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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2017-09-17 22:24:08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 | 2014-12-12 | 国能新能〔2014〕53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大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广核、神华、三峡,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 为落实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沿海地区风能资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海上风电价格政策,编制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促进沿海地区治理大气雾霾、调整能源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海上风电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海上风电持续健康发展。 二、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项目共44个,总容量1053万千瓦,具体项目见附表。列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列入核准计划,应在有效期(2年)内核准。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重新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对于今后具备条件需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新项目,待开发建设方案滚动调整时一并纳入。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与海洋、海事、军事等部门沟通协调,简化管理程序,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秩序,按风电项目核准权限核准项目建设,做好监督管理。 四、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列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和安排建设资金,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海上风电项目与配套电网同步建成投产。 五、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内项目的建设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合理工期,在保证施工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和可靠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项目建设,要加强科技攻关,推进技术进步和降低成本,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研究工作。 六、为合理高效利用海洋资源,有效指导海上风电海域利用,经商国家海洋局,委托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研究制定海上风电海域利用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在建设、运行期间对相关数据和事项进行监测,请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七、为规范海上风电设备市场秩序,开发企业选用的海上风电机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未通过认证的设备不能参加投标。为进一步提升风电机组设计水平和整体性能,现委托中国风能协会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对风电机组的可靠性和基础结构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对比研究。请中国风能协会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八、为健全海上风电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指导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委托能源行业风电标委会风电规划设计分标委牵头,研究制定《海上风电场工程风电机组基础设计规范》、《海上风电场交流海底电缆选型敷设技术导则》、《海上升压站变电站设计技术导则》、《海上风电场工程施工安装技术规程》和《海上风电场防腐蚀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风电标委会风电规划设计分标委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对风电场的建设技术方案进行咨询和审查,对各关键技术节点要组织验收,有关信息要汇总共享。请风电标委会风电规划设计分标委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九、为开展海上风电成本影响因素和关键环节分析研究,对完善海上风电政策提供依据,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开展海上风电建设成本分析和政策研究工作,请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提出具体方案和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十、为及时掌握列入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进展情况,各项目单位要定期上报项目的各项进展情况,请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信息监测相关要求,各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国家能源局将加强监管,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不断完善海上风电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2月8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530号 | 000019705/2014-00113 | 国家能源局 | 2014-12-08 | |||
272 | 2017-09-17 22:24:11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驻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的通知 | 2014-12-10 | 国能综字〔2014〕957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驻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国家能源局在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咨询业务,并于12月1日开门试运行。现将《国家能源局驻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能源局驻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试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12月4日 附件 国家能源局驻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驻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相关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加强依法行政,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驻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窗口主要办理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业务咨询。 第三条 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保留的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窗口受理。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如有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场所和我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在线办事系统,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示范文本、业务咨询电话。 第五条 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窗口办理行政审批相关事务,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行统一接收、统一答复、接办分离。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实行网络预登记。申请人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在线办事系统,进行注册申请并远程登记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也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自助完成。申报材料纸质文本可通过邮局寄送,也可现场递交。 第七条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经政务服务大厅初审、承办司局复审后,确认依法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确认依法属于我局受理范围,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认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确认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八条 政务服务大厅负责对外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受理结果,并提供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查询服务。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网络查询。 第九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准文件,原则上通过邮局寄送。申请人也可凭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 第十条 政务服务大厅设有信息查询屏、文件查阅区等,主动公开我局政府信息,并依法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工作按照《国家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信访、能源监管、行政复议、纪检监察举报等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驻国家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事规则的通知 国能综字〔2014〕957号 | 000019705/2014-00112 | 国家能源局 | 2014-12-04 | |||
273 | 2017-09-17 22:24:19 | 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460号 | 2014-11-21 | 特 急国能监管〔2014〕460号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益,我局制定了《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15日 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 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行使投诉举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处理有关个人或者组织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向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 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反映涉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的电力、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方面事项。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事项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为投诉举报事项重大、情况复杂的,可以报请国家能源局处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处理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关注社会民生热点,建立问题导向监管机制,将12398热线建设成重要的能源监管民生通道。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受理和办理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健全和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闭环管理制度、内部联动和外部协同工作机制,规范受理、分理、办理、回复、回访等工作程序。 如果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责的,应当协商办理;如果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先行调查了解情况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办;确定不属于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送。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全国开通统一的12398热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拨打12398热线或者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投诉举报事项。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并且适时开展其社会知晓度调查。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规范登记、编号、建档,纳入档案管理,并定期统计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结率、回访率和当事人满意率。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 投诉处理 第十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一并提供以下信息及资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事项、投诉请求,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按照规定移送的,一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二)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三)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五)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终止办理,并且告知投诉人终止办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结投诉事项之前,投诉人可以申请撤回投诉。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反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 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但是不属于能源监管职责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且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予以支持; (二)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予支持; (三)对投诉请求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投诉请求决定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责令或者督促被投诉人执行。 第十八条 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一)投诉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结投诉事项,应当自作出办结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三 举报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并且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且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 (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举报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被举报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被举报人的行为未违法违规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三)举报事项证据不足,无法查明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一)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二十四条 举报办结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有举报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四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人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相关信息。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或者泄露举报信息或者隐匿、销毁举报材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对所投诉举报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能源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5日、7日为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460号 | 000019705/2014-00109 | 国家能源局 | 2014-10-15 | |||
274 | 2017-09-17 22:24:19 | 国家能源局关于增加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57号 | 2014-11-05 | 国能新能[2014]45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增加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的通知 新疆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缓解南疆地区电力供需矛盾,促进南疆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南疆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决定增加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新疆自治区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70万千瓦,增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30万千瓦,上述新增规模专项用于南疆地区光伏发电建设。 二、请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抓紧办理项目备案,指导和协调配套电网建设,督促项目单位抓紧推进工程建设。 三、请电网企业抓紧配套电网建设,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和运行服务,保障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投入运行。 四、各项目单位应科学合理制定建设计划,定期向所属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建设进度情况。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15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增加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57号 | 000019705/2014-00107 | 国家能源局 | 2014-10-15 | |||
275 | 2017-09-17 22:24:19 |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47号 | 2014-11-05 | 特 急 国能新能[2014]447号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实施 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扶贫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光伏扶贫”工作的会议纪要》(国能新能[2014]420号)精神,加快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国家能源局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了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4年10月11日 附件 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 光伏扶贫既是扶贫工作的新途径,也是扩大光伏市场的新领域,有利于人民群众增收就业,有利于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变革,具有明显的产业带动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扶贫工作部署和支持光伏产业的政策,决定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现制定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利用6年时间,到2020年,开展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程。一是实施分布式光伏扶贫,支持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内已建档立卡贫困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增加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收入。二是片区县和贫困县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利用贫困地区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光伏电站,使贫困人口能直接增加收入。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全国精准扶贫特困户增收需求、电力负荷及电网建设现状,统一规划实施光伏扶贫项目,率先开展户用光伏扶贫,在具备条件地区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和光伏电站扶贫。 (二)政策扶持、依托市场。统筹扶贫政策、分布式光伏政策及相关税收、价格、金融及电网服务政策,国家和地方共同支持,通过市场机制开展光伏扶贫工程建设。 (三)社会动员、合力推进。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捐资或捐赠设备等方式,积极参与光伏扶贫行动,协力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及资金问题。 (四)完善标准、保障质量。根据各类贫困地区地域特点、经济发展和适宜扶贫模式,完善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投资效益。加强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监管。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调查摸底。组织有关省(区、市)以县为单位摸清贫困县以及需要扶贫贫困户的具体情况,包括贫困县区产业经济、人口、能源、电力发展现状,特困户屋顶、荒山荒坡及土地资源利用条件,初步确定具备条件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或村级光伏电站场址。初步考虑优先支持用电量较大、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较好的地区作为优先扶贫对象。每个贫困县选择2~3个具备建设条件的光伏设施农业、光伏农业大棚或利用荒山荒坡的光伏电站场址,作为光伏农业扶贫的重点项目。户用光伏系统及光伏电站信息均需建册立户,建立信息化系统。 (二)出台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指导意见,明确光伏扶贫总体要求、目标和主要任务、组织实施方式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整合国家和地方扶贫政策和分布式光伏政策,通过政府补贴、农户出资、银行优贷、可再生能源基金、电网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光伏扶贫。 (三)开展首批光伏扶贫项目。重点在地方积极性高、配套政策具备、已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宁夏、安徽、山西、河北、甘肃、青海6省30个县开展首批光伏试点,选择有积极性的企业参加试点项目。组织各省提出光伏扶贫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争取年底前批复实施。 (四)编制全国光伏扶贫规划(2015-2020)。根据光伏扶贫指导意见,组织地方编制本地光伏扶贫规划,统筹编制全国光伏扶贫工作规划,明确全国光伏扶贫目标、任务和布局,协调光伏并网接入和服务,统一开展光伏扶贫工程技术培训,综合利用国家扶贫、可再生能源、财政、税收政策,提出光伏扶贫的保障措施。 (五)制订光伏扶贫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全国光伏扶贫规划,组织各省编制本省光伏扶贫年度开发方案,明确年度光伏扶贫安装光伏的规模、安装户数以及重点光伏设施农业项目和扶贫功能的光伏电站项目,统筹全国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和财政资金情况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技术指导。国家层面做好总体制度设计、政策协调、技术规范和培训体系建设,地方层面要明确光伏扶贫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责任主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实施主体,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加强技术培训,建立长期运行维护体系,确保光伏扶贫项目的质量效益。 (七)加强实施监管。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扶贫开发部门加强光伏扶贫开发实施情况监管,重点监管年度计划执行、并网服务、补贴资金结算以及市场秩序情况,保证光伏扶贫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 四、组织和政策保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国家能源局由刘琦副局长牵头,新能源司具体负责,规划司参与,水规总院作为牵头技术支撑单位。国务院扶贫办由欧青平副主任牵头,发展指导司具体负责,中国扶贫发展中心参与。双方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根据工作需要,请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参与。 (二)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在国家能源局领导下,水规总院会同扶贫发展中心、电网、检测认证机构及主要光伏相关设备制造企业建立技术支撑体系,负责光伏扶贫全过程的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开展规划研究、制定工程技术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建立项目信息系统等,在整个工程实施及政策协调中,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指导。 (三)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国家统筹、地方配套、银行支持、用户出资多种资金筹措机制,统筹电站建设和分布式光伏建设。光伏扶贫优先列入光伏发电年度开发计划,单独下达。电网企业配合做好电网改造等技术支持工作,并按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优先保障并网条件,与用户按月结算电费;协调中央财政安排必要的财政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各省级政府结合本地财政及贫困地区情况落实配套资金,银行实行低息贷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4年10月,开展首批光伏扶贫项目摸底调查,编制首批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以县为单元、以村为单体、以户为单位完成户用光伏扶贫和光伏电站场址调查,利用两个月时间形成实施方案,12月底下达首批光伏扶贫项目,同时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二)2014年10~11月,结合试点工作方案出台政策措施。国务院扶贫办会同国家能源局制定关于开展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明确光伏扶贫工程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政策措施。 (三)2014年11~12月,组织编制全国光伏扶贫规划。组织各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光伏扶贫规划,并在各省规划基础上形成全国光伏扶贫发展规划纲要,印发实施。 (四)2015年1~2月,制订年度扶贫方案。以全国光伏扶贫规划纲要为依据,组织地方编制并上报2015年光伏扶贫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光伏发电规模和国家扶贫资金后组织下达并实施。 (五)技术支撑单位尽快开展相关技术规范工作,年底前完成发布光伏扶贫重要对象统计技术规范、光伏扶贫规划编制大纲、2015年完成光伏扶贫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相关技术规范及光伏扶贫技术培训方案。 |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47号 | 000019705/2014-00106 | 国家能源局 | 2014-10-11 | |||
276 | 2017-09-17 22:24:24 |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480号 | 2014-11-03 | 特 急 国能煤炭〔2014〕48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 专项监管的通知 有关派出机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近年来,煤炭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煤矿建设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煤矿建设秩序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但部分地区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现象仍然突出。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部分省区煤矿未批先建、无证生产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格责任制、加强问责监督,切实将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建设法律法规,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国家能源局决定在重点产煤省(区)组织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煤矿开发建设秩序,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二)对煤矿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煤矿基本建设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监管内容及要求 此次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重点产煤省(区)建设煤矿,发现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开始井筒开挖或表土层剥离)或已建成投产的煤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尚未建成的煤矿项目 1、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责令其停止建设。 2、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和采矿许可证的,根据该煤矿项目土地使用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颁证)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告知煤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告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已建成并组织生产的煤矿 1、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 2、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和采矿许可证的,根据该煤矿项目土地使用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颁证)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以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以及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告知煤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以及煤矿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告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国家能源局成立专项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监管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吴新雄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史玉波、王禹民、谭荣尧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煤炭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具体工作。 (二)根据监管的区域分布,本次专项监管成立督查组。督查组组长由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场监管司、煤炭司及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派出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同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专家共同参与(具体分组及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三)各督查组要根据督查区域在建煤矿情况,对在建煤矿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检查情况逐一记录(样式见附件二)。发现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生产的,责成当地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 (四)各督查组要将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的煤矿名单,及时提交供电部门采取限电措施,除保证必要的矿井通风、排水等保安负荷外,一律停止采掘供电;同时,提请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的违规煤矿,国家能源局一年内不予办理项目核准。 (五)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专项监管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生产情况,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生产行为的,必须认真落实停建停产要求。 (六)各督查组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专项监管工作,汇总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情况,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根据督查情况,形成专项监管报告。 附件:1、专项监管督查组分组安排表 2、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记录表(样式)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29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480号 | 000019705/2014-00105 | 国家能源局 | 2014-10-29 | |||
277 | 2017-09-17 22:24:31 |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在建煤矿项目有关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475号 | 2014-11-03 | 国能煤炭[2014]47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在建煤矿项目有关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为详细掌握在建煤矿项目情况,摸清煤矿建设现状,做好煤炭行业宏观调控,经研究决定,在重点产煤省(区、市)开展建设煤矿调查摸底工作。请你们按照三类情况对辖区内所有在建煤矿进行梳理,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4年11月13日前报国家能源局(具体格式见附表)。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面调查统计在建煤矿有关情况,认真核查核实,确保上报情况真实可靠。 国家能源局将对各地上报在建煤矿项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研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适时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专项监管。 附件:1、××省(区)已核准(审批)在建煤矿项目统计表 2、××省(区)未核准(审批)在建煤矿项目统计表(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3、××省(区)未核准(审批)在建煤矿项目统计表(未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24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在建煤矿项目有关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475号 | 000019705/2014-00104 | 国家能源局 | 2014-10-24 | |||
278 | 2017-09-17 22:24:33 |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13号公告 | 2014-10-31 | 2014年 第13号 为了依法履行能源监管职责,方便社会和公众监督,统一受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国家能源局决定将全国已经开通的“电力监管热线”电话号码12398使用用途变更为“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现公告如下: 一、12398热线使用用途变更时间:2014年11月1日。 二、12398热线使用用途变更地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12398热线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范围:个人或者组织对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涉及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诉求或者对违反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均可拨打12398热线电话、发送传真或者登录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门户网站电子邮箱投诉举报。 四、12398热线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时间:在工作时间设座席值班,其余时间和节假日、公休日使用电话数字录音系统接听投诉举报。 五、12398热线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时限:自接受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非具名举报除外)是否受理。 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非具名举报除外)处理结果;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31日 |
2014-10-31 |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13号公告 | 国家能源局 | ||||
279 | 2017-09-17 22:24:41 | 关于2013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结果的公示 | 2014-10-31 | 为了调动能源行业及社会各界开展能源软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能源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促进能源科学发展,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国能政策[2011]268号),本着“公正、公平、依法公开”原则,采取单位推荐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经国家能源局会议专题审议通过,并经局领导批准,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2013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结果 *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规定,成果申报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 公示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至11月14日,任何单位可在公示时间内对公示内容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材料应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匿名或无具体事实依据的异议,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不当要求,不予受理。 联 系 人:接道群 联系电话:010-66597499 传 真:010-66021913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31日 |
2014-10-31 | 关于2013年度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结果的公示 | 国家能源局 | ||||
280 | 2017-09-17 22:24:47 |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 2014-10-28 | 国能煤炭〔2014〕45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 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经济平稳运行关系能源供应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加快,能源需求强度下降,煤炭需求减弱,煤炭供需失衡矛盾日益突出。为大力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煤炭行业脱困,促进煤炭工业长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深刻把握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大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节能减排、治理大气污染等工作要求,结合煤炭产业发展规律,把控总量、调结构、强管理、促改革作为缓解当前煤炭行业困难的重要举措,促进煤炭工业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按照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增速、能源消耗强度、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统筹安排煤炭总量和布局,推进煤炭与电力、现代煤化工等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坚持有序发展。严格履行煤炭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形成差异化的区域开发强度,坚决制止一哄而上、盲目开发。 坚持优胜劣汰。按照上大压小的总体思路,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发展先进、淘汰落后,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总体生产力水平。 坚持强化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工作责任,丰富监管工作手段,提高监管执行力,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竞争秩序。 三、优化新建项目布局 按照“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的总体要求,依据煤炭资源禀赋、市场区位、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煤炭产业发展格局。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加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千万级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新建配套煤矿项目。 四、严格新增产能项目审批 各地不得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规模不得低于《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批复)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文件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积极推进阳光审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五、严肃处理在建违规项目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已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已经投入生产的违规项目一律停产,履行项目核准等相关法定手续。建立在建违规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项目开展跟踪督查,严防私自复工复产。企业集团存在违规建设项目的,在违规项目未核准前,暂缓办理该企业集团的其它新建项目核准申请。 六、加强现有生产能力管理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夯实生产能力管理基础。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煤矿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后及时登记(更新)、公告煤矿产能信息。建立定期汇总报告制度,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每年1月、7月10日前,将截至上月底的本地区煤矿产能登记公告情况汇总上报国家能源局。完善超能力生产联合执法机制,鼓励群众举报超能力生产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处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以安全有保障、环保能达标为基本原则,兼顾技术进步要求,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9万吨/年以上、30万吨/年以下煤矿,鼓励各地主动关闭灾害严重或扭亏无望矿井。加强淘汰落后煤矿目标任务监督考核,严格关闭退出煤矿监管,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非法生产。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与煤矿项目建设挂钩,凡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的地区,一律暂停核准新建煤矿项目。 八、引导企业有序组织生产 完善煤炭生产、消费、库存、进出口、价格等信息发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煤炭经济运行情况及相关产业发展信息,引导煤炭企业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及时调整煤炭产量计划,科学确定采掘关系,合理安排生产、检修、职工培训时间,降低生产强度,逐步消化煤炭库存。 九、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 贯彻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严格限制高灰分、高硫分煤炭开发。经洗选后仍达不到商品煤质量要求的煤炭产品,不得销售、远距离运输。定期开展商品煤质量抽检,对商品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指导煤炭企业制定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鼓励煤炭企业创建商品煤优质品牌,推动商品煤市场有序竞争。 十、深化煤炭企业改革 健全煤炭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严格管控投资风险,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着力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建立资源枯竭煤矿平稳退出机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加快分离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简化重组工作相关审批手续,提高重组效率,推动煤炭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充分认识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据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密切协作,认真履行煤炭管理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为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12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国能煤炭〔2014〕454号 | 000019705/2014-00100 | 国家能源局 | 2014-10-12 | |||
281 | 2017-09-17 22:24:49 |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10号公告 | 2014-10-22 | 2014年 第10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第六批)予以公告。本次公告包括内蒙古、湖北、云南等省(区)共计1256处煤矿,生产能力72506万吨/年。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第六批)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10日 |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10号公告 | 000019705/2014-00099 | 国家能源局 | 2014-10-10 | |||
282 | 2017-09-17 22:24:50 |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9号公告 | 2014-10-22 | 2014年 第9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第五批)予以公告。本次公告包括贵州、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共计1057处煤矿,生产能力51298万吨/年。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第五批)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8日 |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9号公告 | 000019705/2014-00098 | 国家能源局 | 2014-10-08 | |||
283 | 2017-09-17 22:24:56 |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8号公告 | 2014-10-22 | 2014年 第8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第四批)予以公告。本次公告包括山西、黑龙江、山东等省共计1046处煤矿,生产能力30913万吨/年。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第四批)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8日 |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8号公告 | 000019705/2014-00097 | 国家能源局 | 2014-10-08 | |||
284 | 2017-09-17 22:25:00 |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7号公告 | 2014-10-22 | 2014年 第7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第三批)予以公告。本次公告包括江西、四川省共计707处煤矿,生产能力8243万吨/年。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第三批) 国家能源局 2014年9月30日 |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7号公告 | 000019705/2014-00096 | 国家能源局 | 2014-09-30 | |||
285 | 2017-09-17 22:25:00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 | 2014-10-20 | 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 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和油气企业成本监管,进一步做好油气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信息报送工作作出如下要求,请各派出机构和有关油气企业认真组织落实。 一、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信息报送 (一)需报送信息的油气管网设施 1.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干线和支线(含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 2.与管道配套的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装卸设施、LNG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和压缩设施、储油和储气设施等。 (二)报送企业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2.负责运营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设施的企业。 (三)报送内容 1.基本情况 (1)油气管网设施总体情况。包括核准、在建、已建成等项目的走向或位置、长度、投产或拟投产时间等。 (2)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情况。包括油气管道上半年度、年度输送量,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等。 (3)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价格。包括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输送(储存、气化等)服务价格目录(注明相关价格文件文号)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等。 (4)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能力和剩余能力。 (5)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成本情况。包括直接材料、燃料、动力、人员费用等。 (6)其他基本情况。 2.开放情况 (1)已签订开放合同的用户名单,未同意接入申请的用户名单及理由。 (2)开放合同执行情况,包括: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上、下游用户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服务的相关设施、时段、数量、价格、收费情况等。 (3)其他开放相关情况。 二、 油气企业成本监管信息报送 (一)报送企业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公司之外的省级油气企业。 (二)报送内容 油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成本、税费、利润等。 三、报送程序 (一)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信息报送程序 1.基本情况 原则上按油气管网设施所对应辖区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1)跨区域的油气管网设施及海域油气管网设施,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报送,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2)区域内跨省的油气管网设施,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3)省内油气管网设施,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省能源监管办报送,所在省没有设立能源监管办的,直接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2.开放情况 原则上按发生油气管网设施开放地点所对应辖区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1)油气管网设施跨区域开放及海域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报送; (2)区域内油气管网设施跨省开放,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3)省内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省能源监管办报送,所在省没有设立能源监管办的,直接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二)油气企业成本监管信息报送程序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向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报送,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2.各省级油气企业向所在辖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 四、 有关要求 1. 请各派出机构转发辖区内有关油气企业遵照执行。 2.有关油气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有关油气企业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刻录光盘等方式报送信息。 4.有关油气企业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信息,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全年信息,所报信息应含文字报告和相关附表。 5.煤层气相关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煤层气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6.国家能源局和区域能源监管局要将有关油气企业报送的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信息及时抄送给相关派出机构,各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五、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报送的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要求有关油气企业报送市场供需等相关情况,有关油气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2.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查有关油气企业报送的信息,发现在建设运营、输送效率、开放情况、成本价格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3.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通报有关油气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对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4.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油气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在信息报送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 请有关油气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人员按报送程序中明确的报送关系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或相关派出机构。 联系人:石峰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电 话:010-66597435 邮 箱:shifeng@serc.gov.cn 附件: 1.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基本情况表 2.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成本表 3.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管网设施开放合同执行情况表 4.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企业资产负债表 5.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企业利润表 6.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其辖区(油气监管)情况一览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9月5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 | 000019705/2014-00092 | 国家能源局 | 2014-09-05 | |||
286 | 2017-09-17 22:25:06 |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45号 | 2014-10-13 | 特 急 国能新能[2014]44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 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2013年以来,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显著扩大,为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的问题也很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光伏电站利用效率,保障光伏发电有 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的重要性。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对光伏技术进步、产业升级、 优化能源结构和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各地区要按照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要求以及能源、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光 伏发电作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创新发展方式,完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推动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光伏电站规划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结合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市场消纳情况,在组织各地区对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进行研究论证基础上,统筹制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并建立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实施和滚动调整机制。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电力市场及电网规划、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议,按有关管理要求上报国家能源局。规划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步骤、配套电网建设和保障措施等。年度实施计划建议应包括拟建项目布局和规模、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条件。 三、统筹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选择太阳能资源丰富、未利用土地面积大、电网送出条件好的地区,编制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规划。鼓励结合调节性能好的水电站、外送电源基地等规划建设大型光伏电站(群)。国家能源局根据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规划及电力送出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适时将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或在计划调整时增加相应建设规模。大型光伏电站基地要起到引领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光伏发电成本下降的作用。 四、创新光伏电站建设和利用方式。各地区要加强对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滩涂、废弃物堆放场、废弃矿区以及各类未利用土地资源的调查,鼓励建设与生态治理、废弃或污染土地治理或者贫困县扶贫工作相结合的光伏电站项目,鼓励建设与现代设施农业、养殖业以及智能电网、区域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区相结合的光伏电站。优先支持有关省(区、市)建设以推动光伏技术进步、集成技术应用和光伏发电价格下降的示范工程以及新能源示范省(区、市)、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建设规划中的光伏电站项目。 五、以年度规模管理引导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协调建设。国家能源局于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一个月内,明确各光伏电站项目的容量及投资主体,并与电网企业衔接电力送出工程,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形成年度实施计划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后,发电企业要及时开展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电网企业要及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并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备案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接网协议约定开展工程建设。电网企业要简化内部审批程序,缩短企业内部决策流程,对一般性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省级或以下电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六、规范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明确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条件及流程,并尽可能减少项目备案前置性条件。各地区要科学安排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鼓励采取招标、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择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市场消纳条件好以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取得备案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开工,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七、加强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管理。各级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研究光伏电站的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方案。根据所在地区光伏电站年度实施计划,及时落实项目接网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电网接入意见、审核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安排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采取智能化运行调度技术和管理措施,统筹系统内火电、水电等调峰电源与光伏电站的配置和协调运行,深入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确保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光伏电站的电力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电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开与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相关的调度信息。 八、创新光伏电站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光伏电站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对光伏电站提供优惠贷款,简化贷款管理流程,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实行以项目售电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电站投资企业建设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订单、有信誉的“四有企业”实行封闭贷款。统筹国家支持光伏发电政策、国家扶贫政策和地方支持政策,支持具有扶贫性质的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鼓励各类投资银行、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健全光伏发电投资基金,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推动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 九、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并网运行的光伏电站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关键设备。项目单位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且达到国家规定指标的产品。光伏电池组件供货厂商应提供与检测认证相一致的电池片、银浆、封装材料、玻璃、背板、接线盒、连接器等关键部件和原辅材料来源、规格和等级信息。光伏电站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和工程规范,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抄报国家光伏发电技术管理归口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是项目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目录的前提条件。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光伏电站工程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十、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监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等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年度实施计划中的光伏电站项目,督促协调电网企业及时落实接网条件并按规定时限审核接入系统设计,出具接网意见。加强对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的监测,对影响年度实施计划完成的项目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光伏电站设计和工程建设执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规范和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并网运行项目的全额上网情况进行监管,对未能全额上网的,要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督促相关方限期改正,并将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局上报专项监管报告。监管报告应包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限电情况、电费结算及补贴拨付情况等,并对下半年计划调整或下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度提出意见。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对各地区光伏电站备案和建设进度监测,对进展迟缓的省(区、市),在确认其不能完成年度规模时,将不能完成部分的规模指标调剂到有能力完成的地区。 十一、加强监测及信息统计和披露。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工程建设、并网运行及电费结算等信 息统计及对外发布等产业发展监测工作。各省级及以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13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按月在国家光伏发电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每年1月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上报上年度总结报告,7月15日前上报年度实施计划上半年进展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内容包括各项目备案、开工时间、建设进度安排、电力送出工程建设情况等,国家能源局按季度发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信息。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相关信息监测统计和对外公开工作,并将年度实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弃光限电等信息作为制定光伏电站建设规划、下年度年度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对弃光限电较严重的地区,暂停下达该地区下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9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45号 | 000019705/2014-00091 | 国家能源局 | 2014-10-09 | |||
287 | 2017-09-17 22:25:08 |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450号 | 2014-10-12 | 国能监管[2014]45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 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积极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优化电源项目备案(核准)程序,调动了项目投资开发的积极性,特别是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也确有一些地区和项目存在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配套措施缺失以及备案(核准)程序不透明等问题,甚至出现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的投机行为,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扰乱了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有效控制电源项目工程造价,维护电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源健康有序开发,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坚决制止新建电源项目投产前的投机行为。 (二)落实电源建设规划目标,促进新建电源项目及时投资建设。 (三)对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电源项目备案(核准)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 二、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监管的重点是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各省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以及火电项目(以下简称电源项目)备案、核准和投资开发情况。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在省电源项目备案(核准)情况。 (二)电源项目投产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含项目申请、备案(核准)、开工、建设等各阶段的实际情况。 (三)电源项目投产前的股权变动等情况。 (四)电源项目建成投产情况等。 上述第(一)项内容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统计并提供电源项目备案(核准)清单,第(二)、(三)、(四)项内容由各派出机构负责核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能源局成立专项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监管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吴新雄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刘琦、王禹民、谭荣尧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电力司、新能源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具体工作。 各派出机构会同所辖地区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开展专项监管工作,成立专项监管工作小组,组长由所在地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派出机构和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衔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 要针对各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环节,认真梳理新建电源项目申请、备案(核准)、开工、建设、投产等各环节的重点内容,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三)提高工作效率。 要集中人员力量,迅速组织开展专项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监管意见建议。各派出机构在11月15日前完成所在地专项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报告报送市场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12日 (联系人:吴伟岸010-66597333、 赵立志 010-66597345) |
2014-10-12 |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 ||||
288 | 2017-09-17 22:25:13 |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6号公告 | 2014-09-30 | 2014年 第6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第二批)予以公告。本次公告包括河南、湖南、甘肃等省共计1142处煤矿,生产能力27677万吨/年。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第二批)国家能源局 2014年9月22日 |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6号公告 | 000019705/2014-00088 | 国家能源局 | 2014-09-22 | |||
289 | 2017-09-17 22:25:15 |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5号公告 | 2014-09-30 | 2014年 第5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第一批)予以公告。本次公告包括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苏、广西、重庆等省(区、市)共计1557处煤矿,生产能力115210万吨/年。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第一批) 国家能源局 2014年9月22日 |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5号公告 | 000019705/2014-00087 | 国家能源局 | 2014-09-22 | |||
290 | 2017-09-17 22:25:15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紧水滩等28座大坝安全注册的函 国能综安全[2014]729号 | 2014-09-28 | 国 家 能 源 局 国能综安全[2014]72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紧水滩等 28座大坝安全注册的函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你中心《关于紧水滩等28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审核意见的报告》(坝监〔2014〕29号)收悉。经研究并结合有关派出机构意见,现同意金康、仙女堡、莲麓共3座水电站大坝安全初始注册,注册等级均为甲级;同意高滩、陇或、坡甲共3座水电站大坝安全初始注册,注册等级为乙级;同意马迹塘、葛洲坝、江西江口、东风、索风营、石板水、酉酬、大寨、鲁布革、漫湾、徐村、紧水滩、石塘、直岗拉卡、安康、哈巴河山口、吉林台一级、流溪河、南水、洛东、麻石共21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注册等级均为甲级;同意拉浪水电站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注册等级为乙级。请你中心继续做好以上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相关工作,并会同有关派出机构按照审查意见,监督各水电站大坝责任主体单位尽快完成整改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9月17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紧水滩等28座大坝安全注册的函 国能综安全[2014]729号 | 000019705/2014-00086 | 国家能源局 | 2014-09-17 | |||
291 | 2017-09-17 22:25:19 |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12号 | 2014-09-25 | 国能新能[2014]41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 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 近年来,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出现了市场无序竞争、部分设备技术水平和质量有待提高、地方保护现象严重、市场监管仍需加强以及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为促进风电设备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认证确保风电设备质量 风电设备质量是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检测认证制度是保障设备质量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风电设备检测认证制度,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保障设备质量,必须更加重视风电设备的检测认证工作。 1、实施风电设备型式认证。接入公共电网(含分布式项目)的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所采用的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风轮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器和轴承等关键零部件,须按照《GB/Z25458-2010 风力发电机组合格认证规则及程序》进行型式认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自发文之日起,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型式认证的准备工作,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强化型式认证结果的信用。风电开发企业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通过型式认证的产品。未获得型式认证的机组,不允许参加招标。国家组织的重大专项建设、新产品应用、在特殊地域应用或特殊用途应用的风电设备,可根据需要提出特定认证要求。通过认证的风电设备,任何企业应采用相应的结果,不得要求重复检测。 3、加强检测认证能力建设。支持依托相关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建设风力发电机组关键部件测试实验平台、风电机组传动链测试实验平台、试验风电场等公共技术研发试验平台,积极开展与风电技术先进性和可靠性相关的基础技术研发工作。 二、规范风电设备质量验收工作 质量保证期验收是风电设备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明确的机制和通畅的信息公开渠道,风电机组不能进行正常质量保证期验收的现象较为突出,导致质保金无法顺利结算,加大了风电机组制造企业的生产经营压力,暴露出风电市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为确保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规范的风电设备质量验收制度。 1、统一质量保证期验收的技术规范。质量保证期验收暂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CNCA/CTS 0004-2014 风力发电机组质量保证期验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国家能源局加紧推进相关技术规范列入国家或行业标准。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风力发电机组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完成对风力发电机组的验收工作。 2、建立质量保证期验收和争议解决机制。买卖双方可自行组织验收,也可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或实施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如机组各项指标均满足验收大纲要求,则机组通过验收,买方应尽快向卖方支付质量保证金。验收未能全部通过的,可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视验收结论采取分批出质保的方式,按通过验收的机组台数进行结算和支付质量保证金;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机组,双方应形成一致认可的、有限期限的、责任明确的处置方案。 买卖双方对于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买卖双方应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意见。 3、强化出质保验收信息公开。国家能源局委托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定期统计质量保证期验收启动时间、进展情况、完成时间,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统计结果经审核后向全社会公布。 三、构建公平、公正、开放的招标采购市场 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是风电设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风电机组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排他性的关联交易以及盲目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与风电开发企业间的业务渗透和垂直整合,影响了公平、公正和开放的风电设备市场环境。 1、严禁地方政府干预招投标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以任何形式提出限制和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规定,也不得通过配置风电项目开发资源的方式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2、建立规范透明的风电设备市场。不鼓励风电开发企业新建、控股或参股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不鼓励风电设备制造企业新建、控股或参股风电开发企业。风电设备采购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牵头起草风电设备采购标准合同,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规范采购行为,避免不公平的竞争方式。 四、 加强风电设备市场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风电设备市场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披露是促进风电设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对风电设备市场规则进行监管是促进风电设备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 1、建立全国风电设备质量信息监测评价体系。国家能源局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开展全国风电设备质量信息监测和评价,通过对风电场运行设备进行监测,开展风电设备运行质量评价工作,并定期发布风电设备市场的质量相关信息,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2、加强风电设备质量问题分析。风电开发企业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应及时通过全国风电设备质量信息监测评价系统上报风电设备质量有关情况。由相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专家,对行业共性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发布反事故措施和预警信息。 3、加强风电市场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工作。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对风电设备市场行为的监管和政策引导,对违反市场公平原则,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全社会披露。鼓励行业协会及时公布风电设备市场相关信息,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请各有关方面和机构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协调衔接,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长效市场机制,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能源局 2014年9月5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12号 | 000019705/2014-00085 | 国家能源局 | 2014-09-05 | |||
292 | 2017-09-17 22:25:25 | 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4]2093号 | 2014-09-19 | 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 (2014-2020年)》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4]2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厅)、环保厅、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要求,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进一步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特制定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2014年9月12日 |
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4]2093号 | 000019705/2014-00084 | 国家能源局 | 2014-09-12 | |||
293 | 2017-09-17 22:25:25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2014-09-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 为提高商品煤质量,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特制定《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海关总署署长:于广州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2014年9月3日 附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000019705/2014-00083 | 国家能源局 | 2014-09-03 | |||
294 | 2017-09-17 22:25:34 | 山东沂蒙抽水蓄能电站通过核准 | 2014-09-16 | 山东沂蒙抽水蓄能电站通过核准 2014年9月,国家能源局核准山东沂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电站安装4台30万千瓦立轴单级混流可逆式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 | 山东沂蒙抽水蓄能电站通过核准 | 000019705/2014-00082 | 国家能源局 | 2014-09-05 | |||
295 | 2017-09-17 22:25:42 | 安徽金寨抽水蓄能电站通过核准 | 2014-08-27 | 安徽金寨抽水蓄能电站通过核准 2014年8月,国家能源局核准安徽金寨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电站安装4台30万千瓦立轴单级混流可逆式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 | 安徽金寨抽水蓄能电站通过核准 | 000019705/2014-00077 | 国家能源局 | 2014-08-21 | |||
296 | 2017-09-17 22:25:42 | 国家能源局发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驻点北京监管报告》 | 2014-07-18 |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32号)要求,国家能源局会同华北能源监管局,于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3月上旬,对北京地区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进行了驻点监管,并于近日正式发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驻点北京监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近年来,随着“三指定”专项治理和监管调研等工作的有力推进,北京地区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市场开放程度逐步加大,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是,根据监管检查情况,目前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部分社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存在八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指定施工单位;二是无证承试和违法分包;三是工程招投标及管理违规;四是收费违规;五是用户受电工程管理不规范;六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七是主、辅业存在关联关系;八是信息公开不规范。 《报告》针对这些问题,分别从五个方面提出了监管意见。一是限期整改问题,切实维护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二是规范招投标管理,依法开展工程招投标活动;三是加强业扩管理,提高供电企业供用电服务水平;四是实现主辅分离,促进关联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五是强化信息公开,推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阳光服务。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组织有关派出机构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抓紧进行整改。同时,按照“明确任务、无缝对接、创新监管机制”的要求,认真总结专项监管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促进用户受电工程全程服务公开化、阳光化,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构建规范、公平、开放的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 |
2014-07-18 | 国家能源局发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驻点北京监管报告》 | 国家能源局 | ||||
297 | 2017-09-17 22:25:43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4]497号 | 2014-07-10 | P.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justify } LI.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justify } DIV.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justify } P.MsoHeader { BORDER-RIGHT: medium none; PADDING-RIGHT: 0cm; BORDER-TOP: medium none; PADDING-LEFT: 0cm; FONT-SIZE: 9pt; PADDING-BOTTOM: 0cm; MARGIN: 0cm 0cm 0pt; BORDER-LEFT: medium none; LAYOUT-GRID-MODE: char; PADDING-TOP: 0cm; BORDER-BOTTOM: medium non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center; tab-stops: 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 } LI.MsoHeader { BORDER-RIGHT: medium none; PADDING-RIGHT: 0cm; BORDER-TOP: medium none; PADDING-LEFT: 0cm; FONT-SIZE: 9pt; PADDING-BOTTOM: 0cm; MARGIN: 0cm 0cm 0pt; BORDER-LEFT: medium none; LAYOUT-GRID-MODE: char; PADDING-TOP: 0cm; BORDER-BOTTOM: medium non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center; tab-stops: 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 } DIV.MsoHeader { BORDER-RIGHT: medium none; PADDING-RIGHT: 0cm; BORDER-TOP: medium none; PADDING-LEFT: 0cm; FONT-SIZE: 9pt; PADDING-BOTTOM: 0cm; MARGIN: 0cm 0cm 0pt; BORDER-LEFT: medium none; LAYOUT-GRID-MODE: char; PADDING-TOP: 0cm; BORDER-BOTTOM: medium non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center; tab-stops: 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 } P.MsoFooter { FONT-SIZE: 9pt;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ab-stops: 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 } LI.MsoFooter { FONT-SIZE: 9pt;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ab-stops: 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 } DIV.MsoFooter { FONT-SIZE: 9pt;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ab-stops: 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 } A:link { COLOR: blu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text-underline: single } SPAN.MsoHyperlink { COLOR: blu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text-underline: single } A:visited { COLOR: purp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text-underline: single } SPAN.MsoHyperlinkFollowed { COLOR: purp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text-underline: single } .TRS_PreAppend DIV.Section1 { page: Section1 } .TRS_PreAppend DIV.Section2 { page: Section2 }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4]497号 | 000019705/2014-00063 | 国家能源局 | 2014-06-25 | |||
298 | 2017-09-17 22:25:53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4〕408号 | 2014-06-05 | 国能综安全〔2014〕408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各电力企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将电力行业418座已注册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健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健全大坝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风险预控和应急管理,建立与有关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应急联动和协调机制,确保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职责,与水电站大坝所在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加强辖区内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要加强对运行水电站大坝的技术监督服务和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不断提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2014年全国已注册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5月23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4〕408号 | 000019705/2014-00049 | 国家能源局 | 2014-05-23 | |||
299 | 2017-09-17 22:25:56 | 全国接入县级调度发电企业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监管通报 | 2014-06-05 | P.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Calibri; TEXT-ALIGN: justify } LI.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Calibri; TEXT-ALIGN: justify } DIV.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Calibri; TEXT-ALIGN: justify } P.MsoFooter { FONT-SIZE: 9pt;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FONT-FAMILY: Calibri; tab-stops: 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 } LI.MsoFooter { FONT-SIZE: 9pt;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FONT-FAMILY: Calibri; tab-stops: 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 } DIV.MsoFooter { FONT-SIZE: 9pt;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FONT-FAMILY: Calibri; tab-stops: 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 } SPAN.CharChar1 { FONT-FAMILY: Calibri } .TRS_PreAppend DIV.Section1 { page: Section1 } 全国接入县级调度发电企业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监管通报 为了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全面掌握发电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近期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25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32号)要求,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国家能源局组织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接入县级调度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县调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工作,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山东省开展了现场监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县调企业共29482家,机组67218台,装机容量4022万千瓦,企业总数约占全国发电企业总数的80%,机组数量约占全国发电机组总数的60%,装机容量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3.5%。从发电类型来看,县调企业主要是水电、火电、新能源发电等,其中水电企业29042家,机组66137台,总装机容量3574.2万千瓦;火电企业108家,机组361台,总装机容量131.4万千瓦;热电企业147家,机组308台,总装机容量197.1万千瓦;太阳能发电和风电企业共49家,总装机容量30.8万千瓦。发电类型情况见下表: 表1:县调企业发电类型情况表 机组类型 企业总数(家) 机组数量(台) 机组容量(万千瓦) 火电 108 361 131.4 热电 147 308 197.1 水电 29042 66137 3574.2 风电 8 152 13.7 太阳能发电 41 - 17.1 其他 136 260 88.5 合计 29482 67218 4022 |
全国接入县级调度发电企业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监管通报 | 000019705/2014-00048 |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 | 2014-06-05 | |||
300 | 2017-09-17 22:25:56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4〕366号 | 2014-06-04 | 国能综安全〔2014〕366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国家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集团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提高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水平,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防止因电力二次系统安全事件引发电力安全事故,以良好的电力安全生产环境确保在南京召开的第二届“青奥会”顺利进行,国家能源局决定在江苏省电力企业组织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同步开展,两项工作一次完成。 二、评估(测评)时间要求 2014年5月至7月底。 三、评估(测评)范围 江苏省内各电力企业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定级为三级及以上的信息系统。 四、评估(测评)规范 1.《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原电监会5号令) 2.《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电监安全〔2006〕34号)、后续补充配套方案 3.《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规范》(办安全〔2012〕156号) 3.《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 4.《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电监信息〔2012〕62号) 5.《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GB/T 28448-2012) 6.《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GB/T 28449-2012) 五、工作要求 1.评估(测评)工作由江苏能监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监管司、信息中心要加强指导协调,确保测评(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评估(测评)机构,认真完成评估(测评)工作,并根据评估(测评)结果制定整改计划,按时完成整改工作。评估(测评)机构由各单位在有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3.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单位评估(测评)工作的进展情况、评估(测评)报告质量和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各单位要通过本次集中开展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及时发现并治理电力二次系统存在的信息安全隐患,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安全监管司联系人:刘 森 电 话:010-63413323 18610068660 信息中心联系人:陈雪鸿 电 话:010-58681851 1860136236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5月13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4〕366号 | 000019705/2014-00047 | 国家能源局 | 2014-05-13 | |||
301 | 2017-09-17 22:26:01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评选2013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 2014-06-0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评选2013年度软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行业协会、能源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 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2013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成果为2013年度内结题并应用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内容主要包括: (一)能源软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方法研究; (二)能源战略、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能源立法、体制改革研究; (三)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新能源领域的重大问题; (四)能源行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 (五)能源国际合作、对外开放和境外资源开发利用等; (六)能源预警预测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等; (七)其他相关能源问题研究。 二、申报程序 实行单位推荐申报制度,原则上每个单位限推荐1项成果,个别研究能力强的单位可放宽至2项,但应为不同领域或专业的成果。推荐单位包括: (一)国家能源局机关各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他大型能源企业; (四)在民政部注册的能源行业协会和学会,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研究机构,各高等院校; (五)其他具有较强研究实力的单位。 三、申报成果形式 (一)重大课题研究(咨询)报告; (二)调查研究报告; (三)其他。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14年6月1日-9月1日,过期一概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 (一)2013年度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10份及电子版(申报书见附件); (二)成果正文、附件材料10份及电子版; (三)成果缩写本(3000字以内)10份及电子版; (四)成果应用情况及证明。 请将以上四项文字版内容装订成10套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其中一套资料申报书要加盖红章,其余9套可以是复印件)上报至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综合处。 六、评选和奖励 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奖办法和标准,提出一、二、三等奖获奖建议名单。国家能源局审定并公示后,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文件和证书。 七、几点说明 (一)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对软科学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不应申报、推荐。 (二)申报的成果如有密级,推荐单位必须按保密要求对成果作必要的处理后再申报。 (三)请认真审核成果缩写本,评奖工作结束后,我们将汇编成果缩写本供有关方面参考。缩写本的水平及准确性由申报单位负责。 (四)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申报的成果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10人,并按贡献大小排序。 (五)评审出的获奖成果在公示期内,只受理异议,不受理申报单位对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的调整诉求。 八、联系方式 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综合处 联系人及电话: 接道群 高楠 010-66597499 010-66597422 传真:010-66021913 010-66026865 电子邮箱: nyrkxyj@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908室(邮编:100031) 附件:国家能源局2013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5月23日 |
2014-06-0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评选2013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 ||||
302 | 2017-09-17 22:26:02 | 关于开展“两率”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4〕307号 | 2014-05-23 | P.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justify } LI.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justify } DIV.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EXT-ALIGN: justify } .TRS_PreAppend DIV.Section1 { page: Section1 } .TRS_PreAppend OL { MARGIN-BOTTOM: 0cm } .TRS_PreAppend UL { MARGIN-BOTTOM: 0cm } 国能综监管〔2014〕307号 关于开展“两率”监测工作的通知 东北、西北、华中、华东、南方能源监管局,山东、山西、江苏、湖南、云南能源监管办: 根据《国家能源局2014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吉林、陕西、湖北、安徽、广西、山东、山西、江苏、湖南、云南开展“两率” (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监测工作。现将《“两率”监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对应省区“两率”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落实。 吉林等10省区之外的能源监管派出机构可根据地区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开展“两率”监测工作。 附件:“两率”监测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4月25日 附件:“两率”监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选取部分省(区)开展“两率” (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监测工作,发现供电质量服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督促供电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满意用电。 二、监测内容 (一)电压合格率 1.选取电压监测点 一个省(区、市)选取至少20个电压监测点,农村监测点要多于城市监测点。电压监测点选C类和D类,D类监测点要多于C类监测点。选择的电压监测点要具有代表性。 2.现场或试验室校验电压监测仪的运行工况,确认电压监测仪工作正常、记录准确。确认无误后加封。 3.每月或每季度现场采集电压监测仪数据。数据包括:运行时间、合格时间、合格率、超上限时间、超下限时间、最高电压、最高电压出现时间、最低电压、最低电压出现时间等。 4.按照上报时间,根据采集到的数据,综合统计分析各电压监测点年度(半年度)电压合格率,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二)供电可靠率 1.选取监测线路 一个省(区、市)选取至少20条10千伏配电线路为监测对象,并且包括10千伏线路所带的配电台区。农村电力线路要多于城市电力线路。选择的电力线路要具有代表性。 2.现场查看记录受监测线路(台区)的基本情况。 3.供电企业每月报送受监测线路(台区)停电事件情况表,数据包括:停电线路(台区)名称、停电时间、影响户数;每月报送受监测线路(台区)供电可靠率(RS-1)及相关统计数据。 4.不定期对统计周期内受监测线路(台区)基础数据、运行及停电事件等进行核查,补充漏录事件,修正误录事件等,确保统计结果的准确性。 5.按照上报时间,根据得到的数据,综合统计分析各线路(台区)年度(半年度)供电可靠率(RS-1),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三、时间安排 4月,开展“两率”监测省区派出机构依据通知,根据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两率”监测工作,完成监测区域及监测点的选定。5月—11月,监测工作稳步开展。12月底前,各地区将监测分析报告报国家能源局。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取得实效。提高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是人民群众满意用电工作的关键内容,供电质量管理是供电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两率”监测实际内容,确保取得实效,杜绝走过场、流于形式。 2.加强监管,解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利用监管约谈、出具监管意见书、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限时整改;对共性问题要求同类供电企业举一反三,全面整改。对一些历史遗留或暂时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矛盾,要加大现场调查力度,广泛听取和协调各方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按步骤、有计划地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
关于开展“两率”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4〕307号 | 000019705/2014-00046 | 国家能源局 | 2014-04-25 | |||
303 | 2017-09-17 22:26:11 | 关于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财政局申报2013年度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有关情况的公示 | 2014-05-14 | 关于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财政局申报 2013年度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有关情况的公示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报来《关于申报2013年页岩气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的请示》(渝发改油气[2014]318号),申请辖区内焦页1HF井等15口井2013年度页岩气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5709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出台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2]847号)要求,现将相关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1周(5月14日至5月20日)。如对上述资金申请有异议,请向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反映。 联系人:王晓伟 电 话:010-88653393 传真:010-88653417 邮 箱:wangxw@ndrc.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邮 编:100824 附 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3年页岩气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的请示(渝发改油气[2014]31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5月13日 |
2014-05-14 | 关于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财政局申报2013年度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有关情况的公示 | 国家能源局 | ||||
304 | 2017-09-17 22:26:14 | 节能减排电价驻点广西专项监管报告 | 2014-04-29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了解差别电价和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纠正各种变相的让利优惠行为,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32号),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1月6日至1月10日赴广西壮族自治区,与广西自治区工信委、能源局、物价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南宁电厂、国投忻州电厂等电力企业进行座谈,先后赴南宁供电局、柳州供电局、百色供电局、来宾供电局、德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等电网企业,国电南宁电厂等发电企业,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平果铝业)、广西来宾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柳州钢铁厂、广西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高耗能企业,就节能减排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专项监管,并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了统计汇总分析,在此基础上编制形成了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差别电价以及惩罚性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总体来看,广西自治区的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能够较好执行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电价政策,尤其是2010年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后,落后的高耗能企业陆续关停或进行技术改造、降低能耗,2012年以来,广西自治区已没有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高耗能企业,电力节能减排取得了成效。脱硫电价、脱硝电价和除尘电价政策充分调动了发电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有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改造。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节能减排电价政策在执行中仍存在政策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一)差别电价政策 2010年9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要求,依据广西自治区工信委提供的甄别结果,广西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关于2010年我区第一批八类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桂价格〔2010〕342号),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未符合国家能耗标准的23家限制类和95家淘汰类共118家企业的生产用电执行差别电价。 2011年5月,鉴于“行业准入”条件的变更,经广西自治区工信委重新甄别,广西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关于取消部分企业实施差别电价的通知》(桂价格〔2011〕71号),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54家企业,其生产用电不再执行差别电价,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减少为64家。其中,属于广西电网公司用户共53家,其中限制类3家,淘汰类50家(该53家用户中有13家用户之后依据桂价格〔2011〕71号文规定取消执行差别电价,因此,实际执行差别电价用户为40家)。2010-2011年底,广西电网公司用户执行差别电价电量共计37985.68兆瓦时,应收差别电价电费922.83万元,实收差别电价电费564.73万元。 从2012年起,广西自治区已无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2012年广西电网公司补收桂林临桂三和水泥厂(淘汰类)2011年度差别电价欠费28.26万元。截至目前,用户欠缴广西电网公司差别电费329.84万元。 (二)惩罚性电价政策 2010年5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要求,广西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关于实行惩罚性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0〕156号)。《通知》规定,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惩罚性电价。具体标准为: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不含一倍),在现行大工业电价水平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超过限额标准50%以上(不含50%)至一倍以内的,每千瓦时提高0.10元;超过限额标准50%以下的,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对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销售电价执行。 2010年至2011年底,依据广西自治区工信委甄别超国家及自治区产品能耗名单,已对17家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2010年,广西电网公司共有6家用户执行惩罚性电价,全年执行惩罚性电价电量为19862.70兆瓦时,应收惩罚性电价电费99.31万元,实收28.14万元。2011年,共有4家用户执行惩罚性电价,全年执行惩罚性电价电量为13162.10兆瓦时,应收惩罚性电价电费29.49万元,实收5.68万元。 从2012年起,广西自治区已无执行惩罚性电价的高耗能企业。2012年广西电网公司确认补收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惩罚性电价电费38.68万元;当年实收惩罚性电价电费47.50万元。截至目前,广西电网公司用户欠缴惩罚性电价电费86.17万元。 (三)脱硫电价政策 广西自治区政府对安装脱硫设施,并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报广西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从2010年1月1日起,广西自治区燃煤脱硫加价标准为0.02元/千瓦时。截至2013年底,广西自治区执行燃煤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共13家,机组装机容量共1213万千瓦,占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的100%。2013年执行脱硫加价电量565.07亿千瓦时,支付脱硫加价费用11.30亿元。 同时,根据环保部门审核的脱硫设施投运率,广西自治区政府对未达到国家脱硫标准的发电企业,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2013年11月,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对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全区燃煤发电企业不合格脱硫电量进行了扣减,扣减金额约为2100万元。 (四)脱硝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规定,广西自治区政府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从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标准为0.008元/千瓦时。从2013年9月25日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规定,广西自治区脱硝电价标准提高至0.01元/千瓦时。 截至2013年底,广西自治区执行燃煤脱硝电价政策的发电企业共5家,机组装机容量597万千瓦,占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的49.22%,执行脱硝加价电量195.78亿千瓦时,支付脱硝加价费用1.71亿元。 (五)除尘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规定,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除尘设施改造,从2013年9月25日起,广西自治区政府对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执行除尘电价0.002元/千瓦时。截至2013年底,广西自治区执行除尘电价政策的发电企业共8家,机组装机容量943万千瓦,占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的77.74%。2013年9月25日至12月31日,执行除尘加价电量127.56亿千瓦时,支付除尘加价费用0.26亿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专项监管工作中我们针对广西自治区的有关电网企业及高耗能企业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进行了重点检查,总体来看,广西自治区的电网企业与高耗能企业在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的执行上已比较规范,限制类及淘汰类高耗能企业近年来已陆续关停或进行了产业升级,节能减排电价政策在广西自治区得到了有效落实。但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的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高耗能企业拖欠的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费用等问题尚待处理 一是2010年执行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政策以来,一部分高耗能企业电费缴纳滞后及拖欠电费,电网企业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催收,但高耗能企业拒绝执行,有的甚至停产逃逸;二是部分高耗能企业在电网企业收到政府有关文件前已经关停,电网企业无法追收高耗能用户的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费用;三是一些高耗能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为了维持继续生产拖欠差别电费,电网企业征收手段乏力。 (二)执行惩罚性电价电量范围各方理解不一,存在差异 《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对执行惩罚性电价的电量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2011年之前,广西工信委报表中未提供企业超国家限额标准的电量数据,广西物价局对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电量的范围按核查统计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全部生产用电量执行,即1-7月的统计范围,只对7月企业全部用电量执行惩罚性电价。部分高耗能企业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生产过程中电量应由国家对高耗能产品规定的标准电量和超过国家限额标准电量两部分组成,国家规定的标准电耗应视为合理电量,超过国家限额标准部分才计入惩罚性电价计量基数。 (三)脱硝、除尘电价政策标准仍待完善 一是目前发电企业的脱硫设施的监管措施已相对完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脱硫设施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但脱硝、除尘设施缺乏相应的管理手段,电价补贴缺乏明确依据。特别是燃煤火电机组低负荷运行时,脱硝设施无法正常运行,退出后又面临被环保部门考核等问题。二是脱硝设施运行成本较高,而脱硝电价补贴相对偏低,无法足额补贴脱硝成本。如国电南宁电厂反映燃煤机组脱硝运行液氨、催化剂耗量大,成本高,成本约为0.015-0.018元/千瓦时,而目前脱硝电价补贴执行0.01元/千瓦时,发电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压力。三是部分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验收相对滞后,导致节能环保电价补贴迟迟没有到位。 (四)部分城市存在多家电网企业运营,结构复杂,体制重复 由于历史原因,广西自治区目前存在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电网企业。大多数县级供电单位与上级市供电局为同一电网企业管辖,但仍存在部分县级供电局为上级市供电局趸售,却分属不同企业。同时,还存在一些高耗能用户不属于当地供电局供电等情况。这些问题都给政策落实、电费结算、经营管理、数据统计等方面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监管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继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 一是建议广西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明确执行惩罚性电价的电量标准,统一高耗能企业电量征收门槛,杜绝出现变相优惠电价等行为。二是尽快建立高耗能企业与广西自治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报送机制,广西自治区工信部门应定期更新并公布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和产品(工序)目录,价格主管部门应公布加价收入的使用情况,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更加有效地管控好工业企业能耗监测及能源消费情况,进一步提高高耗能企业能耗效率。三是加大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对恶意拖欠费用的高耗能企业进行催缴,情节严重的,应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处罚。四是建立合理的执行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能耗限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扩大执行范围,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采取综合措施推动缺乏电价优势的产能逐步退出,有序向具有能源竞争优势特别是广西水电丰富的地区转移。 (二)加强脱硫电价执行监管,完善脱硝、除尘电价政策,推动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的有效落实 一是进一步加强燃煤火电机组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节能环保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电网企业调度节能环保高效机组优先发电。二是尽快完善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出台相关监管办法,建立脱硝、除尘设施在线监测系统,明确运行考核标准,根据运行成本合理安排电价补贴,确保发电企业脱硝、除尘设备达标运行,并及时足额获得脱硝、除尘补贴。 (三)厘清广西自治区各电网企业关系,建立节能、环保、高效的能源监管模式 一是广西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长效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厘清广西自治区各电网企业关系,统一各市、县级供电单位的电量、电价报送统计制度,形成广西自治区“多电网发展、统一化标准、市场化竞争”的监管模式。二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广西自治区直购电试点工作的监管与指导,进一步推动广西自治区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提高电力用户意识,加快输配电价测算工作,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三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广西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强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管作用,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杜绝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确保广西自治区的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建立节能、环保、高效的能源发展模式。 |
2014-04-29 | 节能减排电价驻点广西专项监管报告 | 国家能源局 | ||||
305 | 2017-09-17 22:26:20 | 人民群众满意用电驻点河南专项监管报告 | 2014-04-29 | 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为民服务、深入基层的要求,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农村地区2014年春节期间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人民群众满意用电专项监管工作。专项监管以河南省作为驻点省份,经过2个多月、四个阶段的工作,按计划完成监管任务,形成监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 工作开展情况 专项监管以农业大省、劳务输出大省河南作为驻点省份,选取了驻马店汝南、周口淮阳和许昌长葛为驻点县。为便于整体推进,驻点监管工作组分成三个小组,自2013年12月25日启动会后分别进驻。三个工作小组将工作重点放在最基层,深入乡镇村庄和农民家庭,具体了解农村电网现状、外出务工人口返乡情况和供电服务情况,现场实测配电台区电压,听取电力用户对供电服务的意见建议;深入县供电公司调度控制中心、应急中心、95598呼叫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供电所,指导春节保供电配网应急抢修演练,督促电力企业做好春节保供电各项工作。除夕之夜,工作组同志坚守在驻点县第一线,进一步了解负荷最高时段的电力供应、电能质量、供电抢修情况,并看望坚守工作岗位的电力职工。节日过后,工作组组织开展了三个驻点县的农村春节期间用电满意度调查;总结分析问题,向监管对象通报驻点监管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要求。 (二) 河南省及三个驻点县供用电情况 河南全省目前为“两纵四横”梯形500千伏主网架,所有市为220千伏环网供电,所有县域为110千伏双电源供电。河南省电力公司受省政府委托代管83个县级供电企业。2014年春节期间河南电网保持安全稳定运行,省网最高用电负荷3768万千瓦,没有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没有出现拉闸限电现象,没有发生变压器烧损事件。95598供电服务系统共接听电话14.74万起,共受理各类业务5.39万件,其中故障报修2480件,同比降低76.69%,全部在承诺时限内及时进行了处置。 汝南县总面积1502平方公里,全县共有14个乡镇, 281个行政村;户籍人口80万人,春节期间有9.5万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用电人口较平常月份增加14%。汝南县境内共有220千伏变电站1座;110千伏变电站3座;小水电站两座;35千伏变电站9座; 10千伏公用配电台区1691个。供电区域内共有20个乡镇供电所。春节期间最高负荷出现在农历正月十三,为10.24万千瓦,同比增长12.1%。电网线路设备在春节期间均保持运行正常,未发生配变烧坏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春节期间95598客户服务中心呼入电话总数944个,人工接听率99.42%,无投诉事件发生。 淮阳县总面积1320.7平方公里,属国家级贫困县。全县辖18个乡镇,2个农场,497个行政村;常住人口90多万,春节返乡人口35.2万,占常住人口的39%。淮阳县域电网共有220千伏变电站1座;110千伏变电站4座;35千伏变电站12座;10千伏公用变2179个,自备变1144个。春节期间淮阳电网运行平稳,最高负荷出现在初七,达19.7万千瓦,同比增长12%。除夕当日最大负荷17.4万千瓦。春节期间95598客户服务中心呼入电话总数963个,人工接听率96.98%,无投诉事件发生。 长葛市总面积648.6平方公里,辖12个乡镇359个行政村;常住人口68.5万,春节期间返乡人口1万余人。长葛境内有220千伏变电站2座,110千伏变电站11座,35千伏变电站4座。春节期间长葛电网整体平稳,未出现设备故障和对用户停限电现象。最高用电负荷出现在正月初六,为25.2万千瓦,同比增长7.2%。春节期间95598客户服务中心共呼入电话总数982个,人工接听率实现100%,无投诉事件发生。 (三) 河南省及三个驻点县公司保电工作情况 河南各级供电企业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满意用电工作,努力加快农网发展,提升居民用电服务质量。2014年春节期间,各县市供电企业按照河南省电力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谋划、周密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确保农村春节用电。 一是及早安排,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河南省建立了省市县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负责人、相关专业协调配合、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的供电服务保障机构和协调机制。春节期间严格执行“主要领导带班、全天24小时上岗”制度,分层逐级做好春节期间供电保障工作。迎峰度夏结束后,三个驻点县着手编制了迎峰度冬保供电方案,并分别成立了公司经理、书记为组长的保供电领导小组,对每一个部室、乡所、线路、台区都定责到人,加大考核力度,组织应急抢修协同演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多方筹措,加大电网特别是配网的投资力度。河南省电力公司坚持配网差异化发展原则,加大城乡配网投资和建设改造力度。2013年城市配网投资完成16.3亿元,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投资44亿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配网“卡脖子”的现象。各基层电力企业也克服种种困难,努力筹措资金加大配网投入。淮阳县一年共投入电网建设资金6827万元,其中农网改造资金3227万元,通过银行贷款等自筹资金3600万元。 三是全面排查,保证储备,提高应急管理能力。河南各级供电企业根据负荷预测,结合配网运行监测平台,及时启动“一线一策、一变一策”预案,加强设备改造,加大物资储备力度,充实应急抢修力量。长葛市电力公司全面排查过负荷线路及设备,优先安排重载、满载配电线路和设备改造,更换严重过负荷变压器28台;加强电网设备运行状态管理,增加配电线路的夜巡、特巡次数,确保线路设备安全;成立13支应急抢修队伍,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和共产党员服务队,最大限度地减少停电对用户带来的影响。为迎峰度冬,河南省电力公司共新建改造重(满)载配电线路469条,重(满)载配变8416台,城乡间调配配变4408台;组织抢修队伍3281支,预备抢修车辆2792台。 四是加强宣传,有序用电,引导用户避峰错峰。县市供电企业充分发挥乡镇供电所、农电工的地域管理优势和村委会的组织协调优势,切实加强与广大用户的沟通力度,加大宣传迎峰度冬春节供用电形势,努力形成全民保供电合力。汝南县电力公司印制发放了“告返乡亲人的一封信”及宣传单20万份,向用户告知村用电负荷与变压器容量问题;要求95598客服人员全员上岗,临时增加多条接听线路,并提前安排多名备班话务人员;组织开展了“百万客户大走访”活动,了解用电需求,引导客户迎峰度冬错峰避峰。 从驻点三个县的情况看,由于准备充分、措施得力,2014年春节没有发生一起往年时有出现的变压器烧损和大面积停电现象,圆满完成了春节保供电任务,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认可。春节后,根据工作组在三个驻点县发放的1500份调查问卷统计显示,群众在供电企业停电情况、抢修情况、电压情况、计量收费情况等方面都给出了很高的评价,99.24%的群众对供电企业服务总体上很满意。 二、存在问题 尽管驻点单位都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了春节期间农村用户的可靠供电,但本次驻点工作也发现河南农村电网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网仍然较为薄弱,难以完全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河南省县域内主网网架较为薄弱,单电源、单主变问题突出,互联互带能力较差,主变容量不足、设备老化、供电半径长、线径偏小等问题普遍存在。10千伏配网线路多为单线独立运行,供电半径长,分段开关少,一旦检修或故障停电影响范围较大;且配网设备陈旧、绝缘老化,超期服役现象普遍,导致配网线损较高,运行经济性较差,对安全可靠供电也造成一定的影响。另外,供电容量不足的现象较严重,平均容量与国家推荐标准还有很大差距。 (二)“低电压”问题较为突出,供电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2013年3个驻点县的供电可靠性水平差异较大,除长葛外,汝南、淮阳的供电可靠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5.23小时,其中计划检修、施工停电影响最大,占比达到80%以上。由于电网互供能力不强,线路路径过长等因素,导致停电次数多,停电影响范围大,且重复停电、临时停电较多,综合停电管理有待加强。“低电压”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低电压台区占比较大。工作组在3个驻点县市进行了现场检测,个别负荷点电压合格率较低,部分自然村中存在农民家用电器不敢用,用不好的情况,特别是负荷高峰时期,不仅空调、电暖气等大功率电器无法使用,部分处于低压线路末端的照明设备也受到影响。同时,工作组还发现部分电压监测点设置不符合监管要求,电压测量值超上限情况也时有出现。 (三)农网供电服务不够规范,有待进一步改进。县级供电公司业扩报装管理不够规范,个别受电工程图纸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环节用户提交的申请没有日期,图纸审核和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没有检查内容和结果,没有供电部门签字或盖章,也没有日期;个别业扩工程中间检查环节没有查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记录痕迹;个别高压业扩档案没有填写供电方案答复单有效期;部分低压供电方案有效期不符合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用电合同中没有合同有效期,没有供电方案简图;有的供电营业厅没有在固定显著位置摆放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公示牌,或者公示牌设置不规范。 (四)趸售县供电企业经营困难,影响电网的投资能力和持续发展。三个驻点县居民照明电量较大,2013年,淮阳、汝南两个农业大县的居民照明电量甚至占总电量60%以上。较低的售电价导致购售差较低,盈利空间较小;同时,电网薄弱、电量结构差、负荷峰谷差大等原因造成线损居高不下,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的经营能力。另外,居民生活阶梯电价和对低保户、五保户用户实施优惠减免电量政策,农村低压电网维管费等均引起企业较大资金缺口,由企业自筹资金予以补贴。多种因素造成县供电企业资金困难,企业对配网改造资金不足,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对农村中低压电网进行有效投入。 (五)农电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发展中的困局需要破解。河南省有107家县级供电企业为趸售供电企业,其中83家由河南省电力公司代管,县级供电企业没有和省电力公司形成资产纽带关系。农网发展主要靠国家阶段性改造资金,省电力公司投资规模较小,地方政府投资意愿不强,县级供电企业受经营状况影响自身投资能力差,种种因素制约农网投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 三、监管意见 (一)加强对农网的科学合理规划,及早谋划、适度超前。当前河南省农村用电量增长迅速,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其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有可能超过传统工业地区。因此,电网发展要未雨绸缪,具备前瞻性,充分借鉴之前一、二期农网改造的经验教训,研究今后一段时期农村负荷快速增长的发展趋势,摸清农村用户的负荷变化情况,考虑不同地区人口流动特点,做好负荷预测,做到有所发展、适度超前。在做好负荷预测的基础上,合理布点农村电源,选好输变电设备的规格。在升级改造具体工作中,要系统梳理农村地区的线路、变电设备,考虑不同电压等级之间的协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改造的优先次序,保障充足电能供应,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村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保驾护航。 (二)统筹各方力量,加大对农网的投入力度。农网建设历史欠账较多,升级改造资金耗费巨大,单靠一方力量难以有效推进,需要统筹各方力量。一是国家在财政资金上对农网建设和改造予以倾斜,特别是对人口众多和经济欠发达农业地区进行重点扶持,根据各地情况,因地制宜,不撒胡椒面,不撒芝麻盐,切实将资金用实用好。二是逐步理顺农电管理体制,不断提升供电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加强线损管理,进一步降低不必要的支出和费用,努力降本增效,增强企业自身农网投入能力。三是在用户可承受的范围内,考虑对销售电价进行适度调整,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拓宽农网投入资金来源。四是适当提高农网低压维管费征收比例或扩大征收范围,改善低压电网维护费严重不足、农电工工资过低以及社保交费资金不足等问题。 (三)加强“两率”管控,提高电能质量。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供电质量的监测,提高对“两率”的管控、分析、应用水平,在定期开展指标分析的基础上,查找管理和配电网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一是要结合计划检修、状态检修等停电管理,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避免重复停电;二是要控制检修时间过长或过短等不合理的停电安排,以限制停电次数、时间和范围;三是要合理设置电压监测点,定期排查,对电压过低或过高的台区及时整改;四是要着手解决农村用户“低电压”问题,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对“低电压”台区分阶段实施改造,逐步解决农村用户电器设备不敢用、用不好的问题。 (四)改进供电服务,进一步提升农村用电满意度。三个驻点县供电公司为提高供电服务质量,开展了一系列的供电优质服务活动,供电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在供电规范化服务上仍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特别是业扩报装、电力投诉举报公示等方面的相关细节规范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五)因地制宜,切实提高高峰时段供电保障能力。河南省农村地区用电峰谷差较大,特别是春节期间日用电量剧增,三个驻点县在用电高峰期间存在供电容量有较大缺口或容载比过低的情况。保障高峰时段电力供应,一方面要做好规划研究,在现有经济条件下在电网投入和经济运行之间实现平衡,既满足春节期间用电需求,又满足电网安全经济可靠运行要求。另一方面要提高负荷高峰时期的应急能力,合理、有效配置和应用发电车、负荷转移车等手段,加大错峰避峰引导力度,最大程度保障农村用户满意用电。 (六)进一步理顺农电管理体制。驻点三县供电公司目前均为趸售供电企业,由国家电网公司代管,但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地方政府对县公司的投资力度减弱,省公司没有动力支持县公司农网投入,仅靠自身投资难以完成对现有电网的升级改造。要加大落实国家关于农网改革文件精神力度,形成权责明确、投资主体清晰的管理体制,打通县级供电企业资产、人事等管理通道,促进农村电网健康发展。 |
2014-04-29 | 人民群众满意用电驻点河南专项监管报告 | 国家能源局 | ||||
306 | 2017-09-17 22:26:22 |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资质〔2014〕151号 | 2014-04-22 | P.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10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FONT-SIZE: 16pt } LI.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10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FONT-SIZE: 16pt } DIV.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10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FONT-SIZE: 16pt } .TRS_PreAppend H2 { PAGE-BREAK-AFTER: avoi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10pt; MARGIN: 13pt 0cm; FONT-FAMILY: "Arial","sans-serif"; FONT-SIZE: 16pt; FONT-WEIGHT: normal } P.MsoHeader { BORDER-BOTTOM: medium none; TEXT-ALIGN: center; BORDER-LEFT: medium none; PADDING-BOTTOM: 0cm; TEXT-INDENT: 10pt; MARGIN: 0cm 0cm 0pt; PADDING-LEFT: 0cm; LAYOUT-GRID-MODE: char; PADDING-RIGHT: 0cm;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FONT-SIZE: 9pt; 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RIGHT: medium none; PADDING-TOP: 0cm; tab-stops: 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 } LI.MsoHeader { BORDER-BOTTOM: medium none; TEXT-ALIGN: center; BORDER-LEFT: medium none; PADDING-BOTTOM: 0cm; TEXT-INDENT: 10pt; MARGIN: 0cm 0cm 0pt; PADDING-LEFT: 0cm; LAYOUT-GRID-MODE: char; PADDING-RIGHT: 0cm;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FONT-SIZE: 9pt; 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RIGHT: medium none; PADDING-TOP: 0cm; tab-stops: 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 } DIV.MsoHeader { BORDER-BOTTOM: medium none; TEXT-ALIGN: center; BORDER-LEFT: medium none; PADDING-BOTTOM: 0cm; TEXT-INDENT: 10pt; MARGIN: 0cm 0cm 0pt; PADDING-LEFT: 0cm; LAYOUT-GRID-MODE: char; PADDING-RIGHT: 0cm;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FONT-SIZE: 9pt; 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RIGHT: medium none; PADDING-TOP: 0cm; tab-stops: 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 } P.MsoFooter { TEXT-INDENT: 10pt;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FONT-SIZE: 9pt; tab-stops: 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 } LI.MsoFooter { TEXT-INDENT: 10pt;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FONT-SIZE: 9pt; tab-stops: 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 } DIV.MsoFooter { TEXT-INDENT: 10pt;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FONT-SIZE: 9pt; tab-stops: 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 } SPAN.2Char { FONT-FAMILY: "Arial","sans-serif" } SPAN.Char { FONT-FAMILY: 仿宋,仿宋_GB2312_GB2312 } SPAN.Char0 {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 .TRS_PreAppend .MsoChpDefault { FONT-SIZE: 10pt } .TRS_PreAppend DIV.Section1 { page: Section1 } 国能资质〔2014〕15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现就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有关事项 (一)豁免以下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 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项目运营主体)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并网后,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豁免发电项目有关情况。 派出机构要做好豁免项目信息报送与其他信息报送工作的统筹,避免企业重复报送,并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报送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项目信息。 派出机构开展豁免实施工作时,要做好与许可工作的衔接,并对发电项目豁免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简化部分发电业务的许可申请要求 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许可的情况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 总装机 6MW(不含)以下小水电; 2. 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3. 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1. 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2. 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二、完善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 (一)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二)做好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的备案管理 1. 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属于输电、供电业务。电力企业从事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应当向派出机构申请备案。派出机构在电力企业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上标注其业务情况。 2. 与国(境)外方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电力企业负责备案申请工作。 3. 电力企业申请跨国(境)电力业务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从事跨国(境)电力业务的基本情况; (2)有关部门对从事跨国(境)电力业务的批准文件; (3)与国(境)外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调度协议; (4)委托国内其他企业参与跨国(境)电力业务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事项和受委托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委托合同、协议等; (5)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电力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派出机构对未按规定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达不到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依法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进一步有序做好小火电机组市场退出工作。根据各地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和时间安排,派出机构对到达关停时限的机组要按程序注销其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继续并网运行。 (三)加强对持证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持续性监管。 1. 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对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但环保设施未正常投运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发电企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2. 对于列入脱硫、脱硝、除尘改造计划的发电机组,派出机构应在其许可证中标注改造期限,并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未按期完成改造的机组,应当通知调度机构调后其在发电序位表上的排序位置。 3. 因环保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关停的,派出机构应依法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并明确不得继续并网发电。 4. 有关派出机构要重点强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燃煤电厂环保设施改造和排放的跟踪监管力度,对违反许可制度的企业,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电力企业从事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材料。 国家能源局 2014年4月9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资质〔2014〕151号 | 000019705/2014-00037 | 国家能源局 | 2014-04-09 | |||
307 | 2017-09-17 22:26:26 |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勘测设计企业、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148号 | 2014-04-22 | 国能安全〔2014〕148号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勘测设计企业、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中国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国 家 能 源 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4月4日 |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勘测设计企业、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148号 | 000019705/2014-00035 | 国家能源局 | 2014-04-04 | |||
308 | 2017-09-17 22:26:32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123号 | 2014-04-09 | 国能安全〔2014〕12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全面覆盖、全程管控、高效协同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2014年3月19日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全面覆盖、全程管控、高效协同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在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中负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风险分级、风险监视、风险控制工作,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和化解电网安全风险。 第二章 电网安全风险识别 第四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进行风险识别,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配合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做好风险识别工作。风险识别工作在于合理确定风险防控范围。风险识别应明确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查找风险原因、判明故障场景。 第五条 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由各级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标准,结合本地电网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选用电网减供负荷、停电用户的比例或对电网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的影响程度等指标。 第六条 风险根据形成原因可以分为内在风险和外在风险。内在风险主要包括电网结构风险、设备风险(含一次设备风险和二次设备风险);外在风险主要包括人为风险、自然风险、外力破坏风险。部分风险可以由多个原因组合而成。 第七条 故障场景可以参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规定的三级大扰动,各电力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第三级大扰动中的多重故障、其他偶然因素进行细化。 第三章 电网安全风险分级 第八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进行风险分级。风险分级在于判明风险大小,并为后续监视和控制提供依据。 第九条 风险等级主要根据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来进行划分。对于可能导致特别重大或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定义为一级风险;对于可能导致较大或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定义为二级风险;其他定义为三级风险。 第四章 电网安全风险监视 第十条 电网安全风险监视在于密切跟踪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风险监视工作应当遵循“分区、分级”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于跨区电网风险,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区域内跨省电网风险,由当地区域电网企业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省内电网风险,由当地电网企业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对于三级电网安全风险,由相关电网企业自行监视;对于二级以上电网安全风险,相关电网企业应当报告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对于一级电网安全风险,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应当上报国家能源局并抄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 电网安全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电网安全风险控制在于把电网安全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各电力企业负责本企业范围内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制定风险控制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规程等的要求,综合考虑风险控制方法与途径,必要时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其它风险相关方进行沟通和说明,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风险相关方应当落实各自责任,保证风险控制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第十五条 临时控制电网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可以分为降低风险概率、减轻风险后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降低风险概率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专项隐患排查、组织设备特巡、精心挑选作业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加强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减轻风险后果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移负荷、调整运行方式、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需求侧管理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反事故应急演练、提前告知用户安全风险、提前预警灾害性天气。 第十六条 降低电网安全风险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纳入电网规划和建设计划、纳入技改检修项目计划、纳入管理制度和标准、纳入日常生产工作计划、纳入培训教育计划。 第十七条 各电力企业应当对风险控制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下级单位风险控制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风险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风险管控与其他工作的衔接 第十八条 风险管控应当与电网规划相结合,通过优化电网规划,适当调整规划项目实施次序,增强网架结构,提高系统抵御风险能力。 第十九条 风险管控应当与电网建设相结合,通过严格执行设计方案,强化过程控制,提升建设施工水平,严格竣工验收,确保电网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风险管控应当与生产计划安排相结合,在安排检修计划和夏(冬)高峰、丰(枯)水期、重要保电、配合大型工程建设等特殊时期方式时,应同时考虑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控应当与物资管理相结合,通过加强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加强设备监造工作,提升输变电设备整体技术和质量水平。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控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通过加强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消除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减少事故,确保电网安全。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控应当与可靠性管理相结合,通过加强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分析设备的运行状况、健康水平,落实整改措施,降低电网运行的潜在风险。同时加强设备可靠性统计工作,为风险的识别、分级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控应当与应急管理相结合,通过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形成多元化应急物资储备方式,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按年度对所辖220千伏以上电网开展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本企业年度风险管控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面总结本企业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情况; (二)深入分析所辖电网存在的安全风险; (三)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和建议。 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将本企业年度风险管控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或者有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当汇总形成本省(区域)年度风险管控报告,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七条 对于二级以上的电网安全风险,电网企业要将风险控制方案和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报担负相应风险监视监督指导职责的国家能源局或者有关派出机构。对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风险相关方未落实风险控制方案的,电网企业要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上报的电网安全风险的跟踪监视,不定期开展对电网安全风险管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按要求报告或未及时采取管控措施而导致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国家能源局或者有关派出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及各电力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123号 | 000019705/2014-00031 | 国家能源局 | 2014-03-19 | |||
309 | 2017-09-17 22:26:41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103号 | 2014-03-03 | 国能安全〔2014〕10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能源局2014年2月26日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安全监管范围的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型发电企业主要指通过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公共电网的发电企业。 第三条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遵循“企业实施,评审机构评审,监管机构监管”原则。 小型发电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评审机构负责现场评审,按照“谁评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评审意见负责任。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手续或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手续; (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电力事故和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有关发电机组按照规定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四)无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主要内容符合性确定是否达标,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据其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考核、“两票三制”、反违章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设备和缺陷管理、消防管理、应急管理等管理制度,以及运行和检修等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有效实施; (四)安全生产风险可控,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无重大安全隐患; (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无违反调度指令等行为; (六)制定完善必要的应急预案,储备重要应急物资,建立与当地政府的协调机制; (七)每年开展生产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八)按规定报送安全信息,无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现象。 第六条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主要程序如下: (一)企业按照达标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 (二)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三)获准评审的企业委托符合要求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评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出具评审意见;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 (六)对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第七条同一河流或相邻河流的小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可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便捷的原则,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计划,统一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八条评审机构应当选派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现场评审人员应当对照基本条件和评审主要内容,认真查阅资料和现场逐条查证。现场查证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企业,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小型发电企业应当按照闭环管理要求,积极整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小型发电企业和评审机构在达标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应当按照此办法开展达标工作。 第十三条小型发电企业如需申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以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细则和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103号 | 000019705/2014-00022 | 国家能源局 | 2014-02-26 | |||
310 | 2017-09-17 22:26:48 | 山西离柳矿区沙曲二号矿井及选煤厂改扩建项目通过核准 | 2014-02-27 | 山西离柳矿区沙曲二号矿井及选煤厂改扩建项目通过核准 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山西离柳矿区沙曲二号矿井及选煤厂改扩建项目。矿井生产能力由120万吨/年改扩建至300万吨/年,选煤厂入洗能力由300万吨/年扩建至800万吨/年。项目总投资15.55亿元(不含矿业权价款)。 | 山西离柳矿区沙曲二号矿井及选煤厂改扩建项目通过核准 | 000019705/2014-00016 | 国家能源局 | 2014-02-27 | |||
311 | 2017-09-17 22:26:50 | 山西离柳矿区沙曲一号矿井改扩建项目通过核准 | 2014-02-27 | 山西离柳矿区沙曲一号矿井改扩建项目通过核准 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山西离柳矿区沙曲一号矿井改扩建项目。矿井生产能力由180万吨/年改扩建至500万吨/年。项目总投资9.77亿元(不含矿业权价款)。 | 山西离柳矿区沙曲一号矿井改扩建项目通过核准 | 000019705/2014-00017 | 国家能源局 | 2014-02-27 | |||
312 | 2017-09-17 22:26:52 | 陕西榆神矿区杭来湾煤矿及选煤厂项目通过核准 | 2014-02-27 | 陕西榆神矿区杭来湾煤矿及选煤厂项目通过核准 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陕西榆神矿区杭来湾煤矿及选煤厂项目。矿井建设规模为800万吨/年。项目总投资42.01亿元(不含矿业权价款)。 | 陕西榆神矿区杭来湾煤矿及选煤厂项目通过核准 | 000019705/2014-00018 | 国家能源局 | 2014-02-27 | |||
313 | 2017-09-17 22:27:03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62号 | 2014-02-25 | P.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44%; TEXT-INDENT: 20.95pt; MARGIN: 0cm 0cm 0pt 0.05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6pt } LI.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44%; TEXT-INDENT: 20.95pt; MARGIN: 0cm 0cm 0pt 0.05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6pt } DIV.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44%; TEXT-INDENT: 20.95pt; MARGIN: 0cm 0cm 0pt 0.05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6pt } P.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44%; TEXT-INDENT: 20.95pt; MARGIN: 0cm 0cm 0pt 0.05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6pt } LI.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44%; TEXT-INDENT: 20.95pt; MARGIN: 0cm 0cm 0pt 0.05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6pt } DIV.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44%; TEXT-INDENT: 20.95pt; MARGIN: 0cm 0cm 0pt 0.05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6pt } P.New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LETTER-SPACING: -0.3pt; FONT-SIZE: 16pt } LI.New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LETTER-SPACING: -0.3pt; FONT-SIZE: 16pt } DIV.New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LETTER-SPACING: -0.3pt; FONT-SIZE: 16pt } P.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44%; TEXT-INDENT: 20.95pt; MARGIN: 0cm 0cm 0pt 0.05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6pt } LI.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44%; TEXT-INDENT: 20.95pt; MARGIN: 0cm 0cm 0pt 0.05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6pt } DIV.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New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44%; TEXT-INDENT: 20.95pt; MARGIN: 0cm 0cm 0pt 0.05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6pt } .TRS_PreAppend DIV.Section1 { page: Section1 }国能安全〔2014〕6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8日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核电机组(非核岛部分)、太阳能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 地(市)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分布式发电设施)的并网安评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 已运行发电机组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并网安评。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绩效;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并网安评具体评价内容按照国家标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以及其它相关并网安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开展并网安评自查、自改工作;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查评工作; (四)中介机构选派人员进行现场查评并形成并网安评报告; (五)派出机构组织并网安评报告评审并下达审核意见。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并网安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并网安评有关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派出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组织中介机构现场查评人员培训。 第八条 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并网安评实施细则、现场查评标准和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监管办法,明确并网安评报告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完成期限; (二)负责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管理,公布符合工作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制定本辖区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电企业并网安评工作及相关整改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中介机构现场查评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组织并网安评报告评审并下达审核意见; (七)组织发电企业相关人员并网安评培训。 派出机构在组织非本辖区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时,应邀请相关派出机构参加报告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发电企业是并网安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执行派出机构制定的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按照并网安评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配合并监督中介机构现场查评工作; (五)及时整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积极配合并网安评工作,参加派出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执行派出机构并网安评相关决定。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按照“谁评价、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并网安评工作,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并网安评标准对并网安评项目逐一进行查评,不得采取抽项检查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发电企业实际情况,选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开展现场查评工作。现场查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五人,且与被查评企业无直接利益关系。现场查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十年以上在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科研院所或安全评价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经历; (二)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备从事并网安评的知识和能力; (三)身体健康,满足现场查评工作要求。 中介机构及其现场查评人员应遵守发电企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并保守企业秘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将本辖区并网安评实施细则、现场查评标准和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监管办法等文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7日发布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同时废止。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62号 | 000019705/2014-00015 | 国家能源局 | 2014-02-08 | |||
314 | 2017-09-17 22:27:07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84号 | 2014-02-24 | 国能监管〔2014〕8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油气企业: 现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13日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市场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所管辖海域油气管网设施开放情况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油气管网设施包括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规范,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干线和支线(含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以及与管道配套的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装卸设施、LNG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和压缩设施、储油与储气设施等)。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办法所指油气管网设施开放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之间及其向上、下游用户开放使用其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专营或者兼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上游用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油气生产企业以及上游的油气销售企业,其中油气生产企业是指原油、成品油(含煤制油等)、天然气(含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生产企业。 本办法所指下游用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油气销售企业和终端用户,包括城市燃气企业、油气零售企业以及炼化企业、燃油(燃气)发电厂、石油(天然气)工业用户、其他石油(天然气)直供用户等。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相关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规章和工作机制,协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问题,负责海域油气管网设施开放及油气管网设施跨区域开放监管,组织并指导各派出机构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监管工作。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监管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相关问题。省级监管办公室辖区为本省;区域监管局辖区为本区域未设立省级监管办公室的省份,并负责区域内跨省开放相关监管工作。 监管内容包括:油气管网设施规划、计划的落实和重大油气项目的实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能力和效率、价格与成本,接入申请和受理,合同签订与执行,信息公开与报送等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事宜。 第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油气管网设施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应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平等开放管网设施,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 第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在互惠互利、充分利用设施能力并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的前提下,按签订合同的先后次序向新增用户公平、无歧视地开放使用油气管网设施。 第七条 上、下游用户要结合生产实际情况或市场需求与消费量预测情况,以及油气管网设施规划、建设与使用现状,合理向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出开放申请。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结合自身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能力以及实际需求情况,合理向其他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出开放申请。 第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及其上、下游用户均应加强应急体系建设,依照各自职责确保油气管网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油气可靠供应。当出现油气供应不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优先保障居民、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紧急用户的需求。 第九条 鼓励以自行协商或委托代理等方式由不同市场主体的上游用户向下游用户直接销售油气,并由上、下游用户与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上游用户向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出接入申请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油气开发(或生产)现状及预测、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的产能报告、油气品质等参数、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量及时间要求等。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综合考虑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能力、安全性以及上游用户接入技术条件、油气质量、供应稳定性等因素,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入的答复意见,不同意接入的要说明理由并抄报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下游用户向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出接入申请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用户性质、安全设施设计、消防安全设计、近三年分月分用户类别销售报告、油气资源需求预测、油气质量要求、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量及时间要求等。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综合考虑输送(储存)能力、安全性以及下游用户性质、需求等因素,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入的答复意见,不同意接入的要说明理由并抄报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及能力,平等协商相互开放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对存在争议的开放项目,上、下游用户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意见。 第十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上、下游用户就油气管网设施开放事宜达成一致的,在正式实施前相关企业应签订购销或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服务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主体、购销或服务时段、购销或服务油气量、交接点与交接方式、购销或服务价格、油气质量、计量方式、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每年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备当年新签订的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的购销或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通过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于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开放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管理规定确定的输送(储存、气化等)服务价格。 第十八条 相关市场主体应严格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和调解。 第十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同时经营油气生产、销售等其他业务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每季度通过网站或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平台等途径公开油气管网设施的接入标准、输送(储存、气化)价格、申请接入的条件、受理流程等信息。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向提出申请的上、下游用户披露相关设施运营情况、可接收或分输油气的地点、剩余的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能力、限(停)产检修计划等信息。上、下游用户对以上信息依法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并对因泄密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每半年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油气管网设施相关情况,包括建设情况、运营情况、限(停)产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能力及开放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编制并发布监管报告,公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对相关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责令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相关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84号 | 000019705/2014-00014 | 国家能源局 | 2014-02-13 | |||
315 | 2017-09-17 22:27:13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快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煤炭〔2014〕121号 | 2014-02-21 | 国能综煤炭〔2014〕12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快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工作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要求,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对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和部署。为加快推进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抓紧对本地区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进行整理,根据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证载生产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确认的生产能力,对生产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建档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能力情况。现有生产煤矿的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布工作应于2014年4月底前完成。 二、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要加快推进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工作,并及时将登记信息抄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三、各地要积极推进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将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录入信息数据库。请各地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录入情况,于2014年4月底前函告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四、各地要将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作为煤炭行业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办法,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煤炭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申请改建、扩建、产业升级、安全改造的煤矿项目,应已按规定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相关工作。 五、各地要严格依据登记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对煤矿生产实施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超能力生产等违规行为。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各地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情况检查。 联系人:张少锋 陈磊 010-68555083 68555078 68555084(传真)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2月13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快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煤炭〔2014〕121号 | 000019705/2014-00013 | 国家能源局 | 2014-02-13 | |||
316 | 2017-09-17 22:27:21 | 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2014-02-14 | 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现公开《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附后)。如需提出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我局联系:电话:010-68501609;传真:010-66026865;电子邮箱:zc@nea.gov.cn。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14日 | 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000019705/2014-00012 | 国家能源局 | 2014-02-14 | |||
317 | 2017-09-17 22:27:22 | 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2014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4]94号 | 2014-02-13 | 国能综监管[2014]94号 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2014年 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国家能源局2014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好2014年市场监管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1月28日 国家能源局2014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 2014年能源市场监管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规划、计划、政策、监管“四位一体”的要求,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健全闭环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积极提升监管效能,维护能源市场公平公正,促进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简政放权后续监管,促进能源规划政策实施 (一)开展能源规划、计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管。积极参与能源规划、计划和政策制定过程,了解掌握相关情况,确定监管内容和重点。组织开展能源规划、计划和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或者调研,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促进能源规划、计划、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能源结构的优化。 (二)开展能源建设项目监管。加强能源项目核准及开工建设情况监管,对项目落实核准文件情况进行监管评价,确保能源项目建设规范有序。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能源项目,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违规建设的项目,依法予以处理。 二、突出抓好重点专项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扎实做好2013年已经部署开展的重点专项监管的组织实施工作。针对简政放权、群众切身利益、节能减排、市场交易秩序等四个方面,组织开展好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专项监管、人民群众满意用电专项监管、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管、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专项监管、电力交易秩序专项监管、节能减排电价专项监管等7个重点专项监管,以点带面,务求实效。 (四)加强专项监管总结和制度建设。加强对专项监管的总结分析,及时发布驻点监管报告、专项监管报告,研究提出每个专题在全国进行深度监管的思路和建议。建立健全专项监管的程序、制度和办法。针对能源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重点专项监管工作。 三、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完善市场交易机制 (五)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顶层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研究制定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电力市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步骤,并积极组织实施。 (六)全面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进一步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准入、交易等制度,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力争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展直接交易,交易电量不低于全社会用电量的3%,并选择部分省份进行深度试点。 (七)继续完善各类市场交易机制。贯彻落实《跨省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在重点区域制定出台跨省区交易实施细则。深入推进省内发电权交易,修订完善《发电权交易监管办法》,推进跨省区发电权交易,积极探索风火、水火替代交易。修订《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推动跨省区开展辅助服务补偿,鼓励核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等调节能力较差机组与调节性能较好机组间进行辅助服务直接交易,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辅助服务补偿深度试点。 四、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保障市场规范有序 (八)组织开展电力交易及市场秩序监管。组织收集电力企业2013年电力交易信息,对电力交易及市场秩序情况开展专项监管,并进行分析、评价,发布专项监管报告。 (九)深入开展电力厂网界面监管。继续做好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包括出台并实施国家层面的厂网联席会议制度)、调度信息披露与报送制度、合同协议备案制度、年度交易监管报告制度、约谈约访制度等厂网界面基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年度合同电量确定与执行的监管,鼓励厂网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年度合同电量,继续推动发电集团内部年度合同电量优化工作。 (十)深化电力调度交易监管。落实电力调度运行方式报告制度,督促调度机构科学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抓好电力调度交易信息披露监管,促进“三公”调度。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修订《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抽水蓄能电站并网运行监管办法》,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十一)探索开展油气、煤炭市场秩序监管。加强油气、煤炭相关界面交易行为监管,不断拓展监管业务。促进油气市场发育,规范用气市场,对各地用气项目按天然气利用政策的用气序列开展监管。规范煤炭市场秩序,鼓励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十二)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监管。进一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关注发电利用小时数及重点地区弃风、弃水、弃光情况。组织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征收、使用、结算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并网和运行管理,组织落实《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研究制定风电、光伏发电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等配套性文件。 五、加强能源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促进效率提高和公平竞争 (十三)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促进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出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切实推进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回购,明确各方责任和相关工作要求,规范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 (十四)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研究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做好宣贯与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重点对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能力及效率、接入申请与受理、合同签订与执行、信息公开与报送等情况实施监管。 (十五)加强成本和价格监管。组织修订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监管办法,选择10个省级电网企业组织开展输配电成本专项监管(包括国家能源局直接驻点监管1个省),发布监管报告,公布输配电成本水平。加快推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含损耗)测算工作,做好跨区域输电价格、损耗审核和复核。制定并颁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线损标准。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监管。研究制定油气管网成本价格信息报送办法,加强对油气管网成本价格监管。 (十六)加强电网工程投资运行成效监管。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直流输变电工程,组织开展造价和运营信息的报送、统计、实地调研及分析评价工作。分析项目经济性及运行实效等,并对工程在完善电网网架结构、实现电力输送等方面的作用进行综合技术评价。同时,从定性、定量角度分析项目的社会效益。 (十七)加强供电监管。加强供电服务监管,继续开展人民群众满意用电工程。加强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监管,选择10个省(区、市)开展“两率”(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监测。推动合表小区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开展电力普遍服务监管,督促检查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加强供电市场行为监管,重点围绕电力业扩报装行为、用户受电工程招投标情况以及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和配套费收支情况等开展监管。 (十八)深入推进能源行业节能减排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加大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污染排放监控力度。加强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监管。研究制定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指导意见。逐步开展炼油等行业节能减排监管。积极探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监管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监管工作的优势和作用。 六、加大能源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力度,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九)理顺和完善能源行政执法机制。认真梳理能源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和依据,理顺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国家能源局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制订并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完善有关执法制度。 (二十)探索行政执法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按照规划、计划、政策、监管“四位一体”的要求,建立能源行政执法与能源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管理系统,丰富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手段,提高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实施监管司与专业管理司、派出机构与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联合办案的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二十一)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完善能源管理、日常监管与稽查工作的衔接联动机制,严肃查处日常管理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查办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 (二十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处理工作。加强12398热线运行维护和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督促检查《关于加强12398投诉举报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办稽查〔2012〕87号)落实情况。认真、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回访制度。积极开展争议纠纷调解和裁决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二十三)完善能源监管法规标准。组织起草《能源监管条例》,制定出台《能源监管行动计划(2014—2018)》并组织实施。编印《能源监管工作手册》,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完善能源监管标准化工作机制,探索开展能源监管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进电力监管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十四)完善能源监管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监管工作例会制度,实现能源管理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健全闭环监管工作机制,在规划、政策和项目核准等方面,形成制定、检查、反馈、处理、完善的闭环。完善能源监管报告制度,定期发布年度基本监管报告和重点专项监管报告,披露问题,实施处罚,督促整改。 (二十五)加强能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能源企业定期报送能源供需信息制度,准确掌握能源供需情况。加强能源市场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提供相关部门决策参考。做好电煤价格和发电企业成本变化预警预测分析。跟踪掌握国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市场供需情况,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和监管意见。 (二十六)加强能源监管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能源企业境外投资监管,研究制定能源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送办法。积极开展能源监管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十七)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健全学习培训工作机制,创新学习方式,通过课堂讲授、经验交流、讨论座谈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培训。增强学习培训的针对性,适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热点难点问题等进行解读和分析,提高对政策的理解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二十八)加强能源监管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对电力行业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情况进行监管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国非电能源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工作,针对油气管网业务运营模式、能源行业节能减排指标体系建设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
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2014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4]94号 | 000019705/2014-00011 | 国家能源局 | 2014-01-28 | |||
318 | 2017-09-17 22:27:24 |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33号 | 2014-02-12 | 国能新能〔2014〕3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自2014年起,光伏发电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现将2014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安排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在综合考虑各地区资源条件、发展基础、电网消纳能力以及配套政策措施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全年新增备案总规模14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800万千瓦,光伏电站600万千瓦。各省(区、市)具体新增规模指标见附件。 二、各省(区、市)2014年新增享受国家补贴资金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下达的规模指标,超出规模指标的项目不纳入国家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个人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受到地区规模指标限制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增加相应规模指标。鼓励各地优先备案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光伏发电项目。 三、请各省(区、市)严格按照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实施项目备案管理,密切跟踪建设进度,确保备案项目如期建成投产。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各省(区、市)光伏发电建设和运行情况,在年中对建设规模指标进行少量调整。 四、对于甘肃、青海、新疆(含兵团)等光伏电站建设规模较大的省(区),如发生限电情况,将调减当年建设规模,并停止批复下年度新增备案规模。对于青海省海西地区、甘肃省武威、张掖和金昌等地区,青海省和甘肃省能源主管部门安排新建项目时应关注弃光限电风险。 五、请电网企业依据年度建设规模安排,及时制定配套电网建设方案,协调推进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及时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服务工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保障用户安全可靠用电,及时做好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和国家补贴资金转拨等工作。 六、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派出机构加强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统计。 附件:各地区2014年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表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月17日 附件:各地区2014年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表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4年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单位:万千瓦) 合计 分布式光伏 光伏电站 合计 全国 1405 800 605 1 北京 30 20 10 2 天津 22 20 2 3 河北 100 60 40 4 山西 45 10 35 5 内蒙古 55 5 50 6 山东 120 100 20 7 辽宁 25 20 5 8 吉林 15 10 5 9 黑龙江 10 5 5 10 上海 20 20 11 江苏 120 100 20 12 浙江 120 100 20 13 安徽 55 30 25 14 福建 35 30 5 15 河南 75 55 20 16 湖北 40 20 20 17 湖南 25 20 5 18 江西 38 30 8 19 四川 10 2 8 20 重庆 1 1 21 西藏 6 1 5 22 陕西 50 10 40 23 甘肃 55 5 50 24 宁夏 50 10 40 25 青海 55 5 50 26 新疆 65 5 60 兵团 20 20 27 广东 100 90 10 28 广西 15 10 5 29 云南 11 1 10 30 贵州 6 3 3 31 海南 11 2 9 |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33号 | 000019705/2014-00009 | 国家能源局 | 2014-01-17 | |||
319 | 2017-09-17 22:27:24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14号 | 2014-02-12 | 国能新能〔2014〕1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可再生能源在调整能源结构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国家能源局组织各地区编制了新能源示范城市和新能源应用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经对各地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核,确定了第一批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名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经对各地上报的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进行复核,确定北京市昌平区等81个城市和8个产业园区为第一批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具体名单及建设内容见附件。 二、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应以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遵循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的发展理念,确立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积极推动各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城市区域供电、供热、供气、交通和建筑中的应用,显著提高城市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 三、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要创新可再生能源开发方式,探索多种可再生能源优化组合、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相互协调的综合利用模式。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类投资主体和需求主体的积极性,通过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政策和管理创新等激发市场活力。 四、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要加强规划统筹协调,将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提出约束性发展指标。要将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纳入地区和城市建设规划体系,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与城市节能规划、供热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的衔接,不断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体系。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国家能源局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开展新能源示范城市金融创新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地方投融资平台,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提供创新性金融服务,建立适合分布式新能源特点的融资模式,优先安排信贷资金规模,对小规模企业和个人,采取统借统还模式予以支持。 六、电网企业积极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的配套电网建设,优化电力系统运行,为分布式发电应用以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本地消纳提供系统支持,不断提高新能源城市(产业园区)区域电力系统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七、各示范城市(产业园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新能源示范城市规划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制定具体的规划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协同推进建设。 八、各示范城市(产业园区)要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信息监测和统计体系,按照规定时间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九、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创建名单的城市(产业园区)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进行考核,对达到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的城市(产业园区)授予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称号。 十、国家能源局建立服务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的工作机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等研究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各省(区、市)和示范城市要制定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负责本地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负责对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和新能源示范城市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附件: 一、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名单(第一批) 二、创建新能源应用示范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月8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14号 | 000019705/2014-00008 | 国家能源局 | 2014-01-08 | |||
320 | 2017-09-17 22:27:30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电网企业回购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4〕84号 | 2014-02-10 | P.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0.5pt } LI.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0.5pt } DIV.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0.5pt } .TRS_PreAppend DIV.Section1 { page: Section1 } 国能综监管〔2014〕84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电网企业回购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2013年1月,原国家电监会发布了《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监管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了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电网企业应加快回购等监管意见。总体来看,福建、山东等省份回购工作落实较好,其他省份回购工作尚未落实到位。为加快回购工作进展,经商有关单位,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回购。 各电力企业要认真落实《通报》提出的监管意见,抓紧做好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的回购工作。对国家核准文件中明确要求电网公司建设,或国家政策要求电网公司建设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送出工程,或经厂网协商先由发电企业垫资建设的、现发电企业提出回购申请的自建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原则上在2015年底前完成回购工作。少数经营困难的省级电网企业,最迟2018年底前完成。对小型可再生能源项目配套自建送出工程,厂网间要加强协商,鼓励有条件的电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回购工作。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要共同做好接入电网工程的核准工作,后期核准由电网企业建设的公用电厂接入系统工程,应按自愿优惠原则尽快协商完成回购。对暂时不能回购的送出工程(含2003年电力体制改革之前发电企业自建的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自主协商,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可将资产无偿划转电网企业。 二、落实电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运行维护责任。 在回购工作完成前,电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运行维护责任应按照现有产权由发电企业负责,资产正式移交后,由电网企业负责。 三、加强协调,确保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回购落实到位。 省级电网企业要明确牵头工作部门,制定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回购工作方案,并及时报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各派出机构要加强电源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回购情况监管,及时协调厂网意见。重大问题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根据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1月28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电网企业回购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 000019705/2014-00007 | 国家能源局 | 2014-01-28 | |||
321 | 2017-09-17 22:27:34 | 陕西庙哈孤矿区安山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 2014-02-07 | 陕西庙哈孤矿区安山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陕西庙哈孤矿区安山煤矿项目。矿井建设规模为120万吨/年。项目总投资9.49亿元(不含矿业权价款)。 | 陕西庙哈孤矿区安山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 000019705/2014-00006 | 国家能源局 | 2014-01-29 | |||
322 | 2017-09-17 22:27:35 | 国家能源局关于基本建设煤矿安全检查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4〕12号 | 2014-01-29 | 国能煤炭〔2014〕1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基本建设煤矿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考察输油管线事故抢险工作时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建设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煤矿建设项目重特大事故,经商国家煤矿安监局,现就煤矿基本建设项目安全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 二、检查重点 (一)煤矿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程序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技改煤矿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要停建整顿;对越权核准、违规审批或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等批准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程规范要求的煤矿,应停止施工,按国家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违规建设的煤矿必须停止施工。 (二)煤矿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建设。对批小建大的煤矿,以及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设计内容存在较大缺陷,但未履行相关变更审批程序的煤矿,应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三)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是否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对施工工期不合理、边建设边生产或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存在交叉的、煤矿井巷及主要硐室施工顺序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工,进行整改。 (四)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机制。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急预案不完善或未定期演练的,未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未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的,以及未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的,应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五)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上述单位要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在资质规定范围内承揽工程。对于违规承揽工程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的,应停止施工,对相关单位进行清退。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项安全管理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管理、施工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安排和组织实施。各地检查工作牵头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4年1月-2月) 煤矿企业应对照煤矿建设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自查工作结束后,煤矿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将自查情况上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全面检查阶段(2014年3月-5月)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开展联合执法,采取突击检查、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按照全面覆盖的要求,对辖区内基本建设煤矿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提出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严肃查处。 (三)重点督查阶段(2014年6月-7月)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认真汇总梳理,并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对部分重点省(区、市)基本建设煤矿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相关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煤矿建设高标准、严要求,严把安全生产关。结合工作职能,从落实煤炭产业政策、编制煤炭发展规划、严格煤矿项目建设标准、提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准入门槛、强化煤矿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等方面,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煤矿项目建设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主体责任。要督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处罚力度。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暗查暗访的方式,对照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以及煤矿规程规范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检查。要严格处罚标准,发现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按规定上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冬春季节煤矿安全管理的特点,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和检查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重点对之前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煤矿开展复查;要强化联合执法、现场执法,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查处情况。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月8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基本建设煤矿安全检查的通知 | 000019705/2014-00005 | 国家能源局 | 2014-01-08 | |||
323 | 2017-09-17 22:27:42 | 《燃气发电安全监管报告》(专项监管报告〔2013〕第1号) | 2014-01-28 | 《燃气发电安全监管报告》(专项监管报告〔2013〕第1号) | 《燃气发电安全监管报告》(专项监管报告〔2013〕第1号) | 000019705/2014-00004 | 国家能源局 | 2013-12-28 | |||
324 | 2017-09-17 22:27:51 |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1号公告 | 2014-01-27 | P.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0.5pt } LI.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0.5pt } DIV.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0.5pt } .TRS_PreAppend DIV.Section1 { page: Section1 }2014年 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能源局组织复审了已实施5年以上的行业标准,决定废止《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范》(SY/T 0053-2004)等23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能源局 2014年1月16日 |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1号公告 | 000019705/2014-00003 | 国家能源局 | 2014-01-16 | |||
325 | 2017-09-17 22:27:55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能规划[2014]38号 | 2014-01-24 | 国能规划[2014]3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14年能源工作,推动能源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打造中国能源“升级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现将我局制定的《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月20日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4年能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围绕确保国家能源战略安全、转变能源消费方式、优化能源布局结构、创新能源体制机制等四项基本任务,着力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强监管、保供给、惠民生,以改革红利激发市场动力活力,打造中国能源“升级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一)提高能源效率。2014年,单位GDP能耗0.71吨标准煤/万元,比2010年下降12%。 (二)优化能源结构。2014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0.7%,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比重达到32.7%。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6.5%,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 (三)增强能源生产能力。2014年,能源生产总量35.4亿吨标准煤,同比增长4.3%。其中,煤炭生产38亿吨,增长2.7%;原油生产2.08亿吨,增长0.5%;天然气生产(不含煤制气)1310亿立方米,增长12%;非化石能源发电1.3万亿千瓦时,增长11.8%。 (四)控制能源消费。2014年,能源消费总量38.8亿吨标准煤左右,同比增长3.2%;用电量5.72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煤炭消费量38亿吨,增长1.6%;石油表观消费量5.1亿吨,增长1.8%;天然气表观消费量1930亿立方米,增长14.5%。 三、重点任务 (一)转变能源消费方式,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 以提高能源效率为主线,保障合理用能,鼓励节约用能,控制过度用能,限制粗放用能,以尽可能少的能源消费支撑经济社会发展。2014年,单位GDP能耗比2013年下降3.9%左右。 1、推行“一挂双控”措施。将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挂钩,对高耗能产业和过剩产业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强约束,能源消费总量只减不增。对其他产业按平均先进能效标准实行能耗强度约束,现有产能能效限期达标,新增产能必须符合先进能效标准,促进优胜劣汰。 2、推行区域差别化能源政策。在能源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根据水资源和生态承载能力,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条件下,合理增强能源开发力度,加大跨区调出能力。合理控制中部地区能源开发强度。大力优化东部地区能源开发利用结构,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过快增长。 3、实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坚持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考核,指导各地编制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过快增长。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地区目标落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促进能源结构优化 以大气污染防治为契机,加快淘汰能源行业落后产能,着力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和非化石能源比重。2014年,京津冀鲁分别削减原煤消费300万吨、200万吨、800万吨和400万吨,合计1700万吨;全国淘汰煤炭落后产能3000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200万千瓦;力争实现煤电脱硫比重接近100%,火电脱硝比重达到70%。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重点任务。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联防联控,制订出台重点省区能源保障方案,抓好增供外来电力、保障天然气供应、发展核电和可再生能源以及提前供应国五油品等5个方面127个重大项目落地,优化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和空间布局,促进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 2、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出台并组织实施煤炭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发布煤炭质量管理办法。提高煤炭洗选加工比例。完善差别化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优质煤炭进口,限制高灰、高硫劣质煤炭进口。转变农村用煤方式,逐步降低分散用煤比例。 3、严格控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煤电项目。新建工业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改建为大容量机组。 4、有序实施“煤改气”。在落实气源、签订供气合同的地区,有序推进“煤改气”,避免一哄而上和供需严重失衡。 5、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出台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2014~2017),大力推进炼油企业升级改造和先进产能布局,确保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供应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6、提高天然气供气保障能力。结合各省市天然气需求情况,制订天然气中长期供应计划。增加常规天然气生产供应,加快开发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推进煤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加快推进输气管道、储气设施和LNG接收站项目建设。完善天然气利用政策,加强需求侧管理,制订有序用气方案和应急预案。 7、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停止核准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和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加快关闭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继续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火电淘汰落后产能和“上大压小”后续政策,更多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落后火电机组自然淘汰。科学安排电力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加大节能减排监管力度,确保相关设施稳定、达标运行。2015年前,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燃煤电厂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三)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促进能源绿色发展 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集中送出与就地消纳结合,稳步推进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安全高效发展核电。2014年,新核准水电装机2000万千瓦,新增风电装机1800万千瓦,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0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占60%),新增核电装机864万千瓦。 1、积极开发水电。加快推动重点流域规划制订。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加快金沙江、澜沧江、大渡河、雅砻江等大型水电基地建设,抓紧外送输电工程建设。研究制订抽水蓄能发展政策,完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研究优化流域水电站运行管理,提高水能资源梯级利用效能。推动完善水电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探索移民土地补偿费用入股和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研究制定龙头水库征地补偿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 2、有序发展风电。制订、完善并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全额保障性收购等管理办法,逐步降低风电成本,力争2020年前实现与火电平价。下达“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优化风电开发布局,加快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能资源开发。修订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风电开发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有序推进酒泉、蒙西、蒙东、冀北、吉林、黑龙江、山东、哈密、江苏等9个大型风电基地及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合理确定风电消纳范围,缓解弃风弃电问题。稳步发展海上风电。 3、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光伏发电并网服务、保障性收购等全过程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重点抓好北京海淀区等18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在大型公用建筑、工商企业、观光农业、居民住宅等领域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协调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项目建设、并网接入和金融支持等配套服务。探索形成符合实际的分布式光伏商业模式,逐步降低发电成本,力争2020年光伏发电实现用户侧平价上网。 4、积极推进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生物质能和地热能供热示范工程建设,大力推广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在民用和工业供热中的应用,鼓励生物质热电联产,在资源条件具备的区域优先使用地热能供热。年内新增生物质能民用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新增生物质能工业供热折合100万吨标准煤。加快非粮燃料乙醇试点、生物柴油和航空涡轮生物燃料产业化示范。 5、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加强在运核电站安全管理,确保核电站安全运行。加快完成AP1000设计固化、主设备定型,推动AP1000自主化依托工程建设。适时启动核电重点项目审批,稳步推进沿海地区核电建设,做好内陆地区核电厂址保护。加快推进国内自主技术研发和工程验证,重点做好大型先进压水堆和高温气冷堆重大科技专项示范工程建设,加快融合技术的论证,避免多种堆型重复建设。制订核燃料技术发展总体战略规划,保障核电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四)加快石油天然气发展,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按照常规非常规并重、陆上海上并举的方针,加强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提升油气自给能力。2014年,国内原油产量达到2.1亿吨,天然气产量(不含煤制气)达到1310亿立方米,其中页岩气生产量15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180亿立方米。 1、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做好深层、近海和深水油气田勘探,以松辽、渤海湾、鄂尔多斯、西北、四川和海上6大油气生产基地为重点,切实提高油气资源探明率和采收率,努力实现增储上产。推动出台差别化的财税政策,鼓励老油田和低品位油气资源开发。 2、着力突破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和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总结推广中石化涪陵示范区经验,加快页岩气示范区建设,力争在川渝地区加快勘探开发步伐,在湘鄂、云贵和苏皖等地区取得突破。加快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新疆等地区煤层气勘查开发步伐。制订和实施海洋能源发展规划和周边海域油气开发规划。按照“以近养远、远近结合”的发展模式,积极推进南海、东海油气资源开发。 3、稳妥推进煤制油气产业示范。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按照最严格的能效和环保标准,积极稳妥推进煤制气、煤制油产业化示范,鼓励煤炭分质利用,促进自主技术研发应用和装备国产化。 4、加快油气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西气东输三线、陕京四线、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庆铁三四线等油气管道建设。完善天然气输配管网,大力推动LNG接收站及应急调峰储气设施建设。 5、积极推进石油和天然气期货贸易。加快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搭建油气现货和期货交易平台。 (五)优化布局,推进煤炭煤电大基地和大通道建设 按照“安全、绿色、集约、高效”的原则,重点建设14个大型煤炭基地、9个大型煤电基地、12条“西电东送”输电通道,优化能源发展空间布局,提高能源资源配置效率。2014年,煤炭基地产量达到34.6亿吨,占全国的91.1%。煤电基地开工和启动前期工作规模7000万千瓦,占全国煤电总装机比重达到8%。 1、加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优化结构、扶强限劣,综合施策、挖潜增效,分质利用、抓好示范的方针,推进神东、陕北、蒙东、宁东、新疆、云贵等14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发挥矿区总体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稳步推进大中型现代化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和核准工作;以大型煤炭企业为主体,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采,推广煤矿充填开采技术;加快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矿区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提高瓦斯利用水平;稳步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升级示范,促进煤炭资源高效清洁转化和综合利用。 2、加快清洁煤电基地和输电通道建设。出台煤电基地科学开发指导意见,在新疆、内蒙古、山西、宁夏等煤炭资源富集地区,按照最先进的节能节水环保标准,建设大型燃煤电站(群)。推进鄂尔多斯、锡盟、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宁东、哈密、准东等9个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千万千瓦级现代化大型煤电基地建设。鼓励低热值煤发电。加大西电东送力度,加快推进鄂尔多斯、山西、锡林郭勒盟能源基地向华北、华中、华东地区输电通道建设,规划建设蒙西~天津南、锡盟~山东、锡盟~江苏、宁东~浙江、准东~华东等12条电力外输通道,提高跨省区电力输送能力。 (六)以重大项目为载体,大力推进能源科技创新 坚持自主创新,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能源重大工程为载体,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建立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自主创新体制机制,推动能源装备国产化,打造能源科技装备“升级版”。 1、抓好重大技术研究和重大科技专项。充分发挥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骨干作用,重点推进非常规油气、深水油气、先进核电、新能源、700℃超超临界燃煤发电、符合燃机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煤炭深加工、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智能电网、分布式能源、大容量储能、高效节能、新材料等重大技术研究。启动并抓好24项国家能源重大应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专项,力争页岩油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和深海油气、新一代核能等核心技术取得新突破。 2、依托重大工程推动关键装备国产化。重点推动页岩气和煤层气勘探开发、海洋油气开发、天然气液化和接收、核电、抽水蓄能等重大装备国产化。推进大型燃气轮机自主研发,加快高温部件研制和验证平台建设。制订出台促进能源装备制造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能源企业及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平台建设,推进能源装备国产化,提升能源装备自主化水平,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能源装备工业体系,积极支持能源装备企业“走出去”。 3、加强能源行业标准制订和管理。有序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加强行业标准实施宣贯力度。成立海洋深水石油工程等新兴重点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深化能源国际合作,拓展我国能源发展空间 以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为重大契机,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围绕确保国家能源战略安全核心目标,按照“总体谋划、多元合作、分类施策、掌握主动”的方针,全面落实能源国际合作成果,巩固深化能源国际合作重大关系,推动能源企业“走出去”,增强全球能源治理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能源国际合作水平。 (八)加快能源民生工程建设,提高能源普遍服务水平 以逐步推进城乡能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以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为重点,全面推进能源民生工程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用能需要。 1、加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实施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确保年内全部建成无电地区光伏独立供电工程,基本完成电网延伸工程建设任务,解决120万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 2、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用电满意工程。加大城市配网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力度,提高配网投资比重。加强电网安全运行和应急管理,提高电网供电可靠率和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促进电网企业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放心用电、可靠用电、满意用电。 3、提高民用天然气供给普及率。加快天然气输配管网和储气设施建设,扩大天然气供应覆盖面,优先保障民生用气,确保居民生活等重点用气需求。2014年,全国用气人口达到2.5亿。 3、积极推进“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行动。结合新能源示范城市和绿色能源县建设,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城镇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分布式光伏发电、地热能和生物质能供热,促进城乡用能清洁化,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供能源保障。 (九)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强化能源市场监管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拟订全面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推进能源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为能源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1、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继续清理和修订有关能源领域民间投资的法规文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积极为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创造制度条件。推出一批有利于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煤炭深加工、新能源、生物液体燃料等示范项目,积极探索民间资本参与配电网、购售电、油气勘探开采及进出口、天然气管网等业务的有效途径。 2、进一步深化电力改革。推动尽快出台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意见。积极支持在内蒙古、云南等省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积极推进电能直接交易和售电侧改革。推动探索有利于能效管理和分布式能源发展的灵活电价机制。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提出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实施方案。 3、稳步推进石油天然气改革。认真研究油气管网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促进油气管网尤其是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接入和开放,推动完善油气价格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推动油气勘探、开发、进口等环节的市场化改革,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的市场准入机制。 4、加快煤炭改革。以清费立税为主线,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基金,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促进煤炭产业平稳运行。推进煤炭市场建设,探索创新煤炭市场监管机制,推动电煤运输市场化改革。 5、加强能源市场监管。加强能源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项目落实情况监管,确保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垄断环节监管,确保准入公平、接网公平、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结算及时。加强能源项目核准事后监管。加强电力普遍服务监管,提高用电服务质量。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和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6、加强能源安全监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健全能源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能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做好电网安全、油气管网运行安全、石油储备库安全、核电站并网和应急管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煤矿建设生产、煤矿瓦斯防治、能源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监管和大检查工作。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管控,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要部位隐患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十)加强能源行业管理,转职能改作风抓大事解难题办实事建机制 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创新能源管理方式,强化战略、规划、政策、监管与服务,切实提高能源管理效能。 1、推进能源法制建设。推进《电力法》修订。推动出台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核电管理条例、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配套办法。研究拟订能源监管条例,健全能源监管规章制度。推进能源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 2、强化战略规划政策引导。出台国家能源战略行动计划等重大能源战略规划,启动能源“十三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拟定实施能源发展年度计划,加强能源政策研究,完善重大能源产业政策。 3、创新审批(核准)备案机制。创新能源项目管理方式,更多地通过规划、计划、政策和监管“四位一体”实施项目管理。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凡是能下放的一律下放到地方,凡是能交给市场的一律交给市场。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对于保留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建立网上公示和审批制度,加快推进阳光审批、限时办结,提高服务效率和透明度。 4、做好服务能源大省和能源企业工作。发挥对口服务联系能源资源大省工作机制和对口服务地方能源工作联络员机制的作用,及时了解和合理解决有关诉求,落实区域差别化能源政策,促进东、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服务能源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及时帮助企业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化解难题,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 5、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和预警。加强能源行业统计能力建设,研究制订能源行业统计规范,完善能源统计监测预警机制,启动实施国家能源安全保障信息化工程,加快推进全国能源统计监测信息系统建设,为能源科学发展提供决策支撑。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能规划[2014]38号 | 000019705/2014-00002 | 国家能源局 | 2014-01-20 | |||
326 | 2017-09-17 22:28:03 | 关于对拟增补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成员单位进行公示的通知 | 2014-01-23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科技[2012]121号)的相关要求,经专家评审和公示无异议后,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3月发布了《关于设立第一批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的通知》(国能科技[2013]144号),正式设立变压器、开关设备、避雷器、绝缘子、电力电容器、电线电缆及材料、低压电器及电机设备等输变电行业7个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 近期,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经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增补作为“国家能源变压器评定中心”及“国家能源开关设备评定中心”的成员单位,经专家评审,该公司相关资质和能力满足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电力变压器及开关设备质量管理,拟增补其作为“国家能源变压器评定中心”及“国家能源开关设备评定中心”的成员单位,现将相关增补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联 系 人:梁 超 联系电话:010-88656085 附件:增补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1月23日 附件: 增补方案 (注:标黑部分为增补单位) |
2014-01-23 | 关于对拟增补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成员单位进行公示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 ||||
327 | 2017-09-17 22:28:09 | 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十三五”能源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招标公告 | 2014-01-23 |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将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时期,能源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编制和实施好“十三五”能源规划,对于全面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提高规划编制工作水平,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国家能源局决定对“十三五”能源规划前期重大研究课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研究单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 二、申请单位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或机构。 三、申报内容 研究课题分重大形势分析、重大目标和任务研究、重大专题研究三大类,共20个子课题,详见《“十三五”能源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选题指南》(下载材料1)。申请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基础、研究优势和技术专长,提出书面申请,也可自行研究提出其他相关课题进行申报。 四、课题申请具体要求 1、课题申请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研究实力,承担过省部级以上能源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工作。 2、课题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课题申请单位应认真据实填写《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研究课题申请书》(下载材料2,以下简称“《申请书》”),结合课题研究内容说明,研究确定总体工作方案和研究大纲。 五、申请工作时间安排 1、课题申请单位可登录国家能源局网站http://www.nea.gov.cn/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从《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十三五”能源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招标公告》中下载《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课题申请单位应于2014年2月25日之前,将填写完成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五份)报送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如采取邮寄方式,则以邮戳时间为准),并发送《申请书》电子版至联系人处,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能源规划课题申请”。 3、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单位的工作方案和研究大纲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承担单位,于2014年3月15日前下达通知。 六、课题研究进度要求 1、承担单位须于2014年3月20日前与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签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2、承担单位应于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研究课题的初步报告,提交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组织中期检查。 3、承担单位根据中期检查结果,对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正式研究报告,提交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组织成果验收。 4、承担单位根据成果验收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报告并形成成果摘要,于2014年12月20日前提交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 5、课题研究期间,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可依据工作需要,要求承担单位每2~3个月汇报一次研究进展情况。 七、研究经费 国家能源局视研究需要,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八、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8层,100045) 联系电话:010-88653391,88653401 电子邮箱:gh@nea.gov.cn 下载材料1:“十三五”能源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选题指南 下载材料2: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研究课题申请书 |
2014-01-23 | 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 “十三五”能源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招标公告 | 国家能源局 | ||||
328 | 2017-09-17 22:28:14 |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3]526号 | 2014-01-22 | 国能科技[2013]52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能源领域 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3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共计278项,见附件)下达你单位,请组织、监督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单位抓紧落实和实施,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2013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2月25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3]526号 | 000019705/2013-11023 | 国家能源局 | 2013-12-25 | |||
329 | 2017-09-17 22:28:15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3〕442号 | 2013-12-31 | 国能法改〔2013〕44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各获奖单位: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国能政策〔2011〕268号),经过各单位推荐申报、专家初评、专业小组专家评审、全体评审专家综合评审、国家能源局专题会议审议、网上公示等程序,评出一等奖2项、二等奖15项、三等奖23项。现经批准,予以公布。国家能源局2013年11月21日国家能源局2012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 序号 申报项目 申报单位 完成单位 完成人 一等奖 1 我国核能发展的再研究 中国工程院 中国工程院、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清华大学 杜祥琬、钱正英、徐匡迪、周济、潘自强、叶奇蓁、陈念念、王大中、王乃彦、阮可强 2 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运营安全多边协调机制研究 中国石油规划总院 中国石油规划总院、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中石油中亚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刘德顺、刘小平、冯卫、韩景宽、侯明扬、孟繁春、张新贞、杨雷、张秀玲、胡建武 二等奖 1 国家煤炭动态战略(应急)储备及监测预警系统研究 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 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曲剑午、解树江、阎世春、潘仁飞、段旭琴、孟辉、李灿、李伟、段海峰、魏剑简 2 我国提高太阳能开发利用效率路线图和政策研究(2012-203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 王思强、许洪华、李立峰、林伟华、吕芳、都志杰、王斯成、王志峰、孙培军、王一波 3 我国中长期经济发展对能源电力供需的影响研究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国网能源研究院 伍萱、胡兆光、单葆国、谭显东、桂衡、朱发根、王永培、霍沫霖、韩新阳、顾宇桂 4 促进中国页岩气产业发展的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国内外政策法规与监管体系的对比研究 北京中能网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网研究中心) 北京中能网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网研究中心)、国家能源局法制改革司、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石油大学 丁志敏、张永伟、杨青、董秀成、冯丽雯、韩晓平、陈炯、李博抒、张葵叶、孙晓梅 5 煤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综合评价及战略研究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吴立新、陈贵锋、任世华、赵路正、刘元明、申宝宏、曲思建、罗腾、郝继锋、杨丽 6 海外油气勘探开发可持续发展战略及技术支撑体系研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 钱基、殷进垠、罗建玉、朱学谦、肖玉茹、田纳新、李广超、张贵清、郑友林、郑祥克 7 黄河上游水电资源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及对区域可持续发展贡献的研究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夏忠、吴姜宏、李树雷、谢小平、夏刚、吴钢、张俊才、魏显贵、王岩、张宝华 8 关于启动第二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建议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范必、景春梅 9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煤炭企业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及应用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李希勇、张文、佟强、刘元明、王忠刚、田伟、潘哲、符志琰、单绍磊、牛明礼 10 我国城镇用能方式研究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秦伟、韩江舟、李振中、方竹、许剑、李东、韩巍、谭春青、陈海生、张永军 11 2005年中国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研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李俊峰、朱松丽、胡晓强、徐华清、于胜民、郭元、潘克西、张漫桥、黄斌、裴杰 12 清洁煤先进技术应用研究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方君实、王金华、李豪峰、陈贵锋、纪庆磊、吴立新、樊宁、任世华、罗腾、于德清 13 现代钢铁企业能源高效转换与精益化运行模式研究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丁毅、王卫东、曹曲泉、程黄根、许石、张芝贤、郭红玲、杨召辉、周学宏 14 中国光伏分类上网电价政策研究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李俊峰、王斯成、石璟丽、高虎、李琼慧、谢宏文、唐文倩、彭澎、李丹 15 建设一流露天煤矿规划研究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矿业大学 张维世、李克民、张瑞新、王启瑞、田爱民、张勇、唐开杰、胡存虎、王平亮、张峰 三等奖 1 电网节能指标及能效评价标准体系研究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郭炳庆、蒋利民、闫华光、王鹤、何桂雄、孟珺遐、李德智、钟鸣、李涛永、苗常海 2 乌江流域水电站群优化调度和效益评价核心技术研究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理工大学、河海大学、四川大学、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熊宇、何光宏、邹建国、戴建炜、黄强、朱江、彭鹏、黄炜斌、李晓英、李泽宏 3 我国电力行业碳减排潜力分析模型及路径优化研究 国网能源研究院 国网能源研究院 邢璐、胡兆光、单葆国、贾德香、霍沫霖、温权、张成龙、郑雅楠、韩新阳 4 我国风电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曹世光、赵勇、李煜、闫霄鹏、陈和平、张斌、韩文轩、杜敏、王玲、张小锋 5 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调整研究(2011-2020年) 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 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 郝卫平、侯惠群、张萌、刘群、李丹、陈惠、吴海民、许诺、汪永平、王锁会 6 燃煤电厂污染物控制策略研究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欣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吴建雄、徐建刚、孙忞、姚珉芳、李伟艺、黄国雄、徐淑红、平曜公、姚俊、史平洋 7 LNG冷能利用“十二五”规划研究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霍健、刘喜传、石成刚、江克忠、田建军、吴灿业、夏永强、张磊、王玉川、魏林瑞 8 美国能源战略新动向与我国油气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刘小明、单联文、张良福、李志传、高松、李君臣、孙凡荣 9 电力行业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空间及技术路线研究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潘荔、邢德山、石丽娜 10 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合作问题研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电力大学 石生光、曾鸣、邓小文、牛峰、刘敦楠、曾博、王睿淳、詹晓晖、刘道新、王国军 11 国家石油储备租用企业仓储设施标准研究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张志银、王能全、孙黎明、雷述泉、姜霖、王珂、王海滨、张溢 12 煤炭企业对标管理研究与实践 辽宁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 韩有波、苏立功、朱瑜、尤德彬、赵家廉、郭超、林式巨、高双喜、王丹、燕波涛 13 煤炭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对策研究 煤炭信息研究院 煤炭信息研究院 黄盛初、严天科、刘文革、夏兴、司坡森、樊宁、朱喜洋、代海军、梁海林 14 首都经济、能源、环境、安全体系的模拟与动态分析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二期)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 丁辉、王立、王苏舰、张亚雄、徐丽萍、佟贺丰、刘建兵、李际、刘大成、王玢 15 煤炭企业经营绩效与社会责任评价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 刘新民、王松、李芳、吴士健、康旺霖、丁黎黎、王垒、刘晨曦 16 《中国低碳发展报告》系列年度报告 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 齐晔、何建坤、张希良、李惠民、董文娟、郁宇青、王冰妍、王晓、杨秀、张声远 17 中国水电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方德斌、刘国英、杨建鹏、吴敬芳、胡鹏、蔡仕金、王薇薇、刘雯 18 城市管道燃气行业运行成本构成及气价调整机制研究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段洁仪、郭艳红、赵亮、王天锡、迟国敬、福鹏、刘建伟、陈芸、 19 大型企业煤炭资源接续和小煤矿发展研究 煤炭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瑞峰、曾琳、郭俊生、刘勤江、胡伯、王妍、方奕、宋曦、单德晗、李华民 20 河南省能源发展战略研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常建华、郭晓和、任文杰、李迎、高世宪、张有生、丁志强、李明东、房震、魏良 21 北京市低碳城市发展路径及试点建设研究-北京低碳城市发展路径研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清华大学 张玉梅、林淦、周剑、张希良、苏明山、顾阿伦、王宇、佟庆、刘春兰、陈操操 22 科学的能源价格理论、机制水平及改革影响研究 国网能源研究院 国网能源研究院 李英、李成仁、郑厚清、尤培培、段燕群、高效、李红军、金毅、娄欣轩、赵茜 23 我国“十二五”成品油分销体系规划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董秀成、殷建平、方红、宋桂秋、李昊泽、张晟姝、孙德艳、贾晶晶、孟璐 |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3〕442号 | 000019705/2013-11017 | 国家能源局 | 2013-11-21 | |||
330 | 2017-09-17 22:28:24 | 关于国家能源局推荐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有关情况的公示 | 2013-12-24 |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228号)要求,国家能源局作为国务院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拟推荐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为先进集体。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12月24日至12月30日)。对拟推荐的先进集体情况如有意见,请向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反映。 联系人:孙元辛 电 话:010-68555891 邮 箱:renyz@ndrc.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邮 编:100824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12月23日 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简要事迹 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是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承担电网抢修、玉树110千伏地方电网恢复重建和330千伏玉树联网工程大部分建设任务。在恢复重建工作期间,该公司坚决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勇于承担,精心组织,科学管理,胜利完成了所承担的重建任务,在玉树灾后恢复能源保障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绩。 2010年“4.14”玉树地震发生后,该公司立即组织起150人的抢修队伍,第一时间奔赴受灾现场展开抗震保电工作。全体成员冒着余震、灾后疫情及高原反应等危险,仅用7天时间就排除电网运行故障220项,抢修10千伏输电线路5条41公里,为震后及时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提供了重要的电力保障。 2010年6月,按照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能源保障组第一次会议要求,该公司在会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装备投入到玉树、囊谦、称多三县110千伏联网工作中。经过全体参建人员连续一年的艰苦奋战,结古变110千伏变电站于2011年6月30日按期投运,使玉树电网跨越发展得到了保证。 根据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为保障玉树经济社会长远发展,2012年6月国家核准开工建设玉树电网与青海主网330千伏联网工程。该工程施工任务重,工期紧,所经区域高寒缺氧、气候恶劣,生态环境极其脆弱,施工环境异常艰苦。该公司承担了其中最艰苦的3个线路标段、2个变电站工程的建设,工作量占总量的一半以上。面对高寒缺氧、施工机械严重降效和大雪封路等诸多困难,该公司提前策划、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成立了由总经理、党委书记分别挂帅的工程领导和后勤保障小组,抽调精兵强将积极投入到工程建设中。为了不影响工期,有的同志坚持三四个月不下山,忘记了洗澡、顾不上洗衣服;为了工程建设,许多建设者舍小家顾大家,坚守、坚持,坚韧、坚强,长期奋战在施工一线。通过全体参建人员战风雪、斗严寒,夜以继日的不懈努力,联网工程施工任务于2013年5月20日顺利完成,为6月6日工程全线投运奠定了基础。该工程的建成投运为取得玉树灾后恢复重建最后攻坚战的胜利和从根本上解决玉树长远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发挥了突出作用。 |
2013-12-24 | 关于国家能源局推荐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有关情况的公示 | 国家能源局 | ||||
331 | 2017-09-17 22:28:30 |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3]476号 | 2013-12-20 | P.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TEXT-ALIGN: justify } LI.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TEXT-ALIGN: justify } DIV.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0.5pt;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TEXT-ALIGN: justify } .TRS_PreAppend P { FONT-SIZE: 12pt; MARGIN-LEFT: 0cm; MARGIN-RIGHT: 0cm; FONT-FAMILY: 宋体 } .TRS_PreAppend .MsoChpDefault { FONT-SIZE: 10pt } .TRS_PreAppend DIV.Section1 { page: Section1 } 国能煤炭[2013]47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现将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统一建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煤矿生产能力及隶属企业名称、所在地区、开拓方式、井口坐标、采煤工艺、瓦斯等级、水文地质条件、自然发火类型、煤尘爆炸危险性指数等相关信息。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信息,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 二、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更新程序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竣工验收部门应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确认,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予以明确。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以批准的能力作为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依据。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批准的生产能力,及时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或更新原登记信息。 三、及时公开煤矿生产能力 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公布;其余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并定期将公布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登记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是实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本依据。 四、提高煤矿产能登记工作效率 建设煤矿竣工验收后和生产煤矿能力发生变化,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能力等相关信息的登记或更新及公布工作。对公布信息缺漏或有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登记或勘误。 五、严格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下达可能造成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经济指标。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的1/12。 六、严厉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日常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煤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通报煤矿违规生产情况及处罚结果。鼓励公众根据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对煤矿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国家能源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各地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事项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七、推进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全面覆盖、上下通畅、数据在线、实时查询的原则,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数据库。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应全部录入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国家能源局在集成各地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系统。 八、做好煤矿产能信息衔接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本通知印发后,应立即对本地区所有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进行整理,根据原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批准的生产能力,建立健全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并逐矿核实相关信息,防止错登、漏登、误登。 九、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协调配合,结合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办法、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机制。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不断创新煤炭行业管理方式,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煤炭管理和服务水平。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2月8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3]476号 | 000019705/2013-11014 | 国家能源局 | 2013-12-08 | |||
332 | 2017-09-17 22:28:35 | 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3〕432号 | 2013-12-19 | 国能监管〔2013〕43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加强能源监管,我局制定了《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见附件1),重点开展12项专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能源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能源监管是能源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能源监管的责任更大了,任务更重了,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能源监管的重要性,深刻理解“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的总体要求,把握好能源监管的新角色、新定位,增强做好能源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在实践中努力探索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深入研究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国家能源重大政策、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调整优化,为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以点带面,着力解决能源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这次专项监管工作共选取12个专题,每个专题选取少量地区进行重点监管,目的在于以点带面,提高监管的深度和作用。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监督和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制约能源行业科学发展的问题,找准监管工作的切入点,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要认真把握参与、知情、监督、评价、反馈、披露、处理、建议等重要环节,抓好深度监管,集中时间和人员力量,解剖“麻雀”,并综合采取约谈、督促整改、通报、稽查、处罚等措施,切实把监管工作做专、做精、做好,务求取得实效。 三、形成合力,探索闭环监管经验 要认真贯彻《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建立全程闭环监管工作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能综合〔2013〕278号),在规划、计划、政策、标准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形成政策制定、检查、反馈、处理、完善的闭环。局监管司、专业管理司要密切协作,加强对一线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派出机构要积极作为,发挥好一线监管的作用。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做好相应的工作,努力形成合力,使监管与管理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开创能源监管工作新局面。各有关能源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专项监管工作开展,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 四、精心组织,圆满完成各项重点监管任务 对确定为重点监管范围的地区,针对每个专题,国家能源局选取一个省份(地区)进行驻点监管,并成立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抽调局机关相关司、派出机构和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见附件2)。其他重点监管地区,由有关派出机构按照《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单位可根据情况,组织对具体监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工作质量。 未在12项重点专项监管范围的其他派出机构,可以参照上述重点专项监管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组织安排辖区内的监管工作,但也要集中力量,突出监管重点,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局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和指导,及时总结各地监管的情况和经验,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附件: 1.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 2.国家能源局近期驻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表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1月19日 附件1 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能源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新雄同志在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目前监管工作实际,国家能源局决定于近期开展12项重点专项监管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针对国家能源局简政放权的事项,重点监管有关能源项目的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电网项目。j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及核准后的落实情况;k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及核准后的落实情况。 2、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j新能源发电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k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政策落实情况。 3、火电项目。j未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的项目和未批先建项目;k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文件执行情况;l以热电联产名义建设的低效小火电项目。 4、煤炭项目。j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核准情况;k煤矿开发项目执行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情况;l煤矿项目开发生产中超能力开采、停产整顿煤矿违法组织生产情况。 (二)重点监管范围 第1项,内蒙、陕西、甘肃、宁夏、湖北、江苏、广西。 第2项,黑龙江、吉林、河北、江苏、广东、云南。 第3项,陕西、安徽、重庆、内蒙、广东、贵州。 第4项,山西、内蒙、陕西、宁夏、贵州、新疆。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第2项,江苏。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5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二、人民群众满意用电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农村春节期间用电情况。j春节期间农村地区停限电和供电抢修恢复情况,特别是用电困难情况;k95598供电服务热线畅通情况,农村用户报修、咨询和反映的问题处理情况;l农村地区电网薄弱、设施老化情况,用户供电可靠性情况,包括供电可靠率、农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等情况(采取实地抽查检测等方式)。 2、解决无电村、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对照《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3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国能新能[2013]314号),监管电力建设任务落实情况。 (二)重点监管范围 第1项,河北、四川、河南、湖南、重庆、广西、云南,每个省(市)选2至3个县。 第2项,内蒙、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第1项,河南。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三、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电力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j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情况,已投产自备电站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与投运情况,统调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运行情况;k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3月31日,自备电站、天然气发电项目开工新建情况,煤改气、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气源落实情况,供气合同签署情况。燃煤发电项目审批、新建情况,在此期间投产的新建火电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情况等。 (二)重点监管范围 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广东。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河北。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5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对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有关环节设置障碍。j自行设置施工准入条件;k对非关联企业进行“二次许可”;l增设重复的供配电设施入网审批环节等。 2、未按规定公开信息。j供电方案中提供的信息不充分;k在业务办理中不按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l集中收取的小区供电配套费的收支情况未按规定公开等。 3、市场违法违规行为。j“三指定”行为;k挂靠、借用、出租、出借资质行为;l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 4、12398标识普及和宣传情况。j供电营业场所公示12398热线标识情况;k电网企业门户网站和95598客服网站公示12398热线标识、开设专栏情况;l95598热线语音提示系统中同步介绍12398热线情况。 (二)重点监管范围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湖北、山西、河南、湖南、广东、贵州。每个省(区、市)重点选择2个地市级供电企业。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北京。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2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五、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电网企业风电场并网管理情况。j已核准建成风电项目并网情况;k办理接入电网业务全过程的管理情况;l风电场及配套送出工程的协调建设情况。 2、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j并网业务流程,办理接入服务、时限等情况;k提供并网咨询和相关查询服务等情况。 (二)重点监管范围 河北、吉林、甘肃。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甘肃。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3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六、电力交易秩序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跨省区电能交易问题。j以计划方式名义强行干预市场交易,影响资源优化配置的情况;k交易电量与实际输电量不符,多收取输电费用,电量结算不规范的行为;l因跨省区交易上网电价被锁定,阻碍电力资源合理流动的情况;m其他影响跨省区交易规范开展的情况;n缺电和窝电现象并存情况;⑥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情况。 2、重点跨省区输电通道运营情况。电能流向不合理、运行不经济、输电费用收取不规范等情况。 3、大用户直购电工作开展情况。j直购电工作组织方式,工作方案和交易规则的制定情况;k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的准入情况;l输配电价的测算及批复执行情况;m交易组织情况,平台建设情况,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n交易执行及取得的成效,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⑥以直购电为名实行优惠电价的情况等。 (二)重点监管范围 第1,2项:华东、华中、南方区域。 第3项:陕西、福建、江苏、河南、湖南、四川、广东、贵州。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地区:第1,2项,华中。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七、节能减排电价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2012年和2013年1至10月期间,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电价政策情况。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及国家有关文件情况。j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的企业名单更新情况;k对能耗、电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等情况;l有无违规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等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等有关文件情况。j提前或推迟执行可再生能源、脱硝、除尘电价政策情况;k未按国家规定投运脱硫脱硝设施却享受电价政策的情况;l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及监测系统运行情况;m脱硫、脱硝、除尘电费结算及电量、电费扣减情况;n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全额收购、项目接网补贴情况;⑥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补贴情况;⑦电费结算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等。 (二)重点监管范围 第1项,河北、青海、安徽、河南、广西。 第2项,辽宁、福建、江西、贵州。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广西。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2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八、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电力建设施工安全。j电力建设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等环节安全隐患治理情况;k施工现场“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2、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脱硝系统改造施工安全。落实10月9日脱硝脱硫系统安全专题会议精神,重点检查燃煤发电企业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液氨管理、资质管理等情况。 (二)重点监管范围 第1项,新疆、浙江、福建、四川、河南、云南。 第2项,山西、山东、内蒙古、江苏、安徽、广东。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福建。 (三)时间安排 有关派出机构在2013年年底完成辖区内的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国家能源局。 九、信息安全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j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掌握电力企业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现状,督促电力企业切实落实信息安全责任;k做好有关电力企业信息系统(尤其是生产控制大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现有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工作。 2、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按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配套标准规范》,编制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实施办法和管理流程,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试点工作,组织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电力工控PLC设备隐患排查和整改。j排查统计辖区内统调电厂工控PLC设备使用情况;k督促有关电力企业做好100万千瓦以上水电厂工控PCL设备漏洞整改工作。 (二)重点监管范围 第1项,辽宁、广东、江苏。 第2项,海南、陕西、河南、浙江。 第3项,湖北、云南、贵州、山东。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辽宁。 (三)时间要求 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4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十、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电网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专项督查。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推进电网安全风险分析、评估与电网规划和建设的有机结合,提出分级管控措施建议;做好核电站并网安全监管和应急电源配置监管。 2、电网安全事件专项督查。针对目前不同类型电网风险导致的安全事件,督促电力企业做好事件调查和整改工作,防范电力安全事故。 3、薄弱电网反事故措施等专题研究和试点工作。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和交直流混联运行安全稳定运行问题等专题研究和试点实施工作。 (二)重点监管范围 第1项,全国。 第2项,华北、华东区域。 第3项,华北、华东、南方区域,甘肃、福建、贵州。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广东。 (三)时间安排 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3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国家能源局。 十一、县调发电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j县调发电企业基本情况;k县调发电企业执行许可制度情况,包括已取证和未取证县调发电企业情况,未取证主要原因和存在问题;l完善县调发电企业许可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二)重点监管范围 全国。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山东。 (三)时间安排 各派出机构2013年年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十二、500(330)kV在建项目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j电网企业执行许可制度情况;k项目主体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l电力工程项目备案情况;m施工企业执行许可制度情况。 (二)重点监管范围 冀北、山东、辽宁、吉林、陕西、甘肃、安徽、浙江、福建、河南、重庆、四川、广西、贵州的500(330)kV在建项目。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陕西。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2014年1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
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 000019705/2013-11013 | 国家能源局 | 2013-11-19 | |||
333 | 2017-09-17 22:28:44 |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 国能安全〔2013〕427号 | 2013-12-18 | 国能安全〔2013〕42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中人身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人身伤亡事故)防范工作,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落实防范责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现场作业,提高防灾避险和应急处置能力,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氛围,切实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落实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作用,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深入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活动,强化电力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杜绝重大以上人身伤亡责任事故,降低人身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安全生产体系机制建设 (三)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电力企业要把控制人身伤亡事故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层层分解落实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目标。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因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人身伤亡的,要严格进行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要针对生产作业现场的人身安全风险,建立企业负责人和各级安监人员到岗到位工作责任制度,并进行相应考核。 (四)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电力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行业法规标准的更新和本单位作业环境及设备设施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确保人身伤亡事故防范工作管理制度和规程规范、有效、可行。要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到相关工作岗位和人员,及时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使每个职工都掌握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执行。 (五)健全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障体系。电力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保证体系,从决策指挥、执行运作、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等方面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落实防范人身伤亡事故措施。要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优先保证对防范人身伤亡事故有突出作用和明显效果的措施得以实现。要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三、夯实电力安全生产基础 (六)加强班组安全建设。要落实《关于加强电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指导意见》,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规范班组安全管理。要合理确定班组安全目标,努力实现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要重点抓好班组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严格班前班后会制度,接班(开工)前,要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危险因素、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交班(收工)时应对当日安全情况进行总结。要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和班组安全活动,提高人员安全技能。 (七)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认真贯彻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相关规定,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达标评级工作,进一步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生产人员作业行为,改善设备安全状况和环境条件,提高作业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并有效管控因人员素质、技能的差异和岗位变动、人员流动等因素带来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减少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八)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严格执行《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做好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要强化以“新工人、班组长、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岗位安全培训,使其掌握生产作业各流程环节中存在的人身伤害风险和防控措施。要重视对人员变更,设备变更,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情况带来的人身伤害风险辨识,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培训和警示工作。要加大外包队伍和临时用工人员岗前培训力度,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从事任何现场作业。要普及防灾避险常识和人员施救知识,使员工有效识别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人身伤亡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应急逃生、应急装备使用、人身急救等技能,增强识灾防灾和应急处置能力,防范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 (九)大力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结合企业实际,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出发点,以防范人身伤亡事故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丰富安全文化内涵。利用各种渠道传播安全文化,扩大安全文化外延,使安全文化渗透到每个岗位,影响每一位员工,激发员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意识,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四、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控 (十)加强生产作业安全管控。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制定明确、具体的安全措施。要严格落实现场作业交接班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和设备定期试验及轮换制度,交接班时把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作为重点,由交接班人员共同检查安全措施,确保执行到位;设备巡检和轮换时注重排除易引发人身伤亡的设备隐患,落实设备定置管理、临时用电管理、安全工器具管理等作业现场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措施。对高处作业、转动机械、动火作业、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境,要及时识别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落实防控措施;对机组检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要严格现场管理,做好资质审查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现场作业监护,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十一)加大反“三违”工作力度。电力企业要把反“三违”作为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加大“三违”现场查处和纠正力度,规范作业安全行为。要将“三违”作为未遂事故认真分析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违章人员进行曝光、教育和处罚,并对违章进行责任倒推,对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管理人员一并处罚。对屡纠屡犯或处在关键岗位、从事危险性较大作业的违章人员,要通过调离岗位等方式建立违章“高压线”;对模范遵章守纪的员工要给予奖励,从源头上减少“三违”现象。 (十二)加强设备设施管理。要选用科技含量高、性能优良的生产设备,加强技术性能改造,提高设备本质安全性能。要对设备设施的局部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设备异动管理,保证各种图纸和现场规程标准与实际相符。要落实设备防人身伤亡事故技术措施,加强防误闭锁等装置的运行管理,防止设备误操作。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防范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管道泄漏,起重机械故障,电梯失控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要健全危险源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确定危险源等级,识别可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有害因素,做好危险源监测、检查和防范等工作,并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备。 (十三)加强电力建设施工作业安全管控。电力建设单位要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做好施工方案交底和施工组织,严禁不按审定方案施工。施工条件变化导致原方案无法实施时,必须重新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重新报批。遇有恶劣天气或发生其他影响施工安全的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停止相关作业。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工艺工序和作业流程,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关键部位和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监控,落实人员、设备、物资等安全管控措施。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严禁盲目抢工期,工期调整应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并落实相应安全保障措施。规范施工机械、脚手架、大型起重设备管理,其装拆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做好现场安全监督。要配备充足的监理人员,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监护和重大项目、重要工序等的旁站监理,督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 (十四)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电力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外包队伍审查制度,杜绝安全管理差、施工力量薄弱或屡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外包队伍参与施工作业。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挂靠、借用资质,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要加强工程分包监督管理,加大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纳入本企业统一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检查。 五、提高防灾避险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电力企业要加强防范人身伤亡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修订、培训和演练工作,加强与当地政府、气象、国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及时传递灾害预警信息,注重信息传递的反馈,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人员。要落实《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重点防范期、防范区灾害预警和防范,加强台风、强降雨、泥石流等灾害的监测预警,重点做好生产区、施工区、生活营地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预报险情,确保各项防范措施提前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 (十六)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开展抢险救援。事故灾害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初判事故灾害情况后, 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要以防范人身伤亡为首要任务,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要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人员撤离避险和有序转移,保障人员生命安全。要及时开展人员搜救,现场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尽快协调救援力量。要充分做好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的事故预想,应急救援方案和处置措施要做到科学合理,避免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二次伤亡事故。 (十七)做好电力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要严格执行电力事故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事件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落实防范人身伤亡事故措施,做到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1月14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 国能安全〔2013〕427号 | 000019705/2013-11012 | 国家能源局 | 2013-11-14 | |||
334 | 2017-09-17 22:28:48 | 国家能源局2013年第6号公告 | 2013-12-13 | 2013年 第6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的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等334项行业标准(见附件),其中能源标准(NB)62项、电力标准(DL)144项和石油天然气标准(SY)128项,现予以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1月28日 | 国家能源局2013年第6号公告 | 000019705/2013-11010 | 国家能源局 | 2013-11-28 | |||
335 | 2017-09-17 22:28:55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 2013-12-13 | 国能综核电〔2013〕610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2年,我局印发了《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做好核电重大专项课题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关于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相关规定,针对近期课题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预验收工作,完善预验收管理制度。 预验收是确保课题顺利验收的前置条件,是核查任务落实、规范资金使用、防范财务风险、衔接成果应用的关键环节。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预验收工作。 (一)牵头实施单位负责组织课题预验收,在预验收开始前一周,将预验收工作安排报能源局核电司。 (二)预验收原则上以现场核查为主,时间安排上要充裕,确保专家能够全面、仔细地完成核查工作。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课题,预验收专家组要有业主代表参加。对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大、对重大专项目标实现有重大影响的课题,邀请三部门聘请的重大专项监督评估组专家参与预验收工作。核电司根据课题情况以观察员身份参加。 (三)预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明确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经预验收专家审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申请正式验收。 二、强化财务审计管理,严格把好财务验收关。 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基础和主要依据,必须切实加强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完善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制,保障财务验收的质量。 (一)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建立并完善重大专项项目财务管理组织体系,专人负责,落实责任,服务科研人员管好、用好科研经费。 (二)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遴选。参与核电重大专项课题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财政部发布认可的名录中,按照严格的程序择优遴选。 (三)财务审计应在预验收前完成。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有争议的事项,应该在审计报告中完整披露,由财务验收专家最终决定。对于财务审计发现的问题,课题承担单位须完成整改并获得确认后,方可进行财务验收。审计中发现课题承担单位有重大违法、违纪、舞弊问题以及影响审计独立性等情况的,应及时向能源局核电司报告。 (四)审计报告应全面反映课题支出情况。联合单位中央财政拨款在200万元以上(含)的,应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分本;联合单位中央财政拨款在200万元以下的,应单独列示经费支出明细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派课题审计人员参加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介绍课题审计情况,并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业务执行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将被审计单位的资料对外泄露。 (六)能源局核电司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评价意见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档案,作为审计业务委托的重要依据。 (七)2008-2013年期间立项课题,在财务预验收时,课题承担单位须补充提交与合同书、财政部核定预算(数据及内容)一致的预算书,经财务预验收专家组审核确认后,由能源局核电司在正式验收前认定。2014年以后立项的课题,课题预算书与合同书同步审核、同步签订。预算书应明确列示联合单位的经费分配,并与合同书第四章保持一致,预算编制深度原则上应达到“课题—子课题—专题”三级。 (八)严格履行课题预算调整程序。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的调整事项,应提供完整正式的内部审批文件和备案文件,对预算调整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充分说明,由财务验收专家组在正式验收时予以确认。 三、规范验收材料,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验收材料是重大专项课题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的科技资源。验收材料应全面、系统反映科研过程中任务研究及经费支出等内容,突出体现知识产权成果,聚焦自主创新。 (一)除《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试行)》已规定内容外,验收文件资料还应包括: 1.预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报告(附预验收专家复查意见)。 2.科技报告。 3.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4.课题档案清单,内容包括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技术和管理档案。 5.课题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各类申请、备案及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课题延期、预算调整、资金垫付与归垫等事项。 (二)课题验收时,课题承担单位应提供一套完整的科研档案资料备查,科研档案资料不完整的,验收时一票否决。 (三)验收材料中应重点对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成果再开发和产业化前景预测进行相关说明。未完成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课题承担单位应予以说明。在专家组验收意见中,应对课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情况做出相关评价。 (四)规范验收文件资料填报格式。课题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财务验收报告须使用重大专项软件填报,其中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填报软件下载地址:www.nmp.gov.cn,财务验收管理系统软件下载地址:www.nstf.org.cn。 (五)通过验收的课题应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课题档案归档工作,并将根据验收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的验收文件资料,汇总报能源局核电司,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两者内容应完全一致。能源局核电司核查验收文件资料,确认合格后,下达验收结论书。 四、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实现专项成果及科技资源共享。 核电重大专项产生的科技报告,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有利于推动核电专项成果开放共享,加快推进我国核电及相关产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化进程。 (一)科技报告是课题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纳入课题合同管理。科技报告的完成情况,作为课题验收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将不予验收。 (二)2014年以后立项课题,在课题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提交科技报告的最低数量、类型和时间。2008-2013年期间立项课题,验收前须提交本课题产生的一份或多份科技报告,原则上一个课题除形成一份总报告外,每个子课题应独立形成至少一份报告。 (三)课题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科发专[2013]589号文规定的格式撰写科技报告。验收阶段提交的科技报告,通过自评价报告填报软件撰写,随验收材料一并提交;执行过程中提交的科技报告,使用科技报告填报软件撰写,随时提交电子版和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五、定期开展评估,强化责任考核,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设立评估环节,健全科技资源使用责任考核体系,从制度上加强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管,提升重大专项课题筛选、立项、调整等过程的决策与管理水平。 (一)加强课题实施过程管理,建立任务评估与经费支持方式、划拨及调整挂钩的机制。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对照任务合同书,对阶段目标和关键任务点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能源局核电司定期进行抽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考核。 (二)同一单位申报新课题时,将充分考虑已立项课题的执行和验收情况;对于目标偏离、管理涣散、进展缓慢、执行不力的课题,将对课题承担单位主管领导和课题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予以终止或者调整,并取消该负责人继续承担核电重大专项任务的资格,不再受理该单位后续课题申请。 (三)建立课题后评估机制。在课题验收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特别是对重大战略性产品的产业化及其对相关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国家能源局重大专项诚信档案。 请各分项牵头实施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分项特点,将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案于2013年12月15日前报能源局核电司备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11月19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能综核电〔2013〕610号 | 000019705/2013-11009 | 国家能源局 | 2013-11-19 | |||
336 | 2017-09-17 22:29:01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3-12-13 | 国能综核电〔2013〕60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核电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规定和《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11月19日 附件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简称核电专项)知识产权管理,保证核电专项的顺利实施,实现预期研发目标,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专[2010]264号)、《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能源[2011]26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核电专项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电专项包括三部分,分别是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站(简称压水堆)、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简称高温堆)和大型商用乏燃料后处理厂科研(简称后处理科研)。下文中“分项”即指上述三个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技术秘密(专有技术)、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第四条 核电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知识、鼓励创新、有效保护、积极运用、集约统筹、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电专项实施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是核电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在核电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核电专项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制定核电专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核电专项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协调和指导,监督检查各分项及课题的知识产权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 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协助国家能源局开展分项知识产权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压水堆牵头实施单位是国家核电技术公司,高温堆牵头实施单位包括清华大学核研院、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后处理科研牵头实施单位是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符合分项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及规划; (二)负责制定分项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细则; (三)建立分项知识产权工作和运用机制,组织知识产权培训; (四)落实分项重大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有效运用; (五)牵头建立分项知识产权数据库和预警机制; (六)组织提出分项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建议; (七)结合分项特点,落实其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课题责任单位承担本课题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履行课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及风险防范责任,确定知识产权目标,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及风险防范工作纳入研发、产业化的全过程; (二)制定课题知识产权规划,落实课题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布局,积极运用知识产权,促进新技术推广和效益最大化; (三)落实课题研发产生和从其他方获得的具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简称技术秘密)的保密管理; (四)落实课题知识产权工作的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组织参加知识产权培训; (五)履行本办法提出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义务,履行信息登记和报告义务。 第三章 知识产权权属与合同管理 第九条 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依法实行合同管理。某单位独立承担、多个单位共同承担、某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发的课题或子课题,在签订任务合同书、子课题或委托协作开发协议中要对实施核电专项所取得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权益分配、使用、许可、保密、法律责任及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对已有知识产权进行界定。未做出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国家,由课题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并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除上述规定的情况外,核电专项课题、子课题、示范工程、委托第三方的研究任务等产生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以及相关权益属课题责任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做出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 第四章 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第十一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将知识产权分析贯穿于课题实施全过程。制定课题知识产权策略,跟踪、研究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知识产权保护态势及其对本课题研发及产业化的影响,及时提出应对之策;课题立项论证、中期评估和验收阶段,均须提交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涉及重大知识产权风险、对课题重大调整和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重大举措,应及时上报,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后,由牵头组织单位审定。 第十二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管理贯穿于课题实施全过程。对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并适于专利保护的新技术、新产品,应适时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后方可进行技术鉴定、发表书面文字材料、公开展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产品(样品、样机)等;对于有国际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应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国外专利。 第十三条 核电专项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要根据创新特点和市场需求,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必要时应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专项开发的新产品及服务,应适时进行商标注册,打造优质品牌。 第十四条 对于不宜公开的技术内容,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技术秘密持有单位负责界定、标识保密信息,确定密级,限制接触人员,实施保密管理。与核电专项有关的论文、学术报告、专利申请等,不得涉及专项的技术秘密,发表及发布论文、学术报告前、提交专利申请前,课题责任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和登记,并报牵头实施单位备案,纳入分项知识产权数据库,另需标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资助”字样。 第十五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制定、落实课题技术秘密管理办法,确保开发和第三方技术秘密的安全性。技术秘密持有单位负责对核电专项技术秘密的载体进行标识、隔离和保密管理,禁止通过公共互联网络传递、上传核电专项的技术秘密,并限制接触使用的范围和人员。参加国内外展览和国际交流,涉及核电专项的内容须经过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保密审查部门审查,不得涉及核电专项的技术秘密,参展和交流内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参与核电专项课题的人员,接触核电专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技术及管理人员等(简称涉密人员),须保守课题、相关引进技术和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与单位签订保密承诺协议。涉密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仍负有保密义务,离开单位前应当将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全部技术资料交所在单位并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第十七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涉及技术引进或技术合作中的国外技术或保密信息的要严格履行相关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权利义务。使用或接触上述国外技术或保密信息的单位对涉密人员和涉密信息、资料、图纸、数据等要实施有效管控和保密管理,任何接触或使用上述信息的单位及人员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公开。 第十八条 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拥有(持有)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重大创新的专利放弃前、重要技术秘密公开前、重要商标放弃前,需要进行市场评估,并在放弃前一个月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必要时由总体组进行评估,认为不宜放弃、公开的,知识产权拥有(持有)单位不得放弃、公开。 第十九条 课题责任单位可以在课题知识产权事务经费中列支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维权、评估等事务费,不足部分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课题验收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负责保障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维权、评估等经费。 第二十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及时统计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类别、申请号和授权(登记)号、申请日和授权(登记)日、权利人、权利状态等,定期报牵头实施单位,牵头实施单位汇总报牵头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 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建立核电专项内部分级公开、交流便利、安全可靠的分项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涉密内容除外)。课题责任单位负责报送知识产权信息,纳入分项信息系统。 第五章 知识产权运用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动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运用,加快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优先、优惠或无偿以普通许可方式在专项相关课题、示范工程中实施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有义务授予其它项目、课题实施许可。许可方和受让方书面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承担履约责任,许可协议不得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 第二十三条 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不得独占许可,原则上不得以排他方式许可。鼓励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推广使用,境内普通许可实施的经牵头实施单位汇总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向境外的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者向境外许可实施的,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汇总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专项任务承担单位间开展联合攻关,定期开展技术成果交流,加速形成我国先进核电技术,鼓励任务承担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联盟,确定合作共赢的联盟运营模式,加速科技成果在产业领域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积极将核电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纳入国家标准,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责任单位负责监视市场,积极维护知识产权。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采取司法途径前,报牵头实施单位,重大纠纷由牵头组织单位协调。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牵头实施单位应对所牵头课题的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将相关情况汇总报牵头组织单位。 第二十八条 验收材料中应对课题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包括:专利申请和授权文件、技术秘密清单、商标注册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文件、科技报告、论文等,必要时对项目研发中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关系进行说明。未能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应提交情况说明报告。专家组验收意见中,应对课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情况做出相关评价。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拥有单位按照《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为核电专项做出贡献的发明人、设计人、科研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应用、知识产权保护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予以奖励和合理的报酬。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专项实施全过程管理,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履行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课题,参与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管理、风险防范等责任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核电专项的研究、管理和参与人员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未履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造成预期目标无法实现、知识产权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过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课题责任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参与课题实施及管理的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牵头实施单位应制定分项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综核电〔2013〕609号 | 000019705/2013-11008 | 国家能源局 | 2013-11-19 | |||
337 | 2017-09-17 22:29:02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3-12-11 | P.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0.5pt } LI.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0.5pt } DIV.MsoNormal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0.5pt } .TRS_PreAppend H1 { PAGE-BREAK-AFTER: avoi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40%; MARGIN: 17pt 0cm 16.5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22pt } .TRS_PreAppend H2 { PAGE-BREAK-AFTER: avoi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3%; MARGIN: 13pt 0cm; FONT-FAMILY: Arial; FONT-SIZE: 16pt } P.MsoNormalIndent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36pt; FONT-FAMILY: Cambria; FONT-SIZE: 10.5pt } LI.MsoNormalIndent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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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000019705/2013-11006 | 国家能源局 | 2013-11-18 | |||
338 | 2017-09-17 22:29:10 |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3〕408号 | 2013-12-09 | 国能监管〔2013〕40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建公平、开放的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环境,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相关制度 (一)完善用户受电工程业扩报装管理制度。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工作原则、内部职责分工、服务流程和标准,形成从申请用电到装表接电的全过程服务体系,规范业扩报装工作的各个工作环节;实行用户工程业务办理全程信息化管理,业务办理与信息录入同步,办理工作单、结果告知书等项目全部档案信息资料实行微机打印,需有关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必须在打印单上完成,确保档案资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实现业务办理进展情况网上网下实时公开查询。 (二)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准入制度。具备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电力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承装(修、试)资质要求的单位,供电企业不再另设“入围”审查或资质许可。需要单独设定某些条件的,供电企业应作出明确说明,向市场主体公示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三)健全用户受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用户受电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应按国家规定,实行业主负责制。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的用户受电工程(包括统一收取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的供电配套工程和业主委托供电企业组织的供电配套工程,下同),除按照有关规定或业主明确要求不进行招投标的,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制造(供应)应实行公开招投标。供电企业在依法组织招投标时,应选择中立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组织招投标工作。 二、实现用户受电工程信息公开 供电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实现用户受电工程业务的“阳光化”管理。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1.供电企业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2.从申请用电到装表接电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 3.各服务环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4.供电方案; 5.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的用户受电工程的招投标结果,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制造(供应)企业名单和合同金额; 6.省或市统一收取住宅小区供电工程配套费的标准、依据以及收支情况,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7.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二)信息公开方式 供电企业的信息应通过省级电网企业门户网站、95598客户服务热线、营业厅公开栏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通过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要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官方网站链接。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电力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因故不能公开的,需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三)信息公开时限 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工作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应在生效或发生变化之后及时公开。 承接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制造(供应)企业的名单、合同金额和小区“配套费”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每半年应至少公开一次。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最迟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促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竞争 各地应进一步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消除省、市之间的市场壁垒,保障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竞争的权利。跨省(区)作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备案,并依法接受其监管。 供电企业应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报装管理流程,取消在用户受电工程管理环节设置的障碍,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指定设计、承装(修、试)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同时,应认真履行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责任,保证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制造(供应)企业,应具备相关业务许可证和必要的资质条件,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违规转包、分包工程,确保用户受电工程质量;用户应对自行组织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制造(供应)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把关,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交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等检验申请。 供电企业要进一步规范主业与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关联企业的关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现在人、财、物上的彻底分离,为促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机制环境。 四、加强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 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供电企业应及时梳理、汇总设计、施工、设备企业在承揽用户受电工程中发生的未遵循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现象,以及发生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责任问题等相关信息,按照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要求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畅通和完善信息渠道,探索建立承装修试企业信息联络员制度,不断健全12398热线等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密切跟踪了解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发展态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以点及面,带动供电企业不断加强自律,全面提升经营和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和实施细则;积极推进信息平台的建设,搭建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系统平台,公开与用户受电工程相关的信息。 国家能源局及其各派出机构要每年组织对市场运行及开放情况进行抽查,促进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抽查比例不低于20%,并视情况将检查结果通过监管报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作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推动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档案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信用评价标准与评价制度,有关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国家能源局2013年11月12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3〕408号 | 000019705/2013-11003 | 国家能源局 | 2013-11-12 | |||
339 | 2017-09-17 22:29:18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3〕459号 | 2013-12-09 | 国能监管〔2013〕45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监管,我们编制了《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并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1月26日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3〕459号 | 000019705/2013-11002 | 国家能源局 | 2013-11-26 | |||
340 | 2017-09-17 22:29:19 | 2012年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2013-12-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家 能 源 局 公 告 2013年 第5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对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了考核,现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2012年电力、煤炭、炼铁、炼钢等21个行业均完成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见附件1)。全国共淘汰电力落后产能551.2万千瓦、煤炭4355万吨、炼铁1078万吨、炼钢937万吨、焦炭2493万吨、铁合金326万吨、电石132万吨、电解铝27万吨、铜(含再生铜)冶炼75.8万吨、铅(含再生铅)冶炼134万吨、锌(含再生锌)冶炼32.9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25829万吨、平板玻璃5856万重量箱、造纸1057万吨、酒精73.5万吨、味精14.3万吨、柠檬酸7万吨、制革1185万标张、印染325809万米、化纤25.7万吨、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2971万千伏安时。 湖南省铅蓄电池行业、陕西省电力行业未完成2012年淘汰任务,其余地区均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湖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等12省(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42家企业,由于涉及职工安置、资产抵押、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落后产能主体设备虽已关停,但尚未按要求彻底拆除(见附件2)。 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要求,湖南、陕西两省人民政府,应在本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书面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等部门,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对该地区未完成任务的行业,除涉及民生外,暂停项目审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关停但未彻底拆除落后设备企业的监管,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确保不得恢复生产,直至彻底拆除。 附件:1.2012年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2012年未彻底拆除落后产能设备的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1月21日 |
2013-12-09 | 2012年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 ||||
341 | 2017-09-17 22:29:20 | 关于对拟设立的第二批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进行公示的通知 | 2013-12-04 | 关于对拟设立的第二批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进行公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科技[2012]121号)精神,国家能源局近期组织各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第二批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申报材料进行了评审,现将通过评审的“国家能源煤矿安全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等9个评定中心筹建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联 系 人:梁 超 联系电话:010-88656085 附件:第二批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筹建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2月4日 | 2013-12-04 | 关于对拟设立的第二批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进行公示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 ||||
342 | 2017-09-17 22:29:29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成立能源行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 2013-11-22 | 国能综科技[2013]567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成立能源行业煤矿瓦斯 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报来“关于能源行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请示”(中心发[20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能源行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为NEA/TC27。标委会秘书处由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承担。 二、同意第一届能源行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43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袁亮院士任主任委员,何学秋、周福宝、胡千庭、陈家祥任副主任委员,金学玉任秘书长。 三、同意能源行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等专业领域相关标准化工作,并研究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体系。 四、同意你中心负责能源行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及其标准立项、报批等业务的指导工作。请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中有关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11月8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成立能源行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 000019705-2013-11001 | 国家能源局 | 2013-11-08 | |||
343 | 2017-09-17 22:29:35 | 关于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能源局申请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有关情况的公示 | 2013-11-14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能源局报来《关于申请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的请示》(川财投[2013]151号),申请2012年度威201、威201-H1、威201-H3、宁201-H1等四口井页岩气开发利用国家财政补贴资金408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出台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2]847号)要求,现将相关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1周(11月14日至11月20日)。对补贴资金申请如有意见,请向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反映。 联系人:王晓伟 电 话:010-88653393 13810901696 邮 箱:wangxw@ndrc.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邮 编:100824 附 件: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能源局关于申请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的请示(川财投[2013]15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11月14日 附件一:四川省财政厅_四川省能源局关于申请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的请示 附件二:关于威201、威201-H1、威201-H3、宁201-H1等四口井的鉴定意见 附件三: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关于申请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的请示 |
2013-11-14 | 关于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能源局申请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有关情况的公示 | 国家能源局 | ||||
344 | 2017-09-17 22:29:43 | 贵州黔西北矿区金沙区龙凤煤矿一期工程项目通过核准 | 2013-11-06 | 贵州黔西北矿区金沙区龙凤煤矿一期工程项目通过核准 2013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贵州黔西北矿区金沙区龙凤煤矿一期工程项目。矿井建设规模为120万吨/年,配套建设相同规模的选煤厂。项目总投资12.34亿元(不含矿业权价款)。 | 贵州黔西北矿区金沙区龙凤煤矿一期工程项目通过核准 | 000019705-2013-10004 | 国家能源局 | 2013-10-29 | |||
345 | 2017-09-17 22:29:43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建立服务核电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方案的通知 国能综核电[2013]460号 | 2013-10-31 | 国能综核电[2013]460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建立服务核电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方案的通知 服务核电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精神,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服务能源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国能综合[2013]185号)要求,现将《服务核电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方案》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10月11日 附件:服务核电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方案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建立服务核电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方案的通知 国能综核电[2013]460号 | 000019705-2013-10003 | 国家能源局 | 2013-10-11 | |||
346 | 2017-09-17 22:29:51 |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等三个实施细则文件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2]387号 | 2013-10-31 | 国能电力[2012]38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等三个实施细则文件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清华大学、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各课题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核电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规定和《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我局组织编写了项目(课题)验收、监督评估和进展报告等三个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试行) 2.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展报告管理制度(试行) 3.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监督、检查和评估管理制度(试行) 国家能源局 2012年11月27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等三个实施细则文件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2]387号 | 000019705-2012-11014 | 国家能源局 | 2012-11-27 | |||
347 | 2017-09-17 22:29:5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3〕506号 | 2013-10-30 | 国能综监管〔2013〕506号 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有关省(区、市)工信主管部门、能源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能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最近发现,部分省(区)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为名,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指定交易对象、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违背市场原则,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也不符合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各地开展规范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各地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产业政策〔2011〕5号公告)要求,在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的原则开展直接交易工作。参与交易的标准和政策确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一视同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和交易规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工作方案、交易规则、输配电价以及参与的标准、企业名单应予公布。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直接交易的对象、电量和电价,不得指定交易的降价优惠幅度。 二、请认真纠正各种变相的让利优惠行为。请按照国家关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政策开展自查,凡是存在用行政方式指定交易对象、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以及指定向特定企业降价让利的,应立即纠正;已出台有关“政策”但尚未组织实施的,应予以停止,重新按要求制订公平、规范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工作方案,按规定上报备案。 三、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发现违反政策开展“直接交易”的,应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直接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联系方式: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010-66597304 010-66022132(传真)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010-68205289 010-66013568(传真)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21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3〕506号 | 000019705-2013-10002 | 国家能源局 | 2013-10-21 | |||
348 | 2017-09-17 22:30:00 | 页岩气产业政策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3年第5号 | 2013-10-30 | 2013年第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页岩气产业,根据《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能源局制定了《页岩气产业政策》,现予以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0月22日 页岩气产业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页岩气资源,推进页岩气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促进节能减排,保障能源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页岩气是指赋存于富有机质泥页岩及其夹层中,以吸附或游离状态为主要存在方式的非常规天然气。 第二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综合利用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保障。 第三条 通过规划引导,逐步形成与环境保护、储运、销售和利用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页岩气开发布局。 第四条 加快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多元投资主体投资页岩气勘探开发,通过规范产业准入和监管,确保页岩气勘探开发健康发展。 第五条 加强页岩气关键技术自主研发,立足实际,结合国情,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体系,促进页岩气发展。 第六条 依靠科技进步,推进井场集约化建设和无水、少水储层改造及水资源循环使用,实现安全、高效、清洁生产,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页岩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体系。 第二章 产业监管 第七条 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勘探开发相适应的投资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应配齐地质勘查、钻探开采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页岩气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业务,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八条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页岩气开发生产过程监管。页岩气勘探开发生产活动必须符合现行页岩气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无专门针对页岩气的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参照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规范执行。 第九条 鼓励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与国外拥有先进页岩气技术的机构、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或勘探开发区内的合作,引进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条 鼓励页岩气资源地所属地方企业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页岩气勘探开发。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建立页岩气示范区。示范区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代表性,示范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应具有推广应用前景。鼓励页岩气生产企业多家联合进行示范区建设。做好示范区经验总结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在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内优先开展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集成应用,探索工厂化作业模式,完善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的理论和技术体系,推动页岩气低成本规模开发,为新技术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 加快示范区用地审批,支持示范区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对示范区页岩气勘探开发一体化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和资源高效有序开发。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应用国际成熟的高新、适用技术提高页岩气勘探成功率、开发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包括页岩气分析测试技术、水平井钻完井技术、水平井分段压裂技术、增产改造技术、微地震监测技术、开发环境影响控制技术等关键技术。 第十六条 鼓励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自主化,加快页岩气关键装备研制,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轻量化、车载化、易移运、低污染、低成本、智能化的页岩气装备体系,促进油气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 第十七条 发展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页岩气技术创新机制。加强国家能源页岩气研发(实验)中心和其他研发平台的建设,推进页岩气勘探开发理论与技术攻关。 第十八条 加强国家页岩气专业教学、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为促进页岩气资源有序开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的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五章 市场与运输 第二十条 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进入页岩气销售市场,逐步形成以页岩气开采企业、销售企业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多种主体并存的市场格局。 第二十一条 页岩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定价。制定公平交易规则,鼓励供、运、需三方建立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运输和消费。 第二十二条 鼓励页岩气就近利用和接入管网。鼓励企业在基础设施缺乏地区投资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压缩天然气(CNG)与小型液化天然气(LNG)等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对页岩气生产销售企业实行非歧视性准入。 第六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建设,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引进技术、设备等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十四条 坚持页岩气勘探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钻井、压裂等作业过程和地面工程建设要减少占地面积、及时恢复植被、节约利用水资源,落实各类废弃物处置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钻井液、压裂液等应做到循环利用。采取节水措施,减少耗水量。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开采过程逸散气体禁止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保护。钻井、压裂、气体集输处理等作业过程必须采取各项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保护措施,防止页岩气开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页岩气勘探开发环境监管。页岩气开发过程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钻井、井下作业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必须得到有效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影响评价,从资源环境效率、生态环境承载力及环境风险水平等多方面,优化页岩气勘探开发的时空布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页岩气。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页岩气开发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对页岩气勘探开发等的财政扶持力度。 第三十一条 依据《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按页岩气开发利用量,对页岩气生产企业直接进行补贴。对申请国家财政补贴的页岩气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实行审核制度和公示制度。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国家将收回补贴并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二条 鼓励地方财政根据情况对页岩气生产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额度由地方财政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对页岩气开采企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研究出台资源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激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等鼓励类项目项下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包括随设备进口的技术),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页岩气产业政策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3年第5号 | 000019705-2013-10001 | 国家能源局 | 2013-10-22 | |||
349 | 2017-09-17 22:30:10 | 关于国家能源局2012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结果的公示 | 2013-10-30 | 为调动能源领域及社会开展能源软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能源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促进能源科学发展,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按照《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国能政策[2011]268号),本着“公正、公平、依法公开”原则,采取单位推荐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经国家能源局会议专题审议通过,并经局长批准,现将评选结果公示如下: 国家能源局2012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结果 序号 申报项目 申报单位 完成单位 完成人 一等奖 1 我国核能发展的再研究 中国工程院 中国工程院、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清华大学 杜祥琬、钱正英、徐匡迪、周济、潘自强、叶奇蓁、陈念念、王大中、王乃彦、阮可强 2 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运营安全多边协调机制研究 中国石油规划总院 中国石油规划总院、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中石油中亚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刘德顺、刘小平、冯 卫、韩景宽、候明扬、孟繁春、张新贞、杨雷、张秀玲、胡建武 二等奖 1 国家煤炭动态战略(应急)储备及监测预警系统研究 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 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曲剑午、解树江、阎世春、潘仁飞、段旭琴、孟辉、李 灿、李 伟、段海峰、魏剑简 2 我国提高太阳能开发利用效率路线图和政策研究(2012-203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 王思强、许洪华、李立峰、林伟华、吕芳、都志杰、王斯成、王志峰、孙培军、王一波 3 我国中长期经济发展对能源电力供需的影响研究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国网能源研究院 伍 萱、胡兆光、单葆国、谭显东、桂衡、朱发根、王永培、霍沫霖、韩新阳、顾宇桂 4 促进中国页岩气产业发展的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国内外政策法规与监管体系的对比研究 北京中能网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网研究中心) 北京中能网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网研究中心)、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石油大学 丁志敏、张永伟、杨 青、董秀成、冯丽雯、韩晓平、陈炯、李博抒、张葵叶、孙晓梅 5 煤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综合评价及战略研究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吴立新、陈贵锋、任世华、赵 路正、刘元明、申宝宏、曲思建、罗腾、郝继锋、杨丽 6 海外油气勘探开发可持续发展战略及技术支撑体系研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 钱 基、殷进垠、罗建玉、朱学谦、肖玉茹、田纳新、李广超、张贵清、郑友林、郑祥克 7 黄河上游水电资源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及对区域可持续发展贡献的研究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夏 忠、吴姜宏、李树雷、谢小平、夏刚、吴 钢、张俊才、魏显贵、王 岩、张宝华 8 关于启动第二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建议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范 必、景春梅 9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煤炭企业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及应用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李希勇、张 文、佟 强、刘元明、王忠刚、田伟、潘 哲、符志琰、单绍磊、牛明礼 10 我国城镇用能方式研究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秦 伟、韩江舟、李振中、方 竹、许剑、李 东、韩 巍、谭春青、陈海生、张永军 11 2005年中国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研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李俊峰、朱松丽、胡晓强、徐华清、于胜民、郭 元、潘克西、张漫桥、黄 斌、裴 杰 12 清洁煤先进技术应用研究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方君实、王金华、李豪峰、陈贵锋、纪庆磊、吴立新、樊宁、任世华、罗 腾、于德清 13 现代钢铁企业能源高效转换与精益化运行模式研究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丁 毅、王卫东、曹曲泉、程黄根、许石、张芝贤、郭红玲、杨召辉、周学宏 14 中国光伏分类上网电价政策研究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李俊峰、王斯成、石璟丽、高 虎、李琼慧、谢宏文、唐文倩、彭 澎、李 丹 15 建设一流露天煤矿规划研究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矿业大学 张维世、李克民、张瑞新、王 启瑞、田爱民、张勇、唐开杰、胡存虎、王平亮、张 峰 三等奖 1 电网节能指标及能效评价标准体系研究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郭炳庆、蒋利民、闫华光、王鹤、何桂雄、孟珺遐、李德智、钟 鸣、李涛永、苗常海 2 乌江流域水电站群优化调度和效益评价核心技术研究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理工大学、河海大学、四川大学、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熊 宇、何光宏、邹建国、戴建炜、黄 强、朱 江、彭 鹏、黄炜斌、李晓英、李泽宏 3 我国电力行业碳减排潜力分析模型及路径优化研究 国网能源研究院 国网能源研究院 邢 璐、胡兆光、单葆国、贾德香、霍沫霖、温权、张成龙、郑雅楠、韩新阳 4 我国风电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曹世光、赵 勇、李 煜、闫霄鹏、陈和平、张 斌、韩文轩、杜 敏、王 玲、张小锋 5 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调整研究(2011-2020年) 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 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 郝卫平、侯惠群、张萌、刘 群、李 丹、陈 惠、吴海民、许 诺、汪永平、王锁会 6 燃煤电厂污染物控制策略研究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欣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吴建雄、徐建刚、孙 忞、姚珉芳、李伟艺、黄国雄、徐淑红、平曜公、姚 俊、史平洋 7 LNG冷能利用“十二五”规划研究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霍 健、刘喜传、石成刚、江克忠、田建军、吴灿业、夏永强、张磊、王玉川、魏林瑞 8 美国能源战略新动向与我国油气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刘小明、单联文、张良福、李志传、高 松、李君臣、孙凡荣 9 电力行业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空间及技术路线研究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潘 荔、邢德山、石丽娜 10 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合作问题研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电力大学 石生光、曾 鸣、邓小文、牛 峰、刘敦楠、曾博、王睿淳、詹晓晖、刘道新、王国军 11 国家石油储备租用企业仓储设施标准研究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张志银、王能全、孔黎明、雷述泉、姜 霖、王 珂、王海滨、张 溢 12 煤炭企业对标管理研究与实践 辽宁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 韩有波、苏立功、朱 瑜、尤德斌、赵家廉、郭 超、林式巨、高双喜、王 丹、燕波涛 13 煤炭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对策研究 煤炭信息研究院 煤炭信息研究院 黄盛初、严天科、刘文革、夏 兴、司坡森、樊宁、朱喜洋、代海军、梁海林 14 首都经济、能源、环境、安全体系的模拟与动态分析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二期)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 丁 辉、王 立、王苏舰、张亚雄、徐丽萍、佟贺丰、刘建兵、李际、刘大成、王 玢 15 煤炭企业经营绩效与社会责任评价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 刘新民、王 松、李 芳、吴士健、康旺霖、丁黎黎、王垒、刘晨曦 16 《中国低碳发展报告》系列年度报告 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 齐 晔、何建坤、张希良、李惠民、董文娟、郁宇青、王冰妍、王晓、杨 秀、张声远 17 中国水电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方德斌、刘国英、杨建鹏、吴敬芳、胡 鹏、蔡仕金、王薇薇、刘 雯 18 城市管道燃气行业运行成本构成及气价调整机制研究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段洁仪、郭艳红、赵亮、王天锡、迟国敬、福鹏、刘建伟、陈芸、 19 大型企业煤炭资源接续和小煤矿发展研究 煤炭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瑞峰、曾 琳、郭俊生、刘勤江、胡 伯、王 妍、方 奕、宋 曦、单德晗、李华民 20 河南省能源发展战略研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张维宁、裴志扬、常建华、郭晓和、任文杰、李 迎、高世宪、张有生、丁志强、张 毅 21 北京市低碳城市发展路径及试点建设研究-北京低碳城市发展路径研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清华大学 张玉梅、林淦、周剑、张希良、苏明山、顾阿伦、王宇、佟庆、刘春兰、陈操操 22 科学的能源价格理论、机制水平及改革影响研究 国网能源研究院 国网能源研究院 李英、李成仁、郑厚清、尤培培、段燕群、高 效、李红军、金 毅、娄欣轩、赵 茜 23 我国“十二五”成品油分销体系规划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董秀成、殷建平、方红、宋桂秋、李昊泽、张晟姝、孙德艳、贾晶晶、孟璐 |
2013-10-30 | 关于国家能源局2012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结果的公示 | 国家能源局 | ||||
350 | 2017-09-17 22:30:18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能源行业液流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函 | 2013-10-11 | 国能综科技[2013]376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能源行业液流电池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函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报来《关于调整能源行业液流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的请示》(中电协[2013]144号)收悉,按照《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能局科技[2009]52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同意对能源行业液流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委员的如下调整: 一、增补北京普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尹海涛、安徽美能储能系统有限公司秦小州等六位专家为标委会委员(见附件)。 二、调整俞振华副主任委员工作单位为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张连兵委员工作单位为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计划发展部。 三、免去承德万利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群赞、攀钢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彭毅委员职务。 附件:标委会增补委员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9月10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能源行业液流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函 | 000019705-2013-09004 | 国家能源局 | 2013-09-10 | |||
351 | 2017-09-17 22:30:2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能源行业小水电机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函 | 2013-10-11 | 国能综科技[2013]375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能源行业小水电机组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函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报来《关于调整能源行业小水电机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的请示》(中电协[2013]145号)收悉,按照《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能局科技[2009]52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同意能源行业小水电机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委员如下调整: 一、增补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谢光华、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华等十二位专家为标委会委员(见附件1)。 二、调整伍建辉委员工作单位为福建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三、免去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杨宝柱副秘书长职务,免去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王艳红、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喻光伟等九位委员职务(见附件2)。 附件:1.标委会增补委员名单 2.标委会解聘委员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9月10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能源行业小水电机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函 | 000019705-2013-09003 | 国家能源局 | 2013-09-10 | |||
352 | 2017-09-17 22:30:2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3〕358号 | 2013-09-27 | 国能综新能〔2013〕35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内蒙古区、四川省、西藏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中节能、中广核集团公司,中兴能源有限公司: 为落实《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交流工作情况、督促工程进展、反映建设成效,现决定建立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信息报送制度,请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中节能、中广核集团公司,中兴能源有限公司,及时报送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信息。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内容 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7月30日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工作会议后,各地(各企业)落实会议精神、加紧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本地区(本企业)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工作计划及相关措施; (三)阶段性工程进展情况及成效,特别是标志性、节点性工程进展及完成情况; (四)工程建设的经验和典型案例,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的先进事迹; (五)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涉及到的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 (六)其他重要情况。 二、信息报送要求 (一)明确信息工作责任。明确各单位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工作联系人为本单位信息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信息工作,承担信息工作责任(名单附后)。 (二)提高信息工作质量。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报送信息的形式为文字、图片或视频,一篇信息文字不超过500字,主题突出、内容精炼,图片不超过4张,单个视频时间不超过5分钟。引用文字、图片、视频的,需标明出处。 (三)定期报送信息。各单位应及时报送信息,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三篇,经编辑后刊发在国家能源局《能源工作》简报“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专刊,加载在国家能源局网站“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专栏。国家能源局定期汇总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年底公布全年情况。 联系人: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方 竹 010-68555043,13810009802,68555019(传真) fangzhu_nea@163.com 附件: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信息报送责任人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9月2 日 附件: 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信息报送责任人名单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 000019705-2013-09002 | 国家能源局 | 2013-09-02 | |||
353 | 2017-09-17 22:30:25 | 关于国家能源局2013年度拟接收高校毕业生情况公示 | 2013-09-13 |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国家能源局所属的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拟接收的3名高校毕业生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一个月(9月15日至10月15日)。对拟接收的高校毕业生情况如有意见,请向国家能源局人事司反映。 联系人:李焰 电 话:010—66597359 邮 箱:yan-li@serc.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邮 编:100031 国家能源局人事司 2013年9月15日 二级(三级) 单位 姓名 性别 学历 毕业学校 专业 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刘莹 女 大学本科 东北师范大学 广播电视编导 杨静媛 女 硕士研究生 内蒙古大学 美术学 陈睿 女 博士研究生 电子科技大学 企业管理 | 2013-09-13 | 关于国家能源局2013年度拟接收高校毕业生情况公示 | 国家能源局 | ||||
354 | 2017-09-17 22:30:33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工程造价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3〕334号 | 2013-09-13 | 国能综监管〔2013〕334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工程造价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国投电力,神华集团,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华润电力,内蒙古电力公司,粤电集团,浙能集团,京能集团,电规总院,水规总院,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增强电力工程造价信息透明度,提升造价管理水平,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现将电力工程造价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造价信息收集、分析及造价指数研究工作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与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共同负责。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电网、核电、火电工程的造价分析以及报告汇总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二、造价信息报送范围、内容沿用原电监会《关于电力工程项目造价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输电函〔2012〕177号)有关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和华能等中央发电集团及地方电力(发电)公司汇总所属项目造价信息,按本通知要求直接报送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与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三、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与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收集、核实、整理、分析有关数据资料,每年按要求完成电力工程造价分析工作,并报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8月28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工程造价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 000019705-2013-08008 | 国家能源局 | 2013-08-28 | |||
355 | 2017-09-17 22:30:38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消纳情况监管调研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3〕251号 | 2013-09-13 | 国能综监管〔2013〕251号 特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消纳情况 监管调研的通知 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南方电监局、甘肃、新疆、江苏电监办: 为进一步掌握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以下简称“光伏发电”)消纳情况,着力解决非正常弃风、弃光问题,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经局领导同意,决定在河北、内蒙古、吉林、青海、宁夏、上海、甘肃、新疆、江苏、广东开展风电光伏发电消纳情况监管调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调研内容 (一)风电、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情况 截止2013年6月底,核准入网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数量及总容量情况;已具备发电能力但仍未接入电网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数量及总容量情况;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有关工作程序,实际开展情况能否保证风电、光伏发电及时全额送出等。 (二)风电、光伏发电弃电情况 2013年1月至6月,弃风、弃光电量以及发生的原因;2013年下半年弃风、弃光形势预测和应对措施。 (三)调度机构优先调度风电、光伏发电情况 调度机构在电网运行方式、发电计划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环节是否最大限度地保障风电、光伏发电优先上网和消纳。 (四)风电、光伏发电电费(补贴)结算情况 电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 二、有关要求 1、各有关派出机构根据本通知内容,抓紧时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数据资料,并结合实际需要,赴电力企业开展实地调研、核实。 2、针对弃风、弃光问题,各有关派出机构要尽快组织专题约谈约访活动,分别听取电力企业汇报,要求电网及其调度机构采取有效举措,提升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能力,着力解决非正常弃风、弃光问题。 3、请各有关派出机构在8月15日前,将本次监管调研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场监管司。报告反映的问题要准确,措施要得力,政策建议要可行。 4、请各有关派出机构确定工作联系人一名,于7月30日前报市场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将视情况开展重点督察,组织约谈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和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 联 系 人:市场监管司 周倜 联系方式:010-66598646 010-66022132(传真) 电子邮件:ti-zhou@serc.gov.cn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7月22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消纳情况监管调研的通知 | 000019705-2013-07014 | 国家能源局 | 2013-07-22 | |||
356 | 2017-09-17 22:30:48 | 国家能源局关于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官地水电站#4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复函 国能监管〔2013〕264号 | 2013-09-13 | 国能监管〔2013〕26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官地水电站#4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复函 四川电监办、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电监办《关于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官地水电站#4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请示》(川电监〔2013〕36号)收悉。按照《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如下: 一、经审核,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官地水电站#4机组满足进入商业运营的全部条件,同意进入商业运营。 二、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官地水电站#4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为2013年3月25日5时30分,上网电量自商业运营时点后执行商业运营电价。 国家能源局 2013年7月11日 | 国家能源局关于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官地水电站#4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复函 | 000019705-2013-07013 | 国家能源局 | 2013-07-11 | |||
357 | 2017-09-17 22:30:53 | 陕西彬长矿区高家堡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 2013-09-12 | 陕西彬长矿区高家堡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201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陕西彬长矿区高家堡煤矿项目。矿井建设规模为500万吨/年,配套建设相同规模的选煤厂。项目总投资38.68亿元(不含矿业权价款)。 | 陕西彬长矿区高家堡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 000019705-2013-09001 | 国家能源局 | 2013-09-12 | |||
358 | 2017-09-17 22:30:57 | 中石化仪征-长岭原油管道仪征至九江段项目通过核准 | 2013-09-12 | 中石化仪征-长岭原油管道仪征至九江段项目通过核准 201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征-长岭原油管道复线仪征至九江段项目。 | 中石化仪征-长岭原油管道仪征至九江段项目通过核准 | 000019705-2013-08007 | 国家能源局 | 2013-08-27 | |||
359 | 2017-09-17 22:30:57 | 中石油大连LNG二期等项目通过核准 | 2013-09-12 | 中石油大连LNG二期等项目通过核准 201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大连LNG二期工程和唐山LNG增建4号储罐工程项目。 | 中石油大连LNG二期等项目通过核准 | 000019705-2013-08006 | 国家能源局 | 2013-08-27 | |||
360 | 2017-09-17 22:31:05 | 陕西榆横矿区朱家峁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 2013-09-12 | 陕西榆横矿区朱家峁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201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陕西榆横矿区朱家峁煤矿项目。矿井建设规模为150万吨/年,配套建设相同规模的选煤厂。项目总投资12.40亿元(不含矿业权价款)。 | 陕西榆横矿区朱家峁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 000019705-2013-08005 | 国家能源局 | 2013-08-27 | |||
361 | 2017-09-17 22:31:11 | 河南郑州矿区李粮店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 2013-09-12 | 河南郑州矿区李粮店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201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河南郑州矿区李粮店煤矿项目。矿井建设规模为240万吨/年,配套建设相同规模的选煤厂。项目总投资30.21亿元(不含矿业权价款)。 | 河南郑州矿区李粮店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 000019705-2013-08004 | 国家能源局 | 2013-08-27 | |||
362 | 2017-09-17 22:31:20 | 山西离柳矿区肖家洼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 2013-09-12 | 山西离柳矿区肖家洼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201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山西离柳矿区肖家洼煤矿项目。矿井建设规模为800万吨/年,配套建设相同规模的选煤厂。项目总投资58.36亿元(不含矿业权价款)。 | 山西离柳矿区肖家洼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 000019705-2013-08003 | 国家能源局 | 2013-08-27 | |||
363 | 2017-09-17 22:31:26 | 中海油天津浮式LNG项目通过核准 | 2013-09-12 | 中海油天津浮式LNG项目通过核准 201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终端项目。 | 中海油天津浮式LNG项目通过核准 | 000019705-2013-07012 | 国家能源局 | 2013-07-26 | |||
364 | 2017-09-17 22:31:28 | 山西晋城矿区里必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 2013-09-12 | 山西晋城矿区里必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201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山西晋城矿区里必煤矿项目。矿井建设规模为400万吨/年,配套建设相同规模的选煤厂。项目总投资44.25亿元(不含矿业权价款)。 | 山西晋城矿区里必煤矿项目通过核准 | 000019705-2013-07011 | 国家能源局 | 2013-07-24 | |||
365 | 2017-09-17 22:31:32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工作有关省区和企业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3〕319号 | 2013-08-30 | 国能综新能〔2013〕31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 问题工作有关省区和企业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中节能、中广核集团公司,中兴能源有限公司: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全部无电人口用上电的要求,为落实《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3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做好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无电户通电工作,现公布责任人名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解决本地区无电问题的责任主体,负责无电状况调查核实、责任区划分、编制规划和实施方案、督促工程建设和长期供电服务等。将实现全部无电人口用电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承担工程建设管理任务的国家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中节能、中广核集团公司,以及中兴能源有限公司,应积极履行普遍服务的社会责任,加强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落实资金、技术、施工力量等各方面条件,督促和确保所属项目公司做好工程实施和长期运行维护工作。 三、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地市(州)政府及县级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加强对项目单位工程实施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确保长期可靠供电。 本责任人名单公布后,请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明确本地区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责任人,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并公布责任人名单。 附件: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工作责任人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8月20日 附件 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工作责任人名单 省级政府/大型企业 责任人 牵头部门责任人 主管领导姓名 职务 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责任人姓名 责任人职务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职务 一、省级人民政府 (一)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王 波 副主席 自治区发改委 李杰翔 副主任 乔 毓 副处长 (二)四川省政府 王 宁 副省长 省发改委、能源局 雷开平 副主任/局长 艾明建 电力处处长 (三)西藏自治区政府 丁业现 副主席 自治区发改委 孙本拉 副主任 朱春春 主任科员 (四)甘肃省政府 刘永富 常务副省长 省发改委、能源局 孟 开 局长 郑 钢 处长 (五)青海省政府 马顺清 副省长 省发改委 王景雄 副主任 杨炯学 主任科员 (六)新疆自治区政府 黄 卫 常务副主席 自治区发改委 张春林 主任 白红玲 主任科员 (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于秀栋 副司令员 兵团发改委 乔永新 副主任 赵延池 副主任科员 二、大型企业 (一)国家电网公司 杨 庆 副总经理 农电工作部 张莲瑛 副主任 欧阳亚平 发展处处长 1、四川省电力公司 李 华 省公司副总经理 农电工作部 龙 洲 主任 黄 欣 处长 2、甘肃省电力公司 王永平 省公司副总经理 发展策划部 王海涛 主任 李万伟 规划处专责 3、青海省电力公司 全生明 省公司副总经理 发展策划部 郭顺宁 主任 张海云 投资处处长 4、新疆电力公司 叶 军 省公司副总经理 农电工作部 阿斯卡尔 主任 陈德高 计划管理处处长 5、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胡海舰 省公司副总经理 基建部 赵多青 主任 普 桑 项目管理处处长 (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刘国跃 副总经理 基建部 武春生 主任 郭占池 处长 1、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何 毅 新疆公司副总经理 计划发展部 赵 龙 副总工程师 陈 静 专责 2、华能西藏发电有限公司 刘兴国 西藏公司总经理 经理工作部 孙礼斌 主任 陈 卓 专责 3、华能澜沧江上游水电有限公司 王国忠 澜沧江公司副总经理 计划部 段兴林 主任 肖明东 专责 4、华能集团青海分公司 宫志文 青海公司副总经理 规划发展部 杨 勇 副经理 张成山 主管 (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王 森 副总经理 规划发展部 刘立志 主任 潘 宁 1、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魏 远 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发展与规划部 李国瑾 主任 王海生 2、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孟令斌 新能源公司副总经理 新能源青海公司 吕 广 总经理 刘志宇 规划部主任 3、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 朱利明 新疆公司副总经理 规划发展部 常国斌 主任 赵 辉 4、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魏 东 山东公司总经理助理 规划发展部 孙书耀 主任 张 勇 筹建处副主任 (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杨家朋 副总经济师 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 柴方福 副主任 娄 样 1、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王和平 总经理 规划发展部 党锁刚 副总工程师 党锁刚 副总工程师 2、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 缪宛新 副总经理 计划发展部 韩 波 主任 韩 波 主任 (五)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刘学海 主任 水电与新能源发展部 刘学海 主任 林 洪 新能源处处长 1、国电集团青海分公司 郭志勇 青海公司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 聂太荣 主任 聂太荣 主任 2、国电电力 伍 权 国电电力副总经理 新能源事业部 李怀普 主任 李维春 业务经理 3、龙源电力 黄 群 龙源党组书记 计划发展部 蔡兆文 主任 李 威 副主任 (六)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余德辉 副总经理 规划与计划部 王怀明 主任 黄保军 处长 1、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魏显贵 黄上公司副总经理 计划与发展部 曹海滨 主任 魏鹏飞 主管 2、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蒋志全 新疆公司副总经理 发电部 谈永芳 副主任 谈永芳 副主任 3、四川公司(西藏公司筹备处) 周庆葭 四川公司副总经理 计划与发展部 吴克丁 主任 何泽其 副主任 (七)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毕亚雄 副总经理 战略发展部 张定明 主任 张险峰 三峡新能源公司青海分公司 刘建平 副总经理 三峡新能源公司 张乎振 总经理助理 孟 飞 主管 (八)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董 彪 副总经理 项目管理部 张 磊 主任 姜 荣 总监 中节能太阳能鄯善有限公司 刘会来 鄯善公司总经理 项目开发部 孔繁荣 总经理助理 程 哲 副总监 (九)中国广核集团公司 岳林康 总经济师 投资发展部 李晓学 总经理 尚德宏 高级经理 1、新疆分公司 乔军平 新疆分公司总经理 太阳能公司 高 平 副总经理 陈 成 太阳能新疆分公司总经理 2、青海分公司 韩庆浩 青海分公司总经理 太阳能公司 高 平 副总经理 徐世萍 太阳能青海分公司总经理 (十)中兴能源有限公司 崔雅萍 副总经理 对外合作部 梁 音 主任 梁 音 主任 1、新疆中兴能源有限公司 郭 军 新疆公司总经理 新疆公司 羊 春 副总经理 梁 音 主任 2、青海中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郭 军 青海公司总经理 青海公司 羊 春 副总经理 梁 音 主任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工作有关省区和企业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3〕319号 | 000019705-2013-08002 | 国家能源局 | 2013-08-20 | |||
366 | 2017-09-17 22:31:39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委托评估疆电外送第二条特高压通道落点四川方案的函 | 2013-08-19 | 国能综电力[2013]295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委托评估疆电外送第二条特高压通道落点四川方案的函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部署,加快自治区能源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进一步扩大疆电外送规模是必要的。按照有关要求,现委托你公司评估国家电网公司提出的准东煤电基地特高压直流外送电落点四川方案。评估工作要综合考虑落点地区电力消纳能力、输电工程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请你公司抓紧开展评估工作,将评估结论书面报送我局。 特此致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8月19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委托评估疆电外送第二条特高压通道落点四川方案的函 | 000019705-2013-08001 | 国家能源局 | 2013-08-19 | |||
367 | 2017-09-17 22:31:4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3]1381号 | 2013-08-1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3]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中海油总公司,神华、中煤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公司: 为推动分布式发电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7月18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3]1381号 | 000019705-2013-07010 | 国家能源局 | 2013-07-18 | |||
368 | 2017-09-17 22:31:48 |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近期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3〕259号 | 2013-08-08 | 国能监管〔2013〕25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近期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能源局近期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地区实际,做好相应工作。有关专项监管工作,将根据需要专题部署。各地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闭环监管工作流程图 国家能源局 2013年7月31日 国家能源局近期市场监管工作要点 市场监管工作要按照建立全程闭环监管工作机制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丰富监管手段,围绕规划、政策、标准和重大项目落实情况,努力做到依法监管、有序监管,服务能源发展大局。近期,着力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消纳监管。为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下半年应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协调做好电网接入工作,着力推进完善相关监管制度。①对于弃风、弃光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派出机构可开展约谈约访,要求电网企业采取有效举措,在更大范围内优化协调电量平衡方案,提升消纳风电、光伏发电的能力。②对于接入电网矛盾比较集中的地区,协调做好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相关事宜,深入了解情况,研究分析原因,提出监管建议。③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监管,特别关注风电利用小时数以及重点地区的弃风、弃水、弃光等情况,调查研究相关问题,及时掌握相关信息。④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后续有关监管工作。 二、深化电力调度监管。①抓好运行方式监管,督促调度机构进一步科学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规范电力调度行为,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基础上,促进电力调度“三公”,维护市场主体权益和电力市场秩序。②抓好电力调度交易信息披露监管,鼓励各派出机构因地制宜开展电力调度信息分析,提高监管效能,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及时处理。 三、抓好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建设。在总结前段市场交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交易制度,运用市场机制进行余缺调剂,实现更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①推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要充分利用电网互联优势,促进资源配置和节能减排,促进清洁能源的消纳。各区域派出机构应按照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促进合理机制形成。②深化发电权交易。用经济和市场的方式协调电力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弃水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可积极探索跨省发电权交易,在更大范围消纳清洁能源。③完善调峰调频考核与补偿机制。要发挥大电网优势,加大跨省区调峰调频力度,挖掘系统调峰能力,根据抽水蓄能电站调峰填谷的功能定位加强对其运行方式的监管,同时加强火电机组运行管理,鼓励火电参与深度调峰。有条件的地区应深化调峰调频考核与补偿机制,逐步将风电、水电等纳入辅助服务和并网考核,提高电力企业参加调峰调频的内在动力。 四、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①各派出机构应按照规定支持配合地方政府积极推动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交易规则,并及时跟踪了解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②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开展直接交易的电量规模,按照东中西部差别化的政策,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避免将直接交易异化为向特定企业的让利优惠。③输配电价已获批复的地区以及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条件较好的地区,应抓紧推动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启动直接交易。 五、强化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目前部分地区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现象存在反弹趋势,应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监管机制,切实维护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①组织开展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情况专题调研。通过调查研究、集中约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国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三指定”违法违规等行为。对问题严重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一次专项监管行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③建立防范“三指定”行为的长效机制。从公开披露招标结果入手,研究出台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有关文件,促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阳光化、规范化及公平开放。 六、推动有效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与节能减排监管。①研究有效控制能源消费增长监管工作的实现方式,发挥监管在能源消费增长预测预警、监督核查、能源审计、市场调剂等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以控制电力消费增长监管为重点,积极探索有效控制能源消费增长监管。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加强火电机组烟气自动在线监测,加大现役燃煤机组污染排放监控力度,组织开展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燃煤电厂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调研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工作。 七、做好成本与价格监管工作。①尚未出台输配电价的地区,应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抓紧开展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测算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同时,抓紧研究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问题。②研究制定脱硫脱硝电价监管办法,加强对节能减排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着手组织核定跨省区输电线损标准,研究制定监管办法,规范跨省区电能交易中的线损分摊行为。③组织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政策、基金及附加政策、电价交叉补贴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政策建议。④修改完善输配电成本核算及监管办法,开展成本监管核查,强化对电力企业的成本监管。⑤做好成本、价格信息统计汇总和披露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八、开展典型电网工程投资成效分析,对部分跨区域输电价格进行审核调整。①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直流输变电工程,开展造价和运行资料的报送及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剖析造价变化的特点、趋势及其对电价成本的影响,同时以工程投产运行后的各种数据为基础,分析工程的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分析工程运行实效。②对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kV、山西晋东南-河南南阳-湖北荆门1000kV输电工程、三峡送出工程等几条运行多年、核价参数发生变化的跨区送出工程输电价格进行核查,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九、完善供电服务监管,促进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①做好居民用电监管工作和供电企业业扩报装行为监管工作,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用电需求,促进市场公平开放和供电服务水平持续提升。②各派出机构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配合协调解决《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结合供电监管,加强对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③对电价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④加强12398热线管理,完善投诉举报有关法规制度,加强信息分析统计并做好定期发布等工作。 十、探索油气、煤炭等行业监管的有效方式。①从调查研究入手,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梳理和分析油气、煤炭等领域的情况和问题,探索监管思路,明确监管重点。②研究制定《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油气管网运营的成本分析试点,着手研究成本价格信息报送办法,为后续监管工作创造条件。③努力拓展油气、煤炭监管业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煤交易、油气管网接入、油气供应等能源行业相关界面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电煤合同履约率专项监管调研工作,规范交易,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电力业务资质管理。①完善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常态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行为。研究建立许可证在引导电力结构不断优化、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的有效措施。②对电力企业贯彻落实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监督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严肃查处转包、违规分包等违反许可制度的行为。③对接入县调的小型发电企业的基本状况、存在问题及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调查。④加强进网作业电工考试的考务管理,提高电工持证率和续期注册率。 十二、着力行政审批改革后的后续监管。①针对地方审批和企业自主决定的项目,与有关各方建立工作交流和协商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情况和进展动态,特别是对有关新能源和电网工程项目,应予以重点关注。②建立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跟踪分析制度,特别是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的情况进行监管,做好协调服务。③建立行政执法联合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司局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近期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3〕259号 | 000019705-2013-07009 | 国家能源局 | 2013-07-31 | |||
369 | 2017-09-17 22:31:52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 | 2013-08-08 | 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以及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有关意见,为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并加强后续监管,规范直接交易行为,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不再进行行政审批。请各地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应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继续推进,尚未开展直接交易的地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二、完善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一)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环保排放达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淘汰类产品、工艺的企业不得参与。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效标杆企业,以及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实现用电科学、有序、节约、高效的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二)实行差别化的准入政策,促进产业布局优化。东部地区,要向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及能效标杆企业倾斜,一般性的高能耗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参与直接交易;中部地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其单位能耗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企业平均水平;西部地区特别是能源富集地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其单位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能耗水平和行业平均能耗水平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标准执行。 (三)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逐级开放用户。近期首先开放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用户,有条件的可开放35千伏(10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或10千伏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参与直接交易。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商业用户与分布式发电企业之间开展直接交易,以及工业园区和独立配售电企业整体作为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三、减少干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指定直接交易的对象、电量和电价,不得以直接交易为名变相实行电价优惠政策。各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工作方案、交易规则、输配电价以及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名单应予公开。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电网企业要公平开放电网,做好直接交易的具体实施、计量结算和信息披露工作。 四、合理确定开展直接交易的电量规模。按照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当地的需要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直接交易的电量规模,待取得经验和相应政策配套后,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 五、加快推进输配电价(含损耗率)测算核准工作。国家已核批输配电价的省份,按照核批的标准执行。未核批的省份,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输配电价计算公式,抓紧测算后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六、加强对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领导。以省为单位统筹安排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可以成立由有关领导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和交易规则,明确分工,加强协调,有序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工作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和有关部门备案。各派出机构应积极推动直接交易相关工作,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跟踪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7月29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 | 000019705-2013-07007 | 国家能源局 | 2013-07-29 | |||
370 | 2017-09-17 22:32:02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3〕249号 | 2013-08-08 | 国能综监管〔2013〕24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 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原电监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在社会上和行业内产生了广泛积极的影响,供电企业“三指定”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根据有些单位和群众反映,部分供电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非关联企业参与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竞争等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地区的“三指定”现象甚至存在反弹的趋势。为切实维护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公正、公平、开放,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有关精神,决定组织开展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情况专题调研。现就调研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调研目的 全面了解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的有关情况,摸清“三指定”行为存在的重点环节、重点地区,梳理当前“三指定”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分析“三指定”行为出现的根源,研究提出防范“三指定”行为的有效措施,促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公平开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调研内容 调研内容力求全面、客观、真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一)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方面。 1、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基本情况。各省(区、市)2012年以来高压业扩报装项目数量、金额,供电企业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市场份额占有情况及变化趋势等。 2、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的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健全用户业扩报装管理制度,是否按照《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电监稽查〔2010〕15号)、《关于对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等进行全面整改的通知》(办稽查〔2011〕69号)、《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监管报告》(监管公告2012年第3号)等文件要求,举一反三,制定防范“三指定”行为的措施等。 3、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的办理情况。供电企业实际办理用户受电工程的流程是否清晰,工程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对用户受电工程方案制定及提供、资料审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和装表接电各环节的办理是否满足时限要求等。 4、“三指定”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供电企业是否直接或间接存在“三指定”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如设置障碍影响用户自主选择权,让特定企业提前介入用户报装过程,在竣工验收时设置障碍延长验收时间等。 (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工程方面。 1、小区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小区配套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相关制度情况等。 2、小区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小区配套工程的建设方式,是否公开招投标,是否作为供电企业内部工程进行管理,是否形成或变相形成由供电企业关联企业承接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事实。 3、小区配套工程费的收支情况。自收取小区配套工程费以来,小区配套费的收、支等管理情况。 (三)信息公开方面 1、用户受电工程信息公开情况。供电企业业扩工程信息化建设情况,是否采取一定措施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用户受电工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 2、用户的知情权情况。用户能否清楚知晓办理业扩报装的流程和自身权利,能否方便查询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能否获得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等。 3、12398热线公示情况。重点是《关于加强12398投诉举报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办稽查〔2012〕87号)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四)市场主体的诉求方面。 1、社会施工企业、用户等市场主体的反映情况。电力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监理单位、用户等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三指定”行为发展趋势的看法,如是否存在反弹的趋势。 2、供电企业对规范用户受电市场工程的意见。供电企业对收到的“三指定”投诉的处理情况,对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和防范“三指定”行为的意见等。 另外,各派出机构要认真梳理收到的涉及“三指定”投诉举报情况。逐项统计2012年以来涉及“三指定”投诉举报的变化情况和趋势。 三、调研时间 调研工作计划在9月中旬前完成。请各派出机构根据本通知精神立即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并将调研总结报告(纸质和电子版)于8月底前报送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司将组成2个调研组,会同有关派出机构对部分地区进行共同调研(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市场监管司负责对各派出机构调研报告进行汇总,形成全国调研报告。 四、调研方式 各派出机构调研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尽可能全面掌握真实情况。 (一)召开座谈会。 分别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电力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监理单位、用户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约谈约访。 约谈有关供电企业负责人,了解企业业扩报装工作流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三)明查暗访。 调研过程中要认真查看供电企业用户工程档案资料,突击检查供电企业营业场所,实地走访有关电力用户等了解实际情况。 五、调研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调研工作,根据调研内容细化调研工作方案,针对“三指定”行为出现的重点地区、重点环节,扎实开展调研工作,确保调研取得实效。 (二)调研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要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通过调查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调研报告要严格按照《调研报告提纲》(见附件)的内容撰写,确保情况清楚,数据翔实,问题分析深入,政策建议切实可行。 联系人:市场监管司 王云波 010-66597385 邮 箱:jichaju@serc.gov.cn 附件:调研报告提纲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7月22日 附件 调研报告提纲 一、调研工作组织情况 包括各派出机构组织部署情况,调研方案细化情况,调研工作主要方式等。 二、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基本情况 1、市场基本情况。包括各省(区、市)2012年以来高压业扩报装项目数量、金额,供电企业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市场份额占有情况及变化趋势等。 2、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的管理情况。包括业扩报装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档案管理、信息公开以及履行供电普遍服务职责情况等。 3、小区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小区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政策依据,收费标准,自收费开始以来配套费的收支、余额情况(按年度)等。 4、市场主体的诉求情况。重点是施工企业、用户对开放用户用电工程市场的意见。 5、监管机构对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监管情况。包括监管机构采取了哪些措施,制定了哪些市场规则,收到的效果如何。2012年以来涉及“三指定”投诉举报的数量,变化趋势等。 三、“三指定”行为多发的地区、环节和主要表现形式 1、“三指定”行为多发的地区。对“三指定”行为多发的地区进行梳理,每个省至少列出2个“三指定”行为较严重的供电企业名单(地市级或县级供电企业)。 2、“三指定”行为最易发生的环节。如下列环节:提供供电方案、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装表接电、业务标准咨询、承装(修、试)许可制度检查、其他环节等。 3、“三指定”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目前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主要问题 对调研发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归纳和概括,同时分析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监管规则、企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1、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方面。 2、新建小区住宅配套工程方面。 3、其他方面。 五、建立防范“三指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建议 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 1、对相关政策措施、标准方面的建议。 2、对加强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日常监管方面的建议。 3、对加强小区配套费的监管方面的建议。 4、对用户受电工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建议。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3〕249号 | 000019705-2013-07008 | 国家能源局 | 2013-07-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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