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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2018-05-02 21:53:00 | 法学杂志第12期2016 | 民法典编纂民事主体 法人 | 本文作者:房绍坤,张旭昕 在民法典编纂中,民事主体的类型选择应着重考虑主体立法与行为立法的分工、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选择、主体立法的开放性及民事基本法与商事单行法的协调等问题,并按照独立性、经济性、意思能力及内部决策机制等主体适格性标准科学选取主体类型。基于此种标准,法人、合伙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适格的民事主体类型;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应在民法典编纂中取消。民法典应采取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统一协调立法的策略,针对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共性特征加以规定,有关商事主体的组织与行为的特别规则及技术性特征应更多地体现在商事特别法之中。 | 民法典编纂;民事主体;类型选择 | 一、民事主体类型立法所应考虑的基本因素(一)民事主体立法与民事行为立法的分工(二)民事主体立法中的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模式选择(三)民事主体立法应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四)民事主体立法中应确保民法典与商事单行法的立法协调二、民事主体立法中的主体适格性标准(一)主体独立性标准(二)主体经济性标准(三)意思能力及决策机制标准三、民事主体的立法类型选择(一)关于法人(二)关于合伙和其他组织(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编辑:程炳坤) | · 论附合的物权法规则 · 与改革开放同行的中国民法 · 论人格权一般条款的立法表达 · 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信用保障 | 2018年3月25日 第32702篇《法学杂志》 2016年第12期 | 房绍坤 烟台大学 |
82 | 2018-05-02 21:53:05 | 北京航空第1期2018 | 民法典编纂 所有权 添附 | <正>《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添附规则,在此次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则有必要再进行相关考虑。我认为,关于附合的物权法立法应重点关注三个问题。第一,附合的发生原因。这个问题直接影响着附合的内涵界定与法律适用。我们知道,附合制度是基于物在客观上的结合、为维护附合物的经济价值而设定的一项制度,但是这种结合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认为,附合发生的原因可以是当事人行为,可以是第三人行为,也可以是自然利益,这里的行为…… | 民法典编纂;所有权;添附 | 一、附合的发生原因二、附合的构成要件(一)物的重要成分应该坚持严格的验证标准(二)要把符合被附合人的利益作为附合的构成要件三、附合的法律效果(一)附合法律效果的规定是属于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二)对失权者的救济是属于不当得利解除权还是非典型债权解除权?(责任编辑:程炳坤) | · 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主体类型 · 与改革开放同行的中国民法 · 论人格权一般条款的立法表达 · 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信用保障 | 2018年3月25日 第32701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 | 房绍坤 烟台大学 |
83 | 2018-05-02 21:53:13 | 法学第10期2017 | 法与政治 劳动合同法 市场规制法 | 在“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背景下讨论《劳动合同法》修订既不能仅局限于法律条文,亦不可误读为放松管制。劳动法规制灵活化的实质是顺应劳动用功的多样化和灵活化趋势,在分类调整的方向上重新配置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和“例外规定”的法律技术,扩张行政及地方的立法权。在保证《劳动合同法》内容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限缩其适用范围,藉由行政及地方立法拓展法律适用例外的空间,增强规制的弹性,最终实现从传统综合性劳动立法向社会政策劳动立法的转型。 | 劳动合同法;立法权;规制;灵活化;放松管制 | 一、问题的缘起二、既有学说及其分歧三、以劳动法分类调整为基础的规制灵活化(一)规制灵活化不是“一刀切”式的放松管制(二)无法构建体系化的劳动者分层结构(三)劳动法分类调整的方案更为可行四、通过扩张行政/地方立法权构建劳动法分类调整模式(一)行政/地方立法对劳动法律的发展(二)《劳动合同法》的症结在于对行政/地方立法权的压制(三)基于扩张行政/地方立法权的修法设想五、结语(助理编辑:陈小娟) | · 工作时间基准的体系构造及立法完善 · 工作时间基准的体系构造及立法完善 · 独树一帜:基于互联网给付劳务不该认定为劳动关系 · 劳动者集体行动治理的司法逻辑——基于2008-2014年已公开的308件罢工案件判决 · 经理雇佣合同与委任合同之分辨 | 2018年3月24日 第32664篇《法学》 2017年第10期 | 王天玉 清华大学 |
84 | 2018-05-02 21:53:19 | 人民论坛第27期2017 | 平等原则 平等权 租售同权 | “租售同权”结合中国国情,将租赁权这种民事权利和宪法上的平等权紧密联系,是一大法律亮点。“租售同权”的实现也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直接通过各种规范性文件赋予承租人在公共领域享有和房屋所有权人同等的权利。二是通过扩大房源、支持租房租赁企业的发展等措施,促进租赁市场的发展,从而扩大租赁权主体,惠及更多人群。 | 租售同权;平等权;购租并举 | 一、从宪法上的平等权看“租售同权”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二、从民事权利角度看“租售同权”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三、“租售同权”的实现需要多措并举(实习编辑:林文静) | ·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的立法技术与制度安排 · 中国民法典的宪法功能——超越宪法施行法与民法帝国主义 · 《民法总则》是中国立法的里程碑 · 代理制度的构建——以其立法理念为视角 · 历史法学的思想内核及其中国复兴 | 2018年3月23日 第32644篇《人民论坛》 2017年第27期 |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 |
85 | 2018-05-02 21:53:24 | 江汉论坛第1期2018 |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 | 滥觞于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绝对权,它保护的是具体人格权以外的不确定人格利益。作为德国民法典权益保护开放性不足的产物,它也无法替代人格权一般条款。宪法上的人之尊严不是基本权利,而是一切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基本权利对抗公权力,民事权利对抗私主体,二者仍然泾渭分明。基于违法性和保护方式的不同,基本权利的私法化存在不可克服的法教义学难题。人格权一般条款纯属私权范畴,其立法表达不应照搬宪法,而应立足于民法进行设计。人格利益的主观性要求人格权一般条款对权利和利益区分保护,这也符合比较法上的普遍做法。社会典型公开性应为人格权与人格利益的区分标准,但缺乏社会典型公开性的人格利益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 一般人格权;人格权一般条款;基本权利私法化;社会典型公开性 | 一、一般人格权的实质是人格权一般条款(一)创设一般人格权并不是要产生一项绝对权(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利益(三)一般人格权保护具体人格权以外的利益二、人格权一般条款不是基本权利的私法化(一)人之尊严是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二)基本权利私法化存在法教义学难题(三)人格权一般条款纯属于私权范畴三、人格利益保护应当区分权利和利益(一)人格利益的主观性要求区分权利和利益(二)区分保护权利和利益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三)人格利益保护应明确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标准四、结语(实习编辑:林文静) | · 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主体类型 · 论附合的物权法规则 · 与改革开放同行的中国民法 · 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信用保障 | 2018年3月23日 第32632篇《江汉论坛》 2018年第1期 | 房绍坤 烟台大学 |
86 | 2018-05-02 21:53:33 | 学习与探第11期2017 | 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权分离 |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抵押、入股、信托流转的实践中,呈现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再次设定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现实需要与运行样态。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于所有权的属性,为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奠定了权能分离与借鉴永佃权及农育权制度的法理基础; 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创设符合用益物权客体设定的一般规律,也并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因此,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应当对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称谓、期限、设立与变动、权利状态、消灭机制等基本问题给予规定,明确耕作经营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对该权利进行转让、抵押、租赁的权利,从而实现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法定化。 |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性耕作经营权; 永佃权; 抵押 | 一、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的实践基础分析(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实践与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二)“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与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创设(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程与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与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二、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的法理问题分析(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所有权属性与永佃权制度的借鉴(二)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创设符合用益物权创设的基本法理,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三)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可以优化农地利用关系,构建理想的“三权分置”农地结构三、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的立法方案(一)名称界定(二)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四、结论(助理编辑:罗骜) | · 缩小征地范围视角下土地储备制度改革研究 ·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所有权属性 | 2018年3月22日 第32698篇《学习与探索》 2017年第11期 | 袁震 西北政法大学 |
87 | 2018-05-02 21:53:42 | 法学论坛第1期2018 | 民事权利的概念 个人信息 人格权 民事权利客体 |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规定的究竟是法益抑或权利,在学者中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在法律中规定对某种民事利益进行保护,又没有写明为权利的,应当根据该民事利益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民事利益之间的界限是否清晰、在实践中作为一项权利进行保护有无障碍、在比较法上有无规定为法益或者权利的立法例来确定。《民法总则》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身份信息,与隐私权保护的私人隐私信息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上作为一个权利保护没有障碍,在比较法上没有对个人信息作为法益保护的立法例,因此,应当认定《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就是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即个人信息权。 | 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益;权利 | 一、《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背景、形成及解读(一)《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信息的社会背景(二)《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信息的条文形成二、认定《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是个人信息权的理论依据(一)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的不同解读(二)法律规定对一种权益保护的不同做法及真实含义的确定(三)《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权利三、个人信息权的概念界定以及内容与法律保护(一)对个人信息权的概念界定(二)个人信息权的客体(三)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四)个人信息权的义务内容(五)个人信息权的一般义务主体和特殊义务主体违反义务的侵权行为(六)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责任编辑:康秉国) | · 修订侵权责任编应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调整 · 人格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释评 · 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继承权的保障制度改革 · 《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 2018年3月21日 第32669篇《法学论坛》 2018年第1期 |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
88 | 2018-05-02 21:53:50 | 政治与法第2期2018 | 民法典编纂 请求权 诉讼时效 民事责任 | 在我国民法立法、裁判和学理方面,并没有建立起的完整的“请求权体系”,民事权利(请求权)、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并没有很好协调,整个民法的规范体系并没有按照“权利——请求——抗辩”的一般逻辑进行,尤其是“民事责任”这种根深蒂固的概念严重破坏了民法权利本位的基本立场。在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关系中,两者明显地脱节:我国《民法通则》和我国《民法总则》都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制度,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方面,却远远超出“向人民法院请求”的范畴,甚至只要有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中断时效;立法者确立诉讼时效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话,“民事责任”属于民事权利就不合逻辑。特别是经过法院判决确定后的“民事责任”与未经法院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就成为问题。我国司法执行实践中普遍适用的“债权凭证”制度,基本上废止了诉讼时效制度,其合法性值得怀疑。应该从理论和立法上彻底抛弃“民事责任”的概念,回归于民法“权利本位”的概念体系,让“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对接,真正实现诉讼时效的使命——对请求权的公力救济。 |
诉讼时效;民事责任;请求权;债权凭证 |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二、民事责任与民法上的义务(债务)及请求权之关系三、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脱节(一)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二)责任由谁负责“落实”、责任适用诉讼时效吗四、结论(责任编辑:刘清越) | · 论连带责任的性质 · 论自然之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地位 · 物权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物权法》第2条的法教义学解读 ·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 · 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 2018年3月20日 第32662篇《政治与法律》 2018年第2期 |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
89 | 2018-05-02 21:53:55 | 法学评论第1期2018 | 监察权 监察体制改革 国家监察委员会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学界对国家监察权的属性尚未达成共识,对此有必要予以辨析,弥合分歧。国家监察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力而非“综合性”权力。其权源的生发性使其具有天然的行政属性,但又脱胎于行政权具有相对独立性;而无论是其权力的规制指向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指向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特定对象,其权力运行亦当遵循“上下一体、内部协调、横向协作、整体统筹及客观义务”的理念、程序及其规律,既发挥好国家监察制度创设的预期功效,又建立起权责明晰、程序规范、监督制约、错案追责、协调有序,统一高效的运行体系。 | 检察权;人民性;复合性;必要性 | 一、问题之提出(一)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性质问题(二)国家监察权属性的界定问题(三)国家监察权的运行对“分权控制、协调配合”原则的遵循问题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及其性质(一)厘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人民性”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核心要义(二)明晰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人民性”是对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根本性质的基本遵循(三)坚持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人民性”是厘清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根本要求三、国家监察权:一种高位阶独立性的复合性权力(一)国家监察权的属性之争(二)国家监察权属性之界定四、国家监察权属性的守护(一)构建科学完备的权力运行组织架构是国家监察权复合性得以守护的前提基础(二)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是守护国家监察权复合性的必要条件(三)建立监察官职业共同体制度是守护国家监察权属性的根本保障五、结语(责任编辑:刘清越) | · 论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特性与功能 · 我国司法职权配置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 2018年3月20日 第32629篇《法学评论》 2018年第1期 | 徐汉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90 | 2018-05-02 21:54:03 | 法学评论第2期2018 | 产品责任 民法典编纂 侵权责任 | 在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立法中,应当设专章集中规定产品责任制度,并对现有的产品责任制度予以完善。尤其是要将《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部分产品责任制度纳入民法典之中,以实现法典中心主义。另外,该制度具体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产品”的概念并明确其范围、完善“产品缺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明确产品责任的主体原则上限于生产者、完善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明确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是过错责任、考虑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协调以完善相关规则。 | 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 产品跟踪观察义务 | 一、引言二、产品的概念界定及其范围三 、产品缺陷四、产品责任的主体(一)欧盟模式(二)美国模式(三)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采欧盟模式五、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一)现行法上的三项免责事由应当继续认可(二)我国还应认可新的产品责任免责事由六、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七、合同法与侵权法相协调视角下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一)产品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关系(二)产品责任是否救济产品自身的损害(助理编辑:蔡蔚然) | · 论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 论侵权法上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 · 河南永城婚检事件的民法分析 · 我国侵权法上完全赔偿原则的证立与实现 | 2018年3月19日 第32651篇《法学评论》 2018年第2期 | 周友军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
91 | 2018-05-02 21:54:10 | 法学评论第2期2018 | 民法典 物权 所有权 | 各国立法例中“所有权”编的体系结构大致有“客体模式”、“事项模式”和“综合模式”,其主要差异在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立法定位和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等方面。以“三分法”为“所有权”编的结构主线并非一种理想模式,我国物权法“所有权”编可采取一种融合“一元论”与“三分法”的所有权立法体系构建模式。“所有权”编应将先占、添附、时效取得纳入所有权取得方式,对拾得遗失物采取“拾得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并对相邻关系制度予以完善。 | 民法典;所有权; 体系结构; 制度完善 | 一、“所有权”编的体系结构二、“所有权”编的内容构造三、“所有权”编的制度完善(一)对先占作出规定(二)对添附作出规定(三)对时效取得作出规定(四)对拾得遗失物采取“取得所有权主义 ”(五)完善相邻关系规则(助理编辑:蔡蔚然) | ·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范畴与运行机制 · 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与制度供给 ·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范畴与运行机制 · “保险消费者”概念辨析 ·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范畴与运行机制 | 2018年3月19日 第32650篇《法学评论》 2018年第2期 | 温世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92 | 2018-05-02 21:54:18 | 东方法学第2期2017 | 民法典编纂 成年监护 个人信息 | 按照《民法总则草案》的体例顺序对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中的有关规定,对比《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和三审稿,提出了完善意见。比如在一般规定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在民事权利能力中增加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以及对体外授精胚胎的保护规定;在监护一节重点完善了成年监护和监护监督制度;在宣告死亡一节中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在民事权利一节增加了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将域名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同时增加了环境权;在民事法律行为一节增加了真意保留制度;在代理一节进一步完善了隐名代理的具体规定,同时对数人代理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在民事责任一节严格区分了法定责任与约定责任;在诉讼时效部分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增加了诉讼时效届满对从权利的影响以及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抵销规则。 |
《民法总则草案》;生态环境保护;成年监护;意思表示;个人信息; | 一、一般规定(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议(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三、监护(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五、法人(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六、非法人组织(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七、民事权利(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八、民事法律行为(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九、代理(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十、民事责任(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十一、诉讼时效(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二)《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变动之评述(三)《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其他修改建议(责任编辑:程炳坤) |
· 担保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之辨 ·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必须正视的几个基本问题 · 资本显著不足不应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 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体外受精胚胎问题的私法问题研究 | 2018年3月18日 第32653篇《东方法学》 2017年第2期 | 张素华 武汉大学 |
93 | 2018-05-02 21:54:26 | 中国人民第1期2018 | 合同的订立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 对于劳动合同形式,我国采用形式强制立法模式。该模式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为“增强企业活力”而确立的,时至今日,其所承载的功能以及运行的社会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革。我国的书面劳动合同制度是对形式自由的管制,有违比例原则,且制度层面将证据效力作为书面劳动合同的制度目的也欠缺逻辑的合理性。《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形式强制的立法模式,导致其内在的价值和制度冲突。欧盟国家与我国相反,以形式自由为基本原则,以劳动合同期限为中心设计合同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可借鉴欧盟国家的经验,削弱对劳动力市场的过度管制,确立形式自由原则,理顺形式与期限、解雇保护三者间的逻辑关系,以完善劳动合同形式制度。 | 劳动合同;形式强制;形式自由;证据效力 | 一、我国劳动合同形式强制的发展演进及其现实困境(一)发展演进:形式强制的中国逻辑 (二)现实困境: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二、劳动合同形式强制的理论及其制度反思(一)自治与管制:形式强制的理论反思(二)证据效力:书面形式制度目的的反思三、欧盟国家劳动合同形式制度的借鉴(一)遵循形式自由原则,以“非要式主义”为原则(二)劳动合同形式与期限、解雇保护之间具有体系的关联性(三)区分合同的双方性和雇主告知义务的单方性,规定雇主的书面告知义务四、我国劳动合同形式制度的完善(一)确立形式自由原则,劳动合同形式由“要式主义”改为“非要式主义”(二)在理顺劳动合同形式与期限等制度逻辑联系的基础上,明确劳动合同制度的定位(三)强化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将劳动者知情权保护功能从书面劳动合同中剥离(助理编辑:陈小娟) | · 日本劳动关系“三支柱”的形成、变革与展望 · 企业劳动争议内部处理机制实证研究 · 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预设前提及其反思 ·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争议处理研究 | 2018年3月17日 第32663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 | 范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94 | 2018-05-02 21:54:35 | 比较法研第4期2017 | 民法总论 民法典编纂 民法总则 | 《民法总则》的颁布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正式开启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进程;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强化了私权保护机制,完善了私权体系;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完善了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民法总则》体现了鲜明的本土性和时代性,作出了诸多的重要制度创新,推动了我国民法的制度发展。不过,该法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它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存在一些法律体系化方面的欠缺,而且,人格权条款的规定明显不足。 | 民法总则;民法典编纂;民法总论 | 一、《民法总则》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二、《民法总则》体现了鲜明的本土性和时代性三、《民法总则》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创新,推动了民法的制度发展四、《民法总则》的不足之处(一)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二)存在一些法律体系化方面的欠缺(三)人格权条款的规定明显不足(助理编辑:陈小娟) | · 《法治具有目的性》 · 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 · 合同编解除制度的完善 · 功在当下,利在千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之我见 · 准合同与债法总则的设立 | 2018年3月17日 第32517篇《比较法研究》 2017年第4期 |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
95 | 2018-05-02 21:54:40 | 四川大学第1期2018 | 民法典 继承法 继承 |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
民法典;继承法修订;产权保护;家庭结构;意思自治;科技发展 | 一、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二、产权保护与自然人的财产状况三、家庭结构的变化四、自由观念的增强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实习编辑:林文静) | · 论继承法修订应考虑的因素 · 关于人格权立法的思考 ·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 关于民法总则中时效制度立法的思考 · 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 | 2018年3月16日 第32578篇《四川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 | 郭明瑞 烟台大学 |
96 | 2018-05-02 21:54:49 | 辽宁大学第2期2017 | 大数据 广告联盟 互联网 | 随着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广告联盟逐渐成为互联网广告市场最重要的经营模式之一。特别是广告联盟与大数据精准营销、付费搜索、自媒体、UGC 等新型网络技术结合后的新业态,给互联网广告的理论与实践带来重大挑战。国家工商总局新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 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将广告联盟正式纳入到立法和政府监管体系,对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 广告联盟;大数据;精准营销;自媒体广告 | 一、广告联盟的法律性质(一)DSP 是广告联盟活动的核心,承担广告发布者与经营者责任(二)ADX、SSP 和SSP 成员属于技术中立性质,承担“明知或应知”的特殊法律责任(三)广告联盟各主体不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性质,而是广告经营活动的参与者二、广告联盟的精准营销形式(一)大数据精准营销(二)广告联盟是大数据精准营销的主要展示渠道(三)我国首起精准营销广告联盟侵权案的讨论三、广告联盟与自媒体广告(一)自媒体广告的类型(二)自媒体广告联盟的主体性质四、POI、UGC、OGC与广告联盟的关系(一)POI 模式中的广告性质(二)UGC 和OGC 模式中的广告性质(实习编辑:林文静) | · APP新政将给我们带来什么改变 · 论互联网账号行为的主体推定原则及其责任 · 互联网+对民法典编撰的影响 | 2018年3月16日 第32577篇《辽宁大学学报》 2017年第2期 | 朱巍 中国政法大学 |
97 | 2018-05-02 21:54:57 | 东北师大第2期2018 |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 人格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性别选择权,系指行为人因生理差异或性别焦虑原因依法自主变更为另一目标性别的权利。承认性别选择权,有利于主体资格建构与确证;有利于身份关系认证;有利于婚姻关系缔结和角色定位;有利于社会角色识别。性别选择权有其自然法、宪法和民法基础。性别选择权系人格权、身份权和身体权。性别选择权的行使应具备法定要件,并须履行告知义务、注意义务,遵循类型限定和次数法定的原则。 | 性别选择权;性别变更;变性;人格权 | 合作作者:吴昭军一、类型区分与概念界定二、性别选择权构建的法律意义(一)有利于主体资格建构与确证(二)有利于身份关系认证(三)有利于婚姻关系缔结与角色定位(四)有利于社会角色识别三、权力来源·性质界定·权利边界(一)性别选择的权利基础(二)性别选择权的法权性质(三)性别选择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四)性别选择权行使的具体规则四、体系化位置(助理编辑:罗骜) | · 偏倚性理论与“城中村”股份制改造 · 传统智慧财产:主体类型、价值诉求、法权构造 · 祭祀权:法权认知与制度再造 · 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兼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 论隐私侵权法律适用——以英国隐私法的发展为参考 | 2018年3月15日 第32657篇《东北师大报(哲学社会科学报)》 2018年第2期 | 刘云生 西南政法大学 |
98 | 2018-05-02 21:55:04 | 甘肃社会第1期2018 | 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民法总则》第 111 条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即个人信息应当依法收集、利用,不得非法收集、利用,但该条并没有对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为充分发挥个人信息的经济效用,不宜一概以被收集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个人信息的去身份化处理虽然能够降低个人信息利用过程中的隐私风险,但其实质是将个人信息转化为不包含个人身份信息的数据,无法真正解决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的合法性难题。出于隐私保护的需要,隐私信息的收集应当经个人同意,隐私信息以外的个人信息,则应当尽量弱化个人的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也不得侵害个人隐私权,不得不当扭曲、损害个人的“数字化形象”。 | 民法总则;个人信息;去身份化;合法性;隐私权 | 一、问题的提出二、不宜一概以被收集者同意作为合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必要条件三、去身份化处理无法真正解决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的合法性难题四、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判断(一)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二)个人信息利用行为合法性的判断结语(助理编辑:罗骜) | ·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 · 人格权确权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以个人信息权为例 · 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中心 ·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公示方法的冲突及其解决 · 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中心 | 2018年3月15日 第32656篇《甘肃社会科学》 2018年第1期 | 王叶刚 中央民族大学 |
99 | 2018-05-02 21:55:11 | 人大法律第1期2017 | 虚拟财产 物权 债权 | 围绕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争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的物权化定位而日益炽烈。在正反双方穷尽传统民法资源而无法达成共识之后,法律经济学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在法律经济学看来,形式上“物债二分”背后是效果上的“物债一元”。物权和债权与其说是本质上的非此即彼,毋宁是界权成本上的高低多寡。在制度成本最小化的进路下,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定位成本比债权定位的成本更低,配置效率更高,从而成为我国立法的更优选择。 | 虚拟财产;物债二分;配置效率;制度成本 | 一、物权和债权的同质性(一)“卡-梅框架”(C&M framework)的法学意义(二)权利及其保护模式二、物权和债权的异量性(一)权利的成本类型(二)物权和债权的界权成本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界权成本比较(一)虚拟财产权的公示成本(二)虚拟财产权的认识成本、缔约成本、执行成本与争议成本(责任编辑:康秉国) | · 网络虚拟财产:一个习惯权利的进路 · 中国律师职业的兴起(下)——以商务律师为中心 · 劳动合同的自治与规制——以“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为中心 · 股东会与董事会分权制度研究 · 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定位的证立——一个后果论的进路 | 2018年3月14日 第32610篇《人大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 | 许可 中国人民大学 |
100 | 2018-05-02 21:55:19 | 人大法律第1期2017 | 司法解释 裁判规范 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 法与经济 | 民商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追求形式合理性的前提下,并不能排除对裁判结果的实质性判断,但法律解释方法本身难以解决实质性判断的选择理由,法经济学通过的裁判结果的成本收益分析,做出财富最大化的选择,可以有效增强裁判的说服力。由于对经济学的数学推理和财富最大化的误读,制约了法经济学在民商事审判领域的运用。但廓清对经济学本身的误读,了解经济学与民商事审判在方法与观点上的共通之处,有利于形成法学与经济学的对话和联姻。本文结合法经济学在民商事审判实务中的运用领域和运用方式,结合具体案例,讨论了法经济学实务运用的角度和限度。 | 法经济学;民商法;法律解释;财富最大化 | 一、案例与问题:公正的诉求与解释的困境二、法学与经济学的误解与沟通 (一)敬而远之与望而却步:法官对经济学的误解与廓清(二)方法与功能:经济学与民商法的对话基础三、尺短寸长:法经济学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司法运用(一)运用领域(二)运用方法(三)实例说明四、结论:把法经济学放入法官的工具箱(责任编辑:康秉国) | 2018年3月14日 第32609篇《人大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 | 李志刚 最高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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