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lvlunwen.id,falvlunwen.ts,falvlunwen.title,falvlunwen.biaoqian,falvlunwen.neironczhaiyao,falvlunwen.guanjianci,falvlunwen.jiegoukuangjia,falvlunwen.zuozhe_qitewenzhang,falvlunwen.chuzi,falvlunwen.zuozhe 1,"2018-05-02 21:46:07",河南财经第2期2018,"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此,学者提出广泛批评,认为对所有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唯独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特殊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缺少必要的理由。在2016年发生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中,进一步暴露了这一规定的缺陷,即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受害游客保护不周。值此修订《侵权责任法》为民法侵权责任编之际,应当对此进行修改,规定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才能够与所有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则相一致,更好地保护游客和公众的人身安全。",民法侵权责任编;修订;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调整,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与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适用归责原则的反差(一)《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的不同归责原则(二)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伤人案(三)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案件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后果二、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理由及反对意见(一)立法者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说明(二)学界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的批评意见三、民法侵权责任编规定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一)各国规定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例比较(二)对国外动物损害责任立法例的比较分析(三)对民法侵权责任法编调整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的建议四、结论(助理编辑:杨慧敏),"· 人格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 ·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 ———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释评 · 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继承权的保障制度改革 · 《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2018年4月3日 第32789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2期",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2,"2018-05-02 21:46:12",武汉大学第2期2018,"民法典编纂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履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对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被违反时可以产生解除权,但须严格成立要件。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产生解除权,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通常事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均可产生解除权。主要义务或大部分义务已被履行的场合,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有些约定,表面形式上似乎属于他种法律制度或规则,但实质上应为约定解除。在违约行为和不可抗力均为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应由解除权人选择决定以何为由解除合同。在合同已经成为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应享有解除权。通过区分合同解除的类型而确定有无损害赔偿,违约解除不排斥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解除; 解除对象; 附随义务; 解除权; 违约方; 约定解除识别; 民法典合同编",一、合同的解除对象:建议纳入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合同解除的条件三、约定解除的识别四、违约和不可抗力均为解除事由时的合同解除五、赋予违约方解除权的特定情况六、合同解除场合责任的确定(助理编辑:陈小娟),"· 技术合同的立法论 ·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 不动产附合规则之于中国民法典 ·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其认定","2018年3月24日 第32692篇《武汉大学学报》 2018年第2期",崔建远   3,"2018-05-02 21:46:19",法学研究第1期2018,"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 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引出了一个很重要的侵权法问题,即当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结合共同造成或扩大了损害时,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判断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能否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时,应当先分析作为客观要件的因果关系,再研究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能否被评价为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特殊体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三种类型的因果关系,前两种属于共同因果关系,但有所区别,而第三种属于假设因果关系。不同类型的因果关系对于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影响不同。而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应当被评价为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也不因有特殊体质而被施加更高的自我照顾保护义务,否则不利于保护人格平等、维护自由以及控制风险。,损害赔偿;特殊体质;因果关系;受害人过错;过失相抵,一、第24号指导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要旨及问题(一)基本案情与裁判要旨(二)由第24号指导案例引出的问题二、受害人特殊体质在侵权法上的意义三、受害人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一)受害人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影响(二)受害人特殊体质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类型及损害赔偿责任四、受害人特殊体质、过错与过失相抵(一)过失相抵中受害人过错的涵义(二)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与非固有意义的过错(实习编辑:蔡蔚然),"· 损害赔偿法中受害人共同责任的规范模式 · 论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 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与不动产善意取得 · 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之规定 · 论担保物权之存续期限","2018年3月1日 第32553篇《法学研究》 2018年第1期",程啸 清华大学  4,"2018-05-02 21:46:28",河南社会第6期2017,"民法典 合同总则 合同法","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同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涉及民商事交往的方方面面,编纂难度大、面临挑战多。在此背景下,对合同编编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具有重大意义。在本组研究中,谢鸿飞研究员指出了合同编总则编纂面临的两个约束性条件,提出应坚持尊重现行法律秩序、重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区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思路,同时认为不宜根本性地改变《合同法》的法律结构,并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重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高圣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且危及交易安全,建议在我国既有的体系安排之下,采取登记公示出租人所有权的模式,同时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融资租赁辅之以登记公示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制度重构时,应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规定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在程序设计上,应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由当事人单方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曹兴权教授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创设的一般性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规则,虽有助于彰显诚信但也呈现出过度强制而损及交易公平乃至效率之弊。为避免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失败,民法典应理顺不得虚假陈述与不得故意欺诈的关系,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原则与除外等立法技术进行完善,对询问回答及其他替代性程序的引入、行业习惯之于评价信息披露合理性的意义、技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别影响等问题进行回应。本专题所组的3篇文章从上述3个视角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期望本组研究能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河南社会科学》将持续关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将继续组织相关方面的选题策划,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参与我们的讨论并赐稿。",民法典合同编;合同编总则;《合同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一、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编纂的两个约束条件二、合同编总则的立法思路与法律结构(一)合同编总则的立法思路(二)合同编总则的法律结构三、合同编总则重要制度的修改建议(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履行(五)合同终止(六)违约责任(实习编辑:林文静),"· 租售同权的法律意涵及其实现途径 · 中国民法典的宪法功能——超越宪法施行法与民法帝国主义 · 《民法总则》是中国立法的里程碑 · 代理制度的构建——以其立法理念为视角 · 历史法学的思想内核及其中国复兴","2018年2月27日 第32532篇《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第6期",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  5,"2018-05-02 21:46:37",探索与争第5期2017,"法治人才 法学教育 法律思维",那种按照教科书式体例撰写的法学论文,其最大的弊病在于“有论域而无论题”,亦即只是选定了一个研究领域、对象或范围进行面面俱到的介绍和叙述,却没有从中提炼出一个中心论题贯穿全文始终并加以论证。教科书式的写作风格在今天仍然顽强乃至顽固地继续影响着法学论文的写作,这在很多题为“××制度研究”或“论××制度”的硕博士学位论文当中体现得尤其明显。之所以仍然存在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是与对问题意识的重视不够和认识误区有关,特别是没有充分意识到问题(question)、论题(problem)和命题(issue)之间的区别。对于如何提炼问题意识这一问题的思考,可以围绕“书本知识VS.社会实践”“历史视野VS.现实关怀”和“中国意识VS.国际视野”这三组概念展开。 ,"问题意识; 法学论文写作; 教科书式体例; 命题缺失现象;",“有论域而无论题”的通病问题(question)、论题(problem)和命题(issue)的联系与区别问题意识从哪里来(一)书本知识VS.社会实践(二)历史视野VS.现实关怀(三)中国意识VS.国际视野(责任编辑:郭咪萍),,"2018年5月2日 第32831篇《探索与争鸣》 2017年第5期","尤陈俊  中国人民大学 " 6,"2018-05-02 21:46:43",社会科学第1期2016,"法学教育 法系 法制教育",“法政速成科”的设立不仅表明传统的东亚中华世界主导的天下体系解体、中日千年文化格局开始向日本倾斜,而且,意味着地中海文明-大西洋文明所建构的现代世界体系统治全球,法律文明秩序取替过往的农业-伦理文明。在此,中日双方调动了各自的历史记忆,围绕着国家建构及其法政体系,追求以富强为基础,而以文明立国和以政治立国,讲述了一个大转型时代东亚意识、种族意识和世界意识纠结下的法律叙事。,"法政速成科; 法制; 历史记忆; 以文明立国; 以政治立国",一、情非得已,各有预期二、东亚意识、种族意识与世界意识三、富强为基,以文明立国四、历史记忆与法律文明秩序五、历史为人世奠基,为人生立法(责任编辑:郭咪萍),"· 从汉语入手提炼中国法律体系 · 两年来的中国法治:举措、前景与隐忧 · 从汉语入手提炼中国法律体系","2018年5月2日 第32830篇《社会科学论坛》 2016年第1期",许章润 清华大学  7,"2018-05-02 21:46:48",比较法研第2期2018,"宪法 法治 标准",通过对法律文本的检索与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标准在法律的众多领域里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当法律涉及科学技术问题时,需借助于标准以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行为的内容,标准成为调整社会关系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手段。我国宪法未规定标准,表明标准在宪法上的地位有待确立,从标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来看,有必要在宪法规定标准的法律地位,并制定一部以建立国家标准体系为目标、全面统揽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标准;法律;国家治理;宪法,一、法律文本中的标准(一)法律文本的来源(二)“标准”一词的含义(三)检索结果二、标准在法律中的地位与应用三、标准的宪法地位问题(责任编辑:司小函),"· 民法总则制定中的若干问题 · 合同中的标准问题 · 比较法视野下的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问题 · 标准与法律的融合 · 民法总则不应是《民法通则》的“修订版”","2018年4月30日 第32896篇《比较法研究》 2018年第2期",柳经纬 厦门大学  8,"2018-05-02 21:46:55",甘肃社会第1期2018,"民法典 个人信息 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是人格权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自《民法通则》开始,我国民事立法历来重视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民法总则》虽然也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从正面对一般人格权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各项具体人格权做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各项人格权内容、效力等作出规定,其只是对人格权进行了初步确权,并没有真正完成人格权确权的任务。为顺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适应网络时代、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民法典应当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的类型,增加规定个人信息权等权利,细化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并对人格权的行使规则、利用规则、限制规则以及权利冲突规则等作出规定。","民法典; 人格权; 消极保护; 积极确权; 个人信息权; 人工智能;",一、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是人格权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二、我国民事立法历来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三、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适应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四、人格权积极确权的发展要求人格权必须独立成编结语,"· 《法治具有目的性》 · 合同编解除制度的完善 · 功在当下,利在千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之我见 · 准合同与债法总则的设立 · 我国《民法总则》的成功与不足","2018年4月27日 第32744篇《甘肃社会科学》 2018年第1期",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9,"2018-05-02 21:47:01",国家行政第1期2018,"民法总则 社会 国家 自然",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典常常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表达了一个民族对一系列关键问题的基本立场,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也不例外。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该法就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自然,表明了立场和态度,展现了其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为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民法总则;人;家;社会;国家;自然,"一(一) 民法总则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二) 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三) 民法总则有关弱势群体保护的规定二(一) 民法总则中的家,不仅指家庭,也指家族(二) 民法总则继续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三) 民法总则认可家是社会交往的特殊领域三(一) 我们身处什么时代(二) 如何看待国家(三) 何时可以动用国家公权力四(助理编辑:林文静)","· 认真对待民法总则中的公共利益 · 法律规范类型区分理论的比较与评析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沉重哀悼傅鼎生教授 · 论物权法文本中“不得”的多重语境 · 民法典编纂需要协调好的六个关系","2018年4月25日 第32759篇《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  10,"2018-05-02 21:47:09",当代法学第2期2018,"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合同法","债因"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作为控制除要式契约以外的契约发生效力的重要工具,像合意契约、要物契约就是因具有"债因"而受到法律保护;而简约因为无债因,所以根本就不发生债的效力,仅仅能够作为抗辩。无名契约因其"债因"不好把握,从而优士丁尼一直拒绝承认其效力。《法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债因,并区分合同的原因与债的原因,同时将"不法"与"原因"相联系,就使得罗马法上的债因概念在这里发生了变异,从而使其成为《法国民法典》中最具争议和不确定的概念。德国法用另外的模式继受了债因,其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而负担行为是"有因"的,处分行为是无因的,从而将"债因"留在了债的部分,其比《法国民法典》更好地继承了罗马法上债因。我国立法和学理对"债因"一直没有重视,但这是一个无法忽视的概念,因为债的效力时刻与其相关。《合同法》的许多规范都显示出"债因"的存在,如关于要物合同的规范模式、赠与合同的规范模式、合同无效的规范模式、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抗辩权等。我国未来民法典应重视债因的作用,以债因作为把握合同效力的主线。,合同;债因;原因;要物合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二、债因概念的源流(一) 罗马法上的债因概念(二) 法国法上的债因概念(三) 德国法上的债因概念三、债因的具体作用(一) 债因在罗马法上的具体作用(二) 债因在法国法上的具体作用(三) 债因在德国法上的具体作用(四) 债因(原因)在我国法中的具体作用四、结论(助理编辑:林文静)","· 论连带责任的性质 · 论自然之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地位 · 物权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物权法》第2条的法教义学解读 ·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 · 论我国民法上“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脱节","2018年4月25日 第32758篇《当代法学》 2018年第2期",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11,"2018-05-02 21:47:14",中国政法第2期2011,"合伙 合伙企业 连带责任","什么是连带责任?原告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如何行使请求权?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被告人之间如何分担责任?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立法、学理和判例存在很大的分歧,例如,《民法通则》与《合伙企业法》中的连带责任的概念就不同,在《合伙企业法》中,一方面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却规定先由合伙企业财产支付,实际上赋予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对债权人""先诉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连带责任的认识也很不一致。这种分歧和不一致不仅会给学术研究带来不便,更重要的是引起司法实践的混乱。从罗马法以来,连带之债就具有其质的内在规定性,表现在:主体的多数性和平等性、发生原因的同一性、给付的同一性、消灭上的整体性、可求偿性等。后来的《德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等都坚持了这些特征,而我国民法在继受过程中,变化了连带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的内涵,造成了立法、学理和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性。我们也应该坚持传统民法关于连带责任的内在规定性,认真纠正我国有些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连带责任的错误认识和做法。",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债务;,一、问题的提出二、比较法上的连带责任(一)罗马法上的连带责任(二)德国立法和学理关于连带之债的理解(三)日本的立法与学理三、我国立法和学理关于连带责任之考察(一)立法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二)学理上的认识四、我们的观点与说明(一)坚持传统民法关于连带责任的一般概念而清除我国一些立法、理论和司法中的错误认识(二)在连带责任的分类上要坚持真正的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分(助理编辑:杨慧敏),"· 论自然之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地位 · 物权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物权法》第2条的法教义学解读 ·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 · 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 论我国民法上“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脱节","2018年4月24日 第32871篇《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第2期",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12,"2018-05-02 21:47:23",现代法学第2期2018,"物权 用益物权 居住权","渊源于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广泛存在于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诸多国家与地区的民法典中,我国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未纳入该制度,实属立法政策上的失误。当前民法典分则立法应于物权编创设居住权制度,此举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可以更好地体现所有权人的意志。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分则物权编应围绕居住权的一般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人的使用权、居住权人的义务、所有权人的义务等十二个方面对居住权制度做出系统性规定,从而在丰富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同时,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提供法律管道,实现我国住房之策由“居住有其屋”向“住有所居”的转变。","居住权; 用益物权; 住房保障; 立法理由;","一、引言二、设立居住权制度可以更好地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 一)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 有利于实现居民住房形式的多样化,一般性地缓解目前的住房压力( 三) 有利于为离婚妇女、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 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三、设立居住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体现所有权人的意志( 一) 设立居住权制度既可让财产走向符合被 继承人的意志,又保障了遗属的居住需求( 二) 设立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房屋利用方式的多样化,解决日趋老龄化的中国老年人养老问题( 三) 设立居住权制度可以让老年人将本为死后的钱拿到生前来花四、设立居住权制度,有利于缓解物权法定过于僵化的弊端五、我国民法典创设居住权制度的具体条文设计六、结语","· 论我国药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内涵、意义与机制 · 论遗体在民法教义学体系中的地位——兼谈民法总则相关条文的立法建议 · 中国法上抵押权效力与可及标的范围","2018年4月24日 第32812篇《现代法学》 2018年第2期",申卫星 清华大学  13,"2018-05-02 21:47:29",比较法研第1期2017,"民法典 债权 债权总论 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所要规范的是一些介于法律义务与纯粹的社会、道德义务之间的义务,是法律义务与非法律义务的中间地带,其在欧洲国家民法典中都有规范,仅仅是规范方式不同。大致有德国式规范模式与法国式规范模式。在我国,自然之债也是现实存在的现象,如民间借贷在24%至36%之间的约定利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被债务人抗辩后的债权、缔结婚姻的彩礼等。另外,由于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让被管理人支付费用等成本,而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善意获利者也仅仅以利益的现存为限,这样必然会在法律义务与社会义务之间存在自然债务。我国民法典正在编纂过程中,不可能无视自然之债的存在。由于我国许多学者主张未来民法典将合同与侵权独立成编,必然会有“债法总则”,从这种情况看,采取法国式的方式,即“一般规定+具体的个别化处理”模式来规范自然之债更适合我国实际。,自然之债;不完全债权;民法典;债法体系;契约自由,"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二、自然之债的概念三、自然之债与债法体系中契约自由原则的协调 ——对自然之债是否可以通过约定产生之疑问的说明四、自然之债与无因管理之间的关系五、自然之债与不当得利的关系六、自然之债在民法典债法中的体例(一)民法理论与立法体例的比较法观察(二)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自然之债规范模式之我见(三)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中的自然之债的规范模式设计七、结论(责任编辑:康秉国)","· 论连带责任的性质 · 物权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物权法》第2条的法教义学解读 ·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 · 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 论我国民法上“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脱节","2018年4月23日 第32843篇《比较法研究》 2017年第1期",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14,"2018-05-02 21:47:34",比较法研第2期2018,"物权 物权总论 物权的概念、特征 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了三款内容:“(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3)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如果从法教义学的视角看,该条的规定与整个物权法的规范体系存在不协调的矛盾和冲突,表现在:(A)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如何理解?“占有”在物权法中究竟应该划归于“归属”还是“利用”呢?(B)我国《物权法》为什么将物权法的客体限定在动产和不动产这样的有体物上?权利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C)无排他性的“物权”是否属于物权?该条第3款规定的关于物权的核心效力——支配和排他,在我国物权法上有大量的“物权”不具备这种特质,如何能够解释为物权?(D)究竟是什么决定了一种权利是物权还是非物权?我国学理和该条都认为“支配性”是物权的核心问题,但用益物权的支配性如何体现出来?即使是担保物权,是否具有直接支配性也值得思考和商榷。因此,从法教义学的视角看,该条根本不需要如此复杂、甚至是多余的规定。仅仅保留第 2 款就可以了,但需要稍加改造,否则逻辑不通:“物权的客体为物。本法所称的物为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支配性;物;物权;用益物权;法教义学,一、问题的提出二、作为本文分析工具的“法教义学”概念的界定三、《物权法》第2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与解读(一)对于《物权法》第2条第1款中“民事关系”的法教义学解读(二)对物的归属和利用是否能够涵盖物权法规范的所有内容?四、《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民法教义学分析与解读——物与客体(一)什么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二)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所称的“物”应如何从法教义学的视角来解读?五、《物权法》第2条第3款的法教义学分析与解读(一)不同时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权利是否属于物权?(二)用益物权的根本属性是支配性,排他性还是优先性?(三)担保物权的根本效力是支配性,还是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六、结论(责任编辑:康秉国),"· 论连带责任的性质 · 论自然之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地位 ·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 · 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 论我国民法上“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脱节","2018年4月23日 第32842篇《比较法研究》 2018年第2期",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15,"2018-05-02 21:47:41",比较法研第2期2018,"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人格权","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和创新。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是对我国长期以来的立法经验、司法实践以及学理研究的务实总结。草案整合了部分特别法、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草案也参考比较法的经验进行了诸多的创新,涉及肖像权、信用权、个人信息、禁令救济、比例性原则、判决的刊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等;草案还存在着一些尚待完善的内容和环节,包括要厘清人格权侵权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草案现有部分条文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斟酌,草案还需要增补一些必要的原则和制度。在总体上,草案满足了概念的清晰性、可操作性以及法律的确定性等法律技术层面的要求。","人格权独立成编; 法律渊源的理性化; 民法典体系; 立法技术;","一、现有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务实总结二、人格权保护的重要创新三、建议进一步完善的制度(一)厘清人格权中的侵权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二)草案部分条文的完善(三)建议增补的制度四、结语: 民法典体系的新发展(助理编辑:蔡蔚然)","· 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 · 民法典的法律渊源体系——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为例 · 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关于《民法总则》的批判性解读 · 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合同编的编订——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看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则的完善 · 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出发","2018年4月22日 第32791篇《比较法研究》 2018年第2期",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  16,"2018-05-02 21:47:48",法学家第6期2017,"私法自治原则 意思表示 民法总论","沉默本身因其不具备任何表示价值,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行为人沉默也是私人自治的体现。但沉默在例外情形下也可具有法律意义,并表现为一定的类型层级,其背后体现着对私人自治的多层次平衡。其中,沉默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可拟制为意思表示,而不管私人的真实意思为何,是对私人自治的强平衡;在存在相应义务而沉默从而造成他方损失时,则需要承担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对私人自治的中平衡;在可归责的以沉默引起相对人信赖,相对人善意、信赖又具有合理性时,就需要承担以履行方式维护积极利益的信赖责任,是对私人自治的弱平衡。这种多层次的结构构成了对私人自治平衡的基本范式。","沉默; 意思表示拟制; 义务违反表现; 信赖责任基础; 私人自治平衡;",问题的提出一、作为意思表示的沉默(一)沉默拟制为意思表示的具体表现(二)沉默拟制为意思表示的内在机理二、作为义务违反表现的沉默三、作为信赖责任基础的沉默(一)容忍代理权中的沉默(二)商事交往中的沉默(三)矛盾行为中的沉默结论(助理编辑:蔡蔚然),"· 动产善意取得的经济分析 ·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分析","2018年4月22日 第32687篇《法学家》 2017年第6期",石一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7,"2018-05-02 21:47:56",四川大学第1期2018,"民法典 私法自治原则 继承法",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民法典;继承法修订;产权保护;家庭结构;意思自治,一、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二、产权保护与自然人的财产状况三、家庭结构的变化四、自由观念的增强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责任编辑:曲晓梦,"· 论继承法修订应考虑的因素 · 关于人格权立法的思考 ·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 关于民法总则中时效制度立法的思考 · 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2018年4月20日 第32837篇《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郭明瑞 烟台大学  18,"2018-05-02 21:48:02",法学杂志第4期2018,"民法规范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我国合同法上规定有许多赔偿责任,但这些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不尽相同:有的以传统民法上的违约责任为规范基础,比如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第108条规定的逾期违约后的赔偿责任、第110条规定的继续履行后的赔偿责任、第107条及113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等;有的则属于独立的责任规范基础,例如第42条、43条、58条等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规范的范畴;第122条属于加害给付的范畴。第48条规定的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之请求权基础应解释为缔约过失更为合理;第406条及425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制规范基础解释为违约责任更为合适。第189条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赠与合同不能履行的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第191条规定的赔偿责任中,如果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瑕疵而造成受赠人损害的,是侵权责任与加害给付的竞合;如果是保证责任无瑕疵而造成受赠人损害的,则是加害给付。",赔偿责任;规范基础;违约责任;加害给付;侵权责任,一、问题提出的意义二、属于传统民法违约责任范畴的赔偿责任范畴的赔偿损失及其规范(一)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方式中的赔偿损失规范概述(二)作为独立救济措施及作为辅助性救济的赔偿损失的规范分析三、缔约过失虽然规定在合同法中但却应该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四、《合同法》第122条的规范理解与适用(一)当债务人的给付不仅有瑕疵,而且该瑕疵造成了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侵害时,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二)在加害给付并未对债权人的履行意义造成损害,而仅仅对债权人的固有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会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五、《合同法》第48条及第49条的赔偿责任规范基础分析六、《合同法》第406条及第425条之请求权规范解释七、《合同法》第189条及第191条之赔偿请求权基础(一)关于第189条的规范理解(二)关于第191条的规范理解八、结论(责任编辑:曲晓梦),"· 论连带责任的性质 · 论自然之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地位 · 物权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物权法》第2条的法教义学解读 · 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 论我国民法上“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脱节","2018年4月20日 第32826篇《法学杂志》 2018年第4期",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19,"2018-05-02 21:48:11",河北法学第3期2018,"法的制定 法律规范 法与社会建设和管理",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进一步扩大立法参与程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言而喻。对立法参与的理论分析和新《立法法》相关制度的规范梳理基础上,借助2015、2016两个年度的立法公众参与和立法专家参与情况实证评估,深入阐述好、中、差评价及其理由,鼓励公众提出立法意见建议、形成公众参与立法—获得积极反馈的良性循环,加大专家参与立法程度,发挥专家参与立法作用。最后提出完善立法参与的制度建议。,"立法参与; 制度设计; 效果评估;政策建言;",一、立法参与的理论和制度分析
(一)立法参与的理论意义(二)立法参与过程的制度分析二、公众与专家立法参与的效果评估(一)调研指标和有关说明
(二)立法公众参与(三)立法专家参与
三、完善立法参与的制度建议第一,坚持立法公开原则。第二,扩大立法参与范围第三,确定立法参与方式。第四,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书面征求意见制度。第五,建立立法参与补贴和意见反馈制度。第六,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七,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编辑:郭咪萍),"· 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 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 《民法总则》颁布对宗教法治的影响 · 宗教财产归属与宗教法人资格问题的法律思考 ·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推动宗教慈善健康有序发展","2018年4月18日 第32835篇《河北法学》 2018年第3期","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 " 20,"2018-05-02 21:48:18",中国法律第6期2017,"监察委员 监察体制改革 国家监察委员会","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展开,改革的目标已经清晰——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于是,实现改革总目标的路径也就清晰,且不容置疑——通过试点,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为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上述内容在全国推开并落到实处,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改革提供支撑,在修改宪法及其相关法规范的基础上,做到包括试点在内的改革全过程都于法有据,依宪依法进行国家权力重新配置和机构整合。应当在试点过程中以及试点之后进行科学评价,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基于评价结果来确定由谁、何时、如何全面推开。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课题,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课题;并且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推开,对该课题展开深入研究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监察; 组织架构; 监督执法机关; 政治机关; 信访; 全覆盖;",引言——问题所在     一、改革目标应当依法转换为国家任务(一)改革的目标(二)确立改革目标的程序保障      二、改革应当在宪法框架下推开(一)改革应当符合宪法精神(二)改革需要修宪以提供依据     三、改革应当以法制建设为先导(一)改革需要法律层级法源的创制(二)《行政监察法》的修改与《监察法》的制定(三)其他法律的修改完善(四)改革需要法规规章等的创制      四、改革试点工作应当由全国人大授权 (一)授权主体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     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本身应当依法推进(一)做好对行政监察制度的改善与衔接工作(二)依法组织推进试点工作      六、健全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科学评价机制(一)积极建构改革的科学评价机制是国家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二)对改革试点进行科学评价的主要方面(三)基于对改革试点的科学评价推开改革(四)健全对改革全过程的评价机制      七、改革应当注重组织法的建构和完善(一)通过组织法解决好权力清单问题(二)体现监察主体宪法地位的根本性改变(三)科学规定监察制度的内容和功能      八、改革应当注重程序创新及其法制化(一)应当确立公开和参与程序(二)应当建立健全改革过程中不同观点的应对机制(三)应当明确相关案件处理程序(四)应当明确责任追究程序      九、改革应当注重信访 (一)信访和反腐败应当相辅相成(二)信访功能发挥的域外经验     十、改革应当重视整合资源、推进公务协作(一)设置监察委员会,保证其监察的独立性 (二)赋予监察委员会以必要的职权,确保监察实效性(三)确立监察委员会信息公开制度(四)确保监察委员高素质及委员身份保障和人身安全(五)确立监察委员会与外部资源的沟通与整合机制    结语——建设合宪、合法、可持续且具有实效性的监察制度(责任编辑:郭咪萍),"· 杨建顺:父母晚退休,不如子女早上岗","2018年4月18日 第32828篇《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第6期",杨建顺 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