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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018-05-02 01:22:47 | 十年合约被“打散”后遭解约 空姐起诉航空公司 | 在某航空公司服务了近十年的空姐,就因期间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的签署单位,李桃(化名)不仅无法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单方面被航空公司解约。李桃以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十年来的经济补偿金10万余元。 昨日(3月30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航空公司表示,之前李桃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如今和该航空公司的合同只有三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最终双方同意庭后调解。 因“转制”改变签约方 工作年限被打散 李桃2006年至今在某航空公司做空姐近十年,她先是与其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凤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凤凰)签劳务派遣合同,第一次从2006年到2014年,第二次续约从2014年1月签到2017年。 和金凤凰续约半年多后,李桃被告知有机会可以跟航空公司直接签约,这个被称作“转制”。 于是李桃2014年9月1日直接和“航空公司”签约,签约前,按规定和金凤凰签署了一份“自愿离职”的合约,未要经济补偿。 然而和航空公司3年合约即将期满,李桃准备续约时,却被告知对方不准备和她续约了。“没有任何理由。”李桃说,其所在航空公司否认和她有十年合约,只承认3年合约,对此次不续约答应赔偿3+1(4个月工资)的经济损失。 “事实上,被告是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交替变换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打散这些空姐的劳动年限,使她们无法依法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桃代理人颜谨律师事务所律师颜青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航空公司此举(“转制”)是在诱导“这些即将达到无固定期限的空姐”转换劳动合同签约方,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恶意。 “作为一个普通的空姐她是无法判断这其中法律关系的,她认为从劳务派遣到航空公司签约是一种福利,所以才自愿签了离职金凤凰的协议,但如果当时不签这份‘霸王条款’,她也没有办法和航空公司直接签约。”颜青说,在此之前李桃已提起劳动仲裁。 被告称“转制”属自愿 不应算进年限 在劳动仲裁中,航空公司一方否认和李桃在2014年9月1日签约前的劳动关系,表示李桃在金凤凰工作的年限不应当与在其公司的年限连续计算,并称李桃后来和航空公司签约是自愿行为。 金凤凰则辩称,2014年8月底,李桃是自愿和金凤凰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该要补偿金。经仲裁,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采信航空公司与李桃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9月1日,最后裁决,航空公司支付李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万元(4个月工资),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李桃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昨日下午该案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航空公司方答辩表示,李桃和被告于2014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仅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李桃与航空公司之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航空公司在‘派遣制劳动关系转换改革’时,已就相关事宜告知了员工,是航空公司依法深化改革用工制度。”被告代理人说,当时向员工明确和航空公司签约还是继续和金凤凰签约属于自愿,因此不存在“规避”和“强迫”。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该航空公司表示,2014年8月29日是李桃个人原因向金凤凰提交辞职报告,不应该计算进航空公司的年限。 “综合当时的情况看,2014年8月李桃正怀孕,她和金凤凰解约是‘自愿’,不拿任何经济赔偿金,是因为她当时不认为那是‘解除’,而认为是‘转换’。”在法庭询问中,李桃代理人介绍,当时的大背景是航空公司要进行“转正、转制”,从空姐中“考核选拔”出人员签约,“挑选的都是乘务长职位的空姐,对员工来讲是个奖励。”颜青认为,如今航空公司再提和李桃没有长期劳动关系是恶意的。 最终双方同意庭后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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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018-05-02 01:22:54 | 滥用真人“表情包”恐侵权 如何制作、使用才合法? | 继“小胖”“金馆长”、姚明脸、洪荒少女傅园慧、“葛优躺”等表情包之后,又有一些热点事件中的人物形象被制作成各类表情包,也在网络中瞬间铺天盖地,成为网民新宠。然而,在这些司空见惯的现象背后,却隐藏着不得不重视的法律问题。 那么,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会侵犯哪些权利?如何制作、使用才合法呢?《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李瑶瑶法官,就相关问题予以解读。 擅用表情包做宣传会侵犯肖像权 表情包以其丰富的表意性和超强的趣味性被亿万网民推崇,已形成一种独特的网络流行文化。其中,以公众人物或热点人物的肖像为基础制作的真人表情包尤其受网民的欢迎。 2016年底,葛优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使用“葛优躺”照片造成的侵权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葛优的诉求。看来,以真实人物形象为基础制作的表情包,因涉及法律保护的某些权利,不是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法律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两个要素,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如果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用于营利,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比如商家擅自将表情包用于商品的宣传,无疑构成侵犯肖像权。 李瑶瑶指出,目前许多微信公众号也多在文章中配有真人表情包,以增加内容的吸引力。如果公众号通过文章的广告或开通流量主等方式赚取收益,亦属于营利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同样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如果网民在聊天或者朋友圈中自行制作、使用真人表情包,因缺少营利目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截图表情包可能侵犯著作权 表情包中有一类是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视频片段或截图,通常以明星为主体,“葛优躺”便是其中的代表。 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制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允许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因此,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片段和截图制作表情包,将同时构成对制作方和演员著作权的侵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因“葛优躺”表情包擅自使用了《我爱我家》的剧照,《我爱我家》的版权方也可以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上述旅游公司索要赔偿。 但如果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因此,一般认为普通网民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这类表情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 恶搞表情包还会侵犯名誉权 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呢?实则不然。 大部分的表情包目的是娱乐,自然少不了恶搞的元素,但这种恶搞应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中的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如果制作表情包时使用的文字与配图带有辱骂、贬低真人人格等字眼,或者过分夸张扭曲真人形象,对其恶意丑化,则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几年前流行的“小胖”表情包,存在一些将小胖身体与女性身体结合,或配有黄色、低级的内容等情形,已构成对“小胖”名誉权的侵犯。 在众多真人表情包中,还有一种形式被大家熟识,即将真人形象以绘画或漫画的形式再现而成的表情包,比如姚明脸或动漫版的傅园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构成侵权,但通常认为,如果由卡通形象及配字等因素整体判断表情包人物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明确指向某一真实人物,亦会构成侵犯肖像权。在赵本山诉海南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中,两审法院便是以此为由,认定涉案的卡通形象构成对赵本山肖像权的侵犯,最终判决海南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李瑶瑶表示,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只需保证合理使用,不侵犯真实人物的名誉权即可。而一旦以营利为目的,则需要征求肖像权人、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 虽然真人表情包已成为众多网民分享和消遣的对象,但相应的法律边界不容突破。因网络的虚拟性、高速传播性、广泛联结性等特点,真人表情包的侵权认定目前存在着侵权主体难确认、维权成本高等困难,许多侵权行为并未得到法律的制裁,但随着互联网规范制度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完善、网络净化力度的加强以及网民法律和道德意识的提高,相信网络将不再是侵权者放肆狂欢的庇护所,而真正成为尊重个体合法权利的和谐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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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018-05-02 01:22:58 | 烧纸上坟引发火灾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一万元 | 因上坟烧纸不慎将树木烧毁,周某被土体承包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周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王某1万元的判决。 2016年2月,周某在北京市房山区一村庄路边上坟烧纸,不慎着火,将王某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树木烧毁。 王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周某给付自己经济损失1.6万元。周某辩称,王某种的树未成活,且未全部烧毁,王某有责任将其承包地上的干枯野草和干枯已死的树苗及时清理,做到尽职责任人,故不同意赔偿。案件一审中,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烧毁树木的价值进行了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周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机构现场勘验笔录,王某与周某均到场参与勘验,并对被烧毁树木的种类、大小、数量进行指认并签字确认。现周某主张王某被烧毁树木在起火之前就已死,但其提供的照片系着火之后的照片,无法证明起火之前树木的情况,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根据鉴定报告,王某合理经济损失中争议部分价值为8015元,一审法院参照双方叙述的着火点及燃烧范围,依据生活经验,酌定其中40%损失与起火有关。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祭祀先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近年来随着健康环保理念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文明祭祀、绿色祭祀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然而仍然有少数群众将焚烧纸钱香烛、燃放鞭炮烟花作为祭祀先人的方式。这种传统习俗不仅污染环境,更易引发火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文明祭祀才是对先人最好的告慰,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在这里我们要积极倡导文明祭祀,抛弃旧有陋习,努力做文明、环保、安全、节俭祭祀的践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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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2018-05-02 01:23:06 | 北京农商银行起诉中公教育侵犯企业名称权 | 因认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告传单中擅自使用其名称进行宣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名称进行招生培训的行为,赔偿损失8万元并在其官方网站和省级以上报纸公开发表道歉声明。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农商银行诉称,2015年起,中公教育在其办公楼周边发放招生宣传广告传单,内容都是针对原告招聘岗位设置的培训课程,传单中还印有“中公农商行面试课程”、“中公农商行网校课程”、“中公农商行备考QQ群”。原告在发现被告的上述行为后,多次对被告进行口头警告,但是被告并没有停止借用原告名义宣传的侵权行为,反而自2016年开始更加猖狂地到原告办公楼大厅拉拢生源,并散发印有“农商选中公”、“中公农商行”等字样的宣传报纸和测试题。原告认为,原告享有名称权,被告故意将“中公”与“农商行”字样捆绑在一起对外宣传,很容易使人产生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的误解,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名称进行招生宣传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犯。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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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2018-05-02 01:23:13 | 方志敏烈士名誉侵权案达成和解 两被告诚恳认错并道歉 | 中国法院网讯 (姚晨奕 占飞鹏 周军) 4月2日,方志敏烈士嫡孙方华清诉徐禄飞、余香艳名誉侵权案,在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由徐、余两人当场就损害方志敏烈士名誉一事诚恳道歉并作出书面致歉声明,方华清同意谅解并放弃对两人精神抚慰金赔偿的请求。方志敏家乡代表等旁听了诉前调解。 方志敏是江西省弋阳县人,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军事家、杰出的农民运动领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赣东北和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的创建人。方志敏的一生,是为民族的解放、人民的幸福,为共产主义事业英勇奋斗的一生。 方华清向弋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2017年1月,徐禄飞在微博上发表不实信息,诽谤方志敏名誉;2017年2月,余香艳在微信群传播谣言文章,损害方志敏名誉,两人的行为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方志敏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方华清请求判令被告徐禄飞、余香艳分别在相关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经法院征询意见,原、被告各方均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原告方华清考虑到两被告的认错态度诚恳,且先烈的名誉不能用金钱衡量,自愿放弃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在调解现场,两被告均真诚向原告方华清认错,并且鞠躬道歉。他们表示,通过原告和法官、代理律师的教育,其本人十分后悔自己的无知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方志敏英烈的光辉形象,也严重伤害了方志敏后人的感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知错悔错,以后不信谣,不传谣,努力传播正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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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2018-05-02 01:23:21 | 近20万元借款有去无回 本家兄弟翻脸对簿公堂 | 谈到借钱,有句老话是这样说的:“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如果“有借无还”,那可就真“摊上事儿”了。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乙返还原告李甲20余万元。 李甲和李乙两人是本家兄弟,李乙是李甲的堂弟。因为做买卖,李乙向李甲借款22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会归还借款,并约定如果不还款则需要交出额外的1万元。随后,李乙以货抵账,共还款2.1万元。但是,其余借款经过李甲多次催要,至今尚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甲将堂弟李乙诉至法院,请求李乙返还剩余借款及其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乙陆续向李甲借款22万元,并向李甲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甲现金贰拾贰万元整,若三年到期后不还款罚金壹万元整”。不久,李乙以其经营的烟酒店货物抵账2.1万元,其余19.9万元至今还没有归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甲与李乙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李乙归还李甲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20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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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018-05-02 01:23:30 | 银行卡被盗刷 开户行是否承担责任 | 【案情】 2017年8月10日22时04分,在S是L区的周某收到A银行发送的消费短信,显示其持有的借记卡在当时消费支出667859元,后查明当时周某收到的消费信息地址为在Z市某商场。周某当即致电银行客服电话,提出异议并挂失了该借记卡。之后周某按银行客服人员的建议,在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在当地该银行的ATM机上进行查询操作,留下了操作信息。2017年8月14日,周某到该借记卡的开户行投诉上述借记卡被盗刷的情况,并提出退还被盗刷款项资金的要求,A银行拒绝向周某赔偿损失,故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银行承担周某因银行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 另查明,周某自办理开通该借记卡以来,利用该卡进行了大量大额交易记录,并与多人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且周某将该卡关联了网上某第三方支付平台,而在该第三方支付工具存在大量“盗刷”事件。 关于周某在公安机关报案的处理情况,截止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案件找到犯罪嫌疑人。 【分歧】 周某因银行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系借记卡纠纷,周某与A银行之间属储蓄合同法律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鉴于银行卡是为银行自身工作便利而设,故银行应当保证其交给储户的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本案中A银行作为涉案借记卡的发卡银行,在他人持有伪造的借记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因为其自身及其关联的银联的系统与技术漏洞等原因,未能识别出伪卡,而且并在周某挂失后未能及时追回被盗刷的资金,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周某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不在于银行卡账户信息被复制,日常交易中的“刷银行卡”仅仅只是通过银行卡磁条中记录的账户信息找到银行账户入口,伪卡持有人在没有密码的情况下,是无法进入银行账户进行资金交易的。而银行卡密码是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卡时向银行预留的、未来办理业务时提供给银行自动识别客户身份、权限的数字、字母或其组合,即使在银行系统中也是以密文的形式进行存储及信息传送、处理的,因此理论上而言,银行卡密码只有持卡人本人才掌握及知晓,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秘密性。据此可认定周某的银行卡被盗刷与A银行未识别出伪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导致周某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是周某自己本人对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故应当由周某本人对银行卡盗刷产生的损失负责。 第三种意见认为,银行卡领用法律关系是随着现代电子金融交易技术的发展而诞生的、涉及多方主体的复合型法律关系,交易方式和支付条件体现了网络化、无纸化和即时性特征,因此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就成为银行卡交易中仅需的支付条件。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在现代银行交易系统中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有鉴于此,银行卡领用法律关系的内容必然要求交易各方均应承担交易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一方面,在周某自身持有真实的借记卡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账户交易,可见A银行存在无法识别伪造银行卡的技术漏洞,违反了其应当负担的安全防范义务,A银行对持卡人周某银行存款资金被非法盗用交易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仅仅只凭伪造的借记卡尚不足以导致交易发生,行为人还必须知晓银行卡的交易密码,而银行卡密码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秘密性,正常的交易情况下应当是由持卡人设定并仅为其掌握的。而从交易记录上看,本案中的借记卡交易较为频繁,且通过网络交易的次数较多,加之涉案借记卡还关联了不安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可推知周某对自己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其对涉案借记卡的密码泄露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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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018-05-02 01:23:35 | 烧纸上坟引发火灾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一万元 | 因上坟烧纸不慎将树木烧毁,周某被土体承包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周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王某1万元的判决。 2016年2月,周某在北京市房山区一村庄路边上坟烧纸,不慎着火,将王某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树木烧毁。 王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周某给付自己经济损失1.6万元。周某辩称,王某种的树未成活,且未全部烧毁,王某有责任将其承包地上的干枯野草和干枯已死的树苗及时清理,做到尽职责任人,故不同意赔偿。案件一审中,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烧毁树木的价值进行了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周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机构现场勘验笔录,王某与周某均到场参与勘验,并对被烧毁树木的种类、大小、数量进行指认并签字确认。现周某主张王某被烧毁树木在起火之前就已死,但其提供的照片系着火之后的照片,无法证明起火之前树木的情况,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根据鉴定报告,王某合理经济损失中争议部分价值为8015元,一审法院参照双方叙述的着火点及燃烧范围,依据生活经验,酌定其中40%损失与起火有关。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祭祀先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近年来随着健康环保理念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文明祭祀、绿色祭祀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然而仍然有少数群众将焚烧纸钱香烛、燃放鞭炮烟花作为祭祀先人的方式。这种传统习俗不仅污染环境,更易引发火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文明祭祀才是对先人最好的告慰,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在这里我们要积极倡导文明祭祀,抛弃旧有陋习,努力做文明、环保、安全、节俭祭祀的践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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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2018-05-02 01:23:43 |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 【案情】 1999年4月24日原告李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期为终身,交费期为10年,原告李某依据约定按期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费在2009年交费完毕。保险公司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规定:“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1999年4月24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附加住院险合同,并交纳了保费,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每年从原告提供的存款账户直接扣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费,一年一保,到期续保。2013年原告李某因病住院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2014年被告某保险公司没有按期扣缴原告李某的附加住院医疗险保费,同时表示不再续保。经原告李某多次交涉,2015年9月1日被告某保险公司补扣原告李某2014-2015年保费并分别理赔了2014年、2015年的住院费。2016年7月12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李某正式送达《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声明不再继续承保李某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无效。 【分歧】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保险?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的基础是双方自愿,契约自由是合同法存在的理论基础,李某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期限已到,保险公司拒绝与李某继续签订续保合同,属于契约自由的根本体现,不存在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得终止合同。契约自由是合同法存在的基础,但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无效,且人身保险合同应当避免道德风险,合同的签订与终止不但要遵守契约自由原则,而且要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评析如下: 一、保险公司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讼争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初次签订时间为1999年4月24日,在连续续保的情形下,2016年4月24日系一个保险年度届满时间,因在保险期间届满的10日前,作为投保人的原告李某没有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那么讼争的附加合同视为续保。2016年7月12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李某送达《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系合同有效存续期间提前解除合同,被告某保险公司作出这一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作出的《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无效。 二、保险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附加住院险条款设置了续保条款,同时又为保险公司设置了终止续保的保留权,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续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更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由此引起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拒绝续保的保留权的行使范围存在争议,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的解释,认定保险公司没有权利终止保险合同。 三、人身保险应当注重避免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应当更加注重避免道德风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往大家关注最多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防止投保人虚构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以及伤害被保险人而故意就成保险事实从中获得保险金。但是近些年以来某些保险公司开发出长期投保的人身保险以后,被保险人一般在年轻的时候开始投保,那时候被保险人身体很好,一般不出现理赔问题,保险公司坐收保费;但是被保险人进入中老年以后,病痛肯定会增多,保险公司能否在这种情况以各种理由终止被保险人继续投保呢?这就涉及到一个诚实信用问题所衍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的设置必须体现一定的风险,不能出现只赚不赔的情形,如果保险公司设置的保险条件置被保险人在年老多病的时候于不顾,显然就出现保险公司的道德问题。就本案而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收取了原告李某将近20年的保费没有出现理赔的情形,原告李某理赔一次就拒绝继续承保,显然不符合道德,也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四、保险公司怠于扣保费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告某保险公司每年从原告提供的存款账户直接扣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费,一年一保,到期续保。因此,这是一个特殊的合同,如果原告李某的账户没有可供保险公司扣款的足够余额,那么责任在原告一方;现被告某保险公司2016年基于终止保险合同的考虑而没有扣收保费,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履行, 综上所述,《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无效,2016年4月14日前原告李某没有作书面不续保的通知,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已于2016年4月24日续保,故附加住院险保险合同必须按照约定继续履行。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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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018-05-02 01:23:49 | 游客景点参观过程中坠落,责任谁负? | 近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游客在旅游景点参观过程中不慎坠落造成人身伤害的典型侵权案件。依法判决受害人承担三成责任,旅游景点担责七成。 2016年2月13日,郑某一行几人到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纪念馆参观。郑某在参观到文化艺术馆时,后仰式倚靠在木制手扶护栏上,双膀也架在木制扶手护栏上。突然,木制手扶护栏脱离原位,郑某不慎从3米多高的平台坠落,木制手扶横栏也脱离原位掉落地下。郑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于是,郑某将该新四军军部纪念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66854.01元。 法院审理认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安全保障义务来自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观过程中倚靠游览通道的木制扶手护栏上,并后仰式倚靠在木制手扶护栏上,导致木制扶手横栏脱离原位,郑某坠落受伤,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该纠纷相应的民事责任即30%。 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纪念馆作为旅游经营管理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但在游览区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提示牌,且平台护栏与墙面之间有一定空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职责,以致郑某在游览中遭受人身损害,其作为从事具有特殊义务经营管理者,依法应承担该纠纷的主要民事责任即70%,最终认定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纪念馆赔偿原告郑某损伤的各项费用计人民币178797.81元。 庭审过程中,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纪念馆辩解其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辩解理由存在瑕疵,即没有在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禁止性标志,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新四军军部纪念馆的不作为行为与郑某损伤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其辩解理由,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院善意提醒,游客在旅游参观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切忌嬉戏打闹,做出一些危险动作,否则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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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2018-05-02 01:23:54 | 女子产婴后扔出窗外 因杀人罪获缓刑 | 4月25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将新生儿扔出窗外的小华被判缓刑。 提到被丢弃的孩子,小华掩面哭泣。 在单位宿舍内诞下女婴后,小华(化名)直接顺着宿舍窗户把孩子扔出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因女婴掉进一层的垃圾堆里,被保洁人员捡到后及时送医,保住一命。 昨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小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庭后,提起孩子小华一直落泪,她说孩子仍在福利院,但自己没有结婚,也没有能力抚养,不想接回孩子。 生产后把婴儿从二楼窗户扔出 今年22岁的小华身高1.75米,初二就辍学打工的她,因在京务工一直住在单位宿舍。 “因为她挺高的,又很瘦,一直看不出来怀孕。”一位室友出庭作证说,小华怀胎10个月,室友们都没看出来。直到事发前几天,她才主动告知大家怀孕一事。 根据检方指控,2017年3月16日8时许,小华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某宿舍内分娩一女婴,并将其从二楼窗户扔至楼下垃圾堆内,该女婴被他人捡拾后送到医院救治。 “我们宿舍共4个人,平时睡觉都拉着厚帘子,那天早晨起床,看到房间里有一大摊血,全吓哭了。”小华室友告诉新京报记者,平时女工们都上班,和小华交流不是很多,大家都没敢问怎么回事,就收拾东西上班了。 约一小时后,保洁人员在清理垃圾堆时发现小婴儿,连脐带都没有剪断,便赶紧送医。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婴儿“生命体征平稳,额头部见V形皮肤裂口,长约5厘米,深达筋膜层,少许出血,脐带未断,额面部外伤。新生儿脐炎,脑发育畸形,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侵犯新生儿的生命健康权 接民警电话后,小华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后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昨日上午,因涉及个人隐私,该案未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小华对检方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律师吴松认为,小华系初犯,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未遂,具有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未进行任何清理和包裹,将赤裸的新生儿从二楼扔到一楼卫生条件极差的垃圾堆内,侵犯了新生儿的生命健康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女婴被及时救治,因小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故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小华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小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主审法官还当庭对小华进行训诫和法制教育,“青年人应有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要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生类似情况,要勇于承担起法定责任和义务。” ■ 追访 1 为何杀人罪而非遗弃罪? 遗弃主观上希望孩子被捡拾,而非放任死亡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小华被抓时按照遗弃罪被刑事拘留,而在公诉阶段,公诉机关将罪名定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主审法官张妍表示,遗弃罪是具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比如将孩子穿戴好,放置在福利院门口,或置于人口繁密、易被人发现的公共场所,“主观上希望孩子被他人捡拾,而非放任孩子死亡”。 而小华的行为与遗弃罪不同。她将赤裸的新生儿丢下垃圾堆,在卫生条件极差的环境下,在3月份寒冷的天气里,是会造成婴儿死亡的。作为成年人,小华应该了解这些情况,因此她主观上有放任孩子死亡的故意,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如果不接回 婴儿怎么办? 民政部门有权收回抚养权,权力机关将追责 庭审结束后,小华说自己至今没去福利院看过孩子,也不想接回孩子。明明有亲生父母仍无法被接回,孩子该何去何从? 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包华认为,小华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明知自己有监护职责,如果福利院等相关部门作出指示仍不接回,恐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包华介绍,首先,判处缓刑不等于不违法不犯罪,而是有条件地不关押,小华需要定期去社区报到。 福利院如果发现她不主动接回孩子,可以上报到主管的民政部门,要求民政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小华经过工作依旧不肯接回孩子,民政部门有权收回抚养权并由权力机关对其追究进一步的刑事责任。“首先追究的就是取消缓刑,并决定是否追究其遗弃罪的刑事罪名”。 ■ 讲述 “没结婚,也没能力养孩子” 昨日,取保候审的小华来到庭审现场。她身材纤细,眼神呆滞,偶尔和室友交谈几句,声音低到听不清,几个字几个字地蹦。 事发时,小华刚满21岁。她说,自己初二辍学后就开始打工,也不听父母的话,从老家来到北京务工,开始交男朋友。平时,她很少和宿舍室友们交流,交了男朋友后发生了关系。 和男友分手几个月后,小华发现身体有些异样,腰开始疼,拿验孕棒测试,发现怀孕。至于为何没有觉察到生理期异常,小华说,之前会很少,因此并没有怀疑过自己怀孕,测出来时,流产已经来不及了。 “我之前很活泼,发现怀孕后开始闷闷不乐。”小华说,自己手足无措,不想联系前男友,也不想告诉父母和室友,“太丢人了,我一直默默承受”。这段时间里,因交流较少,室友们也没有发现她的变化。 直到案发当天早上,小华肚子开始疼。她不愿意过多回忆生产的情况,只是说肚子疼后蹲在地上就生出孩子。 小华的父母曾提出,把孩子接回家抚养,遭到她的拒绝。“我还没有结婚啊,没结婚。”她多次重复这句话,并表示目前已经有了新男友,但没有告诉他这一切。此外产后仍有些后遗症,比如浑身发冷。 如今,小华仍在原工厂上班,只要提到孩子,她的眼泪就止不住地掉落。她表示很想知道孩子的情况,但是自己没有结婚、也没有能力抚养,并不想接回孩子。 “你是孩子的母亲,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你还很年轻,我们不希望还有其他不幸发生。”法官说道,并提醒年轻女性在感情上要保护自己,避免相关事件发生,发现问题及时去医院检查。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 本版摄影/新京报实习生 陈婉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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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2018-05-02 01:24:02 | 他疑妻不忠趁其熟睡挥刀猛砍并追砸后脑 获刑11年 | 怀疑妻子不忠,趁妻子熟睡时,王某持菜刀朝妻子头面部猛砍,又拿剪刀刺了妻子腹部多刀,妻子逃离时,他又用铁锹砸向妻子后脑……男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 疑妻子不忠欲杀妻 1967年出生的王某是黑龙江人,在辽宁大连居住生活。2016年9月11日22时许,王某因怀疑妻子李女士不忠,要离开他,于是趁李女士睡着,从厨房拿了菜刀朝妻子头部、面部砍了多刀。李女士惊醒后,王某又拿起剪刀向妻子腹部刺了多刀。李女士起身要逃离家中时,王某又拿起铁锹向李女士的后脑打了数下…… 李女士逃离家中后,王某试图自杀但没有实现。李女士入院时失血性休克,腹部有刀刺伤,全身多处刀砍伤,后枕部头皮裂伤,右侧颌面部外伤,经鉴定,李女士身体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某提起公诉。王某认为他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辩称当天喝酒了,没有想要杀李女士,“只是想吓唬吓唬她。”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后,王某在公安机关共作过六次讯问笔录,在第一次、第二次笔录中均明确承认因怀疑李女士有外遇,而要杀害李女士及杀害李女士的事实,在第三次至第六次笔录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故意杀人被判11年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采取刀砍、剪刀捅刺、铁锹砸等手段实施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系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当庭翻供,辩称其不想杀害被害人,只是想吓唬被害人的辩解意见。 经查,王某因怀疑被害人有外遇,在被害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用菜刀在被害人头部、面部等要害部位砍了多刀、用剪刀捅刺被害人腹部,并在被害人受伤后逃跑的情况下,依然用铁锹砸被害人后脑部,上述行为结合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目的,王某的当庭辩解意见无据认定,法院不予采纳。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来源:半岛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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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2018-05-02 01:24:07 | 男子捕杀37只野生鸟 上海检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一男子顾某为了满足口腹之欲,在不到一月时间内先后捕杀乌鸫、白腹鸫等37只野生鸟后藏匿家中,用于个人食用。其中白腹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乌鸫列入《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就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顾某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该案是上海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2017年11月中旬至2017年12月6日期间,顾某在上海市崇明区东部一小树林内悬挂张网2顶,用于捕获野生鸟类,挂网范围长12余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顾某明知其猎捕的是野生动物,仍在野生动物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非法狩猎,造成37只野生鸟类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顾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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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2018-05-02 01:24:16 | 工地发生口角打伤人 两人借故寻衅滋事获刑 |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施工工地内发生口角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李某林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 2017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李某林与一同前去的王某,在信阳市羊山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工地南大门门口,拦住被害人张某军,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右手受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7年7月22日,李某林主动到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李某林与被害人张某军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李某林赔偿张祖军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张某军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 平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林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林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陈某、李某林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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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2018-05-02 01:24:23 | 张家界永定区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 | 4月19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黑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被告人唐某某,2006年至2010年间,参加以赵某(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赵某利用组织势力,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慈利县三官寺乡等地开设赌场。唐某某负责管理永定区及慈利三官寺赌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照看”赌场安全,并将赌场“抽水”用于组织成员吃住后上交给赵某,为该犯罪组织成员参与违法活动和逃避法律追究提供经费,并为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奠定了经济基础。2009年,赵某为争霸一方,纠集众人与另一方殴斗,被告人唐某某为赵某等人开车送枪。 2018年2月11日,永定区法院受案后,指派刑事庭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已判刑)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犯罪组织通过打压对手、限制竞争等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控制永定区后坪镇土家风情园一线、阳和至武陵源一线的旅游散客市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唐某某积极参加该犯罪组织,系该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参与聚众斗殴,负责管理赌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奠定了经济基础。遂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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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2018-05-02 01:24:32 | 假离婚转移财产 “老赖”拒执被判十个月 | 把债务全部归自己,将财产全部分配到家庭成员的名下,以“假离婚”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近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5月7日,家住安徽省肥西县的被告人王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合肥高新区法院判决赔偿赵某133874.93元。在收到判决书后,王某在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一直未向赵某履行赔偿义务。更有甚者,在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王某不断更换电话号码,使得赵某及法院执行人员无法联系,逃避履行义务。随后,王某还通过办理离婚的方式,把债务全部归于自己,将拆迁安置的房屋等财产全部分配到家庭成员的名下,以“假离婚”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对赵某进行了赔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虽然通过打工可以获得2000元左右的月收入,但没有偿还能力,认为其虽然在抓捕后向赵某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实际上是其家人凑钱帮忙偿还的。而其通过离婚给妻子的房产,是尚未拆迁安置的自建房屋,无法变卖,而且王某等也尚未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离婚协议等证据恰恰证明其没有偿还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取得了原告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没有履行能力,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过在卷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银行明细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通过打工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此外还有粮食补贴、拆迁补贴、田亩出租等收入,其配偶及子女均有收入来源。被告人王某为了达到不赔偿或少赔偿的目的,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办理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债务留给自己,所有财产归于配偶,逃避执行的主观意图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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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2018-05-02 01:24:39 | 老师让师弟帮师兄代考构成代替考试罪三人受罚 | 身为教书育人的职业技术学院老师,安某竟然应以前学生陈某的请求,联系自己现在的学生杨某帮助其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结果在考试现场被当场发现。三人均触犯刑律构成代替考试罪,近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分别单处罚金。 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人陈某,是新疆某职业技术学院老师安某曾经教过的学生。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5日,陈某联系安某,让其帮忙找人代替自己参加2017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某即联系自己现在的学生杨某,让其代替陈某参加考试,征得杨某同意后,将陈某的手机号码告知。2017年10月27日,陈某将自己的准考证、身份证当面交与杨某。28日,杨某在乌鲁木齐市某中学考场代替陈某参加成人高考时被监考人员发现。 今年3月22日,乌市沙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陈某犯代替考试罪,各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安某犯代替考试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一审判决后,三人未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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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2018-05-02 01:24:45 | 张岑等40人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昨一审开庭 | 2018年4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张岑等40人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上述被告人系公安机关2016年从肯尼亚押解回国人员,其中5名被告人为台湾居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岑等40人于2014年9月至11月间,先后在肯尼亚共和国境内参加诈骗犯罪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语音群呼,冒充医保局、公安局及检察院工作人员等身份,虚构被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虚假事实,以需要接受审查、资产保全等为名,先后骗取陈某、赵某某等20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2万余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3名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律师,对于其余37名被告人,法院在充分征求其意见的基础上,通知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组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运用电子示证等形式进行了证据展示,出示了电子数据、书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一发表了质证意见。法庭辩论阶段,40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犯罪金额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等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最后陈述阶段,40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部分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部分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台胞代表、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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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2018-05-02 01:24:51 | 为保禾苗生长 男子砍断香樟树获刑八个月 | 野生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被判处相应刑罚。近日,家住江西省铅山县汪二镇的村民周某,因为不知擅自砍伐野生樟树的严重后果,付出了严重的代价,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定罪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在汪二镇石马自然村屋背山田边放牛时,看到田边树木遮住了自家禾苗。为不影响禾苗的生长,周某未经批准,将屋背山田边上遮住自家禾苗的一株野生樟树、一株松树、一株荷树砍掉。经鉴定:被采伐香樟树一株,立木总蓄积量:0.1368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树一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被告人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 中法网学校 | { "59": { "category_1_x_anli.id": 59, "category_1.id": 2, "category_1.ts": "2018-05-02 00:10:45", "category_1.title": "刑事案例" } } | |
60 | 2018-05-02 01:25:00 | “北京律师扬州遇袭案”9名被告人因寻衅滋事被判 | 正义网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顾广绪 王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勇进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院门口被打一案,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扬州市检察院4月9日公布,经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江都区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伟等9人有期徒刑一年到十个月不等,其中8人为实刑。4月8日,10天上诉期满,9人均未上诉。 2017年6月21日,刘勇进在扬州市江都区法院代理一起民事诉讼,庭审结束后刚走出法院大门,就被多名身份不明男子围殴,直至法警上前制止,不明男子才四散而逃。经司法鉴定,刘勇进构成轻伤一级。 扬州市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与市司法局、律协进行沟通。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也专门作出指示,要求江苏三级检察机关及时履行职能,引导侦查机关快速处理案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随后,扬州市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此案,协助公安机关细致分析案情,固定客观证据。由于刘勇进腿部受伤行动不便,检察官还来到他的床前听取意见。最终,检察官确定刘勇进所代理案件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方伟具有重大嫌疑。在检警密切协作下,方伟等9名作案人相继被抓获。经查,方伟系因其父与他人的民事诉讼,对他方代理律师产生怨恨,多次恐吓无果后,召集多人将刘勇进打伤。 2017年10月24日,江都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方伟等9人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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