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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年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宁夏、甘肃、新疆(含兵团)等省(区)为风电开发建设红色预警区域。其他省份为绿色区域。 二、红色预警的省(区)不得核准建设新的风电项目,并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弃风问题。电网企业不得受理红色预警的省(区)风电项目的新增并网申请(含在建、已核准和纳入规划的项目),派出机构不再对红色预警的省(区)新建风电项目发放新的发电业务许可。 同时,暂缓建设新疆准东、吐鲁番百里风区、酒泉二期第二批风电项目,已投入运行或在建的输电通道重点用于消纳存量风电项目。 三、预警结果为绿色的地区要把握好风电项目建设的节奏,在落实消纳市场等建设条件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年度建设规模和项目清单,统筹考虑建设和使用的衔接,避免出现新的限电情况。 为有效增加京津唐地区清洁能源供应,河北省能源局要加快推进承德基地二期风电项目的建设工作,确保在2017年底所有项目全部并网运行,并根据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规划的建设进度,有序推进张家口基地三期风电项目的建设工作。张家口、承德地区不再建设零散风电项目。山西省能源局要根据线路建设时序和运行调度情况、受端市场消纳和调峰情况合理确定晋北风电基地项目的年度建设规模,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晋北地区不再建设零散的风电项目。 云南、浙江省继续推进2016年开发建设方案,不再新增建设规模。 四、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明确最低保障小时数的省(区),各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实施细则,于4月底前报我局并实施。各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补偿执行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合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2017年度风电并网运行和市场消纳工作取得实际成效,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2017年全国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 国家能源局 2017年2月17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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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专员 沈 军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夏 旭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专员 何淑兰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周光灿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潘 军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专员 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办公室主任: 童光毅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司长(兼) 办公室副主任: 李 泽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兼) 张建功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主任 何朝阳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监管部主任 梁永磐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主任 王忠渠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生产部主任 郑 平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 胡 斌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质量安全总监兼质量安全部主任 郝 坚 中国广核集团公司安全质保部总经理 办公室成员: 赵 贺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主任 王 辉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 陶新建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总经理 谭 华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主任 张金涛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 李 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岫华 神华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韩 毅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环境健康和安全部总经理 卢建明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副主任 饶苏波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梅东升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主任 朱治海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部长 王永胜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安监处副处长 戴方涛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安监处处长 周德元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安监处处长 张志祥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安监处处长 苏 元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安监处处长 卢 勇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安监处副处长调研员 金庆泉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缪 童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秦 燕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副处长 王宏飞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倪孟平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张卫民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陈铭辉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谢利杰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副处长 袁友强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郑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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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刘 庆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副调研员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0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7〕119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7-00015",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7-02-10",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06": { "tongzhi_image.id": 106,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2:59:03",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jpe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 "tongzhi_image.size": 19527, "tongzhi_image.path": "/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106, "image.ts": "2017-09-17 21:30:25", "image.image_url": "W020170206594110549191.jpg", "tongzhi.id": 57, "tongzhi.ts": "2017-09-17 21:30:25", "tongzhi.title":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通知", "tongzhi.list_date": "2017-02-06", "tongzhi.content": "国能规划[2017]3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16〕1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申报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规划〔2016〕48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审核认定工作,经专家评选、现场核实、网上公示等工作程序,确定了首批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共安排23个项目,其中,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17个、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6个(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严格遵循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做好示范项目推进工作,确保示范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首批示范工程原则上应于2017年6月底前开工,在2018年底前建成投产。 三、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合理把握相关能源项目建设节奏,具体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中涉及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三北”地区应严格消化存量,其他地区应在优先消化存量的基础上,再发展增量。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要跟踪项目进展情况,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及建议,确保示范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示范效果。 四、有关电网、气网、热力管网企业要做好示范项目配套工程建设规划,及时开展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研究制定示范项目并网运行方案,提供及时、便捷、无障碍接入上网和应急备用服务,实施公平调度。 五、示范工程实施“能进能出”机制。已列入首批示范工程的项目,如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示范要求,或2017年6月底前仍未能开工,将予以取消。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可将本地区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适时开展后续示范工程的审核认定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也可按照《实施意见》和《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推出具有地方特色、规模合理、就地平衡消纳的示范工程,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六、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后,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符合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要求的,作为实施范例进行推广,不符合的,不再作为示范项目推广。 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和运行监管,推动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有效实施。 附件: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项目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月25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通知 国能规划[2017]37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7-00011",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7-01-25",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07": { "tongzhi_image.id": 107,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2:59:08",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 "tongzhi_image.size": 244, "tongzhi_image.path": "/b5/71/0c/0a/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pn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107, "image.ts": "2017-09-17 21:30:25", "image.image_url": "W020170206594110548589.png", "tongzhi.id":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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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示范工程实施“能进能出”机制。已列入首批示范工程的项目,如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示范要求,或2017年6月底前仍未能开工,将予以取消。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可将本地区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适时开展后续示范工程的审核认定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也可按照《实施意见》和《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推出具有地方特色、规模合理、就地平衡消纳的示范工程,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六、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后,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符合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要求的,作为实施范例进行推广,不符合的,不再作为示范项目推广。 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和运行监管,推动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有效实施。 附件: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项目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月25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通知 国能规划[2017]37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7-00011",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7-01-25",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08": { "tongzhi_image.id": 108,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2:59:35",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e22486cbbdd1ad4c852905a7968703ea8837c4bf", "tongzhi_image.size": 5842, "tongzhi_image.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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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能源领域各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抓紧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按上述要求集中报送材料。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司。 联系人:滕云,010-68505825,nb_standard@126.com 附件: 1、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2、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1月11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集2017年度能源领域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7-00004",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7-01-11",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09": { "tongzhi_image.id": 109,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2:59:44",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 "tongzhi_image.size": 244, "tongzhi_image.path": "/b5/71/0c/0a/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pn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117, "image.ts": "2017-09-17 21:30:48", "image.image_url": "./W020170120528788465380.png", "tongzhi.id": 60, "tongzhi.ts": "2017-09-17 21:30:48", "tongzhi.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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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贯彻能源发展规划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能源技术革命,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能源技术创新 “十三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30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6]397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541",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2-30",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12": { "tongzhi_image.id": 112,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2:59:54",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jpe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9ad38d0b35c70ab1407630863c3fe09db35b8203", "tongzhi_image.size": 14041, "tongzhi_image.path": "/9a/d3/8d/0b/9ad38d0b35c70ab1407630863c3fe09db35b8203.jp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120, "image.ts": "2017-09-17 21:30:59", "image.image_url": "./W020170113563119635856.jpg", "tongzhi.id": 62, "tongzhi.ts": "2017-09-17 21:30:59", "tongzhi.titl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行业春节、两会保电安全督查的通知", "tongzhi.list_date": "2017-01-13", "tongzhi.content": "国能综安全〔2017〕12号 特 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行业 春节、两会保电安全督查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2017年春节和“两会”期间电力安全供应和系统可靠运行,决定在全国电力行业部署保电安全督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7年1月11日至2月20日 二、督查内容 (一)保春节和“两会”期间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工作情况。 1.保电安全组织体系建立情况; 2.保电工作措施、方案建立和落实情况; 3.保电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 4.重要电力用户、居民用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5.保电安全检查开展情况,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6.保电应急预案及备品、备件等物资准备情况; 7.保电值班应急值守情况等。 (二)贯彻落实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以及华北、华东、南方等地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和全国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紧急视频会等会议要求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扎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防范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切实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能源领域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督查。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协调各省级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厅),对所辖区域电力企业保电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二)国家能源局抽查。国家能源局将适时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保电安全工作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提高对做好春节、“两会”期间电力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组织做好所管辖电力企业的安全督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督查到位。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结合本区域特点,细化督查方案,对本区域重要电力企业以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过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格督查,务求实效。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督查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针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要责令立即停工整改;要对隐患整改治理进行跟踪闭环,督促企业消除安全隐患。 (四)协调配合,过程管控。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各省级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厅)的联系沟通,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保电安全督查工作。 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于2月25日前将本单位春节、“两会”保电安全督查总结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徐冬仓 010-66597306 13810752385 邮箱:fdsafety@163.com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1月10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行业春节、两会保电安全督查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7〕12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7-00003",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7-01-10",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13": { "tongzhi_image.id": 113,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2:59:56",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 "tongzhi_image.size": 244, "tongzhi_image.path": "/b5/71/0c/0a/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pn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121, "image.ts": "2017-09-17 21: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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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采取多种形式,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电力安全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29日 ",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废止《关于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530",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2-29",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18": { "tongzhi_image.id": 118,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0:30",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dbf03df62afa657b823d2d572567f31ea94d9e43", "tongzhi_image.size": 8395, "tongzhi_image.path": "/db/f0/3d/f6/dbf03df62afa657b823d2d572567f31ea94d9e43.pn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126, "image.ts": "2017-09-17 21:31:19", "image.image_url": "W020170104587578254415.png", "tongzhi.id": 65, "tongzhi.ts": "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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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狠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电力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以铁的决心和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针对“两节”期间安全生产特点,切实加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承包管理和项目管理,严禁工程项目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以包代管,坚决杜绝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等施工行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流程,严格作业程序,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要加强重大项目、特殊工艺、危险性作业的现场指导和监护,强化施工方案审查、验收及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存在较大隐患的要停工整改,严防坍塌、坠落、起重机械倒塌等事故的发生。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会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检查督导,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大检查各项工作措施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漏洞盲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对前期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逐一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对于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严格监控并落实安全措施。对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严格企业停产停工安全管理和复产验收,保障“两节”期间生产安全。各单位要严格“两节”期间停产停工、节后复产复工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停产停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停产停工期间的看护守卫,制定并严格执行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全面、系统的复产复工安全检查,严格履行复产复工程序,严防停产停工、节后复产复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对未经验收擅自复产复工、验收审查弄虚作假以及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的,要坚决严肃查处。 五、做好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切实保障电力可靠供应。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的防范和应对工作,认真研判本地区、本单位电力迎峰度冬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周密部署迎峰度冬工作。电网企业要做好负荷预测,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加强输变电设备运行监测巡视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情况,防止导线舞动、闪络、外力破坏等引发电力安全事故。发电企业要加强发电设备和供热设施运行维护,落实防寒防冻措施,加强燃煤电厂输煤安全管理,做好燃煤接卸、储存、输送等环节的安全措施,切实保障重要用户电力、热力可靠供应。 六、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值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加强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等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加强“两节”期间生产经营岗位员工特别是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抓好企地衔接,做好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准备。要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及时处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29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扎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931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470",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2-29",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21": { "tongzhi_image.id": 121,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0:44",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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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油焦是石油炼制过程中的副产物,具有含碳量高、硫份高、含有重金属化合物的特点。作为工业燃料时多为高硫低品质石油焦,其燃烧发电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易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应严格限制以石油焦为主要燃料(石油焦占比大于20%)的火电厂规划建设。 二、燃石油焦火电(含抽凝热电)项目应参与电力电量平衡,依据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并参照执行煤电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燃石油焦火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燃石油焦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燃石油焦火电(含热电)项目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以及重点城市,参照燃煤火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政策,石油焦消费总量按发热量折算至标煤计算煤炭消费总量。同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 四、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禁止审批建设自备燃石油焦火电(含热电)项目。 五、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石油焦火电(含热电)项目。利用当地副产的石油焦并经充分论证确有必要的,须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步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满足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六、燃石油焦发电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新建燃石油焦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现役机组按照国家煤电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燃石油焦发电项目改造为燃气发电项目。 七、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等部门对本地区燃石油焦发电机组的规划、建设、运营等环节实施闭环管理,确保燃石油焦发电机组各项条件满足有关要求。 八、地方环保部门要严格辖区新建燃石油焦发电项目环评审批,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对排放不达标、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督促整改。燃石油焦发电项目要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接受环保部门监督并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6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关于严格限制燃石油焦发电项目规划建设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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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严格限制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污染物排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石油焦是石油炼制过程中的副产物,具有含碳量高、硫份高、含有重金属化合物的特点。作为工业燃料时多为高硫低品质石油焦,其燃烧发电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易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应严格限制以石油焦为主要燃料(石油焦占比大于20%)的火电厂规划建设。 二、燃石油焦火电(含抽凝热电)项目应参与电力电量平衡,依据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并参照执行煤电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燃石油焦火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燃石油焦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燃石油焦火电(含热电)项目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以及重点城市,参照燃煤火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政策,石油焦消费总量按发热量折算至标煤计算煤炭消费总量。同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 四、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禁止审批建设自备燃石油焦火电(含热电)项目。 五、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石油焦火电(含热电)项目。利用当地副产的石油焦并经充分论证确有必要的,须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步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满足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六、燃石油焦发电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新建燃石油焦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现役机组按照国家煤电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燃石油焦发电项目改造为燃气发电项目。 七、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等部门对本地区燃石油焦发电机组的规划、建设、运营等环节实施闭环管理,确保燃石油焦发电机组各项条件满足有关要求。 八、地方环保部门要严格辖区新建燃石油焦发电项目环评审批,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对排放不达标、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督促整改。燃石油焦发电项目要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接受环保部门监督并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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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能源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现将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共计160项,见附件)下达你们,请认真组织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抓紧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项目汇总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12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427",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2-12",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27": { "tongzhi_image.id": 127,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1:16",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 "tongzhi_image.size": 244, "tongzhi_image.path": "/b5/71/0c/0a/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pn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135, "image.ts": "2017-09-17 21:31:32", "image.image_url": "./W020161222567452177874.png", "tongzhi.id": 70, "tongzhi.ts": "2017-09-17 21:31:32", "tongzhi.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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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文件; 4.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配电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地理平面图; 7.配电网络分布概况; 8.设立的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配电营业区域概况; 9.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的承诺书;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的承诺书; 10.信用承诺书。 三、许可申请及审查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正式经营配售电业务前,应当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电力业务。 (七)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要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的,应当在交易机构注册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提交电力业务许可申请前,应当取得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无法达成配电区域划分协议或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配电网项目核准内容、电网实际覆盖范围,并综合考虑电网结构、电网安全、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确定配电区域。 (九)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能源信用建设平台等。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部门,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能源信用建设平台保持数据报送与更新。 四、持证企业监督与管理 (十一)能源监管机构对被许可人是否持续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被许可人的注册资本和资产总额、生产经营场所、供电能力、主要管理人员等发生变化,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撤销许可。 (十二)被许可人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开展配电业务。 (十三)实行年度自查制度。被许可人应当每年开展自查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管理人员情况、配售电业务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配电设施情况、分支机构情况、遵守许可证制度情况等; 2.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或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受到能源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表彰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6.按照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开展自查的报告; 7.能源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四)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对被许可人自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五)被许可人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登记事项变更。 (十六)被许可人配电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十七)被许可人所经营的主要配电线路或者变配电设施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十八)被许可人自愿终止配电业务的,应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示,妥善处理配电资产、债权债务及合同约定事项,并与承接其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完成交接后,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十九)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能源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将其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相关电力业务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许可变更的; 4.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的; 5.不再具备许可条件仍从事相关电力业务,且限期未完成整改的; 6.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十)对纳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按照能源信用体系惩戒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 五、其它事项 (二十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425",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2-08",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29": { "tongzhi_image.id": 129,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1:27",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 "tongzhi_image.size": 244, "tongzhi_image.path": "/b5/71/0c/0a/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pn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137, "image.ts": "2017-09-17 21:31:32", "image.image_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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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能源信用建设平台等。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部门,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能源信用建设平台保持数据报送与更新。 四、持证企业监督与管理 (十一)能源监管机构对被许可人是否持续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被许可人的注册资本和资产总额、生产经营场所、供电能力、主要管理人员等发生变化,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撤销许可。 (十二)被许可人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开展配电业务。 (十三)实行年度自查制度。被许可人应当每年开展自查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管理人员情况、配售电业务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配电设施情况、分支机构情况、遵守许可证制度情况等; 2.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或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受到能源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表彰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6.按照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开展自查的报告; 7.能源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四)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对被许可人自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五)被许可人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登记事项变更。 (十六)被许可人配电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十七)被许可人所经营的主要配电线路或者变配电设施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十八)被许可人自愿终止配电业务的,应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示,妥善处理配电资产、债权债务及合同约定事项,并与承接其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完成交接后,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十九)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能源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将其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相关电力业务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许可变更的; 4.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的; 5.不再具备许可条件仍从事相关电力业务,且限期未完成整改的; 6.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十)对纳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按照能源信用体系惩戒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 五、其它事项 (二十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425",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2-08",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30": { "tongzhi_image.id": 130,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1:34",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jpe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 "tongzhi_image.size": 19527, "tongzhi_image.path": "/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138, "image.ts": "2017-09-17 21:31:37", "image.image_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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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不再提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国能综资质〔2015〕398号)附件材料中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二、创新事中事后许可监管措施,不断提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管工作成效 (一)强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制度 1.存在下列严重违反许可管理制度行为的持证企业将被列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1)涂改许可证的; (2)出租出借或借用挂靠许可资质的; (3) 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4)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5)在承(分)包环节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6)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2.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将辖区内被列入“黑名单”的持证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再次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依法从重处罚。 3.被列入“黑名单”的持证企业,自“黑名单”公布之日起满一年的,自动移出“黑名单”,相关违法信息录入其许可信用档案。 (二)规范自查工作制度 1.持证企业自查工作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每次企业自查数量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持证企业总数的10%。 持证企业在其许可有效期内应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工作。 2.持证企业报送的自查材料包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自查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所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针对在自查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持证企业,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其另行补充报送相关材料。 (三)简化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 1.持证企业按规定期限申请许可有效期延续的,可不再提供以下材料: (1)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2)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3)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仍需提供工程业绩报告); (4)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2.被列入“黑名单”的持证企业,不得简化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 (四)停止执行部分事中事后许可监管工作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分公司备案制度以及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制度。 三、多措并举,全面规范、提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服务质量 (一)积极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标准化工作 按照国务院“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的有关要求,对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从许可咨询、材料申报、审查受理、许可决定等各环节规范明确相关标准及工作制度,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和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升许可服务水平。 (二)持续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息系统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方针,在已有的许可信息化平台基础上,继续加强完善许可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完成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之间许可信息系统的规范完善工作,并实现许可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大力构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体系 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为目标,以培育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为支撑,大力构筑符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发展需要的信用体系。同时,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为抓手,通过采集整理持证企业在工程质量、合同履约、招投标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用信息,使之标准化、信息化、共享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许可监管工作机制。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426",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2-08",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31": { "tongzhi_image.id": 131,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1:39",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 "tongzhi_image.size": 244, "tongzhi_image.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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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止执行部分事中事后许可监管工作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分公司备案制度以及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制度。 三、多措并举,全面规范、提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服务质量 (一)积极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标准化工作 按照国务院“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的有关要求,对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从许可咨询、材料申报、审查受理、许可决定等各环节规范明确相关标准及工作制度,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和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升许可服务水平。 (二)持续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息系统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方针,在已有的许可信息化平台基础上,继续加强完善许可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完成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之间许可信息系统的规范完善工作,并实现许可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大力构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体系 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为目标,以培育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为支撑,大力构筑符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发展需要的信用体系。同时,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为抓手,通过采集整理持证企业在工程质量、合同履约、招投标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用信息,使之标准化、信息化、共享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许可监管工作机制。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426",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2-08",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32": { "tongzhi_image.id": 132,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1:43",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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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3)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仍需提供工程业绩报告); (4)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2.被列入“黑名单”的持证企业,不得简化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 (四)停止执行部分事中事后许可监管工作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分公司备案制度以及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制度。 三、多措并举,全面规范、提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服务质量 (一)积极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标准化工作 按照国务院“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的有关要求,对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从许可咨询、材料申报、审查受理、许可决定等各环节规范明确相关标准及工作制度,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和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升许可服务水平。 (二)持续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息系统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方针,在已有的许可信息化平台基础上,继续加强完善许可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完成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之间许可信息系统的规范完善工作,并实现许可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大力构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体系 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为目标,以培育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为支撑,大力构筑符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发展需要的信用体系。同时,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为抓手,通过采集整理持证企业在工程质量、合同履约、招投标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用信息,使之标准化、信息化、共享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许可监管工作机制。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426",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2-08",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33": { "tongzhi_image.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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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信用制度建设,研究制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行业信用制度体系,夯实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 实施进度: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和发布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6月底前,制定和发布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完善能源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2020年12月底前,陆续出台其他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信用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法改司 二、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交换体系 (三)加强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 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全国统一规范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标准。统一信用信息目录与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并发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等行业标准。 实施进度:2017年5月底前,编制和发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并且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版本;2017年8月底前,编制和发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2020年12月底前,编制和发布其他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标准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科技司 (四)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设 以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信用记录指标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实现信用记录全覆盖。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建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2018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包括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油气司、新能源司、监管司、安全司等司,以下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五)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 建设能源行业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归集与整合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建成能源行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2020年12月底前,建成能源行业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六)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数据传输与交换系统,实现能源行业各地区、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建立和拓展平台的各项功能,包括信用信息归集、整理、交换、共享等基础功能和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管理功能。做好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的准备工作。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一期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等基础功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向平台常态化提供信息,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报送至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二期建设,拓展平台功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提高提供信息的频率与质量,实时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信息。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三、推进信用信息公开与使用 (七)建设“信用能源”网站 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信用门户网站,强化网站内容建设与功能拓展,客观公正披露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守信与失信信息,提供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发布“红黑名单”和信用评价结果,打造能源行业网上信用服务窗口,实现与“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无缝衔接。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信用能源”网站的一期建设,公示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在线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发布“红黑名单”和信用评价结果,将信息报送“信用中国”网站;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信用能源”网站的二期建设,优化网站的各项基础功能,拓展应用和服务功能,实时与“信用中国”网站共享信息。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相关行业组织 (八)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编制能源行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制定信息公示规范,畅通公示渠道。在“信用能源”网站设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申请公开的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在“信用能源”网站设立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将严重失信行为等信息在“信用能源”网站公示并报“信用中国”网站公开;2018年12月底前,拓宽信息公示渠道,提升信息公示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实时报“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九)加强信用信息使用 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应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将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的整合,形成多样化的信用服务产品。引导市场主体在商务合作、经济往来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等方面使用信用信息和产品。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查询信用信息;2018年6月底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应用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宣传普及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2020年12月底前,依法依规向社会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提供公共信用信息,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和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等制度及操作细则。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建立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和相关细则;2020年12月底前,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 (十一)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建立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保护和安全监控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开展安全认证和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硬件设备、技术支撑等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安全司、信息中心 四、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出台《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对评价对象、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动态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保障信用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细则等;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细则等。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三)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指导开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对信用评价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严把评价质量关,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信用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和客观公正性。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指导开展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2020年12月底前,指导开展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四)规范信用评价机构管理 培育和引进合格的、具有行业经验的信用评价机构,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评价程序,要求其依法依规开展评价活动。对于评价机构弄虚作假、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实施进度:持续组织指导监督。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十五)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信用能源”等网站公布。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日常监管、评优评奖、金融信贷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实施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各专业司、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五、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全面建立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信用档案,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并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要求能源行业新设市场主体在申请行业准入时填写信用承诺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2020年12月底前,要求能源行业各市场主体填写信用承诺书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信用能源”网站公示。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七)加强信用分类监管 建立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监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科学设立分类标准,明确评定内容、评定程序、评定标准等,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分类等级评定。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等级,确定相应的监管频次和监管措施,实现有效监管。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制定和发布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评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等级;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等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联动奖惩办法,提升监管效率。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十八)加强守信联合激励 多渠道树立能源行业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对诚信市场主体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在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能源”、各行业组织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联合社会机构对能源行业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引导金融机构在利率、费率等方面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推动行业组织表彰诚信会员。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树立和宣传能源行业诚信典型,出台守信联合激励措施;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联合激励措施,联合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对诚信市场主体全面实施激励。 责任单位:各专业司、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九)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对能源行业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联合其他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个人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失信行为的记录和披露,使严重失信主体在市场交易和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受到制约。引导行业组织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实行不同程度的惩戒。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实施进度:2017年6月底前,制定能源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出台失信联合惩戒措施;2020年12月底前,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和披露,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措施,联合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对严重失信主体全面实施惩戒。 责任单位:各专业司、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建立与完善能源行业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行业组织、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将产生的能源行业“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制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在“信用能源”网站发布“红名单”和“黑名单”;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规范红黑名单的产生和发布,拓宽红黑名单的应用领域,探索将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产生的能源行业“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用于政府监管。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六、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一)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鼓励行业组织积极参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制订、联合奖惩等方面发挥作用。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和监督作用,推动行业组织指导和督促会员单位积极参与信用建设。明确行业组织在能源行业诚信自律中的职责和任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能源行业诚信宣传、教育和交流活动等。 实施进度:持续性工作,指导各行业组织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二十二)引导企业加强信用建设 引导能源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企业诚信自律。督促能源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设计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机制,构建完善的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追责的信用风险管控机制。 实施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引导企业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重点对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的企业提出要求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2020年12月底前,要求能源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 (二十三)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 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专注于能源行业、全国领先、具有较强社会公信力的品牌信用服务机构。支持信用服务产品研发和应用,鼓励发展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咨询等多种业务,提升能源行业信用服务水平。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非法、超范围经营信用服务业务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实施进度:结合工作推进,持续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七、强化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四)普及诚信教育和培训 组织开展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在能源行业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和信用管理内容,提升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编制能源信用宣传材料,向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和政策制度等。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编制和印发能源信用宣传材料;2020年12月底前,丰富能源行业诚信教育和培训内容,拓展培训群体,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普及诚信教育。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二十五)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行业风尚。深入开展能源行业诚信主题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信用宣传等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行业氛围。 实施进度:加大诚信宣传力度,持续开展形式多样、参与度高、覆盖面广的诚信主题活动。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 (二十六)加强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开展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教育和培训,培养能源行业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鼓励信用管理人员学习与交流。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能源行业信用工作专家库,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信用管理工作者研讨交流,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推进能源行业信用理论与实务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联合行业组织和社会机构开展能源行业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建立信用工作专家库,举办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论坛;持续多形式、多层次的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 八、建立健全组织工作机制 成立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由能源局领导及相关专业司、资质管理中心、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资质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标准建设等工作,牵头开展数据库、平台、网站等建设,指导推动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信用评价、信用监管、诚信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开展。 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与进度安排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9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424",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2-09",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34": { "tongzhi_image.id": 134,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1:45",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 "tongzhi_image.size": 244, "tongzhi_image.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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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全国统一规范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标准。统一信用信息目录与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并发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等行业标准。 实施进度:2017年5月底前,编制和发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并且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版本;2017年8月底前,编制和发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2020年12月底前,编制和发布其他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标准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科技司 (四)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设 以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信用记录指标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实现信用记录全覆盖。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建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2018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包括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油气司、新能源司、监管司、安全司等司,以下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五)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 建设能源行业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归集与整合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建成能源行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2020年12月底前,建成能源行业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六)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数据传输与交换系统,实现能源行业各地区、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建立和拓展平台的各项功能,包括信用信息归集、整理、交换、共享等基础功能和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管理功能。做好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的准备工作。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一期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等基础功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向平台常态化提供信息,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报送至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二期建设,拓展平台功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提高提供信息的频率与质量,实时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信息。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三、推进信用信息公开与使用 (七)建设“信用能源”网站 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信用门户网站,强化网站内容建设与功能拓展,客观公正披露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守信与失信信息,提供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发布“红黑名单”和信用评价结果,打造能源行业网上信用服务窗口,实现与“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无缝衔接。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信用能源”网站的一期建设,公示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在线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发布“红黑名单”和信用评价结果,将信息报送“信用中国”网站;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信用能源”网站的二期建设,优化网站的各项基础功能,拓展应用和服务功能,实时与“信用中国”网站共享信息。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相关行业组织 (八)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编制能源行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制定信息公示规范,畅通公示渠道。在“信用能源”网站设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申请公开的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在“信用能源”网站设立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将严重失信行为等信息在“信用能源”网站公示并报“信用中国”网站公开;2018年12月底前,拓宽信息公示渠道,提升信息公示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实时报“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九)加强信用信息使用 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应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将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的整合,形成多样化的信用服务产品。引导市场主体在商务合作、经济往来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等方面使用信用信息和产品。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查询信用信息;2018年6月底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应用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宣传普及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2020年12月底前,依法依规向社会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提供公共信用信息,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和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等制度及操作细则。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建立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和相关细则;2020年12月底前,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 (十一)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建立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保护和安全监控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开展安全认证和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硬件设备、技术支撑等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安全司、信息中心 四、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出台《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对评价对象、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动态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保障信用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细则等;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细则等。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三)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指导开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对信用评价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严把评价质量关,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信用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和客观公正性。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指导开展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2020年12月底前,指导开展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四)规范信用评价机构管理 培育和引进合格的、具有行业经验的信用评价机构,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评价程序,要求其依法依规开展评价活动。对于评价机构弄虚作假、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实施进度:持续组织指导监督。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十五)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信用能源”等网站公布。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日常监管、评优评奖、金融信贷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实施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各专业司、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五、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全面建立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信用档案,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并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要求能源行业新设市场主体在申请行业准入时填写信用承诺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2020年12月底前,要求能源行业各市场主体填写信用承诺书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信用能源”网站公示。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七)加强信用分类监管 建立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监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科学设立分类标准,明确评定内容、评定程序、评定标准等,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分类等级评定。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等级,确定相应的监管频次和监管措施,实现有效监管。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制定和发布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评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等级;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等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联动奖惩办法,提升监管效率。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十八)加强守信联合激励 多渠道树立能源行业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对诚信市场主体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在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能源”、各行业组织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联合社会机构对能源行业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引导金融机构在利率、费率等方面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推动行业组织表彰诚信会员。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树立和宣传能源行业诚信典型,出台守信联合激励措施;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联合激励措施,联合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对诚信市场主体全面实施激励。 责任单位:各专业司、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九)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对能源行业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联合其他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个人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失信行为的记录和披露,使严重失信主体在市场交易和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受到制约。引导行业组织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实行不同程度的惩戒。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实施进度:2017年6月底前,制定能源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出台失信联合惩戒措施;2020年12月底前,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和披露,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措施,联合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对严重失信主体全面实施惩戒。 责任单位:各专业司、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建立与完善能源行业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行业组织、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将产生的能源行业“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制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在“信用能源”网站发布“红名单”和“黑名单”;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规范红黑名单的产生和发布,拓宽红黑名单的应用领域,探索将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产生的能源行业“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用于政府监管。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六、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一)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鼓励行业组织积极参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制订、联合奖惩等方面发挥作用。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和监督作用,推动行业组织指导和督促会员单位积极参与信用建设。明确行业组织在能源行业诚信自律中的职责和任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能源行业诚信宣传、教育和交流活动等。 实施进度:持续性工作,指导各行业组织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二十二)引导企业加强信用建设 引导能源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企业诚信自律。督促能源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设计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机制,构建完善的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追责的信用风险管控机制。 实施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引导企业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重点对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的企业提出要求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2020年12月底前,要求能源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 (二十三)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 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专注于能源行业、全国领先、具有较强社会公信力的品牌信用服务机构。支持信用服务产品研发和应用,鼓励发展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咨询等多种业务,提升能源行业信用服务水平。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非法、超范围经营信用服务业务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实施进度:结合工作推进,持续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七、强化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四)普及诚信教育和培训 组织开展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在能源行业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和信用管理内容,提升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编制能源信用宣传材料,向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和政策制度等。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编制和印发能源信用宣传材料;2020年12月底前,丰富能源行业诚信教育和培训内容,拓展培训群体,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普及诚信教育。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二十五)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行业风尚。深入开展能源行业诚信主题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信用宣传等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行业氛围。 实施进度:加大诚信宣传力度,持续开展形式多样、参与度高、覆盖面广的诚信主题活动。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 (二十六)加强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开展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教育和培训,培养能源行业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鼓励信用管理人员学习与交流。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能源行业信用工作专家库,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信用管理工作者研讨交流,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推进能源行业信用理论与实务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联合行业组织和社会机构开展能源行业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建立信用工作专家库,举办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论坛;持续多形式、多层次的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 八、建立健全组织工作机制 成立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由能源局领导及相关专业司、资质管理中心、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资质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标准建设等工作,牵头开展数据库、平台、网站等建设,指导推动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信用评价、信用监管、诚信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开展。 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与进度安排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9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424",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2-09",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35": { "tongzhi_image.id": 135,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1:49",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jpe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 "tongzhi_image.size": 19527, "tongzhi_image.path": "/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143, "image.ts": "2017-09-17 21:31:49", "image.image_url": "./W020161220590421908549.jpg", "tongzhi.id": 74, "tongzhi.ts": "2017-09-17 21:31:49", "tongzhi.title":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tongzhi.list_date": "2016-12-20", "tongzhi.content": " 国能资质〔2016〕35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 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集团、华润集团,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严格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充分发挥许可证在规范电力企业运营行为等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制度,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除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的情况外,发电机组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方可并网发电。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对各自辖区内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开展排查工作,未取得许可并网发电的要严肃处理。 (一)对未取得许可发电机组的所属企业要立即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理许可手续;2017年6月30日前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机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不执行相关要求、不配合相关监管工作开展的电网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理。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未取得许可的机组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二、加强超期服役机组许可监管,明确发电机组延续运行的有关要求 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退役,不得继续并网发电。到期未申请退役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进行公示并依法注销许可。 发电机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未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关停或停用计划的,如需申请延续运行,应当于机组设计寿命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延续运行。煤电机组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延寿与退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332号)文件有关要求,在申请延续运行时须提供经延寿改造、安全评估的有关证明材料,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证明材料中明确的时限准予其延续运行。其他类型发电机组申请延续运行的,也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开展延寿改造、安全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范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要求 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四、调整小水电站豁免范围 小水电站的发电业务许可豁免范围从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调整到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经营单站6MW(不含)以下小水电站发电业务时,不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办理并网手续及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及其配套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422",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2-08",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36": { "tongzhi_image.id": 136,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1:56",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 "tongzhi_image.size": 244, "tongzhi_image.path": "/b5/71/0c/0a/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png", "tongzhi_image.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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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退役,不得继续并网发电。到期未申请退役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进行公示并依法注销许可。 发电机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未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关停或停用计划的,如需申请延续运行,应当于机组设计寿命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延续运行。煤电机组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延寿与退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332号)文件有关要求,在申请延续运行时须提供经延寿改造、安全评估的有关证明材料,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证明材料中明确的时限准予其延续运行。其他类型发电机组申请延续运行的,也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开展延寿改造、安全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范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要求 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四、调整小水电站豁免范围 小水电站的发电业务许可豁免范围从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调整到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经营单站6MW(不含)以下小水电站发电业务时,不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办理并网手续及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及其配套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422",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2-08",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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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zhi.list_date": "2016-12-16", "tongzhi.content": "国能新能[2016]35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核集团、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国电投集团、三峡集团、神华集团、中节能集团、中电建集团、中能建集团、中广核集团,各地方电网企业,各太阳能领域相关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 为促进太阳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太阳能多元化应用,推动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将编制的《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354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412",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2-08",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40": { "tongzhi_image.id": 140,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2:02",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 "tongzhi_image.size": 244, "tongzhi_image.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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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动有色金属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范条件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有色金属企业,应全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不受电压等级限制。也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鼓励交易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 二、规范开展电力直接交易 凡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的有色金属企业,均不再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也不再纳入用电计划管理,通过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电量,按规定支付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保底供电价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电价。 三、加强自备电厂管理 鼓励有色金属行业存量自备电厂并网运行。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合理缴纳备用费,履行相应的电力调峰义务。 四、探索建设局域电网试点 以不增加电解铝产能为前提,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探索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局域电网建设试点,促进电解铝行业形成公平用电价格,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五、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分工,积极配合,进一步完善机制。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和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电力交易规则、电力市场方案时充分考虑有色金属行业特点,积极支持有色金属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落实相关政策,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自备电厂相关费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工作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1月24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用电政策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有关工作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411",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1-24", "tongzhi.detail_tit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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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公司,中节能、中广核集团公司: 生物质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是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环境质量、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任务。为推进生物质能分布式开发利用,扩大市场规模,完善产业体系,加快生物质能专业化多元化产业化发展步伐,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0月28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82",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0-28",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45": { "tongzhi_image.id": 145,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2:16",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 "tongzhi_image.size": 244, "tongzhi_image.path": "/b5/71/0c/0a/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pn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153, "image.ts": "2017-09-17 21:32:18", "image.image_url": "./W020161205345785978195.png", "tongzhi.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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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当前气温骤降,冬季用电负荷屡创新高的情况,电力调度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迎峰度冬期间负荷预测工作,做好电力平衡和运行方式安排,保证电力可靠供应。 二、电网企业要强化重要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监测巡视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情况,防止导线舞动、闪络、外力破坏等情况引发电力安全事故。 三、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积极推动有序用电,充分发挥跨区、跨省电力支援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用电需求。 四、电网企业要结合迎峰度冬期间生产实际,充分做好事故预想,完善各类电力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演练,认真做好抗灾抢险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电力事故(事件),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立即上报,同时及时启动预案,快速响应、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协调,强化应急联动,避免重大社会影响事件发生。 五、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积极督导电网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迎峰度冬期间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1月29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防范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切实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81",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1-29",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49": { "tongzhi_image.id": 149,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2:30",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 "tongzhi_image.size": 244, "tongzhi_image.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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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zhi.content": " 国能安全〔2016〕33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能源领域 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公司,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了深刻吸取江西丰城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电力、核电、石油石化等能源企业要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6〕15号)要求,立即组织开展能源领域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建设施工安全隐患,切实堵塞安全生产漏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面彻底排查能源领域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并切实治理施工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进一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坚决遏制能源领域建设施工重特大事故。 三、检查重点 (一)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电网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风电工程,光伏、光热发电工程) (二)核电工程建设项目 (三)石油储备基地建设项目 (四)油气管道建设项目 (五)炼油工程建设项目 (六)能源领域其他建设项目 四、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开工条件是否取齐等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情况,项目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能力。 (二)工程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监督网络建立及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工作开展情况。 (三)工程建设项目工期管控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拨付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提取、使用等情况。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情况。 (四)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使用、维修、拆除等全过程危险点分析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使用维护情况。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情况。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以及季节性施工安全评估情况、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实施情况。 (六)施工现场预防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各类高处施工平台、作业排架、承重排架、起重机械、架桥机、载人升降机,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和主要施工通道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情况。 (七)受限空间、洞室、竖(斜)井、高边坡与基坑作业,爆破、动火(焊接)、带电作业,起重、张力架线作业,高处、水上、地下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行为安全管理情况。 (八)现场施工用电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实施情况,在建设施和施工设备防雷设施设置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登记与备案、监控与管理情况,易燃易爆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和管道安全管理情况。 (十)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培训与演练情况,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十一)人员密集场所、生活区、仓库安全情况;施工现场防火、防滑、防冻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恶劣天气是否施工作业,施工交通安全情况,自然灾害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作业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十三)针对具体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能源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工作。 (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各能源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检查计划,细化检查方案,对本系统本单位所有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三)强化整治,注重实效。各能源企业要把本次安全大检查工作和其他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工整改。 (四)认真督查,积极督促。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安全督查工作。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督促其他有关能源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施工安全大检查。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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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公司,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了深刻吸取江西丰城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电力、核电、石油石化等能源企业要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6〕15号)要求,立即组织开展能源领域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建设施工安全隐患,切实堵塞安全生产漏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面彻底排查能源领域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并切实治理施工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进一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坚决遏制能源领域建设施工重特大事故。 三、检查重点 (一)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电网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风电工程,光伏、光热发电工程) (二)核电工程建设项目 (三)石油储备基地建设项目 (四)油气管道建设项目 (五)炼油工程建设项目 (六)能源领域其他建设项目 四、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开工条件是否取齐等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情况,项目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能力。 (二)工程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监督网络建立及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工作开展情况。 (三)工程建设项目工期管控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拨付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提取、使用等情况。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情况。 (四)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使用、维修、拆除等全过程危险点分析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使用维护情况。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情况。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以及季节性施工安全评估情况、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实施情况。 (六)施工现场预防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各类高处施工平台、作业排架、承重排架、起重机械、架桥机、载人升降机,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和主要施工通道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情况。 (七)受限空间、洞室、竖(斜)井、高边坡与基坑作业,爆破、动火(焊接)、带电作业,起重、张力架线作业,高处、水上、地下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行为安全管理情况。 (八)现场施工用电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实施情况,在建设施和施工设备防雷设施设置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登记与备案、监控与管理情况,易燃易爆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和管道安全管理情况。 (十)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培训与演练情况,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十一)人员密集场所、生活区、仓库安全情况;施工现场防火、防滑、防冻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恶劣天气是否施工作业,施工交通安全情况,自然灾害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作业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十三)针对具体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能源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工作。 (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各能源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检查计划,细化检查方案,对本系统本单位所有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三)强化整治,注重实效。各能源企业要把本次安全大检查工作和其他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工整改。 (四)认真督查,积极督促。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安全督查工作。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督促其他有关能源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施工安全大检查。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1月28日 ",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能源领域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79",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1-28",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52": { "tongzhi_image.id": 152,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2:46",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jpe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8ff95184925d601ac73a138fe46fb134896fafc1", "tongzhi_image.size": 7449, "tongzhi_image.path": "/8f/f9/51/84/8ff95184925d601ac73a138fe46fb134896fafc1.jp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164, "image.ts": "2017-09-17 21:32:40", "image.image_url": "W020161125587875664511.jpg", "tongzhi.id": 84, "tongzhi.ts": "2017-09-17 21:32:40", "tongzhi.titl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tongzhi.list_date": "2016-11-24", "tongzhi.content": "国能综安全〔2016〕780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2016年11月24日7时40分,江西省宜春市丰城电厂在建项目发生倒塌事故,目前遇难人数已达60人。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全面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强化工程承包管理,严禁工程项目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以包代管。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电力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深入排查隐患,切实治理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保证安全管理可控在控。 三、各电力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施工流程,严格作业程序,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切实加强重大项目、特殊工艺、危险性作业的现场指导和监护,强化施工方案审查、验收及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存在较大隐患的要停工整改。 四、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组织监督检查、抽查督导,指导督促电力企业深入开展施工安全大检查活动,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6年11月24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780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76",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1-24",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53": { "tongzhi_image.id": 153,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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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今冬明春电力迎峰度冬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研判本地区、本单位电力迎峰度冬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周密部署电力迎峰度冬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重要用户电力、热力可靠供应,坚决杜绝大范围停电、停热事故发生,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今冬明春气候和电力(热力)生产特点,全面排查安全生产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重要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北方供暖区域供热设备设施、南方火电机组、北方风电场和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遏制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电网运行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稳定运行 各相关单位要统筹考虑迎峰度冬期间电力可靠供应和居民供热质量,对存在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电网调峰缺口大、热电厂单机供热等问题的地区,要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降低电力系统运行风险。在供热矛盾突出的特殊时期,要统一调配电网调峰资源,严格控制火电机组开机方式,加强联络线跨省调峰支援。加强重要输变电设施巡视工作,防止因线路覆冰、闪络引发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强化发电厂管理,确保电源可靠支撑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发电设备运行维护,做好重要热控保护仪表等设备防寒防冻工作,防止发生室外设备冻坏停运情况,提高发电机组设备运行可靠性。加强风电机组运行管理,防止突发极低气温情况下风电场大范围切机。加强燃煤电厂输煤系统安全管理,遇到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时,要做好燃煤接卸、储存、输送等环节的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五、强化供热电厂管理,确保热力可靠供应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热电厂供热设备运行维护,在电网调峰压力大、供热电厂单机运行的地区,要确保备用机组能够随时调用,并制定落实切实可行的热力应急保障措施。要加强供热电厂燃料管理,做好燃料的储运工作。燃料供应紧张地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建立煤电互惠互保长效机制,确保供热电厂的燃料供应。 六、增强系统灵活性,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和供热能力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各地区电力、热力供需情况,结合我国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的总体要求,积极调整电源结构,控制煤电、风电新建规模和建设节奏,推进电能替代、火电灵活性改造,加快省际网际电力通道、抽水蓄能电站、储能技术示范工程的规划建设,进一步提高电网调峰、可再生能源消纳和热电厂供热能力。 七、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各相关单位要借助电力体制改革机遇,稳妥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通过市场手段深挖释放电网调峰潜力,充分调动发电企业及相关企业参与电网调峰的积极性,有效提高电网调峰能力。 八、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及时处置突发应急事件 各单位要完善冬季电力应急预案,特别要针对今冬明春可能发生的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加强恶劣天气值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快速响应、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加强政企应急协调联动,及时处置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电力(热力)突发事件。 九、加强电力安全监管,督促迎峰度冬措施落实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大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督促电力企业落实电力迎峰度冬各项措施,保障迎峰度冬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热力)可靠供应。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1月8日 ",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电力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707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71",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1-08",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57": { "tongzhi_image.id": 157,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3:09",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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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要结合今冬明春气候和电力(热力)生产特点,全面排查安全生产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重要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北方供暖区域供热设备设施、南方火电机组、北方风电场和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遏制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电网运行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稳定运行 各相关单位要统筹考虑迎峰度冬期间电力可靠供应和居民供热质量,对存在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电网调峰缺口大、热电厂单机供热等问题的地区,要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降低电力系统运行风险。在供热矛盾突出的特殊时期,要统一调配电网调峰资源,严格控制火电机组开机方式,加强联络线跨省调峰支援。加强重要输变电设施巡视工作,防止因线路覆冰、闪络引发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强化发电厂管理,确保电源可靠支撑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发电设备运行维护,做好重要热控保护仪表等设备防寒防冻工作,防止发生室外设备冻坏停运情况,提高发电机组设备运行可靠性。加强风电机组运行管理,防止突发极低气温情况下风电场大范围切机。加强燃煤电厂输煤系统安全管理,遇到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时,要做好燃煤接卸、储存、输送等环节的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五、强化供热电厂管理,确保热力可靠供应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热电厂供热设备运行维护,在电网调峰压力大、供热电厂单机运行的地区,要确保备用机组能够随时调用,并制定落实切实可行的热力应急保障措施。要加强供热电厂燃料管理,做好燃料的储运工作。燃料供应紧张地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建立煤电互惠互保长效机制,确保供热电厂的燃料供应。 六、增强系统灵活性,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和供热能力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各地区电力、热力供需情况,结合我国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的总体要求,积极调整电源结构,控制煤电、风电新建规模和建设节奏,推进电能替代、火电灵活性改造,加快省际网际电力通道、抽水蓄能电站、储能技术示范工程的规划建设,进一步提高电网调峰、可再生能源消纳和热电厂供热能力。 七、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各相关单位要借助电力体制改革机遇,稳妥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通过市场手段深挖释放电网调峰潜力,充分调动发电企业及相关企业参与电网调峰的积极性,有效提高电网调峰能力。 八、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及时处置突发应急事件 各单位要完善冬季电力应急预案,特别要针对今冬明春可能发生的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加强恶劣天气值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快速响应、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加强政企应急协调联动,及时处置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电力(热力)突发事件。 九、加强电力安全监管,督促迎峰度冬措施落实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大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督促电力企业落实电力迎峰度冬各项措施,保障迎峰度冬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热力)可靠供应。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1月8日 ",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电力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707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71",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1-08",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58": { "tongzhi_image.id": 158,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3:18",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jpe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d95d5359c09cf6866c1302670efb6a105c956398", "tongzhi_image.size": 11267, "tongzhi_image.path": "/d9/5d/53/59/d95d5359c09cf6866c1302670efb6a105c956398.jp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170, "image.ts": "2017-09-17 21:32:53", "image.image_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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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进一步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层层落实瓦斯治理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保障瓦斯防治投入,按规定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不得因经济效益下滑而降低提取标准。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瓦斯防治组织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目标管理和考核,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三、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基础管理。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瓦斯鉴定等级进行矿井瓦斯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和降低矿井瓦斯鉴定等级。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实现通风可靠。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抽掘采平衡。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健全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性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生产安排必须给瓦斯抽采留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改造升级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规范瓦斯抽采钻孔施工监管,严防弄虚作假,确保钻孔施工质量。加强瓦斯超限管理,发生瓦斯超限要比照事故处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四、强力推进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各地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扶持政策,加强目标考核管理,督促有关企业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力度。各煤矿企业要将瓦斯抽采作为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的治本措施,严格执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加强抽采效果评价,强力推进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区域性防突;强化瓦斯防治理念、技术、管理、装备集成创新,形成适合不同地质条件下瓦斯灾害防治模式;有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建设开工前,应按规定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做到先抽后建。 五、加快实施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煤矿企业围绕“改造大系统、治理大隐患、防范大事故”,科学编制煤矿安全改造“十三五”规划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建立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储备库;按照2016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安排,抓紧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督促企业自有资金及时到位,做到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后评估,总结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情况,评价瓦斯防治技术路线及建设效果,宣传推广瓦斯治理先进理念、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有关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改造管理制度,加快2016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尽快将资金用于急需改造的安全生产系统中。 六、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生产领域违法违规惩戒机制,通过“双随机”检查、暗查暗访、联合执法和重点执法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批小建大、超层越界、证照不全、资料造假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要立即按要求停建停产;已经停建停产的,不得擅自复工复产,同时做好通风、排水、防火等工作,坚决防止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而引发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依法追责,真正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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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进一步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层层落实瓦斯治理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保障瓦斯防治投入,按规定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不得因经济效益下滑而降低提取标准。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瓦斯防治组织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目标管理和考核,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三、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基础管理。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瓦斯鉴定等级进行矿井瓦斯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和降低矿井瓦斯鉴定等级。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实现通风可靠。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抽掘采平衡。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健全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性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生产安排必须给瓦斯抽采留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改造升级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规范瓦斯抽采钻孔施工监管,严防弄虚作假,确保钻孔施工质量。加强瓦斯超限管理,发生瓦斯超限要比照事故处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四、强力推进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各地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扶持政策,加强目标考核管理,督促有关企业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力度。各煤矿企业要将瓦斯抽采作为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的治本措施,严格执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加强抽采效果评价,强力推进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区域性防突;强化瓦斯防治理念、技术、管理、装备集成创新,形成适合不同地质条件下瓦斯灾害防治模式;有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建设开工前,应按规定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做到先抽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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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172, "image.ts": "2017-09-17 21:33:01", "image.image_url": "./W020161102380883736785.jpg", "tongzhi.id": 89, "tongzhi.ts": "2017-09-17 21:33:01", "tongzhi.title":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tongzhi.list_date": "2016-11-02", "tongzhi.content": " 国能法改[2016]27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法治宣传教育 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司、各直属事业单位,中电联,中电传媒,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现将《能源行业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16~2020年)》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0月13日 能源行业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 (2016~2020年) 为加强能源行业法治宣传教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6〕1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深入开展能源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建设能源行业法治文化,为“十三五”时期能源行业健康协调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进一步增强;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理能源事务的能力显著提高;能源行业依法治理进一步深化,能源企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行业氛围。 (三)工作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三五”能源发展总目标和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发展要求,合理安排各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好服务和支撑作用。 ——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能源行业依法治理有机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能源行政执法、能源供应使用等活动中。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与能源企业积极联动,在全行业形成自觉学习、运用法律的氛围。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不同地区、机关、企业的具体业务特点,分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突出抓好重点对象,带动和促进全行业普法。 ——形式创新,注重实效。重视发挥网络和新媒体的作用,以干部职工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时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理念、机制、载体和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了重要论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深刻回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能源行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宣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和党内法规建设的生动实践,使全行业了解并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 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宪法权威。要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宣传宪法的实施,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形势新要求,突出宣传党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尊崇党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四)学习宣传能源法律法规和能源体制改革文件 掌握《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能源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能源事务和解决相关问题。突出学习宣传能源体制改革文件,学习宣传中央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有关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能源市场交易、运行规则等配套文件,全面深化能源行业体制改革,推动能源市场建设,解决制约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深入学习国务院有关能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深刻领会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积极推动能源行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五)大力学习宣传本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和基本特征,自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贯穿到各项日常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学习依法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学习《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各项规定,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入学习与市场监管密切相关的《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推动能源行业树立保护产权、平等交换、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意识,促进能源行业在经济新常态下平稳健康运行。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能源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扎实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学习宣传《国家安全法》,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做好涉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掌握信息化条件下保密防范技能。 (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主旨,在能源行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做到法治文化建设与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努力使全行业干部职工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践行者和坚定捍卫者,形成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促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全行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在能源行业健全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七)推进多层次依法治理 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管理能源事务和有关社会经济事务,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自觉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治企。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要围绕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与有关能源企业联合开展法治宣传,向群众普及能源普遍服务、能源基础设施保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群众合法维权,自觉与危害能源基础设施的行为做斗争。能源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三、对象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树立法治意识作为普法工作的关键。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落实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结合能源工作实际,建立定期法律培训和法制讲座制度。完善党组(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把宪法、重要能源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列入学习内容,做好计划和安排。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员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二)加强公务员法治宣传教育 把法治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保证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学法考勤、学法档案,为公务员配备法律法规工具书和能源管理政策法规汇编。对公务员学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三)加强对能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结合能源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开展能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教育和法治培训,培养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树立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意识。结合能源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强对能源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培养依法竞争意识,积极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促进能源市场建设。 (四)加强对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 能源供应企业要经常性地开展合法用能、安全用能、节约用能的法治宣传,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服务信息,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为用户合法维权提供便利条件。经营管理能源基础设施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巡护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维护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对盗窃、破坏能源基础设施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围绕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部署,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并加强考核评估。各单位法制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承担普法骨干和法治参谋助手的职责。组建法治宣传教育队伍,鼓励法律服务人员、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教学人员加入能源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能源行业协会要建立协调协作机制,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健全普法责任制 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建立普法责任清单,研究制定普法工作计划,进行目标分解,做到项目清晰、责任明确、目标具体,年度有安排,平时有检查。在行政执法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发布宣传材料和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对执法对象做好普法工作,使行政执法过程成为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能源企业和能源行业协会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中电传媒等能源行业媒体要自觉履行普法责任,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开设法治讲堂,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开展及时权威的法律解读,积极引导能源行业的法治风尚。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切实履行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的职责,把党内法规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为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三)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 创新工作理念,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效。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针对受众心理,创新方式方法,创新载体阵地,积极运用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等,推送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有条件的单位,要利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普及能源法律法规。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通过法治网络论坛、报刊专栏、视频课堂、学法广播、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等方式和平台扩宽学法渠道,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培育普法文化产品。能源行业协会要贴近企业,发挥行业优势,积极主动地组织普法活动。 五、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 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和能源企业要成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定期会议、听取汇报、监督检查等制度,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综治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内容。落实法治宣传教育保障措施,切实解决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工作指导 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和能源企业要组建法治宣传队伍,明确负责人和有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的合力。结合各地区、各行业、各机关工作实际,分析不同对象的普法需求,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积极解决问题,努力推进工作。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区各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入。 (三)加强经费保障 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要把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6]278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67",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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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能源行业依法治理有机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能源行政执法、能源供应使用等活动中。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与能源企业积极联动,在全行业形成自觉学习、运用法律的氛围。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不同地区、机关、企业的具体业务特点,分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突出抓好重点对象,带动和促进全行业普法。 ——形式创新,注重实效。重视发挥网络和新媒体的作用,以干部职工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时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理念、机制、载体和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了重要论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深刻回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能源行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宣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和党内法规建设的生动实践,使全行业了解并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 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宪法权威。要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宣传宪法的实施,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形势新要求,突出宣传党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尊崇党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四)学习宣传能源法律法规和能源体制改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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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主旨,在能源行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做到法治文化建设与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努力使全行业干部职工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践行者和坚定捍卫者,形成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促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全行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在能源行业健全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七)推进多层次依法治理 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管理能源事务和有关社会经济事务,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自觉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治企。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要围绕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与有关能源企业联合开展法治宣传,向群众普及能源普遍服务、能源基础设施保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群众合法维权,自觉与危害能源基础设施的行为做斗争。能源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三、对象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树立法治意识作为普法工作的关键。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落实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结合能源工作实际,建立定期法律培训和法制讲座制度。完善党组(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把宪法、重要能源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列入学习内容,做好计划和安排。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员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二)加强公务员法治宣传教育 把法治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保证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学法考勤、学法档案,为公务员配备法律法规工具书和能源管理政策法规汇编。对公务员学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三)加强对能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结合能源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开展能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教育和法治培训,培养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树立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意识。结合能源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强对能源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培养依法竞争意识,积极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促进能源市场建设。 (四)加强对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 能源供应企业要经常性地开展合法用能、安全用能、节约用能的法治宣传,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服务信息,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为用户合法维权提供便利条件。经营管理能源基础设施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巡护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维护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对盗窃、破坏能源基础设施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围绕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部署,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并加强考核评估。各单位法制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承担普法骨干和法治参谋助手的职责。组建法治宣传教育队伍,鼓励法律服务人员、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教学人员加入能源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能源行业协会要建立协调协作机制,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健全普法责任制 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建立普法责任清单,研究制定普法工作计划,进行目标分解,做到项目清晰、责任明确、目标具体,年度有安排,平时有检查。在行政执法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发布宣传材料和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对执法对象做好普法工作,使行政执法过程成为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能源企业和能源行业协会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中电传媒等能源行业媒体要自觉履行普法责任,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开设法治讲堂,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开展及时权威的法律解读,积极引导能源行业的法治风尚。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切实履行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的职责,把党内法规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为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三)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 创新工作理念,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效。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针对受众心理,创新方式方法,创新载体阵地,积极运用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等,推送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有条件的单位,要利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普及能源法律法规。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通过法治网络论坛、报刊专栏、视频课堂、学法广播、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等方式和平台扩宽学法渠道,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培育普法文化产品。能源行业协会要贴近企业,发挥行业优势,积极主动地组织普法活动。 五、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 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和能源企业要成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定期会议、听取汇报、监督检查等制度,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综治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内容。落实法治宣传教育保障措施,切实解决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工作指导 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和能源企业要组建法治宣传队伍,明确负责人和有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的合力。结合各地区、各行业、各机关工作实际,分析不同对象的普法需求,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积极解决问题,努力推进工作。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区各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入。 (三)加强经费保障 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要把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6]278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67",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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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1698号文,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而开工建设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对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项目(不含民生热电),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在取齐必要支持性文件后仍需暂缓建设,待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在国家的指导下,由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复建设。 四、加强煤电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1698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要加强煤电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新申请质量监督注册的煤电项目,应是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建设规划内的核准项目。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不得进行质量监督注册。 (二)已注册质量监督的煤电项目,要立即进行清理,未纳入规划、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要停止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项目(不含民生热电),除采取上述措施外,新申请质量监督注册的,暂缓受理;已注册质量监督的,要暂停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待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才能逐步恢复。 五、严肃处理违规建设项目 对于存在未按核准要求建设、未核先建及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等违规建设行为的煤电项目,以及未按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要求取消、缓建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将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予以并网。 存在上述违规建设行为且拒不停工、不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视情况对项目单位施行限批新建煤电项目、开展自用及外送煤电项目优选工作时不予考虑等措施;国家能源局将通报全国;银行及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六、发挥规划指导约束作用 加强全国电力规划的指导性,各省(区、市)要根据全国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分省“十三五”煤电(含燃煤自备电站)发展目标,制定(调整)本省(区、市)电力发展相关规划,并严格贯彻执行。 七、建立横向协调指导机制 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与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建立煤电建设协调指导机制。相关部门对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煤电项目,同步实施暂缓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等政策措施;并结合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开展联合检查和重点督查,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煤电潜在过剩风险。 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严禁自行将按要求取消、缓核、缓建煤电项目的规模用于规划建设新增煤电项目,已自行纳入规划、核准(建设)的,要立即取消,并停止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适时公布各省(区、市)已取消的煤电项目以及需缓核、缓建煤电项目情况。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九、严格落实各项调控措施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及各发电企业要深刻认识推进煤电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近期发布的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系列文件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对照相关文件,明确本省(区、市)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的具体工作部署;加强对本地区煤电规划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配套调控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相关措施执行到位。 (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加大对煤电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安全等的监督管理,以监管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各发电企业是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相关措施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自觉调整本企业煤电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和建设施工时序,把握好投产节奏;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以及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开展的各类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能源局2016年10月10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275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65",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0-10", "tongzhi.detail_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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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与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建立煤电建设协调指导机制。相关部门对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煤电项目,同步实施暂缓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等政策措施;并结合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开展联合检查和重点督查,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煤电潜在过剩风险。 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严禁自行将按要求取消、缓核、缓建煤电项目的规模用于规划建设新增煤电项目,已自行纳入规划、核准(建设)的,要立即取消,并停止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适时公布各省(区、市)已取消的煤电项目以及需缓核、缓建煤电项目情况。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九、严格落实各项调控措施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及各发电企业要深刻认识推进煤电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近期发布的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系列文件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对照相关文件,明确本省(区、市)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的具体工作部署;加强对本地区煤电规划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配套调控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相关措施执行到位。 (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加大对煤电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安全等的监督管理,以监管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各发电企业是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相关措施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自觉调整本企业煤电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和建设施工时序,把握好投产节奏;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以及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开展的各类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能源局2016年10月10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275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65",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10-10", "tongzhi.detail_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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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批光伏扶贫项目总规模516万千瓦,其中,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共计218万千瓦,集中式地面电站共计298万千瓦。有关项目信息见附件。 二、 各贫困县所在地市(县)政府应建立光伏扶贫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并按照办法进行收入分配管理。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应结合设施农业、林业、渔业、生态保护等建设,除了政府投入部分折股量化给贫困户的相应扶贫收益,优先使用贫困户劳动力,发挥项目综合扶贫效益。 三、 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扶贫部门健全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机制,做好扶贫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尽快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办理项目备案等手续,争取早日建成发挥扶贫效益。 四、 各有关市县级政府要按照中央扶贫工作精神,按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协调国土、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项目落实有关建设条件,协同落实好国家支持光伏发电和扶贫相关政策。 五、 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尽快与项目对接,进行项目贷款条件审核,按照支持光伏扶贫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机制落实贷款优惠条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有关贷款条件做好融资保障。 六、 项目投资主体要按照实施方案抓紧开展工程建设,组织好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等工作,严格工程建设质量,提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确保光伏扶贫项目建成后可靠运行。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好资金统筹使用,优先保障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各有关市县级政府要统筹做好项目后续运维工作,特别是给户用系统提供必要的运行维护保障,确保其正常发电。 七、 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尽快组织电网公司落实村级(含户用)扶贫电站接网方案,优先将有关电网建设和改造纳入最新批次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电网公司对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要尽快制定接入系统设计,落实有关工程建设投资,按照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接网手续,确保接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期投入运行。 八、 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扶贫部门组织光伏扶贫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工程建设进度、运行和扶贫收益分配、扶贫对象等相关信息,并在情况变化后及时更新。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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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zhi.list_date": "2016-10-08", "tongzhi.content": " 国能安全〔2016〕26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运行 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加强水电站大坝非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行为,我局制定了《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26日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非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行为,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运行安全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信息的报送、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能源局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大坝的运行安全信息报送、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开展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建设,按照要求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 对于新投入运行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自申报大坝登记备案或申请大坝安全注册登记之日起开始报送信息。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的综合监督管理。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电力企业开展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大坝中心负责建设运维全国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分析处理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研判大坝运行安全状况。 第二章 报送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三类。 第七条 日常信息包括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大坝汛情和灾情、大坝异常情况和大坝运行事故情况。 (一)大坝安全监测信息 对于坝高70米以上的大坝、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安全特别重要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将采集的大坝安全监测信息于48小时内自动报送至大坝中心。其它大坝的安全监测信息,电力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前报送至大坝中心。 大坝安全监测信息报送项目和基本监测频次表见附件。 (二)大坝汛情 进入汛期,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起报标准和报汛段次,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汛情。大坝汛情一般包括库面降雨量(或坝址附近降雨量)、库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弃水流量、泄洪情况等。 汛情可能对大坝运行安全造成威胁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大坝灾情 震级在5级及以上且震源距坝址100公里以内的地震,以及对大坝有影响的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等灾情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快讯,于12小时内报告灾情详细情况。 (四)大坝异常情况 大坝出现异常情况,电力企业应当于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报告。 (五)大坝运行事故 大坝发生运行事故,电力企业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接到对大坝运行安全影响较大的汛情、灾情、大坝运行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八条 年度报告分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自查报告和大坝安全工作年度报表。 电力企业应当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年度报告报送至大坝中心。 第九条 专题报告包括大坝除险加固专题报告和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专题报告。大坝除险加固专题报告包括:大坝除险加固设计报告、审查报告、施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专题报告包括: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设计报告、审查报告、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大坝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后,或者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竣工验收后,电力企业应当于1个月内将相应专题报告报送至大坝中心。 第三章 信息分析和使用 第十条 大坝中心应当及时分析处理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日常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大坝中心应当于24小时内向电力企业及相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通报有关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大坝中心应当及时研判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汛情、灾情、异常情况和运行事故信息,为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大坝中心在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时,应当充分利用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及日常监控成果,为大坝运行状况和工作性态评价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电力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和开展的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向国家能源局提交全国大坝安全工作年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大坝中心应当每季度通报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大坝中心应当会同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的电力企业,由有关派出机构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坝异常情况,是指大坝运行过程中出现偏离于正常变化趋势的现象,如:坝体发生裂缝或者原有裂缝出现发展;建筑物出现冻融、冻胀、溶蚀或者过流部分出现严重空蚀、磨损、冲刷;坝体表面错动;坝体或者边坡变形突变;基础或者坝体扬压力、渗漏量突变,渗漏水质发生变化;重要部位应力、应变等监测项目测值发生突变;监测系统重要项目不能正常监测等。 (二)大坝运行事故,是指大坝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如:大坝溃决、结构物严重断裂、倒塌;洪水漫顶、淹没;泄洪建筑物严重破坏;坝坡大体积塌滑;近坝库岸及边坡大体积滑塌等。 第十八条 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分为一般项目和重要项目两类。 一般项目是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大坝运行过程中应当具备的基本监测项目。 重要项目是针对大坝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根据大坝实际运行特性和工作性态而确定的监测项目。对于重要项目,应当实施自动化监测,并保证相关设施全天候连续正常工作,使大坝上级管理单位和大坝中心能够随时远程采集到数据;不能采用自动化监测的,应当按照监测频次要求及时将人工测值录入数据库,使大坝上级管理单位和大坝中心能够及时远程获取到数据。 第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坝安全监测信息报送项目和监测频次表",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6〕261号", "tongzhi.suoyin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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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非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行为,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运行安全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信息的报送、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能源局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大坝的运行安全信息报送、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开展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建设,按照要求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 对于新投入运行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自申报大坝登记备案或申请大坝安全注册登记之日起开始报送信息。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的综合监督管理。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电力企业开展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大坝中心负责建设运维全国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分析处理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研判大坝运行安全状况。 第二章 报送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三类。 第七条 日常信息包括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大坝汛情和灾情、大坝异常情况和大坝运行事故情况。 (一)大坝安全监测信息 对于坝高70米以上的大坝、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安全特别重要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将采集的大坝安全监测信息于48小时内自动报送至大坝中心。其它大坝的安全监测信息,电力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前报送至大坝中心。 大坝安全监测信息报送项目和基本监测频次表见附件。 (二)大坝汛情 进入汛期,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起报标准和报汛段次,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汛情。大坝汛情一般包括库面降雨量(或坝址附近降雨量)、库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弃水流量、泄洪情况等。 汛情可能对大坝运行安全造成威胁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大坝灾情 震级在5级及以上且震源距坝址100公里以内的地震,以及对大坝有影响的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等灾情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快讯,于12小时内报告灾情详细情况。 (四)大坝异常情况 大坝出现异常情况,电力企业应当于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报告。 (五)大坝运行事故 大坝发生运行事故,电力企业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接到对大坝运行安全影响较大的汛情、灾情、大坝运行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八条 年度报告分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自查报告和大坝安全工作年度报表。 电力企业应当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年度报告报送至大坝中心。 第九条 专题报告包括大坝除险加固专题报告和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专题报告。大坝除险加固专题报告包括:大坝除险加固设计报告、审查报告、施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专题报告包括: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设计报告、审查报告、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大坝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后,或者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竣工验收后,电力企业应当于1个月内将相应专题报告报送至大坝中心。 第三章 信息分析和使用 第十条 大坝中心应当及时分析处理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日常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大坝中心应当于24小时内向电力企业及相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通报有关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大坝中心应当及时研判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汛情、灾情、异常情况和运行事故信息,为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大坝中心在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时,应当充分利用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及日常监控成果,为大坝运行状况和工作性态评价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电力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和开展的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向国家能源局提交全国大坝安全工作年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大坝中心应当每季度通报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大坝中心应当会同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的电力企业,由有关派出机构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坝异常情况,是指大坝运行过程中出现偏离于正常变化趋势的现象,如:坝体发生裂缝或者原有裂缝出现发展;建筑物出现冻融、冻胀、溶蚀或者过流部分出现严重空蚀、磨损、冲刷;坝体表面错动;坝体或者边坡变形突变;基础或者坝体扬压力、渗漏量突变,渗漏水质发生变化;重要部位应力、应变等监测项目测值发生突变;监测系统重要项目不能正常监测等。 (二)大坝运行事故,是指大坝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如:大坝溃决、结构物严重断裂、倒塌;洪水漫顶、淹没;泄洪建筑物严重破坏;坝坡大体积塌滑;近坝库岸及边坡大体积滑塌等。 第十八条 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分为一般项目和重要项目两类。 一般项目是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大坝运行过程中应当具备的基本监测项目。 重要项目是针对大坝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根据大坝实际运行特性和工作性态而确定的监测项目。对于重要项目,应当实施自动化监测,并保证相关设施全天候连续正常工作,使大坝上级管理单位和大坝中心能够随时远程采集到数据;不能采用自动化监测的,应当按照监测频次要求及时将人工测值录入数据库,使大坝上级管理单位和大坝中心能够及时远程获取到数据。 第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坝安全监测信息报送项目和监测频次表",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6〕261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61",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09-26",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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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页岩气革命对国际天然气市场及世界能源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世界主要资源国都加大了页岩气勘探开发力度。“十二五”期间,我国页岩气勘探开发取得重大突破,成为北美洲之外第一个实现规模化商业开发的国家,为“十三五”产业化大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推动能源供给革命、消费革命、技术革命和体制革命指示精神,为加快推进页岩气勘探开发,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满足经济社会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绿色低碳环境建设的需求,特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为指导性规划,期限为2016年至2020年,展望到2030年。 二、规划背景 (一)发展基础 我国页岩气资源总体比较丰富,通过“十二五”攻关和探索,南方海相页岩气资源基本落实,并实现规模开发;页岩气开发关键技术基本突破,工程装备初步实现国产化;页岩气矿权管理、对外合作和政策扶持等方面取得重要经验。总体上,我国页岩气产业起步良好,基本完成了“十二五”规划预期目标。 1、资源评价 页岩气基础地质调查评价取得重要进展,圈定10余个有利目标区,并不断在新区新层系中取得重要发现,基本查明南方下古生界地层是近期我国页岩气开发主力层系,为进一步拓展商业性勘探奠定了基础。根据2015年国土资源部资源评价最新结果,全国页岩气技术可采资源量21.8万亿立方米,其中海相13.0万亿立方米、海陆过渡相5.1万亿立方米、陆相3.7万亿立方米。 2、勘探开发 全国共设置页岩气探矿权44个,面积14.4万平方千米。通过近年勘探开发实践,四川盆地及周缘大批页岩气井在志留系龙马溪组海相页岩地层勘探获得工业气流,证实了良好的资源及开发潜力;鄂尔多斯盆地三叠系陆相页岩地层也勘探获气。2012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批准设立了长宁-威远、昭通、涪陵等3个国家级海相页岩气示范区和延安陆相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集中开展页岩气技术攻关、生产实践和体制创新。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积极推进页岩气勘探开发,大力开展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建设,取得焦页1井等一批页岩气重大发现井,率先在涪陵、长宁-威远和昭通等国家级示范区内实现页岩气规模化商业开发。截至目前,全国累计探明页岩气地质储量5441亿立方米,2015年全国页岩气产量45亿立方米。 3、科技攻关 国家加大页岩气科技攻关支持力度,设立了国家能源页岩气研发(实验)中心,在“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设立“页岩气勘探开发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在“973”计划中设立“南方古生界页岩气赋存富集机理和资源潜力评价”和“南方海相页岩气高效开发的基础研究”等项目,广泛开展各领域技术探索。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相关企业也加强各层次联合攻关,在山地小型井工厂、优快钻完井、压裂改造等方面进行技术创新,并研制了3000型压裂车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通过“十二五”攻关,目前我国已经基本掌握3500米以浅海相页岩气勘探开发主体技术,有效支撑了我国页岩气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4、政策机制 2012年,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出台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2012-2015年,中央财政按0.4元/立方米标准对页岩气开采企业给予补贴;2015年,两部门明确“十三五”期间页岩气开发利用继续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前三年0.3元/立方米、后两年0.2元/立方米。2013年,国家能源局发布《页岩气产业政策》,从产业监管、示范区建设、技术政策、市场与运输、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和引导,推动页岩气产业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探索建立了页岩气合资合作开发新机制,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分别与地方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开发重庆涪陵、四川长宁等页岩气区块。 (二)发展形势 “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将推动能源结构不断优化调整,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需求持续加大,为页岩气大规模开发提供了宝贵的战略机遇。同时,我国页岩气产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不确定性因素和挑战也较多。 1、发展机遇 (1)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引导为页岩气发展提供广阔空间。2015年天然气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比重5.9%,与世界24%的平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随着我国不断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大力推行清洁低碳发展战略和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天然气必将在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中发挥更大作用。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天然气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10%以上,大力开发页岩气符合我国能源发展大趋势。 (2)丰富的资源基础和良好的产业起步为页岩气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十二五”我国页岩气开发在南方海相获得突破,四川盆地页岩气实现规模化商业开发,其它很多有利区获得工业测试气流,南方海相龙马溪组页岩气资源及开发潜力得到有力证实。四川盆地深层海相页岩气、四川盆地外大面积常压低丰度海相页岩气及鄂尔多斯盆地陆相页岩气也为将来页岩气大规模开发提供资源保障。同时,我国已基本掌握3500米以浅海相页岩气高效开发技术,将为“十三五”页岩气产业加快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3)体制机制不断理顺为页岩气发展提供强大动力。页岩气被确定为独立矿种,勘探开发的体制障碍部分消除。两轮探矿权招标的探索为完善页岩气矿权竞争性出让和建立矿权退出机制积累了有益经验,多种性质市场主体合资合作开发模式的建立也为吸引和扩大页岩气投资提供了宝贵借鉴。随着油气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基础设施实现公平接入、价格市场化机制建立和行业监管不断完善等,都将为页岩气发展提供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外部环境。 2、面临挑战 (1)建产投资规模大。页岩气井单井投资大,且产量递减快,气田稳产需要大量钻井进行井间接替,因此,页岩气开发投资规模较大,实施周期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对页岩气开发企业具有较大的资金压力和投资风险,部分中小型企业投资积极性有所减退。 (2)深层开发技术尚未掌握。埋深超过3500米页岩气资源的开发对水平井钻完井和增产改造技术及装备要求更高。目前页岩气重点建产的川南地区埋深超过3500米的资源超过一半,该部分资源能否有效开发将影响“十三五”我国页岩气的开发规模。 (3)勘探开发竞争不足。页岩气有利区矿权多与已登记常规油气矿权重叠,常规油气矿权退出机制不完善,很难发挥页岩气独立矿种优势,通过市场竞争增加投资主体,扩大页岩气有效投资。此外,页岩气技术服务市场不发达,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推动勘探开发技术及装备升级换代,实现降本增产。 (4)市场开拓难度较大。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降速,以及石油、煤炭等传统化石能源价格深度下跌,天然气竞争力下降,消费增速明显放缓。与此同时,国内天然气产量稳步增长,中俄、中亚、中缅及LNG等一系列天然气长期进口协议陆续签订,未来天然气供应能力大幅提高。按目前能源消费结构,“十三五”期间天然气供应总体上较为充足。页岩气比常规天然气开发成本高,市场开拓难度更大。 三、指导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创新体制机制,吸引社会各类资本,扩大页岩气投资。以中上扬子地区海相页岩气为重点,通过技术攻关、政策扶持和市场竞争,发展完善适合我国特点的页岩气安全、环保、经济开发技术和管理模式,大幅度提高页岩气产量,把页岩气打造成我国天然气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基本原则 一是加强资源勘探。以四川盆地海相页岩气为重点,兼顾其它有利区,加大勘探投入,不断增加页岩气探明储量,落实更多“甜点区”,夯实资源基础。 二是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鼓励自主开发与对外合作相结合,积极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支持多种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开发,努力扩大勘探开发投入,有效缓解页岩气开发技术和投资困境。 三是强化市场竞争。完善页岩气区块准入和退出机制,增加投资主体,强化市场竞争,促进工程技术升级换代,加快成本降低,提高页岩气开发的经济性。 四是加强政策扶持。针对页岩气发展初级阶段工程技术不成熟、勘探开发成本高、经济效益低等,坚持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保障行业可持续发展。 五是注重生态保护。严格开展页岩气开发环境影响评价,通过优化方案设计、使用清洁原料和先进技术装备、改善管理和加强综合利用等,从源头削减污染和减少用水、用地,实现页岩气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1、2020年发展目标 完善成熟3500米以浅海相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突破3500米以深海相页岩气、陆相和海陆过渡相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在政策支持到位和市场开拓顺利情况下,2020年力争实现页岩气产量300亿立方米。 2、2030年目标展望 “十四五”及“十五五”期间,我国页岩气产业加快发展,海相、陆相及海陆过渡相页岩气开发均获得突破,新发现一批大型页岩气田,并实现规模有效开发,2030年实现页岩气产量800-1000亿立方米。 四、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科技攻关 立足我国国情,紧跟页岩气技术革命新趋势,攻克页岩气储层评价、水平井钻完井、增产改造、气藏工程等勘探开发瓶颈技术,加速现有工程技术的升级换代,有效支撑页岩气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1、页岩气地质选区及评价技术 重点开展页岩气地质基础理论、页岩气勘探评价技术及装备、页岩气储层精细描述及“甜点区”识别技术等攻关研究。 2、深层水平井钻完井技术 重点开展埋深超过3500米长水平段井眼轨迹优化设计及控制技术、页岩水平井快速钻井技术、长寿命耐油井下动力钻具等攻关研究。 3、深层水平井多段压裂技术 重点开展埋深超过3500米页岩储层水平井分段压裂优化设计及施工技术、压后评估技术及相关装备的攻关研究。 4、页岩气开发优化技术 重点开展页岩气试井分析和产能评价技术、页岩气开发动态与储量评价技术、页岩气开发技术政策论证及采气工艺技术等攻关研究。 5、页岩气开采环境评价及保护技术 重点开展页岩气井钻井液及压裂返排液处理处置技术、开发生态及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估与监控技术、安全环保标准体系等攻关研究。 (二)分层次布局勘探开发 根据工作基础和认识程度不同,对全国页岩气区块按重点建产、评价突破和潜力研究三种不同方式分别推进勘探开发。对已有产量或评价效果较好的区块,努力推进和扩大产能建设,发挥大幅提高页岩气产量主力军作用;对已获得工业气流发现的区块,加强开发评价和井组实验,适时启动规模开发;对工作基础较浅区块和大量新区块,强化基础地质条件研究和优选评价,力争取得新突破。 1、重点建产区 (1)涪陵勘探开发区 位于重庆市东部,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在焦石坝建成一期50亿立方米/年产能,并初步落实二期5个有利目标区,埋深小于4000米面积60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4767亿立方米。 (2)长宁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盆地与云贵高原结合部,包括水富-叙永和沐川-宜宾两个区块,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埋深小于4000米有利区面积445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1.9万亿立方米。 (3)威远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省和重庆市境内,包括内江-犍为、安岳-潼南、大足-自贡、璧山-合江和泸县-长宁5个区块,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埋深小于4000米有利区面积850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约3.9万亿立方米。 (4)昭通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省和云南省交界地区,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目前已落实四个有利区,面积143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4965亿立方米。 (5)富顺-永川勘探开发区 主体位于四川省境内,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初步落实有利区面积约100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约5000亿立方米。 2、评价突破区 (1)宣汉-巫溪勘探开发区 位于重庆市北部,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埋深小于3500米有利区面积300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约2000亿立方米。 (2)荆门勘探开发区 主体位于湖北省中西部,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五峰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在远安等地初步落实有利区面积55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3240亿立方米。 (3)川南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盆地南部,包括荣昌-永川、威远-荣县两个区块,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初步落实埋深小于4500米有利区面积27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2386亿立方米。 (4)川东南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盆地东南部,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在丁山、武隆、南川等地初步落实埋深小于4500米有利区面积327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9485亿立方米。 (5)美姑-五指山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盆地西南部,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初步落实埋深小于4500米有利区面积1923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1.35万亿立方米。 (6)延安勘探开发区 位于鄂尔多斯盆地中部,目的层为三叠系延长组及上古生界山西组、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在下寺湾-直罗、云岩-延川两个有利区落实地质资源量5630亿立方米。 3、潜力研究区 通过“十二五”勘探评价,贵州正安区块、岑巩区块、湖北来凤-咸丰区块、湖南保靖区块、龙山区块、重庆城口区块、忠县-丰都区块等一批区块获得了较好的页岩气显示,“十三五”期间继续加大研究评价和勘探开发力度,争取有所突破。 (三)加强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建设 “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长宁-威远、涪陵、昭通和延安四个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建设,通过试验示范,完善和推广页岩气有效开发技术、高效管理模式和适用体制机制等。 1、关键工程技术试验示范 开展页岩气地球物理评价及“甜点区”预测、水平井钻完井、水平井压裂改造和页岩气开发优化等技术试验示范,形成适合我国地质条件的页岩气勘探开发关键技术及装备。 2、高效管理模式试验示范 开展页岩气“工厂化”作业模式试验示范,优化页岩气水平井井场设计、施工作业程序、装备和材料配置等,最大程度提高施工作业效率,降低开发成本。 3、体制机制试验示范 以合资合作开发为重点,完善和推广页岩气多元投资模式,降低页岩气投资压力,加快优质区块矿权动用,改善地企关系等外部环境。 4、增设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 结合“十三五”页岩气勘探开发情况,根据页岩储层类型和开发技术特征,适时增设一批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开展地质理论、关键工程技术及装备等试验示范,探索页岩气勘探开发新领域。 (四)完善基础设施及市场 根据页岩气产能建设和全国天然气管网建设及规划情况,支持页岩气接入管网或就近利用。在四川盆地等页岩气主产区,积极推进页岩气外输管道建设;在页岩气产量较低地区、骨干管网不发达地区,建设压缩天然气(CNG)和小型液化天然气(LNG)利用装置,提高页岩气利用率。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进入页岩气销售市场,逐步形成以页岩气开采企业、销售企业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多种主体并存的市场格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源调查评价 进一步加强页岩气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落实页岩气经济可采资源量,掌握“甜点区”分布,提高页岩气资源探明程度。同时,积极推进页岩气勘查评价数据库的建立,实现页岩气地质评价、钻完井等基础资料共享,减少不必要的勘探评价成本。 (二)强化关键技术攻关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强支持页岩气技术攻关,紧密结合页岩气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开展全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和核心装备研发,同时,加强页岩气勘探开发前瞻性技术的研究和储备。通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推动页岩气开发成本持续下降,保障页岩气效益和可持续开发。 (三)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竞争出让页岩气区块,并完善页岩气区块退出机制,放开市场,引入各类投资主体,构建页岩气行业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增加页岩气投资,降低开发成本。鼓励合资合作和对外合作,加快现有优质区块的勘探开发进度。积极培育页岩气技术服务和装备研发制造等市场主体。建立页岩气技术交流合作机制,完善页岩气市场监管和环境监管机制。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落实好页岩气开发利用财政补贴政策,研究建立与页岩气滚动勘探开发相适应的矿权管理制度、制定支持页岩气就地利用政策、简化页岩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等,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各级地方政府要在土地征用、城乡规划、环评安评、社会环境等方面给予页岩气企业积极支持,为页岩气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建立滚动调整机制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内天然气需求、页岩气技术发展水平、成本效益和具体勘探开发总体工作进度,施行滚动调整机制,及时合理调整页岩气规划目标和任务部署,以适应行业发展需求,保障页岩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社会效益与环境评估 (一)社会效益 页岩气开发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带动经济发展、优化能源结构和保障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掌握页岩气勘探开发主体技术,可将其应用到其它非常规油气领域,推动油气行业整体理论创新、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清洁能源基础产业,页岩气开发将有效带动交通、钢铁、材料、装备、水泥、化工等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吸引国内外投资,增加国家税收,促进地方经济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评估 页岩气作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将节约和替代大量煤炭和石油资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改善生态环境。同时,页岩气开发也会产生一定的环境影响,如页岩气井场建设会对地表植被产生破坏,开发和集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甲烷逸散或异常泄露,页岩气增产改造会引发地表震动,增产改造用水量大,影响地区水资源,钻井液和压裂液返排后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污染。 采取的相关措施主要包括: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制修订页岩气开发相关环境标准;大范围推广水平井工厂化作业,减少井场数量,降低占地面积;对废弃井场进行植被恢复;生产过程中严格回收甲烷气体,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须进行污染防治处理;增产改造过程中将返排的压裂液回收再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理,降低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排放。",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页岩气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能油气[2016]255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60",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09-14",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69": { "tongzhi_image.id": 169,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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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划为指导性规划,期限为2016年至2020年,展望到2030年。 二、规划背景 (一)发展基础 我国页岩气资源总体比较丰富,通过“十二五”攻关和探索,南方海相页岩气资源基本落实,并实现规模开发;页岩气开发关键技术基本突破,工程装备初步实现国产化;页岩气矿权管理、对外合作和政策扶持等方面取得重要经验。总体上,我国页岩气产业起步良好,基本完成了“十二五”规划预期目标。 1、资源评价 页岩气基础地质调查评价取得重要进展,圈定10余个有利目标区,并不断在新区新层系中取得重要发现,基本查明南方下古生界地层是近期我国页岩气开发主力层系,为进一步拓展商业性勘探奠定了基础。根据2015年国土资源部资源评价最新结果,全国页岩气技术可采资源量21.8万亿立方米,其中海相13.0万亿立方米、海陆过渡相5.1万亿立方米、陆相3.7万亿立方米。 2、勘探开发 全国共设置页岩气探矿权44个,面积14.4万平方千米。通过近年勘探开发实践,四川盆地及周缘大批页岩气井在志留系龙马溪组海相页岩地层勘探获得工业气流,证实了良好的资源及开发潜力;鄂尔多斯盆地三叠系陆相页岩地层也勘探获气。2012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批准设立了长宁-威远、昭通、涪陵等3个国家级海相页岩气示范区和延安陆相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集中开展页岩气技术攻关、生产实践和体制创新。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积极推进页岩气勘探开发,大力开展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建设,取得焦页1井等一批页岩气重大发现井,率先在涪陵、长宁-威远和昭通等国家级示范区内实现页岩气规模化商业开发。截至目前,全国累计探明页岩气地质储量5441亿立方米,2015年全国页岩气产量45亿立方米。 3、科技攻关 国家加大页岩气科技攻关支持力度,设立了国家能源页岩气研发(实验)中心,在“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设立“页岩气勘探开发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在“973”计划中设立“南方古生界页岩气赋存富集机理和资源潜力评价”和“南方海相页岩气高效开发的基础研究”等项目,广泛开展各领域技术探索。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相关企业也加强各层次联合攻关,在山地小型井工厂、优快钻完井、压裂改造等方面进行技术创新,并研制了3000型压裂车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通过“十二五”攻关,目前我国已经基本掌握3500米以浅海相页岩气勘探开发主体技术,有效支撑了我国页岩气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4、政策机制 2012年,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出台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2012-2015年,中央财政按0.4元/立方米标准对页岩气开采企业给予补贴;2015年,两部门明确“十三五”期间页岩气开发利用继续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前三年0.3元/立方米、后两年0.2元/立方米。2013年,国家能源局发布《页岩气产业政策》,从产业监管、示范区建设、技术政策、市场与运输、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和引导,推动页岩气产业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探索建立了页岩气合资合作开发新机制,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分别与地方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开发重庆涪陵、四川长宁等页岩气区块。 (二)发展形势 “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将推动能源结构不断优化调整,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需求持续加大,为页岩气大规模开发提供了宝贵的战略机遇。同时,我国页岩气产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不确定性因素和挑战也较多。 1、发展机遇 (1)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引导为页岩气发展提供广阔空间。2015年天然气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比重5.9%,与世界24%的平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随着我国不断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大力推行清洁低碳发展战略和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天然气必将在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中发挥更大作用。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天然气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10%以上,大力开发页岩气符合我国能源发展大趋势。 (2)丰富的资源基础和良好的产业起步为页岩气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十二五”我国页岩气开发在南方海相获得突破,四川盆地页岩气实现规模化商业开发,其它很多有利区获得工业测试气流,南方海相龙马溪组页岩气资源及开发潜力得到有力证实。四川盆地深层海相页岩气、四川盆地外大面积常压低丰度海相页岩气及鄂尔多斯盆地陆相页岩气也为将来页岩气大规模开发提供资源保障。同时,我国已基本掌握3500米以浅海相页岩气高效开发技术,将为“十三五”页岩气产业加快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3)体制机制不断理顺为页岩气发展提供强大动力。页岩气被确定为独立矿种,勘探开发的体制障碍部分消除。两轮探矿权招标的探索为完善页岩气矿权竞争性出让和建立矿权退出机制积累了有益经验,多种性质市场主体合资合作开发模式的建立也为吸引和扩大页岩气投资提供了宝贵借鉴。随着油气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基础设施实现公平接入、价格市场化机制建立和行业监管不断完善等,都将为页岩气发展提供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外部环境。 2、面临挑战 (1)建产投资规模大。页岩气井单井投资大,且产量递减快,气田稳产需要大量钻井进行井间接替,因此,页岩气开发投资规模较大,实施周期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对页岩气开发企业具有较大的资金压力和投资风险,部分中小型企业投资积极性有所减退。 (2)深层开发技术尚未掌握。埋深超过3500米页岩气资源的开发对水平井钻完井和增产改造技术及装备要求更高。目前页岩气重点建产的川南地区埋深超过3500米的资源超过一半,该部分资源能否有效开发将影响“十三五”我国页岩气的开发规模。 (3)勘探开发竞争不足。页岩气有利区矿权多与已登记常规油气矿权重叠,常规油气矿权退出机制不完善,很难发挥页岩气独立矿种优势,通过市场竞争增加投资主体,扩大页岩气有效投资。此外,页岩气技术服务市场不发达,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推动勘探开发技术及装备升级换代,实现降本增产。 (4)市场开拓难度较大。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降速,以及石油、煤炭等传统化石能源价格深度下跌,天然气竞争力下降,消费增速明显放缓。与此同时,国内天然气产量稳步增长,中俄、中亚、中缅及LNG等一系列天然气长期进口协议陆续签订,未来天然气供应能力大幅提高。按目前能源消费结构,“十三五”期间天然气供应总体上较为充足。页岩气比常规天然气开发成本高,市场开拓难度更大。 三、指导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创新体制机制,吸引社会各类资本,扩大页岩气投资。以中上扬子地区海相页岩气为重点,通过技术攻关、政策扶持和市场竞争,发展完善适合我国特点的页岩气安全、环保、经济开发技术和管理模式,大幅度提高页岩气产量,把页岩气打造成我国天然气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基本原则 一是加强资源勘探。以四川盆地海相页岩气为重点,兼顾其它有利区,加大勘探投入,不断增加页岩气探明储量,落实更多“甜点区”,夯实资源基础。 二是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鼓励自主开发与对外合作相结合,积极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支持多种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开发,努力扩大勘探开发投入,有效缓解页岩气开发技术和投资困境。 三是强化市场竞争。完善页岩气区块准入和退出机制,增加投资主体,强化市场竞争,促进工程技术升级换代,加快成本降低,提高页岩气开发的经济性。 四是加强政策扶持。针对页岩气发展初级阶段工程技术不成熟、勘探开发成本高、经济效益低等,坚持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保障行业可持续发展。 五是注重生态保护。严格开展页岩气开发环境影响评价,通过优化方案设计、使用清洁原料和先进技术装备、改善管理和加强综合利用等,从源头削减污染和减少用水、用地,实现页岩气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1、2020年发展目标 完善成熟3500米以浅海相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突破3500米以深海相页岩气、陆相和海陆过渡相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在政策支持到位和市场开拓顺利情况下,2020年力争实现页岩气产量300亿立方米。 2、2030年目标展望 “十四五”及“十五五”期间,我国页岩气产业加快发展,海相、陆相及海陆过渡相页岩气开发均获得突破,新发现一批大型页岩气田,并实现规模有效开发,2030年实现页岩气产量800-1000亿立方米。 四、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科技攻关 立足我国国情,紧跟页岩气技术革命新趋势,攻克页岩气储层评价、水平井钻完井、增产改造、气藏工程等勘探开发瓶颈技术,加速现有工程技术的升级换代,有效支撑页岩气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1、页岩气地质选区及评价技术 重点开展页岩气地质基础理论、页岩气勘探评价技术及装备、页岩气储层精细描述及“甜点区”识别技术等攻关研究。 2、深层水平井钻完井技术 重点开展埋深超过3500米长水平段井眼轨迹优化设计及控制技术、页岩水平井快速钻井技术、长寿命耐油井下动力钻具等攻关研究。 3、深层水平井多段压裂技术 重点开展埋深超过3500米页岩储层水平井分段压裂优化设计及施工技术、压后评估技术及相关装备的攻关研究。 4、页岩气开发优化技术 重点开展页岩气试井分析和产能评价技术、页岩气开发动态与储量评价技术、页岩气开发技术政策论证及采气工艺技术等攻关研究。 5、页岩气开采环境评价及保护技术 重点开展页岩气井钻井液及压裂返排液处理处置技术、开发生态及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估与监控技术、安全环保标准体系等攻关研究。 (二)分层次布局勘探开发 根据工作基础和认识程度不同,对全国页岩气区块按重点建产、评价突破和潜力研究三种不同方式分别推进勘探开发。对已有产量或评价效果较好的区块,努力推进和扩大产能建设,发挥大幅提高页岩气产量主力军作用;对已获得工业气流发现的区块,加强开发评价和井组实验,适时启动规模开发;对工作基础较浅区块和大量新区块,强化基础地质条件研究和优选评价,力争取得新突破。 1、重点建产区 (1)涪陵勘探开发区 位于重庆市东部,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在焦石坝建成一期50亿立方米/年产能,并初步落实二期5个有利目标区,埋深小于4000米面积60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4767亿立方米。 (2)长宁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盆地与云贵高原结合部,包括水富-叙永和沐川-宜宾两个区块,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埋深小于4000米有利区面积445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1.9万亿立方米。 (3)威远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省和重庆市境内,包括内江-犍为、安岳-潼南、大足-自贡、璧山-合江和泸县-长宁5个区块,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埋深小于4000米有利区面积850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约3.9万亿立方米。 (4)昭通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省和云南省交界地区,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目前已落实四个有利区,面积143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4965亿立方米。 (5)富顺-永川勘探开发区 主体位于四川省境内,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初步落实有利区面积约100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约5000亿立方米。 2、评价突破区 (1)宣汉-巫溪勘探开发区 位于重庆市北部,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埋深小于3500米有利区面积300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约2000亿立方米。 (2)荆门勘探开发区 主体位于湖北省中西部,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五峰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在远安等地初步落实有利区面积55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3240亿立方米。 (3)川南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盆地南部,包括荣昌-永川、威远-荣县两个区块,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初步落实埋深小于4500米有利区面积27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2386亿立方米。 (4)川东南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盆地东南部,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在丁山、武隆、南川等地初步落实埋深小于4500米有利区面积3270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9485亿立方米。 (5)美姑-五指山勘探开发区 位于四川盆地西南部,目的层为志留系龙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初步落实埋深小于4500米有利区面积1923平方千米,地质资源量1.35万亿立方米。 (6)延安勘探开发区 位于鄂尔多斯盆地中部,目的层为三叠系延长组及上古生界山西组、本溪组富有机质页岩,已在下寺湾-直罗、云岩-延川两个有利区落实地质资源量5630亿立方米。 3、潜力研究区 通过“十二五”勘探评价,贵州正安区块、岑巩区块、湖北来凤-咸丰区块、湖南保靖区块、龙山区块、重庆城口区块、忠县-丰都区块等一批区块获得了较好的页岩气显示,“十三五”期间继续加大研究评价和勘探开发力度,争取有所突破。 (三)加强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建设 “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长宁-威远、涪陵、昭通和延安四个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建设,通过试验示范,完善和推广页岩气有效开发技术、高效管理模式和适用体制机制等。 1、关键工程技术试验示范 开展页岩气地球物理评价及“甜点区”预测、水平井钻完井、水平井压裂改造和页岩气开发优化等技术试验示范,形成适合我国地质条件的页岩气勘探开发关键技术及装备。 2、高效管理模式试验示范 开展页岩气“工厂化”作业模式试验示范,优化页岩气水平井井场设计、施工作业程序、装备和材料配置等,最大程度提高施工作业效率,降低开发成本。 3、体制机制试验示范 以合资合作开发为重点,完善和推广页岩气多元投资模式,降低页岩气投资压力,加快优质区块矿权动用,改善地企关系等外部环境。 4、增设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 结合“十三五”页岩气勘探开发情况,根据页岩储层类型和开发技术特征,适时增设一批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开展地质理论、关键工程技术及装备等试验示范,探索页岩气勘探开发新领域。 (四)完善基础设施及市场 根据页岩气产能建设和全国天然气管网建设及规划情况,支持页岩气接入管网或就近利用。在四川盆地等页岩气主产区,积极推进页岩气外输管道建设;在页岩气产量较低地区、骨干管网不发达地区,建设压缩天然气(CNG)和小型液化天然气(LNG)利用装置,提高页岩气利用率。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进入页岩气销售市场,逐步形成以页岩气开采企业、销售企业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多种主体并存的市场格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源调查评价 进一步加强页岩气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落实页岩气经济可采资源量,掌握“甜点区”分布,提高页岩气资源探明程度。同时,积极推进页岩气勘查评价数据库的建立,实现页岩气地质评价、钻完井等基础资料共享,减少不必要的勘探评价成本。 (二)强化关键技术攻关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强支持页岩气技术攻关,紧密结合页岩气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开展全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和核心装备研发,同时,加强页岩气勘探开发前瞻性技术的研究和储备。通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推动页岩气开发成本持续下降,保障页岩气效益和可持续开发。 (三)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竞争出让页岩气区块,并完善页岩气区块退出机制,放开市场,引入各类投资主体,构建页岩气行业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增加页岩气投资,降低开发成本。鼓励合资合作和对外合作,加快现有优质区块的勘探开发进度。积极培育页岩气技术服务和装备研发制造等市场主体。建立页岩气技术交流合作机制,完善页岩气市场监管和环境监管机制。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落实好页岩气开发利用财政补贴政策,研究建立与页岩气滚动勘探开发相适应的矿权管理制度、制定支持页岩气就地利用政策、简化页岩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等,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各级地方政府要在土地征用、城乡规划、环评安评、社会环境等方面给予页岩气企业积极支持,为页岩气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建立滚动调整机制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内天然气需求、页岩气技术发展水平、成本效益和具体勘探开发总体工作进度,施行滚动调整机制,及时合理调整页岩气规划目标和任务部署,以适应行业发展需求,保障页岩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社会效益与环境评估 (一)社会效益 页岩气开发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带动经济发展、优化能源结构和保障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掌握页岩气勘探开发主体技术,可将其应用到其它非常规油气领域,推动油气行业整体理论创新、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清洁能源基础产业,页岩气开发将有效带动交通、钢铁、材料、装备、水泥、化工等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吸引国内外投资,增加国家税收,促进地方经济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评估 页岩气作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将节约和替代大量煤炭和石油资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改善生态环境。同时,页岩气开发也会产生一定的环境影响,如页岩气井场建设会对地表植被产生破坏,开发和集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甲烷逸散或异常泄露,页岩气增产改造会引发地表震动,增产改造用水量大,影响地区水资源,钻井液和压裂液返排后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污染。 采取的相关措施主要包括: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制修订页岩气开发相关环境标准;大范围推广水平井工厂化作业,减少井场数量,降低占地面积;对废弃井场进行植被恢复;生产过程中严格回收甲烷气体,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须进行污染防治处理;增产改造过程中将返排的压裂液回收再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理,降低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排放。",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页岩气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能油气[2016]255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60",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09-14",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70": { "tongzhi_image.id": 170,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4:20",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jpe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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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吉林、山西、山东、陕西、四川、江西、广东、广西、云南等省(自治区)15项、1240万千瓦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的煤电项目(详见附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进一步取消本地区其他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的煤电项目,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并向社会公布。 二、取消煤电项目的规模滚入相应省(区)未来电力电量平衡。严禁自行将取消煤电项目的规模用于规划建设新增煤电项目,已自行纳入规划、核准(建设)的,要立即取消,并停止建设。 三、牵头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是“取消一批”的责任主体,要在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的指导下,妥善做好取消煤电项目的善后事宜。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取消一批”等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会同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取消一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拒不执行“取消一批”、“假取消、真建设”等违规行为的煤电项目,相应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视情况对项目单位及其所属集团公司实行限批新建煤电项目、开展自用及外送煤电项目优选工作时不予考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不予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并通报全国,电网企业不得予以并网,银行及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等措施。 附件:全国“取消一批”煤电项目表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3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一批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煤电项目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244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56",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09-13",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73": { "tongzhi_image.id": 173,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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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管部门指导。国家能源局制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标准规范,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指导督促企业评估应急能力建设,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将企业评估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内容。 (二)企业自主管理。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自主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根据实际细化建设目标,制定评估计划;自主划分评估等级,完善评估制度,明确奖惩措施;自主组建评估专家队伍或委托咨询机构,开展专业培训,扎实推进本企业此项工作。 (三)分级分类评估。企业依照有关规范要求,按电网、发电、电力建设等不同专业和下属企业类别,针对性地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以打分量化形式,确定评估等级,强化分类指导。 (四)持续改进提高。企业要边评边改,以评促建,强化闭环管理,补齐短板,滚动推进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措施,持续改进和全面提高企业应急管理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主体责任。企业要深刻认识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依据《电网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试行)》、《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试行)》、《电力建设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试行)》和有关标准规范,以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等重要环节为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应对水平;要强化自主管理,将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措施和保障条件,积极开展建设评估;要根据企业情况,组织评估专家队伍,明确工作程序,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估。企业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评估情况要定期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二)做好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企业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要结合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专项监管等工作,将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作为督查内容,督促企业加强薄弱环节建设;适时抽查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对未按计划开展评估工作或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企业,要限期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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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部门指导。国家能源局制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标准规范,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指导督促企业评估应急能力建设,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将企业评估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内容。 (二)企业自主管理。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自主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根据实际细化建设目标,制定评估计划;自主划分评估等级,完善评估制度,明确奖惩措施;自主组建评估专家队伍或委托咨询机构,开展专业培训,扎实推进本企业此项工作。 (三)分级分类评估。企业依照有关规范要求,按电网、发电、电力建设等不同专业和下属企业类别,针对性地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以打分量化形式,确定评估等级,强化分类指导。 (四)持续改进提高。企业要边评边改,以评促建,强化闭环管理,补齐短板,滚动推进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措施,持续改进和全面提高企业应急管理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主体责任。企业要深刻认识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依据《电网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试行)》、《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试行)》、《电力建设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试行)》和有关标准规范,以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等重要环节为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应对水平;要强化自主管理,将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措施和保障条件,积极开展建设评估;要根据企业情况,组织评估专家队伍,明确工作程序,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估。企业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评估情况要定期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二)做好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企业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要结合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专项监管等工作,将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作为督查内容,督促企业加强薄弱环节建设;适时抽查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对未按计划开展评估工作或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企业,要限期责令整改。 (三)建立应急能力建设评估长效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组织保障,明确目标考核要求,持续推进应急能力建设。要加大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将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不断优化应急准备。坚持分类指导,对评估得分较低的企业,要重点抓改进、促提升;评估得分较高的企业,要重点抓建设、促巩固,确保企业应急能力全面提升。各派出机构要根据企业应急能力评估情况,适时选择典型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搭建经验交流平台,促进企业进一步提升评估水平。 (四)强化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宣传和培训。各单位要做好电力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培育典型、示范引导,不断提高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积极组织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依托现有资源,以评估专家、应急管理人员为重点,运用多种方法开展应急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各单位工作中的问题及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反映。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9月2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542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55",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09-02",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76": { "tongzhi_image.id": 176,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4:55",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jpe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 "tongzhi_image.size": 19527, "tongzhi_image.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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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建成投产。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竣工验收方案,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指导项目验收,并将项目的验收报告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 五、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施工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等相关各方应加强协作,联合攻关,形成集成技术能力并保障示范项目按时建成投产,尽早发挥产业化示范效果。 六、有关电网企业要配合做好示范项目配套电网建设规划,按照示范项目的计划建设进度,及时开展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并提前研究各示范项目投产后的并网运行方案,确保示范项目发电量全额消纳。 七、为保障太阳能热发电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化发展,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在“十三五”时期,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均应纳入国家能源局组织的国家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统一管理,且只有纳入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才可享受国家电价补贴。 附表: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3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223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54",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09-13",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77": { "tongzhi_image.id": 177,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5:02",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 "tongzhi_image.size": 244, "tongzhi_image.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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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完善“两个细则”,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电力辅助服务机制。根据按效果补偿的原则,在现有“两个细则”基础上,2016年底完成调频调峰等电力辅助服务计量公式修订,全面推进西北区域火电灵活性改造工程,初步建立市场主体(含电力用户)以自主协商、集中报价方式参与的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鼓励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等合同,鼓励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允许第三方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在区域范围内统一预留旋转备用容量。 四、深入开展电力市场研究,促进较大范围内消纳可再生能源。西北能源监管局、甘肃能源监管办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组织电力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开展西北电力市场研究,探索建立电力现货交易和电力中长期交易相结合的市场机制,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甘肃等地区的富余可再生能源在较大范围内消纳,缓解“窝电”问题。 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9月9日 ",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甘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及缓解窝电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6]549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53",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09-09",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79": { "tongzhi_image.id": 179,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5:16",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 "tongzhi_image.size": 244, "tongzhi_image.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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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接入油气管网设施的剩余能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和对应时段(含LNG接收站可开放的窗口期)。 2.可接收或分输油气的地点。 3.申请接入油气管网设施对接入油气质量、压力、安全规范等指标的具体要求。 4.上下游用户合理要求与开放相关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在本企业门户网站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指定信息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信息发布会、简报、公告等其他方式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申请的上下游用户公开相关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保证公开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保存好近三年历史更新记录。 (二)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指定信息公开的咨询电话和咨询电子邮箱,在本企业门户网站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指定信息平台上公开,并确保电话畅通、及时回复邮件。 (三)上下游用户需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接到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公开,对符合条件的,应在答复同时公开相关信息。未能按照规定期限答复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四)上下游用户对申请获得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有关公开信息依法承担保密责任,双方可就申请信息公开事宜签订保密协议。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下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六)请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于2016年10月31日前公开需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并鼓励企业实时、主动公开需依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五、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管,各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应责令改正,并视情通报批评。 (二)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情况,有关主体可向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监管机构报告,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监管机构根据报告情况开展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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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490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43",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08-05",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88": { "tongzhi_image.id": 188,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6:09",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8b567b800517e16180096372b13d30f041ec0a05", "tongzhi_image.size": 49900, "tongzhi_image.path": "/8b/56/7b/80/8b567b800517e16180096372b13d30f041ec0a05.pn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200, "image.ts": "2017-09-17 21:34:17", "image.image_url": "W020160808523841968600.png", "tongzhi.id": 104, "tongzhi.ts": "2017-09-17 21:34:17", "tongzhi.titl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防灾避险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电力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tongzhi.list_date": "2016-08-08", "tongzhi.content": " 国能综安全[2016]487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防灾避险和受灾 群众转移安置电力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灾避险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电力防灾避险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电力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防灾避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当前,全国已进入“七下八上”防汛最关键时期,强降雨、强台风等极端灾害性天气仍有可能发生,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形势依然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作了重要批示指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始终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摆在首要位置。要充分认识当前防汛抗洪工作的复杂性、严峻性、艰巨性,时刻保持清醒头脑,防止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坚持预防为主,进一步强化措施,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防灾避险工作。 二、加强管理,扎实做好电力企业防灾避险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行业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390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结合当前防汛形势,扎实抓好各方面工作。一是对灾害易发地区重要线路走廊、变电站、水电站和电力建设工程现场,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应急处置措施论证,严防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引发安全事故。二是密切跟踪和监测灾情发展趋势,加强分析研判,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突出抓好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三是当预判可能发生威胁企业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险情隐患时,要坚决、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处于危险区域人员提前转移。四是积极组织开展针对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识灾防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特别是在山洪和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电力企业、电力建设单位,要着力强化一线人员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三、落实措施,全力做好抢险救灾电力保障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继续发扬电力行业优良传统,积极作为,主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电力保障工作。一是根据灾害情况,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准备,统一安排抢修力量,统筹调配应急装备和物资,确保做到抢险救灾电力保障工作有力、及时、可靠。二是全力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供电服务,要在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点设立供电服务机构,简化灾后重建、新建临时性用电业务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供电速度,做到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供电设施与基础设施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安全可靠。三是加强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点用电安全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电力安全知识,严防触电、火灾等事故发生,确保安置点用电安全。四是做好电力系统抢修恢复工作,提高电力抢修恢复过程中综合研判、方案制定、队伍调用、物资调配各环节反应速度,确保第一时间恢复受灾地区供电。 四、强化应急管理,大力推进电力应急能力建设 电力企业要将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应急管理纳入本单位应急体系,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制修订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针对防汛抗洪重点工作,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要加强电力应急队伍管理,抓好应急队伍训练,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协同作战和远程机动能力。要强化电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充分考虑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需求,不断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要建立跨地区、跨单位的电力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确保应急情况下快速投入使用。派出机构要加强电力应急工作的监管,指导、督促电力企业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应急能力建设,促进电力行业突发事件管理水平和应对能力稳步提高。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8月4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防灾避险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电力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487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42",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08-04", "tongzhi.detail_tit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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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工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纳入本地区相关发展规划,符合土地使用、环境和水资源保护等有关要求。 3、拟申报示范工程的投资主体应填写示范工程申请表(附件1)并附工程说明书,工程说明书应包括工程技术方案、相关量化指标等主要内容(参考大纲详见附件2)。各省(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中央能源企业、能源行业协会负责汇总相关材料并填写汇总表(附件3)。 4、国家能源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核认定。入选的国家级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由国家能源局发文确认,并向社会统一公告。 5、请各省(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中央能源企业、能源行业协会于8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附电子版)报送国家能源局。 联系电话:010-88653401、010-88653680 传 真:010-88653230 邮 箱:gh@nea.gov.cn 附件1: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申请书 附件2:工程说明书参考大纲 附件3: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申请情况汇总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6年7月31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申报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综规划[2016]480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40",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07-31",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91": { "tongzhi_image.id": 191,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6:24",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5a1b52a6799ce59cd2196402280a121961ab0511", "tongzhi_image.size": 587, "tongzhi_image.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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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结合各省(区、市)报送的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计划,经研究,现将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详见附件)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是煤电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高效清洁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积极有序推进本地区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 二、各省(区、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在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实施,确保按期完成2016年各项目标任务,确保机组改造后的能效水平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各省(区、市)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报送上季度改造工作进展,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对于逾期不报、信息报送不全等情况,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四、按照国办督查室要求,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6年下半年对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进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改造工作进展、政策落实、改造效果、信息报送等方面内容,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28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184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39",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06-28",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95": { "tongzhi_image.id":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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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省(区、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在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实施,确保按期完成2016年各项目标任务,确保机组改造后的能效水平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各省(区、市)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报送上季度改造工作进展,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对于逾期不报、信息报送不全等情况,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四、按照国办督查室要求,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6年下半年对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进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改造工作进展、政策落实、改造效果、信息报送等方面内容,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28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184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39",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06-28",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96": { "tongzhi_image.id": 196,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6:41",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jpe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 "tongzhi_image.size": 19527, "tongzhi_image.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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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条件 (一)投诉事项 1.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2.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3.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举报事项 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并且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且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提供材料要求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 2.投诉事项、投诉请求以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3.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二)举报事项 被举报人的名称、举报事项及与举报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涉及的文书样式见附件3:投诉信、举报信、撤诉申请书) 五、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情形 (一)投诉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3.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5.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6.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举例见附件4:常见错误示例) (二)举报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举报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3.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六、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 投诉举报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一)投诉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七、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咨询 (一)拨打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12398能源监管热线进行咨询; (二)拨打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12398能源监管热线进行留言或者发送传真; (三)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12398投诉举报中心咨询; (四)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门户网站留言或者向12398邮箱发送邮件。 (办理进度咨询可参考附件5: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举报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图) 八、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真实性承诺 (一)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依据所了解到的真实情况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不得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二)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应当对自己所反映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能源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附件:1.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范围 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投诉举报渠道一览表 3.投诉信、举报信、撤诉申请书文书样式 4.常见错误示例 5.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图",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6〕188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38",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07-10",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97": { "tongzhi_image.id": 197,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6:43",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 "tongzhi_image.size": 244, "tongzhi_image.path": "/b5/71/0c/0a/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pn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209, "image.ts": "2017-09-17 21: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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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诉举报事项提供材料要求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 2.投诉事项、投诉请求以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3.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二)举报事项 被举报人的名称、举报事项及与举报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涉及的文书样式见附件3:投诉信、举报信、撤诉申请书) 五、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情形 (一)投诉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3.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5.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6.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举例见附件4:常见错误示例) (二)举报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举报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3.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六、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 投诉举报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一)投诉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七、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咨询 (一)拨打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12398能源监管热线进行咨询; (二)拨打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12398能源监管热线进行留言或者发送传真; (三)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12398投诉举报中心咨询; (四)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门户网站留言或者向12398邮箱发送邮件。 (办理进度咨询可参考附件5: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举报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图) 八、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真实性承诺 (一)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依据所了解到的真实情况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不得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二)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应当对自己所反映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能源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附件:1.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范围 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投诉举报渠道一览表 3.投诉信、举报信、撤诉申请书文书样式 4.常见错误示例 5.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图",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6〕188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38",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07-10",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198": { "tongzhi_image.id": 198,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6:45",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jpe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d03ae2ece38acdd995dd997c7fe0da01bead4eec", "tongzhi_image.size": 61672, "tongzhi_image.path": "/d0/3a/e2/ec/d03ae2ece38acdd995dd997c7fe0da01bead4eec.jp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210, "image.ts": "2017-09-17 21:34:44", "image.image_url": "W020160729378844993601.jpg", "tongzhi.id": 109, "tongzhi.ts": "2017-09-17 21:34:44", "tongzhi.titl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的函", "tongzhi.list_date": "2016-07-29", "tongzhi.content": "国能综监管[2016]47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的函 华北能源监管局: 报来《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印发有关事宜的请示》(华北监能市场〔2016〕23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现函复如下: 一、制定《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和京津冀能源协同发展要求,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精神。为稳妥有序推进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请你局按照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和“安全第一”的原则以及鼓励和规范电力直接交易的有关要求,对所报《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 二、请你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市场主体开展业务培训,尽快启动京津唐电网电力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力争到2016年底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达到全社会用电量的20%。 三、请你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京津唐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的起步工作,要按照市场竞价、平等竞争的原则推进直接交易,并为京津冀电力市场开展现货交易做好准备。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前,依托华北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直接交易,请你局指导华北电力交易中心加快交易平台建设,保障交易有序开展。 五、请你局尽快制定相关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电力市场监管体系,依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附件: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修改建议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7月27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的函 国能综监管[2016]472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36",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07-27", "tongzhi.detail_tit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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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供电能力、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持续提高,实现“五个持续,五个保障”工作目标:持续提高供电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用上电”;持续提高“两率”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好电”;持续提高供电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好用电”;持续整治不合规收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持续治理“三指定”违规行为,保障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 二、明确工作任务,着力开展重点事项监管 (一)供电服务监管。监管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规范的供电服务,包括各项用电业务流程、各环节时限、停限电、故障报修、投诉举报处理、涉电业务收费、电量计量等情况。加大对重要节假日和迎峰度夏(冬)期间居民供电服务情况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优质稳定的电力供应。 (二)供电质量监管。加强供电质量数据及真实可靠性监管,对电压监测点布点和可靠性管理基础数据录入进行现场核实,对供电质量数据漏报、瞒报、虚报等行为进行查处通报。 (三)市场秩序监管。重点对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确保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对新增配售电企业的市场准入、市场行为探索开展跟踪监管。 (四)信息公开监管。监管供电企业落实《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情况,规范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配电网投资监管。对配电网投资完成情况和投资成效,特别是对配电网投资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探索开展110kV及以下配电网供电能力和运营效率的分析评价。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成效 (一)各派出机构要充分认识供电监管工作重要性,切实做好供电监管工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16~2017年度供电监管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7月—2017年3月)并认真组织落实。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16年7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备案。 (二)请各派出机构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好供电监管工作。各派出机构间可加强协作配合,深化资源共享,共同研究解决供电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切实形成监管工作合力。市场监管司将视情况组织派出机构人员和第三方专家等组成供电监管工作组,选择部分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三)请各派出机构于2017年4月底之前将2016~2017年度供电监管工作总结以局(办)文件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监管工作总结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监管意见及建议、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有具体的案例支撑且对问题企业明确点名。同时,要认真核实问题,务求事实确凿、表述准确,确保监管工作总结有质量、有分量、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7月8日", "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供电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6]418号", "tongzhi.suoyinhao": "000019705/2016-00335", "tongzhi.zhubandanwei": "国家能源局", "tongzhi.zhifariqi": "2016-07-08", "tongzhi.detail_title": "", "tongzhi.fabushijian": "", "tongzhi.source": "" }, "200": { "tongzhi_image.id": 200, "tongzhi_image.ts": "2017-09-17 23:06:53", "tongzhi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 "image/png", "tongzhi_image.hash_file_content": "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 "tongzhi_image.size": 244, "tongzhi_image.path": "/b5/71/0c/0a/b5710c0adaeb232a750bcde8d774ddff72262176.png", "tongzhi_image.title": "", "tongzhi_image.access":, "image.id": 212, "image.ts": "2017-09-17 21:34:51", "image.image_url": "./W020160722612654752038.png", "tongzhi.id": 110, "tongzhi.ts": "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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