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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2018-07-01 23:44:16 | 敖长江律师 | 广东省东莞市 | 1440320121002465 |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 | 劳动与社会保障,刑事法律,商事,民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41210个 | 15460份 | 57004个 | 36940次 | 敖律师,来自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伴网高级认证律师。历任多家知名公司或不知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承办过疑难复杂的大型案件,亦勤勉办理过普通当事人的琐碎案件。既秉承诚信,也保持务实;既强调先“做好人”,同时也兼顾“做好事”。执业至今,始终孜孜不倦。俱往矣!目前最有能力和信心的是:面对您当下之法律问题能谋解决之道。 | 借条签名同音不同字,是有效还是无效 麦某与赖某均为东莞本地人,广东话常以阿某等呢称代替。麦某经营铜铝公司,生意进退自入。2010年8月,因扩大经营新设分公司急需资金,于是向赖某借款105万,麦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全部为电脑打印,独留签名处。麦某签名后,借条交付给赖某。2011年8月,借款期限到,麦某拒绝付款。无赖之下,赖某向法院起诉,本律师代理过程中发现借条签名中有一字为谐音,本应为“小”字,而书写为“细”字,又鉴于借款绝大多数为现金支付无银行流水支持,本案陷入难点。最终通过调取借款过程监控、部份银行流水、细致阐明当地白话与普通话字音区别,并结合当地用语习惯,获得法院支持。 签订投资协议,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承诺向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于2011年7月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金198万元用于经营周转,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全部业务。协议还约定还息、还本的具体数额及时间。《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当日,投资公司款项到位。2014年因经营不善公司歇业,双方因为本案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对薄公堂。作为投资公司的代理人,着重从本案投资协议的条款入手,深入分析近年的分配到底属于分红还是属于派息,法院最终采纳双方协议性质为民间借贷。 连续发生交通事故,是一起还是两起 李某经营电子加工厂,常用三轮车送货,三轮车为人力三轮改装而成。2012年5月清晨,李某行驶在东莞某镇区某村路口时,被迎面王某驾驶的无证电动三轮车撞翻,人摔落在马路第一车道并昏迷,电动摩托车肇事后逃逸。事发后,路人报警,约十分钟后,谭某(60岁,驾照为注销可恢复状况)驾驶日产车经过,未留意摔倒在地的李某,车轮碾压其头部,造成李某不治身亡。后交警大队认定其为一起交通事故,王某负本案的主要责任,李某及谭某同负次要责任。作为本案受害人代理律师,针对本案是否属于一次交通事故,还是两次独立的交通事故进行激烈辩论。最终获取法院支持。 管理者之间起纠纷,到底谁是用工主体 陈某,深得公司老总器重,升任总经理之职。任职期间,多招用亲朋好友入职,均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实际老板张某为台湾人,后见陈某势力逾来逾大,本人已无法控制员工。于是于2013年9月与陈某达成协议,由陈某承包车间经营,旗下员工工资由陈某发放,张某下订单给陈某。双方操作两年相安无事。2015年8月,双方因货款发生纠纷,陈某授意手下员工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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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2018-07-01 23:44:16 | 敖长江律师 | 广东省东莞市 | 1440320121002465 |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 | 劳动与社会保障,刑事法律,商事,民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41210个 | 15460份 | 57004个 | 36940次 | 敖律师,来自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伴网高级认证律师。历任多家知名公司或不知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承办过疑难复杂的大型案件,亦勤勉办理过普通当事人的琐碎案件。既秉承诚信,也保持务实;既强调先“做好人”,同时也兼顾“做好事”。执业至今,始终孜孜不倦。俱往矣!目前最有能力和信心的是:面对您当下之法律问题能谋解决之道。 | 借条签名同音不同字,是有效还是无效 麦某与赖某均为东莞本地人,广东话常以阿某等呢称代替。麦某经营铜铝公司,生意进退自入。2010年8月,因扩大经营新设分公司急需资金,于是向赖某借款105万,麦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全部为电脑打印,独留签名处。麦某签名后,借条交付给赖某。2011年8月,借款期限到,麦某拒绝付款。无赖之下,赖某向法院起诉,本律师代理过程中发现借条签名中有一字为谐音,本应为“小”字,而书写为“细”字,又鉴于借款绝大多数为现金支付无银行流水支持,本案陷入难点。最终通过调取借款过程监控、部份银行流水、细致阐明当地白话与普通话字音区别,并结合当地用语习惯,获得法院支持。 签订投资协议,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承诺向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于2011年7月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金198万元用于经营周转,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全部业务。协议还约定还息、还本的具体数额及时间。《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当日,投资公司款项到位。2014年因经营不善公司歇业,双方因为本案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对薄公堂。作为投资公司的代理人,着重从本案投资协议的条款入手,深入分析近年的分配到底属于分红还是属于派息,法院最终采纳双方协议性质为民间借贷。 连续发生交通事故,是一起还是两起 李某经营电子加工厂,常用三轮车送货,三轮车为人力三轮改装而成。2012年5月清晨,李某行驶在东莞某镇区某村路口时,被迎面王某驾驶的无证电动三轮车撞翻,人摔落在马路第一车道并昏迷,电动摩托车肇事后逃逸。事发后,路人报警,约十分钟后,谭某(60岁,驾照为注销可恢复状况)驾驶日产车经过,未留意摔倒在地的李某,车轮碾压其头部,造成李某不治身亡。后交警大队认定其为一起交通事故,王某负本案的主要责任,李某及谭某同负次要责任。作为本案受害人代理律师,针对本案是否属于一次交通事故,还是两次独立的交通事故进行激烈辩论。最终获取法院支持。 管理者之间起纠纷,到底谁是用工主体 陈某,深得公司老总器重,升任总经理之职。任职期间,多招用亲朋好友入职,均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实际老板张某为台湾人,后见陈某势力逾来逾大,本人已无法控制员工。于是于2013年9月与陈某达成协议,由陈某承包车间经营,旗下员工工资由陈某发放,张某下订单给陈某。双方操作两年相安无事。2015年8月,双方因货款发生纠纷,陈某授意手下员工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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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 2018-07-01 23:44:16 | 敖长江律师 | 广东省东莞市 | 1440320121002465 |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 | 劳动与社会保障,刑事法律,商事,民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41210个 | 15460份 | 57004个 | 36940次 | 敖律师,来自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伴网高级认证律师。历任多家知名公司或不知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承办过疑难复杂的大型案件,亦勤勉办理过普通当事人的琐碎案件。既秉承诚信,也保持务实;既强调先“做好人”,同时也兼顾“做好事”。执业至今,始终孜孜不倦。俱往矣!目前最有能力和信心的是:面对您当下之法律问题能谋解决之道。 | 借条签名同音不同字,是有效还是无效 麦某与赖某均为东莞本地人,广东话常以阿某等呢称代替。麦某经营铜铝公司,生意进退自入。2010年8月,因扩大经营新设分公司急需资金,于是向赖某借款105万,麦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全部为电脑打印,独留签名处。麦某签名后,借条交付给赖某。2011年8月,借款期限到,麦某拒绝付款。无赖之下,赖某向法院起诉,本律师代理过程中发现借条签名中有一字为谐音,本应为“小”字,而书写为“细”字,又鉴于借款绝大多数为现金支付无银行流水支持,本案陷入难点。最终通过调取借款过程监控、部份银行流水、细致阐明当地白话与普通话字音区别,并结合当地用语习惯,获得法院支持。 签订投资协议,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承诺向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于2011年7月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金198万元用于经营周转,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全部业务。协议还约定还息、还本的具体数额及时间。《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当日,投资公司款项到位。2014年因经营不善公司歇业,双方因为本案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对薄公堂。作为投资公司的代理人,着重从本案投资协议的条款入手,深入分析近年的分配到底属于分红还是属于派息,法院最终采纳双方协议性质为民间借贷。 连续发生交通事故,是一起还是两起 李某经营电子加工厂,常用三轮车送货,三轮车为人力三轮改装而成。2012年5月清晨,李某行驶在东莞某镇区某村路口时,被迎面王某驾驶的无证电动三轮车撞翻,人摔落在马路第一车道并昏迷,电动摩托车肇事后逃逸。事发后,路人报警,约十分钟后,谭某(60岁,驾照为注销可恢复状况)驾驶日产车经过,未留意摔倒在地的李某,车轮碾压其头部,造成李某不治身亡。后交警大队认定其为一起交通事故,王某负本案的主要责任,李某及谭某同负次要责任。作为本案受害人代理律师,针对本案是否属于一次交通事故,还是两次独立的交通事故进行激烈辩论。最终获取法院支持。 管理者之间起纠纷,到底谁是用工主体 陈某,深得公司老总器重,升任总经理之职。任职期间,多招用亲朋好友入职,均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实际老板张某为台湾人,后见陈某势力逾来逾大,本人已无法控制员工。于是于2013年9月与陈某达成协议,由陈某承包车间经营,旗下员工工资由陈某发放,张某下订单给陈某。双方操作两年相安无事。2015年8月,双方因货款发生纠纷,陈某授意手下员工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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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 2018-07-01 23:44:16 | 敖长江律师 | 广东省东莞市 | 1440320121002465 |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 | 劳动与社会保障,刑事法律,商事,民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41210个 | 15460份 | 57004个 | 36940次 | 敖律师,来自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伴网高级认证律师。历任多家知名公司或不知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承办过疑难复杂的大型案件,亦勤勉办理过普通当事人的琐碎案件。既秉承诚信,也保持务实;既强调先“做好人”,同时也兼顾“做好事”。执业至今,始终孜孜不倦。俱往矣!目前最有能力和信心的是:面对您当下之法律问题能谋解决之道。 | 借条签名同音不同字,是有效还是无效 麦某与赖某均为东莞本地人,广东话常以阿某等呢称代替。麦某经营铜铝公司,生意进退自入。2010年8月,因扩大经营新设分公司急需资金,于是向赖某借款105万,麦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全部为电脑打印,独留签名处。麦某签名后,借条交付给赖某。2011年8月,借款期限到,麦某拒绝付款。无赖之下,赖某向法院起诉,本律师代理过程中发现借条签名中有一字为谐音,本应为“小”字,而书写为“细”字,又鉴于借款绝大多数为现金支付无银行流水支持,本案陷入难点。最终通过调取借款过程监控、部份银行流水、细致阐明当地白话与普通话字音区别,并结合当地用语习惯,获得法院支持。 签订投资协议,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承诺向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于2011年7月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金198万元用于经营周转,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全部业务。协议还约定还息、还本的具体数额及时间。《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当日,投资公司款项到位。2014年因经营不善公司歇业,双方因为本案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对薄公堂。作为投资公司的代理人,着重从本案投资协议的条款入手,深入分析近年的分配到底属于分红还是属于派息,法院最终采纳双方协议性质为民间借贷。 连续发生交通事故,是一起还是两起 李某经营电子加工厂,常用三轮车送货,三轮车为人力三轮改装而成。2012年5月清晨,李某行驶在东莞某镇区某村路口时,被迎面王某驾驶的无证电动三轮车撞翻,人摔落在马路第一车道并昏迷,电动摩托车肇事后逃逸。事发后,路人报警,约十分钟后,谭某(60岁,驾照为注销可恢复状况)驾驶日产车经过,未留意摔倒在地的李某,车轮碾压其头部,造成李某不治身亡。后交警大队认定其为一起交通事故,王某负本案的主要责任,李某及谭某同负次要责任。作为本案受害人代理律师,针对本案是否属于一次交通事故,还是两次独立的交通事故进行激烈辩论。最终获取法院支持。 管理者之间起纠纷,到底谁是用工主体 陈某,深得公司老总器重,升任总经理之职。任职期间,多招用亲朋好友入职,均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实际老板张某为台湾人,后见陈某势力逾来逾大,本人已无法控制员工。于是于2013年9月与陈某达成协议,由陈某承包车间经营,旗下员工工资由陈某发放,张某下订单给陈某。双方操作两年相安无事。2015年8月,双方因货款发生纠纷,陈某授意手下员工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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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 | 2018-07-01 23:44:16 | 敖长江律师 | 广东省东莞市 | 1440320121002465 |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 | 劳动与社会保障,刑事法律,商事,民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41210个 | 15460份 | 57004个 | 36940次 | 敖律师,来自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伴网高级认证律师。历任多家知名公司或不知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承办过疑难复杂的大型案件,亦勤勉办理过普通当事人的琐碎案件。既秉承诚信,也保持务实;既强调先“做好人”,同时也兼顾“做好事”。执业至今,始终孜孜不倦。俱往矣!目前最有能力和信心的是:面对您当下之法律问题能谋解决之道。 | 借条签名同音不同字,是有效还是无效 麦某与赖某均为东莞本地人,广东话常以阿某等呢称代替。麦某经营铜铝公司,生意进退自入。2010年8月,因扩大经营新设分公司急需资金,于是向赖某借款105万,麦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全部为电脑打印,独留签名处。麦某签名后,借条交付给赖某。2011年8月,借款期限到,麦某拒绝付款。无赖之下,赖某向法院起诉,本律师代理过程中发现借条签名中有一字为谐音,本应为“小”字,而书写为“细”字,又鉴于借款绝大多数为现金支付无银行流水支持,本案陷入难点。最终通过调取借款过程监控、部份银行流水、细致阐明当地白话与普通话字音区别,并结合当地用语习惯,获得法院支持。 签订投资协议,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承诺向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于2011年7月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金198万元用于经营周转,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全部业务。协议还约定还息、还本的具体数额及时间。《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当日,投资公司款项到位。2014年因经营不善公司歇业,双方因为本案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对薄公堂。作为投资公司的代理人,着重从本案投资协议的条款入手,深入分析近年的分配到底属于分红还是属于派息,法院最终采纳双方协议性质为民间借贷。 连续发生交通事故,是一起还是两起 李某经营电子加工厂,常用三轮车送货,三轮车为人力三轮改装而成。2012年5月清晨,李某行驶在东莞某镇区某村路口时,被迎面王某驾驶的无证电动三轮车撞翻,人摔落在马路第一车道并昏迷,电动摩托车肇事后逃逸。事发后,路人报警,约十分钟后,谭某(60岁,驾照为注销可恢复状况)驾驶日产车经过,未留意摔倒在地的李某,车轮碾压其头部,造成李某不治身亡。后交警大队认定其为一起交通事故,王某负本案的主要责任,李某及谭某同负次要责任。作为本案受害人代理律师,针对本案是否属于一次交通事故,还是两次独立的交通事故进行激烈辩论。最终获取法院支持。 管理者之间起纠纷,到底谁是用工主体 陈某,深得公司老总器重,升任总经理之职。任职期间,多招用亲朋好友入职,均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实际老板张某为台湾人,后见陈某势力逾来逾大,本人已无法控制员工。于是于2013年9月与陈某达成协议,由陈某承包车间经营,旗下员工工资由陈某发放,张某下订单给陈某。双方操作两年相安无事。2015年8月,双方因货款发生纠纷,陈某授意手下员工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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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 | 2018-07-01 23:44:16 | 敖长江律师 | 广东省东莞市 | 1440320121002465 |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 | 劳动与社会保障,刑事法律,商事,民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41210个 | 15460份 | 57004个 | 36940次 | 敖律师,来自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伴网高级认证律师。历任多家知名公司或不知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承办过疑难复杂的大型案件,亦勤勉办理过普通当事人的琐碎案件。既秉承诚信,也保持务实;既强调先“做好人”,同时也兼顾“做好事”。执业至今,始终孜孜不倦。俱往矣!目前最有能力和信心的是:面对您当下之法律问题能谋解决之道。 | 借条签名同音不同字,是有效还是无效 麦某与赖某均为东莞本地人,广东话常以阿某等呢称代替。麦某经营铜铝公司,生意进退自入。2010年8月,因扩大经营新设分公司急需资金,于是向赖某借款105万,麦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全部为电脑打印,独留签名处。麦某签名后,借条交付给赖某。2011年8月,借款期限到,麦某拒绝付款。无赖之下,赖某向法院起诉,本律师代理过程中发现借条签名中有一字为谐音,本应为“小”字,而书写为“细”字,又鉴于借款绝大多数为现金支付无银行流水支持,本案陷入难点。最终通过调取借款过程监控、部份银行流水、细致阐明当地白话与普通话字音区别,并结合当地用语习惯,获得法院支持。 签订投资协议,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承诺向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于2011年7月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金198万元用于经营周转,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全部业务。协议还约定还息、还本的具体数额及时间。《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当日,投资公司款项到位。2014年因经营不善公司歇业,双方因为本案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对薄公堂。作为投资公司的代理人,着重从本案投资协议的条款入手,深入分析近年的分配到底属于分红还是属于派息,法院最终采纳双方协议性质为民间借贷。 连续发生交通事故,是一起还是两起 李某经营电子加工厂,常用三轮车送货,三轮车为人力三轮改装而成。2012年5月清晨,李某行驶在东莞某镇区某村路口时,被迎面王某驾驶的无证电动三轮车撞翻,人摔落在马路第一车道并昏迷,电动摩托车肇事后逃逸。事发后,路人报警,约十分钟后,谭某(60岁,驾照为注销可恢复状况)驾驶日产车经过,未留意摔倒在地的李某,车轮碾压其头部,造成李某不治身亡。后交警大队认定其为一起交通事故,王某负本案的主要责任,李某及谭某同负次要责任。作为本案受害人代理律师,针对本案是否属于一次交通事故,还是两次独立的交通事故进行激烈辩论。最终获取法院支持。 管理者之间起纠纷,到底谁是用工主体 陈某,深得公司老总器重,升任总经理之职。任职期间,多招用亲朋好友入职,均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实际老板张某为台湾人,后见陈某势力逾来逾大,本人已无法控制员工。于是于2013年9月与陈某达成协议,由陈某承包车间经营,旗下员工工资由陈某发放,张某下订单给陈某。双方操作两年相安无事。2015年8月,双方因货款发生纠纷,陈某授意手下员工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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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 | 2018-07-01 23:44:16 | 敖长江律师 | 广东省东莞市 | 1440320121002465 |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 | 劳动与社会保障,刑事法律,商事,民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41210个 | 15460份 | 57004个 | 36940次 | 敖律师,来自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伴网高级认证律师。历任多家知名公司或不知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承办过疑难复杂的大型案件,亦勤勉办理过普通当事人的琐碎案件。既秉承诚信,也保持务实;既强调先“做好人”,同时也兼顾“做好事”。执业至今,始终孜孜不倦。俱往矣!目前最有能力和信心的是:面对您当下之法律问题能谋解决之道。 | 借条签名同音不同字,是有效还是无效 麦某与赖某均为东莞本地人,广东话常以阿某等呢称代替。麦某经营铜铝公司,生意进退自入。2010年8月,因扩大经营新设分公司急需资金,于是向赖某借款105万,麦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全部为电脑打印,独留签名处。麦某签名后,借条交付给赖某。2011年8月,借款期限到,麦某拒绝付款。无赖之下,赖某向法院起诉,本律师代理过程中发现借条签名中有一字为谐音,本应为“小”字,而书写为“细”字,又鉴于借款绝大多数为现金支付无银行流水支持,本案陷入难点。最终通过调取借款过程监控、部份银行流水、细致阐明当地白话与普通话字音区别,并结合当地用语习惯,获得法院支持。 签订投资协议,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承诺向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于2011年7月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金198万元用于经营周转,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全部业务。协议还约定还息、还本的具体数额及时间。《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当日,投资公司款项到位。2014年因经营不善公司歇业,双方因为本案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对薄公堂。作为投资公司的代理人,着重从本案投资协议的条款入手,深入分析近年的分配到底属于分红还是属于派息,法院最终采纳双方协议性质为民间借贷。 连续发生交通事故,是一起还是两起 李某经营电子加工厂,常用三轮车送货,三轮车为人力三轮改装而成。2012年5月清晨,李某行驶在东莞某镇区某村路口时,被迎面王某驾驶的无证电动三轮车撞翻,人摔落在马路第一车道并昏迷,电动摩托车肇事后逃逸。事发后,路人报警,约十分钟后,谭某(60岁,驾照为注销可恢复状况)驾驶日产车经过,未留意摔倒在地的李某,车轮碾压其头部,造成李某不治身亡。后交警大队认定其为一起交通事故,王某负本案的主要责任,李某及谭某同负次要责任。作为本案受害人代理律师,针对本案是否属于一次交通事故,还是两次独立的交通事故进行激烈辩论。最终获取法院支持。 管理者之间起纠纷,到底谁是用工主体 陈某,深得公司老总器重,升任总经理之职。任职期间,多招用亲朋好友入职,均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实际老板张某为台湾人,后见陈某势力逾来逾大,本人已无法控制员工。于是于2013年9月与陈某达成协议,由陈某承包车间经营,旗下员工工资由陈某发放,张某下订单给陈某。双方操作两年相安无事。2015年8月,双方因货款发生纠纷,陈某授意手下员工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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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 | 2018-07-01 23:44:16 | 敖长江律师 | 广东省东莞市 | 1440320121002465 |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 | 劳动与社会保障,刑事法律,商事,民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41210个 | 15460份 | 57004个 | 36940次 | 敖律师,来自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伴网高级认证律师。历任多家知名公司或不知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承办过疑难复杂的大型案件,亦勤勉办理过普通当事人的琐碎案件。既秉承诚信,也保持务实;既强调先“做好人”,同时也兼顾“做好事”。执业至今,始终孜孜不倦。俱往矣!目前最有能力和信心的是:面对您当下之法律问题能谋解决之道。 | 借条签名同音不同字,是有效还是无效 麦某与赖某均为东莞本地人,广东话常以阿某等呢称代替。麦某经营铜铝公司,生意进退自入。2010年8月,因扩大经营新设分公司急需资金,于是向赖某借款105万,麦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全部为电脑打印,独留签名处。麦某签名后,借条交付给赖某。2011年8月,借款期限到,麦某拒绝付款。无赖之下,赖某向法院起诉,本律师代理过程中发现借条签名中有一字为谐音,本应为“小”字,而书写为“细”字,又鉴于借款绝大多数为现金支付无银行流水支持,本案陷入难点。最终通过调取借款过程监控、部份银行流水、细致阐明当地白话与普通话字音区别,并结合当地用语习惯,获得法院支持。 签订投资协议,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承诺向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于2011年7月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金198万元用于经营周转,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全部业务。协议还约定还息、还本的具体数额及时间。《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当日,投资公司款项到位。2014年因经营不善公司歇业,双方因为本案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对薄公堂。作为投资公司的代理人,着重从本案投资协议的条款入手,深入分析近年的分配到底属于分红还是属于派息,法院最终采纳双方协议性质为民间借贷。 连续发生交通事故,是一起还是两起 李某经营电子加工厂,常用三轮车送货,三轮车为人力三轮改装而成。2012年5月清晨,李某行驶在东莞某镇区某村路口时,被迎面王某驾驶的无证电动三轮车撞翻,人摔落在马路第一车道并昏迷,电动摩托车肇事后逃逸。事发后,路人报警,约十分钟后,谭某(60岁,驾照为注销可恢复状况)驾驶日产车经过,未留意摔倒在地的李某,车轮碾压其头部,造成李某不治身亡。后交警大队认定其为一起交通事故,王某负本案的主要责任,李某及谭某同负次要责任。作为本案受害人代理律师,针对本案是否属于一次交通事故,还是两次独立的交通事故进行激烈辩论。最终获取法院支持。 管理者之间起纠纷,到底谁是用工主体 陈某,深得公司老总器重,升任总经理之职。任职期间,多招用亲朋好友入职,均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实际老板张某为台湾人,后见陈某势力逾来逾大,本人已无法控制员工。于是于2013年9月与陈某达成协议,由陈某承包车间经营,旗下员工工资由陈某发放,张某下订单给陈某。双方操作两年相安无事。2015年8月,双方因货款发生纠纷,陈某授意手下员工5 |
8 | 2018-07-01 23:44:16 | 2018-06-30 23:06:05 | 58元 | ||
9 | 1 | 2018-07-01 23:44:16 | 敖长江律师 | 广东省东莞市 | 1440320121002465 |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 | 劳动与社会保障,刑事法律,商事,民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41210个 | 15460份 | 57004个 | 36940次 | 敖律师,来自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伴网高级认证律师。历任多家知名公司或不知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承办过疑难复杂的大型案件,亦勤勉办理过普通当事人的琐碎案件。既秉承诚信,也保持务实;既强调先“做好人”,同时也兼顾“做好事”。执业至今,始终孜孜不倦。俱往矣!目前最有能力和信心的是:面对您当下之法律问题能谋解决之道。 | 借条签名同音不同字,是有效还是无效 麦某与赖某均为东莞本地人,广东话常以阿某等呢称代替。麦某经营铜铝公司,生意进退自入。2010年8月,因扩大经营新设分公司急需资金,于是向赖某借款105万,麦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全部为电脑打印,独留签名处。麦某签名后,借条交付给赖某。2011年8月,借款期限到,麦某拒绝付款。无赖之下,赖某向法院起诉,本律师代理过程中发现借条签名中有一字为谐音,本应为“小”字,而书写为“细”字,又鉴于借款绝大多数为现金支付无银行流水支持,本案陷入难点。最终通过调取借款过程监控、部份银行流水、细致阐明当地白话与普通话字音区别,并结合当地用语习惯,获得法院支持。 签订投资协议,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承诺向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于2011年7月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金198万元用于经营周转,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全部业务。协议还约定还息、还本的具体数额及时间。《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当日,投资公司款项到位。2014年因经营不善公司歇业,双方因为本案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对薄公堂。作为投资公司的代理人,着重从本案投资协议的条款入手,深入分析近年的分配到底属于分红还是属于派息,法院最终采纳双方协议性质为民间借贷。 连续发生交通事故,是一起还是两起 李某经营电子加工厂,常用三轮车送货,三轮车为人力三轮改装而成。2012年5月清晨,李某行驶在东莞某镇区某村路口时,被迎面王某驾驶的无证电动三轮车撞翻,人摔落在马路第一车道并昏迷,电动摩托车肇事后逃逸。事发后,路人报警,约十分钟后,谭某(60岁,驾照为注销可恢复状况)驾驶日产车经过,未留意摔倒在地的李某,车轮碾压其头部,造成李某不治身亡。后交警大队认定其为一起交通事故,王某负本案的主要责任,李某及谭某同负次要责任。作为本案受害人代理律师,针对本案是否属于一次交通事故,还是两次独立的交通事故进行激烈辩论。最终获取法院支持。 管理者之间起纠纷,到底谁是用工主体 陈某,深得公司老总器重,升任总经理之职。任职期间,多招用亲朋好友入职,均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实际老板张某为台湾人,后见陈某势力逾来逾大,本人已无法控制员工。于是于2013年9月与陈某达成协议,由陈某承包车间经营,旗下员工工资由陈某发放,张某下订单给陈某。双方操作两年相安无事。2015年8月,双方因货款发生纠纷,陈某授意手下员工5 |
9 | 2018-07-01 23:44:16 | 2018-06-30 14:27:35 | 29元 | ||
10 | 1 | 2018-07-01 23:44:16 | 敖长江律师 | 广东省东莞市 | 1440320121002465 |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 | 劳动与社会保障,刑事法律,商事,民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41210个 | 15460份 | 57004个 | 36940次 | 敖律师,来自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伴网高级认证律师。历任多家知名公司或不知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承办过疑难复杂的大型案件,亦勤勉办理过普通当事人的琐碎案件。既秉承诚信,也保持务实;既强调先“做好人”,同时也兼顾“做好事”。执业至今,始终孜孜不倦。俱往矣!目前最有能力和信心的是:面对您当下之法律问题能谋解决之道。 | 借条签名同音不同字,是有效还是无效 麦某与赖某均为东莞本地人,广东话常以阿某等呢称代替。麦某经营铜铝公司,生意进退自入。2010年8月,因扩大经营新设分公司急需资金,于是向赖某借款105万,麦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全部为电脑打印,独留签名处。麦某签名后,借条交付给赖某。2011年8月,借款期限到,麦某拒绝付款。无赖之下,赖某向法院起诉,本律师代理过程中发现借条签名中有一字为谐音,本应为“小”字,而书写为“细”字,又鉴于借款绝大多数为现金支付无银行流水支持,本案陷入难点。最终通过调取借款过程监控、部份银行流水、细致阐明当地白话与普通话字音区别,并结合当地用语习惯,获得法院支持。 签订投资协议,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承诺向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于2011年7月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东莞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金198万元用于经营周转,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全部业务。协议还约定还息、还本的具体数额及时间。《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当日,投资公司款项到位。2014年因经营不善公司歇业,双方因为本案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对薄公堂。作为投资公司的代理人,着重从本案投资协议的条款入手,深入分析近年的分配到底属于分红还是属于派息,法院最终采纳双方协议性质为民间借贷。 连续发生交通事故,是一起还是两起 李某经营电子加工厂,常用三轮车送货,三轮车为人力三轮改装而成。2012年5月清晨,李某行驶在东莞某镇区某村路口时,被迎面王某驾驶的无证电动三轮车撞翻,人摔落在马路第一车道并昏迷,电动摩托车肇事后逃逸。事发后,路人报警,约十分钟后,谭某(60岁,驾照为注销可恢复状况)驾驶日产车经过,未留意摔倒在地的李某,车轮碾压其头部,造成李某不治身亡。后交警大队认定其为一起交通事故,王某负本案的主要责任,李某及谭某同负次要责任。作为本案受害人代理律师,针对本案是否属于一次交通事故,还是两次独立的交通事故进行激烈辩论。最终获取法院支持。 管理者之间起纠纷,到底谁是用工主体 陈某,深得公司老总器重,升任总经理之职。任职期间,多招用亲朋好友入职,均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实际老板张某为台湾人,后见陈某势力逾来逾大,本人已无法控制员工。于是于2013年9月与陈某达成协议,由陈某承包车间经营,旗下员工工资由陈某发放,张某下订单给陈某。双方操作两年相安无事。2015年8月,双方因货款发生纠纷,陈某授意手下员工5 |
10 | 2018-07-01 23:44:16 | 2018-06-30 08:09:27 | 168元 | ||
11 | 2 | 2018-07-01 23:44:21 | 杜娜娜律师 | 山东省潍坊市 | 13707201011501994 | 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 | 刑事法律,商事,民事,保险,公司法与投资并购 | 26826个 | 8917份 | 35900个 | 22918次 | 164386 | 1级诚信担保 | 康桥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为国际和国内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大所。总部设在山东济南,目前已在北京、青岛、烟台、淄博、临沂、济宁、潍坊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康桥现有执业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300余人,均受过良好的法学专业或其他专业教育,部分律师具有在政府行政机关、公检法、跨国企业、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的工作经历,在法律和商业领域均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工作语言有中文、英文、德文、日文、韩文等。 | 案利一:肖某工伤认定纠纷 肖某,有肝硬化病史。 2008年,肖某入职成为潍坊市开发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职工。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劳动保险。2010年3月,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肖某被检出患者有肝硬化,但单位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 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肖某在工作时突然呕血,由单位安排专人送其回家,后因病情恶化,当晚被送至高新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3月29日晚,医院在为肖某进行手术过程中告知家属其病情危重,没有抢救价值,家属签字放弃手术,肖某于3月30日0时40分左右宣告无效死亡。烟台毓璜顶医院对肖某的主要诊断是“上消化道出血”,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死亡原因是“循环衰竭”。 2011年8月,肖某家属委托承办律师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用人单位和毓璜顶医院调取相关证据,确定了肖某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发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2011年3月30日0时40分死亡,其系在发病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9月,肖某家属委托律师向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1月,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肖某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肖某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福山区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即“对肖武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家属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16日,潍坊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限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3年6月20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用人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月2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一审法院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最终,用人单位与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给肖某家属人民币**万元,双方一次性了结本案,用人单位向法院撤回了行政诉讼申请。 |
11 | 2018-07-01 23:44:21 | 2018-07-02 09:17:47 | 58元 |
12 | 2 | 2018-07-01 23:44:21 | 杜娜娜律师 | 山东省潍坊市 | 13707201011501994 | 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 | 刑事法律,商事,民事,保险,公司法与投资并购 | 26826个 | 8917份 | 35900个 | 22918次 | 164386 | 1级诚信担保 | 康桥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为国际和国内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大所。总部设在山东济南,目前已在北京、青岛、烟台、淄博、临沂、济宁、潍坊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康桥现有执业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300余人,均受过良好的法学专业或其他专业教育,部分律师具有在政府行政机关、公检法、跨国企业、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的工作经历,在法律和商业领域均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工作语言有中文、英文、德文、日文、韩文等。 | 案利一:肖某工伤认定纠纷 肖某,有肝硬化病史。 2008年,肖某入职成为潍坊市开发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职工。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劳动保险。2010年3月,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肖某被检出患者有肝硬化,但单位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 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肖某在工作时突然呕血,由单位安排专人送其回家,后因病情恶化,当晚被送至高新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3月29日晚,医院在为肖某进行手术过程中告知家属其病情危重,没有抢救价值,家属签字放弃手术,肖某于3月30日0时40分左右宣告无效死亡。烟台毓璜顶医院对肖某的主要诊断是“上消化道出血”,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死亡原因是“循环衰竭”。 2011年8月,肖某家属委托承办律师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用人单位和毓璜顶医院调取相关证据,确定了肖某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发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2011年3月30日0时40分死亡,其系在发病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9月,肖某家属委托律师向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1月,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肖某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肖某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福山区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即“对肖武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家属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16日,潍坊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限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3年6月20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用人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月2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一审法院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最终,用人单位与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给肖某家属人民币**万元,双方一次性了结本案,用人单位向法院撤回了行政诉讼申请。 |
12 | 2018-07-01 23:44:21 | 2018-07-02 07:25:15 | 168元 |
13 | 2 | 2018-07-01 23:44:21 | 杜娜娜律师 | 山东省潍坊市 | 13707201011501994 | 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 | 刑事法律,商事,民事,保险,公司法与投资并购 | 26826个 | 8917份 | 35900个 | 22918次 | 164386 | 1级诚信担保 | 康桥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为国际和国内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大所。总部设在山东济南,目前已在北京、青岛、烟台、淄博、临沂、济宁、潍坊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康桥现有执业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300余人,均受过良好的法学专业或其他专业教育,部分律师具有在政府行政机关、公检法、跨国企业、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的工作经历,在法律和商业领域均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工作语言有中文、英文、德文、日文、韩文等。 | 案利一:肖某工伤认定纠纷 肖某,有肝硬化病史。 2008年,肖某入职成为潍坊市开发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职工。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劳动保险。2010年3月,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肖某被检出患者有肝硬化,但单位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 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肖某在工作时突然呕血,由单位安排专人送其回家,后因病情恶化,当晚被送至高新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3月29日晚,医院在为肖某进行手术过程中告知家属其病情危重,没有抢救价值,家属签字放弃手术,肖某于3月30日0时40分左右宣告无效死亡。烟台毓璜顶医院对肖某的主要诊断是“上消化道出血”,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死亡原因是“循环衰竭”。 2011年8月,肖某家属委托承办律师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用人单位和毓璜顶医院调取相关证据,确定了肖某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发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2011年3月30日0时40分死亡,其系在发病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9月,肖某家属委托律师向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1月,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肖某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肖某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福山区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即“对肖武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家属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16日,潍坊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限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3年6月20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用人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月2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一审法院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最终,用人单位与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给肖某家属人民币**万元,双方一次性了结本案,用人单位向法院撤回了行政诉讼申请。 |
13 | 2018-07-01 23:44:21 | 2018-07-01 22:20:14 | 58元 |
14 | 2 | 2018-07-01 23:44:21 | 杜娜娜律师 | 山东省潍坊市 | 13707201011501994 | 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 | 刑事法律,商事,民事,保险,公司法与投资并购 | 26826个 | 8917份 | 35900个 | 22918次 | 164386 | 1级诚信担保 | 康桥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为国际和国内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大所。总部设在山东济南,目前已在北京、青岛、烟台、淄博、临沂、济宁、潍坊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康桥现有执业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300余人,均受过良好的法学专业或其他专业教育,部分律师具有在政府行政机关、公检法、跨国企业、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的工作经历,在法律和商业领域均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工作语言有中文、英文、德文、日文、韩文等。 | 案利一:肖某工伤认定纠纷 肖某,有肝硬化病史。 2008年,肖某入职成为潍坊市开发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职工。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劳动保险。2010年3月,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肖某被检出患者有肝硬化,但单位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 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肖某在工作时突然呕血,由单位安排专人送其回家,后因病情恶化,当晚被送至高新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3月29日晚,医院在为肖某进行手术过程中告知家属其病情危重,没有抢救价值,家属签字放弃手术,肖某于3月30日0时40分左右宣告无效死亡。烟台毓璜顶医院对肖某的主要诊断是“上消化道出血”,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死亡原因是“循环衰竭”。 2011年8月,肖某家属委托承办律师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用人单位和毓璜顶医院调取相关证据,确定了肖某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发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2011年3月30日0时40分死亡,其系在发病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9月,肖某家属委托律师向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1月,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肖某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肖某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福山区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即“对肖武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家属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16日,潍坊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限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3年6月20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用人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月2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一审法院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最终,用人单位与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给肖某家属人民币**万元,双方一次性了结本案,用人单位向法院撤回了行政诉讼申请。 |
14 | 2018-07-01 23:44:21 | 2018-07-01 18:51:02 | 58元 |
15 | 2 | 2018-07-01 23:44:21 | 杜娜娜律师 | 山东省潍坊市 | 13707201011501994 | 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 | 刑事法律,商事,民事,保险,公司法与投资并购 | 26826个 | 8917份 | 35900个 | 22918次 | 164386 | 1级诚信担保 | 康桥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为国际和国内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大所。总部设在山东济南,目前已在北京、青岛、烟台、淄博、临沂、济宁、潍坊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康桥现有执业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300余人,均受过良好的法学专业或其他专业教育,部分律师具有在政府行政机关、公检法、跨国企业、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的工作经历,在法律和商业领域均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工作语言有中文、英文、德文、日文、韩文等。 | 案利一:肖某工伤认定纠纷 肖某,有肝硬化病史。 2008年,肖某入职成为潍坊市开发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职工。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劳动保险。2010年3月,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肖某被检出患者有肝硬化,但单位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 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肖某在工作时突然呕血,由单位安排专人送其回家,后因病情恶化,当晚被送至高新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3月29日晚,医院在为肖某进行手术过程中告知家属其病情危重,没有抢救价值,家属签字放弃手术,肖某于3月30日0时40分左右宣告无效死亡。烟台毓璜顶医院对肖某的主要诊断是“上消化道出血”,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死亡原因是“循环衰竭”。 2011年8月,肖某家属委托承办律师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用人单位和毓璜顶医院调取相关证据,确定了肖某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发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2011年3月30日0时40分死亡,其系在发病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9月,肖某家属委托律师向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1月,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肖某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肖某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福山区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即“对肖武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家属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16日,潍坊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限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3年6月20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用人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月2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一审法院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最终,用人单位与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给肖某家属人民币**万元,双方一次性了结本案,用人单位向法院撤回了行政诉讼申请。 |
15 | 2018-07-01 23:44:21 | 2018-07-01 12:49:51 | 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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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 | 2018-07-01 23:44:21 | 杜娜娜律师 | 山东省潍坊市 | 13707201011501994 | 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 | 刑事法律,商事,民事,保险,公司法与投资并购 | 26826个 | 8917份 | 35900个 | 22918次 | 164386 | 1级诚信担保 | 康桥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为国际和国内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大所。总部设在山东济南,目前已在北京、青岛、烟台、淄博、临沂、济宁、潍坊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康桥现有执业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300余人,均受过良好的法学专业或其他专业教育,部分律师具有在政府行政机关、公检法、跨国企业、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的工作经历,在法律和商业领域均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工作语言有中文、英文、德文、日文、韩文等。 | 案利一:肖某工伤认定纠纷 肖某,有肝硬化病史。 2008年,肖某入职成为潍坊市开发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职工。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劳动保险。2010年3月,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肖某被检出患者有肝硬化,但单位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 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肖某在工作时突然呕血,由单位安排专人送其回家,后因病情恶化,当晚被送至高新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3月29日晚,医院在为肖某进行手术过程中告知家属其病情危重,没有抢救价值,家属签字放弃手术,肖某于3月30日0时40分左右宣告无效死亡。烟台毓璜顶医院对肖某的主要诊断是“上消化道出血”,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死亡原因是“循环衰竭”。 2011年8月,肖某家属委托承办律师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用人单位和毓璜顶医院调取相关证据,确定了肖某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发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2011年3月30日0时40分死亡,其系在发病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9月,肖某家属委托律师向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1月,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肖某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肖某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福山区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即“对肖武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家属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16日,潍坊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限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3年6月20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用人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月2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一审法院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最终,用人单位与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给肖某家属人民币**万元,双方一次性了结本案,用人单位向法院撤回了行政诉讼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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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 | 2018-07-01 23:44:21 | 杜娜娜律师 | 山东省潍坊市 | 13707201011501994 | 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 | 刑事法律,商事,民事,保险,公司法与投资并购 | 26826个 | 8917份 | 35900个 | 22918次 | 164386 | 1级诚信担保 | 康桥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为国际和国内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大所。总部设在山东济南,目前已在北京、青岛、烟台、淄博、临沂、济宁、潍坊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康桥现有执业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300余人,均受过良好的法学专业或其他专业教育,部分律师具有在政府行政机关、公检法、跨国企业、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的工作经历,在法律和商业领域均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工作语言有中文、英文、德文、日文、韩文等。 | 案利一:肖某工伤认定纠纷 肖某,有肝硬化病史。 2008年,肖某入职成为潍坊市开发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职工。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劳动保险。2010年3月,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肖某被检出患者有肝硬化,但单位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 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肖某在工作时突然呕血,由单位安排专人送其回家,后因病情恶化,当晚被送至高新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3月29日晚,医院在为肖某进行手术过程中告知家属其病情危重,没有抢救价值,家属签字放弃手术,肖某于3月30日0时40分左右宣告无效死亡。烟台毓璜顶医院对肖某的主要诊断是“上消化道出血”,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死亡原因是“循环衰竭”。 2011年8月,肖某家属委托承办律师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用人单位和毓璜顶医院调取相关证据,确定了肖某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发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2011年3月30日0时40分死亡,其系在发病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9月,肖某家属委托律师向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1月,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肖某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肖某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福山区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即“对肖武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家属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16日,潍坊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限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3年6月20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用人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月2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一审法院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最终,用人单位与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给肖某家属人民币**万元,双方一次性了结本案,用人单位向法院撤回了行政诉讼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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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 | 2018-07-01 23:44:21 | 杜娜娜律师 | 山东省潍坊市 | 13707201011501994 | 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 | 刑事法律,商事,民事,保险,公司法与投资并购 | 26826个 | 8917份 | 35900个 | 22918次 | 164386 | 1级诚信担保 | 康桥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为国际和国内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大所。总部设在山东济南,目前已在北京、青岛、烟台、淄博、临沂、济宁、潍坊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康桥现有执业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300余人,均受过良好的法学专业或其他专业教育,部分律师具有在政府行政机关、公检法、跨国企业、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的工作经历,在法律和商业领域均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工作语言有中文、英文、德文、日文、韩文等。 | 案利一:肖某工伤认定纠纷 肖某,有肝硬化病史。 2008年,肖某入职成为潍坊市开发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职工。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劳动保险。2010年3月,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肖某被检出患者有肝硬化,但单位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 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肖某在工作时突然呕血,由单位安排专人送其回家,后因病情恶化,当晚被送至高新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3月29日晚,医院在为肖某进行手术过程中告知家属其病情危重,没有抢救价值,家属签字放弃手术,肖某于3月30日0时40分左右宣告无效死亡。烟台毓璜顶医院对肖某的主要诊断是“上消化道出血”,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死亡原因是“循环衰竭”。 2011年8月,肖某家属委托承办律师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用人单位和毓璜顶医院调取相关证据,确定了肖某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发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2011年3月30日0时40分死亡,其系在发病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9月,肖某家属委托律师向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1月,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肖某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肖某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福山区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即“对肖武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家属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16日,潍坊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限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3年6月20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用人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月2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一审法院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最终,用人单位与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给肖某家属人民币**万元,双方一次性了结本案,用人单位向法院撤回了行政诉讼申请。 |
19 | 2018-07-01 23:44:21 | 2018-07-01 07:05:13 | 29元 |
20 | 2 | 2018-07-01 23:44:21 | 杜娜娜律师 | 山东省潍坊市 | 13707201011501994 | 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 | 刑事法律,商事,民事,保险,公司法与投资并购 | 26826个 | 8917份 | 35900个 | 22918次 | 164386 | 1级诚信担保 | 康桥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为国际和国内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大所。总部设在山东济南,目前已在北京、青岛、烟台、淄博、临沂、济宁、潍坊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康桥现有执业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300余人,均受过良好的法学专业或其他专业教育,部分律师具有在政府行政机关、公检法、跨国企业、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的工作经历,在法律和商业领域均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工作语言有中文、英文、德文、日文、韩文等。 | 案利一:肖某工伤认定纠纷 肖某,有肝硬化病史。 2008年,肖某入职成为潍坊市开发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职工。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劳动保险。2010年3月,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肖某被检出患者有肝硬化,但单位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 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肖某在工作时突然呕血,由单位安排专人送其回家,后因病情恶化,当晚被送至高新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3月29日晚,医院在为肖某进行手术过程中告知家属其病情危重,没有抢救价值,家属签字放弃手术,肖某于3月30日0时40分左右宣告无效死亡。烟台毓璜顶医院对肖某的主要诊断是“上消化道出血”,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死亡原因是“循环衰竭”。 2011年8月,肖某家属委托承办律师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用人单位和毓璜顶医院调取相关证据,确定了肖某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发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2011年3月30日0时40分死亡,其系在发病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9月,肖某家属委托律师向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1月,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肖某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肖某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福山区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即“对肖武所患疾病不认定、不视同工亡”。承办律师代理家属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16日,潍坊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限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3年6月20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用人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月2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肖某所患疾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一审法院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最终,用人单位与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给肖某家属人民币**万元,双方一次性了结本案,用人单位向法院撤回了行政诉讼申请。 |
20 | 2018-07-01 23:44:21 | 2018-07-01 06:57:55 | 29元 |
21 | 3 | 2018-07-01 23:44:22 | 鲁小艳律师 | 湖北省武汉市 | 14201200911778575 | 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 民事,商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 | 25601个 | 8035份 | 33815个 | 22191次 | 118908 | 1级诚信担保 | 鲁小艳律师简介 鲁小艳律师,女,汉族,毕业于江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士学位。200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任职资格),曾在湖北泓泰安信律师务所所实习,2009年进入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并执业至今。 该律师熟悉并致力于公司事务、经济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等方面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方面的法律事务。 该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参与服务的企业有: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武汉中硅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强商品混凝土供应公司。其服务领域涉及到合同和往来函件的草拟与审查、合同进度审查、商务谈判、诉讼纠纷处理等。 该律师近几年来办理大量民事、刑事、经济纠纷案件,其中有: 一、建设工程领域 代理中铁集团诉宜昌联邦电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1000多万)一审胜诉并进入执行;代理湖北国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律师通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提出合理的抗辩,最终扬州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与国众公司调解结案)。 二、保险理赔、人身损害领域。 该律师作为英大泰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与该公司有关的保险理赔案件。且多次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涉及向侵权人索赔及与安邦、平安、人保等众多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与调解。 三、劳动争议 代理武汉市硚口气动元件厂与童某某的劳动争议案(该案最终判决驳回童某某全部诉讼请求,胜诉结案)。 四、刑事案件 担任曾某某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律师所主张的坦白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走马岭黑社会性质团伙(29人)案件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团伙运输毒品案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 五、基他领域 参与魏某与农业银行某分行借款纠纷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参与东方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件。 除涉及上述领域外,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热心于公益事业。多次参加法律进社区活动,义务为广大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接受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该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一:寻衅滋事——坦白情节法院予以认定 2012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江岸区某超市内,采取言语威胁手段,向被害人许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元。 同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在武汉市江岸区某发型设计店内,向被害人倪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曾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倪某、刘某划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及时报警并控制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倪某、刘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委托后,与被告人曾某进行会见,认真分析本案的卷宗材料,发现被告人曾某的第一笔罪行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照法律规定有关规定,嫌疑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故本律师向法庭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后该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并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案例二:劳动争议——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陈某于2011年8月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武汉。2011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申请人以其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未为自己足额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向武汉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载时被申请人为主张自己是合法的用工单位,尽了相关的义务,向仲裁庭提交了社保缴费明细表、工资表。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来看,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确实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的职责,不存在违法的事项。 然而律师通过认真的研究发现,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计算加班费时,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最终载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继承纠纷案——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与死者生前居住的人应适当多分 死者杨某与陈某系再婚家庭,双方婚后共有婚生女儿杨A(未成年人,正在读书)。死者杨某与前妻共有两子杨B和杨C(成年) 2012年7月9日晚上11时左右,被害人杨某在天门市小板镇遭遇车祸死亡。同月22日交通事故责任人与陈某、杨A、杨B、杨C及第三人共同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向上述四人支付赔偿金共计40多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交通事故责任人将赔偿款直接划入 |
21 | 2018-07-01 23:44:22 | 2018-07-01 20:33:23 | 29元 |
22 | 3 | 2018-07-01 23:44:22 | 鲁小艳律师 | 湖北省武汉市 | 14201200911778575 | 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 民事,商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 | 25601个 | 8035份 | 33815个 | 22191次 | 118908 | 1级诚信担保 | 鲁小艳律师简介 鲁小艳律师,女,汉族,毕业于江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士学位。200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任职资格),曾在湖北泓泰安信律师务所所实习,2009年进入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并执业至今。 该律师熟悉并致力于公司事务、经济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等方面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方面的法律事务。 该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参与服务的企业有: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武汉中硅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强商品混凝土供应公司。其服务领域涉及到合同和往来函件的草拟与审查、合同进度审查、商务谈判、诉讼纠纷处理等。 该律师近几年来办理大量民事、刑事、经济纠纷案件,其中有: 一、建设工程领域 代理中铁集团诉宜昌联邦电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1000多万)一审胜诉并进入执行;代理湖北国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律师通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提出合理的抗辩,最终扬州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与国众公司调解结案)。 二、保险理赔、人身损害领域。 该律师作为英大泰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与该公司有关的保险理赔案件。且多次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涉及向侵权人索赔及与安邦、平安、人保等众多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与调解。 三、劳动争议 代理武汉市硚口气动元件厂与童某某的劳动争议案(该案最终判决驳回童某某全部诉讼请求,胜诉结案)。 四、刑事案件 担任曾某某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律师所主张的坦白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走马岭黑社会性质团伙(29人)案件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团伙运输毒品案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 五、基他领域 参与魏某与农业银行某分行借款纠纷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参与东方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件。 除涉及上述领域外,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热心于公益事业。多次参加法律进社区活动,义务为广大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接受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该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一:寻衅滋事——坦白情节法院予以认定 2012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江岸区某超市内,采取言语威胁手段,向被害人许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元。 同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在武汉市江岸区某发型设计店内,向被害人倪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曾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倪某、刘某划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及时报警并控制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倪某、刘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委托后,与被告人曾某进行会见,认真分析本案的卷宗材料,发现被告人曾某的第一笔罪行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照法律规定有关规定,嫌疑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故本律师向法庭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后该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并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案例二:劳动争议——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陈某于2011年8月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武汉。2011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申请人以其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未为自己足额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向武汉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载时被申请人为主张自己是合法的用工单位,尽了相关的义务,向仲裁庭提交了社保缴费明细表、工资表。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来看,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确实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的职责,不存在违法的事项。 然而律师通过认真的研究发现,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计算加班费时,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最终载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继承纠纷案——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与死者生前居住的人应适当多分 死者杨某与陈某系再婚家庭,双方婚后共有婚生女儿杨A(未成年人,正在读书)。死者杨某与前妻共有两子杨B和杨C(成年) 2012年7月9日晚上11时左右,被害人杨某在天门市小板镇遭遇车祸死亡。同月22日交通事故责任人与陈某、杨A、杨B、杨C及第三人共同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向上述四人支付赔偿金共计40多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交通事故责任人将赔偿款直接划入 |
22 | 2018-07-01 23:44:22 | 2018-07-01 14:10:40 | 29元 |
23 | 3 | 2018-07-01 23:44:22 | 鲁小艳律师 | 湖北省武汉市 | 14201200911778575 | 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 民事,商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 | 25601个 | 8035份 | 33815个 | 22191次 | 118908 | 1级诚信担保 | 鲁小艳律师简介 鲁小艳律师,女,汉族,毕业于江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士学位。200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任职资格),曾在湖北泓泰安信律师务所所实习,2009年进入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并执业至今。 该律师熟悉并致力于公司事务、经济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等方面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方面的法律事务。 该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参与服务的企业有: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武汉中硅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强商品混凝土供应公司。其服务领域涉及到合同和往来函件的草拟与审查、合同进度审查、商务谈判、诉讼纠纷处理等。 该律师近几年来办理大量民事、刑事、经济纠纷案件,其中有: 一、建设工程领域 代理中铁集团诉宜昌联邦电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1000多万)一审胜诉并进入执行;代理湖北国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律师通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提出合理的抗辩,最终扬州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与国众公司调解结案)。 二、保险理赔、人身损害领域。 该律师作为英大泰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与该公司有关的保险理赔案件。且多次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涉及向侵权人索赔及与安邦、平安、人保等众多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与调解。 三、劳动争议 代理武汉市硚口气动元件厂与童某某的劳动争议案(该案最终判决驳回童某某全部诉讼请求,胜诉结案)。 四、刑事案件 担任曾某某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律师所主张的坦白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走马岭黑社会性质团伙(29人)案件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团伙运输毒品案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 五、基他领域 参与魏某与农业银行某分行借款纠纷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参与东方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件。 除涉及上述领域外,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热心于公益事业。多次参加法律进社区活动,义务为广大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接受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该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一:寻衅滋事——坦白情节法院予以认定 2012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江岸区某超市内,采取言语威胁手段,向被害人许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元。 同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在武汉市江岸区某发型设计店内,向被害人倪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曾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倪某、刘某划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及时报警并控制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倪某、刘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委托后,与被告人曾某进行会见,认真分析本案的卷宗材料,发现被告人曾某的第一笔罪行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照法律规定有关规定,嫌疑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故本律师向法庭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后该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并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案例二:劳动争议——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陈某于2011年8月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武汉。2011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申请人以其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未为自己足额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向武汉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载时被申请人为主张自己是合法的用工单位,尽了相关的义务,向仲裁庭提交了社保缴费明细表、工资表。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来看,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确实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的职责,不存在违法的事项。 然而律师通过认真的研究发现,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计算加班费时,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最终载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继承纠纷案——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与死者生前居住的人应适当多分 死者杨某与陈某系再婚家庭,双方婚后共有婚生女儿杨A(未成年人,正在读书)。死者杨某与前妻共有两子杨B和杨C(成年) 2012年7月9日晚上11时左右,被害人杨某在天门市小板镇遭遇车祸死亡。同月22日交通事故责任人与陈某、杨A、杨B、杨C及第三人共同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向上述四人支付赔偿金共计40多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交通事故责任人将赔偿款直接划入 |
23 | 2018-07-01 23:44:22 | 2018-07-01 10:50:01 | 29元 |
24 | 3 | 2018-07-01 23:44:22 | 鲁小艳律师 | 湖北省武汉市 | 14201200911778575 | 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 民事,商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 | 25601个 | 8035份 | 33815个 | 22191次 | 118908 | 1级诚信担保 | 鲁小艳律师简介 鲁小艳律师,女,汉族,毕业于江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士学位。200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任职资格),曾在湖北泓泰安信律师务所所实习,2009年进入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并执业至今。 该律师熟悉并致力于公司事务、经济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等方面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方面的法律事务。 该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参与服务的企业有: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武汉中硅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强商品混凝土供应公司。其服务领域涉及到合同和往来函件的草拟与审查、合同进度审查、商务谈判、诉讼纠纷处理等。 该律师近几年来办理大量民事、刑事、经济纠纷案件,其中有: 一、建设工程领域 代理中铁集团诉宜昌联邦电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1000多万)一审胜诉并进入执行;代理湖北国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律师通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提出合理的抗辩,最终扬州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与国众公司调解结案)。 二、保险理赔、人身损害领域。 该律师作为英大泰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与该公司有关的保险理赔案件。且多次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涉及向侵权人索赔及与安邦、平安、人保等众多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与调解。 三、劳动争议 代理武汉市硚口气动元件厂与童某某的劳动争议案(该案最终判决驳回童某某全部诉讼请求,胜诉结案)。 四、刑事案件 担任曾某某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律师所主张的坦白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走马岭黑社会性质团伙(29人)案件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团伙运输毒品案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 五、基他领域 参与魏某与农业银行某分行借款纠纷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参与东方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件。 除涉及上述领域外,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热心于公益事业。多次参加法律进社区活动,义务为广大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接受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该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一:寻衅滋事——坦白情节法院予以认定 2012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江岸区某超市内,采取言语威胁手段,向被害人许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元。 同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在武汉市江岸区某发型设计店内,向被害人倪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曾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倪某、刘某划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及时报警并控制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倪某、刘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委托后,与被告人曾某进行会见,认真分析本案的卷宗材料,发现被告人曾某的第一笔罪行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照法律规定有关规定,嫌疑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故本律师向法庭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后该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并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案例二:劳动争议——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陈某于2011年8月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武汉。2011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申请人以其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未为自己足额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向武汉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载时被申请人为主张自己是合法的用工单位,尽了相关的义务,向仲裁庭提交了社保缴费明细表、工资表。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来看,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确实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的职责,不存在违法的事项。 然而律师通过认真的研究发现,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计算加班费时,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最终载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继承纠纷案——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与死者生前居住的人应适当多分 死者杨某与陈某系再婚家庭,双方婚后共有婚生女儿杨A(未成年人,正在读书)。死者杨某与前妻共有两子杨B和杨C(成年) 2012年7月9日晚上11时左右,被害人杨某在天门市小板镇遭遇车祸死亡。同月22日交通事故责任人与陈某、杨A、杨B、杨C及第三人共同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向上述四人支付赔偿金共计40多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交通事故责任人将赔偿款直接划入 |
24 | 2018-07-01 23:44:22 | 2018-06-30 16:55:11 | 29元 |
25 | 3 | 2018-07-01 23:44:22 | 鲁小艳律师 | 湖北省武汉市 | 14201200911778575 | 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 民事,商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 | 25601个 | 8035份 | 33815个 | 22191次 | 118908 | 1级诚信担保 | 鲁小艳律师简介 鲁小艳律师,女,汉族,毕业于江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士学位。200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任职资格),曾在湖北泓泰安信律师务所所实习,2009年进入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并执业至今。 该律师熟悉并致力于公司事务、经济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等方面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方面的法律事务。 该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参与服务的企业有: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武汉中硅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强商品混凝土供应公司。其服务领域涉及到合同和往来函件的草拟与审查、合同进度审查、商务谈判、诉讼纠纷处理等。 该律师近几年来办理大量民事、刑事、经济纠纷案件,其中有: 一、建设工程领域 代理中铁集团诉宜昌联邦电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1000多万)一审胜诉并进入执行;代理湖北国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律师通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提出合理的抗辩,最终扬州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与国众公司调解结案)。 二、保险理赔、人身损害领域。 该律师作为英大泰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与该公司有关的保险理赔案件。且多次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涉及向侵权人索赔及与安邦、平安、人保等众多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与调解。 三、劳动争议 代理武汉市硚口气动元件厂与童某某的劳动争议案(该案最终判决驳回童某某全部诉讼请求,胜诉结案)。 四、刑事案件 担任曾某某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律师所主张的坦白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走马岭黑社会性质团伙(29人)案件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团伙运输毒品案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 五、基他领域 参与魏某与农业银行某分行借款纠纷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参与东方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件。 除涉及上述领域外,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热心于公益事业。多次参加法律进社区活动,义务为广大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接受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该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一:寻衅滋事——坦白情节法院予以认定 2012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江岸区某超市内,采取言语威胁手段,向被害人许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元。 同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在武汉市江岸区某发型设计店内,向被害人倪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曾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倪某、刘某划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及时报警并控制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倪某、刘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委托后,与被告人曾某进行会见,认真分析本案的卷宗材料,发现被告人曾某的第一笔罪行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照法律规定有关规定,嫌疑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故本律师向法庭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后该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并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案例二:劳动争议——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陈某于2011年8月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武汉。2011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申请人以其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未为自己足额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向武汉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载时被申请人为主张自己是合法的用工单位,尽了相关的义务,向仲裁庭提交了社保缴费明细表、工资表。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来看,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确实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的职责,不存在违法的事项。 然而律师通过认真的研究发现,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计算加班费时,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最终载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继承纠纷案——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与死者生前居住的人应适当多分 死者杨某与陈某系再婚家庭,双方婚后共有婚生女儿杨A(未成年人,正在读书)。死者杨某与前妻共有两子杨B和杨C(成年) 2012年7月9日晚上11时左右,被害人杨某在天门市小板镇遭遇车祸死亡。同月22日交通事故责任人与陈某、杨A、杨B、杨C及第三人共同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向上述四人支付赔偿金共计40多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交通事故责任人将赔偿款直接划入 |
25 | 2018-07-01 23:44:22 | 2018-06-30 16:48:30 | 20元 |
26 | 3 | 2018-07-01 23:44:22 | 鲁小艳律师 | 湖北省武汉市 | 14201200911778575 | 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 民事,商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 | 25601个 | 8035份 | 33815个 | 22191次 | 118908 | 1级诚信担保 | 鲁小艳律师简介 鲁小艳律师,女,汉族,毕业于江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士学位。200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任职资格),曾在湖北泓泰安信律师务所所实习,2009年进入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并执业至今。 该律师熟悉并致力于公司事务、经济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等方面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方面的法律事务。 该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参与服务的企业有: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武汉中硅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强商品混凝土供应公司。其服务领域涉及到合同和往来函件的草拟与审查、合同进度审查、商务谈判、诉讼纠纷处理等。 该律师近几年来办理大量民事、刑事、经济纠纷案件,其中有: 一、建设工程领域 代理中铁集团诉宜昌联邦电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1000多万)一审胜诉并进入执行;代理湖北国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律师通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提出合理的抗辩,最终扬州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与国众公司调解结案)。 二、保险理赔、人身损害领域。 该律师作为英大泰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与该公司有关的保险理赔案件。且多次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涉及向侵权人索赔及与安邦、平安、人保等众多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与调解。 三、劳动争议 代理武汉市硚口气动元件厂与童某某的劳动争议案(该案最终判决驳回童某某全部诉讼请求,胜诉结案)。 四、刑事案件 担任曾某某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律师所主张的坦白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走马岭黑社会性质团伙(29人)案件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团伙运输毒品案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 五、基他领域 参与魏某与农业银行某分行借款纠纷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参与东方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件。 除涉及上述领域外,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热心于公益事业。多次参加法律进社区活动,义务为广大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接受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该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一:寻衅滋事——坦白情节法院予以认定 2012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江岸区某超市内,采取言语威胁手段,向被害人许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元。 同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在武汉市江岸区某发型设计店内,向被害人倪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曾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倪某、刘某划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及时报警并控制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倪某、刘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委托后,与被告人曾某进行会见,认真分析本案的卷宗材料,发现被告人曾某的第一笔罪行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照法律规定有关规定,嫌疑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故本律师向法庭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后该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并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案例二:劳动争议——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陈某于2011年8月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武汉。2011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申请人以其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未为自己足额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向武汉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载时被申请人为主张自己是合法的用工单位,尽了相关的义务,向仲裁庭提交了社保缴费明细表、工资表。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来看,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确实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的职责,不存在违法的事项。 然而律师通过认真的研究发现,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计算加班费时,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最终载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继承纠纷案——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与死者生前居住的人应适当多分 死者杨某与陈某系再婚家庭,双方婚后共有婚生女儿杨A(未成年人,正在读书)。死者杨某与前妻共有两子杨B和杨C(成年) 2012年7月9日晚上11时左右,被害人杨某在天门市小板镇遭遇车祸死亡。同月22日交通事故责任人与陈某、杨A、杨B、杨C及第三人共同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向上述四人支付赔偿金共计40多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交通事故责任人将赔偿款直接划入 |
26 | 2018-07-01 23:44:22 | 2018-06-30 09:49:38 | 98元 |
27 | 3 | 2018-07-01 23:44:22 | 鲁小艳律师 | 湖北省武汉市 | 14201200911778575 | 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 民事,商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 | 25601个 | 8035份 | 33815个 | 22191次 | 118908 | 1级诚信担保 | 鲁小艳律师简介 鲁小艳律师,女,汉族,毕业于江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士学位。200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任职资格),曾在湖北泓泰安信律师务所所实习,2009年进入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并执业至今。 该律师熟悉并致力于公司事务、经济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等方面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方面的法律事务。 该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参与服务的企业有: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武汉中硅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强商品混凝土供应公司。其服务领域涉及到合同和往来函件的草拟与审查、合同进度审查、商务谈判、诉讼纠纷处理等。 该律师近几年来办理大量民事、刑事、经济纠纷案件,其中有: 一、建设工程领域 代理中铁集团诉宜昌联邦电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1000多万)一审胜诉并进入执行;代理湖北国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律师通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提出合理的抗辩,最终扬州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与国众公司调解结案)。 二、保险理赔、人身损害领域。 该律师作为英大泰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与该公司有关的保险理赔案件。且多次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涉及向侵权人索赔及与安邦、平安、人保等众多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与调解。 三、劳动争议 代理武汉市硚口气动元件厂与童某某的劳动争议案(该案最终判决驳回童某某全部诉讼请求,胜诉结案)。 四、刑事案件 担任曾某某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律师所主张的坦白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走马岭黑社会性质团伙(29人)案件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团伙运输毒品案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 五、基他领域 参与魏某与农业银行某分行借款纠纷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参与东方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件。 除涉及上述领域外,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热心于公益事业。多次参加法律进社区活动,义务为广大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接受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该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一:寻衅滋事——坦白情节法院予以认定 2012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江岸区某超市内,采取言语威胁手段,向被害人许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元。 同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在武汉市江岸区某发型设计店内,向被害人倪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曾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倪某、刘某划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及时报警并控制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倪某、刘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委托后,与被告人曾某进行会见,认真分析本案的卷宗材料,发现被告人曾某的第一笔罪行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照法律规定有关规定,嫌疑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故本律师向法庭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后该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并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案例二:劳动争议——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陈某于2011年8月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武汉。2011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申请人以其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未为自己足额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向武汉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载时被申请人为主张自己是合法的用工单位,尽了相关的义务,向仲裁庭提交了社保缴费明细表、工资表。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来看,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确实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的职责,不存在违法的事项。 然而律师通过认真的研究发现,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计算加班费时,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最终载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继承纠纷案——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与死者生前居住的人应适当多分 死者杨某与陈某系再婚家庭,双方婚后共有婚生女儿杨A(未成年人,正在读书)。死者杨某与前妻共有两子杨B和杨C(成年) 2012年7月9日晚上11时左右,被害人杨某在天门市小板镇遭遇车祸死亡。同月22日交通事故责任人与陈某、杨A、杨B、杨C及第三人共同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向上述四人支付赔偿金共计40多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交通事故责任人将赔偿款直接划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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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寻衅滋事——坦白情节法院予以认定 2012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江岸区某超市内,采取言语威胁手段,向被害人许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元。 同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在武汉市江岸区某发型设计店内,向被害人倪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曾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倪某、刘某划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及时报警并控制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倪某、刘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委托后,与被告人曾某进行会见,认真分析本案的卷宗材料,发现被告人曾某的第一笔罪行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照法律规定有关规定,嫌疑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故本律师向法庭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后该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并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案例二:劳动争议——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陈某于2011年8月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武汉。2011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申请人以其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未为自己足额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向武汉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载时被申请人为主张自己是合法的用工单位,尽了相关的义务,向仲裁庭提交了社保缴费明细表、工资表。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来看,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确实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的职责,不存在违法的事项。 然而律师通过认真的研究发现,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计算加班费时,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最终载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继承纠纷案——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与死者生前居住的人应适当多分 死者杨某与陈某系再婚家庭,双方婚后共有婚生女儿杨A(未成年人,正在读书)。死者杨某与前妻共有两子杨B和杨C(成年) 2012年7月9日晚上11时左右,被害人杨某在天门市小板镇遭遇车祸死亡。同月22日交通事故责任人与陈某、杨A、杨B、杨C及第三人共同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向上述四人支付赔偿金共计40多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交通事故责任人将赔偿款直接划入 |
28 | 2018-07-01 23:44:22 | 2018-06-29 14:47:35 | 29元 |
29 | 3 | 2018-07-01 23:44:22 | 鲁小艳律师 | 湖北省武汉市 | 14201200911778575 | 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 民事,商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 | 25601个 | 8035份 | 33815个 | 22191次 | 118908 | 1级诚信担保 | 鲁小艳律师简介 鲁小艳律师,女,汉族,毕业于江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士学位。200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任职资格),曾在湖北泓泰安信律师务所所实习,2009年进入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并执业至今。 该律师熟悉并致力于公司事务、经济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等方面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方面的法律事务。 该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参与服务的企业有: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武汉中硅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强商品混凝土供应公司。其服务领域涉及到合同和往来函件的草拟与审查、合同进度审查、商务谈判、诉讼纠纷处理等。 该律师近几年来办理大量民事、刑事、经济纠纷案件,其中有: 一、建设工程领域 代理中铁集团诉宜昌联邦电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1000多万)一审胜诉并进入执行;代理湖北国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律师通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提出合理的抗辩,最终扬州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与国众公司调解结案)。 二、保险理赔、人身损害领域。 该律师作为英大泰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与该公司有关的保险理赔案件。且多次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涉及向侵权人索赔及与安邦、平安、人保等众多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与调解。 三、劳动争议 代理武汉市硚口气动元件厂与童某某的劳动争议案(该案最终判决驳回童某某全部诉讼请求,胜诉结案)。 四、刑事案件 担任曾某某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律师所主张的坦白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走马岭黑社会性质团伙(29人)案件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团伙运输毒品案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 五、基他领域 参与魏某与农业银行某分行借款纠纷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参与东方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件。 除涉及上述领域外,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热心于公益事业。多次参加法律进社区活动,义务为广大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接受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该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一:寻衅滋事——坦白情节法院予以认定 2012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江岸区某超市内,采取言语威胁手段,向被害人许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元。 同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在武汉市江岸区某发型设计店内,向被害人倪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曾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倪某、刘某划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及时报警并控制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倪某、刘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委托后,与被告人曾某进行会见,认真分析本案的卷宗材料,发现被告人曾某的第一笔罪行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照法律规定有关规定,嫌疑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故本律师向法庭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后该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并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案例二:劳动争议——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陈某于2011年8月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武汉。2011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申请人以其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未为自己足额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向武汉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载时被申请人为主张自己是合法的用工单位,尽了相关的义务,向仲裁庭提交了社保缴费明细表、工资表。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来看,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确实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的职责,不存在违法的事项。 然而律师通过认真的研究发现,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计算加班费时,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最终载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继承纠纷案——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与死者生前居住的人应适当多分 死者杨某与陈某系再婚家庭,双方婚后共有婚生女儿杨A(未成年人,正在读书)。死者杨某与前妻共有两子杨B和杨C(成年) 2012年7月9日晚上11时左右,被害人杨某在天门市小板镇遭遇车祸死亡。同月22日交通事故责任人与陈某、杨A、杨B、杨C及第三人共同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向上述四人支付赔偿金共计40多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交通事故责任人将赔偿款直接划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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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3 | 2018-07-01 23:44:22 | 鲁小艳律师 | 湖北省武汉市 | 14201200911778575 | 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 民事,商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 | 25601个 | 8035份 | 33815个 | 22191次 | 118908 | 1级诚信担保 | 鲁小艳律师简介 鲁小艳律师,女,汉族,毕业于江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士学位。200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任职资格),曾在湖北泓泰安信律师务所所实习,2009年进入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并执业至今。 该律师熟悉并致力于公司事务、经济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等方面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方面的法律事务。 该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参与服务的企业有: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武汉中硅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强商品混凝土供应公司。其服务领域涉及到合同和往来函件的草拟与审查、合同进度审查、商务谈判、诉讼纠纷处理等。 该律师近几年来办理大量民事、刑事、经济纠纷案件,其中有: 一、建设工程领域 代理中铁集团诉宜昌联邦电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1000多万)一审胜诉并进入执行;代理湖北国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律师通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提出合理的抗辩,最终扬州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与国众公司调解结案)。 二、保险理赔、人身损害领域。 该律师作为英大泰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与该公司有关的保险理赔案件。且多次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涉及向侵权人索赔及与安邦、平安、人保等众多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与调解。 三、劳动争议 代理武汉市硚口气动元件厂与童某某的劳动争议案(该案最终判决驳回童某某全部诉讼请求,胜诉结案)。 四、刑事案件 担任曾某某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律师所主张的坦白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走马岭黑社会性质团伙(29人)案件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团伙运输毒品案中,担任第四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 五、基他领域 参与魏某与农业银行某分行借款纠纷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参与东方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件。 除涉及上述领域外,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热心于公益事业。多次参加法律进社区活动,义务为广大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接受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该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一:寻衅滋事——坦白情节法院予以认定 2012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江岸区某超市内,采取言语威胁手段,向被害人许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元。 同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黑子”在武汉市江岸区某发型设计店内,向被害人倪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曾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倪某、刘某划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及时报警并控制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倪某、刘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委托后,与被告人曾某进行会见,认真分析本案的卷宗材料,发现被告人曾某的第一笔罪行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照法律规定有关规定,嫌疑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故本律师向法庭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后该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并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案例二:劳动争议——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陈某于2011年8月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武汉。2011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申请人以其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未为自己足额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向武汉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载时被申请人为主张自己是合法的用工单位,尽了相关的义务,向仲裁庭提交了社保缴费明细表、工资表。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来看,被申请人武汉某医药公司确实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的职责,不存在违法的事项。 然而律师通过认真的研究发现,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计算加班费时,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最终载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继承纠纷案——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与死者生前居住的人应适当多分 死者杨某与陈某系再婚家庭,双方婚后共有婚生女儿杨A(未成年人,正在读书)。死者杨某与前妻共有两子杨B和杨C(成年) 2012年7月9日晚上11时左右,被害人杨某在天门市小板镇遭遇车祸死亡。同月22日交通事故责任人与陈某、杨A、杨B、杨C及第三人共同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向上述四人支付赔偿金共计40多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交通事故责任人将赔偿款直接划入 |
30 | 2018-07-01 23:44:22 | 2018-06-29 12:23:47 | 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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