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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9-17 21:23:51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通知 | 2017-09-06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 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49号 河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充分利用各地区风能资源,推动风电新技术应用,提高风电市场竞争力,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7]19号)的要求,河北、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五省(区)向我局报送了本地区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为推动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相关省(区)报来的示范项目予以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河北、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相关省(区)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总规模70.7万千瓦。示范项目的上网电价按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所发电量不核发绿色电力证书,在本地电网范围内消纳。 二、相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经验,做好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组织、保障和监管工作。结合本地区风能资源条件和风电产业新技术应用条件,组织风电开发企业科学制定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建设方案。协调落实好示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及时核准示范项目和配套的输变电设施。加强对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必要的运行信息要及时向全社会公布,切实保障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 三、国家电网公司要协调相关省(区)电力公司做好示范项目配套送出工程的建设工作,结合示范项目建设时序合理编制相关输变电设施的建设方案,确保配套电网送出工程与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同步投产。示范项目建成后,要及时与风电开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同时创新调度运行机制,充分挖掘系统调峰能力和消纳潜力,优先满足项目消纳需求,确保全额消纳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所发电量,使项目建设切实发挥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 四、各项目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质量,按计划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相关技术单位要协助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开发企业做好示范项目技术支持,确保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开发经济性、技术先进性和运行可靠性,保障示范项目与系统协调运行。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积极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及时投产和顺利运行。请相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时总结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行经验,并将示范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我局。 附件: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 国家能源局 2017年8月31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49号 | 000019705/2017-00116 | 国家能源局 | 2017-08-31 | |||
2 | 2017-09-17 21:23:57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征求《关于建立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环境监测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 2017-08-25 | 附件:关于建立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环境监测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方法及评分标准 2、2016年各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征求《关于建立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环境监测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意见的函 | 000019705/2017-00115 | 国家能源局 | 2017-08-14 | |||
3 | 2017-09-17 21:24:04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7-08-25 | 国能发资质〔2017〕3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 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能源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活动,我局制定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此页无正文) 国家能源局 2017年8月1日 (主动公开)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114 | 国家能源局 | 2017-08-01 | |||
4 | 2017-09-17 21:24:14 | 国家能源局关于成立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 2017-08-25 | 国能发资质〔2017〕4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成立能源行业信用 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司、各直属事业单位,中电联、中电传媒,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全面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0号),决定成立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现将有关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国家能源局领导及有关专业司、资质管理中心,有关行业组织、企业的负责人组成。 组 长:李凡荣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 成 员:袁 民 综合司司长 贺 刚 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副司长 李福龙 发展规划司副司长 唐艺艳 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副司长 黄学农 电力司司长 刘宝华 核电司司长 严天科 煤炭司副司长 刘德顺 石油天然气司司长 朱 明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 赵国宏 市场监管司副司长 童光毅 电力安全监管司司长 顾 骏 国际合作司司长 梁建勇 信息中心主任 苑 舜 资质管理中心主任 于崇德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党组成员、专职副理事长 孙守仁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党组成员、副秘书长 傅向升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副会长 刘广迎 国家电网公司党组成员、职工董事工会主席 贺锡强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国跃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栗宝卿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任书辉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 张国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 孟振平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 周永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 凌逸群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涛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资质管理中心。 主 任:苑 舜 资质管理中心主任 成 员:邓 奎 综合司副司长 韩 燕 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处长 洪 澜 发展规划司副巡视员 齐志新 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副处长 郭 伟 电力司副巡视员 史立山 核电司副司长 刘 涛 煤炭司开发处处长 何建宇 石油天然气司处长 梁志鹏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 蔡 辉 市场监管司调研员 李 泽 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 安丰全 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何勇健 信息中心副主任 郝瑞锋 华北能源监管局副局长 张 锐 东北能源监管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仇毓宏 西北能源监管局副局长 徐文强 华东能源监管局副局长 罗毅芳 华中能源监管局局长 高玉樵 南方能源监管局副局长 谢 康 山西能源监管办副专员 左卫华 山东能源监管办副专员 金 涛 甘肃能源监管办党组成员 张志平 新疆能源监管办副专员 郭昌林 浙江能源监管办副专员 郑逸萌 江苏能源监管办专员 张建平 福建能源监管办专员 沈 军 河南能源监管办副专员 陈显贵 湖南能源监管办副专员 高晓楠 四川能源监管办副巡视员 周光灿 云南能源监管办专员 汪拥军 贵州能源监管办副专员 赵风云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评价咨询院副院长 王 光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副秘书长 刘斯颉 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高 宏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副秘书长 孙伟善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副秘书长 陈明海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会长 杨五毅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行业协调部副处长 丁世龙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管理协会秘书长 刘 敏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主任 孙德强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主任 张春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主任 陈宗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副总法律顾问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主任 李宏远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主任 刘立新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分析评价部总经理 朱承军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主任 刘志江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管理部总经理 胡 敏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吴新琪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主任 李永茂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副主任 蒋汉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 郭安翔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资产公司)副主任(副总经理) 栾湘东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规划计划部副总经理 张巧巧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国家能源局 2017年8月7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成立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113 | 国家能源局 | 2017-08-07 | |||
5 | 2017-09-17 21:24:16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2017-08-15 | 国能综通法改〔2017〕64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深化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 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电联: 《国家能源局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8月2日 (主动公开) 国家能源局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 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 (一)为促进就业创业进一步降门槛。 1.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出台《国家能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督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权力和责任清单进行规范和完善。(法改司牵头,各相关司、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工作,为2018年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创造条件。(法改司牵头,各相关司、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对能源生产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对于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一时看不准的,要密切关注,为新兴生产力市场打开更大空间。(各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探索创新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大胆创新实验,进一步探索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通过市场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来配置能源项目。(科技司、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油气司、新能源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为各类市场主体进一步减轻用能成本负担。 5.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和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的收费要全面纳入预算管理。(综合司牵头,各司、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切实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多措并举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用网、物流、融资等方面的成本。(监管司牵头,各相关司、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 7.全面清理整顿行业协会收费项目,不合理的要取消,保留的要降低收费标准。(综合司、中电联负责) 8.年内公布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实施动态化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监管司牵头,各相关司、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继续深入落实电力体制改革部署,解决实体经济用电成本问题。(法改司牵头,各相关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深入推进油气体制改革,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法改司牵头,各相关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为激发能源领域有效投资进一步拓展空间。 11.在“活”上下功夫,着力激活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打破固有的利益格局,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相关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在“稳”上下功夫,着力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对于稳定投资预期的“压仓石”作用,深入抓好“十三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保持合理有序的投资建设节奏。(规划司牵头,各相关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为促进能源发展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条件。 13.建立完善企业和群众评判“放管服”改革成效的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主动对标先进评价标准,把企业申请开办时间压缩了多少、投资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作为重要衡量标准。(法改司牵头,各相关司、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4.进一步拓展能源监管内涵,监管范围从电力拓展到油气、煤炭等全领域,监管重点从市场秩序监管拓展到规划、政策、标准和改革措施的落实上,把监管力量构成从单兵作战拓展到上下联动、左右配合、协同作战。(各相关司、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进一步创新能源监管方式,充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把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不断丰富监管渠道。(各相关司、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进一步提升能源监管效力,充分借鉴巡视、督查等方法手段,着力发现问题、找准问题,在实践中加强监管方式探索,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主体,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移交处理等有效措施,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树立监管执法的权威性。(监管司牵头,各相关司、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进一步健全随机抽查系统,完善相关细则,确保监管公平公正、不留死角。及时公开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和检查执法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法改司牵头,各相关司、资质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为群众生产生活进一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18.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对必要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法改司牵头,各相关司、资质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大力提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等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管,引入社会评价,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督促解决。(监管司牵头,各相关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深入落实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服务能源大省和能源企业工作,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机制,更好地指导推动地方能源事业和企业发展。(各相关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府部门在协同联动、流程再造、系统整合等方面进行改革,提升线上线下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综合司牵头,各相关司、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2017年内要配合有关部门基本完成国务院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清理工作,2018年6月底前配合有关部门实现国务院各部门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统一接入国家共享平台。(综合司牵头,各相关司、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分管局领导牵头,法改司具体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亲自管,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充分听取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地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17年12月12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送法改司。 (二)狠抓重点任务落实。法改司牵头做好能源领域有关立法工作,及时提出修法建议。2017年底前对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综合司要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机关纪委要加强督查问责,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领导,依照有关规定要求,严肃追究问责。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精神,强化雷厉风行、务求实效的作风,强化密切协同、通力合作的意识,共同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111 | 国家能源局 | 2017-08-02 | |||
6 | 2017-09-17 21:24:24 |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7-08-08 |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39号 | 000019705/2017-00107 | 国家能源局 | 2017-08-01 | ||||
7 | 2017-09-17 21:24:26 | 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提高主要光伏产品技术指标并加强监管... | 2017-08-08 | 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提高主要光伏产品技术指标并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32号 | 000019705/2017-00108 | 国家能源局 | 2017-07-18 | ||||
8 | 2017-09-17 21:24:3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完整性管理征文活动的通知 | 2017-08-03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 完整性管理征文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要求 全面推行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197号)精神,交流总结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经验,加强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管道保护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效防范各类管道事故的发生,国家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中心会同中国石油管道公司、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管道保护》杂志社联合开展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征文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落实管道企业主体责任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全面推行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为主题,扎实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将管道完整性管理理念融入政府监管和企业日常管理中,持续提高管道保护工作水平,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现油气管道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二、征文内容 征文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工作体制机制。 1.在推行管道完整性管理中如何使政府监管指导与企业实施管理相互协调; 2.加强管道完整性管理法规标准制度体系建设; 3.完善管道检验检测标准和监督体系; 4.加强管道完整性管理的数据采集、制度建设和技术升级等基础性工作; 5.新建管道的设计、施工和投产应满足完整性管理的要求。 (二)双重预防机制。 1.将风险管理作为管道完整性管理的核心环节; 2.通过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等管道完整性管理环节不断完善风险消减与控制措施; 3.高后果区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4.管道完整性管理在油气储罐等设施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 (三)防洪度汛防灾减灾。 1.管道完整性管理在预防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中的应用; 2.管道完整性管理在第三方施工挖掘损坏实践中的应用。 (四)事故应急能力。 1.油气管道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2.油气管道事故影响范围和安全保护距离问题研究; 3.管道完整性管理典型案例分析。 (五)理论研究与发展展望。 1.管道完整性管理技术培训体系建设与培训管理政策措施研究; 2.管道检测等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 3.国外管道完整性管理技术发展趋势展望研究。 三、征文要求 为确保征文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认真组织有关管道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行单位和科研机构参加活动,鼓励从事管道管理、技术、研究人员踊跃投稿。 征文活动自2017年8月10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届时将组织专家对征文进行评审,分别评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有关媒体公布获奖名单。获奖征文将汇集正式出版。 征文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问题为导向,观点鲜明,提出具体措施和思路,为作者2015年以来的原创文章。论文用Word编排,包括题目、作者和单位、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六个部分,篇幅3000—4000字,附作者简介、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或QQ号)等联系方式。 投稿邮箱:guandaobaohu@163.com;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51号1033室; 邮编:730000;联系电话:0931-8960050;联系人:崔振兴、邓治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7月31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完整性管理征文活动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105 | 国家能源局 | 2017-07-31 | |||
9 | 2017-09-17 21:24:42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 2017-08-03 | 国能发资质[2017]2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5〕564号)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6〕667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国家能源局 2017年7月13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104 | 国家能源局 | 2017-07-13 | |||
10 | 2017-09-17 21:24:46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评选2016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通知 | 2017-07-28 | 国能综通法改〔2017〕54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评选2016年度 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能源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 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审办法》(国能发法改〔2017〕12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2016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成果须为2016年度内结题并应用的能源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内容主要包括: (一)能源软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等方面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二)能源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以及能源监管、立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三)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重大问题研究成果; (四)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五)能源国际合作、对外开放和境外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六)能源安全、能源预测预警系统、能源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七)其他相关能源问题的研究成果。 二、申报程序 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审实行单位推荐申报制度,原则上每个单位限申报1项成果,个别研究能力强的单位可放宽至2项,但应为不用同领域或专业的成果。(国家能源局委托课题,可不占本单位指标) 申报单位包括: (一)国家能源局各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他大型能源企业; (四)在民政部注册的能源行业协会和学会,各研究机构、各高等院校。 三、申报成果形式 专著、重大课题研究(咨询)报告、调查研究报告、论文及其他。 四、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0日。 五、申报材料 (一)2016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书10份及电子版(申报书见附件); (二)成果正文、附件材料10份及电子版; (三)成果摘要(3000字以内)10份及电子版; (四)成果应用情况及证明。 请将以上四项材料的文字版内容装订成10套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其中一套资料申报书须加盖红章,其余9套可以是复印件)。 六、成果评审 国家能源局将通过随机抽取产生专家的方式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依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审办法》,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打分,得出一、二、三等奖获奖建议名单。国家能源局对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并公示后,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证书。 七、相关说明 (一)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对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研究成果未经鉴定或验收的,不得申报、推荐。 (二)申报成果如有密级,推荐单位必须按保密要求对成果作脱密处理后再申报。 (三)请申报单位认真审核成果缩写版,评奖工作结束后将编制《获奖成果摘要汇编》,供有关方面参考。成果摘要的水平和准确性由申报单位负责。 (四)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审办法》规定,一项成果只能有1个申报单位,申报成果的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获奖个人不超过10人。此外,申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申报单位,且为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 (五)评审出的获奖成果在公示期内,只受理异议,不受理申报单位对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的调整诉求。 (六)国家能源局委托中国能源研究会承担2016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的成果征集、会议组织等具体工作。 八、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请报送至中国能源研究会,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能源研究会 联系人:于启明、张宇杰 电 话:010-88825998-8007 邮 箱:info@chnergy.org zhangyujie@chnergy.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105号科原大厦B座12层 附件:2016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书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7月4日 (主动公开)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评选2016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102 | 国家能源局 | 2017-07-04 | |||
11 | 2017-09-17 21:26:15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 | 2017-07-28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用)》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提高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我们在现行《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有关要求,编制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用)》,现印发你们,请据此开展工作。 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7月17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用)》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101 | 国家能源局 | 2017-07-17 | |||
12 | 2017-09-17 21:26:22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建立中国参与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的通知 | 2017-07-24 | 国能综通国际[2017]5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建立中国参与 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1991年以来,我国定期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以下简称APEC)框架下能源合作机制,国家能源局现为中方参与相关合作的牵头部门。目前,在APEC能源工作组框架下共设有清洁化石能源专家组、能源数据分析专家组、能效和节能专家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专家组、低碳示范城镇任务组、能源弹性任务组、APEC可持续能源中心、APEC能源研究中心等合作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机构参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能源领域相关活动、统筹推动中国在APEC能源工作组的合作、提升工作成果的影响力,经研究,国家能源局拟牵头成立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以下简称网络),具体参与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员单位 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技术机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加入网络。 二、工作规则 网络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包括:参与APEC能源工作组框架下相关专家组、任务组等的政策和技术合作活动;参与和实施APEC能源领域项目;参与APEC框架下能源领域奖项评选;在华举办APEC框架下能源合作活动等。 网络成员单位在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指导下,按照APEC工作规则参与相关合作活动,并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工作进展。网络成员单位自行承担参与APEC能源领域相关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对不按规则要求开展工作的单位将取消网络成员身份。非网络成员单位不得在APEC框架下开展能源领域相关工作。 我局将择优选择若干网络成员单位作为APEC能源工作组下设专家组及任务组的国内对口单位。各对口单位需指定至少一名熟悉相关业务、英语水平流利的专家承担相关工作。工作职责包括: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参与APEC能源领域相关活动的工作建议;对拟申请的能源领域APEC基金项目建议书进行技术评议;对拟推荐的APEC能源领域相关最佳案例等进行技术评议;参加APEC能源工作组相关会议;完成国家能源局国际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报名程序 (一)国内相关领域具有较好技术实力、熟悉APEC工作要求、具有丰富国际合作经验的单位自愿填写《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成员单位申请表》,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交申请表。 (二)我局对报名单位进行审核,筛选符合要求的单位作为网络成员单位。 (三)每两年进行一次网络成员单位重新确认和增补工作。 四、联系人 申请表请于8月31日前提交至APEC可持续能源中心卢金(电话:022-27400847;18522859495;电子邮箱:lujinww@live.cn)。 申请成为APEC能源工作组下设专家组及任务组的国内对口单位,请联系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朱轩彤(电话010-68505630)。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积极有序参与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相关工作。 附件: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成员单位申请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7月17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建立中国参与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的通知 国能综通国际[2017]59号 | 000019705/2017-00100 | 国家能源局 | 2017-07-17 | |||
13 | 2017-09-17 21:26:22 | 国家能源局、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农村机井通电长效机制有关要求的通知 | 2017-07-17 | 国能发新能[2017]11号 国家能源局、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 健全农村机井通电长效机制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利厅、农业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为实施好农村机井通电,支持粮食生产和农村水利建设,结合2016-2017年平原机井通电全覆盖的实践,现就建立健全农村机井通电长效机制、做好2017年后农村机井通电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规划衔接 各地在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时,要做好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以及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的衔接。省级要做好农网改造升级总体目标和任务与相关规划机井通电总体需求的衔接。县级要以行政村为单元,详细梳理分析相关农田水利规划中机井通电需求,明确农网改造升级建设重点和农网供电可靠性指标,做好低压线路布局与农田机井配置布局的衔接。 二、做好机井通电审查和业扩报装工作 对拟通电机井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出通电需求的机井应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水利部门管理程序。电网企业不得对违法违规机井进行通电。机井所有人(或受益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先向当地县级水利部门提出申请对机井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水利部门以井为单位逐一审查同意后,出具机井合法合规性意见。缺少水利部门机井合法合规性意见的,电网企业不得受理机井通电业扩报装申请。 理顺机井电力设施资产权属。对机井原有老旧电力设施进行改造升级的,机井所有人须负责理顺电力设施资产权属。对于原属政府投资建设的机井电力设施,应由当地政府协调明确该电力设施是否移交给当地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统一实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管理。对于权属不清的机井电力设施,电网企业可不实施改造升级。 以井为单位提出通电业扩报装。在通过水利部门机井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理顺电力设施资产权属后,由机井所有人向当地县级电网企业提出通电报装,逐井明确坐标、所有人姓名等机井信息。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经济可行性评估,纳入业扩报装范围,及时进行通电或对原有老旧电力设施进行改造升级。电网企业加强对机井电力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发挥作用。 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在国家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主体供电范围内实施的机井通电工程,10千伏配电台区及以上电力设施,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配电台区以下,由当地县级政府统筹使用支持农业生产、水利建设、土地整理、扶贫等相关资金,结合机井动力设施建设,建设通到机井井口的线路。对确无资金来源的低压线路,由国家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主体兜底建设。 国家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主体供区范围内农村机井通电工程,纳入国家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央投资计划。对于非国家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主体供区范围内的机井,由当地政府出台措施支持该主体实施机井通电。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将农村机井通电纳入年度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目标和任务,落实项目,开展可研,纳入中央投资计划,按年度组织实施。 (二)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规划衔接,并组织电网企业参加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 (三)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门制定拟通电机井合法合规性审查具体细则,明确相关要求和程序。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门组织地方农业部门对机井通电对农业生产的效果进行监测评价。 (四)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电网企业及时上报本年度机井通电实施情况,填报国家能源局农村机井通电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编制公布年度农村机井通电实施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韩江舟 方竹010-68555044 水利部农水司:王 欢 010-63204416 农业部计划司:罗 旭 010-59192529 国家能源局 水利部 农业部 2017年6月7日 |
国家能源局、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农村机井通电长效机制有关要求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97 | 国家能源局 | 2017-06-07 | |||
14 | 2017-09-17 21:26:30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主汛期电力行业防汛抗洪减灾工作的通知 | 2017-07-10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主汛期 电力行业防汛抗洪减灾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 6月24日6时许,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叠溪镇新磨村突发山体高位垮塌,造成40余户农房、100余人被掩埋,岷江支流松坪沟河道堵塞2公里。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搜救被埋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当前,南方的强降雨仍在持续,部分地区发生较重洪涝灾情,沿海地区台风灾害也进入多发重发季节,防汛抗洪工作已到了关键时期。为落实《关于认真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减灾工作的紧急通知》(国汛办电〔2017〕114号)要求以及国家防总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主汛期电力行业防汛抗洪减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着力强化责任担当 据气象预测,今年盛夏气候状况总体偏差,极端气候事件多发,珠江、太湖、淮河以及长江可能发生较大洪水,辽河、第二松花江、黄河及海河可能发生暴雨洪水,台风可能集中生成并频繁登陆我国,防汛形势十分严峻。6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防汛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加强灾害防范,排查各种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强各类灾害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防汛抗洪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立足防大汛、抗大洪、防强台、抢大险、救大灾,强化防汛抗洪责任落实,增强担当意识,全力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二、继续深入开展防汛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在前一阶段安排部署的基础上,进行再检查、再督促、再落实,继续深入开展防汛检查工作,使隐患排查进一步制度化、精细化、规范化,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容易发生山洪和地质灾害的重要线路走廊、变电站、水电站大坝和电力建设工程现场的隐患排查,科学地开展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应急处置措施论证,严防山洪和地质灾害引发的电力安全事故。特别是电力建设工程要切实开展山洪和地质灾害风险辨识,在选择生活办公营地时避开不稳定斜坡、高陡边坡和弃渣场、贮灰场、尾矿库(矿区)等区域。 三、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确保大坝度汛安全 有关电力企业要结合当前防汛形势,加强水电站水库周边地区以及病险大坝的除险加固和隐患排查治理,要严格遵守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运用与电站运行调度规程,严禁擅自抬高水位。要强化水电站大坝等主体建筑物的巡查防守,一旦发现险情,第一时间组织抢护,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确保防洪安全。要及时向大坝中心报送降雨量、最高库水位、最大入库流量、泄洪以及超汛限水位等水电站大坝汛情信息,提高汛情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四、强化监测预警预报,有效应对汛期突发事件 各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及当地气象、国土、水文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和雨水汛情发展,进一步完善与各部门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及时掌握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预判防汛形势,提前采取措施,特别是在强降雨来临时要提前组织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受威胁人员安全疏散转移。要积极组织开展针对山洪和地质灾害的防灾知识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着力强化一线人员防灾避险意识,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防汛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工作,保证防汛应急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汛期突发事件。 五、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安全监管合力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会同地方有关能源管理部门积极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地区汛情发展形势,对重点防汛企业、重点防汛大坝、重点防汛工程进行再检查,督促电力企业落实防汛抗洪主体责任,落实各项防汛抗洪措施。大坝中心要充分利用水电站大坝汛情监测系统,强化大坝度汛监测预警工作,按周通报水电站大坝汛期运行安全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29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主汛期电力行业防汛抗洪减灾工作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96 | 国家能源局 | 2017-06-29 | |||
15 | 2017-09-17 21:26:38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英文版翻译出版... | 2017-07-10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领域 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英文版翻译 出版计划的通知 国能综通科技[2017]52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共计806项,见附件1)及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共计94项,见附件2)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翻译承担单位抓好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 1. 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2. 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项目汇总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30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95 | 国家能源局 | 2017-06-30 | |||
16 | 2017-09-17 21:26:48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制(修)订计划及核电标准英文版... | 2017-07-06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2017年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制(修)订计划及 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国能综函科技[2017]136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7年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制(修)订计划(共计115项,见附件1)及2017年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共计14项,见附件2)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翻译承担单位抓好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 1.2017年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2.2017年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项目汇总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23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制(修)订计划及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92 | 国家能源局 | 2017-06-23 | |||
17 | 2017-09-17 21:26:53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 | 2017-07-06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互联网+”智慧能源 (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能发科技[201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落实《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39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实施“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200号)等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申报和评选工作。经过专家评审、公示等工作程序,确定了首批示范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共55个。其中城市能源互联网综合示范项目12个、园区能源互联网综合示范项目12个、其它及跨地区多能协同示范项目5个、基于电动汽车的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6个、基于灵活性资源的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2个、基于绿色能源灵活交易的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3个、基于行业融合的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4个、能源大数据与第三方服务示范项目8个、智能化能源基础设施示范项目3个(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严格遵循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内容应符合相应行业管理要求,保质保量推进示范项目建设。首批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2017年8月底前开工,并于2018年底前建成。对于未能按时开工或建成的项目,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对无故延期或不申报延期的予以取消。 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优化和简化项目核准程序,提供一站式服务,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确保示范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通过后,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上报国家能源局。 四、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组织社会各界专业力量对示范项目进行综合评议并持续辅导,共同保证项目示范引领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发生重大变化或后期运行不符合示范项目技术、经济要求的,应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作为示范项目推广,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分布式能源、电网、气网、热力管网企业做好示范项目配套工程建设规划,适时开展配套工程建设。研究制定示范项目并网运行方案,实现“公平、开放、无歧视”接入,实施公平调度。积极协调示范项目与农业、工业、交通、市政、商业、体育、教育等不同行业的交叉融合问题。 六、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协调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的土地、价格、市场、资金、税费、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协调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将示范项目同步纳入电力、油气等专项改革试点工作中,优先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灵活价格政策、激励政策和改革措施。示范项目优先使用国家能源规划所确定的各省(区、市)火电装机容量、可再生能源配额、碳交易配额、可再生能源补贴等指标额度。 附件:首批“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6月28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93 | 国家能源局 | 2017-06-28 | |||
18 | 2017-09-17 21:27:02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将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企业移出2017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黑名单”的通知 | 2017-07-06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将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企业移出2017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黑名单”的通知 国能综通资质[2017]44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退出机制等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7〕33号)有关规定,经我局相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7家被列入2017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企业落实整改工作要求等信用修复情况予以核实认定,现将上述7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详见附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移出“黑名单”。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持续加强对此类企业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移出“黑名单”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22日 (主动公开)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将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企业移出2017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黑名单”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94 | 国家能源局 | 2017-06-22 | |||
19 | 2017-09-17 21:27:07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审办法》的通知 | 2017-07-05 | 国能发法改〔2017〕1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电传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精神,切实提高能源改革发展综合研判和战略谋划能力,我们对《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国能政策〔2011〕268号)进行了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审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6月12日 (主动公开)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审办法》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91 | 国家能源局 | 2017-06-12 | |||
20 | 2017-09-17 21:27:12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 2017-07-03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 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17]43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能源企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工作有关要求,结合能源监管工作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升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社会知晓度,引导社会公众通过12398热线参与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12398热线监督服务作用,维护良好的能源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家能源局重组后,12398热线监督服务范围已从电力拓展到了整个能源领域,功能涵盖了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等多个方面,已发展成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以及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能源企业要站在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高度,普及12398热线标识,加强12398热线宣传工作,畅通人民群众诉求渠道,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切实做好有关场所和载体的12398热线标识普及工作。有关能源企业及所属企业要在门户网站首页位置公示12398热线标识,并建立与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首页位置12398热线专栏的链接,方便社会公众了解12398热线。各电网企业要在客服中心、营业场所门口显著位置固定公示12398热线标识(见附件),在电费单据、停止供电通知书等业务单据上印制12398热线标识,在营业场所宣传自身品牌、供电服务热线时,同步对12398热线进行简介。 三、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12398热线标识宣传工作。有关能源企业要增强宣传12398热线的主动性,在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同步、及时转发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每月、年度定期发布的《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并建立查证属实投诉举报事项内部考核评价机制。各电网企业要在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披露供电服务有关信息时,同步告知人民群众有拨打12398热线投诉举报的权利。 四、确保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取得实效。有关能源企业要加强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的组织领导,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度,明确任务分工;要跟踪检查所属企业开展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情况,做好督促检查和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宣传12398热线;要指导管辖区域内有关能源企业开展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并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标识普及工作;要全面检查管辖区域内有关能源企业的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并在2018年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反馈管辖区域内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情况。 2012年8月15日印发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12398投诉举报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办稽查〔2012〕87号)即行废止。 附件: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牌制作要求及式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15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90 | 国家能源局 | 2017-06-15 | |||
21 | 2017-09-17 21:27:15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签订《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的通知 | 2017-06-28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签订《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 责任书》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7〕1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的要求,2015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59号),建立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追究机制,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与各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为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相关工作,切实保证民生用气需求,请各省(区、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分别反馈一份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 联系人:苏 畅 010-68505021,010-68505556(传真) 附件: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22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签订《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的通知 | 2017-06-28 | 发改委网站 | ||||
22 | 2017-09-17 21:27:19 |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 | 2017-06-28 |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 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煤炭〔2017〕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产煤地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等文件要求,创新行业管理方式,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推行合法生产煤矿产能常态化公告,管理和服务效能明显提高。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生产秩序、引导市场主体预期、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现就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煤矿新增产能审批管理 坚持产能法定原则,新增产能的煤炭开发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核准管理,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其权限内批准的核准文件是确定煤矿产能的基本依据。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省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关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类型新增产能煤矿项目的核准(审批)职责分工以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或省级政府有关规定为准。各级政府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得在本级政府核准权限及本部门权力清单以外实施核准(审批)。 二、规范建设煤矿开工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核准(审批)文件和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开工报建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等规定,在开工前报备基本信息。开工信息报备工作原则上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按照现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程序报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发布辖区内开工报备信息的统一格式。开工报备应严格执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许可)信息,不得以开工报备名义实施审批、审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开工信息报备,并及时汇总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情况。 三、实施建设煤矿产能公告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汇总的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情况,发布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建设煤矿的名称、建设类型(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建设规模、新增产能、核准(审批)机关及文号等。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已有生产系统仍在运转的,现有产能部分作为生产煤矿公告,新增产能部分作为建设煤矿公告。无新增产能的煤矿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如水平延伸、系统更新等)不实施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对地方核准权限内的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类新增产能煤矿项目,地方部门权力清单公布前、根据省级政府有关规定仅审批初步设计的,应公告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及文号。建设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应在公告中予以备注说明。 四、做好生产煤矿产能公告衔接 建设煤矿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后转入生产煤矿管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生产煤矿产能公告中增加(调整)相关煤矿产能信息,原建设煤矿产能公告中相关煤矿条目不再保留。生产煤矿应公告煤矿的名称、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在前次公告基础上的煤矿产能信息变化类别(首次公告、产能增加、产能减少、取消公告、重新公告、变更名称等)应予以备注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已注销的生产煤矿要及时取消产能公告,有关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因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原因选择停产停建的合法合规煤矿,可以继续保留煤矿产能公告。 各地建设生产煤矿产能公告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定期通过部门网站统一发布(公告表格样式附后),每次公告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煤矿数量多、产能信息变化快的省(区、市)可相应提高公告频率。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属地原则,纳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产能登记公告范围。各地应于2017年7月15日前公告截至6月底的建设生产煤矿产能情况。 五、加快产能登记公告信息系统建设 各地要按照“全面覆盖、上下畅通、数据在线、实时查询”的要求推进产能登记公告信息系统建设。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开发相关工作信息系统,支持地方部门加强产能信息的电子化管理。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建设涵盖产能登记公告子系统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高行业管理效率。积极推进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有关部门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发挥协同监管效用。 六、强化煤矿建设生产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以产能公告名单为基础,合理确定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监管分工,统筹日常和专项检查任务,科学制定年度监管工作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主动通过现场检查核实煤矿的证照、建设进度、生产条件等产能管理相关信息,动态完善煤矿产能管理档案。鼓励社会公众依据产能公告监督煤矿建设生产行为,及时核实、处置群众举报问题。对审批手续齐全但未按规定报备开工信息、未纳入公告范围的煤矿,责令项目单位补报相关信息,并将其漏报行为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未批先建、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第673号令有关规定对企业实施处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是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转职能提效能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人员配备,健全工作体系,补齐工作短板,主动作为、履职尽责,深入推进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煤炭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建设生产煤矿产能公告表格样式 国家能源局 2017年6月20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88 | 国家能源局 | 2017-06-20 | |||
23 | 2017-09-17 21:27:27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按季度报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的通知 | 2017-06-22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按季度报送危险化学品 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17]42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安全〔2017〕65号)要求,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按季度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格式见附件),自2017年二季度至2019年三季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季度总结报送至指定邮箱。 报送邮箱:fdsafety@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徐冬仓 010-66597306 附件:X季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模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15日 附件 X季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一、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管)责任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摸排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情况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按季度报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84 | 国家能源局 | 2017-06-15 | |||
24 | 2017-09-17 21:27:30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退出机制等... | 2017-06-22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退出机制等 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能综通资质〔2017〕33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以信用为核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下简称“国发33号文”)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现就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退出机制等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33号文关于“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有关指导意见,已列入“黑名单”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积极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已接受相应行政处罚措施的,可向相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提出退出“黑名单”的书面申请;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其落实整改工作要求等信用修复情况予以核实认定,并报国家能源局确认后移出“黑名单”,相关违法信息录入其许可信用档案并予以保存。 二、以上述方式退出“黑名单”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由国家能源局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三、随着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管理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违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列入“黑名单”的认定事由、报送程序、异议诉求、惩戒手段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能源局制定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5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退出机制等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83 | 国家能源局 | 2017-06-05 | |||
25 | 2017-09-17 21:27:32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2017-06-19 | 国能发核电[2017]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 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 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为加强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突出成果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自主投入、积极参与科技重大专项,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制度改革要求,以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43号)、《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3]43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组织编制了《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部门。 附件: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联系人:刘毅 电话:88653191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16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81 | 国家能源局 | 2017-05-16 | |||
26 | 2017-09-17 21:27:36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范电力安全生产 人身伤亡事... | 2017-06-19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 防范电力安全生产 人身伤亡事故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1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 近期,全国连续发生多起电力安全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教训极其深刻。当前全国已进入主汛期,电力迎峰度夏即将来临,电力安全生产任务繁重,压力极大,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电力安全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投入,做到“五落实五到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事故案例及安全生产大讨论,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把关不严、检查不实、整改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着力解决责任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单位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现状,结合防汛和迎峰度夏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立足防范、突出重点,做好触电、高空坠落、火灾、机械伤害等人身事故的防范工作。要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严格管控,并结合季节性特点,开展输煤作业、电气作业、高空作业等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堵塞安全生产漏洞,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四、强化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严禁“以包代管”。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资质,明确承发包双方安全责任,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实施必要的系统隔离,并做好特殊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查;作业过程中,要做好现场全过程安全监护,并加强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通过严格的安全管理,规范外包队伍作业行为。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深入、风险管控不力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大企业安全监管力度。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8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范电力安全生产 人身伤亡事故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82 | 国家能源局 | 2017-06-08 | |||
27 | 2017-09-17 21:27:46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北方地区可再生能源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17-06-13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北方地区可再生能源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新能[2017]36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南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对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根据我局工作部署,请在总结本地区现有可再生能源清洁取暖工作基础上,按《北方地区可再生能源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于2017年7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并重点确定今年启动的可再生能源清洁取暖工程,争取部分工程在2017年度供暖季前投入使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成强 010-68555894/68555050(传真) 邮 箱:zhangcq85@126.com 邢翼腾 010-68555840/ 68555050(传真) 附件:北方地区可再生能源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 6 月 6 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北方地区可再生能源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80 | 国家能源局 | 2017-06-06 | |||
28 | 2017-09-17 21:27:48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水电站水淹厂房防范工作的通知 | 2017-06-09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水电站 水淹厂房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函安全[201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 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因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机电设备故障导致的水电站水淹厂房事件,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严重威胁水电站的运行和人身安全。2013年7月,四川某水电站因强降雨引发泥石流抬高河床水位,造成洪水翻过防洪墙导致厂房发电机层以下全部被淹;2013年8月,吉林某水电站遭遇强降雨,因洪水冲垮厂区防洪墙导致发电机层以下全部被淹,副厂房进水;2015年11月,广西某水电站由于秋汛引发的洪水破坏机组检修时的尾水闸门,导致厂房被淹;2016年9月,河南某抽水蓄能电站因水轮机顶盖漏水导致地下厂房被淹。 当前,我国已进入汛期,为进一步加强水淹厂房事故的防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警钟长鸣。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高度重视防范水淹厂房工作,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将防范水淹厂房作为年度防洪度汛和安全生产的一项重点工作来谋划、部署、检查、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责任体系。各企业要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防范水淹厂房的主体责任,建立组织严密、层级清晰、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应急和救援体系,落实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关键环节防范水淹厂房责任人和措施。 三、严格运行管理,夯实安全基础。各企业要加强大坝运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批复的水库调度运用计划,确保大坝运行安全。要加强水电站机电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掌握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加大安全投入,确保设备安全稳定,夯实水电站安全基础。 四、强化风险防控,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企业要建立防止水淹厂房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巡检力量和频次,细化巡检部位和内容,优化巡检手段和方法,持续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隐患或缺陷要及时落实责任、资金、措施和期限,限期治理整改。 各单位要结合各自水电站实际情况,参照《防止水电站水淹厂房安全检查要点》(见附件),做好水电站水淹厂房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五、提高应急能力,有效应对处置。各单位要立足于“防大汛、防强台、抢大险、救大灾”,以最恶劣的气象条件、最不利的运行工况、最困难的处置环境来预计水淹厂房事故情景,科学、细致编制预案和处置方案,扎实开展实战性演练。要加强重要时段的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与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气象、国土和水利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早获取汛情灾情预报预警信息,为应急决策和抢险争取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要加强对水电站防止水淹厂房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防止水电站水淹厂房安全检查要点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26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水电站水淹厂房防范工作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79 | 国家能源局 | 2017-05-26 | |||
29 | 2017-09-17 21:27:57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和《流... | 2017-06-08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和《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 资料报表(试行)》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国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国开投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加强水能资源利用管理,科学界定、规范水能利用标准,建立健全水能利用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水电站水能利用情况分析及统计工作,推动水能有效利用,我局组织编制了《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和《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资料报表(试行)》,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 2. 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 3. 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资料报表(试行)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27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和《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资料报表(试行)》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70 | 国家能源局 | 2017-05-27 | |||
30 | 2017-09-17 21:28:0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依托能源工程推进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17-06-07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依托能源工程推进燃气轮机 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7〕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有关指示,依托能源工程加快推进燃气轮机创新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依托能源工程推进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依托能源工程推进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7年5月12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依托能源工程推进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2017-06-07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31 | 2017-09-17 21:28:00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 2017-06-06 | 国能发新能[2017]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提高分散式风能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风电开发布局,切实做好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探索有利于推动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发展的有效模式,现将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优化风电建设布局、大力推动风电就地就近利用,是“十三五”时期风电开发的重要任务。随着风能勘察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低风速技术的持续进步,加快推动接入低电压配电网、就地消纳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优化利用中东部和南方地区的分散风能资源、因地制宜提高风能利用效率、推动风电与其他分布式能源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建设标准。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本地平衡、就近消纳”的总体原则推进。项目建设应严格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接入电压等级应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如果接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时,应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低压侧。 (2)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设施,优先以T接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 (3)在一个电网接入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鼓励多点接入。严禁向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送电。 三、加强规划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和并网规定,结合前期区域内风能资源勘察的成果,在认真梳理区域内电网接入条件和负荷水平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就近接入、在配电网内消纳”的原则,制定本省(区、市)及新疆兵团“十三五”时期的分散式风电发展方案,向全社会公示,并将方案和公示结果抄报我局。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规划进行滚动修编,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不受年度指导规模的限制。已批复规划内的分散式风电项目,鼓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简化项目核准程序的措施。 红色预警地区应着力解决存量风电项目的消纳问题,暂缓建设新增分散式风电项目。 四、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开发企业要认真研究分散式风电项目定义和要求,严格按照规划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在保证施工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和可靠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推进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鼓励探索分散式风电发展新模式,特别是鼓励建设部分和全部电量自发自用,以及在微电网内就地平衡的分散式风电项目。 五、加强并网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及其它地方供电企业要对具备分散式接入风电的变电站位置和周边负荷情况进行梳理,统筹考虑系统安全运行和系统接入总容量等因素,对各自供电区域内的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规划方案出具意见函,对于规划内的项目应及时确保项目接入电网。 对于未严格符合第二条所列并网技术要求的分散式风电项目,电网企业不得接受其并网运行。 六、加强监管工作。各省(区、市)、新疆兵团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技术单位、电网企业对规划方案内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规范工程管理和监督体系,确保分散式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落实执行到位。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对已建成和拟建设的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的合规性特别是接入系统技术方案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对项目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将评估报告上报国家能源局,不符合并网技术要求的项目应提交原因说明,并责令项目单位整改。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项目不得发放发电业务许可证。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对本区域内的分散式风电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公开发布监测结果。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27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69 | 国家能源局 | 2017-05-27 | |||
32 | 2017-09-17 21:28:05 |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17年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 2017-06-01 | 国能函安全[2017]1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17年电力行业 “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电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规范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有效防范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电力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17年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扎实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为实现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双下降”,保持电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态势奠定坚实基础。 二、活动内容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将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7年6月在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同步开展。 (一)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的相关活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参与全国性、行业性、区域性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特别是主题宣讲进企业、“6·16”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宣传咨询日、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和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新闻发布和专家访谈等活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从严从实从细开展好各项活动,确保取得成效。 (二)全面提升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国家能源局决定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在6月份启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年”活动,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倡导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安全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电力建设安全事故。各电力企业要认真开展主题宣讲、安全警示教育、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班组安全建设等活动,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安全生产素养,全面提升本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三)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题宣讲活动。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认真思考电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广泛开展宣讲活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宣讲团走进重点电力企业,深入宣传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义和内涵;各电力企业负责人要深入基层,面向生产一线职工,交流探讨建立健全和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途径和方式方法。 (四)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主题宣传教育。中国电力报、中国电力新闻网要开设专栏,刊登领导同志的署名文章;邀请电力行业专家学者、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在网络媒体进行在线访谈,就如何落实好电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交流;各单位要组织收看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宣传片、微电影、公益广告等,使安全意识入脑入心;国家能源局将在中电微信公共平台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各电力企业应广泛动员职工积极参与。 (五)扎实推进电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各电力企业要以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注重安全文化建设,通过技术比武、安全生产知识大讲堂、事故分析报告会等形式,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直至“我会安全”的全面转变,真正让安全成为一种既发扬优良传统、又适应发展要求的企业文化,并将这种安全文化切实转化为员工的行动自觉,以“软实力”提升“硬水平”。 (六)开展防汛抗旱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活动。针对今年我国气候形势复杂、气候状况总体偏差、极端气象水文事件可能多发、区域性暴雨洪水可能重发、防汛抗旱任务十分艰巨的严峻形势,各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201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0号)精神,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播放宣传片、摆放宣传展板等方式,向职工宣传灾害的预防逃生方法及安全撤离路线选择等防灾减灾知识,提高电力职工避灾自救和互救的基本技能。 (七)加强电力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各电力企业要准确把握电力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宣传关口前移和系统控制的安全理念,保证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各电力企业要按照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汇报分析会、以及《电力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监管报告》《电力工程质量专项监管报告》等监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及时整改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建立销号制度。 (八)加强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警示通报。6月份召开全国电力可靠性指标发布会,组织电力企业交流可靠性管理先进经验;建立电力安全事故数据库,实现风险隐患智能化分析预警。编撰《全国电力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汇编(2016)》、发布电力安全事故快报以及月(季、年)度事故分析报告,强化事故事件警示作用,各电力企业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并协助有关主流媒体深入生产一线班组进行宣传报道,选树先进,鞭策落后。 (九)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活动。电力企业要会同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全国“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要求,广泛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社会氛围,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宣传和奖励。 (十)提高应急能力建设。研究推动北京市大面积停电联合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全社会综合应急能力和思想认识。编制完善《国家能源局电力突发事件第一阶段应急响应操作手册》,坚持“按职履责、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信息互通”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三、有关要求 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国家能源局分管领导担任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主任,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领导担任副主任,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组委会成员单位,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指导、协调、督导电力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督导,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使“安全生产月”活动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请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电力企业成员单位于5月26日前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及联络员推荐表。活动期间,请联络员于每周四前报送本单位本周内“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重大活动可随时报送。 联系人:王晗 联系电话:010-66597421 传真:010-66022129 电子邮箱:wanghan@nea.gov.cn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专栏投稿 联系人:任春 联系电话:13331039138 传真:010-63415139 电子邮箱:chunrenmail@sina.com 电力安全生产知识有奖竞赛 联系人:张振兴 联系电话:15801583191 传真:010-52238114 电子邮箱:1812154344@qq.com 请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于7月7日前将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张嘉琳 联系电话:010-66597427 传真:010-66022129 电子邮箱:lorelei1030@163.com 微信公共平台: 附件: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联络员推荐表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22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17年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67 | 国家能源局 | 2017-05-22 | |||
33 | 2017-09-17 21:28:07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 | 2017-05-26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重点问题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综通资质[2017]13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准入监管,进一步发挥许可证功效,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7〕81号)有关工作部署,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重点问题专项监管工作。现将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重点问题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2017年5月10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重点问题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63 | 国家能源局 | 2017-05-10 | |||
34 | 2017-09-17 21:28:07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的通知 | 2017-05-2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平价上网 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引导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风电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实现风电在发电侧平价上网,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我国风电开发利用技术不断进步,应用规模持续扩大,经济性显著提升,部分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已具备了零补贴上网的技术条件。为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有关要求,推动风电技术进步,现组织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的示范工作。 二、请各省(区、市)、新疆兵团能源主管部门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经验,结合本地区风能资源条件和风电产业新技术应用条件,组织各风电开发企业申报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遴选1~2个项目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备我局,我局汇总后将及时对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示范项目建设规模由各省(区、市)、新疆兵团能源主管部门商电网企业确定,不受年度规模指标的限制。风电红色预警地区,应严格限定示范项目的规模,风电平价上网示范的规模不超过10万千瓦。示范项目的上网电价按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相关发电量不核发绿色电力证书。 三、为确保示范效果,电网企业要做好与示范项目配套的电网建设工作,确保配套电网送出工程与风电项目同步投产。项目建成后要及时与风电开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同时要充分挖掘系统消纳潜力,优先满足就近消纳要求,确保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不限电。 利用已有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的示范项目须由项目投资方落实好消纳市场,并签署购电协议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相关技术单位和风电设备检测认证机构要协助各省(区、市)、新疆兵团能源主管部门做好示范项目技术支持,确保风电平价上网示范的技术先进性和运行可靠性,满足风电项目平价上网的技术经济要求。必要时可以考虑将示范项目的运行情况及时向全社会公布。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积极推进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及时总结示范项目建设运行经验,并及时将示范实施情况报送我局。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17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62 | 国家能源局 | 2017-05-17 | |||
35 | 2017-09-17 21:28:07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 2017-05-22 | 急 国能发资质〔2017〕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 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有关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及《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等四个文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 2.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3.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 4.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3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61 | 国家能源局 | 2017-05-03 | |||
36 | 2017-09-17 21:28:15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 2017-05-12 | 国能综通综合[2017]5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17年 汛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负责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的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目前,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已经进入汛期。据预测,2017年我国极端气象水文事件可能多发,区域暴雨洪水可能重发,登陆和影响我国的台风可能偏多偏强。我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途经地区地质条件复杂、灾害频发,易受到汛期极端天气影响,引发油气管道灾害事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0号)工作部署,做好汛期准备,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油气管道安全度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汛期管道保护工作摆到突出位置 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油气管道企业要高度重视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新理念,认真吸取去年“7·20”川气东送管道地质灾害火灾事故等汛期油气管道事故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汛工作方案,落实管道保护安全责任,做好汛前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汛期油气管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防范管道灾害事故 油气管道企业要健全各级防汛工作组织体系,明确防汛责任分工,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分管领导应亲自检查推动,将责任切实分解到各个部门、各个现场、各个岗位,实现防汛责任制度全覆盖。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与安全监管等部门紧密合作,齐抓共管、切实做好防洪度汛期间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针对重点区域、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督查,督促油气管道企业落实防汛安全措施;要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联系,确保及时掌握灾害信息,完善预警通信系统和发布机制,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做好信息共享、资源共享。 三、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度汛隐患 油气管道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前安排,超前准备,结合实际情况完善防汛工作方案,细化防汛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度汛隐患。要对汛期管道安全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重点防范区域,关注暴雨、山体滑坡等对管道设施的影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管道运行安全。要加强管道高后果区的现场勘查,必要时采取灾害体加固、削方,管道硬覆盖、套管等预防性防护措施。要定期检测、巡查、修复水保设施。要组织开展防汛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人员预防和应对能力。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地区要增加值守力量,加密巡查频次,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上报并迅速处置。 四、健全应急协调机制,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油气管道企业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应急响应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监测预警、应急保障、抢险救援、社会动员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要进一步完善油气管道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与上级公司和地方政府相关预案的有效对接,强化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的统筹使用和调配。要加强汛期防灾救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应急知识。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信息报告及时准确。险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程序,做到领导组织到位、技术指导到位、救援人员到位、装备物资到位,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各油气管道企业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油气管道保护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字[2017]130号)要求,于5月31日前报送汛期油气管道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方案,同时认真做好汛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5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综合[2017]5号 | 000019705/2017-00059 | 国家能源局 | 2017-05-05 | |||
37 | 2017-09-17 21:28:23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 | 2017-05-11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57 | 国家能源局 | 2017-05-05 | ||||
38 | 2017-09-17 21:28:27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拟组建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的函 | 2017-05-11 | 国能综函科技[2017]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拟组建能源行业 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转来《关于报送“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组建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方案”的请示》(中电协[2017]57号)。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请你们结合职能认真研究,主要就拟筹建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名称、领域、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提出意见及建议,并于6月10日前反馈至我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联系电话:010-68505825 电子邮箱:nb_standard@126.com 附件: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4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拟组建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的函 | 000019705/2017-00056 | 国家能源局 | 2017-05-04 | |||
39 | 2017-09-17 21:28:28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7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 2017-05-10 | 国能综安全[2017]250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7年全国水电站 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有关要求,现将电力行业559座注册登记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有关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健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标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建立与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应急联动和协调机制,确保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职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辖区内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大坝中心要加强对运行水电站大坝的技术监督服务和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不断提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附件:2017年全国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4月28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7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54 | 国家能源局 | 2017-04-28 | |||
40 | 2017-09-17 21:28:30 |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 | 2017-05-10 | 国能电力[2017]10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 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电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社会用电增速放缓,煤电行业面临利用小时数持续下降、规划建设规模较需求偏大等问题。为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促进煤电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完善了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指标体系分为煤电建设经济性预警指标、煤电装机充裕度预警指标、资源约束指标。其中,煤电建设经济性预警指标为建议性指标,体现了在当地建设煤电项目的经济性,为发电企业规划建设煤电项目提供决策参考;煤电装机充裕度预警指标和资源约束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反映了在当地建设自用煤电项目的可行性。最终风险预警结果由约束性指标的最高评级确定。预警结果由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绿色三个等级。 二、煤电建设经济性预警指标基于2020年各省(区、市)新投运煤电项目的预期投资回报率,分为红色、橙色、绿色三个等级。投资回报率低于当期中长期国债利率的为红色预警;投资回报率在当期中长期国债利率至一般项目收益率(电力项目通常为8%)之间的为橙色预警;投资回报高于一般项目收益率的为绿色。煤电项目预期投资回报率计算方法见附件1。 三、煤电装机充裕度预警指标基于2020年各省(区、市)电力系统备用率,分为红色、橙色、绿色三个等级。煤电装机明显冗余、系统备用率过高的为红色预警;煤电装机较为充裕、系统备用率偏高的为橙色预警;电力供需基本平衡或有缺口的、系统备用率适当或者偏低的为绿色。各省(区、市)电力系统参考备用率见附件2。 四、资源约束指标基于各省(区、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水资源量、煤炭消费总量以及其他相关资源情况,分为红色、绿色两个等级。对于大气污染形势严峻、水资源量不足、煤炭消费总量亟需控制,或者存在其它资源约束煤电规划建设的,资源约束指标为红色预警;其余为绿色。 五、2020年分省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结果见附件3。为有力有序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风险预警结果为红色和橙色的省份,要暂缓核准、暂缓新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下同),并在国家指导下,合理安排在建煤电项目的建设投产时序;风险预警等级为绿色的省份,也要充分考虑跨省(区)电力互济等因素,在国家指导下,有序核准、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 六、在煤价、电价等关键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者相关重大政策出台后,将及时更新风险预警结果,另行补充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煤电项目预期投资回报率计算方法 2.各省(区、市)电力系统参考备用率 3.2020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 国家能源局 2017年4月20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7]106号 | 000019705/2017-00053 | 国家能源局 | 2017-04-20 | |||
41 | 2017-09-17 21:28:30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05-03 | 国能监管[2017]11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供电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7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用电报装工作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压缩时间、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在充分征求有关电网(供电)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7年4月20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7]110号 | 000019705/2017-00051 | 国家能源局 | 2017-04-20 | |||
42 | 2017-09-17 21:28:36 |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2017-05-02 |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 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发挥能源投融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坚持企业为主、规划引导、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机制、畅通渠道、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原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 (一)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动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二)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核准能源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三)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级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国家能源局要抓紧制定并试行《国家能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省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权限开展核准工作,要坚持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匹配,对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能源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核准。 (四)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厘清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按照简化程序、优化流程、透明高效的原则,制作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规范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确保权力规范行使。 (五)规范能源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制的能源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备案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六)优化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实行核准制的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要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项目核准的前置许可条件不得互为前置。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配合推动相关部门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 (七)精简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前置许可。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只保留选址意见和用地(用海)预审作为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设置任何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不得发放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路条”性文件。 (八)创新能源投资项目业主确定方式。在光伏、生物质能、火电站、水电站、风电等项目开展以竞争性方式确定能源投资项目业主试点。根据资源调查和专项规划,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纳入规划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业主。 (九)加强能源企业投资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能源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未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 二、发挥好能源行业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十)正确把握政府投资方向,明确投资范围。能源领域政府投资资金重点支持农村电网改造、煤矿安全改造、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 (十一)优化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对农村电网改造、煤矿安全改造、油气储备设施建设等政府投资的能源项目,建立政府投资资金分配信息发布机制,具备条件的项目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取代行政指定性的资金分配方式,不设置歧视性条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能源项目,政府投资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十二)编制能源领域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能源发展规划,编制能源领域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规划期内政府投资的重大能源项目。建立能源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十三)加强能源领域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以更严格标准加强对能源领域政府投资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竣工验收等事项的要求。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政府投资计划。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探索与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重大项目稽察等部门实施联合监督的新机制,强化政府投资监管。 (十四)建立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后评估制度。对能源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工期、资金使用和安全性评价等事项进行专项监管和动态跟踪。完善政府投资追责体系,建立政府投资黑名单制度,项目一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限制、禁止项目业主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国能法改[2016]96号),重点在城镇配电网、农村电网、电动汽车充电桩、城市燃气管网、液化天然气(LNG)储运设施等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进一步简化PPP项目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创造有利条件。对确定采用PPP模式的能源项目,通过竞争性机制公平择优选择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三、畅通能源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十六)鼓励发展能源项目直接融资。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和优化能源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能源企业开展股票上市融资。总结能源领域资产证券化实践经验,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能源信贷资产、企业应收款、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为基础资产,开展形式多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能源设施资产。加大创新力度,丰富债券品种,鼓励有条件的能源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重点产业专项债,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 (十七)大力加强能源领域“双创”项目金融扶持力度。加大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氢燃料电池、储能、综合智慧能源等科技程度高、资本密度低,并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为能源领域“双创”项目提供股权、债券以及信用贷款等融资综合服务。 (十八)建立能源领域政府、银行、企业、社会合作对接机制。搭建政银企社合作平台,通过联合开展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加强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广大社会资本的对接,为能源领域重大项目获取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创造条件。 (十九)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对能源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能源项目。建立信贷、证券、保险和基金等机构资金支持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的合作对接机制,保障重大项目资金需求。 (二十)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促进金融机构对重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合作项目提供信贷、担保、保险、国际结算等全方位、全流程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机构针对能源领域对外合作的需求和特点,主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拓展和优化境外服务网络,为能源企业“走出去”和重点国际合作项目提供境内外一体化金融服务。积极搭建能源领域双多边政府间合作平台,建立健全能源行业“走出去”协调服务机制,更好地支持能源对外投资项目。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在能源领域的多层次投融资合作。 四、提升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二十一)落实能源投资项目审批负责制。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能源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首问负责制。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或审批协调机构实行“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一家负责到底。 (二十二)大力推进阳光审批。落实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相关要求,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好能源项目审批、监管等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制定能源项目审批工作规则,梳理整合办事环节,编制、更新企业办事流程图。推进能源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项目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鼓励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能源部门的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二十三)加强规划引领。完善能源规划体系,强化地方规划与国家规划的衔接,加强能源规划与城乡、土地、环保等领域规划的衔接。完善能源规划的约束引导机制,发挥好规划对能源投资的龙头性、引领性作用,促进能源产业科学有序发展。处理好规划和具体投资项目的关系,既要依据规划布局项目,也要防止规划制定过细、规划变相指定项目单位、规划套规划搞层层加码等有碍市场在能源投资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出现。 (二十四)健全监管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能源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公开化。 (二十五)加强重点领域专项监管。煤矿、火电等产能过剩或存在潜在过剩风险的投资领域要严格按照国家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项目建设,对违规、违建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切实保护社会资本在能源投资中的正当权益,加大监管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合理诉求得到解决。 (二十六)加强能源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部署,加强能源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开展信用评价,曝光严重违法失信、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黑名单”企业。将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承担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投资建设市场安全高效运行。 五、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十七)加强分工协作。建立能源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会商制度和协调机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加强协同配合。能源项目审核机关要充分认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做好相关支持配合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按照统一部署开展能源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落实情况专项监管。 (二十八)加快法制建设。完善与能源投融资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制定能源领域贯彻落实投资领域立法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电力法》、《煤炭法》修订,积极推动《能源法》、《核电管理条例》、《国家石油储备条例》、《能源监管条例》、《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加快制定修订能耗、碳排放等领域技术标准,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研究建立煤电机组能效领跑者机制。 (二十九)推进配套改革。能源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要协同推进,形成叠加效应,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加快能源体制改革,落实电力体制改革措施,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售电侧改革、油气行业上游勘探开发领域改革等试点工作,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准入,完善油气进出口管理体制、完善油气加工环节准入和淘汰机制,推动油气管网基础设施公平开放。推动能源价格改革,完善油气产品定价机制,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积极鼓励国有能源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为社会资本在能源领域开展投融资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附件: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 |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000019705/2017-00050 | 国家能源局 | 2017-03-27 | |||
43 | 2017-09-17 21:28:46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举办全国电力应急管理研讨培训班(司局级)的通知 | 2017-04-26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举办全国电力应急 管理研讨培训班(司局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提高社会综合应急能力,定于近期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全国电力应急管理研讨培训班(司局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7年5月15-19日,共5天。5月14日(周日)报到。 二、培训地点 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6号)。 三、培训对象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司局级负责同志(各1人); 2.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司局级负责同志(各1人)。 四、培训内容及方法 通过专题讲授、案例教学、分组研讨、模拟演练等多种教学形式,开展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预案》问题研究、大型城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决策与演练等课程培训,进一步提高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综合协调处置能力。 五、培训费用 此次培训费用由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干部培训专项经费承担,学员往返交通费自理。 六、其他 1.请将参训人员报名回执表(见附件,含电子表格)和学员本人2寸白底证件照片电子档(文件名为:学员姓名+单位)于4月27日12时前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单新健 电 话:010-66597434,15872362198 传 真:010-66597462 邮 箱:yingji@nea.gov.cn 2.请学员携带本通知复印件于5月14日(全天)前往国家行政学院3号公寓一层大厅报到。报到联系电话:010-68929665。 3.学员报到时需按每人每天5元标准缴纳伙食费。 4.学员公寓房间内配有电脑、宽带网络、洗漱用品,包、笔、本等文具。学院有游泳馆、篮球馆、羽毛球馆、网球馆、乒乓球室、健身房等体育健身场所。学员可自备运动服装、浅色底运动鞋以及相关体育用品,到体育场所健身。 5.学员可登陆国家行政学院网页(www.nsa.gov.cn)查阅“学员须知”栏目,了解入学有关事项的要求。 6.培训期间,学员应严守培训纪律,不承担原单位的开会、调研、出差等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应及时报班主任,请假2天及以上将予以退学。禁止他人代替参加培训,一经发现将予以退学。禁止学员携带家属陪同。 附件:参训人员报名回执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4月19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举办全国电力应急管理研讨培训班(司局级)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48 | 国家能源局 | 2017-04-19 | |||
44 | 2017-09-17 21:28:55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电力行业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 | 2017-04-19 | 国能综安全[2017]21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 电力行业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 2017年3月23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召开201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安排部署今年防汛抗旱各项工作。3月22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0号),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据预测,2017年我国气候形势复杂,气候状况总体偏差,极端气象水文事件可能多发,区域性暴雨洪水可能重发,防汛抗旱任务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电力行业安全度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层层压实电力行业防汛抗旱责任。保障电力行业防汛抗旱安全稳定,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各单位要站在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新理念,立足于防大汛、防强台、抢大险、救大灾,提前安排、超前准备、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健全各级防汛抗旱组织体系,明确防汛责任分工,将责任切实分解到各个环节、各个岗位,落实到人,实现防汛责任制度全覆盖。 二、超前谋划,抓实做细各项防汛准备工作。各单位要坚持关口前移、提早谋划、超前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细化防汛措施,精心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汛前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度汛隐患。要抓紧修订完善各类调度方案、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健全防汛抢险应急队伍,提高人员预防和应对能力。要抓紧补充更新防汛抗旱物资,充实储备品种和数量,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三、落实措施,确保电力行业生产和施工安全。电网企业要加强汛期输供电线路及相关设备的隐患排查,尤其要关注暴雨洪水、山体滑坡等对输变电设施的影响,及时采取措施,有效管控电网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重要用户、居民生活可靠供电;发电企业要强化生产现场、设备系统、厂房排水设施、重点防汛部位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发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建设施工单位要做好汛期施工防灾避险工作的落实,加强项目施工驻地、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隐患排查,完善施工现场排水、边坡基坑支护、隧道开挖等工作的度汛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严密防范汛期坍塌、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四、突出重点,抓好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明确水电站大坝防汛领导、管理和技术责任人,完善调度运用和应急抢险等方案预案,加强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保障安全运行。要坚持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严格运行调度规程,严禁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要切实强化汛期值守和巡坝查险,发现险情要及时报告、科学抢护,提前转移受威胁群众。要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国能安全〔2016〕261号)以及《大坝中心关于开展2017年水电站大坝汛情报送工作的通知》(坝监应急函〔2017〕167号)要求,做好水电站大坝汛情报送工作。大坝中心要做好已注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状况监控,继续督促有关电力企业排查治理水电站大坝安全隐患,落实应急抢险措施,推进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工作。 五、强化沟通,做好防汛应急联动响应。各单位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监测预警、应急保障、抢险救援、医疗防疫、社会动员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要突出重点地区防治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特点,进一步完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与上级公司和地方政府相关预案有效对接,强化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的统筹使用和调配。险情发生后,要按规定报告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程序,做到领导组织到位、技术指导到位、救援人员到位、装备物资到位,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六、加强值守,强化汛情监测预报预警。各单位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应急抢险队伍要全面进入战备状态,确保拉得出、用得上。强降雨期间,各电力企业,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水库运行水位较高的水电站要增加值守力量,加密巡查频次,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上报并迅速处置。要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强化会商研判,滚动预测预报,及时掌握雨情和水情动态。要完善预警通信系统和发布机制,及时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向受威胁地区提前发出暴雨、山洪以及工程泄洪运用等重要预警信息,为有效防灾避险争取宝贵时间。 七、齐抓共管,做好防汛抗旱督导协调工作。各电力管理部门、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紧密合作,齐抓共管,切实做好防洪度汛期间电力安全监管工作,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要环节进行督查,督促电力企业落实防汛抗旱安全措施,加强重大自然灾害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应急值班值守和指导协调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4月1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电力行业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46 | 国家能源局 | 2017-04-01 | |||
45 | 2017-09-17 21:28:57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强化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安全措施落实有效防范人身事故的通知 | 2017-04-18 | 国能综安全〔2017〕21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强化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 工作安全措施落实 有效防范人身事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 2016年至今,发电企业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过程中人身伤亡事故频发,截至2017年3月底,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15起,死亡17人。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对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安全管理不严格、反违章工作不深入,现场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警示不到位,没有深刻吸取以往事故教训,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为进一步强化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安全措施落实,有效防范人身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补齐企业安全管理短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安全管理,深刻吸取以往事故教训,认真组织排查本单位相关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管理薄弱环节,补齐企业安全管理短板。 二、强化安全措施落实,提高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加强作业安全危害分析和风险管理,提高高处坠落、机械伤害、中毒窒息等事故防范能力。要严格“两票三制”,强化现场作业组织管理,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提高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力。 三、深入开展违章查处,规范现场作业人员行为。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化现场反违章工作,建立违章查处的长效机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查处违章职责,强化反违章工作的全员参与,特别要针对重点区域、薄弱环节、重大作业,加强现场违章查处的频次和力度,严格曝光、考核,形成反违章的高压态势,切实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持续改进现场作业环境。输煤、制粉系统以及防腐作业的工作环境相对恶劣,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情况与发电企业其他区域相比差距较大。各单位要对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对上述区域集中开展安全防护设施的排查治理,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和现场照明,持续改进现场作业环境。 五、严格外包队伍准入,提高外包队伍安全保障能力。各单位要从外包队伍资质、人员素质、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严把外包队伍入厂关,加大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等外包队伍安全管理力度,将外包队伍及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落实,坚决清退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队伍和人员,提高外包队伍安全保障能力。 六、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和提升安全技能。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日等安全培训长效机制,以安规、反措等应知应会内容为重点,结合各岗位及人员特点,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培训效果,要加大相关事故案例学习,用血的教训警醒员工,深刻理解“安全为了谁”的内涵,让安全变为主动行为和内心要求,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和提升安全技能。 七、加强电力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检查企业贯彻落实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防范事故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安全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4月5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强化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安全措施落实有效防范人身事故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41 | 国家能源局 | 2017-04-05 | |||
46 | 2017-09-17 21:29:06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 2017-04-14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40 | 国家能源局 | 2017-04-10 | ||||
47 | 2017-09-17 21:29:07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2017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 2017-04-13 | 国能监管[2017]8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 2017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能源局2017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家能源局 2017年3月27日 国家能源局2017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 2017年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 “四个革命、一个合作” 的能源发展战略思想,切实落实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国家能源局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改革导向、发展导向,坚持依法监管、精准监管、有效监管、创新监管,推市场、强监管、重服务,持续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政策有效实施,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及标准 (一)组织开展监管法规制修订工作。组织起草完成《能源监管条例》送审稿,研究修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配合做好《能源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二)制订市场监管配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修订《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供电监管办法》、《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暂行)》等。制订印发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以及争议纠纷调解等相关配套制度。 (三)继续做好电力监管标准化工作。继续做好电力监管标准化工作,完善监管标准化工作体系,组织开展监管标准项目的研究、制修订及已发布监管标准的宣贯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市场秩序监管 (四)加强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组织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运营和信息披露情况、发电厂并网运行情况、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情况、电力直接交易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督促整改落实,促进电力节能低碳调度、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规范和信息公开,维护正常的电力市场秩序。 (五)加强电力价格成本和典型电网工程投资成效监管。对部分地区输配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评估。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跨省输电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审核等工作。编制发布2016年度电力价格成本情况通报。组织开展典型电网工程投资成效分析监管,进一步促进电网企业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投资成本。 (六)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深入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调研,研究关键问题及对策措施。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信息公开相关要求,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 (七)加强许可准入监管。严格落实防范和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促使违规建设项目及落后煤电机组退出市场。加强发电项目许可问题监管,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整改要求。组织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秩序。积极参与售电侧改革工作,做好增量配电业务许可和后续监管工作。 三、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和市场化交易 (八)继续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继续推进京津冀电力市场试点工作。协调指导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开展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试点,指导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西电东送”电力市场化交易。研究探索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机制,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建模分析。 (九)推动规范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等中长期交易。组织各地贯彻实施《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指导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修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规范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等中长期交易。 (十)促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进一步创新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指导各地修订完善“两个细则”,加大考核补偿力度。鼓励各地积极稳妥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选择部分地区深入开展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试点,进一步调动电力企业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探索电力用户辅助服务费用分担机制。 四、强化保障民生事项监管和行政执法 (十一)创新12398能源监管热线管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电信企业管理12398能源监管热线接线平台,加强对热线业务的集中管理,进一步畅通能源监管民生通道。加大12398能源监管热线宣传力度,开展热线社会知晓度评估。组织协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适时组织“三率”考核评价。 (十二)加强用电报装工作监管。督促供电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压缩用电报装时间有关要求,加强用电报装工作管理,全面构建“一口对外、流程精简、协同高效”的用电报装服务模式,按照规定压缩用电报装时间,优化营商环境。 (十三)持续做好供电监管和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监管。组织开展供电监管和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监管,促进供电企业持续提高供电能力、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加强天然气供需情况监测分析,促进民生用气稳定供应。 (十四)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设立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做好能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工作,集中力量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积极开展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和裁决工作,探索依法开展电力以外的其他能源领域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十五)努力创新监管工作方式。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依据和程序,明确市场监管的范围、内容和责任。加强非现场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十六)加强监管业务学习培训。结合监管业务实际需要,组织市场监管相关课题研究,组织开展电力市场建设与监管、输配电成本监审、能源稽查业务、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等专题培训研讨,宣贯、讲解有关政策文件制度,进一步提升市场建设和监管业务能力,提升监管效能。 (十七)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进一步研究理顺市场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职责界面,加强工作统筹,形成监管合力,协同开展能源规划、政策、标准和项目落实情况等简政放权后续监管工作,有效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十八)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坚持不懈开展警示教育,坚定“四个自信”,强化“四个意识”,不断提升政治觉悟和思想境界,推动党务、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融合发展。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2017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38 | 国家能源局 | 2017-03-27 | |||
48 | 2017-09-17 21:29:08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 2017-04-10 | 国能综科技[2017]216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领域 行业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各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根据国家标准委《2017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及我局《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提出《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要点》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好完善能源标准化管理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布局、强化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提升能源标准国际化水平、进一步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重点工作、做好宣贯和培训等六个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做好年度总结。 附件: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要点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4月1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36 | 国家能源局 | 2017-04-01 | |||
49 | 2017-09-17 21:29:15 |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海水抽水蓄能电站资源普查成果的通知 | 2017-04-05 | 国能新能〔2017〕6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海水抽水蓄能电站 资源普查成果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海水抽水蓄能电站是抽水蓄能电站的一种新型式,相关研究具有前瞻性。近期我局组织有关方面开展了海水抽水蓄能电站资源普查,基本摸清了我国海水抽水蓄能电站资源情况。现将主要普查成果发布如下: 一、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涵盖除港澳台外所有沿海省份,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5省(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和南部沿海3省(广东、广西、海南)的近海及所属岛屿区域。其余河北、天津、上海3省(市)沿海地势平坦,不具备建设海水抽水蓄能电站基本地形条件。 二、资源总量 根据站点地形地貌、成库条件、距高比、水头、区域地质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要求,本次共普查出海水抽水蓄能资源站点238个(其中近海站点174个,岛屿站点64个),总装机容量为4208.3万千瓦(其中近海为3744.6万千瓦,岛屿为463.7万千瓦)。 三、分布特点 从地域分布看,广东、浙江、福建3省海水抽水蓄能资源最为丰富,分别有57个、71个、56个资源站点,资源总量分别为1146万千瓦、917.6万千瓦和1057.1万千瓦,分别占资源总量的27.2%、21.8%、25.1%;辽宁、山东、海南3省资源站点分别有10个、17个、19个,资源量分别为122.9万千瓦、234.6万千瓦、562万千瓦,分别占资源总量的2.9%、5.6%和13.4%;江苏、广西资源站点相对较少。(具体见附件1) 四、主要站点 在上述资源普查站点基础上,考虑地形条件、工程布置、节约淡水资源等多方面因素,进一步筛选出建设条件相对较好的8个典型站点,分布在浙江、福建、广东3省,作为下一步研究重点。(具体见附件2) 附件: 1.全国海水抽水蓄能资源普查成果汇总表 2.典型资源站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国家能源局 2017年3月15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海水抽水蓄能电站资源普查成果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32 | 国家能源局 | 2017-03-15 | |||
50 | 2017-09-17 21:29:2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针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开展整改工作的通知 | 2017-04-05 | 国能综资质〔2017〕188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针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开展整改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发挥许可证保障电力建设安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的作用,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2016年9月至12月,国家能源局在全国14个省(区、市)开展了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工作(以下简称“专项监管工作”)。现通报本次专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电网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存在的典型问题,请各电力企业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一、典型问题通报 (一)电网企业 1.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邢台供电公司落实专项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自查工作不认真,特别是对其所属多经(集体)企业违规劳务分包、施工人员无证作业等问题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2.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凤台供电公司在发包环节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资质要求及审查工作不严格,将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揽; 3.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在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招标环节以不合理方式抬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例如其招标的部分35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项目要求投标企业须持三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4.吉林、四川等部分省份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项目,在承包环节最终中标施工单位基本为与电网公司系统存在关联关系的多经或集体性质的承装(修、试)企业,电网公司系统外施工企业,特别是民营承装(修、试)企业基本无法在工程发包环节中标。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 1.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在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中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 2. 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湘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3家承装(修、试)企业向个人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3. 安徽永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承装(修、试)企业超越许可证等级或类别承揽工程。 4. 山西阳泉市郊区电业电气安装公司等4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涂改许可证承揽工程。 二、整改工作要求 (一)针对本次通报的典型性问题,各电力企业要举一反三,在公司系统内部认真梳理排查类似问题,并进一步强化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各项要求。电网企业还要重点围绕进一步打破市场“隐形”壁垒,保障符合许可条件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特别是电网系统外民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平等参与电网工程建设市场竞争的权利,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切实有效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二)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有关规定,典型问题通报中涉及的15家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详见附件)已被列入2017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请各电力企业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严格加强对黑名单企业许可资质情况的审查工作;对于已有黑名单企业参与施工活动的在建电网工程项目,应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问题隐患的及时要求有关施工企业停工整改。 (三)请各电力企业针对上述两项整改工作的落实开展情况形成详细的书面材料,于2017年4月20日前报国家能源局。逾期未提交的,国家能源局将依据《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017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黑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3月17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针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开展整改工作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30 | 国家能源局 | 2017-03-17 | |||
51 | 2017-09-17 21:29:3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资质管理工作重点》的通知 | 2017-03-17 | 国能综资质[2017]16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 年资质管理工作重点》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电力行业资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谋划好2017年资质管理工作,资质中心制定《2017年资质管理工作重点》(附后)。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资质管理工作重点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3月9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资质管理工作重点》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26 | 国家能源局 | 2017-03-09 | |||
52 | 2017-09-17 21:29:43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产业示范“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2017-03-03 | 国能科技[2017]4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炭深加工产业示范“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湖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指导煤炭深加工产业科学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煤炭深加工产业示范“十三五”规划》,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煤炭深加工产业示范“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7年2月8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产业示范“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20 | 国家能源局 | 2017-02-08 | |||
53 | 2017-09-17 21:29:49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油气管道保护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2017-03-01 | 国能综字[2017]130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 开展油气管道保护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有关企业: 为全面、及时掌握油气管道运营管理情况,进一步提高油气管道保护水平,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等法规文件,现就开展油气管道保护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所述陆上石油(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以及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二、报送内容及时限 (一)隐患和事故信息 1、隐患排查整改信息。各地区、各企业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定期统计新增隐患情况,于每季度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整改统计表及基本情况表。对于地企联动协调难、整改落实难度大的重大安全隐患可另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1)。 2、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信息。 (1)即时报送信息。发生下列突发事故(事件)后,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及属地管道保护部门报告。各地区、各企业应于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国家石油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油储中心)报送初报,同时报国家能源局值班室(详见附件2);于每日17:00前报送最新进展;于事故(事件)处置结束60日内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故(事件)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及建议等。 即时报送范围:①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②较大及以上设备设施损坏事故 ③造成河流、湖泊、海域污染事故 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停供停输事件 (2)统计报送信息。各地区、各企业应全面、如实统计人身伤亡、设备设施损坏、环境污染以及停供停输等事故(事件)信息,于每季度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油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统计表及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 统计报送范围:①造成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②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设备事故 ③造成河流、湖泊、海域污染事故 ④造成石油干线管道停输12小时以上事件 ⑤造成天然气干线管道停输6小时以上事件 (二)专题信息 1、油气管道基本信息。各地区、各企业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油气管道基本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4),包括油气管道里程、途径省市、途径站场、投产时间、设计能力及输送介质等内容。首次报送包括省内、中央企业所属全部支干线管道信息。后续报送仅包括新、改、扩建及废弃管道信息。 2、油气管道保护形势分析报告。各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油气管道保护形势分析报告,全面总结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全年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完整性管理等落实情况和形势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3、地质灾害防范信息。各企业应建立起周期性地质灾害评估机制,落实高风险区域防范措施。结合管道实际情况,提高汛期管道安全保障水平,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汛期油气管道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高风险管段、监测预警、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应急管理等情况。 4、其他信息。各地区、各企业应积极总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成功做法、有效机制和突出成就,尤其是在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促进技术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挖掘典型经验,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报送材料不限时间、不限形式。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信息报送组织领导。各地区、各企业应高度重视油气管道保护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信息报送对口部门、人员和联系方式,于2017年3月1日前报油储中心备案,如发生变动,需及时通报。 (二)严格信息报送质量。各地区、各企业应加强油气管道保护信息报送和统计能力建设,提高报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不得故意拖报、迟报,附件表格可采用excel制作。对确无法按时报送信息,及时告知,延后补报。 (三)规范信息报送程序。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即时报送信息报送至油储中心,同时报国家能源局总值班室, 事故总结报告报送至油储中心;隐患排查整治及专题信息报送电子版并交换至油储中心;涉密信息交换至油储中心。 (四)信息报送监督管理。油储中心组织、指导油气管道保护信息报送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有关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通报批评。健全信息报告工作考评机制,以定期通报、年终总结等形式,对各单位整体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四、信息报送联系方式 国家能源局总值班室:电话:010-68501818 传真:010-68501800 油储中心:电话:010-88653089<带传真>、010-88653057 010-88653063 邮箱:fuql@nea.gov.cn 附件1:__年第__季度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整改统计、基本信息表 重大安全隐患情况说明表 附件2:油气管道突发事故(事件)报告表 附件3_年第__季度油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统计、基本信息表 附件4____年油气管道基本信息统计表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5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油气管道保护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19 | 国家能源局 | 2017-02-15 | |||
54 | 2017-09-17 21:29:58 |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 | 2017-02-22 | 国能新能[2017]5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风电投资 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风电开发利用工作,现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电开发投资预警结果予以公布,并就做好2017年度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7年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宁夏、甘肃、新疆(含兵团)等省(区)为风电开发建设红色预警区域。其他省份为绿色区域。 二、红色预警的省(区)不得核准建设新的风电项目,并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弃风问题。电网企业不得受理红色预警的省(区)风电项目的新增并网申请(含在建、已核准和纳入规划的项目),派出机构不再对红色预警的省(区)新建风电项目发放新的发电业务许可。 同时,暂缓建设新疆准东、吐鲁番百里风区、酒泉二期第二批风电项目,已投入运行或在建的输电通道重点用于消纳存量风电项目。 三、预警结果为绿色的地区要把握好风电项目建设的节奏,在落实消纳市场等建设条件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年度建设规模和项目清单,统筹考虑建设和使用的衔接,避免出现新的限电情况。 为有效增加京津唐地区清洁能源供应,河北省能源局要加快推进承德基地二期风电项目的建设工作,确保在2017年底所有项目全部并网运行,并根据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规划的建设进度,有序推进张家口基地三期风电项目的建设工作。张家口、承德地区不再建设零散风电项目。山西省能源局要根据线路建设时序和运行调度情况、受端市场消纳和调峰情况合理确定晋北风电基地项目的年度建设规模,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晋北地区不再建设零散的风电项目。 云南、浙江省继续推进2016年开发建设方案,不再新增建设规模。 四、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明确最低保障小时数的省(区),各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实施细则,于4月底前报我局并实施。各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补偿执行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合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2017年度风电并网运行和市场消纳工作取得实际成效,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2017年全国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 国家能源局 2017年2月17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18 | 国家能源局 | 2017-02-17 | |||
55 | 2017-09-17 21:30:08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17-02-17 | 国能规划﹝2017﹞4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 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企业: 为了做好2017年能源工作,进一步深化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我局研究制订了《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 2017年2月10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16 | 国家能源局 | 2017-02-10 | |||
56 | 2017-09-17 21:30:17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 | 2017-02-16 | 国能综安全〔2017〕119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 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 全国电力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因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人员工作变动,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对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主 任: 王晓林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 副主任: 韩 水 国家能源局总工程师 童光毅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司长 委 员: 栾 军 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江 毅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叶向东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金耀华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陈建华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米树华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树东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姚 强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厚贵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俞培根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张 诚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刘国军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安全总监 王树民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立刚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姜利辉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朱松强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洪荣坤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关天罡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魏哲明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 巍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副巡视员 赵一农 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副司长 秦志军 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副司长 梁志鹏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 李 泽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 胡红升 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苑 舜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主任 张春生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主任 米建华 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主任 张天文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任 郭 智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局长 吴大明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副局长 杨梦云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副局长 罗毅芳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局长 仇毓宏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副局长 高玉樵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副局长 谢 康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左卫华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王毅敏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李悠勇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专员 郭昌林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宋宏坤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张建平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专员 沈 军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夏 旭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专员 何淑兰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周光灿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潘 军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专员 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办公室主任: 童光毅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司长(兼) 办公室副主任: 李 泽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兼) 张建功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主任 何朝阳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监管部主任 梁永磐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主任 王忠渠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生产部主任 郑 平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 胡 斌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质量安全总监兼质量安全部主任 郝 坚 中国广核集团公司安全质保部总经理 办公室成员: 赵 贺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主任 王 辉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 陶新建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总经理 谭 华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主任 张金涛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 李 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岫华 神华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韩 毅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环境健康和安全部总经理 卢建明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副主任 饶苏波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梅东升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主任 朱治海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部长 王永胜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安监处副处长 戴方涛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安监处处长 周德元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安监处处长 张志祥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安监处处长 苏 元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安监处处长 卢 勇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安监处副处长调研员 金庆泉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缪 童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秦 燕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副处长 王宏飞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倪孟平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张卫民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陈铭辉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谢利杰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副处长 袁友强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郑 刚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安监处正处级调研员 高 进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刘 庆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副调研员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0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7〕119号 | 000019705/2017-00015 | 国家能源局 | 2017-02-10 | |||
57 | 2017-09-17 21:30:25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通知 | 2017-02-06 | 国能规划[2017]3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16〕1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申报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规划〔2016〕48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审核认定工作,经专家评选、现场核实、网上公示等工作程序,确定了首批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共安排23个项目,其中,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17个、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6个(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严格遵循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做好示范项目推进工作,确保示范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首批示范工程原则上应于2017年6月底前开工,在2018年底前建成投产。 三、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合理把握相关能源项目建设节奏,具体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中涉及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三北”地区应严格消化存量,其他地区应在优先消化存量的基础上,再发展增量。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要跟踪项目进展情况,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及建议,确保示范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示范效果。 四、有关电网、气网、热力管网企业要做好示范项目配套工程建设规划,及时开展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研究制定示范项目并网运行方案,提供及时、便捷、无障碍接入上网和应急备用服务,实施公平调度。 五、示范工程实施“能进能出”机制。已列入首批示范工程的项目,如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示范要求,或2017年6月底前仍未能开工,将予以取消。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可将本地区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适时开展后续示范工程的审核认定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也可按照《实施意见》和《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推出具有地方特色、规模合理、就地平衡消纳的示范工程,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六、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后,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符合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要求的,作为实施范例进行推广,不符合的,不再作为示范项目推广。 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和运行监管,推动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有效实施。 附件: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项目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月25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通知 国能规划[2017]37号 | 000019705/2017-00011 | 国家能源局 | 2017-01-25 | |||
58 | 2017-09-17 21:30:35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的通知 | 2017-01-24 | 国能监管[2017]2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 投诉举报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接线业务在京集中管理后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方便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投诉举报的权利,我们修订了《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发布,请各单位将《指南》在门户网站“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专栏对外公开。 2016年7月10印发的《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188号)即行废止。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月23日 点击下载: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的通知 | 2017-01-24 | 国家能源局 | ||||
59 | 2017-09-17 21:30:39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 2017-01-24 | 国能监管[2017]2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 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接线业务在京集中管理后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依法行使投诉举报的权益,我们制定了《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月22日 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行使投诉举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有关个人或者组织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向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反映涉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的电力、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方面事项。 国家能源局设立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中心,统一接收涉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内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事项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认为投诉举报事项重大、情况复杂的,可以报请国家能源局认定后处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关注社会民生热点,建立问题导向监管机制,将12398热线建设成重要的能源监管民生通道。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受理和办理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健全和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闭环管理制度、内部联动和外部协同工作机制,规范受理、办理、回复等工作程序。 如果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责的,应当协商办理;如果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先行调查了解情况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办;确定不属于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送。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全国开通统一的12398热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拨打12398热线或者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投诉举报事项。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规范登记、编号、建档,纳入档案管理。 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中心实时掌握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结率、回访率和当事人满意率。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 投诉处理 第十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一并提供以下信息及资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事项、投诉请求,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按照规定移送的,一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二)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三)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五)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终止办理,并且告知投诉人终止办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结投诉事项之前,投诉人可以申请撤回投诉。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反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 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但是不属于能源监管职责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且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予以支持; (二)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予支持; (三)对投诉请求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投诉请求决定的,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责令或者督促被投诉人执行。 第十八条 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一)投诉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结投诉事项,应当自作出办结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三 举报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范围,并且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且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 (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举报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被举报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被举报人的行为未违法违规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三)举报事项证据不足,无法查明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一)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二十四条 举报办结后,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举报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四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人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相关信息。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或者泄露举报信息或者隐匿、销毁举报材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对所投诉举报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能源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5日、7日为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460号)即行废止。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 2017-01-24 | 国家能源局 | ||||
60 | 2017-09-17 21:30:48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集2017年度能源领域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 2017-01-20 | 国能综科技[2017]16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集 2017年度能源领域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经研究,现启动2017年度能源领域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征集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及国家标准化战略,紧密围绕能源转型和能源革命的需要,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突出标准对我局重点工作的支撑作用以及对新兴技术领域的引领作用,重点围绕核电、风电、水电、太阳能、生物燃料、储能、节能减排、智能电网、分布式电源、“互联网+”智慧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能源安全生产等工作急需的方面申报标准项目计划。 二、拟申报的标准项目要求 1、具有可依托的示范工程。 2、需经充分调研、论证和审核筛选。 3、主要起草单位已做好标准项目前期研究及相关准备工作。 4、2016年集中复审结论提出需修订的标准。 三、报送要求 1、请认真准备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和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中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将作为后续征求意见的主要依据,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目的和理由”中请注明标准计划项目对行业工作急需的支撑作用。 2、请于2017年2月17日前报送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 请能源领域各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抓紧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按上述要求集中报送材料。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司。 联系人:滕云,010-68505825,nb_standard@126.com 附件: 1、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2、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1月11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集2017年度能源领域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04 | 国家能源局 | 2017-01-11 | |||
61 | 2017-09-17 21:30:54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2017-01-13 | 国能科技[2016]39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践行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贯彻能源发展规划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能源技术革命,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能源技术创新 “十三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30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6]397号 | 000019705/2016-00541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30 | |||
62 | 2017-09-17 21:30:59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行业春节、两会保电安全督查的通知 | 2017-01-13 | 国能综安全〔2017〕12号 特 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行业 春节、两会保电安全督查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2017年春节和“两会”期间电力安全供应和系统可靠运行,决定在全国电力行业部署保电安全督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7年1月11日至2月20日 二、督查内容 (一)保春节和“两会”期间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工作情况。 1.保电安全组织体系建立情况; 2.保电工作措施、方案建立和落实情况; 3.保电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 4.重要电力用户、居民用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5.保电安全检查开展情况,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6.保电应急预案及备品、备件等物资准备情况; 7.保电值班应急值守情况等。 (二)贯彻落实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以及华北、华东、南方等地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和全国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紧急视频会等会议要求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扎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防范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切实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能源领域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督查。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协调各省级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厅),对所辖区域电力企业保电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二)国家能源局抽查。国家能源局将适时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保电安全工作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提高对做好春节、“两会”期间电力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组织做好所管辖电力企业的安全督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督查到位。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结合本区域特点,细化督查方案,对本区域重要电力企业以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过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格督查,务求实效。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督查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针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要责令立即停工整改;要对隐患整改治理进行跟踪闭环,督促企业消除安全隐患。 (四)协调配合,过程管控。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各省级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厅)的联系沟通,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保电安全督查工作。 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于2月25日前将本单位春节、“两会”保电安全督查总结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徐冬仓 010-66597306 13810752385 邮箱:fdsafety@163.com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1月10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行业春节、两会保电安全督查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7〕12号 | 000019705/2017-00003 | 国家能源局 | 2017-01-10 | |||
63 | 2017-09-17 21:31:09 | 国家能源局关于成立能源行业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机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 2017-01-11 | 国能科技[2017]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成立能源行业电力安全工 器具及机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报来《中电联关于报送能源行业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机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材料的请示》(中电联标准[2016]3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能源行业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机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为NEA/TC30。标委会秘书处由国家电力器材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 二、同意第一届能源行业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机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32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1),张建功任主任委员,江北、凌卫家、缪谦、朱成虎任副主任委员,李瑞任秘书长。 三、同意能源行业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机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能源行业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机具的专业范围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能源行业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机具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并研究建立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见附件2)。 四、同意由你会负责能源行业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机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及其标准立项、报批等业务的指导工作。请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中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附件: 1.第一届能源行业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机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30)委员名单 2.能源行业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机具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月3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成立能源行业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机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 000019705/2017-00002 | 国家能源局 | 2017-01-03 | |||
64 | 2017-09-17 21:31:1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废止《关于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 2017-01-06 | 国能综安全〔2016〕92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废止《关于公布电力 安全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相关精神及审计署发展统计审计局要求,现将《关于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889、948、985号)予以废止。 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采取多种形式,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电力安全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29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废止《关于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 000019705/2016-00530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29 | |||
65 | 2017-09-17 21:31:19 |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01-04 | 国能新能[2016]394号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神华、三峡、中核、中广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海上风电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能源局不再统一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 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2月29日 |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01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29 | |||
66 | 2017-09-17 21:31:2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扎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2016-12-30 | 国能综安全〔2016〕93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扎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佳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狠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电力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以铁的决心和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针对“两节”期间安全生产特点,切实加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承包管理和项目管理,严禁工程项目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以包代管,坚决杜绝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等施工行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流程,严格作业程序,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要加强重大项目、特殊工艺、危险性作业的现场指导和监护,强化施工方案审查、验收及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存在较大隐患的要停工整改,严防坍塌、坠落、起重机械倒塌等事故的发生。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会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检查督导,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大检查各项工作措施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漏洞盲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对前期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逐一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对于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严格监控并落实安全措施。对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严格企业停产停工安全管理和复产验收,保障“两节”期间生产安全。各单位要严格“两节”期间停产停工、节后复产复工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停产停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停产停工期间的看护守卫,制定并严格执行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全面、系统的复产复工安全检查,严格履行复产复工程序,严防停产停工、节后复产复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对未经验收擅自复产复工、验收审查弄虚作假以及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的,要坚决严肃查处。 五、做好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切实保障电力可靠供应。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的防范和应对工作,认真研判本地区、本单位电力迎峰度冬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周密部署迎峰度冬工作。电网企业要做好负荷预测,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加强输变电设备运行监测巡视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情况,防止导线舞动、闪络、外力破坏等引发电力安全事故。发电企业要加强发电设备和供热设施运行维护,落实防寒防冻措施,加强燃煤电厂输煤安全管理,做好燃煤接卸、储存、输送等环节的安全措施,切实保障重要用户电力、热力可靠供应。 六、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值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加强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等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加强“两节”期间生产经营岗位员工特别是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抓好企地衔接,做好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准备。要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及时处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29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扎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931号 | 000019705/2016-00470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29 | |||
67 | 2017-09-17 21:31:27 |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2016-12-3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2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进煤炭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建设集约、安全、高效、绿色的现代煤炭工业体系,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我们制订了《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6年12月22日 |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2016-12-30 | 国家发改委网站 | ||||
68 | 2017-09-17 21:31:27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03-10 | 国能资质〔2016〕38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 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司、各直属事业单位,中电联、中电传媒,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促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26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000019705/2016-00090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26 | |||
69 | 2017-09-17 21:31:31 | 关于严格限制燃石油焦发电项目规划建设的通知 | 2016-12-22 | 国能电力[2016]355号 关于严格限制燃石油焦发电项目规划建设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严格限制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污染物排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石油焦是石油炼制过程中的副产物,具有含碳量高、硫份高、含有重金属化合物的特点。作为工业燃料时多为高硫低品质石油焦,其燃烧发电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易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应严格限制以石油焦为主要燃料(石油焦占比大于20%)的火电厂规划建设。 二、燃石油焦火电(含抽凝热电)项目应参与电力电量平衡,依据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并参照执行煤电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燃石油焦火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燃石油焦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燃石油焦火电(含热电)项目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以及重点城市,参照燃煤火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政策,石油焦消费总量按发热量折算至标煤计算煤炭消费总量。同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 四、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禁止审批建设自备燃石油焦火电(含热电)项目。 五、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石油焦火电(含热电)项目。利用当地副产的石油焦并经充分论证确有必要的,须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步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满足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六、燃石油焦发电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新建燃石油焦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现役机组按照国家煤电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燃石油焦发电项目改造为燃气发电项目。 七、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等部门对本地区燃石油焦发电机组的规划、建设、运营等环节实施闭环管理,确保燃石油焦发电机组各项条件满足有关要求。 八、地方环保部门要严格辖区新建燃石油焦发电项目环评审批,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对排放不达标、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督促整改。燃石油焦发电项目要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接受环保部门监督并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6日 |
关于严格限制燃石油焦发电项目规划建设的通知 | 000019705/2016-00428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06 | |||
70 | 2017-09-17 21:31:32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 2016-12-22 | 国能综科技[2016]876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6年能源领域 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能源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现将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共计160项,见附件)下达你们,请认真组织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抓紧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项目汇总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12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 000019705/2016-00427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12 | |||
71 | 2017-09-17 21:31:32 |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6-12-21 | 国能资质[2016]35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颁发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本通知所指配电网的范围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确定;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通知。 (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 (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 (四)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文件; 4.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配电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地理平面图; 7.配电网络分布概况; 8.设立的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配电营业区域概况; 9.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的承诺书;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的承诺书; 10.信用承诺书。 三、许可申请及审查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正式经营配售电业务前,应当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电力业务。 (七)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要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的,应当在交易机构注册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提交电力业务许可申请前,应当取得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无法达成配电区域划分协议或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配电网项目核准内容、电网实际覆盖范围,并综合考虑电网结构、电网安全、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确定配电区域。 (九)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能源信用建设平台等。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部门,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能源信用建设平台保持数据报送与更新。 四、持证企业监督与管理 (十一)能源监管机构对被许可人是否持续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被许可人的注册资本和资产总额、生产经营场所、供电能力、主要管理人员等发生变化,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撤销许可。 (十二)被许可人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开展配电业务。 (十三)实行年度自查制度。被许可人应当每年开展自查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管理人员情况、配售电业务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配电设施情况、分支机构情况、遵守许可证制度情况等; 2.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或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受到能源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表彰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6.按照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开展自查的报告; 7.能源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四)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对被许可人自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五)被许可人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登记事项变更。 (十六)被许可人配电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十七)被许可人所经营的主要配电线路或者变配电设施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十八)被许可人自愿终止配电业务的,应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示,妥善处理配电资产、债权债务及合同约定事项,并与承接其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完成交接后,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十九)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能源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将其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相关电力业务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许可变更的; 4.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的; 5.不再具备许可条件仍从事相关电力业务,且限期未完成整改的; 6.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十)对纳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按照能源信用体系惩戒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 五、其它事项 (二十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 000019705/2016-00425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08 | |||
72 | 2017-09-17 21:31:37 |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 2016-12-21 | 国能资质[2016]35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 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 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有关精神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6〕377号)总体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放管服”工作,现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条件及审查标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一)工程业绩 1.将一至三级承装类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要求的工程业绩认定年限由“最近3年内”调整为“最近6年内”。 2.申请一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要求的工程业绩,凡不存在下列情形的,均可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 (1) 无证或超越许可资质等级类别范围承揽的; (2) 以劳务分包形式参与的; (3) 在承(分)包环节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4) 存在其他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在最近6年内合法承揽的境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可以作为有效工程业绩予以认定。 (二)专业人员 1. 对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要求的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2. 取消许可申请条件中关于预算员、安装工长的人员及数量要求。 3. 许可申请条件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督及管理人员、质检人员须专人专岗。 4. 申请企业不再提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国能综资质〔2015〕398号)附件材料中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二、创新事中事后许可监管措施,不断提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管工作成效 (一)强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制度 1.存在下列严重违反许可管理制度行为的持证企业将被列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1)涂改许可证的; (2)出租出借或借用挂靠许可资质的; (3) 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4)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5)在承(分)包环节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6)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2.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将辖区内被列入“黑名单”的持证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再次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依法从重处罚。 3.被列入“黑名单”的持证企业,自“黑名单”公布之日起满一年的,自动移出“黑名单”,相关违法信息录入其许可信用档案。 (二)规范自查工作制度 1.持证企业自查工作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每次企业自查数量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持证企业总数的10%。 持证企业在其许可有效期内应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工作。 2.持证企业报送的自查材料包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自查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所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针对在自查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持证企业,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其另行补充报送相关材料。 (三)简化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 1.持证企业按规定期限申请许可有效期延续的,可不再提供以下材料: (1)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2)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3)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仍需提供工程业绩报告); (4)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2.被列入“黑名单”的持证企业,不得简化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 (四)停止执行部分事中事后许可监管工作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分公司备案制度以及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制度。 三、多措并举,全面规范、提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服务质量 (一)积极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标准化工作 按照国务院“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的有关要求,对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从许可咨询、材料申报、审查受理、许可决定等各环节规范明确相关标准及工作制度,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和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升许可服务水平。 (二)持续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息系统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方针,在已有的许可信息化平台基础上,继续加强完善许可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完成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之间许可信息系统的规范完善工作,并实现许可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大力构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体系 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为目标,以培育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为支撑,大力构筑符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发展需要的信用体系。同时,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为抓手,通过采集整理持证企业在工程质量、合同履约、招投标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用信息,使之标准化、信息化、共享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许可监管工作机制。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 000019705/2016-00426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08 | |||
73 | 2017-09-17 21:31:45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 2016-12-21 | 国能综资质〔2016〕853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意见(2016-202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行业组织: 为全面贯彻落实《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实施进度和任务分工,现就《实施意见》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如下安排: 一、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 (一)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信用立法的安排部署,在能源法律法规立改时体现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实施进度:持续推动。 责任单位:法改司、资质中心 (二)建立健全信用制度 加强行业信用制度建设,研究制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行业信用制度体系,夯实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 实施进度: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和发布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6月底前,制定和发布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完善能源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2020年12月底前,陆续出台其他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信用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法改司 二、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交换体系 (三)加强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 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全国统一规范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标准。统一信用信息目录与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并发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等行业标准。 实施进度:2017年5月底前,编制和发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并且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版本;2017年8月底前,编制和发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2020年12月底前,编制和发布其他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标准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科技司 (四)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设 以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信用记录指标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实现信用记录全覆盖。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建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2018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包括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油气司、新能源司、监管司、安全司等司,以下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五)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 建设能源行业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归集与整合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建成能源行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2020年12月底前,建成能源行业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六)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数据传输与交换系统,实现能源行业各地区、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建立和拓展平台的各项功能,包括信用信息归集、整理、交换、共享等基础功能和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管理功能。做好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的准备工作。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一期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等基础功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向平台常态化提供信息,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报送至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二期建设,拓展平台功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提高提供信息的频率与质量,实时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信息。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三、推进信用信息公开与使用 (七)建设“信用能源”网站 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信用门户网站,强化网站内容建设与功能拓展,客观公正披露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守信与失信信息,提供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发布“红黑名单”和信用评价结果,打造能源行业网上信用服务窗口,实现与“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无缝衔接。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信用能源”网站的一期建设,公示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在线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发布“红黑名单”和信用评价结果,将信息报送“信用中国”网站;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信用能源”网站的二期建设,优化网站的各项基础功能,拓展应用和服务功能,实时与“信用中国”网站共享信息。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相关行业组织 (八)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编制能源行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制定信息公示规范,畅通公示渠道。在“信用能源”网站设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申请公开的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在“信用能源”网站设立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将严重失信行为等信息在“信用能源”网站公示并报“信用中国”网站公开;2018年12月底前,拓宽信息公示渠道,提升信息公示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实时报“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九)加强信用信息使用 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应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将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的整合,形成多样化的信用服务产品。引导市场主体在商务合作、经济往来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等方面使用信用信息和产品。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查询信用信息;2018年6月底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应用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宣传普及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2020年12月底前,依法依规向社会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提供公共信用信息,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和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等制度及操作细则。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建立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和相关细则;2020年12月底前,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 (十一)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建立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保护和安全监控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开展安全认证和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硬件设备、技术支撑等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安全司、信息中心 四、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出台《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对评价对象、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动态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保障信用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细则等;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细则等。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三)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指导开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对信用评价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严把评价质量关,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信用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和客观公正性。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指导开展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2020年12月底前,指导开展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四)规范信用评价机构管理 培育和引进合格的、具有行业经验的信用评价机构,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评价程序,要求其依法依规开展评价活动。对于评价机构弄虚作假、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实施进度:持续组织指导监督。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十五)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信用能源”等网站公布。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日常监管、评优评奖、金融信贷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实施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各专业司、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五、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全面建立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信用档案,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并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要求能源行业新设市场主体在申请行业准入时填写信用承诺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2020年12月底前,要求能源行业各市场主体填写信用承诺书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信用能源”网站公示。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七)加强信用分类监管 建立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监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科学设立分类标准,明确评定内容、评定程序、评定标准等,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分类等级评定。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等级,确定相应的监管频次和监管措施,实现有效监管。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制定和发布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评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等级;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等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联动奖惩办法,提升监管效率。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十八)加强守信联合激励 多渠道树立能源行业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对诚信市场主体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在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能源”、各行业组织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联合社会机构对能源行业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引导金融机构在利率、费率等方面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推动行业组织表彰诚信会员。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树立和宣传能源行业诚信典型,出台守信联合激励措施;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联合激励措施,联合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对诚信市场主体全面实施激励。 责任单位:各专业司、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九)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对能源行业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联合其他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个人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失信行为的记录和披露,使严重失信主体在市场交易和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受到制约。引导行业组织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实行不同程度的惩戒。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实施进度:2017年6月底前,制定能源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出台失信联合惩戒措施;2020年12月底前,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和披露,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措施,联合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对严重失信主体全面实施惩戒。 责任单位:各专业司、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建立与完善能源行业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行业组织、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将产生的能源行业“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制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在“信用能源”网站发布“红名单”和“黑名单”;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规范红黑名单的产生和发布,拓宽红黑名单的应用领域,探索将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产生的能源行业“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用于政府监管。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六、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一)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鼓励行业组织积极参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制订、联合奖惩等方面发挥作用。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和监督作用,推动行业组织指导和督促会员单位积极参与信用建设。明确行业组织在能源行业诚信自律中的职责和任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能源行业诚信宣传、教育和交流活动等。 实施进度:持续性工作,指导各行业组织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二十二)引导企业加强信用建设 引导能源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企业诚信自律。督促能源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设计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机制,构建完善的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追责的信用风险管控机制。 实施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引导企业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重点对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的企业提出要求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2020年12月底前,要求能源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 (二十三)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 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专注于能源行业、全国领先、具有较强社会公信力的品牌信用服务机构。支持信用服务产品研发和应用,鼓励发展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咨询等多种业务,提升能源行业信用服务水平。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非法、超范围经营信用服务业务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实施进度:结合工作推进,持续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七、强化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四)普及诚信教育和培训 组织开展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在能源行业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和信用管理内容,提升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编制能源信用宣传材料,向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和政策制度等。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编制和印发能源信用宣传材料;2020年12月底前,丰富能源行业诚信教育和培训内容,拓展培训群体,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普及诚信教育。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二十五)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行业风尚。深入开展能源行业诚信主题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信用宣传等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行业氛围。 实施进度:加大诚信宣传力度,持续开展形式多样、参与度高、覆盖面广的诚信主题活动。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 (二十六)加强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开展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教育和培训,培养能源行业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鼓励信用管理人员学习与交流。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能源行业信用工作专家库,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信用管理工作者研讨交流,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推进能源行业信用理论与实务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联合行业组织和社会机构开展能源行业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建立信用工作专家库,举办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论坛;持续多形式、多层次的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 八、建立健全组织工作机制 成立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由能源局领导及相关专业司、资质管理中心、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资质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标准建设等工作,牵头开展数据库、平台、网站等建设,指导推动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信用评价、信用监管、诚信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开展。 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与进度安排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9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 000019705/2016-00424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09 | |||
74 | 2017-09-17 21:31:49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6-12-20 | 国能资质〔2016〕35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 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集团、华润集团,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严格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充分发挥许可证在规范电力企业运营行为等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制度,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除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的情况外,发电机组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方可并网发电。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对各自辖区内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开展排查工作,未取得许可并网发电的要严肃处理。 (一)对未取得许可发电机组的所属企业要立即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理许可手续;2017年6月30日前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机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不执行相关要求、不配合相关监管工作开展的电网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理。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未取得许可的机组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二、加强超期服役机组许可监管,明确发电机组延续运行的有关要求 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退役,不得继续并网发电。到期未申请退役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进行公示并依法注销许可。 发电机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未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关停或停用计划的,如需申请延续运行,应当于机组设计寿命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延续运行。煤电机组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延寿与退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332号)文件有关要求,在申请延续运行时须提供经延寿改造、安全评估的有关证明材料,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证明材料中明确的时限准予其延续运行。其他类型发电机组申请延续运行的,也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开展延寿改造、安全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范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要求 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四、调整小水电站豁免范围 小水电站的发电业务许可豁免范围从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调整到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经营单站6MW(不含)以下小水电站发电业务时,不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办理并网手续及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及其配套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000019705/2016-00422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08 | |||
75 | 2017-09-17 21:31:56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 | 2016-12-20 | 国能资质〔2016〕35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司、各直属事业单位,中电联、中电传媒,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行业信用环境,国家能源局制定了《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 | 000019705/2016-00423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08 | |||
76 | 2017-09-17 21:32:00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2016-12-16 | 国能新能[2016]35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核集团、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国电投集团、三峡集团、神华集团、中节能集团、中电建集团、中能建集团、中广核集团,各地方电网企业,各太阳能领域相关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 为促进太阳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太阳能多元化应用,推动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将编制的《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354号 | 000019705/2016-00412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08 | |||
77 | 2017-09-17 21:32:08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用电政策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16-12-15 | 发改能源[2016]24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 完善用电政策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 转型增效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经信委(经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有关要求,推动完善有色金属行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有关政策,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有色金属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范条件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有色金属企业,应全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不受电压等级限制。也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鼓励交易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 二、规范开展电力直接交易 凡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的有色金属企业,均不再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也不再纳入用电计划管理,通过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电量,按规定支付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保底供电价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电价。 三、加强自备电厂管理 鼓励有色金属行业存量自备电厂并网运行。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合理缴纳备用费,履行相应的电力调峰义务。 四、探索建设局域电网试点 以不增加电解铝产能为前提,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探索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局域电网建设试点,促进电解铝行业形成公平用电价格,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五、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分工,积极配合,进一步完善机制。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和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电力交易规则、电力市场方案时充分考虑有色金属行业特点,积极支持有色金属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落实相关政策,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自备电厂相关费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工作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1月24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用电政策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有关工作的通知 | 000019705/2016-00411 | 国家能源局 | 2016-11-24 | |||
78 | 2017-09-17 21:32:18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 2016-12-14 | 国能综科技[2016]84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6年度能源行业 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根据《能源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现将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共计70项,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标准起草单位抓紧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项目汇总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7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国能综科技[2016]848号 | 000019705/2016-00400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07 | |||
79 | 2017-09-17 21:32:18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2016-12-05 | 国能新能[2016]29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质能发展 “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公司,中节能、中广核集团公司: 生物质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是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环境质量、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任务。为推进生物质能分布式开发利用,扩大市场规模,完善产业体系,加快生物质能专业化多元化产业化发展步伐,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0月28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000019705/2016-00382 | 国家能源局 | 2016-10-28 | |||
80 | 2017-09-17 21:32:23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2016-12-02 | 国能煤炭〔2016〕33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煤矿瓦斯) 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我们组织编制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1月24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000019705/2016-00380 | 国家能源局 | 2016-11-24 | |||
81 | 2017-09-17 21:32:29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防范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切实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通知 | 2016-12-02 | 国能综安全〔2016〕80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防范雨雪冰冻等灾害性 天气切实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进入冬季以来,全国部分地区降温明显,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时有发生。按照近期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能源安全专题会议的部署安排,现就做好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预防,确保迎峰度冬期间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电需求提出以下要求: 一、针对当前气温骤降,冬季用电负荷屡创新高的情况,电力调度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迎峰度冬期间负荷预测工作,做好电力平衡和运行方式安排,保证电力可靠供应。 二、电网企业要强化重要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监测巡视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情况,防止导线舞动、闪络、外力破坏等情况引发电力安全事故。 三、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积极推动有序用电,充分发挥跨区、跨省电力支援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用电需求。 四、电网企业要结合迎峰度冬期间生产实际,充分做好事故预想,完善各类电力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演练,认真做好抗灾抢险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电力事故(事件),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立即上报,同时及时启动预案,快速响应、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协调,强化应急联动,避免重大社会影响事件发生。 五、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积极督导电网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迎峰度冬期间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1月29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防范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切实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通知 | 000019705/2016-00381 | 国家能源局 | 2016-11-29 | |||
82 | 2017-09-17 21:32:35 |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能源领域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 2016-11-30 | 国能安全〔2016〕33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能源领域 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公司,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了深刻吸取江西丰城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电力、核电、石油石化等能源企业要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6〕15号)要求,立即组织开展能源领域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建设施工安全隐患,切实堵塞安全生产漏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面彻底排查能源领域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并切实治理施工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进一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坚决遏制能源领域建设施工重特大事故。 三、检查重点 (一)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电网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风电工程,光伏、光热发电工程) (二)核电工程建设项目 (三)石油储备基地建设项目 (四)油气管道建设项目 (五)炼油工程建设项目 (六)能源领域其他建设项目 四、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开工条件是否取齐等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情况,项目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能力。 (二)工程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监督网络建立及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工作开展情况。 (三)工程建设项目工期管控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拨付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提取、使用等情况。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情况。 (四)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使用、维修、拆除等全过程危险点分析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使用维护情况。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情况。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以及季节性施工安全评估情况、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实施情况。 (六)施工现场预防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各类高处施工平台、作业排架、承重排架、起重机械、架桥机、载人升降机,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和主要施工通道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情况。 (七)受限空间、洞室、竖(斜)井、高边坡与基坑作业,爆破、动火(焊接)、带电作业,起重、张力架线作业,高处、水上、地下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行为安全管理情况。 (八)现场施工用电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实施情况,在建设施和施工设备防雷设施设置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登记与备案、监控与管理情况,易燃易爆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和管道安全管理情况。 (十)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培训与演练情况,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十一)人员密集场所、生活区、仓库安全情况;施工现场防火、防滑、防冻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恶劣天气是否施工作业,施工交通安全情况,自然灾害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作业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十三)针对具体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能源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工作。 (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各能源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检查计划,细化检查方案,对本系统本单位所有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三)强化整治,注重实效。各能源企业要把本次安全大检查工作和其他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工整改。 (四)认真督查,积极督促。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安全督查工作。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督促其他有关能源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施工安全大检查。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1月28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能源领域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 000019705/2016-00379 | 国家能源局 | 2016-11-28 | |||
83 | 2017-09-17 21:32:39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2016-11-29 | 国能新能[2016]31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总院、电规总院、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我们制定了《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1月16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2016-11-29 | 国家能源局 | ||||
84 | 2017-09-17 21:32:40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 2016-11-24 | 国能综安全〔2016〕780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2016年11月24日7时40分,江西省宜春市丰城电厂在建项目发生倒塌事故,目前遇难人数已达60人。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全面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强化工程承包管理,严禁工程项目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以包代管。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电力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深入排查隐患,切实治理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保证安全管理可控在控。 三、各电力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施工流程,严格作业程序,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切实加强重大项目、特殊工艺、危险性作业的现场指导和监护,强化施工方案审查、验收及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存在较大隐患的要停工整改。 四、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组织监督检查、抽查督导,指导督促电力企业深入开展施工安全大检查活动,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6年11月24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780号 | 000019705/2016-00376 | 国家能源局 | 2016-11-24 | |||
85 | 2017-09-17 21:32:48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就废止《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2016-11-2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就废止《电力监管机构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力争议纠纷调解 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重组后,《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6号)、《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0号)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拟在废止上述两部规章后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以规范重组后的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及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现就废止上述两个规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邮件方式将反馈意见发至:jicha@nea.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24),并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 附件:1.《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监会令第16号) 2.《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电监会令第30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1月23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就废止《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000019705/2016-00374 | 国家能源局 | 2016-11-23 | |||
86 | 2017-09-17 21:32:50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6-11-22 | 国能电力[2016]30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推动实施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充分发挥能源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推进电力行业高效清洁、绿色低碳发展,加强电力行业发展新形势下的电力示范项目管理,特制定《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1月11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304号 | 000019705/2016-00373 | 国家能源局 | 2016-11-11 | |||
87 | 2017-09-17 21:32:50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电力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 | 2016-11-09 | 国能综安全〔2016〕707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今冬明春 电力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电力企业: 随着冷空气侵袭加剧,我国天气逐渐转冷,大部分地区经历了雨雪和大风降温。为顺利开展电力迎峰度冬各项工作,落实全国电力迎峰度冬工作部署和东北电力迎峰度冬工作座谈会精神,确保迎峰度冬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热力)可靠供应,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电力迎峰度冬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今冬明春电力迎峰度冬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研判本地区、本单位电力迎峰度冬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周密部署电力迎峰度冬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重要用户电力、热力可靠供应,坚决杜绝大范围停电、停热事故发生,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今冬明春气候和电力(热力)生产特点,全面排查安全生产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重要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北方供暖区域供热设备设施、南方火电机组、北方风电场和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遏制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电网运行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稳定运行 各相关单位要统筹考虑迎峰度冬期间电力可靠供应和居民供热质量,对存在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电网调峰缺口大、热电厂单机供热等问题的地区,要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降低电力系统运行风险。在供热矛盾突出的特殊时期,要统一调配电网调峰资源,严格控制火电机组开机方式,加强联络线跨省调峰支援。加强重要输变电设施巡视工作,防止因线路覆冰、闪络引发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强化发电厂管理,确保电源可靠支撑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发电设备运行维护,做好重要热控保护仪表等设备防寒防冻工作,防止发生室外设备冻坏停运情况,提高发电机组设备运行可靠性。加强风电机组运行管理,防止突发极低气温情况下风电场大范围切机。加强燃煤电厂输煤系统安全管理,遇到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时,要做好燃煤接卸、储存、输送等环节的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五、强化供热电厂管理,确保热力可靠供应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热电厂供热设备运行维护,在电网调峰压力大、供热电厂单机运行的地区,要确保备用机组能够随时调用,并制定落实切实可行的热力应急保障措施。要加强供热电厂燃料管理,做好燃料的储运工作。燃料供应紧张地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建立煤电互惠互保长效机制,确保供热电厂的燃料供应。 六、增强系统灵活性,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和供热能力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各地区电力、热力供需情况,结合我国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的总体要求,积极调整电源结构,控制煤电、风电新建规模和建设节奏,推进电能替代、火电灵活性改造,加快省际网际电力通道、抽水蓄能电站、储能技术示范工程的规划建设,进一步提高电网调峰、可再生能源消纳和热电厂供热能力。 七、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各相关单位要借助电力体制改革机遇,稳妥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通过市场手段深挖释放电网调峰潜力,充分调动发电企业及相关企业参与电网调峰的积极性,有效提高电网调峰能力。 八、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及时处置突发应急事件 各单位要完善冬季电力应急预案,特别要针对今冬明春可能发生的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加强恶劣天气值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快速响应、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加强政企应急协调联动,及时处置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电力(热力)突发事件。 九、加强电力安全监管,督促迎峰度冬措施落实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大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督促电力企业落实电力迎峰度冬各项措施,保障迎峰度冬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热力)可靠供应。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1月8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电力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707号 | 000019705/2016-00371 | 国家能源局 | 2016-11-08 | |||
88 | 2017-09-17 21:32:52 |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 2016-11-09 | 特 急 国能煤炭〔2016〕30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有关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近年来,全国煤矿瓦斯事故逐年下降,煤矿瓦斯防治形势总体平稳好转,但近期煤矿瓦斯事故呈反弹趋势,相继发生宁夏林利煤炭公司“9·27”重大瓦斯事故和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煤矿瓦斯防治形势严峻。这两起重特大事故暴露出部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瓦斯防治基础薄弱、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违法违规开采以及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瓦斯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立足于“查死角、堵漏洞、除隐患、严管理”,以矿井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等系统为重点,做到“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对瓦斯防治重大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强化问题整改过程管理,保障整改效果。对瓦斯超限作业、通风系统不健全、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对停而不改或整改无望的矿井,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二、严格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进一步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层层落实瓦斯治理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保障瓦斯防治投入,按规定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不得因经济效益下滑而降低提取标准。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瓦斯防治组织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目标管理和考核,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三、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基础管理。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瓦斯鉴定等级进行矿井瓦斯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和降低矿井瓦斯鉴定等级。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实现通风可靠。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抽掘采平衡。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健全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性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生产安排必须给瓦斯抽采留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改造升级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规范瓦斯抽采钻孔施工监管,严防弄虚作假,确保钻孔施工质量。加强瓦斯超限管理,发生瓦斯超限要比照事故处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四、强力推进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各地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扶持政策,加强目标考核管理,督促有关企业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力度。各煤矿企业要将瓦斯抽采作为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的治本措施,严格执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加强抽采效果评价,强力推进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区域性防突;强化瓦斯防治理念、技术、管理、装备集成创新,形成适合不同地质条件下瓦斯灾害防治模式;有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建设开工前,应按规定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做到先抽后建。 五、加快实施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煤矿企业围绕“改造大系统、治理大隐患、防范大事故”,科学编制煤矿安全改造“十三五”规划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建立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储备库;按照2016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安排,抓紧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督促企业自有资金及时到位,做到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后评估,总结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情况,评价瓦斯防治技术路线及建设效果,宣传推广瓦斯治理先进理念、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有关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改造管理制度,加快2016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尽快将资金用于急需改造的安全生产系统中。 六、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生产领域违法违规惩戒机制,通过“双随机”检查、暗查暗访、联合执法和重点执法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批小建大、超层越界、证照不全、资料造假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要立即按要求停建停产;已经停建停产的,不得擅自复工复产,同时做好通风、排水、防火等工作,坚决防止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而引发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依法追责,真正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七、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坚决淘汰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加快关闭退出列入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煤矿,引导退出灾害严重、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非机械化开采和产能小于规定要求的煤矿。严格新建煤矿准入,严禁核准新建年产90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应实行减量置换。加快培育先进产能,建设智能高效的大型现代化煤矿,实现生产、管理调度、灾害防治等环节智能感知及快速处理,全面提升煤矿安全和技术水平。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提高开采技术水平。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1月4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6〕302号 | 000019705/2016-00369 | 国家能源局 | 2016-11-04 | |||
89 | 2017-09-17 21:33:01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2016-11-02 | 国能法改[2016]27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法治宣传教育 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司、各直属事业单位,中电联,中电传媒,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现将《能源行业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16~2020年)》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0月13日 能源行业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 (2016~2020年) 为加强能源行业法治宣传教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6〕1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深入开展能源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建设能源行业法治文化,为“十三五”时期能源行业健康协调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进一步增强;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理能源事务的能力显著提高;能源行业依法治理进一步深化,能源企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行业氛围。 (三)工作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三五”能源发展总目标和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发展要求,合理安排各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好服务和支撑作用。 ——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能源行业依法治理有机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能源行政执法、能源供应使用等活动中。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与能源企业积极联动,在全行业形成自觉学习、运用法律的氛围。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不同地区、机关、企业的具体业务特点,分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突出抓好重点对象,带动和促进全行业普法。 ——形式创新,注重实效。重视发挥网络和新媒体的作用,以干部职工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时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理念、机制、载体和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了重要论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深刻回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能源行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宣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和党内法规建设的生动实践,使全行业了解并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 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宪法权威。要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宣传宪法的实施,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形势新要求,突出宣传党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尊崇党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四)学习宣传能源法律法规和能源体制改革文件 掌握《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能源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能源事务和解决相关问题。突出学习宣传能源体制改革文件,学习宣传中央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有关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能源市场交易、运行规则等配套文件,全面深化能源行业体制改革,推动能源市场建设,解决制约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深入学习国务院有关能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深刻领会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积极推动能源行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五)大力学习宣传本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和基本特征,自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贯穿到各项日常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学习依法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学习《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各项规定,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入学习与市场监管密切相关的《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推动能源行业树立保护产权、平等交换、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意识,促进能源行业在经济新常态下平稳健康运行。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能源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扎实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学习宣传《国家安全法》,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做好涉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掌握信息化条件下保密防范技能。 (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主旨,在能源行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做到法治文化建设与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努力使全行业干部职工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践行者和坚定捍卫者,形成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促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全行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在能源行业健全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七)推进多层次依法治理 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管理能源事务和有关社会经济事务,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自觉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治企。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要围绕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与有关能源企业联合开展法治宣传,向群众普及能源普遍服务、能源基础设施保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群众合法维权,自觉与危害能源基础设施的行为做斗争。能源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三、对象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树立法治意识作为普法工作的关键。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落实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结合能源工作实际,建立定期法律培训和法制讲座制度。完善党组(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把宪法、重要能源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列入学习内容,做好计划和安排。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员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二)加强公务员法治宣传教育 把法治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保证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学法考勤、学法档案,为公务员配备法律法规工具书和能源管理政策法规汇编。对公务员学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三)加强对能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结合能源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开展能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教育和法治培训,培养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树立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意识。结合能源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强对能源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培养依法竞争意识,积极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促进能源市场建设。 (四)加强对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 能源供应企业要经常性地开展合法用能、安全用能、节约用能的法治宣传,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服务信息,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为用户合法维权提供便利条件。经营管理能源基础设施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巡护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维护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对盗窃、破坏能源基础设施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围绕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部署,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并加强考核评估。各单位法制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承担普法骨干和法治参谋助手的职责。组建法治宣传教育队伍,鼓励法律服务人员、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教学人员加入能源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能源行业协会要建立协调协作机制,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健全普法责任制 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建立普法责任清单,研究制定普法工作计划,进行目标分解,做到项目清晰、责任明确、目标具体,年度有安排,平时有检查。在行政执法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发布宣传材料和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对执法对象做好普法工作,使行政执法过程成为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能源企业和能源行业协会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中电传媒等能源行业媒体要自觉履行普法责任,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开设法治讲堂,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开展及时权威的法律解读,积极引导能源行业的法治风尚。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切实履行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的职责,把党内法规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为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三)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 创新工作理念,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效。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针对受众心理,创新方式方法,创新载体阵地,积极运用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等,推送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有条件的单位,要利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普及能源法律法规。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通过法治网络论坛、报刊专栏、视频课堂、学法广播、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等方式和平台扩宽学法渠道,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培育普法文化产品。能源行业协会要贴近企业,发挥行业优势,积极主动地组织普法活动。 五、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 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和能源企业要成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定期会议、听取汇报、监督检查等制度,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综治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内容。落实法治宣传教育保障措施,切实解决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工作指导 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和能源企业要组建法治宣传队伍,明确负责人和有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的合力。结合各地区、各行业、各机关工作实际,分析不同对象的普法需求,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积极解决问题,努力推进工作。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区各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入。 (三)加强经费保障 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要把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6]278号 | 000019705/2016-00367 | 国家能源局 | 2016-10-13 | |||
90 | 2017-09-17 21:33:08 |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 | 2016-10-20 | 国能电力[2016]27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电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化解煤电潜在过剩风险,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以下简称“565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98号,以下简称“1698号文”)、《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42号)等文件,促进煤电有序发展。各省(区、市)和各发电企业积极部署、认真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十三五”期间我国煤电过剩风险日益显现,各地违规建设煤电项目情况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煤电规划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自用煤电规划建设 结合国家定期发布的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进一步加大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自用煤电项目(不含民生热电)规划建设的调控力度。 (一)纳入规划项目尚未核准的,暂缓核准。 (二)已核准项目,尚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或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尚未开工的(开工标志为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暂缓开工建设;2016年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2015年底以前开工建设的,也要适当调整建设工期,把握好投产节奏。 待风险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在国家的指导下,由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复缓核、缓建煤电项目核准、建设。其中,民生热电是指承担民生采暖供热负荷,且根据近期规划热负荷预测情况,采暖期热电比不低于80%的热电联产项目。 二、明确外送煤电投产规模 按照565号文,为避免因接受外来煤电造成受端省份电力冗余,按需推进煤电基地配套煤电项目的规划建设,并相应调整配套风电、光伏发电投产时序。 (一)新疆准东煤电基地准东至华东、宁夏宁东煤电基地宁东至浙江、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电基地上海庙至山东、陕西陕北煤电基地榆横至山东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的投产规模,2020年底前要控制在国家规划规模的一半以内。 (二)内蒙古锡盟煤电基地,锡盟至山东、锡盟至江苏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的总投产规模,2020年底前要控制在730万千瓦以内。 (三)其他纳入规划及核准(在建)外送煤电项目(含煤电基地、点对网外送项目),也要结合受端电力供需形势和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调整核准(建设)时序,把握投产节奏。 三、规范煤电开工建设秩序 按照《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1698号文,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而开工建设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对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项目(不含民生热电),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在取齐必要支持性文件后仍需暂缓建设,待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在国家的指导下,由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复建设。 四、加强煤电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1698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要加强煤电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新申请质量监督注册的煤电项目,应是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建设规划内的核准项目。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不得进行质量监督注册。 (二)已注册质量监督的煤电项目,要立即进行清理,未纳入规划、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要停止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项目(不含民生热电),除采取上述措施外,新申请质量监督注册的,暂缓受理;已注册质量监督的,要暂停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待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才能逐步恢复。 五、严肃处理违规建设项目 对于存在未按核准要求建设、未核先建及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等违规建设行为的煤电项目,以及未按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要求取消、缓建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将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予以并网。 存在上述违规建设行为且拒不停工、不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视情况对项目单位施行限批新建煤电项目、开展自用及外送煤电项目优选工作时不予考虑等措施;国家能源局将通报全国;银行及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六、发挥规划指导约束作用 加强全国电力规划的指导性,各省(区、市)要根据全国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分省“十三五”煤电(含燃煤自备电站)发展目标,制定(调整)本省(区、市)电力发展相关规划,并严格贯彻执行。 七、建立横向协调指导机制 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与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建立煤电建设协调指导机制。相关部门对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煤电项目,同步实施暂缓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等政策措施;并结合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开展联合检查和重点督查,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煤电潜在过剩风险。 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严禁自行将按要求取消、缓核、缓建煤电项目的规模用于规划建设新增煤电项目,已自行纳入规划、核准(建设)的,要立即取消,并停止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适时公布各省(区、市)已取消的煤电项目以及需缓核、缓建煤电项目情况。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九、严格落实各项调控措施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及各发电企业要深刻认识推进煤电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近期发布的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系列文件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对照相关文件,明确本省(区、市)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的具体工作部署;加强对本地区煤电规划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配套调控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相关措施执行到位。 (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加大对煤电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安全等的监督管理,以监管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各发电企业是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相关措施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自觉调整本企业煤电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和建设施工时序,把握好投产节奏;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以及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开展的各类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能源局2016年10月10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275号 | 000019705/2016-00365 | 国家能源局 | 2016-10-10 | |||
91 | 2017-09-17 21:33:18 |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 2016-10-17 | 国能新能[2016]280号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 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河北、河南、安徽、山西、山东、湖北、陕西、云南、甘肃、吉林、江西、江苏、湖南、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各相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建设,我们组织各地区编制了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经对各地区报送实施方案中各项目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现将近期具备建设条件的第一批项目予以下达,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本批光伏扶贫项目总规模516万千瓦,其中,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共计218万千瓦,集中式地面电站共计298万千瓦。有关项目信息见附件。 二、 各贫困县所在地市(县)政府应建立光伏扶贫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并按照办法进行收入分配管理。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应结合设施农业、林业、渔业、生态保护等建设,除了政府投入部分折股量化给贫困户的相应扶贫收益,优先使用贫困户劳动力,发挥项目综合扶贫效益。 三、 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扶贫部门健全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机制,做好扶贫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尽快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办理项目备案等手续,争取早日建成发挥扶贫效益。 四、 各有关市县级政府要按照中央扶贫工作精神,按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协调国土、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项目落实有关建设条件,协同落实好国家支持光伏发电和扶贫相关政策。 五、 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尽快与项目对接,进行项目贷款条件审核,按照支持光伏扶贫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机制落实贷款优惠条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有关贷款条件做好融资保障。 六、 项目投资主体要按照实施方案抓紧开展工程建设,组织好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等工作,严格工程建设质量,提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确保光伏扶贫项目建成后可靠运行。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好资金统筹使用,优先保障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各有关市县级政府要统筹做好项目后续运维工作,特别是给户用系统提供必要的运行维护保障,确保其正常发电。 七、 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尽快组织电网公司落实村级(含户用)扶贫电站接网方案,优先将有关电网建设和改造纳入最新批次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电网公司对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要尽快制定接入系统设计,落实有关工程建设投资,按照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接网手续,确保接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期投入运行。 八、 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扶贫部门组织光伏扶贫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工程建设进度、运行和扶贫收益分配、扶贫对象等相关信息,并在情况变化后及时更新。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280号 | 000019705/2016-00364 | 国家能源局 | 2016-10-17 | |||
92 | 2017-09-17 21:33:24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 2016-10-08 | 国能安全〔2016〕26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运行 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加强水电站大坝非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行为,我局制定了《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26日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非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行为,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运行安全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信息的报送、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能源局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大坝的运行安全信息报送、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开展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建设,按照要求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 对于新投入运行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自申报大坝登记备案或申请大坝安全注册登记之日起开始报送信息。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的综合监督管理。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电力企业开展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大坝中心负责建设运维全国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分析处理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研判大坝运行安全状况。 第二章 报送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三类。 第七条 日常信息包括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大坝汛情和灾情、大坝异常情况和大坝运行事故情况。 (一)大坝安全监测信息 对于坝高70米以上的大坝、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安全特别重要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将采集的大坝安全监测信息于48小时内自动报送至大坝中心。其它大坝的安全监测信息,电力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前报送至大坝中心。 大坝安全监测信息报送项目和基本监测频次表见附件。 (二)大坝汛情 进入汛期,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起报标准和报汛段次,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汛情。大坝汛情一般包括库面降雨量(或坝址附近降雨量)、库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弃水流量、泄洪情况等。 汛情可能对大坝运行安全造成威胁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大坝灾情 震级在5级及以上且震源距坝址100公里以内的地震,以及对大坝有影响的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等灾情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快讯,于12小时内报告灾情详细情况。 (四)大坝异常情况 大坝出现异常情况,电力企业应当于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报告。 (五)大坝运行事故 大坝发生运行事故,电力企业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接到对大坝运行安全影响较大的汛情、灾情、大坝运行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八条 年度报告分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自查报告和大坝安全工作年度报表。 电力企业应当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年度报告报送至大坝中心。 第九条 专题报告包括大坝除险加固专题报告和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专题报告。大坝除险加固专题报告包括:大坝除险加固设计报告、审查报告、施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专题报告包括: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设计报告、审查报告、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大坝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后,或者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竣工验收后,电力企业应当于1个月内将相应专题报告报送至大坝中心。 第三章 信息分析和使用 第十条 大坝中心应当及时分析处理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日常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大坝中心应当于24小时内向电力企业及相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通报有关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大坝中心应当及时研判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汛情、灾情、异常情况和运行事故信息,为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大坝中心在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时,应当充分利用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及日常监控成果,为大坝运行状况和工作性态评价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电力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和开展的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向国家能源局提交全国大坝安全工作年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大坝中心应当每季度通报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大坝中心应当会同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的电力企业,由有关派出机构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坝异常情况,是指大坝运行过程中出现偏离于正常变化趋势的现象,如:坝体发生裂缝或者原有裂缝出现发展;建筑物出现冻融、冻胀、溶蚀或者过流部分出现严重空蚀、磨损、冲刷;坝体表面错动;坝体或者边坡变形突变;基础或者坝体扬压力、渗漏量突变,渗漏水质发生变化;重要部位应力、应变等监测项目测值发生突变;监测系统重要项目不能正常监测等。 (二)大坝运行事故,是指大坝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如:大坝溃决、结构物严重断裂、倒塌;洪水漫顶、淹没;泄洪建筑物严重破坏;坝坡大体积塌滑;近坝库岸及边坡大体积滑塌等。 第十八条 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分为一般项目和重要项目两类。 一般项目是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大坝运行过程中应当具备的基本监测项目。 重要项目是针对大坝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根据大坝实际运行特性和工作性态而确定的监测项目。对于重要项目,应当实施自动化监测,并保证相关设施全天候连续正常工作,使大坝上级管理单位和大坝中心能够随时远程采集到数据;不能采用自动化监测的,应当按照监测频次要求及时将人工测值录入数据库,使大坝上级管理单位和大坝中心能够及时远程获取到数据。 第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坝安全监测信息报送项目和监测频次表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6〕261号 | 000019705/2016-00361 | 国家能源局 | 2016-09-26 | |||
93 | 2017-09-17 21:33:34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页岩气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2016-09-30 | 国能油气[2016]25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页岩气发展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国页岩气发展,规范和引导“十三五”期间页岩气勘探开发,现将《页岩气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4日 页岩气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一、前言 美国页岩气革命对国际天然气市场及世界能源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世界主要资源国都加大了页岩气勘探开发力度。“十二五”期间,我国页岩气勘探开发取得重大突破,成为北美洲之外第一个实现规模化商业开发的国家,为“十三五”产业化大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推动能源供给革命、消费革命、技术革命和体制革命指示精神,为加快推进页岩气勘探开发,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满足经济社会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绿色低碳环境建设的需求,特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为指导性规划,期限为2016年至2020年,展望到2030年。 二、规划背景 (一)发展基础 我国页岩气资源总体比较丰富,通过“十二五”攻关和探索,南方海相页岩气资源基本落实,并实现规模开发;页岩气开发关键技术基本突破,工程装备初步实现国产化;页岩气矿权管理、对外合作和政策扶持等方面取得重要经验。总体上,我国页岩气产业起步良好,基本完成了“十二五”规划预期目标。 1、资源评价 页岩气基础地质调查评价取得重要进展,圈定10余个有利目标区,并不断在新区新层系中取得重要发现,基本查明南方下古生界地层是近期我国页岩气开发主力层系,为进一步拓展商业性勘探奠定了基础。根据2015年国土资源部资源评价最新结果,全国页岩气技术可采资源量21.8万亿立方米,其中海相13.0万亿立方米、海陆过渡相5.1万亿立方米、陆相3.7万亿立方米。 2、勘探开发 全国共设置页岩气探矿权44个,面积14.4万平方千米。通过近年勘探开发实践,四川盆地及周缘大批页岩气井在志留系龙马溪组海相页岩地层勘探获得工业气流,证实了良好的资源及开发潜力;鄂尔多斯盆地三叠系陆相页岩地层也勘探获气。2012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批准设立了长宁-威远、昭通、涪陵等3个国家级海相页岩气示范区和延安陆相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集中开展页岩气技术攻关、生产实践和体制创新。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积极推进页岩气勘探开发,大力开展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建设,取得焦页1井等一批页岩气重大发现井,率先在涪陵、长宁-威远和昭通等国家级示范区内实现页岩气规模化商业开发。截至目前,全国累计探明页岩气地质储量5441亿立方米,2015年全国页岩气产量45亿立方米。 3、科技攻关 国家加大页岩气科技攻关支持力度,设立了国家能源页岩气研发(实验)中心,在“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设立“页岩气勘探开发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在“973”计划中设立“南方古生界页岩气赋存富集机理和资源潜力评价”和“南方海相页岩气高效开发的基础研究”等项目,广泛开展各领域技术探索。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相关企业也加强各层次联合攻关,在山地小型井工厂、优快钻完井、压裂改造等方面进行技术创新,并研制了3000型压裂车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通过“十二五”攻关,目前我国已经基本掌握3500米以浅海相页岩气勘探开发主体技术,有效支撑了我国页岩气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4、政策机制 2012年,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出台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2012-2015年,中央财政按0.4元/立方米标准对页岩气开采企业给予补贴;2015年,两部门明确“十三五”期间页岩气开发利用继续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前三年0.3元/立方米、后两年0.2元/立方米。2013年,国家能源局发布《页岩气产业政策》,从产业监管、示范区建设、技术政策、市场与运输、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和引导,推动页岩气产业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探索建立了页岩气合资合作开发新机制,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分别与地方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开发重庆涪陵、四川长宁等页岩气区块。 (二)发展形势 “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将推动能源结构不断优化调整,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需求持续加大,为页岩气大规模开发提供了宝贵的战略机遇。同时,我国页岩气产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不确定性因素和挑战也较多。 1、发展机遇 (1)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引导为页岩气发展提供广阔空间。2015年天然气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比重5.9%,与世界24%的平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随着我国不断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大力推行清洁低碳发展战略和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天然气必将在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中发挥更大作用。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天然气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10%以上,大力开发页岩气符合我国能源发展大趋势。 (2)丰富的资源基础和良好的产业起步为页岩气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十二五”我国页岩气开发在南方海相获得突破,四川盆地页岩气实现规模化商业开发,其它很多有利区获得工业测试气流,南方海相龙马溪组页岩气资源及开发潜力得到有力证实。四川盆地深层海相页岩气、四川盆地外大面积常压低丰度海相页岩气及鄂尔多斯盆地陆相页岩气也为将来页岩气大规模开发提供资源保障。同时,我国已基本掌握3500米以浅海相页岩气高效开发技术,将为“十三五”页岩气产业加快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3)体制机制不断理顺为页岩气发展提供强大动力。页岩气被确定为独立矿种,勘探开发的体制障碍部分消除。两轮探矿权招标的探索为完善页岩气矿权竞争性出让和建立矿权退出机制积累了有益经验,多种性质市场主体合资合作开发模式的建立也为吸引和扩大页岩气投资提供了宝贵借鉴。随着油气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基础设施实现公平接入、价格市场化机制建立和行业监管不断完善等,都将为页岩气发展提供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外部环境。 2、面临挑战 (1)建产投资规模大。页岩气井单井投资大,且产量递减快,气田稳产需要大量钻井进行井间接替,因此,页岩气开发投资规模较大,实施周期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对页岩气开发企业具有较大的资金压力和投资风险,部分中小型企业投资积极性有所减退。 (2)深层开发技术尚未掌握。埋深超过3500米页岩气资源的开发对水平井钻完井和增产改造技术及装备要求更高。目前页岩气重点建产的川南地区埋深超过3500米的资源超过一半,该部分资源能否有效开发将影响“十三五”我国页岩气的开发规模。 (3)勘探开发竞争不足。页岩气有利区矿权多与已登记常规油气矿权重叠,常规油气矿权退出机制不完善,很难发挥页岩气独立矿种优势,通过市场竞争增加投资主体,扩大页岩气有效投资。此外,页岩气技术服务市场不发达,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推动勘探开发技术及装备升级换代,实现降本增产。 (4)市场开拓难度较大。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降速,以及石油、煤炭等传统化石能源价格深度下跌,天然气竞争力下降,消费增速明显放缓。与此同时,国内天然气产量稳步增长,中俄、中亚、中缅及LNG等一系列天然气长期进口协议陆续签订,未来天然气供应能力大幅提高。按目前能源消费结构,“十三五”期间天然气供应总体上较为充足。页岩气比常规天然气开发成本高,市场开拓难度更大。 三、指导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创新体制机制,吸引社会各类资本,扩大页岩气投资。以中上扬子地区海相页岩气为重点,通过技术攻关、政策扶持和市场竞争,发展完善适合我国特点的页岩气安全、环保、经济开发技术和管理模式,大幅度提高页岩气产量,把页岩气打造成我国天然气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基本原则 一是加强资源勘探。以四川盆地海相页岩气为重点,兼顾其它有利区,加大勘探投入,不断增加页岩气探明储量,落实更多“甜点区”,夯实资源基础。 二是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鼓励自主开发与对外合作相结合,积极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支持多种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开发,努力扩大勘探开发投入,有效缓解页岩气开发技术和投资困境。 三是强化市场竞争。完善页岩气区块准入和退出机制,增加投资主体,强化市场竞争,促进工程技术升级换代,加快成本降低,提高页岩气开发的经济性。 四是加强政策扶持。针对页岩气发展初级阶段工程技术不成熟、勘探开发成本高、经济效益低等,坚持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保障行业可持续发展。 五是注重生态保护。严格开展页岩气开发环境影响评价,通过优化方案设计、使用清洁原料和先进技术装备、改善管理和加强综合利用等,从源头削减污染和减少用水、用地,实现页岩气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1、2020年发展目标 完善成熟3500米以浅海相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突破3500米以深海相页岩气、陆相和海陆过渡相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在政策支持到位和市场开拓顺利情况下,2020年力争实现页岩气产量300亿立方米。 2、2030年目标展望 “十四五”及“十五五”期间,我国页岩气产业加快发展,海相、陆相及海陆过渡相页岩气开发均获得突破,新发现一批大型页岩气田,并实现规模有效开发,2030年实现页岩气产量800-1000亿立方米。 四、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科技攻关 立足我国国情,紧跟页岩气技术革命新趋势,攻克页岩气储层评价、水平井钻完井、增产改造、气藏工程等勘探开发瓶颈技术,加速现有工程技术的升级换代,有效支撑页岩气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1、页岩气地质选区及评价技术 重点开展页岩气地质基础理论、页岩气勘探评价技术及装备、页岩气储层精细描述及“甜点区”识别技术等攻关研究。 2、深层水平井钻完井技术 重点开展埋深超过3500米长水平段井眼轨迹优化设计及控制技术、页岩水平井快速钻井技术、长寿命耐油井下动力钻具等攻关研究。 3、深层水平井多段压裂技术 重点开展埋深超过3500米页岩储层水平井分段压裂优化设计及施工技术、压后评估技术及相关装备的攻关研究。 4、页岩气开发优化技术 重点开展页岩气试井分析和产能评价技术、页岩气开发动态与储量评价技术、页岩气开发技术政策论证及采气工艺技术等攻关研究。 5、页岩气开采环境评价及保护技术 重点开展页岩气井钻井液及压裂返排液处理处置技术、开发生态及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估与监控技术、安全环保标准体系等攻关研究。 (二)分层次布局勘探开发 根据工作基础和认识程度不同,对全国页岩气区块按重点建产、评价突破和潜力研究三种不同方式分别推进勘探开发。对已有产量或评价效果较好的区块,努力推进和扩大产能建设,发挥大幅提高页岩气产量主力军作用;对已获得工业气流发现的区块,加强开发评价和井组实验,适时启动规模开发;对工作基础较浅区块和大量新区块,强化基础地质条件研究和优选评价,力争取得新突破。 1、重点建产区 (1)涪陵勘探开发区 位于重庆市东部,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在焦石坝建成一期50亿立方米/年产能,并初步落实二期5个有利目标区,埋深小于4000米面积60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4767亿立方米。 (2)长宁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盆地与云贵高原结合部,包括水富-叙永和沐川-宜宾两个区块,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埋深小于4000米有利区面积445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1.9万亿立方米。 (3)威远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省和重庆市境内,包括内江-犍为、安岳-潼南、大足-自贡、璧山-合江和泸县-长宁5个区块,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埋深小于4000米有利区面积850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约3.9万亿立方米。 (4)昭通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省和云南省交界地区,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目前已落实四个有利区,面积143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4965亿立方米。 (5)富顺-永川勘探开发区 主体位于四川省境内,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初步落实有利区面积约100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约5000亿立方米。 2、评价突破区 (1)宣汉-巫溪勘探开发区 位于重庆市北部,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埋深小于3500米有利区面积300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约2000亿立方米。 (2)荆门勘探开发区 主体位于湖北省中西部,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五峰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在远安等地初步落实有利区面积55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3240亿立方米。 (3)川南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盆地南部,包括荣昌-永川、威远-荣县两个区块,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初步落实埋深小于4500米有利区面积27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2386亿立方米。 (4)川东南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盆地东南部,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在丁山、武隆、南川等地初步落实埋深小于4500米有利区面积327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9485亿立方米。 (5)美姑-五指山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盆地西南部,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初步落实埋深小于4500米有利区面积1923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1.35万亿立方米。 (6)延安勘探开发区 位于鄂尔多斯盆地中部,目的层为三叠系延长组及上古生界山西组、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在下寺湾-直罗、云岩-延川两个有利区落实地质资源量5630亿立方米。 3、潜力研究区 通过“十二五”勘探评价,贵州正安区块、岑巩区块、湖北来凤-咸丰区块、湖南保靖区块、龙山区块、重庆城口区块、忠县-丰都区块等一批区块获得了较好的页岩气显示,“十三五”期间继续加大研究评价和勘探开发力度,争取有所突破。 (三)加强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建设 “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长宁-威远、涪陵、昭通和延安四个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建设,通过试验示范,完善和推广页岩气有效开发技术、高效管理模式和适用体制机制等。 1、关键工程技术试验示范 开展页岩气地球物理评价及“甜点区”预测、水平井钻完井、水平井压裂改造和页岩气开发优化等技术试验示范,形成适合我国地质条件的页岩气勘探开发关键技术及装备。 2、高效管理模式试验示范 开展页岩气“工厂化”作业模式试验示范,优化页岩气水平井井场设计、施工作业程序、装备和材料配置等,最大程度提高施工作业效率,降低开发成本。 3、体制机制试验示范 以合资合作开发为重点,完善和推广页岩气多元投资模式,降低页岩气投资压力,加快优质区块矿权动用,改善地企关系等外部环境。 4、增设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 结合“十三五”页岩气勘探开发情况,根据页岩储层类型和开发技术特征,适时增设一批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开展地质理论、关键工程技术及装备等试验示范,探索页岩气勘探开发新领域。 (四)完善基础设施及市场 根据页岩气产能建设和全国天然气管网建设及规划情况,支持页岩气接入管网或就近利用。在四川盆地等页岩气主产区,积极推进页岩气外输管道建设;在页岩气产量较低地区、骨干管网不发达地区,建设压缩天然气(CNG)和小型液化天然气(LNG)利用装置,提高页岩气利用率。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进入页岩气销售市场,逐步形成以页岩气开采企业、销售企业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多种主体并存的市场格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源调查评价 进一步加强页岩气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落实页岩气经济可采资源量,掌握“甜点区”分布,提高页岩气资源探明程度。同时,积极推进页岩气勘查评价数据库的建立,实现页岩气地质评价、钻完井等基础资料共享,减少不必要的勘探评价成本。 (二)强化关键技术攻关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强支持页岩气技术攻关,紧密结合页岩气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开展全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和核心装备研发,同时,加强页岩气勘探开发前瞻性技术的研究和储备。通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推动页岩气开发成本持续下降,保障页岩气效益和可持续开发。 (三)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竞争出让页岩气区块,并完善页岩气区块退出机制,放开市场,引入各类投资主体,构建页岩气行业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增加页岩气投资,降低开发成本。鼓励合资合作和对外合作,加快现有优质区块的勘探开发进度。积极培育页岩气技术服务和装备研发制造等市场主体。建立页岩气技术交流合作机制,完善页岩气市场监管和环境监管机制。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落实好页岩气开发利用财政补贴政策,研究建立与页岩气滚动勘探开发相适应的矿权管理制度、制定支持页岩气就地利用政策、简化页岩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等,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各级地方政府要在土地征用、城乡规划、环评安评、社会环境等方面给予页岩气企业积极支持,为页岩气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建立滚动调整机制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内天然气需求、页岩气技术发展水平、成本效益和具体勘探开发总体工作进度,施行滚动调整机制,及时合理调整页岩气规划目标和任务部署,以适应行业发展需求,保障页岩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社会效益与环境评估 (一)社会效益 页岩气开发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带动经济发展、优化能源结构和保障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掌握页岩气勘探开发主体技术,可将其应用到其它非常规油气领域,推动油气行业整体理论创新、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清洁能源基础产业,页岩气开发将有效带动交通、钢铁、材料、装备、水泥、化工等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吸引国内外投资,增加国家税收,促进地方经济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评估 页岩气作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将节约和替代大量煤炭和石油资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改善生态环境。同时,页岩气开发也会产生一定的环境影响,如页岩气井场建设会对地表植被产生破坏,开发和集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甲烷逸散或异常泄露,页岩气增产改造会引发地表震动,增产改造用水量大,影响地区水资源,钻井液和压裂液返排后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污染。 采取的相关措施主要包括: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制修订页岩气开发相关环境标准;大范围推广水平井工厂化作业,减少井场数量,降低占地面积;对废弃井场进行植被恢复;生产过程中严格回收甲烷气体,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须进行污染防治处理;增产改造过程中将返排的压裂液回收再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理,降低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排放。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页岩气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能油气[2016]255号 | 000019705/2016-00360 | 国家能源局 | 2016-09-14 | |||
94 | 2017-09-17 21:33:3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十一”国庆节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2016-09-28 | 国能综安全〔2016〕57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十一”国庆节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中电建、中能建集团,三峡集团,神华集团,各有关单位: 2016年国庆节将至,为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节日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区、本单位节日期间电力安全生产特点,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大范围停电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发生,为和谐的节日氛围提供电力保障。 二、各单位要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电力事故。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调度和供用电管理,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强化重要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监测,确保节日期间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人民生活用电需要和电力重要用户供电安全。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认真做好燃料供应储备和设备维护检修,确保发电机组正常运行。 三、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加强值班值守工作,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电力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要按照规定快速响应,及时处置,减少损失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四、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结合下半年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大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督促企业积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节日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6年9月23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十一”国庆节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577号 | 000019705/2016-00358 | 国家能源局 | 2016-09-23 | |||
95 | 2017-09-17 21:33:38 |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一批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煤电项目的通知 | 2016-09-23 | 国能电力[2016]24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一批 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煤电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切实落实《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提出的“取消一批不具备核准条件的煤电项目”(以下简称“取消一批”),结合各省及主要发电企业制定的煤电有序发展工作方案,现将取消的煤电项目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吉林、山西、山东、陕西、四川、江西、广东、广西、云南等省(自治区)15项、1240万千瓦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的煤电项目(详见附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进一步取消本地区其他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的煤电项目,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并向社会公布。 二、取消煤电项目的规模滚入相应省(区)未来电力电量平衡。严禁自行将取消煤电项目的规模用于规划建设新增煤电项目,已自行纳入规划、核准(建设)的,要立即取消,并停止建设。 三、牵头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是“取消一批”的责任主体,要在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的指导下,妥善做好取消煤电项目的善后事宜。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取消一批”等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会同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取消一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拒不执行“取消一批”、“假取消、真建设”等违规行为的煤电项目,相应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视情况对项目单位及其所属集团公司实行限批新建煤电项目、开展自用及外送煤电项目优选工作时不予考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不予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并通报全国,电网企业不得予以并网,银行及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等措施。 附件:全国“取消一批”煤电项目表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3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一批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煤电项目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244号 | 000019705/2016-00356 | 国家能源局 | 2016-09-13 | |||
96 | 2017-09-17 21:33:47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 2016-09-19 | 国能综安全[2016]542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电力企业 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中国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促进电力行业应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电力行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现就电力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从电力行业实际出发,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以加强应急基础为重点,以强化应急准备为关键,以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为核心,健全完善电力行业应急管理持续改进提高的工作机制。 2017年全面开展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地市级以上电网企业、总装机规模600MW以上发电企业,以及参与中型及以上电力建设项目的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建设企业的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为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合理、反映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能够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电力应急体系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 电力行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管部门指导。国家能源局制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标准规范,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指导督促企业评估应急能力建设,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将企业评估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内容。 (二)企业自主管理。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自主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根据实际细化建设目标,制定评估计划;自主划分评估等级,完善评估制度,明确奖惩措施;自主组建评估专家队伍或委托咨询机构,开展专业培训,扎实推进本企业此项工作。 (三)分级分类评估。企业依照有关规范要求,按电网、发电、电力建设等不同专业和下属企业类别,针对性地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以打分量化形式,确定评估等级,强化分类指导。 (四)持续改进提高。企业要边评边改,以评促建,强化闭环管理,补齐短板,滚动推进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措施,持续改进和全面提高企业应急管理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主体责任。企业要深刻认识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依据《电网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试行)》、《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试行)》、《电力建设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试行)》和有关标准规范,以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等重要环节为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应对水平;要强化自主管理,将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措施和保障条件,积极开展建设评估;要根据企业情况,组织评估专家队伍,明确工作程序,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估。企业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评估情况要定期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二)做好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企业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要结合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专项监管等工作,将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作为督查内容,督促企业加强薄弱环节建设;适时抽查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对未按计划开展评估工作或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企业,要限期责令整改。 (三)建立应急能力建设评估长效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组织保障,明确目标考核要求,持续推进应急能力建设。要加大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将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不断优化应急准备。坚持分类指导,对评估得分较低的企业,要重点抓改进、促提升;评估得分较高的企业,要重点抓建设、促巩固,确保企业应急能力全面提升。各派出机构要根据企业应急能力评估情况,适时选择典型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搭建经验交流平台,促进企业进一步提升评估水平。 (四)强化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宣传和培训。各单位要做好电力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培育典型、示范引导,不断提高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积极组织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依托现有资源,以评估专家、应急管理人员为重点,运用多种方法开展应急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各单位工作中的问题及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反映。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9月2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542号 | 000019705/2016-00355 | 国家能源局 | 2016-09-02 | |||
97 | 2017-09-17 21:33:47 |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 | 2016-09-14 | 国能新能[2016]22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 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北、西北能源监管局,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国家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5号)要求,为推动我国太阳能热发电技术产业化发展,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第一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名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组织专家对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第一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共20个,总计装机容量134.9万千瓦,分别分布在青海省、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具体项目名单见附表。 二、各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示范项目建设。各示范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其参加评审时承诺的技术指标要求(具体指标见附表)。请水电规划总院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实施中的技术路线和指标进行监测评价。 三、各示范项目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备案,尽早开工建设。请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将有关情况按季度报送国家能源局。未按时备案和备案后长期不开工的项目,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向国家能源局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建成投产。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竣工验收方案,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指导项目验收,并将项目的验收报告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 五、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施工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等相关各方应加强协作,联合攻关,形成集成技术能力并保障示范项目按时建成投产,尽早发挥产业化示范效果。 六、有关电网企业要配合做好示范项目配套电网建设规划,按照示范项目的计划建设进度,及时开展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并提前研究各示范项目投产后的并网运行方案,确保示范项目发电量全额消纳。 七、为保障太阳能热发电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化发展,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在“十三五”时期,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均应纳入国家能源局组织的国家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统一管理,且只有纳入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才可享受国家电价补贴。 附表: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3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223号 | 000019705/2016-00354 | 国家能源局 | 2016-09-13 | |||
98 | 2017-09-17 21:33:5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甘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及缓解窝电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16-09-14 | 国能综监管[2016]54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甘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及缓解窝电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北能源监管局,甘肃能源监管办: 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支持甘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缓解当地“窝电”问题,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定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请甘肃能源监管办、西北能源监管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即将印发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抓紧制定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和西北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二、加快放开发用电计划。按照即将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快发用电计划放开力度,力争2016年底放开比例占全社会用电量达到20%以上,力争3-5年内将优先发用电量之外的电量全部放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引导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充分发挥甘肃省和西北电力调度交易平台的作用,加快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电力中长期交易,鼓励甘肃省内发电企业与省内外电力用户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 三、进一步完善“两个细则”,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电力辅助服务机制。根据按效果补偿的原则,在现有“两个细则”基础上,2016年底完成调频调峰等电力辅助服务计量公式修订,全面推进西北区域火电灵活性改造工程,初步建立市场主体(含电力用户)以自主协商、集中报价方式参与的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鼓励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等合同,鼓励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允许第三方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在区域范围内统一预留旋转备用容量。 四、深入开展电力市场研究,促进较大范围内消纳可再生能源。西北能源监管局、甘肃能源监管办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组织电力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开展西北电力市场研究,探索建立电力现货交易和电力中长期交易相结合的市场机制,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甘肃等地区的富余可再生能源在较大范围内消纳,缓解“窝电”问题。 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9月9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甘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及缓解窝电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6]549号 | 000019705/2016-00353 | 国家能源局 | 2016-09-09 | |||
99 | 2017-09-17 21:33:55 |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 2016-09-12 | 国能科技[2016]23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能源领域 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共计549项,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抓紧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2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6]238号 | 000019705/2016-00352 | 国家能源局 | 2016-09-02 | |||
100 | 2017-09-17 21:33:56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的通知 | 2016-09-08 | 国能安全〔2016〕23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安全评估导则》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贮灰场安全事故,原国家电监会于2013年印发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其第十九条规定“发电企业应对运行及闭库后的贮灰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不具备安全评估能力的发电企业,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安全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目前,贮灰场安全评估已经成为及时排查和消除贮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贮灰场评估工作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之评估人员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工作良莠不齐。为了提高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严谨性,我局组织编制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6〕234号 | 000019705/2016-00351 | 国家能源局 | 2016-09-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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