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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nzhang.neirong": "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产继承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静称，被继承人徐有与王某茜共有子女2人，即原告徐某静与被告徐某刚。徐有2010年病故，王某茜1995年病故。徐有、王某茜的父母早年均已亡故。1998年，由徐某静出资，徐有购得位于海淀区房屋。父母过世后，徐某静与徐某刚之间就遗产继承问题难以沟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有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由徐某静继承。　　二、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刚辩称，不同意原告徐某静的诉讼请求。认为即便公证遗嘱没有问题，房屋中也应该有母亲王某茜那一半的份额，双方应该平分。　　三、审理查明　　徐某静、徐某刚系徐有与王某茜之子女。1995年10月21日，王某茜死亡。2010年11月30日，徐有死亡。20世纪50年代，徐有分得西城区某房屋(公房)。后徐有用上述平房调换分得涉案房屋。1998年，徐有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在分期缴纳房款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徐有分别于1998年10月5日、1998年10月10日书写书面材料各一份，明确愿将涉案房屋归女儿徐某静所有，并说明房款已由女儿徐某静出资全部交清。　　2002年，徐有经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自愿在过世后将涉案房屋留给女儿徐某静并委托周某为遗嘱执行人。　　2008年，徐有自书遗嘱一份，自愿在过世后将涉案房屋留给女儿徐某静，并说明儿子徐某刚一家长期对其漠不关心。自己的一切均由女儿徐某静照顾我。　　徐有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自己及王某茜的工龄优惠，在使用两人的工龄优惠后，总房价因使用王某茜的工龄优惠减少了一万元，徐某刚要求分割属于其母的份额，徐某静认为徐某刚提出要求继承购房时使用王某茜的工龄福利产生的待定利益超过了诉讼时效。　　四、法院判决　　徐有名下位于海淀区房屋归徐某静、徐某刚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徐某静占该房屋百分之九十点二的份额，徐某刚占该房屋百分之九点八的份额。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中，虽然王某茜在徐有购涉案房屋时已去世，但根据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由徐有在与王某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承租的公房调换而来，且总购房款因徐有在购房时使用了王某茜的工龄优惠而减少，据此，涉案房屋应属徐有与王某茜的共同财产。关于王某茜所占涉案房屋份额一节，由于徐有、徐某静、徐某刚在王某茜去世后对王某茜所留的存款进行过分割，因此，可以根据徐有在购房时使用王某茜工龄而减少的房款确定王某茜所占涉案房屋的份额。　　公证遗嘱系徐有的真实意思表示，徐有在该遗嘱中涉案房屋中属其所有的份额的处分属有效遗嘱内容。但是，徐有在该遗嘱中对涉案房屋中属王某茜所有的份额的处分应属无效，在王某茜去世后，涉案房屋中属王某茜所有的份额应作为王某茜的遗产，由王某茜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平均继承，属徐有所有的份额以及徐有应继承王某茜遗产份额的部分均属徐有的遗产，按照公证遗嘱，该部分遗产应由徐某静继承。　　关于徐某静所称其垫付的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因徐某刚继的份额属王某茜的遗产，且王某茜所占该房屋份额来源于王某茜的工龄优惠，并非来源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故即便徐某静所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为其垫付出资，徐某刚也无需负担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此外，徐某刚自2007年5月后未对徐有尽到赡养义务，据此，在分割该部分遗产时，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少分，对徐某静予以多分。另自王某茜去世至徐某静起诉时，未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故徐某静主张徐某刚要求继承王某茜工龄优惠的利益超过诉讼时效之抗辩，没有依据，很难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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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nzhang.neirong": "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唐某林诉称：我和唐某宁、唐某曲是兄妹，父亲为唐某力，母亲为方某。2003年7月28日，方某去世。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楼X门1号房屋、2号房屋和3号房屋均系唐某力和方某之夫妻共同财产。方某去世后，唐某力和唐某宁、唐某曲在未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该三套房屋，故今2014年6月我诉至法院，要求对1房屋、2房屋和3房屋中属于方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并由三被告共同支付我相应折价款。　　二、被告辩称　　三被告共同辩称：唐某林的请求超过了继承时效，方某已经去世多年。三套房屋已经被分别处分，不再属于方某的遗产，因此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对于唐某林的诉讼请求，我们均不同意。　　三、审理查明　　唐某力与方某系夫妻，共育有唐某宁、唐某曲、唐某林三位子女。2003年，方某去世。1房屋、2房屋和3房屋均系方某在世时，唐某力取得的承租公房，并在房改过程中购买取得所有权。其中，1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2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3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方某去世后，双方并未对该三套房屋进行继承分割。　　另查，2013年6月6日，唐某力以交易的形式，将2房屋过户至唐某宁之子唐某学东名下。2013年6月19日，唐某力再次以交易的形式，将1房屋过户给唐某宁。2013年7月30日，唐某力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3房屋出售，并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此后，唐某力将售房款全部交付给唐某曲用于唐某曲另购房屋。　　现唐某林起诉要求继承1房屋、2房屋和3房屋中方某的遗产，并要求三被告以折价款的方式进行分割。三被告认为相应房屋已经不属于方某的遗产，不同意分割。经询，双方均称方某生前未留遗嘱，亦无其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三被告亦表示，其三人的权益不要求在本案中进行分割。　　四、法院判决　　被告唐某宁、唐某曲、唐某力连带支付原告唐某林因继承北京市朝阳区X门1号房屋、2号房屋和3号房屋之折价款六十二万元。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本案中，1房屋、2房屋及3房屋均系方某与唐某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二人之夫妻共同财产。方某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要求进行分割。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唐某力在方某去世后，对三套房屋进行了处分，且唐某宁、唐某曲均在该处分行为中收益，故三人应当共同承担给付唐某林相应遗产份额的折价款的义务，具体折价款数额，应结合1房屋、2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周边房屋一般交易价格，以及3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确定相应房屋价值后，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判定。　　三被告主张涉案房屋已不是方某遗产，且继承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之辩解，于法无据，故，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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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nzhang.neirong": "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 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称： 2017年1月15日，原告张某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李某红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朝阳区802号房屋，成交价为467万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作价130万元。原告拟贷款数额为303万元。2017年3月2日，原告获得中国农业银行的303万元批贷函并告知被告。此后，被告拒绝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 2017年7月2日，被告向中介公司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19.4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红辩称：2017年1月15日晚间，我通过中介公司在已经签订的《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的房屋总价为的597万的基础上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597万为卖家净到手价，税收由买家承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再三告知合同为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标准模式，在尾页处签字即可。后在需要本人配合网签时中介公司告诉我为配合买家做低价税收，网签价格改为467万，本人提出网签价需和合同总价一致，后中介公司和买家联合进行了网签，而本人在外地并没有签字。经多方沟通，中介公司承认代签过错，但一直拒绝重新网签。　　三、审理查明　　2017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地址为朝阳区802号房屋，成交价格为467万元，房屋家具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130万元。买受人支付定金6万元，申请银行贷款303万元。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的20%的违约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为597万元，此价格为卖方净得价，不含税。在缴税后15个工作日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税费全部由买方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卖方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买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卖方以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此后，原告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代理服务费121785元、房屋交易保障服务费29850元、评估费600元，并向被告支付了房屋定金6万元。后双方授权中介公司办理网签，房屋成交价格为467万元，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有关价格另有约定。　　2017年3月2日，中国农业银行出具个人二手房贷款审批通知书，拟向原告发放贷款303万元，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中介公司在2017年3月16日、4月5日向被告发送催告函，催促被告配合办理交税、过户、交付、物业交割、迁出户口等义务。　　根据被告与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1月26日业务员将网签合同电子版发给被告，被告表示“网签价格应为卖房实际价格”、“网签做低我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客户的损失不该我负责吧”，业务员表示“网签价467万是建委网上签约的价格，不影响总房价的交易，如果网签价格做到597万，契税5.97万之外，还有22万多的增值税，这个价格建委允许的”，被告表示“不违法规定就可以”，业务员随后表示从客户佣金中另行折出3万元给被告，总房款为600万元并让被告在网签合同上签字并将签字拍照发送给朱某，2017年2月17日被告按照朱某的要求，在网签合同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网签合同发送给朱某。2017年3月2日，业务员将《个人二手房贷款审批通知书》发送给被告，开始预约被告缴税事宜，被告以太忙、赶不过来、出差、为由，未协商确定缴税时间。　　原告表示由于被告拖延办理缴税，现批贷函已过期限，其已无能力支付剩余房款，故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解除张某、李某红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被告李某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张某购房定金六万元。　　二、被告李某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某违约金一百一十九万四千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对网签价格提出质疑，在中介公司向被告进行解释说明并承诺补偿房款后，被告在网签合同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合同拍照发送给中介公司公司，以其行为表明其知晓并同意网签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且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房屋成交价格与网签合同中房屋成交价格一致，被告以原告规避税收为由拒不履行缴税、过户义务并无依据，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约定。　　退一步说，房屋买卖中存在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的情形，该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由于被告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银行出具的批贷函超过期限，以致原告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被告收取的定金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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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nzhang.neirong": "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 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王某诉称：2016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商业贷款付款方式补充协议，约定由二原告购买被告杨某所有的朝阳区绿丰家园602房屋，成交价280万元，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3万元，首付款59万元以及剩余现金尾款22万元均已支付。2016年10月22日，中介公司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预约了过户并及时通知了杨某，但杨某却无故缺席。后中介公司公司再次预约过户号，并向杨某送达催促继续履行合同的函件，杨某依然未到场。在此期间，北京市房价上涨，杨某明确提出不愿意再出售诉争房屋。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杨某继续履行合同，将位于朝阳区绿丰家园602号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2.杨某支付违约金36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辩称：第一，原告与中介公司、案外某公司恶意串通，就涉案房屋做了两次房源核验和网签。原告伪造了两份网签合同，企图骗取银行贷款，偷逃国家税款。所取得的银行贷款批贷函现已作废，且拒绝重申请新的银行贷款，或补足剩余房款，导致在合同规定期间未办理完成过户手续，构成根本性违约;第二，原告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涉案房屋，原告通过做高网签价格的方式来骗取银行贷款，做低网签价格逃避税款，少交税款38万余元。在批贷函作废之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自筹房款，不具备履约能力;第三，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系家庭的第二套房产，根据北京市政府于2016年9月30日出台的新政策，原告应当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并且向杨某补充支付首付款56万元，即补足总房款50%;第四，原告申请的银行贷款批贷函于2016年10月15日过期，后该批贷函被银行声明作废，按照协议，原告应在20日内以现金方式补齐剩余购房款，原告至今未支付;第五,合同履行期间经过150日后，杨某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相应的补充协议;第六，杨某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并多次发函催告二原告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综上，杨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原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中介公司述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中介公司协助双方预约了两次过户，但是杨某一方两次均未到场，导致过户手续未办理。　　三、审理查明　　涉案房屋系商品房，登记在杨某名下。2016年6月22日，二原告与杨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总价280万元。买受人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给出卖人定金3万元，买受人采取商业贷款付款，买卖双方最晚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0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任意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违约方须按该房屋成交总价的1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日，原告与杨某签订《商业贷款付款方式补充协议》，约定：定金3万元于签约当日支付，双方应于网签后10日内办理申请贷款手续，买受人拟贷款196万元，若贷款未获批准或批贷数额不足，买受人可再向其他银行申请，买受人未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仍未获批准或批贷数额仍不足，则买卖双方应于20日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同时买受人应以现金形式补齐贷款部分房款。同日，杨某之妻签署《配偶同意出售声明》。　　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10月19日，吴某先后通过支付宝及银行转账向杨某支付房款共计84万元。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与杨某共同前往银行申请贷款。2016年8月17日，该行出具《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承诺函》，批准发放贷款193万元，有效期两个月。2016年9月13日，杨某缴纳契税36300元。后，中介公司在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协助双方预约了2016年10月22日以及11月14日的不动产过户登记，过户当天杨某均未到场。　　2016年11月30日，银行作出《告知书》，告知吴某、杨某该行出具的《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承诺函》因双方提交的网签合同撤销而作废。　　庭审中，杨某提交2016年8月5日以及9月13日的两份网签合同，称其中一份网签合同系原告串通案外人某公司制作并上传建委系统，并使用该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另一份系原告串通中介公司制作并上传建委系统，目的是为了偷逃国家税款。原告则称按揭贷款及缴税手续均系双方共同办理。　　上述网签合同分别于2016年8月19日及2016年12月5日注销。杨某称两份网签合同的制作上传均未经过其签字同意，自始无效;原告称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书面授权了中介公司协助办理网签手续，杨某不可能对网签事宜不知情。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向房屋管理局进行了调查。该局向法院提供了相关卷宗。该案卷宗显示，涉案中介公司在交易当事人未在合同上签字的情况下，擅自将网上信息提交完成，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对该公司处以限制网上签约行为的行政处罚;经调查确认，中介公司并未为交易当事人规避税费的非法目的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原告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系先履行义务，二原告亦同意一次性给付剩余房屋价款，但杨某称已经另案起诉对方要求解除合同。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原告吴某、王某与被告杨某继续履行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商业贷款付款方式补充协议》;　　二、被告杨某在原告吴某、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196万元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吴某、王某将位于朝阳区绿丰家园602号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原告吴某、王某名下;　　三、驳回原告吴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商业贷款付款方式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在《商业贷款付款方式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银行贷款未获批准或不足额的处理方式，即20日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同时买受人应以现金形式补齐贷款部分房款。因此，即便银行的批贷函事后作废，亦不能认定二原告未付款违约。　　杨某提出网签合同中的房屋总价与双方实际约定的房屋总价不一致，原告串通中介公司造假骗取银行贷款以及偷逃国家税款。但事实上，办理银行贷款以及缴纳税款均需要买卖双方到场，杨某作为银行业从业人员更应该对银行贷款流程熟悉了解，其抗辩称对此不知情难以得到法院采信。关于网签合同中签名及房屋价款不实的问题，杨某可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不影响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　　现原告已履行部分房款给付义务，并且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其有权要求杨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支付房屋价款系先履行义务，杨某应在原告支付剩余房款后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　　关于原告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确实存在双方约定的实际房屋总价款、拟贷款金额与网签合同不一致的事实，交易过程中杨某要求相关部门介入处理并且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并非恶意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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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nzhang.title": "借父亲名义购买房屋，离婚时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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