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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18-05-01 21:26:56 | 高校涨学费目录清单制当倡 | 刘效仁 | 435 | 2014年,天津、浙江、江苏等十多省份公办高校学费相继调整,时隔两年又迎来新一轮学费调价。江西与广东已确定在今年执行新学费标准。内蒙古和海南已召开听证会并通过了高校学费调整方案。 据广东省发布的《通知》,本次调整的学费增幅为20.2%。7月8日,华南理工大学率先公布2016年的最新学费标准,文理科相比去年分别上浮1500元和1690元。 此间,湖北决定在高校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未列入清单或未落实提前公示要求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付,(2016-07-10新京报) 高校涨学费牵涉千家万户。能不能涨学费,答案是肯定的。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对于教育服务有定价的自主权。只要涨价有理,且符合听证程序公正,涨价就名正言顺。如广东省之前执行的学费标准制定于2000年,本次调整是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政投入、物价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前提下确定的。 想想看,这16年来物价指数不断增长,教职人员工资标准提高,科技设施投入、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等也在不断加大,生均培养成本已大幅提高。广东生均每人每年1.4万元左右,需要用于学校的业务费、设备购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多项费用支出。水涨自然船高。 尽管校方有自主权,由于事涉教育及社会公平,理应实行民主听证,取得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与接纳。其增长幅度不宜过高,要与公众收入尤其中低收入群体的支付能力相匹配。正因此,制定收费标准时,应明确哪些支出可以计入成本,以及政府、学校、学生等各方如何分担,以尽其所能减轻学生负担。切不可把所有办学经费平摊进行生均成本核算。有专家担心,在成本核算上不应由高校自己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当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核算。 只是,高校更当以收费的透明公开,便确保所涨学费用于教学服务,而不是其他。上世纪90年代末,许多高校为实现扩招大规模投入兴建软硬环境,为此不惜对外借贷、举债发展,以至于债台高筑。2014年高校学费调价过程中,浙江省曾表示,全省公办院校欠债近百亿,是学费上涨的原因之一。此次涨价,同样伴随着公众对于此举或为偿还债务的质疑。但普遍认为高校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不应由学费来承担。 如何解决高校的债务问题,除了内部节约向管理要效益,更重要的当属科创收入、社会捐赠等。有高校校长坦陈要做两件事,一是找名师,二是找钱,拉赞助。学费在高校的预算中占比并不高,更应该“专款专用”。一名报考华南理工大学的新生说,如果学费上涨1000多元,可以改善宿舍和教学环境,提供更好的教学设备和实验环境,是可以接受的。学生用学费来购买高校的教学服务,涨价了,服务理应同步提高。 当然,这一切需以收费和支出透明公开为基本保障。当明确告知学生学费所包含的每一项内容及用途,以方便公众监督。近日,湖北决定在高校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要求全省高校对在校学生收取的所有费用均纳入收费目录清单,注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执行时间、举报电话等内容,并通过校园网设立专栏提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同时还特别强调,未列入清单或未落实提前公示要求的收费,学生有权予以拒付,并向价格、教育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我以为此举当为各地效法,推而广之。 学费普涨之后,如何解决低收入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的后顾之忧,显然需要同步上长奖学金和助学金,加大对贫困生的补助力度,以彰显教育公平的情怀。 相关新闻:多地高校将涨学费 广东江西今年秋天开始执行 (文/ 刘效仁) |
2016/7/18 16:21:14 |
34 | 2018-05-01 21:26:56 | 6千新生儿视频何以流传商业网站 | 刘效仁 | 422 | 合肥市民苏锦(化名)的孩子如今八个月大,在带孩子的间隙,没事在百度上搜索自己的名字玩,居然发现宝宝刚出生时在保温箱里的视频被放到了商业网站56网上,15秒的视频里不仅能清晰地看到孩子,连马赛克都没有打,还能看到保温箱上贴着的“病区”、“入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入院日期”等信息。近日致电记者,询问应该如何维权。 记者发现,该视频的上传者为“安徽妇幼论坛视”,该账号共上传了5793个视频在56网上,全是新生儿的视频,很多视频名字直接用“某某”之子、“某某”之女标注。点开后,视频里的孩子眼睛被蒙着,但其他的信息非常清晰,就连诊断症状黄疸、早产等也一览无余。(2016-07-11安徽商报合肥) 6千新生儿视频流入商业网站,显然已对孩子及家长带来了负面影响,甚至潜藏着安全风险。在没有任何保密措施的情况下,把孩子的视频公开放到任何人都能看到的商业网站上,实在让人无法接受。一方面,由于相关信息被公开泄露,最常见的是频繁遭遇信息骚扰。苏锦就告诉记者,生过孩子后不断接到各种推销电话,询问要不要照满月照、百日照,推销产后恢复产品,一家人不胜其烦。另一方面,“万一不法分子看到了视频,按照孩子的信息找上门来,怎么办?保健院应该考虑到其中的安全隐患。” 其实,不少妇幼保健院喜欢收藏新生儿的信息,并作为形象广告牌来打。按说,加强信息安全防泄露设置,应用得当,似无不可。但老实说,即使如此也需要得到孩子家长的知情与同意。因为,当事人与院方与所形成的系购买医疗服务关系。等孩子安全出生至健康出院,二者的服务关系即告终结。至于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肖像及其他家长信息,并没有出售给院方,仍当属于私权利的范畴。既然如此,对于相关信息的收藏尤其是公开展示,务必征得其家长的同意。与此同时,还应遮蔽一些相关信息,以防对婴幼儿身心健康及安全造成扰害,对其家人形成不当的伤害。 不知道,安徽妇幼网的论坛版块是否为省妇幼保健院的官网。记者搜索发现,安徽妇幼网的论坛确实有个新生儿视频探视专区,但想要看到自己孩子的视频,需要输入预留的住院号,只有住院号正确,才能看到视频。但不知“安徽妇幼论坛视”何以将视频上传者至商业网站,究竟是官方行为,还是个本行为,究竟是公益行为还是商业行为?更不可知道何以在上传过程中泄露了婴幼儿的一应信息? 由于流转至商业网站,孩子的视频下面就是美女主播广告。究竟是别人通过技术手段窃取视频,还是拥有婴幼儿信息的院方“内鬼”所作?无论如何都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都有悖职业道德。自然,保健院除了立即删除近六千婴儿的信息,以消除不良影响,也要予以调查。同时,建议职能部门一并介入,并依照现有法规予以追究。 近来,事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声甚高。鉴于立法的滞后性,当下职能部门应强化监督,加大对任意泄露并出卖公民私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真正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任其逍遥法外。公民信息的采集和拥有者理当善自珍摄,好自为之。切切不可因了商业利益,自损公信,自毁长城。 (文/ 刘效仁) |
2016/7/18 16:19:59 |
35 | 2018-05-01 23:30:37 | “论文造假行业正处高速增长期”讽刺了谁 | 刘效仁 | 705 | 近年来,从教授博导到普通学生,媒体曝光的论文造假事件呈高发态势。可是你知道吗,论文造假的背后早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记者历经两个多月调查,“潜伏”进多家论文造假公司,日前揭开这个产业链触目惊心的黑幕。(2016年07月12日新华网)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真得要感谢央视记者身入虎穴,使公众识得庐山真面目。我们原以为,枪手们总是散兵游勇,皮包公司,远未想到今非昔比,不只鸟枪换炮组团结盟,且摇身一变成了实体公司,“比先前阔多了”。据广州名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郑经理介绍,该公司的论文生产线就由五个核心部门组成——竞价部、企划部、顾问部、财务部、创作部,五部门环环相扣,互相配合,流水线作业。每个业务员基本上都加了三四百个研究生群,500多业务员几乎渗透进了我国大多数高校的研究生群,堪称一网打尽。 关键更在于,“目前整个论文造假行业正在处于高速增长期,现在业务员一天内接到几十单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一个不大的公司去年共完成了4688.5单(单笔交易在500元以下的算0.5单),相当于一天就能接十几单业务。今年仅一月份就已完成1395.5单。究竟每年赚取了多少黑心钱,恐怕没有人能说得清楚。但可以肯定,在全民创新创业的时代大背景下,在大树诚信、敬业等核心价值观的主流舆情下,论文造假行业闷声发大财,“高速增长”,委实是极大的讽刺。 当然,关键在于有旺盛的市场需求。除了普通的职评论文千把元可以搞定,硕士论文价码五千到一万元左右,博士论文一篇大概五、六万元,难度大一些的比如医学类的论文则要更贵,一篇硕士论文要价大概一万七左右。东北一高校在读博士生定制的论文,全文12万字,全款高达7万元,买家已支付2万多元的订金,也是蛮拼的。 可博士显非一个人在战斗。一家公司内部文件显示,客户名单中涉及超过500所高校的学生。其中11份进度表中涉及约300篇硕士论文,意味着至少300个在读硕士研究生已经付钱买了论文骗取学位。全国究竟有多少硕博生因此骗取了学位,真得不好说。 不能不说学子们的品格出了问题,未能学会独立思考,学会自尊自重,反倒学会了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当这些不合格的“产品”流入社会之后,又将对整个风气产生多少恶劣的影响,恐怕无论怎样估计都算不上过高。 显然,高等教育也出了致命的偏差。只知教书而忘记育人,甚至连教书的职份都没有尽到?否则,硕博生们何以连基本的写作能力、连起码的创新都不具备。问题更在于,如此购买的论文竟然轻易的骗过了教授们的眼目,一路通过答辩,顺利拿到了进入上流社会的敲门砖? 论文水准高低评估的学术标准在哪里,其真伪的甄别手段又在哪儿?仅仅靠“检测软件”?可悲的是,当“我今天晚餐吃了番茄炒蛋”变成“西红柿炒鸡蛋作为我的晚饭”,软件检测其重复率为0,摇身变成了100%纯原创论文。更让人质疑,不只是理当审慎严格把关的教授们未能“放出眼光”,甚或因种种利益纠葛被蒙上了一双慧眼,或者主动缴械投降,遂让一篇篇低劣论文登堂入室,成了学位桂冠上的耀眼光环。 论文造假公司固然可恨,理应受到惩处,但论文造假事件的真正元凶与既得利益者,那些买假论文的人,拿着假论文骗职称、骗学位、骗荣誉的人,更应受到惩治。可拿什么拯救教育的尊严,拯救学子的灵魂,拯救学者的良心,仍是一个问题。 相关报道:论文造假黑色产业链:涉500多所高校 要价到几万 (文/ 刘效仁) |
2016/7/18 16:19:00 |
36 | 2018-05-01 21:27:00 | 41项措施激励让A级信用有更多“含金量” | 刘效仁 | 440 | 国家发改委12日宣布,由发改委、国税总局等29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正式发布,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项目管理、税收服务、融资授信、进出口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显著提升了A级纳税信用的“含金量”和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发改委副秘书长许昆林介绍,备忘录是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基础上,针对守信主体推出的第一个多部门联合激励措施。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推动作用。(2016-07-13经济参考报) 信用,堪称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根基。市场交易的前提即是信用交易,通过让守信者获得更好的回报来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也是未来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重要方面。老实说,信用恰恰是当今社会的软肋,也可以说是“稀有金属”。由于缺乏诚实信用,投机取巧,掺杂使杂,假冒伪劣大行其道。不独小商小贩如此,即使公司企业也自甘堕落,于是有了三聚氢胺奶粉,有了地沟油,有了过期的疫苗,皮革奶、毒大米--导致整个社会危机丛生,步步惊心。 日前虽有专家称“当前已是历史上中国食品最安全的阶段”,却受到公众的普遍吐糟,就是因为百姓对餐桌安全已到了谈食色变,战战兢兢的状态。当此时也,大谈所谓“历史最安全”,自然要受到羞辱和诟病。 单就依法纳税而言,缺乏信用同样是致命的积弊。偷税漏税习以为常,所谓“合理避税”竟然成了可以公开教授的技术和学问。即使是房地产这个当下最赚行的暴利行业,其开发商就曾长期位于欠税排行榜的首列。正因为缺乏信用,一些开发商囤积居奇,捂盘不售,以牟取利益的最大化。前几天,就读到一开发商私自毁约退售的消息。 建立社会信用黑名单制,并实现信息共享,以及对失信毁约企业实施应有的制裁,以期拯救日益失丧的公共信用固然重要,但在重建社会信用道德秩序的过程中,委实需要“奖惩”两手都要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正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 今年6月,国务院即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包括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和归集共享机制等。此次29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备忘录即是对这一意见的及时回应。自然,与之先税务部门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实行的激励措施相比,实施激励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大。 虽然此番主要是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但通过给予A类企业各种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先获取机会,让守法承信企业不仅不吃亏,而且还可获得实实在在的激励,即容易形成良好的社会导向。而由原来的逆向激励变身为正向激励,诚然更富有正能量,具有示范效应。当然,政策落实有待细化,如业内专家指出,当前仍需要加快建立各部门信用共享,尤其是政府部门掌握公共信息共享。笔者以为相关激励还需要更多的“干货”,比如需要在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等诸多方面进行激励,不仅让纳税者光荣,更让纳税人得到更多的实惠。 让守信者获得回报,受到尊崇,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进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可以说于国于家,于企于民,均大有益焉。 (文/ 刘效仁) |
2016/7/18 16:17:56 |
37 | 2018-05-01 21:27:03 | 能住34亿人的新城规划当防“大跃进" | 刘效仁 | 439 | 7月7日,山西省太原市,某房地产开发商近百栋豪华别墅停工多年被杂草包围,从空中望去酷似“鬼城”。 记者近期在多地采访发现,在特大城市限制人口、中小城镇扩容的情况下,一些中小城镇迫切希望加速发展,纷纷提出2020年、2030年人口倍增的目标。国务院有关部门数据显示,截至5月,全国县以上新城新区超过3500个,规划人口达34亿。(2016-07-14新京报) 大数据真可爱,有了她,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如果没有大数据,一些新城的规划自显得富丽堂皇,充满了理想主义的浪漫情怀。可一放眼全国,则不能发现其间的荒唐荒诞和荒谬。新城规划人口多达34亿约相当于中国目前人口规模的2.5倍,足以装下全世界约一半人口。即使当下放开二胎,要填充这些城市规划的空档,未免难于上青天。 既然是大数据时代,不妨就用数据说话。比如,2015年,我国城镇化率为56.1%。即便按“十三五”规划纲要,到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的目标,换句话说,全国13亿人口中已有大半住进了城市或城镇。3500个新城,谁来住,依然是个大难题。 当然,近半的人口仍留住在农村,虽然可以不考虑百姓的进城意愿、落户能力等诸多因素,大可运用行政命令将他们赶进新城,算来算去仍旧填不满新城规划的“大坑”。更况近期出版的《国家新型城镇化报告2015》显示,中国农民工流向地市级以上的占70%以上,流向小城镇的不到10%。 当然,随着特大城市严控人口规模,对小城镇、小城市来说,可能会迎来承接一部分大城市“溢出”的利好。但总人口的基数未变,此起彼伏,此长彼消。即使“溢出”的人口都流入新城,仍不过尔尔,更何况当不了真的。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一些地方不仅面临引进人口难,还处于人口净流出的“失血”状态。 说来算去,人口34亿的新城规划,无论如何都脱离了中国的国情、市情和民情,背离了科学规划的初衷,难免成了水中月镜中花。匪夷所思的却是,荒唐的城市规划何以堂皇的出笼,其背后必有着荒谬的逻辑在。 可以说,亢奋的城市规划根置于土地财政。因为规划、土地、人口三者紧密联系,每多一个人进入城镇化序列,与此对应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就多。40万人口比起20万的城市其潜在的土地出让收益自会成倍放大。正因为规划不只好看,更重要的是可以给一届政府带来实实在在的政绩。何况城规从来都是长官意志在作祟,几成了官员手中的玩偶,所谓民主听证、科学论证之类程序悉数被玩弄于股掌之中,所谓民意以及学者也悉数沦为奴婢。这也正是一些地方尽管城市规划十分荒唐,仍然一路绿灯的真实内因;尽管新城成了“鬼城”,依然按奈不住城建激进扩张的内在冲动。 这种以规定地、以建定需的“拍脑袋”规划,必然会让土地利用粗放低效。在我看来,会直接破坏地方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消解政府的公正与公信。正因此有必要对此类城规进行科学评估,认真审核。比如,当摒弃小国寡君式的执政思维,在区域和省一级对发展方向、人口规划进行统筹,探索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规划相结合。同时当强化城市规划的程序正义,确保民意和学者的建言呼声得到应有的尊严,抑制规划一权独大的路径依赖。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规划的延续性和科学性,防止“大跃进”,“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 相关报道:全国规划新城超3500个能住34亿人 谁来住成问题 (文/ 刘效仁) |
2016/7/18 16:16:44 |
38 | 2018-05-01 23:30:45 | 预付卡消费遭遇老板跑路怎么办? | 许小军 | 548 | 预付消费在当前大家也许都已经不陌生,有人说这是一种商业促销手段;有人说,这样的方式可以给消费者带来便利;更有人说,预付卡消费陷阱多,维权难,不应该提倡…… 预付消费俗话说就是提前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其适用在娱乐行业、商会、球会、酒店、美容业、洗车、沐足等等各个行业,一般都以采用“会员制”方式为多。预付消费由于在商家提供服务前是经双方同意的,因此是正常的消费,商家的这种做法本身无可厚非。但一些商家圈完钱就关门跑人,则属于欺诈行为。由于相关法律缺失,对于发卡单位的资质、发行规模等没有具体的限制,使得经营者诚信缺失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约束,导致预付卡销售处于无序状态。同时,中国目前也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卡消费的法律法规,直接加大了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维权的难度,导致预付消费卡的"卡你没商量"层出不穷:一是强制消费,让消费者一套再套、越套越深,二是改变服务内容、提高使用门槛,限制预付卡使用或要求消费者多支付费用。三是办卡易、退钱难;四是消费卡"短命夭折"屡见不鲜,导致消费者上门消费面对"人走楼空"的尴尬境地;五是霸王条款转嫁了商家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如,恕不退、不换、遗失不补、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等。 据媒体报道,预付卡消费服务投诉逐年呈上升趋势,一些消费者因为维权难,纷纷消费者都是选择退让,自认倒霉的方式结束维权。这不但助长不良商家的嚣张气焰、增长了“霸气”,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那么,预付卡消费者遭遇商家老板跑路,怎么办?老板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表示:消费者遭遇这样的困境,首先带好相关证据要找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向工商部门或者当地的商务、市场主管部门投诉。请他们来主持公道。如果道理也讲不通,有的人就是蛮横无理呢。那就只有报警啦。这时,还要号召跟自己有相同遭遇的伙伴们一起去报警,一起用代表正义的法律武器消灭那些不讲信用的无良商家。 同时,许小军律师还说,遭遇跑路的老板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家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企业倒闭,那需要对预付费的消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消费者在选择某一类服务项目后,与商家签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进行了预先消费支付的行为,其实双方的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了,如果商家的原因导致无法给予服务的话,就是构成了违约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商家是否需要全额退款,这就要看预付资金余额是多少了,如果消费者已经享有了相应的服务,或者兑付了商品,也就应当扣除。更深层次的就是要看是否有约定违约金、利息等等情形另做分析了。还有就是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许小军认为,商家把预付款卷走的情形,不一定构成诈骗罪。因为商家起初并没有向消费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消费者因商家的虚构事实,造成错误的认识,自愿的把钱给商家,也就是说,商家最初还是用某种服务来换得消费者的预付,商家也是真心的向把自己的实业干好,办好,由于对市场风险预判力不够,导致企业倒闭,不足以证明商家有虚构事实之嫌。当然也有商家用办实业的幌子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来骗取消费者信任,这样的情况就可能涉嫌犯罪,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许小军还建议,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话,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走民事救济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 /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文/ 许小军) |
2016/7/14 8:51:59 |
39 | 2018-05-01 21:27:05 | 给最高法提个小建议 | 孙科先 | 637 | 自从案例指导制度确立以来,案例制度,在争议声中,探索发展着。 最高司法机关公布案例的效力体现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参照指导性案例适用,除非案例与新法律、司法解释冲突,或被新公布的案例取代。同时据案例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 一件普通的案件,能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遴选以案例的形式公布,并且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这是最高司法机关对署名审判员业务能力的认可与激励。 一件精品案件或案例的确立,往往是由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合力而成,而不仅仅是有审判人员的居中裁判,还要有控辩双方对自已立场观点的精辟阐释、坚持,最终成就了一件一件精品案件或案例。这在最近最高法公布的第13批案例,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体现的尤为明显。该案例与最高检公布的第七批案例的第24号系同一案件,两高同时选择同一案件作为各自的指导案例,足见该案的指导意义,此情况也是案例制度实施以来的第一例。法律的适用是最高法选该案作为指导案例的关键,而这恰恰也是检察机关一再抗诉原因所在,最高法最终是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从最高检公布的该案诉讼过程看,该案件最终能成为指导案例,是在检察院对自己观点、立场一再坚持下,通过最高法再审改判而来。此案可谓千锤百炼,该案的曲折,检察人员背后为自己的那份坚持,为论证自己观点的成立,付出的努力辛苦,从该案的诉讼过程可窥一斑。但在最高法公布的案例尾部署名中只有审判人员的名字,不见检察人员名字,因为最高检公布的案例不署名,这样的精品案例明明是控方与审判人员共同的努力,而这份荣誉最终让审判人员独享,而对本案成为案例作出巨大贡献的检察人员却成了幕后英雄,多少让人遗憾。 一件案件成为案例是多方努力付出的结果,包括兼听则明的依法秉公裁判的审判人员,也有坚持立场严谨治学深钻细研业务的公诉人、律师勤劳付出。最高法公布的案例,如果能将对案件成为案例作出实质贡献的上述人,同样署名于案例尾部,这在倡导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今天,激发检察官、律师职业自豪感有着非凡的意义。至于何谓实质贡献,本人认为,对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主要是采纳了诉讼主张方法律观点即应认为是对该案例作出了实质贡献。 案例制度有待完善,或许署名问题也是其中的一方面,如果有朝一日上述小建议被采纳,也算是我为完善案例制度作出了一点小贡献。 (文/ 孙科先) |
2016/7/7 9:00:10 |
40 | 2018-05-01 21:27:10 | 杨红伟: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与综合托管业务解析(修订版) | 杨红伟 | 439 | 杨红伟: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与综合托管业务解析(修订版) 文/杨红伟金融投行法务网首席律师 作者简介|杨红伟,法学硕士,金融投行法务网首席律师,昶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金融投行部主任,专注于金融投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业务。 作者微信号|yanghw08 一、源起与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为鼓励支持基金管理人专注核心投研业务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促进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制定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二、私募基金外包服务的内涵与外延 (一)内涵 依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下称“《外包指引》”)第二条规定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二)外延 基金销售业务:依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下称:《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分红、赎回(退出)等活动。 基金销售支付业务: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包括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 份额登记业务: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从事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存管、结算等活动,其基本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人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认(申)购及赎回等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以及法律法规或外包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估值核算业务: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从事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活动,其基本职责包括:开展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报表编制、信息披露,相关数据报送与报告,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法律法规或外包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 投资顾问服务:依据《基金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证券相关产品、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评价服务:依据《基金法》第九十七条、一百零六条,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风险、基金收益、基金风格、基金成本、基金业绩来源、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评价服务。 其他外包服务: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风险管理、销售后台系统、投资交易系统等服务,但应在满足《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要求前提下。 三、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入会原则 1、《基金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2、2015年2月9日,《外包指引解答一》第二条这样表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所有问答1中涉及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 3、2015年4月24日,基金业协会公示首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在其官方网站这样说明:“需要说明的是,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外包业务备案是“好人举手”,不是行政审批,外包服务机构可自愿到协会备案系统填报相关资料,对于各项材料齐备的,协会准予备案。下一步,协会将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公示私募产品外包服务信息。此项工作是协会日常性自律服务工作,新的外包服务机构完成备案程序后将陆续公示。” 结论:基金服务服务机构在入会原则上有别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强制入会原则,采自愿入会原则,也可以通俗地称为“好人举手”的原则,这包含二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基金外包服务外部服务机构是否入会由其自愿选择,二是一旦自愿入会,就是该服务机构的一种自律承诺,应当接受协会的自律监管,接受向社会公示的义务。因此,协会《外包指引解答一》第二条的表述错误。 四、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 1、合法性存疑的行政许可 证监会2016年6月《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机构部督促部分证券公司规范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服务》:“大部分证券公司能够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提供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但也有一些证券公司简单认为,现有安排下投保基金公司对其服务方案出具评估意见,就是授予其包括基金托管在内的各类业务资格,因此在未经我会许可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况下,对外宣称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用,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托管人的规定存在冲突。个别公司甚至为私募期货投资基金、私募艺术品投资基金等提供所谓“托管”服务,严重偏离了证券公司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开展证券业务相关服务的初衷。”这段话表明: (1)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 (2)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指提供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 (3)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不同于私募基金托管。 既然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综合业务解释为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应当属于行政许。 可问题是: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经纪业务与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将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解释为证券经纪业务明显失当,存在随意扩张行政权力之嫌,有违依法行政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规范基金相事项及基金服务业务的专门法律,并没有对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规定行政许可;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部委无上位法依据,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委托 根据【2014】1172号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部部函《关于做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及客户资金支付消费服务监管工作的函》,证监会以行政委托方式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委托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2014年9月9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向各证券公司发出证保发【2014】95号文件,明确由其行使私募基金综合托管行政许可的受理、评估、核准。核准后出具证保函〔201X〕XX 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关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无异议函》。 五、私募基金托管人委托外包 1、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 依据《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包括:(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委托外包 《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此处,基金托管人的外包业务中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是指《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其法定职责中的事项。 六、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与私募基金外包服务间的关系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了单纯的《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基金托管协议》包含了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外部服务的内容。凡《基金托管协议》中超出基金托管人法定职责而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均属于基金服务外包业务,该基金外包服务应当重新签订另外一份合同。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了《基金托管协议》,也签订了关于基金服务外包的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服务外包协议如本文【行政服务】部分所述,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业务隔离,以防范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七、《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外包服务的确定及论证 1、基金外包服务的确定 凡超出基金托管人法定职责的,由基金托管人或第三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与基金运营相关的服务,均属于基金外包服务,应当在《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如实说明。 2、 《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外包服务的论证 我们建议,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选择在协会备案的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根据协会的反馈,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进行说明。这就涉及一个论证的问题,主要从如下方面进行论证: (1)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是否在协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是否与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外包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3)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是否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是否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外包活动范围是否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 (4)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是否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是否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是否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5)基金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是否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是否对提供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提供外包业务的不同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之间、外包业务所涉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与外包机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独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 (6)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如人员储备、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等情况; (7)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是否建立防火墙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以进行风险控制、防范利益冲突与输送。 八、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外包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外包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述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2、《外包指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3、《外包指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文/ 杨红伟) |
2016/7/2 16:39:15 |
41 | 2018-05-01 21:27:12 | 王华涉黑获死刑何以20年“红袍加身” | 刘效仁 | 480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3日对河南总商会原副会长王华等19人涉黑案二审宣判,主犯王华和孙培国被等分别获死刑、死缓、有期徒刑等。曾为任漯河市政协常委、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河南总商会副会长等职的王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早在17年前的1998年秋,王华就涉嫌雇人放火,导致与自己有矛盾的宛振宇夫妇丧命。当地公安机关却一直没有立案。直到2013年年初,被雇凶手供出王华是幕后真凶,才被抓捕归案。中青报去年3月31日,曾以《“红顶商人”涉嫌雇人放火却逍遥法外》为题予以报道。(2016年06月05日中青报) 事实早就证明,每一个涉黑组织生长,都经历着较长的历史过程。王华涉黑组织自然也不例外。据检方指控,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王华即以其开办的华颖集团及多处赌博场所为依托,纠集、组织有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王华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成员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如何从1993年即开始网罗一群社会闲散人员,屈指算来长达20多年。 王华涉黑组织风生水起日益做大的20年,同时也是其“红袍加身”一路“飘红”的20年。1996年开始当上源汇区政协委员,2002年当上漯河市政协委员。2007年后连续两届的漯河市政协常委,直到省工商联副主席、河南总商会副会长。 漯河当地官方网站曾有报道称,“20多年来,王华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在救助社会弱势群体、捐资助学、安置下岗职工就业、培训专业技能人员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于是,先后被授予 “河南省百佳慈善大使”、“河南十大杰出技术创新人物”等荣誉称号。 17年前王华雇人放火,案发当初,消防部门就认定火灾原因可能属于纵火建议立案侦查,受害人家属十多年来一直不断举报王华就是凶手,但当地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立案。即与当时的漯河市源汇分局副局长杨威、刑警队长不作为有直接关系。若非公安机关的长期无为,王华的小船说不定早在当年就翻了,就绝不会人其后20年的疯狂裸奔。 但是,一个涉嫌雇凶杀人的疑犯居然戴上红项,种种红袍加身,其名号也几乎成了漯河社会上的“通行证”。办事时只要提“我是王华的人”,对方都要忌惮三分,可谓称霸一方。更在于当地政府机构和组织几至于失盲和瘫痪,甚或充当着更大的保护伞。不断的为王华授予荣誉,提升职务,戴上红顶,反倒都成了王华涉黑组织日益做大的光环,狐假虎威的工具,“黑吃黑”乃至红黑通吃的资本。王华之所以最终走向覆灭,其实也完全是偶然性的因素,充分证明了当地在王华涉黑组织面前的政治沦陷。 对于一个杀人嫌犯,警方居然长达20年未予立案?一个罪恶照彰的害群之马,居然红袍加身20年?一个涉黑组织,居然作恶多端祸害百姓多达20年?这几乎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一个奇迹,一个笑话,不能不说是对司法公正、政府公信、社会公平的极大讽刺和羞辱。当该案尘埃落定之时,就不能不对所有的黑保护伞予以清场。是故,仅仅将孙景炎、杨威抓捕归案显然不够。要“从根子上彻底打掉这个危害漯河多年的毒瘤,还我们以公平正义”,自然就必须彻查并清算职能机构的不作为,真正做到除恶务尽,“一个都不能少”。 相关报道:“红顶商人”涉嫌雇人放火却逍遥法外 (文/ 刘效仁) |
2016/6/30 11:11:52 |
42 | 2018-05-01 21:27:16 | 妇女遭家暴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 许小军 | 849 | 【回顾】: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标志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是弘扬家庭美德,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尊重人权的良法。也正因为有了该法的实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护自己。 【咨询】:微信咨询:许律师,我是一个您的朋友胡某某的朋友肖倩,经胡某某介绍来找您的,今天冒昧向您咨询有关遭遇家暴,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和老公结婚3年了,因为他的脾气暴躁,经常因为家庭的琐碎小事对我进行人身攻击,3年的婚姻让我饱受煎熬,多次打得我鼻青脸肿,无法动弹,现在正准备起诉离婚,但又怕他对我进行殴打。今天在上班时,同事们都说现在我们国家出台了一部法律,是专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所以斗胆向您请教,请您能给予解答,本人将万分感激! 【解答】:《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不完全是为了离婚而申请的了,而是独立的司法程序了,即使不想提出离婚,也可以在认定为家暴后,要求法院给予保护。何谓家庭暴力?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解析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的行为。当您遭遇这样的情况时,是可以请求保护的。那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是什么?许小军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4条的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具备: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等三种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保护令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可以申请延长、变更或者撤销。 综上,本案肖女士可以向你自己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站也可以代为申请。(文/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文/ 许小军) |
2016/6/24 13:37:03 |
43 | 2018-05-01 21:27:17 | 无效合同的确认该不该适用诉讼时效 听法律人怎么说 | 许小军 | 701 | 【争议】:在实务操作中,有一些纠纷是法律人必须面对的缠绕,那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当我们在接受一起民事案件时,一定会或多或少地思考该权利是否能受法律保护?还是否在法律保护规定的有效时间范围之内?作为法律人我们都知道什么是诉讼时效,就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七章对诉讼时效也作了专门的规定。但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该不该适用诉讼时效呢?我国法律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并没有作出规定。 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认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被欺诈、胁迫是明知的,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且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则必然使已履行多年的合同仍可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初的财产状况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种观点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确认合同效力是价值判断的范畴,只要法律、行政法规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不应考虑合同无效经历的时间过程,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的否定说。 诉讼时效的一般性规定体现在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从而明确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债权请求权。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还解释说,民事权利按照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而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应仅限于“请求权”。就支配权而言,它是权利人占有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损害社会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流转,因而不必适用诉讼时效;就抗辩权而言,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请求权存在,抗辩权就不会消灭,因而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就形成权而言,权利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人可能会拖延行使权利而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民法规定形成权应适用除斥期间。由此可看出,诉讼时效的适用仅限于请求权,请求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将无法实现,而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来说,无论是司法机关依职权确认无效还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都不符合请求权的这一基本特征。 其次,从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来看,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保持交易秩序的稳定。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无效合同则在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无效,不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确认合同无效是法院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一项职能,也是评价和指引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要求,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最后,从权利性质来看,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和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因此也属于实体法的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债权请求权,所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 综上,确认合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文/ 许小军) |
2016/6/17 8:34:49 |
44 | 2018-05-01 21:27:19 | 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亟待顶层设计 | 刘效仁 | 475 | 记者梳理发现,仅5月份,就有北京、天津、安徽、江西、河南、湖北、重庆、广西、新疆等地出台政策降低养老保险费率。据人社部信息,这次符合国家养老保险降费率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21个,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他20个省份由20%降低到19%。据称,全国企业每年可降成本1200亿元。 社保支出不断上升,缴费率又在下调,社保基金如何长期稳定运行?专家表示,这次大多省份的社保降费为阶段性措施,并且通过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提高社保基金收益率、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等一系列措施可更有效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而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显然需要顶层设计,(2016-06-06中青在线\中青报) 年初以来,多地密集出台政策“社保降费”, 自然与中央制度性调整有关。早于2015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提出,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研究精简归并“五险一金”。 今年4月份人社部、财政部随即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目标在于减轻企业成本和沉重负担。 前些日子,有权威人士分析当下中国经济的走势,将其定性为“L型”。相对于所谓“已经复苏”“走好”之类,显得中肯而地道。事实上,企业所面临的不独产业转型升级困难的瓶颈性难题,更兼有沉重的经营成本。“人力成本已经取代融资成本成为企业最大的压力来源。” 清华大学民生经济研究院此前发布的《2015年中国企业家发展信心指数》报告指出,近八成企业家认为“五险一金”的支出负担过重且税负过高。五项社会基本保险费用目前占到了企业用工成本的25%左右。如按全额基数缴费,这个比例可能达到约35%。(01月15日经济参考报) 当然,国务院也提出了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这是必须确保的前提条件。缴费率在下调,而社保刚性支出不断上升,二者自然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冲突。况用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旱涝不均”,部分省份每年结余几百亿元,有的省份收支缺口却超百亿元。社保基金如何长期稳定运行,显然就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议题。 “社保基金稳固的关键之一,在于全国一盘棋。”王洪春等专家认为,应尽快实现全国社保基金统筹管理。各地养老基金仍由各省甚至各市、县分散管理,加上区域间的贫富悬殊,所谓“全国统筹”“均贫富”无疑具有较多阻力。私以为“全国统筹”,或许尚待些时日。 不错,媒体此前曾报道,去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达到15.19%,自成立以来的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但人社部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显示,2009年至2014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均低于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2015-06-30新华网)可见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的高低,更多的要靠“运气”。 要确保社保基金的稳固安全,显然必须另辟蹊径,即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一方面,这是国有企业理应担当的社会责任。为增强社保基金实力减少“空账”,多地已开始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2015年山东省率先出台了《省属企业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方案》,至去年底已分两次将180.65亿元国有资本金划转至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另一方面,国家决策自然理当加快这方面的顶层设计,出台相关立法,一则确保全国一盘棋,二则尽早使这一制度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 (文/ 刘效仁) |
2016/6/12 15:17:03 |
45 | 2018-05-01 21:27:19 | 省重点项目未批先建谁是幕后推手 | 刘效仁 | 421 | 近日,有网友在海南知名网络社区发布“三亚,我为你痛心;南山,我为你哭泣!”的网帖,为三亚南山旅游景区遭遇破坏感到震惊和痛心。 从2015年上半年开始,名为“南海某学院及配套工程”的项目在三亚市南山景区内悄然动工。一年后由于开山毁林建设道路引发泥石流,导致南山文化旅游区内长寿谷及放生池被填埋和破坏,引发外界关注。记者近日在三亚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采访时,发现这一被冠以“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截至目前尚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及施工许可等一系列法定手续。(2016-06-07中青报) 或因“南海某学院”大有来头,媒体在披露时未能指名道姓,而用“某”字代称。或因其来头大才会成为“省重点”,才会得到政府的倾力支持。问题在于,这种支持当依法为前提条件,为必要条件。务必走法定程序,依法办事。 比如,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施工点位于南山景区山腰处的南海某学院及配套工程,显然会对环境及生态形成影响,自然必须依法纳入规划,予以环评。 可以想象,建在南山景区山腰处的项目,必须会对生态造成不良影响。事实上,开工1年后即引发泥石流。对此,地方政府显然“懂得”,这或许也是该项目到目前为止,既没有通过纳入“城市总规”,违反了《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亚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至于连环评都没有即开工建设,霸王硬上弓的根本原因。经记者调查发现,该项目同时存在着未批先砍(公益林)的非法行为。 据了解,南海某学院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于2014年开始筹建,被列为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未批先砍,是因为“海南省及三亚市对该项目十分重视,为此多次召开协调会”,三亚“都是按照会议安排做的”。这一切都说明,地方政府正是该项目未批先建、未批先砍的幕后推手。或许正是有地方的有意宽纵,环保执法部门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该项目已对生态造成严重破坏,也未能依法制止和问责。 已实施1年有半的新环保法,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不仅因为增加了“未经环评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取消了原“限期补办”的规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以及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 这些新条款,无疑对地方政府的环保不作为及违法建设,予以问责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舆论当年就曾认为,对于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确立绿色环保执政理念,将起到警示作用。其实大量的事实已经证明,一些重大项目之所以未批先建,顶风而上,正在于幕后最大推手是地方权力。 海南省重点项目未批先建,显然挑战了法律尊严。有鉴于此,笔者强烈建议,国家环保部当会同国土、林业及监察部等对该项目联合调查,并依据事实予以执法问责,直至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决不能让最严环保法因此蒙羞。 相关报道:海南一重点项目被指未批先建严重破坏生态 (文/ 刘效仁) |
2016/6/12 15:15:58 |
46 | 2018-05-01 21:27:20 | 环保部超标排放黑名单能否吓倒“大老虎” | 刘效仁 | 280 | 近日,环保部首次基于在线数据,按季度对外公布了严重超标排放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共涉及19省(区)的95家企业。这些企业中,不乏中石油、华电、中石化等央企下属企业。其中,9家被责令停产,7家被限产,13家被限期整改,58家被处罚,最多的被罚2000多万。一个季度罚了9000多万。 具体负责这一工作的杨子江处长透露,这份“黑名单”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准备,因为是首次基于自动监控数据公布的名单,并且名单一经公布,公众监督、地方执法等一系列措施将会跟进。“既不能有‘漏网之鱼’,也不能误伤企业,要打的准,要定点清除”。(2016-06-02搜狐新闻、澎湃新闻) 环保组织早在十年前即推出了“中国污染地图”,将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劣迹公之于众,希望借此遏制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曾经引发公众热议,自然也给了污染企业一次“迎头痛击”。但毕竟源自民间公益组织,既缺乏权威性,同时也缺乏后续行政执法与处罚,显然后劲不足。 事实上,十年之后的大气、土壤及水源的污染势头,依然未能得到根本遏制。不独此次黑名单企业“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有效日均数据”超标率都在80%以上,而且不乏中石油、华电、中石化等“大老虎”。如果你长期关注环保信息,就不难发现,这些央企往往正是被环保部屡屡点名和重点执罚的对象之一。足见这些“大老虎”不怕吓,且十分“耐打”。 十年后,官方将其获取的更精确、完善的污染数据中严重超标的部分予以曝光,与民间行动遥相呼应,旨在发动公众参与监督企业守法。应该说较“中国污染地图”更具有真实性、权威性。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曾多次强调,要让所有的污染源排放暴露在阳光下,让每一个人成为污染排放的监督者。环境污染治理不能单打独斗,要调动各方力量,特别是公众和媒体的力量,用媒体的话说,“这无疑是中国环境治理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 更重要的是除了“黑名单”, 地方执法和执罚同时跟进,显然颇具震慑力。58家被罚款企业中,有18家被罚100万以上,4家1000万以上,一家2000多万。用杨子江的话说,“这个按日计罚的单笔数额恐怕也破纪录了。但又不能不看到,别说100万,1000万,即便2000万元的罚款,对于“大老虎”来说都不过“毛毛雨”,何况“羊毛出在羊身上”。要让企业有感痛,让当家的管理层感到心痛,仍十分不易。 环保组织举报说,“黑名单”发布后还有企业继续超排。这也证明黑名单的有限性。对此“不怕黑”的“大老虎”,私以为就当综合执法,依法追究,严肃问责。从数据上看,严重超标的95家企业,大多数属于钢铁、水泥、焦炭这些产能过剩的行业。就不妨督责地方政府予以关停,决不能让其“死灰复燃”,“僵而不死”。下属企业“屡罚不改”,亦当对其主管央企追究其未能属于环保主体责任的领导责任。实践早已证明,与其“黑”企业罚企业,远远不如罚领导,让厂长经理的年奖就没就没了;不如动动官员的位子帽子,更有“疗效”。约谈之外,环保部何妨“建议”动动干部? 唯有各级政府包括央企履行好属地环保的主体责任,调动权力各方参与环保的内在积极性,形成经济行政刑事的综合执法格局,凝聚全民参与监督的合力,才能有望彻底扭转中国环境治理的被动局面,让绿水青山真正成为金山银山。 (文/ 刘效仁) |
2016/6/12 15:14:50 |
47 | 2018-05-01 23:31:03 | “呵护历史中的人情”当成大学的基本情怀 | 刘效仁 | 481 | 李大叔与妻子在中大经营修鞋摊已三十多年。 近期,位于广州的中山大学要求几个提供廉价便利服务的私人小商铺搬迁出校园的消息,迅速刷爆了学子的朋友圈。一些学生、通过各种渠道向学校表达难舍之情。认为校方此举不仅影响了师生们的便捷生活,对在校已经二三十年的摊主来说,更是可能影响其生计来源。强烈建议校方,将现有的校内小商铺视为需要改造升级的生活服务功能区,而非简单地清除。呼吁校方“小心呵护那些漫长历史中生长出的人情与文化”。对此,5月30日,中大党委宣传部向澎湃新闻表示,已接到来自学生对此事的诉求,正将建议纳入考虑,与各方协调沟通,但具体方案还未确定。(2016-06-01澎湃新闻记者) 大学之大,其实不在于校园之阔大,更不在于校舍之豪华,而在于境界之大气度之大胸怀之大,在于有包容之意有悲悯情愫有人本关怀。笔者以为,就包括对与清洁有序校园不相协调小商铺小商贩的包容,对于穷学生、手工艺人贫贱营生的悲悯,以及对长期与学校同生共长弱势生存者的关爱与扶助。鞋摊阿姨回忆称30多年前曾经为摆摊在东躲西藏,直到有一天让总务处的王处长看到了,“他让我们不要跑,说学校里都是穷学生,需要我们在这里修修补补的,他还告诉我们怎么去总务处申请。”因为这句话,从此在中大安顿下来。 事实上,中大学子对于几家私人小商铺的难舍之情,并非仅仅是廉价便利。5月26日,中山大学校园媒体“中大青年”发布文章,讲述修鞋摊李大叔和妻子1983年“落户”中大并扎根33年的故事,表达与修鞋摊之间的浓厚情谊,描述修鞋摊于中大的意义。让人“在李大叔朴实的手艺,保安、老教授和居民阿姨平和的家常中看到一个洗尽铅华的中大”。而这些年凭着两双修鞋的手,李大叔把一双儿女送上了大学。 不错,修鞋摊谈不上清洁美观,自然也谈不上秩序,与建立“宜教宜学的校园环境”似乎格格不入。可修车铺、修鞋摊之类却是学子离不了的。在学子眼里,修鞋摊不仅解决着日常琐碎的需要,不仅是茶余饭后谈笑风生的地方,而是早已作为校园的一部分,融入几代学子的大学记忆里,融化在中大校园文化的底色中。“已经为中大学子服务了数十年,是中大共同体极其重要的部分”。 中大哲学系在读博士生彭晓芸表示,一个好的大学不仅仅是外观上的干净整洁,还应有便利的生活设施与多元包容的文化。在她看来中大的治理,不应当背离广州这座“公民精神”深入人心的城市的基本理念。对于弱者生存的尊重,对卑微劳动的体认,对于大学人本情怀与多元文化的追求,这正是中大学子的可爱之处,这也当是中大所当恪守的大学精神和宽广胸襟。 其实,新秩序的建立未必要以旧事物的彻底消亡为代价。早在1999年中大曾因建新宿舍楼,当时的一间修车店同样面临拆除的命运。但它最终却得以保留,这得益于后来学生与校方的主动联动。对于中大一些师生期待的“小心呵护那些漫长历史中生长出的人情与文化”,私以为中大理应从善如流。既然修鞋摊修车铺已经内化为校园文化和风景,就不应一纸拆迁通知一清了之。或如学子所建议的,不妨将其视为需要改造升级的生活服务功能区,予以扶助改造,以便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相协调。 包容、悲悯、关怀,其实是当代大学理当持有的基本情怀和操守。 相关新闻:中山大学欲搬除30年修鞋摊引学生争议:请呵护历史中的人情 (文/ 刘效仁) |
2016/6/12 15:13:48 |
48 | 2018-05-01 21:27:28 | 裤子引发的思考 | 孙科先 | 919 | 身着破裤子吴律师,红遍了近日的朋友圈,最初看到这消息,我也是仅仅是在朋友传的消息下寥寥点评到:吴律师裤子质量太差,轻轻一扯就脱线。法无禁止皆可为,立案庭不是法庭,可以拍摄。昨晚又看到圈里转的“立案过程未经准许不得拍照”对此消息我的点评是:此规定是自我授权,应属无效;直到今天早上,我一直在思考这问题,是不是因为职业的原因,自觉不自觉为吴律师辩护,是不是因为屁股决定了立场? 只有经过许可后才能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场所,在我知识层面里作出这样规定的只有法庭规则(1),只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法律人都能理解,作为审判场所,审理过程中,有可能涉及当事双方的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等,所以只有经过许可方可拍照。法庭之外,是不是可以随意拍照?法院对一般民众开放的办公场所,只要该场所不涉及国家秘密,或该场所里有陈设的需要特殊保护的文物,怕拍照的光照影响文物的寿命,就不应禁止拍照。只所以有这样的判断,这应该从拍照的目的谈起,除了为到此一游留作纪念,一般人在到法院立案、申诉、信访还想着拍照,无非就是想留存证据,为以后寻求可能的监督提供依据,事实上,吴律师不是事发当日在法院门口站立所拍的照片,或许也不可能有今天这番效果。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是为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在步入网络社会的今天,网络监督,为公民监督权利的实现提供便捷高效的方式。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民行使监督权方式的前提下,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自行作出规定对公民权利进行克扣,包括法院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吴律师事件中,法院据此规定认为司法警察有权制止拍照行为。 根据宪法以及立法的规定,法院对审判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有解释的权利,这种权利一般称之为司法解释权。又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2),司法解释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由此规定,意见显然不属于司法解释。法律人都知道,尽管意见不是司法解释的形式,但最高以前(以后也会)还是有很多法律适用的意见,在实务中,有着实事上的约束力。前文所言的意见,与司法解释不可相提并论,之所以如此说,从该意见的标题(信访秩序,信访显然不属于法院审判事务),就可知该意见不是法律适用方面意见。或有人会讲,该意见不是司法解释,最高法是最高审判机关,其也可以对其系统内部事务作出规定,方便管理。不可否认,最高法对内部事务作出规定,是行使管理权的体现,但其在行使内部事务管理权时,不得对公民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或妨碍,否则就有与上位法相违的嫌疑,因此意见是自我授权,没有法律依据,虽然该意见的第一条为自己找了很多的根据,因为该意见妨碍了公民监督权的行使而无效。 老师可以任由辱骂的校园里,尊师重教无从谈起,在一个最应该讲理,律师最应该得到尊重的地方,律师的裤子恰恰被扯破,再讲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再讲法治就是笑话。 注:(1)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文/ 孙科先) |
2016/6/7 23:08:21 |
49 | 2018-05-01 21:27:31 |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 员工能否要求补偿 | 许小军 | 625 | 【咨询】: 小胡是某品牌手机驻湖南衡阳市办事处主任,与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12年11月4日到2015年11月3日到期,该品牌手机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书面通知小胡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小胡在该公司工资3年,要求其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遭到拒绝。公司负责人认为,双方合同期限届满,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公司有权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不承担补偿责任。小胡可认为,公司应该给予经济补偿,不是自己不愿意续签,是公司不同意续签,自己为公司奉献三年青春,公司理应给予补偿。那么,劳动者小胡要求补偿能否获得支持呢? 【解析】: 本劳动争议案件,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认为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如果不续签,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有在公司保持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或是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不续签的,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故此,本案中劳动者小胡要求该品牌手机公司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有依据的,理应得到法律支持。 (文/ 许小军) |
2016/6/4 11:58:30 |
50 | 2018-05-01 21:27:34 | 亟待召回的不独奇葩博士论文 | 刘效仁 | 402 | “太奇葩了!”“毛病连小学生都能看出来!” 这是南京师范大学陈吉德教授日前对教育部博士论文抽检评审时的慨叹。 “突然,目录中一个长长的标题映入我的眼帘。”陈吉德说,“上帝呀,这是我迄今见到的前无古人、估计也后无来者的雷人标题。此标题不但其长无比,而且语病多多……”“这样的博士论文能够顺利毕业,说明某些学校的博士培养已经差到让人触目惊心的地步!”“我强烈强烈强烈(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建议教育部有关部门一定追查论文的相关单位和作者的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2016-05-24南方都市报) 什么样的论文能让教授如此生气?这篇论文到底烂到什么地步?不妨先看标题。 标题,作为一篇论文的眼睛,也是内容的精典概括。如何拟标题,可以说是从小学生作文就开始的最基本训练。如字数的多寡,可以用“?”或一字作题,但不能无标题。字数可以多一些,如鲁迅的《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但再长也要有节点,让人一口气能读下来。 但该博士论文第八章第三节的标题则是,“综合近年来奥斯卡最佳摄影奖来分析这《拆弹部队》和《阿凡达》两部摄影代表性的强的电影以及奥斯卡对数字时代电影拍摄的审美倾向”,计60个字符,“这一口气读下来,是要人命的节奏么?”长达十八九年的练习,竟写下语病多多的如此长句,除了证明基本功太差,就是拟题没经脑子更没走心。 教授说标题已经“low”到底了,而内容也“high”不到哪里去……果真如此。该节的内容,简直就是奥斯卡最佳摄影奖的新闻发布的资料,连初中生都能写出这样的文章!第七章第四节,整节全是媒体对摄影师的采访问答。至于第七章第五节“只有一个表格”,“我只在司马迁《史记》中见过这种行文”---- 本人本科的论文答案亦在南师大举行,其程序十分规范和严谨。以此推论,博士论文的答辩与审查自然会更胜一筹。然而,如此堪称最烂的论文竟在博导、专家组与评审委那儿一路绿灯。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不独学生和导师都“极不认真,极不负责”,连校方评审委也“极不认真,极不负责”。如此“博士”可以完胜毕业,同样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博士培养已经差到让人触目惊心的地步!” 早在2003年,我就对我国的博士生教育“大跃进”提出过质疑。一个博导要带十来个学生,自然很难有精力和体力“言传身教”。这种超越了博士教育资源实际的急躁冒进,只能导致学术质量和成就的倒退,更是学风学养的倒退。没有专业水准,以至于博士生论文答辩,人情成了重要标准。 有统计数据显示,美国麻省理工、加州理工等著名学院,博士的平均毕业年限长达6至10年,淘汰率在20%-30%之间,有的高达40%。我国某大学博士生淘汰人数占6%至10%,已闹得怨声载道。(2010年08月26日燕赵都市报)最终,咱们的博士教育就只能鱼龙混杂,泥沙俱下。 为此,陈吉德呼吁有“严重问题的论文,也应该召回”,甚至按捺不住电告教育部,询问是否有召回毕业生的处理办法。但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2014年的博士生学位论文,一般不会对作者本人进行处理,审核情况仅对论文所在博士点的考核有所影响。事实是当下对博士生作出处罚仅限于学术不端(即抄袭),还从未因为论文质量问题而处罚。博士教育竟如此萎靡混乱堕落,不仅直接影响了学术创造,败坏了严谨务实的学风,终将毁掉一代学人。岂止一个耻字了得?徒为天下笑焉! (文/ 刘效仁) |
2016/6/3 8:32:47 |
51 | 2018-05-01 21:27:37 | 吸毒男出演警察不只打了警察的脸 | 刘效仁 | 450 | 某吸毒男艺人近日解禁,接拍电视剧《舞樱》饰演帅气警察,更传出是以天价片酬接演。有部分网友在微博发起#拒绝某吸毒男艺人演警察#的话题,表示“绝不容忍一个吸过毒的人来演警察”、“不要一个吸毒的警察。”毕业于公安大学的漫画师林小明Vashmm,则授权观察者网刊发近五千字长文,称用一位被警察逮捕过的涉毒艺人来饰演警员?这种讽刺难道不是在打每一个看到的警察的脸吗?对于充满血和泪的沉重禁毒事业来说,太过不负责任?!(2016-05-22中国青年网、观察者网) 2014年8月14日,某吸毒男艺人被北京公安查获吸食毒品,行政拘留14日,获释后,曾分别举行道歉会,保证日后不再碰毒品。稍后《小时代4:灵魂尽头》中的画面被删,主演《捉妖记》被换角,与林依晨合拍《打喷嚏》也被迫延后上映。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唯有自爱自重生命,珍惜声誉的人,才有资格担当文化娱乐的使者,公共文明的引导者。 按说,在法律上已服刑,某吸毒男艺人当然可以有新的人生。我也知道浪子回头金不换,不赞成一棍子将人打死。事实上,某吸毒男日前接受访问时表示“长达1年没工作,有想过退出演艺圈,但很爱演戏。”自嘲“以前太嚣张,尝到很多苦果,现在不敢了。”至于是否真正悔改,只有上帝知道。但无论如何,应该尊重他复出的权利。问题在于,某吸毒男艺人独独不该出演帅气的警察。 毒品,始终是人类生命的吞噬者,是良善社会的公敌,国际社会的公敌。不必讳言,毒品市场至今仍在泛滥,正是基于有许多不知道珍爱生命的人,不知道敬畏法律的人飞蛾投火般的市场需求,才会有毒贩子的猖獗。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卫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国家建立缉毒警察部队,筑起防毒控毒的防线。在这一隐秘的战线上,活跃着千千万万英雄无畏的战士。 《揭秘云南缉毒警察30年来的血色生活》的导读中写道,中国禁毒队成立30年,破案25万起,缴获毒品200余吨。为此有360多人受伤,40多人牺牲—一段短信截图显示,一名缉毒JC牺牲时只有28岁。但没有葬礼,没有遗体告别,甚至坟地墓碑都没有。多少年了,家里人都不能去给他扫墓,就是害怕被毒贩报复。 对于他们,除了感谢,敬畏,至少当有基本的尊重。尊重他们的职业,尊重他们的流血与牺牲。因为这种牺牲,从来就不是什么“理所应当”。林小明说,打击毒品的战争中的牺牲,是不可能挽回的。禁毒之战的沉重和严肃,加之与毒品作战的道阻且长,对于毒品的容忍度,对吸毒行为的容忍度,再怎么低也不为过。 对于他们的尊重,我以为既是公众应有的良知,公共文化应持的认同,也是传媒以及演艺的应有担当。整个社会就应该形成一种风气——对于一切涉毒的人、事,都应该严肃以对、勇加指责、绝不纵容。然而,此番涉毒人员竟然再次公开出演警察,“正是对禁毒事业毫无保留的不尊重”。既打了每一个警察的脸,让牺牲者的亲属们难以接受,也让所有善良百姓难以释怀。 一个曾经违法吸毒的艺人,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这对于禁毒事业来说会影响很可能是致命的。因为一旦开了这个头,吸毒行为虽然不至于被合法化,但也就贴上了“可被原谅”的标签。一样可以抛头露面,一样可以簇拥无数粉丝的温暖,甚至一样可以用新片报道里的“正能量”来形容宣传。这不能不说是演艺文化的耻辱,是娱乐至死演艺界无底线的标记。自然,也是十分危险的文化现象。 (文/ 刘效仁) |
2016/6/3 8:31:30 |
52 | 2018-05-01 21:27:37 | 豚类国家级保护区被“蚕食”折射执法困境 | 刘效仁 | 273 | 顺利的话,位于湖北石首市境内的长江天鹅洲豚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6年将增加9名江豚新成员,累计总数将接近70头。但记者解到,江豚的生存环境正面临重重威胁。两名技术人员,却要面对“水涨到哪儿,则管到哪儿”的管理困境,而且保护区的建设发展和运行面临各种掣肘。由于周边工厂大肆排污,其面积已从7万亩萎缩至3万多亩。 (2016-05-18京华时报) 早在1994年10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定义的“自然保护区”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显然,保护区正是推进生态文明、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 截至2014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428处,总面积93万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9.72%。2015、2016年又批准建立了19个国家级保护区。虽然与德国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24.6%,瑞士18.2%,英国18.9%尚有较大差距,但老实说能有今后的总量和规模已是十分可喜的进步。问题在于,当下自然保护区的现状,实在不容乐观。 长江天鹅洲豚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临的“内忧外患”,既是长江生态保护之困的一个缩影,也是全国自然保护区的一个缩影。被“蚕食”,被污染以及被生产经营所“占领”,可以说比比皆是,触目惊心。来自长江水利委的最新监测数据就显示,废污水量的排放量逐年增加,从2005年的296.4亿吨增加到2014年的338.8亿吨,增幅14.3%。靠体外供水的天鹅洲保护区水质差的地方甚至有四类、五类水,就在所难免。 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保护区条例》,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中核心区禁止人类活动。事实上,连核心区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是司空见惯。一些地方工业项目竟自“闯”入了天鹅洲豚类保护区。导致其不得不以退守的方式苟延残喘,面积已萎缩过半。 正因为自然保护区管控与地方发展经济的冲动相矛盾相冲突,所以保护区很少能受到当地政府的青睐,更多的则是遭遇白眼处处受到掣肘。无论遭遇污染还是受到“蚕食”,其背后均有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尤可忧虑的是,自然保护区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不只是有理无处诉,本身缺乏执法能力,甚至根本就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只能眼睁睁的看着“领土失丧”,污染加剧,而陷入生存危机。 早在1872年美国就颁布了《黄石公园法》,1916年国会颁布《国家公园基本法》。而在美国国家公园单行法中体系中,还包括《原野法》,《原生自然与风景河流法》,《国家风景与历史游路法》等,构建了保护区的系统性法律体系。而直到现在,我国尚无一部《自然保护区法》。唯一的规章《自然保护区条例》业已负重运行了20多年。在这一《条例》中 “法律责任”一章,仅有六条800余字。其中第35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于今而言,几乎就是一个笑话。 尽早由全国人大出台《自然保护区法》,提高其法律位阶;除强化中央支持和监管力度外,立法当赋予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的责任;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形成执法合力;同时加大对破坏保护区,污染保护区环境,危及野生动植物生存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保护区管理困境的治本之道,也是当务之急。 (文/ 刘效仁) |
2016/6/3 8:3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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