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gzhi_x_fujian.id,tongzhi.id,tongzhi.ts,tongzhi.title,tongzhi.list_date,tongzhi.content,tongzhi.gongkai_shixiang_name,tongzhi.suoyinhao,tongzhi.zhubandanwei,tongzhi.zhifariqi,tongzhi.detail_title,tongzhi.fabushijian,tongzhi.source,fujian.id,fujian.ts,fujian.fujian_title,fujian.fujian_url 1,1,"2017-09-17 21:23:51",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通知,2017-09-06,"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 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49号 河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充分利用各地区风能资源,推动风电新技术应用,提高风电市场竞争力,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7]19号)的要求,河北、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五省(区)向我局报送了本地区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为推动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相关省(区)报来的示范项目予以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河北、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相关省(区)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总规模70.7万千瓦。示范项目的上网电价按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所发电量不核发绿色电力证书,在本地电网范围内消纳。 二、相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经验,做好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组织、保障和监管工作。结合本地区风能资源条件和风电产业新技术应用条件,组织风电开发企业科学制定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建设方案。协调落实好示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及时核准示范项目和配套的输变电设施。加强对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必要的运行信息要及时向全社会公布,切实保障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 三、国家电网公司要协调相关省(区)电力公司做好示范项目配套送出工程的建设工作,结合示范项目建设时序合理编制相关输变电设施的建设方案,确保配套电网送出工程与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同步投产。示范项目建成后,要及时与风电开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同时创新调度运行机制,充分挖掘系统调峰能力和消纳潜力,优先满足项目消纳需求,确保全额消纳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所发电量,使项目建设切实发挥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 四、各项目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质量,按计划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相关技术单位要协助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开发企业做好示范项目技术支持,确保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开发经济性、技术先进性和运行可靠性,保障示范项目与系统协调运行。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积极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及时投产和顺利运行。请相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时总结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行经验,并将示范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我局。 附件: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 国家能源局 2017年8月31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49号",000019705/2017-00116,国家能源局,2017-08-31,,,,1,"2017-09-17 21:23:51",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P020170906559966958155.doc 2,12,"2017-09-17 21:26:22",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建立中国参与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的通知,2017-07-24,"国能综通国际[2017]5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建立中国参与 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1991年以来,我国定期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以下简称APEC)框架下能源合作机制,国家能源局现为中方参与相关合作的牵头部门。目前,在APEC能源工作组框架下共设有清洁化石能源专家组、能源数据分析专家组、能效和节能专家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专家组、低碳示范城镇任务组、能源弹性任务组、APEC可持续能源中心、APEC能源研究中心等合作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机构参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能源领域相关活动、统筹推动中国在APEC能源工作组的合作、提升工作成果的影响力,经研究,国家能源局拟牵头成立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以下简称网络),具体参与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员单位   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技术机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加入网络。   二、工作规则   网络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包括:参与APEC能源工作组框架下相关专家组、任务组等的政策和技术合作活动;参与和实施APEC能源领域项目;参与APEC框架下能源领域奖项评选;在华举办APEC框架下能源合作活动等。   网络成员单位在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指导下,按照APEC工作规则参与相关合作活动,并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工作进展。网络成员单位自行承担参与APEC能源领域相关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对不按规则要求开展工作的单位将取消网络成员身份。非网络成员单位不得在APEC框架下开展能源领域相关工作。   我局将择优选择若干网络成员单位作为APEC能源工作组下设专家组及任务组的国内对口单位。各对口单位需指定至少一名熟悉相关业务、英语水平流利的专家承担相关工作。工作职责包括: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参与APEC能源领域相关活动的工作建议;对拟申请的能源领域APEC基金项目建议书进行技术评议;对拟推荐的APEC能源领域相关最佳案例等进行技术评议;参加APEC能源工作组相关会议;完成国家能源局国际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报名程序   (一)国内相关领域具有较好技术实力、熟悉APEC工作要求、具有丰富国际合作经验的单位自愿填写《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成员单位申请表》,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交申请表。   (二)我局对报名单位进行审核,筛选符合要求的单位作为网络成员单位。   (三)每两年进行一次网络成员单位重新确认和增补工作。   四、联系人   申请表请于8月31日前提交至APEC可持续能源中心卢金(电话:022-27400847;18522859495;电子邮箱:lujinww@live.cn)。   申请成为APEC能源工作组下设专家组及任务组的国内对口单位,请联系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朱轩彤(电话010-68505630)。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积极有序参与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相关工作。   附件: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成员单位申请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7月1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建立中国参与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的通知 国能综通国际[2017]59号",000019705/2017-00100,国家能源局,2017-07-17,,,,2,"2017-09-17 21:26:22",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成员单位申请表,P020170724557557845449.docx 3,20,"2017-09-17 21:27:12",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2017-07-0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 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17]43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能源企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工作有关要求,结合能源监管工作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升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社会知晓度,引导社会公众通过12398热线参与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12398热线监督服务作用,维护良好的能源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家能源局重组后,12398热线监督服务范围已从电力拓展到了整个能源领域,功能涵盖了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等多个方面,已发展成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以及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能源企业要站在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高度,普及12398热线标识,加强12398热线宣传工作,畅通人民群众诉求渠道,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切实做好有关场所和载体的12398热线标识普及工作。有关能源企业及所属企业要在门户网站首页位置公示12398热线标识,并建立与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首页位置12398热线专栏的链接,方便社会公众了解12398热线。各电网企业要在客服中心、营业场所门口显著位置固定公示12398热线标识(见附件),在电费单据、停止供电通知书等业务单据上印制12398热线标识,在营业场所宣传自身品牌、供电服务热线时,同步对12398热线进行简介。   三、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12398热线标识宣传工作。有关能源企业要增强宣传12398热线的主动性,在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同步、及时转发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每月、年度定期发布的《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并建立查证属实投诉举报事项内部考核评价机制。各电网企业要在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披露供电服务有关信息时,同步告知人民群众有拨打12398热线投诉举报的权利。   四、确保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取得实效。有关能源企业要加强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的组织领导,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度,明确任务分工;要跟踪检查所属企业开展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情况,做好督促检查和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宣传12398热线;要指导管辖区域内有关能源企业开展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并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标识普及工作;要全面检查管辖区域内有关能源企业的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并在2018年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反馈管辖区域内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情况。   2012年8月15日印发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12398投诉举报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办稽查〔2012〕87号)即行废止。   附件: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牌制作要求及式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1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000019705/2017-00090,国家能源局,2017-06-15,,,,3,"2017-09-17 21:27:12",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牌制作要求及式样,P020170703493501501991.doc 4,29,"2017-09-17 21:27:5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和《流...,2017-06-0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和《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 资料报表(试行)》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国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国开投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加强水能资源利用管理,科学界定、规范水能利用标准,建立健全水能利用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水电站水能利用情况分析及统计工作,推动水能有效利用,我局组织编制了《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和《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资料报表(试行)》,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   2. 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   3. 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资料报表(试行)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27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和《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资料报表(试行)》的通知,000019705/2017-00070,国家能源局,2017-05-27,,,,4,"2017-09-17 21:27:57","附件1 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P020170608564530068726.doc 5,35,"2017-09-17 21:28:0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2017-05-22,"  急 国能发资质〔2017〕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 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有关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及《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等四个文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   2.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3.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   4.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3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000019705/2017-00061,国家能源局,2017-05-03,,,,5,"2017-09-17 21:28:07","附件一: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P020170522553194473946.docx 6,38,"2017-09-17 21:28:27",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拟组建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的函,2017-05-11,"国能综函科技[2017]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拟组建能源行业 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转来《关于报送“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组建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方案”的请示》(中电协[2017]57号)。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请你们结合职能认真研究,主要就拟筹建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名称、领域、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提出意见及建议,并于6月10日前反馈至我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联系电话:010-68505825   电子邮箱:nb_standard@126.com   附件: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拟组建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的函,000019705/2017-00056,国家能源局,2017-05-04,,,,6,"2017-09-17 21:28:27",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P020170511382799423822.docx 7,39,"2017-09-17 21:28:28",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7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2017-05-10,"国能综安全[2017]250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7年全国水电站 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有关要求,现将电力行业559座注册登记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有关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健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标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建立与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应急联动和协调机制,确保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职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辖区内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大坝中心要加强对运行水电站大坝的技术监督服务和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不断提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附件:2017年全国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4月2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7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000019705/2017-00054,国家能源局,2017-04-28,,,,7,"2017-09-17 21:28:28",2017年全国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P020170510402953390203.docx 8,40,"2017-09-17 21:28:30",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2017-05-10,"国能电力[2017]10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 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电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社会用电增速放缓,煤电行业面临利用小时数持续下降、规划建设规模较需求偏大等问题。为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促进煤电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完善了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指标体系分为煤电建设经济性预警指标、煤电装机充裕度预警指标、资源约束指标。其中,煤电建设经济性预警指标为建议性指标,体现了在当地建设煤电项目的经济性,为发电企业规划建设煤电项目提供决策参考;煤电装机充裕度预警指标和资源约束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反映了在当地建设自用煤电项目的可行性。最终风险预警结果由约束性指标的最高评级确定。预警结果由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绿色三个等级。   二、煤电建设经济性预警指标基于2020年各省(区、市)新投运煤电项目的预期投资回报率,分为红色、橙色、绿色三个等级。投资回报率低于当期中长期国债利率的为红色预警;投资回报率在当期中长期国债利率至一般项目收益率(电力项目通常为8%)之间的为橙色预警;投资回报高于一般项目收益率的为绿色。煤电项目预期投资回报率计算方法见附件1。   三、煤电装机充裕度预警指标基于2020年各省(区、市)电力系统备用率,分为红色、橙色、绿色三个等级。煤电装机明显冗余、系统备用率过高的为红色预警;煤电装机较为充裕、系统备用率偏高的为橙色预警;电力供需基本平衡或有缺口的、系统备用率适当或者偏低的为绿色。各省(区、市)电力系统参考备用率见附件2。   四、资源约束指标基于各省(区、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水资源量、煤炭消费总量以及其他相关资源情况,分为红色、绿色两个等级。对于大气污染形势严峻、水资源量不足、煤炭消费总量亟需控制,或者存在其它资源约束煤电规划建设的,资源约束指标为红色预警;其余为绿色。   五、2020年分省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结果见附件3。为有力有序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风险预警结果为红色和橙色的省份,要暂缓核准、暂缓新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下同),并在国家指导下,合理安排在建煤电项目的建设投产时序;风险预警等级为绿色的省份,也要充分考虑跨省(区)电力互济等因素,在国家指导下,有序核准、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   六、在煤价、电价等关键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者相关重大政策出台后,将及时更新风险预警结果,另行补充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煤电项目预期投资回报率计算方法   2.各省(区、市)电力系统参考备用率   3.2020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 国家能源局 2017年4月20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7]106号",000019705/2017-00053,国家能源局,2017-04-20,,,,8,"2017-09-17 21:28:30",煤电项目预期投资回报率计算方法,P020170510400277298864.docx 9,41,"2017-09-17 21:28:3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05-03,"国能监管[2017]11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供电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7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用电报装工作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压缩时间、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在充分征求有关电网(供电)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7年4月20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7]110号",000019705/2017-00051,国家能源局,2017-04-20,,,,9,"2017-09-17 21:28:30",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P020170503408924291664.doc 10,57,"2017-09-17 21:30:25",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通知,2017-02-06,"国能规划[2017]3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16〕1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申报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规划〔2016〕48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审核认定工作,经专家评选、现场核实、网上公示等工作程序,确定了首批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共安排23个项目,其中,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17个、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6个(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严格遵循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做好示范项目推进工作,确保示范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首批示范工程原则上应于2017年6月底前开工,在2018年底前建成投产。   三、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合理把握相关能源项目建设节奏,具体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中涉及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三北”地区应严格消化存量,其他地区应在优先消化存量的基础上,再发展增量。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要跟踪项目进展情况,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及建议,确保示范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示范效果。   四、有关电网、气网、热力管网企业要做好示范项目配套工程建设规划,及时开展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研究制定示范项目并网运行方案,提供及时、便捷、无障碍接入上网和应急备用服务,实施公平调度。   五、示范工程实施“能进能出”机制。已列入首批示范工程的项目,如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示范要求,或2017年6月底前仍未能开工,将予以取消。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可将本地区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适时开展后续示范工程的审核认定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也可按照《实施意见》和《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推出具有地方特色、规模合理、就地平衡消纳的示范工程,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六、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后,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符合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要求的,作为实施范例进行推广,不符合的,不再作为示范项目推广。   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和运行监管,推动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有效实施。   附件: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项目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月2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通知 国能规划[2017]37号",000019705/2017-00011,国家能源局,2017-01-25,,,,10,"2017-09-17 21:30:25",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项目名单,P020170206594111927543.docx 11,61,"2017-09-17 21:30:5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2017-01-13,"国能科技[2016]39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践行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贯彻能源发展规划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能源技术革命,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能源技术创新 “十三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30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6]397号",000019705/2016-00541,国家能源局,2016-12-30,,,,11,"2017-09-17 21:30:54",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P020170113571241558665.pdf 12,76,"2017-09-17 21:32:0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2016-12-16,"国能新能[2016]35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核集团、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国电投集团、三峡集团、神华集团、中节能集团、中电建集团、中能建集团、中广核集团,各地方电网企业,各太阳能领域相关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   为促进太阳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太阳能多元化应用,推动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将编制的《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354号",000019705/2016-00412,国家能源局,2016-12-08,,,,12,"2017-09-17 21:32:00",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P020161216571084852847.doc 13,78,"2017-09-17 21:32:18",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2016-12-14,"国能综科技[2016]84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6年度能源行业 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根据《能源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现将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共计70项,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标准起草单位抓紧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项目汇总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国能综科技[2016]848号",000019705/2016-00400,国家能源局,2016-12-07,,,,13,"2017-09-17 21:32:18",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项目汇总表,P020161214377535202132.xls 14,86,"2017-09-17 21:32:5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11-22,"国能电力[2016]30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推动实施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充分发挥能源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推进电力行业高效清洁、绿色低碳发展,加强电力行业发展新形势下的电力示范项目管理,特制定《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1月11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304号",000019705/2016-00373,国家能源局,2016-11-11,,,,14,"2017-09-17 21:32:50",《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P020161122556662413611.doc 15,91,"2017-09-17 21:33:18","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2016-10-17,"    国能新能[2016]280号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   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河北、河南、安徽、山西、山东、湖北、陕西、云南、甘肃、吉林、江西、江苏、湖南、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各相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建设,我们组织各地区编制了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经对各地区报送实施方案中各项目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现将近期具备建设条件的第一批项目予以下达,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本批光伏扶贫项目总规模516万千瓦,其中,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共计218万千瓦,集中式地面电站共计298万千瓦。有关项目信息见附件。   二、 各贫困县所在地市(县)政府应建立光伏扶贫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并按照办法进行收入分配管理。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应结合设施农业、林业、渔业、生态保护等建设,除了政府投入部分折股量化给贫困户的相应扶贫收益,优先使用贫困户劳动力,发挥项目综合扶贫效益。   三、 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扶贫部门健全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机制,做好扶贫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尽快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办理项目备案等手续,争取早日建成发挥扶贫效益。   四、 各有关市县级政府要按照中央扶贫工作精神,按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协调国土、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项目落实有关建设条件,协同落实好国家支持光伏发电和扶贫相关政策。   五、 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尽快与项目对接,进行项目贷款条件审核,按照支持光伏扶贫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机制落实贷款优惠条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有关贷款条件做好融资保障。   六、 项目投资主体要按照实施方案抓紧开展工程建设,组织好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等工作,严格工程建设质量,提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确保光伏扶贫项目建成后可靠运行。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好资金统筹使用,优先保障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各有关市县级政府要统筹做好项目后续运维工作,特别是给户用系统提供必要的运行维护保障,确保其正常发电。   七、 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尽快组织电网公司落实村级(含户用)扶贫电站接网方案,优先将有关电网建设和改造纳入最新批次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电网公司对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要尽快制定接入系统设计,落实有关工程建设投资,按照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接网手续,确保接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期投入运行。   八、 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扶贫部门组织光伏扶贫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工程建设进度、运行和扶贫收益分配、扶贫对象等相关信息,并在情况变化后及时更新。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280号",000019705/2016-00364,国家能源局,2016-10-17,,,,15,"2017-09-17 21:33:18",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汇总表,P020161018321047416451.docx 16,97,"2017-09-17 21:33:47",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2016-09-14,"国能新能[2016]22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 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北、西北能源监管局,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国家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5号)要求,为推动我国太阳能热发电技术产业化发展,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第一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名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组织专家对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第一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共20个,总计装机容量134.9万千瓦,分别分布在青海省、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具体项目名单见附表。   二、各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示范项目建设。各示范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其参加评审时承诺的技术指标要求(具体指标见附表)。请水电规划总院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实施中的技术路线和指标进行监测评价。   三、各示范项目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备案,尽早开工建设。请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将有关情况按季度报送国家能源局。未按时备案和备案后长期不开工的项目,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向国家能源局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建成投产。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竣工验收方案,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指导项目验收,并将项目的验收报告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   五、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施工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等相关各方应加强协作,联合攻关,形成集成技术能力并保障示范项目按时建成投产,尽早发挥产业化示范效果。   六、有关电网企业要配合做好示范项目配套电网建设规划,按照示范项目的计划建设进度,及时开展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并提前研究各示范项目投产后的并网运行方案,确保示范项目发电量全额消纳。   七、为保障太阳能热发电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化发展,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在“十三五”时期,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均应纳入国家能源局组织的国家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统一管理,且只有纳入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才可享受国家电价补贴。   附表: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3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223号",000019705/2016-00354,国家能源局,2016-09-13,,,,16,"2017-09-17 21:33:47",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名单,P020160914549671668370.doc 17,103,"2017-09-17 21:34:10",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2016-08-10,"国能综安全[2016]490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我局编制了《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现印送你们,供工作参考。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8月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490号",000019705/2016-00343,国家能源局,2016-08-05,,,,17,"2017-09-17 21:34:10",《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P020160810571902170892.docx 18,107,"2017-09-17 21:34:37","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2016-08-04,"国能电力[2016]184号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 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厅(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结合各省(区、市)报送的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计划,经研究,现将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详见附件)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是煤电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高效清洁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积极有序推进本地区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   二、各省(区、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在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实施,确保按期完成2016年各项目标任务,确保机组改造后的能效水平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各省(区、市)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报送上季度改造工作进展,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对于逾期不报、信息报送不全等情况,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四、按照国办督查室要求,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6年下半年对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进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改造工作进展、政策落实、改造效果、信息报送等方面内容,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28日","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184号",000019705/2016-00339,国家能源局,2016-06-28,,,,18,"2017-09-17 21:34:37",附件: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P020160804573387244923.xlsx 19,109,"2017-09-17 21:34:4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的函,2016-07-29,"国能综监管[2016]47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的函 华北能源监管局:   报来《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印发有关事宜的请示》(华北监能市场〔2016〕23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现函复如下:   一、制定《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和京津冀能源协同发展要求,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精神。为稳妥有序推进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请你局按照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和“安全第一”的原则以及鼓励和规范电力直接交易的有关要求,对所报《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   二、请你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市场主体开展业务培训,尽快启动京津唐电网电力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力争到2016年底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达到全社会用电量的20%。   三、请你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京津唐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的起步工作,要按照市场竞价、平等竞争的原则推进直接交易,并为京津冀电力市场开展现货交易做好准备。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前,依托华北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直接交易,请你局指导华北电力交易中心加快交易平台建设,保障交易有序开展。   五、请你局尽快制定相关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电力市场监管体系,依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附件: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修改建议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7月2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的函 国能综监管[2016]472号",000019705/2016-00336,国家能源局,2016-07-27,,,,19,"2017-09-17 21:34:44",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修改建议稿),P020160729378846252154.doc 20,121,"2017-09-17 21:35:36",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06-13,"国能新能〔2016〕16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 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   根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2015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运行情况、电力市场条件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6年下达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810万千瓦,其中,普通光伏电站项目1260万千瓦,光伏领跑技术基地规模550万千瓦。各省(区、市)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和光伏领跑技术基地规模见附件。   二、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三、对不具备新建光伏电站市场条件的甘肃、新疆、云南停止或暂缓下达2016年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光伏扶贫除外)。山东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全部用于光伏扶贫。全国光伏扶贫建设规模另行下达。   四、鼓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建立招标、优选等竞争性方式配置光伏电站项目的机制,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上网电价下降。对于采取竞争方式配置项目且显著推动上网电价下降的地区,其当年建设规模可直接按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平均降幅(比例)的2倍予以调增,调增的规模仍按竞争方式分配给具体项目。   五、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此规模配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清单,于2016年7月底前报送我局,抄送本地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电网公司,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项目单位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信息。2016年12月31日以后,各地区纳入2016年新增建设规模的项目清单不可变更。   六、光伏领跑技术基地应采取招标、优选等竞争性比选方式配置项目,而且应将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在10万千瓦以上,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须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基地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等工作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基地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国家能源局对基地项目建设给予指导和监督。   七、各级电网企业应配合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落实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对列入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应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和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   八、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季公开发布本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信息,包括在建、并网及运行等情况,以引导各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通过信息平台,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办理电网接入各环节的服务、全额保障性收购、电费结算和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管。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统计。   附件:1.2016年各省(区、市)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   2.2016年光伏领跑技术基地建设规模 国家能源局  2016年6月3日","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166号",000019705/2016-00319,国家能源局,2016-06-03,,,,20,"2017-09-17 21:35:36",附件1:2016年各省(区、市)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P020160613519981923270.docx 21,124,"2017-09-17 21:35:5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06-0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139号",000019705/2016-00315,国家能源局,2016-05-17,,,,21,"2017-09-17 21:35:54",电力规划管理办法,P020160606511645707541.pdf 22,126,"2017-09-17 21:36:0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6年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2016-05-26,"  国能综安全[2016]30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6年煤电超低排放 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电力行业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检查对象   从即日开始,至2016年12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对开展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的燃煤电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内容以《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查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所列检查条款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手册》所列检查条款,各单位可结合改造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手册》的基础上完善本单位的检查内容,《手册》具体见附件。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工作采取电力企业自查整改与派出机构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电力企业组织所属燃煤电厂按照《手册》内所列检查条款(不限于)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各派出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抽查辖区内企业,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   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电力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改造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改造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精心组织检查工作,制定检查方案,以《手册》为基础,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检查内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梳理,仔细整改。发电企业要围绕《手册》所列检查内容逐项梳理,多层次、全方位排查改造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不留死角;要针对排查过程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整改,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确保不留隐患。   (三)认真总结,不断提高。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根据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突出矛盾和典型问题,完善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的工作水平。   各派出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请于2016年11月1日前将本单位10月底前检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66597372   传真电话:010-66597462   电子邮件:fdsafety@163.com   附件: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查手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5月1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6年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000019705/2016-00312,国家能源局,2016-05-19,,,,22,"2017-09-17 21:36:05",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查手册,P020160526397881297943.doc 23,154,"2017-09-17 21:58:08",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2016-03-03,"国能新能〔2016〕5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要求,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障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现就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重要性。可再生能源代表未来能源发展的方向,是减排温室气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对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制定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并建立相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有利于在能源规划、建设、运行中统筹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利于确保节能减排、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国家能源局根据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和能源消费水平,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制定各省(区、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和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并予公布。鼓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更高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   三、制定科学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各省(区、市)能源发展规划应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重要发展指标,明确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并以此为依据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深入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内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明确本行政区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布局、重点工程及保障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的有效措施,与国家能源局衔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执行。   四、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和义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工作机制,督促各地区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各级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含售电企业以及直供电发电企业)的供电量(售电量)规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最低比重指标,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输送和消纳责任,建立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激励机制。各主要发电投资企业应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生产,国家能源局对权益火电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投资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投资和生产情况按年度进行监测评价。   五、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体系,会同统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等指标按年度监测,定期上报国家能源局。各电力交易机构、各电网企业、各发电企业按月向全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国家能源局对报送数据进行核实后,按年度公布监测和评价结果。   计入监测和评价口径的可再生能源包括纳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的各类可再生能源电力、热力和燃料。未计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的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热水、地热能、农村沼气等)利用量暂作为补充参考,在国家建立准确的统计体系后再纳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六、研究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是各供(售)电企业完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指标情况的核算凭证。国家能源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登记及交易平台,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经营者(含个人)按照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核发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作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以及所发电量来源于可再生能源的属性证明。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可通过证书交易平台按照市场机制进行交易。根据全国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的要求,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证书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的要求。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碳减排交易和节能量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分步开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工作。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2015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于2016年3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在研究制定“十三五”可再生能源规划过程中,提出各省级行政区域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随文印发。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能源发展规划及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附件:   1.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   2.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核算方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2月29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能新能〔2016〕54号",000019705/2016-00221,国家能源局,2016-02-29,,,,23,"2017-09-17 21:58:08",附件一: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doc,P020160303556221107017.doc 24,157,"2017-09-17 21:58:2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2016-02-02,"国能法改[2016]2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 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能源局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月27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6]20号",000019705/2016-00216,国家能源局,2016-01-27,,,,24,"2017-09-17 21:58:26",国家能源局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P020160202334753834327.doc 25,158,"2017-09-17 21:58:27",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6-02-02,"国能综核电[2016]47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核电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月2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能综核电[2016]47号",000019705/2016-00215,国家能源局,2016-01-22,,,,25,"2017-09-17 21:58:27",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020160202328947101676.docx 26,159,"2017-09-17 21:58:27",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光伏发电项目与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01-18,"国能综新能[2016]1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 光伏发电项目与国家可再生能源 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水电规划总院: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做好存量光伏发电项目与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的衔接,现对已建成和在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含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下同)进行全面摸底复核,将符合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纳入平台管理,为后期项目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奠定基础。现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确认纳入各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名单,并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填报2013年底前已核准(备案)、但未纳入前五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内的光伏电站项目清单,具体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   二、填报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内项目。各地上报的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规模分别不得超过我局下达的相应规模。具体格式和要求见附件2。   三、填报2015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内项目。各地上报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不得超过我局下达的相应规模。具体格式和要求见附件3。如与2015年上半年报送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有差异的,请详细说明情况。   四、填报除上述项目外已经开工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具体格式和要求见附件4。自2014年1月1日起,国家能源局对光伏发电项目开始实行年度规模管理,未列入年度规模清单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将不予认可。   请各单位于2016年1月22日前将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报送我司,电子文档同时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收集汇总报送信息,形成总体情况报告报送我司,同时向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开放信息查询服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做好核实和相关监管工作。   联系人: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邢翼腾   电话:010-68555840 邮箱:xingyiteng@126.com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王烨   电话:010-51973122 13366640357   邮箱:renewable2020@126.com   附件:1、截至2013年底已核准(备案)光伏电站项目统计表   2、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报送表   3、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报送表   4、2013年底前未核准(备案)、2014年以后未纳入建设实施方案的已开工光伏电站统计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月1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光伏发电项目与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6]18号",000019705/2015-00212,国家能源局,2016-01-11,,,,26,"2017-09-17 21:58:27",附件1:截至2013年底已核准(备案)光伏电站项目统计表,P020160118354087183955.doc 27,163,"2017-09-17 21:58:3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的通知,2016-01-04,"国能科技[2015]39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 项目表(2015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支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管理等问题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49号)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开展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并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下制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相关标准,为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为配合《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等产业政策的落实,促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的实施,国家能源局结合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对标准化提出的新需求和近年来的工程建设实践,组织能源行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优化和补充完善,形成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现予印发。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标准项目研究、标准制(修)订和宣贯等工作。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能源行业电动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咨询。   电话:010-63414363   电子邮箱: liuyongdong@cec.org.cn   附件: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   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编制说明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1月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5]394号",000019705/2015-00209,国家能源局,2015-11-04,,,,27,"2017-09-17 21:58:36",附件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P020160104372027349972.pdf 28,166,"2017-09-17 21:58:49",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2015-12-22,"国能法改[2015]44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 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 各获奖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国能政策[2011]268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经过各单位推荐申报、专家初评、专业小组评审、全体评审专家组评审、国家能源局专题会议审议、公示等程序,评出一等奖5项、二等奖19项、三等奖21项,现予公布。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16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5]440号",000019705/2015-00136,国家能源局,2015-12-16,,,,28,"2017-09-17 21:58:49",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P020151222560001832997.doc 29,167,"2017-09-17 21:58:5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2015-12-16,"国能法改[2015]42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要求,与当地政府工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工作相衔接,认真做好公布工作。   附件:1.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行政工作流程图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1月2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5]425号",000019705/2015-00132,国家能源局,2015-11-25,,,,29,"2017-09-17 21:58:50",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P020151216369118132411.xls 30,172,"2017-09-17 21:59:06",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2015-10-16,"国能新能[2015]35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国能法改〔2015〕199号)等文件要求,提升新能源行业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管理机制,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现就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政策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及其配套送出工程均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管理,包括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成、在建和新建项目及其配套送出工程。信息平台是国家能源局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信息平台相关数据版权和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原“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信息管理平台”自2015年11月1日起停运。   二、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各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或复核信息平台工作账号,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项目单位通过信息平台上报项目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年度规模管理。对实行年度规模管理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当年累计安排的项目新增规模不得超过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规模,否则信息平台将不予接受。   三、对于申请办理核准(备案)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由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备案)申请时,登录信息平台生成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以下简称“项目代码”),并在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予以明确。项目代码作为政府监管项目建设及项目申报电价附加补助信息识别的依据。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和管理本地区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   四、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新能源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核准(备案)、建设、并网及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相关信息、年度规模管理信息和配套接网工程衔接及建设进展情况,对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接入新能源发电项目以及并网后的优先上网情况进行监管。   五、新能源发电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如实填报项目前期工作、核准(备案)、建设、并网及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纳入补贴目录及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六、各电网企业应及时填报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建设进度,并在受理发电项目单位并网申请后登录信息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对于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需申报补助目录的接网工程,发电企业应及时填报接网工程核准及投产信息并申报补助目录。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受理项目申请的电网企业将相关信息打包后,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个人可登录信息平台进行复核。   七、国家能源局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各阶段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并按时将行业发展情况对社会进行公开,引导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信息平台自发文之日起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满一年后将自动转入正式运行。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本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落实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工作,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填报说明 2015年9月28日 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358号",000019705/2015-00090,国家能源局,2015-09-28,,,,30,"2017-09-17 21:59:06",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填报说明,P020151016595431376907.doc 31,173,"2017-09-17 21:59:07",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2015-09-30,"国能新能〔2015〕35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 建设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太阳能热发电是太阳能利用的重要新技术领域,为推动我国太阳能热发电技术产业化发展,决定组织一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目标   目前国内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产业规模,工程造价较高,技术装备制造能力弱,缺乏系统集成及运行技术。为攻克关键技术装备,形成完整产业链和系统集成能力,现组织建设一批示范项目。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以槽式和塔式为主,其他类型也可申报,示范目标:一是扩大太阳能热发电产业规模。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形成国内光热设备制造产业链,支持的示范项目应达到商业应用规模,单机容量不低于5万千瓦。二是培育系统集成商。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培育若干具备全面工程建设能力的系统集成商,以适应后续太阳能热发电发展的需要。   二、示范项目要求   (一)资源条件和技术要求。场址太阳直射辐射(DNI)量不应低于1600kWh/m2a。示范项目各主要系统的技术参数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鼓励示范项目采用技术较先进,实现国内产业化的设备。原则上符合随此通知印发的《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技术规范》(试行)的技术要求。   (二)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附件2)。实施方案要包括项目技术和工程方案、投资经济性测算报告。技术和工程方案应包括设备来源、技术合作方、系统集成方案等信息,并提供项目支持性文件、筹措资金材料等。投资经济性测算报告应对工程各环节的投资成本构成分列测算,以便于对各申报项目汇集后相互比较,逐一测算工程造价,为测算电价提供参考。若项目单位申报价格明显偏高,我们将不考虑该项目纳入示范的可能性,对存在不正常偏差和不规范测算的项目,也取消列入示范的资格。   (三)经济性分析边界条件。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20%;项目贷款利息按照项目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计算;项目建设期按2年,经营期按25年;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考新能源发电项目平均收益水平;增值税税率暂按经营期25年内17%测算。   (四)目前太阳能热发电尚未形成完整的技术和装备制造体系,为减少重复建设和浪费,对同一技术来源和类型的项目要控制数量。对各地申报项目数量做以下限制:同一项目业主在一个省(区、市)的项目超过1个时,应为不同的技术路线;一个企业可以在不同的省(区、市)申报项目,但总数量不超过3个,同一技术路线和技术来源的不超过2个。   三、示范项目组织   (一)示范项目申报。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经济性较好、实力较强的投资业主编制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并开展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项目技术和工程方案、投资经济性测算报告分开编写上报。示范项目申请报告请于10月底前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二)示范项目审核。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审核示范项目技术方案的先进性、设备的国产化率、经济性测算指标的合理性、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项目是否具备近期开工条件等,通过审核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名单。   (三)示范项目上网电价。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申报项目的根据投资经济测算报告进行统一评审,综合比较后提出上网电价的建议,若投资经济性测算报告中的数据明显不合理,则将该项目从备选名单中剔除。   (四)示范项目确认。国家能源局统筹考虑进入备选名单项目的经济性、设备国产化率和技术先进性,对名单项目进行排序并确认示范项目名单。   (五)示范项目建设。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示范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后,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上报国家能源局。   附件:1、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技术规范(试行)   2、《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23日","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355号",000019705/2015-00087,国家能源局,2015-09-23,,,,31,"2017-09-17 21:59:07","附件1 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技术规范(试行)",P020150930425558791642.doc 32,174,"2017-09-17 21:59:17",国家能源局关于召开“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的通知,2015-09-28,"特 急 国能新能〔2015〕35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召开“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各省(区、市、兵团)发改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国电集团、国电投集团、华电集团、大唐集团,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化集团、中国海油集团,中节能集团、神华集团、三峡集团,中能建集团、中电建集团、协鑫集团、阿特斯阳光电力及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战略思路,搭建国际能源转型交流平台,建立我国能源转型高端智库,加快推进我国能源转型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定于2015年11月5-7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坛主题   论坛总体框架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6月13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以及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为主线,选择与能源转型密切相关的主题进行交流讨论。   论坛主题为“全球能源转型与中国能源变革”,通过邀请国内外政要、著名科学家、专家学者以及产业代表,交流各国能源发展趋势和国际能源转型经验,探讨中国能源转型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形成我国能源转型的共识和行动。   二、论坛组织   论坛由国家能源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国际可再生能源署联合主办,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协鑫集团、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承办。会议人数约为500人,其中外方代表约为200人。   三、论坛内容   论坛通过开幕式、主旨发言、部长论坛、企业家论坛、闭门对话以及分论坛等形式,围绕世界能源转型的战略方向与趋势、中国能源革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与能源转型最为密切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电力系统转型、能源国际合作、需求侧变革、能源互联网、化石能源利用、金融创新等主题开展研讨,力争在每个专题下均形成观点清晰的政策倡议。   四、论坛安排   (一)论坛注册时间   2015年11月4日08:00-20:00   2015年11月5日08:00-12:00   (二)论坛地点   江苏省苏州市凯宾斯基酒店。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宾路1号。   (三)论坛议程   11月5日下午闭门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领导主持;11月6日上午开幕式,国家领导人致辞、主旨发言及专家发言;11月6日下午部长论坛及企业领袖对话;11月7日全天分别召开可再生能源与电力转型、需求侧与能源转型、能源国际合作、化石能源转型、能源互联网、金融创新等六个分论坛。最后大会总结。   本次会议不收取注册费,参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五、有关要求   请各单位派主要负责人或能源领域相关专家(1-2人)出席会议;请各省发改委(能源局)通知本省新能源示范城市领导参会(限1人)。请于10月20日前将参会回执发至会务组。   报名回执请联系: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朱顺泉   联系电话:010-68555894 传真:010-68555050   邮箱:zhushunquan@163.com   附件:   1、国内拟邀参会单位名单   2、“国际能源变革论坛”参会回执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23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召开“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352号",000019705/2015-00085,国家能源局,2015-09-23,,,,32,"2017-09-17 21:59:17",附件1:国内拟邀参会单位名单,P020150928334737409956.doc 33,175,"2017-09-17 21:59:18",国家能源局关于调增部分地区2015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通知,2015-09-28,"国能新能〔2015〕35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调增部分地区2015年光伏电站 建设规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   按照光伏电站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根据各地区2015年上半年光伏发电建设运行情况及发展需求,对部分地区调增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国增加光伏电站建设规模530万千瓦,主要用于支持光伏电站建设条件优越、已下达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好以及积极创新发展方式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等地区建设光伏电站。具体调增规模见附表。   二、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报来与调增规模对应的光伏电站项目名单,并及时与电网企业进行衔接,落实配套电网建设相关事项。各项目原则上应在2015年内开工建设,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并网发电。   三、电网企业应及时制定配套电网建设方案,协调推进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服务等工作。   附表:2015年部分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模调增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2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调增部分地区2015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356号",000019705/2015-00086,国家能源局,2015-09-24,,,,33,"2017-09-17 21:59:18",附表:2015年部分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模调增表,P020150928338053841494.docx 34,182,"2017-09-17 21:59:55",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2015-07-28,"国能电力[2015]11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 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和各省级政府淘汰落后产能主管部门报送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经研究,现将2015年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详见附件1)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淘汰落后小火电机组是电力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节能减排、优化电源结构的重要举措。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督查,在确保供电、供热及人员妥善安置的前提下,按期完成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请进一步完善检查验收程序,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审核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及时对淘汰小火电机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2015年12月底前,将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和书面验收意见报送我局。   三、淘汰机组中,凡属未建成机组、2013年1月1日后无运行记录机组或余热余压综合利用机组,不计入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原则上不予淘汰。   四、列入本年度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小火电机组,须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燃油机组需彻底拆除全部主体设备和生产线;燃煤机组需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   特此通知。   附件:1、2015年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2、淘汰小火电机组证明材料清单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13日","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5]119号",000019705/2015-00070,国家能源局,2015-04-13,,,,34,"2017-09-17 21:59:55",附件1:2015年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P020150728561363729690.xlsx 35,183,"2017-09-17 22:00:0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5年中央发电企业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2015-07-28,"国能电力[2015]9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5年中央发电企业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   按照《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关于分解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国能综电力[2014]167号)要求,结合各中央发电企业报送的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计划和2015年度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将2015年中央发电企业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详见附件)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燃煤发电机组能效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有利于促进我国煤电高效清洁发展。各中央发电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按期完成本企业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   二、各中央发电企业要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将2015年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电厂。落实改造计划、工作责任、人员安排、资金投入等,稳妥有序推进改造工作,保障机组改造后能效水平逐步达到同类机组先进水平、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三、2015年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工作过程中,如需对本企业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调整的,请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我局将结合实际对目标任务进行调整。   四、各中央发电企业要认真总结本单位2015年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季度报送本企业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16年1月底前将2015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国家能源局。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监督检查各中央发电企业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工作开展情况,确保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中央发电企业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 国家能源局 2015年3月2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5年中央发电企业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5]93号",000019705/2015-00069,国家能源局,2015-03-25,,,,35,"2017-09-17 22:00:06",2015年中央发电企业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P020150728557763016341.xlsx 36,184,"2017-09-17 22:00:11",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07-22,"国能新能[2015]26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 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各主要发电投资企业,中国电建集团、中国能建集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科院: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把新能源微电网作为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发展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向。近年来,有关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新能源微电网技术研究和应用探索,具备了建设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的工作基础。为加快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建设,探索适应新能源发展的微电网技术及运营管理体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能源微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   新能源微电网代表了未来能源发展趋势,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措施,是推进能源发展及经营管理方式变革的重要载体,是“互联网+”在能源领域的创新性应用,对推进节能减排和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新能源微电网是电网配售侧向社会主体放开的一种具体方式,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可为新能源创造巨大发展空间。各方面应充分认识推进新能源微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为新能源微电网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并在积累经验基础上积极推广。   二、示范项目建设目的和原则   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目的是探索建立容纳高比例波动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输(配)储用一体化的局域电力系统,探索电力能源服务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和新业态,推动更加具有活力的电力市场化创新发展,形成完善的新能源微电网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   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的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和新能源发展情况选择合理区域建设联网型微电网,在投资经营管理方面进行创新;在电网未覆盖的偏远地区、海岛等,优先选择新能源微电网方式,探索独立供电技术和经营管理新模式。   (二)多能互补,自成一体。将各类分布式能源、储电蓄热(冷)及高效用能技术相结合,通过智能电网及综合能量管理系统,形成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高效一体化分布式能源系统。   (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集成分布式能源及智能一体化电力能源控制技术,形成先进高效的能源技术体系;与公共电网建立双向互动关系,灵活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使新能源微电网在一定的政策支持下具有经济合理性。   (四)典型示范、易于推广。首先抓好典型示范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探索各类分布式能源和智能电网技术应用,创新管理体制和商业模式;整合各类政策,形成具有本地特点且易于复制的典型模式,在示范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三、建设内容及有关要求   新能源微电网是基于局部配电网建设的,风、光、天然气等各类分布式能源多能互补,具备较高新能源电力接入比例,可通过能量存储和优化配置实现本地能源生产与用能负荷基本平衡,可根据需要与公共电网灵活互动且相对独立运行的智慧型能源综合利用局域网。新能源微电网项目可依托已有配电网建设,也可结合新建配电网建设;可以是单个新能源微电网,也可以是某一区域内多个新能源微电网构成的微电网群。鼓励在新能源微电网建设中,按照能源互联网的理念,采用先进的互联网及信息技术,实现能源生产和使用的智能化匹配及协同运行,以新业态方式参与电力市场,形成高效清洁的能源利用新载体。   (一)联网型新能源微电网   联网型新能源微电网应重点建设:利用风、光、天然气、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及其他清洁能源的分布式能源站;基于智能配电网的综合能量管理系统,实现冷热电负荷的动态平衡及与大电网的灵活互动;在用户侧应用能量管理系统,指导用户避开用电高峰,优先使用本地可再生能源或大电网低谷电力,并鼓励新能源微电网接入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具备足够容量和反应速度的储能系统,包括储电、蓄热(冷)等。联网型新能源微电网优先选择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渗透率较高或具备多能互补条件的地区建设。   联网型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技术要求:1、最高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与公共电网友好互动,有利于削减电网峰谷差,减轻电网调峰负担;2、并网点的交换功率和时段要具备可控性,微电网内的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要能满足用户需求。微电网内可再生能源装机功率与峰值负荷功率的比值原则上要达到50%以上,按照需要配置一定容量的储能装置;在具备天然气资源的条件下,可应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作为微电网快速调节电源。3、具备孤岛运行能力,保障本地全部负荷或重要负荷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供电,并在电网故障时作为应急电源使用。   (二)独立型新能源微电网   独立型(或弱联型)新能源微电网应重点建设:利用风、光、天然气、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及其他清洁能源的分布式能源站;应急用柴油或天然气发电装置;基于智能配电网的综合能量管理系统,实现冷热电负荷的动态平衡;技术经济性合理的储能系统,包括储电、蓄热(冷)等。独立型(或弱联型)新能源微电网主要用于电网未覆盖的偏远地区、海岛等以及仅靠小水电供电的地区,也可以是对送电到乡或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已经建成但供电能力不足的村级独立光伏电站的改造。   独立型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技术要求:1、通过交流总线供电,适合多种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的接入,易于扩容,容易实现与公共电网或相邻其它交流总线微电网联网;2、可再生能源装机功率与峰值负荷功率的比值原则上要达到50%以上,柴油机应作为冷备用,其发电量占总电量需求的20%以下(对于冬夏季负荷差异大的海岛,该指标可以放宽到40%);在有条件并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可采用(LNG或CNG为燃料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3、供电可靠性要不低于同类地区配电网供电可靠性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示范项目申报。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编制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示范项目要落实建设用地、天然气用量等条件,与县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就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达成初步意见。   (二)示范项目确认。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地区上报的示范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国家能源局联合相关部门发文确认。2015年启动的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原则上每个省(区、市)申报1~2个。   (三)示范项目建设。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示范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后,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上报国家能源局。   (四)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示范项目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示范项目进行后评估,将评估报告上报国家能源局,对后期运行不符合示范项目技术要求的,应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五)关于新能源微电网的相关配套政策,国家能源局将结合项目具体技术经济性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新能源微电网建设和运营的政策措施。   附件:1、新能源微电网技术条件   2、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参考大纲   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13日","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能新能[2015]265号",000019705/2015-00068,国家能源局,2015-07-13,,,,36,"2017-09-17 22:00:11",附件1:新能源微电网技术条件,P020150722551339556351.doc 37,185,"2017-09-17 22:00:1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电力行业防范粉尘爆炸安全大检查的通知,2015-07-20,"国能综安全〔2015〕39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电力行业防范 粉尘爆炸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有关电力企业:   2015年6月27日,台湾新北市八仙水上乐园举办“彩虹派对”大型活动时发生可燃性彩色粉尘爆燃,造成大量人员受伤。为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4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部署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粉尘爆炸的严重危害性,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按照《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有关要求,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开展隐患排查,完善防范措施,切实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有效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设备设施运行安全。   二、有关电力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于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重点针对燃煤电厂煤场和制粉系统等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开展大检查,从法规标准、安全责任、使用管理、现场防控、人员组织、应急处置等方面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加大治理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各派出机构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有关电力企业限期完成防范粉尘爆炸自查工作,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四项专项安全监管工作,采取“四不两直”等多种形式,推动企业自查自改措施的落实,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相关督查工作。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 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4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7月14日   (主动公开)","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电力行业防范粉尘爆炸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5〕397号",000019705/2015-00067,国家能源局,2015-07-14,,,,37,"2017-09-17 22:00:11",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P020150720548328718881.docx 38,186,"2017-09-17 22:00:14",国家能源局2015年第4号公告,2015-07-10,"2015年 第4号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压水堆核电厂用不锈钢 第40部分:堆内构件用奥氏体不锈钢锻件》等133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58项和电力标准(DL)75项,现予以发布。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1日",国家能源局2015年第4号公告,000019705/2015-00065,国家能源局,2015-07-01,,,,38,"2017-09-17 22:00:14",行业标准目录,P020150710515976682162.pdf 39,188,"2017-09-17 22:00:2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评选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2015-05-07,"国能综法改〔2015〕217号   特 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评选2014年度能源 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能源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   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成果须为2014年度内结题并应用的能源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内容主要包括:   (一)能源软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方法;   (二)能源战略、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能源立法、体制改革;   (三)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新能源领域的重大问题;   (四)能源行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能源国际合作、对外开放和境外资源开发利用等;   (六)能源预测预警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等;   (七)其他相关能源问题研究。   二、申报程序   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实行单位推荐申报制度,原则上每个单位限推荐1项成果,个别研究能力强的单位可放宽至2项,但应为不同领域或专业的成果。(承担国家能源局委托课题,可不占本单位指标)   推荐单位包括:   (一)国家能源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他大型能源企业;   (四)在民政部注册的能源行业协会和学会,各研究机构、各高等院校。   三、申报成果形式   (一)重大课题研究(咨询)报告;   (二)调查研究报告;   (三)其他。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15年5月1日-8月1日。   五、申报材料   (一)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10份及电子版(申报书见附件);   (二)成果正文、附件材料10份及电子版;   (三)成果摘要(3000字以内)10份及电子版;   (四)成果应用情况及证明。   请将以上四项材料的文字版内容装订成10套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其中一套资料申报书须加盖红章,其余9套可以是复印件)报送至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综合处。   六、评选和奖励   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依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评审并提出一、二、三等奖获奖建议名单。国家能源局审定并公示后,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文件、奖牌和证书。   七、几点说明   (一)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对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不应申报、推荐。   (二)申报成果如有密级,推荐单位必须按保密要求对成果作必要的处理后再申报。   (三)请申报单位认真审核成果缩写版,评奖工作结束后,我们将编制《获奖成果摘要汇编》,供有关方面参考。成果摘要的水平和准确性由申报单位负责。   (四)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申报成果的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获奖个人不超过10人。此外,申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申报单位,且为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   (五)评审出的获奖成果在公示期内,只受理异议,不受理申报单位对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的调整诉求。   八、联系方式   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综合处   联 系 人:接道群、高楠   电 话:010-66597499、010-66597422   传 真:010-66026865、010-66021913   邮 箱:nyrkxyj@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912室(邮编:100031)   附件: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4月2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评选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国能综法改〔2015〕217号",000019705/2015-00039,国家能源局,2015-04-28,,,,39,"2017-09-17 22:00:26",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P020150507618018673554.doc 40,193,"2017-09-17 22:00:52","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2015-06-08,"国能新能【2015】194号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关于促进先进光伏 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国电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节能集团、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中电建集团、中能建集团:   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以来,我国光伏技术进步明显加快,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为光伏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部分落后产能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先进技术产品无法进入市场、光伏产业整体技术升级缓慢、光伏发电工程质量存在隐患等问题。为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加强光伏产品和工程质量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市场对技术进步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光伏技术和产品,采取差别化的市场准入标准,支持先进技术产品扩大市场,加速淘汰技术落后产品,规范光伏发电技术和质量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的循环递进机制,加速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严格执行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光伏发电项目新采购的光伏组件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相关产品技术指标要求。其中,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5.5%和16%;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8%;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1%、11%和10%;多晶硅、单晶硅和薄膜电池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分别不高于2.5%、3%和5%,之后每年衰减率不高于0.7%,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不高于20%。高倍聚光光伏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不高于2%,之后每年衰减率不高于0.5%,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不高于10%。上述指标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实施“领跑者”计划。国家能源局每年安排专门的市场规模实施“领跑者”计划,要求项目采用先进技术产品。2015年,“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应达到以下指标: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6.5%和17%以上;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达到30%以上;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2%、13%、13%和12%以上。“领跑者”计划通过建设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方式实施。国家能源局提出示范工程的主要技术进步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等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比选机制选择技术能力和投资经营实力强的开发投资企业,企业通过市场机制选择达到“领跑者”先进技术指标的产品。   四、发挥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支持光伏发电技术进步的作用。国家支持的解决无电人口用电、偏远地区缺电问题和光伏扶贫等公益性项目、国家援外项目、国家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各级地方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在各级政府机构建筑设施上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采用“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   五、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光伏产品认证标准,提高光伏行业国际标准制定和国际互认能力。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应具备组件及其使用材料的产品试验、例行检验所必须的检测能力。企业生产的关键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检测认证,并由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公布检测认证结果。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多晶硅、电池片、玻璃、银浆、EVA、背板等关键原辅材料的来源信息,确保进入市场的光伏产品必须是经过检测认证且达标的产品。   六、加强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及关键产品,须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与认证送检产品保持一致。各光伏发电开发投资企业应建立光伏发电关键设备的技术及质量管理制度,在产品招标采购、到货验收、竣工验收环节,对光伏产品技术指标提出明确的要求。   七、加强技术监测和监督。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认监委等部门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光伏市场产品开展技术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光伏产品关键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完善技术质量管理政策,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产品未达到市场准入标准的制造企业,予以公告。对国家组织实施的“领跑者”计划项目,委托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进行全过程技术监测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重点检查是否达到承诺的指标,在工程投产一年后进行后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八、完善光伏发电运行信息监测体系。行业技术支撑单位要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要求,开展并网运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统计工作。电网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并网运行信息监测系统,监测项目输出功率和发电量等数据,保持运行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配合开展光伏发电技术评价和质量检查信息服务工作。项目单位应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报送光伏发电设施的基本信息,包括光伏组件类型、规格、额定功率、安装方式、逆变器型号、系统最大输出功率等。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发生故障时,项目单位应按运行规程及时向电网企业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主要技术指标说明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2015年6月1日","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 国能新能【2015】194号",000019705/2015-00054,国家能源局,2015-06-01,,,,40,"2017-09-17 22:00:52",主要技术指标说明,P020150608591426319466.doc 41,197,"2017-09-17 22:01:10",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报送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的通知,2015-05-19,"P.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FONT-SIZE: 10.5pt } LI.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FONT-SIZE: 10.5pt } DIV.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FONT-SIZE: 10.5pt } .TRS_PreAppend .MsoChpDefault { FONT-SIZE: 10pt } .TRS_PreAppend DIV.WordSection1 { page: WordSection1 }  特 急       国能科技[2015]16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报送加快成品油   质量升级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能源企业:  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是当前一项重要的国家专项行动,是实现稳增长、调结构、促减排、惠民生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5〕974号)及国务院有关部署,决定加强对国内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按期实现成品油质量升级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自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启动以来的在建、拟建炼油企业质量升级改造项目。  二、项目申报  (一)地方、中央企业项目分别通过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或其他符合条件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申报单位”)汇总上报我局。  (二)请各组织申报单位于2015年5月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提交上报文件、项目信息表及汇总表(附表一、附表二),各一式两份(附光盘)。电子版表格可在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下载。  三、有关要求  (一)本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亲自督办事项,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务必按照时限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项目报来后,我局将依据《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组织项目审核,具体事项另文通知。届时相关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补充材料。  (三)根据初步安排,2015年9月底前所有国Ⅴ油品保供项目应办理完备开工前必须的前置审批手续,2015年10月底前应完成关键长周期设备招投标,请各有关地方主管部门按此要求,做好统筹协调和跟踪服务,确保升级目标按期完成。   联系人:张 震 马 轲 88653156        国家能源局  2015年5月1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报送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5]168号 ",000019705/2015-00047,国家能源局,2015-05-15,,,,41,"2017-09-17 22:01:10",项目信息表及汇总表.xls,P020150519510057805456.xls 42,199,"2017-09-17 22:01:2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2015-05-18,"    国能综安全〔2015〕225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有关要求,现将电力行业480座已注册登记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有关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健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健全大坝安全管理制度标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建立与有关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应急联动和协调机制,确保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有关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职责,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加强辖区内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大坝中心要加强对运行水电站大坝的技术监督服务和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不断提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附件:2015年全国已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5月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5〕225号",000019705/2015-00044,国家能源局,2015-05-04,,,,42,"2017-09-17 22:01:24",2015年全国已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P020150518555252744571.doc 43,201,"2017-09-17 22:01:37",国家能源局关于征集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先进技术与装备的通知,2015-05-15,"国能煤炭[2015]15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征集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先进技术与装备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征集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先进技术与装备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5]150号",000019705/2015-00041,国家能源局,2015-05-07,,,,43,"2017-09-17 22:01:37",附件1: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推荐汇总表,P020150515440395275458.docx 44,202,"2017-09-17 22:01:39","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2015-05-07,"国能煤炭〔2015〕95号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是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是控制煤炭总量的重要举措,对转变煤炭发展方式、提高煤炭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完成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附后)。   二、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等文件要求,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对非法违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加快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对具备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小煤矿,鼓励其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   三、请认真组织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的检查验收,并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淘汰完成时间等内容应据实填写。   四、各地方有关部门要继续完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对落后产能的约束,推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落实。要加强对拟退出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日常监管,防止非法违法生产。   附件: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3月26日","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5〕95号",000019705/2015-00037,国家能源局,2015-03-26,,,,44,"2017-09-17 22:01:39",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P020150507379159931413.doc 45,204,"2017-09-17 22:01:5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2015-05-05,"国能煤炭[2015]14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 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和《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要求,加快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27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5]141号",000019705/2015-00036,国家能源局,2015-04-27,,,,45,"2017-09-17 22:01:54","附件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doc",P020170517495680002907.doc 46,207,"2017-09-17 22:02:0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五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2015-04-28,"  特 急 国能新能[2015]13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五批 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认真做好风电发展工作,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根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要求,统筹考虑风能资源、电力市场及各地区发展状况,各省(区、市)编制完成了“十二五”第五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省(区、市)市场消纳能力和前期工作的情况,经充分沟通协商,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自主提出了列入“十二五”第五批风电核准计划的项目共计3400万千瓦。考虑到一季度新疆(含兵团)、吉林、辽宁等省(区)弃风限电比例增加较快,暂不安排新增项目建设规模,待上述省(区)弃风限电问题有效缓解后另行研究制定。   二、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由各省(区、市)严格按照分散式接入风电的技术标准自行核准建设,不再纳入核准计划下发,建成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国家补贴目录。   新疆百里风区、四川省凉山州、甘肃通渭和宁夏风电基地项目以及制氢示范项目按照统一部署的建设方案由相关省(区、市)确定项目业主后,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不再纳入年度计划下发,建成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国家补贴目录。   支持黑龙江省在西部地区,按照不增加当地弃风率的原则,开展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招标试点工作。   晋北、锡林郭勒、准东等需通过跨省或跨区输电通道集中外送的地区,由相关省(区)抓紧开展规划研究工作,待建设方案和消纳技术方案确定后,根据输电线路的建设进度尽快启动项目建设。   三、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特别是电网接入条件和消纳市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前期工作,按规定及时核准项目建设。2015年内须完成列入计划项目的核准工作,未核准的项目将取消核准计划,不得置换。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同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项目审批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要选取有开发实力、工程经验丰富、管理团队能力较强的企业,严禁不具备开发意愿和开发实力的企业获取资源后违法违规倒卖批文等行为。   四、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建成之后所发电量的全额上网。2015年将按照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风电利用小时数和运行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下次安排年度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五、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重点对项目核准过程中违法违规倒卖批文、设备招投标、质量监督、项目接入电网以及建成后的并网运行等工作开展监管,以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进行,以及项目建成后能够及时接入电网和所发电量的全额优先上网。   六、各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做好列入核准计划风电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风电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   七、各风电投资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核准计划内风电项目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质量,按计划完成风电建设任务。对已列入核准计划且在核准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未能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   附表:各省(区、市)“十二五”第五批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2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五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134号",000019705/2015-00031,国家能源局,2015-04-24,,,,46,"2017-09-17 22:02:08",各省(区、市)“十二五”第五批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表,P020150428605622727912.docx 47,208,"2017-09-17 22:02:1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04-28,"  特 急 国能综新能〔2015〕177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 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国家地热能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风能协会、光伏专委会,有关研究机构: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及国家能源局“十三五”能源规划工作方案,统筹考虑能源、电力规划及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专项规划,现就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是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优化能源结构、转变能源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十三五”时期指导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理顺可再生能源发展思路、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优化可再生能源产业布局、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打造中国能源升级版的战略部署,把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作为转变能源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任务,科学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明确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重大利用措施以及体制机制创新方案,为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15%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的战略目标、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规划编制的工作重点   (一)突出转变能源发展方式和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方向。要围绕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15%、2030年非化石能消费占比20%的战略目标以及2020年各省(区、市)需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要求,结合能源、电力增长需求和环境约束条件,在“十三五”时期,充分发挥非化石能源的替代作用,大力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三北”和“西南”等地区新增用电需求主要以可再生能源供应为主,中东部地区主要以非化石能源和外来电为主。各地区要明确提出本地区“十三五”时期非化石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目标,作为能源规划、电力规划和可再生能源规划中的关键发展指标,要提出非化石能源装机占全部装机的比重、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等具体考核指标,并相应提出煤炭消费比重及火电装机控制性指标,做好规划目标的衔接工作。   (二)要科学论证“十三五”期间各类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要系统总结本地区“十二五”可再生能源规划执行情况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认真分析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和条件,结合市场消纳能力、电网送出条件以及技术进步趋势,在能源总体规划框架下,研究提出“十三五”时期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以及各类非电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明确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以及可再生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纳入本地区电力、能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我局将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规划目标,结合各地区提出的规划目标及规划主要内容,提出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规划发展目标的意见,商有关部门后作为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   (三)认真研究本地区“十三五”时期可再生能源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布局。“十三五”时期,要继续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本地消纳与外送相结合”的发展方针,统筹研究可再生能源发展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布局。“三北”、“西南”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要提出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基地及重大项目,科学论证基地及重大项目规模、布局和消纳市场,明确开发时序。中东部地区要发挥市场优势,积极开发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做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利用的布局工作,落实好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任务。已批复的抽水蓄能选点规划和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省份,要结合规划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布局。具备开展太阳能热发电的省份,要提出太阳能热发电基地及重点区域布局。要优化各类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沼气及太阳能热水器等非电可再生能源。结合本地区实际,继续规划建设清洁能源示范省、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等,提出更高可再生利用水平(如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的规划设想,以及扩大示范和深化推动发展机制创新的设想和建设。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规划建设若干以智能电网、物联网和储能技术为支撑、新能源发挥重要作用的微电网示范工程或新能源综合供能区域。   (四)统筹好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和外送电需求。要把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市场作为编制可再生能源规划的核心任务。把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作为编制能源、电力规划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各类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示范项目规划,挖掘本地区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潜力。统筹协调好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规划建设,充分利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最大限度送出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可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消纳情况,提出若干可再生能源送出专线需求,纳入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及能源、电力发展规划,及时向我局报送纳入国家能源规划的建议。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和产业体系建设。各有关研究单位要围绕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建设、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配套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研究。系统分析“十三五”时期海上风电、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太阳能工业供热技术、生物质供热、地热供热、风电供热技术、海洋能等技术发展前景。以技术进步为核心,着力提高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能力,研究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构成的多层次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模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提出对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行业人才培养机制和加强配套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建议。   (六)研究提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配套政策和保障体系。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合理下放可再生能源审批权限,明确审核条件和标准,规范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可再生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省级政府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一体化管理体系。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率先开展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提出各地区发展可再生能源配套政策措施和保障体系,明确本地区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本地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措施。   三、编制规划的主要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2015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区规划建议初稿和国家规划专题研究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已有规划研究工作基础上,认真组织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工作,提出规划初稿。特别是应尽早提出希望列入全国能源规划、电力规划和可再生能源规划的重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重大示范项目和重大机制创新的规划建议。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等研究机构及行业协会要按照任务分工和规划编制需要,开展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专题研究工作,形成相关课题研究成果。规划期为2016-2020年,发展目标展望到2030年。各有关单位于2015年6月底前,将各地区规划初稿和相关课题研究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二)2015年9月底前形成全国规划初稿。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组织有关单位,在各地区、各研究机构及行业协会规划建议稿及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并与国家相关规划衔接后,于2015年9月底前印发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   (三)2015年12月底前形成全国规划送审稿。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15年10月底前,将意见反馈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完善规划初稿,12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按程序批准后印发实施。   (四)各地区完成本地区规划。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两月内,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我局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商定的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和其他规划内容的衔接情况,修改完善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牵头编制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地热能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及相关企业做好配合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及企业参与规划编制工作。   (二)做好规划衔接。要按照规划编制工作统一部署,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与能源总体规划、能源专项规划,省级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城乡、国土、环保、交通等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广泛征求意见。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对规划方案进行科学论证。要通过专题研讨、座谈研讨、专家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研究论证充分。   (四)及时提供资料。各地区、各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按照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及时协助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统计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重大项目及工程情况,提交规划所需各类基础数据和资料,参与“十三五”规划系列研讨会和征求意见会议。   各地区、各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请按照要求尽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国家能源局将根据进度安排和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协调推进规划编制相关工作。   附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专题及分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4月1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能综新能〔2015〕177号",000019705/2015-00030,国家能源局,2015-04-13,,,,47,"2017-09-17 22:02:13",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专题及分工,P020150428602050023773.docx 48,211,"2017-09-17 22:02:34",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2015-04-28,"国能新能[2015]11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管理,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并制定了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各相关单位参照实施。   请水电总院牵头负责整体组织检查工作,并具体负责工程建设运行质量检查工作;请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分地区负责开展主要设备质量检查工作;请中国电科院重点参与光伏发电项目有关并网工作的建设运行质量检查。   请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重点检查省(区)按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项目企业做好配合工作。请其他省(区、市)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采取自查或委托其它机构检查的形式开展工作。请水电总院在2015年7月底前将检查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请非重点省在2015年7月底前将各省检查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   联系人:邢翼腾 庄 昆   电 话:010-68555840/5870 68555050(传真)   邮 箱:zk1823@163.com   附件: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7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110号",000019705/2015-00023,国家能源局,2015-04-07,,,,48,"2017-09-17 22:02:34",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方案,P020150420322463244867.doc 49,212,"2017-09-17 22:02:44",国家能源局2015年第3号公告,2015-04-15,"2015年 第3号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压水堆核电厂用碳钢和低合金钢 第31部分:安全壳用15Mn锻件》等203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106项和电力标准(DL)97项,现予以发布。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2日",国家能源局2015年第3号公告,000019705/2015-00021,国家能源局,2015-04-02,,,,49,"2017-09-17 22:02:44",行业标准目录,P020150415368261687481.pdf 50,213,"2017-09-17 22:02:46",国家能源局关于2015年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专项项目初审结果的公示,2015-04-08,"国家能源局关于2015年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专项项目初审结果的公示  为了促进能源科技创新、推动能源装备自主化,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国家能源局公开组织申报2015年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专项项目(国能综科技〔2015〕52号)。按照国能综科技〔2015〕52号文确定的专项安排原则、重点支持范围和项目要求,受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分别组织专家对各地方(中央企业集团)申报的项目进行了初审,共计70个项目通过初审。现将初审结果(附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4月8日至4月15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示内容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材料应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异议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对匿名或无具体事实依据的异议,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不正当要求,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  齐志新 张彦文 杜文钊 010-68505661 68505550 68502539;张建伟 赵志国 010-88656085 88656858(业务咨询)。赵建新 010-66597373(工作监督) 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2015年4月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2015年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专项项目初审结果的公示,000019705/2015-00020,国家能源局,2015-04-08,,,,50,"2017-09-17 22:02:46",2015年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专项初审结果,P020150408524863346562.xls 51,214,"2017-09-17 22:02:53",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风电并网消纳有关工作的通知,2015-04-07,"  特 急国能新能[2015]8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风电并网消纳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国神华、中国华润、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2014年,全国风电弃风限电问题进一步缓解,除新疆自治区外,其它地区弃风限电比例均有所下降。受当年风速偏小等因素的影响,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同比下降约180小时,但弃风限电问题仍是影响我国风电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此外,风电机组和风电场运行管理也面临不少问题,特别是设备故障和风电场非计划停运较为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风电开发利用工作,现将2014年度各省(区、市)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予以公布,并就做好2015年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风电市场消纳和有效利用工作。做好风电的市场消纳和有效利用工作,是落实“十三五”规划任务,完成15%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2015年,华北、东北和西北(简称“三北”)地区投产的风电规模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风电消纳的形势将非常严峻。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风电有效利用工作,在深入分析本地区风电消纳形势的基础上,大胆推动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优化本地电网调度运行,协调好风电与自备电厂、供热机组之间的关系,明确不同电源之间的调度次序,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各派出机构在我局统一部署下建立健全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深入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确保风电等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要结合资源条件、区域电网运行现状对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提出考核性保障指标,切实构建起适应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并网的电力运行和调度体系。我局将依据各省(区、市)报送的风电并网运行指标对风电并网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二、认真做好风电建设的前期工作。目前,风电项目核准权限已全部下放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编制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风电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管理,引导开发企业扎实开展测风、资源评价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项目建设选址、用地用海预审等项目核准条件,避免因风能资源评价不充分或土地、选址等建设条件不落实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要加强风电项目并网的衔接,明确风电项目接入电网的条件和要求,督促电网企业积极开展已列入年度核准计划或国家重点规划的跨省跨区风电基地项目的接入系统设计和建设工作,确保配套电网设施与风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避免因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导致的弃风限电。各风电开发企业要加强风能资源测评、地质勘查、微观选址、设备选型和接入系统设计等工作,提高风电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质量。  三、统筹做好“三北”地区风电的就地利用和外送基地的规划工作。“三北”地区是我国风能资源最丰富的地区,有效利用“三北”地区的风能资源是我国风电发展的重要任务。首先要多措并举,加快风能资源的就地利用,同时也必须要注重风电基地建设,利用跨省或跨区输电通道扩大风能资源的配置范围,是我国促进风电规模化的重要措施。内蒙古、新疆、宁夏、甘肃、山西、陕西等省(区)要根据输电通道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加快推进与本地区已规划的跨区、跨省输电通道配套的风电基地规划工作,纳入“十三五”时期“三北”地区风电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要统筹考虑风电开发规模和电网消纳能力,新建风电基地项目需落实电力消纳市场。其中以新能源建设为主的风电基地,要根据输电线路的输送容量确定风电建设规模,确保最大限度的送出清洁能源电力。与煤电基地同步规划建设的风电基地,要最大限度的利用火电机组的调峰能力,在保证电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确保清洁能源电量在外送电量中达到较高比例。电网企业和相关技术咨询机构要结合已有的建设和运行经验,进一步完善风电与火电协调运行跨区送电的技术方案和运行调度规则,确保基地项目建成后的顺利运行。  四、加快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电的开发建设。近年来,推动风电建设向消纳能力强的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布局的工作已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电并网装机容量已接近风电总装机容量的20%。但这些地区风电建设仍然滞后,必须要更加重视风电的开发建设工作,加快推进风电产业发展。首先要推动技术进步,支持设备企业研发适应中东部和南方地区资源特点的风电设备和运行管理技术。二是要督促开发企业更加重视前期工作,做好风能资源评价和土地利用的协调工作。三要积极完善风电开发建设的技术标准,更加重视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环境保护等工作,避免风电开发对当地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五、积极开拓适应风能资源特点的风电消纳市场。为提高本地电网消纳风电的能力,促进风电的就地利用,近年来,在吉林、内蒙古和河北等省(区)开展了风电清洁供暖等示范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北”地区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分析本地区风电并网运行现状和供暖需求,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结合新城镇建设和新城区开发规划,因地制宜,大胆创新,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推广应用风电清洁供暖技术,着力解决周边地区存量风电项目的消纳需求。河北、吉林省要加快推进风电制氢的示范工作,进一步积累经验。同时,要大胆推动技术革新,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其他促进风电就地利用的技术示范工作。  六、加强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随着我国风电并网运行规模的迅速增加,必须要高度重视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风电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以及风电运行与电网的适应性。各设备制造企业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可靠性。各开发企业要加强项目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的技术管理,建立完善的风电建设和运行管理体系,提高风电场规划、设计、运输、施工安装、检修维护的专业化服务能力。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理、机组运行调试、风电场并网检测、项目竣工验收等风电建设各环节的管理,加强技术和质量监督,实行重大项目建设后评估制度。相关技术机构要不断完善风电场建设和运行标准,建立并完善风电产业运行和设备质量信息监测评价系统,对于重大事故和普遍性技术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2014年度各省级电网区域风电利用小时数统计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风电并网消纳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82号",000019705/2015-00019,国家能源局,2015-03-23,,,,51,"2017-09-17 22:02:53",2014年度各省级电网区域风电利用小时数统计表,P020150407305799505404.doc 52,219,"2017-09-17 22:03:0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03-24,"国能科技[2015]7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 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各相关企业: 为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化示范,进一步规范示范工程标定评价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特制定《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3月16日    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标定工作,及时总结示范工程工业化示范数据和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工程是指由国家核准的,以新型煤化工技术和装备为手段,以煤为原料生产多种清洁燃料、提质煤以及联产热能、电力等产品的煤炭深加工项目。   二、标定目的   第三条 标定示范工程的物耗、能耗、水耗以及三废排放等主要指标,掌握示范工程能源转化效率和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X)及二氧化碳(CO2)等排放强度。   第四条 掌握示范工程的生产负荷、各机组及转动设备运行情况、产品品种及质量指标、安全环保措施、投资强度及经济效益,判断以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值。   第五条 总结示范工程的运行经验,查找并分析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操作和技术改造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   三、标定内容   第六条 通过系统物料平衡计算,测定示范工程的物耗、水耗以及三废排放等主要指标。通过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测定示范工程的能耗及能源转化效率。   四、标定管理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下达标定任务,管理和协调标定工作。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标定任务,并将标定结果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协助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示范工程标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专家组织和标定方案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应认真做好标定现场准备工作及标定过程中的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标定原始材料和标定报告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按有关档案和保密规定归档,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参与标定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标定前应签订保密协议,未经国家能源局允许,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标定技术资料,否则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标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标定前示范工程需投产运行一年以上,且应至少连续稳定运行30天以上,标定期间装置需保持稳定运行状态,负荷至少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编制标定方案(示范文本见附件1)。   第十四条 专家组由业内熟悉示范工程工艺及装备、经验丰富的5-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完成标定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应成立由各岗位操作人员组成的现场标定服务小组,配合专家组完成标定任务。   六、现场标定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组提前一天进入示范工程现场,召开标定启动会,听取示范工程业主单位有关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标定准备工作汇报,实地考察生产装置,确定边界条件和计算依据,完善标定方案,分配标定任务。   第十七条 对示范工程进行连续72小时现场标定,查阅原始记录,跟踪考察控制室、分析室、现场取样等关键岗位,记录关键运行数据。现场标定服务小组,密切配合专家组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专家组对72小时原始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做好物料平衡表和能量平衡表。确定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计算能源转化效率和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X)及二氧化碳(CO2)等排放强度。召开标定总结会,专家组形成标定报告和生产运行总结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2),并与示范工程业主单位交换意见。   七、标定后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对专家组完成的标定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出具正式的标定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3)。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将正式标定报告上报国家能源局。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5]78号",000019705/2015-00013,国家能源局,2015-03-16,,,,52,"2017-09-17 22:03:04",附件1:示范工程标定方案(示范文本),P020150324332982550960.doc 53,224,"2017-09-17 22:03:2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专项项目的通知,2015-02-0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专项项目的通知 国能综科技[2015]52号",000019705/2015-00009,国家能源局,2015-01-29,,,,53,"2017-09-17 22:03:2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专项项目的通知,P020150203303255267601.pdf 54,227,"2017-09-17 22:03:45",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未核准项目有关要求的通知,2015-01-28,"国能新能[2015]1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 计划未核准项目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规范风电开发建设,根据有关管理要求,现将加强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已列入“十二五”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但未完成核准的项目(详见列表),不再纳入核准计划管理,取消核准资格。如若再启动项目核准建设,需重新申请纳入核准计划。   二、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特别是电网接入条件和电力消纳市场,督促项目单位深化前期工作,加快落实第三、四批核准计划项目的各项要求,争取在文件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准工作。   附:取消纳入“十二五”第二批及增补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管理的项目列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月12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未核准项目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14号",000019705/2015-00005,国家能源局,2015-01-12,,,,54,"2017-09-17 22:03:45",附件:取消纳入“十二五”第二批及增补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管理的项目列表,P020150128575730750927.doc 55,228,"2017-09-17 22:03:49",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2015-01-26,"国能科技[2015]1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能源领域 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4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共计253项,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请组织、监督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单位抓紧落实和实施,按时完成任务。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月1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5]12号",000019705/2015-00004,国家能源局,2015-01-14,,,,55,"2017-09-17 22:03:49",附件:2014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P020150126517106460019.pdf 56,229,"2017-09-17 22:03:50",国家能源局2015年第1号公告,2015-01-26,"2015年 第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各自归口管理且已实施5年以上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进行了复审,决定废止《常压立式储罐抗震鉴定技术标准》(SY 4064-1993)等122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37项、能源装备34项和电力51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122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一览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月14日",国家能源局2015年第1号公告,000019705/2015-00003,国家能源局,2015-01-14,,,,56,"2017-09-17 22:03:50",附件:废止的122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一览表,P020150127487437407366.pdf 57,230,"2017-09-17 22:03:5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2015-01-23,"国能科技[2014]51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柴油产业 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已经国家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1月2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4]511号",000019705/2014-00003,国家能源局,2014-11-28,,,,57,"2017-09-17 22:03:55",《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P020150123328123850987.doc 58,236,"2017-09-17 22:04:30",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14-12-24,"国能综新能[2014]99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科院电工所、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光伏产业协会、循环经济协会,有关研究机构:   太阳能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利用前景广阔,积极扩大太阳能利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根据国家能源局“十三五”能源规划工作方案,为统筹做好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太阳能“十三五”发展规划是“十三五”时期推动太阳能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依据,对于扩大太阳能利用市场、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太阳能“十三五”发展规划要体现以下要求:   (一)要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精神以及《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的方针,加快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建设多轮驱动的能源供应体系,统筹谋划“十三五”太阳能发展。   (二)要贯彻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精神,适应体制改革和太阳能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太阳能利用的集中式与分布式不同特点进行谋划布局,按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建设布局、产业体系建设,建立与太阳能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三)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太阳能在新城镇建设和旧城镇升级改造中的作用,继续推进分布式光伏示范区、新能源城市、绿色能源县等示范区建设活动,提高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城市(镇)能源消费中的比例。   (四)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对技术进步的作用。依托重点基地、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协调推动太阳能利用和产业发展。积极促进太阳能利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发挥好市场对技术进步的引导作用。   (五)要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发挥好太阳能利用方式多、覆盖地域广等特点,将太阳能利用与生态建设、城市建设、扶贫发展、农业经济、污染治理相结合,创新太阳能利用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方式,使太阳能利用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要创新发展机制实现发展模式新突破。结合扩大太阳能利用,探索推动分布式能源利用的新机制。在投资经营方式和能源生产供应方式方面实现突破,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地热能、储能以及天然气分布式利用相结合的新型能源体系,开创能源利用的新模式。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省级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太阳能利用相关资源、发展需求、发展条件等相关规划研究工作,研究提出“十三五”时期本地区太阳能利用的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需要纳入全国太阳能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形成本地区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议稿。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太阳能利用的主要类型,重点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太阳能热利用,具备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建设条件的地区,还应包括太阳能热发电的内容。规划建议稿应包括资源条件、发展现状、面临形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等内容。规划期为2016-2020年,发展目标展望到2030年。   1、光伏发电规划研究内容包括:对光伏电站应提出建设布局,具备条件地区可提出50万千瓦以上的光伏电站基地。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结合新能源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提出重点应用城镇、工业园区及其应用规模,可根据需要提出新能源微电网以及光伏扶贫等专门项目,结合农村建设提出推广方式及规模。   2、太阳能热发电规划研究内容包括:太阳能热发电重点区域及规模、重点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技术路线和技术经济性研究等。   3、太阳能热利用规划研究内容包括:太阳能热利用目标、重点地区、发展模式、城镇和农村建筑应用推广方式和措施等。   (二)开展太阳能发展专题研究   有关研究机构及协会按照任务分工和根据规划编制需要,开展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专题研究,为总体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具体研究课题、研究内容及承担单位见附件。   三、进度安排   (一)2015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建议稿。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已有规划研究工作基础上,做好本地区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议稿起草工作;各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在已有课题研究基础上,形成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研究单位于2015年3月底前将各地区规划建议稿和相关课题研究成果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二)2015年5月底前形成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在各地区、各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规划建议稿及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在征求电网企业、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与国家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后,于2015年5月底前印发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向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2015年8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对相关内容提出建议,于2015年6月底前将意见反馈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根据各地建议继续完善规划初稿,8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按程序批准后印发实施。   (四)各地区完成本省(区、市)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在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2个月内,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修改完善本地区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并将拟发布的规划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在开展规划研究及各项课题研究工作过程中,要按照定性与定量结合,重点定量化的原则科学编制规划,充分利用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认真听取专家和企业等各方意见建议,统筹协调本规划与能源总体规划、能源专项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并具备可实施性。   请各单位按有关要求抓紧开展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国家能源局将根据进度安排,适时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联系人:邢翼腾 010-68555840 010-68555050(传真)   邮 箱: xingyiteng@126.com   附件: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专题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12月1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4]991号",000019705/2014-00116,国家能源局,2014-12-16,,,,58,"2017-09-17 22:04:30",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专题,P020141224370684170681.docx 59,237,"2017-09-17 22:04:36",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2014-12-24,"国能新能[2014]51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 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江西、山东、广东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引导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18号)相关要求,公布列入国家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3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的名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能源局已公布的第一批18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外,增加嘉兴光伏高新区等12个园区,共30个国家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具体名单及建设内容见附件1。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优先将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规模纳入本地区光伏发电年度管理计划,如年度规模指标不足,可按照“先备案,后追加规模指标”方式建设和管理,以支持示范区建设持续进行。对于建设进度迟缓,在规定期限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示范区,将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示范区政府制定支持光伏应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屋顶资源条件调查,统筹编制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制订建筑安装光伏标准,统筹项目备案,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四、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示范区内各项目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服务工作,落实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协同保障用户供电安全。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所发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和国家补贴资金转付工作。根据需要推进智能电网建设,完善电力系统运行技术体系,为光伏发电高比例接入电网运行创造条件。   五、各项目单位要抓紧落实建设条件,制定实施计划,做好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屋顶使用协议、供用电协议、电网接入及购售电协议的签订和衔接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示范区项目建设和运行的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六、各示范区应开展发展模式、投融资模式、电力交易模式和专业化服务模式创新。鼓励示范区政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公共资金池、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融资难问题。鼓励示范区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示范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提出电力交易试点方案,征求当地电网企业意见后报国家能源局。   七、各有关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区域内示范区项目的电网接入、并网运行、电量收购、计量及电费结算的监管,对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管意见。涉及相关政策问题可反馈国家能源局或所在省(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涉及项目备案及实施方面的问题可反馈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负责组织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八、各省(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区建设的督促检查,按月监测统计示范区内项目备案、开工建设及进展、投产并网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有关信息(具体表格见附件2),各示范区应确定一名联系人,由其负责按月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1、30个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名单   2、30个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设情况信息报送表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1月21日","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512号",000019705/2014-00118,国家能源局,2014-11-21,,,,59,"2017-09-17 22:04:36",附件1:30个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名单,P020141224373949679110.docx 60,239,"2017-09-17 22:04:47",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的通知,2014-12-15,"特 急 国能法改[2014]50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能源软科学 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的通知各获奖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国能政策[2011]268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经过各单位推荐申报、专家初评、专业小组专家评审、全体评审专家评审、国家能源局专题会议审议、网上公示等程序,评出一等奖7项、二等奖14项、三等奖21项。现予公布。 附件: 2013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1月26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4]507号",000019705/2014-00114,国家能源局,2014-11-26,,,,60,"2017-09-17 22:04:47",2013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P020141215608329646784.doc 61,240,"2017-09-17 22:04:5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2014-12-12,"国能新能〔2014〕53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大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广核、神华、三峡,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   为落实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沿海地区风能资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海上风电价格政策,编制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促进沿海地区治理大气雾霾、调整能源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海上风电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海上风电持续健康发展。   二、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项目共44个,总容量1053万千瓦,具体项目见附表。列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列入核准计划,应在有效期(2年)内核准。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重新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对于今后具备条件需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新项目,待开发建设方案滚动调整时一并纳入。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与海洋、海事、军事等部门沟通协调,简化管理程序,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秩序,按风电项目核准权限核准项目建设,做好监督管理。   四、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列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和安排建设资金,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海上风电项目与配套电网同步建成投产。   五、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内项目的建设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合理工期,在保证施工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和可靠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项目建设,要加强科技攻关,推进技术进步和降低成本,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研究工作。   六、为合理高效利用海洋资源,有效指导海上风电海域利用,经商国家海洋局,委托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研究制定海上风电海域利用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在建设、运行期间对相关数据和事项进行监测,请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七、为规范海上风电设备市场秩序,开发企业选用的海上风电机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未通过认证的设备不能参加投标。为进一步提升风电机组设计水平和整体性能,现委托中国风能协会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对风电机组的可靠性和基础结构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对比研究。请中国风能协会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八、为健全海上风电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指导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委托能源行业风电标委会风电规划设计分标委牵头,研究制定《海上风电场工程风电机组基础设计规范》、《海上风电场交流海底电缆选型敷设技术导则》、《海上升压站变电站设计技术导则》、《海上风电场工程施工安装技术规程》和《海上风电场防腐蚀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风电标委会风电规划设计分标委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对风电场的建设技术方案进行咨询和审查,对各关键技术节点要组织验收,有关信息要汇总共享。请风电标委会风电规划设计分标委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九、为开展海上风电成本影响因素和关键环节分析研究,对完善海上风电政策提供依据,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开展海上风电建设成本分析和政策研究工作,请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十、为及时掌握列入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进展情况,各项目单位要定期上报项目的各项进展情况,请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信息监测相关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国家能源局将加强监管,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不断完善海上风电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2月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530号",000019705/2014-00113,国家能源局,2014-12-08,,,,61,"2017-09-17 22:04:56",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P020141212518544472158.doc 62,246,"2017-09-17 22:05:35","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480号",2014-11-03,"特 急 国能煤炭〔2014〕48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 专项监管的通知 有关派出机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近年来,煤炭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煤矿建设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煤矿建设秩序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但部分地区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现象仍然突出。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部分省区煤矿未批先建、无证生产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格责任制、加强问责监督,切实将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建设法律法规,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国家能源局决定在重点产煤省(区)组织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煤矿开发建设秩序,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二)对煤矿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煤矿基本建设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监管内容及要求   此次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重点产煤省(区)建设煤矿,发现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开始井筒开挖或表土层剥离)或已建成投产的煤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尚未建成的煤矿项目   1、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责令其停止建设。   2、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和采矿许可证的,根据该煤矿项目土地使用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颁证)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告知煤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告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已建成并组织生产的煤矿   1、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   2、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和采矿许可证的,根据该煤矿项目土地使用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颁证)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以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以及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告知煤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以及煤矿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告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国家能源局成立专项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监管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吴新雄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史玉波、王禹民、谭荣尧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煤炭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具体工作。   (二)根据监管的区域分布,本次专项监管成立督查组。督查组组长由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场监管司、煤炭司及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派出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同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专家共同参与(具体分组及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三)各督查组要根据督查区域在建煤矿情况,对在建煤矿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检查情况逐一记录(样式见附件二)。发现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生产的,责成当地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   (四)各督查组要将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的煤矿名单,及时提交供电部门采取限电措施,除保证必要的矿井通风、排水等保安负荷外,一律停止采掘供电;同时,提请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的违规煤矿,国家能源局一年内不予办理项目核准。   (五)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专项监管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生产情况,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生产行为的,必须认真落实停建停产要求。   (六)各督查组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专项监管工作,汇总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情况,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根据督查情况,形成专项监管报告。   附件:1、专项监管督查组分组安排表   2、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记录表(样式)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29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480号",000019705/2014-00105,国家能源局,2014-10-29,,,,62,"2017-09-17 22:05:35",附件1-2.doc,P020141103517797419579.doc 63,247,"2017-09-17 22:05:42","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在建煤矿项目有关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475号",2014-11-03,"国能煤炭[2014]47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在建煤矿项目有关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为详细掌握在建煤矿项目情况,摸清煤矿建设现状,做好煤炭行业宏观调控,经研究决定,在重点产煤省(区、市)开展建设煤矿调查摸底工作。请你们按照三类情况对辖区内所有在建煤矿进行梳理,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4年11月13日前报国家能源局(具体格式见附表)。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面调查统计在建煤矿有关情况,认真核查核实,确保上报情况真实可靠。   国家能源局将对各地上报在建煤矿项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研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适时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专项监管。   附件:1、××省(区)已核准(审批)在建煤矿项目统计表   2、××省(区)未核准(审批)在建煤矿项目统计表(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3、××省(区)未核准(审批)在建煤矿项目统计表(未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2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在建煤矿项目有关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475号",000019705/2014-00104,国家能源局,2014-10-24,,,,63,"2017-09-17 22:05:42",附件1-3.doc,P020141103292541978248.doc 64,252,"2017-09-17 22:06:0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2014-10-20,"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 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和油气企业成本监管,进一步做好油气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信息报送工作作出如下要求,请各派出机构和有关油气企业认真组织落实。   一、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信息报送   (一)需报送信息的油气管网设施   1.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干线和支线(含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   2.与管道配套的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装卸设施、LNG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和压缩设施、储油和储气设施等。   (二)报送企业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2.负责运营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设施的企业。   (三)报送内容   1.基本情况   (1)油气管网设施总体情况。包括核准、在建、已建成等项目的走向或位置、长度、投产或拟投产时间等。   (2)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情况。包括油气管道上半年度、年度输送量,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等。   (3)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价格。包括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输送(储存、气化等)服务价格目录(注明相关价格文件文号)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等。   (4)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能力和剩余能力。   (5)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成本情况。包括直接材料、燃料、动力、人员费用等。   (6)其他基本情况。   2.开放情况   (1)已签订开放合同的用户名单,未同意接入申请的用户名单及理由。   (2)开放合同执行情况,包括: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上、下游用户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服务的相关设施、时段、数量、价格、收费情况等。   (3)其他开放相关情况。   二、 油气企业成本监管信息报送   (一)报送企业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公司之外的省级油气企业。   (二)报送内容   油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成本、税费、利润等。   三、报送程序   (一)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信息报送程序   1.基本情况   原则上按油气管网设施所对应辖区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1)跨区域的油气管网设施及海域油气管网设施,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报送,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2)区域内跨省的油气管网设施,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3)省内油气管网设施,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省能源监管办报送,所在省没有设立能源监管办的,直接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2.开放情况   原则上按发生油气管网设施开放地点所对应辖区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1)油气管网设施跨区域开放及海域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报送;   (2)区域内油气管网设施跨省开放,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3)省内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省能源监管办报送,所在省没有设立能源监管办的,直接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二)油气企业成本监管信息报送程序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向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报送,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2.各省级油气企业向所在辖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   四、 有关要求   1. 请各派出机构转发辖区内有关油气企业遵照执行。   2.有关油气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有关油气企业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刻录光盘等方式报送信息。   4.有关油气企业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信息,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全年信息,所报信息应含文字报告和相关附表。   5.煤层气相关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煤层气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6.国家能源局和区域能源监管局要将有关油气企业报送的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信息及时抄送给相关派出机构,各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五、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报送的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要求有关油气企业报送市场供需等相关情况,有关油气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2.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查有关油气企业报送的信息,发现在建设运营、输送效率、开放情况、成本价格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3.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通报有关油气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对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4.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油气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在信息报送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   请有关油气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人员按报送程序中明确的报送关系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或相关派出机构。   联系人:石峰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电 话:010-66597435   邮 箱:shifeng@serc.gov.cn   附件:   1.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基本情况表   2.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成本表   3.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管网设施开放合同执行情况表   4.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企业资产负债表   5.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企业利润表   6.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其辖区(油气监管)情况一览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9月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000019705/2014-00092,国家能源局,2014-09-05,,,,64,"2017-09-17 22:06:06",附件1-6.doc,P020141020332306347737.doc 65,261,"2017-09-17 22:06:31",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2014-07-02,"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现公开《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附后)。如需提出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我局联系:电话:010-68501609;传真:010-66026865;电子邮箱:zc@nea.gov.cn。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14日",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000019705/2014-00012,国家能源局,2014-02-14,,,,65,"2017-09-17 22:06:31",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doc,P020140214577087872457.doc 66,323,"2017-09-17 22:16:2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成立能源行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2013-11-22,"国能综科技[2013]567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成立能源行业煤矿瓦斯 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报来“关于能源行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请示”(中心发[20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能源行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为NEA/TC27。标委会秘书处由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承担。 二、同意第一届能源行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43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袁亮院士任主任委员,何学秋、周福宝、胡千庭、陈家祥任副主任委员,金学玉任秘书长。 三、同意能源行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等专业领域相关标准化工作,并研究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体系。 四、同意你中心负责能源行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及其标准立项、报批等业务的指导工作。请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中有关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11月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成立能源行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000019705-2013-11001,国家能源局,2013-11-08,,,,66,"2017-09-17 22:16:25",能源行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pdf,P020131122335305120742.pdf 67,336,"2017-09-17 22:18:04",国家能源局关于成立能源行业页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2013-07-31,"国能科技[2013]25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成立能源行业页岩气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报来“关于报审能源行业页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的请示”(中油质[2013]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能源行业页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为NEA/TC26。标委会秘书处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研究院承担。 二、同意第一届能源行业页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44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1),孙龙德院士任主任委员,杨雷、金之钧、蔡东升、刘玉章任副主任委员,杨果任秘书长,廖仕孟、付伟、朱光辉任副秘书长。 三、同意能源行业页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能源行业页岩气标准的归口管理,研究建立页岩气全产业链技术标准体系(见附件2),开展页岩气通用及基础标准研制,协调与石油天然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标委会工作关系,共同开展页岩气某一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等相关标准化工作。 四、同意你公司负责能源行业页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及其标准立项、报批等业务的指导工作。请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中有关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等要求进行管理。 国家能源局 2013年7月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成立能源行业页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000019705-2013-07005,国家能源局,2013-07-05,,,,67,"2017-09-17 22:18:04",第一届能源行业页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26)委员名单.pdf,P020130731349503423077.pdf 68,339,"2017-09-17 22:18:14",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2013-06-25,"国能科技[2013]23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能源领域 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3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共计616项,见附件1、2)下达你单位,请组织、监督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单位抓紧落实和实施,按时完成任务。 国家能源局 2013年6月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000019705-2013-06004,国家能源局,2013-06-08,,,,68,"2017-09-17 22:18:14",2013年第一批能源领域核电标准科研和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pdf,P020130625322340660666.pdf 69,340,"2017-09-17 22:18:2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全国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2013-06-13,"国能综字〔2013〕16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全国水电站大坝 运行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各电力企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原国家电监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做好2013年电力防汛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3〕72号)的要求,现将电力行业372座注册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健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健全大坝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风险分析和应急管理,建立与当地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的应急联动和协调机制,确保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责任,与水电站大坝所在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加强辖区内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要加强对运行水电站大坝的技术监督服务和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不断提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6月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全国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000019705-2013-06001,国家能源局,2013-06-06,,,,69,"2017-09-17 22:18:21",全国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xls,P020130613413512473023.xls 70,346,"2017-09-17 22:18:46",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3年风电并网和消纳相关工作的通知,2013-03-19,"     国能新能〔2013〕6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3年风电并网   和消纳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随着我国风电装机快速增长,2012年部分地区弃风限电现象严重,全国弃风电量约200亿千瓦时,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比2011年有所下降,个别省(区)风电利用小时数下降到1400小时左右,浪费了清洁能源和投资,加剧了环境矛盾。为提高风能利用率,减少化石能源消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将2012年度各省(区、市)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予以公布,并就2013年进一步加强风电并网和消纳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更加高度重视风电的消纳和利用,把提高风电利用率作为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标准。目前,我国风电发电量仅占全部电力消费量的2%,大量弃风限电暴露的是我国能源管理的问题。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消纳风电的重要性,把实现风电全额消纳作为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载体,作为衡量能源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积极创新体制机制,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和政策措施,促进风电的市场消纳,不断提高风电在电力消费中的比重。要加强监测各省(区、市)风电并网的运行情况,把风电利用率作为年度安排风电开发规模和项目布局的重要依据;风电运行情况好的地区可适当加快建设进度,风电利用率很低的地区在解决严重弃风问题之前原则上不再扩大风电建设规模。同时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大规模弃风限电地区的相关情况。   二、 认真分析风电限电的原因,尽快消除弃风限电。弃风限电严重的地区,要全面分析风电不能有效送出和消纳的原因,找准问题的关键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早解决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要把推广风电供热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加强规划引导,完善政策措施,优化电网运行管理,着力提高风电在电力消费中的比重;甘肃省要认真研究酒泉基地的建设方案和消纳市场,加强风电与高载能负荷的协调运行,充分发挥风水互补运行优势,着力做好酒泉基地的风电建设和管理工作;河北省要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张家口风电发展座谈会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张家口地区与京津唐电网和河北南网的输电通道建设,大力解决弃风限电问题。   三、 加强资源丰富区域的消纳方案研究,保障风电装机持续稳定增长。对开发潜力较大、未来风电建设规模增长较快的地区,要未雨绸缪,加强风电消纳技术方案的研究,为保障今后风电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好基础。云南省要会同南方电网公司加强风水互补运行整体技术方案研究;宁夏自治区要会同国家电网公司积极研究利用宁东地区电力外送通道增加风电消纳的方案;新疆自治区要会同国家电网公司做好利用哈密-郑州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外送风电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研究;山西省要会同国家电网公司研究山西省风电消纳整体方案,保障全省风电建设的统筹协调发展。   四、 加强风电配套电网建设,做好风电并网服务工作。各电网企业要把保障风电消纳作为电力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电网建设,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扩大风能资源配置范围,提高电网消纳风电的能力。对已列入核准计划的项目,电网企业应积极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和评审,原则上应在核准计划下发的当年出具项目并网承诺函,避免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滞后造成弃风限电。要进一步优化电网运行调度,科学安排风电场运行,统筹协调系统内调峰电源配置,深入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确保风电优先上网。特别是吉林、内蒙古、黑龙江和河北省(区)的电网调度机构,应积极参与制定本地促进消纳的技术方案,并出台确保风电优先上网的具体措施。   附件:2012年度各省(区、市)风电利用小时数统计表      国家能源局   2013年2月16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3年风电并网和消纳相关工作的通知,000019705-2013-02003,国家能源局,2013-02-16,,,,70,"2017-09-17 22:18:46",附件.doc,P020130319351940915060.doc 71,347,"2017-09-17 22:18:5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三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2013-03-19,"国能新能〔2013〕11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三批 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规范风电项目开发建设,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统筹考虑风能资源、电力市场及各地区发展状况,现就“十二五”第三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十二五”第三批风电核准计划的项目共491个,总装机容量2797万千瓦。此外,安排促进风电并网运行和消纳示范项目4个,总装机容量75万千瓦。上述两类项目合计2872万千瓦,具体项目详见附表。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核准计划另行研究。 二、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强组织 协调,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特别是电网接入条件和消纳市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前期工作,待各项建设条件落实后,按风电项目核准权限规定核准建设。2013年内未能核准的项目,可结转到2014年核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申请取消,不得置换。 三、各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做好列入核准计划风电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风电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 四、各风电投资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核准计划内风电项目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质量,按计划完成风电建设任务。对已列入核准计划且在核准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未能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 附件:1、各省(区、市)“十二五”第三批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表 2、促进风电并网运行和消纳示范项目列表 国家能源局 2013年3月11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三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000019705-2013-03003,国家能源局,2013-03-11,,,,71,"2017-09-17 22:18:50",附件1、附件2.pdf,P020130319339346422564.pdf 72,348,"2017-09-17 22:18:52","国家能源局关于评选2012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国能政策〔2013〕105号",2013-03-14,"国能政策〔2013〕10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评选2012年度软科学 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中央管理的能源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2012年度能源领域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以我国能源相关重大问题为研究对象,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对提高能源工作水平、促进能源科学发展和政府科学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申报成果为2012年度内结题并应用、无产权争议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内容主要包括:   (一)能源管理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方法研究;   (二)能源战略、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能源立法、体制改革研究;   (三)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新能源领域的重大问题;   (四)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等;   (五)能源国际合作、对外开放和境外资源开发利用等;   (六)能源预警预测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等;   (七)其他相关能源问题研究。   二、申报程序   实行单位申报制度,原则上每个单位限申报1项成果,个别研究能力强的单位可放宽至2项,且为不同领域或专业的优秀成果。申报单位包括:   (一)国家能源局机关各司和直属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他大型能源企业;   (四)在民政部注册的能源行业协会和学会,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研究机构,各高等院校;   (五)其他具有较强研究实力的单位。   三、申报成果形式   (一)重大课题研究报告;   (二)调查研究报告;   (三)其他.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13年3月13日-5月13日,过期一概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   (一)评奖项目申报书10份及电子版(申报书见附件);   (二)成果正文、附件材料10份及电子版;   (三)成果缩写本(3000字以内)10份及电子版;   (四)成果应用情况及证明。   六、评选和奖励   国家能源局政策法规司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奖办法和标准,提出一、二、三等奖获奖建议名单。国家能源局审定并公示后,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文件和证书。   请各申请单位将申报相关材料(含电子版)报送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   联系人及电话:马宁,陈昌荣,010-88653399,88653190   传真:010-88653399   电子邮箱:nyrkxyj@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925室(邮编:100045)   附件:评奖项目申报书 2013年3月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评选2012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国能政策〔2013〕105号",000019705-2013-03001,国家能源局,2013-03-08,,,,72,"2017-09-17 22:18:52",国家能源局2012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doc,P020130314317864151571.doc 73,349,"2017-09-17 22:19:02","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3〕87号",2013-03-05,"国能煤炭〔2013〕87号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 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区、市)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财政厅(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做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要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局,于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区煤炭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格式见附件),公告文件分别抄送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中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淘汰完成时间等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并与淘汰煤矿一一对应。 二、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各地公告的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地上报申请中央奖励资金的煤矿个数和规模进行审核。 三、各省(区、市)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本地区2011年、2012年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尽快将2012年度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四、未完成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省(区、市),应及时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将严格控制该地区的国家投资和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联系人:财政部 李成(010)68552599 国家能源局 张少锋(010)68555083 68555084(传真) mtszsf@163.com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潘伟尔(010)64463287 64463187(传真) panwe@chinasafety.gov.cn 附件:××省(区、市)2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煤矿名单(公告格式)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2月6日","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3〕87号",000019705-2013-02002,国家能源局,2013-02-06,,,,73,"2017-09-17 22:19:02",××省(区、市)2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煤矿名单(公告格式).doc,P02013030533920335712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