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jian_image.id,wenjian_image.ts,wenjian_image.source_content_type,wenjian_image.hash_file_content,wenjian_image.size,wenjian_image.path,wenjian_image.title,wenjian_image.access,image.id,image.ts,image.image_url,wenjian.id,wenjian.ts,wenjian.title,wenjian.list_date,wenjian.content,wenjian.gongkai_shixiang_name,wenjian.suoyinhao,wenjian.zhubandanwei,wenjian.zhifa_date,wenjian.fabushijian,wenjian.detail_title,wenjian.source 201,"2017-09-18 01:26:21",image/jpeg,b05141c2af639435b2c6293f193dbaff46d91751,100729,/b0/51/41/c2/b05141c2af639435b2c6293f193dbaff46d91751.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b0/51/41/c2/b05141c2af639435b2c6293f193dbaff46d91751.jpg,227,"2017-09-17 22:19:57",W020150608591424122921.jpg,221,"2017-09-17 22:19:57","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2015-06-08,"国能新能【2015】194号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关于促进先进光伏 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国电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节能集团、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中电建集团、中能建集团:   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以来,我国光伏技术进步明显加快,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为光伏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部分落后产能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先进技术产品无法进入市场、光伏产业整体技术升级缓慢、光伏发电工程质量存在隐患等问题。为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加强光伏产品和工程质量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市场对技术进步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光伏技术和产品,采取差别化的市场准入标准,支持先进技术产品扩大市场,加速淘汰技术落后产品,规范光伏发电技术和质量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的循环递进机制,加速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严格执行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光伏发电项目新采购的光伏组件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相关产品技术指标要求。其中,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5.5%和16%;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8%;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1%、11%和10%;多晶硅、单晶硅和薄膜电池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分别不高于2.5%、3%和5%,之后每年衰减率不高于0.7%,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不高于20%。高倍聚光光伏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不高于2%,之后每年衰减率不高于0.5%,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不高于10%。上述指标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实施“领跑者”计划。国家能源局每年安排专门的市场规模实施“领跑者”计划,要求项目采用先进技术产品。2015年,“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应达到以下指标: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6.5%和17%以上;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达到30%以上;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2%、13%、13%和12%以上。“领跑者”计划通过建设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方式实施。国家能源局提出示范工程的主要技术进步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等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比选机制选择技术能力和投资经营实力强的开发投资企业,企业通过市场机制选择达到“领跑者”先进技术指标的产品。   四、发挥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支持光伏发电技术进步的作用。国家支持的解决无电人口用电、偏远地区缺电问题和光伏扶贫等公益性项目、国家援外项目、国家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各级地方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在各级政府机构建筑设施上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采用“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   五、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光伏产品认证标准,提高光伏行业国际标准制定和国际互认能力。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应具备组件及其使用材料的产品试验、例行检验所必须的检测能力。企业生产的关键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检测认证,并由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公布检测认证结果。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多晶硅、电池片、玻璃、银浆、EVA、背板等关键原辅材料的来源信息,确保进入市场的光伏产品必须是经过检测认证且达标的产品。   六、加强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及关键产品,须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与认证送检产品保持一致。各光伏发电开发投资企业应建立光伏发电关键设备的技术及质量管理制度,在产品招标采购、到货验收、竣工验收环节,对光伏产品技术指标提出明确的要求。   七、加强技术监测和监督。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认监委等部门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光伏市场产品开展技术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光伏产品关键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完善技术质量管理政策,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产品未达到市场准入标准的制造企业,予以公告。对国家组织实施的“领跑者”计划项目,委托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进行全过程技术监测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重点检查是否达到承诺的指标,在工程投产一年后进行后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八、完善光伏发电运行信息监测体系。行业技术支撑单位要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要求,开展并网运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统计工作。电网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并网运行信息监测系统,监测项目输出功率和发电量等数据,保持运行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配合开展光伏发电技术评价和质量检查信息服务工作。项目单位应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报送光伏发电设施的基本信息,包括光伏组件类型、规格、额定功率、安装方式、逆变器型号、系统最大输出功率等。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发生故障时,项目单位应按运行规程及时向电网企业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主要技术指标说明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2015年6月1日","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 国能新能【2015】194号",000019705/2015-00054,国家能源局,2015-06-01,,, 202,"2017-09-18 01:26:31",image/jpeg,405184fb90b6038e2a4665219dd5eed3dffba4ef,7136,/40/51/84/fb/405184fb90b6038e2a4665219dd5eed3dffba4ef.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40/51/84/fb/405184fb90b6038e2a4665219dd5eed3dffba4ef.jpg,228,"2017-09-17 22:19:57",W020150608591424215601.jpg,221,"2017-09-17 22:19:57","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2015-06-08,"国能新能【2015】194号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关于促进先进光伏 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国电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节能集团、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中电建集团、中能建集团:   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以来,我国光伏技术进步明显加快,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为光伏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部分落后产能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先进技术产品无法进入市场、光伏产业整体技术升级缓慢、光伏发电工程质量存在隐患等问题。为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加强光伏产品和工程质量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市场对技术进步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光伏技术和产品,采取差别化的市场准入标准,支持先进技术产品扩大市场,加速淘汰技术落后产品,规范光伏发电技术和质量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的循环递进机制,加速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严格执行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光伏发电项目新采购的光伏组件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相关产品技术指标要求。其中,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5.5%和16%;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8%;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1%、11%和10%;多晶硅、单晶硅和薄膜电池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分别不高于2.5%、3%和5%,之后每年衰减率不高于0.7%,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不高于20%。高倍聚光光伏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不高于2%,之后每年衰减率不高于0.5%,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不高于10%。上述指标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实施“领跑者”计划。国家能源局每年安排专门的市场规模实施“领跑者”计划,要求项目采用先进技术产品。2015年,“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应达到以下指标: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6.5%和17%以上;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达到30%以上;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2%、13%、13%和12%以上。“领跑者”计划通过建设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方式实施。国家能源局提出示范工程的主要技术进步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等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比选机制选择技术能力和投资经营实力强的开发投资企业,企业通过市场机制选择达到“领跑者”先进技术指标的产品。   四、发挥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支持光伏发电技术进步的作用。国家支持的解决无电人口用电、偏远地区缺电问题和光伏扶贫等公益性项目、国家援外项目、国家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各级地方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在各级政府机构建筑设施上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采用“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   五、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光伏产品认证标准,提高光伏行业国际标准制定和国际互认能力。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应具备组件及其使用材料的产品试验、例行检验所必须的检测能力。企业生产的关键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检测认证,并由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公布检测认证结果。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多晶硅、电池片、玻璃、银浆、EVA、背板等关键原辅材料的来源信息,确保进入市场的光伏产品必须是经过检测认证且达标的产品。   六、加强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及关键产品,须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与认证送检产品保持一致。各光伏发电开发投资企业应建立光伏发电关键设备的技术及质量管理制度,在产品招标采购、到货验收、竣工验收环节,对光伏产品技术指标提出明确的要求。   七、加强技术监测和监督。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认监委等部门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光伏市场产品开展技术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光伏产品关键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完善技术质量管理政策,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产品未达到市场准入标准的制造企业,予以公告。对国家组织实施的“领跑者”计划项目,委托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进行全过程技术监测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重点检查是否达到承诺的指标,在工程投产一年后进行后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八、完善光伏发电运行信息监测体系。行业技术支撑单位要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要求,开展并网运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统计工作。电网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并网运行信息监测系统,监测项目输出功率和发电量等数据,保持运行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配合开展光伏发电技术评价和质量检查信息服务工作。项目单位应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报送光伏发电设施的基本信息,包括光伏组件类型、规格、额定功率、安装方式、逆变器型号、系统最大输出功率等。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发生故障时,项目单位应按运行规程及时向电网企业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主要技术指标说明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2015年6月1日","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 国能新能【2015】194号",000019705/2015-00054,国家能源局,2015-06-01,,, 203,"2017-09-18 01:26:33",image/jpeg,b0ce3c562542a1591f6b7a734ac68f3ace5a5892,53972,/b0/ce/3c/56/b0ce3c562542a1591f6b7a734ac68f3ace5a589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b0/ce/3c/56/b0ce3c562542a1591f6b7a734ac68f3ace5a5892.jpg,229,"2017-09-17 22:20:05",W020150525513881909711.jpg,225,"2017-09-17 22:20:0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5年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2015-05-25,"国能综安全〔2015〕272号    特 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5年电力行业 “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宣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依法治安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电力行业开展201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总体部署,以“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为主题,以落实安全责任、传播法治文化、普及安全知识为重点,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电力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舆论引导,为有效防范各类电力事故、促进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内容及安排   (一)积极组织参加全国“安全生产月”的相关活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参加全国性、行业性、区域性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特别是“6·16”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安全文化精品创作和征集展映、佩戴岗位安全卡等活动。围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特别是“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演练工作。   (二)深入开展依法治安宣讲活动。各单位要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学习宣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及《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14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第21号令)、《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第23号令)等电力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法治观念,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三)开展全国电力可靠性评价和指标发布工作。“安全生产月”期间,国家能源局将会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联合召开2015年电力可靠性指标发布会。发布会将以电视片的形式发布2014年度电力可靠性指标、公布2014年度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展示我国电力可靠性管理30年发展纪实,组织电力企业交流可靠性管理经验,对全面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提出要求。   (四)开展电力工程质量等四个专项监管工作。将“安全生产月”活动与电力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电力工控系统安全防护专项监管、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监管和电力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四个专项监管工作相结合,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5年电力工程质量等四个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156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电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各类电力事故发生。   (五)深入推进“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月”活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浙江能源监管办将会同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情况,组织开展电力应急演练工作,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六)开展以“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安全征文和摄影比赛。征文和摄影比赛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主办,中电传媒集团协办(活动方案将刊登在2015年5月底的《中国电力报》上)。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交流,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   三、活动要求   为确保活动有序推进、深入开展,国家能源局分管领导担任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主任,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组委会成员单位,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指导、协调、督导电力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考核,精心组织安排,务求取得实效。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认真宣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宣传安全法治、传播安全知识,着力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和安全预案演练。要充分发挥企业宣传教育主体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电力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创新文化阵地建设,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的浓厚社会氛围。   各单位请于7月6日前将201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连同电子文本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报送邮箱:neasafety@163.com)。   联系人:张肖宁 010-66597427,66597462(传真)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5月2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5年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5〕272号",000019705/2015-00050,国家能源局,2015-05-22,,, 204,"2017-09-18 01:26:35",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230,"2017-09-17 22:20:05",./W020150526624116038210.jpg,225,"2017-09-17 22:20:0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5年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2015-05-25,"国能综安全〔2015〕272号    特 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5年电力行业 “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宣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依法治安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电力行业开展201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总体部署,以“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为主题,以落实安全责任、传播法治文化、普及安全知识为重点,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电力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舆论引导,为有效防范各类电力事故、促进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内容及安排   (一)积极组织参加全国“安全生产月”的相关活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参加全国性、行业性、区域性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特别是“6·16”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安全文化精品创作和征集展映、佩戴岗位安全卡等活动。围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特别是“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演练工作。   (二)深入开展依法治安宣讲活动。各单位要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学习宣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及《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14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第21号令)、《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第23号令)等电力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法治观念,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三)开展全国电力可靠性评价和指标发布工作。“安全生产月”期间,国家能源局将会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联合召开2015年电力可靠性指标发布会。发布会将以电视片的形式发布2014年度电力可靠性指标、公布2014年度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展示我国电力可靠性管理30年发展纪实,组织电力企业交流可靠性管理经验,对全面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提出要求。   (四)开展电力工程质量等四个专项监管工作。将“安全生产月”活动与电力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电力工控系统安全防护专项监管、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监管和电力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四个专项监管工作相结合,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5年电力工程质量等四个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156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电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各类电力事故发生。   (五)深入推进“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月”活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浙江能源监管办将会同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情况,组织开展电力应急演练工作,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六)开展以“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安全征文和摄影比赛。征文和摄影比赛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主办,中电传媒集团协办(活动方案将刊登在2015年5月底的《中国电力报》上)。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交流,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   三、活动要求   为确保活动有序推进、深入开展,国家能源局分管领导担任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主任,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组委会成员单位,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指导、协调、督导电力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考核,精心组织安排,务求取得实效。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认真宣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宣传安全法治、传播安全知识,着力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和安全预案演练。要充分发挥企业宣传教育主体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电力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创新文化阵地建设,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的浓厚社会氛围。   各单位请于7月6日前将201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连同电子文本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报送邮箱:neasafety@163.com)。   联系人:张肖宁 010-66597427,66597462(传真)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5月2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5年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5〕272号",000019705/2015-00050,国家能源局,2015-05-22,,, 205,"2017-09-18 01:26:37",image/jpeg,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19527,/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231,"2017-09-17 22:20:05",./W020150520528612183018.jpg,226,"2017-09-17 22:20:05",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05-20,"国能新能〔2015〕16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的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风电年度开发方案是指根据全国风电发展规划要求,按年度编制的滚动实施方案。全国年度开发方案包括各省(区、市)年度建设规模、布局、运行指标和有关管理要求。各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根据本省(区、市)风电发展规划和全国年度开发方案的要求编制,包括项目清单、预计项目核准时间、预计项目投产时间、风电运行指标和对本地电网企业的管理要求。   二、跨省或跨区输送的大型风电基地开发方案由我局会同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明确风电基地建设总规模、年度规模、风电占外送电量的比例和运行调度要求后,由各省(区、市)按年度落实具体项目建设单位后,纳入本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   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就地消纳的风电项目,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自行选择项目,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纳入年度开发方案。鼓励各省(区、市)开展以市场化手段配置风能资源的试点工作。   分散式风电由各省(区、市)自行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建设,纳入年度开发方案,   纳入年度开发方案的项目,按有关管理规定享受电价补贴。   三、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年度建设规模:   不存在弃风限电情况的省(区、市)每年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市)风电建设情况和本省(区、市)风电发展规划,按照平稳有序发展的原则,自主提出本年度的开发建设规模。   出现弃风限电问题的省(区、市),须对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评估,科学制定本年度风电开发建设的规模和布局,同时要编制相关的分析评估报告,提出保障风电并网运行的措施和预计风电运行指标,报我局作为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和运行责任进行考核和监管的依据。   弃风限电比例超过20%的地区不得安排新的建设项目,且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风电并网运行情况,研究提出促进风电并网和消纳的技术方案,报我局作为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和运行责任进行考核和监管的依据。   四、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建设规模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统筹平衡后形成全国年度开发方案,于每年二月底前印发实施。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年度开发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省(区、市)的年度开发方案,于一季度前向全社会公布,并抄送我局。我局不再统一印发含项目清单的核准计划。   五、纳入年度开发方案的项目需满足至少1年的测风时间,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等条件,并在当年完成核准,无法按时核准的项目作废,不得用其他项目置换。对年度开发方案完成率低于80%的省(区、市),下一年度不安排新建项目规模。   六、电网企业要根据各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中项目核准和投产的时间,编制配套的风电接入电网工作方案,根据风电项目的建设进度协调落实好配套电网建设工作,确保风电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如果项目无法如期核准或者投产,须提前告知电网企业,及时调整配套电网设施的建设计划。   七、年度开发方案将作为实施风电行业宏观管理和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的基本依据,我局对各省(区、市)风电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并定期公开发布关键指标。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按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建立相应的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及时反馈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有关情况。各派出机构要根据各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做好本省(区、市)风电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及时开展相关的工作,以保障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能源局 2015年5月1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163号",000019705/2015-00049,国家能源局,2015-05-15,,, 206,"2017-09-18 01:26:43",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232,"2017-09-17 22:20:05",./W020150520528612197594.jpg,226,"2017-09-17 22:20:05",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05-20,"国能新能〔2015〕16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的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风电年度开发方案是指根据全国风电发展规划要求,按年度编制的滚动实施方案。全国年度开发方案包括各省(区、市)年度建设规模、布局、运行指标和有关管理要求。各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根据本省(区、市)风电发展规划和全国年度开发方案的要求编制,包括项目清单、预计项目核准时间、预计项目投产时间、风电运行指标和对本地电网企业的管理要求。   二、跨省或跨区输送的大型风电基地开发方案由我局会同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明确风电基地建设总规模、年度规模、风电占外送电量的比例和运行调度要求后,由各省(区、市)按年度落实具体项目建设单位后,纳入本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   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就地消纳的风电项目,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自行选择项目,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纳入年度开发方案。鼓励各省(区、市)开展以市场化手段配置风能资源的试点工作。   分散式风电由各省(区、市)自行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建设,纳入年度开发方案,   纳入年度开发方案的项目,按有关管理规定享受电价补贴。   三、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年度建设规模:   不存在弃风限电情况的省(区、市)每年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市)风电建设情况和本省(区、市)风电发展规划,按照平稳有序发展的原则,自主提出本年度的开发建设规模。   出现弃风限电问题的省(区、市),须对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评估,科学制定本年度风电开发建设的规模和布局,同时要编制相关的分析评估报告,提出保障风电并网运行的措施和预计风电运行指标,报我局作为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和运行责任进行考核和监管的依据。   弃风限电比例超过20%的地区不得安排新的建设项目,且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风电并网运行情况,研究提出促进风电并网和消纳的技术方案,报我局作为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和运行责任进行考核和监管的依据。   四、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建设规模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统筹平衡后形成全国年度开发方案,于每年二月底前印发实施。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年度开发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省(区、市)的年度开发方案,于一季度前向全社会公布,并抄送我局。我局不再统一印发含项目清单的核准计划。   五、纳入年度开发方案的项目需满足至少1年的测风时间,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等条件,并在当年完成核准,无法按时核准的项目作废,不得用其他项目置换。对年度开发方案完成率低于80%的省(区、市),下一年度不安排新建项目规模。   六、电网企业要根据各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中项目核准和投产的时间,编制配套的风电接入电网工作方案,根据风电项目的建设进度协调落实好配套电网建设工作,确保风电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如果项目无法如期核准或者投产,须提前告知电网企业,及时调整配套电网设施的建设计划。   七、年度开发方案将作为实施风电行业宏观管理和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的基本依据,我局对各省(区、市)风电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并定期公开发布关键指标。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按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建立相应的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及时反馈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有关情况。各派出机构要根据各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做好本省(区、市)风电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及时开展相关的工作,以保障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能源局 2015年5月1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163号",000019705/2015-00049,国家能源局,2015-05-15,,, 207,"2017-09-18 01:26:51",image/jpeg,6683a75010bf468c8cb77019695e1cbc060de771,50373,/66/83/a7/50/6683a75010bf468c8cb77019695e1cbc060de771.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66/83/a7/50/6683a75010bf468c8cb77019695e1cbc060de771.jpg,233,"2017-09-17 22:20:12",W020150519419048654853.jpg,228,"2017-09-17 22:20:12",华北华东区域抽水蓄能电站运营情况监管报告,2015-05-19,"国家能源局监管公告2015年第11号 (总第28号) 华北华东区域抽水蓄能电站运营情况监管报告二〇一五年四月  为促进抽水蓄能电站(以下简称抽蓄电站)健康发展,进一步摸清抽蓄电站运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抽蓄电站科学合理发挥效用,国家能源局组织华北、华东能监局和山西、山东、江苏、福建能监办等派出机构于2014年9月至11月开展了华北、华东区域抽蓄电站运营情况专项监管,形成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4年9月底,全国已建成抽蓄电站23家,装机容量2151万千瓦,其中电网企业控股21家。本次开展专项监管选取有代表性的华北、华东区域,抽蓄电站共14家,占全国60.8%;装机容量1133万千瓦,占全国52.7%;2014年1-9月份发电利用小时数为518.8小时,抽水利用小时数为642.5小时;价格机制有单一电量电价、单一容量电价(租赁制)、两部制电价等三种(详见附表)。   华北区域电网火电占比大,风电发展快,缺少事故情况下可快速启动的常规水电,是抽蓄电站发展最早的地区。华东区域电网峰谷差、核电装机容量和调峰压力都比较大,是典型受端电网,亟需增加抽蓄电站参与调峰和整体平衡,以提高全网运行的安全性与经济性。   总体来看,华北、华东区域抽蓄电站基本满足电网安全运行需要,一定程度上减少弃风、弃水,促进了节能减排,对电力系统的整体优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基本发挥了顶峰填谷及调频调相作用。例如,华东区域抽蓄电站能够提供高峰发电能力706万千瓦,低谷抽水能力733万千瓦,理论上最大调峰能力可达1439万千瓦,占2013年华东区域平均用电峰谷差(3838万千瓦)的37%,对电网峰谷差压力起到缓解作用(典型运行方式负荷曲线见下图)。二是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较好地发挥事故备用作用。例如,2010年1月20日,河北沧东电厂#2、#3、#4机因东骅一二线跳闸而停运,电网损失容量180万千瓦。张河湾电站在6分钟内启动3台机组,共带出力100万千瓦,为电网紧急事故处理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有效地促进了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消纳。例如,2014年1-2月份,冀北电网共有12天因负荷不足出现弃风,其间十三陵电站上库水位有5天抽水达到563米以上,有5天上库提前放空至542-543米水位,较平时增加7米以上,增加了低谷时段的抽水能力,有效缓解了弃风问题。 顶峰填谷时段抽蓄电站典型运行方式负荷曲线图   二、存在问题   本次专项监管发现,抽蓄电站总体上存在抽蓄电站发展慢、电价机制待完善、电站作用未充分发挥、投资主体单一等问题,导致部分抽蓄电站机组利用率较低、顶峰发电能力未能充分发挥。   (一)抽蓄电站发展慢,部分项目建设不及时   一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能源〔2014〕2482号),到2025年,全国抽蓄电站总装机容量达到约1亿千瓦,占全国电力总装机的比重达到4%左右。”目前,全国抽蓄电站总装机容量仅为2151万千瓦,占全国电力总装机比重不到2%,离发展目标仍有较大差距。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电力系统规模不断扩大,用电负荷和峰谷差持续增大,亟需大力发展抽蓄电站作为电网安全和系统调峰的有力支撑。   二是部分项目落实慢,建设周期长。部分抽蓄电站建设不及时,实际建设时间远远超过设计工期,增加了不必要建设成本,也推高了抽蓄电站运营费用。   专栏1:   内蒙古呼和浩特抽蓄电站于2006年8月26日获得项目核准,设计工期51个月。由于资金不到位,项目于2007年11月停工,直至2009年11月项目才恢复建设。目前仅有2台机组并网试运,建成时间落后4年,项目建设成本由49.34亿元增加至56.43亿元。   (二)价格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单一容量电价对抽蓄电站调用缺乏激励作用,导致机组利用率不高。此类抽蓄电站收入来自固定容量电费,电站收益与机组利用率基本无关,机组运行时间增加反而会提高运营成本,抽蓄电站缺乏发电积极性。例如,华北、华东区域共9家抽蓄电站执行单一容量电价,2014年1-9月平均发电利用小时仅为439小时,与执行其他两种电价机制的抽蓄电站差距明显。其中,山西西龙池电站、河北张河湾电站发电利用小时数甚至低于300小时。   二是单一电量电价造成抽蓄电站效益过度依赖抽发电量,导致抽蓄电站调用频繁、多发超发。此类抽蓄电站没有固定容量电费收入,只能通过抽发电量盈利,个别电站利用小时数明显偏高。例如,全国实行单一电量电价的抽蓄电站共有4家,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为1600小时左右,远高于国内抽蓄电站平均水平,个别电站甚至违背了抽蓄电站调度运行导则规定的年度发电利用小时不超过设计值的原则。   三是两部制电价机制等措施仍需细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抽水蓄能电站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763号)要求,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采用招标、市场竞价等方式确定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业主、电量、容量电价、抽水电价和上网电价,同时已核定电价的抽蓄电站应逐步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但相关招标竞价方式、电价测算方法、工作时间节点、各方职责等尚未明确,两部制电价推进工作无实质性进展。   (三)现有抽蓄电站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部分地区由于电力系统网源情况变化较大,以及电网与抽蓄电站发展不协调、建设不配套等原因,导致抽蓄电站投运后,运行需求不足,未能充分发挥顶峰填谷等相应作用。例如,山西西龙池电站所在的晋北地区由于风电快速增长、网源发展不协调,存在窝电问题,4台机组中有2台在高峰时段不能全启顶峰发电,低谷时段不能全启抽水蓄能,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二是抽蓄电站与其他类型机组在调峰、事故备用的调用先后顺序上没有明确规定,对抽蓄电站的调用合理性难以进行精确评价。同时,抽蓄电站的水库运用也有待进一步优化,警戒水位的设定需要更加科学地统筹调峰与备用间关系,以充分挖掘抽蓄电站的调峰能力。   专栏2:   北京十三陵抽蓄电站上库水位范围为535米至566米, 华北网调设定下警戒水位550米,与死水位相差15米,留作事故备用和黑启动;上警戒水位560米,与设计水位相差6米,留作事故备用,原则上在此范围内调用。但是,下警戒水位与死水位差距较大,上警戒水位也有一定利用空间,事故备用和黑启动功能如何合理预留水库水位尚未有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电站顶峰填谷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是抽蓄电站调度运行规程制定和定期评价工作未得到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18号)要求,调度机构应制定抽蓄电站调度运行规程和年度调度方案并报备。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部分调度机构已起草完成调度运行规程,但未按要求印发执行和报备。   (四)投资主体单一,多元化投资格局尚未形成   由于历史政策原因,华北、华东区域14家抽蓄电站中仅2家由非电网企业控股,投资运营主体大多为电网企业,其他投资主体难以进入。同时,电力调度机构并未完全按照发电厂的管理方式对抽蓄电站进行调度管理,抽蓄电站依据电网企业每年下达的年度发电计划制定生产计划,调用方式受体制影响较大。   专栏3: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意欲开发被电网企业搁置多年的永泰抽蓄电站。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获知消息后,多次致函福建省发改委,意欲购买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2010年以来的前期成果。目前该项目仍在搁置,未有实质性进展。   另据了解,湖南黑麋峰抽蓄电站是国内唯一一家由发电企业全资建设的抽蓄电站。因电价不明确,租赁协议一直未能签订,电站亏损严重,难以正常运营。2013年3月,投资方湖南五凌电力公司将电站资产整体转让给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   三、监管意见   (一)完善规划、实施政策后评估,引导电站健康发展   能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适度加大抽蓄电站发展力度,促进抽蓄电站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要在规划、核准新建抽蓄电站时,引入效果评价机制,并对现有抽蓄电站实际利用效果进行综合评估,防止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增长;要做好选点规划,统筹协调电网与抽蓄电站的配套建设,减少网络约束,保证抽蓄电站发挥应有作用;要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强化电网、电站批复刚性约束,对长期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实施项目进行限批。   (二)加快实施两部制电价,利用市场机制挖掘功能潜力   建议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抽水蓄能电站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763号)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两部制电价尽快实施。积极探索市场化机制,通过投资主体竞争,降低建设成本,形成市场化的容量电价;通过辅助服务补偿及调峰交易手段,形成市场化的电量电价,实现常规电源与抽蓄电站的互利共赢;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招标用电低谷时期抽水电量,适当降低抽水电价,进一步消纳负荷低谷时段的风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   (三)制定标准规程,进一步发挥抽蓄电站作用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抽蓄电站运行要求和特点,综合考虑系统顶峰需求、低谷深度调峰、电网事故备用和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等因素制定调度标准,防止“建而不用”或“过度使用”。电力调度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具体调度运行规程,报国家能源局及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抽蓄电站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规范运行行为,同时加强设备管理,合理制定检修计划,确保随调随用。   (四)吸引社会投资,促进抽蓄电站投资建设市场化   建议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出台配套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促进抽蓄电站投资建设市场化。研究推行抽蓄电站和核电、风电等项目协调配套投资及运营管理模式,实现项目联合优化运行,促进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减少资源浪费。   (五)加强监管考核,确保政策落地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大抽蓄电站运行调度等情况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和考核机制,明确考核标准及监管措施,定期发布运行调度情况和监管考核信息。加强日常监管,重点对顶峰发电、调峰、调频、事故备用、可再生能源消纳以及价格成本等情况进行检查,促进抽蓄电站规范运行。   附表:华北、华东区域抽水蓄能电站基本情况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华北华东区域抽水蓄能电站运营情况监管报告,000019705/2015-00046,国家能源局,2015-04-16,,, 208,"2017-09-18 01:27:01",image/jpeg,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19527,/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234,"2017-09-17 22:20:23",./W020150519399243567849.jpg,229,"2017-09-17 22:20:2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05-19,"国能安全〔2015〕14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 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规范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提高大坝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大坝运行安全,我局制定了《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5月6日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以下简称大坝定检)工作,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定检是指定期对已运行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和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安全评价。   大坝定检范围:挡水建筑物、泄水及消能建筑物、输水及通航建筑物的挡水结构、近坝库岸及工程边坡、上述建筑物与结构的闸门及启闭机、安全监测设施等。   大坝定检应当按照“系统排查、突出重点、全面评价”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大坝安全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定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大坝定检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首次定检后,定检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   大坝首次定检应当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期满前一年内启动;工程完建后五年内不能完成竣工安全鉴定的,应当在期满后六个月内启动首次大坝定检。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大坝定检相关工作,落实大坝定检经费。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定检的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检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大坝中心应当制定并实施大坝定检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大坝实际情况,组织大坝定检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进行大坝定检。   专家组一般由六至九名技术水平较高、工程经验丰富并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技术问题特别复杂的大坝可适当增加专家数量。专家组应当至少有一名参加过拟定检大坝上一次定检工作或熟悉该大坝的专家,但直接参与大坝建设或管理的专家和电力企业推荐的专家总人数不应当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专家组应当分析大坝以往运行状况与工作性态,提出定检工作重点,确定定检工作大纲。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总结上次大坝定检或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以来大坝运行状况和维护情况,提出运行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对大坝进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现场检查报告。   专家组应当对大坝安全重点部位和重要事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当针对大坝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选择确定必要的专项检查项目,提出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   (一)地质复查;   (二)大坝的防洪能力复核;   (三)结构复核或者试验研究;   (四)水力学问题复核或试验研究;   (五)渗流复核;   (六)施工质量复查;   (七)泄洪闸门和启闭设备检测和复核;   (八)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鉴定和评价;   (九)大坝安全监测资料分析;   (十)结构老化检测和评价;   (十一)需要专项检查和研究的其他问题。   对经过多次定期检查的大坝,上述(一)至(七)项在上次定期检查时已查清,且上次定期检查以来主要影响因素无不利变化,可以不再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提出专项检查报告并且经过专家组审查。   国家及相关部门对专项检查有资质要求的,专项检查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家组的要求开展工作,提交满足大坝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评价大坝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定检报告。   大坝定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历次大坝定检(或竣工安全鉴定、枢纽工程专项验收)意见落实情况;   (三)本次大坝定检工作情况;   (四)大坝设计、施工质量评价(仅对首次大坝定检);   (五)大坝运行和检查情况;   (六)专项检查(研究)成果;   (七)大坝安全评价及大坝安全等级评定意见;   (八)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九)运行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部位和问题。   第十五条 大坝定检报告应当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对工程缺陷与隐患提出处理要求。   重要函件公文、收集的现场资料与试验数据、专题论证以及咨询报告等均应当作为大坝定检报告的附件。   专家组成员对存在问题和评价结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写入大坝定检报告。   第十六条 大坝中心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大坝定检报告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六个月内形成大坝定检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大坝基本情况、定检工作情况、大坝安全评价及大坝安全等级评定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运行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部位和问题。   大坝中心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电力企业,并且抄送有关派出机构。对于首次定检或安全等级发生变化的大坝,大坝中心应当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七条 大坝定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对于工程相对复杂、安全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大坝,大坝定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两年半。   大坝定检时间以专家组首次会议为起始时间,以印发大坝定检审查意见为结束时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定检发现的问题,根据大坝除险加固有关规定,按照大坝定检审查意见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要求,制定整改计划,限期完成补强加固、更新改造等整改工作,并且将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及时报送大坝中心,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对存在重大缺陷与隐患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进行大坝险情评估,并且完善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加强定检组织,严格专家组管理,督促和指导电力企业按照要求开展大坝定检相关工作、落实大坝定检审查意见、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对不按照要求开展大坝定检相关工作,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的电力企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通报大坝定检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的引水发电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安全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安全特种检查和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小于五万千瓦小型水电站的大坝定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大坝安全等级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第二十五条 大坝定检和特种检查的收费标准按照公示基准价格确定。   第二十六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同时废止。","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5〕145号",000019705/2015-00045,国家能源局,2015-05-06,,, 209,"2017-09-18 01:27:08",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235,"2017-09-17 22:20:23",./W020150519399243574739.jpg,229,"2017-09-17 22:20:2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05-19,"国能安全〔2015〕14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 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规范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提高大坝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大坝运行安全,我局制定了《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5月6日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以下简称大坝定检)工作,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定检是指定期对已运行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和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安全评价。   大坝定检范围:挡水建筑物、泄水及消能建筑物、输水及通航建筑物的挡水结构、近坝库岸及工程边坡、上述建筑物与结构的闸门及启闭机、安全监测设施等。   大坝定检应当按照“系统排查、突出重点、全面评价”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大坝安全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定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大坝定检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首次定检后,定检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   大坝首次定检应当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期满前一年内启动;工程完建后五年内不能完成竣工安全鉴定的,应当在期满后六个月内启动首次大坝定检。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大坝定检相关工作,落实大坝定检经费。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定检的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检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大坝中心应当制定并实施大坝定检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大坝实际情况,组织大坝定检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进行大坝定检。   专家组一般由六至九名技术水平较高、工程经验丰富并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技术问题特别复杂的大坝可适当增加专家数量。专家组应当至少有一名参加过拟定检大坝上一次定检工作或熟悉该大坝的专家,但直接参与大坝建设或管理的专家和电力企业推荐的专家总人数不应当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专家组应当分析大坝以往运行状况与工作性态,提出定检工作重点,确定定检工作大纲。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总结上次大坝定检或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以来大坝运行状况和维护情况,提出运行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对大坝进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现场检查报告。   专家组应当对大坝安全重点部位和重要事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当针对大坝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选择确定必要的专项检查项目,提出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   (一)地质复查;   (二)大坝的防洪能力复核;   (三)结构复核或者试验研究;   (四)水力学问题复核或试验研究;   (五)渗流复核;   (六)施工质量复查;   (七)泄洪闸门和启闭设备检测和复核;   (八)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鉴定和评价;   (九)大坝安全监测资料分析;   (十)结构老化检测和评价;   (十一)需要专项检查和研究的其他问题。   对经过多次定期检查的大坝,上述(一)至(七)项在上次定期检查时已查清,且上次定期检查以来主要影响因素无不利变化,可以不再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提出专项检查报告并且经过专家组审查。   国家及相关部门对专项检查有资质要求的,专项检查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家组的要求开展工作,提交满足大坝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评价大坝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定检报告。   大坝定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历次大坝定检(或竣工安全鉴定、枢纽工程专项验收)意见落实情况;   (三)本次大坝定检工作情况;   (四)大坝设计、施工质量评价(仅对首次大坝定检);   (五)大坝运行和检查情况;   (六)专项检查(研究)成果;   (七)大坝安全评价及大坝安全等级评定意见;   (八)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九)运行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部位和问题。   第十五条 大坝定检报告应当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对工程缺陷与隐患提出处理要求。   重要函件公文、收集的现场资料与试验数据、专题论证以及咨询报告等均应当作为大坝定检报告的附件。   专家组成员对存在问题和评价结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写入大坝定检报告。   第十六条 大坝中心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大坝定检报告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六个月内形成大坝定检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大坝基本情况、定检工作情况、大坝安全评价及大坝安全等级评定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运行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部位和问题。   大坝中心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电力企业,并且抄送有关派出机构。对于首次定检或安全等级发生变化的大坝,大坝中心应当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七条 大坝定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对于工程相对复杂、安全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大坝,大坝定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两年半。   大坝定检时间以专家组首次会议为起始时间,以印发大坝定检审查意见为结束时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定检发现的问题,根据大坝除险加固有关规定,按照大坝定检审查意见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要求,制定整改计划,限期完成补强加固、更新改造等整改工作,并且将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及时报送大坝中心,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对存在重大缺陷与隐患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进行大坝险情评估,并且完善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加强定检组织,严格专家组管理,督促和指导电力企业按照要求开展大坝定检相关工作、落实大坝定检审查意见、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对不按照要求开展大坝定检相关工作,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的电力企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通报大坝定检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的引水发电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安全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安全特种检查和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小于五万千瓦小型水电站的大坝定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大坝安全等级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第二十五条 大坝定检和特种检查的收费标准按照公示基准价格确定。   第二十六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同时废止。","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5〕145号",000019705/2015-00045,国家能源局,2015-05-06,,, 210,"2017-09-18 01:27:19",image/jpeg,b0ce3c562542a1591f6b7a734ac68f3ace5a5892,53972,/b0/ce/3c/56/b0ce3c562542a1591f6b7a734ac68f3ace5a589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b0/ce/3c/56/b0ce3c562542a1591f6b7a734ac68f3ace5a5892.jpg,236,"2017-09-17 22:20:26",W020150518555250483212.jpg,230,"2017-09-17 22:20:2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2015-05-18,"    国能综安全〔2015〕225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有关要求,现将电力行业480座已注册登记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有关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健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健全大坝安全管理制度标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建立与有关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应急联动和协调机制,确保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有关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职责,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加强辖区内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大坝中心要加强对运行水电站大坝的技术监督服务和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不断提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附件:2015年全国已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5月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5〕225号",000019705/2015-00044,国家能源局,2015-05-04,,, 211,"2017-09-18 01:27:25",image/png,a13fb029427ab56311588cf15eefe1de9976afb2,509,/a1/3f/b0/29/a13fb029427ab56311588cf15eefe1de9976afb2.pn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a1/3f/b0/29/a13fb029427ab56311588cf15eefe1de9976afb2.png,237,"2017-09-17 22:20:26",W020150518555250498046.png,230,"2017-09-17 22:20:2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2015-05-18,"    国能综安全〔2015〕225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有关要求,现将电力行业480座已注册登记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有关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健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健全大坝安全管理制度标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建立与有关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应急联动和协调机制,确保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有关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职责,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加强辖区内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大坝中心要加强对运行水电站大坝的技术监督服务和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不断提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附件:2015年全国已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5月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5〕225号",000019705/2015-00044,国家能源局,2015-05-04,,, 212,"2017-09-18 01:27:31",image/jpeg,b0ce3c562542a1591f6b7a734ac68f3ace5a5892,53972,/b0/ce/3c/56/b0ce3c562542a1591f6b7a734ac68f3ace5a589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b0/ce/3c/56/b0ce3c562542a1591f6b7a734ac68f3ace5a5892.jpg,238,"2017-09-17 22:20:43",W020150507617461737834.jpg,232,"2017-09-17 22:20:4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评选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2015-05-07,"国能综法改〔2015〕217号   特 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评选2014年度能源 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能源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   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成果须为2014年度内结题并应用的能源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内容主要包括:   (一)能源软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方法;   (二)能源战略、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能源立法、体制改革;   (三)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新能源领域的重大问题;   (四)能源行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能源国际合作、对外开放和境外资源开发利用等;   (六)能源预测预警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等;   (七)其他相关能源问题研究。   二、申报程序   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实行单位推荐申报制度,原则上每个单位限推荐1项成果,个别研究能力强的单位可放宽至2项,但应为不同领域或专业的成果。(承担国家能源局委托课题,可不占本单位指标)   推荐单位包括:   (一)国家能源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他大型能源企业;   (四)在民政部注册的能源行业协会和学会,各研究机构、各高等院校。   三、申报成果形式   (一)重大课题研究(咨询)报告;   (二)调查研究报告;   (三)其他。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15年5月1日-8月1日。   五、申报材料   (一)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10份及电子版(申报书见附件);   (二)成果正文、附件材料10份及电子版;   (三)成果摘要(3000字以内)10份及电子版;   (四)成果应用情况及证明。   请将以上四项材料的文字版内容装订成10套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其中一套资料申报书须加盖红章,其余9套可以是复印件)报送至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综合处。   六、评选和奖励   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依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评审并提出一、二、三等奖获奖建议名单。国家能源局审定并公示后,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文件、奖牌和证书。   七、几点说明   (一)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对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不应申报、推荐。   (二)申报成果如有密级,推荐单位必须按保密要求对成果作必要的处理后再申报。   (三)请申报单位认真审核成果缩写版,评奖工作结束后,我们将编制《获奖成果摘要汇编》,供有关方面参考。成果摘要的水平和准确性由申报单位负责。   (四)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申报成果的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获奖个人不超过10人。此外,申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申报单位,且为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   (五)评审出的获奖成果在公示期内,只受理异议,不受理申报单位对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的调整诉求。   八、联系方式   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综合处   联 系 人:接道群、高楠   电 话:010-66597499、010-66597422   传 真:010-66026865、010-66021913   邮 箱:nyrkxyj@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912室(邮编:100031)   附件: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4月2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评选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国能综法改〔2015〕217号",000019705/2015-00039,国家能源局,2015-04-28,,, 213,"2017-09-18 01:27:34",image/png,a13fb029427ab56311588cf15eefe1de9976afb2,509,/a1/3f/b0/29/a13fb029427ab56311588cf15eefe1de9976afb2.pn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a1/3f/b0/29/a13fb029427ab56311588cf15eefe1de9976afb2.png,239,"2017-09-17 22:20:43",W020150507617461746607.png,232,"2017-09-17 22:20:4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评选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2015-05-07,"国能综法改〔2015〕217号   特 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评选2014年度能源 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能源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   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成果须为2014年度内结题并应用的能源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内容主要包括:   (一)能源软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方法;   (二)能源战略、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能源立法、体制改革;   (三)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新能源领域的重大问题;   (四)能源行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能源国际合作、对外开放和境外资源开发利用等;   (六)能源预测预警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等;   (七)其他相关能源问题研究。   二、申报程序   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实行单位推荐申报制度,原则上每个单位限推荐1项成果,个别研究能力强的单位可放宽至2项,但应为不同领域或专业的成果。(承担国家能源局委托课题,可不占本单位指标)   推荐单位包括:   (一)国家能源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他大型能源企业;   (四)在民政部注册的能源行业协会和学会,各研究机构、各高等院校。   三、申报成果形式   (一)重大课题研究(咨询)报告;   (二)调查研究报告;   (三)其他。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15年5月1日-8月1日。   五、申报材料   (一)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10份及电子版(申报书见附件);   (二)成果正文、附件材料10份及电子版;   (三)成果摘要(3000字以内)10份及电子版;   (四)成果应用情况及证明。   请将以上四项材料的文字版内容装订成10套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其中一套资料申报书须加盖红章,其余9套可以是复印件)报送至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综合处。   六、评选和奖励   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依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评审并提出一、二、三等奖获奖建议名单。国家能源局审定并公示后,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文件、奖牌和证书。   七、几点说明   (一)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对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不应申报、推荐。   (二)申报成果如有密级,推荐单位必须按保密要求对成果作必要的处理后再申报。   (三)请申报单位认真审核成果缩写版,评奖工作结束后,我们将编制《获奖成果摘要汇编》,供有关方面参考。成果摘要的水平和准确性由申报单位负责。   (四)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申报成果的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获奖个人不超过10人。此外,申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申报单位,且为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   (五)评审出的获奖成果在公示期内,只受理异议,不受理申报单位对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的调整诉求。   八、联系方式   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综合处   联 系 人:接道群、高楠   电 话:010-66597499、010-66597422   传 真:010-66026865、010-66021913   邮 箱:nyrkxyj@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912室(邮编:100031)   附件: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4月2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评选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国能综法改〔2015〕217号",000019705/2015-00039,国家能源局,2015-04-28,,, 214,"2017-09-18 01:27:41",image/jpeg,e001f74a764c37cc0e6352693038e254dc29092a,95855,/e0/01/f7/4a/e001f74a764c37cc0e6352693038e254dc29092a.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0/01/f7/4a/e001f74a764c37cc0e6352693038e254dc29092a.jpg,240,"2017-09-17 22:20:49",./W020150507379158424287.jpg,233,"2017-09-17 22:20:49","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2015-05-07,"国能煤炭〔2015〕95号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是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是控制煤炭总量的重要举措,对转变煤炭发展方式、提高煤炭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完成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附后)。   二、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等文件要求,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对非法违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加快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对具备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小煤矿,鼓励其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   三、请认真组织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的检查验收,并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淘汰完成时间等内容应据实填写。   四、各地方有关部门要继续完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对落后产能的约束,推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落实。要加强对拟退出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日常监管,防止非法违法生产。   附件: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3月26日","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5〕95号",000019705/2015-00037,国家能源局,2015-03-26,,, 215,"2017-09-18 01:27:44",image/png,a13fb029427ab56311588cf15eefe1de9976afb2,509,/a1/3f/b0/29/a13fb029427ab56311588cf15eefe1de9976afb2.pn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a1/3f/b0/29/a13fb029427ab56311588cf15eefe1de9976afb2.png,241,"2017-09-17 22:20:49",./W020150507379158432551.png,233,"2017-09-17 22:20:49","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2015-05-07,"国能煤炭〔2015〕95号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是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是控制煤炭总量的重要举措,对转变煤炭发展方式、提高煤炭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完成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附后)。   二、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等文件要求,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对非法违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加快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对具备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小煤矿,鼓励其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   三、请认真组织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的检查验收,并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淘汰完成时间等内容应据实填写。   四、各地方有关部门要继续完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对落后产能的约束,推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落实。要加强对拟退出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日常监管,防止非法违法生产。   附件: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3月26日","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5〕95号",000019705/2015-00037,国家能源局,2015-03-26,,, 216,"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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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煤矿当月产量超过当月允许产量上限的(月度产量计划的110%或公告生产能力的1/12),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方法、检查频次,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严格控制产量,防止超能力生产。各地检查方案请于4月底前报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五、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为严厉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打好基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对建成投产或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煤矿登记建档、变更信息,并通过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六、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对企业的约束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引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七、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将查处煤矿超能力生产与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活动有效结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监督检查及问题查处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4月13日","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5〕120号",000019705/2015-00038,国家能源局,2015-04-13,,, 217,"2017-09-18 01:27:48",image/png,a13fb029427ab56311588cf15eefe1de9976afb2,509,/a1/3f/b0/29/a13fb029427ab56311588cf15eefe1de9976afb2.pn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a1/3f/b0/29/a13fb029427ab56311588cf15eefe1de9976afb2.png,243,"2017-09-17 22:20:53",./W020150507383240416108.png,234,"2017-09-17 22:20:53","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2015-05-07,"国能煤炭〔2015〕120号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 有关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工作部署,围绕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煤矿生产秩序有所好转。但是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仍然突出,影响煤炭市场供需平衡。为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煤炭行业脱困,经研究,自即日起到2015年底,开展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能力生产违背煤矿生产规律,是煤矿安全重大隐患,同时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剧煤炭供需失衡矛盾。各产煤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决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效规范煤矿生产秩序。   二、所有生产煤矿必须按照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煤矿全年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的生产能力,月度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度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1/12。企业集团公司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   三、对煤矿当月产量超过当月允许产量上限的(月度产量计划的110%或公告生产能力的1/12),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方法、检查频次,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严格控制产量,防止超能力生产。各地检查方案请于4月底前报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五、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为严厉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打好基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对建成投产或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煤矿登记建档、变更信息,并通过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六、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对企业的约束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引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七、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将查处煤矿超能力生产与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活动有效结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监督检查及问题查处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4月13日","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5〕120号",000019705/2015-00038,国家能源局,2015-04-13,,, 218,"2017-09-18 01:27:48",image/jpeg,ca1202e3b7fc870fea9b4b1e8f98d9f583edf749,12191,/ca/12/02/e3/ca1202e3b7fc870fea9b4b1e8f98d9f583edf749.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ca/12/02/e3/ca1202e3b7fc870fea9b4b1e8f98d9f583edf749.jpg,244,"2017-09-17 22:21:03",W020150505577658746235.jpg,235,"2017-09-17 22:21:0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2015-05-05,"国能煤炭[2015]14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 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和《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要求,加快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27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5]141号",000019705/2015-00036,国家能源局,2015-04-27,,, 219,"2017-09-18 01:27:54",image/jpeg,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2109,/6e/25/e7/29/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6e/25/e7/29/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jpg,245,"2017-09-17 22:21:03",W020150505577658885833.jpg,235,"2017-09-17 22:21:0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2015-05-05,"国能煤炭[2015]14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 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和《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要求,加快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27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5]141号",000019705/2015-00036,国家能源局,2015-04-27,,, 220,"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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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由各省(区、市)严格按照分散式接入风电的技术标准自行核准建设,不再纳入核准计划下发,建成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国家补贴目录。   新疆百里风区、四川省凉山州、甘肃通渭和宁夏风电基地项目以及制氢示范项目按照统一部署的建设方案由相关省(区、市)确定项目业主后,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不再纳入年度计划下发,建成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国家补贴目录。   支持黑龙江省在西部地区,按照不增加当地弃风率的原则,开展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招标试点工作。   晋北、锡林郭勒、准东等需通过跨省或跨区输电通道集中外送的地区,由相关省(区)抓紧开展规划研究工作,待建设方案和消纳技术方案确定后,根据输电线路的建设进度尽快启动项目建设。   三、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特别是电网接入条件和消纳市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前期工作,按规定及时核准项目建设。2015年内须完成列入计划项目的核准工作,未核准的项目将取消核准计划,不得置换。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同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项目审批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要选取有开发实力、工程经验丰富、管理团队能力较强的企业,严禁不具备开发意愿和开发实力的企业获取资源后违法违规倒卖批文等行为。   四、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建成之后所发电量的全额上网。2015年将按照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风电利用小时数和运行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下次安排年度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五、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重点对项目核准过程中违法违规倒卖批文、设备招投标、质量监督、项目接入电网以及建成后的并网运行等工作开展监管,以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进行,以及项目建成后能够及时接入电网和所发电量的全额优先上网。   六、各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做好列入核准计划风电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风电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   七、各风电投资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核准计划内风电项目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质量,按计划完成风电建设任务。对已列入核准计划且在核准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未能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   附表:各省(区、市)“十二五”第五批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2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五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134号",000019705/2015-00031,国家能源局,2015-04-24,,, 221,"2017-09-18 01:28:10",image/jpeg,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2109,/6e/25/e7/29/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6e/25/e7/29/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jpg,247,"2017-09-17 22:21:12",W020150428605621431271.jpg,236,"2017-09-17 22:21:1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五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2015-04-28,"  特 急 国能新能[2015]13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五批 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认真做好风电发展工作,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根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要求,统筹考虑风能资源、电力市场及各地区发展状况,各省(区、市)编制完成了“十二五”第五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省(区、市)市场消纳能力和前期工作的情况,经充分沟通协商,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自主提出了列入“十二五”第五批风电核准计划的项目共计3400万千瓦。考虑到一季度新疆(含兵团)、吉林、辽宁等省(区)弃风限电比例增加较快,暂不安排新增项目建设规模,待上述省(区)弃风限电问题有效缓解后另行研究制定。   二、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由各省(区、市)严格按照分散式接入风电的技术标准自行核准建设,不再纳入核准计划下发,建成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国家补贴目录。   新疆百里风区、四川省凉山州、甘肃通渭和宁夏风电基地项目以及制氢示范项目按照统一部署的建设方案由相关省(区、市)确定项目业主后,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不再纳入年度计划下发,建成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国家补贴目录。   支持黑龙江省在西部地区,按照不增加当地弃风率的原则,开展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招标试点工作。   晋北、锡林郭勒、准东等需通过跨省或跨区输电通道集中外送的地区,由相关省(区)抓紧开展规划研究工作,待建设方案和消纳技术方案确定后,根据输电线路的建设进度尽快启动项目建设。   三、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特别是电网接入条件和消纳市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前期工作,按规定及时核准项目建设。2015年内须完成列入计划项目的核准工作,未核准的项目将取消核准计划,不得置换。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同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项目审批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要选取有开发实力、工程经验丰富、管理团队能力较强的企业,严禁不具备开发意愿和开发实力的企业获取资源后违法违规倒卖批文等行为。   四、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建成之后所发电量的全额上网。2015年将按照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风电利用小时数和运行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下次安排年度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五、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重点对项目核准过程中违法违规倒卖批文、设备招投标、质量监督、项目接入电网以及建成后的并网运行等工作开展监管,以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进行,以及项目建成后能够及时接入电网和所发电量的全额优先上网。   六、各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做好列入核准计划风电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风电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   七、各风电投资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核准计划内风电项目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质量,按计划完成风电建设任务。对已列入核准计划且在核准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未能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   附表:各省(区、市)“十二五”第五批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2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五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134号",000019705/2015-00031,国家能源局,2015-04-24,,, 222,"2017-09-18 01:28:16",image/jpeg,71257885ca255c7b581f428820fcc3afc4650a27,8546,/71/25/78/85/71257885ca255c7b581f428820fcc3afc4650a27.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71/25/78/85/71257885ca255c7b581f428820fcc3afc4650a27.jpg,248,"2017-09-17 22:21:13",W020150428601546086161.jpg,237,"2017-09-17 22:21:1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04-28,"  特 急 国能综新能〔2015〕177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 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国家地热能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风能协会、光伏专委会,有关研究机构: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及国家能源局“十三五”能源规划工作方案,统筹考虑能源、电力规划及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专项规划,现就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是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优化能源结构、转变能源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十三五”时期指导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理顺可再生能源发展思路、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优化可再生能源产业布局、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打造中国能源升级版的战略部署,把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作为转变能源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任务,科学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明确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重大利用措施以及体制机制创新方案,为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15%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的战略目标、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规划编制的工作重点   (一)突出转变能源发展方式和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方向。要围绕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15%、2030年非化石能消费占比20%的战略目标以及2020年各省(区、市)需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要求,结合能源、电力增长需求和环境约束条件,在“十三五”时期,充分发挥非化石能源的替代作用,大力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三北”和“西南”等地区新增用电需求主要以可再生能源供应为主,中东部地区主要以非化石能源和外来电为主。各地区要明确提出本地区“十三五”时期非化石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目标,作为能源规划、电力规划和可再生能源规划中的关键发展指标,要提出非化石能源装机占全部装机的比重、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等具体考核指标,并相应提出煤炭消费比重及火电装机控制性指标,做好规划目标的衔接工作。   (二)要科学论证“十三五”期间各类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要系统总结本地区“十二五”可再生能源规划执行情况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认真分析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和条件,结合市场消纳能力、电网送出条件以及技术进步趋势,在能源总体规划框架下,研究提出“十三五”时期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以及各类非电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明确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以及可再生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纳入本地区电力、能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我局将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规划目标,结合各地区提出的规划目标及规划主要内容,提出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规划发展目标的意见,商有关部门后作为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   (三)认真研究本地区“十三五”时期可再生能源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布局。“十三五”时期,要继续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本地消纳与外送相结合”的发展方针,统筹研究可再生能源发展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布局。“三北”、“西南”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要提出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基地及重大项目,科学论证基地及重大项目规模、布局和消纳市场,明确开发时序。中东部地区要发挥市场优势,积极开发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做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利用的布局工作,落实好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任务。已批复的抽水蓄能选点规划和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省份,要结合规划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布局。具备开展太阳能热发电的省份,要提出太阳能热发电基地及重点区域布局。要优化各类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沼气及太阳能热水器等非电可再生能源。结合本地区实际,继续规划建设清洁能源示范省、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等,提出更高可再生利用水平(如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的规划设想,以及扩大示范和深化推动发展机制创新的设想和建设。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规划建设若干以智能电网、物联网和储能技术为支撑、新能源发挥重要作用的微电网示范工程或新能源综合供能区域。   (四)统筹好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和外送电需求。要把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市场作为编制可再生能源规划的核心任务。把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作为编制能源、电力规划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各类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示范项目规划,挖掘本地区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潜力。统筹协调好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规划建设,充分利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最大限度送出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可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消纳情况,提出若干可再生能源送出专线需求,纳入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及能源、电力发展规划,及时向我局报送纳入国家能源规划的建议。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和产业体系建设。各有关研究单位要围绕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建设、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配套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研究。系统分析“十三五”时期海上风电、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太阳能工业供热技术、生物质供热、地热供热、风电供热技术、海洋能等技术发展前景。以技术进步为核心,着力提高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能力,研究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构成的多层次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模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提出对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行业人才培养机制和加强配套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建议。   (六)研究提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配套政策和保障体系。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合理下放可再生能源审批权限,明确审核条件和标准,规范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可再生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省级政府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一体化管理体系。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率先开展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提出各地区发展可再生能源配套政策措施和保障体系,明确本地区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本地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措施。   三、编制规划的主要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2015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区规划建议初稿和国家规划专题研究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已有规划研究工作基础上,认真组织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工作,提出规划初稿。特别是应尽早提出希望列入全国能源规划、电力规划和可再生能源规划的重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重大示范项目和重大机制创新的规划建议。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等研究机构及行业协会要按照任务分工和规划编制需要,开展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专题研究工作,形成相关课题研究成果。规划期为2016-2020年,发展目标展望到2030年。各有关单位于2015年6月底前,将各地区规划初稿和相关课题研究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二)2015年9月底前形成全国规划初稿。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组织有关单位,在各地区、各研究机构及行业协会规划建议稿及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并与国家相关规划衔接后,于2015年9月底前印发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   (三)2015年12月底前形成全国规划送审稿。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15年10月底前,将意见反馈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完善规划初稿,12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按程序批准后印发实施。   (四)各地区完成本地区规划。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两月内,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我局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商定的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和其他规划内容的衔接情况,修改完善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牵头编制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地热能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及相关企业做好配合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及企业参与规划编制工作。   (二)做好规划衔接。要按照规划编制工作统一部署,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与能源总体规划、能源专项规划,省级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城乡、国土、环保、交通等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广泛征求意见。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对规划方案进行科学论证。要通过专题研讨、座谈研讨、专家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研究论证充分。   (四)及时提供资料。各地区、各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按照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及时协助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统计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重大项目及工程情况,提交规划所需各类基础数据和资料,参与“十三五”规划系列研讨会和征求意见会议。   各地区、各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请按照要求尽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国家能源局将根据进度安排和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协调推进规划编制相关工作。   附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专题及分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4月1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能综新能〔2015〕177号",000019705/2015-00030,国家能源局,2015-04-13,,, 223,"2017-09-18 01:28:23",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249,"2017-09-17 22:21:13",W020150428601546089232.jpg,237,"2017-09-17 22:21:1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04-28,"  特 急 国能综新能〔2015〕177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 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国家地热能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风能协会、光伏专委会,有关研究机构: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及国家能源局“十三五”能源规划工作方案,统筹考虑能源、电力规划及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专项规划,现就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是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优化能源结构、转变能源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十三五”时期指导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理顺可再生能源发展思路、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优化可再生能源产业布局、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打造中国能源升级版的战略部署,把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作为转变能源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任务,科学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明确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重大利用措施以及体制机制创新方案,为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15%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的战略目标、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规划编制的工作重点   (一)突出转变能源发展方式和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方向。要围绕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15%、2030年非化石能消费占比20%的战略目标以及2020年各省(区、市)需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要求,结合能源、电力增长需求和环境约束条件,在“十三五”时期,充分发挥非化石能源的替代作用,大力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三北”和“西南”等地区新增用电需求主要以可再生能源供应为主,中东部地区主要以非化石能源和外来电为主。各地区要明确提出本地区“十三五”时期非化石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目标,作为能源规划、电力规划和可再生能源规划中的关键发展指标,要提出非化石能源装机占全部装机的比重、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等具体考核指标,并相应提出煤炭消费比重及火电装机控制性指标,做好规划目标的衔接工作。   (二)要科学论证“十三五”期间各类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要系统总结本地区“十二五”可再生能源规划执行情况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认真分析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和条件,结合市场消纳能力、电网送出条件以及技术进步趋势,在能源总体规划框架下,研究提出“十三五”时期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以及各类非电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明确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以及可再生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纳入本地区电力、能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我局将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规划目标,结合各地区提出的规划目标及规划主要内容,提出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规划发展目标的意见,商有关部门后作为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   (三)认真研究本地区“十三五”时期可再生能源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布局。“十三五”时期,要继续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本地消纳与外送相结合”的发展方针,统筹研究可再生能源发展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布局。“三北”、“西南”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要提出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基地及重大项目,科学论证基地及重大项目规模、布局和消纳市场,明确开发时序。中东部地区要发挥市场优势,积极开发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做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利用的布局工作,落实好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任务。已批复的抽水蓄能选点规划和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省份,要结合规划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布局。具备开展太阳能热发电的省份,要提出太阳能热发电基地及重点区域布局。要优化各类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沼气及太阳能热水器等非电可再生能源。结合本地区实际,继续规划建设清洁能源示范省、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等,提出更高可再生利用水平(如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的规划设想,以及扩大示范和深化推动发展机制创新的设想和建设。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规划建设若干以智能电网、物联网和储能技术为支撑、新能源发挥重要作用的微电网示范工程或新能源综合供能区域。   (四)统筹好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和外送电需求。要把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市场作为编制可再生能源规划的核心任务。把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作为编制能源、电力规划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各类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示范项目规划,挖掘本地区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潜力。统筹协调好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规划建设,充分利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最大限度送出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可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消纳情况,提出若干可再生能源送出专线需求,纳入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及能源、电力发展规划,及时向我局报送纳入国家能源规划的建议。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和产业体系建设。各有关研究单位要围绕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建设、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配套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研究。系统分析“十三五”时期海上风电、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太阳能工业供热技术、生物质供热、地热供热、风电供热技术、海洋能等技术发展前景。以技术进步为核心,着力提高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能力,研究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构成的多层次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模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提出对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行业人才培养机制和加强配套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建议。   (六)研究提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配套政策和保障体系。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合理下放可再生能源审批权限,明确审核条件和标准,规范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可再生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省级政府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一体化管理体系。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率先开展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提出各地区发展可再生能源配套政策措施和保障体系,明确本地区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本地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措施。   三、编制规划的主要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2015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区规划建议初稿和国家规划专题研究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已有规划研究工作基础上,认真组织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工作,提出规划初稿。特别是应尽早提出希望列入全国能源规划、电力规划和可再生能源规划的重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重大示范项目和重大机制创新的规划建议。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等研究机构及行业协会要按照任务分工和规划编制需要,开展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专题研究工作,形成相关课题研究成果。规划期为2016-2020年,发展目标展望到2030年。各有关单位于2015年6月底前,将各地区规划初稿和相关课题研究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二)2015年9月底前形成全国规划初稿。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组织有关单位,在各地区、各研究机构及行业协会规划建议稿及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并与国家相关规划衔接后,于2015年9月底前印发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   (三)2015年12月底前形成全国规划送审稿。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15年10月底前,将意见反馈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完善规划初稿,12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按程序批准后印发实施。   (四)各地区完成本地区规划。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两月内,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我局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商定的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和其他规划内容的衔接情况,修改完善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牵头编制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地热能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及相关企业做好配合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及企业参与规划编制工作。   (二)做好规划衔接。要按照规划编制工作统一部署,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与能源总体规划、能源专项规划,省级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城乡、国土、环保、交通等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广泛征求意见。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对规划方案进行科学论证。要通过专题研讨、座谈研讨、专家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研究论证充分。   (四)及时提供资料。各地区、各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按照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及时协助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统计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重大项目及工程情况,提交规划所需各类基础数据和资料,参与“十三五”规划系列研讨会和征求意见会议。   各地区、各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请按照要求尽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国家能源局将根据进度安排和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协调推进规划编制相关工作。   附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专题及分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4月1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能综新能〔2015〕177号",000019705/2015-00030,国家能源局,2015-04-13,,, 224,"2017-09-18 01:28:32",image/jpeg,ca1202e3b7fc870fea9b4b1e8f98d9f583edf749,12191,/ca/12/02/e3/ca1202e3b7fc870fea9b4b1e8f98d9f583edf749.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ca/12/02/e3/ca1202e3b7fc870fea9b4b1e8f98d9f583edf749.jpg,250,"2017-09-17 22:21:20",./W020150420322461797860.jpg,238,"2017-09-17 22:21:20",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2015-04-28,"国能新能[2015]11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管理,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并制定了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各相关单位参照实施。   请水电总院牵头负责整体组织检查工作,并具体负责工程建设运行质量检查工作;请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分地区负责开展主要设备质量检查工作;请中国电科院重点参与光伏发电项目有关并网工作的建设运行质量检查。   请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重点检查省(区)按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项目企业做好配合工作。请其他省(区、市)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采取自查或委托其它机构检查的形式开展工作。请水电总院在2015年7月底前将检查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请非重点省在2015年7月底前将各省检查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   联系人:邢翼腾 庄 昆   电 话:010-68555840/5870 68555050(传真)   邮 箱:zk1823@163.com   附件: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7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110号",000019705/2015-00023,国家能源局,2015-04-07,,, 225,"2017-09-18 01:28:37",image/jpeg,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2109,/6e/25/e7/29/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6e/25/e7/29/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jpg,251,"2017-09-17 22:21:20",./W020150420322461801752.jpg,238,"2017-09-17 22:21:20",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2015-04-28,"国能新能[2015]11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管理,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并制定了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各相关单位参照实施。   请水电总院牵头负责整体组织检查工作,并具体负责工程建设运行质量检查工作;请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分地区负责开展主要设备质量检查工作;请中国电科院重点参与光伏发电项目有关并网工作的建设运行质量检查。   请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重点检查省(区)按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项目企业做好配合工作。请其他省(区、市)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采取自查或委托其它机构检查的形式开展工作。请水电总院在2015年7月底前将检查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请非重点省在2015年7月底前将各省检查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   联系人:邢翼腾 庄 昆   电 话:010-68555840/5870 68555050(传真)   邮 箱:zk1823@163.com   附件: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7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110号",000019705/2015-00023,国家能源局,2015-04-07,,, 226,"2017-09-18 01:28:44",image/jpeg,f40ad47627a33b20d32e49a2f83f1e3476700031,23692,/f4/0a/d4/76/f40ad47627a33b20d32e49a2f83f1e3476700031.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f4/0a/d4/76/f40ad47627a33b20d32e49a2f83f1e3476700031.jpg,252,"2017-09-17 22:21:21",./W020150428573296584805.jpg,239,"2017-09-17 22:21:21","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04-28,"国能安全〔2015〕126号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积极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下简称“标准化建设”),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印发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和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施工企业等标准化规范和达标评级标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标准化达标评级制度和标准体系。按照工作要求,电力企业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国大中型发电企业基本完成达标评级任务,电网企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和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施工企业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通过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了电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结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体系已经较为完备的实际情况,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电力企业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自主开展,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再组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化建设工作由电力企业自主开展。电力企业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强化自主管理,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将标准化建设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全方位和持续改进地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未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电力企业,应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拒不开展标准化建设和弄虚作假的,应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对未开展标准化建设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自评未达到70分(小型发电企业除外),并发生电力事故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电力企业要对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标准,结合日常安全大检查工作,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标准化自查自评工作,并将经上级单位审批的自评报告抄送当地派出机构,作为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依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现场查评申请,不再颁发证书和牌匾。目前已经开展第三方现场查评工作(含一级标准化)的,经专家审核后,由有关派出机构在6月30日前公示、确认。   四、能源监管机构、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安全检查、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等方式,督促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要结合电力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查找电力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国家能源局、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面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4月20日","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5〕126号",000019705/2015-00028,国家能源局,2015-04-20,,, 227,"2017-09-18 01:28:49",image/png,c45848e3012deb1e33fbf5b7d479397694d3fd05,164,/c4/58/48/e3/c45848e3012deb1e33fbf5b7d479397694d3fd05.pn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c4/58/48/e3/c45848e3012deb1e33fbf5b7d479397694d3fd05.png,253,"2017-09-17 22:21:21",./W020150428573296588401.png,239,"2017-09-17 22:21:21","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04-28,"国能安全〔2015〕126号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积极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下简称“标准化建设”),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印发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和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施工企业等标准化规范和达标评级标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标准化达标评级制度和标准体系。按照工作要求,电力企业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国大中型发电企业基本完成达标评级任务,电网企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和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施工企业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通过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了电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结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体系已经较为完备的实际情况,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电力企业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自主开展,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再组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化建设工作由电力企业自主开展。电力企业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强化自主管理,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将标准化建设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全方位和持续改进地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未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电力企业,应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拒不开展标准化建设和弄虚作假的,应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对未开展标准化建设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自评未达到70分(小型发电企业除外),并发生电力事故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电力企业要对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标准,结合日常安全大检查工作,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标准化自查自评工作,并将经上级单位审批的自评报告抄送当地派出机构,作为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依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现场查评申请,不再颁发证书和牌匾。目前已经开展第三方现场查评工作(含一级标准化)的,经专家审核后,由有关派出机构在6月30日前公示、确认。   四、能源监管机构、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安全检查、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等方式,督促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要结合电力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查找电力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国家能源局、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面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4月20日","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5〕126号",000019705/2015-00028,国家能源局,2015-04-20,,, 228,"2017-09-18 01:28:55",image/png,4f61a8030eb3f4c0786c986d379493e51883e678,2506,/4f/61/a8/03/4f61a8030eb3f4c0786c986d379493e51883e678.pn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4f/61/a8/03/4f61a8030eb3f4c0786c986d379493e51883e678.png,254,"2017-09-17 22:21:28",W020150420597050714314.png,241,"2017-09-17 22:21:2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专项监管报告,2015-04-20,"P.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justify } LI.MsoNormal { TEXT-JUST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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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理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规范电力质监机构行为、督促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下半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电力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国家能源局自2014年7月至10月组织开展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专项监管,对辽宁、吉林、安徽、山西、江西、甘肃、湖南、贵州、内蒙古(蒙东地区)等省区进行了督查,其中江西省作为能源局驻点督查地区。根据各地督查情况,形成此报告。   一、基本情况   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7月底在江西南昌召开启动会,制定专项监管实施方案,成立专项监管督查组,全面部署专项监管工作。辽宁、吉林、安徽、山西、江西、甘肃、湖南、贵州、内蒙古(蒙东地区)等省区所辖派出机构按照总体安排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现场检查。   本次专项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号)贯彻落实情况、《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系列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以及监督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等五个方面。本次专项监管现场督查工程主要侧重于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和大容量、大机组发电工程,以及风电工程和垃圾发电工程。   现场督查按照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工作原则开展检查,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验、抽查实测、跟踪检查、座谈评议等方式,同时,对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部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了随机抽样检测。   从本次专项监管和现场督查情况看,大部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都比较重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能够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职责,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序运转,在电力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总体保持了电力工程质量基本受控和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号)印发后,大部分单位能够积极行动,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努力提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但是,本次专项监管现场督查也发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据统计,本次专项监管督查,共检查工程项目81项,检查组共发现问题935例,其中质量管理方面问题477例,实体质量方面问题458例。所发现问题中,涉及输变电工程方面的问题363例,火电建设工程方面问题151例,水电建设工程方面问题60例,风电建设工程方面问题320例,垃圾发电工程方面问题41例。现场督察组在监管督查过程中,共下发整改通知书65份,下达停工令2份。   督查发现问题按工程类别统计如下: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管理性问题和实体质量问题各占一半;管理性问题中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和风电工程占比较大;实体质量问题中风电工程较为突出。   针对上述问题,现场督查组已要求受检单位立即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工程项目基本建设和质量监管程序执行不到位,存在开工前未进行质量监督注册、违规投运等问题   督查发现,此类问题共46例,占所发现问题的4.9%,主要表现在部分建设工程未在开工前进行质量监督注册、边设计边施工、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运行,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验收规程。尤其是部分风电、光伏发电、垃圾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工程不履行质量监督手续现象比较突出。 专栏1:基本建设和质量监督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n 湖南新能源株洲龙亭龙凤风电场工程,110千伏升压站建设单位中水电新能源株洲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未进行单位工程验收、未成立启动验收委员会、未办理移交生产交接手续、站内消防设施未取得消防部门投入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即投运接入电网。n 淮南-南京-上海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工程(安徽标段),建设单位安徽省电力公司在初步设计文件未获得审查批复的情况下,提前出版施工图并组织施工,不符合“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且未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n 国电龙源贵州公司威宁龙头山、大海子风电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没有规范进行工程启动验收。n 江西大唐抚州电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的设计交底中无交底文件、交底程序不规范、交底内容不全面。n 甘肃金昌金泰电力有限公司金川区光伏发电项目、武威航天新能源公司红沙岗第二风电场工程即将投产,建设单位甘肃金昌金泰电力有限公司、武威航天新能源公司仍未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注册。n 江西南昌泉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江西南昌百玛士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在无地基处理与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相关地基处理已发生变更但无变更方案的情况下组织验收,违反验收程序。  (二)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现场监理机构形同虚设   督查发现,此类问题共137例,占所发现问题的14.7%,主要表现在大部分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监理措施;监理专业人员配置不合理,监理人员素质差,无证上岗;监理项目部未配置齐全的必要检测仪器;监理记录等资料真实性较差。 专栏2:监理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n 湖南新能源株洲龙亭龙凤风电场工程,建设单位中水电新能源株洲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聘用无“电力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湖南江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理,导致建设管理工作混乱,部分工程未验收即投运。n 江西南昌泉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北京五环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锅炉专业的旁站监理计划不完整;锅炉通球旁站监理记录中,后补监理记录现象较多,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签字存在逻辑错误。n 湖南临武大冲风电场工程,监理单位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在风电机组防雷接地分项工程尚未完成、参建单位未能提供耐压试验报告和防雷接地测试报告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已对该分项工程填写“全部验收合格”。n 湖南省电力公司攸县电厂-船山50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监理单位湖南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专业证件不齐全,存在跨专业签字、证件过期等现象。  (三)资质审核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   督查发现,此类问题共73例,占所发现问题的7.8%,主要表现在参建单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以及相关人员无证上岗、跨专业签字等严重违规现象。  专栏3: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方面存在的问题n 江西华能安源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建设单位华能安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将现场桩基检测委托给无桩基检测专项资质的江西省电力设计院实施。n 甘肃华电玉门麻黄滩第一风电场工程,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唐瓜州北大桥第六风电场工程,施工单位中能建天津建设公司、北京唐浩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等单位中部分电焊、测量等施工人员无资格证,部分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人员等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个别试验人员资格证书已过期。n 辽宁大唐国际法库双台子风电场新建工程,风电场集电线路施工单位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质检员无有效证件,且不是该项目任命的质检员。n 湖南省电力公司攸县电厂-船山50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A标施工单位湖南省电网工程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与交底签名人员不一致,现场测量工无资格证书。   (四)工程分包管理较为混乱,存在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   督查发现,此类问题共26例,占所有问题2.7%,主要表现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承包行为疏于管理;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格把关不严,部分承包单位存在将主体工程违法转包等现象;部分分包队伍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差,无证上岗现象比较普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 专栏4:工程分包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n 湖南新能源株洲龙亭龙凤风电场工程,110千伏升压站施工单位中水十一局施工项目部将工程违规转包给第三方。n 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毛家河水电站工程,施工单位水电工程三局、广东水电二局对施工分包队伍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对分包队伍资质审查不够严格,现场人员未认真进行上岗培训,素质参差不齐,质量管理意识淡薄。n 内蒙古华能通辽努古斯台哈伦呼都噶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参数测试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国能源建筑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承揽该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无承装修试资质的铁岭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n 内蒙古大唐绥滨吉成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总承包单位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承揽该工程后,将主体工程220kV升压站、35kV线路违法分包给佳木斯华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n 内蒙古华能昌图老城风电场(48MW)工程电气安装#1标段工程,总承包单位东北电力第四工程公司将主体工程违法分包给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该工程的分包商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超资质承接220kV变电所施工。n 内蒙古中广核沽源黄盖淖风电场220kV送出线路工程,总承包单位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主体工程基础作业、杆塔作业、架线作业违法分包给吉林省瑞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瑞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超资质承揽220kV线路工程。   (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不到位,设计、施工存在违规问题   督查发现,此类问题共113例,占所发现问题的12.1%,主要表现在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方面,各工程项目普遍存在执行标准滞后、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混凝土工程、电气设备接地和检测试验方面存在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较为突出。 专栏5:执行强制性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n 安徽省电力公司500千伏肥南变电站工程,建设单位安徽省电力公司在《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中,使用的《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1)》已经失效。n 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一期2×300MW发电工程,建设单位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没有明确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n 山西牛家岭风电场工程,设计单位山西意迪光华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没有按强制性条文要求增加35千伏配电室下部SF6强制通风措施。n 甘肃武威航天新能源公司红沙岗第二风电场工程,建设单位甘肃武威航天新能源公司未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检查计划。 (六)部分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混乱,检测试验报告内容弄虚作假   督查发现,此类问题共41例,占所发现问题的4.4%,主要表现在现场检测没有编制施工检测试验计划、抽样检测比例不合格、检测指标不全以及部分检查资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有的检测机构甚至出具内容不完整的检测报告,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安全。 专栏6:质量检测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n 安徽平圩电厂三期工程,检测单位安徽强化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无计量认定证书,部分取样、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已失效。n 国网新源丰满水电站重建工程,建设单位国网新源公司丰满大坝重建工程建设局委托的现场试验室为本工程设计单位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下设的二级机构,且无独立法人资格,与设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能满足规定的独立第三方试验室的要求,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导流洞竖井混凝土浇筑时,未在现场留置试块和进行塌落度测试,不符合混凝土施工规范。n 安徽省电力公司500千伏肥南变电站工程,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2014年8月18日混凝土技术资料中无出厂28天强度报告。n 江西华能安源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施工单位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能建东北电力烟塔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能建东北电力第三工程公司、中电建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现场抽查材料到场检验记录中,个别批次钢筋未进行进场检验,即标识“检验合格”;#2炉省煤器等焊口抽查比例检验一览表标识射线、超声检查比例均为25%,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射线或超声总检查比例100%的规定;厚壁管道焊缝所做的超声波检测,焊缝两侧未清除制造厂用于管道制造焊口防护罩的固定块,超声波检验措施不合格,该超声波检验结论无效。n 辽宁省电力公司抚顺东部220kV环网输电线路工程,监理单位辽宁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基础评级记录中没有试块强度即被评为优良。   (七)建设工程质量管控措施不到位,部分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突出   督查发现,此类问题共197例,占所发现问题的21.1%,主要表现在参建单位在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各环节的质量管控措施不到位,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较为突出的是混凝土质量控制不合格,试块强度检测不合格,以及电气防雷接地施工工艺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等问题,大部分质量监督机构对110千伏以下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现象也比较普遍。造成部分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突出。 专栏7:实体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n 贵州黔源电力公司善泥坡水电站项目,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施工的大坝混凝土存有泌水严重、粗骨料离析现象,混凝土配合比和拌制质量控制不到位,大坝表孔部位先浇块结构缝采用网格模板存在漏浆问题,造成铜止水周围混凝土不密实,形成渗漏通道;大坝中孔工作弧门、检修闸门、表孔闸门、导流洞封堵门、尾水闸门等经第三方检测制造焊缝均存在质量缺陷,不合格。n 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毛家河水电站工程,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广东水电二局施工的引水隧洞工程部分衬砌段混凝土剥落,钢筋保护层明显不足,造成钢筋出露,影响结构的安全与工程耐久性;外购砂石骨料质量控制和现场堆存管理不符合要求;两岸坝肩处理范围以外自然边坡、进水口边坡顺坡向卸荷裂隙发育,存在崩塌、落石的安全隐患;厂房尾水渠石碴淤积已高出水面,尾水闸前集石槽不能完全满足要求,对尾水闸门结构可能构成损坏,影响机组启动前的提门安全和运行稳定;从大坝芯样情况看,大坝内部存在层间结合不良等问题。n 江西省电力公司抚州110千伏进贤衙前输变电工程,施工单位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完工交付的主变压器,事故放油阀的金属堵板未拆除;主变压器铁芯、夹件的接地引出线,未直接与接地装置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输电线路8号、11号钢管塔的右侧接地扁钢与塔身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n 贵州电网公司500千伏凯里舟溪变电站新建工程,施工单位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施工的部分基础钢筋焊接工艺不满足规程要求,站区公路没有设置变形缝。n 江西九江彭泽泉山46.2MW风电场新建工程,施工单位江西省电力设计院设计的升压站110千伏接地刀闸,未按规定设置接地引下线;升压站避雷针接地引下线未按规范要求施工;4号风机平台无排水沟,回填土夯实密实度不符合规程要求,边坡未作处理;个别混凝土配合比等检测报告检测单位未签字确认,未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和28天检测数据。n 辽宁大唐国际法库双台子风电场新建工程,施工单位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集电线路C线16#塔、713#塔的∠40X3角钢弯曲变形超差,地脚螺栓无防腐措施;已组立铁塔未能可靠接地;接地引线连接存在采用对焊工艺,且焊缝未做防腐处理等问题;35kV开关柜、保护控制屏未固定,基础槽钢未见明显接地;2号主变35kV开关柜进线管型母线吊架未接地,吊架与棚顶固定部位缺少安装螺栓;主要一次电气设备接地端子与接地引线螺栓连接(孔数、孔距、孔径)不符合规范要求;全站户内明敷接地线连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户外视频设备支架未接地;户外电缆沟未按设计要求安装等电位接地线。  (八)工程质量过程控制不到位,部分资料、数据失真   督查发现,此类问题共106例,占所发现问题的11.3%,主要表现在工程质量管理资料缺失、部分数据失真、引用的施工标准错误或不完整、后补变更签证资料等,不能真实反映质量管理过程,影响工程质量资料的可追溯性。 专栏8:质量过程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n 贵州省电网公司500千伏铜仁碧江变电站工程,施工单位贵州输变电工程公司,工程质量验收验评范围划分表编制不完善,质量控制作业标准审批手续不规范。n 国网新源丰满水电站重建工程,建设单位国网新源公司丰满大坝重建工程建设局技术标准清单缺少部分国家标准,且未履行编制、审查、批准程序。n 甘肃金昌金耀发电有限公司金川区西坡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甘肃金昌金耀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酒泉安北第四风电场项目建设单位国电甘肃电力有限公司,没有编制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未设定工程质量控制点。n 山西华电朔州热电厂2×350MW工程,施工单位山东电建二公司、山西电建四公司和监理单位山西和祥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锅炉浇注料施工记录和旁站记录中,无钢纤维掺入比例,无浇注料搅拌时间、无浇注料从制作到用完的时间、无脱模时间。n 山西电力公司大同东500kV输变电工程,施工单位山西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山西省供电工程承装公司电气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签署日期与实际工作日期不一致。   三、监管意见   针对专项监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对于严重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湖南新能源株洲龙亭龙凤风电场等工程项目,已经责令其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针对部分工程项目基本建设和质量管理程序执行不到位、开工前未进行质量监督注册、违规投运等问题,责成湖南新能源株洲龙亭龙凤风电场工程、淮南-南京-上海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工程(安徽标段)、国电龙源贵州公司威宁龙头山、大海子风电建设工程、江西大唐抚州电厂建设工程、甘肃金昌金泰电力有限公司金川区光伏发电项目、武威航天新能源公司红沙岗第二风电场工程、江西南昌泉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组织工程验收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确保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程序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三)针对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现场监理机构形同虚设等问题,责成湖南新能源株洲龙亭龙凤风电场工程、江西南昌泉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工程、湖南临武大冲风电场工程、湖南省电力公司攸县电厂-船山50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完善现场监理制度,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监理措施;合理配置监理专业人员,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配置齐全必要的检测仪器,整理完善监理记录等资料。   (四)针对资质审核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问题,责成江西华能安源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甘肃华电玉门麻黄滩第一风电场、大唐瓜州北大桥第六风电场工程、辽宁大唐国际法库双台子风电场新建工程、湖南省电力电力公司攸县电厂-船山50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严格审查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工作资质,加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核把关,杜绝超越资质范围施工,严禁无证上岗。   (五)针对工程分包管理混乱、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责成湖南新能源株洲龙亭龙凤风电场110千伏升压站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毛家河水电站工程、内蒙古华能通辽努古斯台哈伦呼都噶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参数测试工程、内蒙古大唐绥滨吉成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 、内蒙古华能昌图老城风电场(48MW)工程电气安装工程#1标段工程、内蒙古中广核沽源黄盖淖风电场220kV送出线路工程的建设、总承包、施工单位,及时纠正主体工程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行为,严格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的签订与有效执行,严格执行分包队伍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和考试合格后上岗规定,督促分包队伍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自主安全管理能力。   (六)针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不到位,设计、施工存在违规问题,责成安徽省电力公司500千伏肥南变电站工程、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一期2×300MW发电工程、山西牛家岭风电场工程、甘肃武威航天新能源公司红沙岗第二风电场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确保强制性条文执行有效、到位。   (七)针对部分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混乱,检测试验报告内容弄虚作假等问题,责成安徽平圩电厂三期工程、国网新源丰满水电站重建工程、安徽省电力公司500千伏肥南变电站工程、江西华能安源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辽宁省电力公司抚顺东部220kV环网输电线路工程的建设单位,督促质量检测单位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范检测行为,杜绝弄虚作假,确保检测报告真实、有效。   (八)针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的问题,责成贵州黔源电力公司善泥坡水电站项目、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毛家河水电站工程、江西省电力公司抚州110千伏进贤衙前输变电工程、贵州电网公司500千伏凯里舟溪变电站新建工程、江西九江彭泽泉山46.2MW风电场新建工程、辽宁大唐国际法库双台子风电场新建工程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加强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各环节工程实体质量过程管控,严格按照工程规程、标准、规范的要求,逐一整改到位。   (九)针对质量过程控制不到位,部分资料、数据失真等问题,责成贵州省电网公司500千伏铜仁碧江变电站工程、山西华电朔州热电厂2×350MW工程、国网新源丰满水电站重建工程、甘肃金昌金耀发电有限公司金川区西坡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国电酒泉安北第四风电场项目、山西电力公司大同东500kV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台账资料。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公司、中能建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要督促所属单位及工程,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措施和要求,2015年1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根据有关单位及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回头看”。   本次督查未涉及到的单位及工程项目,要认真对照上述问题和整改要求,举一反三,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四、监管建议   针对上述影响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的诸多问题,为进一步强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建议进一步健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完善责权分明的政府监督管理体系,从政策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多措并举,统筹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监督检测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电力工程建设质量,促进电力工业安全健康快速发展。   (一)进一步健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组织体系   督查发现,目前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绝大部分都设在电力企业内部,在工作中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不到位等问题,难以独立、有效地履行政府的质量监督职能,难以做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快质量监督机构体系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经费方面给予保障,确保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效开展,保证工程质量管理可控在控,逐步实现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独立履行质监职责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协调机制   督查发现,在部分地区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垃圾发电等电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地方质量监督机构职能交叉,质监职责不清的问题,造成工作重复、缺位等情况,影响工程建设质量。针对当前我国电力发展速度快、建设规模大、技术难度高、外部风险因素多等实际,建议进一步加强建设、电力、水利、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明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各方监管责任,建立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科学有效管控和降低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专项监管报告,000019705/2015-00024,国家能源局,2015-04-10,,, 229,"2017-09-18 01:29:05",image/jpeg,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18945,/51/37/dc/a2/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51/37/dc/a2/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jpg,255,"2017-09-17 22:21:32",./W020150415368260286116.jpg,242,"2017-09-17 22:21:32",国家能源局2015年第3号公告,2015-04-15,"2015年 第3号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压水堆核电厂用碳钢和低合金钢 第31部分:安全壳用15Mn锻件》等203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106项和电力标准(DL)97项,现予以发布。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2日",国家能源局2015年第3号公告,000019705/2015-00021,国家能源局,2015-04-02,,, 230,"2017-09-18 01:29:09",image/jpeg,ca1202e3b7fc870fea9b4b1e8f98d9f583edf749,12191,/ca/12/02/e3/ca1202e3b7fc870fea9b4b1e8f98d9f583edf749.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ca/12/02/e3/ca1202e3b7fc870fea9b4b1e8f98d9f583edf749.jpg,256,"2017-09-17 22:21:44",W020150407305797846565.jpg,245,"2017-09-17 22:21:44",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风电并网消纳有关工作的通知,2015-04-07,"  特 急国能新能[2015]8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风电并网消纳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国神华、中国华润、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2014年,全国风电弃风限电问题进一步缓解,除新疆自治区外,其它地区弃风限电比例均有所下降。受当年风速偏小等因素的影响,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同比下降约180小时,但弃风限电问题仍是影响我国风电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此外,风电机组和风电场运行管理也面临不少问题,特别是设备故障和风电场非计划停运较为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风电开发利用工作,现将2014年度各省(区、市)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予以公布,并就做好2015年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风电市场消纳和有效利用工作。做好风电的市场消纳和有效利用工作,是落实“十三五”规划任务,完成15%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2015年,华北、东北和西北(简称“三北”)地区投产的风电规模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风电消纳的形势将非常严峻。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风电有效利用工作,在深入分析本地区风电消纳形势的基础上,大胆推动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优化本地电网调度运行,协调好风电与自备电厂、供热机组之间的关系,明确不同电源之间的调度次序,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各派出机构在我局统一部署下建立健全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深入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确保风电等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要结合资源条件、区域电网运行现状对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提出考核性保障指标,切实构建起适应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并网的电力运行和调度体系。我局将依据各省(区、市)报送的风电并网运行指标对风电并网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二、认真做好风电建设的前期工作。目前,风电项目核准权限已全部下放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编制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风电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管理,引导开发企业扎实开展测风、资源评价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项目建设选址、用地用海预审等项目核准条件,避免因风能资源评价不充分或土地、选址等建设条件不落实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要加强风电项目并网的衔接,明确风电项目接入电网的条件和要求,督促电网企业积极开展已列入年度核准计划或国家重点规划的跨省跨区风电基地项目的接入系统设计和建设工作,确保配套电网设施与风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避免因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导致的弃风限电。各风电开发企业要加强风能资源测评、地质勘查、微观选址、设备选型和接入系统设计等工作,提高风电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质量。  三、统筹做好“三北”地区风电的就地利用和外送基地的规划工作。“三北”地区是我国风能资源最丰富的地区,有效利用“三北”地区的风能资源是我国风电发展的重要任务。首先要多措并举,加快风能资源的就地利用,同时也必须要注重风电基地建设,利用跨省或跨区输电通道扩大风能资源的配置范围,是我国促进风电规模化的重要措施。内蒙古、新疆、宁夏、甘肃、山西、陕西等省(区)要根据输电通道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加快推进与本地区已规划的跨区、跨省输电通道配套的风电基地规划工作,纳入“十三五”时期“三北”地区风电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要统筹考虑风电开发规模和电网消纳能力,新建风电基地项目需落实电力消纳市场。其中以新能源建设为主的风电基地,要根据输电线路的输送容量确定风电建设规模,确保最大限度的送出清洁能源电力。与煤电基地同步规划建设的风电基地,要最大限度的利用火电机组的调峰能力,在保证电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确保清洁能源电量在外送电量中达到较高比例。电网企业和相关技术咨询机构要结合已有的建设和运行经验,进一步完善风电与火电协调运行跨区送电的技术方案和运行调度规则,确保基地项目建成后的顺利运行。  四、加快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电的开发建设。近年来,推动风电建设向消纳能力强的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布局的工作已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电并网装机容量已接近风电总装机容量的20%。但这些地区风电建设仍然滞后,必须要更加重视风电的开发建设工作,加快推进风电产业发展。首先要推动技术进步,支持设备企业研发适应中东部和南方地区资源特点的风电设备和运行管理技术。二是要督促开发企业更加重视前期工作,做好风能资源评价和土地利用的协调工作。三要积极完善风电开发建设的技术标准,更加重视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环境保护等工作,避免风电开发对当地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五、积极开拓适应风能资源特点的风电消纳市场。为提高本地电网消纳风电的能力,促进风电的就地利用,近年来,在吉林、内蒙古和河北等省(区)开展了风电清洁供暖等示范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北”地区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分析本地区风电并网运行现状和供暖需求,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结合新城镇建设和新城区开发规划,因地制宜,大胆创新,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推广应用风电清洁供暖技术,着力解决周边地区存量风电项目的消纳需求。河北、吉林省要加快推进风电制氢的示范工作,进一步积累经验。同时,要大胆推动技术革新,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其他促进风电就地利用的技术示范工作。  六、加强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随着我国风电并网运行规模的迅速增加,必须要高度重视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风电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以及风电运行与电网的适应性。各设备制造企业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可靠性。各开发企业要加强项目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的技术管理,建立完善的风电建设和运行管理体系,提高风电场规划、设计、运输、施工安装、检修维护的专业化服务能力。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理、机组运行调试、风电场并网检测、项目竣工验收等风电建设各环节的管理,加强技术和质量监督,实行重大项目建设后评估制度。相关技术机构要不断完善风电场建设和运行标准,建立并完善风电产业运行和设备质量信息监测评价系统,对于重大事故和普遍性技术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2014年度各省级电网区域风电利用小时数统计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风电并网消纳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82号",000019705/2015-00019,国家能源局,2015-03-23,,, 231,"2017-09-18 01:29:18",image/jpeg,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2109,/6e/25/e7/29/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6e/25/e7/29/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jpg,257,"2017-09-17 22:21:44",W020150407305797844502.jpg,245,"2017-09-17 22:21:44",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风电并网消纳有关工作的通知,2015-04-07,"  特 急国能新能[2015]8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风电并网消纳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国神华、中国华润、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2014年,全国风电弃风限电问题进一步缓解,除新疆自治区外,其它地区弃风限电比例均有所下降。受当年风速偏小等因素的影响,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同比下降约180小时,但弃风限电问题仍是影响我国风电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此外,风电机组和风电场运行管理也面临不少问题,特别是设备故障和风电场非计划停运较为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风电开发利用工作,现将2014年度各省(区、市)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予以公布,并就做好2015年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风电市场消纳和有效利用工作。做好风电的市场消纳和有效利用工作,是落实“十三五”规划任务,完成15%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2015年,华北、东北和西北(简称“三北”)地区投产的风电规模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风电消纳的形势将非常严峻。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风电有效利用工作,在深入分析本地区风电消纳形势的基础上,大胆推动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优化本地电网调度运行,协调好风电与自备电厂、供热机组之间的关系,明确不同电源之间的调度次序,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各派出机构在我局统一部署下建立健全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深入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确保风电等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要结合资源条件、区域电网运行现状对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提出考核性保障指标,切实构建起适应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并网的电力运行和调度体系。我局将依据各省(区、市)报送的风电并网运行指标对风电并网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二、认真做好风电建设的前期工作。目前,风电项目核准权限已全部下放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编制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风电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管理,引导开发企业扎实开展测风、资源评价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项目建设选址、用地用海预审等项目核准条件,避免因风能资源评价不充分或土地、选址等建设条件不落实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要加强风电项目并网的衔接,明确风电项目接入电网的条件和要求,督促电网企业积极开展已列入年度核准计划或国家重点规划的跨省跨区风电基地项目的接入系统设计和建设工作,确保配套电网设施与风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避免因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导致的弃风限电。各风电开发企业要加强风能资源测评、地质勘查、微观选址、设备选型和接入系统设计等工作,提高风电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质量。  三、统筹做好“三北”地区风电的就地利用和外送基地的规划工作。“三北”地区是我国风能资源最丰富的地区,有效利用“三北”地区的风能资源是我国风电发展的重要任务。首先要多措并举,加快风能资源的就地利用,同时也必须要注重风电基地建设,利用跨省或跨区输电通道扩大风能资源的配置范围,是我国促进风电规模化的重要措施。内蒙古、新疆、宁夏、甘肃、山西、陕西等省(区)要根据输电通道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加快推进与本地区已规划的跨区、跨省输电通道配套的风电基地规划工作,纳入“十三五”时期“三北”地区风电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要统筹考虑风电开发规模和电网消纳能力,新建风电基地项目需落实电力消纳市场。其中以新能源建设为主的风电基地,要根据输电线路的输送容量确定风电建设规模,确保最大限度的送出清洁能源电力。与煤电基地同步规划建设的风电基地,要最大限度的利用火电机组的调峰能力,在保证电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确保清洁能源电量在外送电量中达到较高比例。电网企业和相关技术咨询机构要结合已有的建设和运行经验,进一步完善风电与火电协调运行跨区送电的技术方案和运行调度规则,确保基地项目建成后的顺利运行。  四、加快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电的开发建设。近年来,推动风电建设向消纳能力强的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布局的工作已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电并网装机容量已接近风电总装机容量的20%。但这些地区风电建设仍然滞后,必须要更加重视风电的开发建设工作,加快推进风电产业发展。首先要推动技术进步,支持设备企业研发适应中东部和南方地区资源特点的风电设备和运行管理技术。二是要督促开发企业更加重视前期工作,做好风能资源评价和土地利用的协调工作。三要积极完善风电开发建设的技术标准,更加重视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环境保护等工作,避免风电开发对当地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五、积极开拓适应风能资源特点的风电消纳市场。为提高本地电网消纳风电的能力,促进风电的就地利用,近年来,在吉林、内蒙古和河北等省(区)开展了风电清洁供暖等示范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北”地区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分析本地区风电并网运行现状和供暖需求,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结合新城镇建设和新城区开发规划,因地制宜,大胆创新,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推广应用风电清洁供暖技术,着力解决周边地区存量风电项目的消纳需求。河北、吉林省要加快推进风电制氢的示范工作,进一步积累经验。同时,要大胆推动技术革新,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其他促进风电就地利用的技术示范工作。  六、加强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随着我国风电并网运行规模的迅速增加,必须要高度重视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风电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以及风电运行与电网的适应性。各设备制造企业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可靠性。各开发企业要加强项目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的技术管理,建立完善的风电建设和运行管理体系,提高风电场规划、设计、运输、施工安装、检修维护的专业化服务能力。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理、机组运行调试、风电场并网检测、项目竣工验收等风电建设各环节的管理,加强技术和质量监督,实行重大项目建设后评估制度。相关技术机构要不断完善风电场建设和运行标准,建立并完善风电产业运行和设备质量信息监测评价系统,对于重大事故和普遍性技术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2014年度各省级电网区域风电利用小时数统计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风电并网消纳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82号",000019705/2015-00019,国家能源局,2015-03-23,,, 232,"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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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各单位要针对春季天气干燥、容易引发各类火灾事故,以及清明节临近,野外祭祀动火导致山火风险加大等特点,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电网企业要做好高压电器设备、电缆沟道、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和防火检查,防范电气设备老化、野外山火等引发线路跳闸,影响供电安全。发电企业要做好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检查,切实防止发生燃油罐区、锅炉油系统、天然气系统、氢气系统、氨系统、制粉系统、脱硫系统、电缆、输煤皮带等系统和设备设施着火爆炸事故。燃气电厂要加强燃气设备、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燃气泄露引发火灾事故。   三、加强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作业行为。电力企业要加强重要环节、关键部位、重点区域的安全监管,落实施工起重机械装拆、脚手架搭设(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等专项施工方案,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各环节的管控,有效降低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要做好施工现场及生活办公场所的检查,重点加强可燃材料、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防止施工动火引发火灾事故,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突出作业现场危险源辨识和预防管控,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及措施落实情况等,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防范的闭环管理长效机制。   四、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电力企业要加强与消防、气象、林业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火险天气的监测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协同公安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重点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力度,严格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保卫制度,保证重要发电厂、枢纽变电站和重要输电通道安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一旦发现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消防部门,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要强化施工现场应急管理,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五、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强化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派出机构要坚持“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强化源头管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坚持和完善电力事故(事件)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事故多发、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警示、通报和约谈。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电力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督促电力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和上报信息及时准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3月1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电力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5]115号",000019705/2015-00017,国家能源局,2015-03-16,,, 233,"2017-09-18 01:29:33",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259,"2017-09-17 22:21:51",./W020150402303318567321.jpg,246,"2017-09-17 22:21:5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电力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2015-04-02,"  特 急 国能综安全[2015]115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 坚决遏制电力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电建、中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道路交通、消防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电力行业也发生数起电力安全事故。3月13日,华能北京热电厂#2发电机设备系统着火,造成4台燃煤机组停运。3月14日,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作业人员在重庆大唐国际石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脱硫#1石灰石A料仓清理工作时,被石料埋没,造成1人死亡。为做好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电力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各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4号)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做好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狠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坚决预防和遏制电力事故发生,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各单位要针对春季天气干燥、容易引发各类火灾事故,以及清明节临近,野外祭祀动火导致山火风险加大等特点,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电网企业要做好高压电器设备、电缆沟道、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和防火检查,防范电气设备老化、野外山火等引发线路跳闸,影响供电安全。发电企业要做好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检查,切实防止发生燃油罐区、锅炉油系统、天然气系统、氢气系统、氨系统、制粉系统、脱硫系统、电缆、输煤皮带等系统和设备设施着火爆炸事故。燃气电厂要加强燃气设备、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燃气泄露引发火灾事故。   三、加强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作业行为。电力企业要加强重要环节、关键部位、重点区域的安全监管,落实施工起重机械装拆、脚手架搭设(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等专项施工方案,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各环节的管控,有效降低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要做好施工现场及生活办公场所的检查,重点加强可燃材料、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防止施工动火引发火灾事故,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突出作业现场危险源辨识和预防管控,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及措施落实情况等,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防范的闭环管理长效机制。   四、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电力企业要加强与消防、气象、林业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火险天气的监测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协同公安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重点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力度,严格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保卫制度,保证重要发电厂、枢纽变电站和重要输电通道安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一旦发现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消防部门,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要强化施工现场应急管理,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五、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强化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派出机构要坚持“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强化源头管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坚持和完善电力事故(事件)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事故多发、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警示、通报和约谈。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电力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督促电力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和上报信息及时准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3月1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电力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5]115号",000019705/2015-00017,国家能源局,2015-03-16,,, 234,"2017-09-18 01:29:34",image/jpeg,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18945,/51/37/dc/a2/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51/37/dc/a2/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jpg,260,"2017-09-17 22:21:59",W020150331384798203074.jpg,247,"2017-09-17 22:21:59",国家能源局2015年第2号公告,2015-03-31,"2015年 第2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截至2014年底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变化情况予以公告。其中,首次公告煤矿219处,由于生产能力核定等原因调整产能煤矿83处,由于煤矿关闭、技术改造暂停生产等原因取消公告煤矿401处。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表国家能源局 2015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2015年第2号公告,000019705/2015-00016,国家能源局,2015-03-23,,, 235,"2017-09-18 01:29:42",image/jpeg,ca1202e3b7fc870fea9b4b1e8f98d9f583edf749,12191,/ca/12/02/e3/ca1202e3b7fc870fea9b4b1e8f98d9f583edf749.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ca/12/02/e3/ca1202e3b7fc870fea9b4b1e8f98d9f583edf749.jpg,261,"2017-09-17 22:22:18",./W020150325342650642960.jpg,250,"2017-09-17 22:22:18",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03-25,"国能煤炭〔2015〕3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 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工业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础产业。近年来,煤炭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煤炭工业整体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能源保障。但煤炭工业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同时遇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面临艰巨挑战和难得的历史机遇。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煤炭工业提出的新要求,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大力推进能源消费、供给、技术、体制革命,坚持“节约、清洁、安全”的能源战略方针,实施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创新驱动的能源发展战略,遵循煤炭工业发展规律,着力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经济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完善安全、环境等强制性标准,体现技术进步要求,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按照市场原则优化配置煤炭生产要素,最大限度发挥现有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的效用;严格资源开发管理,遏制盲目扩张和无序建设;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控制重点地区、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   坚持提质增效、集约发展。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增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发挥大型煤炭基地主体作用,合理安排区域煤炭开发强度;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推进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营造宽松政策环境,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效益。   坚持绿色开发、清洁利用。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最大限度减少煤炭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实施洗选、流通、终端消费全过程管理,依靠科技创新、强化监管,降低煤炭利用污染物排放。   三、主要意见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已转向中高速增长,能源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煤炭消费比重将不断下降,煤炭工业发展形势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煤炭需求已从高速增长降为低速增长,增长空间不断缩小;环境约束日趋强化,煤炭开发、流通、利用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过去十年快速发展期形成的规模扩张冲动仍然存在,在建煤矿产能对未来供需平衡构成较大压力;进口煤具有较强竞争力,进口量仍将保持高位。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煤炭工业发展形势的复杂性、艰巨性,增强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苦练内功、积极作为,通过煤炭行业自身主动调整适应形势变化。   (一)优化煤炭开发布局   按照“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的总体要求,依据煤炭资源禀赋、市场区位、环境容量等因素优化煤炭开发布局。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加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新建煤矿项目。   (二)调整煤炭产业结构   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依托,稳步建设大中型现代化煤矿,积极培育一批大中型煤炭骨干企业。新建煤矿以大型现代化煤矿为主,优先建设露天煤矿、特大型矿井。支持煤矿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升级改造,提高大中型煤矿比重。严格新建煤矿准入,严禁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支持资源枯竭煤矿依法有序退出。   (三)加强煤炭规划管理   坚持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按照煤炭工业大型化、现代化、集约化、生态化的发展方向,科学制定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煤炭总量,优化煤炭开发布局。根据规划确定的区域建设规模控制矿区开发强度,做好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在总量平衡、产业布局等方面的衔接。科学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矿区范围、井田开发方式及规模。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四)规范煤炭生产建设秩序   严格落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健全涵盖产能认定、建档登记、属地公告、定期上报等流程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坚持煤矿产能信息向社会公开,发挥全社会对超能力生产的监督作用。凡未经登记公告的煤矿不予安排政府性补助资金,不得核准(批复)改扩建项目。煤矿企业要按照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坚持核增从严、核减从快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坚决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工停产和限期整改要求。   (五)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采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灾害防治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控制新建煤矿开采深度,简化煤矿开拓布局,加强煤矿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装备研发,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建立健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协调机构,完善政策、规范和标准,落实资金,制定和实施治理规划及方案,促进生态文明矿区建设。   (六)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建立商品煤质量标准体系及配套政策,提高煤炭质量和利用效率。加快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大中型煤矿应配套建设选煤厂,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入洗率和商品煤质量。有序开展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项目的示范工作,抓紧建立项目示范工程标准体系。鼓励建设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示范项目。有序发展低热值煤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大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矿井水的利用力度,发展矿区循环经济。依托主要消费地、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和重要铁路枢纽,重点建设环渤海等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炭物流园区,推动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   (七)加快煤层气产业化发展   全面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重点实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建设。拓展瓦斯利用范围,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有效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严禁高浓度瓦斯直接排放。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继续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在新疆、贵州等地区开展勘探开发试验。煤层气就近利用,余气外输,依据资源分布、市场需求和天然气输气管网建设情况,统筹建设煤层气输气管网,因地制宜发展压缩、液化。完善资源协调开发机制,统筹煤炭、煤层气勘探开采布局和时序。落实财政补贴、税费扶持、市场定价等政策措施,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   (八)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合理确定资源税适用税率,加快涉煤收费清理,坚决取缔强加给煤炭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支持国有煤炭企业加快分离办社会职能,彻底解决老国有煤炭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国有煤炭企业改革路径,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继续安排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九)加强煤炭行业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规划、规则、政策、监管“四位一体”的煤炭行业管理新机制,提高煤炭行业管理的制度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推进煤炭法制建设,完善煤炭监管规章制度,加强煤炭相关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坚持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积极推进阳光审批和政府信息公开。推进煤炭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完善行业信息统计体系,继续实施服务煤炭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与国土、环保、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行业管理实效。   (十)统筹推进煤炭国际合作   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围绕国内煤炭供应安全和煤炭行业健康发展,遵循总体谋划、多元合作、分类施策、互利共赢、掌握主动的方针,进一步提升煤炭工业国际合作水平。稳步开展国际煤炭贸易,巩固和发展与主要煤炭资源国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鼓励煤炭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技术服务,承揽境外煤矿建设、技术改造以及运营管理,带动先进技术和大型装备出口。     国家能源局   2015年2月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能煤炭〔2015〕37号",000019705/2015-00014,国家能源局,2015-02-04,,, 236,"2017-09-18 01:29:47",image/jpeg,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2109,/6e/25/e7/29/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6e/25/e7/29/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jpg,262,"2017-09-17 22:22:18",./W020150325342650658914.jpg,250,"2017-09-17 22:22:18",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03-25,"国能煤炭〔2015〕3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 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工业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础产业。近年来,煤炭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煤炭工业整体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能源保障。但煤炭工业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同时遇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面临艰巨挑战和难得的历史机遇。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煤炭工业提出的新要求,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大力推进能源消费、供给、技术、体制革命,坚持“节约、清洁、安全”的能源战略方针,实施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创新驱动的能源发展战略,遵循煤炭工业发展规律,着力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经济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完善安全、环境等强制性标准,体现技术进步要求,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按照市场原则优化配置煤炭生产要素,最大限度发挥现有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的效用;严格资源开发管理,遏制盲目扩张和无序建设;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控制重点地区、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   坚持提质增效、集约发展。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增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发挥大型煤炭基地主体作用,合理安排区域煤炭开发强度;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推进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营造宽松政策环境,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效益。   坚持绿色开发、清洁利用。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最大限度减少煤炭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实施洗选、流通、终端消费全过程管理,依靠科技创新、强化监管,降低煤炭利用污染物排放。   三、主要意见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已转向中高速增长,能源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煤炭消费比重将不断下降,煤炭工业发展形势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煤炭需求已从高速增长降为低速增长,增长空间不断缩小;环境约束日趋强化,煤炭开发、流通、利用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过去十年快速发展期形成的规模扩张冲动仍然存在,在建煤矿产能对未来供需平衡构成较大压力;进口煤具有较强竞争力,进口量仍将保持高位。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煤炭工业发展形势的复杂性、艰巨性,增强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苦练内功、积极作为,通过煤炭行业自身主动调整适应形势变化。   (一)优化煤炭开发布局   按照“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的总体要求,依据煤炭资源禀赋、市场区位、环境容量等因素优化煤炭开发布局。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加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新建煤矿项目。   (二)调整煤炭产业结构   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依托,稳步建设大中型现代化煤矿,积极培育一批大中型煤炭骨干企业。新建煤矿以大型现代化煤矿为主,优先建设露天煤矿、特大型矿井。支持煤矿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升级改造,提高大中型煤矿比重。严格新建煤矿准入,严禁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支持资源枯竭煤矿依法有序退出。   (三)加强煤炭规划管理   坚持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按照煤炭工业大型化、现代化、集约化、生态化的发展方向,科学制定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煤炭总量,优化煤炭开发布局。根据规划确定的区域建设规模控制矿区开发强度,做好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在总量平衡、产业布局等方面的衔接。科学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矿区范围、井田开发方式及规模。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四)规范煤炭生产建设秩序   严格落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健全涵盖产能认定、建档登记、属地公告、定期上报等流程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坚持煤矿产能信息向社会公开,发挥全社会对超能力生产的监督作用。凡未经登记公告的煤矿不予安排政府性补助资金,不得核准(批复)改扩建项目。煤矿企业要按照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坚持核增从严、核减从快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坚决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工停产和限期整改要求。   (五)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采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灾害防治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控制新建煤矿开采深度,简化煤矿开拓布局,加强煤矿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装备研发,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建立健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协调机构,完善政策、规范和标准,落实资金,制定和实施治理规划及方案,促进生态文明矿区建设。   (六)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建立商品煤质量标准体系及配套政策,提高煤炭质量和利用效率。加快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大中型煤矿应配套建设选煤厂,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入洗率和商品煤质量。有序开展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项目的示范工作,抓紧建立项目示范工程标准体系。鼓励建设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示范项目。有序发展低热值煤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大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矿井水的利用力度,发展矿区循环经济。依托主要消费地、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和重要铁路枢纽,重点建设环渤海等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炭物流园区,推动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   (七)加快煤层气产业化发展   全面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重点实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建设。拓展瓦斯利用范围,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有效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严禁高浓度瓦斯直接排放。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继续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在新疆、贵州等地区开展勘探开发试验。煤层气就近利用,余气外输,依据资源分布、市场需求和天然气输气管网建设情况,统筹建设煤层气输气管网,因地制宜发展压缩、液化。完善资源协调开发机制,统筹煤炭、煤层气勘探开采布局和时序。落实财政补贴、税费扶持、市场定价等政策措施,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   (八)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合理确定资源税适用税率,加快涉煤收费清理,坚决取缔强加给煤炭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支持国有煤炭企业加快分离办社会职能,彻底解决老国有煤炭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国有煤炭企业改革路径,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继续安排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九)加强煤炭行业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规划、规则、政策、监管“四位一体”的煤炭行业管理新机制,提高煤炭行业管理的制度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推进煤炭法制建设,完善煤炭监管规章制度,加强煤炭相关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坚持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积极推进阳光审批和政府信息公开。推进煤炭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完善行业信息统计体系,继续实施服务煤炭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与国土、环保、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行业管理实效。   (十)统筹推进煤炭国际合作   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围绕国内煤炭供应安全和煤炭行业健康发展,遵循总体谋划、多元合作、分类施策、互利共赢、掌握主动的方针,进一步提升煤炭工业国际合作水平。稳步开展国际煤炭贸易,巩固和发展与主要煤炭资源国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鼓励煤炭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技术服务,承揽境外煤矿建设、技术改造以及运营管理,带动先进技术和大型装备出口。     国家能源局   2015年2月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能煤炭〔2015〕37号",000019705/2015-00014,国家能源局,2015-02-04,,, 237,"2017-09-18 01:29:49",image/jpeg,ca1202e3b7fc870fea9b4b1e8f98d9f583edf749,12191,/ca/12/02/e3/ca1202e3b7fc870fea9b4b1e8f98d9f583edf749.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ca/12/02/e3/ca1202e3b7fc870fea9b4b1e8f98d9f583edf749.jpg,263,"2017-09-17 22:22:21",W020150324321115681740.jpg,251,"2017-09-17 22:22:2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03-24,"国能科技[2015]7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 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各相关企业: 为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化示范,进一步规范示范工程标定评价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特制定《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3月16日    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标定工作,及时总结示范工程工业化示范数据和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工程是指由国家核准的,以新型煤化工技术和装备为手段,以煤为原料生产多种清洁燃料、提质煤以及联产热能、电力等产品的煤炭深加工项目。   二、标定目的   第三条 标定示范工程的物耗、能耗、水耗以及三废排放等主要指标,掌握示范工程能源转化效率和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X)及二氧化碳(CO2)等排放强度。   第四条 掌握示范工程的生产负荷、各机组及转动设备运行情况、产品品种及质量指标、安全环保措施、投资强度及经济效益,判断以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值。   第五条 总结示范工程的运行经验,查找并分析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操作和技术改造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   三、标定内容   第六条 通过系统物料平衡计算,测定示范工程的物耗、水耗以及三废排放等主要指标。通过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测定示范工程的能耗及能源转化效率。   四、标定管理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下达标定任务,管理和协调标定工作。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标定任务,并将标定结果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协助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示范工程标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专家组织和标定方案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应认真做好标定现场准备工作及标定过程中的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标定原始材料和标定报告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按有关档案和保密规定归档,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参与标定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标定前应签订保密协议,未经国家能源局允许,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标定技术资料,否则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标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标定前示范工程需投产运行一年以上,且应至少连续稳定运行30天以上,标定期间装置需保持稳定运行状态,负荷至少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编制标定方案(示范文本见附件1)。   第十四条 专家组由业内熟悉示范工程工艺及装备、经验丰富的5-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完成标定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应成立由各岗位操作人员组成的现场标定服务小组,配合专家组完成标定任务。   六、现场标定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组提前一天进入示范工程现场,召开标定启动会,听取示范工程业主单位有关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标定准备工作汇报,实地考察生产装置,确定边界条件和计算依据,完善标定方案,分配标定任务。   第十七条 对示范工程进行连续72小时现场标定,查阅原始记录,跟踪考察控制室、分析室、现场取样等关键岗位,记录关键运行数据。现场标定服务小组,密切配合专家组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专家组对72小时原始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做好物料平衡表和能量平衡表。确定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计算能源转化效率和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X)及二氧化碳(CO2)等排放强度。召开标定总结会,专家组形成标定报告和生产运行总结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2),并与示范工程业主单位交换意见。   七、标定后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对专家组完成的标定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出具正式的标定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3)。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将正式标定报告上报国家能源局。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5]78号",000019705/2015-00013,国家能源局,2015-03-16,,, 238,"2017-09-18 01:29:58",image/jpeg,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2109,/6e/25/e7/29/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6e/25/e7/29/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jpg,264,"2017-09-17 22:22:21",W020150324321115689885.jpg,251,"2017-09-17 22:22:2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03-24,"国能科技[2015]7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 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各相关企业: 为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化示范,进一步规范示范工程标定评价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特制定《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3月16日    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标定工作,及时总结示范工程工业化示范数据和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工程是指由国家核准的,以新型煤化工技术和装备为手段,以煤为原料生产多种清洁燃料、提质煤以及联产热能、电力等产品的煤炭深加工项目。   二、标定目的   第三条 标定示范工程的物耗、能耗、水耗以及三废排放等主要指标,掌握示范工程能源转化效率和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X)及二氧化碳(CO2)等排放强度。   第四条 掌握示范工程的生产负荷、各机组及转动设备运行情况、产品品种及质量指标、安全环保措施、投资强度及经济效益,判断以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值。   第五条 总结示范工程的运行经验,查找并分析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操作和技术改造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   三、标定内容   第六条 通过系统物料平衡计算,测定示范工程的物耗、水耗以及三废排放等主要指标。通过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测定示范工程的能耗及能源转化效率。   四、标定管理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下达标定任务,管理和协调标定工作。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标定任务,并将标定结果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协助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示范工程标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专家组织和标定方案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应认真做好标定现场准备工作及标定过程中的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标定原始材料和标定报告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按有关档案和保密规定归档,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参与标定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标定前应签订保密协议,未经国家能源局允许,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标定技术资料,否则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标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标定前示范工程需投产运行一年以上,且应至少连续稳定运行30天以上,标定期间装置需保持稳定运行状态,负荷至少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编制标定方案(示范文本见附件1)。   第十四条 专家组由业内熟悉示范工程工艺及装备、经验丰富的5-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完成标定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应成立由各岗位操作人员组成的现场标定服务小组,配合专家组完成标定任务。   六、现场标定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组提前一天进入示范工程现场,召开标定启动会,听取示范工程业主单位有关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标定准备工作汇报,实地考察生产装置,确定边界条件和计算依据,完善标定方案,分配标定任务。   第十七条 对示范工程进行连续72小时现场标定,查阅原始记录,跟踪考察控制室、分析室、现场取样等关键岗位,记录关键运行数据。现场标定服务小组,密切配合专家组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专家组对72小时原始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做好物料平衡表和能量平衡表。确定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计算能源转化效率和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X)及二氧化碳(CO2)等排放强度。召开标定总结会,专家组形成标定报告和生产运行总结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2),并与示范工程业主单位交换意见。   七、标定后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对专家组完成的标定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出具正式的标定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3)。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将正式标定报告上报国家能源局。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5]78号",000019705/2015-00013,国家能源局,2015-03-16,,, 239,"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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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区应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工作,合理确定建设布局。鼓励结合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扶贫开发等合理配置项目。优先安排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好、近期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鼓励通过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资源,选择技术和经济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项目建设,促进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下降,对降低电价的地区和项目适度增加建设规模指标。优先满足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等示范区域的建设规模指标需求,示范区域在已下达规模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追加建设规模指标。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市场开发秩序,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弃光限电严重地区,在项目布局方面应避免加剧弃光限电现象。 三、鼓励各地区优先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按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应与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匹配,原则上单个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建设规模不小于3万千瓦,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四、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下达的新增建设规模抓紧确定项目清单,连同往年结转在建的光伏电站项目,一并形成本地区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4月底前报送我局,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关省级电网企业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和预计并网时间等,具体报送格式见附件2。未经备案机关同意,实施方案中的项目在投产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和建设内容。2014年底前未安排的年度规模指标作废,各地区对符合规模管理的已备案项目要督促开工建设,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要及时清理。 五、各级电网企业应配合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对列入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应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和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按月衔接光伏电站和配套电网建设进度,并报送相关情况,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 六、建立按月监测、按季调整、年度考核的动态管理机制。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要求,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有关信息将作为调整和确定建设规模以及形成补贴目录的基本依据。在4月底前,对未将新增建设规模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地区,其规模指标将视情况调剂到落实好的地区。7月底前,经综合平衡后,对建设进度快的地区适度追加规模指标。10月底前,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网规模未达新增建设规模50%的,调减下一年度规模指标。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季公开发布本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信息,包括在建、并网及运行等情况,以引导各地区光伏发电建设。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办理电网接入各环节的服务、全额保障性收购、电费结算和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管。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统计。 附件:1、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2、2015年各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报送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3月16日","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73号",000019705/2015-00011,国家能源局,2015-03-16,,, 240,"2017-09-18 01:30:13",image/jpeg,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2109,/6e/25/e7/29/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6e/25/e7/29/6e25e7299d314188943c6fa94c5607e7a2dd51b8.jpg,266,"2017-09-17 22:22:26",W020150318537800859234.jpg,252,"2017-09-17 22:22:26","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73号",2015-03-18,"国能新能[2015]7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 根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2014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以及各方面意见,我局组织编制了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稳定扩大光伏发电应用市场,2015年下达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780万千瓦。各地区2015年计划新开工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总规模不得超过下达的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规模内的项目具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光伏扶贫试点省区(河北、山西、安徽、宁夏、青海和甘肃)安排专门规模用于光伏扶贫试点县的配套光伏电站建设。 二、各地区应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工作,合理确定建设布局。鼓励结合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扶贫开发等合理配置项目。优先安排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好、近期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鼓励通过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资源,选择技术和经济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项目建设,促进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下降,对降低电价的地区和项目适度增加建设规模指标。优先满足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等示范区域的建设规模指标需求,示范区域在已下达规模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追加建设规模指标。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市场开发秩序,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弃光限电严重地区,在项目布局方面应避免加剧弃光限电现象。 三、鼓励各地区优先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按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应与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匹配,原则上单个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建设规模不小于3万千瓦,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四、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下达的新增建设规模抓紧确定项目清单,连同往年结转在建的光伏电站项目,一并形成本地区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4月底前报送我局,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关省级电网企业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和预计并网时间等,具体报送格式见附件2。未经备案机关同意,实施方案中的项目在投产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和建设内容。2014年底前未安排的年度规模指标作废,各地区对符合规模管理的已备案项目要督促开工建设,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要及时清理。 五、各级电网企业应配合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对列入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应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和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按月衔接光伏电站和配套电网建设进度,并报送相关情况,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 六、建立按月监测、按季调整、年度考核的动态管理机制。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要求,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有关信息将作为调整和确定建设规模以及形成补贴目录的基本依据。在4月底前,对未将新增建设规模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地区,其规模指标将视情况调剂到落实好的地区。7月底前,经综合平衡后,对建设进度快的地区适度追加规模指标。10月底前,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网规模未达新增建设规模50%的,调减下一年度规模指标。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季公开发布本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信息,包括在建、并网及运行等情况,以引导各地区光伏发电建设。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办理电网接入各环节的服务、全额保障性收购、电费结算和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管。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统计。 附件:1、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2、2015年各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报送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3月16日","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73号",000019705/2015-00011,国家能源局,2015-03-16,,, 241,"2017-09-18 01:30:15",image/jpeg,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10167,/3e/b6/ae/83/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3e/b6/ae/83/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jpg,267,"2017-09-17 22:22:40",./W020150216595312033845.jpg,254,"2017-09-17 22:22:4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2015-02-16,"国能煤炭〔2015〕3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 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精神,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煤层气产业,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2月3日 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  煤层气也称煤矿瓦斯,热值与常规天然气相当,是优质清洁能源。加快煤层气勘探开发,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促进节能减排、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煤层气地面开发取得重大进展,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逐年快速增长,为产业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煤层气产业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利用率低,部分关键技术尚未取得突破。为科学高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快培育和发展煤层气产业,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坚持煤层气地面开发与煤矿瓦斯抽采并举,以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规模化矿区建设为重点,统筹规划布局,强化政策扶持,加大科技攻关,创新体制机制,着力突破发展瓶颈,推动煤层气产业跨越式发展,为构建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现代能源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建成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初步形成勘探开发、生产加工、输送利用一体化发展的产业体系;建成36个年抽采量超过1亿立方米的规模化矿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步伐进一步加快,产业布局更趋优化,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产量大幅提升,重点煤矿区采煤采气一体化、煤层气与煤矿瓦斯共采格局基本形成,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率普遍提高,煤层气产业发展成为重要的新兴能源产业。到2020年,建成3—4个煤层气产业化基地,新增探明煤层气地质储量1万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力争达到4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20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煤矿瓦斯抽采200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60%;煤矿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超过400万千瓦,民用超过600万户。   三、主要任务   (一)煤层气勘查   以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为重点,继续实施山西古交、延川南和陕西韩城等勘探项目,扩大储量探明区域;加快山西沁源、安泽、临兴、石楼、陕西彬长等区块勘探,增加探明地质储量。到2020年,提交探明地质储量7000亿立方米,为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加快新疆、内蒙古、贵州、云南、甘肃等地区煤层气资源调查和潜力评价,实施一批煤层气勘查项目,力争在新疆、内蒙古等西北地区低煤阶煤层气勘探取得突破,探索黔西滇东高应力区煤层气资源勘探有效途径。到2020年,提交探明地质储量1500亿立方米。   在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四川等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加强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开展煤层气井组抽采试验,增加煤矿区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到2020年,新增探明地质储量1500亿立方米。   (二)煤层气开发   加快建设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产业化基地,加强潘庄、柿庄南、韩城等项目生产管理,实现煤层气井稳产增产;新建古交、延川南、保德南、彬长等项目,实现产量快速增长。到2020年,煤层气产量力争达到140亿立方米。   在新疆、鄂尔多斯盆地、二连盆地、黔西滇东等地区,建设一批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突破低煤阶、深部煤层等复杂地质条件煤层气开发,启动建设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到2020年,煤层气产量达到30亿立方米。   在山西晋城、辽宁铁法、黑龙江鹤岗、安徽两淮、河南平顶山、湖南湘中、四川川南、贵州六盘水、陕西韩城、新疆阜康等矿区,加大煤矿区煤层气资源回收利用力度,开展煤层气地面预抽,推进煤矿采动区、采空区瓦斯地面抽采。到2020年,煤矿区煤层气产量达到30亿立方米。   (三)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全面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重点实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在河北峰峰、山西晋城等重点煤矿企业和产煤地市开展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建设,完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增加抽采管道、专用抽采巷道和钻孔工程量,配套建设瓦斯利用工程。建成安徽张集矿、陕西大佛寺矿等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分区域选择瓦斯灾害严重、有一定发展潜力的煤矿,再建设一批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推进瓦斯防治理念、技术、管理、装备集成创新,探索形成不同地质条件下瓦斯防治模式。到2020年,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200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60%。   (四)煤层气、煤矿瓦斯输送利用   煤层气以管道输送为主,就近利用,余气外输。依据资源分布、市场需求和天然气输气管网建设情况,统筹建设煤层气输气管网,在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及豫北等地区形成较完善的输气管网,在新疆准噶尔、滇东黔西等地区规划建设区域性输气管道。实施煤层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煤层气液化厂、压缩站、加气站。   煤矿瓦斯以就地发电和民用为主,高浓度瓦斯力争全部利用,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加快实施低浓度瓦斯液化浓缩和风排瓦斯利用示范项目。鼓励大型矿区瓦斯输配系统区域联网,集中规模化利用;鼓励中小煤矿建设分散式小型发电站或联合建设集配管网、集中发电,提高利用率。到2020年,煤矿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超过400万千瓦,民用超过600万户。   (五)科技创新   继续实施“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相关科技计划,深化煤层气成藏规律、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等基础理论研究,加强低煤阶、深部煤层气开发和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采、井上下联合抽采等技术研发,提高连续油管作业设备、高性能空气钻机等装备国产化水平,突破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技术装备瓶颈。   加强煤层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发展技术咨询服务,提升煤层气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引进煤层气开发利用先进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大排量高效压裂、低浓度瓦斯利用等先进技术和装备。建立健全煤层气标准体系,加快制订一批勘探开发、输送利用和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标准规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业指导和管理   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发挥组织协调、综合管理职能作用,统筹煤层气产业发展规划,推动落实行业重大政策措施。加强省级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标准化建设,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门经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范指导煤层气产业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煤层气项目审批事项,简化项目审核手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培育大型煤层气骨干企业,鼓励成立专业化瓦斯抽采利用公司,推动产业化开发、规模化利用。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加强煤层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二)落实完善扶持政策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 (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加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综合考虑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等因素,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严格落实煤层气市场定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价格专项督查,严肃查处地方政府不当干预价格行为。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提高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进一步严格煤矿瓦斯排放标准,制定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鼓励政策,提高利用率。优先安排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完善煤层气(煤矿瓦斯)输送利用基础设施,督促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为煤层气输送提供公平、开放的服务。   (三)加大勘探开发投入   完善以社会投资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研究提高煤层气最低勘查投入标准,限定勘查和产能建设时限,督促煤层气企业加快重点区块勘探开发。完善对外合作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调整对外合作区块,吸引有实力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勘探开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储配及输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山西、新疆、贵州等地区新设一批煤层气矿业权,采用竞争方式择优确定勘查开发主体。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煤层气项目提供授信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煤层气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   (四)完善资源协调开发机制   统筹煤层气、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时序,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探开发区块。新设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评审备案。推进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管理试点工作。督促指导煤层气和煤炭企业加强合作,建立开发方案互审、项目进展通报、地质资料共享的协调开发机制。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煤炭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对煤炭规划5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煤炭的区域,应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   五、组织实施   有关产煤省(区、市)和重点煤层气企业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结合本地区(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强化绩效考核,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完成行动计划发展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紧研究出台行动计划各项保障措施。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5〕34号",000019705/2015-00010,国家能源局,2015-02-03,,, 242,"2017-09-18 01:30:17",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268,"2017-09-17 22:22:40",./W020150216595312045028.jpg,254,"2017-09-17 22:22:4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2015-02-16,"国能煤炭〔2015〕3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 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精神,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煤层气产业,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2月3日 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  煤层气也称煤矿瓦斯,热值与常规天然气相当,是优质清洁能源。加快煤层气勘探开发,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促进节能减排、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煤层气地面开发取得重大进展,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逐年快速增长,为产业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煤层气产业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利用率低,部分关键技术尚未取得突破。为科学高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快培育和发展煤层气产业,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坚持煤层气地面开发与煤矿瓦斯抽采并举,以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规模化矿区建设为重点,统筹规划布局,强化政策扶持,加大科技攻关,创新体制机制,着力突破发展瓶颈,推动煤层气产业跨越式发展,为构建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现代能源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建成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初步形成勘探开发、生产加工、输送利用一体化发展的产业体系;建成36个年抽采量超过1亿立方米的规模化矿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步伐进一步加快,产业布局更趋优化,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产量大幅提升,重点煤矿区采煤采气一体化、煤层气与煤矿瓦斯共采格局基本形成,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率普遍提高,煤层气产业发展成为重要的新兴能源产业。到2020年,建成3—4个煤层气产业化基地,新增探明煤层气地质储量1万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力争达到4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20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煤矿瓦斯抽采200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60%;煤矿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超过400万千瓦,民用超过600万户。   三、主要任务   (一)煤层气勘查   以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为重点,继续实施山西古交、延川南和陕西韩城等勘探项目,扩大储量探明区域;加快山西沁源、安泽、临兴、石楼、陕西彬长等区块勘探,增加探明地质储量。到2020年,提交探明地质储量7000亿立方米,为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加快新疆、内蒙古、贵州、云南、甘肃等地区煤层气资源调查和潜力评价,实施一批煤层气勘查项目,力争在新疆、内蒙古等西北地区低煤阶煤层气勘探取得突破,探索黔西滇东高应力区煤层气资源勘探有效途径。到2020年,提交探明地质储量1500亿立方米。   在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四川等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加强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开展煤层气井组抽采试验,增加煤矿区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到2020年,新增探明地质储量1500亿立方米。   (二)煤层气开发   加快建设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产业化基地,加强潘庄、柿庄南、韩城等项目生产管理,实现煤层气井稳产增产;新建古交、延川南、保德南、彬长等项目,实现产量快速增长。到2020年,煤层气产量力争达到140亿立方米。   在新疆、鄂尔多斯盆地、二连盆地、黔西滇东等地区,建设一批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突破低煤阶、深部煤层等复杂地质条件煤层气开发,启动建设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到2020年,煤层气产量达到30亿立方米。   在山西晋城、辽宁铁法、黑龙江鹤岗、安徽两淮、河南平顶山、湖南湘中、四川川南、贵州六盘水、陕西韩城、新疆阜康等矿区,加大煤矿区煤层气资源回收利用力度,开展煤层气地面预抽,推进煤矿采动区、采空区瓦斯地面抽采。到2020年,煤矿区煤层气产量达到30亿立方米。   (三)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全面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重点实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在河北峰峰、山西晋城等重点煤矿企业和产煤地市开展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建设,完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增加抽采管道、专用抽采巷道和钻孔工程量,配套建设瓦斯利用工程。建成安徽张集矿、陕西大佛寺矿等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分区域选择瓦斯灾害严重、有一定发展潜力的煤矿,再建设一批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推进瓦斯防治理念、技术、管理、装备集成创新,探索形成不同地质条件下瓦斯防治模式。到2020年,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200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60%。   (四)煤层气、煤矿瓦斯输送利用   煤层气以管道输送为主,就近利用,余气外输。依据资源分布、市场需求和天然气输气管网建设情况,统筹建设煤层气输气管网,在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及豫北等地区形成较完善的输气管网,在新疆准噶尔、滇东黔西等地区规划建设区域性输气管道。实施煤层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煤层气液化厂、压缩站、加气站。   煤矿瓦斯以就地发电和民用为主,高浓度瓦斯力争全部利用,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加快实施低浓度瓦斯液化浓缩和风排瓦斯利用示范项目。鼓励大型矿区瓦斯输配系统区域联网,集中规模化利用;鼓励中小煤矿建设分散式小型发电站或联合建设集配管网、集中发电,提高利用率。到2020年,煤矿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超过400万千瓦,民用超过600万户。   (五)科技创新   继续实施“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相关科技计划,深化煤层气成藏规律、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等基础理论研究,加强低煤阶、深部煤层气开发和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采、井上下联合抽采等技术研发,提高连续油管作业设备、高性能空气钻机等装备国产化水平,突破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技术装备瓶颈。   加强煤层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发展技术咨询服务,提升煤层气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引进煤层气开发利用先进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大排量高效压裂、低浓度瓦斯利用等先进技术和装备。建立健全煤层气标准体系,加快制订一批勘探开发、输送利用和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标准规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业指导和管理   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发挥组织协调、综合管理职能作用,统筹煤层气产业发展规划,推动落实行业重大政策措施。加强省级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标准化建设,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门经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范指导煤层气产业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煤层气项目审批事项,简化项目审核手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培育大型煤层气骨干企业,鼓励成立专业化瓦斯抽采利用公司,推动产业化开发、规模化利用。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加强煤层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二)落实完善扶持政策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 (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加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综合考虑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等因素,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严格落实煤层气市场定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价格专项督查,严肃查处地方政府不当干预价格行为。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提高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进一步严格煤矿瓦斯排放标准,制定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鼓励政策,提高利用率。优先安排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完善煤层气(煤矿瓦斯)输送利用基础设施,督促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为煤层气输送提供公平、开放的服务。   (三)加大勘探开发投入   完善以社会投资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研究提高煤层气最低勘查投入标准,限定勘查和产能建设时限,督促煤层气企业加快重点区块勘探开发。完善对外合作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调整对外合作区块,吸引有实力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勘探开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储配及输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山西、新疆、贵州等地区新设一批煤层气矿业权,采用竞争方式择优确定勘查开发主体。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煤层气项目提供授信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煤层气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   (四)完善资源协调开发机制   统筹煤层气、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时序,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探开发区块。新设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评审备案。推进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管理试点工作。督促指导煤层气和煤炭企业加强合作,建立开发方案互审、项目进展通报、地质资料共享的协调开发机制。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煤炭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对煤炭规划5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煤炭的区域,应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   五、组织实施   有关产煤省(区、市)和重点煤层气企业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结合本地区(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强化绩效考核,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完成行动计划发展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紧研究出台行动计划各项保障措施。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5〕34号",000019705/2015-00010,国家能源局,2015-02-03,,, 243,"2017-09-18 01:30:27",image/jpeg,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10167,/3e/b6/ae/83/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3e/b6/ae/83/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jpg,269,"2017-09-17 22:22:50",./W020150202514064678010.jpg,256,"2017-09-17 22:22:50",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02-02,"国能安全〔2015〕2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发电机组并网 安全性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现就取消发电机组(含风电场、太阳能发电项目,下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再组织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发电企业要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并网运行发电机组满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等相关标准,符合并网运行有关安全要求。   三、发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发电机组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认真做好涉网设备、系统的试验和调试等工作,严把设备质量关,确保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安全稳定并网运行。   四、电力调度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调度管理,配合做好发电机组涉网设备、系统的试验和调试等工作,共同确保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发电企业及时消除发电机组涉网设备和系统存在的重大隐患。发生因发电机组涉网设备和系统原因造成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企业对发电机组存在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有关问题,可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反映。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62号)停止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月27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5〕28号",000019705/2015-00008,国家能源局,2015-01-27,,, 244,"2017-09-18 01:30:33",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270,"2017-09-17 22:22:50",./W020150202514064686412.jpg,256,"2017-09-17 22:22:50",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02-02,"国能安全〔2015〕2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发电机组并网 安全性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现就取消发电机组(含风电场、太阳能发电项目,下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再组织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发电企业要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并网运行发电机组满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等相关标准,符合并网运行有关安全要求。   三、发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发电机组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认真做好涉网设备、系统的试验和调试等工作,严把设备质量关,确保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安全稳定并网运行。   四、电力调度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调度管理,配合做好发电机组涉网设备、系统的试验和调试等工作,共同确保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发电企业及时消除发电机组涉网设备和系统存在的重大隐患。发生因发电机组涉网设备和系统原因造成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企业对发电机组存在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有关问题,可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反映。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62号)停止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月27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5〕28号",000019705/2015-00008,国家能源局,2015-01-27,,, 245,"2017-09-18 01:30:37",image/jpeg,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10167,/3e/b6/ae/83/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3e/b6/ae/83/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jpg,271,"2017-09-17 22:22:56",./W020150129310881680218.jpg,258,"2017-09-17 22:22:56",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01-29,"急 国能监管〔2015〕1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 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核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我局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取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确保新建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原来承担的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取消,各发电企业不需提出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不再出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批复函。   二、根据国务院通知,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再作为新机商转的基本条件。新建机组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停止执行调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电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其他工作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规定执行。   三、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新建机组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可申请由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经核查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必须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起进入商业运营,同时按调试电价追溯结算已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的电量。不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四、电力企业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衔接有序。电力调度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为新建机组调试创造良好条件。电网企业负责按月向国家能源局相应派出机构报送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情况。   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加强对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和进入(退出)商业运营工作的监管。   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及进入商业运营工作中如有异议,请及时向我局市场监管司及各派出机构反映。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月1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5〕18号",000019705/2015-00006,国家能源局,2015-01-15,,, 246,"2017-09-18 01:30:47",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272,"2017-09-17 22:22:56",./W020150129310881683151.jpg,258,"2017-09-17 22:22:56",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01-29,"急 国能监管〔2015〕1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 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核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我局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取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确保新建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原来承担的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取消,各发电企业不需提出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不再出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批复函。   二、根据国务院通知,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再作为新机商转的基本条件。新建机组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停止执行调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电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其他工作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规定执行。   三、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新建机组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可申请由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经核查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必须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起进入商业运营,同时按调试电价追溯结算已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的电量。不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四、电力企业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衔接有序。电力调度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为新建机组调试创造良好条件。电网企业负责按月向国家能源局相应派出机构报送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情况。   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加强对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和进入(退出)商业运营工作的监管。   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及进入商业运营工作中如有异议,请及时向我局市场监管司及各派出机构反映。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月1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5〕18号",000019705/2015-00006,国家能源局,2015-01-15,,, 247,"2017-09-18 01:30:48",image/jpeg,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10167,/3e/b6/ae/83/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3e/b6/ae/83/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jpg,273,"2017-09-17 22:23:03",W020150128575729071918.jpg,259,"2017-09-17 22:23:03",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未核准项目有关要求的通知,2015-01-28,"国能新能[2015]1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 计划未核准项目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规范风电开发建设,根据有关管理要求,现将加强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已列入“十二五”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但未完成核准的项目(详见列表),不再纳入核准计划管理,取消核准资格。如若再启动项目核准建设,需重新申请纳入核准计划。   二、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特别是电网接入条件和电力消纳市场,督促项目单位深化前期工作,加快落实第三、四批核准计划项目的各项要求,争取在文件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准工作。   附:取消纳入“十二五”第二批及增补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管理的项目列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月12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未核准项目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14号",000019705/2015-00005,国家能源局,2015-01-12,,, 248,"2017-09-18 01:30:51",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274,"2017-09-17 22:23:03",W020150128575729076203.jpg,259,"2017-09-17 22:23:03",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未核准项目有关要求的通知,2015-01-28,"国能新能[2015]1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 计划未核准项目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规范风电开发建设,根据有关管理要求,现将加强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已列入“十二五”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但未完成核准的项目(详见列表),不再纳入核准计划管理,取消核准资格。如若再启动项目核准建设,需重新申请纳入核准计划。   二、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特别是电网接入条件和电力消纳市场,督促项目单位深化前期工作,加快落实第三、四批核准计划项目的各项要求,争取在文件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准工作。   附:取消纳入“十二五”第二批及增补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管理的项目列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月12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未核准项目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14号",000019705/2015-00005,国家能源局,2015-01-12,,, 249,"2017-09-18 01:30:56",image/jpeg,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10167,/3e/b6/ae/83/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3e/b6/ae/83/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jpg,275,"2017-09-17 22:23:03",W020150126516291339266.jpg,260,"2017-09-17 22:23:03",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2015-01-26,"国能科技[2015]1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能源领域 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4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共计253项,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请组织、监督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单位抓紧落实和实施,按时完成任务。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月1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5]12号",000019705/2015-00004,国家能源局,2015-01-14,,, 250,"2017-09-18 01:31:01",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276,"2017-09-17 22:23:03",W020150126516291337271.jpg,260,"2017-09-17 22:23:03",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2015-01-26,"国能科技[2015]1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能源领域 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4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共计253项,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请组织、监督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单位抓紧落实和实施,按时完成任务。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月1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5]12号",000019705/2015-00004,国家能源局,2015-01-14,,, 251,"2017-09-18 01:31:04",image/jpeg,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18945,/51/37/dc/a2/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51/37/dc/a2/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jpg,277,"2017-09-17 22:23:07",W020150126509797170919.jpg,261,"2017-09-17 22:23:07",国家能源局2015年第1号公告,2015-01-26,"2015年 第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各自归口管理且已实施5年以上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进行了复审,决定废止《常压立式储罐抗震鉴定技术标准》(SY 4064-1993)等122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37项、能源装备34项和电力51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122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一览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月14日",国家能源局2015年第1号公告,000019705/2015-00003,国家能源局,2015-01-14,,, 252,"2017-09-18 01:31:07",image/jpeg,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10167,/3e/b6/ae/83/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3e/b6/ae/83/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jpg,278,"2017-09-17 22:23:15",./W020150123328122329159.jpg,262,"2017-09-17 22:23:1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2015-01-23,"国能科技[2014]51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柴油产业 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已经国家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1月2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4]511号",000019705/2014-00003,国家能源局,2014-11-28,,, 253,"2017-09-18 01:31:11",image/png,820539def475c3cb8b458d69899982f81899dd8b,215,/82/05/39/de/820539def475c3cb8b458d69899982f81899dd8b.pn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82/05/39/de/820539def475c3cb8b458d69899982f81899dd8b.png,279,"2017-09-17 22:23:15",./W020150123328122336490.png,262,"2017-09-17 22:23:1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2015-01-23,"国能科技[2014]51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柴油产业 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已经国家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1月2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4]511号",000019705/2014-00003,国家能源局,2014-11-28,,, 254,"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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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集约开发、绿色开采,高效转化、清洁利用的发展方针,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推进、科技支撑、法律规范、公众参与的原则,积极推进煤炭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煤炭工业安全、绿色、集约、高效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大幅提升,资源适度合理开发,全国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85%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62%以上;煤矿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0.15以下;资源开发利用率大幅提高,资源循环利用体系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显著改善,绿色矿山建设取得积极成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矿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燃煤发电技术和单位供电煤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7个百分点,煤炭转化能源效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低阶煤炭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研究取得积极进展,新型煤化工产业实现高效、环保、低耗发展;实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煤炭开发利用规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发展方针,促进煤炭资源集约安全绿色开发和集中清洁高效利用。统筹煤炭资源条件、矿山地质环境、水资源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科学产能。重点建设资源储量丰富、开采技术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神东等14个大型煤炭基地,优化煤炭生产开发布局。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转移步伐和大气环境容量,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定位,合理规划建设煤电、煤炭深加工等主要耗煤项目和能源输送通道,优化煤炭消费布局。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严格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到2020年,大型煤炭基地煤炭生产能力占全国总生产能力的95%左右;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   (二)大力推行煤矿安全绿色开采。以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改造现有大中型煤矿、淘汰落后产能为重点,按照“安全、科学、经济、绿色”的理念,全面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积极支持企业按照安全绿色开发矿区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改造煤矿,新建煤矿要从设计源头入手,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绿色开采技术,实现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生产煤矿要优化开拓部署,简化、优化生产系统,减少工作面个数,做到生产系统可靠、节能,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回收率,实现高效集约化生产。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及装备,限制高硫煤矿开采。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和“煤与瓦斯共采”等绿色开采技术。遵循矿区生态环境内在规律,结合区域自然地理特征,科学制定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规划及实施方案,严格执行相关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指南,建立完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到2020年,厚及特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采区回采率分别达到70%、85%和90%以上;鼓励对“三下一上(建筑物、铁路、水体下,承压水体上)”煤炭资源、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充填开采。   (三)深入发展矿区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科学利用矿井水、煤矸石、煤泥、粉煤灰等副产品,综合开发利用煤系共伴生资源,大力推进矿山机械再制造,构建煤基循环经济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鼓励利用矸石、灰渣等对沉陷区进行立体生态整治和土地复垦,发展生态农业和旅游业等适宜产业。积极探索大型矿区园区化集中高效管理模式,鼓励因地制宜建设矿区循环经济园区,优化园区内产业结构和布局,提高集约化生产利用水平。建设一批煤炭安全绿色开发示范矿区,努力实现矿产开发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最大化。   到2020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5%;在水资源短缺矿区、一般水资源矿区、水资源丰富矿区,矿井水或露天矿矿坑水利用率分别不低于95%、80%、75%;煤矿稳定塌陷土地治理率达到80%以上,排矸场和露天矿排土场复垦率达到90%以上。   (四)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煤炭远景区实施“先采气、后采煤”,加快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等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强新疆、辽宁、黑龙江、河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等地区煤层气资源勘探,在河北、吉林、安徽、江西、湖南等地区开展勘探开发试验,推动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煤炭规划生产区实施“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抽采系统,抽采达标,鼓励煤矿实施井上下立体化联合抽采,推动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矿区建设,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煤层气以管道输送为主,就近利用,余气外输,统筹建设煤层气输送管网,适度发展煤层气压缩和液化。煤矿瓦斯以就地发电和民用为主,严禁高浓度瓦斯直接排放,支持低浓度瓦斯发电、热电冷联供或浓缩利用,鼓励乏风瓦斯发电或供热等利用,提高瓦斯利用率。加大煤层气勘查开发利用技术和装备研发,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   到2020年,新增煤层气探明储量1万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4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20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井下抽采200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   (五)提高煤炭产品质量和利用标准。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所有大中型煤矿均应配套建设选煤厂或中心选煤厂,开展井下选煤厂建设和运营示范,提高原煤入选比重。积极推广先进的型煤和水煤浆技术。在矿区、港口、主要消费地等煤炭集散地建设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炭物流园区,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落实国家有关商品煤质量的规定,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煤炭清洁储运体系,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督管理。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限制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在北京、天津、河北等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鼓励北方地区使用型煤等洁净煤。   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实现应选尽选;重点建设环渤海、山东半岛、长三角、海西、珠三角、北部湾、中原、长株潭、泛武汉、环鄱阳湖、成渝等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及一批物流园区。   (六)大力发展清洁高效燃煤发电。   逐步提高电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重,推进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   根据水资源、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在新疆、内蒙古、陕西、山西、宁夏等煤炭资源富集地区,按照最先进的节能、节水、环保标准,科学推进鄂尔多斯、锡盟、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宁东、哈密、准东等9个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千万千瓦级清洁高效大型煤电基地建设。   认真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快燃煤电站节能减排改造步伐,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利用水平,打造煤电产业升级版。   (七)提高燃煤工业炉窑技术水平。实施炉窑改造工程,鼓励发展热电联供、集中供热等供热方式,以天然气、电力等清洁燃料和生物质能替代落后的分散中小燃煤锅炉。加快推广高效煤粉工业锅炉等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加快淘汰低效层燃炉等落后设备。推广先进适用的工业炉窑余热、余能回收利用技术,实现余热、余能高效回收及梯级利用。   到2020年,现役低效、排放不达标炉窑基本淘汰或升级改造,先进高效锅炉达到50%以上。   (八)切实提高煤炭加工转化水平。加快煤炭由单一燃料向原料和燃料并重转变。按照节水、环保、高效的原则,继续推进煤炭焦化、气化、煤炭液化(含煤油共炼)、煤制天然气、煤制烯烃等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提升煤炭综合利用效率,降低系统能耗、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实现清洁生产。适度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推进现代煤化工产业高标准、高水平发展。在条件适合地区,积极推进煤炭分级分质利用,优化褐煤资源开发,鼓励低阶煤提质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低阶煤产地分级提质,提高煤炭利用附加值。   2020年,现代煤化工产业化示范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更加完整的自主技术和装备体系,具备开展更高水平示范的基础。低阶煤分级提质核心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实现百万吨级示范应用。   (九)减少煤炭利用污染物排放。大力推广可资源化的烟气脱硫、脱氮技术,开展细颗粒物(PM2.5)、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重金属等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及应用。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加强细颗粒物排放控制。研究煤炭深加工转化废弃物治理技术。   到2020年,燃煤固体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率超过75%。   四、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政策制度保障体系,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形成煤炭企业优胜劣汰、煤炭产品优质优价的良性运行机制。   (一)建立完善实施和监管体系。完善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管理体系,研究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加快完善有利于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资源管理、产业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装备支撑等体系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将指标分解落实各部门、各地方,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加强工业用煤排放监测与管理,杜绝不达标排放。各地要加强民用散煤治理,建立本地区民用散煤治理实施方案。   (二)建立完善标准和评价机制。加快制定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和装备标准,研究建立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和装备评价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先进技术和装备目录。研究制定煤炭安全绿色开发矿区评价标准,积极推动煤炭安全绿色开发示范矿区(井)和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并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建立和规范全过程用煤质量保障体系,完善煤炭加工转化产品质量和能效标准。   (三)完善鼓励政策措施。列入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目录,以及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有关技术和装备,可依法享受有关税费减免、贷款支持等政策。进一步落实粉煤灰、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改进规范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高效利用园区规划内相互配套项目的核准行为,按照“统筹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确保园区相互配套项目协调发展,发挥整体循环经济效益,推进矿区产业集群发展。积极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优质煤炭进口,优化煤炭产品结构。   (四)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做好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科研工作顶层设计,加强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统筹,着力推进新技术、新装备等研发。重点加大对煤矿安全绿色开采、煤矿区循环经济、煤层气开发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煤矸石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矿山机械再制造等技术研发、示范及应用的支持,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积极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究和示范。   (五)加强宣传交流。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要加强技术研发、技术交流、市场推广和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创造有利条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26日","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 国能煤炭【2014】571号",000019705/2015-00002,国家能源局,2014-12-26,,, 255,"2017-09-18 01:31:23",image/png,820539def475c3cb8b458d69899982f81899dd8b,215,/82/05/39/de/820539def475c3cb8b458d69899982f81899dd8b.pn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82/05/39/de/820539def475c3cb8b458d69899982f81899dd8b.png,281,"2017-09-17 22:23:24",W020150112320984393028.png,263,"2017-09-17 22:23:24","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 国能煤炭【2014】571号",2015-01-12,"国能煤炭【2014】571号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工信厅(经信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公司、中煤集团公司: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落实“节约、清洁、安全”的能源战略方针,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进一步提升煤炭开发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工业原料,为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后一个时期,煤炭仍将是我国的主体能源。近年来,我国煤炭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能源保障,但自身存在的开发布局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安全保障能力不足、效率低、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党的十八大对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明确了煤炭开发利用的发展方向。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是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改善民生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集约开发、绿色开采,高效转化、清洁利用的发展方针,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推进、科技支撑、法律规范、公众参与的原则,积极推进煤炭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煤炭工业安全、绿色、集约、高效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大幅提升,资源适度合理开发,全国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85%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62%以上;煤矿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0.15以下;资源开发利用率大幅提高,资源循环利用体系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显著改善,绿色矿山建设取得积极成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矿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燃煤发电技术和单位供电煤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7个百分点,煤炭转化能源效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低阶煤炭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研究取得积极进展,新型煤化工产业实现高效、环保、低耗发展;实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煤炭开发利用规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发展方针,促进煤炭资源集约安全绿色开发和集中清洁高效利用。统筹煤炭资源条件、矿山地质环境、水资源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科学产能。重点建设资源储量丰富、开采技术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神东等14个大型煤炭基地,优化煤炭生产开发布局。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转移步伐和大气环境容量,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定位,合理规划建设煤电、煤炭深加工等主要耗煤项目和能源输送通道,优化煤炭消费布局。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严格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到2020年,大型煤炭基地煤炭生产能力占全国总生产能力的95%左右;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   (二)大力推行煤矿安全绿色开采。以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改造现有大中型煤矿、淘汰落后产能为重点,按照“安全、科学、经济、绿色”的理念,全面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积极支持企业按照安全绿色开发矿区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改造煤矿,新建煤矿要从设计源头入手,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绿色开采技术,实现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生产煤矿要优化开拓部署,简化、优化生产系统,减少工作面个数,做到生产系统可靠、节能,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回收率,实现高效集约化生产。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及装备,限制高硫煤矿开采。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和“煤与瓦斯共采”等绿色开采技术。遵循矿区生态环境内在规律,结合区域自然地理特征,科学制定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规划及实施方案,严格执行相关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指南,建立完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到2020年,厚及特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采区回采率分别达到70%、85%和90%以上;鼓励对“三下一上(建筑物、铁路、水体下,承压水体上)”煤炭资源、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充填开采。   (三)深入发展矿区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科学利用矿井水、煤矸石、煤泥、粉煤灰等副产品,综合开发利用煤系共伴生资源,大力推进矿山机械再制造,构建煤基循环经济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鼓励利用矸石、灰渣等对沉陷区进行立体生态整治和土地复垦,发展生态农业和旅游业等适宜产业。积极探索大型矿区园区化集中高效管理模式,鼓励因地制宜建设矿区循环经济园区,优化园区内产业结构和布局,提高集约化生产利用水平。建设一批煤炭安全绿色开发示范矿区,努力实现矿产开发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最大化。   到2020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5%;在水资源短缺矿区、一般水资源矿区、水资源丰富矿区,矿井水或露天矿矿坑水利用率分别不低于95%、80%、75%;煤矿稳定塌陷土地治理率达到80%以上,排矸场和露天矿排土场复垦率达到90%以上。   (四)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煤炭远景区实施“先采气、后采煤”,加快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等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强新疆、辽宁、黑龙江、河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等地区煤层气资源勘探,在河北、吉林、安徽、江西、湖南等地区开展勘探开发试验,推动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煤炭规划生产区实施“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抽采系统,抽采达标,鼓励煤矿实施井上下立体化联合抽采,推动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矿区建设,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煤层气以管道输送为主,就近利用,余气外输,统筹建设煤层气输送管网,适度发展煤层气压缩和液化。煤矿瓦斯以就地发电和民用为主,严禁高浓度瓦斯直接排放,支持低浓度瓦斯发电、热电冷联供或浓缩利用,鼓励乏风瓦斯发电或供热等利用,提高瓦斯利用率。加大煤层气勘查开发利用技术和装备研发,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   到2020年,新增煤层气探明储量1万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4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20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井下抽采200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   (五)提高煤炭产品质量和利用标准。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所有大中型煤矿均应配套建设选煤厂或中心选煤厂,开展井下选煤厂建设和运营示范,提高原煤入选比重。积极推广先进的型煤和水煤浆技术。在矿区、港口、主要消费地等煤炭集散地建设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炭物流园区,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落实国家有关商品煤质量的规定,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煤炭清洁储运体系,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督管理。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限制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在北京、天津、河北等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鼓励北方地区使用型煤等洁净煤。   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实现应选尽选;重点建设环渤海、山东半岛、长三角、海西、珠三角、北部湾、中原、长株潭、泛武汉、环鄱阳湖、成渝等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及一批物流园区。   (六)大力发展清洁高效燃煤发电。   逐步提高电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重,推进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   根据水资源、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在新疆、内蒙古、陕西、山西、宁夏等煤炭资源富集地区,按照最先进的节能、节水、环保标准,科学推进鄂尔多斯、锡盟、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宁东、哈密、准东等9个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千万千瓦级清洁高效大型煤电基地建设。   认真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快燃煤电站节能减排改造步伐,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利用水平,打造煤电产业升级版。   (七)提高燃煤工业炉窑技术水平。实施炉窑改造工程,鼓励发展热电联供、集中供热等供热方式,以天然气、电力等清洁燃料和生物质能替代落后的分散中小燃煤锅炉。加快推广高效煤粉工业锅炉等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加快淘汰低效层燃炉等落后设备。推广先进适用的工业炉窑余热、余能回收利用技术,实现余热、余能高效回收及梯级利用。   到2020年,现役低效、排放不达标炉窑基本淘汰或升级改造,先进高效锅炉达到50%以上。   (八)切实提高煤炭加工转化水平。加快煤炭由单一燃料向原料和燃料并重转变。按照节水、环保、高效的原则,继续推进煤炭焦化、气化、煤炭液化(含煤油共炼)、煤制天然气、煤制烯烃等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提升煤炭综合利用效率,降低系统能耗、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实现清洁生产。适度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推进现代煤化工产业高标准、高水平发展。在条件适合地区,积极推进煤炭分级分质利用,优化褐煤资源开发,鼓励低阶煤提质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低阶煤产地分级提质,提高煤炭利用附加值。   2020年,现代煤化工产业化示范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更加完整的自主技术和装备体系,具备开展更高水平示范的基础。低阶煤分级提质核心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实现百万吨级示范应用。   (九)减少煤炭利用污染物排放。大力推广可资源化的烟气脱硫、脱氮技术,开展细颗粒物(PM2.5)、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重金属等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及应用。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加强细颗粒物排放控制。研究煤炭深加工转化废弃物治理技术。   到2020年,燃煤固体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率超过75%。   四、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政策制度保障体系,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形成煤炭企业优胜劣汰、煤炭产品优质优价的良性运行机制。   (一)建立完善实施和监管体系。完善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管理体系,研究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加快完善有利于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资源管理、产业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装备支撑等体系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将指标分解落实各部门、各地方,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加强工业用煤排放监测与管理,杜绝不达标排放。各地要加强民用散煤治理,建立本地区民用散煤治理实施方案。   (二)建立完善标准和评价机制。加快制定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和装备标准,研究建立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和装备评价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先进技术和装备目录。研究制定煤炭安全绿色开发矿区评价标准,积极推动煤炭安全绿色开发示范矿区(井)和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并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建立和规范全过程用煤质量保障体系,完善煤炭加工转化产品质量和能效标准。   (三)完善鼓励政策措施。列入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目录,以及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有关技术和装备,可依法享受有关税费减免、贷款支持等政策。进一步落实粉煤灰、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改进规范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高效利用园区规划内相互配套项目的核准行为,按照“统筹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确保园区相互配套项目协调发展,发挥整体循环经济效益,推进矿区产业集群发展。积极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优质煤炭进口,优化煤炭产品结构。   (四)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做好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科研工作顶层设计,加强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统筹,着力推进新技术、新装备等研发。重点加大对煤矿安全绿色开采、煤矿区循环经济、煤层气开发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煤矸石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矿山机械再制造等技术研发、示范及应用的支持,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积极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究和示范。   (五)加强宣传交流。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要加强技术研发、技术交流、市场推广和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创造有利条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26日","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 国能煤炭【2014】571号",000019705/2015-00002,国家能源局,2014-12-26,,, 256,"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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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建设任务   (三)实施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电力企业要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技术标准,规范风险评估方法,量化风险等级。要发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地辨识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人员行为、环境条件等因素可能导致的安全、健康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风险,确保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及时性、全面性、科学性。要对辨识出的风险分类梳理、分级管控、分层落实,确定出各类、各级、各层的安全预控重点。要建立风险数据库并持续地开展动态辨识,评估更新,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动态管理。   (四)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电力企业要按照“沿用、完善、建立”的总体思路,“以规范、简洁、高效”为指导思想,以风险控制为主线,以PDCA(策划-执行-检查-改进)的闭环管理为原则,系统梳理完善风险预控的规程、标准和制度,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文件,为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在制度和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应详细梳理各项管理业务,明确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步骤,并在制度中以流程图等直观、简明的形式让风险管理的要求有效落地,为全面规范、深化体系应用奠定基础。   (五)做好风险管控工作。电力企业要对评估出来的不可接受的风险,结合风险类型和性质,结合企业自身的安全技术和经济能力,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创建、技术改造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风险应该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责和实施主体,使风险管控在日常工作得到落实。   (六)建立检查、审核等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电力企业要对风险预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通过安全生产工作会、安全分析会等形式对风险预控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检查和回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要建立体系审核工作机制,编制体系审核管理办法,明确审核内容和方法,检验风险预控体系的有效性、全面性和适宜性,确保风险可控在控。要根据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变化,持续地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估、管控与更新完善,实现风险预控体系的持续改进。   三、措施保障   (七)树立“关口前移、系统管控”的安全理念,为体系建设奠定思想基础。各单位要从促进电力工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安全风险预控体系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关口前移和系统控制的安全理念,以理念指导思想,以思想引领行动,从源头上消除不安全意识和行为,为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八)强化理念宣贯和人员培训,为体系建设构筑人才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涉及安全生产各环节,需要全体员工的积极、主动参与。电力企业在体系的推进过程中必须进行理念的宣贯和全员培训,使企业员工,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掌握体系管理内容、体系结构和运作方法,解决员工基本认知,并掌握体系核心内涵,彻底消除员工畏难情绪和抵触情绪,激励全员做好体系建设的内在动力,有效推动体系的建设和实施。   (九)坚持闭环管理的工作原则,为体系建设提供有效手段。电力企业要按照体系建设PDCA闭环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本单位生产实际的、科学的、规范的风险预控流程:从构建目标责任机制、运行推进机制、考核激励机制、持续改进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将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立和日常管理有机结合,建立常态化、制度化、体系化的工作机制。   (十)培育安全文化,为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氛围。电力企业要大力实施理念引领,文化渗透工程。大力弘扬先进的安全理念,培养员工“事前风险辨识、事中风险管控、事后回顾总结”的作业与管理行为模式,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从他律阶段向自律阶段、团队互助阶段过渡,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实现安全管理的自主管理、自主提升。   四、工作要求   (十一)结合生产实际,实现体系本土化和专业化。电力企业安全风险体系建设应基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现状,能够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在建设过程中,要结合电力安全生产传统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对国际上先进的安全管理体系要加以消化和吸收,坚持传承和创新并重,实现体系本土化和专业化,避免生搬硬套。各级各类人员的业务技能,包括管理技能、技术技能,是风险预控管理建设质量的最大制约因素,需要不断进行培训,提高体系专业化水平。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电力企业要结合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需求,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体系建设组织机构,确定管理机构职责、人员构成和职责分工。要根据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初步准备情况,制定推动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方法、责任分工和工作周期等。在体系的推行过程中,要强化生产技术、调度、安监、教育培训等部门的通力合作、相互协调,发挥专业优势,确保所制定的制度标准符合生产实际和风险预控的要求。   (十三)坚持全员参与,促进安全意识的提升。风险预控体系以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电力企业要发动全员(包括承包商及其员工)参与到岗位危害的辨识、风险评估和管控工作中,使员工清楚自身面临的安全风险、可能后果和控制方法,建立按标准做事的行为模式,促进全员安全意识的提升。   (十四)杜绝形式主义,实现持续改进。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推行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不能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作为一种运动和一项短期工作进行突击,各单位要切实把推行体系建设作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持续改进的手段,切实发挥体系作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月7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能安全〔2015〕1号",000019705/2015-00001,国家能源局,2015-01-07,,, 257,"2017-09-18 01:31:43",image/png,820539def475c3cb8b458d69899982f81899dd8b,215,/82/05/39/de/820539def475c3cb8b458d69899982f81899dd8b.pn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82/05/39/de/820539def475c3cb8b458d69899982f81899dd8b.png,283,"2017-09-17 22:23:26",./W020150109358640265180.png,264,"2017-09-17 22:23:26","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能安全〔2015〕1号",2015-01-09,"国能安全〔2015〕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 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能建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系统化、科学化、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提高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电力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电力行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建设目标   (一)总体要求。准确把握电力生产的特点和规律,深入研究如何在现有安全管理基础上提升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前瞻性、可控性,探索适合电力行业生产实际的、基于风险的,系统化、规范化与持续改进的安全风险管理模式,逐步构建一套理念先进、方法得当、管控有效的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立隐患排查新常态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各类事故,保持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建设目标。以风险控制为主线,以危害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持续改进的闭环管理为原则,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系统地提出电网、设备设施、劳动安全、作业环境、职业健康风险管控的内容、目标与途径,强调事前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事中落实管控措施、事后总结与改进,最终达到风险超前控制和持续改进的目的。   二、主要建设任务   (三)实施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电力企业要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技术标准,规范风险评估方法,量化风险等级。要发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地辨识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人员行为、环境条件等因素可能导致的安全、健康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风险,确保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及时性、全面性、科学性。要对辨识出的风险分类梳理、分级管控、分层落实,确定出各类、各级、各层的安全预控重点。要建立风险数据库并持续地开展动态辨识,评估更新,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动态管理。   (四)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电力企业要按照“沿用、完善、建立”的总体思路,“以规范、简洁、高效”为指导思想,以风险控制为主线,以PDCA(策划-执行-检查-改进)的闭环管理为原则,系统梳理完善风险预控的规程、标准和制度,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文件,为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在制度和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应详细梳理各项管理业务,明确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步骤,并在制度中以流程图等直观、简明的形式让风险管理的要求有效落地,为全面规范、深化体系应用奠定基础。   (五)做好风险管控工作。电力企业要对评估出来的不可接受的风险,结合风险类型和性质,结合企业自身的安全技术和经济能力,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创建、技术改造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风险应该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责和实施主体,使风险管控在日常工作得到落实。   (六)建立检查、审核等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电力企业要对风险预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通过安全生产工作会、安全分析会等形式对风险预控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检查和回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要建立体系审核工作机制,编制体系审核管理办法,明确审核内容和方法,检验风险预控体系的有效性、全面性和适宜性,确保风险可控在控。要根据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变化,持续地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估、管控与更新完善,实现风险预控体系的持续改进。   三、措施保障   (七)树立“关口前移、系统管控”的安全理念,为体系建设奠定思想基础。各单位要从促进电力工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安全风险预控体系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关口前移和系统控制的安全理念,以理念指导思想,以思想引领行动,从源头上消除不安全意识和行为,为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八)强化理念宣贯和人员培训,为体系建设构筑人才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涉及安全生产各环节,需要全体员工的积极、主动参与。电力企业在体系的推进过程中必须进行理念的宣贯和全员培训,使企业员工,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掌握体系管理内容、体系结构和运作方法,解决员工基本认知,并掌握体系核心内涵,彻底消除员工畏难情绪和抵触情绪,激励全员做好体系建设的内在动力,有效推动体系的建设和实施。   (九)坚持闭环管理的工作原则,为体系建设提供有效手段。电力企业要按照体系建设PDCA闭环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本单位生产实际的、科学的、规范的风险预控流程:从构建目标责任机制、运行推进机制、考核激励机制、持续改进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将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立和日常管理有机结合,建立常态化、制度化、体系化的工作机制。   (十)培育安全文化,为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氛围。电力企业要大力实施理念引领,文化渗透工程。大力弘扬先进的安全理念,培养员工“事前风险辨识、事中风险管控、事后回顾总结”的作业与管理行为模式,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从他律阶段向自律阶段、团队互助阶段过渡,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实现安全管理的自主管理、自主提升。   四、工作要求   (十一)结合生产实际,实现体系本土化和专业化。电力企业安全风险体系建设应基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现状,能够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在建设过程中,要结合电力安全生产传统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对国际上先进的安全管理体系要加以消化和吸收,坚持传承和创新并重,实现体系本土化和专业化,避免生搬硬套。各级各类人员的业务技能,包括管理技能、技术技能,是风险预控管理建设质量的最大制约因素,需要不断进行培训,提高体系专业化水平。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电力企业要结合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需求,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体系建设组织机构,确定管理机构职责、人员构成和职责分工。要根据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初步准备情况,制定推动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方法、责任分工和工作周期等。在体系的推行过程中,要强化生产技术、调度、安监、教育培训等部门的通力合作、相互协调,发挥专业优势,确保所制定的制度标准符合生产实际和风险预控的要求。   (十三)坚持全员参与,促进安全意识的提升。风险预控体系以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电力企业要发动全员(包括承包商及其员工)参与到岗位危害的辨识、风险评估和管控工作中,使员工清楚自身面临的安全风险、可能后果和控制方法,建立按标准做事的行为模式,促进全员安全意识的提升。   (十四)杜绝形式主义,实现持续改进。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推行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不能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作为一种运动和一项短期工作进行突击,各单位要切实把推行体系建设作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持续改进的手段,切实发挥体系作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月7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能安全〔2015〕1号",000019705/2015-00001,国家能源局,2015-01-07,,, 258,"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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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好光伏项目发电项目并网衔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核实在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电网企业与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做好建设进度衔接。对今年12月底前能够完成主体工程且具备并网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及时做好项目并网前的准备工作,简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力争使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在今年12月底前实现并网运行。对其他在建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与项目单位要做好建设计划衔接,及早确定投产并网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时能及时并网运行。   三、正确处理实行规模管理前的光伏发电项目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对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之前批复同意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正确处理。对2014年12月底前可完成主体工程且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在核实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后,协调电网企业及时接网并实现正常并网运行。对2013年12月底前已完成备案(或核准)的光伏发电项目,核实已开工建设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的,均确认纳入符合国家按发电量补贴的范围,各项目单位应及时与电网企业衔接并网时间及方案,争取早日建成并网运行。对2013年12月底前已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但没有开展实质性建设的项目应及时清理。   四、继续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各级电网企业要继续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工作流程,投入足够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开展并网调试和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项目接网。继续简化并网审核的前置条件,能够通过其他政策和管理制度保障的事项,原则上不作为并网审核的前置条件。对个人在自有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电网企业应协助业主进行电气连接及并网设施的安全检查。对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内消纳的光伏发电项目,各级电网企业应明确根据《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的并网服务。   五、加强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监管服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及时做好发电业务许可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开展并网报验,及早并网;同时要配合所在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通过对光伏发电专项监管等方式,督促电网企业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负责解释和协调光伏发电项目在接网环节及并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各类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在接网和并网运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咨询或投诉(监管热线电话为12398),在相关方发生争议时可向派出机构申请协调或裁决。派出机构应及时受理有关咨询和投诉等事项,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对国家能源局转交的涉及光伏发电并网的信访材料,应及时查清情况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12月1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14年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4]998号",000019705/2014-00117,国家能源局,2014-12-16,,, 259,"2017-09-18 01:31:53",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285,"2017-09-17 22:23:39",./W020141224368583910441.jpg,266,"2017-09-17 22:23:3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14年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作的通知,2014-12-24,"  特 急 国能综新能[2014]99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 2014年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各有关地方电网企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2013年以来,各级电网企业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光伏发电的政策,不断改进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有力促进了光伏发电的快速发展。但由于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周期差别大、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大面广等原因,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光伏发电项目接网滞后问题。为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建设,实现光伏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所在区域的能源派出机构,进一步督促协调有关各方做好光伏发电接网及并网运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发电建设计划执行的监测和督促工作,建立按月监测调度、按季考核调整的工作机制。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影响计划完成的项目在符合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的原则下及时进行调整。对项目遇到的在备案前或备案后开工所需的审批手续问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够放在事中事后办理的不应作为事前的先决条件。   二、做好光伏项目发电项目并网衔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核实在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电网企业与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做好建设进度衔接。对今年12月底前能够完成主体工程且具备并网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及时做好项目并网前的准备工作,简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力争使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在今年12月底前实现并网运行。对其他在建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与项目单位要做好建设计划衔接,及早确定投产并网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时能及时并网运行。   三、正确处理实行规模管理前的光伏发电项目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对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之前批复同意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正确处理。对2014年12月底前可完成主体工程且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在核实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后,协调电网企业及时接网并实现正常并网运行。对2013年12月底前已完成备案(或核准)的光伏发电项目,核实已开工建设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的,均确认纳入符合国家按发电量补贴的范围,各项目单位应及时与电网企业衔接并网时间及方案,争取早日建成并网运行。对2013年12月底前已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但没有开展实质性建设的项目应及时清理。   四、继续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各级电网企业要继续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工作流程,投入足够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开展并网调试和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项目接网。继续简化并网审核的前置条件,能够通过其他政策和管理制度保障的事项,原则上不作为并网审核的前置条件。对个人在自有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电网企业应协助业主进行电气连接及并网设施的安全检查。对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内消纳的光伏发电项目,各级电网企业应明确根据《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的并网服务。   五、加强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监管服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及时做好发电业务许可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开展并网报验,及早并网;同时要配合所在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通过对光伏发电专项监管等方式,督促电网企业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负责解释和协调光伏发电项目在接网环节及并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各类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在接网和并网运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咨询或投诉(监管热线电话为12398),在相关方发生争议时可向派出机构申请协调或裁决。派出机构应及时受理有关咨询和投诉等事项,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对国家能源局转交的涉及光伏发电并网的信访材料,应及时查清情况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12月1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14年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4]998号",000019705/2014-00117,国家能源局,2014-12-16,,, 260,"2017-09-18 01:31:57",image/jpeg,71257885ca255c7b581f428820fcc3afc4650a27,8546,/71/25/78/85/71257885ca255c7b581f428820fcc3afc4650a27.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71/25/78/85/71257885ca255c7b581f428820fcc3afc4650a27.jpg,286,"2017-09-17 22:23:43",W020141224366164696035.jpg,267,"2017-09-17 22:23:4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14-12-24,"国能综新能[2014]99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科院电工所、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光伏产业协会、循环经济协会,有关研究机构:   太阳能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利用前景广阔,积极扩大太阳能利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根据国家能源局“十三五”能源规划工作方案,为统筹做好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太阳能“十三五”发展规划是“十三五”时期推动太阳能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依据,对于扩大太阳能利用市场、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太阳能“十三五”发展规划要体现以下要求:   (一)要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精神以及《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的方针,加快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建设多轮驱动的能源供应体系,统筹谋划“十三五”太阳能发展。   (二)要贯彻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精神,适应体制改革和太阳能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太阳能利用的集中式与分布式不同特点进行谋划布局,按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建设布局、产业体系建设,建立与太阳能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三)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太阳能在新城镇建设和旧城镇升级改造中的作用,继续推进分布式光伏示范区、新能源城市、绿色能源县等示范区建设活动,提高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城市(镇)能源消费中的比例。   (四)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对技术进步的作用。依托重点基地、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协调推动太阳能利用和产业发展。积极促进太阳能利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发挥好市场对技术进步的引导作用。   (五)要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发挥好太阳能利用方式多、覆盖地域广等特点,将太阳能利用与生态建设、城市建设、扶贫发展、农业经济、污染治理相结合,创新太阳能利用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方式,使太阳能利用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要创新发展机制实现发展模式新突破。结合扩大太阳能利用,探索推动分布式能源利用的新机制。在投资经营方式和能源生产供应方式方面实现突破,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地热能、储能以及天然气分布式利用相结合的新型能源体系,开创能源利用的新模式。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省级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太阳能利用相关资源、发展需求、发展条件等相关规划研究工作,研究提出“十三五”时期本地区太阳能利用的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需要纳入全国太阳能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形成本地区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议稿。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太阳能利用的主要类型,重点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太阳能热利用,具备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建设条件的地区,还应包括太阳能热发电的内容。规划建议稿应包括资源条件、发展现状、面临形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等内容。规划期为2016-2020年,发展目标展望到2030年。   1、光伏发电规划研究内容包括:对光伏电站应提出建设布局,具备条件地区可提出50万千瓦以上的光伏电站基地。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结合新能源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提出重点应用城镇、工业园区及其应用规模,可根据需要提出新能源微电网以及光伏扶贫等专门项目,结合农村建设提出推广方式及规模。   2、太阳能热发电规划研究内容包括:太阳能热发电重点区域及规模、重点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技术路线和技术经济性研究等。   3、太阳能热利用规划研究内容包括:太阳能热利用目标、重点地区、发展模式、城镇和农村建筑应用推广方式和措施等。   (二)开展太阳能发展专题研究   有关研究机构及协会按照任务分工和根据规划编制需要,开展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专题研究,为总体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具体研究课题、研究内容及承担单位见附件。   三、进度安排   (一)2015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建议稿。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已有规划研究工作基础上,做好本地区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议稿起草工作;各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在已有课题研究基础上,形成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研究单位于2015年3月底前将各地区规划建议稿和相关课题研究成果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二)2015年5月底前形成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在各地区、各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规划建议稿及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在征求电网企业、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与国家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后,于2015年5月底前印发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向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2015年8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对相关内容提出建议,于2015年6月底前将意见反馈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根据各地建议继续完善规划初稿,8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按程序批准后印发实施。   (四)各地区完成本省(区、市)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在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2个月内,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修改完善本地区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并将拟发布的规划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在开展规划研究及各项课题研究工作过程中,要按照定性与定量结合,重点定量化的原则科学编制规划,充分利用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认真听取专家和企业等各方意见建议,统筹协调本规划与能源总体规划、能源专项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并具备可实施性。   请各单位按有关要求抓紧开展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国家能源局将根据进度安排,适时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联系人:邢翼腾 010-68555840 010-68555050(传真)   邮 箱: xingyiteng@126.com   附件: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专题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12月1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4]991号",000019705/2014-00116,国家能源局,2014-12-16,,, 261,"2017-09-18 01:31:58",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287,"2017-09-17 22:23:43",W020141224366164690986.jpg,267,"2017-09-17 22:23:4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14-12-24,"国能综新能[2014]99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科院电工所、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光伏产业协会、循环经济协会,有关研究机构:   太阳能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利用前景广阔,积极扩大太阳能利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根据国家能源局“十三五”能源规划工作方案,为统筹做好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太阳能“十三五”发展规划是“十三五”时期推动太阳能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依据,对于扩大太阳能利用市场、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太阳能“十三五”发展规划要体现以下要求:   (一)要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精神以及《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的方针,加快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建设多轮驱动的能源供应体系,统筹谋划“十三五”太阳能发展。   (二)要贯彻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精神,适应体制改革和太阳能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太阳能利用的集中式与分布式不同特点进行谋划布局,按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建设布局、产业体系建设,建立与太阳能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三)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太阳能在新城镇建设和旧城镇升级改造中的作用,继续推进分布式光伏示范区、新能源城市、绿色能源县等示范区建设活动,提高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城市(镇)能源消费中的比例。   (四)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对技术进步的作用。依托重点基地、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协调推动太阳能利用和产业发展。积极促进太阳能利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发挥好市场对技术进步的引导作用。   (五)要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发挥好太阳能利用方式多、覆盖地域广等特点,将太阳能利用与生态建设、城市建设、扶贫发展、农业经济、污染治理相结合,创新太阳能利用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方式,使太阳能利用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要创新发展机制实现发展模式新突破。结合扩大太阳能利用,探索推动分布式能源利用的新机制。在投资经营方式和能源生产供应方式方面实现突破,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地热能、储能以及天然气分布式利用相结合的新型能源体系,开创能源利用的新模式。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省级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太阳能利用相关资源、发展需求、发展条件等相关规划研究工作,研究提出“十三五”时期本地区太阳能利用的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需要纳入全国太阳能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形成本地区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议稿。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太阳能利用的主要类型,重点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太阳能热利用,具备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建设条件的地区,还应包括太阳能热发电的内容。规划建议稿应包括资源条件、发展现状、面临形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等内容。规划期为2016-2020年,发展目标展望到2030年。   1、光伏发电规划研究内容包括:对光伏电站应提出建设布局,具备条件地区可提出50万千瓦以上的光伏电站基地。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结合新能源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提出重点应用城镇、工业园区及其应用规模,可根据需要提出新能源微电网以及光伏扶贫等专门项目,结合农村建设提出推广方式及规模。   2、太阳能热发电规划研究内容包括:太阳能热发电重点区域及规模、重点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技术路线和技术经济性研究等。   3、太阳能热利用规划研究内容包括:太阳能热利用目标、重点地区、发展模式、城镇和农村建筑应用推广方式和措施等。   (二)开展太阳能发展专题研究   有关研究机构及协会按照任务分工和根据规划编制需要,开展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专题研究,为总体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具体研究课题、研究内容及承担单位见附件。   三、进度安排   (一)2015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建议稿。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已有规划研究工作基础上,做好本地区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议稿起草工作;各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在已有课题研究基础上,形成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研究单位于2015年3月底前将各地区规划建议稿和相关课题研究成果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二)2015年5月底前形成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在各地区、各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规划建议稿及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在征求电网企业、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与国家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后,于2015年5月底前印发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向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2015年8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对相关内容提出建议,于2015年6月底前将意见反馈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根据各地建议继续完善规划初稿,8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按程序批准后印发实施。   (四)各地区完成本省(区、市)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在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2个月内,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修改完善本地区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并将拟发布的规划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在开展规划研究及各项课题研究工作过程中,要按照定性与定量结合,重点定量化的原则科学编制规划,充分利用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认真听取专家和企业等各方意见建议,统筹协调本规划与能源总体规划、能源专项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并具备可实施性。   请各单位按有关要求抓紧开展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国家能源局将根据进度安排,适时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联系人:邢翼腾 010-68555840 010-68555050(传真)   邮 箱: xingyiteng@126.com   附件: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专题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12月1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4]991号",000019705/2014-00116,国家能源局,2014-12-16,,, 262,"2017-09-18 01:32:03",image/jpeg,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10167,/3e/b6/ae/83/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3e/b6/ae/83/3eb6ae8330920bf61993d80f0a9d83703fb9f238.jpg,288,"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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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项目单位要抓紧落实建设条件,制定实施计划,做好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屋顶使用协议、供用电协议、电网接入及购售电协议的签订和衔接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示范区项目建设和运行的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六、各示范区应开展发展模式、投融资模式、电力交易模式和专业化服务模式创新。鼓励示范区政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公共资金池、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融资难问题。鼓励示范区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示范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提出电力交易试点方案,征求当地电网企业意见后报国家能源局。   七、各有关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区域内示范区项目的电网接入、并网运行、电量收购、计量及电费结算的监管,对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管意见。涉及相关政策问题可反馈国家能源局或所在省(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涉及项目备案及实施方面的问题可反馈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负责组织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八、各省(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区建设的督促检查,按月监测统计示范区内项目备案、开工建设及进展、投产并网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有关信息(具体表格见附件2),各示范区应确定一名联系人,由其负责按月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1、30个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名单   2、30个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设情况信息报送表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1月21日","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512号",000019705/2014-00118,国家能源局,2014-11-21,,, 263,"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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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示范区政府制定支持光伏应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屋顶资源条件调查,统筹编制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制订建筑安装光伏标准,统筹项目备案,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四、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示范区内各项目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服务工作,落实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协同保障用户供电安全。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所发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和国家补贴资金转付工作。根据需要推进智能电网建设,完善电力系统运行技术体系,为光伏发电高比例接入电网运行创造条件。   五、各项目单位要抓紧落实建设条件,制定实施计划,做好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屋顶使用协议、供用电协议、电网接入及购售电协议的签订和衔接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示范区项目建设和运行的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六、各示范区应开展发展模式、投融资模式、电力交易模式和专业化服务模式创新。鼓励示范区政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公共资金池、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融资难问题。鼓励示范区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示范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提出电力交易试点方案,征求当地电网企业意见后报国家能源局。   七、各有关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区域内示范区项目的电网接入、并网运行、电量收购、计量及电费结算的监管,对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管意见。涉及相关政策问题可反馈国家能源局或所在省(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涉及项目备案及实施方面的问题可反馈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负责组织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八、各省(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区建设的督促检查,按月监测统计示范区内项目备案、开工建设及进展、投产并网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有关信息(具体表格见附件2),各示范区应确定一名联系人,由其负责按月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1、30个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名单   2、30个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设情况信息报送表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1月21日","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512号",000019705/2014-00118,国家能源局,2014-11-21,,, 264,"2017-09-18 01:32:06",image/jpeg,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19527,/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290,"2017-09-17 22:23:57",./W020141216455735008045.jpg,269,"2017-09-17 22:23:57","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2014-12-16,"  特 急 国能煤炭〔2014〕52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有关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煤矿瓦斯事故保持下降趋势,但近期相继发生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恒大煤业公司“11?26”、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林煤矿“11?27”两起重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煤矿瓦斯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同时暴露出部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瓦斯防治基础薄弱、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监管监察不力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保障安全投入,按规定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不得因为经济效益下滑而减少瓦斯防治投入。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安委办〔2014〕20号)要求,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督促煤矿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要抓紧落实人员编组,按照“一矿一组、一矿一案、一矿一策”的工作要求,逐矿全面、细致、彻底地排查隐患,对重大隐患要跟踪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以矿井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等系统为重点,坚持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长效机制,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蔓延。   三、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各地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政策落实和目标考核,督促有关企业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力度。各煤矿企业要把瓦斯抽采利用作为消除瓦斯灾害威胁的治本措施,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加强抽采效果评价,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加快建设瓦斯利用设施,拓展瓦斯利用范围,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有效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实现以用促抽、以抽保安。   四、加快实施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各产煤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尽快将煤矿安全改造和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资金同步到位,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煤矿企业按照批复的方案加快项目实施。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安全改造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规定,规范资金使用,严禁违规挪用转移中央预算内资金。示范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评价示范效果,宣传推广先进理念、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   五、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基础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瓦斯鉴定等级进行矿井瓦斯管理,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严格执行防突规定,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做到抽掘采平衡。有条件实施地面抽采的要实施瓦斯地面预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矿井通风系统做到独立完整、通风可靠,安全监控系统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参数数据库,加强抽采效果检验,建立符合矿井实际的瓦斯抽采参数和防突指标评价体系。强化煤矿地质工作,巷道掘进坚持有掘必探,防止误揭煤层。规范瓦斯抽采钻孔施工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建立施工人员责任倒查制度,严防弄虚作假,确保钻孔施工质量。   六、有效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加强企业生产行为监管。煤矿企业要按照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企业集团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登记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不得向未核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下达生产计划。   七、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省级煤炭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矿基本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等手续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建整顿。对批小建大的煤矿,以及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履行相关变更报批程序的煤矿,必须立即停工。   八、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监管力度。各产煤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各项瓦斯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和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快关闭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矿井。严格实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或依法关闭。进一步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监管,严禁弄虚作假和降低矿井瓦斯鉴定等级。强化瓦斯超限监管,发生瓦斯超限要比照事故处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能煤炭〔2014〕523号",000019705/2014-00115,国家能源局,2014-12-05,,, 265,"2017-09-18 01:32:15",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291,"2017-09-17 22:23:57",./W020141216455735017481.jpg,269,"2017-09-17 22:23:57","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2014-12-16,"  特 急 国能煤炭〔2014〕52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有关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煤矿瓦斯事故保持下降趋势,但近期相继发生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恒大煤业公司“11?26”、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林煤矿“11?27”两起重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煤矿瓦斯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同时暴露出部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瓦斯防治基础薄弱、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监管监察不力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保障安全投入,按规定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不得因为经济效益下滑而减少瓦斯防治投入。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安委办〔2014〕20号)要求,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督促煤矿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要抓紧落实人员编组,按照“一矿一组、一矿一案、一矿一策”的工作要求,逐矿全面、细致、彻底地排查隐患,对重大隐患要跟踪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以矿井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等系统为重点,坚持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长效机制,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蔓延。   三、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各地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政策落实和目标考核,督促有关企业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力度。各煤矿企业要把瓦斯抽采利用作为消除瓦斯灾害威胁的治本措施,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加强抽采效果评价,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加快建设瓦斯利用设施,拓展瓦斯利用范围,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有效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实现以用促抽、以抽保安。   四、加快实施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各产煤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尽快将煤矿安全改造和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资金同步到位,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煤矿企业按照批复的方案加快项目实施。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安全改造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规定,规范资金使用,严禁违规挪用转移中央预算内资金。示范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评价示范效果,宣传推广先进理念、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   五、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基础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瓦斯鉴定等级进行矿井瓦斯管理,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严格执行防突规定,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做到抽掘采平衡。有条件实施地面抽采的要实施瓦斯地面预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矿井通风系统做到独立完整、通风可靠,安全监控系统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参数数据库,加强抽采效果检验,建立符合矿井实际的瓦斯抽采参数和防突指标评价体系。强化煤矿地质工作,巷道掘进坚持有掘必探,防止误揭煤层。规范瓦斯抽采钻孔施工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建立施工人员责任倒查制度,严防弄虚作假,确保钻孔施工质量。   六、有效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加强企业生产行为监管。煤矿企业要按照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企业集团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登记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不得向未核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下达生产计划。   七、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省级煤炭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矿基本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等手续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建整顿。对批小建大的煤矿,以及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履行相关变更报批程序的煤矿,必须立即停工。   八、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监管力度。各产煤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各项瓦斯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和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快关闭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矿井。严格实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或依法关闭。进一步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监管,严禁弄虚作假和降低矿井瓦斯鉴定等级。强化瓦斯超限监管,发生瓦斯超限要比照事故处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能煤炭〔2014〕523号",000019705/2014-00115,国家能源局,2014-12-05,,, 266,"2017-09-18 01:32:26",image/jpeg,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19527,/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292,"2017-09-17 22:24:03",./W020141215608328154134.jpg,270,"2017-09-17 22:24:03",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的通知,2014-12-15,"特 急 国能法改[2014]50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能源软科学 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的通知各获奖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国能政策[2011]268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经过各单位推荐申报、专家初评、专业小组专家评审、全体评审专家评审、国家能源局专题会议审议、网上公示等程序,评出一等奖7项、二等奖14项、三等奖21项。现予公布。 附件: 2013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1月26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4]507号",000019705/2014-00114,国家能源局,2014-11-26,,, 267,"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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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项目共44个,总容量1053万千瓦,具体项目见附表。列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列入核准计划,应在有效期(2年)内核准。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重新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对于今后具备条件需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新项目,待开发建设方案滚动调整时一并纳入。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与海洋、海事、军事等部门沟通协调,简化管理程序,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秩序,按风电项目核准权限核准项目建设,做好监督管理。   四、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列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和安排建设资金,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海上风电项目与配套电网同步建成投产。   五、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内项目的建设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合理工期,在保证施工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和可靠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项目建设,要加强科技攻关,推进技术进步和降低成本,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研究工作。   六、为合理高效利用海洋资源,有效指导海上风电海域利用,经商国家海洋局,委托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研究制定海上风电海域利用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在建设、运行期间对相关数据和事项进行监测,请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七、为规范海上风电设备市场秩序,开发企业选用的海上风电机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未通过认证的设备不能参加投标。为进一步提升风电机组设计水平和整体性能,现委托中国风能协会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对风电机组的可靠性和基础结构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对比研究。请中国风能协会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八、为健全海上风电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指导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委托能源行业风电标委会风电规划设计分标委牵头,研究制定《海上风电场工程风电机组基础设计规范》、《海上风电场交流海底电缆选型敷设技术导则》、《海上升压站变电站设计技术导则》、《海上风电场工程施工安装技术规程》和《海上风电场防腐蚀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风电标委会风电规划设计分标委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对风电场的建设技术方案进行咨询和审查,对各关键技术节点要组织验收,有关信息要汇总共享。请风电标委会风电规划设计分标委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九、为开展海上风电成本影响因素和关键环节分析研究,对完善海上风电政策提供依据,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开展海上风电建设成本分析和政策研究工作,请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十、为及时掌握列入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进展情况,各项目单位要定期上报项目的各项进展情况,请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信息监测相关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国家能源局将加强监管,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不断完善海上风电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2月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530号",000019705/2014-00113,国家能源局,2014-12-08,,, 269,"2017-09-18 01:32:38",image/png,820539def475c3cb8b458d69899982f81899dd8b,215,/82/05/39/de/820539def475c3cb8b458d69899982f81899dd8b.pn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82/05/39/de/820539def475c3cb8b458d69899982f81899dd8b.png,295,"2017-09-17 22:24:08",./W020141212518542604796.png,271,"2017-09-17 22:24:0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2014-12-12,"国能新能〔2014〕53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大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广核、神华、三峡,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   为落实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沿海地区风能资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海上风电价格政策,编制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促进沿海地区治理大气雾霾、调整能源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海上风电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海上风电持续健康发展。   二、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项目共44个,总容量1053万千瓦,具体项目见附表。列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列入核准计划,应在有效期(2年)内核准。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重新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对于今后具备条件需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新项目,待开发建设方案滚动调整时一并纳入。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与海洋、海事、军事等部门沟通协调,简化管理程序,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秩序,按风电项目核准权限核准项目建设,做好监督管理。   四、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列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和安排建设资金,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海上风电项目与配套电网同步建成投产。   五、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内项目的建设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合理工期,在保证施工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和可靠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项目建设,要加强科技攻关,推进技术进步和降低成本,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研究工作。   六、为合理高效利用海洋资源,有效指导海上风电海域利用,经商国家海洋局,委托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研究制定海上风电海域利用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在建设、运行期间对相关数据和事项进行监测,请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七、为规范海上风电设备市场秩序,开发企业选用的海上风电机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未通过认证的设备不能参加投标。为进一步提升风电机组设计水平和整体性能,现委托中国风能协会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对风电机组的可靠性和基础结构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对比研究。请中国风能协会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八、为健全海上风电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指导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委托能源行业风电标委会风电规划设计分标委牵头,研究制定《海上风电场工程风电机组基础设计规范》、《海上风电场交流海底电缆选型敷设技术导则》、《海上升压站变电站设计技术导则》、《海上风电场工程施工安装技术规程》和《海上风电场防腐蚀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风电标委会风电规划设计分标委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对风电场的建设技术方案进行咨询和审查,对各关键技术节点要组织验收,有关信息要汇总共享。请风电标委会风电规划设计分标委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九、为开展海上风电成本影响因素和关键环节分析研究,对完善海上风电政策提供依据,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开展海上风电建设成本分析和政策研究工作,请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十、为及时掌握列入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进展情况,各项目单位要定期上报项目的各项进展情况,请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信息监测相关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国家能源局将加强监管,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不断完善海上风电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2月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530号",000019705/2014-00113,国家能源局,2014-12-08,,, 270,"2017-09-18 01:32:41",image/jpeg,71257885ca255c7b581f428820fcc3afc4650a27,8546,/71/25/78/85/71257885ca255c7b581f428820fcc3afc4650a27.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71/25/78/85/71257885ca255c7b581f428820fcc3afc4650a27.jpg,296,"2017-09-17 22:24:11",./W020141210335810784056.jpg,272,"2017-09-17 22:24:1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驻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的通知,2014-12-10,"国能综字〔2014〕957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驻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国家能源局在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咨询业务,并于12月1日开门试运行。现将《国家能源局驻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能源局驻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试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12月4日   附件 国家能源局驻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驻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相关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加强依法行政,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驻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窗口主要办理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业务咨询。   第三条 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保留的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窗口受理。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如有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场所和我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在线办事系统,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示范文本、业务咨询电话。   第五条 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窗口办理行政审批相关事务,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行统一接收、统一答复、接办分离。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实行网络预登记。申请人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在线办事系统,进行注册申请并远程登记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也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自助完成。申报材料纸质文本可通过邮局寄送,也可现场递交。   第七条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经政务服务大厅初审、承办司局复审后,确认依法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确认依法属于我局受理范围,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认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确认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八条 政务服务大厅负责对外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受理结果,并提供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查询服务。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网络查询。   第九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准文件,原则上通过邮局寄送。申请人也可凭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   第十条 政务服务大厅设有信息查询屏、文件查阅区等,主动公开我局政府信息,并依法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工作按照《国家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信访、能源监管、行政复议、纪检监察举报等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驻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的通知 国能综字〔2014〕957号",000019705/2014-00112,国家能源局,2014-12-04,,, 271,"2017-09-18 01:32:43",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297,"2017-09-17 22:24:11",./W020141210335810795394.jpg,272,"2017-09-17 22:24:1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驻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的通知,2014-12-10,"国能综字〔2014〕957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驻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国家能源局在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咨询业务,并于12月1日开门试运行。现将《国家能源局驻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能源局驻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试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12月4日   附件 国家能源局驻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驻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相关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加强依法行政,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驻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窗口主要办理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业务咨询。   第三条 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保留的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窗口受理。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如有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场所和我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在线办事系统,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示范文本、业务咨询电话。   第五条 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窗口办理行政审批相关事务,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行统一接收、统一答复、接办分离。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实行网络预登记。申请人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在线办事系统,进行注册申请并远程登记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也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自助完成。申报材料纸质文本可通过邮局寄送,也可现场递交。   第七条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经政务服务大厅初审、承办司局复审后,确认依法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确认依法属于我局受理范围,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认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确认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八条 政务服务大厅负责对外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受理结果,并提供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查询服务。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网络查询。   第九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准文件,原则上通过邮局寄送。申请人也可凭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   第十条 政务服务大厅设有信息查询屏、文件查阅区等,主动公开我局政府信息,并依法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工作按照《国家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信访、能源监管、行政复议、纪检监察举报等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驻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的通知 国能综字〔2014〕957号",000019705/2014-00112,国家能源局,2014-12-04,,, 272,"2017-09-18 01:32:47",image/jpeg,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19527,/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298,"2017-09-17 22:24:19",./W020141121353951171645.jpg,273,"2017-09-17 22:24:19","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460号",2014-11-21,"特 急国能监管〔2014〕460号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益,我局制定了《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15日   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 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行使投诉举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处理有关个人或者组织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向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   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反映涉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的电力、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方面事项。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事项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为投诉举报事项重大、情况复杂的,可以报请国家能源局处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处理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关注社会民生热点,建立问题导向监管机制,将12398热线建设成重要的能源监管民生通道。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受理和办理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健全和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闭环管理制度、内部联动和外部协同工作机制,规范受理、分理、办理、回复、回访等工作程序。   如果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责的,应当协商办理;如果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先行调查了解情况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办;确定不属于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送。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全国开通统一的12398热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拨打12398热线或者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投诉举报事项。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并且适时开展其社会知晓度调查。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规范登记、编号、建档,纳入档案管理,并定期统计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结率、回访率和当事人满意率。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 投诉处理   第十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一并提供以下信息及资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事项、投诉请求,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按照规定移送的,一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二)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三)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五)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终止办理,并且告知投诉人终止办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结投诉事项之前,投诉人可以申请撤回投诉。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反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   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但是不属于能源监管职责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且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予以支持;   (二)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予支持;   (三)对投诉请求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投诉请求决定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责令或者督促被投诉人执行。   第十八条 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一)投诉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结投诉事项,应当自作出办结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三 举报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并且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且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   (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举报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被举报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被举报人的行为未违法违规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三)举报事项证据不足,无法查明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一)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二十四条 举报办结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有举报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四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人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相关信息。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或者泄露举报信息或者隐匿、销毁举报材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对所投诉举报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能源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5日、7日为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460号",000019705/2014-00109,国家能源局,2014-10-15,,, 273,"2017-09-18 01:32:55",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299,"2017-09-17 22:24:19",./W020141121353951189437.jpg,273,"2017-09-17 22:24:19","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460号",2014-11-21,"特 急国能监管〔2014〕460号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益,我局制定了《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15日   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 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行使投诉举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处理有关个人或者组织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向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   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反映涉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的电力、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方面事项。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事项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为投诉举报事项重大、情况复杂的,可以报请国家能源局处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处理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关注社会民生热点,建立问题导向监管机制,将12398热线建设成重要的能源监管民生通道。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受理和办理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健全和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闭环管理制度、内部联动和外部协同工作机制,规范受理、分理、办理、回复、回访等工作程序。   如果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责的,应当协商办理;如果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先行调查了解情况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办;确定不属于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送。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全国开通统一的12398热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拨打12398热线或者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投诉举报事项。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并且适时开展其社会知晓度调查。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规范登记、编号、建档,纳入档案管理,并定期统计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结率、回访率和当事人满意率。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 投诉处理   第十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一并提供以下信息及资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事项、投诉请求,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按照规定移送的,一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二)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三)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五)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终止办理,并且告知投诉人终止办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结投诉事项之前,投诉人可以申请撤回投诉。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反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   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但是不属于能源监管职责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且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予以支持;   (二)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予支持;   (三)对投诉请求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投诉请求决定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责令或者督促被投诉人执行。   第十八条 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一)投诉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结投诉事项,应当自作出办结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三 举报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并且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且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   (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举报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被举报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被举报人的行为未违法违规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三)举报事项证据不足,无法查明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一)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二十四条 举报办结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有举报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四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人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相关信息。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或者泄露举报信息或者隐匿、销毁举报材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对所投诉举报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能源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5日、7日为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460号",000019705/2014-00109,国家能源局,2014-10-15,,, 274,"2017-09-18 01:33:04",image/jpeg,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19527,/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300,"2017-09-17 22:24:19",./W020141105514064792092.jpg,274,"2017-09-17 22:24:19","国家能源局关于增加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57号",2014-11-05,"国能新能[2014]45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增加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的通知 新疆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缓解南疆地区电力供需矛盾,促进南疆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南疆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决定增加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新疆自治区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70万千瓦,增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30万千瓦,上述新增规模专项用于南疆地区光伏发电建设。   二、请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抓紧办理项目备案,指导和协调配套电网建设,督促项目单位抓紧推进工程建设。   三、请电网企业抓紧配套电网建设,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和运行服务,保障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投入运行。   四、各项目单位应科学合理制定建设计划,定期向所属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建设进度情况。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1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增加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57号",000019705/2014-00107,国家能源局,2014-10-15,,, 275,"2017-09-18 01:33:14",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301,"2017-09-17 22:24:19",./W020141105514064802017.jpg,274,"2017-09-17 22:24:19","国家能源局关于增加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57号",2014-11-05,"国能新能[2014]45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增加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的通知 新疆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缓解南疆地区电力供需矛盾,促进南疆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南疆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决定增加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新疆自治区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70万千瓦,增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30万千瓦,上述新增规模专项用于南疆地区光伏发电建设。   二、请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抓紧办理项目备案,指导和协调配套电网建设,督促项目单位抓紧推进工程建设。   三、请电网企业抓紧配套电网建设,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和运行服务,保障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投入运行。   四、各项目单位应科学合理制定建设计划,定期向所属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建设进度情况。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1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增加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57号",000019705/2014-00107,国家能源局,2014-10-15,,, 276,"2017-09-18 01:33:16",image/jpeg,9882ba12a75cb5cc8c278872cc2014d388332b4a,18894,/98/82/ba/12/9882ba12a75cb5cc8c278872cc2014d388332b4a.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98/82/ba/12/9882ba12a75cb5cc8c278872cc2014d388332b4a.jpg,302,"2017-09-17 22:24:19",./W020141105530969532665.jpg,275,"2017-09-17 22:24:19","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47号",2014-11-05,"特 急 国能新能[2014]447号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实施   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扶贫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光伏扶贫”工作的会议纪要》(国能新能[2014]420号)精神,加快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国家能源局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了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4年10月11日      附件   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   光伏扶贫既是扶贫工作的新途径,也是扩大光伏市场的新领域,有利于人民群众增收就业,有利于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变革,具有明显的产业带动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扶贫工作部署和支持光伏产业的政策,决定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现制定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利用6年时间,到2020年,开展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程。一是实施分布式光伏扶贫,支持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内已建档立卡贫困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增加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收入。二是片区县和贫困县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利用贫困地区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光伏电站,使贫困人口能直接增加收入。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全国精准扶贫特困户增收需求、电力负荷及电网建设现状,统一规划实施光伏扶贫项目,率先开展户用光伏扶贫,在具备条件地区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和光伏电站扶贫。   (二)政策扶持、依托市场。统筹扶贫政策、分布式光伏政策及相关税收、价格、金融及电网服务政策,国家和地方共同支持,通过市场机制开展光伏扶贫工程建设。   (三)社会动员、合力推进。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捐资或捐赠设备等方式,积极参与光伏扶贫行动,协力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及资金问题。   (四)完善标准、保障质量。根据各类贫困地区地域特点、经济发展和适宜扶贫模式,完善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投资效益。加强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监管。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调查摸底。组织有关省(区、市)以县为单位摸清贫困县以及需要扶贫贫困户的具体情况,包括贫困县区产业经济、人口、能源、电力发展现状,特困户屋顶、荒山荒坡及土地资源利用条件,初步确定具备条件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或村级光伏电站场址。初步考虑优先支持用电量较大、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较好的地区作为优先扶贫对象。每个贫困县选择2~3个具备建设条件的光伏设施农业、光伏农业大棚或利用荒山荒坡的光伏电站场址,作为光伏农业扶贫的重点项目。户用光伏系统及光伏电站信息均需建册立户,建立信息化系统。   (二)出台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指导意见,明确光伏扶贫总体要求、目标和主要任务、组织实施方式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整合国家和地方扶贫政策和分布式光伏政策,通过政府补贴、农户出资、银行优贷、可再生能源基金、电网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光伏扶贫。   (三)开展首批光伏扶贫项目。重点在地方积极性高、配套政策具备、已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宁夏、安徽、山西、河北、甘肃、青海6省30个县开展首批光伏试点,选择有积极性的企业参加试点项目。组织各省提出光伏扶贫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争取年底前批复实施。   (四)编制全国光伏扶贫规划(2015-2020)。根据光伏扶贫指导意见,组织地方编制本地光伏扶贫规划,统筹编制全国光伏扶贫工作规划,明确全国光伏扶贫目标、任务和布局,协调光伏并网接入和服务,统一开展光伏扶贫工程技术培训,综合利用国家扶贫、可再生能源、财政、税收政策,提出光伏扶贫的保障措施。   (五)制订光伏扶贫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全国光伏扶贫规划,组织各省编制本省光伏扶贫年度开发方案,明确年度光伏扶贫安装光伏的规模、安装户数以及重点光伏设施农业项目和扶贫功能的光伏电站项目,统筹全国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和财政资金情况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技术指导。国家层面做好总体制度设计、政策协调、技术规范和培训体系建设,地方层面要明确光伏扶贫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责任主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实施主体,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加强技术培训,建立长期运行维护体系,确保光伏扶贫项目的质量效益。   (七)加强实施监管。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扶贫开发部门加强光伏扶贫开发实施情况监管,重点监管年度计划执行、并网服务、补贴资金结算以及市场秩序情况,保证光伏扶贫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   四、组织和政策保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国家能源局由刘琦副局长牵头,新能源司具体负责,规划司参与,水规总院作为牵头技术支撑单位。国务院扶贫办由欧青平副主任牵头,发展指导司具体负责,中国扶贫发展中心参与。双方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根据工作需要,请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参与。   (二)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在国家能源局领导下,水规总院会同扶贫发展中心、电网、检测认证机构及主要光伏相关设备制造企业建立技术支撑体系,负责光伏扶贫全过程的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开展规划研究、制定工程技术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建立项目信息系统等,在整个工程实施及政策协调中,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指导。   (三)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国家统筹、地方配套、银行支持、用户出资多种资金筹措机制,统筹电站建设和分布式光伏建设。光伏扶贫优先列入光伏发电年度开发计划,单独下达。电网企业配合做好电网改造等技术支持工作,并按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优先保障并网条件,与用户按月结算电费;协调中央财政安排必要的财政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各省级政府结合本地财政及贫困地区情况落实配套资金,银行实行低息贷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4年10月,开展首批光伏扶贫项目摸底调查,编制首批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以县为单元、以村为单体、以户为单位完成户用光伏扶贫和光伏电站场址调查,利用两个月时间形成实施方案,12月底下达首批光伏扶贫项目,同时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二)2014年10~11月,结合试点工作方案出台政策措施。国务院扶贫办会同国家能源局制定关于开展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明确光伏扶贫工程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政策措施。   (三)2014年11~12月,组织编制全国光伏扶贫规划。组织各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光伏扶贫规划,并在各省规划基础上形成全国光伏扶贫发展规划纲要,印发实施。   (四)2015年1~2月,制订年度扶贫方案。以全国光伏扶贫规划纲要为依据,组织地方编制并上报2015年光伏扶贫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光伏发电规模和国家扶贫资金后组织下达并实施。   (五)技术支撑单位尽快开展相关技术规范工作,年底前完成发布光伏扶贫重要对象统计技术规范、光伏扶贫规划编制大纲、2015年完成光伏扶贫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相关技术规范及光伏扶贫技术培训方案。","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47号",000019705/2014-00106,国家能源局,2014-10-11,,, 277,"2017-09-18 01:33:23",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303,"2017-09-17 22:24:19",W020141105511398876456.jpg,275,"2017-09-17 22:24:19","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47号",2014-11-05,"特 急 国能新能[2014]447号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实施   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扶贫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光伏扶贫”工作的会议纪要》(国能新能[2014]420号)精神,加快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国家能源局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了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4年10月11日      附件   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   光伏扶贫既是扶贫工作的新途径,也是扩大光伏市场的新领域,有利于人民群众增收就业,有利于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变革,具有明显的产业带动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扶贫工作部署和支持光伏产业的政策,决定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现制定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利用6年时间,到2020年,开展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程。一是实施分布式光伏扶贫,支持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内已建档立卡贫困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增加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收入。二是片区县和贫困县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利用贫困地区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光伏电站,使贫困人口能直接增加收入。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全国精准扶贫特困户增收需求、电力负荷及电网建设现状,统一规划实施光伏扶贫项目,率先开展户用光伏扶贫,在具备条件地区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和光伏电站扶贫。   (二)政策扶持、依托市场。统筹扶贫政策、分布式光伏政策及相关税收、价格、金融及电网服务政策,国家和地方共同支持,通过市场机制开展光伏扶贫工程建设。   (三)社会动员、合力推进。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捐资或捐赠设备等方式,积极参与光伏扶贫行动,协力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及资金问题。   (四)完善标准、保障质量。根据各类贫困地区地域特点、经济发展和适宜扶贫模式,完善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投资效益。加强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监管。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调查摸底。组织有关省(区、市)以县为单位摸清贫困县以及需要扶贫贫困户的具体情况,包括贫困县区产业经济、人口、能源、电力发展现状,特困户屋顶、荒山荒坡及土地资源利用条件,初步确定具备条件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或村级光伏电站场址。初步考虑优先支持用电量较大、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较好的地区作为优先扶贫对象。每个贫困县选择2~3个具备建设条件的光伏设施农业、光伏农业大棚或利用荒山荒坡的光伏电站场址,作为光伏农业扶贫的重点项目。户用光伏系统及光伏电站信息均需建册立户,建立信息化系统。   (二)出台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指导意见,明确光伏扶贫总体要求、目标和主要任务、组织实施方式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整合国家和地方扶贫政策和分布式光伏政策,通过政府补贴、农户出资、银行优贷、可再生能源基金、电网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光伏扶贫。   (三)开展首批光伏扶贫项目。重点在地方积极性高、配套政策具备、已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宁夏、安徽、山西、河北、甘肃、青海6省30个县开展首批光伏试点,选择有积极性的企业参加试点项目。组织各省提出光伏扶贫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争取年底前批复实施。   (四)编制全国光伏扶贫规划(2015-2020)。根据光伏扶贫指导意见,组织地方编制本地光伏扶贫规划,统筹编制全国光伏扶贫工作规划,明确全国光伏扶贫目标、任务和布局,协调光伏并网接入和服务,统一开展光伏扶贫工程技术培训,综合利用国家扶贫、可再生能源、财政、税收政策,提出光伏扶贫的保障措施。   (五)制订光伏扶贫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全国光伏扶贫规划,组织各省编制本省光伏扶贫年度开发方案,明确年度光伏扶贫安装光伏的规模、安装户数以及重点光伏设施农业项目和扶贫功能的光伏电站项目,统筹全国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和财政资金情况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技术指导。国家层面做好总体制度设计、政策协调、技术规范和培训体系建设,地方层面要明确光伏扶贫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责任主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实施主体,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加强技术培训,建立长期运行维护体系,确保光伏扶贫项目的质量效益。   (七)加强实施监管。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扶贫开发部门加强光伏扶贫开发实施情况监管,重点监管年度计划执行、并网服务、补贴资金结算以及市场秩序情况,保证光伏扶贫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   四、组织和政策保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国家能源局由刘琦副局长牵头,新能源司具体负责,规划司参与,水规总院作为牵头技术支撑单位。国务院扶贫办由欧青平副主任牵头,发展指导司具体负责,中国扶贫发展中心参与。双方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根据工作需要,请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参与。   (二)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在国家能源局领导下,水规总院会同扶贫发展中心、电网、检测认证机构及主要光伏相关设备制造企业建立技术支撑体系,负责光伏扶贫全过程的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开展规划研究、制定工程技术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建立项目信息系统等,在整个工程实施及政策协调中,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指导。   (三)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国家统筹、地方配套、银行支持、用户出资多种资金筹措机制,统筹电站建设和分布式光伏建设。光伏扶贫优先列入光伏发电年度开发计划,单独下达。电网企业配合做好电网改造等技术支持工作,并按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优先保障并网条件,与用户按月结算电费;协调中央财政安排必要的财政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各省级政府结合本地财政及贫困地区情况落实配套资金,银行实行低息贷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4年10月,开展首批光伏扶贫项目摸底调查,编制首批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以县为单元、以村为单体、以户为单位完成户用光伏扶贫和光伏电站场址调查,利用两个月时间形成实施方案,12月底下达首批光伏扶贫项目,同时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二)2014年10~11月,结合试点工作方案出台政策措施。国务院扶贫办会同国家能源局制定关于开展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明确光伏扶贫工程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政策措施。   (三)2014年11~12月,组织编制全国光伏扶贫规划。组织各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光伏扶贫规划,并在各省规划基础上形成全国光伏扶贫发展规划纲要,印发实施。   (四)2015年1~2月,制订年度扶贫方案。以全国光伏扶贫规划纲要为依据,组织地方编制并上报2015年光伏扶贫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光伏发电规模和国家扶贫资金后组织下达并实施。   (五)技术支撑单位尽快开展相关技术规范工作,年底前完成发布光伏扶贫重要对象统计技术规范、光伏扶贫规划编制大纲、2015年完成光伏扶贫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相关技术规范及光伏扶贫技术培训方案。","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47号",000019705/2014-00106,国家能源局,2014-10-11,,, 278,"2017-09-18 01:33:27",image/jpeg,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19527,/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304,"2017-09-17 22:24:24",W020141103517795907241.jpg,276,"2017-09-17 22:24:24","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480号",2014-11-03,"特 急 国能煤炭〔2014〕48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 专项监管的通知 有关派出机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近年来,煤炭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煤矿建设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煤矿建设秩序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但部分地区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现象仍然突出。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部分省区煤矿未批先建、无证生产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格责任制、加强问责监督,切实将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建设法律法规,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国家能源局决定在重点产煤省(区)组织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煤矿开发建设秩序,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二)对煤矿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煤矿基本建设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监管内容及要求   此次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重点产煤省(区)建设煤矿,发现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开始井筒开挖或表土层剥离)或已建成投产的煤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尚未建成的煤矿项目   1、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责令其停止建设。   2、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和采矿许可证的,根据该煤矿项目土地使用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颁证)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告知煤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告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已建成并组织生产的煤矿   1、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   2、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和采矿许可证的,根据该煤矿项目土地使用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颁证)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以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以及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告知煤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以及煤矿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告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国家能源局成立专项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监管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吴新雄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史玉波、王禹民、谭荣尧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煤炭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具体工作。   (二)根据监管的区域分布,本次专项监管成立督查组。督查组组长由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场监管司、煤炭司及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派出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同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专家共同参与(具体分组及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三)各督查组要根据督查区域在建煤矿情况,对在建煤矿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检查情况逐一记录(样式见附件二)。发现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生产的,责成当地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   (四)各督查组要将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的煤矿名单,及时提交供电部门采取限电措施,除保证必要的矿井通风、排水等保安负荷外,一律停止采掘供电;同时,提请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的违规煤矿,国家能源局一年内不予办理项目核准。   (五)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专项监管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生产情况,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生产行为的,必须认真落实停建停产要求。   (六)各督查组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专项监管工作,汇总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情况,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根据督查情况,形成专项监管报告。   附件:1、专项监管督查组分组安排表   2、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记录表(样式)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29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480号",000019705/2014-00105,国家能源局,2014-10-29,,, 279,"2017-09-18 01:33:35",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305,"2017-09-17 22:24:24",W020141103517795917141.jpg,276,"2017-09-17 22:24:24","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480号",2014-11-03,"特 急 国能煤炭〔2014〕48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 专项监管的通知 有关派出机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近年来,煤炭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煤矿建设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煤矿建设秩序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但部分地区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现象仍然突出。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部分省区煤矿未批先建、无证生产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格责任制、加强问责监督,切实将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建设法律法规,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国家能源局决定在重点产煤省(区)组织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煤矿开发建设秩序,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二)对煤矿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煤矿基本建设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监管内容及要求   此次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重点产煤省(区)建设煤矿,发现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开始井筒开挖或表土层剥离)或已建成投产的煤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尚未建成的煤矿项目   1、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责令其停止建设。   2、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和采矿许可证的,根据该煤矿项目土地使用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颁证)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告知煤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告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已建成并组织生产的煤矿   1、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   2、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和采矿许可证的,根据该煤矿项目土地使用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颁证)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以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以及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告知煤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以及煤矿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告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国家能源局成立专项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监管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吴新雄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史玉波、王禹民、谭荣尧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煤炭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具体工作。   (二)根据监管的区域分布,本次专项监管成立督查组。督查组组长由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场监管司、煤炭司及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派出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同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专家共同参与(具体分组及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三)各督查组要根据督查区域在建煤矿情况,对在建煤矿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检查情况逐一记录(样式见附件二)。发现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生产的,责成当地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   (四)各督查组要将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的煤矿名单,及时提交供电部门采取限电措施,除保证必要的矿井通风、排水等保安负荷外,一律停止采掘供电;同时,提请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的违规煤矿,国家能源局一年内不予办理项目核准。   (五)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专项监管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生产情况,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生产行为的,必须认真落实停建停产要求。   (六)各督查组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专项监管工作,汇总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情况,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根据督查情况,形成专项监管报告。   附件:1、专项监管督查组分组安排表   2、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记录表(样式)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29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480号",000019705/2014-00105,国家能源局,2014-10-29,,, 280,"2017-09-18 01:33:43",image/jpeg,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19527,/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306,"2017-09-17 22:24:31",./W020141103292540536598.jpg,277,"2017-09-17 22:24:31","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在建煤矿项目有关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475号",2014-11-03,"国能煤炭[2014]47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在建煤矿项目有关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为详细掌握在建煤矿项目情况,摸清煤矿建设现状,做好煤炭行业宏观调控,经研究决定,在重点产煤省(区、市)开展建设煤矿调查摸底工作。请你们按照三类情况对辖区内所有在建煤矿进行梳理,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4年11月13日前报国家能源局(具体格式见附表)。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面调查统计在建煤矿有关情况,认真核查核实,确保上报情况真实可靠。   国家能源局将对各地上报在建煤矿项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研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适时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专项监管。   附件:1、××省(区)已核准(审批)在建煤矿项目统计表   2、××省(区)未核准(审批)在建煤矿项目统计表(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3、××省(区)未核准(审批)在建煤矿项目统计表(未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2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在建煤矿项目有关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475号",000019705/2014-00104,国家能源局,2014-10-24,,, 281,"2017-09-18 01:33:44",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307,"2017-09-17 22:24:31",./W020141103292540534058.jpg,277,"2017-09-17 22:24:31","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在建煤矿项目有关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475号",2014-11-03,"国能煤炭[2014]47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在建煤矿项目有关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为详细掌握在建煤矿项目情况,摸清煤矿建设现状,做好煤炭行业宏观调控,经研究决定,在重点产煤省(区、市)开展建设煤矿调查摸底工作。请你们按照三类情况对辖区内所有在建煤矿进行梳理,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4年11月13日前报国家能源局(具体格式见附表)。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面调查统计在建煤矿有关情况,认真核查核实,确保上报情况真实可靠。   国家能源局将对各地上报在建煤矿项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研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适时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专项监管。   附件:1、××省(区)已核准(审批)在建煤矿项目统计表   2、××省(区)未核准(审批)在建煤矿项目统计表(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3、××省(区)未核准(审批)在建煤矿项目统计表(未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2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在建煤矿项目有关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475号",000019705/2014-00104,国家能源局,2014-10-24,,, 282,"2017-09-18 01:34:09",image/jpeg,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19527,/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312,"2017-09-17 22:24:47",./W020141028381777583527.jpg,280,"2017-09-17 22:24:47",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2014-10-28,"国能煤炭〔2014〕45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 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经济平稳运行关系能源供应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加快,能源需求强度下降,煤炭需求减弱,煤炭供需失衡矛盾日益突出。为大力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煤炭行业脱困,促进煤炭工业长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深刻把握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大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节能减排、治理大气污染等工作要求,结合煤炭产业发展规律,把控总量、调结构、强管理、促改革作为缓解当前煤炭行业困难的重要举措,促进煤炭工业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按照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增速、能源消耗强度、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统筹安排煤炭总量和布局,推进煤炭与电力、现代煤化工等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坚持有序发展。严格履行煤炭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形成差异化的区域开发强度,坚决制止一哄而上、盲目开发。   坚持优胜劣汰。按照上大压小的总体思路,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发展先进、淘汰落后,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总体生产力水平。   坚持强化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工作责任,丰富监管工作手段,提高监管执行力,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竞争秩序。   三、优化新建项目布局   按照“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的总体要求,依据煤炭资源禀赋、市场区位、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煤炭产业发展格局。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加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千万级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新建配套煤矿项目。   四、严格新增产能项目审批   各地不得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规模不得低于《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批复)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文件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积极推进阳光审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五、严肃处理在建违规项目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已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已经投入生产的违规项目一律停产,履行项目核准等相关法定手续。建立在建违规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项目开展跟踪督查,严防私自复工复产。企业集团存在违规建设项目的,在违规项目未核准前,暂缓办理该企业集团的其它新建项目核准申请。   六、加强现有生产能力管理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夯实生产能力管理基础。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煤矿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后及时登记(更新)、公告煤矿产能信息。建立定期汇总报告制度,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每年1月、7月10日前,将截至上月底的本地区煤矿产能登记公告情况汇总上报国家能源局。完善超能力生产联合执法机制,鼓励群众举报超能力生产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处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以安全有保障、环保能达标为基本原则,兼顾技术进步要求,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9万吨/年以上、30万吨/年以下煤矿,鼓励各地主动关闭灾害严重或扭亏无望矿井。加强淘汰落后煤矿目标任务监督考核,严格关闭退出煤矿监管,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非法生产。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与煤矿项目建设挂钩,凡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的地区,一律暂停核准新建煤矿项目。   八、引导企业有序组织生产   完善煤炭生产、消费、库存、进出口、价格等信息发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煤炭经济运行情况及相关产业发展信息,引导煤炭企业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及时调整煤炭产量计划,科学确定采掘关系,合理安排生产、检修、职工培训时间,降低生产强度,逐步消化煤炭库存。   九、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   贯彻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严格限制高灰分、高硫分煤炭开发。经洗选后仍达不到商品煤质量要求的煤炭产品,不得销售、远距离运输。定期开展商品煤质量抽检,对商品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指导煤炭企业制定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鼓励煤炭企业创建商品煤优质品牌,推动商品煤市场有序竞争。   十、深化煤炭企业改革   健全煤炭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严格管控投资风险,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着力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建立资源枯竭煤矿平稳退出机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加快分离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简化重组工作相关审批手续,提高重组效率,推动煤炭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充分认识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据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密切协作,认真履行煤炭管理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为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12日","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国能煤炭〔2014〕454号",000019705/2014-00100,国家能源局,2014-10-12,,, 283,"2017-09-18 01:34:14",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313,"2017-09-17 22:24:47",./W020141028381777588044.jpg,280,"2017-09-17 22:24:47",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2014-10-28,"国能煤炭〔2014〕45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 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经济平稳运行关系能源供应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加快,能源需求强度下降,煤炭需求减弱,煤炭供需失衡矛盾日益突出。为大力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煤炭行业脱困,促进煤炭工业长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深刻把握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大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节能减排、治理大气污染等工作要求,结合煤炭产业发展规律,把控总量、调结构、强管理、促改革作为缓解当前煤炭行业困难的重要举措,促进煤炭工业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按照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增速、能源消耗强度、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统筹安排煤炭总量和布局,推进煤炭与电力、现代煤化工等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坚持有序发展。严格履行煤炭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形成差异化的区域开发强度,坚决制止一哄而上、盲目开发。   坚持优胜劣汰。按照上大压小的总体思路,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发展先进、淘汰落后,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总体生产力水平。   坚持强化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工作责任,丰富监管工作手段,提高监管执行力,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竞争秩序。   三、优化新建项目布局   按照“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的总体要求,依据煤炭资源禀赋、市场区位、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煤炭产业发展格局。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加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千万级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新建配套煤矿项目。   四、严格新增产能项目审批   各地不得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规模不得低于《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批复)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文件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积极推进阳光审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五、严肃处理在建违规项目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已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已经投入生产的违规项目一律停产,履行项目核准等相关法定手续。建立在建违规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项目开展跟踪督查,严防私自复工复产。企业集团存在违规建设项目的,在违规项目未核准前,暂缓办理该企业集团的其它新建项目核准申请。   六、加强现有生产能力管理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夯实生产能力管理基础。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煤矿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后及时登记(更新)、公告煤矿产能信息。建立定期汇总报告制度,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每年1月、7月10日前,将截至上月底的本地区煤矿产能登记公告情况汇总上报国家能源局。完善超能力生产联合执法机制,鼓励群众举报超能力生产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处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以安全有保障、环保能达标为基本原则,兼顾技术进步要求,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9万吨/年以上、30万吨/年以下煤矿,鼓励各地主动关闭灾害严重或扭亏无望矿井。加强淘汰落后煤矿目标任务监督考核,严格关闭退出煤矿监管,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非法生产。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与煤矿项目建设挂钩,凡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的地区,一律暂停核准新建煤矿项目。   八、引导企业有序组织生产   完善煤炭生产、消费、库存、进出口、价格等信息发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煤炭经济运行情况及相关产业发展信息,引导煤炭企业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及时调整煤炭产量计划,科学确定采掘关系,合理安排生产、检修、职工培训时间,降低生产强度,逐步消化煤炭库存。   九、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   贯彻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严格限制高灰分、高硫分煤炭开发。经洗选后仍达不到商品煤质量要求的煤炭产品,不得销售、远距离运输。定期开展商品煤质量抽检,对商品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指导煤炭企业制定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鼓励煤炭企业创建商品煤优质品牌,推动商品煤市场有序竞争。   十、深化煤炭企业改革   健全煤炭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严格管控投资风险,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着力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建立资源枯竭煤矿平稳退出机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加快分离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简化重组工作相关审批手续,提高重组效率,推动煤炭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充分认识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据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密切协作,认真履行煤炭管理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为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12日","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国能煤炭〔2014〕454号",000019705/2014-00100,国家能源局,2014-10-12,,, 284,"2017-09-18 01:34:14",image/jpeg,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18945,/51/37/dc/a2/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51/37/dc/a2/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jpg,314,"2017-09-17 22:24:49",W020141022472505044982.jpg,281,"2017-09-17 22:24:49",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10号公告,2014-10-22,"2014年 第10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第六批)予以公告。本次公告包括内蒙古、湖北、云南等省(区)共计1256处煤矿,生产能力72506万吨/年。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第六批)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10日",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10号公告,000019705/2014-00099,国家能源局,2014-10-10,,, 285,"2017-09-18 01:34:14",image/jpeg,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18945,/51/37/dc/a2/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51/37/dc/a2/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jpg,315,"2017-09-17 22:24:50",W020141022470569354090.jpg,282,"2017-09-17 22:24:50",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9号公告,2014-10-22,"2014年 第9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第五批)予以公告。本次公告包括贵州、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共计1057处煤矿,生产能力51298万吨/年。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第五批)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8日",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9号公告,000019705/2014-00098,国家能源局,2014-10-08,,, 286,"2017-09-18 01:34:21",image/jpeg,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18945,/51/37/dc/a2/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51/37/dc/a2/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jpg,316,"2017-09-17 22:24:56",W020141022392215894443.jpg,283,"2017-09-17 22:24:56",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8号公告,2014-10-22," 2014年 第8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第四批)予以公告。本次公告包括山西、黑龙江、山东等省共计1046处煤矿,生产能力30913万吨/年。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第四批)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8日",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8号公告,000019705/2014-00097,国家能源局,2014-10-08,,, 287,"2017-09-18 01:34:26",image/jpeg,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18945,/51/37/dc/a2/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51/37/dc/a2/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jpg,317,"2017-09-17 22:25:00",W020141022384950422830.jpg,284,"2017-09-17 22:25:00",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7号公告,2014-10-22,"2014年 第7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第三批)予以公告。本次公告包括江西、四川省共计707处煤矿,生产能力8243万吨/年。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第三批)   国家能源局   2014年9月30日",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7号公告,000019705/2014-00096,国家能源局,2014-09-30,,, 288,"2017-09-18 01:34:36",image/jpeg,71257885ca255c7b581f428820fcc3afc4650a27,8546,/71/25/78/85/71257885ca255c7b581f428820fcc3afc4650a27.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71/25/78/85/71257885ca255c7b581f428820fcc3afc4650a27.jpg,318,"2017-09-17 22:25:00",W020141020332304684148.jpg,285,"2017-09-17 22:25:00","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2014-10-20,"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 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和油气企业成本监管,进一步做好油气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信息报送工作作出如下要求,请各派出机构和有关油气企业认真组织落实。   一、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信息报送   (一)需报送信息的油气管网设施   1.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干线和支线(含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   2.与管道配套的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装卸设施、LNG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和压缩设施、储油和储气设施等。   (二)报送企业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2.负责运营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设施的企业。   (三)报送内容   1.基本情况   (1)油气管网设施总体情况。包括核准、在建、已建成等项目的走向或位置、长度、投产或拟投产时间等。   (2)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情况。包括油气管道上半年度、年度输送量,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等。   (3)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价格。包括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输送(储存、气化等)服务价格目录(注明相关价格文件文号)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等。   (4)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能力和剩余能力。   (5)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成本情况。包括直接材料、燃料、动力、人员费用等。   (6)其他基本情况。   2.开放情况   (1)已签订开放合同的用户名单,未同意接入申请的用户名单及理由。   (2)开放合同执行情况,包括: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上、下游用户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服务的相关设施、时段、数量、价格、收费情况等。   (3)其他开放相关情况。   二、 油气企业成本监管信息报送   (一)报送企业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公司之外的省级油气企业。   (二)报送内容   油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成本、税费、利润等。   三、报送程序   (一)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信息报送程序   1.基本情况   原则上按油气管网设施所对应辖区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1)跨区域的油气管网设施及海域油气管网设施,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报送,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2)区域内跨省的油气管网设施,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3)省内油气管网设施,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省能源监管办报送,所在省没有设立能源监管办的,直接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2.开放情况   原则上按发生油气管网设施开放地点所对应辖区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1)油气管网设施跨区域开放及海域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报送;   (2)区域内油气管网设施跨省开放,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3)省内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省能源监管办报送,所在省没有设立能源监管办的,直接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二)油气企业成本监管信息报送程序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向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报送,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2.各省级油气企业向所在辖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   四、 有关要求   1. 请各派出机构转发辖区内有关油气企业遵照执行。   2.有关油气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有关油气企业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刻录光盘等方式报送信息。   4.有关油气企业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信息,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全年信息,所报信息应含文字报告和相关附表。   5.煤层气相关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煤层气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6.国家能源局和区域能源监管局要将有关油气企业报送的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信息及时抄送给相关派出机构,各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五、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报送的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要求有关油气企业报送市场供需等相关情况,有关油气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2.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查有关油气企业报送的信息,发现在建设运营、输送效率、开放情况、成本价格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3.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通报有关油气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对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4.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油气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在信息报送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   请有关油气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人员按报送程序中明确的报送关系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或相关派出机构。   联系人:石峰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电 话:010-66597435   邮 箱:shifeng@serc.gov.cn   附件:   1.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基本情况表   2.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成本表   3.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管网设施开放合同执行情况表   4.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企业资产负债表   5.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企业利润表   6.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其辖区(油气监管)情况一览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9月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000019705/2014-00092,国家能源局,2014-09-05,,, 289,"2017-09-18 01:34:45",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319,"2017-09-17 22:25:00",W020141020332304690470.jpg,285,"2017-09-17 22:25:00","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2014-10-20,"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 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和油气企业成本监管,进一步做好油气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信息报送工作作出如下要求,请各派出机构和有关油气企业认真组织落实。   一、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信息报送   (一)需报送信息的油气管网设施   1.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干线和支线(含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   2.与管道配套的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装卸设施、LNG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和压缩设施、储油和储气设施等。   (二)报送企业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2.负责运营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设施的企业。   (三)报送内容   1.基本情况   (1)油气管网设施总体情况。包括核准、在建、已建成等项目的走向或位置、长度、投产或拟投产时间等。   (2)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情况。包括油气管道上半年度、年度输送量,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等。   (3)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价格。包括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输送(储存、气化等)服务价格目录(注明相关价格文件文号)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等。   (4)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能力和剩余能力。   (5)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成本情况。包括直接材料、燃料、动力、人员费用等。   (6)其他基本情况。   2.开放情况   (1)已签订开放合同的用户名单,未同意接入申请的用户名单及理由。   (2)开放合同执行情况,包括: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上、下游用户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服务的相关设施、时段、数量、价格、收费情况等。   (3)其他开放相关情况。   二、 油气企业成本监管信息报送   (一)报送企业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公司之外的省级油气企业。   (二)报送内容   油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成本、税费、利润等。   三、报送程序   (一)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信息报送程序   1.基本情况   原则上按油气管网设施所对应辖区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1)跨区域的油气管网设施及海域油气管网设施,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报送,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2)区域内跨省的油气管网设施,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3)省内油气管网设施,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省能源监管办报送,所在省没有设立能源监管办的,直接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2.开放情况   原则上按发生油气管网设施开放地点所对应辖区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1)油气管网设施跨区域开放及海域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报送;   (2)区域内油气管网设施跨省开放,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3)省内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省能源监管办报送,所在省没有设立能源监管办的,直接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二)油气企业成本监管信息报送程序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向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报送,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2.各省级油气企业向所在辖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   四、 有关要求   1. 请各派出机构转发辖区内有关油气企业遵照执行。   2.有关油气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有关油气企业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刻录光盘等方式报送信息。   4.有关油气企业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信息,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全年信息,所报信息应含文字报告和相关附表。   5.煤层气相关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煤层气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6.国家能源局和区域能源监管局要将有关油气企业报送的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信息及时抄送给相关派出机构,各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五、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报送的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要求有关油气企业报送市场供需等相关情况,有关油气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2.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查有关油气企业报送的信息,发现在建设运营、输送效率、开放情况、成本价格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3.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通报有关油气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对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4.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油气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在信息报送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   请有关油气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人员按报送程序中明确的报送关系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或相关派出机构。   联系人:石峰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电 话:010-66597435   邮 箱:shifeng@serc.gov.cn   附件:   1.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基本情况表   2.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成本表   3.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管网设施开放合同执行情况表   4.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企业资产负债表   5.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企业利润表   6.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其辖区(油气监管)情况一览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9月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000019705/2014-00092,国家能源局,2014-09-05,,, 290,"2017-09-18 01:34:50",image/jpeg,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19527,/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320,"2017-09-17 22:25:06",W020141013572238521101.jpg,286,"2017-09-17 22:25:06","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45号",2014-10-13," 特 急 国能新能[2014]44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 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2013年以来,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显著扩大,为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的问题也很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光伏电站利用效率,保障光伏发电有 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的重要性。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对光伏技术进步、产业升级、 优化能源结构和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各地区要按照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要求以及能源、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光 伏发电作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创新发展方式,完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推动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光伏电站规划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结合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市场消纳情况,在组织各地区对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进行研究论证基础上,统筹制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并建立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实施和滚动调整机制。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电力市场及电网规划、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议,按有关管理要求上报国家能源局。规划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步骤、配套电网建设和保障措施等。年度实施计划建议应包括拟建项目布局和规模、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条件。   三、统筹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选择太阳能资源丰富、未利用土地面积大、电网送出条件好的地区,编制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规划。鼓励结合调节性能好的水电站、外送电源基地等规划建设大型光伏电站(群)。国家能源局根据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规划及电力送出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适时将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或在计划调整时增加相应建设规模。大型光伏电站基地要起到引领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光伏发电成本下降的作用。   四、创新光伏电站建设和利用方式。各地区要加强对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滩涂、废弃物堆放场、废弃矿区以及各类未利用土地资源的调查,鼓励建设与生态治理、废弃或污染土地治理或者贫困县扶贫工作相结合的光伏电站项目,鼓励建设与现代设施农业、养殖业以及智能电网、区域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区相结合的光伏电站。优先支持有关省(区、市)建设以推动光伏技术进步、集成技术应用和光伏发电价格下降的示范工程以及新能源示范省(区、市)、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建设规划中的光伏电站项目。   五、以年度规模管理引导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协调建设。国家能源局于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一个月内,明确各光伏电站项目的容量及投资主体,并与电网企业衔接电力送出工程,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形成年度实施计划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后,发电企业要及时开展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电网企业要及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并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备案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接网协议约定开展工程建设。电网企业要简化内部审批程序,缩短企业内部决策流程,对一般性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省级或以下电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六、规范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明确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条件及流程,并尽可能减少项目备案前置性条件。各地区要科学安排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鼓励采取招标、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择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市场消纳条件好以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取得备案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开工,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七、加强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管理。各级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研究光伏电站的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方案。根据所在地区光伏电站年度实施计划,及时落实项目接网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电网接入意见、审核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安排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采取智能化运行调度技术和管理措施,统筹系统内火电、水电等调峰电源与光伏电站的配置和协调运行,深入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确保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光伏电站的电力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电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开与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相关的调度信息。   八、创新光伏电站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光伏电站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对光伏电站提供优惠贷款,简化贷款管理流程,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实行以项目售电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电站投资企业建设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订单、有信誉的“四有企业”实行封闭贷款。统筹国家支持光伏发电政策、国家扶贫政策和地方支持政策,支持具有扶贫性质的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鼓励各类投资银行、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健全光伏发电投资基金,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推动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   九、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并网运行的光伏电站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关键设备。项目单位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且达到国家规定指标的产品。光伏电池组件供货厂商应提供与检测认证相一致的电池片、银浆、封装材料、玻璃、背板、接线盒、连接器等关键部件和原辅材料来源、规格和等级信息。光伏电站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和工程规范,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抄报国家光伏发电技术管理归口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是项目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目录的前提条件。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光伏电站工程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十、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监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等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年度实施计划中的光伏电站项目,督促协调电网企业及时落实接网条件并按规定时限审核接入系统设计,出具接网意见。加强对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的监测,对影响年度实施计划完成的项目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光伏电站设计和工程建设执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规范和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并网运行项目的全额上网情况进行监管,对未能全额上网的,要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督促相关方限期改正,并将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局上报专项监管报告。监管报告应包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限电情况、电费结算及补贴拨付情况等,并对下半年计划调整或下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度提出意见。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对各地区光伏电站备案和建设进度监测,对进展迟缓的省(区、市),在确认其不能完成年度规模时,将不能完成部分的规模指标调剂到有能力完成的地区。   十一、加强监测及信息统计和披露。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工程建设、并网运行及电费结算等信 息统计及对外发布等产业发展监测工作。各省级及以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13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按月在国家光伏发电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每年1月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上报上年度总结报告,7月15日前上报年度实施计划上半年进展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内容包括各项目备案、开工时间、建设进度安排、电力送出工程建设情况等,国家能源局按季度发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信息。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相关信息监测统计和对外公开工作,并将年度实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弃光限电等信息作为制定光伏电站建设规划、下年度年度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对弃光限电较严重的地区,暂停下达该地区下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9日","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45号",000019705/2014-00091,国家能源局,2014-10-09,,, 291,"2017-09-18 01:34:54",image/jpeg,ec413971cf2e6dd560805bb4cd73c5806e052aa4,1968,/ec/41/39/71/ec413971cf2e6dd560805bb4cd73c5806e052aa4.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c/41/39/71/ec413971cf2e6dd560805bb4cd73c5806e052aa4.jpg,321,"2017-09-17 22:25:06",W020141013572238527069.jpg,286,"2017-09-17 22:25:06","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45号",2014-10-13," 特 急 国能新能[2014]44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 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2013年以来,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显著扩大,为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的问题也很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光伏电站利用效率,保障光伏发电有 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的重要性。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对光伏技术进步、产业升级、 优化能源结构和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各地区要按照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要求以及能源、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光 伏发电作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创新发展方式,完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推动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光伏电站规划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结合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市场消纳情况,在组织各地区对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进行研究论证基础上,统筹制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并建立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实施和滚动调整机制。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电力市场及电网规划、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议,按有关管理要求上报国家能源局。规划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步骤、配套电网建设和保障措施等。年度实施计划建议应包括拟建项目布局和规模、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条件。   三、统筹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选择太阳能资源丰富、未利用土地面积大、电网送出条件好的地区,编制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规划。鼓励结合调节性能好的水电站、外送电源基地等规划建设大型光伏电站(群)。国家能源局根据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规划及电力送出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适时将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或在计划调整时增加相应建设规模。大型光伏电站基地要起到引领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光伏发电成本下降的作用。   四、创新光伏电站建设和利用方式。各地区要加强对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滩涂、废弃物堆放场、废弃矿区以及各类未利用土地资源的调查,鼓励建设与生态治理、废弃或污染土地治理或者贫困县扶贫工作相结合的光伏电站项目,鼓励建设与现代设施农业、养殖业以及智能电网、区域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区相结合的光伏电站。优先支持有关省(区、市)建设以推动光伏技术进步、集成技术应用和光伏发电价格下降的示范工程以及新能源示范省(区、市)、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建设规划中的光伏电站项目。   五、以年度规模管理引导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协调建设。国家能源局于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一个月内,明确各光伏电站项目的容量及投资主体,并与电网企业衔接电力送出工程,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形成年度实施计划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后,发电企业要及时开展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电网企业要及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并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备案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接网协议约定开展工程建设。电网企业要简化内部审批程序,缩短企业内部决策流程,对一般性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省级或以下电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六、规范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明确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条件及流程,并尽可能减少项目备案前置性条件。各地区要科学安排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鼓励采取招标、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择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市场消纳条件好以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取得备案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开工,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七、加强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管理。各级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研究光伏电站的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方案。根据所在地区光伏电站年度实施计划,及时落实项目接网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电网接入意见、审核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安排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采取智能化运行调度技术和管理措施,统筹系统内火电、水电等调峰电源与光伏电站的配置和协调运行,深入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确保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光伏电站的电力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电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开与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相关的调度信息。   八、创新光伏电站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光伏电站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对光伏电站提供优惠贷款,简化贷款管理流程,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实行以项目售电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电站投资企业建设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订单、有信誉的“四有企业”实行封闭贷款。统筹国家支持光伏发电政策、国家扶贫政策和地方支持政策,支持具有扶贫性质的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鼓励各类投资银行、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健全光伏发电投资基金,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推动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   九、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并网运行的光伏电站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关键设备。项目单位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且达到国家规定指标的产品。光伏电池组件供货厂商应提供与检测认证相一致的电池片、银浆、封装材料、玻璃、背板、接线盒、连接器等关键部件和原辅材料来源、规格和等级信息。光伏电站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和工程规范,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抄报国家光伏发电技术管理归口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是项目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目录的前提条件。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光伏电站工程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十、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监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等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年度实施计划中的光伏电站项目,督促协调电网企业及时落实接网条件并按规定时限审核接入系统设计,出具接网意见。加强对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的监测,对影响年度实施计划完成的项目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光伏电站设计和工程建设执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规范和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并网运行项目的全额上网情况进行监管,对未能全额上网的,要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督促相关方限期改正,并将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局上报专项监管报告。监管报告应包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限电情况、电费结算及补贴拨付情况等,并对下半年计划调整或下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度提出意见。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对各地区光伏电站备案和建设进度监测,对进展迟缓的省(区、市),在确认其不能完成年度规模时,将不能完成部分的规模指标调剂到有能力完成的地区。   十一、加强监测及信息统计和披露。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工程建设、并网运行及电费结算等信 息统计及对外发布等产业发展监测工作。各省级及以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13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按月在国家光伏发电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每年1月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上报上年度总结报告,7月15日前上报年度实施计划上半年进展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内容包括各项目备案、开工时间、建设进度安排、电力送出工程建设情况等,国家能源局按季度发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信息。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相关信息监测统计和对外公开工作,并将年度实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弃光限电等信息作为制定光伏电站建设规划、下年度年度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对弃光限电较严重的地区,暂停下达该地区下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9日","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45号",000019705/2014-00091,国家能源局,2014-10-09,,, 292,"2017-09-18 01:35:08",image/jpeg,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18945,/51/37/dc/a2/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51/37/dc/a2/5137dca2cc1eb16e516a78a3c143d9f8dfb6ff5f.jpg,326,"2017-09-17 22:25:13",W020140930311330660860.jpg,288,"2017-09-17 22:25:13",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6号公告,2014-09-30,"2014年 第6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第二批)予以公告。本次公告包括河南、湖南、甘肃等省共计1142处煤矿,生产能力27677万吨/年。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第二批)国家能源局 2014年9月22日",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6号公告,000019705/2014-00088,国家能源局,2014-09-22,,, 293,"2017-09-18 01:35:09",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328,"2017-09-17 22:25:15",./W020140928334298638137.jpg,290,"2017-09-17 22:25:1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紧水滩等28座大坝安全注册的函 国能综安全[2014]729号",2014-09-28,"国 家 能 源 局  国能综安全[2014]72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紧水滩等  28座大坝安全注册的函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你中心《关于紧水滩等28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审核意见的报告》(坝监〔2014〕29号)收悉。经研究并结合有关派出机构意见,现同意金康、仙女堡、莲麓共3座水电站大坝安全初始注册,注册等级均为甲级;同意高滩、陇或、坡甲共3座水电站大坝安全初始注册,注册等级为乙级;同意马迹塘、葛洲坝、江西江口、东风、索风营、石板水、酉酬、大寨、鲁布革、漫湾、徐村、紧水滩、石塘、直岗拉卡、安康、哈巴河山口、吉林台一级、流溪河、南水、洛东、麻石共21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注册等级均为甲级;同意拉浪水电站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注册等级为乙级。请你中心继续做好以上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相关工作,并会同有关派出机构按照审查意见,监督各水电站大坝责任主体单位尽快完成整改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9月1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紧水滩等28座大坝安全注册的函 国能综安全[2014]729号",000019705/2014-00086,国家能源局,2014-09-17,,, 294,"2017-09-18 01:35:18",image/jpeg,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19527,/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88/7b/ef/88/887bef881d3a0d2c84149a1c81decd8b5547d5c4.jpg,330,"2017-09-17 22:25:19",./W020140925436107705043.jpg,291,"2017-09-17 22:25:19","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12号",2014-09-25,"国能新能[2014]41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 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   近年来,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出现了市场无序竞争、部分设备技术水平和质量有待提高、地方保护现象严重、市场监管仍需加强以及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为促进风电设备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认证确保风电设备质量   风电设备质量是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检测认证制度是保障设备质量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风电设备检测认证制度,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保障设备质量,必须更加重视风电设备的检测认证工作。   1、实施风电设备型式认证。接入公共电网(含分布式项目)的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所采用的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风轮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器和轴承等关键零部件,须按照《GB/Z25458-2010 风力发电机组合格认证规则及程序》进行型式认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自发文之日起,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型式认证的准备工作,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强化型式认证结果的信用。风电开发企业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通过型式认证的产品。未获得型式认证的机组,不允许参加招标。国家组织的重大专项建设、新产品应用、在特殊地域应用或特殊用途应用的风电设备,可根据需要提出特定认证要求。通过认证的风电设备,任何企业应采用相应的结果,不得要求重复检测。   3、加强检测认证能力建设。支持依托相关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建设风力发电机组关键部件测试实验平台、风电机组传动链测试实验平台、试验风电场等公共技术研发试验平台,积极开展与风电技术先进性和可靠性相关的基础技术研发工作。   二、规范风电设备质量验收工作   质量保证期验收是风电设备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明确的机制和通畅的信息公开渠道,风电机组不能进行正常质量保证期验收的现象较为突出,导致质保金无法顺利结算,加大了风电机组制造企业的生产经营压力,暴露出风电市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为确保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规范的风电设备质量验收制度。   1、统一质量保证期验收的技术规范。质量保证期验收暂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CNCA/CTS 0004-2014 风力发电机组质量保证期验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国家能源局加紧推进相关技术规范列入国家或行业标准。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风力发电机组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完成对风力发电机组的验收工作。   2、建立质量保证期验收和争议解决机制。买卖双方可自行组织验收,也可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或实施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如机组各项指标均满足验收大纲要求,则机组通过验收,买方应尽快向卖方支付质量保证金。验收未能全部通过的,可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视验收结论采取分批出质保的方式,按通过验收的机组台数进行结算和支付质量保证金;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机组,双方应形成一致认可的、有限期限的、责任明确的处置方案。   买卖双方对于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买卖双方应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意见。   3、强化出质保验收信息公开。国家能源局委托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定期统计质量保证期验收启动时间、进展情况、完成时间,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统计结果经审核后向全社会公布。   三、构建公平、公正、开放的招标采购市场   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是风电设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风电机组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排他性的关联交易以及盲目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与风电开发企业间的业务渗透和垂直整合,影响了公平、公正和开放的风电设备市场环境。   1、严禁地方政府干预招投标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以任何形式提出限制和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规定,也不得通过配置风电项目开发资源的方式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2、建立规范透明的风电设备市场。不鼓励风电开发企业新建、控股或参股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不鼓励风电设备制造企业新建、控股或参股风电开发企业。风电设备采购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牵头起草风电设备采购标准合同,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规范采购行为,避免不公平的竞争方式。   四、 加强风电设备市场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风电设备市场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披露是促进风电设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对风电设备市场规则进行监管是促进风电设备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   1、建立全国风电设备质量信息监测评价体系。国家能源局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开展全国风电设备质量信息监测和评价,通过对风电场运行设备进行监测,开展风电设备运行质量评价工作,并定期发布风电设备市场的质量相关信息,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2、加强风电设备质量问题分析。风电开发企业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应及时通过全国风电设备质量信息监测评价系统上报风电设备质量有关情况。由相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专家,对行业共性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发布反事故措施和预警信息。   3、加强风电市场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工作。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对风电设备市场行为的监管和政策引导,对违反市场公平原则,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全社会披露。鼓励行业协会及时公布风电设备市场相关信息,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请各有关方面和机构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协调衔接,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长效市场机制,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能源局 2014年9月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12号",000019705/2014-00085,国家能源局,2014-09-05,,, 295,"2017-09-18 01:35:25",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331,"2017-09-17 22:25:19",./W020140925436107719541.jpg,291,"2017-09-17 22:25:19","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12号",2014-09-25,"国能新能[2014]41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 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   近年来,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出现了市场无序竞争、部分设备技术水平和质量有待提高、地方保护现象严重、市场监管仍需加强以及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为促进风电设备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认证确保风电设备质量   风电设备质量是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检测认证制度是保障设备质量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风电设备检测认证制度,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保障设备质量,必须更加重视风电设备的检测认证工作。   1、实施风电设备型式认证。接入公共电网(含分布式项目)的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所采用的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风轮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器和轴承等关键零部件,须按照《GB/Z25458-2010 风力发电机组合格认证规则及程序》进行型式认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自发文之日起,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型式认证的准备工作,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强化型式认证结果的信用。风电开发企业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通过型式认证的产品。未获得型式认证的机组,不允许参加招标。国家组织的重大专项建设、新产品应用、在特殊地域应用或特殊用途应用的风电设备,可根据需要提出特定认证要求。通过认证的风电设备,任何企业应采用相应的结果,不得要求重复检测。   3、加强检测认证能力建设。支持依托相关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建设风力发电机组关键部件测试实验平台、风电机组传动链测试实验平台、试验风电场等公共技术研发试验平台,积极开展与风电技术先进性和可靠性相关的基础技术研发工作。   二、规范风电设备质量验收工作   质量保证期验收是风电设备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明确的机制和通畅的信息公开渠道,风电机组不能进行正常质量保证期验收的现象较为突出,导致质保金无法顺利结算,加大了风电机组制造企业的生产经营压力,暴露出风电市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为确保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规范的风电设备质量验收制度。   1、统一质量保证期验收的技术规范。质量保证期验收暂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CNCA/CTS 0004-2014 风力发电机组质量保证期验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国家能源局加紧推进相关技术规范列入国家或行业标准。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风力发电机组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完成对风力发电机组的验收工作。   2、建立质量保证期验收和争议解决机制。买卖双方可自行组织验收,也可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或实施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如机组各项指标均满足验收大纲要求,则机组通过验收,买方应尽快向卖方支付质量保证金。验收未能全部通过的,可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视验收结论采取分批出质保的方式,按通过验收的机组台数进行结算和支付质量保证金;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机组,双方应形成一致认可的、有限期限的、责任明确的处置方案。   买卖双方对于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买卖双方应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意见。   3、强化出质保验收信息公开。国家能源局委托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定期统计质量保证期验收启动时间、进展情况、完成时间,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统计结果经审核后向全社会公布。   三、构建公平、公正、开放的招标采购市场   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是风电设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风电机组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排他性的关联交易以及盲目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与风电开发企业间的业务渗透和垂直整合,影响了公平、公正和开放的风电设备市场环境。   1、严禁地方政府干预招投标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以任何形式提出限制和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规定,也不得通过配置风电项目开发资源的方式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2、建立规范透明的风电设备市场。不鼓励风电开发企业新建、控股或参股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不鼓励风电设备制造企业新建、控股或参股风电开发企业。风电设备采购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牵头起草风电设备采购标准合同,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规范采购行为,避免不公平的竞争方式。   四、 加强风电设备市场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风电设备市场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披露是促进风电设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对风电设备市场规则进行监管是促进风电设备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   1、建立全国风电设备质量信息监测评价体系。国家能源局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开展全国风电设备质量信息监测和评价,通过对风电场运行设备进行监测,开展风电设备运行质量评价工作,并定期发布风电设备市场的质量相关信息,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2、加强风电设备质量问题分析。风电开发企业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应及时通过全国风电设备质量信息监测评价系统上报风电设备质量有关情况。由相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专家,对行业共性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发布反事故措施和预警信息。   3、加强风电市场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工作。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对风电设备市场行为的监管和政策引导,对违反市场公平原则,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全社会披露。鼓励行业协会及时公布风电设备市场相关信息,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请各有关方面和机构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协调衔接,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长效市场机制,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能源局 2014年9月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12号",000019705/2014-00085,国家能源局,2014-09-05,,, 296,"2017-09-18 01:35:27",image/jpeg,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1798,/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e7/cb/39/93/e7cb39936b0622e0780c83a06d2280dd0e652bc2.jpg,332,"2017-09-17 22:25:34",./W020140916299667848882.jpg,294,"2017-09-17 22:25:34",山东沂蒙抽水蓄能电站通过核准,2014-09-16,"山东沂蒙抽水蓄能电站通过核准 2014年9月,国家能源局核准山东沂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电站安装4台30万千瓦立轴单级混流可逆式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山东沂蒙抽水蓄能电站通过核准,000019705/2014-00082,国家能源局,2014-09-05,,, 297,"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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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综安全〔2014〕408号",2014-06-05,"国能综安全〔2014〕408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各电力企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将电力行业418座已注册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健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健全大坝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风险预控和应急管理,建立与有关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应急联动和协调机制,确保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职责,与水电站大坝所在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加强辖区内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要加强对运行水电站大坝的技术监督服务和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不断提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2014年全国已注册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5月2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4〕408号",000019705/2014-00049,国家能源局,2014-05-23,,, 299,"2017-09-18 01:35:40",image/png,820539def475c3cb8b458d69899982f81899dd8b,215,/82/05/39/de/820539def475c3cb8b458d69899982f81899dd8b.pn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82/05/39/de/820539def475c3cb8b458d69899982f81899dd8b.png,335,"2017-09-17 22:25:53",W020140605351991717173.png,298,"2017-09-17 22:25:5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4〕408号",2014-06-05,"国能综安全〔2014〕408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各电力企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将电力行业418座已注册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健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健全大坝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风险预控和应急管理,建立与有关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应急联动和协调机制,确保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职责,与水电站大坝所在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加强辖区内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要加强对运行水电站大坝的技术监督服务和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不断提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2014年全国已注册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5月2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4〕408号",000019705/2014-00049,国家能源局,2014-05-23,,, 300,"2017-09-18 01:35:49",image/jpeg,f7325730e7556b469e7e9d0f7c49382e2b139ffc,46688,/f7/32/57/30/f7325730e7556b469e7e9d0f7c49382e2b139ffc.jpg,,https://songer.datasn.com/data/api/v1/u_4db7936df78dfe468fc2/wenjian/by_table/wenjian_image_access/f7/32/57/30/f7325730e7556b469e7e9d0f7c49382e2b139ffc.jpg,336,"2017-09-17 22:25:56",./W020140604575948287005.jpg,300,"2017-09-17 22:25:5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4〕366号",2014-06-04,"国能综安全〔2014〕366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国家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集团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提高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水平,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防止因电力二次系统安全事件引发电力安全事故,以良好的电力安全生产环境确保在南京召开的第二届“青奥会”顺利进行,国家能源局决定在江苏省电力企业组织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同步开展,两项工作一次完成。 二、评估(测评)时间要求 2014年5月至7月底。 三、评估(测评)范围 江苏省内各电力企业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定级为三级及以上的信息系统。 四、评估(测评)规范 1.《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原电监会5号令) 2.《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电监安全〔2006〕34号)、后续补充配套方案 3.《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规范》(办安全〔2012〕156号) 3.《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 4.《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电监信息〔2012〕62号) 5.《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GB/T 28448-2012) 6.《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GB/T 28449-2012) 五、工作要求 1.评估(测评)工作由江苏能监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监管司、信息中心要加强指导协调,确保测评(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评估(测评)机构,认真完成评估(测评)工作,并根据评估(测评)结果制定整改计划,按时完成整改工作。评估(测评)机构由各单位在有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3.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单位评估(测评)工作的进展情况、评估(测评)报告质量和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各单位要通过本次集中开展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及时发现并治理电力二次系统存在的信息安全隐患,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安全监管司联系人:刘 森 电 话:010-63413323 18610068660 信息中心联系人:陈雪鸿 电 话:010-58681851 1860136236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5月1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4〕366号",000019705/2014-00047,国家能源局,201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