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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8-06-19 01:51:55 | 因房屋分家析产引发的纠纷案件 |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张强诉称,被告张佳、于青、张浩三人中,张佳、于青二人系夫妻关系,张浩系二人之子。原告张强本系被告张佳的叔叔,因原告张强膝下无子,曾将被告张佳收养为养子。张特村11号院、12号院两处宅院内房屋曾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原被告共同共有,现原告张强与被告张佳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法院调解解除,故请求法院确认:1、11号院内房屋全部归原告,原告向被告张佳、于青二人给付相应折价款;2、12号院内北房四间、南房四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归三被告。 2、被告辩称 被告张佳、于青、张浩辩称,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张强与被告张佳系养父子关系,在三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三被告不仅对翻建11号宅院内房屋出资出力,且还共同新建12号院内房屋。现三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2号院内房屋归三被告,原被告双方各分得11号宅院的一般产权。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特村11号院内北房三间系原告张强从父母处继承得来的祖产,由原告张强与被告张佳、于青夫妻二人共同居住。期间,原告张强自己出资将老房翻建为北房四间、东房三间。张特村12号院内北房四间、南房四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系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建造,并由原告独自居住。 原告张强与案外人王疏影婚后,原告张强曾因前述两处宅院确权纠纷将三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做出生效判决,确认11号院内房屋归张强、张佳、于青共有,12号院内房屋归张强、张佳、于青、张浩共有。 原告张强曾因收养关系纠纷将被告张佳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并调解,二人解除收养关系。 原告张强因分家析产纠纷将三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由于11号院系祖遗,宅基地四至范围及面积无法确定,故而其房屋价值无法确定,且原被告双方并不能就分割析产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无法针对该案作出处理。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张强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一)第一条一款二项,一、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对于原告起诉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虽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原告张强曾因分家析产纠纷将三被告诉至法院,当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与多家专业鉴定机构的交涉,发现11号院系祖遗,宅基地四至范围及面积无法确定,宅院及房屋价值无法确定,且原被告均未能向法院提供任何有力地证据,原被告之间也并不能就分割析产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分歧较大,故法院当时无法针对该案作出处理。原被告双方只能在新证据出现时再行诉讼。 |
网络 | 未知 | 2018-03-01 | { "21": { "category_1_x_wenzhang.id": 21, "category_1.id": 2, "category_1.ts": "2018-06-18 22:57:44", "category_1.title": "办案心得" } } |
22 | 2018-06-19 01:51:57 | 因房屋继承引发的纠纷案件 |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黄西诉称,原告黄西与被告黄东系亲兄妹。母亲先于父亲亡故,父亲去世前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对于其名下广大小区3号作出处分,明确表示由原告继承。故现请求法院确认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并判决广大小区3号房产归原告。 2、被告辩称 被告黄东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被告不认可原告所持有遗嘱的真实性。其次,涉案房屋本系父母二人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黄有为订立的遗嘱中对于母亲所占有的产权份额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原被告二人共同继承。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黄有为与李荣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黄西、被告黄东二子女,夫妻共有两套房产,分别位于广大小区3号及大北村9号院,两套房屋均登记在黄有为名下。 李荣先于黄有为去世,但并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黄有为在李荣去世后,订立代书遗嘱一份,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该份遗嘱内容显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为杨峥,代书人为何丽。代书人何丽出庭作证。黄有为在遗嘱中表示大北村房产归被告黄东,广大小区3号房产归原告黄西。其中,黄有为在遗嘱中强调了广大小区3号房系黄有为夫妇和原告黄西共同出资购买。被告黄东对于原告提交的被继承人订立的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及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继承人黄有为订立前述遗嘱时宣读遗嘱的光盘。 据查,大北村3号房屋系由被告黄东与刘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后二人离婚时,案外人刘燕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由原告黄西、被告黄东共同继承,二人占比为五比一。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黄有为与李荣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为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李荣先于黄有为去世,故李荣享有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应当由黄有为及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黄有为共享有涉案房屋的六分之四产权份额。原被告各自继承六分之一产权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被继承人黄有为订立的代书遗嘱,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对于黄有为处分自己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部分合法有效。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
网络 | 未知 | 2018-03-01 | { "22": { "category_1_x_wenzhang.id": 22, "category_1.id": 2, "category_1.ts": "2018-06-18 22:57:44", "category_1.title": "办案心得" } } |
23 | 2018-06-19 01:52:01 | 家庭共有房屋纠纷案件 |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张赢诉称,原告张赢与被告冯峥系夫妻关系,共同在大麦村3号院内建房屋5间,后二人因感情问题分居,原告自己出资在涉案宅院内新建房屋2间,与孩子共同居住。现原告张赢与被告冯峥二人已离婚,请求判令分割涉案宅院内夫妻共同房产老房五间,并确认原告分居时自己出资建造的两间房屋归原告。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冯峥辩称,被告冯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宅院内的房屋全部是由原告张赢、被告冯峥在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冯峥的父母共同出资建造所得,应当认定为家庭共有房产。故原告张赢无权以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为由主张分割涉案宅院内房屋。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4年,原告张赢与被告冯峥结婚,婚内与被告冯峥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在涉案宅院内。二人育有一子名为冯力。1999年,原告张赢、被告冯峥及被告父母四人共同出资在涉案宅院内建造房屋五间。被告冯峥在庭审中不认可原告张赢主张自己自建两间房屋的事实,被告冯峥称系原被告及其父母四人共同出资建造。 2014年,原告张赢因离婚纠纷将被告冯峥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并判决二人离婚,但未对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并进行处理。经查实,原被告二人尚有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外债尚未偿还。 被告冯峥在本案诉讼期间对涉案宅院内四人共同建造的五间房屋进行了翻建改造。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宅院内新房一间归被告,另一间归原告; 2)、张飞于李强支付剩余购房款当日协助李强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李强名下。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宅院内老房五间为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出资,共同建造,属于家庭共有房产,因为涉及到案外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且现已经被被告进行翻建,格局已经发生变化,故原告应当另行诉讼解决。 至于原告张赢所称自己新建的2间房屋,因为房屋建造在原被告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原被告均有权主张分割,该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被告冯峥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一节,由于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交任何能够证明二人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尚未偿还的事实,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
网络 | 未知 | 2018-03-01 | { "23": { "category_1_x_wenzhang.id": 23, "category_1.id": 2, "category_1.ts": "2018-06-18 22:57:44", "category_1.title": "办案心得" } } |
24 | 2018-06-19 01:52:01 | 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案件 |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田雪、田静诉称,田新与张春系夫妻,育有田杨、田丽、田雪、田静四子女。田新去世后,张春承租的嘉年华小区3号院内房屋拆迁,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张春共获得补偿款300万元,其中包括二原告各自在涉案宅院内的自建房屋的拆迁补偿款70万元,现请求法院判令张春向二原告支付自建房补偿款共计70万元。 2、被告辩称 被告张春、田杨、田丽辩称,嘉年华小区3号院内房屋拆迁时,原告田雪、田静均已成家并搬出涉案宅院,其二人并未被列为被安置人口之一,而拆迁补偿款是对拆迁安置人的补偿,系按照被安置人口数量折算的补偿款数额,故二原告无权主张拆迁利益。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田新去世,2001年,被告张春作为承租人签订公有住房承租协议,承租涉案宅院,院内共有房屋两间,原告田雪、田静与被告张春、田杨、田丽五人共同生活居住在该院内。原被告五人在涉案宅院内共同居住生活期间,以张春为主,以原告田雪、田静与被告田杨、田丽四人为辅,共同在院内自建房屋。 2010年,涉案宅院拆迁,张春作为代表签订了拆迁回购安置协议,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共包括9人,分别是被告张春、被告田丽、被告田杨、何斌、李荣、志远、志琴、田菲;被拆迁的自建房屋面积共计200平米;拆迁补助费共计90万元,分别包括提前搬家奖励费、一次性支持建设奖励费、搬家补助费、空调移机费、有线电视拆移费、电话移机费、自建房、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其他。张春收到该笔补偿款后即全部用于购买三套安置房屋,并额外支付购房款20万元。 原告田雪、田静二人主张涉案宅院内的部分自建房屋系由其二人出资建造,拆迁回购安置协议中200平米的自建面积中,90平米系原告田雪建造,30平米系原告田静建造。据查,涉案宅院内自建房屋建造时,原告田雪、田静二人均已成家并搬离该院。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为被告张春,该院内的自建房屋系在原告田雪、田静二人各自成家并搬离涉案宅院后,张春出资建造,原告田雪、田静与被告田杨、田丽四人对张春建造房屋给予的帮助行为并不当然产生房屋产权的变更。故二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田雪、田静二人向法院主张涉案宅院内的200平米自建房屋面积中,90平米系田雪出资建造,30平米系田静出自建造,但是二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建房事实,故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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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18-06-19 01:52:05 | 因房屋继承引发的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件 |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白生、白安、白北、孙茵、白芳诉称,白强与史锦系再婚夫妻,婚内共同购买华金小区9号房产,二人共育有白芳、白生、白安、白北、白杰五子女,白力系白强与前妻之女,白东系史锦与前夫之子。史锦、白强相继去世后,经法院判决,五原告各继承涉案房屋十五分之一产权,但是被告一直独自霸占该房屋,损害五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对涉案房屋分家析产,五原告各自分得十五分之一产权。 2、被告辩称 被告白力辩称,对于五原告所述的本案案件基本情况予以认可,但是原被告之间的继承纠纷案件目前法院尚未审结,因为被告白力已经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故五原告的继承份额目前无法确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白强与史锦夫妻二人去世后,原告白生、白安、白北、孙茵、白芳因继承白强与史锦名下遗留的华金小区9号房产纠纷将被告白力诉至本院,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的白东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利。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在本案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结,根据本院对该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可以确定原告白生、白安、白北、孙茵、白芳五人各自继承涉案房屋的十五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白力继承涉案房屋十五分之十的产权份额。 原告孙茵与白杰二人原系夫妻,二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协议离婚时曾签订离婚协议处分了白杰享有的涉案房屋十五分之一产权份额继承权,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该部分产权份额归孙茵所有达成一致。 涉案房屋现在的登记状态为按份共有,其中原告白生、白安、白北、孙茵、白芳各占涉案房屋十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白力占涉案房屋十五分之十的产权份额。 五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不要求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只要求被告支付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经原被告共同申请,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作出市场价值的评估,现房屋市价为300万元。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被告。 2)、被告向五原告分别给付原告二十万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为白强与史锦二人。二人去世后,根据法院针对原被告之间继承纠纷案件所作出生效判决,以及涉案房屋现在的登记状况,均可以确定涉案房屋为原告白生、白安、白北、孙茵、白芳与被告白力五人按份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五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共有房屋,现因为原被告六人未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应当综合涉案房屋的现状、使用情况、六位共有人各自所占份额比例、房屋评估市价等因素酌情判定分割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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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18-06-19 01:52:08 | 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怎样的? | 在继承中,要是不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那此时就只能按照法定方式来继承死者的遗产。此时一般是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的,那法律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怎样的呢?说房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怎样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应由哪些人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也就是确定哪些人有继承权。在法定继承制度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极重要的问题,不仅决定法定继承在何范围内进行,而且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也影响着遗嘱继承人的确定。我国现行继承法虽然也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基础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过窄,应适当修正,具体来说应以血缘关系与婚姻关系为基础,同时要考虑家庭的职能、风俗习惯以及保护私有财产的需要。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法定继承人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五代以内的其他血亲。 二、谁属于法定继承人? (一)配偶 配偶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赋予配偶以继承权,采取男女平等主义,是近代法律思想的产物。“诸外国古代法,夫对妻之财产有继承权;反之,妻对夫遗产之继承权,如非其顺序劣后,即其继承权之标的物,亦仅限于用益权。”当今各国继承法无不规定配偶有继承权,但有两种立法例。第一种立法例规定,配偶为当然继承人,但配偶并不是一个固定顺序继承人,而是在继承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与其他继承人按一定比例获得应继份额,德国、瑞士等国均采此立法例。第二种立法例规定,配偶为某固定顺序的继承人,仅是与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一同继承遗产。我国现行继承法即采取此立法例,将配偶规定为第一顺继承人。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因为配偶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共同生活、协力同心、互相照顾,相互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当夫妻一方死亡时,无论从家庭经济关系方面来看,还是从被继承人的意志方面来看,配偶都应是法定继承人。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第24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配偶作为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不为被继承人的配偶,不得享有继承权。但若一方已经提出离婚,或法院一审已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时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仍然享有继承权?应该说,只要夫妻双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即使在离婚诉讼中,或法院已经作出双方离婚的判决但判决尚未发生效力前,如果一方在此期间死亡,另一方仍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对于未按婚姻法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可否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原则,未按婚姻法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若双方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且双方后来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则未死亡一方当然得以配偶身份继承死亡一方的遗产,而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未死亡一方对死亡一方的遗产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若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相互间互有继承权。 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或可以撤销的婚姻制度。对于无效的婚姻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互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的配偶不属于本条所称的配偶,若一方死亡,另一方对其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二)父母 父母作为被继承人最直接的直系尊血亲,也是子女最亲近的尊亲属。由于父母子女之间具有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各国均对其继承权作了规定,但在父母的范围上规定不一,一般父母仅以生父母为限。在我国,父母子女间历来就有经济上相互抚养的义务,子女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父母也有权继承女子的遗产。对此,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0条第4款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生父母对其亲生子女有继承权,不论该子女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但亲生子女已由他人收养的,在收养关系未解除前,生父母不得继承该子女的遗产。即使在收养关系解除后,若被收养的子女未与生父母恢复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生父母对该子女的遗产依然无继承权。 养父母是对于养子女而言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相互之间即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权利义务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父母对养子女遗产的继承权,是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必然法律结果。当然,养父母的继承权以收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在养子女死亡前已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论解除关系的原因为何,也不论解除收养关系的被继承人是否与其生父母恢复权利义务关系,收养人无权继承其遗产。 继父母是相对于继子女而言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应依是否相互形成的扶养关系而定,只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才有继承权。若继父母与继子女实际上形成了扶养的关系,相互间必然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继父母有权继承其继子女的遗产。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名义上的关系,则继父母无权继承继女子的遗产。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双重继承权,继父母继承继子女的遗产,并不影响其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 (三)子女 子女作为被继承人的最近的直系卑亲属,各国都规定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关于子女范围界定却并不一致。有的国家仅规定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或虽规定非婚生子女却有种种限制,如有的规定必须经过准正程序,有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仅为婚生子女的1、2。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0条第3条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种规定比较全面合理,在未来继承法中应当沿用。 对于子女,还涉及依非传统生育方式而生育的子女有无继承权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借腹生子等非传统方式突破了传统的生育方式,而且以非传统生育方式出生的子女日渐增多。自从1987年7月,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布朗在英国诞生以后,一种用人工的方法,不通过男女自然两性结合而生育后代的现代医疗技术手段,切断了生育与性行为的纽带。依照男女生理情况,人工生育子女主要有如下几种:一种是同质人工受精,即采用不同的形式使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经医疗技术手段,实施人工受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第二种是异质人工受精,主要是指和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供精)与妻子的卵子,或用丈夫的精子与妻子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卵子(供卵),或同时使用供精和供卵实施人工受精,由妻子分娩。第三种是代理母亲,即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受精,或将人工受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怀孕,待生育后由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抚养。为保障人工生育子女和实施人工生育当事人的继承权,应赋予以这种非传统生育方式出生的子女平等的继承权。 (四)兄弟姐妹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相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的范围界定为: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我国学者对于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观点是比较统一的,争议较大的则是继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在现代各国法中,大多不承认继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认为继兄弟姐妹间是姻亲关系而非血缘关系。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实际中是很少见的,主张不把他们作为法定继承人,而且赋予他们遗产酌给请求权,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取得遗产。笔者认为,继兄弟姐妹间虽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其父母再次结婚而形成姻亲关系,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应当相互有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24条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这一规定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仍旧符合我国国情。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是除父母子女以外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彼此间血缘联系比较密切,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彼此间形成抚养、赡养关系的情况十分普遍。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应为法定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权,既包括其对亲生子女的亲生子女和养子女的继承权、对养子女的亲生子女和养子女的继承权,也包括其对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和养子女的继承权。 (六)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现行继承法未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其理由基本有以下几点:(1)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当随着家庭成员间法律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确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我国家庭成员间法律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应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家庭关系的现状。(2)将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符合民法的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精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但继承法却没将孙子女、外孙子女规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只尽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而未享有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3)将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更有利于赡养扶助祖父母、外祖父母。(4)从实际情况看,在祖孙的继承法律关系中,后者成为前者的法定继承人比前者成为后者的法定继承人更有现实意义。 (七)五代以内的其他血亲 虽然现代各国继承立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呈现出由广到窄的趋势,尽量缩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世界上最窄的国家之一,有必要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五代以内的其他血亲,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继承应坚持尽量不将遗产收归国家所有的原则,因此,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能过窄。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生育观念的改变,独生子女以及不生育的现象日益增多,若将法定继承人仍仅限于近亲属,则容易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现象。因此,为避免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家的情形,应当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生育观念的改变,亲属关系也会变得简单,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五代以内的其他血亲可以为遗产由自然人继承创造一个法律机会。第二,赋于五代以内其他血亲以法定继承权,同我国的历史传统相适应。在我国历史上,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等之间是可以相互继承遗产的。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之间无论经济上还是精神上的相互扶助也比较普遍。第三,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继承人范围有扩大的趋势,我国增列五代以内血亲为法定继承人也有与此趋势相适应。 五代以内血亲包括:被继承人的曾祖父母、外曾祖父、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等。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不同,而就法定继承人范围来看,民事诉讼中规定的主要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五代以内的其他血亲。当然,现实中主要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有一部分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有一部分则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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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18-06-19 01:52:09 | 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哪些人? | 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2种方式。继承人可依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债权和债务。那么,哪些人包括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呢?说房网为您解答。 一、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三、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说房网小编提醒,如继承人希望自身权利得到保障,首先应当确定自己是否属于继承人的范围,其次要看自己属于第几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明确上述2点后,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才有意义。如继承人之间就继承财产发生纠纷的,建议向说房网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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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18-06-19 01:52:11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顺序是怎样的 | 一般只有在法定继承当中才会涉及到继承顺序的问题,而要是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话,则就不会涉及到继承顺序的问题。那么你知道继承权顺序是怎样的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享有继承权,可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 1、配偶。 2、子女。《继承法》第10条中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我国《继承法》第10条3款规定:对子女遗产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儿媳和女婿是公婆和岳父母的姻亲,彼此不发生法律上的抚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亦不产生继承权的问题。但为了鼓励那些照顾、赡养公婆和岳父母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从赡养的时间、内容等方面认定,主要指长期提供生活上的经济帮助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扶助。 二、继承权顺序是怎样的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10条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加以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时,婚姻法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见,继承开始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现实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只是一种可能性,它要成为现实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在法定继承当中,一般是区分了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是不能继承遗产的。要是你在处理继承问题的时候发生了纠纷,可以委托我们说房网的专业房产律师来帮助你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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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18-06-19 01:52:13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 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后,其留下来的合法遗产可以按照生前的立下的遗嘱内容中规定的继承人来继承,没有立遗嘱的,则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那么,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说房网小编就来简单介绍以下法定继承人的相关知识。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 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我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如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二)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 (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者没有立下遗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是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其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人继承不能的情况下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法律地位平等,如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说房网专业的房地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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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18-06-19 01:52:14 | 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不是法定继承人能继承遗产吗 | 在没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去世的,就只能按照法定方式来继承遗产。此时就需要确定法定继承人,那么我国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呢?本文针对这一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 (一)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三)子女 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需要注意的是,继子女并不当然的享有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只有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情况下,继子女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同时还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的二顺序继承人;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二、不是法定继承人能继承遗产吗 (一)一定条件的人可以继承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 (二)受遗赠可以获得遗产 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三)遗嘱继承可以继承遗产 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可立遗嘱将遗产分配给非继承人以外的人。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是比较多的,包括他的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但这其中又要具体区分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并不是只要属于法定继承人就能继承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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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18-06-19 01:52:18 | 法定继承人按照什么顺序参加遗产继承,相关内容有哪些 | 每个人在过世之后如果有遗产的话大多数都是会被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就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根据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死者遗产的人。那么法定继承人按照什么顺序参加遗产继承,,相关内容有哪些?下面就跟说房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含拟制)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定 在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生时是活体的遗腹子等。” 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 一、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 二、 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 三、 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 四、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五、 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情况下; 六、 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的情况下; 七、 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有效的情况下; 八、 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九、 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十、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的情况下; 十一、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按照什么顺序参加遗产继承 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大家通过上述文章的仔细阅读,我相信对于法定继承人按照什么顺序参加遗产继承的问题有一定的了解了吧,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方立下了遗嘱的话就必须按照遗赠执行。如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说房网专业的房地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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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18-06-19 01:52:19 | 法定继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语源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遗嘱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 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①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 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还须注意: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三、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兄弟姐妹。①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②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 根据《继承法》第13条,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①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②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③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以上是“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须注意的是,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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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18-06-19 01:52:21 | 法定继承的遗产如何分配,分割遗产应注意什么 |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如何分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二、分割遗产应注意什么 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因此,在继承开始后,确定遗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2、遗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 3、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和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的区分。例如,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虽然是以其个人名义所借,但用于家庭消费的,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 以上就是我们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如何分配,分割遗产应注意什么的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必须要区分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遗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了解了遗产的范围之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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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018-06-19 01:52:24 | 法定继承的遗产的适用范围以及分配原则 | 法定继承的遗产是财产转移中一种必不可少的方式,承认公民依法继承所得的财产,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社会财产的分配制度,对个人积累的财产赋予了一定程度的尊重。法定继承顾名思义继承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规定,必然不能完全按照个人意志随意分配。如果您有这样的困惑,一定会迫切需要说房网小编的这篇文章。 一、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有以下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定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4、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5、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二、法定继承适用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三、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 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 ①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 ②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 ③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以上就是说房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法定继承的遗产的法律规定。法定继承只发生在不存在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分配优先选择第一继承人,同一等级继承人理论上应该平均分配,可根据情况进行协商。如果您还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说房网专业的房地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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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2018-06-19 01:52:26 | 法定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今天说房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法定继承房屋遗产的条件。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续的条件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以上就是法定继承的条件的相关法律内容,继承遗产达到条件以后就要根据继承法走相关的程序了。如果您还有更多问题,欢迎访问说房网,咨询说房网专业的房地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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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18-06-19 01:52:27 |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是怎么样的? | 继承遗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遗产的继承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遵照离世亲人的意愿,那么法定的继承顺序是什么样的呢?本文就为大家介绍清楚,希望能够帮到您了解继承的顺序是怎么样的。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 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我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如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二)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 (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遗产继承分为第一顺位继承和第二顺位继承,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时,第二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但是第一继承人不存在了这时候可以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而同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相同的,不分彼此的,希望本文能够缓解您的困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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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018-06-19 01:52:31 |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哪些人? | 公民死亡,继承开始,在我们的法定继承中,法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哪些?哪些人有资格能够成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呢?我们的法律中是怎么规定的?现在说房网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希望能够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哪些人?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夫妻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子女: (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 (3)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规定的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那么有了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如果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不存在,则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那么哪些人又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呢?欢迎访问说房网寻求专业房地产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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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018-06-19 01:52:36 |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哪些 | 继承在生活中关乎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很多的人也为自己能不能继承的问题而产生很大困惑,那么你是否应该继承,你又是第几顺序继承人呢?今天说房网小编为大家解读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那些人,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你的孩子是有继承权的,还是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相关法律法规: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就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的内容,如果以后再出现类似问题是,希望对大家可以有所帮助。如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说房网专业的房地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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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018-06-19 01:52:38 | 法定第一继承人是不是全部均分遗产 | 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法律规定了法定继承按照先后顺序进行遗产分配。一般是先由第一继承人来继承遗产,那这些法定第一继承人是不是全部均分遗产?说房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法定第一继承人是不是全部均分遗产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法定继承遗产如何分配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不均分的情况有以下: 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规定,在区分了第一继承人与第二继承人后,有第一继承人的就有第一继承人来继承死者遗产,此时原则上是在第一继承人之间均等的分割遗产,但需要适当照顾没有劳动能力、经济收入的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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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018-06-19 01:52:42 | 发生转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 在遗产继承中,有的时候可能是遗嘱继承,有的确实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等,不同的继承,当然发生的条件不同,那么这其中发生转继承的条件有哪些呢?说房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发生转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转继承的发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二、转继承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该条款适用条件如下: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也就是说,转继承的条件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还有转继承的份额只能是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转继承人范围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实践中,转继承的发生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如果不满足规定的条件,那么就不能按照转继承来继承遗产。具体关于转继承的条件,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讲解,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一般转继承是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如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说房网专业的房地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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