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lvlunwen.id,falvlunwen.ts,falvlunwen.title,falvlunwen.biaoqian,falvlunwen.neironczhaiyao,falvlunwen.guanjianci,falvlunwen.jiegoukuangjia,falvlunwen.zuozhe_qitewenzhang,falvlunwen.chuzi,falvlunwen.zuozhe 61,"2018-05-02 21:50:36",海南大学第1期2018,"民法总则民事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理论中以一种新型权利主体的姿态出现,有别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自然人与法人。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语境下的农民集体进行定义追溯,分析其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固有缺陷,结合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99条、第101条关于农民集体行使主体的最新规定,从农民集体法律地位依据私法明确、农民集体类型依据渐进式构造、农民集体行使主体依据实践塑型、农民集体意志形成机制依据自治程序指引几个方面对农民集体进行私法重塑,使其能遵循法律主体的制度逻辑,明确行使主体职责、承担相应义务。",农民集体;民法总则;权利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一、定义追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语境下的农民集体(一)农民集体的定义(二)农民集体的权利主体特征二、固有缺陷:游离于传统民事主体之外的农民集体(一)农民集体的法律表达虚幻(二)农民集体类型的归属困惑(三)农民集体的行使主体混同(四)农民集体的意志形成机制不成熟三、私法重塑:走向意思自治的“农民集体”(一)农民集体法律地位依据私法明确(二)农民集体类型依据渐进式构造(三)农民集体行使主体依据实践塑型(四)农民集体意志形成机制依据自治程序指引(助理编辑:陈小娟),"· 三网融合背景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事前防治探究 · 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探究 ·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制度研究 · 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救济方式研究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改革与立法突破","2018年4月7日 第32718篇《海南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唐欣瑜 海南师范大学  62,"2018-05-02 21:50:44",交大法学第1期2018,"抵押权 让与担保 所有权保留 信托法",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法定的非占有式担保亟待完善,其一方面无法回应实践中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未能顺应动产担保改革的国际潮流。国内反复出现的让与担保反映出当事人降低担保物变现成本的需求,域外法中的信托制度显示出其在保护资金方面的优势。尽管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较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但因其缺乏公示性以及与现有制度不相融合等原因,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均无法替代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在有益功能的实现方式上,既有制度的继续改良优于引进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我国的动产担保应致力于完善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通过借鉴美国UCC第9编等先进经验,并结合让与担保制度及信托制度的有益启示,应在动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功能化路径、价金识别、实现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良。,动产担保;抵押;让与担保;信托;所有权保留,一、问题的提出二、克服动产担保高成本问题的替代制度——让与担保三、克服动产担保过度形式化问题的替代制度——Quistclose类信托四、替代制度有益功能在我国的实现方式(一)引进替代制度的不可行性(二)功能借鉴与既有制度的改良(三)动产担保的改革目标五、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新路径选择(一)抵押权登记制度的完善(二)抵押权功能化路径的建立(三)抵押物价金识别规则的确立(四)抵押权实现程序的简化六、结语(助理编辑:林文静),"· 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的新路径探索(上) · 现代权利视域中利益理论的更新与发展 · 论《民法总则》第 10 条中的习惯——以“顶盆过继案”切入 · 共同监护制度的解释适用——以《民法总则》颁布为背景 · 论《民法总则》中习惯的司法适用","2018年4月6日 第32659篇《交大法学》 2018年第1期",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  63,"2018-05-02 21:50:52",中国农村第6期2017,"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理论研究与地方实践,存在将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三者等同混用的情形,其根源在于对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主体混同,既是政策和法律变迁中本土概念与现代产权话语脱节的历史产物,又是解决农民集体无法独立行使所有权的无奈选择。但是,将二者等同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进行法人化改造的探索,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法人责任财产被转让的风险。如果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法人的责任财产,则会违反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法》规定。因此,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不宜直接进行法人化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不能被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但作为特别法人可基于独立经营对外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特别法人;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一、问题的提出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政策分析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实践探索(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二)以农民集体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三)既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规定农民集体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主体混同的原因(一)历史根源(二)现实原因五、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再认识(一)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二)农民集体具备实质意义的所有权主体资格(三)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可能路径六、结语(助理编辑:林文静),"· 论基金会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 · 特留份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法制构造 · 志愿者激励机制法制化研究 · 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公众查阅机制 · 社会共治视角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研究","2018年4月6日 第32658篇《中国农村观察》 2017年第6期",宋宗宇 重庆大学  64,"2018-05-02 21:50:59",社会科学第7期2016,"物权 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的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旨在通过衡量财产静的安全与财产动的安全,来保护交易安全。引入经济学的分析将有助于明晰此种宏观上的价值判断是如何在微观上展开的。以第三人与所有权人之注意义务水平作为模型的变量,可推导出两者都采取社会最佳注意义务时,社会总成本最优,最能实行交易安全之保护。再通过委托物与脱离物的区分,并区分公开市场交易与非公开市场交易,修正不同情形下第三人与所有权人的注意义务水平,使得法律在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时能更加的精细化。,动产善意取得;注意义务水平;多因素考量;区分原则;公开市场,一、问题二、单因素模型:第三人单方视角三、双因素模型:第三人与所有权人双方视角四、多因素模型:委托物与脱离物的影响五、结论(助理编辑:罗骜),"· 沉默在民商事交往中的意义——私人自治的多层次平衡 ·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分析","2018年4月5日 第32804篇《社会科学家》 2016年第7期",石一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65,"2018-05-02 21:51:08",华东政法第2期2015,"基础理论 比较法 法学 法系",比较民法研究应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采用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各国法制的关联项进行比较,寻求较优的问题解决方案。就研究立场而言,在宏观比较过于繁荣的中国当下,比较法的研究应更多地强调微观方面,即法教义学比较。功能主义与法教义学的结合让比较民法的研究超越了“概念法学”的局限,以司法机关的裁判或判例为研究对象,关注社会中的“活法”,从而获得更真实可信的结论。当下中国,民法学人的使命应当是将“法教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结合起来,通过判例研究展开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良性互动,促进法律的合理化发展;用点点滴滴法教义学知识的累积构建当代中国的法学和法治。,比较民法;判例研究;法教义学;比较法;功能主义,一、引言二、重申一个立场:比较法与法教义学三、从概念比较到案例比较四、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在中国:何以不能?如何实践?五、结语:参与法秩序的有机形成和发展(助理编辑:罗骜),"· 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 ·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基础与规范表达《民法总则》第九章评释","2018年4月5日 第32803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  66,"2018-05-02 21:51:16",法学评论第1期2016,"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 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科学完备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辅助手段”,其不仅仅是“国际法治评估运动”在中国法治语境下的一种能动反映,更在于是其蕴育、生长于中国特定经济政治制度、法治文化等社会物质生活资源,内嵌于其国度的法治体系之中,呈现出目标预期确定、价值取向民主、激励约束矫正等特性,其设计与实施的目标在于通过对“法治中国”建设全过程与结果进行测度、评估、预警、矫正等,保证法治建设预期目标的实现,发挥其驱动法律实施机制的创新、助推中国式“善治”水平的提升、蕴育中国法学新型学术流派成长、催生中国特色法治评估话语体系的形成等不可替代的价值功能,并且成为服务于“后现代化国家”法治建设“赶超战略”的“增长点”,保障“后发式国家”法治体系“加快建设”与“高效实施”的一套科学完备的评估工具。,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法治中国;特性;功能,一、问题的提出二、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特性三、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功能(一)法治体系维度:法律实施机制创新的驱动力(二)治理目标维度:中国式“善治”的助推器(三)理论创新维度:中国法学新型学术流派的蕴育体(四)国际话语维度:中国特色法治评估体系话语表达的新声音(助理编辑:康秉国),"· 国家监察权的属性探究 · 我国司法职权配置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2018年4月4日 第32748篇《法学评论》 2016年第1期",徐汉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67,"2018-05-02 21:51:22",中外法学第1期2018,"基础理论 民法的渊源 民法典 民法总则 民法规范",法源是具备权威理由或实质理由的裁判依据,形成具备不同分量的法源位阶,分别指向依法裁判与正当裁判的目标。各法学流派依认定的法源不同而对“法”有着不同的理解,私法法源的社会理论基础是进化论理性主义与自生自发秩序,私法因包含阐明与未阐明两种正当行为规则而具有开放性特质。法源理论与民法方法论有勾连也有分工。罗马私法发展各阶段几乎涵盖后世知晓的所有法源形态,却最终衰退为法典编纂一种形式。《民法总则》第10条法源条款中的“法律”包含规范法源与准规范法源两大谱系以及具体规则与基本原则两种类型,“习惯”也应作弹性理解,习惯与习惯法只是程度差别。对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则、基本原则、习惯等多元法源,需要建构起一套司法适用的步骤与方法。,法源;习惯;习惯法;罗马法;《民法总则》第10条,一、法源作为法的适用机制:法源性质与法源分量的双层构造(一)法源性质(二)法源分量二、法源作为法的创制机制:私法法源的观念史与社会理论基础(一)近代以来私法法源观念史(二)私法法源的社会理论基础(三)法源的开放及其与民法方法论的分工三、私法史样本:罗马多元法源的内涵与兴衰(一)远古时期(二)形成时期(三)古典法时期(四)后古典法时期(五)法典编纂时期四、中国问题:《民法总则》第10条的理论构造与司法适用(一)法源条款中“法律”的内涵(二)基本原则的法源地位与司法适用(三)习惯的法源属性与现实境况(四)习惯还是习惯法?(五)习惯的司法适用(六)总结(责任编辑:康秉国),"· 消费者合同中价格条款的法律规制 · 土地物权规范体系的历史基础 ·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其现代传承——以“侵辱之诉”为研究中心 ·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重功能属性——基于罗马氏族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比较分析 ·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对现行规范的法构造阐释与法政策考量","2018年4月4日 第32707篇《中外法学》 2018年第1期",汪洋 清华大学  68,"2018-05-02 21:51:28",清华法学第4期2016,"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 买卖合同","修理、更换的解释和续造应当遵循两项利益衡量规则:作为违约责任救济方式,修理、更换不得使买受人蒙受额外不利;作为实际履行的具体形态,修理、更换不得使出卖人承担过重的负担。我国《合同法》第111条实际上将修理、更换的选择权交给了买受人,为了避免出卖人承担过重的负担,应当引入相对费用过巨抗辩权,承认绝对费用过巨抗辩权,两者均以《合同法》第110条第2项为法律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否认了买受人的自行修理权,但是由于我国违约责任体系与德国债务不履行体系存在本质区别,修理、更换不具有优先性,我国也未承认出卖人的二次供货权,因此,出卖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买受人自行修理的费用。",修理、更换;实际履行;违约责任;选择权;费用过巨,一、修理、更换遵循的利益衡量规则二、买受人的选择权(一)选择权的归属(二)对变更选择的限制(三)对更换的限制三、出卖人的拒绝权(一)相对费用过巨抗辩权(二)绝对费用过巨抗辩权四、修理、更换的费用(一)出卖人自行修理、更换时的费用承担(二)买受人自行修理时的费用承担五、结论(助理编辑:杨慧敏),"· 论被救助者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赔偿义务 · 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 · 获利返还论 ——以《侵权责任法》第20条为中心","2018年4月3日 第32766篇《清华法学》 2016年第4期",缪宇 中国社会科学院  69,"2018-05-02 21:51:36",武汉大学第2期2018,"民法规范 强制规范 合同法","在一般的解释规则中,除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之外,类型化方法亦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重要手段。类型化方法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判定中的运用是通过选取广泛的案例样本,以案例判决事实中相似特征的相同评价为标准进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类型梳理。从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实务出发,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涉及合同资质缺乏类和合同行为禁止类,其中合同资质缺乏类可分为权利和许可本身流通资质缺乏类,因涉重大公共利益的限营、特营准入资质缺乏类;合同行为禁止类可分为行为对象禁止类,行为本身禁止类,行为超过特定限量禁止类等。而涉及权利和许可之衍生产品流通资质缺乏,一般市场准入资质缺乏,一方合同行为禁止以及合同当事人行为方式不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排除类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是一个不断开放的体系,需依据新规范和案件进行完善。","类型化方法;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资质缺乏; 合同行为禁止; 合同行为方式不当;",一、问题的提出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标准选取(一)类型化标准的基准(二)现有类型化标准之不足(三)类型化标准之重构三、合同当事人资质缺乏类(一)市场流通资质缺乏类(二)市场准入资质缺乏类四、合同当事人行为禁止类(一)行为对象禁止类(二)行为本身禁止类(三)行为超过特定限量禁止类五、合同当事人行为方式不当类六、结语(助理编辑:蔡蔚然),"· 动产善意取得的经济分析 · 沉默在民商事交往中的意义——私人自治的多层次平衡","2018年4月2日 第32686篇《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石一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70,"2018-05-02 21:51:43",法学第2期2018,"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在“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土地所有权派生而来,土地经营权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而来。土地所有权不因其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亦不因其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而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分离不应在法律上表达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而应体现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土地经营权这一权利负担。“两权分离”之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三权分置”之下的“土地承包权”实为同义语,只不过在“三权分置”之下承包农户行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其上所设定的土地经营权的限制。现行法上“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脱逸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应重构为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在保障经营主体的稳定经营预期的政策目标之下,应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登记能力,经营主体自可以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一、“两权分离”与“三权分置”之间的关系二、 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三、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助理编辑:蔡蔚然)","· 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 · 动产抵押登记的审查责任——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 · 论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 · 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研究——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 · 农地三权分置视野下土地承包权的重构","2018年4月2日 第32685篇《法学》 2018年第2期",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  71,"2018-05-02 21:51:50",法学论坛第1期2018,"基础理论 民法总则 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是指见义勇为受益者对见义勇为受损者应当承担的适当补偿责任。我国建立独立的见义勇为人受损补偿机制源于对苏俄民法""因抢救社会主义财产而发生的债""理论的继受,在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意识迁移现象。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具有独立性。《民法总则》上的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两项制度存在价值评判趋同现象。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正当性在于无偿性和受益性,并具有补充性质。应该改变在私法内部寻求全部救济可能的路径依赖,建立多顺位的见义勇为综合救济机制,统一规定补充性无偿受益补偿责任。",见义勇为;无因管理;因抢救社会主义财产而发生的债;补偿责任;多顺位综合救济机制,一、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界定(一)界定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关键点(二)《民法总则》背景下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发界定二、我国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确立过程三、我国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独立性(一)比较法上对见义勇为人受损的民法救济(二)我国民法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性质的不同学说(三)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独立性(四)《民法总则》上的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价值评判趋同(五)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是无偿受益补偿责任四、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优化(一)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补充性质(二)受益人补偿金额的确定(三)应该建立多顺位的见义勇为综合救济机制(四)统一规定补充性无偿受益补偿责任(助理编辑:陈小娟),"· 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化与规则设计——以违反防止进入高度危险区域义务侵权责任为视角 · “批发”抑或“零售”——《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背景与结构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 · 《民法总则(草案)》若干法律规范去留问题大数据分析——以《民法通则》相应条文的司法适用大数据报告为基础","2018年3月31日 第32717篇《法学论坛》 2018年第1期",王竹 四川大学  72,"2018-05-02 21:51:59",河南社会第2期2018,"民法典编纂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损害赔偿具有补偿、预防、惩罚、维护行为自由等多重功能。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能够反映和实现损害赔偿的上述功能,以实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完全赔偿原则以补偿受害人为目的,在适用效果上呈现全有或全无的判断模式,因而在逻辑及价值层面存在诸多不足。基于损害赔偿的多重功能和利益平衡的考量,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我们应当抛弃完全赔偿原则,在打通要件与效果间之隔绝的基础上,对损害赔偿效果作出弹性化的认定。",损害赔偿;补偿功能;行为自由;利益平衡;完全赔偿原则,一、问题的提出二、损害赔偿的功能(一)补偿功能(二)预防功能(三)惩罚功能(四)维护行为自由功能三、完全赔偿原则之存废四、结论(助理编辑:陈小娟),"· 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检讨 · 比例原则在现代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 公众人物理论与真实恶意规则之检讨 · 侵权责任能力与监护人责任规则之适用 · 侵权责任能力判断标准之辨析","2018年3月31日 第32716篇《河南社会科学》 2018年第2期",郑晓剑 厦门大学  73,"2018-05-02 21:52:04",电子知识第1期2018,"法律解释 专利法 专利权的保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PCT专利国际申请的译文出现错误时,是否允许法院参考原始说明书(英文及译文)来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具体的判断准则是否因不同的错误类型而有所不同;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及参考涉案专利PCT国际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说明书(英文及译文),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之际,应当如何选择法条适用,现有的司法实践对于立法的完善提供哪些借鉴……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依据,梳理了分歧性观点,主要是抽象的理论之争,以及具体的规则之争,并结合对于立法现状的考量,以及域外经验的借鉴,从法律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角度出发开展多元思辨。在此基础上,还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专利侵权;PCT译文出错;修正性解释,"一、视点聚焦:PCT 专利译文出错时的案例透视与争议分析(一)案例透视(二)争议分析二、实务之惑:PCT 专利译文出错时的规则解读与适用困境(一)立法现状之梳理(二)法律适用之困境三、理论之辨:PCT 专利译文出错时的观点思辨与利益衡量(一)多元观点之思辨(二)多元利益之衡量四、制度重构:PCT 专利译文出错时的制度考量与路径选择(一)域外经验之考量(二)法条适用之明确(三)完善立法之建议五、结语(实习编辑:林文静)","·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法律属性辨析 · 绿色原则何以入民法典","2018年3月30日 第32655篇《电子知识产权》 2018年第1期",马洪 上海财经大学  74,"2018-05-02 21:52:11",学术交流第8期2017,"用益物权 分时度假 权属性质","分时度假是结合分时与交换概念的新型旅游消费品,对其上衍生的分时度假权益权属性质的界定,我国学术界提出所有权说、他物权说、准物权说、债权说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则以债权说为主流。但是,分时度假权益本身具有异于债权的权利特质,体现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尽管分时度假制度设计的""分时""特点及处分权的限制削弱了权利自身的绝对性和排他性,但从物权之对抗性、流通性、稳定性因素来分析,应该将分时度假权益归入物权体系进行调整。一方面,分时度假权益具有促进物的有效利用、保障利益平衡、维护物的利用秩序的存在价值,且分时度假的法律特征、内容与用益物权相吻合;另一方面,分时度假权益的期限性、权利主体的多元性、权利构成的复合性,以及主体对标的的不完全处分的特性,有悖于传统用益物权,故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用益物权更为妥当。",分时度假;权属性质;特殊用益物权,一、观点纷争:分时度假权属性质的讨论二、债权说: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一)典型案例的样本分析(二)基于典型案例解构分时度假权益内容(三)分时度假权益定性为债权的因由三、权属定位:分时度假权益在我国实定法中的应然位置(一)债权拟或物权:分时度假权益物权属性的理论分析(二)所有权拟或用益物权:分时度假权益物权体系定位(三)现有用益物权种类之内拟或之外:分时度假用益物权属性的种类分析四、结语(助理编辑:林文静),"· “城中村”土地改造中宅基地换房的法律探析——以天津市的做法为分析对象 · 农地“三权分置” 怎样与现行法律衔接 · 房地产众筹的商业模式与法律风险规制 ·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研究 · 私法视域下的公墓及经营性公墓使用权","2018年3月30日 第32645篇《学术交流》 2017年第8期",陈耀东 南开大学  75,"2018-05-02 21:52:19",当代法学第5期2017,"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 生命权","生命利益的立法定位需要承认生命的安全机制。生命利益的法律化,应走出 “好人好命”“坏人坏命”的文化误区,将其结构化区分为: 一级形态 “生活或生存”以 “生存权”规定,二级形态属于生命 “安全或安宁”利益作为 “生命维持 1”层面,三级形态 “健康或无病”的健康利益作为 “生命维持 2”层面,与四级形态 “生命权侵害”救济利益作为 “生命维持 3”层面,构成各类生命安全层面 “生命安全权”范畴,并与五级形态 “生命权处断”选择利益构成完整的生命权立法思路。以生存权、生命受保护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安宁利益权、生命健康权、禁止侵害他人生命利益、生命损害求偿权、生命处断权和生命利益交易权等体系化思维,完善生命权立法。","生命利益; 安全机制; 生命权立法; 泛化保护; 立法设想",合作作者:李欢一、生命的法律定位基础:生命安全机制二、生命利益的法律化:“好人”与“坏人”文化障碍三、生命权立法的体系化设想(一)生存权(二)生命受保护权(三)生命安全权(四)生命安宁利益权(五)生命健康权(六)禁止侵害他人生命(七)生命损害求偿权(八)生命处断权(九)生命利益交易权四、结语(助理编辑:罗骜),"· “人的致灾性”及其界定 · 生命利益结构与生命权的法律保护——基于弗洛姆“人能毁灭生命”的观点 · 资本市场诚信的结构性分析——以法律视角 · 失独老年人意定监护的制度设计","2018年3月29日 第32741篇《当代法学》 2017年第5期",王建平 四川大学  76,"2018-05-02 21:52:26",中国人民第2期2016,"环境保护法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新篇章。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既有法理基础,也符合现实需要。但检察机关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时,需要妥当处理公益诉权与行政权和社会监督权之间的关系。环境行政权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上具有主导性,应避免检察监督权与环境行政权失衡。由于社会公众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上的“最终启动者”地位,还应防范检察机关过度干涉社会公众的诉权。为此,需要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对象选择、诉讼范围划分、诉讼顺序安排、诉讼权利限制、与刑事公诉衔接配合等方面进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与一般公益诉讼的设计安排。,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人,本文作者:李艳芳、吴凯杰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与现实需要二、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与环境行政执法权之间的互动关系三、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与环境行政执法权之间的互动关系四、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五、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选择与建议(一)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的选择(二)诉讼范围的划分(三)诉讼顺序安排(四)诉讼权利限制(五)环境公益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衔接配合(责任编辑:康秉国),"· 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法领域的有限适用 · 论检查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 环境法视野中的环境义务研究述评","2018年3月28日 第32705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6年第2期",李艳芳 中国人民大学  77,"2018-05-02 21:52:34",山东大学第2期2018,"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民法与商法 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为我国民法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以及《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重要民商事法律,民法上的主体制度、行为制度、权利保护制度也不断得以发展与完善。与此同时,我国的民法学研究在此四十年间呈现出了研究领域不断拓展与深化、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转变以及研究路径和方法不断多样化等特征。我国的民事立法积累了坚持以民商合一为基本理念、坚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借鉴比较法经验、实行民主立法、吸纳司法实践中有效做法等有益经验。在未来的民法发展中,科学地编纂民法典无疑是最为重要且紧迫的任务,民法学界应更为系统的进行比较法研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民法学者应合力推进我国民法本土化与现代化的进程。,改革开放;民商法;立法经验;编纂民法典;本土化;现代化;,一、改革开放后民法的发展(一)民事立法的发展(二)民法学的发展二、我国民法发展经验之总结(一)坚持以民商合一为基本理念(二)坚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三)充分借鉴比较法经验(四)实行民主立法(五)吸纳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三、我国民法未来发展之挑战(一)科学地编纂民法典(二)全面系统地进行比较法研究(三)进一步实现民法的本土化与现代化四、结语(责任编辑:刘清越),"· 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主体类型 · 论附合的物权法规则 · 论人格权一般条款的立法表达 · 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信用保障","2018年3月27日 第32666篇《山东大学学报》 2018年第2期",房绍坤 烟台大学  78,"2018-05-02 21:52:41",甘肃政法第1期2018,"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权分离",本文论述了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升级为新时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若干重点问题。本文指出农村土地的二元产权结构符合现代社会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相分离的普遍现象和内在规律,具有时代生命力,新时代农村产权制度必须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承包经营。本文分析了现行农村产权制度需要改革的具体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强化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以改变目前较为普遍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弱化和虚化,即确认农户的成员权、扩大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集体土地事务的范围和自主权、农户家庭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后回归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议在土地征用、农民集体组织收益权、流转土地上的特殊权益上逐步落实农民的土地权益,即严格限制土地征用范围和改革现行征地的方式和标准、农民集体组织自主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有无对价和有权分享土地征用收入与流转收益、流转土地不被强制执行和农户有权基于生存需求收回流转土地。本文认为,农村土地价值是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国家立法机关应在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兴利除弊构建新时代农业产权制度。,新时代;农村土地产权;集体土地所有;家庭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二、强化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一)农户成员权(二)成员权对象(三)农户家庭承包权三、落实农民土地权益(一)土地征用(二)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收益(三)流转土地上的特殊权益(责任编辑:刘清越),"·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不二选择 · 司法裁判应维护成文法的核心价值 · 司法裁判应维护成文法的核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2号判决书研读 · 论约定违约金调整的正当性与限度 · “一带一路”与建设工程合同国际化","2018年3月27日 第32665篇《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孟勤国 武汉大学  79,"2018-05-02 21:52:48",政治与法第2期2018,"民法总则 时效 诉讼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其不是法律移植的结果,而是选择性接受既有理论共识并进行一定程度理论创新的体现。该条的规范涵义可结合立法目的、法条文义、其他相关规则等因素予以确定。该条存在的问题是:遗漏了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失之草率;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范围过于狭窄;兜底条款遗漏了“依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对于这些问题,应当运用目的性扩张解释等方法予以解决。,诉讼时效;请求权;民法总则;返还原物请求权,一、《民法总则》196条的规范依据:法律移植、既有共识抑或理论创新(一)《民法总则》196条第1项的规范依据(二)《民法总则》196条第2项的规范依据(三)《民法总则》196条第3项的规范依据(四)《民法总则》196条第4项的规范依据二、《民法总则》196条的规范涵义(一)《民法总则》196条第1项的规范涵义(二)《民法总则》196条第2项的规范涵义(三)《民法总则》196条第3项的规范涵义(四)《民法总则》196条第4项的规范涵义三、《民法总则》196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一)《民法总则》196条第1项的问题及其解决(二)《民法总则》196条第2项的问题及其解决(三)《民法总则》196条第3项的问题及其解决(四)《民法总则》196条第4项的问题及其解决(助理编辑:蔡蔚然),"· 诉讼时效效力模式之选择及立法完善","2018年3月26日 第32621篇《政治与法律》 2018年第2期",杨巍 武汉大学  80,"2018-05-02 21:52:54",中外法学第1期2018,"婚姻家庭继承 婚姻 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规定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理论基础,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夫妻连带债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产物,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负责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合同债务,首先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债务又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配偶是否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按照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认定。不过,日常家事代理权旨在维持夫妻生活共同体,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理论基础。配偶对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借款不负连带责任;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结合借款收益、企业性质和经营控制权等因素综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制;日常家事代理权;连带债务;民间借贷,"一、问题的提出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视野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夫妻连带债务(一)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夫妻连带债务的问题(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本来面目(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类型(四)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关系(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模式三、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基础(一)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婚姻法中的地位(二)日常家事代理权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冲突(三)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区别四、实践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一)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借款(二)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五、结论(助理编辑:蔡蔚然)","· 论被救助者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赔偿义务 · 论买卖合同中的修理、更换 · 获利返还论 ——以《侵权责任法》第20条为中心","2018年3月26日 第32620篇《中外法学》 2018年第1期",缪宇 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