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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2017-09-17 21:23:51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通知 | 2017-09-06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 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49号 河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充分利用各地区风能资源,推动风电新技术应用,提高风电市场竞争力,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7]19号)的要求,河北、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五省(区)向我局报送了本地区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为推动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相关省(区)报来的示范项目予以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河北、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相关省(区)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总规模70.7万千瓦。示范项目的上网电价按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所发电量不核发绿色电力证书,在本地电网范围内消纳。 二、相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经验,做好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组织、保障和监管工作。结合本地区风能资源条件和风电产业新技术应用条件,组织风电开发企业科学制定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建设方案。协调落实好示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及时核准示范项目和配套的输变电设施。加强对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必要的运行信息要及时向全社会公布,切实保障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 三、国家电网公司要协调相关省(区)电力公司做好示范项目配套送出工程的建设工作,结合示范项目建设时序合理编制相关输变电设施的建设方案,确保配套电网送出工程与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同步投产。示范项目建成后,要及时与风电开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同时创新调度运行机制,充分挖掘系统调峰能力和消纳潜力,优先满足项目消纳需求,确保全额消纳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所发电量,使项目建设切实发挥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 四、各项目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质量,按计划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相关技术单位要协助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开发企业做好示范项目技术支持,确保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开发经济性、技术先进性和运行可靠性,保障示范项目与系统协调运行。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积极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及时投产和顺利运行。请相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时总结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行经验,并将示范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我局。 附件: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 国家能源局 2017年8月31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49号 | 000019705/2017-00116 | 国家能源局 | 2017-08-31 | 1 | 2017-09-17 21:23:51 | 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 | P020170906559966958155.doc | |||
2 | 12 | 2017-09-17 21:26:22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建立中国参与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的通知 | 2017-07-24 | 国能综通国际[2017]5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建立中国参与 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1991年以来,我国定期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以下简称APEC)框架下能源合作机制,国家能源局现为中方参与相关合作的牵头部门。目前,在APEC能源工作组框架下共设有清洁化石能源专家组、能源数据分析专家组、能效和节能专家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专家组、低碳示范城镇任务组、能源弹性任务组、APEC可持续能源中心、APEC能源研究中心等合作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机构参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能源领域相关活动、统筹推动中国在APEC能源工作组的合作、提升工作成果的影响力,经研究,国家能源局拟牵头成立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以下简称网络),具体参与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员单位 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技术机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加入网络。 二、工作规则 网络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包括:参与APEC能源工作组框架下相关专家组、任务组等的政策和技术合作活动;参与和实施APEC能源领域项目;参与APEC框架下能源领域奖项评选;在华举办APEC框架下能源合作活动等。 网络成员单位在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指导下,按照APEC工作规则参与相关合作活动,并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工作进展。网络成员单位自行承担参与APEC能源领域相关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对不按规则要求开展工作的单位将取消网络成员身份。非网络成员单位不得在APEC框架下开展能源领域相关工作。 我局将择优选择若干网络成员单位作为APEC能源工作组下设专家组及任务组的国内对口单位。各对口单位需指定至少一名熟悉相关业务、英语水平流利的专家承担相关工作。工作职责包括: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参与APEC能源领域相关活动的工作建议;对拟申请的能源领域APEC基金项目建议书进行技术评议;对拟推荐的APEC能源领域相关最佳案例等进行技术评议;参加APEC能源工作组相关会议;完成国家能源局国际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报名程序 (一)国内相关领域具有较好技术实力、熟悉APEC工作要求、具有丰富国际合作经验的单位自愿填写《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成员单位申请表》,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交申请表。 (二)我局对报名单位进行审核,筛选符合要求的单位作为网络成员单位。 (三)每两年进行一次网络成员单位重新确认和增补工作。 四、联系人 申请表请于8月31日前提交至APEC可持续能源中心卢金(电话:022-27400847;18522859495;电子邮箱:lujinww@live.cn)。 申请成为APEC能源工作组下设专家组及任务组的国内对口单位,请联系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朱轩彤(电话010-68505630)。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积极有序参与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相关工作。 附件: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成员单位申请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7月17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建立中国参与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的通知 国能综通国际[2017]59号 | 000019705/2017-00100 | 国家能源局 | 2017-07-17 | 2 | 2017-09-17 21:26:22 | APEC能源合作伙伴网络成员单位申请表 | P020170724557557845449.docx | |||
3 | 20 | 2017-09-17 21:27:12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 2017-07-03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 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17]43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能源企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工作有关要求,结合能源监管工作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升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社会知晓度,引导社会公众通过12398热线参与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12398热线监督服务作用,维护良好的能源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家能源局重组后,12398热线监督服务范围已从电力拓展到了整个能源领域,功能涵盖了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等多个方面,已发展成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以及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能源企业要站在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高度,普及12398热线标识,加强12398热线宣传工作,畅通人民群众诉求渠道,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切实做好有关场所和载体的12398热线标识普及工作。有关能源企业及所属企业要在门户网站首页位置公示12398热线标识,并建立与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首页位置12398热线专栏的链接,方便社会公众了解12398热线。各电网企业要在客服中心、营业场所门口显著位置固定公示12398热线标识(见附件),在电费单据、停止供电通知书等业务单据上印制12398热线标识,在营业场所宣传自身品牌、供电服务热线时,同步对12398热线进行简介。 三、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12398热线标识宣传工作。有关能源企业要增强宣传12398热线的主动性,在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同步、及时转发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每月、年度定期发布的《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并建立查证属实投诉举报事项内部考核评价机制。各电网企业要在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披露供电服务有关信息时,同步告知人民群众有拨打12398热线投诉举报的权利。 四、确保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取得实效。有关能源企业要加强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的组织领导,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度,明确任务分工;要跟踪检查所属企业开展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情况,做好督促检查和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宣传12398热线;要指导管辖区域内有关能源企业开展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并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标识普及工作;要全面检查管辖区域内有关能源企业的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并在2018年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反馈管辖区域内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情况。 2012年8月15日印发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12398投诉举报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办稽查〔2012〕87号)即行废止。 附件: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牌制作要求及式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15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90 | 国家能源局 | 2017-06-15 | 3 | 2017-09-17 21:27:12 | 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牌制作要求及式样 | P020170703493501501991.doc | |||
4 | 29 | 2017-09-17 21:27:57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和《流... | 2017-06-08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和《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 资料报表(试行)》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国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国开投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加强水能资源利用管理,科学界定、规范水能利用标准,建立健全水能利用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水电站水能利用情况分析及统计工作,推动水能有效利用,我局组织编制了《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和《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资料报表(试行)》,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 2. 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 3. 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资料报表(试行)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27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和《流域梯级工程特性及运行情况资料报表(试行)》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70 | 国家能源局 | 2017-05-27 | 4 | 2017-09-17 21:27:57 | 附件1 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 | P020170608564530068726.doc | |||
5 | 35 | 2017-09-17 21:28:07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 2017-05-22 | 急 国能发资质〔2017〕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 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有关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及《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等四个文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 2.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3.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 4.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3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61 | 国家能源局 | 2017-05-03 | 5 | 2017-09-17 21:28:07 | 附件一: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 | P020170522553194473946.docx | |||
6 | 38 | 2017-09-17 21:28:27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拟组建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的函 | 2017-05-11 | 国能综函科技[2017]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拟组建能源行业 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转来《关于报送“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组建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方案”的请示》(中电协[2017]57号)。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请你们结合职能认真研究,主要就拟筹建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名称、领域、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提出意见及建议,并于6月10日前反馈至我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联系电话:010-68505825 电子邮箱:nb_standard@126.com 附件: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4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拟组建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的函 | 000019705/2017-00056 | 国家能源局 | 2017-05-04 | 6 | 2017-09-17 21:28:27 | 能源行业超级电容器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 | P020170511382799423822.docx | |||
7 | 39 | 2017-09-17 21:28:28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7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 2017-05-10 | 国能综安全[2017]250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7年全国水电站 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有关要求,现将电力行业559座注册登记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有关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健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标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建立与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应急联动和协调机制,确保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职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辖区内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大坝中心要加强对运行水电站大坝的技术监督服务和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不断提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附件:2017年全国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4月28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7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 000019705/2017-00054 | 国家能源局 | 2017-04-28 | 7 | 2017-09-17 21:28:28 | 2017年全国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 | P020170510402953390203.docx | |||
8 | 40 | 2017-09-17 21:28:30 |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 | 2017-05-10 | 国能电力[2017]10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 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电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社会用电增速放缓,煤电行业面临利用小时数持续下降、规划建设规模较需求偏大等问题。为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促进煤电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完善了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指标体系分为煤电建设经济性预警指标、煤电装机充裕度预警指标、资源约束指标。其中,煤电建设经济性预警指标为建议性指标,体现了在当地建设煤电项目的经济性,为发电企业规划建设煤电项目提供决策参考;煤电装机充裕度预警指标和资源约束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反映了在当地建设自用煤电项目的可行性。最终风险预警结果由约束性指标的最高评级确定。预警结果由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绿色三个等级。 二、煤电建设经济性预警指标基于2020年各省(区、市)新投运煤电项目的预期投资回报率,分为红色、橙色、绿色三个等级。投资回报率低于当期中长期国债利率的为红色预警;投资回报率在当期中长期国债利率至一般项目收益率(电力项目通常为8%)之间的为橙色预警;投资回报高于一般项目收益率的为绿色。煤电项目预期投资回报率计算方法见附件1。 三、煤电装机充裕度预警指标基于2020年各省(区、市)电力系统备用率,分为红色、橙色、绿色三个等级。煤电装机明显冗余、系统备用率过高的为红色预警;煤电装机较为充裕、系统备用率偏高的为橙色预警;电力供需基本平衡或有缺口的、系统备用率适当或者偏低的为绿色。各省(区、市)电力系统参考备用率见附件2。 四、资源约束指标基于各省(区、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水资源量、煤炭消费总量以及其他相关资源情况,分为红色、绿色两个等级。对于大气污染形势严峻、水资源量不足、煤炭消费总量亟需控制,或者存在其它资源约束煤电规划建设的,资源约束指标为红色预警;其余为绿色。 五、2020年分省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结果见附件3。为有力有序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风险预警结果为红色和橙色的省份,要暂缓核准、暂缓新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下同),并在国家指导下,合理安排在建煤电项目的建设投产时序;风险预警等级为绿色的省份,也要充分考虑跨省(区)电力互济等因素,在国家指导下,有序核准、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 六、在煤价、电价等关键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者相关重大政策出台后,将及时更新风险预警结果,另行补充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煤电项目预期投资回报率计算方法 2.各省(区、市)电力系统参考备用率 3.2020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 国家能源局 2017年4月20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7]106号 | 000019705/2017-00053 | 国家能源局 | 2017-04-20 | 8 | 2017-09-17 21:28:30 | 煤电项目预期投资回报率计算方法 | P020170510400277298864.docx | |||
9 | 41 | 2017-09-17 21:28:30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05-03 | 国能监管[2017]11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供电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7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用电报装工作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压缩时间、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在充分征求有关电网(供电)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7年4月20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7]110号 | 000019705/2017-00051 | 国家能源局 | 2017-04-20 | 9 | 2017-09-17 21:28:30 | 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 | P020170503408924291664.doc | |||
10 | 57 | 2017-09-17 21:30:25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通知 | 2017-02-06 | 国能规划[2017]3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16〕1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申报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规划〔2016〕48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审核认定工作,经专家评选、现场核实、网上公示等工作程序,确定了首批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共安排23个项目,其中,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17个、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6个(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严格遵循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做好示范项目推进工作,确保示范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首批示范工程原则上应于2017年6月底前开工,在2018年底前建成投产。 三、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合理把握相关能源项目建设节奏,具体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中涉及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三北”地区应严格消化存量,其他地区应在优先消化存量的基础上,再发展增量。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要跟踪项目进展情况,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及建议,确保示范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示范效果。 四、有关电网、气网、热力管网企业要做好示范项目配套工程建设规划,及时开展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研究制定示范项目并网运行方案,提供及时、便捷、无障碍接入上网和应急备用服务,实施公平调度。 五、示范工程实施“能进能出”机制。已列入首批示范工程的项目,如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示范要求,或2017年6月底前仍未能开工,将予以取消。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可将本地区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适时开展后续示范工程的审核认定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也可按照《实施意见》和《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推出具有地方特色、规模合理、就地平衡消纳的示范工程,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六、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后,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符合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要求的,作为实施范例进行推广,不符合的,不再作为示范项目推广。 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和运行监管,推动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有效实施。 附件: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项目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月25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通知 国能规划[2017]37号 | 000019705/2017-00011 | 国家能源局 | 2017-01-25 | 10 | 2017-09-17 21:30:25 | 首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项目名单 | P020170206594111927543.docx | |||
11 | 61 | 2017-09-17 21:30:54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2017-01-13 | 国能科技[2016]39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践行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贯彻能源发展规划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能源技术革命,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能源技术创新 “十三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30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6]397号 | 000019705/2016-00541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30 | 11 | 2017-09-17 21:30:54 | 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 | P020170113571241558665.pdf | |||
12 | 76 | 2017-09-17 21:32:00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2016-12-16 | 国能新能[2016]35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核集团、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国电投集团、三峡集团、神华集团、中节能集团、中电建集团、中能建集团、中广核集团,各地方电网企业,各太阳能领域相关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 为促进太阳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太阳能多元化应用,推动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将编制的《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354号 | 000019705/2016-00412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08 | 12 | 2017-09-17 21:32:00 | 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 | P020161216571084852847.doc | |||
13 | 78 | 2017-09-17 21:32:18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 2016-12-14 | 国能综科技[2016]84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6年度能源行业 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根据《能源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现将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共计70项,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标准起草单位抓紧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项目汇总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7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国能综科技[2016]848号 | 000019705/2016-00400 | 国家能源局 | 2016-12-07 | 13 | 2017-09-17 21:32:18 | 2016年度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项目汇总表 | P020161214377535202132.xls | |||
14 | 86 | 2017-09-17 21:32:50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6-11-22 | 国能电力[2016]30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推动实施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充分发挥能源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推进电力行业高效清洁、绿色低碳发展,加强电力行业发展新形势下的电力示范项目管理,特制定《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1月11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304号 | 000019705/2016-00373 | 国家能源局 | 2016-11-11 | 14 | 2017-09-17 21:32:50 | 《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 P020161122556662413611.doc | |||
15 | 91 | 2017-09-17 21:33:18 |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 2016-10-17 | 国能新能[2016]280号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 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河北、河南、安徽、山西、山东、湖北、陕西、云南、甘肃、吉林、江西、江苏、湖南、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各相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建设,我们组织各地区编制了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经对各地区报送实施方案中各项目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现将近期具备建设条件的第一批项目予以下达,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本批光伏扶贫项目总规模516万千瓦,其中,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共计218万千瓦,集中式地面电站共计298万千瓦。有关项目信息见附件。 二、 各贫困县所在地市(县)政府应建立光伏扶贫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并按照办法进行收入分配管理。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应结合设施农业、林业、渔业、生态保护等建设,除了政府投入部分折股量化给贫困户的相应扶贫收益,优先使用贫困户劳动力,发挥项目综合扶贫效益。 三、 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扶贫部门健全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机制,做好扶贫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尽快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办理项目备案等手续,争取早日建成发挥扶贫效益。 四、 各有关市县级政府要按照中央扶贫工作精神,按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协调国土、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项目落实有关建设条件,协同落实好国家支持光伏发电和扶贫相关政策。 五、 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尽快与项目对接,进行项目贷款条件审核,按照支持光伏扶贫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机制落实贷款优惠条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有关贷款条件做好融资保障。 六、 项目投资主体要按照实施方案抓紧开展工程建设,组织好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等工作,严格工程建设质量,提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确保光伏扶贫项目建成后可靠运行。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好资金统筹使用,优先保障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各有关市县级政府要统筹做好项目后续运维工作,特别是给户用系统提供必要的运行维护保障,确保其正常发电。 七、 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尽快组织电网公司落实村级(含户用)扶贫电站接网方案,优先将有关电网建设和改造纳入最新批次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电网公司对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要尽快制定接入系统设计,落实有关工程建设投资,按照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接网手续,确保接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期投入运行。 八、 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扶贫部门组织光伏扶贫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工程建设进度、运行和扶贫收益分配、扶贫对象等相关信息,并在情况变化后及时更新。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280号 | 000019705/2016-00364 | 国家能源局 | 2016-10-17 | 15 | 2017-09-17 21:33:18 | 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汇总表 | P020161018321047416451.docx | |||
16 | 97 | 2017-09-17 21:33:47 |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 | 2016-09-14 | 国能新能[2016]22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 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北、西北能源监管局,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国家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5号)要求,为推动我国太阳能热发电技术产业化发展,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第一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名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组织专家对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第一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共20个,总计装机容量134.9万千瓦,分别分布在青海省、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具体项目名单见附表。 二、各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示范项目建设。各示范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其参加评审时承诺的技术指标要求(具体指标见附表)。请水电规划总院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实施中的技术路线和指标进行监测评价。 三、各示范项目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备案,尽早开工建设。请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将有关情况按季度报送国家能源局。未按时备案和备案后长期不开工的项目,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向国家能源局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建成投产。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竣工验收方案,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指导项目验收,并将项目的验收报告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 五、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施工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等相关各方应加强协作,联合攻关,形成集成技术能力并保障示范项目按时建成投产,尽早发挥产业化示范效果。 六、有关电网企业要配合做好示范项目配套电网建设规划,按照示范项目的计划建设进度,及时开展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并提前研究各示范项目投产后的并网运行方案,确保示范项目发电量全额消纳。 七、为保障太阳能热发电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化发展,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在“十三五”时期,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均应纳入国家能源局组织的国家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统一管理,且只有纳入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才可享受国家电价补贴。 附表: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3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223号 | 000019705/2016-00354 | 国家能源局 | 2016-09-13 | 16 | 2017-09-17 21:33:47 | 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名单 | P020160914549671668370.doc | |||
17 | 103 | 2017-09-17 21:34:10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 2016-08-10 | 国能综安全[2016]490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我局编制了《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现印送你们,供工作参考。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8月5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490号 | 000019705/2016-00343 | 国家能源局 | 2016-08-05 | 17 | 2017-09-17 21:34:10 | 《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 P020160810571902170892.docx | |||
18 | 107 | 2017-09-17 21:34:37 |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 2016-08-04 | 国能电力[2016]184号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 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厅(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结合各省(区、市)报送的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计划,经研究,现将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详见附件)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是煤电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高效清洁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积极有序推进本地区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 二、各省(区、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在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实施,确保按期完成2016年各项目标任务,确保机组改造后的能效水平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各省(区、市)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报送上季度改造工作进展,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对于逾期不报、信息报送不全等情况,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四、按照国办督查室要求,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6年下半年对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进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改造工作进展、政策落实、改造效果、信息报送等方面内容,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28日 |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184号 | 000019705/2016-00339 | 国家能源局 | 2016-06-28 | 18 | 2017-09-17 21:34:37 | 附件: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 | P020160804573387244923.xlsx | |||
19 | 109 | 2017-09-17 21:34:4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的函 | 2016-07-29 | 国能综监管[2016]47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的函 华北能源监管局: 报来《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印发有关事宜的请示》(华北监能市场〔2016〕23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现函复如下: 一、制定《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和京津冀能源协同发展要求,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精神。为稳妥有序推进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请你局按照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和“安全第一”的原则以及鼓励和规范电力直接交易的有关要求,对所报《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 二、请你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市场主体开展业务培训,尽快启动京津唐电网电力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力争到2016年底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达到全社会用电量的20%。 三、请你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京津唐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的起步工作,要按照市场竞价、平等竞争的原则推进直接交易,并为京津冀电力市场开展现货交易做好准备。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前,依托华北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直接交易,请你局指导华北电力交易中心加快交易平台建设,保障交易有序开展。 五、请你局尽快制定相关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电力市场监管体系,依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附件: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修改建议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7月27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的函 国能综监管[2016]472号 | 000019705/2016-00336 | 国家能源局 | 2016-07-27 | 19 | 2017-09-17 21:34:44 | 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修改建议稿) | P020160729378846252154.doc | |||
20 | 121 | 2017-09-17 21:35:36 |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6-06-13 | 国能新能〔2016〕16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 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 根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2015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运行情况、电力市场条件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6年下达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810万千瓦,其中,普通光伏电站项目1260万千瓦,光伏领跑技术基地规模550万千瓦。各省(区、市)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和光伏领跑技术基地规模见附件。 二、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三、对不具备新建光伏电站市场条件的甘肃、新疆、云南停止或暂缓下达2016年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光伏扶贫除外)。山东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全部用于光伏扶贫。全国光伏扶贫建设规模另行下达。 四、鼓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建立招标、优选等竞争性方式配置光伏电站项目的机制,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上网电价下降。对于采取竞争方式配置项目且显著推动上网电价下降的地区,其当年建设规模可直接按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平均降幅(比例)的2倍予以调增,调增的规模仍按竞争方式分配给具体项目。 五、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此规模配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清单,于2016年7月底前报送我局,抄送本地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电网公司,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项目单位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信息。2016年12月31日以后,各地区纳入2016年新增建设规模的项目清单不可变更。 六、光伏领跑技术基地应采取招标、优选等竞争性比选方式配置项目,而且应将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在10万千瓦以上,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须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基地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等工作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基地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国家能源局对基地项目建设给予指导和监督。 七、各级电网企业应配合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落实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对列入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应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和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 八、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季公开发布本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信息,包括在建、并网及运行等情况,以引导各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通过信息平台,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办理电网接入各环节的服务、全额保障性收购、电费结算和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管。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统计。 附件:1.2016年各省(区、市)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 2.2016年光伏领跑技术基地建设规模 国家能源局 2016年6月3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166号 | 000019705/2016-00319 | 国家能源局 | 2016-06-03 | 20 | 2017-09-17 21:35:36 | 附件1:2016年各省(区、市)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 | P020160613519981923270.docx | |||
21 | 124 | 2017-09-17 21:35:54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6-06-06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139号 | 000019705/2016-00315 | 国家能源局 | 2016-05-17 | 21 | 2017-09-17 21:35:54 |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 | P020160606511645707541.pdf | ||||
22 | 126 | 2017-09-17 21:36:05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6年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 2016-05-26 | 国能综安全[2016]30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6年煤电超低排放 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电力行业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检查对象 从即日开始,至2016年12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对开展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的燃煤电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内容以《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查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所列检查条款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手册》所列检查条款,各单位可结合改造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手册》的基础上完善本单位的检查内容,《手册》具体见附件。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工作采取电力企业自查整改与派出机构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电力企业组织所属燃煤电厂按照《手册》内所列检查条款(不限于)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各派出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抽查辖区内企业,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 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电力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改造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改造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精心组织检查工作,制定检查方案,以《手册》为基础,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检查内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梳理,仔细整改。发电企业要围绕《手册》所列检查内容逐项梳理,多层次、全方位排查改造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不留死角;要针对排查过程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整改,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确保不留隐患。 (三)认真总结,不断提高。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根据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突出矛盾和典型问题,完善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的工作水平。 各派出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请于2016年11月1日前将本单位10月底前检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66597372 传真电话:010-66597462 电子邮件:fdsafety@163.com 附件: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查手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5月19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6年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 000019705/2016-00312 | 国家能源局 | 2016-05-19 | 22 | 2017-09-17 21:36:05 | 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查手册 | P020160526397881297943.doc | |||
23 | 154 | 2017-09-17 21:58:08 |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 | 2016-03-03 | 国能新能〔2016〕5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要求,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障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现就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重要性。可再生能源代表未来能源发展的方向,是减排温室气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对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制定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并建立相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有利于在能源规划、建设、运行中统筹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利于确保节能减排、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国家能源局根据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和能源消费水平,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制定各省(区、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和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并予公布。鼓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更高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 三、制定科学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各省(区、市)能源发展规划应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重要发展指标,明确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并以此为依据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深入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内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明确本行政区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布局、重点工程及保障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的有效措施,与国家能源局衔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执行。 四、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和义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工作机制,督促各地区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各级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含售电企业以及直供电发电企业)的供电量(售电量)规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最低比重指标,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输送和消纳责任,建立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激励机制。各主要发电投资企业应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生产,国家能源局对权益火电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投资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投资和生产情况按年度进行监测评价。 五、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体系,会同统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等指标按年度监测,定期上报国家能源局。各电力交易机构、各电网企业、各发电企业按月向全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国家能源局对报送数据进行核实后,按年度公布监测和评价结果。 计入监测和评价口径的可再生能源包括纳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的各类可再生能源电力、热力和燃料。未计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的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热水、地热能、农村沼气等)利用量暂作为补充参考,在国家建立准确的统计体系后再纳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六、研究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是各供(售)电企业完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指标情况的核算凭证。国家能源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登记及交易平台,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经营者(含个人)按照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核发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作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以及所发电量来源于可再生能源的属性证明。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可通过证书交易平台按照市场机制进行交易。根据全国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的要求,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证书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的要求。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碳减排交易和节能量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分步开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工作。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2015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于2016年3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在研究制定“十三五”可再生能源规划过程中,提出各省级行政区域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随文印发。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能源发展规划及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附件: 1.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 2.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核算方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2月29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能新能〔2016〕54号 | 000019705/2016-00221 | 国家能源局 | 2016-02-29 | 23 | 2017-09-17 21:58:08 | 附件一: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doc | P020160303556221107017.doc | |||
24 | 157 | 2017-09-17 21:58:26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6-02-02 | 国能法改[2016]2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 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能源局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月27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6]20号 | 000019705/2016-00216 | 国家能源局 | 2016-01-27 | 24 | 2017-09-17 21:58:26 | 国家能源局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 | P020160202334753834327.doc | |||
25 | 158 | 2017-09-17 21:58:27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2016-02-02 | 国能综核电[2016]47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核电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月22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能综核电[2016]47号 | 000019705/2016-00215 | 国家能源局 | 2016-01-22 | 25 | 2017-09-17 21:58:27 |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P020160202328947101676.docx | |||
26 | 159 | 2017-09-17 21:58:27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光伏发电项目与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16-01-18 | 国能综新能[2016]1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 光伏发电项目与国家可再生能源 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水电规划总院: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做好存量光伏发电项目与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的衔接,现对已建成和在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含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下同)进行全面摸底复核,将符合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纳入平台管理,为后期项目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奠定基础。现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确认纳入各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名单,并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填报2013年底前已核准(备案)、但未纳入前五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内的光伏电站项目清单,具体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 二、填报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内项目。各地上报的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规模分别不得超过我局下达的相应规模。具体格式和要求见附件2。 三、填报2015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内项目。各地上报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不得超过我局下达的相应规模。具体格式和要求见附件3。如与2015年上半年报送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有差异的,请详细说明情况。 四、填报除上述项目外已经开工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具体格式和要求见附件4。自2014年1月1日起,国家能源局对光伏发电项目开始实行年度规模管理,未列入年度规模清单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将不予认可。 请各单位于2016年1月22日前将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报送我司,电子文档同时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收集汇总报送信息,形成总体情况报告报送我司,同时向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开放信息查询服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做好核实和相关监管工作。 联系人: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邢翼腾 电话:010-68555840 邮箱:xingyiteng@126.com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王烨 电话:010-51973122 13366640357 邮箱:renewable2020@126.com 附件:1、截至2013年底已核准(备案)光伏电站项目统计表 2、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报送表 3、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报送表 4、2013年底前未核准(备案)、2014年以后未纳入建设实施方案的已开工光伏电站统计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月11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光伏发电项目与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6]18号 | 000019705/2015-00212 | 国家能源局 | 2016-01-11 | 26 | 2017-09-17 21:58:27 | 附件1:截至2013年底已核准(备案)光伏电站项目统计表 | P020160118354087183955.doc | |||
27 | 163 | 2017-09-17 21:58:36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的通知 | 2016-01-04 | 国能科技[2015]39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 项目表(2015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支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管理等问题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49号)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开展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并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下制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相关标准,为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为配合《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等产业政策的落实,促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的实施,国家能源局结合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对标准化提出的新需求和近年来的工程建设实践,组织能源行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优化和补充完善,形成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现予印发。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标准项目研究、标准制(修)订和宣贯等工作。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能源行业电动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咨询。 电话:010-63414363 电子邮箱: liuyongdong@cec.org.cn 附件: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 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编制说明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1月4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5]394号 | 000019705/2015-00209 | 国家能源局 | 2015-11-04 | 27 | 2017-09-17 21:58:36 | 附件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 | P020160104372027349972.pdf | |||
28 | 166 | 2017-09-17 21:58:49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 | 2015-12-22 | 国能法改[2015]44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 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 各获奖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国能政策[2011]268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经过各单位推荐申报、专家初评、专业小组评审、全体评审专家组评审、国家能源局专题会议审议、公示等程序,评出一等奖5项、二等奖19项、三等奖21项,现予公布。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16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5]440号 | 000019705/2015-00136 | 国家能源局 | 2015-12-16 | 28 | 2017-09-17 21:58:49 | 2014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 | P020151222560001832997.doc | |||
29 | 167 | 2017-09-17 21:58:50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 2015-12-16 | 国能法改[2015]42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要求,与当地政府工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工作相衔接,认真做好公布工作。 附件:1.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行政工作流程图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1月25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5]425号 | 000019705/2015-00132 | 国家能源局 | 2015-11-25 | 29 | 2017-09-17 21:58:50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 P020151216369118132411.xls | |||
30 | 172 | 2017-09-17 21:59:06 |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 2015-10-16 | 国能新能[2015]35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国能法改〔2015〕199号)等文件要求,提升新能源行业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管理机制,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现就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政策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及其配套送出工程均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管理,包括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成、在建和新建项目及其配套送出工程。信息平台是国家能源局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信息平台相关数据版权和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原“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信息管理平台”自2015年11月1日起停运。 二、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各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或复核信息平台工作账号,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项目单位通过信息平台上报项目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年度规模管理。对实行年度规模管理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当年累计安排的项目新增规模不得超过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规模,否则信息平台将不予接受。 三、对于申请办理核准(备案)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由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备案)申请时,登录信息平台生成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以下简称“项目代码”),并在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予以明确。项目代码作为政府监管项目建设及项目申报电价附加补助信息识别的依据。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和管理本地区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 四、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新能源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核准(备案)、建设、并网及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相关信息、年度规模管理信息和配套接网工程衔接及建设进展情况,对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接入新能源发电项目以及并网后的优先上网情况进行监管。 五、新能源发电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如实填报项目前期工作、核准(备案)、建设、并网及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纳入补贴目录及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六、各电网企业应及时填报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建设进度,并在受理发电项目单位并网申请后登录信息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对于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需申报补助目录的接网工程,发电企业应及时填报接网工程核准及投产信息并申报补助目录。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受理项目申请的电网企业将相关信息打包后,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个人可登录信息平台进行复核。 七、国家能源局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各阶段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并按时将行业发展情况对社会进行公开,引导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信息平台自发文之日起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满一年后将自动转入正式运行。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本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落实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工作,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填报说明 2015年9月28日 国家能源局 |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358号 | 000019705/2015-00090 | 国家能源局 | 2015-09-28 | 30 | 2017-09-17 21:59:06 |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填报说明 | P020151016595431376907.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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