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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2018-05-24 04:30:08 | 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2018/4/28 | 75 | 摘要: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代表,我国在制度性话语权以及国际治理能力方面,正实现着从参与型国际地位向治理型国际地位的转变。制度性话语权强化能够阐发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并营造积极话语环境,保障中国符合本国利益的构建绿色壁垒法律…… | 摘要: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代表,我国在制度性话语权以及国际治理能力方面,正实现着从参与型国际地位向治理型国际地位的转变。制度性话语权强化能够阐发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并营造积极话语环境,保障中国符合本国利益的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国际治理能力提升能够促进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中妥善处理新生国际关系和有效应对国际风险。从治理型国际地位的角度而言,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国际可行性。 关键词: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国际治理;治理型国际地位 一、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推进,“2005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仅为17604.39亿美元,到2015年已高达39569亿美元,较2005年增长了124.77%”,现已成为世界第一对外贸易大国。以农产品为例,在近10余年的时间里,我国农产品出口额持续增长,年均增幅达14.33%。尽管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额不断增长,但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措施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长期不利影响亦不容忽视。面对西方发达国家集中于畜牧业、水产养殖、水果和蔬菜等产业日益严苛的绿色壁垒,我国相关产业的农产品始终处于被国际市场淘汰出局的风险之中。随着新时代我国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增强以及国际事务治理能力的提升,我国已成为“当今世界体量最大、国力增长速度最快、国际地位最为凸显的发展中大国”,集中反映出我国参与型国际地位向治理型国际地位的提升和转变,为审视我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二、新时期国际法治下中国的治理型国际地位 近年来,中国在国际事务治理中不断成为部分重要国际治理新机制的塑造者,使得带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价值理念如“丝路精神”、“命运共同体”等在世界范围广泛传播。实质上讲,中国正逐步实现着从改革开放初的参与型国际地位向新时代的治理型国际地位发展和转变。 1.“一带一路”倡议对区域国际经贸投资秩序的塑造。2015年《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法律文件正式建立“一带一路”区域合作新机制,得到了沿线各个国家包括欧盟及其成员以及APEC主要成员的广泛认同和普遍参与。截至2017年,“一带一路”倡议已得到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积极响应。中国已累计与86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100余份“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稳步推进。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区域合作新机制,以“文化引领”为先导,极大的促进了“后金融危机”时代下,地区国际经贸合作与投资自由化发展,为中国制度性话语权的强化、大国治理形象的塑造以及根本上治理型国际地位的提升,形成了显著的推进作用。 2.主场外交对经贸治理主题的设置。十八大以后,“主场外交”作为中国外交的常态,是中国传播自身国际治理理念的重要途径,为中国强化话语权、提升治理型国际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2014年主办的以“共建面向未来的亚太伙伴关系”为主题的APEC会议,达成了《北京纲领》等多项实质性重要文件,2016年9月主办的以“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为主题的杭州G20峰会,达成了包含《二十国集团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行动计划》在内的若干务实行动安排,充分的彰显出中国在“区域性具有全球影响力”的APEC机制和“全球金融危机下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G20中通过设置主题,引导、塑造国际规则的治理型国际地位。 3.经贸环境治理对INDC与CBDR原则的坚持。在经贸环境治理中,以2015年的《巴黎协定》为代表,UNFCCC及其《京都议定书》经一系列波动与反复后,新一轮国际气候治理秩序建立形成。在这一秩序中,中国一贯倡导、坚持符合本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CBDR与INDC原则,面对部分发达国家恶意扰乱气候治理秩序一味强调动态性共同责任逃避气候治理的行径,中国亦表现出了严正的气候正义立场。中国倡导、坚持INDC与CBDR原则,推动国际气候治理秩序朝着更为公平的兼顾国家现实发展水平的方向发展,正是中国在经贸环境治理领域话语权与治理能力提升的结果,根本上反映了中国治理型国际地位的强化。 三、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国际性及其构建的国际障碍 1.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国际性。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基于其法律渊源、效力影响范围以及价值功能的国际性,当然的具有国际法的制度属性。首先,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渊源主要为WTO法,如《WTO协定》序言、GATT1994第20条(乙)和(庚)条款、SPS协议、TBT协议、《农产品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GATS第14条、TRIPS第27条等。WTO法将绿色贸易措施作为贸易自由的“环保例外条款”加以规范,反映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作为实现国际贸易绿色化治理的制度措施,是WTO法下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制度。其次,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实施具有域外效力影响。在WTO“海龟案”中,DSU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认为美国的措施属于GATT1994第20条(庚)款的绿色措施情形,但是该措施具有的“要求其他贸易成员采取符合该措施要求的国内渔业政策”的效力影响,违反GATT1994第20条引言的要求。实质上,裁决肯定了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具有域外效力影响。最后,绿色壁垒法律制度能够促进国际贸易对环境资源的均衡配置,遏制环境污染沿贸易活动全球性蔓延,矫正各国因产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差异而形成的对市场的扭曲,是一种对国际贸易活动实施绿色化治理,以实现国际贸易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工具。 2.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国际障碍。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对国际贸易关系的影响是深远的。而且,随着中国贸易伙伴关系的进一步拓展以及贸易总量的持续提升,这种影响也会随之持续加强,最终必将作用于全球贸易体系,对既有的国际贸易利益结构形成冲击。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国际贸易关系和国际贸易利益结构,使各个国家、国际组织或经济体均能够形成相对稳定的贸易利益预期并获得预期贸易利益。然而诚如奥尔森所言,“制度变迁往往伴随着现有收益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重新划分,现有利益集团为了维持现有利益不受侵害,经常会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延迟甚至阻碍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当中国建立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对既有国贸易利益结构形成影响,对其他国家贸易利益形成变革性冲击,必将引起该类国家或集团的强烈反应和对抗,不排除直接在国际贸易领域形成摩擦或延伸至其他领域发生争端的可能。笔者认为,有效疏导中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建设对既有国际贸易利益结构的冲击,化解国际社会在中国构建实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问题上,支持环保正当性与排斥短期贸易利益减损之间的矛盾,是中国当下治理型国际地位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提供可行性的关键。 四、中国治理型国际地位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可行性 1.制度性话语权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提供保障。随着中国近年来在国际经贸和环境治理中治理型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当前的制度性话语权已基本可以保证“中国声音”、“中国理念”和“中国立场”能够为国际社会普遍获知、理解和支持,从而避免国际社会因为对中国立场理念的误读,造成对中国积极融入、发展和创新国际治理体制的困扰。由此,制度性话语权的强化为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完善国际贸易绿色治理体制提供了可行性契机。(1)以制度性话语权强化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国际社会普遍认同良性的绿色壁垒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有助于增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化绿色化发展。中国通过制度性话语权的行使,能够促使国际社会理解中国在当下寻求建立本国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是在整个国际社会普遍趋于倡导“贸易活动要兼顾环境保护”下的必然选择。中国作为贸易大国,与世界各大经济体之间保持着频繁的贸易往来,历史必然的应当融入到国际社会对贸易进行环境治理的国际行动当中。中国强调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实质上是突破进出口主体之间纠缠于因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而形成贸易利益结构影响的狭小视域,从更为广阔的贸易绿色化发展的历史高度,审视中国建设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必然性。当然,这种深远考量需要中国积极行使在国际环境和经贸发展领域多方面的制度性话语权,不断站在国际社会发展的角度,结合“互惠互利”思想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刻阐发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内涵,为中国进一步具体落实制度构建,扫清国际舆论障碍。(2)以制度性话语权营造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积极国际话语环境。中国应当凭借制度性话语权的行使,加深国际社会对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国际正义立场理念的理解,消除国际社会的疑虑,为制度的建立实施营造积极正确的国际话语环境。首先,应当矫正国际社会对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是“强权政治下的贸易保护”的错误认识。中国虽为贸易大国,但中国一贯坚持“平等互惠”、“互相尊重主权”、“广交友、不树敌”的和平外交政策,一贯坚持“世界多极主义”,从不仰仗国际实力和地位恶意扭曲贸易秩序。中国建立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旨在提升本国领域内产品的环保水准,促进国际贸易的绿色发展,实现本国和国际自然环境保护。中国坚持贸易绿色发展,坚持符合比例原则的良性绿色贸易壁垒,以维护贸易自由为基础,既不是贸易保护亦不是贸易封锁。其次,应当矫正国际社会对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是“作为报复手段反制中国遭遇的各种绿色壁垒”的错误认识。近年来,中国的出口产品的确普遍遭遇绿色壁垒,给中国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面对这种形势,中国恰恰意识到在现有经济技术水平下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提升本国领域内产品环保水准,促进产品以更高绿色标准进入国际竞争的重要意义。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是一种系统提升产品绿色竞争力的优化机制手段,以实现“中国制造”乃至“中国创造”参与下的贸易活动能够更高标准的吸收环境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绿色发展。为此,中国应当通过制度性话语权的行使,在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性质和目的上,营造积极的国际话语环境,为中国该项制度的具体建立落实蓄积国际舆论基础。(3)以制度性话语权保障中国构建符合本国利益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制度性话语权的强化行使,能够在国际法秩序构建中不断强化符合本国利益的秩序发展,促使国际秩序更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满足。事实上,当下更为符合中国利益的国际经贸环境治理新机制,如INDC、CBDR等等,反映了中国在国际经贸环境治理领域中制度性话语权的强化,国际经贸环境治理秩序更有利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需求满足。这为中国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环境与发展法规政策以及采取制度化的法律措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保障。易言之,中国在国际经贸环境治理中制度性话语权的强化,保障了中国能够切实基于自身的发展要求,构建符合自身利益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 2.国际治理能力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提供保障。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实现对国际贸易的绿色化治理,实质上亦是中国凭借自身的国际治理能力塑造国际贸易绿色秩序的重要形式。长期以来,中国广泛的投身到各项重要的国际经贸环境治理活动之中,环境治理水平更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坦言之,中国当下的治理型国际地位所表征出的国际治理能力,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重要的能力保障。(1)国际治理能力保障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中妥善处理国际关系。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将因此形成诸多新生国际关系,包括延伸至其他领域的国际关系。为减少新生国际关系对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的障碍,中国需要对各种新生国际关系加以积极分析应对。在此过程中,中国长期积累的国际治理能力,提供了分析国际关系性质和选取恰当处理国际关系手段两方面的重要保障。分析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后新生国际关系的性质,是进一步有效处理各项国际关系对制度构建不利影响的基本前提。中国构建实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对大量的贸易活动采取绿色规制,在根本上不可避免的影响了当下相对稳定的国际贸易利益结构。笼统地讲,一切因中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而新生的国际关系,均将围绕着贸易利益结构的影响而展开,贸易利益性是新生国际关系的核心属性。而中国当前的国际治理能力以保障中国能够清晰的认识到这一点。以对新生国际关系属性的判定为基础,中国的国际治理能力为中国选取有效的国际关系应对手段提供了客观保障。具体而言,在WTO法的框架下,中国可以积极地开展与贸易合作方之间的双多边会谈,积极交换在贸易利益领域短长期利益实现的各方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临时措施机制磋商,在最大化的互联互通、互惠互利、相互交流、互相理解的基础上,使贸易进出口国家之间尽快形成新的稳定的贸易利益结构,缩小贸易影响。(2)国际治理能力保障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中有效应对国际风险。事实上,作为一个崛起中的大国,中国的每一项具有国际意义的决策,都会备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因此致使中国往往会面临着源自各个方面国际风险挑战。很肯定的讲,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必将面临诸多方面国际风险,需要中国有能力予以应对处置。首先,中国建立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可能引发国际社会对中国参与贸易绿色化治理目的的政治性探讨,形成一定的政治风险。中国当下参与全球贸易体系的程度、比重和总量位居世界前列。中国对贸易产品提出环保要求,在整体上增加了国际货物贸易流通的限制,实质性的强化了对国际货物贸易流通的控制能力。即便这种“控制”具有WTO法基础,但仍旧可能无法消除国际社会对这种“控制”可能进一步演变为“强权政治”的“中国威胁论”担忧。对此,中国除前文凭借制度性话语权营造积极的舆论环境之外,更能够凭借现有的国际治理能力,积极采取信息公示、政策评审等措施表明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旨在必要限度内,最大化保障贸易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绿色化。中国的绿色壁垒制度仍旧顺应贸易市场规律,不存在扭曲市场自由的“控制”行为。另外,中国构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不排除由于国际贸易利益的原因而形成WTO法下的贸易争端,进而带来国际法律风险。当前中国对国际事务治理能力的提升,已保障中国能够依据WTO法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DSU),有效处理应对有关绿色壁垒法律措施实施所引起的关于措施WTO合法性的争端。如2017年中欧WTO“非市场经济地位”案中中国的处置能力,中国能够表明所采取的绿色壁垒法律措施符合WTO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中国亦可对有关贸易措施的WTO案例进行陈述,如历史上欧美绿色壁垒案例,以表明中国有关绿色贸易措施是基于对WTO法的权威阐释设计实施的。 参考文献: [1]江虹,刘奕钿.绿色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商业经济,2017,(3):126-127. [2]林玉洁.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与对策分析[J].对外经贸,2012,(11):24-26. [3]许建军,张家成.我国农产品出口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3):16-17. [4]许峰.如何科学界定当代中国的国际地位[J].新视野,2015,(6):101-105. [5]王义桅.“一带一路”:机遇与挑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作者:王海龙 朱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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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2018-05-24 04:30:12 | 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内涵分析 | 2018/4/28 | 100 | 摘要:目前学界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研究层层深入,但是对于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研究却很少可见,尤其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概念及内容不明晰,从而导致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无径可循。文章采用文献研究和归纳总结的方法,通过分析相关立法规定和学术理论,探索刑…… | 摘要:目前学界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研究层层深入,但是对于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研究却很少可见,尤其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概念及内容不明晰,从而导致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无径可循。文章采用文献研究和归纳总结的方法,通过分析相关立法规定和学术理论,探索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应有内涵,旨在为探寻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合理化路径提供学理上的支撑。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对象;事项 一、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概念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立法开拓者宫晓冰学者曾在2001年编写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立法研究》中认为法律援助范围就是所要援助的案件范围,即对哪些案件给予法律帮助。在其第二年编写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培训教程》中,相关观点也可以得到印证。学者张嘉军在其2001年发表的文章《论法律援助对象》中将法律援助对象定义为符合法律帮助资格的存在经济困难或遇到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学者周晓丹、王晓龙也在2008年发表的文章中分别对法律援助范围和法律援助对象进行了确定。2004年学者王旺林在其文章《我国法律援助范围制度体系初探》中首次提出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对象和事项两个平行且并列的援助领域。学者郑博也在其文章《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中专门针对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对象范围分别进行了详细阐述。综上可以看出,学界对法律援助的内涵界定主要存在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援助范围是指法律援助的案件(事项)范围,可以对哪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与法律援助对象相对应,这种观点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前不仅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可,而且在我国主要立法上也支持了此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援助范围内分为对象和事项两个领域。该观点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后认可度呈逐渐扩大的趋势。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比较接近于第二种观点,但大多数省级地方相关立法仍然采用第一种观点,例如2002年颁布的《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2004年颁布的《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颁布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2010年颁布的《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仅有少数省级地方法律援助立法及以通知形式呈现的规范性文件中采用了第二种观点,例如,2017年《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吉林省、河北省、上海市等各地相继出台的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调整酌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笔者更加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从抽象性和具体性的角度来说法律援助范围是一个具体的概念,然而任何一个具体的概念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构成要件所构成,独立地探讨援助对象或者援助范围,都会显得太过片面,有违学术的严谨性。实践中,考虑是否给予法律帮助时,也应当同时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具体援助的事项或者对象,这样才能从具体工作中确保应援尽援,使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得更加井井有条。 二、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内容 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法律援助可以向符合哪些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的受援人提供。就法律援助本质意义而言,“原则上应当让所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都能获得援助”,但是如果无任何限制地向所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都提供法律援助,有限的司法资源必然难以承受,因而各国往往依据对自身司法利益的考量将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仅对最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这也是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由来。可以说,确定一个明确、适当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良好发展息息相关。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对象是刑事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是指对哪些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即满足受援人主体条件或经济条件的范围,满足这两项条件的人越多则刑事法律援助对象范围越大,反之则越小。探索能够成为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资格条件首先应该从该对象作为“人”所与生俱来的特质出发———主体条件,主体条件又包括自然中的人所具有的心理条件、生理条件和社会中的人所具有的国籍条件、身份条件。自然人的心理条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怀有不认罪的心理因素,因为不认罪案件相较于认罪案件在诉讼中更加需要法律援助。自然人所具有的生理条件是指基于年龄因素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基于性别因素的妇女、基于健康因素的残疾人等。社会中的人所具有的国籍条件是指该对象属于外国籍或无国籍的人。社会中的人所具有的身份条件是指因涉及刑事诉讼而具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特有身份。一般称这类基于主体条件而被法律援助的对象为特殊对象,这类对象的共同点在于诉讼能力存在缺陷,表现为在生理、心理、自由或文化等方面处于相对的弱势。经济条件是指希望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需要达到的确属困难的经济标准。由于各国律师队伍、经费水平等司法资源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因而各国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设定也不尽相同。一般称这类基于经济条件而被法律援助的对象为一般对象,这类对象的共同特点在于经济上处于相对的贫困。根据相关法律,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只限于以下两类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情况,第一类只要属于下列情况就应当指定: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第二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符合经济困难和法律援助条件,经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是指对哪些刑事事项提供法律援助,即符合某些特定的刑事案件、诉讼阶段以及与案件或诉讼有关的事实情况的范围。某些特定的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申请减刑、假释的案件等。特定的诉讼阶段是指可以适用刑事法律援助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特定的与案件或诉讼有关的事实情况是指案件足够复杂或犯罪性质足够恶劣或申请人获得胜诉的可能性较大的确有必要进行法律援助的情况以及受援人是否具有没有聘请律师或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限于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中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并且这些案件都要求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另外,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仅适用于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三、明晰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内涵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一方面,刑事法律援助的设立目的在于使没有能力独立进行辩护或者没有能力获得律师帮助的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因而律师的介入是刑事法律援助的表现形式之一。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以当事人为主的抗辩模式,使得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律师的一举一动都会对法官以及陪审团产生影响,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可以通过高超的辩护技能挽救对自己一方不利的事实,进而影响事实认定甚至判决结果,这样便会导致形式正义战胜实质正义。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以及辩护人辩护质量低下的被追诉人获得胜诉的可能性将大打折扣,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并且这种不公平是外在因素甚至是随机因素所造成的。如此,我们为加强保障人权,实现司法正义所付出的努力便会付诸东流。虽然大陆法系是以法官为主导,主要推动着审判的进行,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性远不如英美法系那么强烈,但是律师的存在也会对法官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退一步说,至少不能排除律师的存在对法官产生利于己方影响的可能性。可见,律师对刑事诉讼的影响不容忽视。明晰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内涵,完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制度,扩大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率,使更多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人获得辩护,就是让更多接受审判的人实质上获得公平正义。 (二)有利于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内涵乃是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应有之义,其对于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确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从概念上明确、清晰地界定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是探讨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制度的前提,然而,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制度又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人们法律素养的提升以及人权外延不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丰富,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完善,刑事法律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为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对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三)是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重要抓手 2017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图为正式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做好准备工作。但正如司法部熊选国副部长所言要真正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需要一个过程,应该逐步推动。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按照试点给出的大致方向,采取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与对象范围双轨并行,渐进式推进的策略。具体来说就是,在第一条轨道事项范围上首先覆盖适用普通程序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然后可以以五年有期徒刑为界限,先覆盖重刑案件,再逐渐扩展至轻刑案件中的普通程序案件,最后将判处有期徒刑的适用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也纳入其中。在此之后,还应适当考虑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在第二条轨道对象范围上,先将特殊的被害人纳入援助范围,统一对收入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的提出申请的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然后根据情况作出调整扩展至三倍。最后,按照以上事项范围、对象范围两条轨道并行的扩大策略,循序渐进,在条件成熟后最终实现刑事法律援助的全覆盖。 参考文献: [1]王旺林.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初探[J].中国司法,2004,(05). [2]高国梁,黄金芳.浅谈法律援助范围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2,(12). [3]谭世贵.中国司法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4]左卫民.都会区刑事法律援助关于试点的实证研究与改革建言[J].法学评论,2014,(06). [5]江礼华主编.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6]顾永忠.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挑战及实现路径初探[J].中国司法,2017,(07). 作者:车梦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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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2018-05-24 04:30:15 |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体系问题及对策 | 2018/4/28 | 78 |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的质量,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更加深刻,尤其是对畜牧业健康安全养殖关注尤甚,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以期促进我国畜牧兽医…… |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的质量,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更加深刻,尤其是对畜牧业健康安全养殖关注尤甚,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以期促进我国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促进我国畜牧兽医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畜牧兽医体系;技术体系;服务体系;法规体系 1我国畜牧兽医法律体系的现状 虽然我国相关的畜牧兽医法律体系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看起来已经涉及了多个方面,但是现实是存在很多问题的,由于我国的畜牧兽医站大多数是由社会上一些公益服务机构、畜牧养殖个人或是市场的企业单位构成,并且大多数都建立在基层。相对来说,是比较分散的,并且畜牧兽医人员的素质普遍低下,造成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非常困难,促使相关法律法规当中不合理、不科学、不完善的地方显现出来。这些显现出来的问题都急需进行快速、合理、有效地完善改进。 2我国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2.1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不健全 就目前而言,我国在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着很大漏洞,在一些问题上存在着空白点,造成相关部门的执法无法可依。另外,法制体系不健全导致一些法律法规在实施的过程中无法实际操作,造成很大的阻碍。兽医和动物屠宰方面,与国际社会的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体系存在错位。在处理动物诊断事故方面、畜禽的食品质量安全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限制。 2.2已有法律法规对畜禽产品的检 验检疫和监管方面规定不严格从最近几年的“苏丹红”和“瘦肉精”事件可以看出,我国在畜禽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方面存在漏洞,除了工作人员重视度不强之外,更加反映在我国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规范。2.3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体系存在行政执法困难的问题首先,行政执法的主体不统一。现存的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导致相关的行政执法效率低下,同时还导致了相关部门互相推卸责任,延误了相关疫情的救治时间,损害了民众的利益。其次,在我国行政执法的规定中对行政执法规范以及执法人员素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没有可参考的标准,胡乱执法的行为出现,使法律的严肃性荡然无存。 3解决对策 3.1完善当前的畜牧兽医法律法规 首先,要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细化,对存在的空白要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者实施的条例规范细则。另外对突发事件或者新出现的问题,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也要及时地制定相关的条例规范,方便在执法的时候有法可依。其次,要积极地吸取现在国际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以便完善和修改我国的《动物屠宰法》《兽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起以《动物防疫法》为中心,适应国内外畜牧兽医业发展需要的新型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以适应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最后,要统一畜牧业从业人员和兽医队伍,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因此,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做到人员管理的统一化、标准化,促进我国畜牧兽医工作的有效提高。 3.2严格执行已有法律法规中的畜 禽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制度针对合格的畜禽产品,除了应具有的检疫标志和检疫证明之外,还必须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才能流入市场。因此,我国应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标准,加强对市场的准入标准。在对畜禽食品的监管方面,用法律来加以规定,制定明确的标准来规范兽医专业人员和官方兽医,并且官方兽医的标准应高于兽医专业人员,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专业化。另外,对兽医队伍的认证资格,以及应有的职责义务,或是应有的福利待遇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兽医队伍的个人素养也要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促进我国整个兽医队伍的素质提升。 作者:王新波 单位:山东省莱州市土山畜牧兽医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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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2018-05-24 04:30:18 | 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分析 | 2018/4/28 | 78 | 摘要: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了解我国现行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及西方主要国家的相关规定、特点,对比二者并找出对我国法律援助质量标准有何启示。 关键词: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中西对比 一、我国法律援助质量标准概述 (一)主要规定现状 我…… | 摘要: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了解我国现行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及西方主要国家的相关规定、特点,对比二者并找出对我国法律援助质量标准有何启示。 关键词: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中西对比 一、我国法律援助质量标准概述 (一)主要规定现状 我国对于法律援助质量标准的规定目前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国家与地方(省市试点规定)。在国家层面,对于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要求,最早见于1996年版《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或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后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案件质量提出了原则要求。还有如2004年全国律协通过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第115条中规定律师“应当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办案质量”。一些政府机构出台的文件中也有出现对援助质量的要求,如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中“要提升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同年出台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在地方层面,从2012年起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国范围内组织部分省级和市级地方开展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关于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标准化规定大都存在于各试点省、市地区的具体规定。截至2016年,全国各省、市级地方几乎都出台了相应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以配合中央完善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工作的推行。当下各省、市对于法律援助质量标准的体现主要集中在各地区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办法等文件中。 (二)我国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制度特点 1.国家层面规定少且抽象国家层面关于法律援助质量标准方面的规定多是一些概括性和模糊性的要求,对于一些较为具体的方面并未作出明确且细致的规定。标准这一概念应有具体之意,而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较其他法律概念而言,法律援助质量标准目前在国家层面上规定较少,内容抽象。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出于立法技术和制度的特点即合理的抽象性对于立法而言极为重要,它能保障法律对生活事实具有高度涵盖性,进而得以稳定实施。而另一方面则源于在制定质量标准相关规定时,社会客观物质经济生活状况的制约。而相关规定数量不多,也体现出了我国立法的特色以及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不足。2.地方评价质量标准多样化以重庆市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试行)为例,主要从法律援助机构服务和法律援助人员服务方面设定了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两方面内容,具体包括:法律咨询、代写文书、刑事辩护和代理、民事代理和行政代理等主要的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其特点体现出该地区基本覆盖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全过程,同时将援助质量标准要求按案件种类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并根据不同案件的进行特征提出了不同要求。而另一省级地区安徽,同样由2014年发布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着重提出案件质量控制标准、个案质量评定和综合管理质量评价,同时将个案质量评定的等次与办案补贴数额挂钩,综合管理质量评价结果在司法行政系统通报,并作为相应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考核内容的重要部分,注重的是监督过程和援助提供者的评判。 二、西方主要国家法律援助质量标准 英国是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地,而美国是当代法律援助制度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本部分便从两国的法律援助质量标准规定进行研究,以期打开我国法律援助质量标准新思路。 (一)美国法律援助质量标准 1.主要规定美国的民事法律援助系统以法律服务公司为主导。关于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标准的具体规定:《民事法律援助提供标准》适应民事法律援助提供体系和实践的发展变化而出台,主要是强调流程中影响法律援助质量的各种因素;《美国法律服务公司执行标准》是法律服务公司参照《民事法律援助提供标准》制定的,二者最大的不同是在对象上执行标准仅关注公司提供资助的人群,而后者是面对所有低收入人群,故在其表现上《美国法律服务公司执行标准》更为细致,并体现出更强的操作性。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民事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州民事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准则》由美国律师协会通过,意在纵向上同法律援助公司的规定共构全方位的高质量法律援助服务。其规定侧重于实质性办案质量的内容,与实施体系相对应监督整体民事法律援助质量标准的实施情况。2.特点(1)质量标准体系与本国特殊制度紧密相连。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政府和地方是双重的立法体系,并无全国统一的民事法律援助实施体系,联邦和各州均设有名称和使命不尽相同的法律援助提供机构。《民事法律援助提供标准》来建立细致的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体系,以法律服务公司执行标准来贯彻具体详细的评估指标和调查领域,即实践操作执行问题,再以《州民事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准则》来总体确定细致的质量标准指导原则以将联邦与州之间的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体系建立起来,形成了应体制而生的细致、广泛、全面的法律援助质量标准规定体系来实现法律援助服务的有效性,实现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标准监督管理体系。(2)以程序性控制为主的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体系。质量标准内涵可分为程序与实体两部分,通过研习美国民事法律援助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其重点基本着眼于法律援助办案过程中各个阶段程序性事项的控制。例如《民事法律援助提供标准》,六、七章详尽、细致地关注了法律援助办理过程中,各个流程中如何控制质量;与《州民事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准则》配套实施的自我评测工具则是关注办案实施阶段中各实行阶段程序性事项完整度和真实性。纵观美国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标准控制体系,体现出极强的程序性管理方法。 (二)英国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制度 1.主要规定英国《1999年获得司法公正法》旨在设立法律服务体系,关于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就规定了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各项条件;2002年《专业质量标志标准》进一步构成英国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体系,侧重于两方面:援助人办案能力的胜任性以及细化工作程序;《英格兰和威尔士独立同行评估报告》以及《苏格兰同行评估及质量保证》确立了同行审查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直接衡量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标准的效果。《2009-2012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服务委员会战略规划》则制定了“对服务提供者设定最低质量标准,通过委托方式进一步在最低标准上做出质量改进、告知受援选择”的三大层次以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策略,并确定同行评估的质量框架。2.特点(1)重视实体性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英国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标准体系特殊,具象制度便是同行审查。与美国不同,英国在规定了详细的程序性流程办案质量标准的同时,极其重视法律援助案件所取得的实效性、公正性。英国的特殊之处便是着重关注办案质量标准的评价制度,审查人资格的确认、按不同案件类型确定指导原则和标准、评价流程和规范以及评价结果的产生。英国在实体性办案质量标准的把握便是通过同行审查评价制度,来控制办案质量标准。(2)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体系成本高昂英国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标准体系是世界上最完善的体系之一,正因如此,造就了英国的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保障制度世界人均成本最高,主要有两方面:管理费用过高和直接财政拨款实效不成比例。财政方面的挑战是英国质量标准体系面临的最大问题,从2013-2015年英国政府将法律援助支出的预测从1.467亿英镑降低到1.453亿英镑,就是为了降低其质量标准体系带来的巨大管理成本。而侧面则体现了英国这种极具特色的详尽标准体系和管理成本比例失衡的法律援助质量标准监督管理体系制度。 三、西方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对我国的启示 英美两国是判例法国家,且在国家制度、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等方面都与我国现实存在差异。但从另一方面讲,法律援助提供质量服务标准的制定,实质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等价值存在共同之处,故期能总结西方较完善的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中优势且适宜的规定,来启示我国关于相关规定的完善。 (一)质量标准宜程序性控制为主 纵观西方国家的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标准体系,均体现出一种以程序性控制为核心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即便是英国在强调实体性质量审查的同时,其体系重心仍然体现在程序性标准之上。较程序与实体而言,程序性标准具有观察性:即一系列客观、公正的程序性质量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可被质量体系全程评价的特征。从援助提供者的审查、受理、案件进程、资料查阅、诉讼、咨询、案件跟踪,程序性标准可以提供一个流程视角去审视和判断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究竟几何。同时程序性标准可执行性高、操作性强同样源自其可观察性的特点,可有效降低办案质量标准成本,实现管理资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借鉴实体性评价机制 实体性质量标准的优势体现在更能表现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体系的法治价值即公平、公正,任何法律制度的实施都须追求公平价值。而实体性评价结论较程序性保障制度能更直接和准确地反映具体案件的办案质量,故实体性评价机制是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标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相较程序性标准较强的观察性而言,实体性难以全程评价,而更多是反映在后果和责任方面,故借鉴实体性评价机制需着重于结果入手,如英国的同行审查制度、回访制度都是从实体上对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的结果进行评价以进行监督。 (三)标准须与发展阶段相适应 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都离不开法制本土资源,质量标准制定的宽泛与细密与否,需要有一个必要的把握及紧紧与本国发展阶段相适应、根植于本土资源。详尽的质量标准能带来精密的评判制度接近质量标准制定的公正目的,但同时会耗费过量的管理费用和运营成本从而造成法治资源的投入与法律援助成本不成正比,在社会资源永远有限的经济学前提下对财政造成巨大负担。英国便是一个例子,自2012-2015年,英国连续四年调低法律援助预算资金,相对于需求日益扩大的受援对象财政迫于现行质量标准体系的压力下降低投入反而会影响体系的实施效果。故我国在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体系时,需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将体系建设同发展阶段相适应才是长久之计。 作者:唐文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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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2018-05-24 04:30:23 | 大学生党员法律素养问题研究 | 2018/4/28 | 75 | 摘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法治领导者,作为党员队伍当中的一员,大学生党员必须要具备有良好而全面的法律素养。探究大学生党员法律素养问题对于推动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将就此做出探究,希望有所参考意义。 关键词…… | 摘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法治领导者,作为党员队伍当中的一员,大学生党员必须要具备有良好而全面的法律素养。探究大学生党员法律素养问题对于推动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将就此做出探究,希望有所参考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党员;法律素养;社会主义 随着我国的法治化的进程逐步加快,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推动着未来的党员也必须要具备更高要求的法律素养。十九大报告中首次出现了“法治素养”一词,这个新提法和新要求,确定了要把法治文化建设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发挥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吸引力和感染力,同时昭示着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需要要人人守法、人人用法且捍卫法治。十九大报告中强调的“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正是要提高法治信仰和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做到公民的全生命周期,从出生到离世均有法律相伴。作为未来执政的重要来源,高校学生党员是高校领导的中坚力量,也是复兴中华民族的重要支撑。世界未来的竞争将会变为文化的竞争,其核心就在于法律文化上。培养大学生党员法律素养,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治国战略能否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能否伸张。 1法律素养的内涵 法律素养指的是人们能否将所获取的法律知识转化为自身的法律思维和意识,并将其外化为依法行事的原则和行为习惯,即达到对法律综合应用的素质提升。身为现代社会的一名公民,必须要努力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才能够确保我国的依法治国基本国策顺利实施。法律素养的培育是一个系统的培养和应用过程,短时间内并不能够形成,必须要逐渐慢慢内化。就内涵定义来说,法律素养基本包含三个层面。第一、认知上面,公民需要了解法律,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规范,这也是法律素养培养的基础和前提。第二、意识上面,公民要能够形成法律思维和法律观念,这是培养公民法律素养的关键所在。意识是一种对行为规范的指导,也就是需要公民可以应用法律知识来依法办事,并养成这种行为成为一种习惯,综合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水平。第三、行为上面,公民除了要具备以上提到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还要将其落实到生活上面。为了提升大学党员的法律素养,就要从以上三个层面着手,帮助大学生党员树立法律意识,提升应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的能力,并通过训练和应用来掌握法律技能,达到对法律知识的灵活应用和基本素养养成。 2提升大学生党员法律素养的原因 2.1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 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升我国软实力,帮助我国平稳渡过发展的关键时期。就必须要建立一定的公民法律素养基础,帮助他们认知法律知识和法律操作方式,并指导他们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帮助实现国家各项工作和建设的法治化。作为大学生党员,除了具备有良好的文化知识,还具有比较鲜明的道德品质。提升大学生党员的法律素养,可以充分发挥出大学生党员的模范作用,帮助实现社会依法治国氛围,推动我国建设良好的法律风貌。 2.2大学生的身份鲜明,更加充满活力 大学生党员身兼学生和党员两个身份,是党员队伍当中素质比较高的队伍,是共产党发展的重要力量来源。作为党员当中的生力军,更能够保障共产党的生机和发展,是重要的队伍建设组成部分。提升大学生党员的法律素养,一则更加容易培养实现,二则有助于提升共产党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共产党队伍提供更大的推动力。 2.3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成长的需要 相比普通大学生来说,大学生党员将会兼具更多的责任。但是当前大学生党员所具有的法律素养与其肩负历史使命是不相符的。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更能够增加他们的责任心。就大学生党员的自身成长来说,大学生党员必须要为了以后将要踏入的职业和生活而努力发展自身。在学校期间,大学生更加不容易受到外界思维的影响,更容易养成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避免将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提升大学生党员的法律素养 3.1增加法律实践,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 法治教育具有认同、接受、消化三个阶段的教育,仅依靠传统说教教育实际上很难达到效果。通过直观的实践活动更容易让党员了解应该遵守什么和如何去遵守这些规范。因此,作为高校的党建部门应该重点以增加学生的实践活动为重点,尽量开展多的各种形式的法律主题活动,进行全方位的法律宣传教育,给学生熏陶一个法治育人的良好环境,从而在实践当中慢慢培养学生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主要依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教师在教学中应该适当拓展知识,选取经典和具有时代气息的案例来提高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相关流程技能的应用。在教学中适当增加实践性教学和实训环节,比如在课堂中开展模拟法庭,通过情境创设,将他们的法律知识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做到知行合一,切实提高党员和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如果条件许可,还可以参考在校内增设当地人们法院的特设法庭,并组织学生党员参与旁听有关审判活动,并组织党员同学参观监狱、模拟审判等活动。还可以在校内广播等校园媒体上面进行法治宣传,通过展览活动,用案例说法、知识竞赛等模式来对学生党员进行法治宣传活动。 3.2加强培养大学生党员的法律文明习惯,将法律知识内化 将法律知识转换为人的行为习惯是一个长期的、需要不断积累的过程。在此期间,应该重视起法律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多借鉴世界先进法治文明的成果和优良法治的传统,营造一个具有良好法治文明的氛围,帮助当代大学生党员养成良好的法律素养,培养良好的法律习惯。除此之外,还要从人类社会文明的层面上来解析法治文明,让法治文明可以真正融入到大学生党员的世界观和认知上。进行法治教育,应该将大学生党员依照不同学校、专业进行不同的划分,除了需要进行必要的宪法、刑法、民法等普及之外,还应该开展一些同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教育活动,增加法治教育的认知,培养大学生党员的内在认知和需求。 3.3强调法律的严肃性,以警示促防范 进行法律素养的培养并不是一个内部的教育,它是开放性的,需要到外界进行交互的。进行学生党员法律素养的培养必须要结合外界的法律大环境。所以,必须要尽量营造法律大环境氛围,维护法律尊严,切实消除腐败教育,增加大学生党员对法律的认知,增强违法必受制裁的认识,达到警示违法犯罪的目的。 4结语 大学生党员是未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就其成长所需,在求学期间就通过各种途径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更容易增加其强烈使命感,培养强大的精神动力,增加大学生党员的法律认知,提升其法律素养。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高校党建部门必须要将此作为重点工作之一,营造依法治国氛围,宣传法治教育,培养大学生党员的法律认知。 参考文献 [1]余云彦.关于志愿服务和提升大学生党员素质的思考[J].魅力中国,2017(9). [2]黄文浩.关于志愿服务和提升大学生党员德学素质的思考——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为例[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3,34(1):98-100. [3]周国兴,李生米.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党员法律素养调查报告[J].高教学刊,2015(16):31-33. [4]杨丽娜.对当前农村法治建设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农民致富之友,2017(13):185. [5]十九大代表谈“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让法治信仰植根于灵魂深处. 作者:聂蕴 单位: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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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2018-05-24 04:30:24 | 国际法本科教学改革路径 | 2018/4/28 | 66 | [摘要]要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国际法本科教学,首先要树立家国情怀和全球视野为统领的教学理念,在此基础上大力推广案例教学。其中案例的选取应遵循典型性、时效性和相关性;可通过利用线上交互平台改变考核方式,开辟“第二课堂”;现实与虚拟有机结合来保…… | [摘要]要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国际法本科教学,首先要树立家国情怀和全球视野为统领的教学理念,在此基础上大力推广案例教学。其中案例的选取应遵循典型性、时效性和相关性;可通过利用线上交互平台改变考核方式,开辟“第二课堂”;现实与虚拟有机结合来保障案例教学的真正“落地”。同时,要以“一带一路”为契机,打造本校国际法教学特色,做到“授人以渔”。 [关键词]以学生为中心;国际法本科教学;案例教学;国际法 一、问题的提出:国际法本科教学的应然之义 自21世纪以来,国际力量对比和国际秩序不断调整,恐怖主义、难民、网络安全、气候变化、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更加凸显,海洋、极地、外空等新兴领域博弈日趋激烈,以美国退出TPP、重新谈判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修建隔离墙以及英国脱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逆全球化和民粹主义势力快速崛起。面对当前国际新形势,中国如何在不断调整的国际秩序和变革的治理体系中更好地体现本国立场和大国形象?正如美国国际法学者亨金所言:“在各国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被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1]。”在这其中,人才培养是关键。为此,我国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培养一批具有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2]。2017年1月,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做出了全面部署。这是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第一个专门就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做出的顶层设计,凸显了中央对涉外法律服务业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涉外法律服务业在国家法制建设和对外开放中的份量和作用。作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战场和基础工程,国际法本科教学环节的有效开展对提升中国国际法学界整体水平,突破国际法事业瓶颈制约、实现跨越发展至关重要[3]。为切实落实“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保护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维护我国外交工作大局、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等现实需要,笔者以为,首先需确立以“家国情怀和全球视野”为统领的教学理念。 (一)培养家国情怀 大国外交必重国际法。在中国不断融入并逐渐引领国际法治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运用国际法服务我国大国外交和国家利益,提升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是国际法本科教学的首要任务[4]。中日钓鱼岛及东海海域划界争端、他国对我国采取的“两反一保”措施尤其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等,说明我国长期缺乏涉外法律实践人才针对他国的施压设限,一般依赖于通过外交手段加以解决,但长此以往,其既不符合国家利益,也与我国的大国地位极不相称。为此,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组织、引导及协助学生从我国国家利益的角度搜集司法判例,论证国际法基础理论,并通过法律推理、解释和适用批判他方观点,使其逐步养成国际法思维,而非一味地利用“谴责、遗憾、震惊”等外交辞令或愤怒等情绪化语言表达不满。通过实际案例向学生阐明对国际法应持有的态度,即一方面,国际法在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未运用国际法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也要让学生清醒认识到国际法也不是万能的,如伊拉克战争、利比亚战争等。但无论怎样,我们只有在了解国际规则的基础上才能驾驭规则,甚至修改规则,从而真正地维护国家利益。 (二)树立全球视野的理念 2017年年初,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获得了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非国家行为体的积极回馈。从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层面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声音。通过系统阐述坚持对话协商、坚持共建共享、坚持合作共赢、坚持交流共鉴、坚持绿色低碳等方式表明中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坚定态度从未改变。此外,20国集团杭州峰会的成功举办,《巴黎协定》的快速生效,“一带一路”倡议的积极响应等,是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树立全球视野的有益结果,也表明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和引导力正逐步得到稳固和拓展。那么,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从多维角度如国际关系中的势力均衡和(或)共同需求理论、比较法学、法律移植、世界史、实证分析等引导学生了解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历史变迁、结构体系及实际运行效果,要求学生能够理解国际法渊源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从动态的国际法角度分析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的角色,以及判断如何对待国际法院、WTO专家组与上诉机构、ICSID、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等国际(准)司法机构,启发学生就环境、海洋、极地、太空等涉及人类共同利益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 二、以学生为中心的践行:大力推广案例教学 (一)案例的来源 为了防止因单纯的政策介绍、道德说教式的“口号法学”而使课堂变得枯燥乏味,以及考虑到国际法规则及其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行为和国际交往的实践,案例的来源应具备真实性和权威性[5]。为此,笔者以为,教师除了应密切跟踪相关重要国际(准)司法机构官方网站,如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WTO、ICSID等,一线实务部门的文献,如外交部条法司编写的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也应认真搜集。此外,还应关注知名国际法学者编写的案例以及国内外主流媒体对国际时事新闻的报道。 (二)案例的选取 为了将培养家国情怀及全球视野理念,与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及客观看待国际法的有效对接,案例的选取在关照到本章重点内容基础上,应遵循典型性、时效性和相关性。所谓典型性,是指案例反映了国际法趋势和价值取向。如在讲授“国际法渊源”一章时,涉及到不同法律渊源的效力位阶,就国际强行法(juscogen)而言,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和64条的规定表明其地位高于一般条约或习惯法规则,但哪些规则构成国际强行法、实践中如何对待等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国际法院逮捕令案(刚果诉比利时)这一经典案例,即传统外交关系法与国际人道法以及国际刑法的碰撞。而国际法院既肯定习惯法上外交部长应当享有绝对豁免权,又不否认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中庸”态度,可使学生从国际法的动态性与碎片化、国家主权与普遍管辖权、国际法院本身功能等多方面获得启发。所谓时效性,要求教师时刻关注当前时事热点,并从国际法角度设计问题。如印度边防部队在中印边界锡金段越界进入中国领土问题、美国正式表达退出《巴黎协定》的意愿、朝鲜核危机、叙利亚常年国内武装冲突导致的难民问题,包括中国、美国、法国、英国等多数国家遭遇的国际恐怖主义问题、金正男被刺案等。这里既涉及国家领土、国家责任、集体安全、管辖权、外交人员待遇等传统国际法理论,也反映了国际环境法、国际人道法中的人本主义及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等国际法未来动向。而在讲授引渡与庇护时,教师可将斯诺登案与王立军事件整合、对比,并延伸出对使领馆地位与功能的认知。所谓相关性,是指反映中国实践、立场和贡献。改革开放尤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无论在经济抑或政治影响力上,中国都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与其他国家的领土争端、海洋划界争端、贸易投资争端等却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国际法运用能力的欠缺。如关于中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是否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问题时,教师可结合“Sa-num诉老挝政府案”,引导学生从《维也纳关于条约的国家继承公约》第15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9条、关键日期、中方声明性质等方面思考中老双边投资协定是否适用于澳门,并分别从中国政府和中外投资者角度给出自己的建议。又如在讲授“特权与豁免”一章中的“国家豁免”问题时,教师可以“加拿大天宇网络公司就合资企业被迫解散在美国法院告四川省政府案”为例,引导学生从天宇公司的诉讼策略、诉讼理由以及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等方面分析,并从其他有关涉中国主权豁免案例、我国对《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态度、与我国有贸易投资往来的主要国家的国内法规定等给予补充,分析是否需要调整我国国家豁免立场。其他还包括中国针对朝鲜多次试射导弹、叙利亚化学武器问题的国际法立场。此外,在当前西方国家贸易保护主义背景下,中国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向国际社会传递了合作发展、开放包容的中国智慧和积极建构国际秩序的能力,但其有效实现依然需要国际法规则的保驾护航。因此,教师可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视角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内法及相关案例,评估与其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三)案例的组织与讨论: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为例 作为一场闹剧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虽已落下帷幕,但其中的国际法理斗争仍在持续。其中涵盖了一般国际法、国际海洋法不少理论和未解问题。因此,从典型性、时效性和相关性来看,该案例具有重要价值。案例的组织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先前对本案涉及到的各类主体如仲裁员、菲律宾和中国当事双方及其代理律师、专家辅助人等进行明确分工;一种是不明确角色划定,而是内部先行分组讨论,并最终确定2~3名代表在课堂上进行小组间辩论与对抗。为了避免因讨论过于开放而陷入自说自话的境地,或超出学生能力范围导致无话可说,以及激发学生兴趣角度,教师不仅要将完整却又相对独立的案例信息及其相关阅读材料提前分发,还应围绕课堂教学目标和任务如国家同意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强制仲裁程序、历史性权利、岛礁法律属性界定等确定问题,并要求其从事实与证据、管辖权、法律适用等方面事先搜集资料。当学生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时,教师应适时以课堂指挥人身份参与其中,例如针对学生提到“我国渔民自古开发利用南海渔业资源,并以习惯国际法和《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为依据,认为中国对于断续线内的其他海域享有非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这一观点,教师可就此进行追问,如历史性权利是否充分满足了习惯国际法的要求?即使满足,一定表明后来的条约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继承而非改变,你认为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海洋权利是什么关系?可否通过“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解释之?我国加入公约以及整个公约主要从距离标准和自然延伸围绕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展开的事实,是否表明作为“例外条款”地位的“历史性权利”,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我国政府证明并通知之?另外,《公约》有关“历史性权利”的规定,与我国在断续线内的其他海域享有非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是否具有等价性和互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国内法律地位,以及对历史性权利一词的一带而过能否表明我国已通过转化的方式适用《公约》规定?教师总结环节是保证案例教学效果的关键。总结不仅要对发言同学谈吐、仪表、辩论技巧、内容准备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更重要的是,由于问题设置凝聚了他们对相关国际法问题的思考,因此在对整个案例进行梳理后,通过视频、图片、官方立场、中外媒体报道等方式多角度呈现,并结合国际法相关理论给出自己的观点十分必要。但同时应强调其仅为一家之言,为了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维,鼓励学生对此批驳或诘问,这样有利于教学相长目标的实现。就本案而言,教师可依据上述提到的“家国情怀与全球视野”理念,以“动态中的主权:从国家利益到国家与人类共同利益的统一”为题,从“国家主权原则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适用:以我国南海断续线主张为中心”,与“共商共建共享:临时性安排不只是对国家利益的维护”两个维度,将岛礁主权、领海、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等海洋权利、捕鱼等历史性权利、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灾害救助等低敏感领域合作相关要点串联,阐述南海争端管控与合作的国际法路径。 三、内外兼修:保障案例教学真正“落地” (一)打铁还需自身硬 作为引路人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对学生未来专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国际法师资力量在教龄、学历层次、专业程度等方面表现出的总体薄弱态势,学校应进一步鼓励教师赴国内外高校研修,带着课题和论文参加国内外教学科研会议。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等学术团体应联合国际法领域知名高校以国际法青年师资研修班、国际法青年论坛等形式定期举办国际法理论与实务培训。外交部、商务部、涉外律师事务所或法院涉外审判庭可加大对高校教师的接收力度。通过以上不同层面的锻炼,帮助教师不仅可以有效挑选学生感兴趣且有帮助的材料,而且也能从学者和实务人士角度分析中国国际法实践中的痛点,以有利于把握国际法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避免出现“随心而动”的尴尬局面。 (二)充分利用线上交互平台 考虑到学生人数众多、发言被少数人垄断、因课时限制致使有些问题无法深入讨论等现实,除了继续在课堂上优化案例教学外,还应充分发挥作为即时社交平台的移动互联网功能。这种时空障碍的突破不仅增强了师生之间的交流,消除了他们之间的距离感,还能及时解答学生疑惑,有助于教师了解他们的学习状态,而且良好的讨论环境会刺激“上课低调的学生”最终主动或被动参与。此外,法虽独立但非孤立存在,其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技术、意识形态等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就法论法”,国际法也是如此。为此,微信群、QQ群还应补充其他与国际法相关的知识,以帮助学生利用碎片化时间逐步、有序了解国际法规则所生成的国际社会背景。如国家利益、国内政治、文化传统等因素在国际法规则生成中的作用,以及已建立的国际法规则在促进国际关系、建构国际秩序中发挥的实际效果等。为此,教师可将“国际法促进中心”“武大国经法评论”“中国国际法前沿”“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等公众号推荐给学生,并定期或不定期推送其中相关文章,结合当前教学内容进行线上讨论。总之,该平台服务于国际法教学,但又不拘泥于国际法本身,通过良好学习氛围的营造,引导学生关注法律、语言以及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有机联系。 (三)改变考核方式 学校层面,针对国际法考核流于形式、考核效果不佳的问题,首先,应大幅度提高平时成绩比重,加大过程化考核力度。打消学生期末考试临时突击一锤定音的念头,对平时线上线下积极发言、表现突出的学生必须给予看得见的鼓励与认可,要求学生就课堂讨论过的案例,结合相关国际法知识点撰写两到三次的案例报告或文章,教师对此应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其次,改变期末考试出题方式,既要打破以往通过强化记忆就能取得满意成绩的现状,也要预防因单纯的法条或段落翻译而使国际法陷入英语语言课的尴尬境地。如上所述,国际法能否与如何解决现实问题不仅是吸引学生深入思考的原动力,也是检验他们学习效果的重要体现,因此,教师可通过对国际(准)司法机构案例或当前国际时事热点的改编,并适当融入英语元素,以案例分析、材料问答、论述题等形式要求学生结合国际法相关理论作答。这种改变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而且能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国际法的具体存在,避免将国际法视为理论玄学进而避而远之。国家层面,应尽快设立与国家司法考试同级别的涉外法律人才专项考试,以满足学生现实需求和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四)开辟“第二课堂”:现实与虚拟有机结合 通过“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其他高校国际法专家学者以及政府外事、商事等涉外部门、大型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法院涉外庭、跨国公司与外资企业等实务界人士来校授课、讲座、实地开庭等;并通过制度和政策保障激励学生进入相关实务部门,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实习、调研或培训,也可利用暑期参加高校和科研机构举办的国际法夏令营,如厦门大学的马可•波罗—郑和国际海洋法律与政策暑期班、中国南海研究院的南海主题夏令营等。为了保证学习的常态化,线上课程资源的开发十分必要,但就目前情况来看不容乐观。MOOC最近几年在我国如火如荼地开展,似乎并未影响到“三国法”,爱课程网仅在资源共享课中开设了厦门大学和辽宁大学团队的国际经济法,以及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的国际私法,超星学术视频只找到了以专题或讲座形式出现的杨国华教授的WTO与国际法制和何志鹏教授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为了解决国际法在线课程数量奇缺的现状,提高学生对国际局势的认知水平以及统筹好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国家急需从战略高度选拔一批国际法理论与实务精英,开设不同层次的国际法网络课程,补充课堂现实教学的不足,传播中国形象和立场,展现中国声音和能力。 四、以“一带一路”为契机,打造本校国际法教学特色 如果将第一次改革开放视为打开了与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友好交往及合作关系的窗口,第二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看作对遵守、运用国际规则解决经贸问题的认可,那么此次“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意味着作为负责任大国的中国,试图从国家利益、国家间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不同维度积极建构现有国际秩序的态度和决心。可以预见,随着中国与沿线其他国家经贸往来的开展,西部地区需要一大批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内法、双边及多边条约的涉外法律人才[6]。面对历史新机遇,作为人才培养基地的高校是否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基于现代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日益细化且纷繁复杂,任何一名专家学者都不可能对其各领域如国际环境法、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WTO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了如指掌。因此,在符合教育部关于国际法教学的统一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国际法的教学内容应有所侧重、有的放矢地融合“一带一路”倡议与本校发展定位,这种“错位发展”既体现了不同高校的办学特色,又满足了应用型法律人才多样化和差异化的需求,同时也为促进校际间学科互动提供了可能。例如,作为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创设成员之一,四川大学及其杨翠柏教授从20世纪90年代起跟踪国际海洋法及国际海洋秩序研究,出版和发表了一系列有关南沙群岛主权、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打击海盗等专著和论文,并带领该中心包括本科生在内的法律平台团队就中国主导下的海洋秩序构建,岛屿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解决,历史性权利与海洋资源、能源开发,南海生态环境保护与渔业资源养护,《公约》强制仲裁程序公正性等议题继续深耕,形成了可持续的研究成果,也进一步推动了国际法本科教学的发展。又如,四川警察学院作为公安政法类专门院校,可围绕西部边疆安全与国际警务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如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非法贩运毒品、洗钱、走私罪等,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联合国维和行动等领域。在讲授完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专题形式并结合案例,重点讨论国际刑法、领土法、国际法上的个人、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等内容。再如,西南财经大学作为财经类专业院校,可通过举办讲座、开设选修课等方式对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和国际金融法部分进行细化分解。 五、结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以学生为中心,强调摈弃原有的满堂灌、填鸭式的传统讲授,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当前“互联网+”时代下,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和能力并不逊于教师,若教师还固执地利用信息不对称,一味投机取巧地用先前教案来传授陈旧知识,抑或只是简单重复或陈述教科书或其他学者的观点,并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这就需要教师改变原有高高在上、自以为是的观念,不能仅做教科书的搬运工,更应通过语言、手势、眼神、板书、图片、视频等一切可利用工具阐述自身的观点,通过引导和评价让学生感受到自身的存在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从而引起学生共鸣,以吸引更多学生的有效参与。同时,以学生为中心,不等于以学生为主导。国际法本科教学无论从学生人数、专业素养、认知水平抑或灵活程度都不可与研究生教学同日而语,因此,为了实现教学目标,教师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参与、协调和促进职能。而且,以学生为中心,强调以本校学生为中心,与本校长远发展规划结合,体现本校特色,让学生在学习中获得归属感和存在感。 参考文献: [1]何志鹏.中国国际法教学提升的“道”与“术”[J].中国大学教学,2017(4). [2]何勤华.建立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质量[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 [3]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J].法学杂志,2011(3). [4]谷昭民.中国开展法律外交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J].现代法学,2013(4). [5]黄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观念、模式与机制[J].法学教育研究,2012(1). [6]李伯军.论国际法复合式教学法的实施[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1). [7]刘晓红.“一带一路”战略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改革[DB/EL].北大法律信息网,2017-11-15. 作者:陈嘉 单位:四川警察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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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2018-05-24 04:30:28 | 时事新闻在国际法教学的选用标准 | 2018/4/28 | 63 | 【摘要】传统的国际法案例时代久远,与现代社会脱节,所以往往导致国际法的课堂教学枯燥无味,影响了学生对国际法知识的理解。时事新闻是对社会有着重大影响力的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件,将时事新闻作为国际法的教学案例,能提升国际法的教学效果。但是不…… | 【摘要】传统的国际法案例时代久远,与现代社会脱节,所以往往导致国际法的课堂教学枯燥无味,影响了学生对国际法知识的理解。时事新闻是对社会有着重大影响力的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件,将时事新闻作为国际法的教学案例,能提升国际法的教学效果。但是不是所有的时事新闻都可以适用于国际法教学,也不是信手拈来一个时事新闻就可用作教学案例。所以,如何甄选时事案例对国际法的教学效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法;时事新闻;案例选用;选用标准 不同于刑法和民法等部门法,国际法的知识点远离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有些知识点相对国内法来说难度比较大,因此学生对该门课程缺乏学习热情,又加上传统的国际法案例时代久远,与现代社会情况脱节,学生缺乏兴趣,所以使用传统的国际法案例往往会导致国际法的课堂教学枯燥无味,大大影响了学生对国际法基础知识的理解。时事新闻是对社会有着重大影响力的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件,具有时效快,影响大,受关注度高等特点,因此,将时事新闻作为国际法的教学案例,能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增强教学知识与教学案例之间的契合度,提升国际法教学的时效性。据笔者了解,目前已经有不少国际法教师能运用时事新闻来讲授国际法知识点,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但是在选用时事案例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随意选择时事案例,导致案例与教学内容不匹配;选择的时事案例过于陈旧,导致学生缺乏学习的兴趣;选择的时事案例过于复杂,导致学生理解困难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无法助力国际法的课堂教学,甚至还会影响教学效果。因此,如何筛选时事新闻就成为了国际法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点,因为不是所有的时事新闻都可以适用于国际法教学,也不是信手拈来一个时事新闻就可以用作教学案例。所以,如何甄选时事新闻作为教学案例对国际法的教学效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多年的国际法教学实践经验,笔者拟对选用时事案例的标准作一下探讨,选用时事新闻作为国际法教学案例时应该遵循以下标准: 一、选用的时事案例应具有针对性 所谓的有针对性指的是时事新闻的内容要与所要讲授的国际法知识点之间有较好的联系,即指所选择的时事新闻能够有对应地分析或者例示出一个或者几个国际法基础知识点。时事案例的选取不在于新闻影响力的轰动与否,而是在于时事新闻的内容是否能与国际法基础知识产生较好的契合度,是否能与教学目标相关联,是否能起到积极的范例作用,从而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分析以及研习国际法基本理论。反之,如果所选的时事新闻与教学内容脱节,那就不符合有针对性的标准了,也背离了更好地实现国际法教学目标的初衷了。此外,有针对性地选取时事案例还指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兴趣以及爱好等因素来选用案例,比如,笔者的学生大多是“90后”,他们出生并成长在祖国日益繁荣强盛的年代,所以对中国在世界之林的国际地位比较感兴趣,因此,笔者平常选取的时事新闻都是与中国相关的国际时事新闻,比如:通过“中美南海撞机”的时事新闻来讲授海洋法中的经济专属区的法律地位这个知识点;还可以通过“中日钓鱼岛主权归属争议”的时事热点来讲授领土法中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通过选用这些更有针对性的时事案例,能够增强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提高国际法课堂教学的趣味性,拓宽法学专业学生的国际视野,同时也深化了爱国主义教育。 二、选用的时事案例应具有时效性 现有的国际法案例年代久远,有的案例甚至来源于18世纪,这与学生生活的社会环境脱节,不但没能起到教学助攻的效果,反而容易导致学生理解困难,让学生觉得国际法就是老古董的内容,从而使“90后”学生对国际法这门课程失去学习兴趣,因而,选用的时事案例应该具有时效性。时效性指的是尽可能地选用时间上比较贴近教学时间的较新的时事新闻,以使时事案例更契合学生的现实生活,使国际法课堂教学充满时代气息,使学生对国际法学习保持新鲜感,使课堂教学与时代演变接轨。因此,笔者在国际法教学实践中,都是选取与教学时间贴近的时事新闻,要具有时效性就是要求在不同的时间点根据国际社会的动态而选用不同的时事案例来讲授相同的知识点。比如,同是讲授安理会的非程序性事项的表决方式这个知识点,在2011年笔者选用的时事新闻是联合国安理会2011年3月17日通过的“关于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的第1973号决议,而在2017年选用的时事新闻则是2017年12月5日联合国安理会对“关于叙利亚阿勒颇人道局势”的决议进行投票。又如,同是讲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这个知识点时,在2004年之前笔者选用的时事新闻是中越在北部湾划界,而在2004年之后,选用的则是中日东海划界争议的时事新闻。通过选用具有时效性的时事案例,使学生感到枯燥的定点的课堂教学也能和国际事件相联系,和国际社会接轨,和世界局势演变同步。 三、选用的时事案例应具有适宜性 适宜性指的是选用的时事新闻在内容和形式上都能贴合课堂教学的需要。在内容上,选用的时事案例应该难易适中:如果内容过于复杂,难度过高,超出了学生的实际能力和知识水平,学生就会苦于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关键,这就大大打击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从而完成不了教学目标;如果内容过于简单、难度过低,则很难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形式上,选用的时事案例应该详略得当:过于冗长复杂的时事案例,不但会给课堂的案例展示造成困难,而且还会因为耗时过长而影响正常的教学进度,更主要的是不利于学生抓住案件的关键点;而过于简单的时事案例,展示的信息量不够,缺少吸引学生去研究探讨的凝聚力,不但不利于课程的展开,还会使学生觉得案情简单乏味提不起学习的兴趣。因此,在选用时事案例时,就要求教师选取有教学价值的时事新闻,然后,在尊重原稿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再对材料进行加工,将其整理成内容和形式都适宜教学的材料,并提炼出有一定深度和有代表性的问题供学生分析讨论。 四、选用的时事案例应具有拓展性 拓展性指的是选取的时事案例具有内延性和外延性。内延性指的是选取的时事新闻的内容能促使学生再次重复联系运用已学的知识;外延性指的是选取的时事案例具有一定的思维延伸性,理论上有一定的难度,最好是选用的时事案例带有一些学术界有争议、尚未有定论的论题,这样就能给学生留下讨论的空间和余地,启发学生的思维。具有拓展性的时事,不但对内可以巩固学生已学的知识点,对外还可以拓展学生的思维、视野还有学术功底。例如,笔者在讲授引渡这个知识点时,就选用了“余振东被遣返回国”这个时事新闻,给学生布置了三个讨论题目:一是余振东的被遣返回国属不属于国际法里的引渡行为,二是余振东被遣返之时,中国外交部向美方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是否有未审先判之嫌?是否会影响中国的司法独立?三是遣返这些经济犯对中国的司法来说是利大还是弊大?第一、二个题目达到了巩固学生已学知识的目的,促使学生能够联系运用已学的引渡的知识点以及第二学期学到的中国司法制度来解决问题,而第三个问题则属于外延性的题目,能启发学生的思维,夯实知识基础,拓展学生的视野。综上,国际法教师需要时刻关注国际社会形势动态,始终围绕教学内容来收集时事案例。国际法教师在课前收集热点时事,对案例的选用应遵循针对性、时效性、适宜性、拓展性这四个标准。选取有教学价值的新闻,在尊重原稿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再对材料进行加工,提炼出有拓展性和代表性的问题供学生分析讨论。遵循这四个时事案例选用标准,不但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而且还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案例教学能力,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提高学生对国际法知识点的掌握度。 参考文献: [1]陈丹英:论热点时事在国际法教学中的运用——以中日关系为例[J].消费导刊,2010(6):128-129. [2]马晓玲: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56-58. [3]顾功耘,胡改蓉:“商事案例实训教学法”之设计与实施[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5):153-157. [4]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2013(4):40-41. [5]章武生:“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之推广[J].法学,2013(4):51-55. 作者:邱雪璐 单位: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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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2018-05-24 04:30:30 | 谈儒家政治哲学的现代转型 | 2018/4/20 | 87 |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中国传统文化在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之后发生了一些转变,尤其是儒家文化的变化最大。因为社会的变动,使得传统的儒家文化不再适合当今的政治理念,国民政治儒学理念的提出,意味着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已经成功转型。国民政治儒学…… |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中国传统文化在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之后发生了一些转变,尤其是儒家文化的变化最大。因为社会的变动,使得传统的儒家文化不再适合当今的政治理念,国民政治儒学理念的提出,意味着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已经成功转型。国民政治儒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产物,是时代的产物,是突破了传统儒学政治理念的产物。 关键词:国民政治儒学;儒家政治哲学;现代转型 引言 儒家学说,作为传统的中国文化政治理念,对中国千百年来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目前,随着时代的发展,外来先进思想文化的入侵,使得儒家学说渐渐脱离了主流政治理念的行列。可以说,儒家学说的政治理念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社会形态。但是,在时代的大潮流之下,儒家学说并没有就此迷失自我,而是不断的推陈出新,吸取先进的思想文化,探索出了新的房展方向。对于立于时代背景下诞生、发展的新型儒家思想,我们通常将其称为“国民政治儒学”。 一、国民政治儒学的背景 当前,我国的主要精神思想指导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尽管马克思主义哲学传入中国的时间久远,发展迅速,但毕竟作为一种外来文化,人民群众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多少有些困难。而土生土长的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思想,则在中国广为人知。尽管儒家思想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儒家文化存在历史久远,已经根植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当中,所以儒家文化依然能够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同传统儒家思想的融合,成为了当前社会主流思想意识的一种必然趋势。而“国民政治儒学”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诞生。 二、国民政治儒学的概念理论 在传统的儒家思想当中,“仁”和“义”是其立足的根本与核心,是儒家思想永恒不变的原则。然而,儒家思想的另一核心“礼”也就是社会制度却在随着时代不断的变化。总体来说,儒家思想当今的核心理念,就是在“仁”和“义”的背景下,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的对社会制度做改变。也正因为如此,儒家思想才能依然立足于中华大地,最终促使“国民政治儒学”的新思想诞生。 三、国民政治儒学具有的特点 从政治层面来说,百姓生活方式的改变最终导致了社会制度的改变,管理方式的改变。例如我国从君主专制变成了人民当家做主。国民政治儒学当中的国民指的是什么吗?是社会的管理者吗?不是,指的是当家做主的人民,中国的每一个老百姓都是国民政治儒学当中所指的“国民”。什么是国民政治?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大事由人民说了算,人民一起管理国家,这就是国民政治。由此可见,不管是人民当家做主理念还是民主选举制度。其中都含有儒家的“民本”思想的影子。“民本”思想最初是要求君主在统治管理的时候多从人民的角度出发。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本”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含义,这一含义同当今的“民主”有着些许相似之处。结底归根来说,国民政治儒学当中的“民本”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坚持以民为本,人民是社会的主体。 四、结语 总而言之,国民政治儒学就是儒家政治哲学的现代形态,是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不断吸取先进思想文化,不断根据实际出发,不断完善自身,不断进步的产物。国民政治儒学正是在生活方式改变后,社会制度发生转变的产物。它既有着传统儒学经典的特色,又有现代进步思想的标志。象征着我国思想的崛起,精神的进步。 参考文献: [1]黄玉顺.大陆新儒家政治哲学的现状与前景[J].衡水学院学报,2017,19(2):69-71. [2]黄玉顺.国民政治儒学——儒家政治哲学的现代转型[J].东岳论丛,2015,36(11):33-41. [3]杨海文.“当代儒学现状的观察与省思”专题研讨——当代大陆新儒家的“政治刺猬”与“宗教狐狸”[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7(6):31-34. 作者:郑东东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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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2018-05-24 04:30:34 | 传统节日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 2018/4/19 | 75 | 【摘要】中国传统节日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是维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重要纽带,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宝贵资源。传统节日具有较为突出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如凝聚功能、导向功能、调节功能等。随着时代的发展、外来文化的冲击,传统节日文化的发展挑…… | 【摘要】中国传统节日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是维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重要纽带,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宝贵资源。传统节日具有较为突出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如凝聚功能、导向功能、调节功能等。随着时代的发展、外来文化的冲击,传统节日文化的发展挑战与机遇并存,需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积极保护,加强宣传;紧跟时代,不断创新;整合主体,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传统节日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关键词】传统节日;文化;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一、传统节日所蕴含的文化内涵 中国传统节日凝聚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智慧,记录着劳动人民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传统节日是传统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弘扬民族精神、强化民族记忆、凝聚民族情感的作用。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等无不传承优良传统、激发爱国热情。这就需要发扬传统节日文化、展现民族文化自信、增强文化教育功能,使传统节日焕发出无限的生命力。 二、传统节日体现出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1.凝聚功能 从小范围来讲,中国传统节日是将每个小家庭成员凝聚在一起。从大范围来讲,是将全体中国人凝聚在一起。作为中国人最重视的春节,劳动了一年的人们纷纷返乡,与亲人团聚,迎接新的一年,就算身处异国他乡的海外华侨,也会聚在一起,通过各种方式庆祝节日,表达对亲人、对家乡、对祖国的深厚情感。清明节扫墓的习俗,表达了对先人的尊重和追思,而缅怀先人、感恩先人是中国人不忘本、不忘根的体现。还有端午节赛龙舟、纪念屈原等活动,表现出团结协作、精忠报国等传统美德。传统美食也承载着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的记忆,元宵节的汤圆、中秋节的月饼等,简单的食物成为最具特色的文化传承品。传统节日所展现的民族向心力和文化凝聚力,将中国人民紧紧团结在一起,加强沟通交流,维护祖国统一,共创美好未来。 2.导向功能 传统节日是在人类社会中逐渐形成并发展完善的,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演变成独具特色的文化体系。继承和发扬传统节日文化,挖掘传统节日中蕴含的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通过各式各样的节日活动,帮助人们了解传统节日的起源,增强民族文化认同感。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将社会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如通过春节,激发人们对团结、和谐、幸福的向往;通过清明节提醒人们珍爱生命、善待亲人;通过重阳节,延续敬老孝老的伦理道德,满足老年人物质和精神需求;通过端午节培育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向心力和凝聚力……传统节日拥有宝贵的精神财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符合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3.调节功能 首先,传统节日能够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传统节日是农耕社会形成的,是人们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产物,告诫人们要遵循自然规律、顺应天时。例如清明节踏青赏春、端午节驱虫避暑、重阳节登高赏菊等,体现出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次,传统节日能够调节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少人沉浸在虚拟世界中,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显得弥足珍贵。传统节日给人们提供了增进感情的机会,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变得更加密切,拉近了心与心之间的距离;最后,传统节日能够调节人与自我之间的关系。现代社会是个高速运转的社会,每个人都承受了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传统节日能够让人们在紧张的学习或工作之余得到片刻的放松,能够释放自身的压力,排解紧张的情绪,充分感受节日的快乐和祥和,从而更加高效地投入到下一阶段的学习或工作之中。 三、充分发挥传统节日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1.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传统节日是我国历史文化的积淀,应该充分挖掘传统节日的精髓,并将其发扬光大。传统节日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传统文化可以增强我们的文化自觉、文化自信,从而实现文化自强,使中华文化能够伫立于世界文化之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传统节日传递了爱国爱家、团结互助、尊老敬老、关爱他人、崇尚礼仪、谦卑仁爱等正能量,这些都是我们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体现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传统节日的精髓,让每一个传统节日都焕发出独具特色的光芒。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传统习俗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格格不入。例如人们习惯在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在清明节烧纸祭祀,这些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各地纷纷出台规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倡导绿色祭祀等,这些都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转变那些不合时宜的习俗。而越来越浓厚的商业气息,使很多传统节日变了味,沦为购物节、吃货节,甚至连汤圆馅、月饼馅、粽子馅都能引起不必要的争论。传统的仪式庆典越来越少,逐渐失去了文化内涵,一些传统节日流于形式,甚至成为少数党员干部“节日腐败”的温床,需要加以监督约束,让传统节日回归本真。 2.积极保护,加强宣传 随着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信息化的城市文明逐渐取代自给自足的农耕文明,传统节日受到现代经济、社会、文化的强烈影响。全球化的背景下,西方文化的侵入,使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熟悉西方的圣诞节、情人节等,甚至比中国传统节日更加了解其文化内涵,积极参与“洋节”的庆祝活动。洋节的迅速崛起使中国传统节日的生存基础不断被动摇、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迫切需要加大对传统节日的保护力度,使传统文化发展紧跟时代的发展,永续传承下去。只有保护传统节日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才能使传统节日不丧失灵魂。应该发动文化专家、民俗学家等知名学者深入研究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鼓励更多的中国人参与进来,传播出去。早在2007年,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被设定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显示出国家对传统节日的重视,也希望通过立法的形式,使传统节日文化能够真正回归,焕发出强大的生机与活力,成为中国人精神的寄托。媒体也要肩负起宣传传统节日文化的重任,例如通过公益广告的形式扩大传统节日的影响力,提高传统节日的吸引力,使全社会认同传统节日、热爱传统节日。提升节日活动的感召力,形成全民参与、乐在其中的良好氛围。 3.紧跟时代,不断创新 传统节日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渗透的关键节点,应该抓住时机,创新形式,让思想政治教育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结合新时代特点,运用新媒体技术,多设计一些符合新时代人们审美情趣、心理需求的互动方式,在庆祝传统节日的同时,能够使人们受到感染、受到熏陶,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春节而言,大年三十全家团聚看春晚,成为除夕夜人们的新民俗、新文化。新媒体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庆祝方式,吸引着更多人参与进来。例如2018年已经是支付宝“集福”活动的第三个年头了,爱国福、富强福、和谐福、友善福、敬业福,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集福”的过程在2018年有了创新,除了“扫福”外,新添了“蚂蚁庄园收金蛋”,倡导人们积极参与公益项目,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们;新添了“蚂蚁森林种福树”,倡导人们投身环保、植树造林,让生态更加美好。全民“集福”在娱乐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正能量。2018年也是全民在线答题火热的一年,各平台也可多增添与传统节日、传统文化有关的问答,让全民学习传统、增长知识。可见,传统节日庆祝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只有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具有感染力亲和力的庆祝方式才能让人们更乐于接受。 4.整合主体,持续发展 传统节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需要不同主体共同努力。首先,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传统节日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避免一些习俗后继无人。相关的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对传统节日文化的宣传和教育,文化部门要通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展览、演出等,让群众在休闲中体会传统节日的文化韵味。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的传统节日文化教育,将其融入到理论与实践中,使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让青少年接受系统化的学习,形成完整的价值体系,自觉抵御西方文化的侵蚀;其次,社会组织也要有所作为,共同肩负起传承传统节日文化的重任。要支持和鼓励各级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营造传统节日的良好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节日庆祝活动;最后,个人也要争当传统节日文化的继承者和传播者,在日常生活中加深对传统节日文化的认知和理解,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感染身边的人。只有不同的主体共同发力,才能使传统节日文化拥有旺盛的生命力,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宜彦:《论传统节日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学理论》2011年第13期。 [2]刘珊珊:《论中国节日文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吉林大学2012年学位论文。 [3]陈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本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中华文化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人民日报》2016年9月22日。 作者:邓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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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2018-05-24 04:30:38 | 当代道德与法治建设思路 | 2018/4/18 | 142 |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过程中,依法治国和社会道德体系建设一直是两大难题。我们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可采取多元化的手段。例如,将法制和道德体系建设与儒家礼制中的精华思想相结合,借鉴儒家理念中的仁爱思想和道德观念。加强法治建设的道德支撑…… |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过程中,依法治国和社会道德体系建设一直是两大难题。我们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可采取多元化的手段。例如,将法制和道德体系建设与儒家礼制中的精华思想相结合,借鉴儒家理念中的仁爱思想和道德观念。加强法治建设的道德支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客观环境,早日实现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宏伟目标。 【关键词】儒家文化;当代建设;依法治国 引言 先秦的儒家学者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和君民关系提出了“德治”思想,而这一思想在流传了几千年后,仍旧符合现阶段正在推行依法治国政策的中国国情。国家若能将依法治国与儒家传统文化中的思想精华相结合,摒弃消极的一面,坚持无信不立的思想去提高司法能力,重视法治队伍和社会道德体系的建设。 一、儒家传统文化的主要内容 先秦的儒家思想是华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其他民族文明进行区分的重要标识。而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思想核心是“仁”和“礼”。孟子基于孔子的仁政思想,又提出了反对暴政,提出“民贵君轻”的政治理想。以孔孟为典范的儒家传统文化最为一种精神领袖,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仁”是指仁者爱人。在人民与国家之间,统治阶级要体恤民生,实施廉政。在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时要坚守“忠恕”之道,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礼”指的是“克己复礼”。主张要克制自己,遵循礼制的要求。仁礼思想是中国传统思想宏图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它不仅对人的内在品质有要求,帮助人更好地处理人际关系,对人的外在行为和礼仪也有规范,可以调节人与人之间、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种思想如果与我国现阶段的依法治理和道德建设相结合,将会法治国家的大大加快建设进程。 二、儒家仁爱思想与道德建设的结合 我国现阶段道德与法治建设与封建社会的道德体系是有所不同,虽然价值原点不同,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传统文化中精华部分的进行借鉴,例如儒家传统文化。首先,在社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要把儒家仁爱思想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根本,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这就要求进行道德建设的从人民的角度出发,把对人民服务当作行为准则、追求人民利益当作终极目标。其次,儒家“仁”的思想提倡人性自觉,主张人们相亲相爱。政府做好管理工作的同时,多宣传正确友善的价值观。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人际关系时站在对方的角度着想,争取用人为善、宽人严己的崇高格调来要求自己。最后,职业道德的形成不仅作用于个人的道德素质,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儒家思想中提倡诚信无欺、忠于职守的职业道德,当人性自觉和责任意识可以再大多数人中实现时,儒家仁爱思想对社会道德建设的影响就可显而易见。 三、儒家礼制主张与法治建设的结合 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和谐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政策,但隆礼重法也是国家运作中不可或缺的手段。在将礼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有几点注意。第一,法治社会的建设要吸取传统儒家礼制文化的有益成分,从而建立与本民族文化相适应的法制体系。相应部门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法论为指导,对于破坏民族团结,和威胁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事实,不能秉持儒家的仁礼思想,坚决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第二,当代社会注重法律条文的颁布,但这些硬性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涵盖到社会各阶层和生活中的各种关系中。而传统的礼法制度是一种习惯法,可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指南。第三,儒家礼制在建设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法治文化有着重要影响。公民在享受相应的权利同时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当代道德与法治建设与儒家文化相结合的时代意义 在我国当代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将道德法制建设与儒家文化相结合是明智之举。不仅有助于特色社会主义在新时代的发展,还能使儒家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和传播。儒家传统文化中的仁爱思想有很重要的社会价值,能够加强道德风气的建设,提高法治实施的社会效果,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打好基础。 结语 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难题。国家想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就应在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基础上进行革新,用正确的态度对待儒家传统道德。探索其中适合现代法治社会中道德建设的内容,进行创新加以运用,早日实现有道德的法治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胡锋.儒家传统道德与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J].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6(05):30-34+49. [2]孙春晨.先秦儒家礼制伦理及其现代价值[J].伦理学研究,2015,(05):40-44+57. 作者:田鹏飞 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中学 |
道德与法论文 | { "70": { "category_1_x_lunwen.id": 70, "category_1.id": 2, "category_1.ts": "2018-05-24 02:07:18", "category_1.title": "法律论文" } } |
71 | 2018-05-24 04:30:39 | 新媒体环境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 2018/4/18 | 84 | 摘要:本文对新媒体环境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影响进行研究,并且分析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新媒体;思想政治理论课堂;教学效果;作用探析 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在校大学生的必修课程,也是大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必须接受的思…… | 摘要:本文对新媒体环境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影响进行研究,并且分析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新媒体;思想政治理论课堂;教学效果;作用探析 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在校大学生的必修课程,也是大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必须接受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1]。新媒体环境的诞生加速了教育深化改革的推进,现今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无论是从公共基础部分,还是现实实践部分,都应该寻找全新的教育模式,帮助大学生在离校之前树立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念。因此,在新媒体环境下要懂得利用新媒体的优势,让新媒体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最大的价值,如此才能达到理想的教学目标。 1新媒体环境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1.1积极性影响 新媒体环境具有开放性、互动性等特点,在此环境背景中,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可利用新媒体环境带来的便利和优势展开教育工作。当前新媒体环境对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积极方面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当代大学生具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基于新媒体环境、生活质量、家庭因素等各种原因,当代大学生的民主意识、自我意识强烈,善于发现自身,展现自我,在认知方式、思维方式、学习方式以及价值观念形成方面都有巨大的变化;(2)教学模式的多元化转变,新媒体是一种复合当前发展形势,且受众多阶段的教育机构认可的事物,在此背景下,学校基于新媒体的课堂创新、教育创新都是十分可行的。新媒体的多元、互动、自主特性,在不断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向多元化发展;(3)教学资源的整合,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一门严谨、严肃的教育课程,而其教材也是通过教育部门层层审核之后应用,因此这门课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极高,其中任何一个知识点都能够体现崇高的思想政治精神,因此要求学生必须学好这门课程,而教师也必须较好这门课程。在新媒体环境下,教师可通过各种渠道整合教学资源,扩展课外知识,从而丰富学生的知识库,促进学生的进一步学习[2]。 1.2消极性影响 新媒体环境对于当今的大学生并不陌生,很多学生是伴随着新媒体时代而出身,且从小接触了众多与新媒体有关的新事物新思想。与多媒体共同发展的电子技术、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等等,都给学生的生活以及思想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在新媒体环境下,电子邮件、微博、QQ、微信等应用软件扩大了学生的交流渠道,众多手机、电脑平板等终端设备让学生在家中就可了解门外的一切,在此背景下,大学生在现实中的交流逐渐减少,与家长、教师的沟通也出现问题,并且新媒体环境下糟粕的社会思潮,消极的言论观点,都让涉世未深且毫无社会实践经验的学生难以辨别,一旦处理不当,很可能陷入思想的极端。且现今部分大学生为缓解自身的压力,沉迷于虚拟网络世界,与社会现实脱离[3]。这些问题对于大学生本身的健康发展有巨大的影响,因此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2新媒体环境下提高思想政治教育质量的有效策略 2.1突破传统教学理念 新媒体环境的诞生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面对新媒体衍生的新事物,对大学生的思想有较大的影响,既有积极方面的,也有消极方面的。因此面对多媒体环境,要针对学生的实际思想特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且教师和学生要双方面提升,有助于学生和教师共同适应新媒体时期的发展和规律,从而树立正确的思想价值观[4]。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包含众多的理论知识点,这些理论知识枯燥乏味,是学生所不喜爱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突破传统教学理念,不再一味的进行理论传输,将课堂变得灵活、生动、趣味,有效利用多媒体环境的优势,规避其消极性的影响,从而引导学生健康发展,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2创新教学方式 在新媒体背景下,要创新教育方式,利用新媒体的便捷和优势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是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因此不仅要在教学理念上突破,还要在教学形式上创新。如此要求教师要全面分析新媒体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和消极性影响,将新媒体和其它现代信息技术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充满时代气息的课堂,减少理论课堂的枯燥感,多多开展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将学习的思想观念转化为实际行为,从而全面发展。 2.3教师自我提升 在新媒体环境下,除了要求教育观念的转变和升级,对于教学模式有更高的要求,还要求教师加强自我提升,以极强的责任性和使命感对学生认真负责,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促进学生思想正确发展。在新媒体环境下,教师自身必然也要不断进步,如此才能符合当代的教育要求,不以传统刻板僵硬的模式进行授课,要了解当代大学生的思维特点以及行为特点,并且对当前社会形势以及发展规律有所了解,如此与学生之间才能有更多的交流机会。传统教学中部分教师并不注重学生的感受,甚至多数教育者对着教材和PPT将重点内容和知识一笔带过,而在最终的考试阶段给学生画个重点,要求学生背诵和记忆。因此要求教师要不断进行自我提升,提高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发挥自身的职业素质,不仅对学生进行教育,还要以自身的行为和思想影响学生,为学生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作者:张扬 张蕊 单位:沈阳医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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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2018-05-24 04:30:44 | 网络时代青年思想政治教育与创新 | 2018/4/18 | 89 | 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给当代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高校是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应当正确认识并把握这一形势,从容应对网络所带来的各种影响,从而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本文阐述了网络时代的发展给青年思想政…… | 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给当代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高校是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应当正确认识并把握这一形势,从容应对网络所带来的各种影响,从而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本文阐述了网络时代的发展给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挑战,并对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的积极意义进行分析,提出了网络时代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思路。 关键词:网络时代;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创新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网络社会,互联网也逐渐发展成为与电视、报纸等媒体并重的一种信息传播载体。网络的出现与发展,不仅拓宽了青年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也提高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是,网络所带来的大量真假难辨的负面信息也对青年学生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确定产生了消极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正确认识这一对立统一的关系,要通过青年学生接受外部网络信息的途径,不断强化校园网络建设;同时,应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积极运用网络中的各种有效资源,实现二者的充分融合,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和教学内容,从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感染力,实现网络时代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 一、网络时代的发展给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挑战 (一)对青年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产生不良影响 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东西方文化不断交流与碰撞产生的糟粕,在一定程度上腐蚀着青年学生的思想。网络具有鲜明的无国界特征,在带来西方国家先进理念、文化的同时,也对长期在封闭体制中成长起来的青年学生造成了强烈的冲击。青年时期是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网络所带来的这种“冲击”和“碰撞”会影响和干扰青年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辨别能力,加之一些西方敌对势力常常会借助网络平台开展“分化活动”,容易引发青年学生思维上的混乱以及行为上的迷失。 (二)对青年学生思想形成产生误导作用 经过电视、报纸、书本等传统途径所获取的各种信息都是经过层层过滤的正面导向内容,有助于青年学生形成积极向上的正面思想。而在网络时代,互联网中信息斑驳,大量垃圾信息的传播与侵入,会误导青年学生的思想,并对青年学生正确思想的形成产生消极影响,一些青年学生由于沉迷在互联网庸俗、有害信息的之中,作出一些错误、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行为。 (三)对大学生的正常生活造成冲击 当代的青年学生出生在网络盛行的年代,上网已经成为他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有些学生由于长时间沉溺于网络中,荒废了学业;有些学生长期以网吧为家,通宵达旦、废寝忘食;有些学生沉迷于网游难以自拔。他们忘记了作为学生、作为青年一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而且一味与网络为伴使其精神生活处于严重匮乏的状态。 二、网络时代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的重要意义 (一)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蒸汽机的发明和使用、电力的广泛应用,标志着第一次工业革命和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开端。新技术的变革往往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社会的发展。有人说,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标志着工业3.0时代的到来。我们也不能否认,正是由于网络技术的推动与发展,我们所处的社会正由工业文明逐步向知识经济转化,其发展趋势呈现网络化和数字化的特性。无论是信息的传递还是知识的获取,都离不开网络的支撑,这也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指明了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客观认识社会发展变化及其带来的一系列影响,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创新教学理念、教学模式以及教学方法。 (二)符合学生发展的需要 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不论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都受到社会客体“网络”的直接影响。人们总是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来自网络的信息,而这种外来信息也在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素质等方面“洗礼”着人自身,并使之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人”。在网络社会中,思想道德素质所具有的导向作用对于青年的发展十分重要。一旦青年学生的道德素养出现下降或滑坡,必然会阻碍其自身发展,更有甚者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危害。例如,2008年,一个由十余名大学生组成的网络“黑客团”,先后入侵湖北、江西等地省政府网络,并对其中700多项数据进行修改;2011年,四川某大学生非法入侵广东省中山市某校数据库,并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2014年,某校大二学生攻击国内某大型物流网站,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15年,公安部督办的“海燕3号”特大信用卡诈骗案,其主犯就是一名年仅17岁的青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网络案件呈现出了犯罪主体低龄化的特征,青年已经逐渐成为黑客群体的后备军。因此,在开展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时,必须充分考虑“知识人”这一新变化,从而有效地提升青年群体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网络时代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策略 (一)创新网络时代青年思想政治教育观念 网络时代的到来,在全社会范围内引发了一场包含文化、精神、观念、物质等各个层面的深刻变革。青年思想政治教育也应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结合社会环境的变化创新教育观念。第一,创新开放式的思想政治教育观念。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明显的封闭性特点,青年学生所能接收到的思想政治教育信息通常都比较固定。而基于网络的无国界特点,信息传播已经突破了国家、种族、文化的限制。开放式的思想政治教育观念,是要求高校在开展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主动地开放网络信息,同时也避免青年学生“求而不得”产生逆反心理而想方设法寻找网络支持。第二,积极引导青年学生主动学习。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通常采取“灌输式”的教学模式,导致学生在“学有所成”后仍然缺乏实践经验和独立思考能力。信息革命的到来改变了当代青年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结合这一实际情况着重开发青年学生自我教育能力,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并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全面发挥其“主体”的作用。第三,要加强当代青年的自律能力。只有在自我要求、自我调控基础上形成的自律,特别是道德自律,才能客观、理性地对互联网中的繁杂信息进行筛选和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学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真正意义上成为网络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 (二)创新网络时代青年思想政治教育阵地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不仅要认识到网络时代的新特点,更要意识到网络时代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紧迫性,要不断加强教育阵地的建设,从而开辟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第一,将校园网站作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阵地。要对校园网站进行重新规划,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重要的主题网站之一,从而实现课堂教学和校园文化的整合和互补。在规划建设主题网站时,要求立场鲜明、主题明确,以积极向上的思想为核心基调,将青年学生关心且与之学习、生活息息相关的重、难点问题作为主要内容,从而吸引青年学生的关注。第二,将网络论坛发展成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阵地。例如,校园论坛、百度贴吧、知乎、B站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通过论坛充分了解青年学生真实的思想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第三,开设网上心理咨询室。虽然一些高校开设了心理咨询室,但很多学生并不愿意面对面地与心理教师进行有效沟通。而网上心理咨询室则能够有效改变这一现状,能够加强师生之间的有效沟通,帮助教师充分掌握学生真实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分析出青年群体的思想动态,更好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三)创新网络时代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当前,网络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文化,并逐渐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很多学生也因为网络文化的存在走到了教学的“前面”。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课堂教学仍然是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渠道中最为重要的部分。面对接受能力高、思维十分敏捷的青年学生,要紧跟时代步伐对传统教学方法进行不断改进,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创新教学方法,从而提高思想政治教学的有效性。例如,教师可以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搜寻更多与教学内容相关的资料,利用多媒体技术,通过图文并茂的课件内容以及声像交融的视频影音资料,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改变枯燥无味的课堂教学过程,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思想政治教学的有效性。 (四)创新网络时代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学校是当前青年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也成为网络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核心。网络的普及能够大大地扩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覆盖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但同时也为负面信息的滋生提供了环境。面对这一新形势,高校必须结合时代变化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作出改变和创新。具体来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对当代青年以及网络环境下的教学进行认真研究,选择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教学内容,通过教育引导青年群体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端正思想认识,及时纠正不良思想倾向,学会求同存异,并运用积极而开放的心态面对、观察当前社会上的各种变化。 四、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普及,给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但是网络的超信息量及其便捷性、立体性,也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面对新的挑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立足于本职,全面掌握青年学生的思想动态,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突破传统教学理念的桎梏,将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开展生动且极具吸引力的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氛围。 参考文献: [1]崔华泰.网络时代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7(3):33-39. [2]张振飞,陈超.网络时代下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嬗变与坚守[J].教育观察月刊,2016,5(1). [3]闫葳,刘翠娟,贾卫兰.坚持改革创新提升育人质量———互联网时代青年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考[J].时代教育,2015(4):17. [4]罗万勋.移动互联网时代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创新初探[J].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15(3):66-68. [5]王修武,刘波.网络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探析[J].商情,2015(8):202. 作者:赵航 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
政治教育论文 | { "72": { "category_1_x_lunwen.id": 72, "category_1.id": 2, "category_1.ts": "2018-05-24 02:07:18", "category_1.title": "法律论文" } } |
73 | 2018-05-24 04:30:49 | 大学生职业生涯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 2018/4/18 | 83 | 摘要:职业生涯规划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结束阶段必须要进行的环节,而思想政治教育是大学的必修课程,也是现今学校开展素质教育的实质体现,从现实角度而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生涯规划有密切的相关性,因此众多高校展开了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生涯规…… | 摘要:职业生涯规划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结束阶段必须要进行的环节,而思想政治教育是大学的必修课程,也是现今学校开展素质教育的实质体现,从现实角度而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生涯规划有密切的相关性,因此众多高校展开了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生涯规划融合的教育研究,力求两者共同教育,让学生以更好的状态走出校门。 关键词: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思想;政治教育;融合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深化推进,我国高校招生规模普遍扩大,因此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也更为严峻。现今市场的人才需求量在不断扩大,但众多的生源依旧与市场的人才需求量不匹配,因此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成为了目前学校和社会关注的重点。当前思想政治教育是大学生素质教育进行的重点内容,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不仅体现在学习成绩和专业技能方面,更多的体现在素质和品德方面,因此对大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促进其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重点内容,基于此,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1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思想政治教育融合的可行性 1.1职业发展与思想发展的互通性 职业发展和思想建设有巨大的相关性,现今社会发展对专业要求高,对人才的素质要求更高,两者缺一不可。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互通性,两者的共同教育目的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让学生在思想上、价值观念上、性格上、心理上都健康发展,且能够有足够的勇气面对未来离校后的发展。由于大学生涉世未深,社会经验缺乏,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能够帮助学生了解当前时局,建立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念,培养韧性和抗挫能力,而职业生涯规划则能够帮助学生分析当前的市场需求,促进学生职业生涯的快速规划,两者共同作用,使学生能够在走出校园之后以正确的心态面对职业发展。 1.2职业规划与思想教育之间的互评性 现今大学生想要缓解就业压力,就必须按照社会的需要全面提升自己,如此才能在发展中找寻自身职业的突破口,对自身的主客观条件进行测定、分析、总结,之后制定长期的职业规划。在大学阶段,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可以以职业生涯规划的质量来检验,相反,职业生涯规划的正确性和科学性,也可以以思想政治教育的观念来评价,因此两者具有互评性。也可说两者是相互促进,共同决定学生未来职业发展的内容。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旨在于让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念,让学生了解当前国家主流的政治文化、道德文化以及法律文化,这对于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学生能够在职业发展中恪守道德,在法律的范畴内健康发展,与大学的思想政治教育息息相关,因此两者的共同作用能够让学生进行科学职业生涯规划的同时,内化自身的思想道德行为。 2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合策略 2.1注重两者的融合原则 在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相融合的过程中,要注重两者的融合原则,才能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注重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从马克思主义教育精神的角度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教育过程中,不能仅仅注重思想政治的教育质量,也不能只关注学生未来的就业情况,而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在分析当前市场形势的基础上,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在对学生进行就业教育、创业教育以及职业规划引导的同时,要注重现今社会对人才的素质要求,要注重学生思想价值观念的养成情况,尊重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原则,实现两者的内在统一。 2.2完善教育工作保障体系 现今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生涯规划的融合尚未完全形成,处于实践和探索的阶段,在此过程中,要完善教育工作保障体系,为两者的有效融合奠定基础,确保融合后能够顺利落实实施。思政教育与职业教育两者融合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保障,如此才能制约两者融合的随意性,确保计划能够顺利落实。因此学校应建立起专门机构,促进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融合进行,全面安排,统筹规划,以现时代学生的心里特点和发展规律为核心,设置学生的成长档案,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融合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中穿插思想政治教育,让学生在清楚认知现今就业特点的基础上充分重视自身的素质提升,并且结合自身的专业,在教师的引导下规划属于自己的职业计划。 2.3创新课程建设 从课程建设的教育而言,学校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一是师资队伍的建设,需要专业的思政教师以及职业规划课程的教师参与,将两种教学内容,两种教学方向有效融合,从而确保后期课程教育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创新课程建设,将教育资源重新整合,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政治公共基础课、思想政治实践课、就业教育课、创业教育课、职业规划课程等等全面构建,合理安排学时和学分,让学生自身重视这两项内容,从而在教师的引导下自主提升,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健.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思想政治教育融合的研究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5(05):83~84. [2]李丽.构建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辅导体系[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2(02):87~89. [3]李艳.以职业生涯规划为切入点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J].教育与职业,2012(17):33~35. 作者:刘洋 单位:沈阳医学院学生工作处 |
政治教育论文 | { "73": { "category_1_x_lunwen.id": 73, "category_1.id": 2, "category_1.ts": "2018-05-24 02:07:18", "category_1.title": "法律论文" } } |
74 | 2018-05-24 04:30:53 | 谈行政诉讼法下的诉前调解问题 | 2018/4/18 | 82 | 摘要: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同时也增补了一项原则有限调解原则,为在行政诉讼中探索和研究诉前调解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并且属于调解范围的,是否适用诉前调解应由当事人进行选择。提出了应当扩大…… | 摘要: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同时也增补了一项原则有限调解原则,为在行政诉讼中探索和研究诉前调解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并且属于调解范围的,是否适用诉前调解应由当事人进行选择。提出了应当扩大诉前调解范围,进一步提高调解的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建立调解书出具之前的司法评估机制。 关键词:行政争议;行政诉讼;诉前调解;司法评估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第60条对调解的范围进行了规定。①使得构建和完善行政诉讼诉前调解机制成为必然。为在行政诉讼中探索和研究诉前调解机制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撑。行政争议具有关注程度高、涉及面广、化解难度大等特点。实行立案登记制后,随着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展开,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开展诉前调解,有助于缓解法官压力。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此院探索构建了诉前调解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本文试从实务的角度,对新《行政诉讼法》背景下的诉前调解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希望能够对行政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诉前调解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一)理论基础 先是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②,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③,这两个文件出台的意义就是要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司法实务中探索和研究诉前调解机制,就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前述的文件精神。 (二)实践基础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虽然确立了有限调解原则,但是对诉前调解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对于调解的具体问题,可适用民事诉讼调解的有关规定。 二、诉前调解的程序构建 根据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诉前调解制度的探索情况,对诉前调解程序的设想如下: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可调解的三类案件,④同样适用于诉前调解阶段。所以,只要当事人同意调解,对诉调案件类型范围可做进一步研究,扩大其适用范围;程序的启动需遵行自愿原则;对于调解员的选任,应邀请律师、专家学者等担任,应该与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合作,注重调解员队伍的建设;结案方式与法律效力方面,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实务中有多种结案方式。⑤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未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应做好“三固定”,⑥和“两告知”⑦工作,将案卷及时移交立案部门,还要严格诉调调解期限、限制调解员在其它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参与等。 三、诉前调解的发展前景 关于诉前调解,我想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明确其法律地位并适当其案件范围 应首先将其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确定下来,或以法律的形式,抑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并将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加以细化。我认为,适合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不应该限于法定的三类案件,作为一种非诉讼机制,如果当事人都同意调解,没有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就应该纳入诉前调解范围。因此,应该将履职案件、行政协议案件等案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 (二)提升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政治素养 由于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被诉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同时,行政争议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诉前调解的难度很大,多数案件又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基于此,应大大提升诉前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政治素养。 (三)建立调解书出具前的司法评估机制 第一,行政调解书出具后,意味着该处理结果是得到法院认可的,如果处理结果很轻,对以后相似案件的行政裁量和司法裁量,都将产生重要影响;第二,涉及到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行政调解书会有示范效应,必然对其他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第三,行政诉讼调解过程中也怕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 作者:侯文丽 单位: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
国内刑诉论文 | { "74": { "category_1_x_lunwen.id": 74, "category_1.id": 2, "category_1.ts": "2018-05-24 02:07:18", "category_1.title": "法律论文" } } |
75 | 2018-05-24 04:30:57 | 电子诉讼潮流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 | 2018/4/18 | 81 | 摘要:科技信息的发展越来越改变着各行各业的发展渠道,在这个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效率和时间已经成为人们重点关注的对象,在这样的背景下,电子诉讼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这种趋势对于传统的诉讼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就目前国内外的发展程度来看,…… | 摘要:科技信息的发展越来越改变着各行各业的发展渠道,在这个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效率和时间已经成为人们重点关注的对象,在这样的背景下,电子诉讼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这种趋势对于传统的诉讼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就目前国内外的发展程度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电子诉讼,这种推行已经严重对传统民事诉讼的原则和程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电子诉讼潮流主要分为诉讼环节的电子化以及诉讼全过程电子化这两种形式,随着这种诉讼新形势的发展,不可避免的就面临着合法性的问题,其中存在和现实观念以及法律冲突的事项必然也会引起社会各界对此的关注。本文从实际状况处入手,结合一定的理论研究背景,对当下电子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希望能够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电子诉讼;潮流;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探究 一、引言 21世纪以来,科学信息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对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是提高人类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推动力,不但具有很强的时代引领性,而且还存在着比较强的革命性。在这样的大环境背景下,传统的诉讼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民事诉讼也呈现出信息化的特征,这种趋势和冲击已经受到了国内外法学学者的重点关注,其合法性以及各方面的特点一直以来也被国内的学者研究和探讨,因此,我们应当着重研究电子诉讼的相关细节,应对这种新的潮流的发展。 二、国外电子诉讼的发展历史 电子信息科技发展迅猛,不可避免地对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诉讼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在全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中均有了很大程度的体现。在1998年的时候,世界诉讼大会已经开始思考民事诉讼电子化和数字化的问题,十几年后的今天,这些问题在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实现,并且推动着诉讼程序的发展和前进,诉讼电子化的潮流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将会对传统的诉讼过程带来持久性的影响。就美国来看,美国的电子诉讼的萌芽诞生于1970年,在当时的背景下,一些法学学者就已经超越性地提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采用计算机作为数据汇编的工具,15年之后,美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已经开始逐渐使用计算机存储信息[1],到了上世纪90年代,电子数据的使用已经成为美国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到目前为止,互联网的持续发展使得电子存储也相继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子发现程序已经被普及。而且早在2011年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就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定的修订,公民可以提交电子形式的文件进行正常的诉讼。在2015年,美国的印第安纳州法院则开始规定了电子文件提交以及电子送达的实验,并建立起了一个新型的系统,经公民将要提交的诉讼状以及其他辅助文件的信息通过法院特定的系统进行传输。相比与美国来说,英国的电子诉讼发展则有着起步晚、发展缓慢的特征。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英国内部才出现了诉讼支持系统以及计算机辅助记录系统的相关研究,在90年代中期,一些学者受到了世界思潮的影响,强调要引入电子式的案件管理系统以及电子案卷系统,并对电子诉讼的相关环节进行了构想,但是限于当时英国政府的财政能力,这种构想并没有得到实现。在2009年,英国的最高法院审议通过电子诉讼的相关决议,公民可以通过电子提交、文件展示的方式进行诉讼请求,法官也可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采用电脑以及远程的相关技术进行审理,甚至一些法院还允许开展虚拟法院,还允许视频连接进入普通的诉讼过程中。奥地利是电子诉讼发展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在奥地利现在的诉讼程序中,电子诉讼是非常普遍和常见的,并且奥地利最高法院在1990年就建立起了安全数据传输的相关电子诉讼系统,到目前为止,该系统可以向所有感兴趣的人开放,其电子化程度已经成为世界上的领先水平。德国也是诉讼电子化发展的先进国家,德国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电子形式的相关诉讼赋予了法律意义,自从2007年起,德国境内的16个州全部实现了电子化的发展,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申以及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督促,并且相关的法律也规定,法院必须在收到案件的下一个工作日完成案件的审理和答复工作,而且电子案卷的发展也越来越深入[2]。新加坡的电子诉讼发展也是比较迅速的,新加坡在2000年创建了EFS系统,也就是电子文件提交系统。这一系统可以被广泛地运用于诉讼过程中的立案以及文件存储的服务,新加坡的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都开展了电子立案的服务,在2000年EFS系统的基础上,新加坡创建了综合电子诉讼系统,相比与EFS来说,该系统更加的人性化,只要案件还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可以通过系统进行文件的查阅,还可以通过软件对开庭的日期和相关细节进行选择,这种电子化程度高的软件使用,极大地提高了新加坡法院的工作效率,而且使得整个审理过程更加地透明,更加地充满正义。从以上特征明显的国家电子诉讼发展的历史来看,不同国家之间的发展方向和程度还是有着比较大的差别的。有的国家的电子化程度发展较低,仅仅局限于文件的提交,而有的国家已经将电子化发展普及到了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从民事诉讼的根本属性来看,民事诉讼程序实际上是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法官和其他案件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在当下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将优秀的科学技术融入到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中去是具有一定的现实可能性的,而且这种电子化的发展潮流是不可阻挡的,但是,一切事物的发展都需要深入的研究,电子诉讼方式能够完全取代民事诉讼还需随着时代的发展做出研究和改变。 三、我国电子诉讼的发展研究 电子化的发展是新技术革新的产物,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电子诉讼是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而且受到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我国在电子诉讼这一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在2007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创国内电子诉讼的先河,使用了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庭审,而在2017年的6月26日,中央政府则通过了《关于建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这一方案的提出体现了我国主动适应国际发展潮流[3],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在这一方面起步是比较晚的,而且发展也非常缓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潮流的出现确实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产生的深刻的影响,并对我国法律体制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电子化的诉讼环节 在诉讼环节中体现电子化,仅仅是电子诉讼的局部环节。从细节上来说,诉讼电子化主要是由立案、举证、审理以及文书的送达几个环节构成。首先,在立案环节实现电子化可以大大地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节约当事人的时间,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司法机关的相关人力资源。还是以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为例,该法院开创了国内诉讼电子化的先河,成立的较为完善的网上立案服务区,在案件的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均可通过网络在线进行申请[4];其次,举证环节在电子化的发展潮流中也出现了相应的改变,电子化的形式下,传统的举证环节受到了冲击,也改变了传统中特定证据载体的形式。此外,电子化的发展还改变了传统中当面对质的环节,一些对质过程可以通过远程的视频系统接入来参与到庭审的过程中,这样不但能够节省当事人的时间,还能进一步降低法院的审理成本。例如浙江余杭的法院就开创了电子商务的网上法庭,并且受到了各方的好评;最后,文书送达环节采用电子化渠道也有着比较大的应用范围,大大节省了司法机关的人力资源,例如北京高院就逐步开展了电子送达方式的应用,并且有着很高的送达率,同样也是对当时权益的一种保障。 (二)完全电子化的诉讼过程 所谓完全电子化的诉讼过程,具体指的就是将电子化的技术贯穿于诉讼的整个环节,有着很强的连续性和整体性,我国的吉林省和浙江省作为试点分别开展了完全电子化的诉讼过程,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子诉讼。纵观吉林省电子法院的工作流程,我们可以看出,该法院的互联网诉讼是覆盖面是非常广的,不但包括立案过程、审理过程、执行过程,而且互联网诉讼还涵盖了一审、二审、信访、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而且浙江省2017年8月18日挂牌成立的互联网法院更是实现了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开庭、裁判的各个环节,极大地为人们提供了便利,避免了“打官司难”的社会现象,当事人可以像网上购物般完成自己的诉讼需求。 (三)电子诉讼对我国传统诉讼过程的影响分析 从电子诉讼的定义出发去理解,所有运用电子手段的诉讼都可以算作电子化的诉讼,但是,推行电子诉讼可以对我国当前的诉讼过程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从细节来看,这些影响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影响。在传统的诉讼过程中,法官、当事人以及参与人都要正面出席当场的庭审活动,当事人应当现场举证、证人等相关人应当轮流发言,庭审的法官必须亲自听取陈词,然后做出判决意见。在电子化的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实现不到场诉讼,可以采用先进的视频系统进行诉讼和举证,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就不能在庭审现场观察当事人、证人以及参与人的动作和形态,也就从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直接言词的原则,在传统的庭审活动中,直接言词的核心需要法官自己审理案件过程,亲历庭审的每一个环节,但是在电子化的诉讼程序下,法官可以通过一系列的信息科技技术对证据的本身以及当事人证词的真假做出判定,从本质上说,电子化的诉讼过程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直接言词的原则,只不过是改变的直接言词的实现方式。其二,对于公开原则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在传统的司法工作中,强调了公开公正的原则,社会公众可以到法院旁听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也有权知晓最终的审理结果。但是在电子化的诉讼下,公开的原则则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5],如果庭审是通过视频的方式来听取证人的关键证词的话,如果法庭不提供视频的话,其他社会公众就无法知悉证人的证词,这似乎对司法中的公开原则有着一定的影响。但是,法院可以依托先进的视频转播技术,将一些视频转播给群众,而观看视频的群众也不会受到必须到庭审现场的限制,而且不仅本国内的人可以看到当时的庭审现场,全世界各国的人们也可以看到最终的结果,法院的最终审理结果也可以在网上进行公开,这样会使受众面更加地广泛,并且,社会民众可以随时随地地下载相应的判决书,并对一些热点案件进行持久的关注,也有助于法律执行,从一定程度上说,这种方式也增加了法律的公正性。从此我们也可以发现电子诉讼的优点,那就是极大地拓展了司法公开的范围,给更多的人们群众提供了了解案件、了解事实真相的工具,也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应对电子诉讼潮流的相关内容分析 电子化的诉讼是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也是当前背景下新型的诉讼形式,与传统的诉讼形式相比,其最终目的都是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彰显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电子化的发展仍然需要很长的发展之路,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循序渐进地推广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当对于这一方面做出相应的约束。 (一)应对方式研究与分析 首先,应当对电子诉讼进行合法性的相关规定,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相关经验,可以从专门立法、修改现有法律两个途径入手,对于电子诉讼的过程和范围做出准确的规定和法律引导。由于电子诉讼渠道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运作方式,在运用过程中需要相关的法律保证,就我国当前的立法流程和立法惯例来看,对现有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一定的修改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操作中可以从建立相匹配的法律依据和调整当前拥有的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入手。比如有关电子送达,视频庭审,庭审笔录,督促程序的规范,并针对在线递交当事人的主张结构化,电子文件的证明力制定详细的规定。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最高人民法院从上之下大力推行司法改革,坚持以司法透明和司法公开为导向。电子诉讼的司法改革正是上述两者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促进实质平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二)应对的相关措施分析 民事诉讼法在应对电子诉讼潮流中,首先应当对电子诉讼做出全面的规制。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规制,一方面从立案、审理、判决、文书送达这一基本的诉讼环节规制,一方面从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等环节规制。在对电子诉讼立法时,应当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因为传统的诉讼与电子化的诉讼在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所以在立法时应当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依据,将传统诉讼和电子化诉讼的相关异同点充分考虑在内,并且注重立法的力度和总体方向。从电子化诉讼和传统诉讼的具体操作过程来看,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冲突点的,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必须做出一定的调整,把握好“度”的原则。从两者形态的变化来看,证据的展示过程是最主要的变化,因此,在日后的法律修改或者是立法过程中,应当对证据的“原件”适当放松原则,否则,电子证据的效力会引起当事人双方的争议[6]。从目前的情况来分析,电子化证据的改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其一,电子证据应当是由公正的第三方进行鉴定的,当事人对方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其二,相关的电子证据得到了司法机关以及公正处的相关鉴定,且当事人对方同样也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或者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电子证据;其三,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和查证并结合案情的特点对电子证据予以认定的,审判法庭均应该对此电子证据做出肯定。总体而言,我国的电子化诉讼起步较晚,目前依然还是处于摸索的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对电子诉讼的相关实践进行进一步深入的探究,并对其中存在的冲突点进行规制,不但要从全局中考虑电子化诉讼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而且还需考虑到电子化诉讼的崛起对于当下传统的诉讼渠道的冲击和不利影响,在修改法律以及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立足于我国的现状,把握好整体的思路和方向。 五、结语 就目前全世界各国家的发展情况来看,电子化的诉讼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我们必须加快适应的步伐才能更好地完成我国的法律化建设。在电子化的潮流中,我国近几年来也做出了巨大的改变,在一些领域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是其中蕴含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却是不容忽视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化的诉讼仍然是缺乏一定的法律机制保护的,这也造成了新老诉讼传统之间的冲突,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必须立足于现实,对一些情况采取积极的措施,顺利地推行电子化的诉讼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进一步节约人力资源,为我国的司法改革以及司法进步提供新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邱丽琴.论我国电子诉讼实践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J].现代商贸工业,2017(05):36-38. [2]尹秀峰.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12-14. [3]陈国猛.互联网时代资讯科技的应用与司法流程再造———以浙江省法院的实践为例[J].法律适用,2016(12):111-112. [4]安晨曦.电子诉讼形塑的中国策略[J].湖北社会科学,2017(09):14-16. [5]马卫海.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7(07):24-26. [6]蒋颖超.论我国电子诉讼的实效化[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16(06):41-43. 作者:侯懿珈 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
民事诉讼法 | { "75": { "category_1_x_lunwen.id": 75, "category_1.id": 2, "category_1.ts": "2018-05-24 02:07:18", "category_1.title": "法律论文" } } |
76 | 2018-05-24 04:31:02 | 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问题分析 | 2018/4/18 | 51 | 摘要:在建设民事诉讼法学的活动中,存在诸多对其建设水平与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极易降低其建设效果,并减缓其建设速度,最终导致整个民事诉讼法学出现了贫困化发展结果。针对这一情况,只有全面了解贫困化现状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才能推动…… | 摘要:在建设民事诉讼法学的活动中,存在诸多对其建设水平与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极易降低其建设效果,并减缓其建设速度,最终导致整个民事诉讼法学出现了贫困化发展结果。针对这一情况,只有全面了解贫困化现状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才能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的健康、快速发展。本文就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问题做了进一步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问题;应对措施 随着依法治国观念与意识的深度影响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各种法律研究都呈现除了繁荣的景象。但是,我们在研究中发现,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繁荣都流于表面,事实上的研究深度及理论构成凸显出贫困化特点,从而造成我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现实相互背离,研究方法过于单一等问题的出现,从而使得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一度陷入贫困化状态。 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理论和实践脱节 假如从实务的视角分析民事诉讼,我们可以发现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理论与实务工作之间是相对独立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难以与理论之间构建关系。导致这一情况的核心原因,是因为在该理论中存在一些不现实的因素,因此这些理论难以发挥指导价值。另一方面,司法事务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片面重视基于理论支持的操作技术,然而这些技术缺乏良好理论性,因此在具体操作环节中不能彰显出优越的操作性。同时,在实际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很多理论都具有过大的随意性,从而导致整个民事诉讼过程难以对有关利率进行清晰而及时的解释。比如,在具体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没有完全公开各种程序,这就导致很多审判工作者不重视结果的公正性,并且也不主动给出一个十分合理的解释,从而导致最终的解释变成了空中楼阁。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缺失问题 (一)传统研究方法的反思 假如从新理论流派与研究方法的相关性角度分析的话,研究方法是民事诉讼学术研究流派形成的核心基础,而方法是确保研究目标顺利实现的有效工具,因此其在推动研究活动顺利实施方面发挥着重大积极作用,并且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速度。在时代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有了深入的研究。而传统的民事诉讼学研究方法片面重视理论上的发展,而忽略了实践特点与需求,这就导致理论研究缺乏现实意义及实用性,从而难以充分发挥研究方法对实践的指导价值。这里提到的“实用性”指的是制度与理论方面的适应性,假如在具体的工作中无法有效建立与改进理论、制度的普适性,那么各种理论就无法充分发挥其自身价值。换句话说,由于我国需要的民事诉讼法应具有很高的普适性,因此需要具有一个可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合理标准,假如普适性较低的话,就难以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方法过于单一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过于单一,是导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停滞不前、陷入贫困的重要原因。虽然,很多我们已经意识到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方面存在有一些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的改善,然而还暴露出诸多缺陷阻碍了研究活动的高质量开展。比如,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员的专业素质、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还没有达到较为成熟的水平,并且借助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员的模式,难以培养出高素质的、可迎合时代发展需求的新型人才。在这种情况下,在具体的应用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只能使用一些十分简单的工具,假如想获得更为迅速的发展,就需要恰当扩大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范围,并重视对各个相关学科的深入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活动的高质量、快速发展,最终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学在具体操作中的指导作用。 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失范问题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当前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中遇到的最多的问题是没有充分重视各种制度,并且忽视了理论所符合的语境特点。而各种民事诉讼制度的使用与生成过程都需要具体的环境做支撑,具体的理论都具有自身个性化的语境,各种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所描述的活动都是在具体条件下做概括与描述的。比如,纠纷的调解与解决,在传统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对诉讼周期没有严格的规定,片面重视矛盾的调解并且调解方式过于强势,已经成为政治化、行政化的社会治理手段。需要提出的是,在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过程中,法学研究尚未重视对该发展趋势的阻止。即便部分学者对民事诉讼法学的这一发展趋势提出了质疑,然而很多人对其较为认同,在对司法语境没有认清的情况下,将诉讼看成是民事案件调解的政治行为,这就造成主体逐渐丧失了自主性,从而使得认知判断与调解也更加模糊不清。特别是在将学术影响力与发表量当成评价学术研究成果大小的主要指标的当下,将结论当成导向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习惯将既定的结论当成设计目标,所以依附性很高的研究课题被批准的几率更大,也极易获奖,这就使得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法存在严重的失范现象。总之,民事诉讼法是有效处理我国民事纠纷的有效依据,在具体研究中存在理论和时间脱节、研究方法失范与缺失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要想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依据作用,就需要对民事诉讼学法进行针对性的完善与补充。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转型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与重心[J].北方法学,2016,10(06):118-125. [2]张曙光.社会转型期中国大陆社会心理学适应性重建初探———基于知识社会学的视角[J].北京社会科学,1-9[2017-12-19]. [3]王次宝.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改革畅想篇[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5(02):285-298. 作者:沈曼丽 单位:海南师范大学 |
民事诉讼法 | { "76": { "category_1_x_lunwen.id": 76, "category_1.id": 2, "category_1.ts": "2018-05-24 02:07:18", "category_1.title": "法律论文" } } |
77 | 2018-05-24 04:31:06 | 合同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及实现方式 | 2018/4/18 | 123 | 摘要: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主要原因在于,在交易中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并且缺乏与经营者进行议价和维权的意识能力。因此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既现实又热门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经济法已不足以有…… | 摘要: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主要原因在于,在交易中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并且缺乏与经营者进行议价和维权的意识能力。因此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既现实又热门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经济法已不足以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也十分有限。因此,在合同法视野下对合同的效力直接进行法律调整,能够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与维权能力,将有利于对消费者进行保护。 关键词:《合同法》;消费者保护;实现方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发生。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衍生出了一系列关于对消费者保护的条文,其中不仅包含着经济法的相关内容,民法也涉猎其中,共同保障着消费者的权益。就经济法学者角度出发,通过提高政府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重要性,从宏观的角度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微观方面,他们主要分析了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地位,从而实施保护策略。他们倡导以消费者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认为应该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然而这种模式已经不能再继续适应时代经济的发展。所以,经济法的权益保护作用也应该重新进行审视。然而,合同法也并非完全适合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就传统合同法而言,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经营者往往会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尽可能的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前提。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完成了合同法实质正义的转变,现在的合同法已经成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主要途径。国家政府机关也开始逐步致力于改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地位关系,以求更好的保障消费者权益。典型的案例就是《德国民法典》以及日本的《消费者合同法》,这两部法律都是针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所以,由此也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已逐步认识到合同法对于消费者的重要性,纷纷完善本国的合同法,也极大的推动了世界法律发展的进程。 一、《合同法》对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消费者身份的转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的萌芽并迅速繁荣,人们开始了对契约运动的探讨,身份地位的决定性作用开始逐渐被削弱,而且在契约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人的地位逐步被重视。正是因为契约关系的存在,法律开始追求公平公正,平等的理念开始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得到了践行,所以对于那个时代而言,是名副其实的契约时代,契约关系得到了最大的彰显。在契约关系里,消费者和经营者得到了平等的对待,而不是以区别的眼光进行看待。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民族运动开始兴起,各大财团也不断涌现,然而事实证明,消费者与财团的对峙中,消费者只是微不足道的存在,他们在面对侵害时毫无还手之力。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相关立法者开始发现,要想真正解决经济矛盾与纠纷,不能再像以前一样以为的追求经济地位和人格的平等,而是要以差异的眼光,真正弄清楚两者的差异所在,从而进行适当的调整,缓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 (二)有利于合同正义价值的重塑 如今的契约论则来源于对自由的追求,因为人们之间的契约一经形成,就成为了双方关系的象征,即象征着自由与平等。在近代的契约理论中,主要倡导的是提高人与人之间地位的平等,他们受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不断冲破封建主义的束缚与压迫,所以,契约精神在法律层面上来说还属于形式的正义,没有真正的落实到实质。但是二十世纪以后,世界的经济格局开始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借助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垄断资本主义家逐渐出现,他们不仅霸占了市场,还成为了价格的主导者,这一系列的行为都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是对国家的经济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干预。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地位再次遭到了威胁与破坏,刚刚形成的平等主义几乎瞬间土崩瓦解,自由平等仅仅是一纸空文,而且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的合同中,逐渐以自己为主导,不断加入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这使得消费者几乎再无说话的权利,他们的权益被经营者死死的操控。所谓的合同只是流于一种形式,不仅没有代表消费者的利益,还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利刃,在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下,消费者只能是委曲求全。因此,为了改变这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平等的关系现状,民法开始不断探索两者关系差异的根源之所在,规定了合同的制定不仅仅只是经营者一方的决定,消费者应该充分参与到其中,并且突出平等自愿的原则,一旦涉及到威胁自身利益的条款,消费者可以无理由拒绝,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条款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有利于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建立 按传统民法,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彼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导致信赖该合同能够成立而为此积极准备的相对方遭受损失,此种损失仅因合同没有成立,而失去对过错方的约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人们逐渐认识到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适应现代民法的这一要求,我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恪守承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法》对消费者保护的途径分析 二十世纪以来,消费者的权益问题逐渐得到了关注,并且各国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第一,直接作废那些不平等的对消费者权益有损害的合同,宣告它们无效;第二,在制定合同时,赋予消费者一定的权利,让他们能在制定过程中就充分捍卫自己的权益。这两类措施无疑是符合当今时代发展和消费者要求的,他们不仅能促进法律的完善,还能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主要就本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条款与国外的先进法律相对比,从而得出经验与教训,不断对我国的法律进行完善,从而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一)推行强行持续制度 另外,法律还在合同订立之前设立了一个法定时间期限,目的就在于避免经营者不给消费者考虑的时间与空间,从而在消费者不熟悉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就盲目订立了合同,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种合同束缚。就以不动产的借款来说,借款人无需在一收到贷款要约就做出相应的回应,而是有一个为期十天的法律期限,只有十天过后,借款人才必须做出相应的回应。这一条款无疑是为了避免借款人在对借款合同的条款完全不熟悉的情况下就做出对自己不利的承诺,从而危害了自身的利益。这一条款与传统法律条款相比,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调整,更是对原条款的突破,因为承诺时间期限的延长给了借款人更长的反应时间,有助于他们更好的了解合同,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严格禁止诱导性质的缔结行为 所谓的传统与现代之比,就在于传统的法律条款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它已经不能再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就比如现在条款中的现物要约,它是指经营者在没有获得消费者订购需求的时候以实物作为要约内容,而消费者原则上可以得到这个实物的使用权,并且不用进行支付的相关事宜。这种消费行为中,消费者并未对要求获得相关的产品而经营者擅自进行邮寄,并且如果消费者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购买或者拒绝的回应,则自动当成消费者同意订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通常认定它为无效合同和无效交易,仅仅只有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事先约定好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法律效益。在遇到这种交易情况时,消费者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试用一下产品,而产品一经试用,即表示消费者同意了经营者发出的邀约行为,但是如果消费者不想订购此项产品,他们又不自觉置身于合同中了,所以对于他们的利益来说是很大的损害。所以,基于这种情况,德国民法典做出了相应的法律条款的补充和更改,在条款里明确指出,如果消费者没有发出订购请求而经营者邮寄了相关产品给消费者以进行现物要约,这种情况统统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消费者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经营者此时将丧失对该实物的任何权利,包括所有权。而且,如果经营者做出了实物要约的行为举动,则他将永久丧失该实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从这一条款的补充可以看出,在德国,民法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努力,与传统合同法相比有了很大的进展与突破。 (三)严格规定合同形式 在传统的合同法律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比较重要的阶段:形式主义、同意主义和复兴形式主义。这三个阶段的发展体现的不仅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是对现实更好的匹配。合同形式对效力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点,没有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点,没有特定合同形式的合同仍然具有合同效力,但是效力维持期仅仅只表现在合同条款对第三方没有威胁的时候;第三点,合同作为一种证明而存在。典型的有法国的合同立法对订立某些合同的要约的内容和形式作了严格的规定。所以在我看来,在一些比较特殊化的或者是价格昂贵的消费中,法律要充分担任起保护好消费者权益的角色,不仅要让消费者受到应得的权益,还要让经营者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四)完善撤回权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几种新型的比如点击合同和远程销售的合同逐渐涌现出来,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问题,这一类合同主要是指消费者在订立合同的一定期限内拥有反悔权,从而解除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而且,消费者在实行反悔权的时候不用给出特定的理由,从一个角度来说,就是消费者可以无理由撤销合同,这种合同模式并不是运用在所有的交易事项中,它仅仅针对于分期付款、信用消费以及远程销售等;因为在这类销售行为中,消费者无法通过实体比较来获取自己要购买物品的相关信息,从而导致消费者无法对自己的合同做出最为恰当的判断。 (五)赋予法定解除权 在我国的相关合同法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如果消费者是在受到经营者的欺诈的情况下与其订立的合同可以直接申请相关机构认定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消费者拿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在现实情境中,这一点是很难实现的。另外,法律还规定消费者解除合同效力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的方式,如果采用这一途径,则不需要消费者向相关机构列出证据,但是这相对于第一条来说更加难以实现,因为经营者本就本着欺诈消费者以此达到自己利益的目的,他是不可能与消费者协商解除合同效力的。所以,经过这两大讨论之后我认为,法律条款应直接赋予消费者在自己遭遇欺诈订立合同时解除合同效力的权利,而不是通过两个难以实现的途径。但是如果消费者遇到的情况仅仅只是经营者没有将全部的信息告知他们,抑或是只告知了好的信息而省略了不好的信息,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赋予消费者解除合同权,而应该是赋予他们撤销权。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值得我们考虑,那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并非经营者对消费者恶意或有意隐瞒相关信息,而是由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了隐瞒,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虽然没有相关的责任,但是法律仍然赋予消费者撤销权,因为这种行为可以将责任直接转嫁给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来说,它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去选择中介机构。 三、结语 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的权益保护成为了大众普遍关注的焦点,而如何利用《合同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相关机构的思考。我国《合同法》在颁布的这十余年间,其问题不断凸显出来,其中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还十分局限,仅仅只在几个条款中有所涉及,而且具体规定还并不明确,没有对消费者保护做出实质性的帮助。另外,这些保护消费者的条款在实施过程中也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它们大多数还仅仅只是停留在了形式上,没有对消费者构成实质性的保护,这与当今时代的发展来说十分不利,甚至是相互违背的。然而,尽管我国的《合同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上还十分不完善,但是值得庆幸的是,我国民法等一些其他的法律也逐渐开始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这对我国合同法来说无疑起到了一个补充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消费者已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构成部分,如何保护他们的权益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不断促进社会发展,文明和谐的需要,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马一德.解构与重构:“消费者”概念再出发[J].法学评论,2015,33(06):30-41. [2]胡文涛.普惠金融发展研究: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视角[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01):91-101. [3]杨东.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J].法学家,2014(05):64-76+177-178. [4]肖静华,谢康,吴瑶,冉佳森.企业与消费者协同演化动态能力构建:B2C电商梦芭莎案例研究[J].管理世界,2014(08):134-151+179. [5]韩杨,曹斌,陈建先,毛中根.中国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需求差异分析———来自1573个消费者的数据检验[J].中国软科学,2014(02):32-45. 作者:黄晴 单位:渤海大学经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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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2018-05-24 04:31:09 |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成果分析 | 2018/4/18 | 85 |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现在正处于历史发展的新时代,历史要求我们党用新的思想来引领我国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客观地反映和揭示了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变化发展的客…… |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现在正处于历史发展的新时代,历史要求我们党用新的思想来引领我国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客观地反映和揭示了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变化发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揭示了新时代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及其变化发展规律,为我们进一步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了理论方法,也为我国进一步深化经济领域的各项改革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一、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揭示了我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这样一个重大判断。新常态其中的一个特征就是增长速度换挡,就是从过去的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最近几年我们国家确定的GDP增长目标都没有超过7.5%,只有2013年和2014年定的是7.5%,再以后定的目标都是在逐步向下调减,2017年确定的增长目标是6.5%。今后,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努力实现经济向高质量方向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和过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常态的判断在内涵上和实际上是一致的,也是对我国发展实际的一个准确判断。现在量的不足已经不是最突出的问题了,我们有220多种产品的产量位居全世界第一,很多行业现在的产能不是少而是过剩,所以要去产能,但是问题在于质量还不够高。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高质量的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这与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要不相适应,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大供给侧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减少低端和低质量供给,进一步加大高质量和有效供给。坚持走创新驱动、质量优先、内涵式发展的道路。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经济领域的各项改革,加强顶层设计,为推进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是发展的质量要高,而不在于发展的速度要多快。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和进步,但长期存在和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未来我国经济发展要着力攻克发展方式粗放、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动力乏力的三大主要难题,在新时代我国经济实现迈向高质量的发展之路依然任重道远。 二、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阶段论,实现新时代 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新时代没有改变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的基本国情,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判断标准,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是按照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来划分的,当前我国社会生产力还处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水平上,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力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阶段或者称为欠发达阶段。在这个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是非常重要的。但同时也要认识到,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生改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对很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有可能持续十几年或者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期,在这一较长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必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我们要用变化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准确地把握和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发展的基本规律,努力掌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的历史趋势和阶段性特征。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也会随之而改变,这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可以发生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某个历史时期,但是这种变化没有也不可能改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和基本国情。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同时要更好地实现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大力发展生产力依然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任务 当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也随着我国社会阶段性的改变发生了转换。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改变成为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主要标志,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呈现出阶段性新特征。社会生产力不平衡发展,主要包括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产业之间的不平衡、城乡之间的不平衡、供需之间的不平衡等。社会生产力不充分发展主要包括有些领域生产力水平非常高,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是世界的领跑者,而有些领域生产力水平很低,还存在非常落后的状态,是世界的跟跑者。我国社会生产力呈现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特征,说明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一步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艰巨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牢牢抓好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协调推进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其他各方面建设。”我们要牢牢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下大力气解决社会生产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这仍然是当前的主要任务。 四、为全面深化经济领域的各项改革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改革就是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自我发展。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解放了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增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和潜能。我们的改革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前提下进行的,离开了这个前提条件,改革就容易迷失方向。经济体制改革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恰恰相反,改革是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更好的发展和完善。党的十九大吹响了改革发展新征程的号角,我们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围绕社会主义新时代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关键领域展开全方位和深层次的变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发展实现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使我国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中国的改革将朝着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方向发展,改革释放的红利将惠及全体中国人民。 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辟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 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创新成果,是我们党留给全国各族人民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对全人类作出的重大理论贡献,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资本论》中“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人民至上的政治立场,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作为党的奋斗目标,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新时代,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政治立场,与广大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将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实践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这一科学政治经济学判断,对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凸显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使命担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主要内涵表明,中国在当今世界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充分说明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发挥其巨大的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证明了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而且向全世界展现出了强大生命力。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既是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和全体中国人民的希望和期盼,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结合世界发展新形势和我国发展新机遇,坚持不忘初心、砥砺奋进,将社会主义中国带入新的伟大时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证明中国共产党不愧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这不仅有力地回答了在新时代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还为世界其他国家选择各自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提供了成功的案例。展望中国的未来,前途充满光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将在不远的将来成为现实。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坚忍不拔、锲而不舍,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壮丽篇章。”启航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目标,这是我们党走出历史周期律,达到长治久安、再攀高峰、再创辉煌新的长征,也是我们党为民族复兴履行使命、向中国人民兑现承诺新的长征。我们正面临着实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历史时期,一方面我们正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征途奋力冲刺,另一方面我们又朝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宏伟蓝图阔步前行。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奋斗目标,是我们党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的巨大历史贡献。 作者:柯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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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2018-05-24 04:31:11 | 当代中国政治主体性如何构建 | 2018/4/18 | 69 | 摘要: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建设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面临严峻的挑战,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政治主体性的构建。基于政治主体性的构建在社会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我国…… | 摘要: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建设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面临严峻的挑战,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政治主体性的构建。基于政治主体性的构建在社会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我国政治主体性构建的路径: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是主体性构建的基础;构建与完善公民政治参与平台;推动公权力与公民自由权利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当代中国;政治主体性;政治主体构建;民主政治 随着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人的政治主体性构建在社会民主政治实践中有着越来越广泛的诉求,它不仅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动力,而且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价值。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和完善的今天,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主体性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但是由于特殊的政治和历史因素,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政治主体性的构建也必然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对“人”的优先思考和科学认识,必须将“人”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主体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依据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了如下的探讨。 一、当代中国政治主体性构建的背景 首先,马克思主义理论实现了对人的主体性的深刻认识,并且提出了“人不仅是认识的主体,也是实践的主体、历史的主体”的科学论断,首次将人的实践活动作为研究的立足点,并通过分析人的实践活动中的能动性,深刻揭示了人的主体性。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主体性认识为当代中国确立“以人为本”的政治核心价值观奠定了基础;对于人的主体性论断指导我们在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必须将人的发展置于核心位置;同时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主体性论断也启示我们必须坚持从“人”的核心利益出发去解决当代中国发展面临的矛盾。当代中国政治主体性的构建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民主政治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价值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内涵所在。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八大,我们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发扬人民民主政治,人的政治主体性逐渐得到确认。发挥政治主体在当代中国政治实践中的自觉性、自主性以及创造性,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价值诉求,同时也是我们发展和完善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在很大程度上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政治的文明程度是政治主体性的实践反映,所以构建当代社会发展背景下的政治主体性,满足人的政治需要,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十分必要。最后,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转型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政治主体性的构建。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将我国社会从贫穷带向了富裕和美好,市场经济体制得到历史的确认,社会经济得到极大的发展,这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但是目前来看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政治发展水平的适应程度还不是特别高,所以进行政治主体性的构建有着促进国家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此外,当前我国社会改革步入深水区,社会面临历史转型的巨大压力,同时国际上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坚持中国精神,发扬中国文化,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主体性成为当代中国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政治问题。 二、当代中国政治主体性构建的路径 政治主体性的构建是一项包含历史色彩和时代色彩的系统性工程,所以要进行政治主体性的构建就需要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发展路径系统,也就是说依据某种逻辑结构进行科学的、有层次的系统化构建。我们明确的是要进行政治主体性的构建首先需要有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其次需要有政治主体的自觉意识,实现政治主体在良好的民主政治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就能够有力地推动我国政治主体性的积极构建。 (一)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是主体性构建的基础 对于政治生态环境的构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深化;二是精神秩序的重构。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以及经济制度的发展情况直接决定着政治以及政治体制的发展状况,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也步入深水区,不断深化和巩固市场经济体制,使之能够与我国的政治发展情况相适应是政治主体性构建的一个本质诉求。所以,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在经济制度的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政企关系的处理等方面进行积极的优化,努力为政治主体性的构建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其次,需要创造良好的思想环境,所以进行精神重构就势在必行,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之下,我国的社会精神面临着巨大的压力,通过对中国精神、中国文化的重构努力营造良好的精神秩序,良好的精神秩序是我们进行政治主体性构建的思想基础。 (二)平台搭建———构建与完善公民政治参与平台 党的十八大提出,我们党将“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放在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上,公民的“主人翁”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增强,但是主体意识在国家层面上仍然表现为弱势心态,所以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进行政治主体性的构建需要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度,搭建良好的参与平台十分重要。首先通过基层民主政治改革持续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基层民主的优势在于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政治参与渠道,有利于公民主体意识的增强。当前我国社会基层民主管理形式不断丰富和创新,民主实践形式不断完善,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所以接下来在基层民主管理上应该尽量为其自由而有秩序的发展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通过减少行政干涉减少政府部门在基层民主管理中的行政影响,确保每一位公民都能够积极地进行政治参与。其次要不断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国家的体制架构模式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权利配置情况,所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非常重要。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应该明确人大的权利范围从而实现对政府有效的监管。简而言之,就是要通过建立现代政府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良好的平台和空间。 (三)推动公权力与公民自由权利的协调发展 权利与权力是一对联系十分紧密的政治学概念,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重要表现,它的内涵和外延都十分广泛,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人的本质属性等多个方面。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公民的自由权利都被严重的忽视或者扭曲,甚至是置于公权力的对立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公民的自由发展也成了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应该积极协调好公权力和公民自由发展的关系,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党开展了一系列的拨乱反正,极大地解放了公民的自由权利,满足了公民利益与公民发展的真正诉求,但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依然要采取更加务实的措施确保公民的自由权利。此外由于公权力的存在在根本上仍然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发展和核心利益,民主的发展目标也正是公民权利的自由发展,所以必须积极妥善的处理公权力与公民自由权利的关系。 三、当代中国政治主体性构建的形态 在当代中国,政治主体性诉求的实现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和领导,也就是说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是政治主体性构建的最根本政治保障和政治途径,这其实就是当代中国政治主体性构建的形态。首先,中国共产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决定了我党执政的合法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最核心的执政力量,在中国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这种政治领导形态的外在表现就是: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的执政地位,党执政的集中体现就是党的领导。其次,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实质,我们党从诞生以来就一直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可靠的支持者和保障者,永远将人民利益和人民的自由、平等、完善的发展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我们党的领导实质就是通过广泛的动员和组织广大的人民群众,依法进行国家事务的管理,最终达到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政目的。再次,要确保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就必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党的执政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的能力,所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非常重要,对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提升:一是通过规范党和国家权力中心的关系,在民主制度的框架内充分发挥人大的积极作用,通过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来实现执政能力的提升;二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尊重和保障宪法和法律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威,提高党和国家对社会的治理和管理能力;三是不断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提升党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起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联动发展机制。提高党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也是确保党的生机和活力的最重要手段。只有不断完善党内民主才能为更广泛的人民民主树立良好的榜样,才能够推动人民民主的健康、有序发展。由于政治的文明化程度与政治主体的实现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政治文明取决于政治主体性的良好实现,但最终决定于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实现和受保障的程度,所以必须通过制度的优化和政治的合理运作,将政治主体性的本质诉求转化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实践。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社会整合及推动社会进步的功能日益增强,制度建设作为政治对现实要求的积极回应,对于我国的政治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是多年以来我国政治文明发展的积极成果,是与我国整个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的,所以我们能够看到,在整个政治制度框架内不仅有时代因素和历史因素,而且蕴含着丰富的人民民主精神。尽管当代社会背景下,我国的民主价值形态已经得到了制度保障和政治实践的深刻确认,但是民主实现形式或者说是政治主体性的构建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四、当代中国政治主体性构建的意义 构建政治主体性对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有着积极影响。首先,一方面政治主体性的构建使得更多的政治主体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这就会极大提升我国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另一方面政治主体性的构建可以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支点,对于民主政治形态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政治主体性的构建过程实质上就是民主政治实现、完善的过程。其次,在当代中国进行政治主体性的构建,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中国政治主体性的理性构建,能够有力地推动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以及一系列的政治管理制度建设的完善,政治体制的完善和政治管理制度的合理化将成为我国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政治财富。当代中国政治主体性的构建能够推动当代中国社会的健康发展。首先政治主体性的构建有利于我们深入贯彻“以人文本”的发展理念,从而能够更加合理地解决社会发展所面临的诸多矛盾,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扫清障碍。其次,基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哲学关系,中国特色政治主体性的构建,能够紧跟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并且与之相适应,通过完善政治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保证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其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最后,在当代社会文化背景下加快推进政治主体性构建,能够最大限度地弘扬中国精神,实现对中国精神秩序的重构,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气氛。政治主体性的构建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政治主体性的构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使人民能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主人,从而能够极大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其次,进行政治主体性的积极构建,能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由、全面的发展,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人”的真正价值。最后,政治主体性的理性构建能够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建设美好家园的热情,政治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将有利于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促进政治主体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振亚.人的政治主体性建构的理性自觉———解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另一种视角[J].政治学研究,2005(5). [2]陈思聪.论我国当代公民政治主体性的建构[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2. [3]王芬.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路径依赖及对策研究[D].曲阜:曲阜师范大学,2011. [4]杨琅玲.公民政治参与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1(7). 作者:孙瑜 张晶 单位:长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
政治发展论文 | { "79": { "category_1_x_lunwen.id": 79, "category_1.id": 2, "category_1.ts": "2018-05-24 02:07:18", "category_1.title": "法律论文" } } |
80 | 2018-05-24 04:31:14 | 就业指导教育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 2018/4/18 | 70 | 摘要: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育提升大学生职业素养,掌握更多求职知识与技能的重要途径,是贯穿于学生全部的学习和生活中。在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从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出发,根据就业的心理健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法治观教育…… | 摘要: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育提升大学生职业素养,掌握更多求职知识与技能的重要途径,是贯穿于学生全部的学习和生活中。在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从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出发,根据就业的心理健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法治观教育等多个方面提出看法,以增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确保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为大学生未来的求职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职业发展;就业指导;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逐步深入,社会分工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人们更愿意雇佣具有多方面技能的人才。面对严峻的社会现状,我们希望各高校能放眼未来,为学生们提供良好的就业指导。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育是以职业为出发点,以培养能力为中心,以培养学生的综合技能为宗旨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与高等教育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核心是培养的学生求职意识,对自身进行正确的职业规划,促使学生职业素质的形成。作为一名劳动者,如何顺利的就业并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人职业素质的高低,职业素质越高,就业也就越容易。 一、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和高校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联系 1、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前提和载体,思想政治教育是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育的核心。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强调,高校大学生是珍贵的人才资源,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十分重要,一方面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系统,为大学生生提供优质的就业创业环境,同时还要调整和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整体的思想政治素质,让他们了解与继承中国特色的伟大事业,对于实现中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实现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深入社会主义建设,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这些规定的提出决定了在高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及择业观,正确引导他们担负起祖国和人民的期望同时找到自己的人生目标。 2、高校全程化的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育始终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属性。在高校实施全程化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教育过程中,不仅是国家政府解决就业难问题和当代社会就业严峻性的迫切需求,还是高校培养大学生的客观要求。高校大学生拥有健全的择业观,培养他们的职业综合素质以及竞争能力、就业能力、对待工作的执行能力是高校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题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最终目标。但无论是高校的大学生择业观、就业观的形成,还是他们职业综合素质的提升,都是一个逐步完成的过程,需要在有充足的时间和可持续发展措施的保证下,一步一个脚印的去完成。全程化的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育应在大一就开始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全面的贯穿在整个大学生活中,由受过专业指导培训的老师有计划、有重点的去讲解,从成功的人生追求、择业观、就业观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指导。 二、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育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行系统整合的必要性 大学毕业生每年都会面临就业难的问题。追溯其原因,要从金融危机时期,各大高校实施扩招政策以及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开始,如今的大学生在三观上、择业就业观上还存在很多不健全的想法,心理素质、诚信意识等各方面能力还存在缺陷,这些都是他们在以后的职业生涯受到阻碍与影响的重要原因。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教育的主要载体,是应国家政府及教育部的要求,面向高校的大学生开设的一门公共必修课,目的在于提高大学生的职业素养与就业能力,为他们能实现理想的就业目标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融入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教育的策略 1、时刻坚持爱国主义思想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在时代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应该高举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理念,高等教育的发展也要时刻遵循这个理念。大学生学习过程中,学校应该将爱国主义的思想深入到学生的职业指导教育中去,全面要求学生培养高度责任感和爱国心,并将爱国主义思想贯穿到方方面面。这已经成为高校在指导学生实现就业、创业过程中必须具备涉及的内容。 2、以择业观为主线实施就业为指导的思想政治教育 对于高校大学生来说,择业观指的是他们对未来的规划和设想,体现了当代大学生对于自身未来发展的规划和设想,体现出大学生对于未来的一种向往和要求。学生的择业观深刻地影响着学生对未来职业的需求,对学生未来的择业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所以说,我们要以择业观为导向实施就业指导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高校要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士或者典型人物来校座谈,为学生讲述他们的成长事迹,帮助学生以榜样为例,从他们身上学到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减轻他们进入社会的压力。 3、以创业教育为主线实施就业为指导的思想政治教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当今人们除了依靠传统的就业方式实现自身的价值,还另辟路径选择自主创业来丰富自己。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多渠道就业创业”,依然将创业摆在了重要位置。未来是全民创新的时代,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高校毕业生一方面是社会的求职者,另一方面更应该成为新一代积极的创业者,在他们的努力之下能够为社会创造出一批又一批的新兴职业,为更多的人提供就业机会。所以说,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我们不仅要为学生灌输积极的创业思维,还要鼓励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能够造福社会,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创业,为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就业岗位,缓解社会的就业压力。 4、要深入贯彻以法治和诚信为核心的政治思想导向 当今社会越来越看重人的诚实守信以及遵纪守法意识,高校毕业生应该时刻将其铭记于心。如此一来,高校就更应该对大学生提供必要的法律教育和诚实守信教育,提高他们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并且还要积极的引导学生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自主创业和择业求职,引导他们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坚持做到诚实守信,在自己的利益得到损害时要勇敢的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避免出现违法的行为。5、让学生拥有积极健康向上的就业心理素质在当今严酷的就业形势之下,大学生在充满竞争和压力的牢笼之下拥有一个健康积极的心理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拥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才能帮助他们在就业的过程中承受社会的种种压力,否则学生在大学毕业找工作的过程中就难免会出现不自信、紧张不安、盲目攀比等很多不良的心理问题。针对于此,高校应该引导学生在正确认识自身问题的基础上对自己做出全方位的评价,一方面不要高估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也不要过于自卑,低估自己,避免两种现象的出现。在此基础上,高校应该对学生做出积极的心理指导,引导学生能够快速走出困境,在求职择业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时,要不断地为他们指引道路,帮助他们从不安中走出来,保证他们能够在自主创业和择业的过程中找准方向,要发挥自身的长处避开自身的短处,在就业面试过程中积极的把握机会迎接挑战,也懂得竞争,正确面对问题和困难,保持积极的心态,将自身的潜力挖掘出来,顺利地实现就业和创业,让自身价值能在职业发展过程中得以体现。 6、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和就业指导人员的密切配合 为了让学生能够全方位的得到进步,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学校应该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和就业指导人员在工作上高度结合起来,思想教育理论课的老师针对就业指导中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教学深入分析。同时,班主任以及相关院系的老师还要积极辅导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就业指导和心理上的辅导,要及时解决学生中出现的心理问题,对于有条件的学校还要配备有关就业指导的专业咨询人员,让他们从事专业的就业指导咨询工作,为学生求职择业解疑答惑,做到对每位学生的高度的思想教育。综上所述,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我们应该正确的引导高校毕业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和择业观,纠正当代大学生在求职和择业时的思想漏洞,积极培养学生的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培养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以积极的心态去迎接社会上带来的种种压力,帮助大学生梳理主动适应恶劣环境的素质和水平,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在大学生职业发展和就业择业中的指导作用,同时要求大学生有创新型的头脑能够发挥自身的想象去自主创业,为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就业岗位并能够向社会传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刘春.就业指导课程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J].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013,(01). [2]程文浩,张江.基于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探讨[J].思想教育研究,2009,(02). [3]刘英.新形势下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思想政治教育相融合的具体途径[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4). [4]黄继平.全程化就业指导中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及对策[J].教育与职业,2016,(13). [5]富恩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及实现路径探论[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6,(01) 作者:李晓琴 单位:新疆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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