应涵盖被忽略的单行法所创制的隐蔽的财产权;不应限于私法创制的财产,应涵盖公法创制的财产。财产权的形态虽然纷繁复杂,但从最简单的形态——公物,到最圆满的形态——所有权,中间存在许多形态。财产形态从单纯的排他性到复杂的可转让性,由简及繁,可以形成一个清晰的财产权谱系。财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必须由法律规定,财产权法定主义是财产法的重要原则,财产权法定主义的最本质的两个要素是:一是财产权中的对世排他力需法定,二是财产权中的对世排他力的转让需法定。"权利法定类型化"是财产权法定主义得以实现的立法技术。中国民法典应设财产法总则,对财产权的基本问题和共同问题作出规定,应对实践中复杂的财产权问题,并保障民法典体系的完整性。 | 财产权谱系;法定主义;权利法定类型化;转让;财产法总则;民法典 | 一、财产权的定义: 再论对世权二、财产权谱系三、财产权谱系之外的非典型财产权结构 (一) 担保物权在财产权谱系中的位置 (二) 其他怪异形态的财产权结构 (三) 信息与数据的财产权结构 (四) 债权的不可侵害性: 一种新型财产权结构 (五) 财产权形态的无限可能性四、财产权法定主义 (一) 财产权法定主义的含义 (二) 权利的法定类型化: 财产权法定主义与合同的关系 (三) 民法上的物权法定主义 (四) 物权法上的物权清单是一份逻辑不周延的常用物权清单五、财产权可转让性的逻辑结构 (一) 权利法定类型化的功能 (二) 法定类型化权利中的权能的独立转让的问题 (三) 法定类型化的权利中的权能与债权的界限 (四) 法定类型化权利中的权能的再类型化: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 (五) 财产权可转让性的逻辑内涵之总结 (六) 处分权的逻辑结构: 霍菲尔德术语的描述六、民法典中的《财产法总则》(实习编辑:林文静) |
·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 · 法人应如何分类——评《民法总则》的选择 | 2018年1月23日 第32491篇《政法论坛》 2016年第1期 | 王涌 中国政法大学 |
162 | 2018-05-02 22:02:21 | 华东政法第6期2017 |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无效法律行为 | 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 | 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行为无效 | 一、问题的提出二、三种原因之间的竞合与适用(一)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间的关联性(二)违反公序良俗的包容性三、所适用的无效法律行为之范畴认定四、与《侵权责任法》的法条竞合与适用五、结语(实习编辑:陈小娟) | · 论连带责任的性质 · 论自然之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地位 · 物权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物权法》第2条的法教义学解读 ·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 · 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 2018年1月22日 第32469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6期 |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
163 | 2018-05-02 22:02:27 | 中国政法第2期2017 | 市场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诚实信用原则 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 在我国法律已经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同时,立法仍会对经营自主权的行使进行限制。鉴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诚实守信的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福利等社会公共利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自主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的原因和目的,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应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完整且准确地表达出这些价值目标。鉴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市场主体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是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应在基本原则条款、不正当竞争概念条款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中完整且准确地表达出这条贯穿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全文的逻辑主线。鉴于比例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实现尊重与限制经营自主权的平衡协调的重要分析工具,运用比例原则和平衡协调理念,可以得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应删除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条款的立法建议,并应进一步完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条款。 |
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自主权;立法限制;竞争秩序 | 一、引言二、立法目的条款:反不正当竞争立法限制经营自主权行使的缘由三、基本原则条款:反不正当竞争立法限制经营自主权行使的逻辑主线四、比例原则:反不正当竞争立法限制经营自主权行使的分析工具五、构成要件条款: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合理限制经营自主权行使的具体实现六、余论(实习编辑:陈小娟) | ·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的关系 ·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修订:包容、增减与细化 | 2018年1月22日 第32468篇《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2期 | 孟雁北 中国人民大学 |
164 | 2018-05-02 22:02:31 | 法学第12期2017 |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 | 为了实现侵权法的补偿功能,近代侵权法基于差额说构建了完全赔偿原则。据此,赔偿责任范围独立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并在效果上呈现全有或全无的择一模式。但是,这种做法不免过于绝对和僵硬,完全漠视了行为人方面的自由价值,也难以妥当地保护受害人。因而,侵权法上突破这一原则的各项规则和制度逐渐产生。不过,这种零敲碎打式的修补并不能根除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功能原则的功能取向过于单一、价值选择有失均衡、法律效果有失妥当等痼疾。有鉴于此,强调价值评价统一、注重法律效果妥当性的比例责任在比较法上应运而生。根据比例责任原理之要求,法官在个案中需要综合考量责任构成中相关要素的满足度,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整体评价,以合理地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藉此,责任基础与责任效果在价值层面可以贯通,全有或全无的极端结果可以避免,而自由与安全、救济与预防、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等诸项价值亦可得以妥当协调。 | 侵权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比例责任;全有全无 | 一、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理论基础二、对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突破(一)过失相抵(二)最高额赔偿(三)非物质损害赔偿(四)衡平责任(五)责任减轻条款三、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批判(一)完全赔偿原则在价值选择上有失均衡(二)完全赔偿原则在逻辑上有欠周全(三)完全赔偿原则在功能上有失全面(四)完全赔偿原则在效果上有失妥当四、比例责任之引入五、结语(实习编辑:罗骜) | · 损害赔偿的功能与完全赔偿原则的存废——利益平衡视角下之反思 · 比例原则在现代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 公众人物理论与真实恶意规则之检讨 · 侵权责任能力与监护人责任规则之适用 · 侵权责任能力判断标准之辨析 | 2018年1月21日 第32530篇《法学》 2017年第12期 | 郑晓剑 厦门大学 |
165 | 2018-05-02 22:02:39 | 法学第11期2015 | 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 | 司法案例为公序良俗原则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但相关案例却显示出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种种乱象,诸如有具体法律规范依据却向一般条款逃逸、仅作为增强法院判决说服力的工具、作为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替代、与无效行为与效力待定行为规范混同适用等。乱象之成因在于对其适用条件认识不清,对法律原则存在盲目崇拜心理,对民法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界限的界定混乱,以及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适用逻辑存在认知性错误。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应以存在法律漏洞或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为前提,在穷尽效力待定行为规范和无效行为规范而无法救济之后再予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适用范围的普遍性,即除具有否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外,在违背公序良俗型侵权和不法给付型不当得利领域亦可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还需保持本土性和时代性。在考虑上述标准后对公序良俗原则应采用类型化的方法予以适用,其类型大致包括禁止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行为,请托他人办事形成的协议或不当得利,以人身为交易内容或所附条件的民事协议,违反性道德而为的赠与,侵犯生命周期仪式的行为等五种。 |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类型化,诚实信用原则,无效法律行为,一般条款 | 一、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乱象之样态(一)作为僭越法律而沦为“道德审判”的工具(二)作为增强法院判决说服力的工具(三)作为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替代形式(四)作为公平责任的替代形式(五)作为其他种类无效法律行为的替代形式(六)作为效力待定行为原因的替代形式(七)作为单行法中公序良俗原则替代形式的总则二、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乱象的原因及适用规则(一)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条件认识不清(二)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认识不清(三)对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界限认识不清(四)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适用逻辑认识不清三、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之判断标准的确立与类型化适用证成(一)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之判断标准的确立(二)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类型化四、结语(实习编辑:罗骜) | · “虚拟财产权”的证立与体系安排——兼评《民法总则》第127条 · “虚拟财产权”的证立与体系安排 · 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 2018年1月21日 第32529篇《法学》 2015年第11期 | 李岩 辽宁大学 |
166 | 2018-05-02 22:02:43 | 中国政法第04期2017 | 法与文化 西方法律文化 法与社会建设和管理 法律意识 | 德国法学教育受到德国联邦法、州法和大学自治法的规制,法律体制较为完整,法学教育全过程均受法律规制,实现了法治人才的法治化培养。中国法学教育面临规范文件散、规范效力低、存在法律规制空白等问题,对此可以借鉴德国法学教育经验。 | 德国;法学教育;法治人才;法治化培养 | 一、德国法学教育的法律体系(一)德国法学教育法的三个层面和两个领域(二)联邦法律(三)联邦各州的法律和条(四)大学自治规范二、以法治人才为培养目标的德国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定位(二)统一法律人的培养目标(三)法学教育过程的法治化三、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四、结论(助理编辑:康秉国) | · 论合同变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2018年1月20日 第32593篇《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04期 | 田士永 中国政法大学 |
167 | 2018-05-02 22:02:49 | 中国法学第01期2017 |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民法总则 | 从表达上的需要、使用的普遍性以及操作的可行性三方面考察,判断民事立法语言优劣的基本标准和目标是“准确与否”。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在落后的立法技术、经验主义立法思维、不断更替的法律理论以及不同的草案起草者和审定者之共同作用下,存在大量“语言失范”:既有标点符号、用词和语法错误及篇章结构矛盾的纯粹语言问题,也有隐藏在概念不清晰、语言表达含混和逻辑不周延背后的法律问题,还有法与法不统一的体系问题。既降低了民事立法的质量,也对司法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编纂民法典之时,应当遵循“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方针,优选专业化的立法品格,将法律理论研究与立法语言审校并重,准确选择和使用语言,以追求民法典语言表达的完善。 | 民法典;立法语言;规范化; | 一、民事立法语言规范的厘定(一)既有规范和学说的梳理(二)准确:立法语言的元规则二、对我国民事立法语言现状的分析(一)纯粹的语言表述问题(二)表现为语言的法律问题(三)法与法之间表述不统一的问题三、民事立法语言的规范化路径(一)明确立法的方针和风格(二)法律理论研究与立法语言审校并重(三)在民法典的编赛过程中准确运用立法语言(助理编辑:康秉国) | · 科研人员“贪污”课题经费的民法解析——以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属性为基础 · 民法典编纂中的立法语言规范化 · 民事责任能力之本质新解 · 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度研究 · “进城”农民社会保障的基础分析 | 2018年1月20日 第32592篇《中国法学》 2017年第01期 | 朱涛 重庆邮电大学 |
168 | 2018-05-02 22:02:56 | 甘肃政法第6期2017 | 民法典编纂 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 拟定中的民法典物权编的编制体例应与《民法总则》相协调,现行《物权法》中的“编”应降级为“章”、“章”降级为“节”。物权编的第一章宜更名为“通则”,第二章的内容应并入第一章;第三章的内容除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宜调整到通则部分外,其余规定应予删除。所有权部分除应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的规则外,重点应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补充先占、添附、动产取得时效、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的得丧规则等。用益物权部分除适当修改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等的规则外,应重点增补居住权、海域使用权、典权等用益物权类型;担保物权部分应完善担保的一般规则,增加担保财产的范围,对流质条款的效力有限开禁;占有部分应增加关于占有的种类、占有的状态推定和权利推定等规则,提高对善意占有人利益保护的力度。 | 民法典物权编编制体例内容设计;用益物权;占有;担保物权;物权请求权; | 一、关于编制体例和目录的调整、修改(一)编章体例修改的原因(二)编章结构修改、调整的建议(三)关于编制体例的几个问题说明二、通则部分的修改意见(一)删除现行《物权法》第1条、第2条第2、3款、第3、4、5、7、8条(二)物权公示原则的完善(三)物权变动部分内容的修改(四)通则部分应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及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三、所有权部分的修改意见(一)本部分的基本内容应予保留(二)应重点补充、完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四、用益物权部分修改意见(一)既有规定的修改与完善(二)建议增设“海域使用权”一节(三)建议增设兼具用益与担保双重功能的“典权”(四)建议增加居住权并确立其为典型用益物权的类型五、担保物权部分的修改意见(一)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增补(二)担保物权具体类型与规则的完善六、占有部分的修改意见(责任编辑:刘清越) | · 附物权担保债权人的执行选择权问题探讨 · “知假买假”的理论阐释与法律适用 · 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四个面向” · 论生活安宁权 · 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与形态 | 2018年1月19日 第32500篇《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 | 刘保玉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
169 | 2018-05-02 22:03:03 | 法学杂志第11期2017 | 法律共同体 法治 医疗卫生安全 药品安全 | 我国推进药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必要性在于有助于解决我国药品安全存在的现实问题。从“药品监管”到“药品安全社会治理”转变过程中,治理目标体现为确保公共利益,治理主体呈多元化,治理结构形成一种平等、合作的治理关系,治理手段是基于协调和参与。并从树立药品风险预防理念、创新多元主体参与制度、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药品风险分担与激励惩戒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药品安全社会治理的核心议题。 | 药品安全;社会治理;风险预防;多元共治; | 一、药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一)药品安全(二)社会治理(三)药品安全社会治理二、推进我国药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一)药害现状是推进药品安全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二)药害成因是推进药品安全社会治理的理论诉求三、推进我国药品安全社会治理的核心机制(一)治理理念议题(二)治理制度议题(三)治理机制议题(责任编辑:刘清越) | · 从“居住有其屋“到“住有所居”——我国民法典分则创设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 论遗体在民法教义学体系中的地位——兼谈民法总则相关条文的立法建议 · 中国法上抵押权效力与可及标的范围 | 2018年1月19日 第32499篇《法学杂志》 2017年第11期 | 申卫星 清华大学 |
170 | 2018-05-02 22:03:08 | 清华法学第1期2018 | 法学 民法 法系 | 在新世纪初,美国的私法学术同行发起了 “私法的新思维运动”。在宏观层面,新思维运动强调从单维的法律实用主义走向多元包容的实用主义,或者说更彻底的实用主义,在实用主义的意义上回归 “公法/私法”二元划分传统,重拾和重塑私法的内在独特性,包括私法的概念体系和教义学说。在微观层面,以财产法学这一重要场景为例,新思维运动强调从 “权利束”理论走向 “模块化” 思维,以重拾财产法的结构化属性。这一学术运动正在引起中国和欧洲大陆私法同行的关注和讨论。 | 私法的新思维;单维实用主义;包容性实用主义;权利束;模块化 | 一、一场“回归”私法传统的学术运动二、私法的新思维运动简史(一)单维实用主义下的私法观(二)单维实用主义下的财产法学(三)一场走向更彻底实用主义的私法学运动三、私法的新思维:从单维实用主义走向包容性实用主义(一)霍氏现实主义(二)卢氏现实主义(三)肯氏现实主义(四)包容性现实主义四、财产法的新视野:从“权利束”走向“模块化”思维(一)财产权的模块结构与信息成本(二)财产权模块结构的局限与弹性五、中国启示:私法的独立性与私法教义的供给模式(实习编辑:蔡蔚然) | · 中国财产法的经济分析 · 法律的形式与功能——以“知假买假”案为分析范例 · 专车拼车业的组织、效应与管制 · 专车拼车管制新探 · 民商法研习方法 | 2018年1月18日 第32525篇《清华法学》 2018年第1期 | 熊丙万 中国人民大学 |
171 | 2018-05-02 22:03:17 | 清华法学第1期2018 | 民法总则 虚伪表示 物权的善意取得 | 我国 《民法总则》删除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与 《日本民法修正案》 增加此类规定的做法适成鲜明对比,应通过比较法研究予以解释。只要我国存在实行意思主义变动模式的权利,在该范围内就宜继受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则,因该规则以原权利人的虚假表示为逻辑起点,不依靠权利外观的公信力即可保护善意第三人,能避免在适用善意取得规定时出现的逻辑障碍以及构成要件过严的问题,其在当事人虚假设立债权、物权或虚假转 让债权、物权及股权等场合有难以替代的制度功能。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则应修正为善意排除规则,其可解决第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权可撤销性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的问题。 | 民事法律行为;虚假意思表示;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 | 一、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规则的制度功能及其局限(一) 日本法上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不能对抗规则的构造和功能(二) 混合继受法制上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功能重叠二、对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规则的继受及其范围(一) 在意思主义领域应继受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规则(二) 在形式主义领域不必采用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规则(三) 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具体构造三、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不得对抗规则的制度功能(一) 意思主义下意思表示被撤销与善意第三人保护(二) 物权形式主义下意思表示可撤销性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四、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不得对抗规则的功能分解与制度安排(一) 我国善意取得规定中应补充善意排除规则(二) 在意思主义领域撤销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五、结论(实习编辑:蔡蔚然) | · 显失公平规定的解释论构造——基于相关裁判经验的实证考察 · 拍卖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与担保责任——从居间商的法律地位出发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物的瑕疵与退货的定性及出路——基于与合同法相衔接的视角 · 通往“合理期间”之路——基于“慷慨的一个月”大致基准和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 · 减价实现方式的重思与重构 | 2018年1月18日 第32524篇《清华法学》 2018年第1期 | 武腾 中央财经大学 |
172 | 2018-05-02 22:03:22 | 环球法律第6期2017 | 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模式 登记生效模式 | 各国际组织所倡导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是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的电子化登记系统,意在提醒潜在的交易相对人在特定的动产之上可能存在权利负担,并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声明登记制下登记内容很少,登记申请便捷,登记机构仅需对登记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流程快速可控。 | 动产融资登记;声明登记制;电子化登记系统;形式审查 | 一、问题的提出二、可予登记的动产担保交易类型三、动产融资登记机关之整合四、声明登记制之下的登记内容和登记程序(一)声明登记制与文件登记制(二)登记内容与担保权人的回复义务(三)单方申请模式之下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的规制路径五、结 语(实习编辑:朱婷婷 ) | · 论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的重构——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为中心 · 动产抵押登记的审查责任——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 · 论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 · 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研究——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 · 农地三权分置视野下土地承包权的重构 | 2018年1月17日 第32510篇《环球法律评论》 2017年第6期 |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 |
173 | 2018-05-02 22:03:28 | 行政法学第2期2016 | 宪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学 比例原则 行政许可 | 从宪法视角看,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制度禁止个人利用其非营运车辆从事有偿运送服务,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和劳动权的法律限制。从法律保留原则角度看,这种禁止规范的法律基础并不牢固。从明确性原则看,出租车行政许可的规范欠缺必要的明确性,在实施过程中有较大任意性。从比例相当性原则角度考量,在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一禁止的妥当性虽在理论上勉强成立,但其必要性和手段目的之衡平性大有疑问。网络约车平台现已具备审查车辆安全性能和司机背景资质以及通过信息技术、合同安排和责任保险最大程度保护乘客、司机和第三人安全的能力。对非营运车辆的网络预约服务有条件、有限度的放开,已具备开展试点进行探索的条件。 | 出租汽车行业;行政许可;网约车;合宪性;比例原则 | 一、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对个人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构成一般性禁止 (一)依现行法,个人的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包括出租车服务在内的经营性客运服务 (二)什么是“出租汽车经营”?二、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对公民的财产权和劳动权构成法律限制 (一)对公民的财产权构成限制 (二)对公民的劳动权构成限制三、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所设禁止规范的合宪性分析 (一)法律保留原则考查 (二)明确性原则考查 (三)比例相当性原则考查四、个人利用非营运车辆兼职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合法化 (一)网约车技术和商业模式导致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性变革 (二)个人通过网约车平台利用非营运车辆兼职从事出租车经营应当合法化 (三)通过合作监管提升网约车的安全性 (四)如何处理非营运车服务与传统出租车服务的关系?五、结论(实习编辑:林文静。) | · 实践重塑规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范检讨 | 2018年1月16日 第32489篇《行政法学研究》 2016年第2期 | 王军 中国政法大学 |
174 | 2018-05-02 22:03:32 | 知识产权第10期2016 |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与民法 比较法 | 俄罗斯新的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是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该编在其国内立法中第一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知识产权为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权的客体,同时规定了“智力权”、“专有权”等权利内容,用“智力权”术语取代了传统知识产权概念。立法对知识产权范畴的重新界定,在俄罗斯理论界引起激烈讨论。综合分析俄罗斯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智力权、专有权等概念的界定及立法依据,阐述俄罗斯学者对其民法典中智力权、知识产权、专有权等概念适用的理论争议。 | 俄罗斯民法典;知识产权;智力权;专有权 | 一、“知识产权”在《俄罗斯民法典》中界定为权利客体二、《俄罗斯民法典》将知识产权界定为权利客体的原因 (一)消除俄罗斯学界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术语的理解分歧 (二)理顺立法对“知识产权”术语使用的无序状态 (三)厘清对知识产权性质与内容的不同认识 (四)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市场流转的需要三、《俄罗斯民法典》以“智力权”取代传统“知识产权”概念(实习编辑:林文静) | · 论所有权的法哲学 · 《俄罗斯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立法取舍 | 2018年1月16日 第32488篇《知识产权》 2016年第10期 | 鄢一美 中国政法大学 |
175 | 2018-05-02 22:03:38 | 东方法学第6期2017 | 民法典编纂 人格权 人格权独立成编 | 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民法典体例问题,更是一个关系中国民法典能否适应现代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德国人格权模式以人格和侵权来解决人格权问题,反映的是百年前的社会状况,完全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中国的需要。只有人格权独立成编,才能充分容纳现代中国的人格权问题,才能科学规定现代中国的具体人格权,才能合理保护现代中国的人格利益。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可以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体例,解放人格权发展的空间,而且也可以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逻辑,将权利确认和防止侵权并重。《人格权法学者建议稿》的问世显示人格权独立成编完全可行,当然也有不少缺点,期望国家立法机关勇于承担历史责任,自觉追求民法典现代化和中国化,尽快将人格权编纳入立法计划。 | 人格权;人格权编;民法典现代化;人格权单独成篇 | 一、人格权编才能充分容纳现代中国的人格权问题二、人格权编才能科学规定现代中国的具体人格权三、人格权编才能合理保护现代中国的人格利益(助理编辑:李怡雯) | · 论新时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司法裁判应维护成文法的核心价值 · 司法裁判应维护成文法的核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2号判决书研读 · 论约定违约金调整的正当性与限度 · “一带一路”与建设工程合同国际化 | 2018年1月16日 第32317篇《东方法学》 2017年第6期 | 孟勤国 武汉大学 |
176 | 2018-05-02 22:03:44 | 山东大学第6期2017 | 民法典编纂 物权 担保物权 | 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由历史上既有且成型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发展而来。动产抵押权制度的机械加入,是其发展的主要方面,也由此引起了担保物权法体系的负面效应。按照“三个非不可”的 民法典分则编纂原则,“竖切”产生的两项统一制度的缺失,“横刨”产生的在担保物权概念、担保物、担保合同、担保物权设定、担保物权公示、担保物权效力、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消灭等层面的规范重复、不一致和矛盾以及漏洞等,是未来担保物权法编纂着力解决的问题方面。 | 担保物权;结构性弊端;法体系效应;编纂 | 一、我国现有担保物权法制的结构体例二、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法制的结构性弊端 (一)因 “竖切 ”体系产生的结构性弊端 (二)因 “横刨 ”体系产生的结构性弊端三、担保物权法的具体编纂建议 (一)参考世界先进立法,恢复以担保物之不动产、动产为分类标准的担保物权法制体系 (二)在现有的担保物权结构体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梁慧星教授在一次民法典分则编纂研讨会 上所言的“三个非不可”即“非增加不可的才可以增加,非删除不可的才可以删除,非修改不可的才可 以修改”的原则编纂担保物权法(助理编辑:李怡雯) | · 抵押权概念的演变及其法体系效应 · 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与无权占有”——兼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 · 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与无权占有”——兼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 · 违法建筑的继承权与占有——对一起经一、二审判决案例的评析 优 · 也论“后让与担保”——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 2018年1月16日 第32297篇《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 | 董学立 山东大学 |
177 | 2018-05-02 22:03:49 | 知识产权第11期2017 |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民事权利客体 知识产权 | “知识化”问题是中国民法典编纂需要回答的“应该编纂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问题的最重要方面之一。知识经济的发展、世界民法典编纂的趋势、经济新常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提出均要求中国民法典“知识化”。中国民法典的“知识化”的关键是总则的“知识化”,可以通过将知识产权客体和有体物并列作为权利客体章的一节而提升知识产权客体的地位而实现总则的“知识化”。中国民法典的“知识化”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独立成编,目前学术界关于知识产权不能独立成编的理由不能成立,知识产权编独立成编的具体内容包括合理安排知识产权编在民法典中的位置、知识产权编的具体内容和编排方式。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亲属、继承等编的“知识化”是中国民法典“知识化”的重要内容。 | 知识经济;中国民法典;知识化;知识产权;权利客体 | 一、中国民法典“知识化”的必要性(一)知识经济的发展与中国民法典的“知识化”(二)世界民法典编纂的趋势与中国民法典的知识化(三)经济新常态、创新型国家建设与中国民法典的“知识化”二、中国民法典“知识化”的关键:民法典总则的“知识化” (一) 民法典总则对民法典构造的决定性作用及其逻辑(二)民法典总则“知识化”的关键与具体内容三、中国民法典“知识化”的核心:知识产权独立成编(一)知识产权不能独立成编的理由及批驳(二)知识产权独立成编的理由(三)知识产权独立成编的具体方案四、中国民法典“知识化”的重要内容:民法典其他各编的“知识化”改造(一)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知识化”改造(二)中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知识化”改造(三)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知识化”改造(四)中国民法典亲属编的“知识化”改造(五)中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知识化”改造 结语(实习编辑:陈小娟) | · 从“无印良品”案到“PRETUL”案:涉外定牌加工的法律性质 · 论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构成中的地位 · 商标跨类保护的跨学科解释 · 《商标法》第8条地位辨析 · 商标法中商标近似的界定与判断 | 2018年1月15日 第32467篇《知识产权》 2017年第11期 | 王太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178 | 2018-05-02 22:03:56 | 法律科学第1期2018 | 民法总论 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 法的适用 | 《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是我国民法第一次规定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确立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相互通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一是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有双方当事人,二是虚假民事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进行通谋,三是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不应包含隐藏他项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构成要件是:行为人须有两方以上的表意人,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并非当事人的真意,双方当事人对虚假的意思表示的表达须有通谋。当事人从事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往往是为了欺骗第三人,故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总则;虚假行为;通谋;无效;法律适用 | 一、对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一)对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称谓(二)如何界定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三)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比较二、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不认为是虚假行为的特例(一)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二)不能认定为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几个特例(三)举证责任第三人主张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第三人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上述三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完成,即可证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构成三、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对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二)经过登记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三)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与一方欺诈行为竞合的规则(实习编辑:陈小娟) | · 修订侵权责任编应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调整 · 人格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 ·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 ———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释评 · 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继承权的保障制度改革 | 2018年1月15日 第32447篇《法律科学》 2018年第1期 |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
179 | 2018-05-02 22:04:02 | 法律科学第6期2015 | 合同责任 合同法 民事责任 | 金融风险是系统性风险,因而金融法需要关注众多合同之间的系统性,合同相对性理论无法满足这一要求。以系统观念考察金融法所面对的合同群体,就能发现这些群体具有多元性、相关性和整体性,构成了系统性的合同群落(即契约群)。典型的契约群有民间集资所形成的多层分支结构契约群、与“太大不能倒”相关的“中心-边缘”结构契约群、以影子银行为通道的纺锤状契约群等,以及由上述契约群联结而成的超级契约群。系统性的契约群导致系统性的大规模违约,这一认识揭示了系统性风险的合同之源,可为“太大不能倒”和大规模违约的预防提供深层次的理论基础。 | 金融法;系统性风险;系统性;契约群;大规模违约 | 一、系统性风险引发的金融法新问题二、具有系统性的合同群落:契约群三、金融实践中典型的契约群及其可能发生的大规模违约四、系统性风险的合同之源与大规模违约的预防五、结论(实习编辑:罗骜) | 2018年1月14日 第32498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6期 | 陈醇 浙江师范大学 | |
180 | 2018-05-02 22:04:10 | 法治研究第1期2017 | 侵权责任 大规模侵权 侵权责任法 | 应对大规模侵权事故,侵权诉讼机制、责任保险机制及赔偿基金机制在当前都难以发挥较大作用。在实践中形成的行政主导型损害救济机制能够以较小成本对大规模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进行非常及时、较为充分的救济,最为理想。但目前该机制还缺少科学参与机制、完善的赔偿规则和合理的追偿机制。在未来,应当引入听证程序以构建科学的参与机制,增加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方面的规定以构建完善的赔偿规则,明确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可追偿费用的通常范围及减免条件的追偿机制。 | 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机制;探析 | 本文合作作者:庞伟伟一、系统性风险引发的金融法新问题二、具有系统性的合同群落:契约群三、金融实践中典型的契约群及其可能发生的大规模违约四、系统性风险的合同之源与大规模违约的预防五、结论(实习编辑:罗骜) | · 高考志愿被篡改的民事救济 · 临界点视阈下民法典继承编基本原则之建构 · 英国罚金判断新标准在我国违约金调减中的运用 · 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经营性墓地法律问题研究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相关问题探析 | 2018年1月14日 第32497篇《法治研究》 2017年第1期 | 张力 西南政法大学 |
181 | 2018-05-02 22:04:17 | 法律科学第3期2017 | 民法典编纂民法总则 成年监护 意思表示 | 简单类型化的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凸显出诸多问题,并且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 12 条规定相悖,应予修改,替代其功能的是新型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应该从理念上确认属于协助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通过援助成年障碍者利用残存的判断能力进行决定而实现其利益。在具体交易场合,成年被监护人需要监护人帮助其完成自主意思的表达,从而以具体法律关系中判断意思能力的规则代替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依据被监护人行为时的具体精神状况确定其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 | 行为能力;成年监护;《民法总则》;《残疾人权利公约》;意思能力; | 一、简单类型化的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应予修改(一)简单类型化的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的固有缺陷(二)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不适应老龄化社会到来的冲击(三)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违反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要求二、创设协助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成年障碍者” (一)扩张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二)协助决策模式下监护类型的创新(三)改变监护人的选任机制并规定监护监督人三、以意思能力规则确定成年被监护人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意思能力的具体判断规则(二)成年监护人对无意思能力的补正(三)无意思能力的法律效果判断四、民法典编纂中行为能力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的安排(一)应当在亲属法中具体规定新型成年监护制度(二)解决我国《民法总则》中行为能力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安排问题的意见(助理编辑:康秉国) | ·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与法律效果——评“连某诉臧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 2018年1月13日 第32352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3期 | 李国强 吉林大学 |
182 | 2018-05-02 22:04:25 | 法学第6期2016 | 民法典 民法总则 时效 诉讼时效 | 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所采概念用语和时效援引规则的配置两个方面。各种立法模式的共性大于差异,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力,各种立法模式均规定由义务人取得抗辩权或援引权;对于行使抗辩权或援引权的效力,各种立法模式的规定基本一致,具体体现为强制执行力的丧失、自愿履行不得要求返还、抵销的适用和对从权利的影响等。我国“民法总则”应立足于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共性,参酌本国相关理论和实务经验作出相应的规定。 | 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力;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 | 一、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差异和共性(一)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差异(二)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共性二、 《民法总则草案》相关条文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二)修改建议(助理编辑:康秉国) | · 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 2018年1月13日 第32351篇《法学》 2016年第6期 | 杨巍 武汉大学 |
183 | 2018-05-02 22:04:31 | 政治与法第12期2017 | 经济法 经济管理主体 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 政府补贴是政府或公共机构出于特定目的而对经济活动中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无偿的财产性资助。政府补贴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产业政策措施之一,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我国的政府补贴范围广、数量多,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亟需以产业政策法、财政法和竞争法进行协同治理,将其纳入法治化运行轨道。其中,产业政策法确立政府补贴的必要性,并构成审核补贴正当性的重要实质标准;财政法约束着作为财政支出的政府补贴,力求其符合公共财政等财政法治的原则与要求;竞争法着重考量政府补贴对公平竞争的影响。为实现政府补贴法治化,一方面需要在理念上重申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合理界定政府补贴的范围;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并践行对政府补贴的实质性司法审查。 | 政府补贴;产业政策法;财政法;公平竞争审查;补贴的可诉性; | 一、政府补贴法治化的必要性(一)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对政府作用的认可(二)实践层面亟需关注政府补贴法治化问题二、政府补贴制度的产业政策法、财政法和竞争法三维平衡三、优化政府补贴法治化运行的具体措施(一)收缩权力以规范政府补贴的恰当运用(二)引入绩效评估制度作为决策的参考(三)完善对政府补贴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四)确立补贴的可诉性及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四、结语(责任编辑:刘清越) | · 论房产税改革的配套法制完善 · 变革时代的经济法学回应 | 2018年1月12日 第32460篇《政治与法律》 2017年第12期 | 姚海放 中国人民大学 |
184 | 2018-05-02 22:04:39 | 法律科学第6期2017 | 留置权 宪法 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人身自由权 | 基本权利“限制统治”的功能,不只是要求公权力机关行使职权不得侵害基本权利,还要求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本身不会导致危害基本权利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力配置的消极规范。监察制度改革中留置权的创设和配置,也应接受基本权利规范的审查。留置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度与逮捕类似,在我国《宪法》第37条对组织法立法权限的限制下存在合宪性困难。基本权利教义学虽然接受政党内部规则对党员权利的克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弃”,但关于留置措施讨论中的“家法说”和“权利放弃论”都较难证立。廉政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的配置,应该在宪法框架下积极稳妥推进。 | 人身自由;立法权限;宪法保留;结社自由;基本权利放弃; | 一、国家权力配置的“积极规范”与“消极规范”二、留置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及其审查(一)留置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新措施(二)留置措施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三)留置措施与逮捕雷同(四)留置措施与《宪法》第37条抵触三、党纪克减党员权利的界限(一)留置措施作为“双规”的法治化(二)社团内部规则对成员权利的克减及其界限(三)党纪与党员人身自由的权衡四、留置措施与“基本权利放弃(一)基本权利放弃的特征与法律后果(二)基本权利放弃的界限(三)“权利放弃论”无法成立(责任编辑:刘清越) | · 论契约团体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间的断裂与弥补 · 民事权利的法律技术与人格保护的民法法典化模式 · 张翔:检查公民通信是谁的权力? · 机动车限行、财产权限制与比例原则 · 个人所得税作为财产权限制 | 2018年1月12日 第32459篇《法律科学》 2017年第6期 | 张翔 中国人民大学 |
185 | 2018-05-02 22:04:44 | 法学第9期2017 | 民法总则 虚拟财产 物权 | 在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虚拟财产在权利属性上经历了从物权到非物权的变化,该法第127条最终并未明确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而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中的位置也使其权利性质扑朔迷离。虚拟财产的“关系范式”保护缺乏明确的分类标准,且其与“权利范式”保护并非对立。“权利范式”保护下的“虚拟财产物权说”存在本质论和后果论两种不同证明路径,前者是功利选取特征予以论证且将支配权和物权等同的结果,而后者是固守物债二元财产权体系的结果。从刑法上的盗窃罪和保险法中虚拟财产保险的视角看,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也并非债权。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应被界定为虚拟财产权,从而纳入民事权利体系。虚拟财产的独特性足以使其成为一种新兴民事权利的客体,无形财产权作为上位的学理概念不能反映虚拟财产权的本质。虚拟财产权的立法框架应由权利的主体、客体、行使、公示与变动等内容构成。 | 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物权说”;“虚拟财产债权说”;无形财产权;虚拟财产权 | 一、“关系范式”下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及其批判(一)虚拟财产“关系范式”保护的主要观点(二)对虚拟财产“关系范式”保护的批判二、对“权利范式”保护下“虚拟财产物权说”的批判(一)对本质论进路下“虚拟财产物权说”的批判(二)后果论进路下的“虚拟财产物权说”是对物债二元财产权体系的固守三、对“权利范式”保护下“虚拟财产债权说”的批判(一)刑法盗窃罪视角下“虚拟财产债权说”之否定(二)保险法视角下“虚拟财产债权说”之否定四、作为独立新型民事财产权的虚拟财产权之证成(一)虚拟财产的独特性足以让其成为新型民事权利的客体(二)无形财产权作为上位的学理概念不能准确反映虚拟财产权的性质(三)立法成本高不能成为否认虚拟财产权独立的充足理由(四)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构造为虚拟财产的独立立法模式提供了范例五、虚拟财产权立法框架解析(一)虚拟财产权的主体(二)虚拟财产权的客体(三)虚拟财产权的行使及保护(四)虚拟财产权的公示(五)虚拟财产权的变动(六)虚拟财产权的立法模式(助理编辑:曲晓梦) |
·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与本相——兼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类型化 · “虚拟财产权”的证立与体系安排——兼评《民法总则》第127条 · 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 2018年1月11日 第32486篇《法学》 2017年第9期 | 李岩 辽宁大学 |
186 | 2018-05-02 22:04:51 | 哲学研究第3期2016 | 人格权 物权 所有权 | 法律先哲们对所有权本源和理念的论证角度和论述方法虽各有不同,但他们的论证思路并非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经济基础出发,而是几乎一致地从人的本性、人的生存、人的劳动、人的理性选择、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人格以及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权利义务关系出发阐述所有权的本源性特征。物权就是人格本身的权利,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是所有人的人格的神圣不可侵犯。法律保护所有权,其最终目的是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维护人的尊严。 | 所有权;经济基础;人格;自由意志 | 一、所有权是人自身在物上的延展二、人的私有劳动与所有权理念三、所有权是人与人之间并行不悖的自由意志关系四、所有权是人的自由意志与外在物结合的统一体五、所有权是主体人格在物上的继续六、人的自然属性与所有权法的产生(助理编辑:曲晓梦) | · 《俄罗斯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立法取舍 · 《俄罗斯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立法取舍 | 2018年1月11日 第32483篇《哲学研究》 2016年第3期 | 鄢一美 中国政法大学 |
187 | 2018-05-02 22:04:57 | 甘肃政法第4期2017 | 民事权利 人格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我国连续出现的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事件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受教育权益与人格发展自由,是对被篡改人人格利益的严重侵害,有必要通过民事手段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在理论上,对被篡改人的民事救济可通过“一般人格权”或 “民事法益”的路径予以实现,但一般人格权作为“框架性权利”,不仅在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空白,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具体适用的难度。而“民事法益”的救济路径则刚好契合了我国民事立法对法外利益保护谨慎但不失弹性的要求。 | 高考志愿被篡改;受教育权;一般人格权;民事法益;救济路径 | 一、高考志愿被篡改案件中的民事权益损害二、对高考志愿被篡改者提供民事救济的可能性选择(一)以一般人格权为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案提供民事救济(二)以违反 “保护他人的法律”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案提供救济1.对违反 “保护他人的法律”侵权类型的说明。2.违反 “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害类型难以为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案提供救济。(三)以人格利益保护为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案提供法律救济三、法益救济路径在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案中适用的合理性证成(一)“一般人格权”救济路径存在的弊端(二)法益救济路径适用于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案的合理性(三)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结语 | · 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机制探析 · 临界点视阈下民法典继承编基本原则之建构 · 英国罚金判断新标准在我国违约金调减中的运用 · 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经营性墓地法律问题研究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相关问题探析 | 2018年1月10日 第32508篇《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 | 张力 西南政法大学 |
188 | 2018-05-02 22:05:07 | 法学评论第1期2018 | 代位权 追偿权 人身保险制度 财产保险制度 | 追偿权制度在民法中主要用于解决多数人债务中先履行债务人与其他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利益均衡问题。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是追偿权在社会保险法中的运用,其具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行使、以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为前提、既有求偿权也有代位权等法律特征。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的正当性根植于实现社会保险制度永续发展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利益在社会整体层面的均衡,并且人身损害中存在着可用金钱进行衡量的纯粹财产性损失。 | 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先行支付;法定债权移转 | 一、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的法律构造二、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的正当性基础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的困境四、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制度的完善(一)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将其定位于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二)完善先行支付制度(三)区分追偿权的法律属性,细化追偿权行使的内容和程序(四)通过完善追偿权制度以协调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的问题(实习编辑:朱婷婷 ) | · 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研究 · 审慎对待《劳动合同法》的是与非 · 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问题之检讨 · 劳动法视野下社会协商制度的构建 · 社会保险权利救济研究 | 2018年1月10日 第32507篇《法学评论》 2018年第1期 | 林嘉 中国人民大学 |
189 | 2018-05-02 22:05:16 | 华东政法第3期2017 | 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 合同法 | 《合同法》第2 条界定了合同的概念,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但对于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同解释,而不同解释直接影响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文章首先从解释方法的选择和适用入手,认为应当坚持文义解释优先。基于这种解释,《合同法》第2 条所规定的合同变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关系,除债权关系外,还包括物权关系和身份关系。如果解释《合同法》第2 条采广义合同说,民法典总则就应当规定合同的一般规则。 | 合同解释;民事权利义务;民法总则 | 一、问题的提出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释方法三、是否承认变动物权关系的合同四、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是否属于合同五、民法总则中应当有合同的一般规定六、结论 | · 法治人才法治化培养的德国经验 | 2018年1月9日 第32440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3期 | 田士永 中国政法大学 |
190 | 2018-05-02 22:05:23 | 法学家第3期2016 | 合同法 强制规范 法的价值体系与价值位阶 |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明确将无效依据限制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排除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将“强制性规定”限缩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民商事合同案件指导意见》第15条、第16条则在确立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规定二分格局的基础上为之提供基本判准。提高法源位阶之举固然未必值得赞许,二分格局更是从概念、判准与司法适用各方面均制造混乱。《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准确适用,关键在于探寻规范意旨。 | 法源位阶;效力性强制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规范意旨 | 一、规范意旨与功能二、裁判法源 (一)法源位阶 (二)法源性质三、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规定 (一)概念界定 (二)判别标准 (三)司法案型 (四)思维进路四、法律禁令规范意旨之探寻 (一)导言 (二)形式判别 (三)实质判别五、规范的体系关联 (一)《民法通则》第58-1(5)条 (二)《合同法》第52-4条六、法律效果七、举证责任(实习编辑:林文静) | 2018年1月9日 第32439篇《法学家》 2016年第3期 | 朱庆育 浙江大学 | |
191 | 2018-05-02 22:05:33 | 法学杂志第9期2017 | 民法总论 民法的渊源 民事习惯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的实践表明,村规民约成为传承固有习惯法的主要方式,侗族固有习惯法主要通过村规民约得以传承和弘扬。魁胆村在议定、修改村规民约时,从尊重、选择的原则出发传承良善固有习惯法,延续法统。魁胆村村规民约广泛传承了固有习惯法的观念和规范,具体包括民主机制、族长地位、敬老爱幼、保护妇女、团结互助、热心公益、爱护公物、诚实守信、严禁造谣惑众、禁止内勾外引、吃款处理、喊寨处罚、调解收费等。由于形成了遵守习惯法的传统,村规民约又传承了固有的法统,魁胆村民普遍具有守法遵规意识,严格依约办事,自觉按规行为,魁胆村形成了遵纪守法、遵规守约的良好社会环境。我们应当重视村规民约在传承和弘扬良善习惯法、延续固有法统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 村规民约 习惯法 法统 传承 魁胆村 | 一、村规民约传承固有习惯法的原则二、村规民约传承固有习惯法的内容三、村规民约传承固有习惯法的影响四、结语(实习编辑:林文静)(助理编辑:李怡雯) | · 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来自广西金秀的田野考察报告 ·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央规范性文件角度的考察 · 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 · 认可、吸纳与空漏:《民法总则》对习惯的规范及完善 · 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立法、司法视角的讨论 | 2018年1月9日 第32180篇《法学杂志》 2017年第9期 | 高其才 清华大学 |
192 | 2018-05-02 22:05:38 | 贵州省党第3期2017 | 民法总则 监护 成年监护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距离世界性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运动的立法要求较远, 在 2012 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规定了老年监护制度,缩短了这个距离,取得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在 此基础上,《民法总则》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有的成年监护只限于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扩充为凡无法辨认或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自然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设置监护人对其进行保护。特别是《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监护的意定监护制度,建立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制度,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不过,《民法总则》对于成年监 护制度必要组成部分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没有作出规定,留下了一个制度上的遗憾。 | 民法总则; 成年监护; 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监督 | 一、《民法总则》改革成年监护制度的基础和借鉴 (一) 世界范围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及我国监护制度的起步 (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监护制度的经验 (三) 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和我国改革老年监护制度的基本经验二、《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 《民法总则》确立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二) 《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要点三、《民法总则》改革成年监护制度的得失分析 (一) 规定抽象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为改革成年监护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 确定意定监护制度及适用范围的成功之处 (三) 现行监护制度之不足(助理编辑:李怡雯) | · 修订侵权责任编应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调整 · 人格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 ·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 ———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释评 · 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继承权的保障制度改革 | 2018年1月8日 第32231篇《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7年第3期 |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
193 | 2018-05-02 22:05:43 | 河南财经第5期2017 | 民法总则 裁判规则 侵权责任 |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都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改革,制定了诸多新规则。立法机关已经开始编修民法分则各编,《民法总则》新规则对民法分则各编的 编修会发生怎样的影响,必须作出评估,并且做出相应的编修对策。《民法总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 以 及民事主体、客 体 、民 事 权 利 和 义 务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代 理 、民 事 责 任 和 诉 讼 时 效 等 新 规 则 ,都 会 对 民法分则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发生重大影响。民法分则上述各编在编修中,必须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上述制度的新规则,同时也应当对《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各编可能发生的重合和冲突予以协调,形成民法典逻辑结构和谐、内容分配妥适的严密体系,使之成为我国的民法根本大法。 | 民法总则;民法分则;新规则;编修;影响 | 一、《民法总则》在编纂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对编修分则的一般性影响 (一)《民法总则》在民法典编纂中的地位 (二)《民法总则》对编修民法分则各编的一般性影响 (三) 对编修民法分则各编前景的展望二、民法总则对编修民法分则各编发生主要影响的新规则 (一)《民法总则》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对编修民法分则各编的影响 (二)《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新规则对分则各编的影响 (三)《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与客体的新规则的影响 (四)《民法总则》整合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体系的影响 (五)《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规则的影响 (六)《民法总则》改革诉讼时效制度对编修民法分则的影响三、民法总则新规则对编修民法分则各编的具体影响 (一)《民法总则》新规则对民法分则物权编的影响及对策 (二)《民法总则》新规则对民法分则合同编的影响及对策 (三)《民法总则》新规则对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的影响及对策 (四)《民法总则》新规则对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的影响及对策 (五)《民法总则》新规则对民法分则继承编的影响及对策 (六)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影响及对策(助理编辑:李怡雯) |
· 修订侵权责任编应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调整 · 人格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 ·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 ———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释评 · 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继承权的保障制度改革 | 2018年1月8日 第32230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5期 |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
194 | 2018-05-02 22:05:49 | 法学研究第4期2013 | 民法规范 国家所有权 宪法 | 宪法上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是专属于公法的所有权概念。它包含三层结构:第一层结构是私法权能。在这一层面上,它与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无异。第二层结构是公法权能。其主要包括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立法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第三层结构是宪法义务。国家应当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行使其私法权能和公法权能。公共信托理论是描述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人的宪法义务的法律理论,应当引入中国,或者中国宪法第9条作公共信托理论式的解释,确立国家与人民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结构中的地位。在中国的现实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最为薄弱的层面是其宪法义务。“自然资源人民基金”的模式和尝试对中国有借鉴意义。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具有“不完全规范”的特质,直接转化为物权法上的物权存在困难。在目前宪法控制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民法解释学可以发挥控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肆意扩张和扭曲的准宪法功能。 |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宪法,私法,公共信托 | 一、引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宪法中的出现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私法效力(一)形式宪法可以规定实质的私法关系(二)宪法(公法)所有权与私法所有权区分之偏误(三)所有权概念的形式统一性(四)公产模式无法取代国家所有权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中的公法权能与宪法义务(一)宪法上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内容的丰富性:公法权能与宪法义务(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正当性与公共信托理论四、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民法解释及其功能结语(实习编辑:罗骜) | · 财产权谱系、财产权法定主义与民法典《财产法总则》 · 法人应如何分类——评《民法总则》的选择 | 2018年1月7日 第32479篇《法学研究》 2013年第4期 | 王涌 中国政法大学 |
195 | 2018-05-02 22:05:58 | 山东社会第11期2016 | 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物权的善意取得 | 构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只有在转让人是基于真实权利人的原因成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因为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不宜仅将“善意”的认定标准限定为受让人不知的主观状态,而是应当将受让人对该“不知”也不负重大过失的条件一并作为认定其为善意的标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效果,就是物权受让人确定地取得作为交易对象的不动产物权,或者免除有关不动产物权负担。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后,受让人在其所有权的圆满支配状态受到他人妨碍时,当然可以主张相应的物权请求权。 | 不动产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善意;权利外观;物权请求权; | 一、案件事实介绍(一)基本案情(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二、问题的提出三、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的核心是受让人的“善意”(一)确定受让人善意的前提是转让人需基于真实权利人的原因成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二)“善意”的认定标准(三)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中“占有”对于认定“善意”的意义四、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后受让人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一)善意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根据(二)真实权利人的占有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的物权请求权五、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仅解决物权归属问题(一)债权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仍可主张物权请求权(二)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后真实权利人可以通过债法关系救济六、结论(助理编辑:康秉国) | ·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 论行为能力制度和新型成年监护制度的协调——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安排 | 2018年1月6日 第32354篇《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第11期 | 李国强 吉林大学 |
196 | 2018-05-02 22:06:04 | 政法论丛第6期2017 | 合同法 法与全球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际经济法 | 近年来,中国与日本、韩国之间的跨境消费迅猛发展,涉外消费者合同纠纷日益增长,但中日韩三国消费者保护水平的差异影响了消费安全,有必要在东亚地区实现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统一。中日韩国内法均就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作出特别规定,其共性特征是法律统一化的基石和支撑。虽然三国国内法规定有所不同,但并非实质性差异,不足以阻碍法律统一化进程。为了向东亚跨境消费者提供一体化保护,设想基于中日韩三国消费者合同冲突法现行规范,通过签订多边条约,统一消费者概念、意思自治限制的范围、强制性规定的适用等基本规则。 | 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东亚;经常居所地;法律统一化; | 一、东亚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统一化的必要性二、东亚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统一化的基石三、东亚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统一化的立法体例与规则支撑四、东亚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统一化的制度障碍五、东亚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统一化的基本路径与制度建构(责任编辑:刘清越) | · 法国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借鉴 · 民法典编纂与消费者保护———以德国债法改革为参照 | 2018年1月5日 第32430篇《政法论丛》 2017年第6期 | 苏号朋 对外经贸大学 |
197 | 2018-05-02 22:06:13 | 中国人民第4期2017 | 民法的渊源 民法典 民法总则 民事习惯 | 法律渊源体系在当代呈现出多元主义和多中心主义的特征,这构成法典化在当代最大的挑战。民法典的法律渊源体系必然保持开放性,对成文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渊源保持开放。必须摈弃成文法中心主义,允许习惯、司法解释与判例、一般法律原则等其他法律渊源进入民事关系的场域以发挥各自的功能;在保证法的安定性价值的同时,保持法的演进性,使民法典真正成为与时俱进的“活法”。就此而言,2017年《民法总则》关于法律渊源的规定确实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这突出表现为习惯从过去由《合同法》、《物权法》等部门法中的零散规定,上升为总则中的一般性法律渊源,由此,习惯在民法中取得了正式的一般性渊源的地位。这也是我国未来的民法典的开放性的重要表现。不过,对于《民法总则》所未规定的法律渊源形式,包括国家政策、司法性渊源、一般法律原则等,不宜完全将其排斥在法源体系之外,而应根据民事案件审判的具体需要,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将其作为实质性渊源据以参考,从而最终做出最适宜的判决。 |
法律渊源;法典化;习惯;开放性;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典化与法律渊源体系二、《民法总则》中的形式性渊源(一)法律(二)习惯三、民法的其他法律渊源(一)宪法(二)国家政策(三)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四)法律一般原则四、结语(责任编辑:刘清越) | · 守成与创新的务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评析 · 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 · 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关于《民法总则》的批判性解读 · 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合同编的编订——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看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则的完善 · 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出发 | 2018年1月5日 第32429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年第4期 |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 |
198 | 2018-05-02 22:06:21 | 知识产权第10期2016 |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概念 | 俄罗斯新的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是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该编在其国内立法中第一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知识产权为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权的客体,同时规定了“智力权”、“专有权”等权利内容,用“智力权”术语取代了传统知识产权概念。立法对知识产权范畴的重新界定,在俄罗斯理论界引起激烈讨论。综合分析俄罗斯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智力权、专有权等概念的界定及立法依据,阐述俄罗斯学者对其民法典中智力权、知识产权、专有权等概念适用的理论争议。 | 俄罗斯民法典;知识产权;智力权;专有权 | 引言一、“知识产权”在《俄罗斯民法典》中界定为权利客体二、《俄罗斯民法典》将知识产权界定为权利客体的原因(一)消除俄罗斯学界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术语的理解分歧(二)理顺立法对“知识产权”术语使用的无序状态(三)厘清对知识产权性质与内容的不同认识(四)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市场流转的需要三、《俄罗斯民法典》以“智力权”取代传统“知识产权”概念结语(助理编辑:曲晓梦) | · 《俄罗斯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立法取舍 · 论所有权的法哲学 | 2018年1月4日 第32482篇《知识产权》 2016年第10期 | 鄢一美 中国政法大学 |
199 | 2018-05-02 22:06:26 | 法学论坛第1期2014 |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隐私权为中国司法判例创设的一项民事权利。我国隐私权侵权归责学说不尽合理,为加强隐私权保护,应当采取事实自证规则,只要存在侵犯隐私权行为即可,无需要求证明隐私权侵犯的后果,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 隐私权;司法判例;传统文化;伦理正义观 | 一、前言二、隐私权在我国是司法判例而非立法创设的权利三、公民隐私权侵犯责任认定中应采用过错推定规则较为合理四、我国传统社会伦理观念对隐私权的严重侵蚀(一)接吻案(二)杨丽娟追星案(三)揭发私通案(四)“网络暴力第一案”五、结论(实习编辑:朱婷婷 ) | 2018年1月3日 第32476篇《法学论坛》 2014年第1期 | 张礼洪 华东政法大学 | |
200 | 2018-05-02 22:06:31 | 中外法学第3期2017 | 法人 法人的分类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 《民法总则》之所以最终采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法人元分类,一是对《民法通则》传统的继承,二是为解决实践中的非营利法人问题,具有合理性。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实质上发挥了商法典总则的部分功能。法人分类与法人形态法定主义有密切联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是法人的构造维度的分类,两者之间的差异在减少,甚至存在重叠。中国非营利法人立法中存在体系的叠床架屋和治理的空心洞的困境,我国应制订一部《非营利法人法》,以弥补这些缺陷。 | 法人分类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 一、导语:法人的元分类二、中国民法上的法人元分类的演变(一)1986 年《民法通则》担负建构企业法人的政治任务(二)1986年《民法通则》未采用财团法人概念的政治社会背景 (三)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民法总则》起草的影响(四)《民法总则》需对过去廿年中国非营利法人的发展进行总结三、法人形态法定主义与法人分类(一)法人形态为什么法定(二)法定什么:法人的本质要素和非本质要素(三)本质要素和非本质要素区分的哲学基础:经拟制说改造的法人实在说(四)法人分类:目的维度的分类与构造维度的分类(五)法人分类中的目的维度的分类与构造维度之间的关系(六)法人形态法定主义的立法技术:从民法典到单行法(七)民法典上法人元分类的选择:公因式提取四、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的意义(一)总体判断评价(二)中国商法学会的立法建议报告(三)《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法人的一般条款的意义(四)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元分类的缺点五、中国民法抛弃了社团与财团的法人分类 ?(一)社团与财团的法人分类的历史起源(二)法人意志的两种先验类型:自我意志与外在意志(三)财团法人的法律本质:外在意志与章程(四)中国法中的事实上的财团法人: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六、非营利法人的立法困境:法系糅合、叠床架屋与空心洞(一)法系糅合(二)叠床架屋(三)空心洞七、中国需要一部统一的《非营利法人法》(一)法人形态法定主义立法技术:细碎的类型化与概括的类型化(二)制定非营利法人基本法的三个方案(三)现实问题和立法选择(四)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形态接近”的立法趋势(五)美国的《非营利法人法》:超越社团和财团的立法技术八、鸠占鹊巢:法人篇为什么不收编非法人组织?(一)两大法系中的非法人组织(合伙)(二)重申法人实在说:关于非法人组织“部分权利能力”论的疑问(三)法人概念的符号功能:独立法律主体有无法人符号的细微差别(四)“非法人组织”概念是《民法总则》的败笔(五)真正的“非法人组织”概念:以不登记为标准——梅特兰的理论(六)非法人组织的类型谱系(七)关于“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模糊认识的根源:对商事合伙主体地位理解的错位(八)可能的补救措施:民法典《合同编》将民事合伙的概念改造为真正的“非 法人组织”概念(九)非营利组织中的非法人型组织将被取消:与《民法总则》相反的改革九、民法典无处安放的信托:隐蔽的法人十、结语:不应吝啬法人的供给(实习编辑:朱婷婷 ) |
· 财产权谱系、财产权法定主义与民法典《财产法总则》 ·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 | 2018年1月3日 第32475篇《中外法学》 2017年第3期 | 王涌 中国政法大学 |
201 | 2018-05-02 22:06:37 | 浙江社会第9期2017 | 基础理论民法典 公法 私法 | 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协调是民事立法与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议题。协调好公、私法规范不仅需要具体制度的构建,更需观念更新。绝对化的公、私法二元论认识割裂了公法与私法的关联,而且还会制造公法与私法的抵牾。公法优位论的认识虽可实现部门法律间的一致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个人独立责任的法理念,但却不合中国国情,且易损害基本权利的实现。法秩序的统一不能做机械理解,而应基于宪法价值的原点,以实质法秩序之统一的角度进行把握, 并在宪法价值以及立法目的范围内, 容忍公法判断与私法判断之间所可能出现的差异。《民法总则》第153 条在体系上有缺失,在价值上也与中国国情不符,未来民法典应当引入实质法秩序观念,确立协调公私法关系的基本原则。 | 公法优位;私法优位;法律一致性;法秩序;比例原则 | 引言:私法应当如何面对公法?一、公、私法二元论与民法上的违法处置 (一)公、私法二元论的意涵及其对民事司法的影响 (二)公、私法二元论的反思二、公法优位论与民法上的违法处置 (一)法律一致性与公法优位论 (二)公法优位论的反思三、宪法价值下的实质法秩序观与民法上的违法处置 (一)从形式一致性到宪法价值下的实质法秩序观 (二)宪法价值下的实质法秩序观之展开结语:民法典应确立协调公私法关系的基本原则(实习编辑:林文静) | · 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的证立及其展开《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 · 民法如何面对公法:公、私法关系的观念更新与制度构建 · 违法建筑的私法地位之辨识——《物权法》第30条的解释论 | 2018年1月2日 第32428篇《浙江社会科学》 2017年第9期 | 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 |
202 | 2018-05-02 22:06:43 | 国家检察第5期2016 |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环境保护法 | 当下环境分别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其特点是各行为人之间无共同过错联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损害后果。此类行为属于多数人侵权行为的一种,可以区分为典型的环境分别侵权行为、全叠加的环境分别侵权行为和半叠加的环境分别侵权行为。由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呈现复杂多样的因果关系,在确定侵权行为责任时,需要分别研判各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类型,区别不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以此作为分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 环境侵权;分别侵权;行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 一、环境分别侵权行为之法律范畴二、环境分别侵权行为之成立要件三、环境分别侵权行为之域外司法适用四、环境分别侵权行为责任分担之法律规则适用(实习编辑:林文静) | · 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编责任形态规定的对接 · 我国网络信息化进程中新型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与法律规制 · 人格理论视角下的权利客体制度的现代化课题 | 2018年1月2日 第32427篇《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 | 陶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203 | 2018-05-02 22:06:50 | 法律科学第6期2017 | 合同责任 合同法 合同履行 居间合同 | 拍卖人属于居间商,对竞买人的主要义务为信息提供义务,在不能提供拍卖委托人的真实、具体身份信息时,须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负责。就拍卖标的瑕疵而言,应从是否属于消费者买卖,拍卖人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瑕疵是否涉及违法性、安全性或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应当告知等方面出发, 确定拍卖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的标准。作为居间商的拍卖人须按照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标准进行积极调查。拍卖场合的瑕疵担保责任并非法定责任的保留地,而是违约救济的组成部分。仅作为居间人的拍卖人不必担保标的无瑕疵,而承担出卖人义务的拍卖人原则上应担保标的无瑕疵,此时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格式条款可因违反《合同法》第 40 条无效; 此类免责条款有效时,根据《民法总则》第 132 条,明知或应知瑕疵的拍卖人对其援用也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拍卖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其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而有所不同。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3 条但书,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
信息提供义务; 调查义务; 瑕疵担保; 拍卖; 居间商 | 一、 问题的提出与前提的设定二、 司法实践中有关拍卖人信息提供义务的分歧三、 拍卖人的信息提供义务及其履行标准(一) 拍卖标的瑕疵的表现(二) 瑕疵信息提供义务的履行标准(三) 拍卖人的调查义务及其履行四、 信息提供义务的违反与合同效力瑕疵(一) 合同效力瑕疵的救济(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3条但书评析五、 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一) 拍卖场合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位(二) 拍卖场合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及其限制(三) 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效果(四) 拍卖人违反居间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实习编辑:陈小娟) | · 显失公平规定的解释论构造——基于相关裁判经验的实证考察 · 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物的瑕疵与退货的定性及出路——基于与合同法相衔接的视角 · 通往“合理期间”之路——基于“慷慨的一个月”大致基准和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 · 减价实现方式的重思与重构 | 2018年1月1日 第32446篇《法律科学》 2017年第6期 | 武腾 中央财经大学 |
204 | 2018-05-02 22:06:58 | 法律适用第23期2017 | 民事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 责任范围 | 对于未保价快递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效力的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法院认为有效的理由包括 :可预见性规则限制赔偿范围、公平原则分配权利义务、行业惯例的要求、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当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有效时,快递公司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无效的理由包括 :违反公平原则无效、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当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无效时,影响损害赔偿数额考量的因素包括 :案由的选择、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快递;未保价;损害赔偿 | 一、 问题的提出二、 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有效及赔偿数额确定(一) 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有效1、 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2、 公平分配权利义务3、 行业惯例的要求4、 格式条款有效(二) 赔偿数额的确定三、 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无效及赔偿数额确定(一) 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无效1、 违反公平原则无效2、 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无效3、 免责条款无效(二) 赔偿数额的确定1、 案由的选择2、 寄件人的实际损失3、 寄件人的可得利益4、 寄件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四、 结论(一) 关于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二) 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实习编辑:陈小娟) | · 《民法典总则》代理制度立法建议 · 借名登记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 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 2018年1月1日 第32445篇《法律适用》 2017年第23期 | 赵秀梅 北京理工大学 |
205 | 2018-05-02 22:07:06 | 华东政法第6期2017 | 法律共同体 法官 立法体系化 法的制定 | 立法者及其意图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是否发挥着以及发挥着怎样的作用?用法者在法律生成的过程中又是否扮演着以及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从法律的作者这一角度看,不仅仅立法者,用法者也实际上参与着法律的最终生成。因此,无论在法律实施还是法律生成的过程中,立法者与用法者实际上都是一种合作关系,也正是这种合作关系决定了他们都必得保持谦抑、克制。 | 法律;立法之法;作者—作品—读者;立法者;法官; | 一、从法学研究中的两个争点说起二、作者—作品—读者及其一般关系三、如上分析之于法律领域的适切性四、法律领域中的作者-作品-读者及其关系的独特性五、结语(责任编辑:刘清越) | 2017年12月29日 第32458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6期 | 周赟 厦门大学 | |
206 | 2018-05-02 22:07:15 | 比较法研第4期2017 |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民法总则 | 法典化是立法理性化的首要手段,立法技术是民法典质量的重要保证。我国《立法法》亦对立法技术设定了要求: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是我们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在法律史上,惹尼是较早对民法法典化立法技术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他关于法律语言、法律术语、法律抽象等问题的论述,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我国的民事立法历来具有简明易懂的特点,但《民法总则》在措辞与行文方面仍然有值得商榷的条款。从立法的简约精神来看,《民法总则》中大量的定义、列举和一些冗余性条款显然没有必要。从民法典规范设置的角度来看,《民法总则》中设置了大量的援引规范,加剧了法律渊源的分散化现象,增加了主体找法的困难;另外,《民法总则》中还存在肯定性规范与否定性规范错配的现象。这些都说明:在下一步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立法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水准都有待进一步提升。 | 民法典;立法技术;法律渊源;法律语言;法律简化 | 一、惹尼论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一)法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二) 当代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二、民法典的语体与行文(一)写给谁看的民法典(二)《民法总则》的措辞与行文三、民法典的简约原则与节制精神(一)大量的定义(二)列举与决疑论倾向(三)冗余性条款四、民法典的规范设置(一)关于对特别法规范的援引与纳入(二)肯定性规范与否定性规范的“错配”五、结语(实习编辑:蔡蔚然) | · 守成与创新的务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评析 · 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 · 民法典的法律渊源体系——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为例 · 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合同编的编订——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看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则的完善 · 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出发 | 2017年12月28日 第32423篇《比较法研究》 2017年第4期 |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 |
207 | 2018-05-02 22:07:24 | 法律方法第12期2015 | 物权 担保物权 流质(押)契约的禁止 | 流质契约应当禁止还是自由,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即两种法律构造中,何者能够对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作出最妥当安排的问题。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况,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确立的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则只用一种方式进行粗暴调整,无法对当事人的利益安排问题作出妥当回应。因此,需要运用利益分析的方法,结合类型化思维,对流质契约所关涉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全面性、体系性评价。根据利益分析结论,流质契约的法律制度应当这样构造:“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为内容的约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务不足抵押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七十,该约定的实现造成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约定。 | 流质契约;价值判断;利益分析;体系化;类型化 | 一、问题与方法(一)对比较法的考察(二)对研究方法的考察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安排(一)抵押财产价值低于或者大致等于所担保债权价值,双方为节省未来实现抵押权的时间和成本自愿订立流质契约(二)抵押财产价值高于所担保债权的价值,双方自愿订立流质契约(三)流质契约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三、债权关系当事人与设定抵押的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安排(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人利益(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况四、债权关系当事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安排(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以外其他债权人利益(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五、流质契约法律制度的应然构造(助理编辑:曲晓梦) | · 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制度研究 · 期货交易双层标的法律结构论 · 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理论阐释与比较法分析——兼论我国期货法之内幕交易制度的构建 · 论民法中的推定规范 | 2017年12月28日 第32403篇《法律方法》 2015年第12期 | 钟维 中国社会科学院 |
208 | 2018-05-02 22:07:29 | 湖南大学第6期2017 | 法人 民事权利 财产权 | 目前我国自然风景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呈现出“两线多级”的特点。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无法行使自然风景资源的所有权。为了摆脱现有困境,必须实现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的法人化,明确自然风景资源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提高管理效率,以更好地实现对自然风景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基于对域外国家公园的考察,对公益性法人制度以及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经验的借鉴,具体的制度构建应该以确立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完善法人治理规则为支撑,以专门立法为保障,从而最终推动我国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的改革。 | 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立法 | 一、我国自然风景资源管理的现实结构二、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之正当性(一)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的必要性(二)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的可行性三、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的制度建构(一)通过专门立法明确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二)完善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治理的具体规则(三)确定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的法人财产权(实习编辑:朱婷婷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研究 · 机关法人制度解释论 · 民事责任本质的历史考察 · 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宏观思考 · 不动产属地登记原则及其规则体系——兼及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制度的完善 | 2017年12月27日 第32438篇《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 | 屈茂辉 湖南大学 |
209 | 2018-05-02 22:07:35 | 中外法学第3期2015 |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虚伪表示 | 我国法院在审理投融资领域的避法行为时已做到将其与虚伪表示相区别,承认避法行为的价值中性,通过归类法对不同避法行为分别处理。归类处理的过程中隐含着法律行为解释、法律解释或类推适用。但裁判文书对解释理由经常欠缺充分说明,随意处理各种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类推适用隐晦不清,有扩大化甚至滥用的危险。处理虚伪表示和避法行为均借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名为实为”、“变相”等术语,容易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混为一谈,模糊或掩盖了法律方法。法律方法上的模糊和紊乱,极大地削弱了法院对避法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判断的理性基础,削弱了个案裁判和规则本身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 规避法律 虚伪表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引 言一、法律和学说观点综述(一)罗马法及其后之发展(二)我国学者观点二、避法行为的类型与实例(一)变换主体(二)变换标的物(三)变换行为类型(四)虚假主体和虚伪表示三、审判实践中的处理办法(一)对于虚假主体和虚伪表示(二)对于变换主体和标的物(三)对于变换行为类型四、法律方法及其表述方式(一)已有学说及其方法(二)审判实践所用的方法(三)审判实践所用的表述五、结 论(实习编辑:朱婷婷 ) | 2017年12月27日 第32437篇《中外法学》 2015年第3期 | 标签: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虚伪表示 | |
210 | 2018-05-02 22:07:42 | 苏州大学第1期2017 | 合同责任 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 德国法上,旅游合同与旅游中介合同不同,后者是一种事务处理合同。必须结合旅游产品说明书的明示、旅游服务的组织过程综合判断旅游合同与旅游中介合同。德国法上的旅游组织者不仅可能根据旅游合同承担旅游瑕疵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可能因其违反以选择、监督为内容的交易安全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不过由于旅游合同法上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不断扩大,旅游侵权责任呈现收缩态势。具体旅游服务的提供者,通常被认为是旅游组织者的履行辅助人而非事务辅助人,旅游组织者对其过错承担合同法上的债务不履行责任。从德国法上来看,我国旅游市场上的转团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承担或合同承担,但未经旅游者同意或追认的,应该认定为债务加入或合同加入,由组团社与受让社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 旅游合同;交易安全义务;履行辅助人;转团;连带责任 | 一、旅游合同的特殊构造二、旅游组织者的自己责任 (一)旅游组织者的违约责任 (二)旅游组织者违反交易安全义务的侵权责任 (三)旅游组织者交易安全义务的边界三、旅游组织者的履行辅助人责任四、旅行社转团的德国法观察五、擅自转团的责任构成(实习编辑:林文静) | · 《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释评 | 2017年12月26日 第32419篇《苏州大学学报》 2017年第1期 | 申海恩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
211 | 2018-05-02 22:07:49 | 法学家第1期2017 | 代理 表见代理 婚姻 夫妻关系 | 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时间” 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是民法共有理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凡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举债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具有夫妻合意的,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家事代理权;表见代理 | 一、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 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 (一)确立"时间” 推定规则的原因是夫妻财产 (二)对夫妻共同债务区分对内对外不同标准的法理基础是财产共有理 (三)优先保护债权人是遵循法律价值选择的结果二、《解释二》第24条规定存在的问题三、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的适用(实习编辑:林文静) | · 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 论夫妻财产制的定位及存在的误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为视角 · 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 | 2017年12月26日 第32418篇《法学家》 2017年第1期 | 孙若军 中国人民大学 |
212 | 2018-05-02 22:07:54 | 现代法学第6期2017 |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 传统侵权法拒绝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故意侵权领域,作为拒绝适用依据的“性质不同”理论、“补偿受害人、威慑并惩罚侵权人”的政策依据及故意侵权不能比较之传统规则,都受到一定的挑战。因果关系分配责任之标准、“性质不同”理论的外强中干、单独侵权人应为各自行为的份额负责任、严格责任领域适用比较过错的尝试等都为比较过错适用于故意侵权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在解决“过失侵权人可能承担高于故意侵权人比例的责任、不可知或非当事人的侵权人过错比例能否比较及受害人不能受偿部分如何分配”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应当考虑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主观故意不明显的故意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但有诱发性原因的故意侵权等特殊领域, 当事人的过失可减轻故意侵权人责任,以及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一般情形下过失侵权人责任比例的确定,这不涉及故意侵权人责任的减轻. | 比较过错;与有过失;过失侵权;故意侵权 | 一、 问题的提出二、 拒绝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故意侵权的依据及其挑战(一)“性质不同”理论1、“性质不同”理论的内涵2、“性质不同”理论受到的挑战(二)补偿受害人和威慑、惩罚故意侵权人之政策1、补偿受害人2、威慑和惩罚故意侵权人(三)故意侵权不能比较之传统规则三、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故意侵权的合理性依据(一)依照因果关系还是可谴责性分配侵权责任(二)故意与过失并非性质不同而是程度不同(三)单独侵权人只为他导致的那部分伤害负责任(四)严格责任领域并不排斥适用比较过错四、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故意侵权可能遇到的问题(一)故意侵权人有可能承担比过失侵权人更少比例的责任(二)不可知故意侵权人或非当事人故意侵权人是否可作为比较对象(三)受害人无法受偿的份额该如何分担五、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故意侵权的界限(一)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故意侵权应坚持的原则1、不能让故意侵权人过分地从比较过错制度中受益2、不能让原告在可能获得赔偿的同时过多承受清偿不能的风险3、不能让过失侵权人因故意侵权人而收益(二)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故意侵权的类型1、当事人过失直接减轻故意侵权人责任的情形(1)主观故意不明显的故意侵权(2)主观故意明显但有诱发原因的故意侵权2、一般情形下确定过失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六、结语(实习编辑:陈小娟) |
· 生产者破产后产品责任的解决路径 · 产品自身损害赔偿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1条 · 论影响产品自损侵权法救济的规则——以中美司法实践为视角 · 输血致害责任举证规则实证研究 · 论产品责任法中的符合强制性标准抗辩 | 2017年12月25日 第32432篇《现代法学》 2017年第6期 | 董春华 华东政法大学 |
213 | 2018-05-02 22:08:00 | 法学论坛第4期2017 | 法人 法定代表人 代表权 代表权限制 | 法定代表人制度根植于利益一致性假设,缘起于对国有企业改革现实需要的回应。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下,法定代表人的担纲者垄断了法人的意思决定与意思表达,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独任代表制”,并由此导致了“僭主现象”频发等弊端。《民法总则》立基于意思决定与意思表达分离的法人意思表示逻辑,以代理机制重新厘定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确立了法定代表人的特别代理人地位。法人可以通过章程或权力机关的决议等方式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但法律须为善意相对人提供最强的信赖保护,法人只有举证证明相对人就此种限制为恶意,才能对抗该相对人。 | 独任代表制;特别代理;意思表达 | 一、 《民法通则》时代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同情式理解二、 “独任代表制”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实践调适(一) 法律实践对“独任代表制”的渐行渐远(二) 商业实践对“独任代表制”的缓和1、 多人代表制对代表权的分散2、 法人印章的广泛使用3、 法人特别代表和法人业务代理的广泛实践三、《民法总则》再造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的技术支点1、法人制度问题意识的转换2、法人制度技术品位的提升3、法定代表人制度功能的纯化四、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的再厘定(一)超越法人目的限制的行为(二)超越法人章程限制的行为(三)超越法律限制的行为(实习编辑:陈小娟) | · 司法逻辑下的“假离婚” · 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 · 社会团体法人自治与司法审查的实证研究 · 我国基金会行政规制模式的转变 · 历史建筑保护的物权法进路 | 2017年12月25日 第32431篇《法学论坛》 2017年第4期 | 蔡立东 吉林大学 |
214 | 2018-05-02 22:08:07 | 政法论丛第1期2017 | 侵权责任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 连带责任 | 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我国环境侵权立法呈现强化侵权人责任之势,但是《侵权责任法》第67条关于造成同一损害的数个无意思联络污染者对外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与我国立法趋势相悖,与国外立法、判例与主流学说也相去甚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形式上摆脱了第67条的桎梏,实质上依然未摆脱其影响。在我国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的当下,针对造成同一损害的数个无意思联络污染者,在立法上应当构建“以连带责任为原则,并予以适当限制”的对外责任制度。 | 环境污染,无意思联络,侵权责任,连带责任 | 本文合作作者:李宁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立法的三个阶段二、《侵权责任法》中无意思联络污染者对外责任制度的局限三、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调整及其不足(一)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调整(二)《侵权责任法》第67条确立规则的延续(三)司法解释对被侵权人举证责任的加重四、无意思联络污染者对外责任制度的完善(一)无意思联络污染者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无意思联络污染者连带责任的适用限制(实习编辑:罗骜) | · 子女本位下的父母惩戒制度研究 · 我国法典化民事立法之回顾与展望 · 突破环境公益诉讼启动的瓶颈:适格原告扩张与激励机制 · 我国老龄化社会中监护与照护制度的重构 · 社会性别视角中的法治文化 | 2017年12月24日 第32414篇《政法论丛》 2017年第1期 | 王丽萍 山东大学 |
215 | 2018-05-02 22:08:14 | 清华法学第5期2016 |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错误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 错误二元论是意思主义的产物,在表示主义占主导的今天早已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德日两国为了解决二元论与社会现实的矛盾,采取了多种补救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却仍然治标不治本:就动机错误不可撤销论而言,增设了性质错误可撤销的例外,创造了主观行为基础丧失理论,或者扩张内容错误的外延,但是在面临“利用型错误”以及“引发型错误”时却仍显乏力;就表示错误可撤销论而言,设置了独具特色的信赖赔偿制度,或者以行为人有过失时为例外,但是在诸多具体案件中仍存在着价值判断失衡。考察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会发现,我国并不存在着二元论的传统,未来没有必要走上这条弯路。本文建议无论是动机错误还是表示错误,都应该设置统一的构成要件,划定可撤销错误的范围。 | 错误;重大误解;二元论;一元论; | 一、问题的提出二、二元论的立论基础已不存在(一)二元论历史变迁回顾(二)二元论理论基础的解释(三)二元论功能价值的丧失三、动机错误不可撤销论的问题(一)动机错误绝对不可撤销论的问题(二)增设性质错误的例外仍然存在问题(三)进一步增设前提错误的例外仍然存在问题四、表示错误可撤销论的问题(一)表示错误绝对可撤销论的问题(二)设置表意人无过失要件的问题(三)设置信赖损失赔偿制度的问题五、一元论的主张(一)我国应该选择一元论(二)一元视角下的构成要件建构 (助理编辑:康秉国) | · 动产抵押对抗规则研究 ·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原理 · 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 | 2017年12月23日 第32356篇《清华法学》 2016年第5期 | 龙俊 清华大学 |
216 | 2018-05-02 22:08:23 | 政法丛论第5期2016 | 虚拟财产 数据 物权 债权 | “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既有民法规则解释信息时代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物”而使用的新名词,这些所谓的“物”的“所有”无法靠所有人自己对物本身进行标示符号来加以支配和占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属性看似和实体财产毫无区别,实际在真实的法律关系上却是存在差别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在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存续、占有权能方面不同于民法的物权。突破传统民法债权物权二分的体系逻辑来设计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表达尤为重要,观察角度的转变是一个可行的路径。在知识经济背景下民法制度的反思和重构是必要的,相比理论上所有权观念的更新,立法需要给新的理论解释预留更大的空间。 |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财产法;权利体系;债权物权区分; | 一、以物权思维解读虚拟财产的可行性论证——虚拟财产权利具有支配权属性(一)虚拟财产权利具有支配权属性的起点(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权属性的表现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适用物权规则的困境——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不是物权(一)网络虚拟财产不符合物权客体的法律规定(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被表述为物权的不适应三、在债权物权区分的财产法体系中定位网络虚拟财产权力的有效路径(一)无法在债权物权区分的财产法体系中直接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定位(二)根据权利的作用来解读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内涵进而明确其定位(三)侵权责任法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保护逻辑(四)解开封闭的权利体系,应对开放的经济生活(助理编辑:康秉国) | ·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与法律效果——评“连某诉臧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 论行为能力制度和新型成年监护制度的协调——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安排 | 2017年12月23日 第32353篇《政法丛论》 2016年第5期 | 李国强 吉林大学 |
217 | 2018-05-02 22:08:30 | 浙江社会第9期2017 | 私法统一 公法 私法 法学 | 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协调是民事立法与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议题。协调好公、私法规范不仅需要具体制度的构建,更需观念更新。绝对化的公、私法二元论认识割裂了公法与私法的关联,而且还会制造公法与私法的抵牾。公法优位论的认识虽可实现部门法律间的一致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个人独立责任的法理念,但却不合中国国情,且易损害基本权利的实现。法秩序的统一不能做机械理解,而应基于宪法价值的原点,以实质法秩序之统一的角度进行把握,并在宪法价值以及立法目的范围内,容忍公法判断与私法判断之间所可能出现的差异。《民法总则》第153条在体系上有缺失,在价值上也与中国国情不符,未来民法典应当引入实质法秩序观念,确立协调公私法关系的基本原则。 | 公法优位;私法优位;法律一致性;法秩序;比例原则; | 一、公、私法二元论与民法上的违法处置(一)公、私法二元论的意涵及其对民事司法的影响(二)公、私法二元论的反思二、公法优位论与民法上的违法处置(一)法律一致性与公法优位论(二)公法优位论的反思三、宪法价值下的实质法秩序观与民法上的违法处置(一)从形式一致性到宪法价值下的实质法秩序观(二)宪法价值下的实质法秩序观之展开四、结语:民法典应确立协调公私法关系的基本原则(责任编辑:刘清越) | · 民法如何面对公法:公、私法关系的观念更新与制度构建 · 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的证立及其展开《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 · 违法建筑的私法地位之辨识——《物权法》第30条的解释论 | 2017年12月22日 第32336篇《浙江社会科学》 2017年第9期 | 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 |
218 | 2018-05-02 22:08:35 | 当代法学第5期2017 | 事实行为 物权 物权的保护 不动产登记 | 违法建筑的私法地位,尤其是物权法地位是讨论违法建筑治理问题的逻辑起点。基于《物权法》第30条而得出违法建筑仅有动产所有权、占有权,甚至无权利的认识在逻辑与价值上均有不妥;而试图通过扩大解释的方法将“违法建造”包含在“等事实行为”之中的论证思路亦难成立。就规范属性而言,应将《物权法》第30条视为具有概括条款性质的转介规范,其旨在形成与纷繁复杂之建筑管制规范的沟通。基于财产权保障和比例原则,我们不宜将建筑管制规范直接转换为所有权不发生的私法规范。相反,承认违法建筑的不动产所有权地位,在公法与私法上均具意义,故有必要正面肯定违法建筑的登记能力。 | 违法建筑;《物权法》第30条;转介规范;财产权保障;比例原则; | 一、问题与意义二、《物权法》第30条的含义与性质(一)是否包含违章建筑?(二)是否仅指违反公法?(三)《物权法》第30条的规范性质三、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地位的证立(一)财产权保障与违法建筑的财产属性(二)比例原则与违法建筑的不动产所有权地位四、承认违法建筑之不动产所有权地位的意义(一)私法层面(二)公法层面五、结论与建议(责任编辑:刘清越) | · 民法如何面对公法:公、私法关系的观念更新与制度构建 · 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的证立及其展开《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 · 民法如何面对公法:公、私法关系的观念更新与制度构建 | 2017年12月22日 第32334篇《当代法学》 2017年第5期 | 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 |
219 | 2018-05-02 22:08:39 | 政治与法第7期2017 | 民法典 民法总则 合同法 | 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典总则编的关键内容之一;法律行为制度源自合同法,其规则也主要适用于合同法。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对于分则中的合同编规则有着重要的影响。2017年颁行的我国《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相对于1986年颁行的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应内容来说,无论是在量上还是在质上均有了重大的改变。这些创新主要包括:完善了沉默适用、意思表示解释的有关规则,增加了虚假表示和隐藏行为的规定,以显失公平吸收了乘人之危,增加了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的规定并对二者采取了区别规定;取消了合同的变更权,增加了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采取了新的措辞。这些修订的绝大部分内容,一方面来源于对 1999 年颁布的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合理内容的总结与吸收;另一方面也源自对比较法经验的分析与归纳。这些内容都体现出立法质量的明显改善,在避免与总则冲突和简单重复的前提下,其中的部分内容应当为民法典合同编所体现。当然,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少部分增补,反映了中国立法者的一些独特立法政策考虑,从契约公平或契约效率的角度来看不 无争议;其适用效果有待于未来的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合同法;意思表示;合同无效 | 一、关于意思表示及合意瑕疵(一) 关于沉默的意思表示(二) 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三)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四)关于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合并二、关于第三人欺诈与胁迫的问题三、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四、关于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五、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修订的相关建议(实习编辑:蔡蔚然) | · 守成与创新的务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评析 · 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 · 民法典的法律渊源体系——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为例 · 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关于《民法总则》的批判性解读 · 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出发 | 2017年12月21日 第32421篇《政治与法律》 2017年第7期 |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 |
220 | 2018-05-02 22:08:44 | 法学评论第6期2017 | 民法典 民法总则 人格权 | 人格权与人权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尽管分属于不同的法律秩序,二者之间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人格权的基本化和基本权利的民事化是同时双向发生的进程。基本权利为人格权制度提供合法性来源以及发展与完善的动力;而人格权则落实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实现其客观价值和主观权利的双重功能。人格权制度在当代主要回应“主体客体化”的风险,防止人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沦为客体。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不足,而传统的侵权法来保护人格权的模式也难以有效应对当代的挑战。强调人格权与人权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有效保护人格权的方式来切实推进人权保护,这是当代中国法典化所应承载的历史使命,也是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 人格权;人权;民法总则;侵权责任 | 一、引言二、人权与人格权的互动关系(一)国家保护义务(二)适用宪法原则来完善侵权法(三)宪法基本权利与民法人格权的互动三、从人权与人格权关系看《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欠缺(一)《民法总则》在立法目的部分未能援引宪法人权条款(二)《民法总则》未能将人的尊严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三)个人信息权的规定有明显欠缺(四)“健康权 ”的涵义有待厘清四、从人权与人格权关系看侵权法传统救济模式的局限(一)引入侵权法保护模式容易陷入“宪法司法化”的纠葛(二)侵权法保护模式必须大量地依赖于判例或者司法解释(三)我国《侵权责任法》并非法国的“大侵权法”模式五 、结语(实习编辑:蔡蔚然) | · 守成与创新的务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评析 · 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 · 民法典的法律渊源体系——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为例 · 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关于《民法总则》的批判性解读 · 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合同编的编订——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看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则的完善 | 2017年12月21日 第32420篇《法学评论》 2017年第6期 |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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