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lvlunwen.id,falvlunwen.ts,falvlunwen.title,falvlunwen.biaoqian,falvlunwen.neironczhaiyao,falvlunwen.guanjianci,falvlunwen.jiegoukuangjia,falvlunwen.zuozhe_qitewenzhang,falvlunwen.chuzi,falvlunwen.zuozhe 41,"2018-05-02 21:48:27",广东社会第1期2018,"合同法合同分则 技术合同","中国民法合同编仍应坚持技术合同章,而不必设知识产权合同章。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合同编应予明确,这两种合同之间可有五个方面的区别。保密义务不是技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是附随义务,它原则上不适用法律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合同法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创设合理分担风险的规则,是先进的,合同编应予坚持,并将之扩及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之中。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义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为不真正义务,在个别场合为真正义务。",合同编;技术合同;保密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一、宜为技术合同章而非知识产权合同章二、明确界分各种技术合同三、如何认识保密条款 (义务) 的地位及价值四、合理分担风险的规则继续保留五、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六、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属于何种义务(助理编辑:杨慧敏)","·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 不动产附合规则之于中国民法典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其认定","2018年4月17日 第32781篇《广东社会科学》 2018年第1期",崔建远   42,"2018-05-02 21:48:35",法学家第2期2016,"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者在遭受损害时,依据无因管理规定对被救助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侵权责任法》第23条仅在见义勇为者无法通过无因管理规定、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国家救助渠道时补充适用。为了避免评价矛盾,被救助者依据无因管理规定负担的赔偿义务和《侵权责任法》第23条中的受益人补偿义务都不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但是,见义勇为者仅在损害源于见义勇为的特定风险时,方可向被救助者主张无因管理之赔偿请求权或《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的适当补偿请求权。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应当通过国家救助、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和受益人补偿义务等多元化渠道获得救济。",无因管理;补偿义务;损害赔偿;公平;,"问题的提出一、讨论的前提:《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32条的解释(一)体系化思考下的无因管理完全赔偿论(二)无因管理中本人赔偿义务的范围二、无因管理视角下见义勇为的构造(一)管理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正当性(二)对本人损害赔偿义务的限制(三)见义勇为者通过无因管理获得救济的可能性三、受益人补偿义务的体系定位(一)受益人补偿义务的必要性(二)受益人补偿义务的构成要件 四、多重救济渠道的内部关系——代结论(助理编辑:杨慧敏)","· 论买卖合同中的修理、更换 · 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 · 获利返还论 ——以《侵权责任法》第20条为中心","2018年4月17日 第32767篇《法学家》 2016年第2期",缪宇 中国社会科学院  43,"2018-05-02 21:48:42",法制与社第1期2018,"法的价值 法律意识 西方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在传统的""事实—虚构""二分法法学叙事中,法律拟制常常被视为法律上的虚构,而奠基于经验主义怀疑论与康德批判哲学的拟制哲学则对法律拟制提出了不同见解。在拟制哲学提出之后,纯粹法学、论题学法学与类型理论以拟制哲学为资源,回应了法律拟制问题。拟制哲学可以成为法律拟制的哲学基础。依据拟制哲学,法律拟制并非纯粹虚构,其毋宁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在拟制哲学的视野下,法律天然具有拟制属性,而通常所言之法律拟制,则系具有实践价值的类推。",法律拟制;经验主义怀疑论;康德哲学;拟制哲学;类推;纯粹法学;论题学法学;类型理论,"一、 关于法律拟制的传统认知及其缺憾:概念史上的精要观察二、 拟制哲学的形成:从经验主义怀疑论到拟制哲学(一)拟制哲学的前见与基础:经验主义怀疑论与康德哲学(二)拟制哲学:对经验主义怀疑论的积极运用与康德哲学的批判性发展三、 Vaihioger论法律拟制:以拟制哲学为基础的全新解释(一)法律拟制的本质:法律拟制系具有实践价值的类推(二)揭开“事实—虚构”二分法面纱:拟制哲学对祛除法律拟制虚伪性的理论贡献四、 纯粹法学、论题学法与类型理论:以拟制哲学为资源的法学展开(一)纯粹法学:奠基于最低限度拟制之上的形式逻辑实证法学(二)论题学法学:以片段思考方式与修辞学观念回避拟制(三)类型理论:将拟制中的类推思维予以精致理论化五、 结论:关于法律拟制的一般认知——以拟制哲学为哲学基础(一)法律天然带有拟制的属性(二)法律拟制在思维层面上系属类推而非单纯的法律技术(三)作为开端的法律拟制是法律得以实存的基础(四)作为流变的法律拟制实法律得以自我革命或者补正的手段(责任编辑:司小函)","· 法律拟制的哲学基础 · 罗马私法拟制研究 ·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 论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 · 善意取得制度体系瑕疵祛除的拟制论解释——以善意取得中间法律效果的提出为核心","2018年4月16日 第32840篇《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年第1期",谢潇 重庆大学  44,"2018-05-02 21:48:46",河北法学第5期2018,"流质(押)契约的禁止 买卖合同 让与担保","《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4 条存在证实偏见,所谓的结果正义无法得到理论的支撑。在民间借贷中,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既非买卖合意,也非纯粹的担保合意,而是附有选择权的清偿合意。于两种债务清偿方式中,若债务人选择履行还款义务,则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消灭,债权人也丧失了请求债务人交付担保型买卖合同标的物之基础;若债务人选择交付标的物,则借款法律关系同样消灭,债务人无须再履行还款义务。由于债务人可以根据客观情势的变化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清偿方式,所以担保型买卖合同的设立并未使债务人处于急迫之境地而不得已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因此其并不受流质禁令的约束。",担保型买卖合同;买卖合意;担保合意;清偿合意;流质禁令,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证实偏见二、担保型买卖合同并非买卖合意三、担保型买卖合同亦非纯粹的担保合意(一)物权担保合意:“后让与担保说”与“不动产抵押说”(二)债权担保合意:“诺成性的担保约定说”四、担保型买卖合同是附有选择权的清偿合意(一)担保型买卖合同不符合预约合同的实质要件(二)“纯代物清偿合意说”与“附有选择权的清偿合意”五、附有选择权的清偿合意下不受流质禁令的约束结语(责任编辑:司小函),"·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必须正视的几个基本问题 · 资本显著不足不应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的进步与不足 · 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体外受精胚胎问题的私法问题研究","2018年4月16日 第32834篇《河北法学》 2018年第5期",张素华 武汉大学  45,"2018-05-02 21:48:54",广东社会第1期2018,"民法总则 判例 物权法定原则",《民法总则》第10条正式规定习惯作为民事法律渊源。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分并无实质意义,立法并未采用"习惯法"的概念。政府的限行限购、去极端化等"政策"均以地方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无需再赋予政策以法源的地位。习惯不等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和指导性案例所形成的判例法。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无法通过习惯创设新物权。司法实践中,习惯宜留待个案查明而非抽象出一般规则,且不宜推广、长期反复适用。,习惯;法源;政策;判例法;物权法定;抽象性,一、引言二、“习惯”与“习惯法”概念之争的分晓三、习惯取代政策作为法源的争议四、习惯不是判例法五、习惯无法创设新物权六、习惯宜留待个案查明而非抽象出一般规则七、结语(助理编辑:林文静),"· 《民法总则》中的成年监护制度 · 经由编纂民法典实现民商合一——兼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与《商事通则立法建议稿》 · 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兼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 · 法学视角下的浦东综改:经验、困局及其破解 · 经由编纂民法典实现民商合一","2018年4月15日 第32683篇《广东社会科学》 2018年第1期",孟强 北京理工大学  46,"2018-05-02 21:49:01",武汉大学第2期2018,"违约责任 合同法 合同的解除",的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对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被违反时可以产生解除权,但须严格成立要件。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产生解除权,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通常事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均可产生解除权。主要义务或大部分义务已被履行的场合,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有些约定,表面形式上似乎属于他种法律制度或规则,但实质上应为约定解除。在违约行为和不可抗力均为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应由解除权人选择决定以何为由解除合同。在合同已经成为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应享有解除权。通过区分合同解除的类型而确定有无损害赔偿,违约解除不排斥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解除; 解除对象; 附随义务;解除权;违约方;约定解除识别;民法典合同编","一、合同的解除对象: 建议纳入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合同解除的条件三、约定解除的识别四、违约和不可抗力均为解除事由时的合同解除五、赋予违约方解除权的特定情况六、合同解除场合责任的确定(助理编辑:林文静)","· 技术合同的立法论 ·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 不动产附合规则之于中国民法典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其认定","2018年4月15日 第32675篇《武汉大学学报》 2018年第2期",崔建远   47,"2018-05-02 21:49:08",法学第1期2018,"民法总则 公平原则 乘人之危 撤销权","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1条有关显失公平规定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既往相关裁判经验的吸收、调整与完善。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事实与主观要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固定的权重比例,应借鉴“动态体系论”,注重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考量。在受损害方的客观利益损失极为严重时,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事实仍不可或缺,但对其可能得出表见证明之结论。鉴于有关违约金调整的规定、有关海难救助报酬或居间报酬调整的规则与有关显失公平的规定之功能界分更加明显,法院应在必要时就当事人是否还需请求酌减违约金或酌减报酬进行释明。在显失公平的主观构成要件中,“缺乏判断能力”的原因包括缺乏一般生活及交易经验;应在消费者合同中补充“利用对方非理性状态”的情形;应扬弃“利用优势”的裁判经验,补充“利用依赖关系”的情形。在原有的显失公平情形下的法律行为可变更之规定被删除后,应扩张部分撤销的适用范围,以构建有层次的救济体系。","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 解释论; 裁判经验; 部分撤销; 《民法总则》第151条",一、显失公平主观要件事实与客观要件事实之整体考察视角(一)“沙堆原理”“滑动标尺法”及其启示(二)高度充足的客观要件与不够充足的主观要件(三)高度充足的主观要件与不够充足的客观要件二、《民法总则》第151条与仅包含单一客观要件的公平规范之间的关系(一)《民法总则》第151条与违约金调整规定、服务报酬变更规则之间的关系(二)《民法总则》第151条与不公平格式条款效力规定之间的关系三、显失公平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及其内容补充(一)利用危困状态的典型情形(二)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标准(三)应予补充的主观要件具体情形四、法律行为可变更救济方式的删除及其应对(一)对删除法律行为可变更救济方式的反思(二)删除法律行为可变更救济方式后的救济体系(助理编辑:陈小娟),"· 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 · 拍卖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与担保责任——从居间商的法律地位出发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物的瑕疵与退货的定性及出路——基于与合同法相衔接的视角 · 通往“合理期间”之路——基于“慷慨的一个月”大致基准和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 · 减价实现方式的重思与重构","2018年4月14日 第32722篇《法学》 2018年第1期",武腾 中央财经大学  48,"2018-05-02 21:49:12",中州学刊第7期2017,"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律行为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履行","在实务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或曰合同项下的一项义务或几项义务的履行附条件,远远多于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与合同附条件既存在差异,也有共同点,适用法律时对二者均应关注,不可偏废。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仍然属于附条件,而非附期限,因为它完全符合附条件的规格要求,却与附期限相去甚远。判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有效或无效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宜是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而应为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用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分配。","合同条款; 合同义务; 附条件; 附期限; 有效",一、合同附条件与合同条款附条件的一般理论二、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条款附条件三、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根本不属于合同条款附期限四、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应为有效(助理编辑:陈小娟),"· 技术合同的立法论 · 不动产附合规则之于中国民法典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其认定","2018年4月14日 第32720篇《中州学刊》 2017年第7期",崔建远   49,"2018-05-02 21:49:18",交大法学第4期2017,"抵押权 让与担保 所有权保留 信托法",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法定的非占有式担保亟待完善,其一方面无法回应实践中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未能顺应动产担保改革的国际潮流。国内反复出现的让与担保反映出当事人降低担保物变现成本的需求,域外法中的信托制度显示出其在保护资金方面的优势。尽管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较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但因其缺乏公示性以及与现有制度不相融合等原因,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均无法替代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在有益功能的实现方式上,既有制度的继续改良优于引进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我国的动产担保应致力于完善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通过借鉴美国UCC第9编等先进经验,并结合让与担保制度及信托制度的有益启示,应在动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功能化路径、价金识别、实现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良。,动产担保;抵押;让与担保;信托;所有权保留,一、问题的提出二、克服动产担保高成本问题的替代制度——让与担保三、克服动产担保过度形式化问题的替代制度——Quistclose类信托四、替代制度有益功能在我国的实现方式(一)引进替代制度的不可行性(二)功能借鉴与既有制度的改良(三)动产担保的改革目标五、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新路径选择(一)抵押权登记制度的完善(二)抵押权功能化路径的建立(三)抵押物价金识别规则的确立(四)抵押权实现程序的简化六、结语(助理编辑:林文静),"· 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的新路径探索(下) · 现代权利视域中利益理论的更新与发展 · 论《民法总则》第 10 条中的习惯——以“顶盆过继案”切入 · 共同监护制度的解释适用——以《民法总则》颁布为背景 · 论《民法总则》中习惯的司法适用","2018年4月13日 第32660篇《交大法学》 2017年第4期",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  50,"2018-05-02 21:49:24",政法论坛第2期2018,"民法 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破产法",《民法总则》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意义重要但规定过于简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在目的、成立、财产、成员构成、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该类法人缘起于从互助组发展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现阶段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具体的组织形式,而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交织在一起。它须有决策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其法定代表人因有无组织形式而存在差异,但都应由章程加以规定。章程的制定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内容应尽可能全面,兼具对内和对外效力,并由全体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我国立法不应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以破产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法人;治理结构;章程;人民政府;破产能力,一、引言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法律定位与现实意义(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法律定位(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现实意义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存在形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结构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章程的内容及其效力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破产法之适用五、结语(助理编辑:罗骜),"· 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研究 · 机关法人制度解释论 · 民事责任本质的历史考察 · 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宏观思考 · 不动产属地登记原则及其规则体系——兼及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制度的完善","2018年4月12日 第32806篇《政法论坛》 2018年第2期",屈茂辉 湖南大学  51,"2018-05-02 21:49:29",外国法制第19期2016,"民法典编纂 西方法律文化 法系",1794年生效的《普鲁士普通邦法》是一部在启蒙思想和自然法精神指引下制定的、涵盖公法和私法各个领域的庞大法典。自其诞生之日起,德国的相关的立法和学术研究都多受其影响。即使是抛弃了《邦法》立法价值基础和编纂体例、风格的《德国民法典》,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也大量地参考了《邦法》的智慧。除此之外,《邦法》被誉为一部民族性、创造性和社会性的广受欢迎的法典,这与强调个人主义、冷静、很难调动国民热情的《德国民法典》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邦法》追求个人自由和公共利益平衡的立法定位、鼓励国民广泛参与的宪治思维、便民的体例和语言风格等,对于正在编纂民法典之中国也有鲜明的借鉴意义。而《邦法》排斥法律人作用的狂妄,至少也应值得我们引以为戒。,《普鲁士普通邦法》;民法典编纂;民法总则;公共利益;社会参与,一、《邦法》的制定背景及指导思想二、《邦法》的基本内容(一)前言(二)上编(三)下编(四)小结三、《德国民法典》对《邦法》的抛弃四、《邦法》在法典编纂中的智慧和对我国的启迪(一)法典的价值基点(二)法典编纂的社会参与(三)法典的架构(四)法典的语言(五)法律漏洞和法律人的作用五、结论(助理编辑:罗骜),,"2018年4月12日 第32805篇《外国法制史研究》 2016年第19期",林洹民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52,"2018-05-02 21:49:34",法学第3期2017,"担保物权总论 代位权 追偿权 共同担保",我国《物权法》第176条的模糊规定引发了(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之争议。虽然论者大都基于公平观念认可上述追偿权,但其背后的核心依据并非公平,而是效率。基于效率价值,借由对《物权法》第176条的目的解释,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在解释论上可以证立。单纯从连带债务、不当得利、意思自治等角度展开的教义学分析实难有说服力。在认可追偿权的背景下,同样基于效率价值,各担保人宜按照“事后的期待责任”而非“事前的责任风险”之比例分担责任。在进行内部追偿之前,追偿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代位权;意思自治;法教义学;经济分析,一、共同担保人责任分担的理由何在(一)法教义学分析(二)价值判断二、共同担保人责任分担的标准三、共同担保人责任分担的制度构造(一)责任分担之计算(二)追偿权之行使四、结论(责任编辑:康秉国),"·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显失公平制度)评注 · 法教义学的巅峰——德国法律评注文化及其中国前景考察 · “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 · 诉讼外和解的实体法基础——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 · 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 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2018年4月11日 第32798篇《法学》 2017年第3期",贺剑 北京大学  53,"2018-05-02 21:49:42",法学家第1期2017,"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 不正当竞争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尽管学说上不乏争议,但实务中普遍认为,《合同法》第54条的显失公平制度应遵从《民通意见》第72条,包含主客观双重要件。不承认主观要件,不仅面临教义学上的障碍,在价值层面也难以成立。就规范目的而言,显失公平制度是公序良俗原则之体现,与公平原则或诚信原则并无关联。它的适用对象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合同条款;适用范围不限于双务合同,亦不限于民事交易。在一些情形下,显失公平的判定可以采类似于动态系统论的立场,综合考虑主客观要件。就法律后果而言,变更原则上优先于撤销;变更合同条款时,原则上应模拟当事人真意,不宜直接套用相应的任意性规则。,显失公平;公序良俗;公平原则;乘人之危,一、规范目的与立法历史(一)规范目的(二)立法历史(三)适用范围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共识与争论(二)双重要件说(三)单一要件说(四)折衷说(五)显失公平制度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六)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三、法律效果(一)概述(二)撤销(三)变更(四)撤销和变更的关系四、常见案例类型五、证明责任(责任编辑:康秉国),"· 走出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公平”误区——《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 · 法教义学的巅峰——德国法律评注文化及其中国前景考察 · “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 · 诉讼外和解的实体法基础——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 · 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 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2018年4月11日 第32797篇《法学家》 2017年第1期",贺剑 北京大学  54,"2018-05-02 21:49:48",东方法学第2期2018,"民事权利 人格权 人格权独立成编","随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再次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首先需要克服潘德克顿体系的束缚,人格权自诞生之日起就被排斥在该体系之外,人格权法完全是实践的产物。将人格权作为自然权利对待是一种立法者的不作为。人格权只有不断地上升为法定权利才能得到真正有效地保护。宪法基本权利架起了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桥梁,人格权一般条款则使得宪法基本权利与人格权之间能够有效互动。人格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还需克服诸多的理论漏洞,权利客体并非权利的必备要素,权利内容才是根本。人格权具有支配权能,并不是必须同时表现为事实支配和法律支配,事实支配对于人格权来说是普遍存在的,但对于法律支配则涉及哪些人格要素能够进行支配,如何支配,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伦理的判断问题。",潘德克顿体系;自然权利;法定权利;权利客体;支配性;,"一、潘德克顿学派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理论障碍二、人格权的权利属性之一—— — 自然权利抑或法定权利三、人格权的权利属性之二—— — 宪法权利抑或民法权利四、人格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理论障碍结 语(助理编辑:杨慧敏)","· 担保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之辨 · 资本显著不足不应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的进步与不足 · 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体外受精胚胎问题的私法问题研究","2018年4月10日 第32813篇《东方法学》 2018年第2期",张素华 武汉大学  55,"2018-05-02 21:49:57",东方法学第2期2018,"担保物权 非典型担保物权 让与担保 破产别除权 破产撤销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呈现灵活、弹性运用的状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产物,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破产法中的让与担保权的处理,重点在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根据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明确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规制模式。根据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构成理论,在破产程序中应赋予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而非取回权。二是根据破产别除权特性,平衡担保权人和担保提供人之间的利益以及担保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让与担保权人在担保设定人破产时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能就物上代位权行使代偿别除权,以期更好地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降低担保权人的风险。但对于让与担保容易滋生的过度担保和秘密担保行为也应予以规制。","让与担保;别除权; 撤销权;过度担保;秘密担保;",一、问题的提出二、破产法上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造(一)所有权构成说(二)担保权构成说三、让与担保权人破产规制模式选择四、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的实现(一)优先受偿权(二)代偿别除权(三)优先受偿权的限制(助理编辑:杨慧敏),"·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效力及其救济——兼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 论婚姻缔结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 · 夫妻团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 ·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 “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 ———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2018年4月10日 第32765篇《东方法学》 2018年第2期",冉克平 华中科技大学  56,"2018-05-02 21:50:04",法学杂志第3期2018,"合同法 合同的订立 买卖合同",合同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当事人、标的和合意,标的的数量和质量均为将标的特定化的因素,而非独立于标的的要件。《法释(2012)8号》对当事人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以证明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的规定,笔者基本赞同,但主张类型化和区分签收人的身份而定;对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的证据效力的认定,笔者表示赞同。意向书、备忘录依当事人的意思可有本约、预约和无积极的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三种类型,《法释(2012)8号》仅仅注意到一种,因而合同编不应一刀切地吸收该种解释,而应视意思表示的具体情形而定。本约生效后相应的预约应该功成身退。违反预约的责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同于违反本约的责任,但鉴于确定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的数额特别难以确定,在个别场合可比照违反本约的赔偿范围确定违反预约的赔偿数额。当事人不履行预约项下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可直接判决本约成立,在多数情况下只能判决损害赔偿。,买卖合同;成立要件;意向书;备忘录;行为债务;强制执行,一、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二、买卖合同的形式认定三、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据及其认定四、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的定性和定位五、本约生效后预约的存续六、违反预约的赔偿责任及其范围七、预约的强制执行(助理编辑:蔡蔚然),"· 技术合同的立法论 ·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 不动产附合规则之于中国民法典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2018年4月9日 第32673篇《法学杂志》 2018年第3期",崔建远   57,"2018-05-02 21:50:10",法学杂志第3期2018,"民法典 合同法 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既是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原因,也是违约救济的重要方式,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制定过程中应当重点规定的法律制度。虽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基本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但仍有需要完善之处。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定解除权的主体,完善法定解除的条件,细化合同解除的规则,明确合同解除的效力,以更好地适应市场交易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民法典;合同解除;司法解除;根本违约,一、明确法定解除权的主体二、明确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三、细化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四、进一步明确合同解除的效果(一)明确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二)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五、结语(助理编辑:蔡蔚然),"· 《法治具有目的性》 · 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 · 功在当下,利在千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之我见 · 准合同与债法总则的设立 · 我国《民法总则》的成功与不足","2018年4月9日 第32672篇《法学杂志》 2018年第3期",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58,"2018-05-02 21:50:15",西北大学第1期2018,"知识产权 对外贸易 301调查",针对美国2017年8月发起的301调查挑战,总的来说,我国应全盘考虑国际国内局势以及美国的政局特点,稳住阵脚,谨慎应对。针对美方的关切,对症下药,要解决问题和分化对手并举。对于我方的关切、对方的误解等要进行全方位的沟通,取得理解、谅解和支持。反对单边制裁,主张多边机制解决问题,促使特朗普政府遵守多边规则,树立中国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的形象。应对此次301调查还要有全局视野和长远眼光。要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内产业升级来调整投资布局,从而改善贸易顺差问题。要明确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思路,加快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优化施政方式,尽快建成法治国家。还应综合考虑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和知识产权问题,优化市场主体构成,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推进国有企业(包括控股、参股企业)的市场化。,特朗普;知识产权政策;贸易政策;301调查;中美关系,"一、背景二、美国301调查及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三、美国此次301调查的诉求(一) 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难以获得充分有效的保护(二) 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难以获得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会四、美国可能采取的措施五、中国的应对措施(一) 全盘考虑,稳住阵脚(二) 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和分化对手并举(三) 全方位沟通,取得理解、谅解和支持(四) 扛起旗帜,力挺多边机制(五) 做好两手准备,有理有利有节,做好反制裁预案(六) 调整全球投资布局,将解决贸易顺差与“一带一路”建设及国内产业升级结合起来(七) 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思路,加快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优化施政方式(八) 优化市场主体构成,综合考虑市场经济地位、国有企业、双边投资协议和知识产权问题(九) 抓住特朗普政府的特点,推进“新型大国关系”建设六、结论(助理编辑:林文静)","· 中国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知识产权立法的选择 · 专利法的转型:从二元结构到三元结构——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章及修改条文建议 · 中国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知识产权立法的选择 ·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 ·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缓和——兼对《民法总则》第123条条文的分析","2018年4月8日 第32757篇《西北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易继明 北京大学  59,"2018-05-02 21:50:21",甘肃社会第1期2018,"民法总则 法的价值体系与价值位阶 法的适用 法律解释",《民法总则》是私法的"基本法",是加强版的"民事权利宣言书",也是聚焦版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总则编是法律形式理性的产物,理解《民法总则》应首先掌握法典化的立法技术。适用《民法总则》,要处理好与周围其他法的"相邻关系":未被明文废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其相关条文可能因与新法抵触而已被"刷新";新颁布的法律未必都是原有法律的新法,二者亦可能构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律人的工作重心应从立法批判转向法律解释,让《民法总则》从"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市民社会现实世界中的法治。为此,应依靠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作为《民法总则》的一般解释方法,并通过利益衡量和价值补充对《民法总则》的不确定概念与概括性条款进行具体化,同时借助习惯和基本原则填补民事法律的规范漏洞。,民法总则;法律位阶;形式理性;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一、应被仰望的《民法总则》: 法律位阶分析(一) 《民法总则》乃私法的“基本法”(二) 《民事总则》是加强版的“民事权利宣言书”(三) 《民法总则》是聚焦版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二、技术先进的《民法总则》: 形式理性概览(一) 民法典总则是形式理性的产物(二) 《民法总则》形式理性的具体表现三、外部和谐的《民法总则》:“相邻关系”探析(一)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二) 《民法总则》与分则性法律的关系(三) 《民法总则》与“典外”法律的关系(四)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配套司法解释的关系四、“因用而活”的《民法总则》: 解释方法应用(一) 《民法总则》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二) 《民法总则》的一般解释方法(三) 《民法总则》的价值补充路径(助理编辑:林文静)",,"2018年4月8日 第32747篇《甘肃社会科学》 2018年第1期",侯国跃 西南政法大学  60,"2018-05-02 21:50:30",江汉论坛第6期2017,"民法典编纂 不动产物权变动 添附","不动产附合时常发生,中国现行物权法却未设包括不动产附合规则在内的添附规则,只有两个司法解释对此有所规定,但存在着不专业的瑕疵,编纂民法典应当增设添附规则。涨滩形成土地所有权的现象,由不动产附合规则调整最为顺畅,只是在附合的构成上必须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应例外地承认泥沙与堤岸、海岸、滩涂同属国家所有时仍可成立附合。建筑物与土地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各为独立之物、不适用附合规则的现行法模式可以继续维持,且有登记程序制度支撑和实务操作的历史验证。供热(气、水、油)管道与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适用附合规则抑或各为独立之物的模式,利弊相伴,中国现行法认其为独立的不动产,编纂民法典可以承继。林木,尤其是森林,不适用附合规则,这符合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方向,编纂民法典时应予肯定。附合制度须有不当得利制度的衔接、配合,有时还要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缔约过失责任甚至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动产;附合; 涨滩; 土地; 建筑物; 供热管道; 不当得利",一、增设不动产附合制度的必要性二、附合规则之于涨滩三、附合规则之于建筑物四、附合规则之于供热(气、水、油)管道五、附合规则之于林木六、附合规则之于房屋装修(助理编辑:陈小娟),"· 技术合同的立法论 ·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其认定","2018年4月7日 第32719篇《江汉论坛》 2017年第6期",崔建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