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jian.id,wenjian.ts,wenjian.title,wenjian.list_date,wenjian.content,wenjian.gongkai_shixiang_name,wenjian.suoyinhao,wenjian.zhubandanwei,wenjian.zhifa_date,wenjian.fabushijian,wenjian.detail_title,wenjian.source 1,"2017-09-17 21:46:14",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通知,2017-09-06,"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 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49号 河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充分利用各地区风能资源,推动风电新技术应用,提高风电市场竞争力,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7]19号)的要求,河北、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五省(区)向我局报送了本地区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为推动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相关省(区)报来的示范项目予以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河北、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相关省(区)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总规模70.7万千瓦。示范项目的上网电价按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所发电量不核发绿色电力证书,在本地电网范围内消纳。 二、相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经验,做好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组织、保障和监管工作。结合本地区风能资源条件和风电产业新技术应用条件,组织风电开发企业科学制定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建设方案。协调落实好示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及时核准示范项目和配套的输变电设施。加强对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必要的运行信息要及时向全社会公布,切实保障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 三、国家电网公司要协调相关省(区)电力公司做好示范项目配套送出工程的建设工作,结合示范项目建设时序合理编制相关输变电设施的建设方案,确保配套电网送出工程与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同步投产。示范项目建成后,要及时与风电开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同时创新调度运行机制,充分挖掘系统调峰能力和消纳潜力,优先满足项目消纳需求,确保全额消纳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所发电量,使项目建设切实发挥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 四、各项目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质量,按计划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相关技术单位要协助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开发企业做好示范项目技术支持,确保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开发经济性、技术先进性和运行可靠性,保障示范项目与系统协调运行。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积极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及时投产和顺利运行。请相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时总结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行经验,并将示范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我局。 附件: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 国家能源局 2017年8月31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49号",000019705/2017-00116,国家能源局,2017-08-31,,, 2,"2017-09-17 21:46:21",国家能源局2017年度能源规划研究课题公开招标中标公告,2017-08-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项目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经专家评审,国家能源局2017年能源规划研究课题共有16个课题确定了中标单位。现将中标结果予以公告。     联系人:李刚 李高峰     电 话:010-88653416/3426     地 址:北京市月坛南街59号,邮编100045     附件:国家能源局2017年能源规划研究课题公开招标中标结果       国家能源局      2017年08月10日  ",,,,,2017-08-10,国家能源局2017年度能源规划研究课题公开招标中标公告,国家能源局 3,"2017-09-17 21:46:21","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08-08,,"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39号",000019705/2017-00107,国家能源局,2017-08-01,,, 4,"2017-09-17 21:46:28",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提高主要光伏产品技术指标并加强监管...,2017-08-08,,"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提高主要光伏产品技术指标并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32号",000019705/2017-00108,国家能源局,2017-07-18,,, 5,"2017-09-17 21:46:28",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建立中国参与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的通知,2017-07-24,"国能综通国际[2017]5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建立中国参与 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1991年以来,我国定期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以下简称APEC)框架下能源合作机制,国家能源局现为中方参与相关合作的牵头部门。目前,在APEC能源工作组框架下共设有清洁化石能源专家组、能源数据分析专家组、能效和节能专家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专家组、低碳示范城镇任务组、能源弹性任务组、APEC可持续能源中心、APEC能源研究中心等合作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机构参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能源领域相关活动、统筹推动中国在APEC能源工作组的合作、提升工作成果的影响力,经研究,国家能源局拟牵头成立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以下简称网络),具体参与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员单位   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技术机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加入网络。   二、工作规则   网络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包括:参与APEC能源工作组框架下相关专家组、任务组等的政策和技术合作活动;参与和实施APEC能源领域项目;参与APEC框架下能源领域奖项评选;在华举办APEC框架下能源合作活动等。   网络成员单位在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指导下,按照APEC工作规则参与相关合作活动,并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工作进展。网络成员单位自行承担参与APEC能源领域相关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对不按规则要求开展工作的单位将取消网络成员身份。非网络成员单位不得在APEC框架下开展能源领域相关工作。   我局将择优选择若干网络成员单位作为APEC能源工作组下设专家组及任务组的国内对口单位。各对口单位需指定至少一名熟悉相关业务、英语水平流利的专家承担相关工作。工作职责包括: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参与APEC能源领域相关活动的工作建议;对拟申请的能源领域APEC基金项目建议书进行技术评议;对拟推荐的APEC能源领域相关最佳案例等进行技术评议;参加APEC能源工作组相关会议;完成国家能源局国际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报名程序   (一)国内相关领域具有较好技术实力、熟悉APEC工作要求、具有丰富国际合作经验的单位自愿填写《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成员单位申请表》,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交申请表。   (二)我局对报名单位进行审核,筛选符合要求的单位作为网络成员单位。   (三)每两年进行一次网络成员单位重新确认和增补工作。   四、联系人   申请表请于8月31日前提交至APEC可持续能源中心卢金(电话:022-27400847;18522859495;电子邮箱:lujinww@live.cn)。   申请成为APEC能源工作组下设专家组及任务组的国内对口单位,请联系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朱轩彤(电话010-68505630)。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积极有序参与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相关工作。   附件: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成员单位申请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7月1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建立中国参与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的通知 国能综通国际[2017]59号",000019705/2017-00100,国家能源局,2017-07-17,,, 6,"2017-09-17 21:47:07",国家能源局2017年能源规划研究课题招标公告,2017-07-07,"    为做好能源战略规划研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拟开展2017年度能源规划研究课题公开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题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经审查符合投标资格的单位。多家单位可联合申报。     (二)投标人资格     1、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圆满履行研究任务能力,在近5年内任何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诉讼等现象。     2、投标人应具备课题项目要求的相关资质、经验和工作业绩,并提供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     (三)课题研究成果基本要求     课题研究成果要求对行业创新发展、政策制定有借鉴和指导价值。课题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资助,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研究成果要求具有一定原创性,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力,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有关行业政策。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1、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7月18日(以邮戳和电子邮件日期为准),请选择可在7月21日前送达的邮递方式,晚到恕不受理。     2、申报方式:申报主体如实填写《国家能源局能源规划研究课题申报书》,提出课题研究思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工作进度安排、研究成果转化目标及转化形式。申报主体可申请多个课题或综合课题下的某一子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在申报截止时间前邮寄至国家能源局(详细地址见附件1),并发送电子邮件。     二、课题题目及有关要求     详见附件1,申报主体、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视为无效申报。     三、课题执行时间     (一)课题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     (二)我局将在7月下旬左右发布课题入选公告,请关注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寄出或发邮件后,可与所申报课题的联系人确认。     (二)关于本次研究课题征集工作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     附件:    1.能源规划研究课题题目及有关要求    2.国家能源局能源规划研究课题申报书    ",,,,,2017-07-07,国家能源局2017年能源规划研究课题招标公告,国家能源局 7,"2017-09-17 21:47:10",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2017-07-0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 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17]43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能源企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工作有关要求,结合能源监管工作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升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社会知晓度,引导社会公众通过12398热线参与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12398热线监督服务作用,维护良好的能源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家能源局重组后,12398热线监督服务范围已从电力拓展到了整个能源领域,功能涵盖了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等多个方面,已发展成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以及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能源企业要站在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高度,普及12398热线标识,加强12398热线宣传工作,畅通人民群众诉求渠道,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切实做好有关场所和载体的12398热线标识普及工作。有关能源企业及所属企业要在门户网站首页位置公示12398热线标识,并建立与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首页位置12398热线专栏的链接,方便社会公众了解12398热线。各电网企业要在客服中心、营业场所门口显著位置固定公示12398热线标识(见附件),在电费单据、停止供电通知书等业务单据上印制12398热线标识,在营业场所宣传自身品牌、供电服务热线时,同步对12398热线进行简介。   三、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12398热线标识宣传工作。有关能源企业要增强宣传12398热线的主动性,在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同步、及时转发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每月、年度定期发布的《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并建立查证属实投诉举报事项内部考核评价机制。各电网企业要在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披露供电服务有关信息时,同步告知人民群众有拨打12398热线投诉举报的权利。   四、确保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取得实效。有关能源企业要加强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的组织领导,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度,明确任务分工;要跟踪检查所属企业开展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情况,做好督促检查和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宣传12398热线;要指导管辖区域内有关能源企业开展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并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标识普及工作;要全面检查管辖区域内有关能源企业的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并在2018年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反馈管辖区域内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情况。   2012年8月15日印发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12398投诉举报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办稽查〔2012〕87号)即行废止。   附件: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牌制作要求及式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1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000019705/2017-00090,国家能源局,2017-06-15,,, 8,"2017-09-17 21:47:12",国家能源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7-06-26,"    国家能源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意见》及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统筹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助力能源改革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以政务公开助力稳增长     (一)加强预期引导。围绕重大能源政策,通过参加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等,及时准确将政策意图传递给市场和企业,以政策解读的“透”赢得市场预期的“稳”。加强国内外能源领域舆情收集研判,针对涉及我国能源改革发展的误导和不实信息,客观及时、有说服力地发声,澄清事实、解疑释惑,增强各方对我国能源改革发展稳中向好的信心。     (二)推进能源领域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信息公开。进一步明确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等,做好能源领域重大项目核准、备案等结果公开。围绕新出台的能源行业支持政策等,做好政府网站集中发布、新媒体主动推送、政策宣讲等工作,扩大传播范围,让更多市场主体知晓政策,帮助市场主体将政策用好用足。     二、以政务公开助力促改革     (一)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通过局门户网站集中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权责清单等,并根据事项取消、下放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接受群众监督,推动依法规范履职。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局门户网站及时更新。围绕年内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目标,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平台公开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部署,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工作,通过局门户网站集中全面公开。加快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便捷。     三、进一步健全解读回应机制     (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切实落实《意见》及实施细则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的相关规定,出台重要能源政策性文件时,牵头单位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扩大政策信息传播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加社会认同。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做好我局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我局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严格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时限要求,落实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确保回应不超时、内容不敷衍。     四、增强政务公开工作实效     (一)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意见》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年内要完成“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程序、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工作,加快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稳步有序拓展公开范围。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要积极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做好日常监测和季度抽查,及时公开抽查情况。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按照全国政务服务体系普查要求,全面梳理进驻政务大厅服务事项、服务信息公开情况、系统建设情况等,认真组织填报,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用好管好政务新媒体,明确开办主体责任,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强化互动和服务功能,切实解决更新慢、“雷人雷语”、无序发声、敷衍了事等问题。     (三)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进一步增强答复的内容针对性、形式规范性,并明示救济渠道。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并在本要点公布后30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          ",,,,,2017-06-26,国家能源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家能源局 9,"2017-09-17 21:47:1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按季度报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的通知,2017-06-22,"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按季度报送危险化学品 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17]42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安全〔2017〕65号)要求,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按季度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格式见附件),自2017年二季度至2019年三季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季度总结报送至指定邮箱。   报送邮箱:fdsafety@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徐冬仓 010-66597306   附件:X季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模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15日   附件   X季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一、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管)责任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摸排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情况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按季度报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的通知,000019705/2017-00084,国家能源局,2017-06-15,,, 10,"2017-09-17 21:47:2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退出机制等...,2017-06-22,"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退出机制等 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能综通资质〔2017〕33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以信用为核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下简称“国发33号文”)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现就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退出机制等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33号文关于“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有关指导意见,已列入“黑名单”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积极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已接受相应行政处罚措施的,可向相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提出退出“黑名单”的书面申请;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其落实整改工作要求等信用修复情况予以核实认定,并报国家能源局确认后移出“黑名单”,相关违法信息录入其许可信用档案并予以保存。   二、以上述方式退出“黑名单”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由国家能源局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三、随着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管理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违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列入“黑名单”的认定事由、报送程序、异议诉求、惩戒手段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能源局制定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退出机制等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000019705/2017-00083,国家能源局,2017-06-05,,, 11,"2017-09-17 21:47:3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湖南白云水电站大坝登记备案注销的复函,2017-06-08,"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湖南白云水电站 大坝登记备案注销的复函 国能综函安全[2017]69号 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你中心《关于湖南白云水电站大坝登记备案注销的请示》(坝监安监〔2017〕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湖南白云水电站装机容量4.8万千瓦,属于小水电。参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小水电大坝办理注册登记注销手续有关事宜的复函》(国能综安全〔2016〕154号)规定,根据国电湖南巫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白云水电站大坝注销备案登记的请示》(国电巫水〔2017〕21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关于白云电站大坝注册登记变更的批复》(国电湘生〔2017〕2号)、《湖南能源监管办关于同意注销白云水电站大坝备案的函》(湘监能安全函〔2017〕92号)以及湖南省水利厅核发的白云水电站大坝注册登记证(43000020009-Z9)等有关意见,同意湖南白云水电站大坝登记备案注销。   二、请你中心及时办理湖南白云水电站大坝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并将注销情况书面告知湖南白云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主管单位、湖南能源监管办和地方政府有关水利部门。   三、自湖南白云水电站大坝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我局不再承担其大坝安全监管责任。   四、对于日后水电站大坝登记备案注销的办理,请你中心参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小水电大坝办理注册登记注销手续有关事宜的复函》(国能综安全〔2016〕154号)要求执行,对于满足相关条件要求的,直接办理登记备案注销,无需再进行请示。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2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湖南白云水电站大坝登记备案注销的复函,000019705/2017-00071,国家能源局,2017-05-26,,, 12,"2017-09-17 21:47:4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华光潭一级等19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2017-06-08,"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华光潭一级等 19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 国能综函安全[2017]68号 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你中心《关于华光潭一级等19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检查意见的请示》(坝监安监〔2017〕22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1.同意四川向家坝、拉拉山,甘肃纳子峡共3座水电站大坝安全初始注册,注册登记等级均为甲级。   2.同意新疆塔日勒嘎水电站大坝安全初始注册,注册登记等级为乙级。   3.同意浙江华光潭一级、华光潭二级,重庆马岩洞,四川桐子壕,甘肃炳灵、河口、达拉河口,广西龙滩、红花、大埔、拉浪,云南居甫渡、戈兰滩,贵州普定共14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注册登记等级均为甲级。   4.同意广西古顶水电站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注册登记等级为乙级。   请你中心继续做好以上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及技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督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检查意见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2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华光潭一级等19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000019705/2017-00072,国家能源局,2017-05-26,,, 13,"2017-09-17 21:47:4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注销云南茄子山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复函,2017-06-08,"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注销云南茄子山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复函 国能综函安全[2017]67号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你中心《关于注销云南茄子山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请示》(坝监安监〔2017〕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云南茄子山水电站装机容量1.6万千瓦,属于小水电。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小水电大坝办理注册登记注销手续有关事宜的复函》(国能综安全〔2016〕154号)规定,根据《云南保山苏帕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注销茄子山大坝注册的请示》(云保苏(请)字〔2017〕7号)、《云南省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云南保山苏帕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茄子山大坝注册登记变更的批复》(云电投〔2017〕23号)、《保山市水务局关于茄子山大坝注册登记的批复》(保水〔2017〕10号)、《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同意注销茄子山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函》(云监能函〔2017〕24号)有关意见,同意注销云南茄子山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二、请你中心及时办理云南茄子山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注销情况书面告知云南茄子山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主管单位、云南能源监管办和地方政府有关水利部门。   三、自云南茄子山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我局不再承担其大坝安全监管责任。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2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注销云南茄子山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复函,000019705/2017-00073,国家能源局,2017-05-26,,, 14,"2017-09-17 21:47:48",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能源行业储能领域标准专项研究工作的复函,2017-05-22,"国能综函科技[2017]3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能源行业储能领域 标准专项研究工作的复函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报来《关于开展能源行业储能领域标准化专项研究工作的请示》(中电协[2017]5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组织开展能源行业储能领域标准化专项研究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构建权威高效的储能标准化管理体系,提出“能源行业储能标准化推进工作组”及“能源行业储能标准化技术机构体系”建设方案;   (二)研究构建科学合理完善的储能标准体系,确定储能标准体系层次划分,开展现有标准分析研究,提出一批急需的储能技术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有关要求   (一)请你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充分征求我局相关业务司、电网公司、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国家大型储能设备及产品制造企业、业主企业、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等意见,按时保质完成此次任务。   (二)请于2017年12月底前,将能源行业储能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及相关支撑材料、能源行业储能标准体系研究报告及关键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上报我局。   (三)本专项研究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科技司。   联系人及电话:滕云 010-68505825   电子邮箱:nb_standard@126.com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1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能源行业储能领域标准专项研究工作的复函,000019705/2017-00060,国家能源局,2017-05-15,,, 15,"2017-09-17 21:47:52",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2017-05-12,"国能综通综合[2017]5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17年 汛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负责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的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目前,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已经进入汛期。据预测,2017年我国极端气象水文事件可能多发,区域暴雨洪水可能重发,登陆和影响我国的台风可能偏多偏强。我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途经地区地质条件复杂、灾害频发,易受到汛期极端天气影响,引发油气管道灾害事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0号)工作部署,做好汛期准备,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油气管道安全度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汛期管道保护工作摆到突出位置   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油气管道企业要高度重视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新理念,认真吸取去年“7·20”川气东送管道地质灾害火灾事故等汛期油气管道事故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汛工作方案,落实管道保护安全责任,做好汛前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汛期油气管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防范管道灾害事故   油气管道企业要健全各级防汛工作组织体系,明确防汛责任分工,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分管领导应亲自检查推动,将责任切实分解到各个部门、各个现场、各个岗位,实现防汛责任制度全覆盖。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与安全监管等部门紧密合作,齐抓共管、切实做好防洪度汛期间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针对重点区域、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督查,督促油气管道企业落实防汛安全措施;要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联系,确保及时掌握灾害信息,完善预警通信系统和发布机制,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做好信息共享、资源共享。   三、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度汛隐患   油气管道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前安排,超前准备,结合实际情况完善防汛工作方案,细化防汛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度汛隐患。要对汛期管道安全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重点防范区域,关注暴雨、山体滑坡等对管道设施的影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管道运行安全。要加强管道高后果区的现场勘查,必要时采取灾害体加固、削方,管道硬覆盖、套管等预防性防护措施。要定期检测、巡查、修复水保设施。要组织开展防汛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人员预防和应对能力。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地区要增加值守力量,加密巡查频次,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上报并迅速处置。   四、健全应急协调机制,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油气管道企业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应急响应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监测预警、应急保障、抢险救援、社会动员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要进一步完善油气管道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与上级公司和地方政府相关预案的有效对接,强化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的统筹使用和调配。要加强汛期防灾救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应急知识。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信息报告及时准确。险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程序,做到领导组织到位、技术指导到位、救援人员到位、装备物资到位,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各油气管道企业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油气管道保护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字[2017]130号)要求,于5月31日前报送汛期油气管道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方案,同时认真做好汛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综合[2017]5号",000019705/2017-00059,国家能源局,2017-05-05,,, 16,"2017-09-17 21:48:0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2017-05-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 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能源局:   近日,你们和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反映了配售电业务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呈贡信息产业园区配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问题   背景情况:呈贡信息产业园区是省级工业园,2016年11月,昆明市政府将其列入昆明市增量配电网建设试点,明确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建设主体。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与园区管委会以及园区投资开发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取得了项目核准,并已完成配电网Ⅰ期建设。但由于多种原因,呈贡信息产业园项目未列入首批国家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一)关于未列入首批国家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项目,是否可以进行配电网建设的问题。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先后联合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增量配网项目管理和运营的相关程序、要求,确定了首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规范了试点范围、项目核准、主体确定、供电责任、配电网运营等试点项目工作。云南是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我们支持云南在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做好试点项目的同时,积极筛选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推广增量配电改革。   (二)关于在已取得项目核准,并已开展增量配电网建设的情况下,能否认可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为呈贡信息产业园区配电网项目建设主体的问题。   对于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主体选择,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对既有的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项目业主(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可直接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向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领取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二是对《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印发前地方政府已开展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按照之前已明确的项目业主、供电范围、建设计划抓紧推进;三是对《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印发后新发生的项目,地方政府应按照该办法,履行相关的业主确定程序。可依照上述条件,研究明确确定呈贡信息产业园区配电网建设项目主体的程序。   二、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费问题   背景情况:《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按照《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电网2016-2018年输配电价文件的通知》,10千伏配电网接入110千伏变电站应交上游的输配电价为0.07元/千瓦时,但有人认为接入电网企业的110千伏变电站出线端的输配电价应为0.1692元/千瓦时,这样10千伏增量配电网就没有相应的过网费。   我们认为,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电网2016-2018年输配电价文件的通知》的规定,增量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共用网络,应当按照接入点电压等级执行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如增量配电网接入110千伏变电站的10千伏出线端,应执行10千伏输配电价,即0.1692元/千瓦时;若接入110千伏变电站的高压侧,则应执行110千伏输配电价,即0.07元/千瓦时。增量配电网内电力用户的配电价格,按用户所在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三、关于增量配电网接入输电网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他们就呈贡信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并网、接入工作与电网企业沟通对接,困难重重,影响了呈贡信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建设的推进工作。   我们认为,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配电网运营者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接入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因并网互联产生争议的,可以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电监会令21号),提请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   此外,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编制接入电网管理办法,制定《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修订《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将进一步明确电网接入原则和流程,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电网企业等有关市场主体的监管,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同时,鼓励试点地区探索制定配电网接入相关办法,明确配电网接入标准。   四、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领取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提供建设实体资料,但建设实体的前提又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才能开展工作,这两种要求互为前置条件。   (一)关于经营增量配电业务的企业如何领取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问题。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2016年12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颁发机构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售电公司应依照该文件要求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二)关于是否可先预审核配电网资质,待实体建成后再申请领取正式资质的问题。   根据国能资质〔2016〕353号文件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非开展配电网实体建设的前置条件,配售电企业可先行开展配电网络建设相关工作,待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后,提供配电区域证明材料、地理平面图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即可。   五、关于非电网企业所有的存量电力资产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市现存一定体量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电网企业所有的电网资产,目前无法实现投资收益,还要负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同时,电力用户仍需缴纳该部分存量电力资产的过网费。昆明市拟将此类电力资产统一注入到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作为配售电公司的有效资产收取输配电费,用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和实现地方政府的投资回收。   我们认为,《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于本办法”,“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电网资产依法转让给配售电企业的,配售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开展配电业务。   六、关于明确配电网结算主体的问题   背景情况:《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等配电网服务。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请求对配售电公司与用户结算、开票、与电网企业结算等具体流程作出规定。   我们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已明确: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地方政府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上述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七、关于电力市场化交易公平竞争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云南售电公司首批注册10家,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占比较大,目前电网企业以“代报”的方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竞争,一方面利用其垄断优势对社会资本售电公司形成压倒性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加大对流失到其他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的干扰和威胁。   我们认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是中发9号文明确的电力体制改革架构,售电侧改革是本次电改的重要内容。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坚决打击任何市场主体违反公平竞争,阻挠改革进程的做法。同时,我们将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成效评估,如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在竞争性售电业务领域确实处于垄断地位,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我们将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八、关于售电公司缴纳保证金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按照2017年的云南省交易规则规定,售电公司不仅要缴纳最低200万元的保证金,还需承担用电客户10%的偏差电费,售电公司不仅承担较大交易风险,还大大的缩减了资金流动,生存空间有限。   我们认为,售电侧改革初期,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售电侧市场竞争程度、市场主体条件等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取征收保证金等措施降低违约风险。对尚无结算职能的售电公司,可不收取保证金,以体现权责对等。收取保证金要依法进行,保证金标准要合理设定,以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试点地区还应结合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保证金以外其他鼓励市场主体诚信守约的政策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000019705/2017-00058,国家能源局,2017-05-05,,, 17,"2017-09-17 21:48:07","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2017-05-1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000019705/2017-00057,国家能源局,2017-05-05,,, 18,"2017-09-17 21:48:0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拟组建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的函,2017-05-11,"国能综函科技[2017]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拟组建能源行业 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转来《关于报送“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组建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方案”的请示》(中电协[2017]57号)。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请你们结合职能认真研究,主要就拟筹建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名称、领域、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提出意见及建议,并于6月10日前反馈至我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联系电话:010-68505825   电子邮箱:nb_standard@126.com   附件: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拟组建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的函,000019705/2017-00056,国家能源局,2017-05-04,,, 19,"2017-09-17 21:48:1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筹建能源行业岸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复函,2017-05-10,"国能综科技[2017]25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筹建能源行业 岸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复函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报来《关于申请筹建能源行业岸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请示》(中电联标准[2016]355号)收悉。为促进岸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岸电技术的推广应用,我局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同意筹建能源行业岸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现将筹建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筹建方案   标委会拟负责岸电规划设计、电网接入、装备制造、施工安装、检验检测、运行维护和计量计费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标委会秘书处由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承担。具体详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一)征集委员。请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按照委员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原则征集委员人选,征集委员通知应在你会网站上公布。   (二)拟定委员组成初步方案。根据委员人选征集情况,请你单位指导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标委会委员组成初步方案。委员组成应符合《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人数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在40-50人之间。   (三)提出标准体系表建议及近期工作安排。请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框架研究工作,提出本领域的标准体系表建议及近期工作安排。   (四)报送组建方案。请于7月31日前完成标委会筹建工作,你单位对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按附件2要求准备的组建材料审查后报我局审批。同时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   请你会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组织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做好标委会筹建工作。标委会筹建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联系电话:(010)68505825   电子邮箱:nb_standard@126.com   附件:1.能源行业岸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   2.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材料清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4月2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筹建能源行业岸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复函 国能综科技[2017]252号",000019705/2017-00055,国家能源局,2017-04-28,,, 20,"2017-09-17 21:48:1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7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2017-05-10,"国能综安全[2017]250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7年全国水电站 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有关要求,现将电力行业559座注册登记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有关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健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标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建立与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应急联动和协调机制,确保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职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辖区内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大坝中心要加强对运行水电站大坝的技术监督服务和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不断提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附件:2017年全国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4月2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7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000019705/2017-00054,国家能源局,2017-04-28,,, 21,"2017-09-17 21:48:22",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2017-05-10,"国能电力[2017]10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 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电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社会用电增速放缓,煤电行业面临利用小时数持续下降、规划建设规模较需求偏大等问题。为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促进煤电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完善了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指标体系分为煤电建设经济性预警指标、煤电装机充裕度预警指标、资源约束指标。其中,煤电建设经济性预警指标为建议性指标,体现了在当地建设煤电项目的经济性,为发电企业规划建设煤电项目提供决策参考;煤电装机充裕度预警指标和资源约束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反映了在当地建设自用煤电项目的可行性。最终风险预警结果由约束性指标的最高评级确定。预警结果由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绿色三个等级。   二、煤电建设经济性预警指标基于2020年各省(区、市)新投运煤电项目的预期投资回报率,分为红色、橙色、绿色三个等级。投资回报率低于当期中长期国债利率的为红色预警;投资回报率在当期中长期国债利率至一般项目收益率(电力项目通常为8%)之间的为橙色预警;投资回报高于一般项目收益率的为绿色。煤电项目预期投资回报率计算方法见附件1。   三、煤电装机充裕度预警指标基于2020年各省(区、市)电力系统备用率,分为红色、橙色、绿色三个等级。煤电装机明显冗余、系统备用率过高的为红色预警;煤电装机较为充裕、系统备用率偏高的为橙色预警;电力供需基本平衡或有缺口的、系统备用率适当或者偏低的为绿色。各省(区、市)电力系统参考备用率见附件2。   四、资源约束指标基于各省(区、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水资源量、煤炭消费总量以及其他相关资源情况,分为红色、绿色两个等级。对于大气污染形势严峻、水资源量不足、煤炭消费总量亟需控制,或者存在其它资源约束煤电规划建设的,资源约束指标为红色预警;其余为绿色。   五、2020年分省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结果见附件3。为有力有序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风险预警结果为红色和橙色的省份,要暂缓核准、暂缓新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下同),并在国家指导下,合理安排在建煤电项目的建设投产时序;风险预警等级为绿色的省份,也要充分考虑跨省(区)电力互济等因素,在国家指导下,有序核准、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   六、在煤价、电价等关键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者相关重大政策出台后,将及时更新风险预警结果,另行补充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煤电项目预期投资回报率计算方法   2.各省(区、市)电力系统参考备用率   3.2020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 国家能源局 2017年4月20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7]106号",000019705/2017-00053,国家能源局,2017-04-20,,, 22,"2017-09-17 21:48:2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对拟组建能源行业核电常规岛及辅助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求意见的函,2017-05-10,"国能综函科技[2017]4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对拟组建能源行业核电常规 岛及辅助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报来《关于成立能源行业核电常规岛及辅助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请示》(中电联标准[2017]53号)。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请你们结合职能认真研究,主要就拟筹建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名称、领域、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提出意见及建议,并于5月30日前反馈至我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联系电话:010-68505471   电子邮箱:nb_standard@126.com   附件:能源行业核电常规岛及辅助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对拟组建能源行业核电常规岛及辅助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求意见的函,000019705/2017-00052,国家能源局,2017-05-03,,, 23,"2017-09-17 21:48:3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05-03,"国能监管[2017]11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供电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7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用电报装工作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压缩时间、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在充分征求有关电网(供电)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7年4月20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7]110号",000019705/2017-00051,国家能源局,2017-04-20,,, 24,"2017-09-17 21:48:3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强化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安全措施落实有效防范人身事故的通知,2017-04-18,"国能综安全〔2017〕21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强化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 工作安全措施落实 有效防范人身事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   2016年至今,发电企业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过程中人身伤亡事故频发,截至2017年3月底,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15起,死亡17人。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对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安全管理不严格、反违章工作不深入,现场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警示不到位,没有深刻吸取以往事故教训,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为进一步强化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安全措施落实,有效防范人身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补齐企业安全管理短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安全管理,深刻吸取以往事故教训,认真组织排查本单位相关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管理薄弱环节,补齐企业安全管理短板。   二、强化安全措施落实,提高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加强作业安全危害分析和风险管理,提高高处坠落、机械伤害、中毒窒息等事故防范能力。要严格“两票三制”,强化现场作业组织管理,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提高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力。   三、深入开展违章查处,规范现场作业人员行为。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化现场反违章工作,建立违章查处的长效机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查处违章职责,强化反违章工作的全员参与,特别要针对重点区域、薄弱环节、重大作业,加强现场违章查处的频次和力度,严格曝光、考核,形成反违章的高压态势,切实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持续改进现场作业环境。输煤、制粉系统以及防腐作业的工作环境相对恶劣,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情况与发电企业其他区域相比差距较大。各单位要对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对上述区域集中开展安全防护设施的排查治理,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和现场照明,持续改进现场作业环境。   五、严格外包队伍准入,提高外包队伍安全保障能力。各单位要从外包队伍资质、人员素质、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严把外包队伍入厂关,加大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等外包队伍安全管理力度,将外包队伍及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落实,坚决清退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队伍和人员,提高外包队伍安全保障能力。   六、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和提升安全技能。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日等安全培训长效机制,以安规、反措等应知应会内容为重点,结合各岗位及人员特点,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培训效果,要加大相关事故案例学习,用血的教训警醒员工,深刻理解“安全为了谁”的内涵,让安全变为主动行为和内心要求,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和提升安全技能。   七、加强电力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检查企业贯彻落实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防范事故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安全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4月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强化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安全措施落实有效防范人身事故的通知,000019705/2017-00041,国家能源局,2017-04-05,,, 25,"2017-09-17 21:48:4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02-16,"国能综安全〔2017〕119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 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 全国电力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因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人员工作变动,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对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主 任:   王晓林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   副主任:   韩 水 国家能源局总工程师   童光毅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司长   委 员:   栾 军 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江 毅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叶向东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金耀华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陈建华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米树华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树东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姚 强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厚贵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俞培根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张 诚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刘国军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安全总监   王树民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立刚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姜利辉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朱松强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洪荣坤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关天罡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魏哲明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 巍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副巡视员   赵一农 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副司长   秦志军 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副司长   梁志鹏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   李 泽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   胡红升 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苑 舜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主任   张春生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主任   米建华 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主任   张天文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任   郭 智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局长   吴大明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副局长   杨梦云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副局长   罗毅芳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局长   仇毓宏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副局长   高玉樵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副局长   谢 康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左卫华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王毅敏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李悠勇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专员   郭昌林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宋宏坤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张建平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专员   沈 军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夏 旭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专员   何淑兰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周光灿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潘 军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专员   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办公室主任:   童光毅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司长(兼)   办公室副主任:   李 泽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兼)   张建功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主任   何朝阳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监管部主任   梁永磐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主任   王忠渠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生产部主任   郑 平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   胡 斌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质量安全总监兼质量安全部主任   郝 坚 中国广核集团公司安全质保部总经理   办公室成员:   赵 贺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主任   王 辉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   陶新建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总经理   谭 华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主任   张金涛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   李 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岫华 神华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韩 毅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环境健康和安全部总经理   卢建明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副主任   饶苏波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梅东升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主任   朱治海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部长   王永胜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安监处副处长   戴方涛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安监处处长   周德元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安监处处长   张志祥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安监处处长   苏 元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安监处处长   卢 勇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安监处副处长调研员   金庆泉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缪 童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秦 燕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副处长   王宏飞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倪孟平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张卫民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陈铭辉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谢利杰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副处长   袁友强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郑 刚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安监处正处级调研员   高 进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安监处处长   刘 庆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副调研员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7〕119号",000019705/2017-00015,国家能源局,2017-02-10,,, 26,"2017-09-17 21:48:43","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7年第3号",2017-02-16,"2017年 第3号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核电厂汽轮发电机仪表和控制技术条件》等67项能源行业标准(NB),现予以发布。   上述标准中,NB/T 25066-2017至NB/T 25077-2017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NB/T 20005.35-2017至NB/T 20425-2017由原子能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2月10日","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7年第3号",000019705/2017-00014,国家能源局,2017-02-10,,, 27,"2017-09-17 21:48:4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对拟组建能源行业高温燃料电池等2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求意见的函,2017-02-13,"国能综科技[2017]115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对拟组建能源行业 高温燃料电池等2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报来《关于申请组建能源行业高温燃料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报告》(中电协[2016]266号)及《关于申报能源行业钠基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报告》(中电协[2016]267号)。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请你们结合职能认真研究,主要就拟筹建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名称、领域、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提出意见及建议,并于3月15日前反馈至我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滕云   联系电话:010-68505825   电子邮箱:nb_standard@126.com   附件:能源行业高温燃料电池等2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2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对拟组建能源行业高温燃料电池等2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求意见的函,000019705/2017-00013,国家能源局,2017-02-09,,, 28,"2017-09-17 21:48:48",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通知,2017-02-06,"国能规划[2017]3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16〕1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申报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规划〔2016〕48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审核认定工作,经专家评选、现场核实、网上公示等工作程序,确定了首批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共安排23个项目,其中,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17个、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6个(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严格遵循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做好示范项目推进工作,确保示范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首批示范工程原则上应于2017年6月底前开工,在2018年底前建成投产。   三、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合理把握相关能源项目建设节奏,具体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中涉及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三北”地区应严格消化存量,其他地区应在优先消化存量的基础上,再发展增量。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要跟踪项目进展情况,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及建议,确保示范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示范效果。   四、有关电网、气网、热力管网企业要做好示范项目配套工程建设规划,及时开展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研究制定示范项目并网运行方案,提供及时、便捷、无障碍接入上网和应急备用服务,实施公平调度。   五、示范工程实施“能进能出”机制。已列入首批示范工程的项目,如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示范要求,或2017年6月底前仍未能开工,将予以取消。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可将本地区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适时开展后续示范工程的审核认定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也可按照《实施意见》和《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推出具有地方特色、规模合理、就地平衡消纳的示范工程,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六、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后,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符合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要求的,作为实施范例进行推广,不符合的,不再作为示范项目推广。   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和运行监管,推动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有效实施。   附件: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项目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月2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通知 国能规划[2017]37号",000019705/2017-00011,国家能源局,2017-01-25,,, 29,"2017-09-17 21:48:5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福建斑竹和上培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的复函,2017-01-26,"国能综安全〔2016〕93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福建斑竹和上培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的复函 大坝中心:   你中心《关于福建斑竹和上培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的报告》(坝监安监〔2016〕95号)收悉。经研究,现决定如下:   一、福建斑竹水电站装机容量4.5万千瓦,上培水电站装机容量4.4万千瓦,两座水电站均属小水电。   (一)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小水电大坝办理注册登记注销手续有关事宜的复函》(国能综安全〔2016〕154号)规定,根据三明中银斑竹水电有限公司《关于注销斑竹大坝注册的申请》(明斑电综〔2016〕7号)、中华水电公司《关于同意福建省斑竹水电站大坝在三明市水利局注册登记的说明》、三明市水利局《关于受理斑竹水电站大坝注册登记申请的说明》、福建能源监管办《关于同意福建省斑竹水电站大坝在三明市水利局注册登记的函》(闽监能函〔2016〕43号)有关意见,同意福建斑竹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   (二)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小水电大坝办理注册登记注销手续有关事宜的复函》(国能综安全〔2016〕154号)规定,根据《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屏南上培水电厂关于上培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注销的请示》(屏发电〔2016〕24号)、《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屏南发电分公司上培水电站大坝注册变更的批复》(闽东电力〔2016〕73号)、屏南县水利局《关于上培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证明》、福建能源监管办《关于同意福建省上培水电站大坝在屏南县水利局注册登记的函》(闽监能函〔2016〕50号)有关意见,同意福建上培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   二、请你中心及时办理福建斑竹和上培两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注销情况书面告知福建斑竹和上培两座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主管单位、福建能源监管办和地方政府有关水利部门。   三、自福建斑竹和上培两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我局不再承担其大坝安全监管责任。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2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福建斑竹和上培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的复函,000019705/2016-00543,国家能源局,2016-12-29,,, 30,"2017-09-17 21:48:58",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湖南贺龙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的复函,2017-01-26,"国能综安全〔2016〕945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湖南贺龙水电站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的复函 大坝中心:   你中心《关于湖南贺龙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的请示》(坝监安监〔2016〕98号)收悉。经研究,现决定如下:   一、湖南贺龙水电站装机容量2.4万千瓦,属于小水电。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小水电大坝办理注册登记注销手续有关事宜的复函》(国能综安全〔2016〕154号)规定,根据大唐华银张家界水电有限公司《关于贺龙水电站大坝变更注册登记的函》(大唐华银张电函〔2016〕4号)、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界贺龙水电站大坝注册登记变更的批复》(大唐华银生〔2016〕440号)、张家界市水利局《关于受理贺龙水电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申请的函》、《湖南能源监管办关于同意注销贺龙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函》(湘监能安全函〔2016〕258号)有关意见,同意湖南贺龙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   二、请你中心及时办理湖南贺龙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注销情况书面告知湖南贺龙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主管单位、湖南能源监管办和地方政府有关水利部门。   三、自湖南贺龙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我局不再承担其大坝安全监管责任。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3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湖南贺龙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注销的复函,000019705/2016-00542,国家能源局,2016-12-30,,, 31,"2017-09-17 21:49:0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抱子石、姚河坝两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2017-01-26,"国能综安全〔2017〕23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抱子石、姚河坝 两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 大坝中心:   你中心《关于抱子石、姚河坝两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检查意见的报告》(坝监安监〔2016〕9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江西抱子石、四川姚河坝两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注册登记等级均为甲级。   请你中心继续做好以上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及技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督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检查意见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1月1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抱子石、姚河坝两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000019705/2017-00010,国家能源局,2017-01-12,,, 32,"2017-09-17 21:49:1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确认能源行业煤层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方案的函,2017-01-26,"国能综科技[2017]46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确认能源行业煤层气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方案的函 中联煤层气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能源行业煤层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的请示》(中心[2016]25号)收悉。经研究,现确认如下:   一、同意能源行业煤层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13)换届方案。   二、第二届能源行业煤层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43名委员组成(名单详见附件),匡立春任主任委员,何江川、胡爱梅、蔡勋育、吴建光、王保玉任副主任委员,吴仕贵任秘书长。   三、能源行业煤层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仍按照我局国能科技[2011]55号文执行。   四、第二届能源行业煤层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你单位承担,并负责日常管理及标准立项、报批等业务。请按照《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开展日常工作。   附件:第二届能源行业煤层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13)委员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1月2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确认能源行业煤层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方案的函,000019705/2017-00009,国家能源局,2017-01-20,,, 33,"2017-09-17 21:49:12",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增补韩恩厚为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函,2017-01-26,"国能综科技[2017]5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增补韩恩厚 为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函 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报来《关于增补韩恩厚为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请示》(核电标秘发[2017]3号)收悉。按照《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经研究,同意增补中国科学研究院金属研究所韩恩厚同志担任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械设备专业组委员。   特此函复。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1月2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增补韩恩厚为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函,000019705/2017-00008,国家能源局,2017-01-22,,, 34,"2017-09-17 21:49:22","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7年第1号",2017-01-24,"2017年 第1号       为进一步提升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服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热线民生通道的作用,国家能源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在京集中管理12398热线接线业务。现公告如下:     一、12398热线接线业务在京集中管理时间:2017年1月16日至2月16日进行在京集中管理试运行,之后转入正式运行。     二、12398热线信息接收渠道:12398电话(留言)或者12398传真、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电子邮箱(12398@nea.gov.cn)。     三、12398热线信息接收范围:涉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的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咨询等事项。     四、12398热线信息接收时间:在工作时间设置座席值班,春节、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及国家重要活动期间设置坐席24小时值班,其余时间使用电话数字录音系统接收。     五、12398热线接收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时限:决定受理的事项,将按照事项的性质和有关情况尽快予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非具名举报除外)处理结果;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决定不予受理的事项,自接收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举报人(非具名举报除外)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集中管理试运行期间,如12398热线出现异常情况,请拨打应急电话(010-63067391)或者以电子邮件方式反映投诉举报等信息。     特此公告。《国家能源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即行废止。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月22日",,,,,2017-01-24,"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7年第1号",国家能源局 35,"2017-09-17 21:49:29",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的通知,2017-01-24,"国能监管[2017]2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 投诉举报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接线业务在京集中管理后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方便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投诉举报的权利,我们修订了《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发布,请各单位将《指南》在门户网站“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专栏对外公开。     2016年7月10印发的《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188号)即行废止。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月23日          点击下载: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2017-01-2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的通知,国家能源局 36,"2017-09-17 21:49:3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2017-01-24,"国能监管[2017]2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 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接线业务在京集中管理后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依法行使投诉举报的权益,我们制定了《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月22日     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行使投诉举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有关个人或者组织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向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反映涉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的电力、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方面事项。     国家能源局设立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中心,统一接收涉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内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事项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认为投诉举报事项重大、情况复杂的,可以报请国家能源局认定后处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关注社会民生热点,建立问题导向监管机制,将12398热线建设成重要的能源监管民生通道。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受理和办理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健全和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闭环管理制度、内部联动和外部协同工作机制,规范受理、办理、回复等工作程序。     如果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责的,应当协商办理;如果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先行调查了解情况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办;确定不属于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送。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全国开通统一的12398热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拨打12398热线或者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投诉举报事项。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规范登记、编号、建档,纳入档案管理。     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中心实时掌握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结率、回访率和当事人满意率。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 投诉处理     第十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一并提供以下信息及资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事项、投诉请求,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按照规定移送的,一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二)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三)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五)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终止办理,并且告知投诉人终止办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结投诉事项之前,投诉人可以申请撤回投诉。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反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     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但是不属于能源监管职责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且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予以支持;     (二)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予支持;     (三)对投诉请求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投诉请求决定的,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责令或者督促被投诉人执行。     第十八条 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一)投诉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结投诉事项,应当自作出办结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三 举报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范围,并且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且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     (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举报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被举报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被举报人的行为未违法违规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三)举报事项证据不足,无法查明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一)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二十四条 举报办结后,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举报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四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人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相关信息。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或者泄露举报信息或者隐匿、销毁举报材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对所投诉举报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能源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5日、7日为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460号)即行废止。",,,,,2017-01-2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 37,"2017-09-17 21:49:3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2017-01-13,"国能科技[2016]39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践行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贯彻能源发展规划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能源技术革命,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能源技术创新 “十三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30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6]397号",000019705/2016-00541,国家能源局,2016-12-30,,, 38,"2017-09-17 21:49:37",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行业春节、两会保电安全督查的通知,2017-01-13,"国能综安全〔2017〕12号 特 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行业 春节、两会保电安全督查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2017年春节和“两会”期间电力安全供应和系统可靠运行,决定在全国电力行业部署保电安全督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7年1月11日至2月20日   二、督查内容   (一)保春节和“两会”期间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工作情况。   1.保电安全组织体系建立情况;   2.保电工作措施、方案建立和落实情况;   3.保电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   4.重要电力用户、居民用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5.保电安全检查开展情况,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6.保电应急预案及备品、备件等物资准备情况;   7.保电值班应急值守情况等。   (二)贯彻落实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以及华北、华东、南方等地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和全国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紧急视频会等会议要求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扎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防范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切实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能源领域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督查。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协调各省级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厅),对所辖区域电力企业保电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二)国家能源局抽查。国家能源局将适时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保电安全工作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提高对做好春节、“两会”期间电力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组织做好所管辖电力企业的安全督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督查到位。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结合本区域特点,细化督查方案,对本区域重要电力企业以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过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格督查,务求实效。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督查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针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要责令立即停工整改;要对隐患整改治理进行跟踪闭环,督促企业消除安全隐患。   (四)协调配合,过程管控。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各省级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厅)的联系沟通,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保电安全督查工作。   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于2月25日前将本单位春节、“两会”保电安全督查总结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徐冬仓 010-66597306 13810752385   邮箱:fdsafety@163.com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1月1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行业春节、两会保电安全督查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7〕12号",000019705/2017-00003,国家能源局,2017-01-10,,, 39,"2017-09-17 21:49:4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废止《关于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的通知,2017-01-06,"  国能综安全〔2016〕92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废止《关于公布电力   安全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相关精神及审计署发展统计审计局要求,现将《关于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889、948、985号)予以废止。   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采取多种形式,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电力安全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29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废止《关于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的通知,000019705/2016-00530,国家能源局,2016-12-29,,, 40,"2017-09-17 21:49:4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扎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6-12-30,"国能综安全〔2016〕93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扎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佳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狠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电力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以铁的决心和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针对“两节”期间安全生产特点,切实加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承包管理和项目管理,严禁工程项目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以包代管,坚决杜绝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等施工行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流程,严格作业程序,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要加强重大项目、特殊工艺、危险性作业的现场指导和监护,强化施工方案审查、验收及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存在较大隐患的要停工整改,严防坍塌、坠落、起重机械倒塌等事故的发生。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会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检查督导,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大检查各项工作措施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漏洞盲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对前期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逐一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对于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严格监控并落实安全措施。对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严格企业停产停工安全管理和复产验收,保障“两节”期间生产安全。各单位要严格“两节”期间停产停工、节后复产复工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停产停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停产停工期间的看护守卫,制定并严格执行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全面、系统的复产复工安全检查,严格履行复产复工程序,严防停产停工、节后复产复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对未经验收擅自复产复工、验收审查弄虚作假以及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的,要坚决严肃查处。   五、做好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切实保障电力可靠供应。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的防范和应对工作,认真研判本地区、本单位电力迎峰度冬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周密部署迎峰度冬工作。电网企业要做好负荷预测,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加强输变电设备运行监测巡视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情况,防止导线舞动、闪络、外力破坏等引发电力安全事故。发电企业要加强发电设备和供热设施运行维护,落实防寒防冻措施,加强燃煤电厂输煤安全管理,做好燃煤接卸、储存、输送等环节的安全措施,切实保障重要用户电力、热力可靠供应。   六、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值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加强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等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加强“两节”期间生产经营岗位员工特别是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抓好企地衔接,做好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准备。要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及时处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2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扎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931号",000019705/2016-00470,国家能源局,2016-12-29,,, 41,"2017-09-17 21:49:58",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评选结果公示,2016-12-26,"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16〕1430号)、《关于申报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规划〔2016〕480号)等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审核认定工作。   此次申报工作共收到地方政府、能源企业、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报来项目261个。我局本着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了专家评选工作,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委托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能源监管机构,进一步核实了进入初选名单的项目。根据专家评审和项目核实情况,现对拟入选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项目进行公示(见附件)。   公示时间为2016年12月26-30日。   联系方式: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   010-88653401,88653680   附件: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入选项目名单",,,,,2016-12-26,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评选结果公示,国家能源局 42,"2017-09-17 21:50:0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2016-12-16,"国能新能[2016]35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核集团、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国电投集团、三峡集团、神华集团、中节能集团、中电建集团、中能建集团、中广核集团,各地方电网企业,各太阳能领域相关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   为促进太阳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太阳能多元化应用,推动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将编制的《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354号",000019705/2016-00412,国家能源局,2016-12-08,,, 43,"2017-09-17 21:50:1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2016-12-14,"国能综科技[2016]84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6年度能源行业 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根据《能源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现将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共计70项,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标准起草单位抓紧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项目汇总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国能综科技[2016]848号",000019705/2016-00400,国家能源局,2016-12-07,,, 44,"2017-09-17 21:50:11","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年 第9号",2016-12-12,"2016年 第9号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煤层气集输设计规范》等373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66项、能源/石化标准(NB/SH)29项、电力标准(DL)111项、石油标准(SY)167项,现予以发布。   上述标准中煤层气、生物液体燃料、电力、电器装备领域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煤制燃料领域标准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煤炭领域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石油天然气领域标准由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石化领域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发行,锅炉压力容器标准由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年 第9号",000019705/2016-00387,国家能源局,2016-12-05,,, 45,"2017-09-17 21:50:1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锦屏一级等8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2016-12-12,"国能综安全【2016】27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锦屏一级等8座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 大坝中心:   你中心《关于锦屏一级等8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检查意见的报告》(坝监安监〔2016〕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 同意四川锦屏一级、锦屏二级,甘肃代古寺、凉风壳共4座水电站大坝安全首次注册,注册登记等级均为甲级;   2. 同意甘肃喜儿沟、新疆布仑口共2座水电站大坝安全首次注册,注册登记等级均为乙级;   3. 同意四川青居、青海龙羊峡共2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注册登记等级均为甲级。   请你中心继续做好以上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及技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督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检查意见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锦屏一级等8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 国能综安全【2016】27号",000019705/2016-00386,国家能源局,2016-12-02,,, 46,"2017-09-17 21:50:2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2016-11-29,"  国能新能[2016]31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总院、电规总院、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我们制定了《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1月16日   ",,,,,2016-11-29,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 47,"2017-09-17 21:50:3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16-11-24,"国能综安全〔2016〕780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2016年11月24日7时40分,江西省宜春市丰城电厂在建项目发生倒塌事故,目前遇难人数已达60人。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全面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强化工程承包管理,严禁工程项目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以包代管。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电力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深入排查隐患,切实治理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保证安全管理可控在控。 三、各电力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施工流程,严格作业程序,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切实加强重大项目、特殊工艺、危险性作业的现场指导和监护,强化施工方案审查、验收及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存在较大隐患的要停工整改。 四、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组织监督检查、抽查督导,指导督促电力企业深入开展施工安全大检查活动,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6年11月2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780号",000019705/2016-00376,国家能源局,2016-11-24,,, 48,"2017-09-17 21:50:4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11-22,"国能电力[2016]30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推动实施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充分发挥能源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推进电力行业高效清洁、绿色低碳发展,加强电力行业发展新形势下的电力示范项目管理,特制定《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1月11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304号",000019705/2016-00373,国家能源局,2016-11-11,,, 49,"2017-09-17 21:50:43",2016年10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2016-11-14,"  为了保护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发挥12398(含12398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认真受理能源监管投诉举报,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现将2016年10月份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收到有效信息情况 2016年10月,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共收到有效信息2656件,环比增加3.83%。 按诉求性质分类,投诉154件,占有效信息的5.80%;举报5件,占有效信息的0.19%;咨询2400件,占有效信息的90.36%;表扬、求助、建议等其他方面97件,占有效信息的3.65%。 按反映渠道分类,12398电话2588件,传真5件,电子邮件23件,其他40件。(2016年10月收到有效信息情况见表一) 表一 2016年10月收到有效信息情况 单位:件 反映渠道 投诉 举报 咨询 其他 小计 12398电话 128 0 2363 97 2588 传    真 4 0 1 0 5 电子邮件 10 2 11 0 23 其    他 12 3 25 0 40 合    计 154 5 2400 97 2656   (二)分类情况 10月收到的有效信息中,电力行业类2250件,占84.71%;石油天然气行业类77件,占2.90%;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类136件,占5.12%;其他事项193件,占7.27%。 投诉举报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共143件。从业务分类情况看,供电服务方面118件,占82.52%;市场准入方面5件,占3.50%;电力安全方面8件,占5.60%;电力交易方面2件,占1.39%;成本价格和收费2件,占1.39%;其他事项8件,占5.60%。(2016年10月电力行业有效信息按业务分类情况见表二)。  表二  2016年10月电力行业有效信息按业务分类情况 单位:件 业务类别 投诉 举报 咨询 其他 小计 电力交易 2 0 16 0 18 电力安全 8 0 94 1 103 市场准入 1 4 159 0 164 供电服务 117 1 1376 0 1494 成本价格和收费 2 0 89 0 91 其他事项 8 0 366 6 380 合   计 138 5 2100 7 2250   (三)区域分布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收到的有效信息数量排序,山东、广东、河北列全国前3位;按照投诉举报数量排序,广东、安徽、广西(辽宁并列)排在全国前3位。(2016年10月有效信息及投诉举报排名前3位情况见表三) 表三 2016年10月有效信息及投诉举报排名前3位情况 单位:件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主要问题 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其次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  电力行业在供电服务、电力安全、市场准入等方面反映的问题包括:一是个别地区频繁停电,局部区域电压低;二是个别地区电力设施与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个别供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三是个别电力施工企业无资质施工,个别供电公司员工违规销户断电等。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主要反映的问题是个别光伏项目在竣工并网过程中存在造假情况,个别地区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困难、结算不及时等。 (二)原因分析 经分析,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地区农网升级改造相对滞后,已有配网供电能力无法满足需求;二是个别供电企业日常故障排查不及时,导致故障停电频发;三是个别供电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四是个别地区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务流程不熟悉,服务意识不强等。 三、处理结果 2016年10月共收到投诉举报信息159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属于监管职责范围的153件进行了受理,占投诉举报量的96.23%;其他不属于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6件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及时转办。 针对群众反映的投诉举报事项,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进行了处理:一是通过沟通协调,使频繁停电、局部电压低等影响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用电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二是通过督查督办,使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得到有序推进;三是通过监管约谈,责令供电企业对违规销户断电、违规收取电费等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四是要求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无证施工及在启动并网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截止到2016年10月31日,当月已办结投诉举报78件,占投诉举报受理量的51.00%;完成回访72件,回访率为92.31%,满意率达到98.61%。(2016年10月12398热线部分投诉举报事项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2016-11-14,2016年10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国家能源局 50,"2017-09-17 21:50:46",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2016-11-09,"  特 急 国能煤炭〔2016〕30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有关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近年来,全国煤矿瓦斯事故逐年下降,煤矿瓦斯防治形势总体平稳好转,但近期煤矿瓦斯事故呈反弹趋势,相继发生宁夏林利煤炭公司“9·27”重大瓦斯事故和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煤矿瓦斯防治形势严峻。这两起重特大事故暴露出部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瓦斯防治基础薄弱、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违法违规开采以及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瓦斯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立足于“查死角、堵漏洞、除隐患、严管理”,以矿井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等系统为重点,做到“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对瓦斯防治重大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强化问题整改过程管理,保障整改效果。对瓦斯超限作业、通风系统不健全、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对停而不改或整改无望的矿井,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二、严格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进一步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层层落实瓦斯治理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保障瓦斯防治投入,按规定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不得因经济效益下滑而降低提取标准。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瓦斯防治组织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目标管理和考核,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三、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基础管理。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瓦斯鉴定等级进行矿井瓦斯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和降低矿井瓦斯鉴定等级。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实现通风可靠。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抽掘采平衡。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健全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性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生产安排必须给瓦斯抽采留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改造升级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规范瓦斯抽采钻孔施工监管,严防弄虚作假,确保钻孔施工质量。加强瓦斯超限管理,发生瓦斯超限要比照事故处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四、强力推进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各地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扶持政策,加强目标考核管理,督促有关企业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力度。各煤矿企业要将瓦斯抽采作为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的治本措施,严格执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加强抽采效果评价,强力推进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区域性防突;强化瓦斯防治理念、技术、管理、装备集成创新,形成适合不同地质条件下瓦斯灾害防治模式;有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建设开工前,应按规定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做到先抽后建。   五、加快实施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煤矿企业围绕“改造大系统、治理大隐患、防范大事故”,科学编制煤矿安全改造“十三五”规划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建立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储备库;按照2016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安排,抓紧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督促企业自有资金及时到位,做到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后评估,总结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情况,评价瓦斯防治技术路线及建设效果,宣传推广瓦斯治理先进理念、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有关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改造管理制度,加快2016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尽快将资金用于急需改造的安全生产系统中。   六、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生产领域违法违规惩戒机制,通过“双随机”检查、暗查暗访、联合执法和重点执法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批小建大、超层越界、证照不全、资料造假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要立即按要求停建停产;已经停建停产的,不得擅自复工复产,同时做好通风、排水、防火等工作,坚决防止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而引发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依法追责,真正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七、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坚决淘汰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加快关闭退出列入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煤矿,引导退出灾害严重、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非机械化开采和产能小于规定要求的煤矿。严格新建煤矿准入,严禁核准新建年产90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应实行减量置换。加快培育先进产能,建设智能高效的大型现代化煤矿,实现生产、管理调度、灾害防治等环节智能感知及快速处理,全面提升煤矿安全和技术水平。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提高开采技术水平。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1月4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6〕302号",000019705/2016-00369,国家能源局,2016-11-04,,, 51,"2017-09-17 21:50:49",关于2015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结果的公示,2016-10-08,"    为调动能源行业及社会各界开展能源软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政府管理部门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促进能源行业科学发展,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们组织专家开展了成果评审。目前,评审专家打分并推荐形成的获奖建议名单已经国家能源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经局领导批准,现将2015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共计15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时间内对公示内容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材料应注明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对匿名或无具体事实依据的异议,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不当要求,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中能智库     联 系 人:王海涛     联系电话:88825998-8003     传 真:88825968       附件:2015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0月8日   ",,,,,2016-10-08,关于2015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结果的公示,国家能源局 52,"2017-09-17 21:50:5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十一”国庆节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6-09-28,"国能综安全〔2016〕57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十一”国庆节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中电建、中能建集团,三峡集团,神华集团,各有关单位: 2016年国庆节将至,为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节日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区、本单位节日期间电力安全生产特点,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大范围停电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发生,为和谐的节日氛围提供电力保障。 二、各单位要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电力事故。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调度和供用电管理,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强化重要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监测,确保节日期间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人民生活用电需要和电力重要用户供电安全。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认真做好燃料供应储备和设备维护检修,确保发电机组正常运行。 三、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加强值班值守工作,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电力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要按照规定快速响应,及时处置,减少损失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四、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结合下半年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大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督促企业积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节日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6年9月2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十一”国庆节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577号",000019705/2016-00358,国家能源局,2016-09-23,,, 53,"2017-09-17 21:51:01","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年 第7号",2016-09-27,"    2016年 第7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截至2016年6月底煤矿生产能力信息变化情况予以公告。2016年1-6月,首次公告煤矿143处,重新公告煤矿12处,产能增加煤矿56处,产能减少煤矿18处,取消公告煤矿423处,变更名称煤矿83处。   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的煤矿,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由于实施改造、停产整顿等原因暂未重新确定产能的煤矿,恢复生产前应完成重新确定产能工作并予以公告。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表(2016年1月~6月)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3日","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年 第7号",000019705/2016-00357,国家能源局,2016-09-13,,, 54,"2017-09-17 21:51:10",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2016-09-19,"国能综安全[2016]542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电力企业 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中国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促进电力行业应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电力行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现就电力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从电力行业实际出发,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以加强应急基础为重点,以强化应急准备为关键,以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为核心,健全完善电力行业应急管理持续改进提高的工作机制。   2017年全面开展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地市级以上电网企业、总装机规模600MW以上发电企业,以及参与中型及以上电力建设项目的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建设企业的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为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合理、反映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能够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电力应急体系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   电力行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管部门指导。国家能源局制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标准规范,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指导督促企业评估应急能力建设,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将企业评估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内容。   (二)企业自主管理。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自主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根据实际细化建设目标,制定评估计划;自主划分评估等级,完善评估制度,明确奖惩措施;自主组建评估专家队伍或委托咨询机构,开展专业培训,扎实推进本企业此项工作。   (三)分级分类评估。企业依照有关规范要求,按电网、发电、电力建设等不同专业和下属企业类别,针对性地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以打分量化形式,确定评估等级,强化分类指导。   (四)持续改进提高。企业要边评边改,以评促建,强化闭环管理,补齐短板,滚动推进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措施,持续改进和全面提高企业应急管理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主体责任。企业要深刻认识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依据《电网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试行)》、《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试行)》、《电力建设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试行)》和有关标准规范,以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等重要环节为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应对水平;要强化自主管理,将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措施和保障条件,积极开展建设评估;要根据企业情况,组织评估专家队伍,明确工作程序,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估。企业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评估情况要定期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二)做好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企业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要结合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专项监管等工作,将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作为督查内容,督促企业加强薄弱环节建设;适时抽查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对未按计划开展评估工作或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企业,要限期责令整改。   (三)建立应急能力建设评估长效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组织保障,明确目标考核要求,持续推进应急能力建设。要加大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将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不断优化应急准备。坚持分类指导,对评估得分较低的企业,要重点抓改进、促提升;评估得分较高的企业,要重点抓建设、促巩固,确保企业应急能力全面提升。各派出机构要根据企业应急能力评估情况,适时选择典型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搭建经验交流平台,促进企业进一步提升评估水平。   (四)强化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宣传和培训。各单位要做好电力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培育典型、示范引导,不断提高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积极组织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依托现有资源,以评估专家、应急管理人员为重点,运用多种方法开展应急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各单位工作中的问题及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反映。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入开展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542号",000019705/2016-00355,国家能源局,2016-09-02,,, 55,"2017-09-17 21:51:15",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2016-09-14,"国能新能[2016]22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 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北、西北能源监管局,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国家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5号)要求,为推动我国太阳能热发电技术产业化发展,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第一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名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组织专家对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第一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共20个,总计装机容量134.9万千瓦,分别分布在青海省、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具体项目名单见附表。   二、各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示范项目建设。各示范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其参加评审时承诺的技术指标要求(具体指标见附表)。请水电规划总院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实施中的技术路线和指标进行监测评价。   三、各示范项目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备案,尽早开工建设。请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将有关情况按季度报送国家能源局。未按时备案和备案后长期不开工的项目,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向国家能源局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建成投产。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竣工验收方案,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指导项目验收,并将项目的验收报告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   五、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施工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等相关各方应加强协作,联合攻关,形成集成技术能力并保障示范项目按时建成投产,尽早发挥产业化示范效果。   六、有关电网企业要配合做好示范项目配套电网建设规划,按照示范项目的计划建设进度,及时开展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并提前研究各示范项目投产后的并网运行方案,确保示范项目发电量全额消纳。   七、为保障太阳能热发电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化发展,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在“十三五”时期,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均应纳入国家能源局组织的国家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统一管理,且只有纳入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才可享受国家电价补贴。   附表: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3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223号",000019705/2016-00354,国家能源局,2016-09-13,,, 56,"2017-09-17 21:51:22",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2016-09-12,"    国能科技[2016]23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能源领域   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共计549项,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抓紧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6]238号",000019705/2016-00352,国家能源局,2016-09-02,,, 57,"2017-09-17 21:51:3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6-09-07,"  国能综监管〔2016〕540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   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监管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相关油气企业:   为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国能监管〔2014〕84号)规定,现就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营承担运输功能油气管网设施的地方企业。   二、公开内容   (一)主动公开   1.本企业油气管网设施(含LNG接收站等,下同)的项目名称、类型、输送介质、投产时间、起止点、途经省市名称、长度、设计能力等。   2.本企业油气管网设施接入标准目录,包括:设施的质量、安全标准,接入油气的质量、压力、计量标准等。   3.本企业油气管网设施提供输送(储存、气化等)服务的计量与计价方式,以及收费项目、价格标准及依据,由市场定价的标注“协商确定”,暂未制定价格标准的标注“暂参照国内同类设施价格标准执行”。   4.上下游用户申请接入本企业油气管网设施的条件。   5.本企业受理接入申请的部门、方式、流程及具体办理时限。   6.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接入油气管网设施的剩余能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和对应时段(含LNG接收站可开放的窗口期)。   2.可接收或分输油气的地点。   3.申请接入油气管网设施对接入油气质量、压力、安全规范等指标的具体要求。   4.上下游用户合理要求与开放相关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在本企业门户网站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指定信息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信息发布会、简报、公告等其他方式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申请的上下游用户公开相关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保证公开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保存好近三年历史更新记录。   (二)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指定信息公开的咨询电话和咨询电子邮箱,在本企业门户网站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指定信息平台上公开,并确保电话畅通、及时回复邮件。   (三)上下游用户需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接到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公开,对符合条件的,应在答复同时公开相关信息。未能按照规定期限答复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四)上下游用户对申请获得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有关公开信息依法承担保密责任,双方可就申请信息公开事宜签订保密协议。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下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六)请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于2016年10月31日前公开需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并鼓励企业实时、主动公开需依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五、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管,各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应责令改正,并视情通报批评。   (二)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情况,有关主体可向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监管机构报告,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监管机构根据报告情况开展监管工作。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相关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并督促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6〕540号",000019705/2016-00350,国家能源局,2016-09-02,,, 58,"2017-09-17 21:51:41","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年 第6号",2016-09-06,"    2016年 第6号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第8部分:保温及油漆》等144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75项和电力标准(DL)69项,现予以发布。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16日","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年 第6号",000019705/2016-00348,国家能源局,2016-08-16,,, 59,"2017-09-17 21:51:46",2016年7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2016-08-31,"    为了保护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发挥12398(含12398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作用,认真受理能源监管投诉举报,定期公布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现将2016年7月份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收到有效信息情况     2016年7月,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共收到有效信息3086件,环比增加17.92%。     按诉求性质分类,投诉229件,占有效信息的7.42%;举报6件,占有效信息的0.19%;咨询2730件,占有效信息的88.47%;表扬、求助、建议等其他方面121件,占有效信息的3.92%。     按反映渠道分类,12398电话3018件,传真5件,电子邮件38件,其他25件。(2016年7月收到有效信息情况见表一)     (二)分类情况     7月收到的有效信息中,电力行业类2696件,占87.36%;石油天然气行业类52件,占1.69%;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类100件,占3.24%;煤炭行业类1件,占0.03%;其他事项237件,占7.68%。     投诉举报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共219件。从业务分类情况看,供电服务方面190件,占86.76%;市场准入方面4件,占1.83%;电力安全方面13件,占5.94%;电力交易方面2件,占0.91%;成本价格和收费1件,占0.46%;其他事项9件,占4.10%。(2016年7月电力行业有效信息按业务分类情况见表二)     (三)区域分布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收到的有效信息数量排序,河南、山东、广东列全国前3位;按照投诉举报数量排序,山西、安徽、广东排在全国前3位。(2016年7月有效信息及投诉举报排名前3位情况见表三)     (四)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2016年7月共收到投诉举报信息235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属于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233件进行了受理,占投诉举报量的99.15%;其他不属于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2件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及时转办。     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已办结投诉举报132件,占当月投诉举报受理量的56.65%;完成回访124件,回访率为93.94%。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     用户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其次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     电力行业在供电服务、电力安全等方面反映的问题包括:一是个别地区配网电压低、停电频繁、抢修不及时;二是个别地区电力设施倾斜损坏、电线外露,存在安全隐患等。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主要反映的问题是个别地区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上网电费结算时间滞后等。     三、处理情况分析     从7月份投诉举报情况看,受理量环比增加94.21%,停电频繁、抢修不及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难等问题相对集中,区域性特征明显。经分析,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迎峰度夏社会用电量增加导致个别地区配网供电能力不足,部分地区雷电暴雨天气频发导致个别地区电力设施倾斜损坏;二是个别供电企业对供电申请、施工企业资质等资料的审核不严;三是个别企业和个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等程序不熟悉,部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政策出台相对滞后等。     针对群众反映的投诉举报事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进行了处理:一是通过沟通协调,对供电服务中频繁停电、抢修不及时等影响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用电的行为,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并要求供电公司针对近期因天气原因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排查;二是通过认真核实,对供电公司违规供电、电力施工企业电工无证作业等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三是要求供电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对电力用户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并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电费结算拖延等问题。(2016年7月12398热线部分投诉举报事项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       附件 2016年7月12398热线部分投诉举报事项具体处理情况 序号 被投诉举报单位 反映事项摘要 调查处理情况 1 北京市通州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其申请安装的居民电表被要求按商业用电缴费等问题。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按规定对执行电价进行调整。 2 河北省邯郸市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其居住小区自2013年以来频繁停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协调供电公司将该小区负荷切换至新投运线路,以提高供电可靠性。 3 黑龙江、辽宁、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群众反映,供电区域内供电公司的信息公开栏目内容不完善,没有2016年有关内容。请求督促供电公司在用电高峰来临前,主动公开法定需要公开的内容并加以解释。 经调查,反映事项部分属实。东北能源监管局督促供电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相关信息,并加强对其信息公开监管工作。 4 吉林省松原市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近期在未通知的情况下频繁停电,通过95598供电服务热线反映此问题也未彻底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由于大风雷雨天气造成突发停电故障,无法提前通知客户,已要求供电公司加大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存在的问题,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5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其居住地频繁停电,询问95598供电服务热线被告知为故障停电,希望查明原因并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由于大风雷雨天气造成频繁故障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恢复供电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6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电力公司 用户反映,其居住地因恶劣天气原因造成停电,数月来一直未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经督促供电公司组织抢修,已恢复供电。 7 陕西省西安市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其办理电费缴费户名变更时,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需收取50--70万元电费风险保证金,其认为收费不合理,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部分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为用户变更户名,并协调双方就费用问题达成一致。 8 陕西省西安市供电公司 西安市某单位反映,供电公司存在多计其电量的行为。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纠正错误行为,退还多收电费,并加强内部管理。 9 陕西省西安市供电公司 西安市用户反映,其两个月前办理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手续,但是供电公司至今未为其开具发票,希望尽快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为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10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供电分公司 西安市临潼区用户反映,近几年当地电压偏低,电力线路没有绝缘层,存在安全隐患。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采取措施确保电力正常供应,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裸露导线进行更换。 11 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供电分公司 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用户反映,其向区域内供电公司递交分户申请,工作人员以没有表箱为由不予受理,且不告知用户所需表箱的型号。 经调查,反映事项部分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安装计量表箱并完成分户工作。 12 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供电分公司 汉中市镇巴县大池镇用户反映,其自建5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递交并网申请后,供电公司未及时与其签订协议,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完成供用电方案批复,与用户签订并网协议。 13 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供电分公司 商洛市洛南县用户反映,供电公司以没有领到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提供电费发票。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立即整改,并加强内部管理。 14 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供电分公司 渭南市富平县用户反映,其自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后,供电公司拖延结算上网电费。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联系用户,按合同约定结算上网电费。 15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供电公司 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用户反映,2013年其家中电表损坏,报修后因供电公司无表更换,工作人员采取表后接线暂时供电方式解决,但一直未更换电表。2016年供电公司用电检查发现此情况后,要求其补缴约1.8万元电费,用户不认可,希望帮助解决此问题。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为其安装电表,并协调双方就补缴电费金额达成一致。 16 湖北省天门市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供电公司2015年对该村变压器进行了改造升级,但是至今电压仍然不稳,不能保证日常生活用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供电公司正在对该地区电网实施升级改造,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将改善供电质量。已要求供电公司做好用户解释说明工作。 17 江西省抚州市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供电公司员工违规对其停电,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恢复供电,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8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供电局 深圳南山区高新南一道用户反映,其自建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一年未收到可再生能源补贴。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原因为有关部门未公告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向有关部门申报,确保用户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时到位。 19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供电局 深圳市宝安区用户反映,其自建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一年未收到可再生能源补贴。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原因为有关部门未公告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确保用户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时到位。 20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供电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红桥小区用户反映,近期频繁跳闸停电,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称开关容量不足,需更换开关,但是一直未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由于低压开关和低压电缆过载造成频繁跳闸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完成新增低压电缆的施工改造,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21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供电局 深圳市光明新区柏溪路明星大厦用户反映,其居住地已连续四天停电,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因公变严重过载造成跳闸停电,已协调供电公司尽快完成新增变压器施工改造工作,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22 广东省中山市供电局 中山市小榄镇绩西村用户反映,其报装的居民生活用电长时间未完成装表接电,向95598供电服务热线反映被告知一个月左右才能完成。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近期因恶劣天气影响了现场安装电表作业,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完成电表安装工作。 23 广西自治区容县电力有限公司 容县用户反映,其自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一年半后,供电公司告知其并网只是调试阶段,并被强行断网,用户认为不合理,请求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供电公司对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的规定存在不规范等问题,南方能源监管局已下发监管意见书,要求供电公司进行整改。 24 广西自治区北海市供电局 北海市合浦县封门盛世小区用户反映,其居住地近期频繁停电,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近期因雷雨天气引起多起故障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及时抢修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5 广西自治区北海市供电局 北海铁山港区兴镇南乐村委山心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夜间电压只有100伏左右,家用电器不能正常使用。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将该村纳入农网升级改造范围,尽快解决低电压问题。 26 广西自治区北海市供电局 北海市河浦县用户反映,近期供电线路因雷击受损,向供电公司报修后,被告知该用户自建线路应自行维护,用户对此解释有异议。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供电公司管理不规范导致对该线路产权分界不清晰,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并接收该线路产权。 27 海南省保亭县供电局 保亭县响水镇用户反映,其农场拉线接电时,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涉嫌偷工减料等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差电压低。 经调查,反映事项部分属实。其委托的社会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差,为保障供电质量,已协调供电公司为其新增变压器、改造低压线路,并要求供电企业对用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8 海南省澄迈县供电局 澄迈县金江镇金永路用户反映,其居住地近两个月以来经常停电,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由于低压开关跳闸引起经常停电,已协调供电公司采取负荷转移等措施缓解低压过载等情况。 29 山西省太原市城区供电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西峪东街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帮助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雷雨导致线路故障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30 山西省太原市古交供电公司 太原市古交市福康苑东区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雷雨导致线路故障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31 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东塔县供电公司 太原市古交市东塔县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雷雨致线路掉落导致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32 山西省太原市城区供电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许西村学府小院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雷雨导致线路故障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33 山西省太原市城区供电公司 太原市南中环光信国际家园小区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雷雨导致线路故障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34 山西省太原市城区供电公司 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兴华南小区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雷雨导致线路接地导致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35 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供电公司 忻州市五寨县北固新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区经常停电,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属于农网改造过程中的计划性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对用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6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供电公司 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西高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电线杆倒塌压坏房屋,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部分属实。汽车撞倒电杆压到居民房屋导致损坏,已协调相关人员与用户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37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供电公司 忻州市忻府区利民中街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配电柜鼠患导致跳闸导致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38 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供电公司 忻州市偏关县黄牛沟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停电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导致电线杆倾斜所致,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39 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供电公司 忻州市神池县义井镇庄儿上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雷雨导致线路故障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40 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供电公司 忻州市静乐县堂儿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雷雨导致线路跳闸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恢复供电。 41 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供电公司 忻州市原平市苏龙口镇北王就村用户反映,该村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冰雹天气导致线路故障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42 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供电公司 吕梁市临县许家峪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因大雨造成新架设电杆倾斜,导致线路速断跳闸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43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供电公司 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小神头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雷雨导致线路接地造成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44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吕梁市离石区乔家沟加气站无任何手续,建设期间供电公司为其提供电力供应,并安装变压器,希望调查处理。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对离石供电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45 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供电公司 吕梁市岚县梁家庄乡碾沟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46 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供电公司 吕梁市方山县大武镇店坪村用户反映,其家门口电杆被撞断,高压线垂在空中,存在安全隐患,希望尽快处理。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架设新电杆,并排除原电杆周围安全隐患。 47 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供电公司 朔州市怀仁县毛家皂镇南颜庄村用户反映,其用电在大同南郊,房产属于朔州,在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时两地均不受理。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经与山西省电力公司协调,用户可以在大同南郊供电公司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相关事宜。 48 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供电公司 朔州市怀仁县金沙滩镇南家堡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车祸撞断电线杆导致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49 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供电公司 朔州市山阴县马营庄乡新马营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电压低,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将此地区电网纳入农网升级改造计划,并督促尽快实施。 50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朔州市右玉县供电公司为4家非法采砂厂供电,希望调查处理。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对右玉供电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51 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供电公司 运城市临猗县建设北路用户反映,其居住地近期停电频繁,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因配电柜低压开关损坏导致频繁跳闸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限期整改。 52 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供电公司 运城市临猗县建设北路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一电线杆断裂造成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53 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供电公司 运城市夏县水头镇水头村用户反映,其申请办理光伏发电并网业务后,供电公司长时间未完成备案,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其办理业务期间正值市发改委将光伏发电并网备案权限下放至各县发改委之际,由于相关程序未理顺导致备案延迟。经协调,目前该用户光伏发电项目前已完成发电并网备案。 54 山西省运城市河津供电公司 运城市河津市柴家乡钟头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大风导致变压器损毁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55 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供电公司 运城市河津市蔡家乡蔡家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因漏电开关跳闸导致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56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供电公司 运城市盐湖区用户反映,其居住地电压低,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因居民扩建导致变压器负荷过大,造成低电压,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妥善处理。 57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供电公司 阳泉市郊区平坦镇前庄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经常停电,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停电属于线路改造计划性停电,停电信息已提前告知村委会,已要求供电公司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58 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供电公司 阳泉市平定县石门口乡石门口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水库泄洪造成路面坍塌,导致电杆倾倒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59 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供电公司 大同市天镇县胡家屯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变压器负荷过载导致村里20余户家用电器烧毁。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协调供电公司安排相关人员尽快对烧毁电器进行修复处理。 60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供电公司 大同市浑源县工业园区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线路故障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61 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供电公司 临汾市汾西县滩里村用户反映,其自建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以来一直未结算上网电量费用,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由于用户备案延迟导致电费结算一直未能批复,已协调供电公司尽快解决。 62 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供电公司 临汾市吉县王家垣乡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因供电线断导致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63 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供电公司 临汾侯马市都市阳光苑小区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因过载跳闸导致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恢复供电。 64 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供电公司 临汾市浮山县北韩乡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线路接地故障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65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供电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段店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电压过低,电器无法正常使用。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正在进行农网升级改造,改造完成后电压低的问题可得到解决,已要求供电公司做好解释工作。 66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供电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百惠小区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因线路故障引发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67 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供电公司 晋中市平遥县襄垣乡襄垣村用户反映,该村经常无故停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变电站扩容改造导致停电。目前电网改造已完成并已恢复正常供电。 68 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供电公司 晋中市平遥县朱坑镇塘河底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雷雨导致线路跳闸导致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恢复供电。 69 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供电公司 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回族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雷雨滑坡导致电线杆倒塌导致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70 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供电公司 晋中市灵石县坛镇乡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变压器故障导致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71 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供电公司 晋中市左权县石峡乡用户反映,其居住地无故停电,希望尽快恢复供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雷雨天气造成树枝搭接导线导致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72 甘肃省平凉市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通过95598供电服务热线报修三相动力电故障两天后仍无人维修,请求调查处理。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责令供电公司尽快抢修并恢复供电,同时要求其加强工作衔接,加大用电故障排查处理力度。 73 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市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供电公司未按照停电通知停电,并且恢复供电后电压低。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由于实施配网改造导致停电和电压低,该项目预计11月份完成,完成后将解决电压低等问题,同时已要求供电公司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74 新疆自治区巴州电力公司 用户反映,该地区长期电压低,电器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针对低电压情况,已协调供电企业启动实施配网改造,预计12月份完成,完成后将解决电压低等问题,同时已要求供电公司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75 新疆自治区石河子市天富热电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该地区近期频繁停电且停电时间较长,用户拨打95598供电服务热线反映该情况后一直未得到处理,希望尽快帮助处理。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协调供电公司排查故障,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76 江苏省南通市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当地供电企业员工违规将自家三相电私自转接到邻居家。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严肃查处类似违规行为。 77 江苏省南京市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其居住地连续长时间停电,希望调查处理。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加快抢修进度,尽快排除故障,保障稳定供电,同时要求供电公司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78 福建省福清市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供电公司一条三相供电线断裂落在其停在家门口的车顶上,导致整辆车烧毁,并引起房屋毁坏,请求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项事属实。已协调用户与保险公司就受损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要求供电公司开展专项排查,排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79 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有限公司 用户反映,其在漳州市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公司办理缴费业务时,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希望供电公司改善服务质量。 经调查,反映事项基本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求供电公司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80 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有限公司 用户反映,近期崎巷社连续停电,拨打供电公司供电服务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基本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加大电网升级改造的力度,尽快解决停电问题,同时要求供电公司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81 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其居住村近期多次停电,均被告知为故障停电,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其居住村由于用户所属产权支线故障引起停电,已协调供电公司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频繁停电问题。 82 河南省沁阳市沁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群众反映,沁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电力设施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具备进网作业资质许可人员进网作业。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对该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83 湖南省长沙市供电公司 长沙市某公司反映,其对供电公司变损和赔率计算以及落实冰灾扶持政策退返电费金额等情况持有异议。 经调查,反映事项部分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退返电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84 湖南省湘潭市供电公司 湘乡市红仑工业园某公司反映,其在湘乡供电公司营业大厅正式申请报装两台专变后,供电公司未及时提供供电方案。 经调查,反映事项部分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及时提供供电方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提高业扩报装管理水平。 85 湖南省衡阳市供电公司 衡阳市祁东县风石堰镇龙湾村用户反映,该村近期频繁停电,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排查停电原因,消除故障隐患,保障电力稳定供应。 86 四川省广元市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供电公司在为其村更换智能电表时,将其抽水用电表拆下,一直未予重新安装。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协调供电公司尽快妥善处理,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87 四川省仁寿县电力公司 用户反映,由于电压突然升高导致其养殖场部分电器受损,向供电公司反映一直未得到解决,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部分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对受损电器进行维修,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88 四川省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其家中智能电表显示的电费余额和通过供电公司系统查询到的电费余额不符,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由于电表电费是实时结算,系统查询电费是按月结算,导致两处电费金额不一致,已要求供电公司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89 四川省成都市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近两个月以来频繁停电,要求供电公司对停电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因道路施工挖断电缆导致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恢复供电,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90 四川省成都市供电公司 用户反映,清江南街10号门口10千伏电缆烧断掉在地上,拨打95598供电服务热线报修后,抢险队未及时到达现场。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由于成都市近期天气炎热故障点较多,导致供电公司抢修不及时,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完成抢修,同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91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供电局 用户反映,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磨憨经济技术开发区磨憨商贸城频繁停电,多次致电95598供电服务热线均答复用电量大、变压器容量不够导致跳闸,希望尽快帮助解决频繁停电问题。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协调供电公司通过更换配变低压开关、调整低压电缆及负荷保障稳定供电,并要求其加强服务意识,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92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供电局 用户反映,桐梓县娄山关镇附近无故停电。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地区线路速断导致保护开关跳闸停电,已要求供电公司尽快抢修恢复供电,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93 贵州省毕节市供电局 用户反映,其居住地电压异常导致家电损坏,希望帮助处理。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协调供电公司对用户损坏电器进行赔付,目前已经赔付。 94 贵州省毕节市西金县供电局 毕节市西金县碧镇新南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电压低,希望帮助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将该片列入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并向用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95 贵州省凯里市供电局 凯里市周溪镇情郎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电压低、停电频繁,希望帮助彻底解决。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将该片列入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并向用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96 贵州省遵义市供电局 遵义市新州镇雨门村用户反映,其居住地电压低。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已要求供电公司将该地区列入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计划,并向用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97 贵州省凯里市供电局 用户反映,其居住地电压低,空调无法使用,当地供电公司答复需要报计划改造,一直未处理。 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该用户所在片区变压器容量不够,供电公司将该地区列入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计划,并向用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2016-08-31,2016年7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国家能源局 60,"2017-09-17 21:51:5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2016-08-10,"国能综安全[2016]490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我局编制了《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现印送你们,供工作参考。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8月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490号",000019705/2016-00343,国家能源局,2016-08-05,,, 61,"2017-09-17 21:52:0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的通知,2016-08-03,"国能监管〔2016〕18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 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方便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投诉举报的权利,我们编制了《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于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将《指南》在门户网站“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专栏对外公布。其中,《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投诉举报渠道一览表》(《指南》附件2)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国家能源局   2016年7月10日 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   为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益,充分发挥12398能源监管热线能源监管民生通道作用,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460号)等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范围   涉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的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事项。(见附件1:《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范围》)。   二、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机构及渠道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12398能源监管热线电话(留言)或者12398传真、电子邮件(见附件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投诉举报渠道一览表)。   三、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条件   (一)投诉事项   1.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2.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3.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举报事项   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并且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且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提供材料要求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   2.投诉事项、投诉请求以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3.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二)举报事项   被举报人的名称、举报事项及与举报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涉及的文书样式见附件3:投诉信、举报信、撤诉申请书)   五、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情形   (一)投诉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3.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5.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6.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举例见附件4:常见错误示例)   (二)举报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举报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3.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六、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   投诉举报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一)投诉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七、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咨询   (一)拨打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12398能源监管热线进行咨询;   (二)拨打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12398能源监管热线进行留言或者发送传真;   (三)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12398投诉举报中心咨询;   (四)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门户网站留言或者向12398邮箱发送邮件。   (办理进度咨询可参考附件5: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举报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图)   八、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真实性承诺   (一)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依据所了解到的真实情况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不得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二)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应当对自己所反映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能源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附件:1.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范围   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投诉举报渠道一览表   3.投诉信、举报信、撤诉申请书文书样式   4.常见错误示例   5.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图","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6〕188号",000019705/2016-00338,国家能源局,2016-07-10,,, 62,"2017-09-17 21:52:03",锦苏直流等八项典型电网工程投资成效监管报告,2016-08-01,"国家能源局 监管公告 2016年第8号 (总第41号) 锦苏直流等八项典型电网工程 投资成效监管报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   为促进电网工程前期科学论证规划,加强对电网工程建设运营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引导电网企业提升电网工程投资成效和运行实效,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5年市场监管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3号)的要求,2015年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锦苏直流等8项典型电网工程投资成效监管工作。   一、基本情况   本次工作共选取了锦苏直流等8项典型电网工程(工程名称详见附件1,文中均采用工程简称),其中跨省区联网工程3项、电源送出工程3项、网架加强工程2项。在电网企业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工程信息的基础上,我局组织相关派出机构、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对上述8项工程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从造价控制、运行实效、电价成本、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对这8项工程自投产后至2015年6月的投资成效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详见附件2)。   总的来看,8项工程造价控制均未出现超概算现象,但锦屏送出工程概算突破核准投资,大部分工程决算较概算节余率偏高;8项工程的功能定位均与设计预期基本一致,但西北二通道、酒泉送出、黄坪、祯州工程的输电量低于设计预期;大部分工程的成本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但现行的成本核算与管理方式不利于输配电价的准确核定;8项工程均如期建成投产,但灰腾梁、锦屏送出、黄坪、高岭扩建工程在获得核准意见前已违规开工建设,锦苏直流、高岭扩建、黄坪、灰腾梁、锦屏送出工程在投产时方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大部分工程在建设施工中采取了有效的环保措施,但黄坪、祯州、锦屏送出、高岭扩建、灰腾梁工程未取得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意见。   二、存在问题   (一)新能源发展与既有电力规划未能有效衔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工程利用率   目前,部分地区新能源发展迅猛,快速改变了当地供电格局。有些地区未能充分考虑系统消纳能力,且与既有电力规划缺乏统筹协调,导致弃风弃光与电网设施闲置情况并存,部分既有电网工程利用率偏低。   酒泉送出工程实现了酒泉风电基地一期电力的汇集和送出功能,但由于新能源发电装机增长过快、消纳能力不足,导致弃风弃光情况加剧、新能源外送电量下降,送出工程负荷率偏低。西北二通道、黄坪工程所在地的新能源装机跨越式增长,一定程度满足了地方负荷需求,客观上减少了西北二通道、黄坪工程的输电量,一定程度上影响电网工程利用率。   专栏1   2012~2014年, 酒泉送出工程所在的甘肃省风电装机由634万千瓦增长到1008万千瓦,太阳能装机从43万千瓦增长到517万千瓦,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6%和247%,2014年甘肃省弃风率和弃光率分别为11%和37%,2015年上半年分别为37%和28%。   2012~2014年,二通道工程受电侧青海省风电装机容量由2万千瓦增长到32万千瓦,太阳能装机容量由136万千瓦增长到411万千瓦,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00%和74%。新能源的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地负荷需求,需从西北二通道受入电力的需求减小。   黄坪工程于2013年投产,2014年随着当地新增新能源约37万千瓦并网投运,部分满足了地方负荷需求,导致2014年黄坪变下网电量由2013年的12.68亿千瓦时下降为5.08亿千瓦时,同比降低59.94%。   (二)部分工程受端电力需求低于预期,项目功能未充分发挥   由于近年来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部分地区出现电力需求明显低于预期的情况,但电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未能充分考虑并主动适应电力需求变化,导致部分项目功能发挥不充分。   西北二通道工程与已建成的一通道工程(注:西北二通道工程和已建的一通道工程共同构成了新疆与西北主网联络断面,在其设计和运行阶段均与一通道工程统一研究,两者密不可分,在评价工程输电能力等功能时需将两个通道统一考虑。考虑到2013年的典型电网工程投资成效监管报告已专门评价了一通道工程,本次监管只选择了西北二通道工程。)共同作为新疆与西北主网的联络通道,提高了新疆向西北主网的送电能力,增强了新疆电网的安全保障能力。但由于负荷发展低于预期,加上受电侧青海省当地新能源发展迅速以及送电侧新疆配套电源建设滞后,西北一、二通道工程外送断面最大输送功率不到设计预期的一半,2014年最大功率利用小时数仅为970小时。祯州、黄坪工程受当地实际用电需求远低于预期影响,2014年主变最大功率利用小时数仅为221、677小时。   专栏2   西北一、二通道设计最大送电能力约400~500万千瓦。工程投产后,青海省负荷发展低于预期,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青海省“十二五”前四年全社会用电量增长326亿千瓦时,实际增长261.21亿千瓦时,低于预期19.87%。加上青海省当地新能源发展迅速以及新疆配套电源建设滞后,致使2014年新疆外送断面最大输送功率仅为200万千瓦,不到设计预期的一半。2014年累计输送电量48.5亿千瓦时,最大利用小时数仅为970小时。   祯州工程所在的广东惠州地区负荷发展也远低于预期,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惠州市“十二五”前四年全社会用电量增长139.6亿千瓦时,实际增长77.6亿千瓦时,低于预期44.4%。导致2014年祯州工程主变下网电量为2.21亿千瓦时,主变负载率仅为2.5%。黄坪工程由于规划的电解铝项目没有建设,2013年主变下网电量为12.68亿千瓦时,主变负载率仅为7.7%。   (三)部分工程未批先建,工程建设管理需进一步规范   灰腾梁、锦屏送出、黄坪、高岭扩建等工程在获得核准意见前已违规开工建设,其中灰腾梁工程于2013年6月获得核准,但2010年4月已提前开工建设;锦苏直流、高岭扩建、黄坪、灰腾梁、锦屏送出等工程在投产时方取得初步设计批复,设计批复滞后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一定程度反映出电网企业建设管理不够规范,不利于国家对工程投资方向、建设方案和投资成效实施有效管理。   (四)工程决算节余率偏大,工程造价精细化管理有待加强   从决算较概算的节余率来看,1项工程控制在10%以内,其余7项节余率均在10%~20%,其中酒泉送出工程节余率达20.57%。投资节余的主要原因是工程量偏差较大以及设备材料价格发生变化,工程造价精细化管理有待加强。   (五)成本核算与管理方式不利于输配电价的准确核定,有待进一步规范   目前电网企业的成本核算与管理方式存在以下问题,不利于输配电价的准确核定:一是部分工程投产后短期内即实施技改,增加了电网的运营成本,如祯州工程投产当年增建一座生产综合楼,次年改变接线方式,增加三台220千伏断路器;黄坪工程投产次年增建一座值休楼。二是目前电网工程的运维成本是按照成本属性的方式核算,未分电压等级归集,输配电价核定难度较大,只能通过分摊的方式计算,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竣工决算和环保验收滞后,基建程序执行不严格   原能源部《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能源经〔1992〕960号)明确要求电网工程投产后6个月内应完成竣工决算编制。黄坪、锦屏送出、灰腾梁等工程投产已有2至3年,仍未完成竣工决算,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完成严重滞后。   按照环保总局2001年印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3号)规定,建设单位工程试生产3个月内应提交环保验收申请。黄坪、祯州、锦屏送出、高岭扩建、灰腾梁等工程投产已有2至4年,至今仍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七)个别工程设备备用水平超过核准规模,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锦苏直流工程在以招投标方式确定了核准规模的备用换流变压器的情况下,又在送受端换流站增放了3台备用换流变压器。增加的备用换流变压器由国家电网公司直属产业单位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建设期市场价值约1.4亿元,工程决算中未含上述资金。从运行实际情况看,这3台设备从未挂网运行,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并增加了运行维护成本。   三、监管意见   (一)加强规划衔接,促进网源协调发展   针对新能源发展与电力规划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强网源等规划的有效衔接,做好电力供应与需求的统筹规划,协调好不同类型电源的建设时序,做好新能源规划与常规能源规划、电网规划与电源规划、国家能源规划与地方能源规划的有效衔接,在新能源有序发展的同时,利用好既有电网设施,促进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做好电力需求分析,提高负荷预测准确性   电网企业应做好电力需求分析相关工作、提高电力需求预测准确性,根据供需变化及送受端电源建设投产情况,及时提出工程建设规模及投产时机调整方案报原核准部门批复后实施,保障并提升设备利用效率。   (三)强化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   针对部分项目未批先建、竣工决算和环境保护验收滞后、设备备用水平超出核准规模等问题,电网企业应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基建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核准文件以及竣工决算和环境保护验收相关管理办法。   (四)实行工程投资精细化管理,加强全过程造价控制   针对工程存在投资节余较大的问题,电网企业应进一步加强估、概算编制精度,实行工程投资精细化管理,杜绝出现在建工程形成固定资产滞后情况,提高造价管理水平,做好全过程造价控制。   (五)调整成本核算方式,适应输配电价改革要求   按照输配电价改革要求,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电网企业应加强成本管理、改进成本核算方式,对于输配电成本应分电压等级、分项目进行归并核定,以适应输配成本核算要求。同时,应进一步提升电网技改大修等项目的管理水平,提高企业运营效益。   附件:1. 典型电网工程概况表    2. 典型电网工程投资成效基本情况分析",锦苏直流等八项典型电网工程投资成效监管报告,000019705/2016-00337,国家能源局,2016-07-01,,, 63,"2017-09-17 21:52:0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的函,2016-07-29,"国能综监管[2016]47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的函 华北能源监管局:   报来《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印发有关事宜的请示》(华北监能市场〔2016〕23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现函复如下:   一、制定《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和京津冀能源协同发展要求,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精神。为稳妥有序推进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请你局按照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和“安全第一”的原则以及鼓励和规范电力直接交易的有关要求,对所报《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   二、请你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市场主体开展业务培训,尽快启动京津唐电网电力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力争到2016年底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达到全社会用电量的20%。   三、请你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京津唐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的起步工作,要按照市场竞价、平等竞争的原则推进直接交易,并为京津冀电力市场开展现货交易做好准备。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前,依托华北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直接交易,请你局指导华北电力交易中心加快交易平台建设,保障交易有序开展。   五、请你局尽快制定相关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电力市场监管体系,依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附件: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修改建议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7月2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的函 国能综监管[2016]472号",000019705/2016-00336,国家能源局,2016-07-27,,, 64,"2017-09-17 21:52:15",国家能源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2016-07-22,"点击下载: 国家能源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国家能源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000019705/2016-00334,国家能源局,2016-07-22,,, 65,"2017-09-17 21:52:20",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能源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16-07-22,"  特 急 国能综安全〔2016〕450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当前 能源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令人痛心,也暴露出安全生产相关领域的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与隐患。特别是近期受冷暖空气共同影响,我国雨区出现“北抬东移”,一些地方还将有暴雨、局部有大暴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均作了重要批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防总对做好当前和下半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同志于7月21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能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能源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单位要立即组织传达学习并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有关安全生产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严峻性和复杂性的认识,特别是针对当前防汛形势,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防止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立即行动,对能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   各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防总工作部署,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现状和本单位实际,从最困难处着想、从最坏处准备、从最薄弱处着手,对能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督促、再检查、再落实,全面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考虑问题要更细、工作部署要更实、安全措施要更严,明确责任、完善措施、逐项落实,认真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三、完善措施,保障能源行业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防总有关要求,高度重视极端天气情况下能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要环节要采取重点措施,对可能出现的灾情必须充分估计,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必须切实改进,对各项应对措施必须及早准备,切实抓实抓细抓好,切实保障煤矿、输电线路、油气管道、水电站大坝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四、落实责任,全面加强能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各企业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时刻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将保障能源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做到“五落实五到位”,切实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出现险情时各级领导要第一时间靠前指挥。各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管,加强指导协调,切实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7月2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能源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450号",000019705/2016-00333,国家能源局,2016-07-21,,, 66,"2017-09-17 21:52:2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07-19,"国能综监管〔2016〕445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华北能源监管局,北京、天津、河北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统筹做好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试点,国家能源局按照2016年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决定开展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尽快制定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方案。请华北能源监管局会同北京、天津、河北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完善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方案。方案要体现全面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满足京津冀电网尤其是首都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二、深入研究,提出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组建方案。结合京津冀地区实际,按照股份制模式,以具备同步开展中长期和现货交易能力为基本要求,提出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组建方案及章程。方案应明确业务范围、职责、人员编制和内设部门,清晰界定本电力交易机构与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等的关系。   三、精心论证,研究市场规则和市场仿真。按照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方案总体思路,启动市场规则研究,组织有关电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京津唐电力市场(京津冀电力市场第一阶段)模拟和京津冀电力市场联合仿真运行,预测潜在问题,提出风险应对措施,分析市场建设成本和收益,为后续工作提供支撑。适时开展输配电价体系、市场安全保障等重大问题研究。   四、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请华北能源监管局牵头,成立由各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经信委(工信委)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组,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各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及时提供市场仿真所需信息,共同推进各项市场筹备工作。   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及电力交易机构组建方案,经专家咨询论证并征求区域内主要电力企业及用户意见后,9月底前报国家能源局。   工作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7月1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6〕445号",000019705/2016-00331,国家能源局,2016-07-18,,, 67,"2017-09-17 21:52:3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宜兴等29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2016-07-05,"国能综安全〔2016〕406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宜兴等29座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 大坝中心:   你中心《关于宜兴等29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检查意见的报告》(坝监安监〔2016〕57号)收悉。经研究,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四川官地、陕西蜀河、广西昭平共3座水电站大坝安全初始注册,注册登记等级均为甲级。   二、同意重庆盖下坝、四川千佛岩共2座水电站大坝安全初始注册,注册登记等级为乙级。   三、同意江苏宜兴上库坝和下库坝,福建金造桥、双口渡,湖南株溪口,四川冶勒、城东、槽渔滩、硗碛、金溪,西藏直孔,陕西喜河、蔺河口,甘肃柴家峡、铁城、天王沟,广西长洲、京南,云南龙马、崖羊山、那兰、大朝山,贵州大花水、鱼塘共24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注册登记等级均为甲级。   请你中心继续做好以上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及技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派出机构监督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检查意见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7月1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宜兴等29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 国能综安全〔2016〕406号",000019705/2016-00329,国家能源局,2016-07-01,,, 68,"2017-09-17 21:52:3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火电灵活性改造试点项目的通知,2016-07-04,"国能综电力[2016]39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火电灵活性改造试点项目的通知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内蒙古、广西、甘肃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铁法煤业,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加快能源技术创新,挖掘燃煤机组调峰潜力,提升我国火电运行灵活性,全面提高系统调峰和新能源消纳能力,在各地方和发电集团报来建议试点项目基础上,经电规总院比选,综合考虑项目业主、所在地区、机组类型、机组容量等因素,确定丹东电厂等16个项目为提升火电灵活性改造试点项目(详见附件)。 请项目业主和有关省区加强试点项目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改造效果。电规总院要对项目单位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并具体负责验收总结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能源局电力司报告。 联系人:薄 煜 68555070(电话) 68555073(传真) 杨 旸 68555068(电话) 附件:提升火电灵活性改造试点项目清单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6年6月2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火电灵活性改造试点项目的通知 国能综电力[2016]397号",000019705/2016-00328,国家能源局,2016-06-28,,, 69,"2017-09-17 21:52:47",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行业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2016-06-28,"  国能综安全〔2016〕390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行业   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入汛以来,我国暴雨过程多,累计雨量大,强对流天气多发,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频繁。为此,国家防总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办汛一〔2016〕24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家防总安排部署,切实做好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同时自6月18日以来,我国多地发生超警以上洪水和洪涝灾害,国家防总办公室根据当前严峻的防汛形势,印发了《关于启动国家防总防汛IV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国汛办电〔2016〕89号),要求各地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强化应急值守和会商分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两个通知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进一步做好电力行业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确保人员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施工安全。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充分认识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严峻形势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在山洪和地质灾害方面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主汛期电力防汛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355号)等文件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落实防御山洪和地质灾害责任制,责任逐级落实到位,逐一落实到人,切实做好电力行业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科学论证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应急处置措施   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 加强汛期极端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2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严峻的防汛形势,对容易发生山洪和地质灾害的重要线路走廊、变电站、水电站大坝和电力建设工程现场开展深挖隐患的排查工作,科学地开展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论证,严防山洪和地质灾害引发的电力安全事故。特别是电力建设工程要切实开展山洪和地质灾害风险辨识,在选择生活办公营地时避开不稳定斜坡、高陡边坡和弃渣场、贮灰场、尾矿库(矿区)等区域;水电站要按《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第23号令)要求结合当前防洪形势,加强水库周边地区以及病险大坝的除险加固和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发生漫坝、垮坝等事故。   三、进一步完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山洪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气象、国土资源、水文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汛期天气变化,进一步完善与各部门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加强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确保监测预警信息发送渠道畅通,及时掌握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向生产和生活区域人员通报情况,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到每一位员工,迅速组织受威胁人员提前疏散至安全地带。特别是建设项目要加强对施工场地及周边区域,特别是沟口、泥石流堆积扇、高陡边坡、陡崖地带等的巡查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特别是在强降雨来临时要提前组织山洪和地质灾害高易发地段受威胁人员安全疏散转移。   四、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人员临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针对山洪和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特别是在山洪和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电力企业、电力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干部、施工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的防灾知识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着力强化一线人员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要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在生命搜救、装备使用和专业协同等方面组织培训工作,确保灾害发生后及时投入抢险救援。   五、进一步强化督查指导,切实加强电力行业防御山洪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管   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加强电力行业防御山洪和地质灾害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电力企业贯彻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8号令)等文件要求,按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切实加强电力行业防御山洪和地质灾害的指导协调工作。大坝中心要继续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特别是要督促山洪和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有关电力企业做好水电站大坝度汛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6月24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行业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390号",000019705/2016-00326,国家能源局,2016-06-24,,, 70,"2017-09-17 21:52:5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2016-06-27,"国能综安全[2016]36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网 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有关电力企业:     2016年6月18日00时28分,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西安南郊110千伏韦曲变电缆沟失火,进而导致主变故障起火,造成110千伏韦曲变和330千伏南郊变全停,西安南郊部分区域停电,目前事件相关情况正在调查中。     为深刻吸取本次停电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切实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现就做好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各电力企业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切实做到“五落实五到位”。要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程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事件)防范能力。     二、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电力企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件教训,举一反三,组织对本企业范围内的有关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电力二次系统以及电缆沟、氢站、氨站、油库等部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各电网企业要结合今年电网运行实际,加强所辖电网的系统分析和安全校核,合理控制各重要断面潮流,优化停电计划及方式安排,避免严重削弱网架结构的多重检修方式安排;各发电企业要加强发电机组运行维护,确保机组健康水平。各有关单位要重点加强重载输变电设备的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要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避免因二次系统拒动、误动导致事故(事件)范围扩大。     四、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各级各类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应急防范快速联动及响应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现场抢修工作及时、得当。     五、强化电力安全监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力度,督促电力企业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各项风险隐患和设备缺陷得到及时整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6月20日    ",,,,,2016-06-27,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国家能源局 71,"2017-09-17 21:52:56",关于近期两起风电机组着火情况的通报,2016-06-16,"关于近期两起风电机组着火情况的通报   近期,电力行业连续发生两起风电机组着火情况。现通报如下:   一、情况简述   (一)5月5日,国投白银风电有限公司酒泉第一风电场33号风电机组(型号DF77B)着火。   (二)5月10日,神华国华(呼伦贝尔)风电有限公司35202号风电机组(型号DF70B)着火。   目前两起风电机组着火情况正在调查中。   二、工作要求   (一)各发电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风电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防范风电机组火灾事故发生,尤其是位于林区、草原的风电机组着火还可能引发森林或草原火灾,相关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   (二)各发电企业要认真做好风电机组火灾事故的预防工作,科学合理组织开展火灾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要针对排查过程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整改,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   (三)各发电企业要结合风电机组设备特点和运行现状,对润滑油系统漏泄、液压油系统漏泄、变压器漏泄、刹车系统过热、机械装置不正常磨损、电缆过流、电气元件及电缆老化等一系列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重点排查,确保风电机组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四)各发电企业要结合企业自身管理特点,从风电机组巡视、维护和检修等各项工作的风险辨识入手,排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人的不安全行为,重点要对风电机组电气作业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进行排查。   (五)各发电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61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风电场安全管理 防范风机火灾事故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260号)的相关要求,高度重视风机火灾事故防范,加强风机运行维护工作,落实风机检修工作各项安全措施,完善风机安全技术措施,强化风电场安全监督和管理。   (六)各派出机构要认真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日常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发电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风电机组安全生产工作。",关于近期两起风电机组着火情况的通报,000019705/2016-00322,国家能源局,2016-06-12,,, 72,"2017-09-17 21:53:05",2015年全国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报告,2016-06-14,"国家能源局 监管公告 2016年第10号 (总第43号) 2015年全国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 监管报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调度交易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5年市场监管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3号)部署,2015年6月至7月,国家能源局组织各派出机构开展了全国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本次监管时间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覆盖了我国境内除西藏外的全部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涉及300余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电力用户。各派出机构通过对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与电力企业座谈、询问有关人员、调阅资料、调取调度自动化系统(EMS)和“两个细则”(《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技术支持系统历史数据以及使用电力系统专业分析工具(PSASP软件)计算等方式,对相关企业进行了检查。在对各派出机构监管情况的汇总、分析、提炼以及与电力企业沟通基础之上,形成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全国电力市场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13.6亿千瓦,同比增长8.7%;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回路长度57.6万千米,同比增长5.2%,220千伏及以上公用变设备容量30.3亿千伏安,同比增长8.8%;2014年全国发电量5.55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6%,6000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4286小时,同比降低235小时。   2014年,全国省级及以上统调机组上网电量4.27万亿千瓦时,江苏、广东以及山东统调机组上网电量位居前三,具体情况见图1-1。 图1-1 全国省级及以上统调机组上网电量柱状图   2014年,全国共备案电力交易合同5030份;全国41家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应向发电企业支付合同费用1.8651万亿元,实际支付1.8646万亿元,电费结算率99.98%。实际电费结算中,承兑汇票占全部实付电费的5.97%,其中:国家电网系统6.31%,南方电网系统0.33%,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45.09%。内蒙(蒙西地区)、宁夏、青海、甘肃省电力公司支付给电厂承兑汇票占总电费的比例超过40%。具体见图1-2。 图1-2 全国省级及以上统调机组上网费用实际支付和承兑汇票支付图   (二)电力调度情况   2014年,全国范围内电力调度机构总体上能够按照公平、透明的原则安排电力生产,不断优化电网运行方式,披露和公开相关信息,较好地完成了电力生产组织任务,确保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专栏1:华东区域电网备用共享机制提高电网经济安全性   2014年,宾金直流760万千瓦满送浙江电网后,浙江电网系统旋转备用需求剧增,华东电网公司出台了《华东电网运行备用调度管理规定(试行)》(华东调〔2014〕91号),在国内建立了首个区域级的系统旋转备用共享机制,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浙江电网需要承担的旋转备用。在2015年上半年发生的宾金单极闭锁和另一极紧急降功率运行故障事件中,宾金直流损失功率近600万千瓦,由于华东电网互济功能充分发挥,浙江拉闸限电得以避免。   2014年,全国省级及以上新增统调发电装机容量8403万千瓦(见图1-3),其中新疆统调、国网统调、浙江统调新增机组居前三。全年形成新增机组调试期电量差额资金约15.72亿元。  图1-3 全国省级及以上新增统调发电装机容量柱状图   (三)电力交易及合同执行情况   1. 电力直接交易   2014年,全国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为1516亿千瓦时,实际执行1493.2亿千瓦时,完成率98.5%,其中蒙西、广东、山西统调机组的实际电力交易电量位居全国前三,分别达到361亿千瓦时、151.6亿千瓦时、121亿千瓦时。具体情况见图1-4。   图1-4 省级及以上统调机组电力直接交易情况   (注:部分省份为价差传导;未出现的省级及以上统调机组费用为0)   2. 跨省区交易   2014年,全国跨省区交易电量达到8842亿千瓦时。其中,计划安排和地方政府间协议仍是确定跨省(区)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的主要形式。   3. 发电权交易   2014年,全国发电权交易电量1237.5亿千瓦时,其中江苏、浙江、辽宁的发电权交易电量位居全国前三,具体见图1-5。   图1-5省级及以上统调机组发电权交易情况   注:其中江西、重庆、河南、湖南、贵州未提供电价数据。   4. 电力辅助服务交易   2014年度全国省级及以上统调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费用30.36亿元,华北、山西、陕西位居全国前三,详见图1-6。    图1-6省级及以上统调机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情况   注:未出现的省级及以上统调机组费用为0   5. 基数合同执行   2014年全国共有105家电厂年度基数电量计划完成率超过年度计划的3%,部分基数合同完成率相差较大,其中甘肃、云南、黑龙江合同执行率均方差(均方差是差异性的一种表示,均方差越大,表示差异越显著)居全国前列。   二、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大电网优势发挥不够充分,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不足   近年来,我国“三北”、“西南”地区出现较为严重的弃风、弃光、弃水、弃核问题,且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大型、高效燃煤机组调峰任务增多,利用小时逐年下降,开机负荷率也明显降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按照行政区划分调度控制区,控制区范围缩小   目前,我国大部分调度独立控制区按行政区划设置;同时,个别长期一体化运行的区域,出现了发电调度运行“化区域为省”的现象,导致出现负荷峰谷互补能力有所降低、备用容量和调频需求增加、电网运行难度增加、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下降等问题。   专栏2:部分独立控制区设置不利于整体资源优化配置   建国后,京津唐电网长期为统一调度区。2009年,华北电网公司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要求调整了调度管辖范围,天津市电力公司独立制定日发电计划。京津唐地区电力系统运行出现了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需求增加、省间联络线控制难度加大等问题。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天津电网2014年被取消独立控制区205次,其中冬季供热期123次,以满足冀北风电夜间消纳、京津唐全区系统备用、天津电网发电厂检修试验等需求。   2. 按较小控制区安排开机,电力系统旋转备用偏高   当前电力调度普遍采用分调度区独立的原则安排旋转备用,除华东进行区域旋转备用共享尝试外,其他区域普遍没有统一按照区域预留旋转备用,现有大电网互联互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在分省备用的情况下,不少省份实际旋转备用偏高。   专栏3:部分省网电力系统旋转备用偏高   1. 2014年1月10日,河南省电网旋转备用率20.9%;2015年1月10日,河南省电网旋转备用率19.2%。   2. 江苏省电网2015年2、3月份平均旋转备用率分别为10.90%与9.50%。   3. 调峰缺乏激励机制,电力企业建设运行调峰电源积极性不高   有偿调峰等辅助服务缺乏市场定价机制,机组电力的价值难以有效体现。近阶段,新建机组以发电量最大化为目标,长远上看削弱了电网调峰能力,降低了电力系统运行效率。   专栏4:现行机制调峰激励不足,电源深度调峰能力受限   四川为水电大省,需要大量调峰电源,但是经济激励措施不够,燃煤机组调峰缺乏积极性。2014年,实际运行中燃煤机组最低负荷均高于50%,不及行业一般水平,间接影响了水电消纳。   (二)部分电力调度机构管理不够规范,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严肃性不足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各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了系统的标准、规程、规范性文件,但部分电力调度机构管理不够规范。   1.部分电力调度机构对合同约定重视不足,年度合同执行率偏差大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对电量合同约定重视不足,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大。蒙西、宁夏等地,部分年度合同执行完成率偏差超2%,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985号)和《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567号)等文件要求。   专栏5:蒙西、宁夏等地基数合同完成率偏差较大   1.2014年蒙西电网主要公用电厂合同执行完成率偏离计划2%的情形较为普遍。完成率最高的丰镇发电厂、汇能蒙南发电厂分别完成调控目标的140.91%、105.24%;完成率最低的北方临河热电厂、京泰电厂分别完成调控目标的80.92%、86.92%。   2.宁夏电网常规燃煤机组基数合同完成率均方差达到了24%,各个电厂之间差别较大。22个电厂中有3个电厂基数合同完成率超过120%,分别是:国电石电一厂、国电石电二厂、中宁二厂;同时有3个电厂基数合同完成率不足95%,分别是:华电灵武二厂、神华国能鸳鸯湖电厂、京能宁东电厂。   2.部分电力调度机构管理不规范,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管理不规范,日常工作不严格,存在无协议调度、违规免考核、漏考核行为。   专栏6:辽宁、北京、吉林、青海存在电力调度不规范等问题   1.辽宁电力调度分别于2014年5月3日、2014年7月11日至2015年1月22日无并网调度协议调度华润锦州迎东风电场、华润锦州千军风电场运行。   2.北京市电力调度个别运行记录不完整。经抽查,2015年5月27日7:03调度机构相关人员记录了京西电厂#4、#5机跳闸的原因,未记录跳闸时间等重要参数,相关信息仅填写在故障简报中。   3.吉林省电力调度未按规定开展风电并网运行管理。   4.青海省电力调度未按规定将风电、光伏发电纳入并网运行管理机制与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专栏7:湖南、西北、陕西、宁夏、青海电力调度机构违规免考核   1. 2014年湖南省调报送监管机构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为33台次,漏报非停2次,分别为2014年3月31日双洲电厂#1机跳机和2014年12月30日益阳电厂#3机跳机。   2. 西北网调未考核非停2台次,分别是2014年4月26日韩城二厂#2机跳机,2014年5月17日渭河二厂#5机跳机;陕西省调未考核非停2台次,分别是2014年8月2日铜川电厂#2机跳机,2014年9月29日蒲城电厂#3机跳机;宁夏调度未考核非停1台次,2014年7月31日青铝自备电厂#1机跳机;青海省调在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机考核中擅自降低考核标准,并未考核非停2台次,分别是2014年5月25日唐湖电厂#2机跳机,2014年4月29日江源电厂#1机跳机。上述行为涉及少考核金额共计13万元。   专栏8:江苏、山西未开展基本调峰能力下降考核   1. 2015年5月16日,国电常州电厂#1、#2机组功率上限下降;2015年5月16、17日,新海#15、#16机组功率下限上升,江苏省调未对以上发电机组缺陷造成的可调出力变化进行考核。   2. 2015年2月8日山西省河曲电厂#4机组因炉壁温高影响出力250MW,神东电厂因引风机B出力不足影响出力10MW,山西省调未进行考核。   3. 部分调度机构辅助服务技术支持系统运维有待完善,并网运行信息披露工作有待规范   部分调度机构辅助服务技术支持系统出现计算错误,并网运行信息披露工作有待规范。   专栏9:上海、福建并网运行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管理技术支持系统有待完善   1. 2014年上海市调并网运行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管理技术支持系统曾发生3次计算错误,1次数据库更新不及时,影响了运行结果结算进度。   2. 福建省调现有技术支持系统无法在考核明细中直接提出免考核申请,需要人工处理,增加了省调和发电企业管理人员工作量,易出现漏考、误考。   专栏10:部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运行信息披露、公开与报送等不规范   1. 2014年国家电网公司将输电网络拓扑图作为“商密二级”进行管理,部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以此为由,未严格执行原国家电监会第14号令《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关于向调度范围内的发电企业披露输电网结构图的有关规定。   2. 国网所辖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办输电〔2011〕65号)规定披露电网阻塞、日后发电量、日前计划等信息。   3. 截至检查之日,华东电网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不够完善,对于每日事前、事后分别披露的各电厂发电计划和发电量等情况,任一发电企业不能浏览所有发电企业信息。安徽省电力公司年度发电量计划披露时间较晚,2015年政府发电计划于2015年4月下达,但截至现场检查时间(7月7日),相关信息仍未按规定披露。   4. 西北网调未向西北能源监管局定期报送月度、年度电力调度信息,未及时上报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结果及明细,而且上报统计结果中多次出现错误。陕西省电力公司未报送监管信息统计平台系统运行月报及年报。   5. 河北省电力公司调度信息发布披露平台存在关键输电断面、各风电场电量等有关数据显示不够完整、部分信息和数据更新较慢的问题。   4. 个别调度机构自行出台考核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目前,对发电厂的考核应该以国家能源局6个区域局制定的“两个细则”为依据。但个别调度机构违规出台了与“两个细则”不相符的考核规定。   专栏11:江苏省调违规制定免考核统计办法   江苏省调违反《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以及《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违规制定《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统计规定》,规定免考免记录条款,降低非计划停运考核的要求,免非停考核共5次,涉及考核金额126.42万元。   (三)电力直接交易行为存在政府干预、违背交易规则、未按有关政策执行等问题   在电力直接交易总量和覆盖省份不断增长的同时,部分地方出现了有关部门干预交易、电网企业未执行国家核定输配电价、重视电量交易而忽略电力运行特性等问题。   专栏12:部分省份地方政府干预电力直接交易   1.广西工信委下发《关于调整2014年广西火电厂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桂工信能源〔2014〕904号)、《关于下达2015年广西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桂工信能源〔2015〕73号),组织广西投资集团下属的1家用户与4家发电企业(3家火电企业、1家水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在下达2014年度火电厂发电量调整后的预期调控目标以及2015年度预期调控目标时,直接下达4家发电厂直接交易计划。其中,2015年下达直接交易电量计划33.7亿千瓦时。   2.2015年,云南工信委发布《关于2015年云南电力市场化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云工信电力〔2014〕941号),规定汛期富余水电直接交易水电降价的具体幅度由政府部门指定,在撮合交易中,按发电能力占比分配市场化电量。云南省的鲁布革电厂(南方电网公司所属调峰调频电厂)、漫湾电厂等电厂按照发电能力安排年度基数电量计划,有选择性的未参与市场化交易。   专栏13:部分省份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组织不规范   1. 新疆电力交易机构在2015年第一批电力直接交易撮合过程中,交易公告的规则发布不完整,执行的交易出清规则不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印发的大用户直接交易竞价交易规则有关规定。   2. 广西电力直接交易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专栏14:部分省份在电力直接交易中未执行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   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先后核定了福建、甘肃、安徽、浙江、江苏、重庆、黑龙江、湖南、贵州、云南、河南等省份的用户直接交易输配电价。但云南、湖南、甘肃等省份在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工作中未执行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河南省在部分电力直接交易中有选择的未执行国家核定输配电价。   专栏15: 电力直接交易存在不重视电力特性造成合同执行困难等问题   目前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组织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过程中,仅考虑中长期合同,对电力特性重视不足,一方面导致市场价格不能体现电力的时间信号和位置信号,另一方面导致通过安全校核的中长期直接交易屡屡不能执行。例如云南交易机构为防止因交易出现弃水,出现了不断修改直接交易成交结果情况,甘肃、内蒙等省区也存在部分交易无法执行的情况。   (四)部分跨省区交易不规范,难以充分优化配置资源   除指令性的跨省区送电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跨省区交易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各地电力需求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组织交易。但部分电网公司未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则要求的市场原则组织规范、合理的跨省区交易;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干预市场,影响电能资源合理流动。   专栏16:跨省区交易市场化程度低   1. 江西省能源局对江西省电力公司参与跨省跨区市场交易作出规定,要求年度外购电计划不得超过100亿千瓦时(含三峡、葛洲坝国家计划电量),临时(3天以内)和短期(3-10天)购电计划不得超过10亿千瓦时。且要求江西省电力公司在发生购电需求时,要事先征得江西省能源局同意。2014年江西省能源局还要求江西省电力公司退还了市场化交易电量7.33亿千瓦时。   2. 国家电网公司通过计划形式安排跨省区电能交易。2014年,国家电网分配湖南省跨省区外购电计划152.7亿千瓦时。其中:国家指令性计划97.8亿千瓦时(三峡79.6亿千瓦时,葛洲坝18.2亿千瓦时);国网计划交易54.9千瓦时(特高压购华北32.6亿千瓦时,购西北22.3亿千瓦时)。由于水电大发,夏季用电负荷不高,虽然经多次协调,但交易结果仍达到了42.71亿千瓦时(主要以煤电为主,其中特高压购华北26.66亿千瓦时,购西北电量16.05亿千瓦时),湖南省内发电空间受到大幅挤压,全省统调公用火电机组年均利用小时低至3300小时。火电企业普遍要求调减跨省区外购的、非国家指令性计划电量(主要指火电)。   3. 按照年度合同计划,2015年2月华北送华中计划电力为61.9万千瓦。2月12日,国家电网公司以通知形式直接调整华北电网公司与华中电网公司跨省区交易合同,将华北送华中电力临时调整为100万千瓦,由湖北、湖南、江西按比例消纳。   4. 2014年,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召集外送电量完成率比较低的神华五彩湾电厂、阿拉尔盛源电厂、徐矿阿克苏电厂、国电库车电厂等发电企业,要求未发外送电量指标无偿转让,并指定转让给华电乌鲁木齐热电厂、国网能源哈密电厂、国网能源和丰电厂和大唐呼图壁热电厂等发电企业,涉及外送电量5.51亿千瓦时。   5.2015年,广东和云南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在省间年度送电计划外,组织云南富余水电送广东挂牌交易。交易过程中,市场主体没有参与商谈,而是政府部门代替市场主体商定价格;挂牌交易电量由南方电网公司综合考虑送端电网火电机组最小开机方式和来水情况、省间通道在年度送电计划外的富余能力、受端火电机组合理调峰深度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挂牌交易由云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云南省内水电企业开展。2015年3-4月挂牌价格比云南省水电机组批复上网价格降低5分/千瓦时,5-12月份降低8分/千瓦时。 2015年1-6月,共结算挂牌交易电量34.6亿千瓦时。挂牌交易所产生的水电降价资金暂保留在云南电网公司,预计2015年度挂牌交易形成的降价资金约2亿元,目前各方仍未明确该资金的分配规则。   专栏17:政府间协议难以落实   1. 南方区域西电东送每年都面临着合同签订难的问题。 2015年度云南和贵州送广东、云南送广西年度交易合同,截至检查之日仍未签订,形成了大规模无合同交易。   2. 2014年,国网公司、华东电网公司与省级电网公司关于三峡、川电东送、四川水电等年度电能交易合同分别于2014年7月、2014年11月才签订,存在购售电合同签订滞后问题。   专栏18:国网公司要求部分下属公司交易价格按内部协商定价结算   为保障供电安全,京津冀电网长期统一运行管理,内部进行结算。2011年开始,按国网公司要求,京津冀分开核算,华北电网与京津冀电力公司交易价格按照内部协商定价结算。例如,与北京结算的基数容量电价为0.04167元/千瓦,基数外容量电价为0.01052元/千瓦;与冀北结算基数容量电价0.0055元/千瓦,基数外容量电价为0.01052元/千瓦;与天津结算基数容量电价0.02723元/千瓦,基数外容量电价为0.01052元/千瓦,均无国家核价文件支持。   专栏19:部分跨省区交易顺序不合理   2015年5月4日,广西电网公司与广东电网公司签订了5月份临时交易单(只有最大送电电力及曲线,不包括送电价格)。实际上广西与广东的临时交易为省间电力余缺调剂,从广西受西电电力曲线中转让一部分给广东。在未滚动调整直送广东天一、天二、龙滩年度合同分月计划送电比例以及开展云电送桂合同转让的前提下,优先组织区内燃煤机组降价送电,交易顺序不合理。   专栏20:部分跨省区交易资源优化配置效果不显著   2014年跨区交易中,西北区域消纳四川水电44.42亿千瓦时,同期西北区域弃风18.78亿千瓦时;华北消纳东北风电60.1亿千瓦时,同期河北地区产生弃风22.48亿千瓦时。   (五)部分发电权交易未按规定进行,市场意愿体现不足   个别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发电权交易有关规定,部分省份政府部门干预发电权交易,发电权交易体现市场意愿不足。   专栏21:部分省份发电权交易违反有关规定   1. 2015年,中电投乌苏热电公司和华电喀什三期发电公司替代华电喀什二期发电公司一期2×5万关停机组发电,实际结算电价为0.348元/千瓦时,未执行被替代方批复脱硫上网电价0.363元/千瓦时,新疆电力公司违反了《西北区域发电权交易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稿)》规定。   2. 2014年底,吉林省电力公司在全年实际发电量已基本确定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26日组织集中发电权交易,共交易17笔,合计交易电量53576万千瓦时,掩盖了吉林省各发电企业合同进度参差不齐的事实,规避合同完成率均衡性监管。   3. 专项监管期间,甘肃省电力公司未能提供甘肃华能酒泉风电与华能陕西(秦岭)电厂发电权交易合同,存在合同签订时间较晚的问题。   4. 甘肃省《委托替代发电合同书》中部分合同条款不符合要求,甘肃省电力公司统一设定将没有政府职能的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合同纠纷的“仲裁者”。   (六)部分省份年度发电计划安排不够合理,存在随意性   2014年,部分地区年度计划电量安排未能体现节能减排发电调度的原则,部分调频调峰电厂未按其功能定位确定电量计划,部分省份年度发电计划调整存在较大随意性,而且部分地方政府随意调整电力企业之间的部分电费。   专栏22:部分省份年度计划安排欠公平、欠科学   1. 云南金安桥水电站2015年购售电合同中枯期基数电量较少,比同流域同等装机规模水电厂平均低10%。   2. 2014年,湖南省经信委下达的发电计划以安全约束为由,为耒阳电厂30万千瓦机组发电小时数增加900小时,为株洲电厂增加300小时,并在下半年专函说明,年度计划中因安全约束增加的利用小时是固定值,不参与年度电量计划进度平衡。以上两厂增加计划利用小时的主要目的并非安全约束,而是运行方式安排对上述电厂发电进度平衡存在一定程度约束,并非需要绝对量的利用小时。发电企业普遍反对固化“安全约束利用小时”,要求根据全省公用火电企业计划完成率同步调整控制。   3. 云南省鲁布革电站年度计划安排较多,基本带基荷运行,违背其作为南方电网调频调峰电厂功能定位原则。2014年7至9月云南省大规模弃水的背景下,鲁布革电站的发电负荷率基本保持在92%至99%之间,是云南电网负荷率最高的电站。   4. 安徽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安徽省2014年发电计划时,将年度计划与本地煤炭消纳挂钩,对淮北国安电厂、国电宿州电厂、大唐洛河电厂等30万千瓦级机组发电企业增加150小时的发电利用小时数,造成煤耗排放较低的60万千瓦机组发电份额降低。   5. 上海年度计划抽水电量未采取公开自愿招标方式,而由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发电量计划时直接指定发电企业承担。   专栏23:部分省份年度发电计划调整不规范   2014年1-12月初,新疆地区基数电量计划完成率最高的是国电克拉玛依电厂,完成率达到157%,完成率最低的是阿拉尔盛源电厂,仅有82.4%。年底交易机构通过签订基数电量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基数电量完成率控制在99.64%-100.96%之间。调度机构未能严格按照交易计划执行有关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指标,造成基数电量完成率偏差过大,再由交易机构调整交易计划进行弥补,存在调度计划与交易计划不相符的情况。   专栏24:天津市有关部门违反电价有关规定,以自定容量电费方式要求电网企业向燃气电厂支付疏导资金   2014年12月,天津市电力公司按照《关于2014年燃气电厂电价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177号)要求,以容量电费名义向陈塘热电有限公司、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和华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三家发电企业分别支付13.38亿元、5.50亿元和2.43亿元,共计21.31亿元。经核查,上述三家发电企业并不执行容量电价,不存在容量电费结算,所谓“容量电费”是电价测算与实际执行差异形成的“结余资金”。   《关于2014年燃气电厂电价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177号)由天津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精神印发,明确“结余资金”用于疏导燃气电价矛盾的非居民销售电价上调后、燃气机组实际投运滞后、电网企业销售收入和购电成本之间形成的资金溢余,以容量电费方式向特定的三家燃气电厂结算分配“结余资金”。   (七)部分电网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   部分网省公司未落实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以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有关文件对于制定制度、公开信息、书面答复、抄送协议的要求,在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中存在超时限办理以及配套送出工程滞后于电源建设进度、影响机组发电等问题。   专栏25:部分网省公司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未按规定执行   1. 山东部分地市供电公司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信息公开工作有待规范,未建立接入电网全过程规范管理的信息档案制度。   2. 福建省电力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制度及有关接网协议未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江苏省电力公司未与发电企业签订接网协议。   3. 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印发《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源项目并网管理规定(2014年版)的通知》(内电2014〔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部分内容与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不符:   (1)《通知》明确不适用风电、光伏发电与分布式能源项目,对保障新能源项目接入电网未做明确规定,不利于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落实。   (2)《通知》明确“接入系统工程由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或电源业主投资建设”,与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电站送出工程建设与投资的通知》(发改能源〔2003〕2346号)有关规定不符。   4. 贵州省部分新建电源配套送出工程建设进度滞后于电源项目。国电贵州公司织金电厂由于电网配套工程滞后问题,倒送电等工作无法按时完成;黔桂公司盘县电厂电网配套工程因施工受阻滞后机组投产时间6个月。   (八)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取消后,电网企业相关流程的管理有待规范   国家能源局取消商业运营行政审批以后,各电网公司对相关流程的管理有待规范。在进入商业运营审核、商业运营电价执行、差额资金分配等方面,电网企业存在管理审核不严、执行较为随意、占用发电企业差额资金等情形,其中,部分电网公司未对差额资金进行分配,累计沉淀近6亿元。   专栏26:部分新建机组在不满足相关条件情况下商转   1. 广西富川头岭风电场、容县杨村风电场商转均未取得调度机构出具的并网调试意见。广西桂林、贺州等地级调度机构在桂林川江电站、贺州四维二级电站完成调试后,未按要求向发电企业出具并网调试意见,造成以上电站无并网调试意见商转。   2. 山西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新建机组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90天内,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但电网公司在未向山西能源监管办申请核查确认进入商业运营时点的情况下,自行执行商运电价。太原第二热电厂、宏光电厂、寿阳国新热电、侯马热电、国锦煤电5家电厂未按照要求对商业运营情况进行备案。上述行为不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有关规定。   (九)部分电网企业存在价格违规与财务结算不规范等问题   部分电网企业存在电费结算不公平不及时、电费结算比例不均衡、承兑汇票结算不公平等问题。   专栏27:陕西地电未及时结算部分电费   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榆林电网在用电低谷时段向陕西主网反送电量2287万千瓦时,陕西省电力公司向榆林电网结算电费538.47万元,截至检查之日,榆林电网仍未向发电企业结算。   专栏28:部分省份电网企业上网电费结算滞后   1. 2015年1-5月份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购电费支付率为97.84%,云南电网公司在1月、4月、5月未支付观音岩电厂电费分别为1249万元、1108万元和176.82万元。云南电网公司未能按时结清电费,也未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   2. 由于云电送广西价格未确定,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一直未结算2014年云南送广西的电量13.3亿千瓦时的电费,只在2014年底暂按协商的0.357元/千瓦时进行预支付。截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1-5月份云南送广西的15.33亿千瓦时电量电费未支付。   专栏29:对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比例不均衡   2014年12月山西省40家发电企业月底电费结算比例相差较大,最高结算至98%,最低结算为0%,结算比例50%-100%的电厂有9家,结算比例20%-40%的电厂有20家,结算比例20%以下的电厂有11家。   专栏30 :部分省份承兑汇票收付情况   部分省份电网企业支付给发电企业的承兑汇票数量较大,从用户侧收取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比例较高,向发电企业转移了财务成本。2014年,海南电网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宁夏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电力公司支付给发电企业的承兑汇票占汇票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3.35%、98.14%、73.17%、62.34%、84.34%;2015年上半年,上述比例分别为99.94%、87.75%、77.19%、62.7%、86.57%。   备注:新疆电力公司2015年为1-5月份数据。   专栏31:个别省级电网企业违反合同约定,调增电费结算中的承兑汇票占比   因电力用户大量采用承兑汇票缴纳电费,贵州电网公司2014年、2015年1-5月份承兑汇票支付比例达到37.54%、34.2%,均超过合同约定最高30%的支付比例。   三、监管意见   (一)科学设置独立控制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各电力调度机构要严格论证调度范围的设定与变更,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必要的报批报备程序,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二)优化电网运行管理,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1. 合理安排旋转备用容量留取方案   各有关区域电力调度机构要借鉴华东区域旋转备用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大电网互联优势,按区域共享原则确定旋转备用容量,进一步优化不同调度范围旋转备用容量。   河南、江苏省电力调度机构要分析旋转备用容量安排偏高的原因,科学安排开机组合,合理确定旋转备用容量,提高发电机组负荷率,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 科学调度,促进不同类型发电机组优势互补   东北、辽宁等电力调度机构,应关注并解决弃核问题,优先调度,尽量提高核电机组利用小时数,促进节能减排。   南方区域调度机构要按照调峰调频电厂功能定位原则合理安排鲁布革电站电量。   (三)重视电量合同约定,保障市场各主体公平公正   蒙西、宁夏等电力公司要加强电能交易合同管理,强化履约意识,落实与发电企业签订的年度购售电合同电量;加强电力公平调度、新机并网管理和机组运维管理等,平等对待发电企业,保障同类型发电机组年度合同完成水平相当。   (四)规范并网运行管理,强化调度运行管理严肃性   1. 杜绝无协议并网行为   辽宁省电力公司要完善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和管理工作,尽快与相关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杜绝无协议并网行为。   2. 强化并网运行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吉林、青海、江苏、湖南、西北、陕西、宁夏、山西等电力调度机构要严格落实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省级及以上发电机组要纳入并网运行考核范围,加强非计划停运、基本调峰等考核管理工作,对于违规豁免考核费用的,要按照规定追溯考核。   上海市、福建省电力公司要完善技术支持系统,提高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北京市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对调度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完善调度记录。   3. 严格落实调度信息披露及报送相关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电网公司应按《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向调度范围内的发电企业披露输电网结构图等信息,不能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   华东、上海、安徽、西北、陕西、河北等电力公司要落实《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等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网站建设,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准确、全面地披露及报送相关信息,提高调度交易工作的透明度。   (五)规范电力直接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新疆电力公司应严格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组织交易,不断提高交易实施人员实操能力,确保交易公平性。广西电网公司要认真做好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组织相关市场主体披露有关信息。云南、湖南、甘肃、河南等省份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   (六)坚持市场导向,规范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1. 坚持市场化导向,市场主体自主参与交易   国家电网公司不得以公司计划形式代替市场交易。   新疆电力公司不得人为指定外送发电企业。   西北、华北电网公司应优化资源配置,以市场为导向促进清洁能源消纳,自主开展跨省区交易。   2. 尽快分配降价资金   云南电网公司应尽快明确水电降价资金的分配方案。   3. 及时签订和备案跨省区电能交易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   南方、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等电网公司要强化合同意识,及时签订西电东送合同。   国家电网公司、华东电网公司及有关省级电力公司应梳理合同签订流程,加快三峡、川电东送、四川水电等年度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签订,并及时备案,不得无合同交易。   4. 及时报批跨省输电价格   国家电网公司要规范所属电网企业之间的输电费用结算行为,做好华北电网与北京、天津、冀北电力公司跨省输电价格核定的准备工作。   (七)规范开展发电权交易   新疆电力公司应将发电权交易中获得的违规收益708.75万元退还相关发电企业,规范开展发电权交易。吉林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发电权交易制度。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及时组织交易合同签订和备案,调整发电权交易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八)规范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   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完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信息,建立全过程规范管理的信息档案制度;福建、山西省电力公司要将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制度及有关接网协议向能源监管机构备案,江苏省电力公司应尽快与发电企业签订接网协议;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要修订《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源项目并网管理规定(2014年版)的通知》(内电2014〔187〕号)有关条款;贵州电网公司要认真总结送出工程建设滞后原因,加快后续工程建设,确保新建电源项目及时送出。   (九)严格落实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相关规定   广西电网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在新建机组未满足进入商业运营条件情况下,不得确认转入商业运营。   (十)落实价格政策和合同约定,及时结算电费   陕西省地方电力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要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结算该期上网电量电费,并及时结算拖欠发电企业电费。   海南、山西、宁夏、青海以及新疆等电网公司,在使用汇票支付方式时,应平等对待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   贵州省电力公司应按照《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控制承兑汇票支付比例,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兑汇票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约定。   四、监管建议   (一) 各地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运营细则来开展市场建设和电力交易   各地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运营细则来开展市场建设和电力交易,不得自行其是,不得借市场化名义搞优惠电价。   (二)地方政府发电规划和建设要考虑系统调峰需要   各省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发电机组建设规模时,充分考虑系统调峰需要,配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推进,合理选择发电机组建设类型,充分发挥灵活性机组调峰作用。   (三)加强协调沟通,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直接交易   广西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共同推进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工作。云南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由市场主体协商交易电量电价。江西省能源局应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避免对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过多干预。   (四)统筹核定华北区域内各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建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尽快核定京津冀区域电网企业的输配电价,推动各电网企业依据政策进行结算。   (五)公平公正制定年度发电计划   建议湖南、上海、安徽、云南等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985号)的要求,科学、公平、规范安排年度发电计划。","2015年全国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报告 国家能源局监管公告2016年第10号",000019705/2016-00321,国家能源局,2016-04-28,,, 73,"2017-09-17 21:53:07",冀北等6省(地区)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报告,2016-06-14,"国家能源局 监管公告2016年第9号(总第42号)冀北等6省(地区)电网企业 输配电成本监管报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   为进一步强化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成本核算及成本管理行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5年市场监管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3号),国家能源局于2015年8月至10月组织对冀北、黑龙江、陕西、福建、湖南、贵州等6家电网企业开展了输配电成本专项监管,形成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输配电成本总额   2014年,6家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总额合计1030.77亿元,同比增长6.55%,输配电成本总额增长率最高的是福建省电力公司,同比增长9.50%,最低的是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同比增长1.17%。6家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总额情况详见表1。 表1:6家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总额情况表   (二)单位输配电成本   2014年,6家电网企业平均单位输配电成本185.67元∕千千瓦时,同比增长5.18%,单位输配电成本最高的是湖南省电力公司,为189.19元/千千瓦时,最低的是贵州省电力公司,为112.18元/千千瓦时。2014年单位输配电成本除了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同比下降0.82%外,其余5家电网企业均是增长,其中,增长率最高的是冀北电力公司,同比增长8.81%,增长率最低的是贵州电网公司,同比增长1.36%。6家电网企业单位输配电成本情况详见表2。 表2:6家电网企业单位输配电成本情况表  (三)输配电成本项目构成   2014年,6家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构成中折旧费用占比最高,为31.84%,其他成本项目占比依次为职工薪酬25.22%、其他费用15.27%、财务费用7.40%、修理费7.37%、委托运行维护费6.02%、材料费5.45%、输电费1.42%。6家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构成情况详见图1。   图1:6家电网企业2014年输配电成本构成图   (四)输配电成本主要项目同比变动情况   2014年,6家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项目中,材料费、修理费、折旧费同比增长较快,增长率分别为37.15%、16.82%、11.69%,输配环节财务费用同比增长6.04%,职工薪酬、输电费、其他费用小幅增长,增长率分别为1.98%、0.58%、0.13%。   (五)总体评价   总体看来,6家电网企业能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遵循统一会计科目、信息标准及业务流程,会计核算基本规范。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财务行为,强化预算管控,加强成本费用的审核与监督,能够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信息,在财务和成本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存在问题   专项监管发现,6家电网企业在会计政策执行、成本管理、资产管理、企业内控、关联交易、监管信息报送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会计政策执行方面   一是部分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未按照《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分摊。《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规定“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分业务核算,合理划分输配电业务成本与电网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对于同时经营输配电业务和其他业务的企业,应将发生的需由各项业务共同承担的费用,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别记入输配电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冀北、黑龙江、陕西、福建、湖南电力公司未将共同费用分摊。   专栏1:   1.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下属黑龙江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既对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还对发电企业等外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2013年、2014年,该院未按照输配电业务和其他业务进行分摊。   2.陕西省电力公司下属电力中心医院及职培中心没有分摊对外提供诊疗、培训等服务对应的成本费用(人工、折旧费等)。西安供电公司将部分房屋出租给集体企业,2014年获取租赁收入541.73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但相关租赁资产折旧、维修等费用全部计入输配电成本,未进行分摊。   二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未及时转增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冀北、黑龙江、福建、贵州电网企业部分在建工程完工结算和转资产不及时。   专栏2:   1.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截止2014年12月,已投运尚未正式转固定资产的工程222项,总金额13.63亿元。   2.福建省电力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配套光纤通信网络项目等多项工程金额共计793.59万元,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转资不及时。福建福清供电公司改造220kV城头变10kV城屿628线吉兆分线海底电缆等5项工程已投运,结算金额503.95万元,未及时转固定资产。   3.贵州电网公司委托远光公司研发软件,发生成本273万元,软件于2011年7月已经投入使用,但直至2014年12月才转至无形资产核算并摊销。贵州电网公司安顺供电局2014年已投运未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4项,按照输电线路对应电压等级综合折旧率计算,少计提折旧35.75万元。   三是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部分核算材料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的会计科目不规范。   专栏3:   1.福建省电力公司下属检修公司物业服务费254.7万元,列支在“生产成本/其他运营费用/其他/其他”科目中核算。   2.贵州电网公司安顺供电局2014年生产运行、维修等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直接为输配电服务的装置性材料费60.8万元应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材料费”明细项目进行归集核算,但却核算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修理费”科目内。   (二)成本核算方面   一是将内部发电厂的部分成本费用列入输配电成本。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的柘溪、东江、凤滩等内部发电厂武警执勤补助、个别机组折旧维护费本应计入发电成本,但计入输配电成本。仅2014年,湖南省电力公司支付内部发电厂武警公安消防执勤补助148万元,全部计入输配电成本。   二是代维资产成本列入受托单位输配电成本。冀北、湖南电力公司受国家电网公司委托代维代运部分电网资产,收取的委托运维费列入本单位收入,为这些电网资产支出的代维代运费用(包括技改、大修产生的成本费用)列入本单位输配电成本,未与共用网络输配电成本进行区分。   专栏4:   1.冀北电力公司运行和维护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资产,2013年、2014年分别取得受托运行维护费收入3.36亿元、3.35亿元,这部分输变电资产的相关运维费用计入了冀北电力公司输配电成本。2013-2014年国家电网公司下达冀北电力公司对总部资产进行技改、大修计划等6.96亿元,资金由国家电网公司负担,但相应的人力等成本却计入了冀北电力公司输配电成本。   2.2014年湖南省电力公司收到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浙江省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等单位代维资产运行维护费资金共计约1.86亿元。代维代运产生的成本计入了湖南省电力公司输配电成本。   三是应资本化的支出列入输配电成本。存在将应资本化的工程项目支出、研发项目支出、固定资产采购支出等费用化的现象。   专栏5:   1. 2014年12月,陕西省电力公司集中支付中国电力顾问集团公司、中国电力顾问集团公司西北设计院、安徽电力工程监理公司等五家单位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评审、监理、设计等费用1599.81万元,直接计入输配电成本,未进行资本化。   2.贵州电网公司安顺供电局2014年12月将支付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食堂维修费用78.8万元,作为福利费列支,未按照要求计入资产成本或长期资产。   四是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列入输配电成本。陕西、湖南省电力公司本部及系统内部单位将个别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列支在输配电成本中。   专栏6:   1.陕西省电力公司2013-2014年,为子公司西安万年饭店有限公司垫付消防系统改造等费用累计432.96万元,全部计入输配电成本。陕西省电力公司将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万年饭店使用的房屋折旧费1032.39万元列入输配电成本。陕西信通分公司将集体企业“管控模块和业务应用平台研发及实施”项目177万元,计入输配电成本。   2.湖南省电力公司将1995年用于所属电站发电庆典开支的7万元长期挂账。2014年作为费用报账处理,直接计入输配电成本。   3.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供电公司将电力综合大楼出租给邵阳紫鑫酒店文化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租金收入300万元,支出税费及折旧费合计341万元,全部计入输配电成本。   (三)成本管理方面   一是个别成本项目年底发生额占全年总数的比例较高。冀北、黑龙江、福建电力公司个别成本项目年底支出占该项目全年费用的比重较高。如:2013、2014年,福建省电力公司管理咨询费全年费用分别为8613.38万元、2722.49万元,当年12月支出7209.39万元、2476.28万元,占比分别达到83.70%、90.96%。   二是成本跨期入帐。提前列支个别成本,导致当年输配电成本不准确。   专栏7:   1.冀北电力公司唐山供电公司2014年开平、城郊南、古冶低电压治理以及县域、农网、路南、路北等9项10kV(部分含0.38kV)杆号牌治理工程,开竣工报告分别显示2014年12月15日开工,17日或19日竣工,12月份成本598.73万元已入账。经查,直至2015年9月份上述工程仍未实施。   2.2014年10月12日,贵州电网公司遵义供电局与安瑞祺(北京)国际风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在该项目未正式出具报告的情况下,遵义供电局提前确认成本,多计2014年度输配电成本24.8万元。   3.贵州电网公司贵州电力试验研究院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设计研究院签订的设计合同《规模化小水电群与风光气发电联合运行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以及示范(工程设计部分)》, 2014年12月31日,在该项目未按期完成示范工程施工图纸和施工预算审查的情况下,贵州电力试验研究院提前确认成本,多计2014年度输配电成本115.6万元。   三是成本列支依据不充分。个别单位直接列支的成本无合同文件及合法票据。2014年11月,陕西省电力公司下属山阳县供电分公司发生了4笔检修费均为124市区I导线更换工程的民工费,共计14.62万元。经查,无工程开竣工报告及工程结算清单,施工合同无具体施工内容及价格明细,无具体签订日期。   (四)固定资产管理方面   一是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不完整。陕西省电力公司下属西安、安康供电公司存在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中未标注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无法区分是自用资产还是对外出租资产,且部分房屋未办理相关产权证,房屋权属无法区分。贵州电网公司本部个别固定资产卡片无使用年限及残值率信息。   二是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准确。贵州电网公司遵义供电局镇浞线π接入110kV浞水变电站35kV线路,资产原值为101.7万元,入账时间为2010年,折旧年限17年,但实际折旧年限不足5年,增加了该资产折旧期间每年的输配电成本。贵州平坝乐平110kV变35kV线路资产暂估入账时间为2012年12月,价值63.06万元,2014年12月竣工决算时重新按照此类资产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而非按照剩余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延长了折旧年限两年。   (五)成本控制方面   一是部分省份配电网投资能力不足。部分电网企业盈利能力弱,累计亏损严重,配网建设投资能力和运维费用不足,难以满足负荷增长需要,低电压现象较为突出。   专栏8:   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供电分公司2012年-2014年共投入资金28316万元,治理低电压用户48万余户。但因配网投入不足、运行运维费用缺口较大,目前直管直供区域有753个行政村, 945个台区还存在不同性质的“低电压”现象,低压线损超过15%的高损台区562个。   二是个别电网工程单项工程费用决算超概算或决算编制不规范。福建省电力公司浙北-福州特高压工程,变电站的“监理费”、“设备监造费”、“安装工程费”以及线路部分“监理费”合同金额超工程概算956.92万元。冀北电力公司部分电网工程单项费用决算编制不规范,承钢220kV输变电工程决算报告中建筑部分单项费用决算金额超概算91%,承德西-承德双回500kV线路等8个电网工程决算报告中将多项费用归集至一项费用,造成部分单项费用决算额超出概算5倍至20倍不等。   三是合同执行不严,调增工程造价。冀北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与北京送变电公司以总价承包方式签订500kV源霸1线紧凑型线路舞动治理工程检修施工合同2360.10万元,合同中明确价格不再调整,后河北筑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定金额为2725.99万元。检修公司根据审计结果与北京送变电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增加费用365.89万元,从而增加工程造价。   (六)企业内控方面   一是部分单位会计基础管理工作有待提升。福建省电力公司机关,泉州、南平供电公司,物资公司存在票据入账不及时、差旅报销不规范不及时、物品领用单填写有遗漏等问题。2013年、2014年福建省电力公司“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中介费”科目中,农电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范研究及编制咨询委托等7份合同的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通知付款时间三者接近及部分发票开具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和部分年初提供服务、年底签订合同。   二是往来账款长期挂账,清理不及时。影响资产账目的完整性、准确性。   专栏9:   1.福建省电力公司 “其他应收款”科目存在部分往来账长期挂账现象,“应付账款\应付购电费\创冠环保(晋江)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底余额为-500.84万元。   2.贵州电网公司拨付给安顺、贵阳、都匀供电局的征地费共941万元长期挂其他应收款,账龄为5年以上,直至2014年清算完毕才结转入在建工程516万元和拨付所属资金425万元。   (七)关联交易方面   关联交易合同不规范。存在缺少合同必备条款、事后追补合同,提前支付工程款等现象。   专栏10:   1.冀北电力公司昌黎县供电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与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供电公司下属集体企业)签订2014年35kV变电修缮施工费等12项检修合同,合计612.59万元,约定工程竣工后28日内支付款项。冀北昌黎公司称上述项目均在2014年10月10日开工,12月9日完工,但昌黎公司提前于2014年11月22日将上述施工费用支付给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陕西省电力公司山阳供电分公司2014年12月支付集体企业电力服务公司的劳务派遣费(营业厅人员工资、管理费、加班费)41.93万元,但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签订不规范,内容不完整,人员数量及劳务费标准无约定,应付职工薪酬标准不明确。   3.福建省电力公司与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财务集约化信息化指标提升咨询服务实施服务等4项合同,存在合同无编号、无签订日期、未约定支付日期,或未约定具体施工工期及开工、竣工时间等问题。存在提前服务或开工,事后追补合同,合同条款违反合同法等情况。福建省电力公司关联企业合同安全保证金、质保金预算执行双重标准。泉州供电公司220kV仙苑变24B1等17组220kV隔离开关大修等8项工程,存在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或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安全保证金情况。   (八)监管信息报送方面   一是资产变化重大事项报送不及时。2013年陕西省电力公司清算下属电力信息运维有限公司(账面净值6504.75万元)未按照《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监管机构专项报告资产变化重大事项。   二是监管信息报送不及时。福建省电力公司对监管统计报送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统计报表报送工作未落实到位,报表缺报、漏报问题较为严重。   三是信息报送数据不准确。2014年湖南省电力公司在电力监管统计系统中报送的输配电成本明细表数据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不符,且差异较大,影响了信息报送质量和监管工作效率。   三、监管意见   (一)整改要求   针对6家电网企业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各有关电网企业于2016年6月底前将整改材料上报国家能源局。同时,要找准问题症结,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问题的反复与反弹。   1.规范成本核算行为,严格执行会计准则。   一是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成本管理制度。   黑龙江、福建、贵州等电网企业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及时转资;福建、贵州等电网企业要规范会计科目使用。   二是电网企业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严格财务报销制度,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和成本核算行为,严格按照分业务核算原则准确核算输配电成本,正确处理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确保输配电成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陕西、福建、贵州等电网企业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纠正会计核算不规范,往来款长期挂账、成本列支依据不充分等行为。   2.严格输配电成本核算,准确归集各类成本。   一是要分业务核算,不得将其它业务环节或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成本归集在输配电成本科目。共同费用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合理分摊。   湖南省电力公司要将发电环节发生的支出从输配电成本之中剔除;黑龙江、陕西等省电力公司要按规定将共同费用在输配电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陕西、湖南等省电力公司要将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业务成本从输配电成本之中剔除。   二是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应当及时予以资本化。   陕西、贵州等电网企业要将应予资本化的费用进行资本化,不得在输配电成本中直接列支。   三是加强成本归集的时效性,确保输配电成本的真实、准确。严格按照会计政策确认各期成本,避免跨期入账行为,对已完工资产及时进行资本化,杜绝成本提前或推后入账的行为。   冀北、贵州等电网企业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避免成本跨期入账。   3.加强企业内部管控,合理合规列支输配电成本。   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保证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项目评审、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完整性;提高工程设计、概算、决算编制质量,从各个环节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超概算,严格工程项目决算管理,杜绝随意变更合同。   冀北、福建等电网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杜绝工程决算超概行为。冀北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工程合同,避免随意调增工程造价的行为。   4.加强资产管理,准确界定输配电有效资产范围。   加强资产日常管理,探索按功能属性、资产来源、资产用途等对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准确区分自有资产与代管资产,生产性资产、福利性资产与投资经营性资产,在用资产与退役资产等不同资产界限;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折旧率等指标,加强对资产的分类折旧管理;准确界定输配电有效资产范围,对已明确不属于输配电有效资产范围的资产需单独进行管理。   陕西、贵州等电网企业要完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贵州电网公司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允透明。   电网企业要深入落实中发9号文件精神,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推进电力系统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关联交易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范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关联企业应主动接受外部监管,规避违规风险。   冀北、陕西、福建等电网企业要规范与关联企业的合同签订、合同执行行为。   6.依法报送监管信息,不得漏报迟报。   电网企业要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陕西省电力公司要将企业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福建、湖南等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二)监管建议   1.抓紧修订完善《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和配套规范性文件。   《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实施十年来,有力促进了输配电成本监管。但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和电网企业经营发展,其条款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监管需要。建议对其进行修订完善,合理设置“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以下的三级科目,准确定义科目范畴,严格成本归集相关规定,禁止列入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成本,增加罚则相关内容。同时,修订完善或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增强核算办法的刚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输配电成本监管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要适应输配电价改革需要,与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相关规定对接互补。   2.加强法规建设,规范推进改革,从体制机制上消除问题根源。   省级电网企业存在关联企业数量多、关联业务量大等情况。建议制定相关法规制度,加强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监管。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强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审,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3.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输配电成本监管及其它业务监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现有监管力量与监管资源,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建议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增设监管机构与人员编制,从监管法规建设等方面改进监管资源条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冀北等6省(地区)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报告 国家能源局监管公告2016年第9号",000019705/2016-00320,国家能源局,2016-04-28,,, 74,"2017-09-17 21:53:12",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06-13,"国能新能〔2016〕16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 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   根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2015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运行情况、电力市场条件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6年下达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810万千瓦,其中,普通光伏电站项目1260万千瓦,光伏领跑技术基地规模550万千瓦。各省(区、市)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和光伏领跑技术基地规模见附件。   二、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三、对不具备新建光伏电站市场条件的甘肃、新疆、云南停止或暂缓下达2016年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光伏扶贫除外)。山东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全部用于光伏扶贫。全国光伏扶贫建设规模另行下达。   四、鼓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建立招标、优选等竞争性方式配置光伏电站项目的机制,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上网电价下降。对于采取竞争方式配置项目且显著推动上网电价下降的地区,其当年建设规模可直接按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平均降幅(比例)的2倍予以调增,调增的规模仍按竞争方式分配给具体项目。   五、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此规模配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清单,于2016年7月底前报送我局,抄送本地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电网公司,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项目单位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信息。2016年12月31日以后,各地区纳入2016年新增建设规模的项目清单不可变更。   六、光伏领跑技术基地应采取招标、优选等竞争性比选方式配置项目,而且应将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在10万千瓦以上,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须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基地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等工作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基地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国家能源局对基地项目建设给予指导和监督。   七、各级电网企业应配合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落实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对列入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应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和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   八、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季公开发布本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信息,包括在建、并网及运行等情况,以引导各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通过信息平台,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办理电网接入各环节的服务、全额保障性收购、电费结算和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管。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统计。   附件:1.2016年各省(区、市)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   2.2016年光伏领跑技术基地建设规模 国家能源局  2016年6月3日","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166号",000019705/2016-00319,国家能源局,2016-06-03,,, 75,"2017-09-17 21:53:18",2015年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驻点天津监管报告,2016-06-13,"国家能源局监管公告2016年第7号(总第40号)2015年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 驻点天津监管报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5年市场监管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3号)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电力调度交易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2015年6月~7月,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驻点天津专项监管工作。工作组通过对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与电力企业座谈、询问有关人员、调阅资料、调取调度自动化系统(EMS)和“两个细则”技术支持系统历史数据以及使用电力系统专业分析工具(PSASP软件)进行计算等方式,对天津电网运行方式与日计划安排、并网运行管理、辅助服务调用、发电权交易组织、电价与电费结算、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电网公平开放、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及市场信息披露等工作进行了检查。   一、总体情况   2014年,天津电网统调最大负荷为1308.37万千瓦,同比上升0.53%;全社会用电量794.36亿千瓦时,同比上升2.57%;购进华北电网公司电量367.17亿千瓦时,同比下降5.76%。2014年,天津电网共投产11台机组,包括:2台燃煤机组,容量为70万千瓦;9台燃气机组,容量为179.1万千瓦。截至2015年6月底,天津市装机容量为1318万千瓦。   天津市电力公司认真落实厂网界面“五项制度”,及时报送电力调度交易信息,“统调主力”发电厂(原由华北电网公司调度,现由天津市电力公司调度)年度电量计划完成率偏差控制在1%以内,及时编制、报送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信息,及时开展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签订与备案工作。2014年,天津市发电权交易电量24.72亿千瓦时,节约标煤35万吨,减排二氧化碳92万吨,减排二氧化硫2566吨。   二、存在问题   (一)调度运行管理不够规范,“两个细则”执行不够严格   1. 调度日常运行管理基础不实   天津市调未全面掌握燃煤发电机组最低稳燃出力限值,发电机组调度运行缺乏基础性的数据支持;存在调度日志记录不全、运行值班不规范的情况。   专栏1:   天津市调仅掌握调度范围内6台总装机203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最低稳燃负荷试验报告和最低稳燃负荷数据。实际运行中,燃煤发电机组最低稳燃负荷统一按照容量的50%安排,未考虑具体发电机组实际最低稳燃出力差异,发电机组调度运行工作缺乏基础性的数据支持。   专栏2:   2014年3月21日2:00-8:00,大港发电厂#4机组大修并网后进行超速试验,调度日志中未记录解并列时间及原因。   2. 天津市调指定关联企业开展技术监督业务   天津市调通过有关文件指定关联企业对并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能力、AVC子站相关调试等开展技术监督业务。   专栏3:   天津市调于2012年3月印发《天津电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调度管理规定》(调度〔2012〕17号),其中第一章第三条指定“天津市电力科学研究院对并入天津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实际进相运行能力进行技术监督”。天津市电力公司于2013年3月印发《天津电网无功电压自动控制(AVC)系统调度管理规定》(津电调控〔2013〕18号),其中第七条指定“电力科学研究院负责发电厂AVC子站相关调试和技术监督工作”。   检查中发现,截至2014年10月,天津电力科学研究院与发电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5份,包括:杨柳青#8、陈塘(二套)、北塘(两套)、华电富源(两套)、临港(一套),合同涉及金额1923万元。   3. 未按“两个细则”要求开展基本调峰能力考核   根据《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对因发电机组缺陷造成的可调出力上限下降的情况应进行考核,天津市调未严格执行上述条款,而是根据对电网影响情况决定考核与否。   专栏4:   2014年2月7日,陈塘热电厂#8机组C磨磨辊不转,最高出力下降至23万千瓦;2014年2月8日,陈塘热电厂#9机组E磨挡板脱落,需停E磨处理,最高出力下降至20万千瓦;2014年2月10日,杨柳青电厂#8机组汽轮机#2调门EH油泄漏,最高出力下降至25万千瓦;2014年2月20日,杨柳青电厂#5机组30磨漏粉严重,最高出力下降至23万千瓦。以上四台次机组均未进行基本调峰能力考核。   4. 考核豁免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   天津市调在执行《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关发电计划免考规定过程中,存在考核豁免原因缺失、擅自免考核等不规范现象。   专栏5:   2014年3月6日,大港发电厂#3机组免除发电计划考核电量43.55万千瓦时,但未记录免考原因(因电厂AGC退出导致发电计划偏差);2014年9月29日,军粮城发电厂#8机组因炉甲磨煤机乙侧#8瓦裂,应给予的发电计划考核被擅自豁免。   (二)电价执行、电费支付存在不合规、不公平情况   1.外购电量电价、容量电价、偏差电量及其电价的形成未体现市场主体意愿   除国家指令性、政策性跨省区电能交易外,其他跨省区交易电量、电价均应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形成,专项输电工程和省间联络线输电价格由国家核定。天津市电力公司购入华北电网公司电量电价、容量电价和偏差电量及其电价并未由市场主体进行协商,输电价格也没有相关政府文件支撑,均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文件确定。   2. 执行发电企业用网电价类别不严格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因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检查中发现电网企业对个别发电企业执行用网电价类别不准确。   专栏6:   检查中发现,天津市电力公司收取的发电企业用网电费中,天津于桥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用网电价执行普通工业电价,未执行大工业电度电价,自《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发布以来,多收取该企业用网电费9105元。部分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发电企业,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执行情况不一。   3. 支付发电企业的承兑汇票比例不一,电费结算有失公平   天津市电力公司支付发电企业电费部分使用承兑汇票,且在不同发电企业之间支付承兑汇票的比例相差较大,而支付华北电网公司的外购电费均为现金,电费结算存在不公平现象。   专栏7:   2014年,天津市电力公司全年接收承兑汇票38.39亿元,对本地发电企业支付承兑汇票17.98亿元,占比46.84%,而支付给华北电网公司的外购电费均为现金。各发电企业承兑汇票结算电费占总电费比例相差较大,比重最高为20.07%,最低为0。个别发电厂个别月份承兑汇票结算电费占比较高,如:陈塘热电厂2014年10月应结电费4797万元,结算时使用承兑汇票3245万元,占比67.6%。   (三)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不规范,部分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未分配   天津市电力公司未落实国家关于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相关文件规定,未对全部新机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进行分配。2014年以来,天津市共有15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形成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1.9041亿元至今尚未分配。   (四)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未制定,管理不规范   天津市电力公司没有落实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以及华北能源监管局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没有通过公司门户网站公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工作信息,书面答复发电企业的有关文件未按规定抄送能源监管机构。在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中存在超时限办理、不同项目进度差异较大等不规范、不公平的问题。   专栏8:   天津市电力公司未按要求记录发电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的时间。经向部分发电企业核实,发电企业均是收到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书面答复后,才可以提交协商接入事宜的申请。虽然天津市电力公司无法提供发电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的时间,但根据天津市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保守估算,天津市电力公司对静海双塘风电场、双口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厂、宁河生物质电厂等7家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评审工作超出规定期限20天左右。   专栏9:   同期建设的华能临港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天津津能城南燃气项目接入系统书面答复进度相差较大。天津市电力公司在华能临港项目核准4个月后,向国网发展策划部提出协商接入事宜的申请,国网发展策划部18个月后才同意列入评审计划。为保证工程如期投产发电,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自建。而天津市电力公司在城南燃气项目核准前即向国网发展策划部提出协商接入事宜的申请,其提出申请时间、国网发展策划部答复时间、天津市电力公司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时间跨度在3个月左右,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建设。   (五)天津市“地方电厂”发电机组合同电量确定缺乏明确的规则   华北电网公司和天津市工信委印发的2014年电量计划预控目标中,天津市“地方电厂”(在天津成为独立控制区前后,均由天津市调调度管辖)计划仅有总量(40亿千瓦时),天津市电力公司在与各统调地方电厂协商确定合同电量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合同电量确定规则,且未经协商,仅简单按照2013年各统调地方电厂实际发电量确定。   (六)电力调度信息披露不规范   天津市调每日向辖区内发电企业披露的调度信息不完整。未披露每日事前各电厂发电计划情况、关键输电断面预测情况及每日事后关键输电断面情况,不符合《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中有关要求。   三、监管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调度管理,严格执行并网运行考核管理规定   天津市调应加强调度管理,进一步规范调度日志记录,严格按照华北区域“两个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并网机组考核和补偿,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考核及补偿。   (二)修订相关文件,开放并网技术监督服务市场   天津市电力公司应立即修订有关制度,杜绝指定关联企业与调度范围内电厂开展并网技术监督服务业务。   (三)完善电力调度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调度工作的透明度   天津市电力公司要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补充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加强信息披露网站建设,提高调度工作的透明度。   (四)认真执行用网电量电价政策,规范厂网电费结算行为   天津市电力公司应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用网电量电价执行工作,发电厂用网电价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向发电企业退还2009年10月以来多收取的用网电费。   天津市电力公司应本着公平的原则使用承兑汇票,在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间合理分摊,同时公平对待各发电企业,给各发电企业支付的承兑汇票占电费比例应基本均衡。   (五)规范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按规定分配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   天津市电力公司要建立完善新机商转流程与管理程序并规范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组织差额资金分配。   (六)认真落实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要求,加快书面答复工作进度   天津市电力公司应严格执行《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制定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新建电源接入电网有关事宜,通过公司门户网站公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工作信息,各类文件要及时报华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七)明确“地方发电厂”购售电合同电量协商规则   天津市电力公司应商各发电企业共同明确年度合同电量协商规则,进一步细化“地方发电厂”的电量计划安排。","2015年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驻点天津监管报告 国家能源局监管公告2016年第7号",000019705/2016-00318,国家能源局,2016-04-28,,, 76,"2017-09-17 21:53:2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强化主汛期电力防汛工作的通知,2016-06-08,"国能综安全〔2016〕355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强化主汛期 电力防汛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6月1日开始,我国大部分地区正式进入主汛期。目前,全国已有120多条河流发生超警洪水,多条江河水位已经超过1998年同期水位,强对流天气多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繁。各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防总、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家能源局防汛抗旱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落实责任,强化管理,进一步做好电力防汛防灾各项工作。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进一步认清防汛严峻形势   据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联合水利部水文局5月底第二次滚动订正会商,2016年全国汛期“降水多,年景差,涝重于旱”的基本结论不变,但主要多雨带(降水偏多2~5成)范围扩大。预计主汛期(6-8月)长江中下游、淮河、嫩江、松花江、辽河流域可能出现洪涝灾害;登陆我国台风个数偏少,但强度偏强;6月份有5次强降水过程,主要出现在中下旬,江南和西南等地降水明显偏多。灾害无情,责任重大,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防汛防灾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做好电力防汛防灾各项工作。   二、继续开展防汛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落实各项防汛防灾措施   各电力企业要继续开展防汛检查工作,尤其是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要输电通道、重要电力设施、疏排水设施、防灾避险设施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落实有效防汛防灾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消除控制防汛安全风险,确保电力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严守防汛调度纪律,加强大坝安全监测,确保水电站大坝度汛安全   有关电力企业要严格遵守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库运用与电站运行调度规程,汛期水库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要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确保水电站大坝度汛安全。要按照《关于报送水电站大坝汛情信息的通知》(坝监应急函〔2016〕205号)要求,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大坝中心报送汛情信息。   四、主动掌握防汛形势,强化防汛应急管理,有效应对汛期突发事件   各电力企业要积极加强与相关防汛指挥机构、气象部门、水利部门等的沟通与协调,主动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天气情况及汛情灾情,预判防汛形势,提前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要强化本单位防汛应急演练,积极推进防汛应急联合演练,不断提高防汛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工作,保证防汛应急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汛期突发事件。   五、强化电力防汛监管,加大督促督查力度,做好电力防汛监管工作   各派出机构要强化电力防汛监管工作,要根据各地区汛情发展形势,对重点防汛企业、重点防汛大坝、重点防汛工程进行再检查。要督促辖区内电力企业做好电力防汛防灾工作,督促有关电力企业及时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汛情信息。大坝中心要强化大坝度汛监测预警工作,按周通报水电站运行水位和大坝安全状况,重点情况要随时通报有关单位,要研究防汛形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有关电力企业做好水电站大坝度汛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6月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强化主汛期电力防汛工作的通知,000019705/2016-00317,国家能源局,2016-06-08,,, 77,"2017-09-17 21:53:29",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2016-06-07,"国能综合〔2016〕16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电联,中电传媒:   《国家能源局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 2016年6月2日 国家能源局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围绕我局中心工作和公众需求,我局制定了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一)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做好我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和统一部署,开展我局权力和责任清单研究编制工作,为下一步按照国务院要求制定并向全社会公开清单做好准备。   (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   (三)推进能源政策公开透明。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   (四)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加强分类指导,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进一步做好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参公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五)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能源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行资源开发等重大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六)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   (七)推进政务服务公开。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   二、扩大政务开放参与   (八)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能源政策,牵头单位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并及时发布相关解读材料。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报请局主要负责同志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加强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   (九)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做好我局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我局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单位应报请局主要负责同志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十)更好发挥媒体作用。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注重加强政策解读的国际传播,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加强政务公开能力建设   (十一)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积极做好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审,确保应公开尽公开。着力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十二)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充分发挥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加强门户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强化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增强信息传播效果。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办事系统,建立依申请公开工作数据库,提升依申请公开工作服务水平。   (十三)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3年内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对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   四、做好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   (十五)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要求,参照《国家能源局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并在局工作要点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能综合〔2016〕161号",000019705/2016-00316,国家能源局,2016-06-02,,, 78,"2017-09-17 21:53:29",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06-0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139号",000019705/2016-00315,国家能源局,2016-05-17,,, 79,"2017-09-17 21:53:33",国家能源局2016年第5号公告,2016-05-31,"2016年第5号 根据《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我局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装备行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60件文件,修改《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等42件文件(具体见附件1、附件2),现予公布。 附件:1.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2.国家能源局拟修改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国家能源局2016年5月31日",国家能源局2016年第5号公告,000019705/2016-00313,国家能源局,2016-05-31,,, 80,"2017-09-17 21:53:36",《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6-05-31,"    为规范石油储备管理,加快推进石油储备立法工作,我局经反复研究和论证,起草了《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6月18日前反馈意见。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件:yijian@nea.gov.cn,或邮寄至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邮编100824,并注明“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国家能源局 2016年5月31日",,,,,2016-05-31,《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能源局 81,"2017-09-17 21:53:3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6年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2016-05-26,"  国能综安全[2016]30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6年煤电超低排放 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电力行业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检查对象   从即日开始,至2016年12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对开展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的燃煤电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内容以《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查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所列检查条款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手册》所列检查条款,各单位可结合改造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手册》的基础上完善本单位的检查内容,《手册》具体见附件。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工作采取电力企业自查整改与派出机构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电力企业组织所属燃煤电厂按照《手册》内所列检查条款(不限于)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各派出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抽查辖区内企业,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   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电力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改造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改造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精心组织检查工作,制定检查方案,以《手册》为基础,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检查内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梳理,仔细整改。发电企业要围绕《手册》所列检查内容逐项梳理,多层次、全方位排查改造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不留死角;要针对排查过程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整改,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确保不留隐患。   (三)认真总结,不断提高。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根据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突出矛盾和典型问题,完善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的工作水平。   各派出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请于2016年11月1日前将本单位10月底前检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66597372   传真电话:010-66597462   电子邮件:fdsafety@163.com   附件: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查手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5月1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6年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000019705/2016-00312,国家能源局,2016-05-19,,, 82,"2017-09-17 21:53:4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6-05-12,"    国能综安全〔2016〕287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燃煤电厂输煤   及制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人身伤亡事故持续多发,截至3月底,共发生人身伤亡事故4起,死亡6人。1月25日,大唐国际大同云岗热电厂储煤场煤堆坍塌,1名工作人员被煤炭掩埋死亡。1月26日,晋能电力集团所属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碎煤机发生堵煤,1名工作人员在清理粗筛时坠落死亡。2月25日,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大唐长山热电厂进行1号锅炉C磨煤机内部检查时,热一次风插板门突然开启,造成正在风道内进行作业的3名工作人员死亡。3月15日,国家电投吉电股份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在斗轮机上煤作业时,1名巡视设备的工作人员被卡在悬臂头部滚筒与皮带之间死亡。以上四起事故暴露出事故单位外包项目安全管理不规范、施工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等问题。为强化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重视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高度重视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管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电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   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外包项目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发电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 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5〕694号)的要求,将负责输煤及制粉系统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外包单位纳入发电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协调解决影响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严禁“以包代管”。   三、加强设备隐患治理,提高设备安全性   各单位要加强输煤及制粉系统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要加强监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灭火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等安全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要从治理输煤及制粉系统机械伤害、中毒窒息、粉尘爆燃等安全隐患入手,积极调研探索输煤及制粉系统新技术、新设备,从本质上提高设备安全性,降低人身伤亡、爆炸、火灾等事故发生几率。   四、完善作业安全措施,提高安全作业水平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61号)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2010)的相关要求,制定完善标准化作业规程,不断完善输煤及制粉系统运行、维护和检修等作业的安全措施,尤其要对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高危作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各级人员要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五、完善安全应急体系,加强企业应急能力建设   各单位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一要结合季节性特点,制定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情况下输煤系统湿煤蓬堵、冰冻蓬煤、煤场坍塌等问题的安全保障措施;二要结合输煤及制粉系统可能存在的火灾、有限空间人身伤害等隐患,制定输煤及制粉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三要结合生产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各应急组织机构,确保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六、加强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   各单位要加强对输煤及制粉系统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要突出强化基层班组和外包单位新进厂的劳务派遣工、临时用工等工作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要注重培训效果,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切实做好长期从事一线生产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避免流于形式,教育员工克服麻痹思想,摒弃习惯性违章陋习,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七、加强电力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   各派出机构要认真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日常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安排,督促发电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5月9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287号",000019705/2016-00253,国家能源局,2016-05-09,,, 83,"2017-09-17 21:53:45",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2016年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启事,2016-05-1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现公开招聘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     一、招聘岗位、人数、专业、生源和职责     1、信息化规划岗位;1人;计算机技术专业,主要从事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项目前期工作;京籍;     2、网络系统管理岗位;1人;计算机专业,主要从事网络及应用系统管理维护;非京籍;     3、网络与信息安全岗位;1人;信息安全专业,主要从事能源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京籍。     二、应聘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敬业,作风正派踏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开拓创新能力强,业务技术水平高,有思想、有思路、有建树。     3、大局意识强、团队精神好,善于团结协作。     4、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条件要求;     5、30周岁以下(1986年5月之后出生),获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英语6级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     6、具有较强的公文写作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三、报名方式     请登录网站http://www.nea.gov.cn,于2016年6月8日之前下载并填写《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招聘2016年高校毕业生报名表》以邮件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zhaopin@nea.gov.cn邮箱.     四、招聘流程     1、报名结束三天之内,电话通知符合报名条件者考试时间和地点。     2、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3、考试时间定为2016年6月中旬。须携带:《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招聘2016年高校毕业生报名表》(贴有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本人毕业证和学位证、身份证、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论文及学位论文答辨决议书。     4、综合考试(考核)成绩、体检等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并进行考察、公示和录用。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1号一号楼七层     邮政编码:100053     电子邮箱:zhaopin@nea.gov.cn     附件: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招聘2016年高校毕业生报名表",,,,,2016-05-11,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2016年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启事,国家能源局 84,"2017-09-17 21:53:5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6-05-11,"    国能规划〔2016〕11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 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兴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2号),加强能源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我局制定了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工作需要的《能源行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16〕27号文批准,现印发执行。   《统计报表制度》是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数据,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其中《统计报表制度》电力1表、电力2表、油气1表、油气2表、油气4表负责单位为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报送,发展规划司将协助办理相关接入手续;油气3表负责单位为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通过电子邮箱报送。《统计报表制度》可在国家能源局网站(www.nea.gov.cn)下载,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相关司联系。   联 系 人:发展规划司 杨瑞广   联系电话:010-88653427,88653429(传真)   联 系 人:市场监管司 张倩   联系电话:010-66597332,66023677(传真)   电子邮箱:zhangqian@nea.gov.cn      附件:《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能源局     2016年4月14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000019705/2016-00250,国家能源局,2016-04-14,,, 85,"2017-09-17 21:54:0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6-05-11,"   国能规划〔2016〕11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2号),加强能源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我局制定了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工作需要的《煤层气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16〕27号文批准,现印发执行。   《统计报表制度》是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数据,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统计报表制度》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国家能源局,首次报送时间为2016年4月。《统计报表制度》可在国家能源局网站(www.nea.gov.cn)下载,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煤炭司联系。   联 系 人:李翔   联系电话:010-68555973,68555097(传真)   电子邮箱:wasiban@ndrc.gov.cn 附件: 煤层气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能源局   2016年4月14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000019705/2016-00251,国家能源局,2016-04-14,,, 86,"2017-09-17 21:54:1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6-05-11," 国能规划〔2016〕11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 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可再生能学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地方独立电网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2号),加强能源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我局制定了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工作需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16〕27号文批准,现印发执行。   《统计报表制度》是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数据,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统计报表制度》月报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国家能源局,年报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统计报表制度》可在国家能源局网站(www.nea.gov.cn)下载。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联系。   联系邮箱:xinnengyuansi@126.com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能源局   2016年4月1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000019705/2016-00252,国家能源局,2016-04-14,,, 87,"2017-09-17 21:54:1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汛期极端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2016-05-09,"    国能综安全[2016]283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贯彻落实   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汛期极端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   2016年5月8日,福建省泰宁县池潭水电站周边发生自然灾害,致使中电建集团公司第十二工程局、第十六工程局生活营地被掩埋,截至目前失踪39人。灾害发生后,习近平、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立即做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被困、失踪人员,做好各类灾害隐患排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落实,切实保障群众安全。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汛期极端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现就继续做好电力行业防汛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立即对防汛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   针对今年严峻的防汛形势,特别是当前极端自然天气多发的情况,各单位要按照国家防总总体工作部署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电力行业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结合此次灾害有关情况,举一反三,立即对防汛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区、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施工单位要结合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防汛检查工作。处于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特别是水电站运行单位,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和国家防总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水库水电站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办综〔2016〕15号)和其他相关要求,开展生产区周边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对安全生产影响的风险分析工作,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和防灾避险方案,及时化解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因自然灾害引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二、强化监测预警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国土、气象、水利、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明确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程序,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畅通监测预警监测渠道,及时接受和传递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监测预警信息,电力建设单位要针对施工队伍及其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要求并督促参建各方将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对于存在洪水、滑坡、坍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建设施工工地和生产厂区,相关单位要提前制定有效的防范应急预案和现场应对措施。要组织本单位电力应急队伍保持战备状态,确保一旦发生突发险情或事故时,能得到及时、有力、有效处置,把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要切实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三、加强监管,做好汛期督导协调工作   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做好防汛期间电力安全监管工作,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要环节进行督查,督促电力企业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加强重大自然灾害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应急值班值守和指导协调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5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汛期极端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000019705/2016-00249,国家能源局,2016-05-09,,, 88,"2017-09-17 21:54:21",国家能源局2016年第4号公告,2016-04-29,"    2016年 第4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截至2015年底煤矿生产能力信息变化情况予以公告。2015年7-12月,首次公告煤矿212处,重新公告煤矿13处,产能增加煤矿135处,产能减少煤矿50处,取消公告煤矿609处,变更名称煤矿101处。   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表(2015年7月~12月)   国家能源局   2016年4月25日  ",国家能源局2016年第4号公告,000019705/2016-00248,国家能源局,2016-04-25,,, 89,"2017-09-17 21:54:2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2016-04-2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办公厅,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办公厅,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办公厅,国投电力、华润电力: 为扎实推进能源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煤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煤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督促各地落实《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控制煤电新开工及总量规模,科学有序推进煤电项目规划建设。 二、监管依据 (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855号)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42号) (六)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国能法改〔2015〕199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 (八)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监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545号)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监管内容 (一)落实煤电有序发展相关要求情况,包括各地煤电总量控制目标、产业政策和煤电项目布局原则等执行情况;煤电项目核准程序履行情况;各地对规划及核准(在建)煤电项目采取“取消一批、缓核一批、缓建一批”措施实施情况等。 (二)各地煤电淘汰落后产能情况。 (三)煤电项目(包括自备电厂)未按核准要求建设、未核先建及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等违规建设运营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启动。国家能源局制定监管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解读有关政策及要求,部署启动监管工作。 (二)各地核查。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要求,对本地区煤电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督促有关企业落实文件要求,5月31日前形成核查报告并报国家能源局。 (三)现场检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电力司会同相关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成督查组,根据核查情况选取部分省份开展重点督查。其他省份由派出机构会同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内容和核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并于7月20日前将现场检查报告报国家能源局。 (四)总结整改。国家能源局汇总自查和现场检查情况,梳理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形成监管报告,督促整改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好监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相关企业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核查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开展的重点督查、现场检查要积极参与和配合。 (三)监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在现场督查、核查过程中切实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向监管对象提出与监管工作无关的要求。 联系人:市场监管司 石 峰 010-66597435 电 力 司 万 海 010-68555058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6年4月1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6〕248号",000019705/2016-00247,国家能源局,2016-04-18,,, 90,"2017-09-17 21:54:27",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6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2016-04-18,"国能综安全〔2016〕244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6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有关要求,现将电力行业536座注册登记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有关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健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健全大坝安全管理制度标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建立与有关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应急联动和协调机制,确保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职责,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加强辖区内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大坝中心要加强对运行水电站大坝的技术监督服务和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不断提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附件:2016年全国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6年4月1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6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244号",000019705/2016-00246,国家能源局,2016-04-14,,, 91,"2017-09-17 21:54:36",关于对拟筹建的能源行业地热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求意见的通知,2016-04-14,"关于对拟筹建的能源行业地热能专业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报来《关于组建能源行业地热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请示》(中国石化科[2015]681号)。根据我局印发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就能源行业地热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方案公开征求意见。请于5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邮编:100824     电话:010-68505825     E-mail:nb_standard@126.com     附件:能源行业地热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4月13日        ",,,,,2016-04-14,关于对拟筹建的能源行业地热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求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局 92,"2017-09-15 05:31:5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2016-04-01,,,,,,,, 93,"2017-09-17 21:58:32",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的通知,2016-04-01,"国能新能[2016]6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的通知 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新疆、青海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国电投、中节能、三峡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水电集团、中兴能源有限公司:   电力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扶贫开发成效的重要体现。到2015年底前,《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实施完毕,实现了用电人口全覆盖。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改善民生、实现协调共享发展的重要实践,是“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成绩,是我国综合国力及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全体组织者和建设者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现公布参与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组织建设的先进单位名单,以及相关省份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推荐的先进个人名单如下:   一、先进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网公司   华能集团公司   大唐集团公司   国电集团公司   华电集团公司   国电投集团公司   中节能集团公司   三峡集团公司   中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水电集团   中兴能源有限公司   二、先进个人   (一)内蒙古自治区   乔 毓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袁晓明 通辽市发展改革委   贺 耿 鄂托克旗发展改革局   张志民 科右前旗发展改革局   李家才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刘海营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张 斌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王玉成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陈 方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高 云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四川省   艾明建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周竞晖 阿坝州发展改革委   欧晓刚 凉山州发展改革委   泽仁洛布 石渠县发展改革局   更登彭措 色达县发展改革局   桑 佼 红原县发展改革局   杨国君 盐源县发展改革局   谭守国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都健刚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杨立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马永祥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朱博睿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黄 欣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侯小松 国网四川阿坝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刘 洋 德阳市三新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周 科 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   田 强 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   姚朋岗 四川中兴能源有限公司   付伟华 四川中兴能源有限公司   (三)西藏自治区   沈 鹏 西藏自治区能源局   马玉凤 日喀则市发展改革委   张 明 昌都市发展改革委   王 斌 墨脱县发展改革委   淦卫庆 江达县发展改革委   杨晓庆 比如县发展改革委   阿旺格来 洛扎县发展改革委   晋美次仁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农电局   觉阿江村 昌都市水利局   巴桑次仁 波密县水利局   刘旭耀 国网西藏电力公司   罗布多吉 国网西藏电力公司   何归江 国网西藏电力公司   卢道辉 华能西藏墨脱电力有限公司   周 彦 西藏大唐国际怒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陆华飞 龙源西藏新能源有限公司   何定全 华电西藏分公司   郭小宁 国电投西藏分公司   刘运华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西藏分公司   (四)甘肃省   郑 钢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张彩虹 甘南州发展改革委   张玉平 碌曲县发展改革局   妥建国 肃南县发展改革委   段 博 甘肃中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张愿龙 甘肃中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五)青海省   杨炯学 青海省能源局   巴桑旦周 玉树州发展改革委   杨 斌 果洛州发展改革委   扎西彭措 杂多县人民政府   钱志云 曲玛莱县发展改革局   阳海涛 班玛县发展改革局   施成刚 久治县发展改革局   王星楠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刘 宁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董福洪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韩玉宏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白 峰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贾国富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刘海峰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赵俊文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刘国平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刘建春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马 超 国电投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公司   顾 斌 国电投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公司   魏鹏飞 国电投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公司   杨占东 国电投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公司   张成山 华能青海分公司   陈莉宏 华能青海分公司   孟 勇 青海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高 波 青海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李双良 龙源格尔木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魏永忠 龙源格尔木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王和平 华电格尔木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梁鹏飞 华电格尔木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刘建平 三峡新能源青海分公司   谢成元 三峡新能源青海分公司   徐世萍 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吴建华 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张世玉 青海中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索 南 青海中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许晓林 青海水电集团   (六)新疆自治区   姚 垚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王 斌 克州发展改革委   贾志辉 喀什地区发展改革委   兰东晴 和布克赛尔县发展改革委   缑建强 叶城县发展改革委   孙绍杰 民丰县发展改革委   马军民 阿克陶县发展改革委   阿斯卡尔·阿合买提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袁 航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陈德高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孟宪珍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陈什春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努尔买买提·库尔班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刘德维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付薇冰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苏 茂 华能新疆托什干河水电分公司   张云青 华能新疆托什干河水电分公司   王德龙 大唐巴州能源有限公司   蔺国辉 大唐巴州能源有限公司   鲁 辉 国电哈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王新疆 新疆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汪生彪 新疆华电喀什二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杨德建 新疆华电喀什二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岳志贤 国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陈海玮 国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李 翠 中节能太阳能鄯善有限公司   马超宇 中节能太阳能鄯善有限公司   李 鑫 中广核青河太阳能有限公司   加力哈斯别克 中广核青河太阳能有限公司   黄金根 新疆中兴能源有限公司   王玉伟 新疆中兴能源有限公司   (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赵延池 兵团发展改革委   梁长勇 兵团第十三师发展改革委   袁 丹 兵团第三师叶城二牧场   聂新宇 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   安 涛 兵团投资公司   韦亿泽 兵团投资公司   (八)国家电网公司   吕 健 张莲瑛 欧阳亚平 丁 林   (九)华能集团公司   王志群   (十)大唐集团公司   王 杰   (十一)国电集团公司   张晞   (十二)华电集团公司   王承才   (十三)国电投集团公司   孙群力   (十四)中节能集团公司   孔繁荣   (十五)三峡集团公司   李 斌   (十六)中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默静飞   (十七)中兴能源有限公司   曲松林   向以上单位和个人致敬。 国家能源局 2016年3月7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67号",000019705/2016-00231,国家能源局,2016-03-07,,, 94,"2017-09-15 05:31:5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16-04-01,,,,,,,, 95,"2017-09-17 22:15:19",国家能源局2016年第1号公告,2016-03-30,"P.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pt; FONT-FAMILY: Calibri; TEXT-ALIGN: justify } SPAN.msoIns { COLOR: blu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text-underline: single } SPAN.msoDel { COLOR: red; TEXT-DECORATION: line-through } .TRS_PreAppend DIV.Section0 { page: Section0 } 2016年 第1号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5部分:水处理及制氢系统》等345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54项、电力标准(DL)125项和石油天然气标准(SY)166项,现予以发布。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月7日",国家能源局2016年第1号公告,000019705/2016-00228,国家能源局,2016-01-07,,, 96,"2017-09-17 22:15:23",国家能源局2016年第2号公告,2016-03-30,"2016年 第2号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压水堆核电厂用合金钢 第32部分:安全壳机械贯穿件用15Cr1Mo锻件》等99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48项和电力标准(DL)51项,现予以发布。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2月5日",国家能源局2016年第2号公告,000019705/2016-00229,国家能源局,2016-02-05,,, 97,"2017-09-17 22:15:3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定点扶贫与对口支援工作要点的通知,2016-03-10,"国能规划[2016]5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定点扶贫与 对口支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有关司,甘肃、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甘肃能源监管办: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的开局之年,做好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是我局重要的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汪洋副总理关于定点扶贫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贫困地区能源开发建设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任务,进一步创新政策举措,加大支持帮扶力度,促进甘肃省通渭县、清水县和江西省信丰县经济发展,如期实现脱贫摘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一、做好做实相关规划   (一)商请甘肃省发改委、能源局指导通渭县、清水县研究编制“十三五”脱贫攻坚专项规划,尽快印发实施。(规划司、甘肃能源监管办)   (二)做好脱贫攻坚专项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工作。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引导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能源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贫困地区布局建设。(规划司、电力司、新能源司)   二、加快清洁能源开发   (三)有序推进风能资源开发。商请甘肃省发改委、能源局有序推进《甘肃通渭风电基地规划》实施,进一步降低风电弃风率,合理安排后续项目的开发时序。扎实推进清水县白驼镇风电场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新能源司)   (四)扩大光伏扶贫实施范围。商请甘肃省发改委、能源局增加通渭县、清水县光伏扶贫规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开展信丰县太阳能资源量评估工作,在具备开发条件的前提下,商请有关部门争取将信丰县纳入全国“十三五”光伏扶贫工程范围。(新能源司)   (五)探索资产收益扶贫,使清洁能源资源开发与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直接挂钩,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真正做到精准扶贫。(新能源司)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大三县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和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中央投资安排力度。重点推进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项目实施,提高农村电网供电可靠率和用户电压合格率。统筹配电网与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新能源司、电力司,华中能源监管局,甘肃能源监管办)   (七)统筹考虑甘肃、赣南地区电力供需情况,积极推进清水县、信丰县火电项目前期研究工作,争取今明两年内开工建设。(电力司)   (八)商请甘肃省发改委协调推进S22公路西吉(宁夏)至燕子砭(陕甘界)通渭段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甘肃能源监管办)   四、促进教育和社会事业发展   (九)加强与相关大型企业扶贫工作对接,协调支持信丰县嘉定镇水南小学和古陂镇太平畲族小学改建项目。(规划司)   (十)继续组织三县贫困家庭小学生代表赴京游学,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增长知识、开阔眼界。继续组织大学生暑期赴贫困县支教活动,传授学习方法,帮助提高综合素质。组织高校专家、学者赴贫困县授课,开展金融、科技和经济管理等培训,提高当地干部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规划司,中电传媒,华中能源监管局,甘肃能源监管办)   (十一)继续做好全国扶贫日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加大能源系统扶贫工作宣传力度,传递扶贫政策信息,反映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营造关注扶贫、人人有责的氛围,形成扶贫开发的工作合力。(机关党委)   局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各种资源形成合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并及时报送扶贫和对口支援信息。各任务牵头单位要充分认识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要领导要到相关县开展调研,协助解决问题,确保所负责工作落实到位,并按季度向局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挂职干部要积极发挥作用,深入基层了解县情、民情,履职尽责,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拓宽工作思路,创新扶贫方式,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注: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 国家能源局 2016年3月1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定点扶贫与对口支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能规划[2016]55号",000019705/2016-00223,国家能源局,2016-03-01,,, 98,"2017-09-17 22:15:36",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2016-03-03,"国能新能〔2016〕5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要求,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障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现就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重要性。可再生能源代表未来能源发展的方向,是减排温室气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对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制定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并建立相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有利于在能源规划、建设、运行中统筹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利于确保节能减排、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国家能源局根据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和能源消费水平,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制定各省(区、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和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并予公布。鼓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更高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   三、制定科学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各省(区、市)能源发展规划应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重要发展指标,明确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并以此为依据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深入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内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明确本行政区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布局、重点工程及保障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的有效措施,与国家能源局衔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执行。   四、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和义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工作机制,督促各地区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各级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含售电企业以及直供电发电企业)的供电量(售电量)规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最低比重指标,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输送和消纳责任,建立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激励机制。各主要发电投资企业应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生产,国家能源局对权益火电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投资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投资和生产情况按年度进行监测评价。   五、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体系,会同统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等指标按年度监测,定期上报国家能源局。各电力交易机构、各电网企业、各发电企业按月向全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国家能源局对报送数据进行核实后,按年度公布监测和评价结果。   计入监测和评价口径的可再生能源包括纳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的各类可再生能源电力、热力和燃料。未计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的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热水、地热能、农村沼气等)利用量暂作为补充参考,在国家建立准确的统计体系后再纳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六、研究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是各供(售)电企业完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指标情况的核算凭证。国家能源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登记及交易平台,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经营者(含个人)按照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核发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作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以及所发电量来源于可再生能源的属性证明。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可通过证书交易平台按照市场机制进行交易。根据全国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的要求,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证书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的要求。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碳减排交易和节能量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分步开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工作。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2015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于2016年3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在研究制定“十三五”可再生能源规划过程中,提出各省级行政区域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随文印发。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能源发展规划及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附件:   1.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   2.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核算方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2月29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能新能〔2016〕54号",000019705/2016-00221,国家能源局,2016-02-29,,, 99,"2017-09-17 22:15:43",国家能源局2016年第3号公告,2016-03-01,"2016年 第3号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国家能源局面向社会征集了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先进技术与装备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并公示,形成了《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先进技术与装备推荐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公告。 附件: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先进技术与装备推荐目录(第一批) 国家能源局 2016年2月25日",国家能源局2016年第3号公告,000019705/2016-00220,国家能源局,2016-02-25,,, 100,"2017-09-17 22:15:43",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2016-02-16,"国能监管[2016]3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 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 华北、东北、西北能源监管局,山西、山东、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三峡、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及有关要求,促进华北、东北、西北地区(以下简称“三北”地区)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消纳,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电能消纳潜力和电力系统辅助服务潜力,着力解决弃风、弃光问题,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其他能源协调发展,满足民生供热需求,现就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直接交易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会同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做好可再生能源直接交易工作,推动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鼓励超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利用小时数的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技术进步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做好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工作。各省(区、市)能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真分析冬季供暖状况,结合风能资源特点和风电发展需求,研究利用冬季夜间风电替代燃煤锅炉进行清洁供暖,制定促进风电清洁供暖应用的政策和方案,积极开展相关试点和示范工作。   三、做好深化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相关工作。针对“三北”地区电力系统灵活性不够的现状,以及风电和光伏发电随机性、波动性、间歇性的特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两个细则”,提高辅助服务补偿力度,完善推广电力调峰市场机制,通过深化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挖掘当地电力系统调峰潜力。   四、建立自备电厂电量置换机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通过建立电量置换机制进一步提高当地电力系统接纳可再生能源的能力,引导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当地负荷低谷期降低自备电厂发电出力,使用可再生能源电量,在负荷高峰期组织等量自备电厂电量上网。   五、加强对热电联产机组调峰性能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核定热电联产机组最小出力,优化热电联产机组开机方式,加强对热电比的监管,挖掘系统调峰潜力,鼓励热电联产机组通过增加蓄热装置以及其它途径提高负荷调节能力,会同省(区、市)能源管理部门协调电力调度机构和热力调度机构优化热电运行方式。   六、按区域统筹安排发电机组旋转备用。区域电网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区域内各省电力系统余缺互济作用,按区域统筹科学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旋转备用,省电网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七、充分挖掘设备潜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运行管理,加大先进技术应用力度,不断提高功率预测精度,积极优化风电、光伏发电和水电运行互补。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充分挖掘调峰潜力,充分发挥抽水蓄能机组调节优势,充分发挥燃气机组与部分燃煤机组深度调峰、快速爬坡作用,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比重。   八、做好可再生能源外送工作。电力交易和调度机构应在保证安全和输电容量允许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按交易规则组织外送富裕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扩大消纳范围。   九、加强自备电厂管理。并网自备电厂要按照“两个细则”参与电网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费用分摊,获得收益。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用户自备电厂。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会同省(区、市)能源管理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2016年2月5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6]39号",000019705/2016-00218,国家能源局,201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